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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保中债1-3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20-04-20 06:45:44

人保中债 1-3 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零年四月

人保中债 1-3 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人保中债 1-3 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于 2019 年【10】月

【24】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9]2025 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

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

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有风险,投

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请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

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自

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

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因证券市场波动引发的

市场风险、因交收违约和投资债券引发的信用风险、大量赎回或暴跌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

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合规风险、管理风险、本基金特有风险等。本基金的具体运作特

点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本基金的一般风险及特有风险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的“风

险揭示”部分。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政策性金融债,可能面临政策性银行改制后的信用风险、政策性金融

债流动性风险、投资集中度风险等。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政策性金融债,可能面临以下风险:1.政策性银行改制后的信用风险,

若未来政策性银行进行改制,政策性金融债的性质有可能产生较大变化,债券信用等级也有

可能产生变化,基金投资可能面临一定信用风险;2.政策性金融债流动性风险,政策性金融债

市场投资者行为存在一定趋同性,在极端市场环境下,可能集中买入或卖出,存在流动性风

险;3.投资集中度风险,政策性金融债发行人较为单一,若单一主体发生重大事项变化,可能

对基金净值表现产生较大影响。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长期平均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

高于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主要采用抽样复制和动态最优化的方法跟踪标的

指数的表现,具有与标的指数、以及标的指数所代表的债券市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

人保中债 1-3 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此外,本基金以 1 元初始面值

进行募集,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存在单位份额净值跌破 1 元初始面值的风险。

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与债券,基金投资者有可能获得较高的收益,也有可能损失本金。投

资有风险,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

基金表现的保证。

人保中债 1-3 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目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1

第二部分 释义 .............................................................. 2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7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19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27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29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34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36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 47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 51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 52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57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59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2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63

第十六部分 风险揭示 ....................................................... 70

第十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75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77

第十九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00

第二十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15

第二十一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 117

第二十二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18

第二十三部分 备查文件 .................................................... 119

人保中债 1-3 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人保中债 1-3 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草案)

1

第一部分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和

其他有关规定及《人保中债1-3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

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人保中债1-3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

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投资者在作出投

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

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

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

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

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人保中债 1-3 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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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人保中债 1-3 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人保中债 1-3 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人保中债 1-3

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

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人保中债 1-3 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人保中债 1-3 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人保中债 1-3 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人保中债 1-3 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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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

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

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

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

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2、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

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5、销售机构:指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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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6、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7、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国人保资产管

理有限公司或接受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8、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

的日期

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6、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n 为自然数

37、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8、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业务规则》:指《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

管理人和投资者共同遵守

40、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人保中债 1-3 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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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3、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5、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6、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7、元:指人民币元

48、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9、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1、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2、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3、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以下

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

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4、A 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

时收取赎回费,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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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C 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但在

赎回时收取赎回费,并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6、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7、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动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58、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

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

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

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9、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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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198 号 20 层、21 层、22 层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设立日期:2003 年 7 月 16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保监机审

[2003]131 号

开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7]107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控股的法人独资)

注册资本:人民币壹拾贰亿玖仟捌佰万元整

存续期限:不约定期限

联系电话:400-820-7999

本基金管理人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是经中国证

监会证监许可[2017]107 号文批准获得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资格。中

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 2003 年 7 月 16 日,是经国务院同意、中国保

监会批准,由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起设立的境内第一家保险资产

管理公司。

二、主要人员情况

缪建民先生,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中央委员会候补委员,本公司董事长,经

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现任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任中国

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

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历任中国再保险(香港)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香港中国保险(集团)有限公司投资部副总经理、公司助理总经理,中国保险股

份有限公司(香港中国保险(集团)有限公司)常务董事、总经理助理、副总经

理,中保国际控股有限公司(现名中国太平保险控股有限公司)总裁、执行董事、

副董事长,太平保险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副总裁、副董

事长、总裁,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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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董事,中国人寿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副董事长、总裁。

曾北川先生,公司党委书记、副董事长(拟任)、总裁(拟任),经济学博士,

高级工程师。曾在建设部中国村镇建设发展总公司、中国建设银行、国家开发银

行任职,曾任华夏银行北京管理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总行营业部副总经理、

党组副书记(分行行长待遇)、稽核部总经理,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市场

拓展部总经理,人保金控筹备组成员,中国华闻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上海新华闻

投资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总裁,中泰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人保投

资控股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裁,广西柳州市委常委、副市长(挂职),人保

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总裁等职。

张巍先生,董事,经济学博士。现任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运营共

享部总经理。曾任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战略规划部战略研究与规划处主任

科员、政策研究处经理,人保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办公室综合处高级经理,中国人

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室/党委办公室秘书处高级经理、董事会秘书局/监

事会办公室总经理助理、董事会秘书局/监事会办公室副总经理、投资金融管理

部总经理等职。

叶永刚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现任武汉大学金融系教授,武汉大学

中国金融工程与风险管理研究中心主任。曾任武汉大学国际金融系讲师,武汉大

学国际金融系副教授。

郑洪涛先生,独立董事,管理学博士。现任北京国家会计学院法人治理与风

控中心教授。曾任农业部农村经济研究中心干部,光大证券投资银行部经理。

崔斌先生,职工董事,理学博士,高级统计师。现任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

公司首席投资执行官兼创新业务部总经理。曾任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组

合管理部首席分析师、固定收益投资部首席分析师、固定收益投资部副总经理、

固定收益部总经理等职。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周丽萍女士,监事会主席,法学博士,高级经济师。现任中国人保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党委委员、纪委书记、监事会主席。曾任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通化市分公

司国际业务部经理、白山市分公司总经理、通化市分公司总经理,人保财险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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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分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人保寿险吉林省分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河北

省分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人保寿险总裁助理兼计划财务部总经理,人保寿险

党委委员、副总裁兼财务负责人;人保养老筹备领导小组副组长兼领导小组办公

室主任等职。

黄剑锋先生,公司监事,经济学硕士,中国精算师、高级经济师。现任中国

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管理部总经理助理。曾在人保财险产品开发部、

精算部,人保集团股改办(借调)、上市办任职,曾任人保集团董事会秘书局/监

事会办公室投资者关系处经理、财务管理部精算评估处、资产负债处高级经理,

兼任人保养老监事。

胡云先生,监事,工学硕士。现任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信息科技部部

门总经理。曾任中国人保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高级经理、部门助理

总经理、部门副总经理、部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3、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曾北川先生,简历同上。

吕传红先生,公募基金业务合规监管负责人,法学硕士。曾任天弘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督察长,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总经理。

4、本基金基金经理

张玮,女,1985 年出生,研究生学历,7 年证券研究从业经历,2007 年 7

月至 2012 年 10 月先后担任合众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息管理中心软件工程

师,合众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交易管理部交易员。2012 年 10 月至 2017 年 3

月先后担任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员、交易管理部副总经理、固定收益部基

金经理。2017 年 3 月加入中国人保资产管理公司公募基金事业部,目前担任人

保货币市场基金、人保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人保鑫瑞中短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人保福泽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人保中

高等级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人保鑫享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

经理。

5、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名单

公司的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姓名及职务如下:

梁婷女士,公募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委员、公募基金事业部投资总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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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经理。

李道滢先生,公募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基金经理。

张玮女士,公募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基金经理。

杨行远先生,公募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杨释涵先生,公募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张丽华女士,公募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基金经理。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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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

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

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

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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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

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以下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

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

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将基金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

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

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

审查。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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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0)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1)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2)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五、基金管理人的风险控制和内部控制体系

1、风险控制的目标和原则

I、公司公募基金业务风险控制的主要目标是: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规章以及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规

定,自觉树立规范运作、稳健经营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

(2)不断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风险控制能力,在有效防范风险的前提下,

努力实现委托人的利益最大化;

人保中债 1-3 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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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建立行之有效的风险控制机制和制度,促使公司的经营战略和经营目

标得以实现;

(4)保证公司财产与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维护公司股东与投资者的合法

权益;

(5)维护公司的良好信誉和形象。

II、公募基金业务风险控制工作应严格遵守以下原则:

(1)全面性原则

内部风险控制必须覆盖业务的所有相关部门和岗位,并渗透到决策、执行、

监督、反馈等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因此,公司倚重各业务部门去实施持续

的风险识别、风险评估和风险控制、风险报告、后续跟踪整改等程序。

(2)全员性原则

员工是风险控制的基础及第一人,风险控制必须涵盖全体员工,不断提高员

工对风险的识别和防范能力,树立全员风险意识。

公司公募基金业务的风险控制体系包括督察长及公司管理委员会层面和事

业部经营管理层面两个层次:公司管理委员会对公募基金的风险控制负最终责

任;公募基金事业部下设基金风险管理与合规委员会,基金风险管理与合规委员

会和督察长对事业部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过程中的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经营

管理层面由公司风险管理与合规部、监察审计部及各职能部门对经营风险进行

预防和控制。

(3)相互制衡原则

公司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

间的制衡体系,强化风险管理部门对各项业务的监察稽核功能。

(4)防火墙原则

公司各项业务,如投资决策和交易、保险资金资产管理业务、年金与养老金

业务和公募基金投资业务、受托资产和公司资产应在制度上严格隔离。对因业务

需要知悉内幕信息和穿越防火墙的人员,应制定严格的批准、复核程序和监督处

罚措施。

(5)适时有效原则

在保证所有风险控制措施切实有效的基础上,公司公募基金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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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制定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

环境和国家法律法规、市场变化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6)风险控制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原则

风险是公司公募基金业务中客观存在的,如果没有正确的风险管理措施,可

能会给公司或投资者带来无法估量的损失。因此,公募基金业务的发展必须建立

在内部控制制度完善和稳固的基础上,内部风险控制应与公司公募基金业务发

展放在同等地位上。

(7)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原则

建立完备的制度体系和量化指标体系,采用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

方法,同时重视数量分析模型和定性分析的应用,使风险控制更具科学性和可操

作性。

(8)成本效益原则

内部控制应当权衡实施成本与预期效益,以适当的成本实现有效控制。

2、风险控制措施

为有效防范和控制战略风险,对投资业务主要采取了风险识别、强化研究以

及设定市场风险的监控等措施,具体如下:

(1)风险识别

风险识别主要包括:

①正确识别金融市场和各种证券投资品种的市场风险成份,为确保市场风

险度量的准确性提供科学依据;

②研究市场风险的度量方法,尽量利用风险量化技术来计算市场风险值,

并以风险限额的方式来控制风险;

③风险限额的设定、分配和监控应独立于公募基金业务投资部门,未经公司

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查批准,不得突破风险限额。

(2)强化研究

通过加强对影响市场整体运行的各方面因素进行跟踪调查和研究,及时

做出相关的前瞻性研究报告,为投资决策提供依据,可以有效规避和防范市场风

险。

主要措施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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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公募基金事业部投资研究部对宏观经济走势、政策变化、行业发展、个

股情况、投资策略演变以及其它影响市场变化的因素进行分析研究,并出具定期

和不定期报告供投资决策参考;

②通过与公司权益研究投资部、外部研究机构合作,获得较为全面的宏观经

济信息以及政策走向分析,帮助投资决策,规避市场风险;

③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以定期(每月)和不定期会议审定资产配置计划,决

定投资在不同业务品种之间的配置比例,决定资产在行业和市场之间的分配比

例以及融资规模,以控制投资运作的市场风险。

(3)市场风险监控管理

风险管理与合规部应利用系统软件平台,采用程序化和规范化的方式.设定

市场风险的监控点和警示点,以及时有效对市场风险做出监控和反应。主要措施

包括:

①大盘波动度监控

设定大盘走势异常波动的警示和持股仓位警示,以便基金经理和基金投资

决策委员会做出投资操作决定。

②流动性监控

对流动性过小的股票之交易做出限额设定。

包括停损点监控,设定停损警示及临界点强制处理规定,对异常申赎情形进

行监控,对于大量赎回可能引发无法之支付款项情形采取对应措施。

③信用风险监控

每年针对投资对象的财务报表进行信用评议和投资额度调整。

④操作风险监控

牵头制定、梳理各公募基金业务操作流程,汇总、出具操作风险月报。

3、内部控制体系

I、内控机制和内控制度

(1)内部控制体系由内控机制和内部控制制度两个方面构成。

(2)内部控制机制是指公募基金业务职能部门组织结构及其相互之间的制

约关系。合理、健全的内部控制机制是经营活动得以正常开展的重要保证。

(3)内部控制制度指制定的一系列规章制度组成的体系,是整个内控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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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的基础。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依据为国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其他主管

部门有关文件。分为四个层次:

1)公司章程:公司章程是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之间以及股

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是确定公司与其他相关

利益主体之间关系的基本规则以及保证这些规则得到具体执行的依据。为便于

章程约束对象的职责行使,根据章程进一步制定了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

各专门委员会的议事规则。公司章程中有关内部控制的规定是内部控制制度的

最高原则,《公司章程》及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及其下属的专门委员会的议

事规则是制定各项制度的基础和前提。

2)内部控制大纲:内部控制大纲是依据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募基金事业部内

部控制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制定各项基本管理制度和部门业务规章的纲要、总

揽和指导性文件。

3)基本管理制度:包括投资管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

会计制度、监察稽核制度等。

4)部门规章制度及实施细则:包括公募基金事业部相关部门规章制度及有

关的实施细则。

II、内部控制的原则

公募基金事业部内部控制机制和制度的基本原则是:

(1)权威性原则:公司颁布实施的各项制度具有高度的权威性,是公司参

与公募基金业务的所有员工行为及所有经营活动都必须严格遵循的准则。一方

面,任何人不得拥有超越制度约束和违反制度的权力;另一方面,所有业务活动

都必须执行相关制度的规定。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和反馈层次,贯穿了

业务流程的所有环节,覆盖了公募基金业务所有职能部门、岗位和风险点,消灭

控制盲点的存在。

(3)有效性原则:各项内控制度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得与之相抵

触:同时必须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切实可行。

(4)独立性和相互制约原则:要作到决策、执行、监督体系的独立和分离,

公募基金业务投资部门中关键部门、岗位的设置独立和分离,形成权责分明、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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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牵制的局面,并通过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降低各种内控风险的发生。

(5)及时性原则:树立“内控优先”的思想。在发生机构调整、新业务开

办等情况时,必须首先建章立制,将其纳入内控体系;同时,还应根据法律法规

和客观情况的变化及时修订、增补和完善各种内控制度。

(6)防火墙原则:公司公募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和其他资产的运作严格分

离,基金投资、决策、执行、清算、评估等岗位物理上适当隔离。

(7)成本效益原则:充分发挥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

保证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4、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的声明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和内部控

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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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本基金托管人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郑杨

成立时间: 1992 年 10 月 19 日

经营范围: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公司主营业

务主要包括: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

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同

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业

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

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汇、售汇;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

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

务;离岸银行业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托管业务;经中

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经营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293.52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105 号

联系人:胡波

联系电话:(021)61618888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自 2003 年开展资产托管业务,是较早开展银行资产托管

服务的股份制商业银行之一。经过二十年来的稳健经营和业务开拓,各项业务发

展一直保持较快增长,各项经营指标在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处于较好水平。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于 2003 年设立基金托管部,2005 年更名为资产托

管部,2013 年更名为资产托管与养老金业务部,2016 年进行组织架构优化调

整,并更名为资产托管部,目前下设证券托管处、客户资产托管处、内控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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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保障处、总行资产托管运营中心(含合肥分中心)五个职能处室。

目前,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已拥有客户资金托管、资金信托保管、证券投资基

金托管、全球资产托管、保险资金托管、基金专户理财托管、证券公司客户资产

托管、期货公司客户资产托管、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托管、私募股权托管、银行理

财产品托管、企业年金托管等多项托管产品,形成完备的产品体系,可满足多领

域客户、境内外市场的资产托管需求。

(二)主要人员情况

郑杨,男,1966 年出生,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高级经济师。曾任国家

经贸委经济法规司调研处副处长;中国机电设备招标中心开发处处长、第七招标

业务处处长;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司副司长;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党委委

员、副行长、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副局长;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党委委

员、副主任兼外汇管理部主任;上海市金融工作党委副书记、市金融办主任;上

海市金融工作党委书记、市金融办主任;上海市金融工作党委书记、市地方金融

监管局(市金融工作局)局长。现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党委书记、董事长。

潘卫东,男,1966 年出生,硕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曾任宁波证券公司

业务一部副经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宁波分行资财部总经理兼任北仑办事处主

任、宁波分行副行长;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产品开发部总经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昆明分行行长、党组书记;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挂职并任金融机构处处长;上

海国际集团党委委员、总经理助理,上海国际集团党委委员、副总经理,上海国

际信托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党委委员、执行董事、副

行长、财务总监。现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行长,上海国

际信托有限公司董事长。

孔建,男,1968 年出生,博士研究生。历任工商银行山东省分行资金营运

处副处长,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济南分行信管处总经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济南分

行行长助理、副行长、党委书记、行长。现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金融市场业

务工作党委委员,资产托管部总经理。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 2020 年 3 月 31 日,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规模为

7671.15 亿元,比去年末增加 27.36%。托管证券投资基金共一百九十八只,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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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为国泰金龙行业精选基金、国泰金龙债券基金、天治财富增长基金、广发小盘

成长基金、汇添富货币基金、长信金利趋势基金、嘉实优质企业基金、国联安货

币基金、长信利众债券基金(LOF)、博时安丰 18 个月基金(LOF)、易方达裕

丰回报基金、鹏华丰泰定期开放基金、汇添富双利增强债券基金、华富恒财定开

债券基金、汇添富和聚宝货币基金、工银目标收益一年定开债券基金、北信瑞丰

宜投宝货币基金、中海医药健康产业基金、华富国泰民安灵活配置混合基金、安

信动态策略灵活配置基金、东方红稳健精选基金、国联安鑫享混合基金、长安鑫

利优选混合基金、工银瑞信生态环境基金、天弘新价值混合基金、嘉实机构快线

货币基金、鹏华 REITs 封闭式基金、华富健康文娱基金、金鹰改革红利基金、

易方达裕祥回报债券基金、中银瑞利灵活配置混合基金、华夏新活力混合基金、

鑫元汇利债券型基金、南方转型驱动灵活配置基金、银华远景债券基金、富安达

长盈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中信建投睿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恒享纯

债基金、长信利发债券基金、博时景发纯债基金、鑫元得利债券型基金、东方红

战略沪港深混合基金、博时富发纯债基金、博时利发纯债基金、银河君信混合基

金、兴业启元一年定开债券基金、工银瑞信瑞盈 18 个月定开债券基金、中信建

投稳裕定开债券基金、招商招怡纯债债券基金、中加丰享纯债债券基金、长安泓

泽纯债债券基金、银河君耀灵活配置混合基金、广发汇瑞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汇安嘉汇纯债债券基金、南方宣利定开债券基金、招商兴

福灵活配置混合基金、博时鑫润灵活配置混合基金、兴业裕华债券基金、易方达

瑞通灵活配置混合基金、招商招祥纯债债券基金、易方达瑞程混合基金、中欧骏

泰货币基金、招商招华纯债债券基金、汇安丰融灵活配置混合基金、汇安嘉源纯

债债券基金、国泰普益混合基金、汇添富鑫瑞债券基金、鑫元合丰纯债债券基金、

博时鑫惠混合基金、国泰润利纯债基金、华富天益货币基金、汇安丰华混合基金、

汇安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汇安丰恒混合基金、景顺长城中证 500

指数基金、鹏华丰康债券基金、兴业安润货币基金、兴业瑞丰 6 个月定开债券基

金、兴业裕丰债券基金、易方达瑞弘混合基金、长安鑫富领先混合基金、万家现

金增利货币基金、上银慧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易方达瑞富灵活配置证券投资基金、

博时富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安信工业 4.0 主题沪港深精选混合基金、万

家天添宝货币基金、中欧瑾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银证券安弘债券基金、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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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鑫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基金、泰康年年红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基金、广发高端

制造股票型发起式基金、永赢永益债券基金、南方安福混合基金、中银证券聚瑞

混合基金、太平改革红利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基金、富荣富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联安安稳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前海开源景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前海开源润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海沪港深多策略灵活

配置混合型基金基金、中银证券祥瑞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前海开源盛鑫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鑫元行业轮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兴业 3 个

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富国颐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

安安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南方泽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鹏扬淳利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鑫悦纯债债券型基金、新疆前海联合泳祺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永赢盈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加颐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中信保诚稳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银中债 3-5 年期农发行债券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东方红核心优选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平安惠锦纯债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夏鼎通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鑫元全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中融恒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嘉实致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永赢消费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瑞福纯债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广发景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东兴品牌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广发中债 1-3 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融通通捷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华富恒盛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建信中证 1000 指数增强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汇安嘉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寿安保安丰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博时中债 1-3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银河家盈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博时富永纯债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南方畅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中加瑞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华富中证 5 年恒定久期国开债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永赢合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嘉实中债 1-3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广发港股通优

质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安泓沣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海信息产

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恒裕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寿安保尊益

信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平安惠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信建投景

和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添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富安鑫债

人保中债 1-3 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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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汇添富中债 1-3 年农发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南方旭元

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大成中债 3-5 年国开行债券指数基金、永赢众利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夏中债 3-5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中证长三

角一体化发展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新疆前海联合科技先锋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尊尚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

金(FOF)、博时颐泽平衡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

农银养老目标日期 2035 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汇添富汇

鑫浮动净值货币市场基金、泰康安欣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恒生前海港股通

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丰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证长三角一体化发

展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汇添富保鑫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华富安兴 39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融睿享 8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基金、南方梦元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鹏扬淳开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华宝宝惠纯债 39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建信 MSCI

中国 A 股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农银汇理金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博时

稳欣 39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同泰慧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

商中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嘉实致禄 3 个月定期开放纯债债

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永赢久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嘉实安元 39 个月定

期开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裕泰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长城嘉鑫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建信荣禧一年定期开放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鹏扬浦利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平安惠合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深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鹏华 0-5 年

利率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弘利 39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工银瑞信泰颐三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安鑫浦 87 个月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汇安嘉盛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东方红安鑫

甄选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西藏东财中证通信技术主题指数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财通裕惠 6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南方尊利一

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中证全指家用电器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鹏华尊裕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鹏扬淳

悦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兴业鼎泰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

人保中债 1-3 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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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安信丰泽 39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国泰

中证新能源汽车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广发恒隆一年持有期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等。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本行内部控制目标为:确保经营活动中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

管部门监管规则和本行规章制度,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确保经

营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和完整,确保业务活动信息的真实、准

确、完整,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本行内部控制组织架构为:总行法律合规部是全行内部控制的牵头管理

部门,指导业务部门建立并维护资产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体系。总行风险监控部

是全行操作风险的牵头管理部门。指导业务部门开展资产托管业务的操作风险

管控工作。总行资产托管部下设内控管理处。内控管理处是全行托管业务条线的

内部控制具体管理实施机构,并配备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

督工作,独立行使监督稽核职责。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本行已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内控制度贯穿

资产托管业务的决策、执行、监督全过程,渗透到各业务流程和各操作环节,覆

盖到从事资产托管各级组织结构、岗位及人员。内部控制以防范风险、合规经营

为出发点,各项业务流程体现“内控优先”要求。

具体内控措施包括:培育员工树立内控优先、制度先行、全员化风险控制的

风险管理理念,营造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使风险意识贯穿到组织架构、业务岗

位、人员的各个环节。制定权责清晰的业务授权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和各项

操作规程、员工职业道德规范、业务数据备份和保密等在内的各项业务管理制度;

建立严格完善的资产隔离和资产保管制度,托管资产与托管人资产及不同托管

资产之间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对各类突发事件或故障,建立完备有效的应

急方案,定期组织灾备演练,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在基金运作办公区域建立

健全安全监控系统,利用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实现风险控制;定期对业务情况

进行自查、内部稽核等措施进行监控,通过专项/全面审计等措施实施业务监控,

排查风险隐患。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人保中债 1-3 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草案)

25

1、监督依据

托管人严格按照有关政策法规、以及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等进行监督。监督

依据具体包括:

(1)《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3)《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4)《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5)《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6)法律、法规、政策的其他规定。

2、监督内容

我行根据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约定,对基金合同生效之后所托管基金

的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限制等进行严格监督,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违规风

险。

3、监督方法

(1)资产托管部设置核算监督岗位,配备相应的业务人员,在授权范围内

独立行使对基金管理人投资交易行为的监督职责,规范基金运作,维护基金投资

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外界力量的干预;

(2)在日常运作中,凡可量化的监督指标,由核算监督岗通过托管业务的

自动处理程序进行监督,实现系统的自动跟踪和预警;

(3)对非量化指标、投资指令、管理人提供的各种报表和报告等,采取人

工监督的方法。

4、监督结果的处理方式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监督结果,采取定期和不定期报

告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和中国证监会报告。定期报告包括基金监控周报等。不定期

报告包括提示函、临时日报、其他临时报告等;

(2)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规违法操作,以电话、邮件、书面提

示函的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指明违规事项,明确纠正期限。在规定期限内基金

托管人再对基金管理人违规事项进行复查,如果基金管理人对违规事项未予纠

正,基金托管人将报告中国证监会。如果发现基金管理人投资运作有重大违规行

人保中债 1-3 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草案)

26

为时,基金托管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3)针对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对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的检查,应

及时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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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198 号 20 层、21 层、22 层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设立日期:2003 年 7 月 16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保监机审

[2003]131 号

开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7)

107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控股的法人独资)

注册资本:人民币壹拾贰亿玖仟捌佰万元整

存续期限:不约定期限

联系电话:400-820-7999

传真:021-50765598

联系人:常静怡

网址:http://fund.piccamc.com

2、代销机构:

销机构情况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如本次募集期间,新增代销机构,将另行公告。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调整销售机构,并在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198 号 20 层、21 层、22 层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电话:400-820-7999

传真:021-50765598

联系人:常静怡

人保中债 1-3 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草案)

28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 楼

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经办律师:刘佳、张雯倩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上海市延安东路 222 号外滩中心 30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延安东路 222 号外滩中心 30 楼

负责人:曾顺福

联系电话:021-61418888

传真:021-63350177

联系人:史曼

经办注册会计师:史曼、吴凌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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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于2019年10月24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9】

2025 号文准予注册。除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任何与基金份额发

售有关的当事人不得预留或提前发售基金份额。

具体发售方案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为准,请投资者就发售和购买

事宜仔细阅读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一、基金运作方式和类型

契约型开放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存续期间

不定期

三、募集方式及场所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其他销售

机构的销售网点,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公开发售或按基金管理人、销

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发售。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更、增减销售机构,并

另行公告。

四、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具体募集时间详见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及销售机构相关公告。

五、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六、募集规模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份,本基金首次募集不设规模上限。

七、基金的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销售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

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收取赎回费,但不从本类别基金

人保中债 1-3 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草案)

30

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A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

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但赎回时收取赎回费,并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

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基金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投资者在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

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

人可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

并在调整实施之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不需

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基金份额的面值、认购费用、认购价格及计算公式

1、基金份额面值:本基金份额初始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2、认购费用

A 类基金份额投资者在认购时支付认购费用,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

用,但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A 类基金份额的具体认购费率如

下:

认购金额(M,含认购费) 认购费率

M<50 万元 0.60%

50 万元≤M<100 万元 0.50%

100 万元≤M<200 万元 0.40%

200 万元≤M<500 万元 0.20%

M≥500 万元 1000 元/笔

投资者重复认购A类基金份额,须按每次认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

A 类基金份额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

等基金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3、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人保中债 1-3 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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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4、认购份额的计算

(1)认购 A 类基金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1)当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2)当认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2)认购 C 类基金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3)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

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 1:某投资者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100,000 元,且该认购申请被全

额确认,所对应的认购费率为 0.60%。假定该笔认购金额产生利息 50 元。则认

购份额为:

认购总金额=100,000 元

净认购金额=100,000/(1+0.60%)=99,403.58 元

认购费用=100,000-99,403.58=596.42 元

认购份额=(99,403.58+50)/1.00=99,453.58 份

若该投资者选择认购 A 类基金份额,投资 100,000 元本金,假定该笔认购

金额产生利息 50 元,可得到 99,453.58 份基金份额。

例 2:某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的 C 类基金份额,认购利息 2

元,则可得到的 C 类基金份额为:

认购份额=(10,000+2)/1.00=10,002.00(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的 C 类基金份额,假定该笔认购资

金产生的利息为 2 元,则可得到 10,002.00 份 C 类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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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投资者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时间安排

投资者可在募集期内前往本基金销售网点办理基金份额认购手续,具体的

业务办理时间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各销售机构相关业务办理规则。

2、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所应提交的文件和具体办理手续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或各销售机构相关业务办理规则。

3、认购的方式及确认

(1)投资者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

许撤销。

(3)投资者在 T 日规定时间内提交的认购申请,通常应在 T+2 日到原认购

网点查询认购申请的受理情况。

(4)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已经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

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4、认购的限额

在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对单一投资者在认购期间累计认

购份额不设上限,但需满足本基金关于募集上限和法律法规关于投资者累计持

有基金份额上限的相关规定。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或其他销售机构首次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每个基

金账户首次单笔认购金额不得低于 10 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本基金基金份

额的单笔最低金额为 10 元(含认购费)。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通

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首次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每个基金账户首次单笔认

购金额不得低于 1 万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金额

为 10 元(含认购费)。

本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及有关规定,调整直销机构和基金管

理人网站基金认购金额的限制,并及时公告。

十、募集资金的存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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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

得动用。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

基金财产中列支。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

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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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

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

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

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

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

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

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

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

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

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

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

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

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

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

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

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于 6 个月内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四、基金存续期间政策性金融债发行人发生改制的处理方式

人保中债 1-3 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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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本基金投资的政策性金融债发行人政策性银行发生改制且可能对基金

投资运作、持有人利益产生较大影响的,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以进行

转型或清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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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

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

售机构,并在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

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者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

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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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基金销

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以基金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者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但应最迟在新的限额实施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

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不

成立。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者交

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投资者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支付

赎回款项。正常情况下,投资者赎回(T 日)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

如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交换系统故

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了业务流程,则赎回

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至上述情形消除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

银行账户。

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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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

间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

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者可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

成功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无利息)退还给投资者。

销售机构对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和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

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在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造成

损害的前提下,对上述业务的办理时间、方式等规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在

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限制

1、申购金额的限制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或其他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的,每个基金账户每次单

笔申购金额不得低于 10 元(含申购费),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通

过直销机构申购本基金的,每个基金账户首次申购金额不得低于 1 万元(含申

购费),已在直销机构有认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者不受上述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

限制,单笔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 10 元(含申购费)。

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通过红利再投资方式转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

额的,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2、赎回份额的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基金份额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00

份基金份额,同时赎回份额必须是整数份额。投资者全额赎回时不受上述限制。

3、最低保留余额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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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本基金基金份

额余额不足 1 份时,若当日该账户同时有份额减少类业务(如赎回、转换转出

等)被确认,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账户保留的本基金基金份

额余额一次性同时全部赎回。

4、本基金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不设上限,但须满足法律法规

关于投资者累计持有基金份额上限的相关规定。

5、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单笔或单日申购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

定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本基金单日的申购金额上限或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具体规定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基金的总规模进行限制,具体规定请参见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8、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

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9、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申购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用,但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A 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用由投资者承

担,不列入基金财产。投资者在申购 A 类基金份额时支付申购费用。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M,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M<50 万元 0.80%

50 万元≤M<100 万元 0.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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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万元≤M<200 万元 0.50%

200 万元≤M<500 万元 0.30%

M≥500 万元 1000 元/笔

2、赎回费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

基金份额时收取。本基金的赎回费率随基金份额持有时间的增加而递减。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适用相同费率,本基金的赎回费率

如下:

持有时间(T) 赎回费率

T<7 日 1.50%

7 日≤T<30 日 0.10%

T≥30 日 0.00%

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其

余赎回费 25%计入基金财产。

赎回费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4、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基金合同约定以及对存量基金

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

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

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销售费率。

6、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

(1)投资者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1)若投资者选择申购 A 类基金份额,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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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2)若投资者选择申购 A 类基金份额,当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3)若投资者选择申购 C 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 1:某投资者投资 100,000 元申购本基金的 A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

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0 元,申购费率为 0.80%,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

为:

申购总金额=100,000 元

净申购金额=100,000/(1+0.80%)=99,206.35 元

申购费用=100,000-99,206.35=793.65 元

申购份额=99,206.35/1.0400=95,390.72 份

即:某投资者投资 100,000 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

值为 1.0400 元,如果其选择申购 A 类基金份额,则其可得到 95,390.72 份基金

份额。

例 2:某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的 C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

日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0 元,则可得到的 C 类基金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1.0500=9,523.81 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的 C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0 元,则可得到 9,523.81 份 C 类基金份

额。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 T 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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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 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 3:某投资者在 T 日赎回 10,000 份 A 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 25 日,

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10%,假设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1200 元,则

投资者可得到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总金额=10,000×1.1200=11,200.00(元)

赎回费用=11,200.00×0.10%=11.20(元)

赎回金额=11,200.00-11.20=11,188.80(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 A 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 25 日,对应的

赎回费率为 0.10%,假设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1200 元,则其可得

到的赎回金额为 11,188.80 元。

(3)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T 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T 日闭市后的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T

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

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

当天收市后计算,并按基金合同的约定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

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

金份额净值。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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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或者无法办理申购业务。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

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20%,或者变相规避 20%集中度的情形。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8、9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

暂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无利息)将

退还给投资者。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

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或者无法办理赎回业务。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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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7 项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按规定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

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

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

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

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

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

分,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

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

人保中债 1-3 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草案)

45

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

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者未能

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

方法,并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

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

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

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非交易过户。无

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

投资者。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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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

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

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三、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

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另行规定。投资者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

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

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五、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

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的冻结手

续、冻结方式按照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

生的权益按照我国法律法规、监管规章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以及登记机构业

务规定来处理。

十六、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

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

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七、其他业务

在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的条件下,基金登记机构可依据其业务规则,受理基金

份额质押等业务,并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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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指数化投资,争取在扣除各项费用之前获得与标的指数相似的

总回报,追求跟踪偏离度及跟踪误差的最小化,力争追求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

值不超过 0.5%,年化跟踪误差不超过 4%。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券及备选成份券,为更好实现投资目标,还

可以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政策性金融

债、债券回购以及银行存款。

本基金不投资于除政策性金融债以外的债券资产。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投资于待偿期为 1-3 年(包括 1 年和 3 年)标的指数成份券和备选成

份券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每个交易日日终,现金或者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

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主要采用抽样复制和动态最优化的方法,投资于标的指

数中具有代表性和流动性的成份券和备选成份券,或选择非成份券作为替代,构

造与标的指数风险收益特征相似的资产组合,以实现对标的指数的有效跟踪。对

于非标的指数成份券,主要考虑配置可投资范围中流动性较好的债券品种。

在正常市场情况下,本基金力争追求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 0.5%,

将年化跟踪误差控制在 4%以内。如因标的指数编制规则调整等其他原因,导致

基金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超过了上述范围,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避免

跟踪误差进一步扩大。

四、投资限制

(一)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比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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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投资于待

偿期为 1-3 年(包括 1 年和 3 年)标的指数成份券和备选成份券的比例不低于本

基金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

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4)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5)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

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6)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

围保持一致;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2)、(5)、(6)情形之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

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

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

定时,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

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但须提前公告。

(二)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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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

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

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

查。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债-1-3 年国开行债券指数收益率×95%+银行

活期存款利率(税后)×5%。

中债-1-3 年国开行债券指数隶属于中债总指数族分类,该指数成分券包括

国家开发银行在境内公开发行且上市流通的待偿期 0.5 至 3 年(包含 0.5 年

和 3 年)的政策性银行债,可作为投资该类债券的业绩基准和标的指数。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指数停止编制或更改指数名称,或者有更

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市场上出现更加适用于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的指数时,可以依据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或业绩比较基准。其中,若变更标的指数或业

绩比较基准对基金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无实质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指数编制

单位变更、指数更名等事项),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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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长期平均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型基金、

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主要采用抽样复制和动

态最优化的方法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具有与标的指数、以及标的指数所代表的

债券市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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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

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

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

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

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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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

计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

日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

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

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

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

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

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

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

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

溢价或折价。

(二)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

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

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三)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

件,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 0.25%以上的,应对

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四、估值方法

1、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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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

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在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

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

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

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5、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6、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

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

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

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

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

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

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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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

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将基金净值信息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

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

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

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

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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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

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

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

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

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

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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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

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

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依据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5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等发送的数据错

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非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原因,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

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

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

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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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每份基金份额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

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 1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

益分配基准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

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由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 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

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收益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

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影响投资者利益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酌

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

于变更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收益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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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配方案确定后,按照《信息披露办法》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

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

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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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指数许可使用费;

4、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5、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

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7、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8、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9、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10、基金的相关账户开户及维护费用;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

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

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

的,顺延至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结束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

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人保中债 1-3 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草案)

60

算方法如下:

H=E×0.0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

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法定

节假日、休息日结束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 2 个工作

日内支付。

3、指数许可使用费

本基金作为指数基金,需根据与中债金融估值中心有限公司签署的指数许

可使用协议的约定向中债金融估值中心有限公司支付指数许可使用费。费用的

计算方法及支付方式详见招募说明书及相关公告。

若中债金融估值中心有限公司与基金管理人对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费率及支

付方式等发生变更,本基金将按照变更后的费率、支付方式执行,并在招募说明

书(更新)中更新或在其他公告中披露基金最新适用的方法。此项变更无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4、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基金销售服务费用于支付销售机构佣金、基金的营销费用以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费等。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

服务费年费率为 0.10%。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

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于次月首日起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

财产中一次性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5-10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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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支付给管理人、托管人的各项费用均为含税价格,具体税率适用中国

税务主管机关的规定。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

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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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

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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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

披露的披露内容、披露方式、登载媒介、报备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

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如有)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

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

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

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

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

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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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

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

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

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

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

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

网站上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

5、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

日前,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

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其中基金产品资料概要还应当

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

管协议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二)《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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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

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三)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

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

日的次日,通过其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

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各类基金份额的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四)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五)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含

资产组合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

度报告登载于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

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

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

告或者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

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

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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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

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六)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编制

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

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

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

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

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

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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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

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任一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

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调整本基金的份额类别设置;

22、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3、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4、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5、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七)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

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

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九)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

作出清算报告。清算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清算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

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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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

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

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

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

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

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

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

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

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

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

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基金净值信息披露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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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一致后,基金管理人暂停估值时;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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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第十六部分 风险揭示

基金业绩受证券市场价格波动的影响,投资人持有本基金可能盈利,也可能

亏损。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影响证券价格波动的因素主要有:财政

与货币政策变化、宏观经济周期变化、利率和收益率曲线变化、通货膨胀风险、

债券发行人的信用风险、公司经营风险以及政治因素的变化等。

一、投资组合的风险

基金的证券投资组合所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及流动性

风险。

1、市场风险

证券价格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波动,从而可能给基金资产带来潜在的损失

风险。影响证券价格波动的因素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变化可能导致证券市

场的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

(2)经济周期风险

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受宏观经济运行的影响,证券市场也呈现周期

性变化特征。本基金集中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其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发生变化。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的利率波动直接影响各类型债券市场价格的走势变化,从而影响

基金投资的收益水平。

(4)购买力风险

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

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5)再投资风险

市场利率下降将影响固定收益类证券利息收入的再投资收益率,这与利率

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互为消长。

2、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债券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债券发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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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质量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另外,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对手因

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3、流动性风险

基金的流动性风险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是基金管理人建仓时或为实现收

益而进行组合调整时,可能由于市场流动性相对不足而无法按预期的价格将债

券或其他资产买进或卖出;二是为应付投资者的赎回,基金管理人的现金支付出

现困难,被迫在不适当的价格大量抛售债券或其他资产。两者均可能使基金净值

受到不利影响。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在申购、赎回安排方面,本基金将加强对开放式基金申购环节的管理,合理

控制基金份额持有人集中度,审慎确认大额申购申请,在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将采取设定单一投

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

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此外,当

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

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

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并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投资人应注意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和相应的

流动性风险,合理安排投资计划。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章节。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的投资市场主要为证券交易所、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等流动性较好

的规范型交易场所,主要投资对象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

发行上市的债券和银行存款等),同时本基金基于分散投资的原则在行业和个券

方面未有高集中度的特征,综合评估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适

中。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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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净赎回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同时,如本基金单个基金

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一定比例以上的,

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其采取延期办理赎回申请的措施。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在市场大幅波动、流动性枯竭等极端情况下发生无法应对投资者巨额赎回

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将以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前提,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基

金合同的规定,谨慎选取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收取短期赎回费、暂停基金估值、摆动定价等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作

为辅助措施。对于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使用,基金管理人将依照严格审批、

审慎决策的原则,及时有效地对风险进行监测和评估,使用前经过内部审批程序

并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实际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投资者的赎

回申请、赎回款项支付等可能受到相应影响,基金管理人将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操作,全面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二、合规性风险

合规性风险是指本基金的投资运作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

同》的要求而带来的风险。

三、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研究水平、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基

金收益水平,如果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判断不准确、获取的信息不

完全、投资操作出现失误,都会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四、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是指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

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

易错误、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五、本基金的特定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政策性金融债,可能面临政策性银行改制后的信用风险、

政策性金融债流动性风险、投资集中度风险等。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政策性金融债,可能面临以下风险:1.政策性银行改制后

的信用风险,若未来政策性银行进行改制,政策性金融债的性质有可能产生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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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化,债券信用等级也有可能产生变化,基金投资可能面临一定信用风险;2.政

策性金融债流动性风险,政策性金融债市场投资者行为存在一定趋同性,在极端

市场环境下,可能集中买入或卖出,存在流动性风险;3.投资集中度风险,政策

性金融债发行人较为单一,若单一主体发生重大事项变化,可能对基金净值表现

产生较大影响。

本基金主要采用抽样复制和动态最优化的方法,投资于标的指数中具有代

表性和流动性的成份券和备选成份券,但由于基金费用、交易成本、指数成份券

取价规则和基金估值方法之间的差异等因素,可能造成本基金实际收益率与指

数收益率存在偏离。

1、标的指数的风险

即标的指数因为编制方法的缺陷有可能导致标的指数的表现与总体市场表

现存在差异,因标的指数编制方法的不成熟也可能导致指数调整较大,增加基金

投资成本,并有可能因此而增加跟踪误差,影响投资收益。

2、标的指数回报与债券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

标的指数并不能完全代表整个债券市场。标的指数成份券的平均回报率与

整个债券市场的平均回报率可能存在偏离。

3、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标的指数成份券的价格可能受到政治因素、经济

因素、上市公司经营状况、投资人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波动,导

致指数波动,从而使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化,产生风险。

4、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

以下因素可能使基金投资组合的收益率与标的指数的收益率发生偏离:

(1)由于标的指数调整成份券或变更编制方法,使本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

整中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2)由于标的指数成份券在标的指数中的权重发生变化,使本基金在相应

的组合调整中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3)由于标的指数是每天将利息进行再投资的,而组合债券利息收入只在

卖券时和债券付息时才收到利息部分的现金,然后才可能进行这部分资金的再

投资,因此在利息再投资方面可能会导致基金收益率偏离标的指数收益率,从而

产生跟踪偏离度。另外,指数成份券在付息时,根据法规,持有人需缴纳利息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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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实际收到的利息金额将低于票面利息金额,相应的,利息再投资收益也较全

额票面利息降低,该两方面差异也进一步导致基金收益率偏离标的指数收益率

和加大跟踪误差偏离度。

(4)由于成份券流动性差等原因使本基金无法及时调整投资组合或承担冲

击成本而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5)由于基金投资过程中的证券交易成本,以及基金管理费和托管费等费

用的存在,使基金投资组合与标的指数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6)在本基金指数化投资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能力,例如跟踪指数

的水平、技术手段、买入卖出的时机选择等,都会对本基金的收益产生影响,从

而影响本基金对标的指数的跟踪程度。

(7)其他因素产生的偏离。基金投资组合中个别债券的持有比例与标的指

数中该债券的权重可能不完全相同;因缺乏卖空、对冲机制及其他工具造成的指

数跟踪成本较大;因基金申购与赎回带来的现金变动;因指数发布机构指数编制

错误等,由此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5、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因标的指数的编制与发布等原因,导致原标的指数不

宜继续作为本基金的投资标的指数及业绩比较基准,本基金可能变更标的指数,

基金的投资组合随之调整,基金收益风险特征可能发生变化,投资人需承担投资

组合调整所带来的风险与成本。

六、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

能导致基金资产受损。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托管行违约等超

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因素的出现,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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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

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

效,自决议生效后方可执行,并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自决议

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

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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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

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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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

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

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

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

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或转换申

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4)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和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规则;

(16)委托第三方机构办理本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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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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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

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

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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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

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

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

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

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

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

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向审计、法律等外部

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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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

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

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

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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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

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

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

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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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

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设日常机构,如今后设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日

常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律

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更换为本基金管理人控股设立的基金管理

公司除外);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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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基金的赎回费率和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

费方式,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及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规则进行

调整;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

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

规则;

(6)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

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

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

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

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

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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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

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

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

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

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

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

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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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

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

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

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

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

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

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

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召集人

通知的非现场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系统。通讯开

会应以召集人通知的非现场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

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

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

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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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

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

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或

其他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

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

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

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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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

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

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

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

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

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

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同等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

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

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

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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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监督员及公证机关均认为有充分的

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

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

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在上述规则的前提下,具体规则以召集人发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为

准。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

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

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

议,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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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

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

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每份基金份额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

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 1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

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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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

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

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

分配基准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

后不能低于面值。

4、由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 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

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收益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

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影响投资者利益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酌情

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

变更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收益分

配方案确定后,按照《信息披露办法》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

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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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指数许可使用费;

4、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5、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

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7、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8、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9、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10、基金的相关账户开户及维护费用;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

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

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

的,顺延至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结束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

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0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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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

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法定

节假日、休息日结束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 2 个工作

日内支付。

3、指数许可使用费

本基金作为指数基金,需根据与中债金融估值中心有限公司签署的指数许可

使用协议的约定向中债金融估值中心有限公司支付指数许可使用费。费用的计

算方法及支付方式详见招募说明书及相关公告。

若中债金融估值中心有限公司与基金管理人对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费率及支

付方式等发生变更,本基金将按照变更后的费率、支付方式执行,并在招募说明

书(更新)中更新或在其他公告中披露基金最新适用的方法。此项变更无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4、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基金销售服务费用于支付销售机构佣金、基金的营销费用以及基金份额持有

人服务费等。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

务费年费率为 0.10%。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的基

金资产净值的 0.1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

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于次月首日起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

财产中一次性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5-10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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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支付给管理人、托管人的各项费用均为含税价格,具体税率适用中国

税务主管机关的规定。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

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券及备选成份券,为更好实现投资目标,还

可以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政策性金融

债、债券回购以及银行存款。

本基金不投资于除政策性金融债以外的债券资产。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投资于待偿期为 1-3 年(包括 1 年和 3 年)标的指数成份券和备选成

份券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每个交易日日终,现金或者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

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二)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比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投资于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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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偿期为 1-3 年(包括 1 年和 3 年)标的指数成份券和备选成份券的比例不低于本

基金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

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4)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5)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

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

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6)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

范围保持一致;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2)、(5)、(6)情形之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

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

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

定时,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

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但须提前公告。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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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

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

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

查。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式和公布方式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

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

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

日的次日,通过其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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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

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各类基金份额的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

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

效,自决议生效后方可执行,并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自决议

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

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人保中债 1-3 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草案)

98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

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

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

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仲裁裁决是

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人保中债 1-3 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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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本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

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人保中债 1-3 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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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基金管理人: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198 号 20 层、21 层、22 层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成立时间: 2003 年 7 月 16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保监机审

[2003]131 号

开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7]107 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壹拾贰亿玖仟捌佰万元整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控股的法人独资)

存续期间:不约定期限

电话: 400-820-7999

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高国富

成立日期:1992 年 10 月 19 日

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批准机关: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文号:证监基金字[2003]105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人民币 293.52 亿元

经营期限:永久存续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

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人保中债 1-3 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草案)

101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券及备选成份券,为更好实现投资目标,还

可以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政策性金融

债、债券回购以及银行存款。

本基金不投资于除政策性金融债以外的债券资产。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合同》已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

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

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

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投

资工具。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

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

例为: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投资于待偿期

为 1-3 年(包括 1 年和 3 年)标的指数成份券和备选成份券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

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每个交易日日终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

申购款等。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

下投资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投资于待

偿期为 1-3 年(包括 1 年和 3 年)标的指数成份券和备选成份券的比例不低于本

基金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

人保中债 1-3 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草案)

102

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及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4)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5)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

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6)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3)

法律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除上述 2)、5)、6)情形之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

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

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

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但须提前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在

出现可预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的情况下,至少提前 2 个工作日正式向基金托管

人发函说明基金可能的变动规模和公司应对措施,便于基金托管人实施交易监

督。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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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4.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关联

投资限制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

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

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

查。

如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有关于基金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

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清单, 加盖公章并书面提交。双方

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

单发送给对方。名单变更后应及时发送给对方,经对方确认后,新的关联交易名

单开始生效。基金托管人仅按提供的基金关联方名单为限,进行监督。如果基金

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监督流程,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关联交易,并造成

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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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

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由于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引起的

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当负责向相关责任人追偿。

6. 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银

行存款业务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当加强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风险的评估与研究,严格测算与

控制投资银行存款的风险敞口,针对不同类型存款银行建立相关投资限制制度。

对于基金投资的银行存款,由于存款银行发生信用风险事件而造成损失时,先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之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

作过程中遵循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流程,则对于由于

存款银行信用风险引起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

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

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

《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等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

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

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

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的监督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必须在规定

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

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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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发出但未执行的投资指令或依据交易程序已

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

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的上述违规

失信行为给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对于必须于估值完成后方可获知的监控指标或依据交易程序已经成交的投

资指令,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

限于基金托管人是否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是否分别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

证券账户及投资所需其他账户、是否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否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进行相关信息披露和

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

理、无故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及

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

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

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

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

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

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

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

人保中债 1-3 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草案)

106

理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按本协议规定安全保管托管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基金托管人主动扣收的汇划费除外)。

基金托管人不对处于自身实际控制之外的账户及财产承担责任。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为托管的基金财产开设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及投资

所需其他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

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对于因基金认(申)购、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应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

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

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管理人的追偿行为应予以必要的协助与配合,但对基金财产的损失不

承担责任。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

理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认购

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管理人宣布停止

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

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

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

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

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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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金额相一致。基金托管人收到有效认购资金当日

以书面形式确认资金到账情况,并及时将资金到账凭证传真给基金管理人,双方

进行账务处理。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备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三)基金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并根据基金管

理人合法合规的有效指令办理资金收付。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及托管行

的相关要求,提供开户所需的资料并提供其他必要协助。本基金的资产托管专户

的预留印鉴的印章由基金托管人刻制、保管和使用。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的资产托管专户

进行。基金的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除

因本基金业务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

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以基金名义开立的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

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暂

行条例》、《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利率管理暂行规定》、《支付结算办法》以及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专门的证券账户。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本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

得使用本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原始开户材料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基金托管

人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

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证券结算保证金等的收取按照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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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和基金托管人为履行结算参与人的义务所

制定的业务规则执行。

(五)银行间市场债券托管和资金结算专户的开立和管理及市场准入备案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符合监管机构要求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

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

行交易;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

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以本基金的名义分别在中央国债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和资金

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交易的结算。基金托管人协助基金管

理人完成银行间债券市场准入备案。

(六)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而需要开立的其它账户,可以根据《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为基金

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办理。

(七)基金投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比照相关规定,就本基

金投资银行存款业务签订书面协议。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应由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签订

总体合作协议,并将资金存放于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

存款账户必须以基金名义开立,账户名称为基金名称,存款账户开户文件上

加盖预留印鉴及基金管理人公章。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与存款银行签订具体存款协议,明

确存款的类型、期限、利率、金额、账号、对账方式、支取方式、账户管理等细

则。

为防范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定期存款协议中应当约定提前支取条款。

基金所投资定期存款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

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对的真实、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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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

金托管人的保管库;其中实物证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

有限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

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

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或保管的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

对应的财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九)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

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

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 5 个工作

日内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原

件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 15 年以上,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与合同

原件核对一致的并加盖基金管理人公章的合同传真件或复印件,未经双方协商

一致,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总份额

后的数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

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

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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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每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

应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

除外。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

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和基金资产净值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

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约定

对外公布。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基金托管人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净值信息。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就与

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

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法律法规

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二)基金资产估值

估值原则和估值方法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

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的约定。

当相关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财产公允

价值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

价值的价格估值。

(三)估值错误处理

1.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

金份额净值错误;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

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

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

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

向其他当事人追偿,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2.当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原因致使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

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

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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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

题,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

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赔付。

(2)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

而且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的,在基金

份额净值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

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对于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

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各自收取的管理费和托管费的比例承担相应

的责任。

(3)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

新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直接

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

等),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直接损

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等发送的数据错

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非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原因,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

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

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

的影响。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

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另有

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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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

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

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若双

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

时查明原因并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不

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

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六)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

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两个月内完成中期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三个月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告,在月度报告完成当日,对报告

加盖公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 3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7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

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7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

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一个月内完成中期报告,在中期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

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一个月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一个半月内完成年度报告,在年度报告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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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一个半月内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

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印鉴或者出具加盖

托管业务部门业务章的复核意见书,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

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中期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需盖章确认或

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基

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

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管方式

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 15 年,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

的除外。

在基金托管人编制中期报告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送交基金托管人,文件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

的形式并且保证其的真实、准确、完整。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不得将持有人

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

七、争议解决方式

(一)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

除经友好协商可以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届时

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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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

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托

管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并需经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

盖章)确认。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

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

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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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

内容,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和修改以

下服务项目:

(一)持有人交易资料的寄送服务

1、登记机构保留持有人名册上列明的所有持有人的基金交易记录;

2、每年度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向留有完整联系地址的所有

持有本基金份额或本年度内发生本基金交易的投资者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寄

送对账单。每季度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向留有完整联系地址的本

季度内发生本基金交易的投资者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寄送对账单。每月度结

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定制电子对账单服务且本月内发生本基金交易或持有本基

金份额的投资者以电子邮件形式寄送对账单。

(二)红利再投资服务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将基金收益以基金份额形式进行分配,该持有人当

期分配所得的红利将按照红利发放日前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本基金份

额,并免收申购费用。

(三)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为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投资的服务。通过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投

资者可以通过固定的渠道,定期定额申购基金份额。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有关规则另行公告。

(四)网络在线服务

基金管理人利用自己的网站定期或不定期为投资者提供投资策略分析报告

以及基金经理交流等服务。投资者可以登陆该网站修改基金查询密码。

对于直销个人客户,基金管理人还将提供网上交易服务。

(五)客户服务中心(Call Center)电话服务

投资者想要了解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与服务信息或进行投诉

等,可拨打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820-7999。

(六)客户投诉受理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各销售机构网点柜台、基金管理人网站投诉栏目、自动语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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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栏目、客户服务中心人工热线、书信、电子邮件等六种不同的渠道对基金管

理人和销售网点所提供的服务以及公司的政策规定进行投诉。

对于工作日期间受理的投诉,原则上是及时回复,对于不能及时回复的投诉,

基金管理人承诺在 24 小时之内做出回应。对于非工作日提出的投诉,将在顺延

的工作日当日进行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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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本基金的其他应披露事项将严格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与格式进行披露,并在指定媒介上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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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投资者可在办

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招募说明书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基

金招募说明书正本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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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部分 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人保中债 1-3 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募集

注册的文件

(二)《人保中债 1-3 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人保中债 1-3 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或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年度报告、中期

报告、季度报告和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等文本文件在编制完成后,将存放于基金管

理人所在地、基金托管人所在地,供公众查阅。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

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投资者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

将在指定媒介上公告。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

定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