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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融融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020-04-24 06:49:34

国融融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国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 4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 6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 7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 16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 17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 21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 26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 29

九、基金收益分配 ..................................... 37

十、基金信息披露 ..................................... 38

十一、基金费用 ....................................... 41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的登记与保管 ............... 43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 44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 44

十五、禁止行为 ....................................... 48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49

十七、违约责任 ....................................... 51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 53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 ................................. 53

二十、其他事项 ....................................... 54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签订 ............................... 54

鉴于国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

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

人的资格和能力,拟募集发行国融融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鉴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

并有效存续的银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

资格和能力;

鉴于国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国融融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国融融

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国融融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除非另有约定,《国融融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

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国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687号1幢4楼440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外大街腾达大厦2008室

邮政编码:100044

法定代表人:侯守法

成立日期:2017年6月20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7]821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3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2017年6月20日至不约定期限

经营范围:公募基金管理,资产管理。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8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九层

邮政编码:100031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成立时间:2009年1月15日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号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号

注册资本:34,998,303.4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

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

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

代理买卖外汇;结汇、售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

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代理资金清算;

各类汇兑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

贷款承诺;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

外汇借款;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

券;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币兑换;外汇担

保;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证券公

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托

管业务;产业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 券投

资托管业务;代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网上银行

业务;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

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7号<托管协议

的内容与格式〉》、《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国融融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

的保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

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

金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四)解释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协议所使用的所有术语与基金合同的相应

术语具有相同含义。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

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

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

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

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及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具体包括:股票

(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

(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

易可转债)、可交换公司债券、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

券、中期票据等)、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

同业存单、银行存款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

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如法律法规或监

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95%。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

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

申购款等。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符合法律

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融资、融券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

整期限进行监督:

1、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95%;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

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

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

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

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

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同业存单,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11、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

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

发行股票的总量;

12、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到期后不得展期;

14、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投资限制:

①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②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

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③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本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要求的内容、格式与

时限向交易所报告所交易和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情况、交易目的及对

应的证券资产情况等;

④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

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规定;

⑤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

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5、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投资限制:

①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5%,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

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

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②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

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

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③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

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规定;

1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

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

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

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17、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

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

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8、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

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

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

资比例限制。

除上述(2)、(9)、(17)、(18)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

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

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

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

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

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上述投资组合限制条款中,若属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则当法

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

投资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本协议第十五条第十一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

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其更新,并以双方约定的方式提交,

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完整性、全面性。基金管理人

有责任保管真实、完整、全面的关联交易名单,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

单。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及

时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监督流

程,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关联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

金管理人承担责任,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

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

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

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

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

审查。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

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

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

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

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

名单进行更新,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

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

易前3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

人书面确认后,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

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

则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

况进行监督,但不承担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如基金托管

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

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

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投资银行存款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

合同的约定,建立投资制度、审慎选择存款银行,做好风险控制;并

按照基金托管人的要求配合基金托管人完成相关业务办理。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

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

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

数据印制在宣传推介材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

将在发现后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七)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

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

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

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

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

证券。

3、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当制定相关投

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流动性风险控制预案等规章制度。基金

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流动性的需要合理安排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比

例,并在风险控制制度中明确具体比例,避免基金出现流动性风险。

上述规章制度须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上述规章制度经董事会通

过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将上述规章制度以及董事会批准上述规章制

度的决议提交给基金托管人。

4.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至少提前一个交易日

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有关流通受限证券的相关信息,具体应当包括但不

限于如下文件(如有):

拟发行数量、定价依据、监管机构的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基金

管理人与承销商签订的销售协议复印件、缴款通知书、基金拟认购的

数量、价格、总成本、划款账号、划款金额、划款时间文件等。基金

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

5.基金托管人在监督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过程中,如

认为因市场出现剧烈变化导致基金管理人的具体投资行为可能对基

金财产造成较大风险,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对该风险的消

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和整改,并做出书面说明。否则,基金托管人

经事先书面告知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执行其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

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

告中国证监会。

6.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登记存管在本基

金名下,并确保证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生

的流通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或基金托管人无

法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责任与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7.如果基金管理人未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基金托管人报送相关

数据或者报送了虚假的数据,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履行托管人职责

的,基金管理人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后果。除基金托管人未能依据基

金合同及本协议履行职责外,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产生的损失,基金

托管人按照本协议履行监督职责后不承担上述损失。

(八)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

投资运作中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

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

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

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

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

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

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

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

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

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

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

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

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

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

制度等。

(十)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

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

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

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

会。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

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

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

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

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

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

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

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

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

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

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

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

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

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

会。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依据合法

程序作出的合法合规指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

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

投资所需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

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

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

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

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

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

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

业银行开设的基金认购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

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

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

开立的基金托管资金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

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

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

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可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本基金的资

金账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

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

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

均需通过本基金的资金账户进行。

3、基金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

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

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

动。

4、基金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

规定。

5、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

管人专用账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

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

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

活动。

3、基金管理人在所选择的证券公司以基金名义开立证券交易资

金账户,并应及时将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相关信息以双方认可的方式

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证券经营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为本基金开立相关资金账户并按照该证券经营机构开户的流程和要

求与基金管理人签订相关协议。

4、交易所证券交易资金采用第三方存管模式,即用于证券交易

结算资金全额存放在基金管理人为基金开设证券资金账户中,场内的

证券交易资金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所选择的证券公司负责。基金托管人

不负责办理场内的证券交易资金清算,也不负责保管证券资金账户内

存放的资金。

5、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6、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

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设、使用

并管理;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

开设、使用的规定。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以

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

份有限公司开立债券托管与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

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

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规定,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开立。新账户按有

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

基金托管人负责妥善保管,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的

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

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

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托管人对托管人以外机构

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

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

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

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

件。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15年,法律法规或监管

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开展场内证券交易前,基金管理

人通过基金托管账户与证券资金账户已建立的第三方存管系统在基

金托管户与证券资金账户之间划款,即银证互转。基金管理人在运用

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收付指令,基金托

管人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等有关事项。

基金管理人发送指令应采用电子指令或传真或双方共同确认的方式。

(一)电子指令方式总体约定

1、基金管理人通过基金托管人提供的清算管理系统客户端发送

电子指令,或基金管理人通过调用基金托管人提供的数据接口发送电

子指令。

2、基金托管人向基金管理人提供客户证书,基金管理人认可使

用客户证书及相应密码办理相关业务,不会否认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

的电子指令的效力。凡同时通过客户证书和密码认证的电子指令,均

视作基金管理人所为,由此导致的一切后果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3、基金管理人应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在安全的环境中使用客户

端,采取及时更新防病毒软件、安装系统安全补丁等合理措施;设置

安全性较高的密码,避免使用简单密码或容易被他人猜到的密码等;

妥善保管客户证书及相应密码。如发生客户证书被盗用、密码泄露等

情况,应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进行证书变更和密码重置,在证书变更

和密码重置之前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当电子指令无法正常发送时,双方按传真方式办理相关业务。

(二)基金管理人对传真方式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1、基金管理人应指定专人、专用传真号码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

令。

2、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书面授权文件,该文件中应

含有基金管理人预留印鉴,该预留印鉴为托管人确定管理人所发送指

令表面一致性的唯一依据。基金管理人向托管人发送授权文件后,应

及时电话确认,以保证托管人及时查收。

3、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文件的传真件并经并经基金管理人电话

确认后,授权文件即生效。基金管理人应与发送传真后三个工作日内

将授权文件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若托管人收到的授权文件原件和传

真件不一致,以传真件为准。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

不得向被授权人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漏。

(三)指令的内容

1、指令包括付款指令(含赎回、分红付款指令、银行间业务划款

指令)以及其他资金划拨指令等。

2、基金管理人发给基金托管人的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支付时

间、到账时间、金额、账户资料等,并加盖预留印鉴。

(四)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1、指令的发送与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

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指令。

基金管理人通过电子指令方式发送指令后,指令状态将变成“托

管行已接收”或“托管行处理中”。上述指令状态改变时间视为指令

到达基金托管人时间。基金管理人在发送指令后,应及时查询指令状

态,发现未发送成功或指令状态有误,应立即与基金托管人联系共同

解决。基金托管人通过客户端向基金管理人提供银行间成交单信息、

基金申赎款信息以及管理费、托管费、销售费、席位佣金等应付款信

息。基金管理人应对根据上述信息生成的电子指令进行核对或确认,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于提供上述信息造成生成指令金额错误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通过传真方式发送加盖预留印鉴的指令后,应及时以

电话方式向基金托管人确认。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结束后将全国银行

间交易成交单加盖预留印鉴后及时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电话确认。

基金托管人指定专人接收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和银行间交易成交单,答

复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电话。指令或成交单到达基金托管人后,基金托

管人应指定专人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授权文件进行表面一致性审

查,及时审慎验证有关内容及印鉴,基金托管人对指令的真实性不承

担责任。如有疑问必须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发送指令时,应为基金托管人留出执行指令留出至

少2个工作小时。由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成的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

留出足够的划款时间,未准备足够资金,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

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2、指令的执行

基金托管人对指令验证后,应及时执行。

基金管理人应确保基金托管人在执行指令时,基金托管资金账户

有足够的资金余额,否则基金托管人可不予执行,但应及时通知基金

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审核、查明原因,确认此交易指令无效,基金

托管人不承担因未执行该指令造成损失的责任。

对于申购新股等时效性要求高的指令,基金管理人必须及时将指

令发送至托管人并进行电话确认,为托管人预留充足的指令处理时

间。

对于发送时资金不足的指令,托管人有权不予执行,基金管理人

确认该指令不予取消的,以资金备足并通知托管人的时间视为指令收

到时间,因账户资金余额不足导致的投资损失不由托管人承担。

(五)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托管人发现指令错误,提示基金管理人改正后再予以执行,

若由此造成的延误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六)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

理程序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

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及时通知基金

管理人。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

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七)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基金托管人由于其自身原因未能执行或错误执行基金管理人指

令致使本基金的利益受到损害,应在发现后,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弥补,

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对由此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负赔偿责

任。

(八)授权通知的变更

1、基金管理人若对授权通知的内容进行修改,应当提前至少三

个工作日电话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需提供书面的变更授权通

知文件,在加盖公章后以传真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同时以电话形

式向基金托管人确认。变更授权通知文件在基金托管人收到相关文件

传真件和基金管理人的电话确认时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此后三个工作

日内将变更授权通知文件原件送交基金托管人。若原件与传真件不一

致,以传真件为准。

2、基金托管人更改接受基金管理人指令的人员及联系方式,应

至少提前1个工作日以传真方式发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更改接

受基金管理人指令的人员及联系方式自基金管理人电话确认后生效。

(九)其他事项

1、基金托管人在接收指令时,应对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

是否与预留的授权文件内容相符进行表面一致性检查,如发现问题,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2、除因其自身原因致使基金的利益受到损害而负赔偿责任外,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本合同的规定执行基金管理人指令而引起

的任何可能发生的损失,均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选择代理证券、期货买卖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财产证券买卖的证券经纪机构,

并与其签订证券经纪合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证券经纪机构

就基金参与证券交易的具体事项另行签订协议,明确三方在本基金进

行证券买卖的中的各类证券交易、证券交收及相关资金交收过程中的

职责和义务。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本基金财产证券交易单元号、佣金

费率等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期货交易的期货经纪机构,并与

其签订期货经纪合同,其他事宜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

执行,若无明确规定的,可参照有关证券买卖、证券经纪机构选择的

规则执行。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清算与交割

(1)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本基金通过证券经纪机构进行的交易由证券经纪机构作为结算

参与人代理本基金进行结算;本基金其它证券交易由基金托管人或相

关机构负责结算。

(2)证券交易所证券资金结算

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共同遵守中登公司制定的相关业务规

则和规定,该等规则和规定自动成为本条款约定的内容。

基金管理人在投资前,应充分知晓与理解中登公司针对各类交易

品种制定的结算业务规则和规定。

证券经纪机构代理本基金财产与中登公司完成证券交易及非交

易涉及的证券资金结算业务,并承担由证券经纪机构原因造成的正常

结算、交收业务无法完成的责任;若由于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的正常

结算业务无法完成,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对于任何原因发生的证券资金交收违约事件,相关各方应当及时

协商解决。

(3)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的清算交收安排

本基金投资于期货发生的资金交割清算由基金管理人选定的期

货经纪公司负责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于期货交易所期货保证金制度

和清算交割的需要而存放在期货经纪公司的资金不行使保管职责和

交收职责,基金管理人应在期货经纪协议或其它协议中约定由选定的

期货经纪公司承担资金安全保管责任和交收责任。

(4)其它场外交易资金结算

场外资金对外投资划款由基金托管人凭基金管理人符合本托管

协议约定的有效资金划拨指令和相关投资合同(如有)进行资金划拨;

场外投资本金及收益的划回,由管理人负责协调相关资金划拨回产品

托管户事宜。

2、交易记录、资金和证券账目核对的时间和方式

(1)交易记录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日进行交易记录的核对。每日对外披

露净值之前,必须保证当天所有实际交易记录与基金会计账簿上的交

易记录完全一致。如果实际交易记录与会计账簿记录不一致,造成基

金会计核算不完整或不真实,由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

(2)资金账目的核对

资金账目按日核实,账实相符。

(3)证券账目的核对

基金托管人应按时核对证券账户中的种类和数量,确保每日交易

结束后证券账户中证券的种类和数量与基金会计账簿中的记载一致。

(4)实物券账目

实物券账目,每月月末相关各方进行账实核对。

(三)基金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处理的基本规定

1.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及转换的确认、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

注册登记机构负责。

2.基金管理人应将每个开放日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

数据传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对传递的申购、赎回、转换开

放式基金的数据真实性负责。

3.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其委托的注册登记机构必须于每个工作日

15:00前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前一开放日上述有关数据,并保证相关数

据的准确、完整。

4.注册登记机构应通过与基金托管人建立的系统发送有关数据,

如因各种原因,该系统无法正常发送,双方可协商解决处理方式。基

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数据,双方各自按有关规定保存。

5.如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上述

事宜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6.关于清算专用账户的设立和管理

为满足申购、赎回及分红资金汇划的需要,由基金管理人开立资

金清算的专用账户,该账户由注册登记机构管理。

(四)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和基金转换的资金清算

如果当日基金为净应收款,基金管理人最晚不迟于款项交收日当

日15:00前将资金划往资产托管专户。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资金是否到账,对于未准时到账的资金,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划付,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如果当日基金为净应付款,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及时进行划付。如果指令接收时,账户余额不足支付,以账户足额时

间为指令接收时间。因基金托管资金账户没有足够的资金,导致基金

托管人不能按时拨付,如系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成,责任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款义务。

(五)基金融资、融券

如本基金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融资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融

资、融券提供必要的协助。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及复核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后得到的基

金份额的资产净值。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基金

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并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

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

依据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外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

合《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1)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

种,在估值日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

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

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

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

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

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

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

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

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2)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

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

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

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3)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

的重大事件,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

0.25%以上的,应对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3、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

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

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

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

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基金合同另有

规定的除外),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对应的估

值净价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

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

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

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

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

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

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

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

益品种,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数据估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

的市场分别估值。

(5)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和国债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

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6)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相应利率

逐日计提利息。

(7)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

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

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

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9)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

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

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并担任本基

金的会计责任方。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

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4、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约定的估值方法第7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

券期货经营机构、第三方估值机构或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

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

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

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

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

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0%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

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

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

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

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按基金会计责任方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

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

后公告,而且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

面说明,基金份额净值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应根据法

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基金份

额持有人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其中基金管理人承担50%,基金托

管人承担50%。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

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

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

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

赎回金额等),基金托管人在履行正常复核程序后仍不能发现该错误,

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

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

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

理。如果行业有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

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

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

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

理人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

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

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更新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除重

大变更之外,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至少每年更

新一次并公告,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

书。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编制并对外提供真实、完整的基金财务会计

报告。月度报表的编制,基金管理人应于每月终了后5工作日内完成;

定期报告文件应按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公告。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度结

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

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在

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中期报告的编制,将中期报告登载在

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在

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年度报告的编制,将年度报告登载在规

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如果《基金

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

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复核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

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应在3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

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

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复

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中期报告完成

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30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

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

应在收到后45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传真的方式或双

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

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

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业

务专用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专用章的复核意见书,双方各自留存

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

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

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基金管理人应每季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

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九、基金收益分配

基金收益分配是指按规定将基金的可供分配利润按基金份额进

行比例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可以进行收益分

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

进行收益分配;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

益分配基准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该类别的每单位基金份额收

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基金

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

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

红;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

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不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

确定,基金管理人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2.在分配方案公布后(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就支付

的现金红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

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3.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基金信息披露

(一)保密义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

行信息披露,拟公开披露的信息在公开披露之前应予保密。除按《基

金法》、《信息披露办法》、《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运作中

产生的信息以及从对方获得的业务信息应予保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除了为合法履行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

本协议规定的义务所必要之外,不得为其他目的使用、利用其所知悉

的基金的保密信息,并且应当将保密信息限制在为履行前述义务而需

要了解该保密信息的职员范围之内。但是,如下情况不应视为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反保密义务:

(1)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露、

泄露或公开;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为遵守和服从法院判决或裁定、

仲裁裁决或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的命令、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

公开。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募集情况、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资产净

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包括

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以及临时报告、澄清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基金

年度报告需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的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后,方可披露。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

程序

1.职责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应以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为宗旨,诚实信用,严守秘密。基金管理人负责办理与基

金有关的信息披露事宜,对于本章第(二)条规定的应由基金托管人

复核的事项,应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予以公布。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

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全国性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网站

等媒介披露。根据法律法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披露的信息,基金托

管人将通过规定报刊和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公开披露。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

基金信息: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

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

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2.程序

按有关规定须经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信息披露文件,由基金管理人

起草、并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由基金管理人公告。发生基金合同中规

定需要披露的事项时,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

3.信息文本的存放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发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投资者可以免费查阅上述文件。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获

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

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十一、基金费用

(一)基金管理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60%年费率计提。管

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6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二)基金托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0%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三)销售服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

务费年费率为0.20%,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20%

年费率计提。

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 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四)银行汇划费用、基

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证券账户开户费用和银行账户维护费、基

金合同生效后的信息披露费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基金合同

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仲裁费等根据有关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可以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五)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募集期间的律师费、会计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不得从基金财

产中列支。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

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

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

于验资费、会计师和律师费、信息披露费等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六)本基金运作前产生的相关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垫付,运作后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

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七)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的复核程序、支付

方式和时间

1、复核程序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计提的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销售

服务费等,根据本托管协议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复核。

2、支付方式和时间

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经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

支付给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注册登记机构。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

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八)违规处理方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运作办

法》及其他有关规定从基金财产中列支费用时,基金托管人可要求基

金管理人予以说明解释,如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基金托管人可拒

绝支付。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的登记与保管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权益登记

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6月30日、12月31日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至少应包括持有

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注册登记机构编制,由基金管理人审核并

提交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任意一个

交易日或全部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

供,不得拖延或拒绝提供。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年

6月30日和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

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

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

期限为15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

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若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

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一)档案保存

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

其他相关资料。基金托管人应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应当按规定的期限

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15 年,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二)合同档案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相关的重大合同文本后,应及时

以加密方式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十个工作日内将合同

文本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三)变更与协助

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生变更,未变更的一方有义务协助

变更后的接任人接收相应文件。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原始凭

证、记账凭证、基金账册、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承担保密义务并

保存至少15年以上,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其基金管理资格的;

(2)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3)基金管理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更换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如下程序进行: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者由单独或合计持

有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6个

月内对被提名的新任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含2/3)表决通过,决议自表

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

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

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

务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

的移交手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接收。临时

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

净值;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

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

管理人要求,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任基金管理人有

关的名称字样。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基金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其基金托管资格的;

(2)基金托管人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布破产;

(3)基金托管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情形。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者由单独或合计持

有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6个

月内对被提名的新任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含2/3)表决通过,决议自表

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

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

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

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

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

或临时基金托管人应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

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

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

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3、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

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三)新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管理业务,或新

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接收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原基

金管理人或原基金托管人应继续履行相关职责,并保证不做出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的行为。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托管人在

继续履行相关职责期间,仍有权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收取基金管理费

或基金托管费。

十五、禁止行为

托管协议当事人禁止从事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

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二)基金管理人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基金托

管人不公平地对待其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

(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

或者承担损失。

(五)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六)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泄漏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

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七)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八)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投

资指令和付款指令,或违规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指令。

(九)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行政上、财务上不独立, 其高

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相互兼职。

(十)基金托管人私自动用或处分基金资产,根据基金管理人的

合法指令、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处分的除外。

(十一)基金财产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

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

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十二)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为,以及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从事的其他行为。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

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

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

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

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

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

事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立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

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编制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8) 公告基金清算报告;

(9)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

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

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

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各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比例确定剩余财产在各类基金份

额中的分配比例,并在各类基金份额可分配的剩余财产范围内按各类

别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该类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同一类别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对基金财产清算后剩余资产具有同等的分配权。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

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十七、违约责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履行本协议或履行本协议不符

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

《基金法》或者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

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

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

赔偿责任。对损失的赔偿,仅限于直接损失。

(三)当事人违约,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就直接损失

进行赔偿;给基金资产造成损失的,应就直接损失进行赔偿,另一方

当事人有权利及义务代表基金向违约方追偿。如发生下列情况,当事

人应当免责:

1、不可抗力;

2、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投资或不投资

造成的直接损失或潜在损失等。

4、基金托管人对存放或存管在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的基金资产,

或交由证券公司、期货公司等其他机构负责清算交收的基金资产(包

括但不限于证券资金账户、期货保证金账户内的资金等)及其收益,

由于该机构欺诈、故意、疏忽、过失或破产等原因给本基金资产造成

的损失等。

(四)当事人违约,另一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

必要的措施,尽力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进一

步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

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五)违约行为虽已发生,但本托管协议能够继续履行的,在最

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当继续履行本协议。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因履行本协议而

被起诉,另一方应提供合理的必要支持。

(六)由于不可抗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

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

基金财产或基金投资者损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免除赔偿

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

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

解决,协商、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

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

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

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

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

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

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并从其解释。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

双方对托管协议的效力约定如下:

(一)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发售基金份额时提交的托

管协议草案,应经托管协议当事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

权代表签字/签章,协议当事人双方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意见修改托管

协议草案。托管协议以中国证监会注册的文本为正式文本。

(二)托管协议自基金合同成立之日起成立,自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生效。托管协议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该基金财产清算报告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三)托管协议自生效之日对托管协议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

束力。

(四)本协议一式六份,协议双方各持二份,上报有关监管部门

两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十、其他事项

除本协议有明确定义外,本协议的用语定义适用基金合同的约

定。本协议未尽事宜,当事人依据基金合同、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协

商办理。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签订

本协议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章、签订地、签订日

(本页无正文)

基金管理人:国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签订地:北京

签订日: 年 月 日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签订地:北京

签订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