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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开会方式召开民生加银家盈理财月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2020-05-21 07:41:59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依据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 246号文核准募集的民生加银家盈理财月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本基金”)于 2013年4月25日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民生加银家盈理财月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经与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开会方式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民生加银家盈理财月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会议的具体安排如下: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2、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自2020年5月26日起,至2020年6月19日 17:00止(以表决票收件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3、会议通讯表决票的寄达地点

本基金管理人: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1号友谊宾馆贵宾楼北侧

联系人:张磊

电话:(010)88566576

邮政编码:1000873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民生加银家盈理财月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388咨询。

二、会议审议事项

《关于民生加银家盈理财月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以下简称“议案”),议案内容见附件一。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2020年5月25日,即在2020年5月25日下午交易时间结束后,在本基金登记机构一一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投票表决。

四、会议的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1、本次会议表决票详见附件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从相关报纸上剪裁、复印、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msjyfund.com.cn)下载并打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表决票。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或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其他印章,下同),并提供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3)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机构公章(如有)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如无公章),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以及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和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4)个人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个人投资者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详见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5)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机构投资者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详见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6)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和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7)以上各项中的公章、批文、开户证明及登记证书,以基金管理人的认可为准。

3、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自2020年5月26日起,至2020年6月19日17:00以前(以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通过专人送交或邮寄的方式送达至本次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地址,并请在信封表面注明:“民生加银家盈理财月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4、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388咨询。

五、计票

1、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由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在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于本次通讯会议的表决截止日期后第2个工作日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2、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3、表决票效力的认定规则如下:

(1)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会议通知规定,且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指定联系地址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2)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指定联系地址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3)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为同一表决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1)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2)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作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视为弃权表决票,但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3)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邮寄的以基金管理人收到的时间为准。

六、决议生效条件

1、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以上;

2、《关于民生加银家盈理财月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应当由提交有效表决意见的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

3、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本基金管理人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民生加银家盈理财月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持有人大会需要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本基金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50%(含)以上方可举行。如果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符合前述要求而不能够成功召开,本基金管理人可在规定时间内就同一议案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作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但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作出授权,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详细说明见届时发布的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八、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1、召集人: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持有人大会专线/客服电话: 400-8888-388

会务常设联系人:张磊

联系电话:(010)88566576

电子邮件:services@msjyfund.com.cn

网址:www.msjyfund.com.cn

2、监督人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联系人:田 青

电话:010-67595096

3、公证机构:北京市方圆公证处

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内大街东水井胡同5号

邮政编码:100010

联系人: 崔军

联系电话:010-85197622

4、见证机构: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联系电话:021-31358666

九、重要提示

1、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提前寄出表决票。

2、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公告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查阅,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698-8888咨询。

3、本通知的有关内容由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4、民生加银家盈理财月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后,将在《民生加银高等级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合同转型生效日进行基金份额变更登记,即原民生加银家盈理财月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变更为民生加银高等级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C类基金份额,基金代码为000089。原民生加银家盈理财月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B类基金份额变更为民生加银高等级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基金代码为000090。原民生加银家盈理财月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E类基金份额变更为民生加银高等级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E类基金份额,基金代码为000715。并将在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之后、转型实施之前预留不少于20个开放日的选择期供投资人选择赎回或转出,选择期内赎回或转出可以不受《基金合同》约定的运作期到期日方可进行赎回的限制,具体销售机构的操作规则详见销售机构公告。

5、民生加银家盈理财月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后的费率设置情况将按照更新后的《民生加银高等级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民生加银高等级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并在《民生加银高等级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执行。

附件一:《关于民生加银家盈理财月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

附件二:《民生加银家盈理财月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附件三:《授权委托书》

附件四:《关于民生加银家盈理财月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的说明》

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0年5月21日

附件一:关于民生加银家盈理财月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

民生加银家盈理财月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为更好地满足投资者的理财需求,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民生加银家盈理财月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民生加银家盈理财月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一一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一一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提议对民生加银家盈理财月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进行转型,主要内容包括调整运作方式、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的投资、份额分类、基金资产的估值、基金的收益与分配、基金的信息披露等以及修订《基金合同》,并更名为“民生加银高等级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将在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之后预留不少于20个开放日的选择期供投资人选择赎回或转出,选择期内赎回或转出可以不受《基金合同》约定的运作期到期日方可进行赎回的限制,具体销售机构的操作规则详见销售机构公告。修改后的《民生加银高等级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相关法律文件将自上述选择期结束后正式生效,提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基金管理人根据转型方案实施具体的转型操作。具体说明见附件四。

本议案如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本基金的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也将进行相应的修改或补充。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基金管理人: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0年5月21日

附件二:民生加银家盈理财月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基金份额持有人姓名或名称:

证件号码

(身份证件号/营业执照号)

民生加银基金账户号

审议事项 同意 反对 弃权

关于民生加银家盈理财月度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受托人(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说明:

1、请以打“√”方式在审议事项后注明表决意见。 持有人必须选择一种且只能选择一种表决意见。 表决意见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所填基金账户号下

的全部基金份额(以权益登记日所登记的基金份额为准)的表决意见。

2、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签字/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

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指定联系地址的,视为无效表决。

3、本表决票中“证件号码”,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申购民生加银家盈理财月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时所使用的证件号码或该证件号码的更新。

4、本表决票中“基金账户号”,指持有民生加银家盈理财月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的民生加银基金账户号。 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

此类基金账户且需要按照不同账户持有基金份额分别行使表决权的,应当填写基金账户卡号,其他情况可不必填写。 此处空白、多填、错填、无法识别等

情况的,将被默认为代表此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民生加银家盈理财月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所有份额

(本表决票可剪报、复印或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msjyfund.com.cn)下载并打印,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

附件三:授权委托书

兹全权委托【】先生/女士/公司单位代表本人或本机构参加投票截止日为[ 2020]年[6 ]月[19 ]日17:00止以通讯方式召开的民生加银家盈理财月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代为全权行使所有议案的表决权。表决意见以受托人的表决意见为准。

若在法定时间内就同一议案重新召开民生加银家盈理财月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除本人(或本机构)重新作出授权外,本授权继续有效。

委托人姓名或名称:

委托人证件号码(身份证件/营业执照):

委托人基金账户号:

受托人姓名或名称:

受托人证件号码(身份证件/营业执照):

委托人签字/盖章: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说明:

1、页末签字栏中委托人为机构的应当于名称后加盖公章,个人则为本人签字。

2、以上授权是持有人就其持有的本基金全部份额向受托人所做授权。

3、其他签字栏请视情形选择填写,凡适合的栏目均请准确完整填写。

4、持有人多次授权,且能够区分先后次序的,以最后一次授权为准;持有人多次授权,无法区分授权次序的,视为同意其授权的机构之一为受托人。

5、授权委托书可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

附件四:关于民生加银家盈理财月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的说明

一、声明

1、为更好地满足投资者的理财需求,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和《民生加银家盈理财月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民生加银家盈理财月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并审议《关于民生加银家盈理财月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

2、本次民生加银家盈理财月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事宜属于民生加银家盈理财月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原注册事项的实质性调整,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准予变更注册。

3、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需由持有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的持有人出席方可召开,且《关于民生加银家盈理财月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需经参加本次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存在未能达到开会条件或无法获得相关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可能。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中国证监会对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或者投资人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5、根据《运作办法》,基金管理人将在修订后的《民生加银高等级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正式生效前预留不少于二十个开放日供持有人选择赎回或转出。在前述选择期内,赎回或转出可以不受《基金合同》约定的运作期到期日方可进行赎回的限制,具体销售机构的操作规则详见销售机构公告。

6、投资者选择期内,本基金的收益分配为“每日分配、按日支付”。投资者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第3位采取去尾原则,因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直到分完为止。

7、投资者选择期内,本基金每个开放日公告前一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及七日年化收益率。

8、投资者选择期内,本基金A类与B类基金份额间的升级和降级规则仍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执行。

二、调整方案要点

民生加银家盈理财月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方案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 调整基金的名称

调整基金的名称为“民生加银高等级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 调整基金的份额类别

调整原民生加银家盈理财月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变更为民生加银高等级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C类基金份额,基金代码为000089。原民生加银家盈理财月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B类基金份额变更为民生加银高等级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基金代码为000090。原民生加银家盈理财月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E类基金份额变更为民生加银高等级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E类基金份额,基金代码为000715。

(三) 调整基金的运作方式

调整基金的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开放式”,在开放日办理申购赎回。

(四) 调整基金的投资范围

调整基金的投资范围为“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债券(国债、金融债券、中央银行票据、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及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政府机构债、地方政府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现金等金融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等权益类资产,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除外)、可交换债券。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其中投资于高等级信用债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本基金所指的高等级信用债为信用评级在AAA(含)以上的信用债。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五) 调整基金的投资策略

调整基金的投资策略为“本基金奉行‘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主动式投资管理理念,采用价值分析方法,在分析和判断财政、货币、利率、通货膨胀等宏观经济运行指标的基础上,自上而下确定和动态调整大类资产比例和债券的组合目标久期、期限结构配置及类属配置;同时,采用‘自下而上’的投资理念,在研究分析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供求关系、收益率水平、税收水平等因素基础上,自下而上的精选个券,把握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投资机会。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结合国内外宏观经济环境、货币财政政策形势、证券市场走势的综合分析,主动判断市场时机,着重分析进行积极的资产配置,确定在不同时期和阶段基金在各类固定收益类证券的投资比例,以最大限度地降低投资组合的风险、提高投资组合的收益。

2、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债券投资策略主要包括债券投资组合策略和个券选择策略。

(1)债券投资组合策略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策略采用自上而下进行分析,从宏观经济和货币政策等方面,判断未来的利率走势,从而确定债券资产的配置策略;同时,在日常的操作中综合运用久期管理、收益率曲线形变预测等组合管理手段进行债券日常管理。

1)久期管理

本基金通过宏观经济及政策形势分析,对未来利率走势进行判断,在充分保证流动性的前提下,确定债券组合久期以及可以调整的范围。

2)收益率曲线形变预测收益率曲线形状的变化将直接影响本基金债券组合的收益情况。本基金将根据宏观面、货币政策面等综合因素,对收益率曲线变化进行预测,在保证债券流动性的前提下,适时采用子弹、杠铃或梯形策略构造组合。

(2)个券选择策略

在个券选择上,本基金重点考虑个券的流动性,包括是否可以进行质押融资回购等要素,还将根据对未来利率走势的判断,综合运用收益率曲线估值、信用风险分析等方法来评估个券的投资价值。

本基金将重点关注具有以下一项或者多项特征的债券:

1)信用等级高、流动性好;

2)资信状况良好、未来信用评级趋于稳定或有明显改善的企业发行的债券;

3)在剩余期限和信用等级等因素基本一致的前提下,运用收益率曲线模型或其他相关估值模型进行估值后,市场交易价格被低估的债券;

4)公司基本面良好,具备良好的成长空间与潜力。

(3)信用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国债、央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地方政府债及高等级信用债券。其中,信用债券的信用利差与债券发行人所在行业特征和自身情况密切相关。本基金将通过行业分析、公司资产负债分析、公司现金流分析、公司运营管理分析等调查研究,分析违约风险即合理的信用利差水平,对信用债券进行独立、客观的价值评估。

3、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本基金对资产支持证券从以下方面综合定价,选择低估的品种进行投资。主要包括信用因素、流动性因素、利率因素、税收因素和提前还款因素。”

(六) 调整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调整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债高信用等级债券财富指数”。

(七) 调整基金的投资限制

调整基金的投资限制为“(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其中投资于高等级信用债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一年;本基金持有的债券剩余期限不超过三年,其中含权债券以行权日计算剩余期限;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1)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2)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除(2)、(9)、(11)、(13)外),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八) 调整基金的估值方法

调整基金的估值方法为:“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成本能够近似体现公允价值,基金管理人应持续评估上述做法的适当性,并在情况发生改变时做出适当调整;

(4)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则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2. 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4.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5.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6.存款的估值方法

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确认利息收入。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九) 调整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调整基金的费用与税收为“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3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3.本基金C类和E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25%。各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E×销售服务费年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的该类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经登记机构分别支付给各个基金销售机构,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十) 调整基金的申购、赎回、管理费、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的费用

调整后的基金申购、赎回费用、管理费、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见下表:

基金费率

费用类别 费率(设申购金额为M) A类份额 C类和E类份额

申购费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

申购本基金的养老金客户)

M〈100万 0.06%

-

100万≤M〈200万 0.04%

200万≤M〈500万 0.02%

M ≥500万 每笔500元

申购费(其他客户)

M〈100万 0.60%

100万≤M〈200万 0.40%

200万≤M〈500万 0.20%

M ≥500万 每笔500元

赎回费率

持有基金时间T A类份额 C类和E类份额

T<7 天 1.5% 1.5%

7天≤T 0% 0%

销售服务费率 - - 0.25%

管理费率 0.30%/年

托管费率 0.10%/年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十一) 调整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调整基金的收益与分配为:“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二) 调整基金的信息披露

调整基金的信息披露为:“《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十三)其他对基金合同的必要调整

除上述内容的调整需要修改《基金合同》以外,基金管理人需要根据法律法规及转型后的民生加银高等级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产品特征修订《基金合同》的相关内容。修改后的基金合同(即《民生加银高等级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即《民生加银高等级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已经中国证监会变更注册。

《基金合同》的具体修改内容见附件:《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三、基金管理人就方案相关事项的说明

(一)基金的历史沿革

民生加银家盈理财月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民生加银家盈理财月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13] 246号文)准予募集。基金管理人为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原民生加银家盈理财月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于2013年4月17日至2013年4月23日公开募集,募集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原《民生加银家盈理财月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2013年4月25日生效。

(二)基金转型的可行性

1、本基金转型不存在法律障碍

《基金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行使下列职权:……(二)决定修改基金合同的重要内容……”。

《基金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就审议事项作出决定,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但是,转换基金的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提前终止基金合同、与其他基金合并,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并予以公告。”

依据民生加银家盈理财月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合同规定,基金转型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且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属于特别决议,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为有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因此,民生加银家盈理财月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不存在法律方面的障碍。

2、基金转型不存在技术障碍

民生加银家盈理财月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后,将进行基金份额变更登记,即原民生加银家盈理财月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变更为民生加银高等级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C类基金份额,基金代码为000089。原民生加银家盈理财月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B类基金份额变更为民生加银高等级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基金代码为000090。原民生加银家盈理财月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E类基金份额变更为民生加银高等级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E类基金份额,基金代码为000715。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已就变更登记有关事项进行了充分准备,技术可行。基金转型不存在技术障碍。

四、基金转型的主要风险及预备措施

本基金基金转型调整方案存在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否决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已对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了走访,认真听取了持有人意见,拟定议案综合考虑了持有人的要求。议案公告后,我们还将再次征询意见。如有必要,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意见,对修改方案进行适当的修订并重新公告。基金管理人可在必要情况下,预留出足够的时间,以做二次召开或推迟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的充分准备。

如果本方案未获得持有人大会批准,基金管理人计划按照有关规定重新向持有人大会提交议案。

基金管理人: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0年5月21日

附: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民生加银家盈理财月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变更注册前的《基金合同》” )与《民生加银高等级

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草案)》(“变更注册后的《基金合同》” )修改前后对照表

章节 变更注册前的《基金合同》条款 变更注册后的《基金合同》条款

一、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

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

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

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三) 民生加银家盈理财月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

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

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

险。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

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

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

(三) 民生加银高等级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民生加

银家盈理财月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 民生加银家盈

理财月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

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其转型后的民生加银高等级信用债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已经中国证监会变更注

册。

中国证监会对民生加银家盈理财月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的核准以及其转型为本基金的变更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

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

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

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六)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

等内容,将不晚于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二、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

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民生加银家盈理财月度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民生加银家盈理财月度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

5.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民生加银家盈理财月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

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民生加银家盈理财月度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民生加银家盈理财月度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基金法》: 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1年6月9日颁布、同年10月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

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9日颁布、同年7月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

监督管理委员会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实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

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

资人的合称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

定额投资等业务

27.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

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

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

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8.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注册

登记机构为 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民生加银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29.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

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0.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

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

投资等业务导致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1.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

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

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3.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

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35、运作周期:指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日或基金份额申购

申请日起每一个月为一个运作周期

36、运作期起始日:对于每份认购份额的第一个运作期起始

日,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对于每份申购份额的第一个运作期起始

日,指该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对于上一运作期到期日未赎回的

每份基金份额的下一运作期起始日,指该基金份额上一运作期到

期日后的下一工作日

37、运作期到期日:对于每份基金份额,第一个运作期到期日

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下同)或基金份额申购申请

日(对申购份额而言,下同)起对应的次一个月的月度对日(如该

日为非工作日或无此对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第二个运作期

到期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或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对应的次两个

月的月度对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以此

类推

44.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

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5.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

定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七日年化收

益率的过程

56.摊余成本法:指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

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

际利率法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57.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

份额的日收益

58.七日年化收益率:指最近七个自然日(含节假日)的每万

份基金净收益折算出的年收益率

60.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

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62. 基金份额类别:指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金额或销售渠道

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本基金将设A类和B类和E

类三类基金份额,三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并分别公布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七日年化收益率

63.升级:指当投资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A 类基金份额

达到B类基金份额的最低份额要求时,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自动

将投资人在该基金账户保留的A类基金份额全部升级为B类基金

份额

64.降级:指当投资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B类基金份额不

能满足该类基金份额的最低份额要求时,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自

动将投资人在该基金账户保留的B类基金份额全部降级为A类基

金份额

65.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

法克服且在本基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

生的,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基金合同的客

观事件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

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民生加银高等级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由民生加银家盈理财月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民生加银高等级信用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

5.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民生加银高等级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

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民生加银高等级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民生加银高

等级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9.《基金法》: 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

施, 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

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

9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

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

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

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

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1.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8.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

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

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9.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民

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

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30.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1.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

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

业务导致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2.基金合同生效日:指《民生加银高等级信用债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生效日,原《民生加银家盈理财月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自同一日终止

51.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

份额总数

52.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

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4. 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

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

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

平对待

55.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

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

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7. 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根据投资者申购本基金的申购费

率、销售渠道及销售服务费用收取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

的类别。 本基金将设A类和C类和E类三类基金份额,三类基金份

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并分别公布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58.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

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三、 基金的基本情

(一)基金的名称

民生加银家盈理财月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对于A类和B类基金份额, 第一个运作期指基金合同生效日

(对认购份额而言,下同)或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对申购份额而

言,下同)起(即第一个运作期起始日),至基金合同生效日或基金

份额申购申请日次一个月的月度对日 (即第一个运作期到期日。

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到下一工作日)止。 第二个运作

期指第一个运作期到期日的次一工作日起,至基金合同生效日或

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对应的次两个月的月度对日(如该日为非工

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止。 以此类推。

本基金以运作期滚动的方式运作, 每个运作期到期日前,A

类和B类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提出赎回申请。 每个运作期到期

日,A类和B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提出赎回申请。 如果A类和B类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运作期到期日未申请赎回,则自该运作期

到期日下一工作日起该基金份额进入下一个运作期。 在基金份

额对应的每个运作期到期日,基金管理人办理该基金份额对应的

未支付收益的结转。

A类和B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运作期到期日申请赎回的,基

金管理人按照招募说明书“九、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的约定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赎回事宜。

对于E类基金份额, 第一个运作期指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

(对申购份额而言,下同)起(即第一个运作期起始日),至基金份

额申购申请日次一个月的月度对日(即第一个运作期到期日。 如

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到下一工作日)止。 第二个运作期

指第一个运作期到期日的次一工作日起,至第一个运作期到期日

次一个月的月度对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或无月度对日,则顺延

至下一工作日)止。 以此类推。

E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在每个运作期起始日 (含起始日)进

行预约赎回, 可预约时间截止至本运作期到期日的前1个工作日

15:00。 如果E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运作期到期日的前1个工

作日15:00前未申请预约赎回, 则自该运作期到期日下一工作日

起该基金份额进入下一个运作期。 在基金份额对应的每个运作

期到期日, 基金管理人办理该基金份额对应的未支付收益的结

转。

E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运作期到期日的前1个工作日15:00前

申请预约赎回的,基金管理人按照招募说明书“九、基金份额的申

购、赎回”的约定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赎回事宜。 ”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在综合考虑基金资产收益性、 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基础上,通

过积极主动的投资管理, 力争实现超过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

益。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金额

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

元。

(六)基金份额初始面值和认购费用

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

(七)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八)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1.基金份额分类

本基金根据投资者认购、申购本基金的金额或销售渠道的不

同, 对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按照不同的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

用,因此形成不同的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将设A类和B类和E类

三类基金份额,三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并分别公布每

万份基金净收益、七日年化收益率。 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 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份额分类进行调整并公

告。

2.基金份额类别的限制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不同基金份

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但依据招募说明书约定因认购、申购、

赎回、 基金转换等交易而发生基金份额自动升级或者降级的除

外。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B类基金份额和E类基金份额的金额限

制具体见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履行相关程序

后,调整认(申)购各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限制及规则,基金管

理人必须至少在开始调整之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

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3、基金份额的自动升降级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升降级的数量限制及规则,由基金管理

人在招募说明书中规定。E类基金份额不适用A类与B类基金份额

间的升级和降级规则。

(一)基金的名称

民生加银高等级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在综合考虑基金资产收益性、 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基础上,通

过对高等级信用债积极主动的投资管理,力争实现超过业绩比较

基准的投资收益。

(五)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六)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1.基金份额分类

本基金根据投资者申购本基金的申购费率、销售渠道及销售

服务费用收取的不同,因此形成不同的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将

设A类和C类和E类三类基金份额,三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

码,并分别公布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在投资人申购时收取申购费

用、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A

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不收取申购

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C、E类基金份额。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

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

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可增加、减少或调整

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变更收费方式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的销

售、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等,并在调整实施之日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不需要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基金份额类别的限制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不同基金份额类别

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和E类基

金份额的金额限制具体见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履行相关程序

后,调整申购各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限制及规则,基金管理人

必须至少在开始调整之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四、 基金的历史沿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具体发售时间

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发售方式

通过基金销售网点(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

的代销网点,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公开发售。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利息转份额的具体的数额以注册登记机

构的记录为准。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4.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

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 认购申请的确认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 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

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

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

此产生的投资者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

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3.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

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4.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

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四、基金的历史沿革

民生加银高等级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民生加银家

盈理财月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民生加银家盈理财月

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民生加银家盈理

财月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13] 246号

文)准予募集。 基金管理人为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

托管人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民生加银家盈理财月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于2013年4月17

日至2013年4月23日公开募集, 募集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

监会办理备案手续。 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原《民生加银家盈

理财月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2013年4月25日生效。

经中国证监会X年X月X日 《关于准予民生加银家盈理财月

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的批复》,民生加银家盈理财月

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就基金变更事宜进行变更注册,并自X年

X月X日至X年X月X日民生加银家盈理财月度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民生加银家盈理财月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

议案》,内容包括民生加银家盈理财月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调

整运作方式、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的投资、份额分类、基

金资产的估值、基金的收益与分配、基金的信息披露以及修订基

金合同。 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

生效。 自X年X月X日起,由原《民生加银家盈理财月度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而成的《民生加银高等级信用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原《民生加银家盈理财月度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日起失效。

五、基金的存续

五、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1.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

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并且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 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

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基金管理人应

当自基金募集结束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

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

毕,基金合同生效。

2.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

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3. 本基金合同生效前, 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用账

户,任何人不得动用。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形成的利息将折成

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利息转份额的

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二)基金募集失败

1.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则基金募集失败。

2.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

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

人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销机构不

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为基金募集支

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

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20个工作日达不到200人,或

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向

中国证监会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五、基金的存续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

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

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

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六、 基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网

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若基金管

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 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

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

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在每个运作期到期日

办理基金份额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

外。 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

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

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一个月开始办理

申购,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具体业务办理时

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份额每个运作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方可就该基金

份额提出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次一个

月的月度对日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

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

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

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申请且注册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视为下一

开放日的申请。

3.E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在每个运作期起始日(含起始日)进

行预约赎回, 可预约时间截止至本运作期到期日的前1个工作日

15:00。 如果E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运作期到期日的前1个工

作日15:00前未申请预约赎回, 则自该运作期到期日下一工作日

起该基金份额进入下一个运作期。

E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运作期到期日的前1个工作日15:00前

申请预约赎回的,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规定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赎回事宜。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确定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人民币

1.00元;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

额申请;

3.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注册登记机构按照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因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持有的基金份额进

行顺序赎回;注册登记机构只办理在赎回申请提交当日即运作期

到期日对应的到期份额。 若提交赎回申请的份额超出到期份额,

注册登记机构对超出到期份额的部分将确认为失败;

4.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其持有的本基金基金份额时,基金

管理人在结算该基金份额对应的待支付收益后,向该基金份额持

有人支付赎回款项;

5.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

内撤销。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

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

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

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T日提交的有效申

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

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

接收到申请。 申购、赎回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

确认结果为准。 因投资人怠于履行该项查询等各项权利,致使其

相关权益受损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不承担

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

(五)申购和赎回的金额

1.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

金额以及每次赎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2.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

金份额余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3.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

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4.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

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

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

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

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

控制。 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5.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

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保持为人民币1.00元。

2. 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与赎回费用。

3.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

算详见招募说明书。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

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

招募说明书,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赎回金额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

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

产承担。

(七)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投资者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

机构在T+1 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2.投资者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

机构在T+1 日为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

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

4. 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

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注册登记机构

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

统无法正常运行。

发生上述除第4、7、8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

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

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

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

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时,基金管理

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

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

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

支付。 若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延期支付最

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投资人在申请赎

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

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

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

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

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

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

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

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

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

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

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

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

理。

(4)暂停赎回:连续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

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

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

寄、 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

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一)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

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

告。

2. 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消除的,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

开放日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

益、七日年化收益率。

3.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

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

告。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

司法强制执行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

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

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

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

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

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

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

户申请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六)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

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

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基金份额所产

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仍然参与收益分配,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网

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

示。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

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

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

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

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

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

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

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

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

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

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

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

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

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

额申请;

3. 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登记机构基金份额登

记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4. 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

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

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5.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

内撤销;

6. 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

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

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

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 (T日),在

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

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

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

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基金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

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

赎回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

结果为准。 因投资人怠于履行该项查询等各项权

利,致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

果。

(五)申购和赎回的金额

1.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购和每

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回的最低份额,具体

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2.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

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

明书。

3.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

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4.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

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

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

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

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

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

书或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

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

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保持为人民币1.00

元。

2. 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与赎回费用。

3.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

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申购份额计算结

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

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赎

回金额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

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七)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投资者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 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

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2.投资者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 日为投资者扣除权益并

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3.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

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体上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

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4. 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

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

注册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

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发生上述除第4、7、8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

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

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

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

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

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

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

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

可延期支付。若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

额赎回,延期支付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在

指定媒体上公告。投资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

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

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

理并予以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

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

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

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

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

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

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

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

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

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

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

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

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

动延期赎回处理。

(4)暂停赎回:连续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

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

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

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

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

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

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

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 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消除的,基金管理

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

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七日年化收益率。

3.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

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

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

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

放的公告。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

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

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

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

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

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

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若基金

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

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

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

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

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

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

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

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

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

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

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

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

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

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

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 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

日收市后计算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

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

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赎回遵循“先进先出” 原则,即按照登记机

构基金份额登记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4. 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

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

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

具体规定为准;

5.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

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6. 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

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

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

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 (T日),在

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

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

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

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基金销售

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

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

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因投资人怠于履行该项查询等各项权利,致使其相

关权益受损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

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购和每

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回的最低份额,具体

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

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

明书或相关公告。

3.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

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

关公告。

4.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

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

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

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

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

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

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

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

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

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

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

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

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用由A类基金份额投资人承

担, 不列入基金财产。C类、E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

购费用。 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

点后两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

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

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

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中列示。赎回金额单位为元。赎回金额计算结果

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用由A类基金份

额投资人承担, 不列入基金财产。C类、E类基金份

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5.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赎回费用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依照相关法律法规

设定,具体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未归入基金财产

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其

中,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6.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

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

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

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

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

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7.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

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

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

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投资者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

基金登记机构在T+1 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

注册登记手续。

2.投资者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

基金登记机构在T+1 日为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理

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3.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

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

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4. 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

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

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注册

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发生上述除第4、7、8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

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

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

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6. 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

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

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

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

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连续两个或

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按基金合同的相关

条款处理。投资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

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

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

以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

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

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

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

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

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

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

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

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

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

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

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

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

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4)暂停赎回:连续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

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

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

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

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

关处理方法,并在两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

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 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消除的,基金管理

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

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

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

六、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

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

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

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

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

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

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六)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

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注册登记机构

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基金份额所产生的权益

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仍然参与收益分配,法律法

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

放的公告。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

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

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

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

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

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

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

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

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

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

费。

(十六)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

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

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

被冻结的, 被冻结基金份额所产生的权益一并冻

结,被冻结部分仍然参与收益分配,法律法规或监

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基金合同当

事人及权利义

(二)基金托管人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二)基金托管人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七、基金合同当

事人及权利义

(四)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

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

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

的业务规则;

(五)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

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

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

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

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七日年化收益率;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

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

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

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六)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

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七)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

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

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

年化收益率;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

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

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

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

施;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

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

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四)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

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

调整有关基金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

务规则;

(五)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和登记事宜;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

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

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六)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七)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

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

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

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

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

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

施;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3) 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

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

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

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

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

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4)交纳基金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

同》所规定的费用;

八、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二)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或持有基金份额10%以上 (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

日的基金份额计算)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和

提高销售服务费,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或

销售服务费标准的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

的其他事项;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情形。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 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

更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销售服务费率或收

费方式;

(三)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2.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

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

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

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10%(含)以上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

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

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

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

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

份额10%(含)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

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

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

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

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四)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

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 (以下简称

“召集人” )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

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

须于会议召开日前30日在指定媒体公告。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

开会、通讯方式开会及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允许

的其他方式开会。

(2) 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

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如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

决效力。

(3) 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

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4) 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

会议通知载明, 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采用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

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5)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1) 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

计显示,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

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含50%);

2) 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

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人持有基金

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

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

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

人持有的注册登记资料相符。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1)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或/

和基金管理人(分别或共同称为“监督人” )到指定

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3) 召集人在监督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

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书面表决意见,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

知拒不到场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4)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和授权他人代表出

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以上;

5)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

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提交的持有基

金份额的凭证、 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注册登记机构记

录相符。

(六)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 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

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10%(含) 以上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

开事由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

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

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

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

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

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

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

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含)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

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

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

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修改,应当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30日及时公告。否

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

期有30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

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

进行表决, 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

议。

大会由召集人授权代表主持。基金管理人为召

集人的,其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

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50%

(含)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

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

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量、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第2个

工作日在公证机关及监督人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

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

绝到场监督, 则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的决议有

效。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

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七)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二)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或提高销售服务费;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

(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

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

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

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

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

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

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 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

更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销售服务费率

或收费方式;

(三)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2.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

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

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

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

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

管理人应当配合。

3.代表基金份额10%(含)以上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

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

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

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

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

份额10%(含)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

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

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

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

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四)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

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 (以下简称

“召集人” )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

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

须于会议召开日前30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

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

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公司

结合实际情况及法规要求,可补充会议召开的其他

方式或表决形式。)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

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

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

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

合以下条件时, 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

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

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含

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

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

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

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

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或基金合同约

定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

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基金合同约定

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

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

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

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

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

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

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

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

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

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

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含二分之一); 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

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

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

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

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

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 (含三分

之一) 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

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

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

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

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

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

记机构记录相符。

(六)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

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金

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

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

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

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

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

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

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

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

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

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

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

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

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

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

份证明文件号码、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

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

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

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七)表决

八、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

等的表决权。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

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

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含)以上通过方为有

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

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

其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

二)通过方为有效;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

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终止基金合同必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

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

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

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

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

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

基金份额总数。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

票表决。

6.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

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八)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

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

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授权的一名监

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的授权代表未出席,则大会主持人可自行选举

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

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

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大会主持人未进行

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

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

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

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

一次。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在监督人派出的授权

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

程予以公证; 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

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3名监票人进行计票, 并由

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

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

别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

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

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

日起生效。

2.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

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

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

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2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

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

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七)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

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

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

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

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

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

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

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

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

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

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

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

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

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

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

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八)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

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

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

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

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

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

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

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

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

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

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

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

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

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

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

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

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

决结果。

(九)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

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

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

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

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

的更换条件和

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更换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如下程序进行: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者单

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原基金管理人

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新任基金管理人形

成决议,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3)核准: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

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

方可执行;

(4)交接:原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

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

移交手续,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及时接收,并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5)审计:原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

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

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审计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6)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

新任基金管理人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2日内公

告;

(7)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

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

基金名称中与原任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者单

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原基金托管人

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新任基金托管人形

成决议,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3)核准: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

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

方可执行;

(4)交接: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

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

财产和托管业务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

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

金资产总值;

(5)审计: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

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

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审计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6)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

新任基金托管人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2日内公

告。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

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

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2日内在指定媒

体上联合公告。

(四)新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管理业务或新基金

托管人接收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原基金管

理人或原基金托管人应继续履行相关职责,并保证

不做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的行为。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

其他情形。

2.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更换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如下程序进行: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

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

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

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决

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

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

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

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

效后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

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

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

交手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

产总值;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

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

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

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

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

其他情形。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

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

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

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决

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

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

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

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

效后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

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

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

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

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

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

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

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

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

告。

(四)新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

管理业务或新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接收

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

金托管人应继续履行相关职责,并保证不做出对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的行为。

十、基金的托管

基金财产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

托管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订立

《民生加银家盈理财月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

管协议》。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

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登记、基

金财产的保管、基金财产的管理和运作及相互监督

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

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法》、基金

合同及有关规定订立 《民生加银高等级信用债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订立托管协议的目

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

产的保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

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

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

十一、基金份额

的登记

(一)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清算

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建立和

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

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二)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负责办理。基

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

的,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

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注册登记业务中的权利义务,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注册登记机构享有如下权利: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制定和调整注册

登记业务的相关规则;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注册登记机构承担如下义务:

1. 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

记业务;

2. 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办理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3.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申购、赎

回业务记录15年以上;

4.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

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投资人或基金带来的

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

形除外;

5. 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人办

理非交易过户等业务,并提供其他必要服务;

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一)本基金的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

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建立

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二)本基金的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

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负责办理。基金管

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登记业务的,应与代

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

机构在注册登记业务中的权利义务,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登记机构享有如下权利:

4.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登记业务的办

理时间进行调整,并依照有关规定于开始实施前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

5.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

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四)登记机构承担如下义务:

1. 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的登记业

务;

2. 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办理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3.妥善保存登记数据,并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称、身份信息及基金份额明细等数据备份至中国证

监会认定的机构。其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

起不得少于20年;

4.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

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投资人或基金带来的

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

形及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5. 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人办

理非交易过户等业务,并提供其他必要服务;

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

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一)投资目标

在综合考虑基金资产收益性、安全性和流动性

的基础上,通过积极主动的投资管理,力争实现超

过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

工具,包括现金、通知存款、一年以内(含一年)的

银行定期存款和大额存单、 剩余期限 (或回售期

限)在397 天以内(含397 天)的债券、资产支持证

券、中期票据;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

购、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短

期融资券,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本基金投

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

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直接在二级市场上买入股票、权证等

权益类资产,也不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和新股增

发。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

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

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投资将以保证资产的安全性和流动

性为基本原则,在对国内外宏观经济走势、财政政

策、货币政策变动等因素充分评估的基础上,判断

金融市场利率的走势,择优筛选并优化配置投资范

围内的各种金融工具, 进行积极的投资组合管理,

将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控制在合理的水平,提高基

金的收益。

1、利率策略

通过对各种宏观经济指标、资金市场供求状况

等因素的分析,判断政府宏观经济政策取向和资金

市场供求变化趋势,以此为依据判断金融市场利率

变化趋势。在对利率变动趋势做出充分评估的基础

上,结合历史及经验数据,确定资金的时间价值、流

动性溢价等要素, 动态调整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

限。

2、信用策略

本基金将适时跟踪发债主体的经营能力、偿债

能力、盈利能力等,运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内部

信用评级方法,对发债主体的信用风险进行全面有

效的分析, 从而降低因信用风险所带来的投资损

失。 内部的信用评级将结合行业所处的生命周期、

公司的发展状况以及未来的发展战略等,从公司的

短期偿债能力、长期偿债能力、营运能力、盈利能力

四个方面进行定量分析, 并对公司的发展战略、内

部控制、外部支持等方面进行定性分析,对定量分

析进行补充, 从而提高内部信用评级的有效性,挑

选出信用风险低、具有超额收益的投资品种。同时,

本基金将结合宏观经济环境、行业发展来适时跟踪

发债主体的发展状况,对发债主体的信用风险进行

适时评价,从而有效的抓住市场的交易机会。

3、个券选择策略

选择个券时,本基金将首先考虑安全性,优先

(一)投资目标

在综合考虑基金资产收益性、安全性和流动性

的基础上,通过对高等级信用债积极主动的投资管

理,力争实现超过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

工具,包括债券(国债、金融债券、中央银行票据、

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及超短

期融资券、次级债、政府机构债、地方政府债、可分

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资产支持证券、债券

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现金等

金融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

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

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等权益类资产,也不投资

于可转换债券 (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除

外)、可交换债券。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

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其中投资于高等

级信用债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本

基金所指的高等级信用债为信用评级在AAA(含)

以上的信用债。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

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

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

纳入投资范围。

十二、基金的投

配置央票、 短期国债等高信用等级的债券品种。此

外,本基金也将配置外部信用评级等级较高(符合

法规规定的级别)的企业债、短期融资券等信用类

债券。除安全性因素之外,在具体的券种选择上,本

基金将正确拟合收益率曲线,从而找出收益率出现

明显偏高的券种,并客观分析收益率出现偏高的原

因。若出现因市场原因所导致的收益率高于公允水

平,则该券种价格出现低估,本基金将对此类低估

品种进行重点关注。

4、流动性管理策略

本基金作为现金管理工具,必须具备较高的流

动性。 基金管理人将在遵循流动性优先的原则下,

综合平衡基金资产在流动性资产和收益性资产之

间的配置比例,通过现金留存、持有高流动性债券

种、正向回购、降低组合久期等方式提高基金资产

整体的流动性。同时,基金管理人将密切关注投资

者大额申购和赎回的需求变化,根据投资者的流动

性需求提前做好资金准备。

(四)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七天通知存款利率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证券市场中有

其他代表性更强或者更科学客观的业绩比较基准

适用于本基金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对业绩

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应经基

金托管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

应在调整前2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而

无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五)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短期理财债券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

基金中的较低风险品种,其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水

平低于混合型基金、 股票型基金和普通债券型基

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六)投资限制

1.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权证;

(2)可转换债券;

(3)剩余期限(或回售期限)超过397天的债

券、资产支持证券、中期票据;

(4)信用等级在AAA级以下的企业债券;

(5) 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

债券,但市场条件发生变化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6) 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

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7)中国证监会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后,本基金

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

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投资降低基金财产的

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

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

易日均不得超过150天;;

(2)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

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3)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

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债

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4)存款银行仅限于有基金托管资格、基金代

销资格以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资格的商

业银行。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

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存放在不具

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5%;

(5)本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397天但剩

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券摊余成本总计

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6)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

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

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

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20%,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

除外;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

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

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

级别评级为AAA以上(含AAA)的资产支持证券。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

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7)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

不低于以下标准:

1) 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1级或相当于

A-1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2)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豁免信用评级的短期融

资券,其发行人最近三年的信用评级和跟踪评级具

备下列条件之一:

i) 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A级或相当于

AAA级的长期信用级别;

ii)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低于中国主权评

级一个级别的信用级别(例如,若中国主权评级为

A-级, 则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为BBB+

级);

3)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

信用评级的,以国内信用级别为准;

4)本基金持有短期融资券期间,如果其信用

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

之日起20个交易日内予以全部减持。

(8) 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企业债券及

短期融资券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

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因证券市场

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

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0)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

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

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

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1)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

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

规或监管部门变更或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

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

除上述第(6)、(7)、(9)、(10)项另有约定

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

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

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

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

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

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

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

外。

3.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

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

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

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

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

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

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

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

禁止的其他活动。

(七)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计算方法

1.平均剩余期限(天)的计算公式如下:

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Σ投资于金融工具

产生的资产×剩余期限-Σ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

的负债×剩余期限+债券正回购×剩余期限)/ (投

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

的负债+债券正回购)

其中: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包括现金类

资产(含银行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证券

清算款、买断式回购履约金)、一年以内(含一年)的

银行定期存款、 大额存单、 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

(含397天)的债券、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

的资产支持证券、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逆回

购、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买断

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中国证监会及中国人民

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包括期限在一年

以内(含一年)正回购、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

券等。

采用“摊余成本法” 计算的附息债券成本包括

债券的面值和折溢价;贴现式债券成本包括债券投

资成本和内在应收利息。

2.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的确定

(1)银行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的剩余

期限为0天; 证券清算款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交

收日的剩余交易日天数计算;买断式回购履约金的

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

计算。

(2)一年以内(含一年)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

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

数计算。

(3) 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是指计算日至债券

到期日为止所剩余的天数,以下情况除外:允许投

资的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

利率调整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4)回购(包括正回购和逆回购)的剩余期限以计

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5)中央银行票据、资产支持证券的剩余期限以

计算日至中央银行票据、资产支持证券到期日的实

际剩余天数计算。

(6) 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

为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

(7) 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

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8) 组合中回售期限在397 天以内(含397 天)

的债券的剩余期限是指计算日至债券回售日为止

所剩余的天数;

(9) 短期融资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短期融

资券到期日所剩余的天数计算;

(10) 对其它金融工具,本基金管理人将基于审

慎原则,根据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参

照行业公认的方法计算其剩余期限。

平均剩余期限的计算结果保留至整数位,小数

点后四舍五入。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对剩余期限计算方

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债权人权利的

处理原则及方法

1.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

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

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九)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

券。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奉行“自上而下” 和“自下而上” 相结

合的主动式投资管理理念, 采用价值分析方法,在

分析和判断财政、货币、利率、通货膨胀等宏观经济

运行指标的基础上,自上而下确定和动态调整大类

资产比例和债券的组合目标久期、期限结构配置及

类属配置;同时,采用“自下而上” 的投资理念,在

研究分析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供求关系、收益率

水平、税收水平等因素基础上,自下而上的精选个

券,把握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投资机会。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结合国内外宏观经济环境、货币财政

政策形势、证券市场走势的综合分析,主动判断市

场时机,着重分析进行积极的资产配置,确定在不

同时期和阶段基金在各类固定收益类证券的投资

比例,以最大限度地降低投资组合的风险、提高投

资组合的收益。

2、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债券投资策略主要包括债券投资组

合策略和个券选择策略。

(1)债券投资组合策略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策略采用自上而下进行分

析,从宏观经济和货币政策等方面,判断未来的利

率走势,从而确定债券资产的配置策略;同时,在日

常的操作中综合运用久期管理、收益率曲线形变预

测等组合管理手段进行债券日常管理。

1)久期管理

本基金通过宏观经济及政策形势分析,对未来

利率走势进行判断, 在充分保证流动性的前提下,

确定债券组合久期以及可以调整的范围。

2)收益率曲线形变预测收益率曲线形状的变

化将直接影响本基金债券组合的收益情况。本基金

将根据宏观面、货币政策面等综合因素,对收益率

曲线变化进行预测, 在保证债券流动性的前提下,

适时采用子弹、杠铃或梯形策略构造组合。

(2)个券选择策略

在个券选择上, 本基金重点考虑个券的流动

性,包括是否可以进行质押融资回购等要素,还将

根据对未来利率走势的判断,综合运用收益率曲线

估值、 信用风险分析等方法来评估个券的投资价

值。

本基金将重点关注具有以下一项或者多项特

征的债券:

1)信用等级高、流动性好;

2)资信状况良好、未来信用评级趋于稳定或

有明显改善的企业发行的债券;

3)在剩余期限和信用等级等因素基本一致的

前提下,运用收益率曲线模型或其他相关估值模型

进行估值后,市场交易价格被低估的债券;

4)公司基本面良好,具备良好的成长空间与

潜力。

(3)信用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国债、央行票据、政策性金

融债、地方政府债及高等级信用债券。其中,信用债

券的信用利差与债券发行人所在行业特征和自身

情况密切相关。本基金将通过行业分析、公司资产

负债分析、公司现金流分析、公司运营管理分析等

调查研究, 分析违约风险即合理的信用利差水平,

对信用债券进行独立、客观的价值评估。

3、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本基金对资产支持

证券从以下方面综合定价,选择低估的品种进行投

资。主要包括信用因素、流动性因素、利率因素、税

收因素和提前还款因素。

(四)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债高信用等级债

券财富指数

中债高信用等级债券财富指数由中央国债登

记结算公司编制,该指数旨在综合反映较高信用等

级债券全市场整体价格和投资回报情况。该指数涵

盖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指数成份券种主要包

括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企业债、公司债等固定收

益品种。该指数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能够反映

较高信用等级债券市场总体走势,适合作为本基金

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

证券市场中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或者更科学客观的

业绩比较基准适用于本基金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

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根据实

际情况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调整业绩比

较基准应经基金托管人同意,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前2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

上予以公告,而无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五)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

收益率理论上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高于

货币市场基金。

(六)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

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投资降低基金财产的

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

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

金资产的80%,其中投资于高等级信用债的比例不

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

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一年;本基金

持有的债券剩余期限不超过三年,其中含权债券以

行权日计算剩余期限;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

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

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

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完全按照

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

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5)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

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

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

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

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

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

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

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1)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

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

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

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2)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

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

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

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

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

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

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除(2)、(9)、(11)、(13)

外),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

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

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

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

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

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

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

行。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

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

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

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

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

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

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

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

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

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

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

进行审查。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债权人权利的

处理原则及方法

1.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

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

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基金的融资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

十三、基金的财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

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本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

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易清算资金的结

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

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

券托管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

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

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本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

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易清算资金的结

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

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

券托管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

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十四、基金资产

的估值

本基金通过每日计算基金收益并分配的方式,使基

金份额净值保持在1.00元。该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

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二)估值方法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 ,即估值对象

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

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 在剩余存续期内平均摊销,

每日计提损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

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 计算的基金资

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

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

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

新评估,即“影子定价” 。当“摊余成本法” 计算的

基金资产净值与“影子定价” 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

偏离达到或超过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风险

控制的需要调整组合,其中,对于偏离程度达到或

超过0.5%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一致后,参考成交价、市场利率等信息对投资组合

进行价值重估,使基金资产净值更能公允地反映基

金资产价值,并披露临时报告。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

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

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

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

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

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

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

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净收益,精确到小数点后4位,

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 七日年化收益率指以日

结转份额方式将最近七个自然日(含节假日)的每万

份基金净收益折算出的年收益率,精确到百分号内

小数点后3位, 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

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

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

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

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

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

行。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本基金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或者基金七日年化收

益率百分号内小数点后3 位以内(含第3 位)发生

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销机构、或投资人

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

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当事

人(“受损方” )的直接损失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

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

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估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2)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25%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5%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公告。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3. 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

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的利益,决定

延迟估值;

(七) 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

年化收益率的确认

本基金通过每日计算基金收益并分配的方式,

使基金份额净值保持在人民币1.00 元。

该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

的基础。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

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

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

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和七日年化收益率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

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

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2、3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

错误处理。

(二)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

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部门

有关规定。

1. 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

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有报价的,除会计准

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

于该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

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

件的, 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

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

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

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 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

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并在估值技

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

售或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

的, 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考

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

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2.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

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

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

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取得不切

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3. 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

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

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

应对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

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估值日第三

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

估值;

(2) 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

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估值日第三方

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

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

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如

基金管理人认为成本能够近似体现公允价值,基金

管理人应持续评估上述做法的适当性,并在情况发

生改变时做出适当调整;

(4) 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

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以活跃市

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

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计量日的公允价值;

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则

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2. 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

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

值净价估值。 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

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

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投资人回

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回售登记期截止日 (含当

日) 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

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

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

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

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

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

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

性。

6.存款的估值方法

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

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确认利息收入。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

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

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

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

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

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

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

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

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

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

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

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

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

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

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代销机构、或投资人自身

的过错造成差错,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

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当事人

(“受损方” )的直接损失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 给

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

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

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

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估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2)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八) 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

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

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

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

以公布。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4项

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

误处理。

十五、基金的费

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6.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

律师费;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0.27%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0.08%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3. 本基金A类和E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

费率为0.25%,对于由B类降级为A类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年基金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降级后的下一个

工作日起适用A类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率。

B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01%,对

于由A类升级为B类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年基金销

售服务费率应自其达到B类条件的开放日后的下一

个工作日起享受B类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率。E类

基金份额不适用A类与B类基金份额间的升级和降

级规则。各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

式如下:

H=E×销售服务费年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的该类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

日内从基金资产中划出,经注册登记机构分别支付

给各个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 日、休息日或

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

日支付。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

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

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

基金费用。 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

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

支付。

(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

情况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和销售服务

费率。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2日

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律

师费和诉讼费;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0.3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0.1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3. 本基金C类和E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

费率为0.25%。 各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计提的

计算公式如下:

H=E×销售服务费年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的该类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

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

动在月初5个工作日内、 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

资金支付,经登记机构分别支付给各个基金销售机

构,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

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

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费用自动扣划后,基

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

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

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

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

基金费用。 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

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根据 《民生加银

家盈理财月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

约定执行。

(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

情况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和销售服务

费率。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2日

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六、基金的收

益与分配

(二)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 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

分配权;

2.本基金根据每日各类基金份额收益情况,以

基金净收益为基准,为投资者每日计算当日各类基

金份额的收益并分配, 并在运作期期末集中支付。

投资者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

小数点后第3位采取去尾原则, 因去尾形成的余额

进行再次分配,直到分完为止;

3. 本基金的收益分配的方式约定为红利再投

资,不收取再投资费用。

4.本基金根据各类基金份额每日收益情况,按

当日收益全部分配,若当日净收益大于零时,为投

资者记正收益;若当日净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者

记负收益;若当日净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者不

记收益;

5.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计算并分配,累计收益

支付方式只采用红利再投资(即红利转基金份额)

方式。 若投资者在运作期期末累计收益支付时,累

计收益为正值, 则为投资者增加相应的基金份额,

其累计收益为负值,则缩减投资者基金份额。投资

者可通过在基金份额运作期到期日赎回基金份额

获得当期运作期的基金未支付收益;

6. 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

有基金的分配权益;当日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工

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

7.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况下,基金

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酌情调整以上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并于变更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体

上公告。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基金托

管人复核。本基金按日计算并分配收益,基金管理

人不另行公告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四)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每个工作日进行收益分配。每个开放日

公告前一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

益及七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

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披露节假日期间的各类基

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日的七

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各类基

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每个运作期到期日例行进行收益结转

确认(如遇节假日顺延),不再另行公告。

(二)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管

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

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

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

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

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

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

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

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

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

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

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四)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

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公告。

(五)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

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

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

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

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

《业务规则》执行。

十七、基金的会

计和审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7. 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

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书面确认。

(二)基金的审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年度

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

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

立。

3.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经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可以更换。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基金管理人应当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

告。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7. 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

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书面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

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

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

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

互独立。

3.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经通报基金托管人。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基

金管理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公告。

十八、基金的信

息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运作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

当依法披露基金信息, 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

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

其他组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

息披露义务人应按规定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披

露事项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

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 )和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 )等媒介披

露。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

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

份额发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

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

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

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

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

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

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按照 《基金法》、《信息披露办

法》、基金合同编制并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

基金招募说明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合

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

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

将在公告的15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更新后

的招募说明书公告内容的截止日为每6个月的最后

1日。

(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 将基

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各

自网站上。

(三)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 《基金法》、《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

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四)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

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

(五)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

份基金净收益、七日年化收益率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

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

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

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

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

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

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及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若

遇法定节假日, 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

披露节假日期间的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

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日的七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

日后首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

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日每万份基金份额净收益=当日基金的净收益

当日基金总份额×10000

上述收益的精度为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至

小数点后4位。

按日结转份额的七日年化收益率

-@其中:Ri 为最近第i 公历日(i=1,2……7)的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采取

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小数点后3位,如不足7日,则采

取上述公式类似计算。

3. 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

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

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的次

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

收益、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

上。

(六)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

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

人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

息资料。

(七)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季度

报告

1.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

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

年度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

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2.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

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

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

刊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

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4.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本基金管理人可

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

告。

5.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按有关规定分别报中国

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6.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

例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

投资者利益, 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季度报告、半

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文件中“影响投资

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

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

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7.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

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

一、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运作办

法》、《信息披露办法》、《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等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

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 )及指

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 )等媒介披

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

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

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

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

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

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 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

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

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

重大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

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

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

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

基金招募说明书。

(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

文件, 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

生重大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

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

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

信息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

(三)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合同、托管

协议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关于审议民生加银家盈理

财月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事宜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表决通过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将基

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 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

指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金销

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 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

《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

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

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

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

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

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

人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

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基金季度报

1.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

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

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

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

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2.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

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

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

报刊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

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

报刊上;

4.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

例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

投资者利益, 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季度报告、中

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文件中“影响投资者

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

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

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5.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

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

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

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

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

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

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 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

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

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

发生变更;

7. 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

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 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

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

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

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

动性风险分析等。

(八)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

事件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

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

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

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

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

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

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

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

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

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 基金资产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资产净值

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基金变更、增加或减少代销机构;

20.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

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

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

申购、赎回;

26.当“摊余成本法”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

“影子定价” 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偏离程度达到或

超过0.5%的情形;

27.本基金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基金份额升

降级规则;

28.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

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9.中国证监会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九)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

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

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

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十二)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或更新后的

招募说明书、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和基

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七

日年化收益率公告等文本文件在编制完成后,将存

放于基金管理人所在地、基金托管人所在地,供公

众查阅。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

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

查阅。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在指定媒体上公

告。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过百分之三十;

10.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

务的诉讼或仲裁;

11. 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

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

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

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

罚;

12.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

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

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

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3.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4.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

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5.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16.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7.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8.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

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9.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

申购、赎回申请;

20.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

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1. 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2.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

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

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

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

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

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

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

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十一)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

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

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

则等法律法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

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

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

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

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

披露的基金信息, 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

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

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

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

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

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

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

终止后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

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

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

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

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

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

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十二)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 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

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

章节的规定进行。

十九、基金合同

的变更、终止与

基金财产的清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基金合同变更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

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同意。

(1)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2)变更基金类别;

(3)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4)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5)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和

提高销售服务费。但根据适用的相关规定提高该等

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的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

的其他事项;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

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基金销售服

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 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

更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

同进行修改;

(4)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

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 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影响;

(6)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7) 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2. 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于中国证监会

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并自生效之日

起2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

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 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

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

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 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

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合同终止时,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

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

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

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

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

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

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基金财产清算程

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

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

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

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

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

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组公

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

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告。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

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

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

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

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

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

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

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

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

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

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

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

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

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

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

算期限相应顺延。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

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

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

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个工作

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

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二十二、基金合

同的效力

(一)本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加盖公

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或盖

章),在基金募集结束,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并

获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三)本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八份,除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各持两份外,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两份。每份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

力。

(四)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办

公场所查阅,但其效力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一)本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加盖公

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或盖

章), 经2019年XX月XX日民生加银家盈理财月度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

过,并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2019年

XX月XX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原《民生加银家

盈理财月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同日

起失效。

(三)本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各持两份外,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两份。每份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

力。

(四)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

场所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