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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金鹰持久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修订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公告

2020-04-10 07:43:33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 )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邮政储蓄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对金鹰持久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本

基金” )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相关条款进行修订。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本次修订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情况

1、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信息披露办法》于2019年9月1日正式实施。为使本基金符合《信息披露办法》和监管

机构的规定,本基金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中信息披露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并根据现行法律法

规进行了一些必要的更新,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风险收益特征等均未发生

改变。

2、本基金由金鹰持久回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于分级运作期届满转型而来。金鹰持

久回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于2012年3月9日成立,分级运作期届满日为2015年3月9日。根

据基金合同约定,分级运作期届满自动转型为不分级的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基金名称变

更为“金鹰持久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为更好地服务投资者,保护投资者利益,本基金管理人拟将《金鹰持久回报分级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更新成为《金鹰持久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将

《金鹰持久回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更新成为《金鹰持久增利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LOF)托管协议》,删除原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中关于分级运作期以及两级份额的内

容,并将其调整为普通的上市开放式债券型基金的相关内容。

二、重要提示

1、本基金管理人已就本次修订履行了规定的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及基

金合同的约定。

2、自2020年4月10日起,本次修订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正式生效。本基金管理人将于

本公告披露当日将修订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于本基金管理人网站及中国证监会基金

电子披露网站。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摘要均根据本次修订进行相应更新,并将在本公告披

露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披露。

3、投资者可到各销售网点或通过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咨询或查询有关详情。本基

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6135-888,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gefund.com.cn。

三、风险提示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

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

等文件。敬请投资者留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附件:《金鹰持久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订对照表》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0年4月10日

附件:金鹰持久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订对照表

一、《金鹰持久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修订前 修订后

《金鹰持久回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

《金鹰持久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基

金合同》

全文

半年度报告、半年报 中期报告

指定媒体

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 指定媒介

一、前言

(一)订立《金鹰持久回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基金合同”)的目

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

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金鹰持久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基金合同”)的

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

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

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三) 金鹰持久回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

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核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

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

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三)金鹰持久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以下简称“本基金”)由金鹰持久回报分级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于分级运作期届满转型而

来。金鹰持久回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

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

中国证监会对金鹰持久回报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

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

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

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

一年后开始执行。

二、释 义

删去释义中原 “2、LOF基金”、“8、 发售公告”、

“13、中国”、“17、基金份额分级”、“18、回报A”、

“19、回报B”、“20、回报A的开放日”、“21、回报B

的封闭期”、“22、 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

日”、“23、折算日”、“24、回报A的申购与赎回份

额”、“25、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时的基金

转型”、“47、基金募集期限”、“56、认购”、“74、基

金份额参考净值”。

1、基金或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3年期届满之

前, 指金鹰持久回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生效3年期届满之后,指金鹰持久

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1、基金或本基金:指金鹰持久增利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LOF)

5、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金鹰持久回报

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

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托管协议或本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金鹰持久回报

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

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7、招募说明书:指《金鹰持久回报分级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金鹰持久增利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及对本

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或本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金鹰持久增利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及对该

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金鹰持久增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9、《基金法》: 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

2004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1年6月

2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管理办法》及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04

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对其不时作出的修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

29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办法》及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7、《基金法》: 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

日起实施, 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

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8、《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

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9、《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

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

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银行业监督

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权的机构

12、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26、C类基金份额:指本基金合同生效3年期届满

后,注册登记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并从本类型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

基金份额

27、E类基金份额: 指本基金合同生效3年

期届满后, 注册登记在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不从本类型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

基金份额

14、C类基金份额:指注册登记在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并从本类型基金资产中计

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15、E类基金份额:指注册登记在金鹰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不从本类型基金资产中计提销

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28、上市交易公告书:《金鹰持久回报分级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之回报B份额上市交易公告

书》 及 《金鹰持久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上市交易公告书》

16、上市交易公告书:《金鹰持久增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LOF)上市交易公告书》

59、巨额赎回: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在

回报A的单个开放日,回报A的基金份额净赎回

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

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

一日回报A总份额的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

额赎回。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本基金转

型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在单个开放日,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

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

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本基金总份额的10%的

情形

45、巨额赎回:在单个开放日,本基金的基金份

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

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

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

一日本基金总份额的10%的情形

75、基金份额净值: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

期届满前,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

基金份额总数的数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

届满后,指计算日各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

日该类基金份额总数的数值

60、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各类基金资产净

值除以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总数的数值

77、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

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62、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

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

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

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69、基金产品资料概要:《金鹰持久增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

更新

三、基金的

基本情况

(一)基金的名称

在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 本基金

的名称为“金鹰持久回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分为回报A、回报B两

级份额;本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本基金

转型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基金名称变更

为 “金鹰持久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一)基金的名称

金鹰持久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回报A自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6个月开放一次,回

报B封闭并上市交易,回报A和回报B的基金资

产合并运作。本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本

基金转型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基金合同

生效后3年期届满日为: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3年后的对应日 (对应日是指对应日期,如

2012年3月26日的3年后的对应日应为2015年

的3月26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

至下一个工作日。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五)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合同生效3年期届满后, 根据申购

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注册登记机构的

不同, 将金鹰持久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四)基金份额的类别

根据申购费用、 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注

册登记机构的不同,将金鹰持久增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删去原“(四)基金份额的分级”、“(六)基金的

封闭期限”、“(八)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

金额”、“(九)基金份额初始面值、认购费用、赎

回费用”

四、基金的

历史沿革

删去原 “四、 份额的分级”、“五、 基金份额折

算”、“六、基金份额的发售与认购”整章内容

增加:四、基金的历史沿革

本基金由金鹰持久回报分级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于分级运作期届满转型而来。

金鹰持久回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经中国证监会2012年1月21日出具的 《关于核

准金鹰持久回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

集的批复》(证监许可 [2012]111号文) 核准募

集, 基金管理人为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

金托管人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金鹰持久回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自 2012年2月20日至2012年3 月6日进行公开

募集,募集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

理备案手续。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金鹰持

久回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2 年3月9日生效。

金鹰持久回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分级运作期届满日为 2015 年 3月 9 日,根

据《金鹰持久回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以及基金管理人于 2015年 1月 21 日

发布的《金鹰持久回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分级运作期届满与基金份额转换的公告》,

本基金自动转换为不分级的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基金名称变更为“金鹰持久增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五、基金的

存续

删去原“七、基金备案”之“(一)基金备案和基

金合同生效”、“(二)基金募集失败”

(三)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

资金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

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20个工作日达不

到200人, 或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

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

会报告,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

方案。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

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

元,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

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20个工作日达不到200 人,或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 万元,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

告, 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

案。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六、基金份

额的 申 购

与赎回

自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 投资者

可在回报A的开放日通过场外的方式对回报A

进行申购与赎回;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

本基金转型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投资

者可通过场外或场内两种方式对本基金进行

申购与赎回。

投资者可通过场外或场内两种方式对本基金

进行申购与赎回。

删去原“(一)回报A的申购与赎回”整部分内容

(二)转型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的申购与

赎回

1、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自转型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之日起不

超过30日,开始办理上市开放式基金(LOF)的

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申购赎

回的具体日期前2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

金管理人互联网网站上(以下简称“网站”)公

告。

(一)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自转型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之日起不

超过30日,开始办理上市开放式基金(LOF)的

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申购赎

回的具体日期前2日在指定媒介公告。

3、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各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申请

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

进行计算;

……

(3)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除指定赎回

外,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对该基

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

份额进行处理,即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

赎回,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

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各类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各类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

3、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基金管理人按

“先进先出”的原则,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

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即确

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确认日期在后

的基金份额后赎回, 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

率;

6、申购与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各类基金份额

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上市开放式基金(LOF)某类基金份额申

购份额的计算公式: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

购当日上市开放式基金(LOF)该类基金份额净

……

2)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T日

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计算公

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日上市开放式基

金(LOF)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

(2)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各类基金份额

净值的计算

T日上市开放式基金(LOF)某类基金份额

净值=T日闭市后的上市开放式基金(LOF)该类

基金份额的资产净值/T日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T日的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各类基金份

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

迟计算或公告。

(3)上市开放式基金(LOF)的申购、赎回费

上市开放式基金(LOF)C类基金份额不收

取申购费用,E类基金份额收取申购费用。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相

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2个工作日

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

告。

(六)申购与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 各类基金份额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

计算

(1) 某类基金份额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该类基金份额

净值

……

(2)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T日

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计算公

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日该类基金份额

净值

……

2、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某类基金份额净值=T日闭市后的该类基

金份额的资产净值/T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

T日的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各类基金份

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

计算或公告。

3、基金的申购、赎回费用

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E类基金份

额收取申购费用。两类份额赎回费用由基金赎

回人承担。 基金的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5%。其

中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

于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相

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7、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上市开放式基金(LOF)C类基金份额申购

与赎回的注册登记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依法对上述相关

规定予以调整, 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

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公告。

(七)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C类基金份额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业

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

关规定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依法对上

述相关规定予以调整, 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公告。

8、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

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此时,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提交的将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

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的转入申请

可按同样的方式处理: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无法正常运作;

(2)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

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资产净值;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上市开放式

基金(LOF)资产估值情况;

(4)上市开放式基金(LOF)资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

能对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业绩产生负面影

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

还投资者。发生上述(1)(2)、(3)、(4)、(6)、(8)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暂

停申购公告。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

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

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

站上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

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此时,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提交的将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

基金转换为本基金的转入申请可按同样的方

式处理:

1、 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

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

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

值情况;

4、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

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

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

益;

……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

还投资者。 发生上述1、2、3、4、6、8项暂停申购

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

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

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9、 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

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

支付赎回款项;

(2) 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

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资产净值;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上市开放式

基金(LOF)资产估值情况;

(4)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

续2个或2个以上开放日巨额赎回,导致上市开

放式基金(LOF)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向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

网站上公告,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

应按时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可支

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

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

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

工作日予以支付。

……

暂停基金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至

少一家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在暂停

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

回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

定媒体上公告。

(九) 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 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

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

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

值情况;

4、 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

续2个或2个以上开放日巨额赎回,导致基金的

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

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已确认

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按时足额支付;如

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

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

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

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工作日予以支付。

……

暂停基金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

限内在指定媒介刊登暂停赎回公告。在暂停赎

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

业务的办理, 并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

告。

10、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在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单个开放日,基

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

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

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

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 即认为发生了巨额

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出现巨额赎回

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

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2)部分顺延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

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赎回的

部分申请将被撤销。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

人应在2日内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 基金

管理人的公司网站上或代销机构的网点刊登

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向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

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备案,并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

有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在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

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

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

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

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

或部分顺延赎回。

2)部分顺延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

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

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

人应在2日内通过指定媒介刊登公告, 并通过

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并说明有

关处理方法。

11、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第2个工作

日基金管理人应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和

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布最近1个工

作日的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各类基金份额净

值。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但少于2周

(含2周),暂停结束,上市开放式基金(LOF)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和

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告最近1个工

作日的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各类基金份额净

值。

(3)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周, 暂停期

间, 基金管理人应每2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1

次。暂停结束,上市开放式基金(LOF)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

理人网站上刊登上市开放式基金(LOF)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告最近1个工作日的

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十一)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第2个工作日

基金管理人应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刊登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布最近1

个工作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2、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但少于2周

(含2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公告, 并公告最近1个工作日的各类基

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周,暂停期间,

基金管理人应每2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1次。暂

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

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

告, 并公告最近1个工作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

值。

(三)基金的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本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本基金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为回报A)与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

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

取一定的转换费,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业务规

则及转换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

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及

时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二)基金的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本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

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

取一定的转换费,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业务规

则及转换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

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及

时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删去原“(四)转托管”的“1、本基金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3年内的转托管”

七、基金份

额的 上市

交易

(一)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在符合法律法规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的情况下,

回报B的基金份额将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交易。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 本基

金转型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的C类基金

份额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批准后将继续在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本基金E类基金份额只

接受场外申购、赎回,不在交易所上市交易。

(一)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转型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C类基金

份额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批准后将继续在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本基金E类基金份额只

接受场外申购、赎回,不在交易所上市交易。

(二)上市交易的地点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地点为深圳证券交易

所。

回报B上市后, 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中的回报B份额可直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交易; 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回报B份额可

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基金份额转托

管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再上市交易。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 本基

金转型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本基金C类

基金份额将继续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二)上市交易的地点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地点为深圳证券交易

所。

转型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本基金C

类基金份额将继续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易。

(三)上市交易的时间

回报B在基金合同生效后三个月内开始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 本基

金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

转型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本基金C类基

金份额将自转型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之日

起30日内恢复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

在确定上市交易时间后,基金管理人最迟

于上市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基

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三)上市交易的时间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自转型为上市开放式

基金(LOF)之日起30日内恢复在深圳证券交易

所的上市交易。

在确定上市交易时间后,基金管理人最迟

于上市前3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公告。

(四)上市交易的规则

1、回报B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其前一

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2、 本基金转型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后,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

价为前一个工作日的C类基金份额净值;

(四)上市交易的规则

1、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上市首日的开盘参

考价为前一个工作日的C类基金份额净值;

(五)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

内,指回报B;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后,指

C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

交易所相关规则及有关规定执行。

(五)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

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及有关规定执行。

(六)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

内,指回报B;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后,指

C类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

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发布系统

同时揭示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本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为回报B的基金份

额参考净值;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后,为

C类基金份额的份额净值)。

(六)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

牌交易, 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

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前一交易日C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

(七)上市交易的停复牌与暂停上市、恢复上市

和终止上市

本基金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

内,指回报B;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后,指

C类基金份额)的停复牌与暂停、终止上市按照

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相关规定执行。

(七)上市交易的停复牌与暂停上市、恢复上市

和终止上市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停复牌与暂停、终

止上市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删去原“十、基金转型”整章内容

八、基金合

同当 事人

及权 利义

(一)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刘岩

(一)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刘志刚

3、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1)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

(14)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3、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1)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

(14) 编制季度报告、 中期报告和年度报

告;

(二)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李国华

3、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6)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

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

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

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

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二)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张金良

3、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6)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

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

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

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

了适当的措施;

……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

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 回报

A、回报B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份基金

份额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在各自份额级别内具

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3

年期届满, 本基金转型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后,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

合法权益。

九、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共同组成。

1、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审议事项应分别由回报

A、 回报B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独立进行表决。回

报A、回报B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份基

金份额在各自份额级别内拥有同等的投票权。

2、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本

基金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自动转型

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各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享有同等的投票权。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共同组成。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

基金份额享有同等的投票权。

(二)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

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但本基金在基金

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时转型为上市开放式基

金(LOF)除外;

……

(10)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

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

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

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 依据

基金合同享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提议

权、自行召集权、提案权、会议表决权、新任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提名权的单独或合计

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类似表述均指“单独或合

计持有回报A、回报B各自的基金总份额10%以

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

类似表述。

(二)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

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

(10)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

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

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

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

行:

1)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

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全部有效凭证

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

额的50%以上(含50%,下同),(本基金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指“有效的回报A和回报B

各自的基金份额分别合计不少于该级基金份

额的50%(含50%)”;

……

(2)通讯开会方式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

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

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

(含50%),(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回报A和回报B各

自的基金份额分别合计均不小于在权益登记

日该级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

行:

1)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

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全部有效凭证

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

额的50%以上(含50%,下同);

……

(2)通讯开会方式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

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

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

(含50%);

(六)议事内容与程序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主持。在基金

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

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50%以上 (含50%)(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3年内,指“出席大会的回报A和回报B各自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

以上 (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

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六)议事内容与程序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主持。在基金

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

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

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

(七)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

一票表决权。但在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年内,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审议事项应分

别由回报A、回报B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独立进行

表决,且回报A、回报B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

每份基金份额在其对应的基金份额级别内享

有平等表决权。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

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指“参加

大会的回报A和回报B各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

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

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

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含三分之

二)(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指“参

加大会的回报A和回报B各自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

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本基金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时转型为上市开

放式基金(LOF)除外)、终止基金合同必须以特

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七)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

一票表决权。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

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

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

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

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含三分之

二)通过方为有效;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

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终止基金合同必

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九)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

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

和特别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

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

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并在生效后方可

执行。

……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

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基金

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九)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

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

和特别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

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在生效后方

可执行。

……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

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十一、基金

的托管

基金财产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应与

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有关规

定订立《金鹰持久回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托管协议》。

……

如基金托管人严格遵循《金鹰持久回报分

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规定的监督

流程对基金管理人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的行

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仍违反《基金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基金财产的管理

和运作,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责任,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基金财产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应与

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有关规

定订立托管协议。

……

如基金托管人严格遵循托管协议规定的

监督流程对基金管理人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的行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仍违反 《基金

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基金财产

的管理和运作,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责任,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十三、基金

的投资

(三)投资范围

……本基金对固定收益类品种的投资比

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80%;对股票、权证等

其它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20%,其中,权证投资的比例范围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0~3%。至少于回报A的开放日、基金

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日前4个工作日起至回

报A的开放日(含)或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

满日(含)止,以及本基金转型为金鹰持久增利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并开放申购赎回之

后,为维持投资组合的流动性,持有现金和到

期日不超过一年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5%;在其他时段,本基金持有现金和到

期日不超过一年的政府债券可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

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在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

内,本基金不直接在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权证

等权益类资产,但可参与一级市场新股、新债

的申购或增发,或持有因可转债转股所形成的

股票、因所持股票所派发的权证以及因投资可

分离债券而产生的权证等;因上述原因持有的

股票和权证等资产,本基金将在其可交易之日

起90个交易日内卖出。 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

届满, 本基金可直接在二级市场买卖股票、权

证等权益类资产。

(三)投资范围

……本基金对固定收益类品种的投资比

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80%;对股票、权证等

其它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20%,其中,权证投资的比例范围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0~3%。本基金持有现金和到期日不超

过一年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

收申购款等。本基金可直接在二级市场买卖股

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

(四)投资策略

1、投资策略依据

(2)安全性、流动性与收益性的权衡

就债券型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风险偏好而

言,大致可分为两类:风险偏好程度较低的投

资者与风险偏好程度较高的投资者。风险偏好

程度很低的投资者购买债券型基金之目的在

于:获取稳健的投资收益,而不必承担过高的

投资风险;风险偏好程度较高的投资者购买债

券型基金之目的在于:规避未来一段时间内其

他高风险资产的下跌风险。

1)在回报B的封闭期内,安全性优先,兼顾

流动性与收益性

显然,对于上述两类投资者而言,基金资

产的安全性都是第一位的;考虑到回报B具有3 年的封闭期,故而,在回报B的封闭期内,基金

资产的流动性与收益性是第二位的。

2)回报B的封闭期届满之后,安全性与流

动性优先,兼顾收益性

封闭期届满之后,本基金转型为上市开放

式基金(LOF),为此,本基金坚持安全性与流动

性优先、兼顾收益性的投资原则。

(四)投资策略

1、投资策略依据

(2)安全性、流动性与收益性的权衡

就债券型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风险偏好而

言,大致可分为两类:风险偏好程度较低的投

资者与风险偏好程度较高的投资者。风险偏好

程度很低的投资者购买债券型基金之目的在

于:获取稳健的投资收益,而不必承担过高的

投资风险;风险偏好程度较高的投资者购买债

券型基金之目的在于:规避未来一段时间内其

他高风险资产的下跌风险。本基金坚持安全性

与流动性优先、兼顾收益性的投资原则。

2、资产配置策略

(2)债券类资产的配置策略

2)债券类资产的子类配置

通过对未来利率的变动趋势、宏观经济所

处投资时钟的象限、 回报B的封闭期是否届满

以及回报B的封闭期内回报A的申购与赎回情

况、股票市场的运行状况等定性与定量因素的

综合分析,确定国债、央票、金融债、企业债与

公司债这四个子类债券市值占本基金债券总

市值的相对比例。

……

3)债券品种选择

A、国债与央票

对于国债与央行票据,本基金原则上采取

买入并持有的投资策略,但在持有过程中会结

合利率走势、到期收益率、换手率、投资组合的

加权平均久期之目标区间、 回报B的封闭期是

否届满以及回报B的封闭期内回报A的申购与

赎回情况,在不同剩余期限的国债与央票之间

选取适当的品种。

2、资产配置策略

(2)债券类资产的配置策略

2)债券类资产的子类配置

通过对未来利率的变动趋势、宏观经济所

处投资时钟的象限、 基金的申购与赎回情况、

股票市场的运行状况等定性与定量因素的综

合分析,确定国债、央票、金融债、企业债与公

司债这四个子类债券市值占本基金债券总市

值的相对比例。

……

3)债券品种选择

A、国债与央票

对于国债与央行票据,本基金原则上采取

买入并持有的投资策略,但在持有过程中会结

合利率走势、到期收益率、换手率、投资组合的

加权平均久期之目标区间、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情况,在不同剩余期限的国债与央票之间选取

适当的品种。

(3)货币资产的配置策略

根据投资组合的加权平均久期的目标区

间、未来利率的变化趋势,债券市场、股票市场

的运行情况, 回报B的封闭期是否届满以及回

报B的封闭期内回报A的申购与赎回情况,各期

限货币资产的流动性、收益率的变化,确定本

基金在不同期限货币资产上的配置额占本基

金货币资产总额的相对比例。

(3)货币资产的配置策略

根据投资组合的加权平均久期的目标区

间、未来利率的变化趋势,债券市场、股票市场

的运行情况,基金的申购与赎回情况,各期限

货币资产的流动性、收益率的变化,确定本基

金在不同期限货币资产上的配置额占本基金

货币资产总额的相对比例。

删去原“(4)股票资产的配置策略”中“1)股票

一级市场申购策略”

(五)业绩比较基准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 中国债券综

合指数(财富)增长率

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 中国债券综

合指数(财富)增长率×95%+沪深300指数增长

率×5%。

(五)业绩比较基准

中国债券综合指数(财富)增长率×95%+ 沪深300指数增长率×5%。

(六)风险收益特征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本基金

的份额由回报A、回报B构成,回报A的预期收

益稳定、风险较低,回报B由于具有一定的杠杆

倍数, 其预期收益与风险较高;《基金合同》生

效3年期届满后, 本基金转型为上市开放式基

金(LOF),为积极配置的债券型基金,属于证券

投资基金当中风险较低的品种,其长期平均风

险与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型基金、 混合型基

金,但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积极配置的债券型基金,属于证

券投资基金当中风险较低的品种,其长期平均

风险与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

金,但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七)投资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的

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80%;对股票、权证

等其它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20%;至少于回报A的开放日、基金合同

生效后3年期届满日前4个工作日起至回报A的

开放日 (含) 或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日

(含)止,以及本基金转型为金鹰持久增利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并开放申购赎回之后,

为维持投资组合的流动性,持有现金和到期日

不超过一年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5%;本基金转型前,在其他时段,本基金持有

现金和到期日不超过一年的政府债券可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

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4、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

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

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

发行股票的总量;

(七)投资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的

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80%;对股票、权证

等其它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20%; 本基金持有现金和到期日不超过

一年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

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

申购款等;

(九)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

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

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

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

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

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

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

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

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

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九)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

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

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

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

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

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

策略, 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

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

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

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

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

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

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

易事项进行审查。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

的正常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

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依法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及其他

基金资产和负债。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

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

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

款本息、应收款项、其他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四)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股票的估值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

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

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

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

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 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

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1)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

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价估值;

2)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

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

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价格进行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

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价格进行估值;

4) 非公开发行的且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

限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

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

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

估值,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

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2)小

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

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

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

价值的价格估值。

(4)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

值。

2、债券估值方法

(1)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且实行净

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

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

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果估

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

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

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

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且未实行

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

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

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

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

得到的净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

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

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 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

值。

(3)首次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

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

进行后续计量。

(5) 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

(6)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

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7)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

项第(1)-(6)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

估值,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

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6)小

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

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

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

种因素基础上形成的债券估值,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

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

值。

3、权证估值方法

(1)基金持有的权证,从持有确认日起到

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权证按估值日

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估

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

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

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首次发行未上市的权证,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

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以及停

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4)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

项第(1)-(3)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

估值,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

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3)小

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

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

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

价值的价格估值。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

值。

4、 其他有价证券等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

进行估值。

根据《基金法》,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

会计问题,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平等

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

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方法

1、 证券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非固定收

益品种的估值

交易所上市交易的非固定收益品种(含股

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

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

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

最近交易日后发生了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

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

价格。

2、 证券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

的估值

(1)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

的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第三

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

进行估值;

(2)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

券、可交换债券,实行全价交易的,按估值日收

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

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实行净价交易的,按估

值日收盘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

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

大事件的,实行全价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债

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

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实行净价交易的,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

易日后发生了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

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

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

证券和私募债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

下,按成本估值;

(4)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

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

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

(1)对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

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

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

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

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

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

记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

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2)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

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固定收益品种,在发行

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

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

成本估值。

4、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

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

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

的公平性。

6、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

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

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7、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

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

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

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

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

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

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

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

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

果对外予以公布。

十五、基金

资产 的估

修订前 修订后

《金鹰持久回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

协议》

《金鹰持久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托

管协议》

全文

半年度报告、半年报 中期报告

指定媒体

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 指定媒介

鉴于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

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按

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

的资格和能力,拟募集发行金鹰持久回报分级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鉴于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金鹰

持久回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

理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

金鹰持久回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

金托管人;

为明确金鹰持久回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的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

制订本托管协议;

除非另有约定,《金鹰持久回报分级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

同”) 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

有相同的含义; 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

并依其条款解释。

鉴于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

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按

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

的资格和能力;

……

鉴于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金鹰持

久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基金管理

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担任金鹰

持久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基金托

管人;

为明确金鹰持久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LOF)(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的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

制订本托管协议;

除非另有约定,《金鹰持久增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

合同”) 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

具有相同的含义; 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

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一、基金托

管协 议 当

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法定代表人:刘岩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及中

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一)基金管理人

法定代表人:刘志刚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

理、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

他业务

二、基金托

管协 议 的

依据、目的

和原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

简称 《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

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

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

式准则第7号 〈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金鹰持久回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订立。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

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7号 〈托管协议的

内容与格式〉》、《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金鹰持久增利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 (L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

(二)基金托管人

法定代表人: 李国华

经营范围:吸收本外币储蓄存款;办理汇

兑;从事银行卡(借记卡)业务;代理收付款项,

包括代发工资和社会保障基金、代理各项公用

事业收费和代收税款等;代理发行、兑付政府

债券;代理买卖外汇;代理政策性银行、商业银

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特定业务; 办理政策性银

行、 中资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大额协议存

款;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中央银行票据;

承销政府债券和政策性金融债券;提供个人存

款证明服务;提供保险箱服务;办理网上银行

业务;以非牵头行身份参与政策性银行、国有

商业银行及股份制商业银行牵头组织的银团

贷款业务;邮政储蓄定期存单小额质押贷款业

务;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务;吸收对公

存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

融债券;从事同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

汇;经银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法定代表人: 张金良

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存款; 发放短期、中

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

和贴现;发行金融债劵;代理发行、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

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

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

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经中国银行

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

管协 议 的

依据、目的

和原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

简称 《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

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

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

式准则第7号 〈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金鹰持久回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订立。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

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7号 〈托管协议的

内容与格式〉》、《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金鹰持久增利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 (L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

三、基金托

管人 对 基

金管 理 人

的业 务 监

督和核查

(一)……在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内,本基金不

直接在二级市场买入股票、 权证等权益类资

产,但可参与一级市场新股、新债的申购或增

发,或持有因可转债转股所形成的股票、因所

持股票所派发的权证以及因投资可分离债券

而产生的权证等;因上述原因持有的股票和权

证等资产,本基金将在其可交易之日起90个交

易日内卖出。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本基

金可直接在二级市场买卖股票、权证等权益类

资产。

(一)……本基金可直接在二级市场买卖股票、

权证等权益类资产。

(二)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融券比例

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

进行监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

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为:本基金对

固定收益类证券品种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的80%;对股票、权证、现金等其它金

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其中,权证投资的比例范围占基金资产净

值的0~3%;至少于回报A的开放日、基金合同

生效后3年期届满日前4个工作日起至回报A的

开放日 (含) 或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日

(含)止,以及本基金转型为金鹰持久增利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并开放申购赎回之后,

为维持投资组合的流动性,持有现金和到期日

不超过一年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5%;在其他时段,本基金持有现金和到期日

不超过一年的政府债券可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

金、应收申购款等;

……

4、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

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

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

发行股票的总量;

(二)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融券比例

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

进行监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

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为:本基金对

固定收益类证券品种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的80%;对股票、权证、现金等其它金

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其中,权证投资的比例范围占基金资产净

值的0~3%; 本基金持有现金和到期日不超过

一年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

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

申购款等;

(三)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禁止行为

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

定,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

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

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

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

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

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

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

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

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四) 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关联投资限

制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

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

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

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其更

新,加盖公章并书面提交,并确保所提供的关

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完整性、全面性。基金管

理人有责任保管真实、完整、全面的关联交易

名单,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名单变更后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

于2个工作日内进行电话确认已知名单的变

更。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监督

流程,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关联交易,并造

成基金资产损失的,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

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禁止基

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

并协助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关联

交易的发生,若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

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

中国证监会报告。对于交易所场内已成交的违

规关联交易,基金托管人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

交易所规则的规定进行结算,同时向中国证监

会报告。

(三)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禁止行为

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

定,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

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

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

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

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

策略, 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

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

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

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

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

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

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

易事项进行审查。

(五)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

券市场进行监督。

1、 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

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

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

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

行交易。

(四)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

券市场进行监督。

1、 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

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

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

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

行交易,如基金管理人未按要求提供银行间债

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基金托管人有权不承担

监督职责,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责任均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

(六)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

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

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

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

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

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

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银行存款业务

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

规定,就本基金银行存款业务另行签订书面协

议,明确双方在相关协议签署、账户开设与管

理、投资指令传达与执行、资金划拨、账目核

对、到期兑付、文件保管以及存款证实书的开

立、传递、保管等流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职责,

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益。

(五)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

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

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

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

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

监督,如基金管理人未按要求提供存款银行名

单,基金托管人有权不承担监督职责,由此造

成的损失和责任均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

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银行存款业务

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

规定,就本基金银行存款业务另行签订书面协

议,明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办理基金

投资银行存款业务中的权利义务,以确保基金

财产的安全,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

(七)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进

行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

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行为的紧急通

知》、《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

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

定。

(六)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进

行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

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

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二、《金鹰持久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

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3日前,将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

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

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1)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

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

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

容。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6个月

结束之日起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

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

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在公

告的15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

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

(1)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

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

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

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

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

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

站上; 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

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

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

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

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

点;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

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

事宜编制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

日登载于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合同生效的次

日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登载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4、上市交易公告书

本基金获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后, 基金管理人最迟在上市前3个工作日在至

少一家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2、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合同生效的次

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3、上市交易公告书

本基金获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后, 基金管理人最迟在上市前3个工作日将基

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

将上市交易公告书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

刊上。

5、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回报B上市交易前,基

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

值、基金份额净值以及回报A和回报B的基金份

额参考净值。

在回报A的首次开放日后或者回报B上市

交易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交易日的次

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

介,披露基金份额净值、回报A和回报B的基金

份额参考净值以及各自的基金份额累计参考

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

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以及回报A和回报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并于

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

值、基金份额净值、回报A和回报B的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以及各自的基金份额累计参考净值

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 本基

金转型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每个交易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

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本基金的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基金管

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

易日各类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各类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4、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

购或者赎回前, 或者在C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

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位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或

者在C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 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不晚于每个交易日的次日, 通过指定网

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

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

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

6、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

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

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

制前述信息资料。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

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

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

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7、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

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

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

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

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

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

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

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

上。

……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2个工作

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

当采用电子文本和书面报告两种方式。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 基金

定期报告中应公告回报A的年收益率、回报A和

回报B的份额配比。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

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

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

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

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

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

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并将中期报

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

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

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将季度报告提示

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8、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

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

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

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

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

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

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

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

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

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

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

净值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 基金变更、 增加或减少销售代销机

构;

(20)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回报A办理申购、赎回;

(22)回报A、回报B进行基金份额折算;

(23)回报A的收益率设定及其调整;

(24)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时

的基金转型;

(25)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

本基金转型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的上市

交易以及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6)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

发生变更;

(27)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8)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9)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

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30)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31)调整本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32)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

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3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并登载在指

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

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

事项;

(2)基金终止上市交易、《基金合同》终止、

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

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

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

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

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

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

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

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

生变动;

(10)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

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

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

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

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

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

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

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

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

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但本基金合同另

有约定的除外;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销

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

生变更;

(16)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

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 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

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

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2)调整本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3)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

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

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事项。

9、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

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

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

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

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

中国证监会。

8、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

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

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

动的, 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

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

证监会、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10、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

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并予以公告。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

提前30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

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等事项。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

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并予以公告。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

提前30日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

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10、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

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

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

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

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

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

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应当公开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

和临时报告,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前,应

当在第一时间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

送本基金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回报A 的年收益率、回报A和回报B的份额配比、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

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

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

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

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

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

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

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

内容应当一致。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

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

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

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

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

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

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

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

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

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

定媒介、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

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

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

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

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

《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

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

有用信息的角度, 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

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

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

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

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住

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供公众查

阅、复制。

本基金的上市交易公告书公布后, 应当分

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证

券交易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

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

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

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

(九) 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

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二十、基金

合同 的 变

更、终止与

基金 财 产

的清算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

1)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清

算时的基金清算财产分配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 如果

本基金发生基金财产清算的情形,则依据基金

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

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

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将优先满足回报A的

本金及应计收益分配,如有剩余部分,则由回

报B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比

例进行分配。

2)本基金转型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

的基金清算财产分配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 本基

金转型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如果发生

基金财产清算的情形,则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

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

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

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

额比例进行分配。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

本基金如果发生基金财产清算的情形,则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

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

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立后2日内应就清算

小组的成立在指定媒体上公告;清算过程中的

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

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公告。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具有证

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告。

二十四、基

金合 同 的

内容摘要

参照基金合同修改的内容相应修订。

十六、基金

的费 用 与

税收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3、基金销售服务费

……

基金合同生效3年期届满之后,本基金E类

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销

售服务费率为年费率0.35%。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3、基金销售服务费

……

本基金E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率为年费率0.35%。

十七、基金

的收 益 与

分配

(三)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的收

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 不进

行收益分配;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2、本基金转型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

的收益分配原则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1、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

定、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基金管理人按

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告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1、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

定、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基金管理人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公告。

十八、基金

的会 计 和

审计

(二)基金的审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

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

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二)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

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

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

审计。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

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

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指

定媒体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

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

露的信息资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

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

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

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

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

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

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十九、基金

的信 息 披

(三)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在公开披露

的基金信息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

基金代销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

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

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

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三)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在公开披露

的基金信息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

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

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

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

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份

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

以书面形式或其他方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

托管人按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

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

后返回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依据本基

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公布。月

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

对同时进行。 本基金合同生效3年期届满后,C

类基金份额和E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

额净值。

(五)估值程序

1、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

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基金份额的余

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

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

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

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

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

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

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

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

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销机构或

基金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

事人遭受损失的, 差错的责任人 (“差错责任

方”) 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

(“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

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

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

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

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

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

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基金投资者的交

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

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

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

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

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

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

担; 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

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

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

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

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

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直接当事人

之外的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

及时向受损方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

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

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

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

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

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

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

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

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

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

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

基金管理人的行为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

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

果因基金托管人的行为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

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责任方追偿;追偿过程中

产生的有关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不列入

基金费用项目;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

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或其他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

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

金管理人有权向差错责任方进行追索,并有权

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

损失;

(7) 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

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

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

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

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

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

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注册

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

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

(1)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

第4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

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

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错误达到或超过

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

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错误偏

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公告、 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

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

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

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

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

方承担的责任, 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

偿:

1)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

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尚不能达成一致

时,按基金会计责任方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赔付;

2) 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

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而且基金托管

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

书面说明,基金份额净值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

持有人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基金

份额持有人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其中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管理费与托管费的费

率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

额净值的计算结果, 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

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

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

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

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

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 进而导致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基金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

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

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有通行做法,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

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

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

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

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销机构或

基金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

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 (“责任

方”) 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的当事

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

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

成损失时,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

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

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若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

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

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

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

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

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

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负有及时向受损方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

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

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

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则估值

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

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

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

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

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

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

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

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

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

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

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

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

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

当事人进行确认。

4、 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原则和

方法

(1)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托管人,并

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有通行做法,双

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2、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

时;

3、 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

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 如果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

故的任何情况,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

评估基金资产的情形时;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

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

算当日的基金净值信息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

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

公布。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股票估值

方法的第(3)项、债券估值方法的第(7)项、权

证估值方法的第(4)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

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

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于其他不

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

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

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

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

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本部分第

四条有关估值方法规定的第6项条款进行估值

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

理。

2、由于不可抗力,或证券交易所、登记结

算机构及存款银行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

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

非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原因,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

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

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

造成的影响。

(上接B117版)

2020年 4 月10 日 星期五 zqsb@stcn.com1(0755)83501750 信息披露 Disclosure B118

四、基金管

理人 对 基

金托 管 人

的业 务 核

(一)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

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

券账户、及时、准确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

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回报A与回报B的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

理清算交收且如遇到问题应及时反馈、相关信

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是否对非公开信

息保密等行为。

(一)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

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

券账户、及时、准确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

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

指令办理清算交收且如遇到问题应及时反馈、

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是否对非

公开信息保密等行为。

五、基金财

产的保管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

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

关规定,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

立债券托管与结算账户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

案, 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代表基金签订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协议正

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协议副本由基金管理人

保存。基金管理人负责申请基金进入全国银行

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交易,由基金管理人在中

国外汇交易中心开设同业拆借市场交易账户。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相

关数据,基金管理人负责以本基金的名义申请

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

资格,完成向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并代表本基

金进行交易;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

场回购主协议; 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

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

定,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

券托管与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

场债券的结算。

六、指令的

发送、确认

及执行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3、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授权文件原件并向

基金管理人电话确认后,授权文件即生效。

(二)指令的内容

2、 基金管理人发给基金托管人的指令应

写明款项事由、支付时间、到账时间、金额、账

户等,加盖预留印鉴并由被授权人签字。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的时间和程

1、指令的发送

T+0交收的划款指令发送截止时间为当日

15:00。 对于在上交所固定收益平台和在深交

所综合协议交易平台交易的、实行“实时逐笔

全额结算” 和 “T+0逐笔全额非担保交收的业

务, 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日14:00前将划款指

令发送至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3、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授权文件原件并向

基金管理人电话确认后, 授权文件即生效。如

果授权文件中载明具体生效时间的,该生效时

间不得早于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文件并经电

话确认的时点,如早于,则以基金托管人收到

授权文件并经电话确认的时点为授权文件的

生效时间。

(二)指令的内容

2、 基金管理人发给基金托管人的指令应

写明款项事由、支付时间、到账时间、金额、账

户(含收款行大额支付行号)等,加盖预留印鉴

并由被授权人签字。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的时间和程

1、指令的发送

T+0交收的划款指令发送截止时间为当日

15:00。 对于在上交所固定收益平台和在深交

所综合协议交易平台交易的、实行“实时逐笔

全额结算” 和 “T+0逐笔全额非担保交收的业

务, 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日14:00前将划款指

令发送至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及复核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

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的数值。基金合同生

效后3年期届满后本基金的C类基金份额和E类

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在回报A

的开放日(不包括基金合同生效后满36个月的

开放日)或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日,折算

前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回报A与回报B基金份

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8位,小数点后

第9位及第9位之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

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满36

个月的回报A的开放日,不进行折算,本基金基

金份额净值、回报A与回报B基金份额净值的计

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

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在回报A

的非开放日且非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

日,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回报A与回报B基金

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

后第五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

财产。基金合同生效3年期届满后,本基金转型

为金鹰持久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转型后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精确到

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

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及基金份额净值,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按规定公告。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及复核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

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的数值。 本基金的C

类基金份额和E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

额净值。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

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计算基金净值信息,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按规定公告。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依法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及其他

基金资产和负债。

2、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股票的估值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

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但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以最近交

易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

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

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①首次发行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

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价估值。

②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

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

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价格进行估值。

③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

方式发行的股票,按估值日该上市公司在证券

交易所挂牌的同一流通股票的估值价格进行

估值。

④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

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

第1)-2) 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

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

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2)小项规定

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

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

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

价格估值。

4) 国家有最新规定的, 按其规定进行估

值。

(2)债券估值方法

1) 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的实行净

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

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

变化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

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

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

允价值进行估值。

2) 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的未实行

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

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

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

盘价减去所含的最近交易日债券应收利息后

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

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净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净价),确定公允价值

进行估值。

3) 首次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 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

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

进行后续计量。

5)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

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

6)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

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7)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

第1)-6) 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

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

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6)小项规定

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

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

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

基础上形成的债券估值,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

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

价值的价格估值。

8) 国家有最新规定的, 按其规定进行估

值。

(3)权证估值方法

1)基金持有的权证,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

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权证按估值日在

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估值

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

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首次发行未上市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

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以及停止

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进行估值。

4)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

第1)-3) 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

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

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3)小项规定

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

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

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

价格估值。

5) 国家有最新规定的, 按其规定进行估

值。

(4)其他资产的估值方法

其他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5)根据《基金法》,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

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

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

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基金管理

人有权按照其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

以公布。

3、特殊情形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股票估值

方法的第3)项、债券估值方法的第7)项进行估

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处理。

2、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

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于其他不

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

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

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财产估值错

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

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

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

款本息、应收款项、其他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

款本息、应收款项、其他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非固定收

益品种的估值

交易所上市交易的非固定收益品种(含股

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

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

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

最近交易日后发生了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

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

价格。

(2)证券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

的估值

1) 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

的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第三

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

进行估值;

2) 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

券、可交换债券,实行全价交易的,按估值日收

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

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实行净价交易的,按估

值日收盘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

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

大事件的,实行全价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债

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

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实行净价交易的,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

易日后发生了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

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

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

证券和私募债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

下,按成本估值;

4) 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

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

况下,按成本估值。

(3)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

1) 对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

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

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

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

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

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

记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

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2)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

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固定收益品种,在发行利

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

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

本估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

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

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

值的公平性。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

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

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

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

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

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

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

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

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

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

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

果对外予以公布。

3、特殊情形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

的第(6)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

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或证券交易所、登记结

算机构及存款银行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

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

非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原因,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

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

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

由此造成的影响。

八、基金资

产净 值 计

算和 会 计

核算

三)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采取必要、适

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

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销机构或

基金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

事人遭受损失的, 差错的责任人 (“差错责任

方”) 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

(“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

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

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

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

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

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

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基金投资者的交

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

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

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

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向受损方返还不当得利

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

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

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

担; 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

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

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

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

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

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直接当事人

之外的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

及时向受损方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

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

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

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

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

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

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

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

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

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

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

基金管理人的行为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

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

果因基金托管人的行为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

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责任方追偿;追偿过程中

产生的有关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不列入

基金费用项目;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

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或其他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

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

金管理人有权向差错责任方进行追索, 并有

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

的损失;

(7) 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

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

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

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

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

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

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注册

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

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

(三)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采取必要、适

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

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

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销机构或基

金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

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责任方”)

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

损方”) 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

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

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

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

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

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

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

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

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

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

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

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 不对第三

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负有及时向受损方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

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

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

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则估值错

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

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

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

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

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

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

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

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 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

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

当事人, 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

错误的责任方;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

(1)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四位内(含

第四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

错误。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

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错误达

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 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

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

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

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

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

方承担的责任, 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

偿:

1)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

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尚不能达成一致

时,按基金会计责任方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赔付。

2) 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

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而且基金托管

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

书面说明,基金份额净值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

持有人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基金

份额持有人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由基金管

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

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

额净值的计算结果, 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

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

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

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

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

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 进而导致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基金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5)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

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

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6)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有通行做法,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

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

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

当事人进行确认。

4、 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原则和

方法

(1)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托管人,并

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有通行做法,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

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

时;

3、 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

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时;

4、 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

情况,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

产的情形时;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

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月度报表的编制,基金管理人应于每

月终了后5工作日内完成; 招募说明书在基金

合同生效后每6个月更新并公告一次, 于基金

合同生效后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公告。

季度报告应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

日内编制完毕并予以公告;半年度报告在会计

年度半年终了后60日内编制完毕并予以公告;

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90日内编制完毕

并于予以公告。

2、报表复核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

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

收到后应在3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

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

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

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

管理人在半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

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20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

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

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

在收到后30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

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

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

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

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

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

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

业务部门专用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专用

章的复核意见书,双方各自留存一份。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月度报表的编制,基金管理人应于每

月终了后5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

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

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

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

管理人不再更新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

季度报告应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毕并予以公告;中期报告在会

计年度半年终了后两个月内编制完毕并予以

公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三个月内编

制完毕并于予以公告。

2、报表复核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

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

收到后应在3日内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在季

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

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5个工作日内

完成复核。 基金管理人在中期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

人应在收到后20日内完成复核。基金管理人在

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

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30日内完成复

核。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

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

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

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

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

托管人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九、基金收

益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1、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的收

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 不进

行收益分配;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2、本基金转型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

的收益分配原则

(二)基金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

定、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确定

后, 由基金管理人在2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

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

定、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确定

后,由基金管理人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十、基金信

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

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上市交易公告书、基金资

产净值、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基金份额累计

(参考)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

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

和基金季度报告)、临时报告、澄清报告、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

信息。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 行政法

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

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基金份额累计(参考)净值、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业绩表现数据、基金

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

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

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

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上市

交易公告书、基金净值信息、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

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临时报告、澄清

报告、清算报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 行政法

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

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净

值信息、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清算报告、基

金业绩表现数据、基金定期报告和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三)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

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1、职责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

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

指定媒体披露。根据法律法规应由基金托管人

公开披露的信息,基金托管人将通过指定媒体

和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公开披露。

(三)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

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1、职责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

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

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

露。根据法律法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披露的

信息,基金托管人将通过指定报刊或基金托管

人的互联网网站等指定媒介公开披露。

3、信息文本的存放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份额发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供公众查

阅、复制。

3、信息文本的存放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

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

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十一、基金

费用

(三)销售服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基金合同生效3年期届满之后,本基金E类

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

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35%。

(三)销售服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E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35%。

(四)……基金合同生效3年期届满之后,基金

的上市交易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

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实际支出金额支付,由C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四) ……基金的上市交易费用由基金托管人

根据有关法律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实际支出

金额支付,由C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十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

登记 与保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

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合同

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权益登记日、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 回报A的开放

日、回报B封闭期届满日、每年6月30日、12月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每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

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

基金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

记日、回报A的开放日、回报B封闭期届满日等

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

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合同

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权益登记日、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6月30日、

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每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

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

基金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

记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十四、基金

管理 人 和

基金 托管

人的更换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2、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

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金鹰持久回报分级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之回报A份额、回报B份额各自

占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下同)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提名;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2、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

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10%以上 (含

10%,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

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金鹰持久回报分级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之回报A份额、回报B份额各自

占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

名;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

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3、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金鹰持久回报分

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回报A份额、回报B份

额各自占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3、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同时更换, 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

十五、禁止

行为

(九)基金财产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

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

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

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

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

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

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

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九)基金财产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

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

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

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

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

策略, 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

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

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

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

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

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

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

易事项进行审查。

十六、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算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1)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清

算时的基金清算财产分配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 如果

本基金发生基金财产清算的情形,则依据基金

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

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

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将优先满足回报A的

本金及应计收益分配,如有剩余部分,则由回

报B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比

例进行分配。

2)本基金转型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

的基金清算财产分配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 本基

金转型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如果发生

基金财产清算的情形,则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

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

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

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

额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立后2日内应就清算

小组的成立在指定媒体上公告;清算过程中的

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组做

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

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本基金如果发生基金财产清算的情形,则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

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

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

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