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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海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东海祥瑞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2020-03-28 10:46:03

东海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已分别于 2020 年 3 月 26 日、2020 年 3 月 27 日在《中国

证券报》及东海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网站(www.donghaifunds.com)、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

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发布了《东海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

召开东海祥瑞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及《东海基金管理有限责

任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东海祥瑞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第一次提示

性公告》。为了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顺利召开,现发布关于召开东海祥瑞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一、会议基本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

《东海祥瑞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东海

祥瑞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东海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或“本公司”)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会议召开的具体安排如下: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2、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自 2020 年 3 月 30 日起,至 2020 年 4 月 27 日 17:00 止

(送达时间以本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3、会议计票日:2020 年 4 月 28 日

4、会议通讯表决票的寄达地点:

收件人:东海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客户服务部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528 号陆家嘴基金大厦 15 楼

联系电话:4009595531(免国内长途话费)

邮政编码:200122

传真:021-60586906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东海祥瑞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2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会议审议事项为《关于修改东海祥瑞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

案》(见附件一)。上述议案的说明及基金合同的详细修订内容详见《东海祥瑞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说明书》(见附件四)。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 2020 年 3 月 27 日,即 2020 年 3 月 27 日在本基金登记机构

东海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参加本次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并表决。

四、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

1、本次会议表决票见附件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从相关报纸上剪裁、复印附件二或登

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donghaifunds.com)下载并打印表决票。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

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或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其

他印章,下同),并提供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

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自行

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机构公章(如有)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如无公章),

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

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以

及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和取

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3)个人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个人投

资者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

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参照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

证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如代

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

3

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4)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机构投

资者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

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参照附件三)。

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

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营业

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

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

字或盖章,并提供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

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

托书原件。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

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

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

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5)以上各项中的公章、批文、开户证明及登记证书,以基金管理人的认可为准。

3、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自 2020 年 3 月 30

日起,至 2020 年 4 月 27 日 17:00 以前(送达时间以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通

过专人送交或邮寄的方式送达至本基金管理人办公地址,并请在信封表面注明:“东海祥瑞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本基金管理人办公地址及联系方式如下:

基金管理人:东海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528 号陆家嘴基金大厦 15 楼

收件人:东海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客户服务部

联系电话:4009595531(免国内长途话费)

邮编:200122

五、计票

1、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由本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中

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在表决截止日期后的 2 个工作日内计票,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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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2、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3、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公告规定,且在规定时间之前送达基金

管理人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

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2)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或无法辨认、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但其他各项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

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

数。

(3)如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

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规定时间之前送达基金管理

人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

总数。

(4)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为同一表决

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①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

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②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

为在同一表决票上做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计入弃权表决票; ③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

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邮寄的以基金管理人收到的时间为准。

六、决议生效条件

1、本人直接出具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

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含 50%);

2、《关于修改东海祥瑞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应当由参加会

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通过;

3、直接出具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具意见的代理

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和本公告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5

4、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本基金管理人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七、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需要本人直接出具意见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

额达到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含 50%)方可举行。如果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不符合前述要求而不能成功召开,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基金合同》,基金管理人可在规定时间内(即本次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

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相同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基金份额达到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

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意见。

重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授权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做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但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基金份

额持有人重新做出授权,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详细说明见届时发布的重新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八、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1、召集人:东海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人: 客户服务部

联系电话:4009595531(免国内长途话费)

传真: 021-60586906

网址: www.donghaifunds.com

电子邮件:service@ donghaifunds.com

2、监督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公证机关:上海市东方公证处

联系人: 林奇

联系电话:021-62154848,021-62178903

4、见证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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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丁媛

联系电话: (021)31358666

九、重要提示

1、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确保表决票于表决截

止时间前送达。

2、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公告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查阅,投资者如有任何

疑问,可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 4009595531 咨询。

3、基金管理人将在发布本公告后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就本次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相关情况做必要说明,请予以留意。

4、本公告的有关内容由东海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责解释。

东海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020 年 3 月 28 日

附件一:《关于修改东海祥瑞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附件二:《东海祥瑞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附件三:《授权委托书》(样本)

附件四:《东海祥瑞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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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关于修改东海祥瑞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东海祥瑞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提高产品的市场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东海祥瑞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拟

调整东海祥瑞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

投资限制、风险收益特征、基金资产估值、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基

金收益分配原则、提高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精度等事项,提议以通讯方式召开本基金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本基金基金合同修改事宜。本次修改涉及《东海祥瑞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的修改,主要修订内容见附件四《东海祥瑞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修改说明书》。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基金管理人:东海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020 年 3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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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东海祥瑞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东海祥瑞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基金份额持有人姓名/名称:

证件号码(身份证件/营业执照): 基金账号:

审议事项 同意 反对 弃权

《关于修改东海祥瑞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受托人(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2020 年 月 日

说明:

1、请就审议事项表示“同意”、“反对”或“弃权”,并在相应栏内画“√”,同一议案

只能表示一项意见;表决意见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本基金账户下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意见。

2、“基金账号”,仅指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基金账号,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

此类账户且需要按照不同账户持有基金份额分别行使表决权的,应当填写基金账号;其他

情况可不必填写。此处空白、多填、错填、无法识别等情况的,将被默认为代表此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基金所有份额。

3、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或无法辨认、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

表决权利,其所持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结果均计为“弃权”。

4、本表决票可从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donghaifunds.com)下载、从报纸上剪裁、

复印或按此格式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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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

授权委托书

兹全权委托 先生/女士或 代表本人(或本机构)参

加投票截止日为 2020 年 月 日的以通讯方式召开的东海祥瑞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并代为全权行使所有议案的表决权。表决意见以受托人的表决意见为准。

若在法定时间内就同一议案重新召开东海祥瑞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除本人(或本机构)重新作出授权外,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期间本人(或本

机构)做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

委托人姓名或名称(签字/盖章):

委托人证件号码(身份证件/营业执照):

委托人基金账号:

受托人(代理人)姓名或名称(签字/盖章):

受托人证件号码(身份证件/营业执照):

委托日期:2020 年 月 日

附注:

1、此授权委托书可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在填写完整并签字和/或盖章后均

为有效。

2、“基金账号”,仅指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基金账号,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

此类账户且需要按照不同账户持有基金份额分别行使表决权的,应当填写基金账号;其他

情况可不必填写。此处空白、多填、错填、无法识别等情况的,将被默认为代表此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基金所有份额。

3、受托人的表决意见代表委托人本基金账户下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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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四:

东海祥瑞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说明书

东海祥瑞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 “本基金”)于 2016 年 3 月 24 日成立,东

海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管理人,本基金托管人

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托管人”)。

为了优化本基金的投资策略,提高产品市场竞争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东海祥瑞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管理人经与本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提议对本基金《基金合同》进行修改,内容包括修改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

资限制、风险收益特征、基金资产估值、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基金

收益分配原则、提高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精度等事项,具体修改如下表。

本次会议应当经过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

(含 50%)通过方为有效,故本次基金合同修改方案存在无法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

决通过的可能。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自通过之日

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一、《基金合同》主要内容修改对比

本基金《基金合同》的修改内容详见《附表: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

二、主要风险及相关措施说明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能正常召开的风险

为预防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前,已落实参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份额较大幅

度变动造成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无法正常召开产生的风险,我公司将扩大投资者联络范

围,除了重点联络机构投资者以外,将持有基金份额较多的个人投资者也作为重点沟通对

象,争取尽可能多的投资者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

日以前持续保持与主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沟通,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顺利召开。

2、修改基金合同议案被持有人大会否决的风险

在方案公告之前,基金管理人将面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征询意见。基金管理人可在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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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下,推迟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或更改其他会务安排。如果修改合同议案

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批准,基金管理人按照有关规定重新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提

交新的议案。

三、修改基金合同符合有关规定的说明

1、本次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事宜属于《基金合同》“第八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之约定的召开事由中“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事项,故基金管理人拟通过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基金合同修订事宜。

2. 本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次基金合同修订事宜出具了无异议

的函。

3、本次基金合同的修订事项尚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批准,基金合同修订事宜自

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四、基金管理人联系方式

基金管理人:东海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电话:4009595531(免国内长途话费)传真: 021-60586906

网址: www.donghaifund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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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

章节 原《基金合同》条款 拟变更注册的《基金合同》条款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

同的目的、依据和

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规定》”)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

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

规。

第一部分 前言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

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

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

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

或者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

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

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及变更注册,并

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收益市场前景

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

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

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人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

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

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

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

与更新要求,将不晚于 2020 年 9 月 1 日起执行。

第二部分 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东海祥瑞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6、招募说明书:指《东海祥瑞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第二部分 释义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东海祥瑞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东海祥瑞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东海祥瑞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基

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

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 年 9 月 1 日起执行)

13

第二部分 释义 9、《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并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

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

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9、《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并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

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

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第二部分 释义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79 月 1 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第二部分 释义 13、《流动性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第二部分 释义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第二部分 释义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

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包括其不时

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

内证券市场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

外的机构投资者

第二部分 释义 21、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

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

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

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第二部分 释义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

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

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

传推介基金,发售销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

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

业务。

第二部分 释义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

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

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

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

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14

第二部分 释义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

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

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

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

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

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

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根据 2020 年**月**日

至 2020 年**月**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

过的《关于修改东海祥瑞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所修订的《东海祥瑞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

第二部分 释义 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

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

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第二部分 释义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

期期限

3231、存续期:指东海祥瑞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成立基金合同生效至基金合同终止之间的不定

期期限

第二部分 释义 39、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

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

行为

39、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

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

行为

第二部分 释义 47、基金份额类别:指根据认购费、申购费、赎

回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 的不同将基金份额

分为不同的类别,即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

份额。两类基金份额类别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

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48、A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

认购、申购费用,在投资者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

收取赎回费用,而不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49、C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认购、申购基金份

额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收取赎回

费,并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

金份额

4744、基金份额类别:指根据认购费、申购费、

赎回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 的不同将基金份

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即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

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类别分别设置代码,分别

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4845、A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

取认购、申购费用,在投资者赎回时根据持有期

限收取赎回费用,而不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

4946、C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认购、申购基金

份额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收取赎

回费,并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

基金份额

第二部分 释义 57、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

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57、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

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53、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

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

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

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第二部分 释义 56、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

15

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

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

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

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第三部分 基金

的基本情况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在一定程度上有效控制组合净值波动率的前提

下,力争长期内实现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

报。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在一定程度上有效控制组合净值波动率的前提

下,力争长期内实现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

报。

第三部分 基金

的基本情况

五、基金份额类别

的设置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份。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份。

第三部分 基金

的基本情况

五、基金份额面值

六、基金份额发售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具体认购费率按招募说

明书的规定执行。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

认购费。

六五、基金份额发售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具体认购费率按招募说

明书的规定执行。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

认购费。

第三部分 基金

的基本情况

七、基金份额类别

的设置

八、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本基金根据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销售服务

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

别。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

在投资者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而

不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A 类基金

份额;在投资者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不收取认

购、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收取赎回费,并从本类

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

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 A 类基金

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并分别公告,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各类别基金资产

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

数。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

别。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

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公告。根

据基金销售情况,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的

八七、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本基金根据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销售服务

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

别。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

在投资者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而

不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A 类基金

份额;在投资者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不收取认

购、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收取赎回费,并从本类

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

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 A 类基金

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并分别公告,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各类别基金资产

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

数。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

别。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

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公告。根

据基金销售情况,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的

16

规定、基金合同的约定且对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

别、或者调低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费率、变更收

费方式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调

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规定、基金合同的约定且对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

别、或者调低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费率、变更收

费方式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调

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四部分 基金

的历史沿革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的历史沿革

第四部分 基金

的历史沿革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具

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发售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

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

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

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

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

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

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

人。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

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认购费用不

列入基金财产,认购费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

广、销售、登 记等基金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

用。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具

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发售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

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

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

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

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

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

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

人。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

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认购费用不

列入基金财产,认购费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

广、销售、登 记等基金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

用。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

17

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

额的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

列示。

4、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

额缴款。

2、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单笔

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请参看招募说

明书。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

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

参看招募说明书。

4、基金投资者在基金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

金份额。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

额的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

列示。

4、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

额缴款。

2、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单笔

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请参看招募说

明书。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

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

参看招募说明书。

4、基金投资者在基金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

金份额。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东海祥瑞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证

监许可【2016】18 号文准予注册募集。基金管

理人为东海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基金托管人

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东海祥瑞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自 2016 年 2 月 22

日起向社会公开发行,于 2016 年 3 月 21 日结束

募集工作,并于 2016 年 3 月 24 日获得中国证监

会的书面确认,东海祥瑞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自

该日起成立。

自 2020 年 XX 月 XX 日至 2020 年 XX 月 XX 日,

东海祥瑞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

改东海祥瑞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

事项的议案》,内容主要包括修改投资范围、投

资策略、投资比例限制、基金费用、基金收益分

配原则、提高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精度等事项。上

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事项自表决通过之

日起生效。

18

自 2020 年 XX 月 XX 日起,根据《关于修改东

海祥瑞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

的议案》修订而成的《东海祥瑞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生效。

第五部分 基金

的存续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

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

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

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

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

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

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

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

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

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

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

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

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

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

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

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

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

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

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

值低于 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

告中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的存续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

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

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

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

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

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

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

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

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

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

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

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

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

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

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

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

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

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

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

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

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

19

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

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

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

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向中国

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

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

等,并于六个月内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

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六部分 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赎

一、申购和赎回场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

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

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

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

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

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

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

他相关公告中其网站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

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在基金管理

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

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

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第六部分 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赎

二、申购和赎回的

开放日及时间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

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

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

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

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

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者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

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

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

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

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

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

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者、赎回或者转

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

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

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第六部分 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赎

三、申购与赎回的

原则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

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第六部分 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赎

四、申购与赎回的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

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申请即为成立;

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成立;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

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申请即为成立;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成立;

20

程序 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人赎回申

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

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

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

(包括该日)内 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 2 日后(包

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

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

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

人者赎回申请成功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

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

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

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

(包括该日)内 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可在 T+ 2 日后

(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

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

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第六部分 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赎

五、申购和赎回的

数量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购和每次

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回的最低份额,具体

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

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

明书。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

基金份额上限、当日申购金额上限,具体规定请

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有权规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以及

当日申购金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

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

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

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

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

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购和每次

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回的最低份额,具体

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

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

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

基金份额上限、当日申购金额上限,具体规定请

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有权规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

以及当日申购金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

明书或相关公告。

4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

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

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

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

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请参见

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56、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

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

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21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第六部分 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赎

六、申购和赎回的

价格、费用及其用

1、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

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

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

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和余额的处理方式详见《招

募说明书》。本基金的 A 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由

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

额的计算方式和余额的处理方式详见《招募说明

书》,赎回金额单位为元。本基金的 A 类基金份

额和 C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

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1、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 34 位,小数点后第 45 位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履行

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

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和余额的处理方式详见《招

募说明书》。本基金的 A 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由

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中列示。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

额的计算方式和余额的处理方式详见《招募说明

书》,赎回金额单位为元。本基金的 A 类基金份

额和 C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

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

示。

第六部分 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赎

六、申购和赎回的

价格、费用及其用

5、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由

赎回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

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应

根据相关规定按照比例归入基金财产,其余用于

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其中,对持续

持有期少于 7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5、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由

赎回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

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应

根据相关规定按照比例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依

照相关法律法规设定,具体见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其余用于支付登记

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

于 7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第六部分 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赎

六、申购和赎回的

价格、费用及其用

8、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

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

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

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第六部分 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赎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

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

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22

七、拒绝或暂停申

购的情形

第六部分 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赎

七、拒绝或暂停申

购的情形

6、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

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

面影响,或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情形。

6、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

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

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的情形。

第六部分 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赎

七、拒绝或暂停申

购的情形

8、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

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8、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

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

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部分 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赎

七、拒绝或暂停申

购的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7、9 项暂停申购情

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

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

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

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

理。

发生上述第 1、2、3、5、6、7、9 项暂停申购情

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申购

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

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

申购业务的办理。

第六部分 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赎

八、暂停赎回或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

的情形

5、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的情形时,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

请。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

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

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

金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

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

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

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

资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

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

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

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

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

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

23

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

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

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

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

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

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

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

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

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

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

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第六部分 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赎

九、巨额赎回的情

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

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

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

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并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

上刊登公告。

第六部分 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赎

十、暂停申购或赎

回的公告和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

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

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应在规定期限

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第六部分 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赎

十、暂停申购或赎

回的公告和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

的公告

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则基金管理公司可以

根据需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

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

告。

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则基金管理公司人可

以根据需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

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

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

公告。

第七部分 基金

合同当事人及权

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

理人的权利与义

1、根据《基金法》、

《运作办法》及其

他有关规定,基金

管理人的权利包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

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

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

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

过户的业务规则;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

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

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

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

过户的业务规则;

24

括但不限于:

第七部分 基金

合同当事人及权

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

理人的权利与义

2、根据《基金法》、

《运作办法》及其

他有关规定,基金

管理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

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

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

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

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

基金认购人;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销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

资产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半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

基金报告;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

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

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

基金认购人;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

管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1 万元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陈四清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135,640,625.7089

万元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

管人的权利与义

2、根据《基金法》、

《运作办法》及其

他有关规定,基金

托管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

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

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

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

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

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

的措施;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

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报告、

中期报告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

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

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

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第七部分 基金

合同当事人及权

利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

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

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

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

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

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

签字为必要条件。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

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

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

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

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第七部分 基金

合同当事人及权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

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

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25

利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

(3)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

金份额;

第七部分 基金

合同当事人及权

利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

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

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4)缴纳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第八部分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一、召开事由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或销售服务费率;

(5)提高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

标准或调高销售服务费率;

第八部分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一、召开事由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

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

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第八部分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一、召开事由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

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

前提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或者调低现有基金份额

类别的费率、变更收费方式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

额类别的销售;

(3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

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

前提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或者调低现有基金份额

类别的费率、变更收费方式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

额类别的销售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第八部分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一、召开事由

(4)调整有关基金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

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5)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及对基金份额分类

办法、规则进行调整;

第八部分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一、召开事由

(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67)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第八部分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四、基金份额持有

人出席会议的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

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其他方

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

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

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机构允许的其

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

定。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

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二分

之一(含 50%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

26

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

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

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

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

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

一)。

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

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

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

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

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

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第八部分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四、基金份额持有

人出席会议的方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

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会议通知载明的形式在

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在同

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

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会议通知载明的形式在

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在同

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

的投票以书面形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

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

系统。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

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

效:

第八部分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四、基金份额持有

人出席会议的方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

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

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

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

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

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意

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

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若本

人直接出具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意见基金

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

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

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

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

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

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

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

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

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

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

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二分

之一(含 50%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

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

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

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

27

的持有人直接出具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意

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意见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意见的代理人,同时

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

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

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

机构记录相符;

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

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

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意见的代

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

具书面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

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

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

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第八部分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六、表决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

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

决议的方式通过。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

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

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

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

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

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二分之

一以上(含 50%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

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

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

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

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

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

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

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第九部分 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的更换条件和

程序

二、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的更

换程序

(一) 基金管

理人的更换程序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

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

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

过;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

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案;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

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

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

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更换基金管

理人的决议须经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九部分 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的更换条件和

程序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

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

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

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

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

28

二、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的更

换程序

(二) 基金托

管人的更换程序

过;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

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案;

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

的决议须经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十一部分 基

金份额的登记

一、基金份额的登

记业务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

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

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

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过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

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

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第十一部分 基

金份额的登记

四、基金登记机构

的义务

3、妥善保存登记数据,并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称、身份信息及基金份额明细等数据备份至中国

证监会认定的机构。其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

之日起不得少于二十年;

3、妥善保存登记数据,并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称、身份信息及基金份额明细等数据备份至中国

证监会认定的机构。其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

之日起不得少于二十年 20 年;

第十二部分 基

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一定程度上有效控制组合净值波动率的前提

下,力争长期内实现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

报。

在一定程度上有效控制组合净值波动率的前提

下,力争长期内实现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

报。

第十二部分 基

金的投资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固

定收益类品种,包括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

司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中小

企业私募债、 资产支持证券、次级债、可转换

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债券回购、银行存

款等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

他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

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但可

持有因投资可转换债券转股所形成的股票包括

因持有该股票所派发的权证以及因投资可分离

债券而产生的权证。因上述原因持有的股票和权

证等资产,本基金将在其可上市交易后的 10 个

交易日内卖出。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

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固

定收益类品种,包括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

司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地方政府债、短期

融资券、中小企业私募债超短期融资券、 资产

支持证券、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

转债)、债券回购、银行存款等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金融工

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也不

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但可持有因投资

可转换债券转股所形成的股票包括因持有该股

票所派发的权证以及因投资可分离债券而产生

的权证。因上述原因持有的股票和权证等资产,

本基金将在其可上市交易后的 10 个交易日内卖

出。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

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

其纳入投资范围。

29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

品种或变更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调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

例规定。

第十二部分 基

金的投资

三、投资策略

(三)可转债投资策略

可转换公司债券是一种既具有债性,又具有股性

的混合债券产品,具有抵御价格下行风险,分享

股票价格上涨收益的特点。其最大的优点在于,

可以用较小的本金损失,博取股票上涨时的巨大

收益。可以充分运用可转换公司债券在风险和收

益上的非对称性分布,买入低转换溢价率的债

券,并持有的投资策略,只要 在可转换公司债

券的存续期内,发行转债的公司股票价格上升,

则投资就可以获得超额收益。

基于以上理论,本基金在具体投资过程中,将综

合考量并评定其投资价值,,选择其中安全边际

较高、发行条款相对优惠、流动性良好并具有投

资潜力的品种,以合理价格买入并持有,获取稳

健的投资回报。

(四)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策略

与传统的信用债券相比,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由于

以非公开方式发行和转让,普遍具有高风险和高

收益的显著特点。本基金将运用基本面研究,结

合公司财务 分析方法对债券发行人信用风险进

行分析和度量,选择风险与收益相匹配的更优品

种进行投资。具体为:①研究债券发行人的公司

背景、产业发展趋势、行业政 策、盈利状况、

竞争地位、治理结构等基本面信息,分析企业的

长期运作风险;②运用财务评价体系对债券发行

人的资产流动性、盈利能力、偿债能力、成长能

力、现金流水平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评估发行

人财务风险;③利用历史数据、市场价格以及资

(三)可转债投资策略息差策略

可转换公司债券是一种既具有债性,又具有股性

的混合债券产品,具有抵御价格下行风险,分享

股票价格上涨收益的特点。其最大的优点在于,

可以用较小的本金损失,博取股票上涨时的巨大

收益。可以充分运用可转换公司债券在风险和收

益上的非对称性分布,买入低转换溢价率的债

券,并持有的投资策略,只要 在可转换公司债

券的存续期内,发行转债的公司股票价格上升,

则投资就可以获得超额收益。

基于以上理论,本基金在具体投资过程中,将综

合考量并评定其投资价值,,选择其中安全边际

较高、发行条款相对优惠、流动性良好并具有投

资潜力的品种,以合理价格买入并持有,获取稳

健的投资回报。

本基金将通过正回购,融资买入收益率高于回购

成本的债券,适当运用杠杆息差方式来获取主动

管理回报,选取具有较好流动性的债券作为杠杆

买入品种,灵活控制杠杆组合仓位,降低组合波

动率。

(四)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策略

与传统的信用债券相比,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由于

以非公开方式发行和转让,普遍具有高风险和高

收益的显著特点。本基金将运用基本面研究,结

合公司财务 分析方法对债券发行人信用风险进

行分析和度量,选择风险与收益相匹配的更优品

种进行投资。具体为:①研究债券发行人的公司

背景、产业发展趋势、行业政 策、盈利状况、

竞争地位、治理结构等基本面信息,分析企业的

长期运作风险;②运用财务评价体系对债券发行

人的资产流动性、盈利能力、偿债能力、成长能

力、现金流水平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评估发行

人财务风险;③利用历史数据、市场价格以及资

30

产质量等信息,估算私募债券发行人的违约率及

违约损失率;④ 考察债券发行人的增信措施,

如担保、抵押、质押、银行授信、偿债基金、有

序偿债安排等;⑤综合上述分析结果,确定信用

利差的合理水平,利用市场的相对失衡,选择具

有投资价值的品种进行投资。

本基金密切关注中小企业私募债的信用风险变

化,力争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获得较高收益。

本基金投资 中小企业私募债,基金管理人将根

据审慎原则,制定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

制制度和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并经

董事会批准,以防范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各

种风险。

产质量等信息,估算私募债券发行人的违约率及

违约损失率;④ 考察债券发行人的增信措施,

如担保、抵押、质押、银行授信、偿债基金、有

序偿债安排等;⑤综合上述分析结果,确定信用

利差的合理水平,利用市场的相对失衡,选择具

有投资价值的品种进行投资。

本基金密切关注中小企业私募债的信用风险变

化,力争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获得较高收益。

本基金投资 中小企业私募债,基金管理人将根

据审慎原则,制定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

制制度和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并经

董事会批准,以防范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各

种风险。

第十二部分 基

金的投资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

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1、组合限制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

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完全按

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

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第十二部分 基

金的投资

四、投资限制

(1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

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

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11)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40%;

(12)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

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

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

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14)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

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

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

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

(1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

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在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进行债券回购

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1)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40%;

(12)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

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

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

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14)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

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

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

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

31

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投资;

(15)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

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

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

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9)、(14)、(15)项外,因证券

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

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

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

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

形除外。

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投资;

(1512)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

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

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

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3)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61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

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9)、(1411)、(1512)项外,因

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

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特殊情形除外。

第十二部分 基

金的投资

四、投资限制

2、禁止行为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

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

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

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

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

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

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

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

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2、禁止行为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

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

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

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

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

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

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

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

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第十二部分 基

金的投资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

货币市场基金,但低于混合型基金、股票型基金,

属于较低风险/收益的产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

货币市场基金,但低于混合型基金、股票型基金,

属于较低风险/收益的产品。

第十二部分 基

金的投资

七、基金管理人代

表基金行使相关

权利的处理原则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

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

行使相关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2

及方法 3、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

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

益。

第十三部分 基

金的财产

四、基金财产的保

管和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

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

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

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

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

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

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

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

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

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

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

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

执行。

第十四部分 基

金资产估值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第十四部分 基

金资产估值

三、估值原则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

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部

门有关规定。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

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有报价的,除会计

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

应用于该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

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

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

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

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

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

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并在估值技

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

出售或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

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

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

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二)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

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

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

33

术确定公允价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

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

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

察输入值。

(三)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

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使潜在估值调整对

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 0.25%以

上的,应对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第十四部分 基

金资产估值

四、估值方法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非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交易所上市的非固定收益品种(包括股票、权证

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

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

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

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

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

公允价格。

2、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

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第三方估

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

值;

(2)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

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券收盘价中所含

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3)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

和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

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

估值。

三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非固定收益品种有价证券

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非固定收益品种(包括股票、

权证等)有价证券,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

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

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

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

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

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2)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

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估

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

值净价进行估值;

(2)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

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券收盘价中所含

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3)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

和私募债券,(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

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

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

值净价进行估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市场挂牌转

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34

3、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

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

行估值。

5、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

下,按成本估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

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

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

的价格估值。

值;

(5)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

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以活跃市

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

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

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公

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

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

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

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

行估值。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

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

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

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

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

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期截止

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

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

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

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

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

估值。

5、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

下,按成本估值。

65、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

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

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

的价格估值。

6、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

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

性。

第十四部分 基

金资产估值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

四五、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

35

五、估值程序 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

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

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

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

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

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

对外公布。

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

数点后第 45 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

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

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

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

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

按约定对外公布。

第十四部分 基

金资产估值

六、估值错误的处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

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

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五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

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4 位以内(含第 34 位)

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第十四部分 基

金资产估值

六、估值错误的处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十四部分 基

金资产估值

八、基金净值的确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

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

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

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净值予以公布。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

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

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

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净值予以公布。

第十四部分 基

金资产估值

九、特殊情形的处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本部分第三条有关估值方法规

定的第 6 项条款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

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八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本部分第三四条有关估值方法

规定的第 56 项条款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

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第十五部分 基

金费用与税收

3、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3、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36

一、基金费用的种

第十五部分 基

金费用与税收

二、基金费用计提

方法、计提标准和

支付方式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7%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7%÷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

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

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

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

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

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

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

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

售服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

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

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

支付。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70.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70.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

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

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

前2日内首日起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

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

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

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

前2日内首日起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

顺延。

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

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

基金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

次月前2日内首日起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

一次性支取支付给登记机构,由登记机构代付给

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

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

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

支付。

第十五部分 基

金费用与税收

三、不列入基金费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东海祥瑞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成立前的相关费用;

37

用的项目

第十五部分 基

金费用与税收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

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

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基金财产投资的

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

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

规定代扣代缴。

第十五部分 基

金费用与税收

五、费用调整

五、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

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等

相关费率。

五、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

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等

相关费率。

第十六部分 基

金的收益与分配

三、基金收益分配

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

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6 次,每次收益分配比

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50%,若《基

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

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6 次,每次收益分配比

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50%,若《基

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基金管理人可以根

据实际情况进行收益分配;

第十六部分 基

金的收益与分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

的确定、公告与实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

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

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

日。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

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

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

日。

第十六部分 基

金的收益与分配

六、基金收益分配

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

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

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

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

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

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

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

于一定金额,不足于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

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

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

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第十七部分 基

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

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

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第十七部分 基

金的会计与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

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

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

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

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38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十八部分 基

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

息披露应符合《基

金法》、《运作办

法》、《信息披露办

法》、《流动性规

定》、《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

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流动性规定》、《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

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第十八部分 基

金的信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

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

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

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

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

和其他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

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

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

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

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

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

息资料。

第十八部分 基

金的信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

三、本基金信息披

露义务人承诺公

开披露的基金信

息,不得有下列行

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

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和非法人组

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第十八部分 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

39

金的信息披露

四、本基金公开披

露的信息应采用

中文文本。如同时

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保证不同

文本的内容一致。

不同文本之间发

生歧义的,以中文

文本为准。

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

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为准。

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

证两种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不同文本之间

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八部分 基

金的信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

金信息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

协议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

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

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

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

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

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

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

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

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

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

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

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

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

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

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

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

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申购和赎回

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

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

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

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

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

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

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

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

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

40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

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

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

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

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

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

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

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同意本基金变更注册后,基金

管理人将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

同》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将基金招募

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和基

金托管协议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

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

议登载在网站上。

第十八部分 基

金的信息披露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

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

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

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

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各类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

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

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

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

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

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

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各类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

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

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

41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二)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

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

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

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

第十八部分 基

金的信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

金信息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

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

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

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

息资料。

(五三)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

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

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

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

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第十八部分 基

金的信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

金信息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

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

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

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

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

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

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

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

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

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

告。

(六四)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

金半年度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

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

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

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

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

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

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

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

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

告。

42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

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

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

文本和书面报告两种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

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

等。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

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

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

文本和书面报告两种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

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

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

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

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

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

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

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

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

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

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中期

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

分析等。

第十八部分 基

金的信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

金信息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

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

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

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七五)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

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

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

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并登

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第十八部分 基

金的信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

金信息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

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

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

43

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

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

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

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

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

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

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

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

更;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

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

申购、赎回;

2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

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

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

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

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

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

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

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

更;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

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

申购、赎回;

2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

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

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

核等事项;

44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

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

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

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

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

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

超过百分之三十;

10、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

务的诉讼或仲裁;

11、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

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

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

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

事处罚;

12、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

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

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

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3、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4、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

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

更;

15、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

之零点五;

18、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

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9、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

申购、赎回申请;

21、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2、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3、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4、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

45

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部分 基

金的信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

金信息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

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

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

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六)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

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

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

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

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

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十八部分 基

金的信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

金信息

(七)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

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

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

定报刊上。

第十八部分 基

金的信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

金信息

(十)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投资情况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

基金管理人应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

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

率等信息,并 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

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

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投资情况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

基金管理人应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

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

率等信息,并 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

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

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第十八部分 基

金的信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

金信息

(十一)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情况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

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

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

告期内所有的 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

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

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

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 例大小排序

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一九)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情况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

年报年度报告及半年报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

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

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 资产支持证券

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

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

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

产比 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

细。

第十八部分 基

金的信息披露

六、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

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

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

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

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

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

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46

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

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

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

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

披露信息的报刊。

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

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

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

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

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

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

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

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

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相关基金信

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

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

披露信息的报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

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

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

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

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

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

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

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

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

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第十八部分 基

金的信息披露

七、信息披露文件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

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

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

47

的存放与查阅 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

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第十九部分 基

金合同的变更、终

止与基金财产的

清算

一、《基金合同》

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

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

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

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

指定媒介公告。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

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

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

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

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九部分 基

金合同的变更、终

止与基金财产的

清算

二、《基金合同》

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

合同》应当终止:

第十九部分 基

金合同的变更、终

止与基金财产的

清算

三、基金财产的清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第十九部分 基

金合同的变更、终

止与基金财产的

清算

三、基金财产的清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

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

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第十九部分 基

金合同的变更、终

止与基金财产的

清算

六、基金财产清算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

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

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

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

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

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48

的公告 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

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

上。

第二十部分 违

约责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

过程中,违反《基金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

《基金合同》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

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

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

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损失的赔偿,仅限于直接损失。但发生下列情

况时,当事人可以免责:

(1)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市场交易规则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

损失等;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

过程中,违反《基金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

《基金合同》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

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

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

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损失的赔偿,仅限于直接损失。但发生下列情

况时,当事人可以免责:

(1)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市场交易规则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作

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

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在

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

金备案手续,并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

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在

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

金备案手续,并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签章,

经 2020 年**月**日东海祥瑞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自 2020 年**月**日起,根据《关于

修改东海祥瑞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

关事项的议案》修订而成的《基金合同》生效。

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

同步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