手机网

首页 > 个基公告吧 > 正文

关于调整浙商沪深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并修改基金合同等相关事项的公告

2020-03-13 06:42: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浙商沪深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浙商沪深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代码:166802)的基金管理人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经与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决定对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进行调整,并相应修改基金合同和其他法律文件相关内容。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一、修改内容要点:

本基金拟将标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的收取标准由本基金的资产净值的0.02%/年调整为本基金的资产净值的0.016%/年。

二、《浙商沪深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

章节 原文 修订后内容

十七、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3、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即标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标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的计费时间从本基金合同生效日开始计算;标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的收取标准为本基金的资产净值的0.02%/年,基金合同生效当年,不足3个月的,按照3个月收费。标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的收取下限为每季人民币5万元(即不足5万元部分按照5万元收取)。

标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按照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02%的年费率与收取下限的日均摊销数额两者孰高的原则进行计提。标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

计算方法如下:收取下限的日均摊销数额=5万/季度*4季度/年÷当年天数(365天或366天)≈550元/天

H=Max(E×0.02%/当年天数,550)

H为每日应计提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标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的支付方式为每季支付一次,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标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每年1月、4月、7月、10月的前十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中证指数有限公司上一季度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3、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即标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标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的计费时间从本基金合同生效日开始计算;标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的收取标准为本基金的资产净值的0.016%/年,基金合同生效当年,不足3个月的,按照3个月收费。标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的收取下限为每季人民币5万元(即不足5万元部分按照5万元收取)。

标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按照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016%的年费率与收取下限的日均摊销数额两者孰高的原则进行计提。标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

计算方法如下:收取下限的日均摊销数额=5万/季度*4季度/年÷当年天数(365天或366天)≈550元/天

H=Max(E×0.016%/当年天数,550)

H为每日应计提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标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的支付方式为每季支付一次,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标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每年1月、4月、7月、10月的前十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中证指数有限公司上一季度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

三、重要提示

1、上述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调整,自2020年3月13日起生效,本基金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对应内容相应修改。

2、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二)召开事由”中约定:“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或其他相关法律文件,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本公司拟下调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因此本次修改基金合同的事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本公司将在官方网站上公布经修改后的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招募说明书。投资者可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或官方网站咨询有关详情。

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067-9908(免长途话费)

本公司网站:www.zsfund.com

四、风险提示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文件。敬请投资者留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