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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盛转型升级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20-05-14 10:41:30

长盛转型升级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管理人: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基金2015年3月30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489

号文注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

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

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而波动,投资者根据

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投资本基金的风险

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市场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

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

积极管理风险,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和由

于本基金股票投资比例为0%-95%、且投资于转型升级主题的证券不低于非现金基

金资产的80%产生的特定风险等。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具有较高风险、较高预

期收益的特征,其风险和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

基金。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和基金合同,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

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

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

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

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0年4月17日,有关财务数据

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20年3月31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

《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目 录

重要提示 ....................................................................................................................... 2

目 录.......................................................................................................................... 3

第一部分、绪言 ........................................................................................................... 5

第二部分、释义 ........................................................................................................... 6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 10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 19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 21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 ............................................................................................. 58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 59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60

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 ............................................................................................. 70

第十部分、基金的业绩 ............................................................................................. 81

第十一部分、基金的财产 ......................................................................................... 82

第十二部分、基金资产的估值 ................................................................................. 83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88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90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92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 93

第十七部分、风险揭示 ........................................................................................... 100

第十八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103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105

第二十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21

第二十一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31

第二十二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 ........................................................................... 132

第二十三部分、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34

第二十四部分、备查文件 ....................................................................................... 135

第一部分、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规定》”)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及《长盛转型升级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

金合同”)等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

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

同。

第二部分、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长盛转型升级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长盛转型升级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长盛转型升级主

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长盛转型升级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长盛转型升级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长盛转型升级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起

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

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长盛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7、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

情况的账户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三个月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相关金融期货交易所的

正常交易日

34、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5、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n为自然数

36、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7、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8、《业务规则》:指《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

投资人共同遵守

39、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2、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3、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4、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

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5、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

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6、元:指人民币元

47、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8、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9、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0、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1、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2、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

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及其他媒介

53、不可抗力:指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54、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基金合同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55、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

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

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

易的债券等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中三路诺德金融中心主楼10D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5号院3号楼中建财富国际中心3层

法定代表人:周兵

电话:(010)86497888

传真:(010)86497999

联系人:张利宁

本基金管理人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1999]6号文件批准,于1999年3月

成立,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0600万元。截至目前,本公司股东及其出资比例为: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占注册资本的41%;新加坡星展银行有限公司占注册资本

的33%;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占注册资本的13%;安徽省投资集团控股有

限公司占注册资本的13%。截至2020年4月17日,基金管理人共管理六十二只

开放式基金和五只社保基金委托资产,同时管理专户理财产品。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周兵先生,董事长,经济学硕士。曾任中国银行总行综合计划部副主任科员、

香港南洋商业银行内地融资部副经理、香港中银国际亚洲有限公司企业财务部经

理、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业务总部副总经理(期间兼任海南华银国际信托

投资公司北京证券营业部托管组负责人)、北京朝阳门大街证券营业部总经理。

2004年10月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现任长

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任长盛基金(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

蔡咏先生,董事,高级经济师。曾任安徽财经大学财政金融系讲师、会计教

研室主任,安徽省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美国分公司财务经理,安徽省国际信托

投资公司国际金融部经理、深圳证券部经理、证券总部副总经理,香港黄山有限

公司总经理助理,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裁、党委副书记。现任国元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兼任安徽国元金融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党

委委员、国元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安徽安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董事长。

葛甘牛先生,董事,硕士。曾任职多个金融机构,包括所罗门兄弟公司、瑞

士信贷第一波士顿银行(香港)有限公司、美林集团、德意志银行、荷兰银行、中

银国际控股有限公司、瑞士信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信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现任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董事、行长/行政总裁。

陈健元先生,董事,硕士。曾任职多个金融机构,包括高盛(亚洲)有限责任

公司、巴克莱银行。现任星展银行(香港)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兼北亚洲区私人

银行业务主管。

江娅女士,董事,博士。曾任蚌埠市粮贸公司办公室副主任,蚌埠市政府办

公室副主任科员、秘书三室副主任,共青团蚌埠市委副书记、党组成员,共青团

蚌埠市委书记、党组书记,蚌埠市蚌山区委副书记、区长,蚌埠市委常委、宣传

部长、政府副市长,铜陵市委常委、市政府副市长、党组副书记。现任安徽省信

用担保集团党委委员、副总经理。

陈翔先生,董事,博士。曾任安徽省六安行署办公室秘书、副科长、科长、

副主任,安徽省政府办公厅综合调研室助理调研员、副主任、调研员,安徽省政

府办公厅一处处长、助理巡视员兼秘书一室主任、副主任、党组成员,安徽省政

府副秘书长、安徽省政府办公厅党组成员,安徽省委统战部副部长、安徽省工商

联党组书记、第一副主席、安徽省委非公有制经济和社会组织工作委员会副书记。

现任安徽省投资集团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

林培富先生,董事,硕士,高级经济师。曾任安徽省信托投资公司国际业务

部科长、副经理、投资银行总部副经理、经理,国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基金公司

筹备组负责人。2005年1月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公司人力资源部总

监、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长盛创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现任长盛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兼任长盛基金(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盛创富资产管

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李伟强先生,独立董事,美国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工商管理硕士,美国宾州

州立大学政府管理硕士和法国文学硕士。曾任摩根士丹利纽约、新加坡、香港等

地投资顾问、副总裁,花旗环球金融亚洲有限公司高级副总裁,香港国际资本管

理有限公司董事长,香港骏程投资有限公司负责人。现任香港万里资本有限公司

负责人。

张仁良先生,独立董事,博士。现任香港教育大学校长、公共政策讲座教授,

兼任香港金融管理局ABF香港创富债券指数基金监督委员会主席、香港永隆银行

独立董事及第十三届中国全国政协委员,同时亦为复旦大学顾问教授和上海交通

大学兼任教授。曾任香港社会创新及创业发展基金专责小组主席,太平洋经济合

作香港委员会主席、香港浸会大学工商管理学院院长。2009年获香港特区政府颁

发铜紫荆星章、2007年被委任为太平绅士,并于2017年获法国政府颁发棕榈教

育军官荣誉勋章。

荣兆梓先生,独立董事,学士。曾任安徽大学经济学院副院长、院长。现任

安徽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安徽大学经济与社会发展高等研究院执行院长、校

学术委员会委员,安徽省政府决策咨询专家委员会委员,全国资本论研究会常务

理事,全国马经史学会理事,安徽省经济学会副会长。

朱慈蕴女士,独立董事,博士。现任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清

华大学商法研究中心主任,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中国法学会经

济法研究会常务理事,最高人民法院特约咨询员,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仲裁员。兼任泛海股份公司、绿盟科技股份公司、贵阳银行独立董事。

2.监事会成员

刘锦峰女士,监事会主席,工学及经济学双学士。曾任国元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投资银行部副总经理、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总部副总经理、业务三

部总经理兼资本市场部总经理、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事务代表。现任国元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办公室主任、机构管理部总经理,兼任国

元股权投资有限公司董事、国元创新投资有限公司董事、国元期货有限公司董事。

吴达先生,监事,博士,特许金融分析师CFA。曾就职于新加坡星展资产管

理有限公司,历任星展珊顿全球收益基金经理助理、星展增裕基金经理,新加坡

毕盛高荣资产管理公司亚太专户投资组合经理、资产配置委员会成员,华夏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国际策略分析师、固定收益投资经理。2007年8月起加入长盛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历任长盛积极配置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长盛创富资产

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国际业务部总监,长盛环球景

气行业大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长盛沪港深优势精选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长盛转型升级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长盛研发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长盛龙头双核驱动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兼任长盛基金(香港)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魏斯诺先生,监事,硕士。曾任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组合经理、

高级组合经理,合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组合管理部总经理。2013年7月加入长盛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社保业务管理部总监,社保组合组合经理。

3.管理层成员

周兵先生,董事长,经济学硕士。同上。

林培富先生,总经理,硕士,高级经济师。同上。

王宁先生,EMBA。曾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助理,兴业基金经理

等职务。2005年8月加盟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基金经理助理、长盛动态

精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长盛同庆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长盛成长价值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长盛同庆中证8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长盛同智优势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长盛同德主

题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等职务。现任长盛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社保组合组合经理。

蔡宾先生,硕士,特许金融分析师CFA。曾任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

基金经理助理。2006年2月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研究员、社保组合

助理,投资经理,基金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等职务。现任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副总经理,长盛盛康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长盛稳怡添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张利宁女士,学士,注册会计师。曾任职于华北计算技术研究所财务部,太

极计算机公司子公司北京润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1999年1月起加入长盛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历任公司研究部业务秘书,业务运营部基金会计、总监,财务会计

部总监,监察稽核部副总监、总监等职务。现任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监察稽核部总监。

张壬午先生,硕士。曾任深圳市远望城多媒体电脑公司软件网络部软件开发

员,深圳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技术部软件开发员。2000年3月加入长盛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历任信息技术部系统运营主管、信息技术部副总监等职务。现任长盛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信息官、信息技术部总监。

4、本基金基金经理

吴达先生,博士,CFA(特许金融分析师)。历任新加坡星展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研究员、星展珊顿全球收益基金经理助理、星展增裕基金经理,专户投资组合

经理;新加坡毕盛高荣资产管理公司亚太专户投资组合经理,资产配置委员会成

员;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国际策略分析师、固定收益投资经理;2007年8月起

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国际业务部总监,兼任长盛基金(香港)有限

公司副总经理,自2010年5月26日起任长盛环球景气行业大盘精选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6年7月5日起兼任长盛沪港深优势精选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8年5月21日起兼任长盛转型升级主题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9年4月25日起兼任长盛研发回报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9年11月4日起兼任长盛龙头双核驱动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刘旭明先生,2015年4月21日至2018年5月21日

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王宁先生,副总经理,EMBA。同上。

蔡宾先生,副总经理,硕士,特许金融分析师CFA。同上。

吴达先生,监事,博士,特许金融分析师CFA。同上。

魏斯诺先生,监事,硕士。同上。

赵楠先生,MBA。历任安信证券研究中心研究员,光大永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

公司权益投资部高级股票投资经理、资深股票投资经理、权益创新业务负责人、

投行总部执行董事等职务。2015年2月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权益投

资部执行总监,长盛新兴成长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长盛互联网+

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长盛同锦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

乔培涛先生,硕士。曾任长城证券研究员、行业研究部经理。2011年8月加

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研究部执行总监,长盛国企改革主题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长盛航天海工装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长盛动态精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长盛高端装备制造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长盛同智优势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

理。

葛鹤军先生,博士。曾就职于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中诚信国际信用评

级有限公司。曾任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经理。

2018年7月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固定收益部执行总监,长盛盛琪一

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长盛安鑫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

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

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

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5.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6.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能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本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

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

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部门和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基金资产、公司自

有资产、委托理财及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及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和岗位的设置上要权责分

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

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6)风险控制与业务发展并重原则。公司的发展必须建立在风险控制制度完

善和健全的基础上,内部风险控制应与公司业务发展放在同等地位上。

2、完备严密的内部控制体系

公司建立了“三层控制二道监督”(董事会—经营管理层—业务操作层、督

察长—监察稽核部、风险管理部)内部控制组织体系。董事会下设的风险控制管

理委员会定期或者不定期听取督察长关于公司风险控制方面的报告。督察长负责

监督检查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组织指导公司监察稽核、风险管理部工作,对

基金运作、内部管理的制度执行及遵规守法进行检查监督;公司风险控制委员会

定期对基金资产运作的风险进行评估,对存在的风险隐患或发现的风险问题进行

研究;监察稽核部通过日常的的监督检查工作,督促公司各部门持续完善且严格

执行内控制度,风险管理部通过全面梳理与投资运作相关的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及公司制度,从法规限制、合同限制、公司制度限制三个层面及时和全面揭示

各基金风险控制要素,明确风险点并标识各风险点所采用的控制工具与控制方法,

全面加强对各基金投资合规风险监控。

3、内部控制制度的内容

公司严格按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

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合法合规性、全面性、审慎性、适时性

原则,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

度和公司及部门业务规章等三部分组成。

(1)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公司

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内部控制大纲对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

境、内控措施等内容加以明确。

(2)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管理制度、稽核监察制度、投资管理制度、

基金会计核算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资料档

案管理制度、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和危机处理制度等。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在报经公

司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3)公司及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公司及各部门

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业务流程和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公司及

部门业务规章由公司相关部门依据公司章程和基本管理制度,并结合部门职责和

业务运作的要求拟定,其制定和实施需报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批准。

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根据法律法规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实际适时修订完善。

公司各部门对规章制度的调整由监察稽核部负责检查与督促。

4、内部控制制度评价与报告

公司建立了严格的内控制度评价程序和报告制度,以保证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的合理性与有效性。部门负责人是本部门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的第一责任人,须

定期检查本部门的风险控制情况和风险控制措施是否有效,对相应的内部控制制

度的合理性、有效性做出评价,并根据检查、评价结果及时调整内控制度或修正

行为。公司监察稽核部在各部门自我监督基础之上实施再监督,通过对各项制度

执行情况定期、不定期的稽核,对各项制度的合理性与有效性进行检查评价,发

现制度不合理的、不适用的,要求相关部门进行修改,同时报告公司总经理和督

察长;发现制度未能有效执行、控制失效的,要求相关部门立即整改,并出具监

察报告,及时向公司管理层和督察长报告。督察长就公司内控制度建设与执行情

况定期向监管机构及公司董事会进行报告。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年10月31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法定代表人:刘连舸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许俊

传真:(010)66594942

中国银行客服电话:95566

(二)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设立于1998年,现有员工110余人,大部分员工具有丰富

的银行、证券、基金、信托从业经验,且具有海外工作、学习或培训经历,60%

以上的员工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为给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托管服务,中

国银行已在境内、外分行开展托管业务。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银行拥有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一对多、一对一)、社保基金、保险资金、QFII、RQFII、QDII、

境外三类机构、券商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企业年金、银行理财产品、股权

基金、私募基金、资金托管等门类齐全、产品丰富的托管业务体系。在国内,中

国银行首家开展绩效评估、风险分析等增值服务,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

增值服务,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2020年3月31日,中国银行已托管780只证券投资基金,其中境内基金735

只,QDII基金45只,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型、指数型、FOF等多

种类型的基金,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规模位居同业

前列。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管理与控制工作是中国银行全面风险控制工作的组

成部分,秉承中国银行风险控制理念,坚持“规范运作、稳健经营”的原则。中

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控制工作贯穿业务各环节,通过风险识别与评估、风险控

制措施设定及制度建设、内外部检查及审计等措施强化托管业务全员、全面、全

程的风险管控。

2007年起,中国银行连续聘请外部会计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托管业务内部控制

审阅工作。先后获得基于 “SAS70”、“AAF01/06” “ISAE3402”和“SSAE16”等

国际主流内控审阅准则的无保留意见的审阅报告。2017年,中国银行继续获得了

基于“ISAE3402”和“SSAE16”双准则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国银行托管业务

内控制度完善,内控措施严密,能够有效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的相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及时通知基金管理

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

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

金合同约定的,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5号院3号楼中建财富国际中心3层

法定代表人:周兵

邮政编码:100029

电话:(010)86497908、(010)86497909、(010)86497910

传真:(010)86497997、(010)8649 7998

联系人:吕雪飞、张晓丽、胡琳

2、代销机构

(1)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刘连舸

联系人:朱杰

电话:010-66594824

传真:010-66594942

客户服务电话:95566

公司网址:www.boc.cn

(2) 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包头市钢铁大街6号

办公地址:内蒙古包头市钢铁大街6号

法定代表人:周学东

联系人:周雪晴

电话:010-64816399

传真:0472-5189051

客户服务电话:95352

公司网址:www.bsb.com.cn

(3)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大连市中山区中山路88号

办公地址:大连市中山区上海路51号

法定代表人:崔磊

联系人:沈宗达

电话:0411-82311936

传真:0411-82311731

客户服务电话:400-664-0099

公司网址:www.bankofdl.com

(4)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联系人:王菁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公司网址:www.bankcomm.com

(5)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法定代表人:高国富

联系人:周志杰

电话:021-61614934

传真:021-63604199

客户服务电话:95528

公司网址:www.spdb.com.cn

(6)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 号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联系人:季平伟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050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公司网址:www.cmbchina.com

(7)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联系人:杨威

电话:010-66107909

传真:010-66107914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公司网址:www.icbc.com.cn

(8)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洪崎

联系人:穆婷

电话:010-58560666

传真:010-57092611

客户服务电话:95568

公司网址:www.cmbc.com.cn

(9)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联系人:李紫钰

电话:010-85108753

传真:010-85109219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公司网址:www.abchina.com

(10)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9号

法定代表人:李庆萍

联系人:王晓琳

电话:010-89937325

传真:010-85230049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公司网址:bank.ecitic.com

(11)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2008号中国凤凰大厦1栋9层

法定代表人:王连志

联系人:陈剑虹

电话:0755-82825551

传真:0755-82558355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1001

公司网址:www.essence.com.cn

(12)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42号写字楼101室

法定代表人:王春峰

联系人:蔡霆

电话:022-28451991

传真:022-28451958

客户服务电话:400-651-5988

公司网址:www.bhzq.com

(13)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泽柱

联系人:奚博宇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户服务电话:95579或4008-888-999

公司网址:www.95579.com

(14) 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510号南半幢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福山路500号城建大厦26楼

法定代表人:姚文平

联系人:朱磊

电话:021-68761616

传真:021-68767981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28

公司网址:www.tebon.com.cn

(15)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路12号中民时代广场 B 座25、26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号投行大厦18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联系人:毛诗莉

电话:(0755)23838750

传真:(0755)23838701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1888

公司网址:www.fcsc.com

(16)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6666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6666号

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联系人:安岩岩

电话:0431-85096517

传真:0431-85096795

客户服务电话:95360

公司网址:www.nesc.cn

(17)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928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陈耀庭

联系人:王一彦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客户服务电话:95531;400-8888-588

公司网址:www.longone.com.cn

(18)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B座12-15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B座12-15层

法定代表人:魏庆华

联系人:夏锐

电话:010-66559079

传真:010-66555246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993

公司网址:www.dxzq.net

(19)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金源中心30楼

法定代表人:张运勇

联系人:乔芳

电话:0769-22100155

传真:0769-22119426

客户服务电话:0769-961130

公司网址:www.dgzq.com.cn

(20)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华侨国际大厦24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盘古大观A座40层

法定代表人:高利

联系人:丁敏

电话:010-59355997

传真:010-57398130

客户服务电话:95571

公司网址:www.foundersc.com

(21)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李芳芳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788

公司网址:www.ebscn.com

(22)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183-187号大都会广场43楼(4301-4316房)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5、18、19、36、38、39、41、

42、43、44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人:黄岚

电话:95575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客户服务电话:95575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公司网址:www.gf.com.cn

(23)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法定代表人:王少华

联系人:李春涛

电话:010-84183226

传真:010-84183311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118

公司网址:www.guodu.com

(24)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刘婧漪、贾鹏

电话:028-86690057、028-86690058

传真:028-86690126

客户服务电话:95310

公司网址:www.gjzq.com.cn

(25)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768号国泰君安大厦

法定代表人:贺青

联系人:黄博铭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客户服务电话:95521/4008888666

公司网址:www.gtja.com

(26)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周杨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公司网址:www.guosen.com.cn

(27)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18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18号

法定代表人:蔡咏

联系人:李蔡

电话:0551-62207323

传真:0551-62207322

客户服务电话:安徽地区:96888;全国:400-8888-777

公司网址:www.gyzq.com.cn

(28)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198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198号

法定代表人:章宏韬

联系人:范超

电话:0551-65161821

传真:0551-65161672

客户服务电话:96518 (安徽)、4008096518 (全国)

公司网址:www.hazq.com

(29)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7、8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7至10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人:张宗锐

电话:(0591)87383600

传真:(0591)87383610

客户服务电话:96326(福建省外请先拨0591)

公司网址:www.hfzq.com.cn

(30) 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甘肃省兰州市东岗西路638号财富大厦

办公地址:甘肃省兰州市东岗西路638号财富大厦21楼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联系人:李昕田

电话:0931-8888088

传真:0931-4890515

客户服务电话:4006898888、0931-95368

公司网址:www.hlzqgs.com

(31)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8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8号

法定代表人:宋德清

联系人:黄恒

电话:010-58568235

传真:010-58568062

客户服务电话:010-58568118

公司网址:www.hrsec.com.cn

(32)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28层A01、B01(b)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肇嘉浜路750号

法定代表人:俞洋

联系人:021-54967552

电话:021-64339000

传真:021-54967032

客户服务电话:021-32109999;029-68918888;4001099918

公司网址:www.cfsc.com.cn

(33)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号

办公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联系人:刘爽

电话:0451-85863719

传真:0451-82287211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2288

公司网址:www.jhzq.com.cn

(34)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4036号荣超大厦16-20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4036号荣超大厦16-20层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联系人:石静武

电话:021-20631117

传真:0755-82435367

客户服务电话:95511-8

公司网址:www.pingan.com

(35)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联系人:郭熠

电话:0351-8686659

传真:0351-8686619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1618、95573

公司网址:www.i618.com.cn

(36)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213号7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213号7楼

法定代表人:李俊杰

联系人:邵珍珍

电话:021-53686888

传真:021-53686100-7008

客户服务电话:400-891-8918

公司网址:www.shzq.com

(37)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联系人:陈宇

电话:021-33388214

传真:021-33388224

客户服务电话:400-889-5523

公司网址:www.swhysc.com

(38) 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115号德胜尚城E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115号德胜尚城E座

法定代表人:吴涛

联系人:刘宇

电话:010-59366070

传真:010-59366055

客户服务电话:400-620-0620

公司网址:www.sczq.com.cn

(39)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云南省昆明市青年路389号志远大厦18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北展北街九号华远企业号D座三单元

法定代表人:李长伟

联系人:陈征

电话:010-88321882

传真:010-88321763

客户服务电话:0871-68885858-8152

公司网址:www.tpyzq.com

(40) 五矿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28号荣超经贸中心办公室47层01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28号荣超经贸中心47-49楼

法定代表人:赵立功

联系人:濮耘瑶

电话:0755-82545596

传真:0755-82545500

客户服务电话:400-184-0028

公司网址:www.wkzq.com.cn

(41)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安市新城区东新街319号8幢10000室

办公地址:西安市新城区东新街319号8幢10000室

法定代表人:徐朝晖

联系人:梁承华

电话:029-87211526

传真:029-87406710

客户服务电话:95582

公司网址:wwww.westsecu.com

(42)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号西南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坚

联系人:张煜

电话:023-63786633

传真:023-63786212

客户服务电话:400-809-6096

公司网址:www.swsc.com.cn

(43) 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198号新南城商务中心A栋11楼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198号新南城商务中心A栋11楼

法定代表人:孙永祥

联系人:李欣

电话:021-38784580-8918

传真:021-68865680

客户服务电话:95351

公司网址:www.xcsc.com

(44)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人:唐静

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户服务电话:95321

公司网址:www.cindasc.com

(45) 粤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惠州市江北东江三路55号广播电视新闻中心西面一层大堂和三、

四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2002号中广核大厦北楼10层

法定代表人:严亦斌

联系人:彭莲

电话:0755-83331195

传真:0752-2119369

客户服务电话:95564

公司网址:http://www.ykzq.com

(46)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40—45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40—45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人:林生迎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237

客户服务电话:95565、4008888111、(0755)26951111

公司网址:www.newone.com.cn

(47)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办公地址:北京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法定代表人:丁学东

联系人:杨涵宇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8065

客户服务电话:400-910-1166

公司网址:www.cicc.com.cn

(48)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2-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联系人:辛国政

电话:010-83574507

传真:010-83574807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或95551

公司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49)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1619号南昌国际金融大厦A

栋41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2号 中航资本大厦35层

法定代表人:王晓峰

联系人:王紫雯

电话:010-59562468

客户服务电话:95335

公司网址:www.avicsec.com

(50) 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创业路1777号海信南方大厦21、22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创业路1777号海信南方大厦21、22层

法定代表人:林炳城

联系人:罗艺琳

电话:0755-82943755

传真:0755-82960582

客户服务电话:95329

公司网址:www.zszq.com

(51)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济南市经七路86号

办公地址:济南市经七路86号23层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许曼华

电话:021-20315290

传真:021-20315137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公司网址:www.zts.com.cn

(52)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刘芸

电话:010-85156310

传真:010-65182261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

公司网址:www.csc108.com

(53)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

1301-1305室、14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

1301-1305室、14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联系人:刘宏莹

电话:010-60833754

传真:010-57762999

客户服务电话:400-990-8826

公司网址:www.citicsf.com

(54)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1号楼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28号龙翔广场东座5层

法定代表人:姜晓林

联系人:刘晓明

电话:0531-89606165

传真:0532-85022605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公司网址:www.zxwt.com.cn

(55)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郑慧

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6029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公司网址:www.cs.ecitic.com

(56) 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19层、20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19层、20层

法定代表人:胡伏云

联系人:陈靖

电话:020-88836999

传真:020-88836984

客户服务电话:95396

公司网址:www.gzs.com.cn

(57) 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1号院6号楼2单元21层2225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1号院6号楼2单元21层222507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联系人:戚晓强

电话:010-61840688

传真:010-61840699

客户服务电话:400-0618-518

公司网址:https://danjuanapp.com

(58) 北京格上富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19号楼701内09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19号楼701内09室

法定代表人:李悦章

联系人:王梦

电话:010-85594745

传真:010-85932427

客户服务电话:400-066-8586

公司网址:www.igesafe.com

(59) 北京广源达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号C座六层605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13号楼浦项中心B座19层

法定代表人:齐剑辉

联系人:杨家明

电话:13810429012

传真:010-82055860

客户服务电话:4006236060

公司网址:www.niuniufund.com

(60) 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10号五层512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甲19号SOHO嘉盛中心30层3001室

法定代表人:周斌

联系人:陈霞

电话:15249236571

传真:010-53509643

客户服务电话:400-8980-618

公司网址:www.chtwm.com

(61) 北京恒宇天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延庆区延庆经济开发区百泉街10号2栋883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滨河路乙1号航星园8号楼(东半楼)9层

法定代表人:梁越

联系人:李晨

电话:15210266234

传真:010-84259261

客户服务电话:400-188-8848

公司网址:https://www.1314fund.com

(62) 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2号裙房2层222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2号裙房2层222单元

法定代表人:郑毓栋

联系人:王重阳

电话:010-65951887

传真:010-65951887

客户服务电话:400-618-0707

公司网址: http://www.hongdianfund.com

(63) 北京辉腾汇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2-2-1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F座12层B室

法定代表人:许宁

联系人:彭雪琳

电话:(010)85610733

传真:010-85622351

客户服务电话:400-829-1218

公司网址:https://www.htfund.com

(64)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号11层A座1108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号11层A座1108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联系人:熊小满

电话:010-56251471

传真:010-62680827

客户服务电话:400-619-9059

公司网址:www.hcjijin.com

(65) 北京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66号1号楼22层2603-06

办公地址:北京市大兴区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十八号院京东集团总部

A座

法定代表人:江卉

联系人:娄云

电话:18066617239

传真:010-89188000

客户服务电话:95118 , 4000988511

公司网址:http://fund.jd.com

(66) 北京懒猫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31号院盛景国际广场3号楼111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安联大厦715

法定代表人:许现良

联系人:张苗苗

电话:15110085067

传真:010-87723200

客户服务电话:4001-500-882

公司网址:https://www.lanmao.com

(67) 北京钱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6号1幢9层1008-1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6号1幢9层1008-1012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联系人:付景

电话:010-56200948

传真:010-57569671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5095

公司网址:www.qianjing.com

(68) 北京唐鼎耀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延庆县延庆经济开发区百泉街10号2栋236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9号A座1504/1505室

法定代表人:张冠宇

联系人:王丽敏

电话:010-85932810

传真:010-59200800

客户服务电话:400-819-9868

公司网址:www.tdyhfund.com

(69) 北京微动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113号3层34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113号3层342室

法定代表人:季长军

联系人:何鹏

电话:010-52609656

传真:010-51957430

客户服务电话: 400-188-5687

公司网址:www.buyforyou.com.cn

(70) 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66号1号楼1208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66号1号楼1208

法定代表人:罗细安

联系人:闫丽敏

电话:15210998306

传真:67000988-6000

客户服务电话:67000988-8004

公司网址:www.zcvc.com.cn

(71)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6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15-1号邮电新闻大厦6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人:武文佳

电话:010-59601366转7167

传真:0351-4110714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000

公司网址:www.myfund.com

(72) 北京晟视天下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黄坎村735号03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万通中心D座21层

法定代表人:蒋煜

联系人:宋志强

电话:010-58170932

传真:010-58170840

客户服务电话:010-58170761

公司网址:http://www.shengshiview.com.cn

(73) 方德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外大街46号12层0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外大街46号12层02室

法定代表人:林柏均

联系人:胡明哲

电话:010-64068617

传真:010-64068776

客户服务电话:010-64068617

公司网址:www.fundsure.cn

(74) 凤凰金信(银川)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阅海湾中央商务区万寿路142号14

层1402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紫月路18号院 朝来高科技产业园18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旭

联系人:汪莹

电话:010-58160168

传真:010-58160173

客户服务电话:400-810-5919

公司网址:www.fengfd.com

(75)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号100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号泛利大厦10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联系人:陈慧慧

电话:010-85657353

传真:010-65884788

客户服务电话:400-920-0022

公司网址:licaike.hexun.com

(76) 济安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16号院1号楼3层3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16号院1号楼3层307

法定代表人:杨健

联系人:李海燕

电话:010-65309516

传真:010-65330699

客户服务电话:400-673-7010

公司网址:www.jianfortune.com

(77) 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办公楼二期53层

5312-15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A座6层

法定代表人:赵学军

联系人:李雯

电话:010-60842306

传真:010-85097308

客户服务电话:400-021-8850

公司网址:www.harvestwm.cn

(78) 浦领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13号楼A座9层908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浦项中心A座9层04-08

法定代表人:李招弟

联系人:李艳

电话:010-59497361

传真:010-64788016

客户服务电话:400-876-9988

公司网址:www.zscffund.com

(79) 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765号602-115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1号凯石大厦4楼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联系人:高皓辉

电话:021-63333389-239

传真:021-63333390

客户服务电话:4006-433-389

公司网址:www.vstonewealth.com

(80) 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277号3层31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 518 号 8 座 3 层

法定代表人:燕斌

联系人:兰敏

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客户服务电话:400-166-6788

公司网址:www.66zichan.com

(81)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2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屠彦洋

电话:95021

传真:021-64385308

客户服务电话:4001818188

公司网址:www.1234567.com.cn

(82)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民田路178号华融大厦27层2704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28号富卓大厦16层

法定代表人:马勇

联系人:文雯

电话:010-83363101

传真:010-83363072

客户服务电话:4008-166-1188

公司网址: http://8.jrj.com.cn

(83) 玄元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707号1105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707号1105室

法定代表人:马永谙

联系人:卢亚博

电话:13752528013

传真:021-50701053

客户服务电话:400-080-8208

公司网址:www.xyinsure.com

(84) 一路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宝盛南路1号院20号楼9层101-14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奥北科技园-国泰大厦9层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联系人:董宣

电话:010-88312877

传真:010-88312099

客户服务电话:400-001-1566

公司网址:www.yilucaifu.com

(85) 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号9号楼15层180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号SOHO现代城C1809

法定代表人:戎兵

联系人:魏晨

电话:010-52413385

传真:010-85800047

客户服务电话:400-6099-200

公司网址:www.yixinfund.com

(86) 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1201-1203室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邱湘湘

电话:020-89629099

传真:020-89629011

客户服务电话:020-89629066

公司网址:www.yingmi.cn

(87)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1218号1幢202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学院路28号德力西大厦1号楼19楼

法人姓名:陈柏青

联系人:韩爱彬

电话:0571-81137494

客服电话:4000-766-123

公司网址:www.fund123.cn

(88)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文二西路1号903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路18号同花顺大楼

法人姓名:凌顺平

联系人:吴强

电话:0571-88911818

传真:0571-86800423

客服电话:4008-773-772

公司网址:www.5ifund.com

(89) 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09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5楼

法人姓名:王之光

联系人:宁博宇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客服电话:4008219031

公司网址:www.lufunds.com

(90)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196号26号楼2楼41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1118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903~906室

法人姓名:杨文斌

联系人:王诗玙

电话:021-20613999

传真:021-68596919

客服电话:400-700-9665

公司网址:www.ehowbuy.com

(91)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8楼801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8号HALO广场4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童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客服电话:4006-788-887

公司网址:www.zlfund.cn ;www.jjmmw.com

(92)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5475号1033室

办公地址:上海虹口区东大名路1098号浦江国际金融广场18楼

法人姓名:李兴春

联系人:陈洁

电话:021-60195121;18901780806

传真:021-61101630

客服电话:400-921-7755

公司网址:www.leadfund.com.cn

(93) 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360弄9号3724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秦皇岛路32号c栋

法人姓名:汪静波

联系人:余翼飞

电话:021-80358749

传真:021-38509777

客服电话:400-821-5399

公司网址:https://www.noah-fund.com

(94) 上海汇付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00号19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宜山路700号普天软件园C5幢2楼

法人姓名:金佶

联系人:甄宝林

电话:8621-54677088

传真:8621-54677082

客服电话:400-821-3999

公司网址:https://www.hotjijin.com

(95) 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1号2号楼2-45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号环球财讯中心A座5层

法人姓名:钱昊旻

联系人:孙雯

电话:010-59336539

传真:010-59336500

客服电话:4008-909-998

公司网址:www.jnlc.com

(96)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526号2幢22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267号11层

法人姓名:张跃伟

联系人:吴艳秋

电话:021-2069-1831

传真:021-2069-1861

客服电话:4008202899

公司网址:www.erichfund.com

(97) 上海大智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428号1号楼1102单元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428号1号楼1102单元

法人姓名:申健

联系人:张蜓

电话:021-20219988

传真:021-20219923

客服电话:021-20292031

公司网址:www.wg.com.cn

(98) 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住深圳市前

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航天科技广场A座17楼1704室

法人姓名:TEO WEE HOWE

联系人:叶健

电话:0755-89460507

传真:0755-21674453

客服电话:400-684-0500

公司网址:www.ifastps.com.cn

(99) 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地块

新浪总部科研楼5层518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西区3号楼为明大厦C座

法人姓名:赵芯蕊

联系人:赵芯蕊

电话:010-62675768

传真:8610-62676582

客服电话:010-62675369

公司网址:www.xincai.com

(100) 大连网金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22号诺德大厦2层202室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22号诺德大厦2层202室

法人姓名:卜勇

联系人:于舒

电话:0411-39027828 18640801075

传真:0411-39027835

客服电话:4000-899-100

公司网址:www.yibaijin.com

(101) 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潘园公路1800号2号楼6153室(上海泰和

经济发展区)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488号太平金融大厦1503室

法人姓名:王翔

联系人:吴鸿飞

电话:021-6537-0077

传真:021-5508-5991

客服电话:400-820-5369

公司网址:www.jiyufund.com.cn

(102) 深圳市金斧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中区科苑路15号科兴科学园B栋3

单元11层1108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中区科苑路15号科兴科学园B栋3

单元11层1108(518000)

法人姓名:赖任军

联系人:刘昕霞

电话:18825819005 0755-29330513

传真:0755-26920530

客服电话:400-930-0660

公司网址:www.jfzinv.com

(103) 深圳富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厦社区金田路3088号中洲大厦3203A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厦社区金田路3088号中洲大厦3203A

单元

法人姓名:祝中村

联系人:曾瑶敏

电话:0755-83999907-8814

传真:0755-83999926

客服电话:0755-83999907

公司网址:www.fujifund.cn

(104) 北京加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1号703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1号703

法人姓名:曲阳

联系人:王梓骄

电话:010-50866170; 18610295635

传真:010-50866170

客服电话:400-803-1188

公司网址:http://www.bzfunds.com

(105) 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687号1幢2楼268室

办公地址(公司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B座8层

法定代表人:毛淮平

联系人:仲秋玥

电话:010-88066632

传真:010-63136184

客户服务电话:400-817-5666

网址:www.amcfortune.com

(106) 北京植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密云县兴盛南路8号院2号楼106室-6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盛世龙源国食苑10号楼

法人姓名:于龙

联系人:张喆

电话:010-56075718

传真:010-67767615

客服电话:4006-802-123

公司网址:www.zhixin-inv.com

(107) 江苏汇林保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高淳区经济开发区古檀大道47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2号绿地紫峰大厦2005室

法人姓名:吴言林

联系人:林伊灵

电话:025-66046166-810

传真: 025-56663409

客服电话:025-66046166

公司网址:www.huilinbd.com

(108) 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法定代表人:钱燕飞

联系人:王锋

联系电话:025-66996699-887226

传真:025-66008800-887226

客服电话:95177

公司网址:www.snjijin.com

(109) 上海云湾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金桥路27号13号楼2层,200127

办公地址:上海市锦康路308号6号楼6层

法定代表人:戴新装

联系人:江辉

联系电话:021-20538888

传真:021-20538999

客服电话:400-820-1515

公司网址:http://www.zhengtongfunds.com

(110) 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33号11楼B座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1500号万得大厦11楼

法定代表人:王廷富

联系人:徐亚丹

联系电话:021-51327185

传真:021-50710161

客服电话:400-821-0203

公司网址:http://www.520fund.com.cn

(111) 通华财富(上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同丰路667弄107号20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沪路55号通华科技大厦7层

法定代表人:沈丹义

联系人:杨徐霆

联系电话:021-60818249

传真:021-60818187

客服电话:400-101-9301

公司网址:https://www.tonghuafund.com

(112) 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799号5层01、02、03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799号5层01、02、03

法定代表人:胡燕亮

联系人:曾芸

联系电话:021-50810687

传真:021-58300279

客服电话:021-50810673

公司网址:www.wacaijijin.com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中三路诺德金融中心主楼10D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5号院3号楼中建财富国际中心3层

法定代表人:周兵

电话:(010)86497888

传真:(010)86497999

联系人:龚珉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华阳路112号2号楼东虹桥法律服务园区302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东方路69号裕景国际商务广场A座15层

负责人:冯加庆

电话:(021)58773177

传真:(021)58773268

联系人:张兰

经办律师:梁丽金、张兰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 层01-1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 层01-12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经办注册会计师:王珊珊、马剑英

联系人:王珊珊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2015年3月30日证监许可〔2015〕489号文注册

募集。

募集期为2015年4月13日至2015年5月4日。经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验资,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人民币1.00 元计算,募集期募集的

有效认购份额与利息结转份额合计8,582,941,405.86份基金份额,有效认购户总

数74,697户。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自2015年4月21日起生效。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

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在履行适当程序后,直接终止《基金合同》,

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或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示。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予以公示。若基金管理人或其

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

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

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时间为准。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申购开始日:2015年6月19日

赎回开始日:2015年6月19日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

者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

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限制

1、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本基金申购的最低申购金额为10元人民币。各代销机构对本基金最低申购

金额另有规定的,以各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2)本基金不设最低赎回份额。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合理调整对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进行前述调整必须提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单个账户持有本基金份额的限制

本基金暂无单个账户基金份额最低持有余额限制,根据市场情况,基金管理

人可以调整单个账户持有本基金份额的限制,基金管理人进行前述调整必须提前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本基金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

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的业

务办理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

序赎回;

5、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的最高限额和本基金的总

规模限额,但应最迟在新的限额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

交赎回申请时,应确保账户内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

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

到账则申购不成立。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

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

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

项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出。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对于基金开放日开放时间结束前成立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以该

开放日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

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

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

未生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本基金登记机构可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对上述业

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生效,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申请是否生效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

果为准。对于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

利。

六、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1、申购费率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不高于1.5%,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可适用以下收费

费率标准:

申购金额(M,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养老金申购费率

M<50万 1.5% 0.45%

50万≤M<200万 1.0% 0.30%

200万≤M<500万 0.5% 0.15%

M≥500万 按笔收取,1000元/笔 按笔收取,1000元/笔

注:申购费率处增加以下内容:养老金特定申购费率适用于通过本公司直销

柜台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包括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

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具体包括:全国社会保

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如未来出

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本公司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

下可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

2、本基金的赎回费率随着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递减: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持有期<7日 1.5%

7日≤持有期<30日 0.75%

30日≤持有期<一年 0.5%

一年≤持有期<两年 0.25%

持有期≥两年 0

3、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

册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4、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

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全

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30日但少于3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

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3个月但少于6个

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

有期长于6个月的投资人,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归入基金财产。未计入基

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费率或收费方式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

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

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

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申

购费用后,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

法,保留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在500万元(含)以上的适用固定金额的申购费,即净申购金额=申

购金额-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投资100,000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6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金额 100,000元

基金份额净值(NAV) 1.016元

净申购金额 100,000/(1+1.5%)=98,522.17元

申购费用 100,000-98,522.17=1477.83元

申购份额 98,522.17/1.016=96970.64份

2、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

日基金份额净值的金额,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除赎回费用的金额,各计算结

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

担。

本基金的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金额=赎回份数×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者赎回10,000份本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6元,持有期为3个月,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份额 10,000份

基金份额净值(NAV) 1.056元

赎回金额 10,000×1.056=10,560.00元

赎回费用 10,560.00×0.5%=52.80元

净赎回金额 10,560.00–52.80=10,507.20元

3、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

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T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在当日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

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T日基金份额净值=T日基金资产净值总额/当日基金份额总数

八、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基金投资者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理人

规定的时间之前可以撤销。

2、投资者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

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投资者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

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

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

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

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或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

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7、8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

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

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

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6、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

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

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

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

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

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

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

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

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

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

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

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

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

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

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

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的,且存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单日的赎回申请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基金份额持

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部分进行自动延期办理。

对于其余当日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

回申请量占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

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并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且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

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如基

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能赎回部分作

延期赎回处理。

(4)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

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并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

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如发

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则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需要增加公告次数,但基金管理

人须依照《信息披露办法》,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的公告,或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

时可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

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

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或者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的行为。无论在上述何种

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或按法

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执行。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

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

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

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

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

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

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的冻结、解冻和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

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

并制定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八、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产生

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根据具体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并提

前公告。

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在于把握中国经济转型升级过程中所蕴含的投资机会,在

严格控制投资风险的基础上,力求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获取超过业绩比较基准的收

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资产支

持证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

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

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

围。

本基金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占基金资产的0%-95%;其中投资于转型升级主

题的证券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

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期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充分发挥基金管理人的投资研究优势,运用科学严谨、规范化的资产

配置方法,灵活配置国内转型升级主题行业的上市公司证券,谋求基金资产的长

期稳定增长。

(一)大类资产配置

在大类资产配置中,本基金将主要考虑:(1)宏观经济指标,包括GDP增长

率、工业增加值、PPI、CPI、市场利率变化、进出口数据变化等;(2)微观经济

指标,包括各行业主要企业的盈利变化情况及盈利预期等;(3)市场指标,包括

股票市场与债券市场的涨跌及预期收益率、市场整体估值水平及与国外市场的比

较、市场资金的供求关系及其变化等;(4)政策因素,包括财政政策、货币政策、

产业政策及其它与证券市场密切相关的各种政策。

本基金将通过深入分析上述指标与因素,动态调整基金资产在股票、债券、

货币市场工具等类别资产间的分配比例,控制市场风险,提高配置效率。

(二)转型升级主题上市公司证券的界定

本基金所指的转型升级主题指的是在中国经济转型和产业升级的大趋势中所

不断涌现出的行业个股的投资机会。经济转型主要指资源配置和经济发展方式转

变,包括发展模式、发展要素、发展路径等转变,按转型状态划可划分为结构转

型和体制转型。结构转型是指从农业的、乡村的、封闭的传统社会向工业的、城

镇的、开放的现代社会转型;体制转型主要指的是为适应经济市场化不断发展的

趋势所涉及的国家宏观层面及企业微观层面的所有制经济体制改革。产业升级是

资本、技术、供需结构、对外贸易结构等因素逐步由第一产业向第二产业移动,

到达一定水平后再向第三产业转移的升级状态。

因此,本基金所投资的转型升级主题包括受益经济结构转型、体制转型及相

关产业升级的股票,具体包括:

1、受益于国家经济结构转型大背景下所引发的产业结构、技术结构等方面变

化或受益于国家相关经济调整政策的行业和上市公司,经济结构转型所涉及的方

面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产业结构调整、技术结构调整、产品结构调整和区域布局结

构调整等;

2、受益于国家经济体制转型的行业和上市公司,包括但不限于引入国有企业

改革混合所有制等改革政策背景下为某些行业和上市公司所带来投资机遇;

3、受益于国家经济产业升级和优化迭代的行业和上市公司,主要包括传统产

业结构的改善和产业素质与效率的提高;

4、受益于企业内部积极进行技术创新、流程重组以提升企业生产效率和企业

价值,以及在行业内为寻求资源有效利用而进行主动转产、资产重组等的上市公

司。

如果未来基金管理人认为有更适当的转型升级主题上市公司界定标准,基金

管理人有权对转型升级主题上市公司的界定方法进行变更。本基金由于上述原因

变更转型升级主题上市公司界定方法不须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公告,但应及时

告知基金托管人公告。

若因基金管理人界定转型升级主题上市公司的标准发生调整,或者上市公司

经营发生变化等原因导致本基金持有的转型升级主题上市公司证券的比例低于非

现金基金资产的80%,本基金将在三十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三)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结合定性与定量分析,充分发挥基金管理人研究团队和投资团队“自

下而上”的主动选股能力,选择转型升级主题概念的、具有长期持续增长能力的

公司。

本基金筛选股票的程序为:

第一,根据本基金对转型升级主题上市公司的界定挑选基金备选股票池。第

二,对备选转型升级主题相关上市公司,具体从公司基本状况和股票估值两个方

面进行筛选。

1)公司基本状况分析

A.经营状况分析

对于转型升级主题的上市公司,将重点关注:国家相关政策情况、业绩成长

性、技术密集、附加值、成长空间。主要通过分析公司的研发能力、经营模式、

公司治理、行业整合等多方面的运营管理能力,判断公司的核心价值与成长能力,

选择具有良好经营状况的上市公司股票。

B.财务状况分析

本基金将重点关注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成长和股本扩张能力、持续经营能

力、杠杆水平以及现金流管理水平,选择优良财务状况的上市公司股票。

2)股票估值分析

通过对内在价值、相对价值、收购价值等方面的研究,考察市盈增长比率(PEG)、

市盈率(P/E)、市净率(P/B)、企业价值/息税前利润(EV/EBIT)、自由现金流贴

现(DCF)等一系列估值指标,给出股票综合评级,从中选择估值水平相对合理的

公司。

本基金将结合公司状况以及股票估值分析的基本结论,选择具有竞争优势且

估值具有吸引力的股票,组建并动态调整转型升级主题优选股票库。基金经理将

按照本基金的投资决策程序,审慎精选,权衡风险收益特征后,根据市场波动情

况构建股票组合并进行动态调整。

(四)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债券投资采取稳健的投资管理方式,获得与风险相匹配的投资收益,

以实现在一定程度上规避股票市场的系统性风险和保证基金资产的流动性。

本基金通过分析未来市场利率趋势及市场信用环境变化方向,综合考虑不同

券种收益率水平、信用风险、流动性等因素,构造债券投资组合。在实际的投资

运作中,本基金将运用久期控制策略、收益率曲线策略策略、类别选择策略、个

券选择策略等多种策略,获取债券市场的长期稳定收益。

(五)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以投资组合的避险保值和有效管理为目标,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

本着谨慎原则,适当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利用股指期货流动性好,交易成本低

等特点,在市场向下带动净值走低时,通过股指期货快速降低投资组合的仓位,

从而调整投资组合的风险暴露,避免市场的系统性风险,改善组合的风险收益特

性;并在市场快速向上基金难以及时提高仓位时,通过股指期货快速提高投资组

合的仓位,从而提高基金资产收益。

(六)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权证投资是以权证的市场价值分析为基础,配以权证定价模型寻求

其合理估值水平,以主动式的科学投资管理为手段,充分考虑权证资产的收益性、

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通过资产配置、品种与类属选择,追求基金资产稳定的当

期收益。

(七)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将综合运用久期管理、收益率曲线、个券选择和把

握市场交易机会等积极策略,在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基础上,通过信用

研究和流动性管理,选择经风险调整后相对价值较高的品种进行投资,以期获得

长期稳定收益。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股票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95%;其中投资于转型升级主题的证券不

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

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

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

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

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

式回购)等;

(1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

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18)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

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9)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

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20)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百分之一百四十;

(2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

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22)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

限资产的投资;

(2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2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12)、(22)、(23)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期货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

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

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

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

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但须提前公告,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本基金增加投资品种,投

资限制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为准。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

3、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

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

范利益冲突,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50%*沪深300 指数收益率+50%*中证综合债指数收

益率

沪深 300 指数是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从上海和深圳证券市场中选取

300 只A 股作为样本的综合性指数;样本选择标准为规模大、流动性好的股票,

目前沪深300 指数样本覆盖了沪深市场六成左右的市值,具有良好的市场代表性。

中证综合债券指数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是综合反映银行间和交易所市场国

债、金融债、企业债、央票及短融整体走势的跨市场债券指数,其选样是在中证

全债指数样本的基础上,增加了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以及一年期以下的国债、

金融债和企业债,以更全面地反映我国债券市场的整体价格变动趋势,为债券投

资者提供更切合的市场基准。本基金是混合型基金,基金在运作过程中将维持

0%-95%的股票,其余资产主要投资于债券、货币市场工具、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

收益类金融工具。因此,“50%*沪深300 指数收益率+50%*中证综合债指数收益率”

是适合衡量本基金投资业绩的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

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本

基金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

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如果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所参照的指数在未来不再发布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基金托管人同意并

按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选取相似的或可替代的指数作为业绩比较基准

的参照指数。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具有较高风险、较高预期收益的特征,其风险和预期

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基金的融资、融券和转融通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及转融通。

九、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的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报告

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取自长盛转型升级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2020年第1季度报告,报告截止日:2020年3月31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

据未经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1,270,733,375.84 89.73

其中:股票 1,270,733,375.84 89.73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145,115,365.55 10.25

8 其他资产 288,978.06 0.02

9 合计 1,416,137,719.45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15,507,165.40 1.10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796,223,488.68 56.66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42,591,575.21 3.03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128,318,132.08 9.13

J 金融业 163,177,219.24 11.61

K 房地产业 80,988,069.10 5.76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43,797,049.01 3.12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130,677.12 0.01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1,270,733,375.84 90.42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投资股票。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000002 万 科A 2,574,514 66,036,284.10 4.70

2 300003 乐普医疗 1,630,978 59,074,023.16 4.20

3 000063 中兴通讯 1,366,023 58,465,784.40 4.16

4 002475 立讯精密 1,461,301 55,763,246.16 3.97

5 600519 贵州茅台 50,025 55,577,775.00 3.95

6 300059 东方财富 3,000,000 48,150,000.00 3.43

7 600703 三安光电 2,400,000 45,960,000.00 3.27

8 603259 药明康德 482,080 43,623,419.20 3.10

9 603883 老百姓 546,501 42,572,427.90 3.03

10 600498 烽火通信 1,280,000 42,291,200.00 3.01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

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无股指期货投资。

(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投资股指期货。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投资国债期货。

(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无国债期货投资。

(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投资国债期货。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受到调查以及处罚的情况的

说明

乐普医疗:2019年8月,国家税务总局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责令

整改公司补充缴纳个人所得税。本基金判断,该事项对公司经营及信用水平影响

有限,但会持续关注。

除上述事项外,本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无被监管部门

立案调查记录,无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2) 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情况的说明

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均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内的股票。

(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221,497.27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27,377.60

5 应收申购款 40,103.19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288,978.06

(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第十部分、基金的业绩

本基金成立以来的业绩如下:

阶段 净值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5年4月21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15年12月31日 -10.50% 2.07% -4.89% 1.35% -5.61% 0.72%

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 -13.18% 1.08% -4.24% 0.70% -8.94% 0.38%

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14.80% 0.54% 10.65% 0.32% 4.15% 0.22%

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15.92% 0.75% -9.62% 0.67% -6.30% 0.08%

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21.87% 0.84% 19.92% 0.62% 1.95% 0.22%

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 -2.08% 2.17% -3.64% 0.95% 1.56% 1.22%

2015年4月21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20年3月31日 -10.50% 1.18% 5.26% 0.77% -15.76% 0.41%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不代表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第十一部分、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

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

户、期货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

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人其固有财产。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

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第十二部分、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

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股指期货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

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对于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

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

进行调整以确定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

下,则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

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

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

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

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和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

除外),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全价减去债券收盘价

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

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

价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

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

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对于活

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

确认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则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

值。

(4)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

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

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

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

估值。

6、本基金可以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按照上述公允价值确定原则提供的估值价

格数据。

7、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

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

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

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

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位以内(含第3位)发生估值错误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

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

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

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

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

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

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

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

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

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

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

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出现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7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

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期货交易场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

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

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

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4

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20%,若《基金合同》生效

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经除权后的该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

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投资者的现金红利保留到小数点后第2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

由基金资产承担;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

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

法,依照本基金收益分配原则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或结算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证券账户开户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

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

法如下:

H=E×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2-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

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2-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

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9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降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此项调

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

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

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

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

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

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

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

会计师事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流

动性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

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

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指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

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

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

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

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

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

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

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

定网站上;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

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

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基

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

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4、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

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若遇法定节假日指定报

刊休刊,则顺延至法定节假日后首个出报日。下同)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

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

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

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3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登载于指定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

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并

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的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

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本基金总份额20%的

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

年度报告等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

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

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

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终止《基金合同》、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

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

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公司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

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专门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

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

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

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变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2、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3、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

事项时;

24、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以及可能损害基金

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并作出清算报告。清算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清算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

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投资股指期货相关公告

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

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等,并充分揭示

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一)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相关公告

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管理人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

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在基

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管理人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

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

证券明细。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

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

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者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

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为强化投资者保护,提升信息披露服务质量,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

会规定向投资者及时提供对其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基金销售机构应当按

照中国证监会规定做好信息传递工作。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

息:

(1)不可抗力;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业时;

(3)出现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紧急事故的情况;

(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第十七部分、风险揭示

本基金主要面临的风险有:

一、市场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而各种证券的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

素、投资者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基金收益的不确定性。市场

风险主要包括:政策风险、利率风险、上市公司经营风险和购买力风险等。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

展政策等)和证券市场监管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

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

债券和债券回购,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和货币市场供求状况的影响。

3、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

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

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

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

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4、购买力风险。基金投资的目的是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如果发生通货膨胀,

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

降,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5、与本基金投资于股指期货相关的风险。如因股指期货合约与标的指数波动

不一致导致的基差风险以及股指期货合约之间价差异常变动可能导致的展期风险

等。

6、与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相关的风险,包括信用风险、利率风险、流动

性风险、提前偿付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

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

平。因此,本基金的收益水平与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

相关性较大,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三、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基金管理人未能以合理价格及时变现基金资产以支付投资者

赎回款项的风险,流动性风险管理的目标则是确保基金组合资产的变现能力与投

资者赎回需求的匹配与平衡。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参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的相关规定。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的投资市场主要为证券交易所、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等流动性较好的

规范型交易场所,主要投资对象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

行上市的股票、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等),同时本基金基于分散投资的原则在行业

和个券方面未有高集中度的特征,综合评估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性风

险适中。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

或巨额赎回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同时,如本基金单个基

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一定比例以上的,

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其采取延期办理赎回申请的措施。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在市场大幅波动、流动性枯竭等极端情况下发生无法应对投资者巨额赎回的

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将以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前提,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基金

合同的规定,谨慎选取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收取短期赎回费等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作为辅助措施。对于各类流动性

风险管理工具的使用,基金管理人将依照严格审批、审慎决策的原则,及时有效

地对风险进行监测和评估,经过内部审批程序并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在实际

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赎回款项支付等可能受到

相应影响,基金管理人将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操作,全面保

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四、信用风险

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拒

绝支付到期本息,都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损失和收益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五、本基金特定风险

本基金为混合型主题投资基金,股票占基金资产的0%-95%,其中投资于转型

升级主题的证券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因此本基金需承担股票市场的下跌

风险;同时由于本基金持有一定比例的债券,故而也需承担债券价格变动导致的

风险。投资人面临本基金特有的风险还表现为本基金重点投资于转型升级主题的

证券的风险:该类型股票的波动会受到宏观经济环境、行业周期和公司自身经营

状况等因素的影响。

本基金坚持价值和长期投资理念,重视股票投资风险的防范,但是基于投资

范围的规定,本基金无法完全规避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的下跌风险。

六、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基金在交易时所采用的电脑系统可能因突

发性事件或不可抗原因出现故障,由此给基金投资带来风险;

2、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的

不完善产生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基金经理违反职业操守的道德风险,以及

因内幕交易、欺诈等行为产生的违规风险;

4、人才流失风险,公司主要业务人员的离职如基金经理的离职等可能会在

一定程度上影响工作的连续性,并可能对基金运作产生影响;;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

平,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第十八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并

本基金与其它基金合并,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约定的程序进行。

二、《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

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在表决通过之日起生

效,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

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四、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五、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六、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七、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进行公告。

八、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

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

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

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

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

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和转换申

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及转融通业务;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期货经纪机构

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

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

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

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

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

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

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

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

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

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

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及本基金投资所需的其他账

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

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

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

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

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

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

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

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除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

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或收费

方式、调低赎回费率;

(4)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在不提高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适

用的费率的前提下,设立新的基金份额类别,增加新的收费方式;

(5)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

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7)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

可的范围内调整有关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

规则;

(8)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9)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

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

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

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

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

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

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

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

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

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

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

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

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

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

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

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中国

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

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

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

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1/2(含1/2)。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

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

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

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

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

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1/2(含1/2);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采用网络、电话

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

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第1项(2)

或第2项(3)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

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

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1/3以上(含1/3)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参加,方可召开。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

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

止日期后5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

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50%以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

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2/3以上(含2/3)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

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

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

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

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

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

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

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

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一)基金合并

本基金与其它基金合并,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约定的程序进行。

(二)《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

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在表决通过之日起生

效,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

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四)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五)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六)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七)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进行公告。

(八)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

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

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

约束力,仲裁费用和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基金合同的其

他部分应当由基金合同当事人继续履行。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第二十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本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基金管理人为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建立相

关的技术系统,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将拟投资的转型升

级主题股票库、债券库等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

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对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予以更新和调整,并通知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根据上述投资范围对基金的投资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资产

支持证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股票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95%;其中投资于转型升级主题的证券不

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

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

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

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

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

押式回购)等;

(1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

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18)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

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9)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

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20)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百分之一百四十;

(2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

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

管理且由本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

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22)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

限资产的投资;

(2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

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与基金合同约

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并承担由于不一致所导致的风险或损失

(2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12)、(22)、(23)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期货市场

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

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

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

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

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但须提前公告,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3、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其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库,交易

对手库由银行间交易会员中财务状况较好、实力雄厚、信用等级高的交易对手组

成。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对交易对手库予以更新和调整,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应符合交易

对手库的范围。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是

否符合交易对手库进行监督。

4、基金托管人对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按如下约定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对银行间交易对手的资信状况进行

评估,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确定与各类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在具体的交易中,应尽力争取对基金有利的交易方式。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

起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5、基金如投资银行存款,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

定,事先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

托管人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上述名单进行监督。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

行复核。

(三)基金托管人在上述第(一)、(二)款的监督和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

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合同》及本协议的约定,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

出回函并改正。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向中国

证监会报告。

(四)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及本协议的规定,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

令违反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本协议约定的,应当

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五)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包括但不限

于: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

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

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

履行本协议的情况进行必要的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

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

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无正当理由未执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

信息等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

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

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

金管理人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

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

金管理人并改正。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或法律

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

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

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除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外,

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合同生效前募集资金的验资和入账

1、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管理人宣布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

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的,由

基金管理人在法定期限内聘请具有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进行

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

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2、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在基金托管人处为本基金

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备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

理退款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协助。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

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

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本

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进行定期存款投资的账户开设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以基金名义在符合条件的存款银行的指定营业网点开立存款账户,

基金托管人负责该账户银行预留印鉴的保管和使用。在上述账户开立和账户相关

信息变更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开户或账户变更所需的相

关资料。

(五)基金证券账户、结算备付金账户及其他投资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本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转让本基金的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证券

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

付金账户,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内的全部基金在证券交易

所进行证券投资所涉及的资金结算业务。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的,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

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5、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

规定,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开立,基金管理人提供协助。新账户按

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6、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六)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

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

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

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和资金的清算。在

上述手续办理完毕之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妥善保管。基金托管人对其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

大合同及有关凭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合同正本

后30日内将一份正本的原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

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由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至少15年。

对于无法取得两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公章

的合同复印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净资产值。基金份额净值是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

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净值信息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结束后计

算得出当日的该基金份额净值,并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人应对净值计算结果进行复核,并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将复核结果传送给基金管

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

对同时进行。

3、当相关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财产公

允价值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

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双方应

及时进行协商和纠正。

5、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位内发生差错时,视为基

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

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的同时并及时进行公告。如法律法

规或监管机关对前述内容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6、由于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的任何基金净值数据错误,导致该基金财产或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实际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对此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

值数据正确,则基金托管人对该损失不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

也不正确,则基金托管人也应承担部分未正确履行复核义务的责任。如果上述错

误造成了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不当得利,且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已

各自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不当得利之主体主张返还不当得利。

如果返还金额不足以弥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已承担的赔偿金额,则双方按

照各自赔偿金额的比例对返还金额进行分配。

7、由于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

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

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

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8、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且双方经

协商未能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

公布,基金托管人可以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

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以下几类:

1、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4、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提供

对于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在每半

年度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对于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在相关的名册生成后5个工作日

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如基金托管人无法妥善保存持

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代为履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的职责。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给予补偿。

七、争议解决方式

(一)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

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60日内争议未能

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

裁委员会,并按其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

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仲裁费及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本

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除争议所涉的内容之外,本协议的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协议的其他规定。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新协议,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变更后的新协议应当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二)托管协议的终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应当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发生《基金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第二十一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对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主要由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提供。基金管理人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以下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需要、市场状况以及管理人服务能力的变化,增加、修改服务项目:

一、电话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每周七天、每天24小时的自动语音服务和查

询服务,客户可以通过电话查询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信息查询。

同时,客服中心提供工作日每天8:30-17:00的电话人工服务。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热线:400-888-2666(免长途话费)

二、在线服务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投资者可以获得如下服务:

1、在线客服。投资者可点击基金管理人网站“在线客服”,进行咨询或留言。

2、资讯服务。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获取基金和基金管理人各类信息,

包括基金法律文件、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热点问题等。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址:www.csfunds.com.cn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电子信箱:services@csfunds.com.cn

三、投诉建议受理

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对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各项服务有疑问,可通过语音留言、

传真、Email、网站信箱、手机短信等方式随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也可直接与客

户服务人员联系,基金管理人将采用限期处理、分级管理的原则,及时处理客户

的投诉;同时,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理建议是基金管理人发展的动力与方向。

第二十二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

其他在本报告期内发生的重大事件如下:

序号 公告事项 法定披露日期

1 本基金管理人、托管人目前无重大诉讼事项

2 最近3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受到任何处罚

3 长盛转型升级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9年第1季度报告 2019-4-22

4 长盛转型升级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9-5-23

5 长盛转型升级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摘要 2019-5-23

6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高级管理人员变更的公告 2019-6-1

7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高级管理人员(首席信息官)变更的公告 2019-6-15

8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可投资科创板股票的公告 2019-6-22

9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 中国银行定投申购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9-6-27

10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增加销售机构并开通定投和转换业务及参加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9-7-9

11 长盛转型升级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9年第2季度报告 2019-7-18

12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国都证券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9-7-30

13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 参加安信证券申购(含定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9-8-2

14 长盛转型升级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9年半年度报告 摘要 2019-8-27

15 长盛转型升级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9年半年度报告 2019-8-27

16 关于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 参加网上直销平台和直销中心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9-9-26

17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江苏汇林保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销售旗下部分基金并开通定投和转换业务 及参加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9-10-21

18 长盛转型升级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9年第3季度报告 2019-10-23

19 长盛转型升级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摘要) 2019-12-31

20 长盛转型升级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9-12-31

21 长盛转型升级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019-12-31

22 长盛转型升级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019-12-31

23 关于修改长盛转型升级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公告 2019-12-31

24 长盛转型升级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9年第4季度报告 2020-1-18

25 关于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柜台开展旗下部分基金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0-3-16

26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推迟披露旗下基金2019年年度报告的公告 2020-3-25

第二十三部分、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

阅;投资人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但应以正本为准。

投资者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http://www.csfunds.com.cn)

查阅和下载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四部分、备查文件

(一) 中国证监会关于准予长盛转型升级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注册的批复文件

(二) 《长盛转型升级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 《长盛转型升级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 法律意见书

(五)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六)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七)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文件

以上第(六)项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其他文件存放在基

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基金投资者在营业时间内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0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