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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治低碳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20-05-28 06:42:47

基金管理人: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五月

天治低碳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本基金由天治品质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5 年 12 月 10 日证监许可【2015】2898 号文变更注册,并依据 2016 年 4 月 18 日天治品

质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天治品质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调整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基金费用、收益分配方式、估值方法以及修订基金

合同等,并更名为“天治低碳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自 2016 年 4 月 18 日起,

《天治低碳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原《天治品质优选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日起失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天治低碳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

会变更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变更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

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

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根据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

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

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投

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

理风险,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因交收违约和投资债券引发的信用风险,基金投

资对象与投资策略引致的特有风险等。本基金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将会面临信用风险及

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主要是由目前国内中小企业的发展状况所导致的发行人违约、不按时

偿付本金或利息的风险;流动性风险主要是由债券非公开发行和转让所导致的无法按照合理

的价格及时变现的风险。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特殊性,本基金的总体风险将有所提高。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型基

金、货币市场基金。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

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

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

天治低碳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

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

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但在基金运

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的除外。

本招募说明书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除特别说明外,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20 年 4 月 30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9 年 12 月 31 日。

本招募说明书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 年 9

月 1 日起执行。

天治低碳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目 录

一、绪言...........................................................................................................................................1

二、释义...........................................................................................................................................2

三、基金管理人...............................................................................................................................6

四、基金托管人.............................................................................................................................14

五、相关服务机构.........................................................................................................................20

六、基金的历史沿革.....................................................................................................................40

七、基金的存续.............................................................................................................................41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42

九、基金的投资.............................................................................................................................50

十、基金的业绩.............................................................................................................................60

十一、基金的财产.........................................................................................................................61

十二、基金资产估值.....................................................................................................................62

十三、基金收益与分配.................................................................................................................67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69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71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72

十七、风险揭示.............................................................................................................................78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82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84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97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12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114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117

二十四、备查文件.......................................................................................................................118

天治低碳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其他有关规定及《天治低碳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天治低碳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

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投资人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由天治品质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本招募说明书由本基金管理人解释。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

书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变更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

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

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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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天治低碳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本基金由天治品质优选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

2、基金管理人:指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天治低碳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

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天治低碳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天治低碳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天治低碳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及其更新(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 年 9

月 1 日起执行)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

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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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起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

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

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

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

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

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天

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6、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

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申购、赎

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天治低碳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

原《天治品质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同一日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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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

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存续期:指《天治品质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至《天治低碳经济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基金转型:指对包括天治品质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

策略、基金费用、收益分配方式、估值方法、修订基金合同并更名为“天治低碳经济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等一系列事项的统称

3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4、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35、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6、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7、《业务规则》:指《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

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8、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

的行为

39、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

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

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

的行为

41、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

机构的操作

42、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

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

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3、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

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

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4、元:指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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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

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6、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

产的价值总和

47、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8、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49、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

值的过程

50、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

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1、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52、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

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

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

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3、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

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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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莲振路 298 号 4 号楼 231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复兴西路 159 号

法定代表人:单宇

设立日期: 2003 年 5 月 27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73 号

组织形式: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1.6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 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60371155

联系人:赵正中

股权结构:吉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出资 9800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61.25%;中国吉林森林

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出资 6200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38.75%。

二、基金管理人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经理层成员

单宇先生:董事长,硕士学历,曾任吉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证券投资部经理,吉林省宝路

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备组成员,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

理、监事长,东北证券副总裁、副总裁兼合规总监,东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东北

证券党委副书记,东证融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现任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

事长。

徐克磊先生:董事,硕士学历,曾任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原湘财合丰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泰达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IT 部总经理、综合管理部总经理、营销策划部总经理、公司

总经理助理兼业务副总监、总经理助理兼新闻发言人,现任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张纪军先生:董事,硕士学历,曾任吉林省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自营部业务员、研发部经

理、深圳子公司总经理,吉林省亚东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子公司董事长、总公司总经理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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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副总经理,现任吉林森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吉林森工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董事

长。

李巍先生:董事,中共党员,工程师职称。1996 年起加入吉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历任项

目经理、信托业务部副总经理、北京信托一部总经理,现任吉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市场总监兼

北京信托一部总经理。

武雷先生:独立董事,学士,曾任北京市政府对外服务办公室公务员、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

所律师、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合伙人,现任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合伙人。

王万军先生:独立董事,硕士研究生学历,曾任职于吉林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股份制工作

处,中国证监会吉林证监局,历任吉林证监局上市发行处副处长、机构监管处处长、上市公司监

管处处长,现任恒泰长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合规总监,并获聘担任深圳证券交易所理事会行政复

议委员会委员。

周鹏女士:独立董事,法学硕士,曾先后于中国环球律师事务所、金杜律师事务所、盛德国

际律师事务所、北京宽信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和资深律师,2012 年担任中国华安投资有限公司法

律顾问,2016 年担任中国信达(香港)控股有限公司风险总监兼法律顾问,现为上海耀良律师事

务所合伙人,为英国特许会计师公会准会员。

侯丹宇女士:监事会主席(职工监事),学士。历任吉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业务

部营业部经理、东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洪山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

察长、副总经理,现任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职工监事)、公司党支部委员、公司工

会主席。

牛葵女士:监事,本科学历,高级经济师。曾在吉林省信托有限公司星火项目部、证券部、

计划财务部、投行部、信托资产管理部工作,现任吉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监察审计部副总经理

(主持工作)。

米巍先生:监事,本科学历,中共党员。2008 年起加入中国吉林森林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先后在吉林新合木业、金桥地板集团及吉林森工集团总部工作,现任中国吉林森林工业集团有限

责任公司资本运营部副部长。

赵正中先生:职工监事,本科学历, 1998 年起就职于中国纺织大学,2000 年起就职于广发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03 年加入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信息技术部副总监,现任公司监察

稽核部总监。

张健先生,职工监事,硕士研究生。2003 年起加入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担任综合管

理部行政主管、副总监、总监,现任综合管理部总监、公司工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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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伟先生:督察长,学士,历任吉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星火项目处项目负责人、自营基金

业务部副经理、上海全路达创业投资公司董事长,现任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闫译文女士:副总经理,硕士研究生,中共党员,高级经济师职称。1996 年至 2009 年在吉

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任职,先后担任团总支书记、自营业务部副经理、经理、证券部经理、市

场研发部经理,2009 年 6 月起加入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公司财务总监、总经理助理、副

总经理,现任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首席信息官。

2、现任基金经理

许家涵先生:经济学、文学双学士,具有基金从业资格,证券从业经验 14 年。2005 年 7 月

至 2007 年 9 月就职于吉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任自营资金部职员,2007 年 9 月至今就职于天治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交易员、交易部总监助理、交易部副总监、交易部总监,现任公司投资

总监兼权益投资部总监,2019 年 2 月 28 日起任本基金的基金经理,2015 年 6 月 2 日起任天治核

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基金经理,2019 年 7 月 23 日起任天治财富增长证券投资基

金的基金经理。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2005 年 1 月 12 日至 2007 年 4 月 12 日,刘红兵先生任基金经理;2005

年 3 月 11 日至 2005 年 8 月 28 日,袁柏南先生与刘红兵先生共同管理本基金;2005 年 8 月 29 日

至 2010 年 5 月 28 日谢京先生任基金经理;2011 年 10 月 21 日起至 2014 年 1 月 29 日吴战峰先生

任基金经理。 2010 年 5 月 28 日至 2015 年 6 月 12 日秦海燕女士任基金经理。2014 年 1 月 29 日

至 2015 年 6 月 12 日陈勇先生任基金经理。2015 年 6 月 12 日起至 2019 年 3 月 6 日曾海先生任基

金经理。

3、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徐克磊先生,投资总监兼权益投资部总监许家涵先生,研究总

监兼研究发展部总监尹维国先生,投资副总监兼固定收益部总监王洋女士,量化投资部总监 TIAN

HUAN 先生。

4、上述人员之间无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职责

基金管理人应严格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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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

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

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

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

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

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

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

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

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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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5、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将遵守《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建

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不从事下列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

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

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牟取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包括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其中内控大

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对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总揽和指导,内控大纲明

确了内控目标、内控原则、内控环境、内控措施等内容。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控制制度、基金

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档案管理制度、信息系统管理制度、行政管理制度、监察稽核制度和

危机处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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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要求、业务流程等的具体说明。

1、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

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2)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科学、合理、有效,公司全体职员必须竭力维护内部控制

制度的有效执行,任何职员不得拥有超越制度约束的权力。

(3)独立性原则:公司应当在精简高效的基础上设立能充分满足公司经营运作需要的机构、

部门和岗位,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能上保持相对独立性。监察稽核部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

性,协助和配合督察长负责对公司各部门内部风险管理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4)相互制约原则: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过切实可行的

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5)防火墙原则:公司基金财产、固有财产和其他财产的运作应当分离,基金投资研究、

决策、执行、清算、评估等部门和岗位应当在物理上和制度上适当隔离。

(6)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力争

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7)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具有前瞻性,公司将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

境的改变和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及时对公司内部控制体系进行

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8)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在以上原则的基础上,建立定量的风险控制指标体系,使风

险控制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2、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组织体系及职能

公司内部控制组织体系是一个分工明确的组织结构,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董事会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作为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其主要职能是:检查

公司经理层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情况;监督、控制公司在机构设置、管理制度、

经营决策程序、内控体系等方面的合规合法性,发现问题及时向董事会汇报;研究拟订公司的风

险管理战略和政策,报董事会批准;组织制订公司风险控制制度;检查公司风险控制制度的完善

性;检查评估公司风险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检查公司部门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完善和执行;

负责组织对公司存在的重大风险隐患或出现的重大风险事故进行内部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和处理

意见报告董事会,由董事会决议作出处理。

(2)督察长:督察长负责公司的督察稽核工作,对董事会负责,对公司的各项制度、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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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合法合规性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察、稽核。

(3)内部控制委员会:内部控制委员会是公司内部协助经营管理层进行风险控制与风险管

理的非常设机构,负责公司内部控制层面的风险监控。

(4)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的最高投资决策机构,在内部控制组织体系

中负责基金投资决策层面的风险管理。

(5)监察稽核部:监察稽核部全面负责公司的监察稽核工作,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

管理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合规性监督检查,向公司管理层和有关机构提供独立、客观、公正的意

见或建议。

(6)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是每一个业务部门和员工重要的责任。各部门的主管在权限范

围内,对其负责的业务进行检查监督和风险控制。各个员工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

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本人的岗位职责进行自律。

3、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基本制度

(1)风险控制制度

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由一系列的具体制度构成。公司根据自身经营特点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

一、严密有效的四层监控防线:即一线岗位自控与互控为基础的第一层监控防线;部门内各子部

门、部门和部门之间的自控和互控为基础的第二层监控防线;内部监察稽核部对各岗位、各部门、

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的第三层监控防线;以内部控制委员会为主体的第四层监控防线,实

施对公司各类业务和风险的总体控制。

(2)监察稽核制度

公司设立独立的监察稽核部门。监察稽核部门的职责是依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

控制制度,在所赋予的权限内,按照所规定的程序和适当的方法对监察稽核对象进行公正客观的

检查和评价。

(3)投资管理制度

本公司制定的基金投资管理制度和业务操作规程包括基本管理制度、部门管理制度以及业务

手册三个层次。

①本公司制定的基金投资基本管理制度用以规范基金投资管理方面的相关工作,包括投资管

理的基本原则、决策程序、组织架构,以及投资管理过程中涉及的投资、研究、交易、投资表现

评估、投资风险分析和风险控制等工作的基本规范、程序和职责等。

②投资管理相关部门权益投资部、固定收益部、量化投资部、交易部和研究发展部等分别制

定了部门管理制度,用以规范每个部门的岗位、职责、业务和人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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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编制投资管理业务手册,包括《投资手册》、《交易手册》、《研究手册》等,作为基本管理

制度和部门管理制度的重要补充,用以保证投资管理相关工作规范、有序、优质、高效地进行。

(4)会计控制制度

公司通过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会计政策和制度,做好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会计

核算和财务管理工作;并做好公司所管理的基金财产的会计核算工作,以如实反映和记录基金财

产运作的情况。 公司确保基金财产与公司固有财产完全分开,分别设立账户进行管理,独立核算,

公司股东和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主张权利,公司会计核算与基金会计核算在业务规范人员岗位

和办公区域上进行严格区分。公司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设立账户,分账管理,以确保每只基

金和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立。

(5)技术系统控制制度

为担保技术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公司对硬件设备的安全运行、数据传输与网络安全管理、

软硬件的维护、数据的备份、信息技术人员操作管理、危机处理等方面都制定了完善的制度。

4、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本公司确知建立、实施、维持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本公司

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和业务的发展不断完

善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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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民生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洪崎

成立时间:1996 年 2 月 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101 号

组织形式: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28,365,585,227 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10-58560666

联系人:罗菲菲

中国民生银行是我国首家主要由非公有制企业入股的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同时又是严格

按照《公司法》和《商业银行法》建立的规范的股份制金融企业。多种经济成份在中国金融业的

涉足和实现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使中国民生银行有别于国有银行和其他商业银行,而为国内外

经济界、金融界所关注。中国民生银行成立二十年来,业务不断拓展,规模不断扩大,效益逐年

递增,并保持了快速健康的发展势头。

2000 年 12 月 19 日,中国民生银行 A 股股票(600016)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 2003

年 3 月 18 日,中国民生银行 40 亿可转换公司债券在上交所正式挂牌交易。2004 年 11 月 8 日,

中国民生银行通过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功发行了 58 亿元人民币次级债券,成为中国第一家在全国银

行间债券市场成功私募发行次级债券的商业银行。2005 年 10 月 26 日,民生银行成功完成股权分

置改革,成为国内首家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商业银行,为中国资本市场股权分置改革提供了成功

范例。 2009 年 11 月 26 日,中国民生银行在香港交易所挂牌上市。

中国民生银行自上市以来,按照“团结奋进,开拓创新,培育人才;严格管理,规范行为,

敬业守法;讲究质量,提高效益,健康发展”的经营发展方针,在改革发展与管理等方面进行了

有益探索,先后推出了“大集中”科技平台、“两率”考核机制、“三卡”工程、独立评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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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大基础管理系统、集中处理商业模式及事业部改革等制度创新,实现了低风险、快增长、高效

益的战略目标,树立了充满生机与活力的崭新的商业银行形象。

民生银行荣获第十三届上市公司董事会“金圆桌”优秀董事会奖;

民生银行在华夏时报社主办的第十一届金蝉奖评选中荣获“2017 年度小微金融服务银行”;

民生银行荣获《亚洲货币》杂志颁发的“2016 中国地区最佳财富管理私人银行”奖项;

民生银行荣获新浪财经颁发的“年度最佳电子银行”及“年度直销银行十强”奖项;

民生银行荣获 VISA 颁发的“最佳产品设计创新奖”;

民生银行在经济观察报举办的“中国卓越金融奖”评选中荣获“年度卓越资产管理银行”;

民生银行荣获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授予的“2016 年度银行间本币市场优秀交易商”、

“2016 年度银行间本币市场优秀衍生品交易商”及“2016 年度银行间本币市场优秀债券交易商”

奖项;

民生银行荣获中国银行间交易协商会授予的“2016 年度优秀综合做市机构”和“2016 年度优

秀信用债做市商”奖项;

民生银行荣获英国 WPP(全球最大的传媒集团之一)颁发的“2017 年度最具价值中国品牌 100

强”;

民生银行在中国资产证券化论坛年会上被授予“2016 年度特殊贡献奖”。

2、主要人员情况

张庆先生,中国民生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博士研究生,具有基金托管人高级管理人员任

职资格,从事过金融租赁、证券投资、银行管理等工作,具有 26 年金融从业经历,不仅有丰富的

一线实战经验,还有扎实的总部管理经历。历任中国民生银行西安分行副行长,中国民生银行沈

阳分行筹备组组长、行长、党委书记。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 2004 年 7 月 9 日获得基金托管资格,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颁布后首家获批从事基金托管业务的银行。为了更好地发挥后发优势,大力发展

托管业务,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伊始就本着充分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利益、

为客户提供高品质托管服务的原则,高起点地建立系统、完善制度、组织人员。资产托管部目前

共有员工 72 人,平均年龄 38 岁,100%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64%以上员工具有硕士以上文

凭。

中国民生银行坚持以客户需求为导向,秉承“诚信、严谨、高效、务实”的经营理念,依托

丰富的资产托管经验、专业的托管业务服务和先进的托管业务平台,为境内外客户提供安全、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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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及时、高效的专业托管服务。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中国民生银行已托管 205 只证券投资

基金。中国民生银行资产托管部于 2018 年 2 月 6 日发布了“爱托管”品牌,近百余家资管机构及

合作客户的代表受邀参加了启动仪式。资产托管部始终坚持以客户为中心,致力于为客户提供全

面的综合金融服务。对内大力整合行内资源,对外广泛搭建客户服务平台,向各类托管客户提供

专业化、增值化的托管综合金融服务,得到各界的充分认可,也在市场上树立了良好品牌形象,

成为市场上一家有特色的托管银行。自 2010 年至今,中国民生银行荣获《金融理财》杂志颁发的

“最具潜力托管银行”、“最佳创新托管银行”、“金牌创新力托管银行”奖和“年度金牌托管银行”

奖,荣获《21 世纪经济报道》颁发的“最佳金融服务托管银行”奖,尤其 2019 年,获得由金融

时报社和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共同评出的“年度最佳托管银行”奖项。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1)建立完整、严密、高效的风险控制体系,形成科学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防

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保障资产托管业务的稳健运行和托管财产的安全完整。

(2)大力培育合规文化,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严格控制合规

风险,保证资产托管业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

(3)以相互制衡健全有效的风控组织结构为保障,以完善健全的制度为基础,以落实到位的过

程控制为着眼点,以先进的信息技术手段为依托,建立全面、系统、动态、主动、有利于差错防

弊、堵塞漏洞、消除隐患、保证业务稳健运行的风险控制制度,确保托管业务信息真实、准确、

完整、及时。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总行高级管理层负责部署全行的风险管理工作。总行风险管理委员会是总行高级管理层下设

的风险管理专业委员会,对高级管理层负责,支持高级管理层履行职责。资产托管业务风险控制

工作在总行风险管理委员会的统一部署和指导下开展。

总行各部门紧密配合,共同把控资产托管业务运行中的风险,具体职责与分工如下:总行风

险管理部作为总行风险管理委员会秘书机构,是全行风险管理的统筹部门,对资产托管部的风险

控制工作进行指导;总行法律事务部负责资产托管业务项下的相关合同、协议等文本的审定;总

行内控合规部负责该业务与管理的合规性审查、检查与督导整改;总行审计部对全行托管业务进

行内部审计。包括定期内部审计、现场和非现场检查等;总行办公室与资产托管部共同制定声誉

风险应对预案。按资产托管部需求对由托管业务引发的声誉风险事件进行定向舆情监测,对由托

管业务引起的声誉风险进行应急处置,包括与全国性媒体进行沟通、避免负面报道、组织正面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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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等。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合法合规原则。风险控制应符合和体现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政策。

(2)全面性原则。风险控制覆盖托管部的各个业务中心、各个岗位和各级人员,并涵盖资产托

管业务各环节。

(3)有效性原则。资产托管业务从业人员应全力维护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任何人都没有

超越制度约束的权力。

(4)预防性原则。必须树立“预防为主”的管理理念,控制资产托管业务中风险发生的源头,

防患于未然,尽量避免业务操作中各种问题的产生。

(5)及时性原则。资产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具有前瞻性,并且随着托管部经营战

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进行及

时的修改或完善。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堵塞漏洞。

(6)独立性原则。各业务中心、各岗位职能上保持相对独立性。风险监督中心是资产托管部下

设的执行机构,不受其他业务中心和个人干涉。业务操作人员和检查人员严格分开,以保证风险

控制机构的工作不受干扰。

(7)相互制约原则。各业务中心、各岗位权责明确,相互牵制,通过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

来消除风险控制的盲点。

(8)防火墙原则。托管银行自身财务与托管资产财务严格分开;托管业务日常操作部门与行政、

研发和营销等部门隔离。

4、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

(1)制度建设: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

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2)建立健全的组织管理结构:前后台分离,不同部门、岗位相互牵制。

(3)风险识别与评估:风险监督中心指导业务中心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

措施。

(4)相对独立的业务操作空间: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实施门禁管理和音像监控。

(5)人员管理:进行定期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并签订承

诺书。

(6)应急预案:制定完备的《应急预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建立异地灾备中心,保证业

务不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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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从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监控等五个方面

构建了托管业务风险控制体系。

(1)坚持风险管理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理念。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中国民

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规范运作,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高效

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新问题新情

况不断出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

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2)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下每个员工的共同参与,只有这样,

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有效。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

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中心和业务岗位,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

(3)建立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风险控制组织结构。托管部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横向多中心

制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中心、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4)以制度建设作为风险管理的核心。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部控

制制度的建设,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业务管理办法、内部控制制度、员工

行为规范、岗位职责及涵括所有后台运作环节的操作手册。以上制度随着外部环境和业务的发展

还会不断增加和完善。

(5)制度的执行和监督是风险控制的关键。制度执行比编写制度更重要,制度落实检查是风险

控制管理的有力保证。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风险监督中心,依照

有关法律规章,定期对业务的运行进行稽核检查。总行审计部也不定期对资产托管部进行稽核检

查。

(6)将先进的技术手段运用于风险控制中。在风险管理中,技术控制风险比制度控制风险更加

可靠,可将人为不确定因素降至最低。托管业务系统需求不仅从业务方面而且从风险控制方面都

要经过多方论证,托管业务技术系统具有较强的自动风险控制功能。

三、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

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

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申购资金的到账和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

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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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

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

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

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限期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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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莲振路 298 号 4 号楼 231 室

法定代表人:单宇

办公地址:上海市复兴西路 159 号

电话:021-60374900

传真:021-60374934

联系人:洪韦芸

客户服务电话:400-098-4800(免长途通话费用)、021-60374800

网址:www.chinanature.com.cn

电子直销:天治基金网上交易平台“E 天网”

网址:https://etrade.chinanature.com.cn/etrading/etrading.jsp

2、其他销售机构

(1)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 洪崎

电话:010-57092615

传真:010-57092611

联系人:杨成茜

客户服务电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2)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电话:010-66275654

传真:010-66275654

联系人:王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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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3)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联系人:王菁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4)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江宁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陶以平

电话:021-62677777

联系人:刘玲

客户服务电话:95561

网址:www.cib.com.cn

(5)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郑杨

电话:021-61618888

传真:021-63604199

联系人:倪苏云

客户服务电话:95528

网址:www.spdb.com.cn

(6)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富华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李庆萍

电话:010-65558888

传真:010-6555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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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郭伟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网址:www.bank.ecitic.com

(7)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金煜

电话:021-68475888

传真:021-68476111

联系人:汤征程

客户服务电话:95594

网址:http://www.bosc.cn/

(8)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 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 号北京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闫冰竹

电话:010-66223584

传真:010-66226045

联系人:王曦

客户服务电话:95526

网址:http://www.bankofbeijing.com.cn

(9)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传真:010-85109219

联系人:贺倩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 www.95599.cn

(10)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吉林省长春市东南湖大路 1817 号

办公地址:吉林省长春市东南湖大路 1817 号

法定代表人:张宝祥

联系人:孟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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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话:0431-84992680

传 真:0431-84992649

客服电话:4008896666

网址:www.jlbank.com.cn

(11)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电话:010-66568430

传真:010-66568990

联系人:辛国政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95551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2)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 768 号国泰君安大厦

法定代表人:贺青

联系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联系人:钟伟镇

网址:www.gtja.com

服务热线:95521 / 4008888666

(13)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 689 号海通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 689 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周杰

电话:021-23219000

联系人:李笑鸣

客户服务电话:95553

网址:www.htsec.com

(14)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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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10-85156398

联系人:许梦园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95587

网址:www.csc108.com

(15)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表人:杨玉成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联系人:黄莹

客户服务电话:95523 或 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16)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 号

法定代表人:霍达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3734343

联系人:黄婵君

客户服务电话:95565、4008888111

网址:www.newone.com.cn

(17)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8 号华泰证券广场

法定代表人:张伟

电话:021-50531281

传真: 021-83387254

联系人:庞晓芸

客户服务电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18)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长柳路 36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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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法定代表人:杨华辉

电话:0591-38507679

联系人:乔琳雪

客户服务电话:95562、4008888123

网址:www.xyzq.com.cn

(19)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2-2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新源广场 2 号楼 22-29 楼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电话:021-63325888

联系人:吴宇

客户服务电话:95503

网址:www.dfzq.com.cn

(20)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海南省海口市南宝路 36 号证券大厦 4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4001 号时代金融中心 17 楼

法定代表人: 王作义

电话:0755-83025022

传真:0755-83025625

联系人:刘萍

客户服务电话:95372

网址: www.jyzq.com.cn

(21)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武汉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武汉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新华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联系人:奚博宇

客户服务电话:95579、4008888999

网址:www.95579.com

(22)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 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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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电话: 0431-85096517

联系人: 安岩岩

客户服务电话: 95360

网址: www.nesc.cn

(23)第一创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20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20 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电话:0755-23838751

传真:0755-23838999-8751

联系人:吴军

客户服务电话:95358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24)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

法定代表人:侯巍

电话:0351-8686659

传真:0351-8686667

联系人:郭熠

客户服务电话:95573

网址:www.i618.com.cn

(25)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 18 号安徽国际金融中心 A 座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 18 号安徽国际金融中心 A 座

法定代表人:俞仕新

联系电话:0551-2272101

联系人: 李蔡

客户服务电话:95578

网址:www.gyzq.com.cn

(26)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财智中心 B1 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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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法定代表人:章宏韬

电话:0551-65161666

传真:0551-65161600

联系人:范超

客户服务电话:96518(安徽)、4008096518(全国)

网址:www.hazq.com

(27)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高德置地广场 F 栋 18、19 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3 号高德置地广场 E 座 12 层

法定代表人: 罗钦城

电话:020-38286026

传真:020-38286862

联系人:甘蕾

客户服务电话:95322

网址:www.wlzq.com.cn

(28)中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花园石桥路 66 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 18 层

法定代表人:李玮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752

联系人:秦雨晴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网址:www.qlzq.com.cn

(29)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周健男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联系人:何耀

客户服务电话:95525

网址:www.ebscn.com

(30)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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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住所: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 2 号 618 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马场路 26 号广发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电话:020-66338888

联系人:马梦洁

客户服务电话:95575

网址:www.gf.com.cn

(31)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 A 栋 11 楼

办公地点: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 A 栋 11 楼

法定代表人:孙永祥

电话:021-38784580-8920

传真:021-68865680

联系人:江恩前客户服务电话:95351

(32)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 5023 号平安金融中心 B 座第 22-2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 5023 号平安金融中心 B 座第 22-25 层

法定代表人:何之江

传真:0755-82400826

联系人:周驰

客服电话:95511-8

网址:www.pingan.com.cn

(33)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王连志

电话:0755-82558305

传真:0755-82558355

联系人:陈剑虹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s.com.cn

(34)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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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法定代表人:李琦

电话:0991-2307105

传真:0991-2301927

联系人:王怀春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35)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600 号 1 幢 32 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600 号 1 幢 32 楼

法定代表人:祝健

电话:021-32229888

联系人:陈敏

客户服务电话:4001962502

网址:www.ajzq.com

(36)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钱俊文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联系人:王一彦

客服电话:95531;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37)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法定代表人:叶顺德

电话:010-83561000

传真:010-83561001

联系人:田芳芳

客户服务电话:95399

网址:www.xsdzq.cn

(38)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无锡市县前东街 168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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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办公地址:无锡市金融一街 8 号

法定代表人:姚志勇

电话:0510-82831662

传真:0510-82830162

联系人:祁昊

客户服务电话: 95570

网址:www.glsc.com.cn

(39)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人代表:肖林

电话:010-63080100

传真:010-63080144

联系人:唐静

客户服务电话:95321

网址:www.cindasc.com

(40)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 C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电话:010-66045608

传真:010-66045500

联系人:林爽

客户服务电话:010-66045678

网址: www.txsec.com

(41)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8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电话:0591-87383623

传真:0591-87383610

联系人:刘晨

客户服务电话:96326

网址:http://www.hfzq.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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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42)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电话:010-60838696

传真:010-60833739

联系人:杜杰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址:www.cs.ecitic.com

(43)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 1 号楼 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 28 号龙翔广场东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姜晓林

基金业务联系人:焦刚

电话:0531-8960616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公司网址:sd.citics.com

(44)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西桂林市辅星路 13 号

办公地址:广西南宁市滨湖路 46 号国海大厦

法定代表人:何春梅

电话:0755-83709350

传真:0755-83704850

联系人:牛孟宇

客户服务电话:95563

网址:www.ghzq.com.cn

(45)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青年路 389 号志远大厦 1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北展北街九号华远企业号 D 座三单元

法定代表人:郑亚南

电话:010-88321875

传真:010-88321763

联系人:王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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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客户服务电话:95397

网址:www.tpyzq.com

(46)中天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光荣街 23 甲

办公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光荣街 23 甲

法定代表人:马功勋

基金业务联系人:孙丹华

电话:024-2328 0839

传真:024-2284 2073

客户服务电话:95346

公司网址:www.iztzq.com

(47)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兰州财富中心 21 楼

办公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兰州财富中心 21 楼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牧原

电话:0931-4890208

传真:0931-4890628

基金业务联系人:范坤

客户服务电话:95368

公司网址:www.hlzq.com

(48)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社区深南大道 2008 号中国凤凰大厦 1 栋 20C-1 房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 号

法定代表人:俞洋

电话:021-64339000

传真:021-54967293

联系人:杨莉娟

业务联系电话:021-54967552

客户服务电话:95323,4001099918(全国) ; 029-68918888

客服电话:95323、 4001099918

华鑫证券公司网站:www.cfsc.com.cn

(49)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 7 层、8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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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 7 层、8 层

法定代表人:黄扬录

电话:0755-82943755

传真:0755-82960582

联系人:罗艺琳

客户服务电话: 95329

网址:www.zszq.com

(50)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电话:010-85657353

传真:021-20835885

联系人:陈慧

客户服务电话:400-920-0022

网址:http://licaike.hexun.com/

(51)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金山区廊下镇漕廊公路 7650 号 20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8 楼 801 室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电话:021-38602377

传真:021-38509777

联系人:邱佳捷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52)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 26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电话:021-54509988

传真:021-64385308

联系人:潘世友

客户服务电话:40018181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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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网址:www.1234567.com.cn

(53)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电话:021-36696312

传真:021-68596916

联系人:高源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54)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电话:021-2069-1935

传真:021-20691861

联系人:党敏

客户服务电话:400-089-1289

网址: www.erichfund.com

(55)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801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 Halo 广场 4 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联系人:龚江江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 www.jjmmw.com

(56)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969 号 3 幢 5 层 599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祖国明

电话:0571-26888888

传真:0571-26698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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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联系人:何倩

客户服务电话:4000 766 123

网址: www.fund123.cn

(57)浦领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 4 区 13 号楼 A 座 9 层 908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望京浦项中心 A 座 9 层 04-08

法定代表人: 聂婉君

联系人: 李艳

电话:010-59497361

传真:010-64788016

客服电话:400-012-5899

公司网站:www.zscffund.com

(58)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电话:010-59158135

传真:010-57569671

联系人:曹金宝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5095

网址:www.niuji.net

(59)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华严北里 2 号民建大厦 6 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电话:010-59601366

传真:010-62020355

联系人:吴志花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6661

网址:www.myfund.com

(60)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9 号楼 15 层 180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SOHO 现代城 C 座 1809

法定代表人:沈伟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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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10-52413385

传真:010-85894285

联系人:魏晨

客户服务电话:400-6099-200

网址:www.yixinfund.com

(61)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 1 号元茂大厦 903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翠柏路 7 号电子商务产业园 2 号楼 2 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电话:0571-88911818

传真:0571-86800423

联系人:李珍珍

客户服务电话: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62)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表人:郭坚

联系人:程晨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客服电话:4008219031

网址:http:// www.lufunds.com/

(63)大泰金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2 号南京奥体中心现代五项馆 2105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峨山路 505 号东方纯一大厦 15 层

法定代表人: 袁顾明

联系人: 张永辉

电 话: 021-20324159

传 真: 021-20324199

客服电话:400-928-2266

网址:www.dtfunds.com

(64)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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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 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 518 号 8 号楼 3 层

法定代表人: 燕斌

联系人: 陈东

电 话: 400-118-1188

传 真: 021-52975270

客服电话:400-166-6788

网址:www.66zichan.com

(65)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潘园公路 1800 号 2 号楼 6153 室(上海泰和经济发展区)

办公地址: 上海市昆明路 518 号北美广场 A1002 室

法定代表人: 王翔

联系人: 居晓菲

电 话: 021-65370077

传 真: 021-55085991

客服电话:400-820-5369

网址: www.jiyufund.com.cn

(66)上海有鱼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 2023 号 3 层 3E-265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桂平路 391 号新漕河泾国际商务中心 A 座 5 楼

法定代表人:林琼

联系人: 徐海峥

电 话: 021-64389188

传 真: 021-64389188-102

客服电话:4007676298

网址: www.youyufund.com

(67)北京植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密云县兴盛南路8号院2号楼106室-67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惠河南路盛世龙源10号

法定代表人: 于龙

联系人: 张喆

电 话: 010-56075718

传 真: 010-67766715

网址:www.zhixin-inv.com

(68)上海钜派钰茂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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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泥城镇新城路2号24幢N3187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379号14楼C座

法定代表人:杨雅琴

电话:021-68670358

联系人:洪思夷

客户服务电话:4006-889-967

网址:www.jp-fund.com

(69)济安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16号院1号楼3层3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16号院1号楼3层307

法定代表人:杨健

电 话:010-65309516

传 真:010-65330699

联系人:李海燕

客户服务电话:4006-737-010

网址:www.jianfortune.com

(70)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5475号1033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1098号浦江国际金融广场18层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电 话:18918352892

传 真:021-61101630

联系人:徐亮

客户服务电话:95733

网址:www.leadbank.com.cn

二、登记机构

名 称: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 所:上海市浦东新区莲振路 298 号 4 号楼 231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复兴西路 159 号

法定代表人:单宇

电 话:021-60374960

传 真:021-60374974

联系人:黄宇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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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俞卫锋

联系电话:(86 21) 3135 8666

传真: (86 21) 3135 8600

联系人:安冬

经办律师:安冬、陆奇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01-12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 50 楼

法定代表人:毛鞍宁

联系电话:021-22288888

传真:021-22280000

经办注册会计师:蒋燕华、石静筠

联系人:蒋燕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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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的历史沿革

天治低碳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天治品质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通过转型变

更而来。

天治品质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天治品质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04】192 号文)核准募集,基金管理人为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天治品质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自 2004 年 11 月 29 日至 2005 年 1 月 7 日公开募集,募集

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天治品质优选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 2005 年 1 月 12 日生效。

2016 年 4 月 18 日,天治品质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通讯】方式

召开,大会讨论通过了天治品质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转型议案,内容包括天治品质优选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基金费用、收益分配方式、估值方法以

及修订基金合同等,并更名为“天治低碳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本次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自 2016 年 4 月 18 日起,《天治低碳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原

《天治品质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日起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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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七、基金的存续

一、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登记机构将进行本基金份额的更名以及必要信息的变更。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

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

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

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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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

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

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

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

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

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

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

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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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

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

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记机

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人赎回申

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

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

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

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

到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

时查询。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量限制

1、每个基金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限额为 1,000 元人民币(含申购费);投资者追加申购时最低

申购限额及投资金额级差详见各代销机构网点公告,投资者通过直销中心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1,000 元人民币(含申购费)。

其他销售机构的投资人欲转入直销柜台进行交易要受直销柜台最低金额的限制。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2、投资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按照份额进行赎回,单笔赎回份额不得

低于【100】份。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0】 份

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

明书或相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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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

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

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

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等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六、申购与赎回费用

1、申购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不高于 1.50%,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

申购金额(M,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M<25 万元 1.50%

25 万元≤M<100 万元 1.00%

100 万元≤M<500 万元 0.50%

M≥500 万元 每笔 1200 元

2、赎回费用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随持有年限的增加逐步递减:

持有期限(N) 赎回费率

N<7 天 1.50%

7 天≤N<1 年 0.50%

1 年≤N<2 年 0.30%

2 年≤N<3 年 0.10%

N≥3 年 0

注:1 年按照 365 天计,以此类推。

赎回费由赎回人承担,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

持续持有期不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 25%归基金财产所有,75%支付注册登记费和相关

手续费。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

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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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后,采用摆动定价

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

律规则的规定。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

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

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申购份额、赎回金额与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1、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

承担。

例:假定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100 元,申购金额 10,000 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

如下:

净申购金额=10,000/(1+1.50%)=9,852.22 元

申购费用=10,000-9,852.22=147.78 元

申购份额=9,852.22/1.100=8,956.56 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可得到 8,956.56 份基金份额。

例:假定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100元,某投资者投资1000万元申购本基金,申购费为1,20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00-1,200=9,998,800 元

申购份额=9,998,800/1.100=9,089,818.18 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00 万元申购本基金,可得到 9,089,818.18 份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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赎回总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

承担。

例:假定投资者购买本基金,申购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100,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200 元,

投资者赎回 10,000 份,持有期为 6 个月,则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额=1.200 元×10,000=12,000 元

赎回费用=12,000×0.50%=60 元

赎回金额=12,000-60=11,940 元

3、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

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

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

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

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

值,并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7、8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

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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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

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

值,并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

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

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

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

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

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

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

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

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

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

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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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

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

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

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

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20%

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该比例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对该单个基

金份额持有人剩余赎回申请与其他账户赎回申请按前述条款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

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

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

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

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

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

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

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

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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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

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

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

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

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

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

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人

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

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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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灵活配置股票和债券资产的基础上,精选受益于低碳经济的主题相关企业,追求持续稳健

的超额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

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

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

持债券、地方政府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可转换债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或

票据)、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货

币市场工具、权证、股指期货以及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

监会的相关规定。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95%,其中,投资于受益

于低碳经济主题相关企业的证券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

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

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资产配置策略方面,本基金将采取战略性资产配置和战术性资产配置相结合的资产配置策略,

根据宏观经济运行态势、政策变化、市场环境的变化,在长期资产配置保持稳定的前提下,积极

进行短期资产灵活配置,力图通过时机选择构建在承受一定风险前提下获取较高收益的资产组合。

本基金实施大类资产配置策略过程中还将根据各类证券的风险收益特征的相对变化,动态优

化投资组合,以规避或控制市场风险,提高基金收益率。

2、股票投资策略

在全球气候变暖的背景下,以低能耗、低污染为基础的“低碳经济”成为全球热点。低碳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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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济是一种以低能耗、低污染、低排放为特点的发展模式,是以应对气候变化、保障能源安全、促进

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有机结合为目的的新规则。本基金将沿着低碳经济的路线,把握其中蕴含的

投资机会。

(1)低碳经济主题类股票的界定:

本基金认可的低碳经济主题类股票包括两种类型的股票:

1)直接从事低碳经济主题相关行业的股票

①清洁能源:主要包括清洁能源的研发、生产与运营,如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水电及

核电等;也包括清洁能源的传输、服务等配套产业,如特高压输电、智能电网等相关上市公司;

②节能减排:主要包括与节能技术和装备、节能产品及节能服务产业的相关上市公司,如工

业节能、建筑节能、汽车节能;也包括化石能源减排,如清洁燃煤、整体煤气化联合循环、碳捕

获与封存等相关上市公司;

③碳交易与陆地碳汇、海洋碳汇:主要包括与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和农林产业减排增汇等相关

的上市公司;

④环保行业:包括环保技术和设备、环保服务和资源利用等相关行业的上市公司;

2)受益于低碳经济主题的股票,包括:

①传统高耗能高污染行业中,通过有效节能减排措施或污染治理措施,实现能耗降低、污染

改善,从而实现产业升级,相对同类公司受益的上市公司;

②与低碳经济主题相关的服务行业

③投资于低碳经济相关产业的上市公司;

④因与低碳经济主题相关的产业结构升级、消费生活模式转变而受益的其他上市公司。

未来,由于经济增长方式转变、产业结构升级等因素,从事或受益于上述投资主题的外延将

会逐渐扩大,本基金将视实际情况调整上述对低碳环保主题类股票的识别及认定。

(2)个股投资策略

通过行业领先度和市场领先度的双重定量评价以及长期驱动因素和事件驱动因素的双重定性

分析,精选受益于低碳经济主题相关企业进行重点投资。

行业领先度主要考察盈利能力、行业贡献度和主营业务显著度,其中以盈利能力为主。盈利

能力通过净资产收益率和毛利率并辅以经营性现金净流量和自由现金流量进行综合评估,行业贡

献度依据营业收入和营业利润在行业中占比进行衡量,主营业务显著度通过主营行业或产品的营

业收入占比和营业利润占比进行比较。

市场领先度主要考察估值水平、流动性和机构认同度,其中以估值水平为主。估值水平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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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PS、PB、净利润增长率、营业收入增长率、PEG、PSG 等静态估值水平、动态估值水平、历史

成长性、预期成长性指标以及综合估值水平与成长性的指标进行横向和纵向比较,流动性指标包

括自由流通比例和日均换手率、日均交易额等交易活跃度指标,机构认同度是指外部研究机构对

个股的成长性与价值的一致性预期。

长期驱动因素主要考察主营业务前景、管理层能力、公司战略和治理结构。以上因素作为公

司内生性成长的基础,是公司可持续性发展的保障。

事件驱动因素主要考察公司是否存在兼并收购、投资项目、资产增值等基本面的正向变动。

以上因素是公司外延式增长的体现,作为长期驱动因素分析的有效补充。

3、债券投资策略

在选择债券品种时,首先根据宏观经济、资金面动向、发行人情况和投资人行为等方面的分

析判断未来利率期限结构变化,并充分考虑组合的流动性管理的实际情况,配置债券组合的久期;

其次,结合信用分析、流动性分析、税收分析等确定债券组合的类属配置;再次,在上述基础上

利用债券定价技术选择个券,选择被价格低估的债券进行投资。

本基金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整体流动性相对较差,且整体信用风

险相对较高。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这两个特点要求在具体的投资过程中,应采取更为谨慎的投资

策略。本基金投资该类债券的核心要点是分析和跟踪发债主体的信用基本面,并综合考虑信用基

本面、债券收益率和流动性等要素,确定最终的投资决策。

4、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进行权证投资时,将通过对权证标的证券基本面的研究,并结合权证定价模型寻求

其合理估值水平,并充分考虑权证资产的收益性、流动性、风险性特征,主要考虑运用的策略包

括:价值挖掘策略、获利保护策略、杠杆策略、双向权证策略、价差策略、买入保护性的认沽权

证策略、卖空保护性的认购权证策略等。

5、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关键在于对基础资产质量及未来现金流的分析,本基金将在国内资产证券

化产品具体政策框架下,采用基本面分析和数量化模型相结合,对个券进行风险分析和价值评估

后进行投资。本基金将严格控制资产支持证券的总体投资规模并进行分散投资,以降低流动性风

险。

6、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进行股指期货投资时,采用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通过对证券市场和期

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究,结合股指期货的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的估值水平,与现货资产进行匹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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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通过多头或空头套期保值等策略进行套期保值或期限套利等操作。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股指期

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运用股指期货对冲系统性风险、对冲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

险,如大额申购赎回等;利用金融衍生品的杠杆作用,以达到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的目的。

今后,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金融工具的丰富和交易方式的创新等,基金还将积极寻求其他

投资机会,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本基金将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将

其纳入投资范围以丰富组合投资策略。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95%,其中,投资于受益于低碳经济主题相

关企业的证券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

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本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

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

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

规模的 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

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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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

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

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后,需遵循下述比例限制: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在任何

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

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

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

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

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6)本基金持有的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7)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8)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

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上述比例

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9)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

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12)、(18)、(19)项另有约定外,因证券或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

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

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

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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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

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

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

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

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

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

制。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证内地低碳经济主题指数收益率×50%+中证全债指数收益率×

50%。

中证内地低碳经济主题指数是为了反映在中国内地上市的低碳经济类公司股票的整体走势,

从沪深 A 股中挑选日均总市值较高的 50 只低碳经济主题公司股票组成样本股,基日为 2010 年 6

月 30 日,基点为 1000 点。在编制方法上,中证内地低碳经济主题指数采用了主流的市值加权方

法,具有较好的市场代表性;另外还采用了分级靠档技术,分级靠档技术的采用可以使在样本公

司股本发生微小变动时保持用于指数计算的样本公司股本数的稳定,可以降低股本变动频繁带来

跟踪投资成本,便于投资者进行跟踪投资。中证全债指数由中证指数公司编制,样本由银行间市

场和沪深交易所市场的国债、金融债券及企业债券组成,是综合反映银行间债券市场和沪深交易

所债券市场的跨市场债券指数。

随着法律法规和市场环境发生变化,如果上述业绩比较基准不适用本基金,或者本基金业绩

比较基准中所使用的指数暂停或终止发布,或者推出更权威的能够代表本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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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对业

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型基金、

货币市场基金。

七、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

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

1、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67,768,530.25 57.95

其中:股票 67,768,530.25 57.95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614,199.60 0.53

其中:债券 614,199.60 0.53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

返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

48,405,716.14 41.39

8 其他资产 161,355.79 0.14

9 合计 116,949,801.78 100.00

2、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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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2,405,024.00 2.06

C 制造业 20,812,370.97 17.87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 -

E 建筑业 2,728,636.00 2.34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624,412.00 0.54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638,476.00 0.55

J 金融业 37,436,192.08 32.14

K 房地产业 1,947,258.00 1.67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1,014,030.00 0.87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162,131.20 0.14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67,768,530.25 58.18

3、基金投资前十名股票明细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1 601318 中国平安 107,600 9,195,496.00 7.89

2 600519 贵州茅台 5,800 6,861,400.00 5.89

3 600036 招商银行 120,100 4,513,358.00 3.87

4 601166 兴业银行 169,200 3,350,160.00 2.88

5 600276 恒瑞医药 36,000 3,150,720.00 2.70

6 600030 中信证券 91,600 2,317,480.00 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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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600887 伊利股份 71,000 2,196,740.00 1.89

8 601328 交通银行 319,800 1,800,474.00 1.55

9 600000 浦发银行 136,700 1,690,979.00 1.45

10 601288 农业银行 445,800 1,645,002.00 1.41

4、期末按券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 -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614,199.60 0.53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614,199.60 0.53

5、期末基金投资前五名债券明细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1 110059 浦发转债 3,620 395,448.80 0.34

2 132021 19 中电 EB 1,260 152,359.20 0.13

3 128081 海亮转债 220 25,513.40 0.02

4 128080 顺丰转债 200 23,836.00 0.02

5 110061 川投转债 140 17,042.20 0.01

6、期末基金投资前五名权证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7、期末基金投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8、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根据 2019 年 10 月 12 日发布的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银保

监罚决字【2019】7 号),浦发银行(证券代码:600000)存在以下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一)对

成都分行授信业务及整改情况严重失察;(二)重大审计发现未向监管部门报告;(三)轮岗制度

执行不力。2019 年 6 月 24 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相关法规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

定:罚款合计 130 万元。

根据 2020 年 1 月 8 日发布的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银保监罚决

字【2019】24 号),交通银行(证券代码:601328)存在以下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一)授信审批

不审慎;(二)总行对分支机构管控不力承担管理责任。2019 年 12 月 27 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

管理委员会依据相关法规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罚款合计 15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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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基金经理根据基金合同和公司投资管理制度,在投资授权范围内,经正常投资决策程序

对上述证券进行了投资。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中其他的发行主体本期未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

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其他资产的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116,603.08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10,927.08

5 应收申购款 33,825.63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61,355.79

(4)期末本基金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可能存在尾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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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

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

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表:

阶段 净值增长率

(1)

净值增长率

标准差(2)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

(3)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4)

(1)-(3) (2)-(4)

2016 年 4 月 18 日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2016 年 12 月

31 日

-14.87% 1.29% 0.11% 0.49% -14.98% 0.80%

2017 年 1 月 1 日

-2017 年 12 月 31 日

29.15% 0.84% 9.55% 0.47% 19.60% 0.37%

2018 年 1 月 1 日

-2018 年 12 月 31 日

-35.73% 1.25% -15.54% 0.69% -20.19% 0.56%

2019 年 1 月 1 日

-2019 年 12 月 31 日

31.25% 0.91% 13.96% 0.64% 17.29% 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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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

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

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

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

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

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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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

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股指期货合约、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

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非固定收益类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

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

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的固定收益类有价证券,区分如下情况处理: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

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使用估值技术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

净价。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使用估值技术或选取第三方估

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

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券收盘价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非固定收益类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交易所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

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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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

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

价值;

(4)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类品种,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

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

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确认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

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6、基金所持有的中小企业私募债按照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

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7、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

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后,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9、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

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

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

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

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

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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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

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

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

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资

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

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

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

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

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

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

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

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

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

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

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

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

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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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

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进行更

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

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

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

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

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7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

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场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等原因,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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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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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

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每次收益分

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2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

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

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

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

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

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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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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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的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5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

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

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

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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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9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

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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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

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

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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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

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

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

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

信息资料。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

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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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申购和

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

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

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

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

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

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

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

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二)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

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

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

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三)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

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四)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

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

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

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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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

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

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

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

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

等。

(五)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

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

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

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

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

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0、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1、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

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

罚、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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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

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3、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4、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5、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6、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7、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8、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9、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0、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1、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2、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六)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

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七)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八)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

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

指定报刊上。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季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基金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

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

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2、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

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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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

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3、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

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本基金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

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

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

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

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

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

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

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

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

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

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

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

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

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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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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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风险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基金

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

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经济周期风险: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

于国债与上市公司的股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响着国债

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国债和股票,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

率变化的影响。

(二)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属于开放式基金,基金管理人有义务接受投资人的申购和赎回。不断变化的申购和赎

回,尤其是发生大额申购和赎回时,即使市场行情没有发生显著变化的趋势,本基金也要进行股

票买卖。然而,市场的流动性是变化的,不同时间段、不同的股票,其流动性都各不相同。一般

来说,股市上涨期,市场流动性较高;股市下跌期,市场流动性低;大盘蓝筹股流动性高,小盘

垃圾股流动性较低。如果市场流动性较差,导致本基金无法顺利买进或卖出股票,或者必须付出

较高成本才能买进或卖出股票,这样,就在两个方面产生了风险:

当发生巨额申购时,本基金由于不能顺利买进股票,使得本基金的持仓比例被动地发生变化,

可能导致行情上涨时不能实现预期的投资收益目标,影响本基金的最终投资业绩;

当发生巨额赎回时,如果市场流动性较差,本基金为了兑现持有人的赎回,必须以较高的代

价卖出股票,从而影响本基金的投资业绩。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参见本招募说明书“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的约定。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1)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本基金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95%,其中,投资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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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于低碳经济主题相关企业的证券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因此,股票市场/债券市场的

流动性风险是本基金主要面临的流动性风险。由于证券交易所和银行间市场具有交易对手活跃、

投资品种丰富、交易规则明确等优势,相关上市交易品种具有较高的流动性及较强的变现能力,

资金调用的灵活程度较高。因此,本基金可根据市场情况及时将申购资金进行投资,也可根据赎

回资金需求及时变现及调整组合资产,从而能最大限度地提高组合投资效率,平衡投资者的申购

及赎回需求。

(2)中小企业私募债单只债券发行规模较小,且只能通过两大交易所特定渠道进行转让交易,

存在流动性风险。

(3)股指期货合约存在无法及时变现带来的流动性风险。

(4)资产支持证券,只能通过特定的渠道进行转让交易,存在市场交易不活跃导致的流动性

风险。

(5)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由于具有明确的锁定期和解禁后减持相关规定的限制,

存在不能及时变现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将密切关注各类资产及投资标的的交易活跃程度与价格的连续性情况,评估各类

资产及投资标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并进行动态调整,以满足基金运作过程中的流动性要求,应对

流动性风险。

3、巨额赎回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详见“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下“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下“2、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式”。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除巨额赎回情形外,本基金备用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包括但不限于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收取短期赎回费、暂停基金估值、摆动定价以及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实施备用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决策程序依照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制度的规定办理。

同时,基金管理人将密切关注市场资金动向,提前调整投资和头寸安排,尽可能的避免出现不得

不实施上述备用风险管理工具的流动性风险,确保公平对待投资者,将对投资者可能出现的潜在

影响降至最低。

特别提示,当管理人采取以上措施时,投资者可能面临赎回款项被迫延迟支付、因估值方式

变动或市场波动造成赎回财产损失等风险。

(三)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1、本基金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存在大类资产配置风险,有可能因为受到经济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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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市场环境或管理人能力等因素的影响,导致基金的大类资产配置比例偏离最优化水平,给基

金投资组合的绩效带来风险。

2、本基金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可能存在信用风险与流动性风险。首先,中小企业私募

债券发行人可能由于规模小、经营历史短、业绩不稳定、内部治理规范性不够、信息透明度低等

因素导致其不能履行还本付息的责任而使预期收益与实际收益发生偏离的可能性,从而使基金投

资收益下降。基金可通过多样化投资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发行人信用风险。

其次,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由于其转让方式及其投资持有人数的限制,存在变现困难或无法在适当

或期望时变现引起损失的可能性,从而导致流动性风险。

3、本基金可投资于股指期货,股指期货作为一种金融衍生品,主要存在以下风险:

(1)市场风险:是指由于股指期货价格变动而给投资者带来的风险。

(2)流动性风险:是指由于股指期货合约无法及时变现所带来的风险。

(3)基差风险:是指股指期货合约价格和指数价格之间的价格差的波动所造成的风险。

(4)保证金风险:是指由于无法及时筹措资金满足建立或者维持股指期货合约头寸所要求的

保证金而带来的风险。

(5)信用风险:是指期货经纪公司违约而产生损失的风险。

(6)操作风险:是指由于内部流程的不完善,业务人员出现差错或者疏漏,或者系统出现故

障等原因造成损失的风险。

(四)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研究水平、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基金收益水平,如

果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判断不准确、获取的信息不全、投资操作出现失误,都会影

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五)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债券发行人是否能够实现发行时的承诺,按时足额还本付息的风险。一般认为:

国债的信用风险可以视为零,而其它债券的信用风险可按专业机构的信用评级确定,信用等级的

变化或市场对某一信用等级水平下债券率的变化都会迅速的改变债券的价格,从而影响到基金资

产。

(六)操作或技术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

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人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

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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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资违反法律法规及基金合

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八)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金财产

的损失。

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基金托管人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

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二、声明

1、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投资人自愿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

风险。

2、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其他销售机构销售,但是,基金并

不是销售机构的存款或负债,也没有经销售机构担保或者背书,销售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

金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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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通过之日起生效,并自生效后2日内

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

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

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

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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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

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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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

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

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

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

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期货经纪机构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

户等业务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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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

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

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

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

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

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

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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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

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

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5)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

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

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

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

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

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

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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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

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

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

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

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

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

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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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

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

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

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

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

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

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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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

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

提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

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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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

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

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

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

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

到书面提议之日起6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

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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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

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

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

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

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

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

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

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

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

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

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至日

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

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

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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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

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

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

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

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

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

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本基金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

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

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

网络、电话或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

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

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

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

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

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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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

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

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

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

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

《基金合同》、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

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

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

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

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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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

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

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

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

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

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

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通过之日起生效,并自生效后2日内

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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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

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

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

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

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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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

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

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的地点在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

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

业场所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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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莲振路298号4号楼23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复兴西路159号

法定代表人:单宇

成立时间:2003年5月27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73号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注册资本: 1.6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邮政编码:100031

法定代表人:洪崎

成立日期:1996年2月7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101号

组织形式: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28,365,585,227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罗菲菲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

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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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结汇、售汇业务;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保险兼业代理业务(有效期至2020年02月18日);提供保管箱服务;经国务院银行

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

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

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

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

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

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

券、地方政府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可转换债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或票据)、

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

权证、股指期货以及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

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

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0%-95%,其中,投资于受益于低碳经济主题相关企业

的证券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

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

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融券比

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0%-95%,其中,投资于受益于低碳经济主题相关

企业的证券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

金、应收申购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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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

模的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

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

出;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

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后,需遵循下述比例限制: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在任何交

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

的股票总市值的2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

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

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3)本基金持有的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4)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5)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

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上述比例限

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6)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

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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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9)、(15)、(16)项另有约定外,因证券或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

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

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议第十五条第九

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

行监督。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

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

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

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

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

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

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

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负责解

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

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

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

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

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

证券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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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的比例,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

各种风险。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

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与上文所述流动性受限资产并不完全一致,须为经中国证监会

批准的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

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本基金不投资有锁定期

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限于可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银行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券

市场交易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应保证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基金管理人负责相关工作的落实

和协调,并确保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生的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造

成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本基金资产的责任与损失,及因受限证券存管直接影响本基金安全的

责任及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2.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确保对相关风险采取积极有效

的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如因基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变

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算。对

本基金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如因基金管理人违

反基金合同或预先确定的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导致本基金出现损失致使基金托管人承担连带

赔偿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应赔偿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3.本基金有关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比例如违反有关限制规定,在合理期限内未能进行及时调

整,基金管理人应在两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4.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有权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以下事项监督:

1)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

2)在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管理工作方面有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的建立与完善情

况。

3)有关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

4)信息披露情况。

5.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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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管理人应当对投资中期票据业务进行研究,认真评估中期票据投资业务的风险,本

着审慎、勤勉尽责的原则进行中期票据的投资业务。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的规

定,制定了经公司董事会批准的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相关制度(以下简称“《制度》”),以规范对中

期票据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基金管理人《制度》的内容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以本协议的

约定为准。

1.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应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1)中期票据属于固定收益类证券,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应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中关

于该基金投资固定收益类证券的相关比例及期限限制;

(2)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公募基金投资于一家企业发行的单期中期票据合计不超过该期证

券的10%。

2.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处置的监督职责限于: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期票据是否符合比例限制进行事后监督,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

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

人接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向基金托管人说明原因和解决措施。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所通知事

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

告中国证监会。

3. 如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基金管理

人投资的中期票据超过投资比例的,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10个交易日内将中期票据

调整至规定的比例要求。

(七)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1.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管理人董事

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信用风险处置预案等。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相关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

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2. 基金管理人应防范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流动性风险,确保对相关风险采取积极

有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如因基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

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基金管理人应在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前提下确

保基金的支付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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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托管人有权根据基金管理人制定的风险控制制度对基金管理人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的额度和比例进行监督。如果基金管理人对相应风险控制制度进行修改的,应及时修订后通知基

金托管人。

4.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否符合比例限制进行事后监督,如发现异常情

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接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向基金托管人说明原因和解决措施。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

所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

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如基金托管人没有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因基金管理人未就相应风险控制

制度的修订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的除外),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须承担连带责任。

(八)基金如投资银行存款,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事先确

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当基金管理人确定的存款银行名

单发生变化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

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范围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在

签署银行存款协议前,应将草拟的银行存款协议送基金托管人审核。首次投资银行存款前,基金

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签署风险控制补充协议。

(九)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

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

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十)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

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

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

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一)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对

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

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二)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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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十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

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

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

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

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

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行

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

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

下一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

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

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

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

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

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

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

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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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3.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依据合法程序作出的合法合规指令,基

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

金财产强制执行。

4.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5.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6.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

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7.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

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

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8.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应以本基金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

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

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

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5.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办理基金资产的

支付。

(三)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本基金开立基金

托管人与本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

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书面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

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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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4.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并代

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

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证券结算保证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

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

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

使用的规定执行。

(四)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

定,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

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

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五)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开立,在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六)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也可存

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

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

担保管责任,但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保管凭证。

(七)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

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

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基金信息

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

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15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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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小数点后

第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以双方约定的方式提交给

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以约定的方式将复核结果提交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

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外公布。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

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

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

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股指期货合约、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

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A.交易所上市的非固定收益类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

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

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

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B.交易所上市的固定收益类有价证券,区分如下情况处理: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

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使用估值技术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

价。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使用估值技术或选取第三方估值

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

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券收盘价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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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C.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非固定收益类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D.交易所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

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A.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

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B.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

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C.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

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

值;

D.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类品种,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

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

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确认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

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6)基金所持有的中小企业私募债按照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

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7)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

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后,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9)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

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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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解决。

3.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7)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

净值错误处理。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场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等原因,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

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基金

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

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当发生净值计算

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

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A.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在平等

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B.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而且基金托管人未对

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基金份额净值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

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

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和托管费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C.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尚不

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D.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进而导致基金

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理人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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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算结果为准。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业另有通行做法,

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

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

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若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

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对不符时,应及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

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基金中期报告的编制;在每

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

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

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的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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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

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

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八)基金管理人应在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之前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

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

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托管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但若未能以协商

方式解决的,则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

上海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本托管协议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本托管协议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

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托管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一)本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托管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本托管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托管协议,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监管部门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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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

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注册与过户登记服务

基金管理人设立注册登记中心,配备安全、完善的电脑系统及通讯系统,准确、及时地为投

资者办理基金帐户的开立、变更、注销等业务;为投资者登记存管认购、申购、赎回等业务所发

生的基金份额;为投资者提供基金账户和基金交易的资料查询。

(二)资料寄送服务

(1)账户确认短信

根据客户的需要,为客户发送开放式基金账户确认短信,如无需求一律默认为不发送。

(2)对账单

对账单的寄送方式默认为电子邮件方式。如投资者需要重置寄送方式或寄送频率,请致电本

公司客服中心或登陆公司网站。

(3)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介绍公司最新动态、投资运作、新产品、国内外金融市场动态和投资机会等。

(三)网络在线服务与网上交易服务

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的留言板和客户服务信箱,投资者可以实现在线咨询、投诉、建

议和寻求各种帮助。

基金管理人网站提供了基金公告、投资资讯、理财刊物、基金常识等各种信息,投资者可以

根据各自的使用习惯非常方便的自行查询或信息定制。

基金管理人网站为投资者提供基金账户开户、网上交易、帐户查询、修改密码等多种服务。

网址:www.chinanature.com.cn

电子信箱:marketing@chinanature.com.cn

(四)信息定制服务

在技术条件成熟时,基金管理人还可为基金投资者提供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客户服务中心

提交信息定制申请,基金管理人通过手机短讯、E-MAIL 定期为客户发送所定制的信息,内容包

括:每笔交易确认查询、公司最新公告等。

(五)客户服务中心(CALL-CENTER)电话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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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呼叫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 7×24 小时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查

询。

呼叫中心人工座席每个交易日 8:30-11:30,13:00-17:00 为投资者提供服务,投资者可以通

过该热线获得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服务投诉,信息定制,资料修改等专项服务。

客服电话:400-098-4800(免长途通话费用)、021-60374800

传真:021-60374934

(六)投诉受理

投资者可以拨打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或以书信、电子邮件等方式,对基

金管理人和销售网点提所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对于工作日期间受理的投诉,以“及时回复”为处理原则,对于不能及时回复的投诉,基金

管理人承诺在 2 个工作日之内对投资者的投诉做出回复。对于非工作日提出的投诉,基金管理人

将在顺延的工作日当日进行回复。

(七)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联系基金管理人。

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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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自 2019 年 4 月 18 日至 2020 年 4 月 30 日期间,与本基金和本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公告如下:

1、2019 年 4 月 18 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了《天治旗下十一只基金 2019 年第 1 季度报告汇

总》。

2、2019 年 4 月 18 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了《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

北京植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3、2019 年 5 月 10 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了《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4、2019 年 5 月 31 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了《天治低碳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摘要)(2019 年第 1 次更新)》。

5、2019 年 6 月 11 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了《关于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暂停通过

浙江金观诚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办理认购、申购等业务的公告》。

6、2019 年 6 月 20 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了《天治低碳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暂

停大额申购、转换转入、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7、2019 年 6 月 21 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了《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可投

资科创板股票及相关风险提示的公告》。

8、2019 年 7 月 1 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了《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9 年 6 月 30 日基金

净值公告》。

9、2019 年 7 月 6 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了《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所持

“新城控股”股票估值调整的公告》。

10、2019 年 7 月 12 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了《天治低碳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暂停大额申购、转换转入、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11、2019 年 7 月 16 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了《天治旗下十一只基金 2019 年第 2 季度报告汇

总》。

12、2019 年 8 月 16 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了《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

加海通证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13、2019 年 8 月 22 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了《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增加钜派钰

茂为代销机构、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并参加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14、2019 年 8 月 23 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了《天治旗下 11 只基金 2019 年半年度报告汇总》。

15、2019 年 9 月 20 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了《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增加济安财

富为代销机构、开通定期定额投资、基金转换业务并参加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16、2019 年 10 月 25 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了《天治旗下十三只基金 2019 年第 3 季度报告

汇总》。

天治低碳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15

17、2019 年 10 月 26 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了《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增加吉林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18、2019 年 11 月 13 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了《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参加第

一创业证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19、2019 年 11 月 21 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了《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防范不法分子冒

用我司名义进行非法活动的特别提示公告》。

20、2019 年 11 月 28 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了《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提醒投资者及时

提供或更新身份信息资料以免影响日常交易的公告》。

21、2019 年 12 月 3 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了《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修

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公告》。

22、2019 年 12 月 5 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了《天治旗下十三只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摘

要)》。

23、2019 年 12 月 31 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了《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开放式基金参加

交通银行手机银行基金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手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4、2020 年 1 月 4 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了《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开放式基金参加中

国农业银行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5、2020 年 1 月 15 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了《天治低碳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恢复大额申购、转换转入、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26、2020 年 1 月 20 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了《天治旗下十三只基金 2019 年第 4 季度报告汇

总》。

27、2020 年 1 月 30 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了《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业务办

理日期调整的提示性公告》。

28、2020 年 2 月 7 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了《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参加华安证券

定期定额投资手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9、2020 年 2 月 8 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了《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安信

证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30、2020 年 3 月 13 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了《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增加利得基

金为代销机构、开通定期定额投资、基金转换业务并参加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31、2020 年 3 月 17 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了《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部分基

金所持“浪潮信息”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32、2020 年 3 月 26 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了《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延期披露旗下公

募基金 2019 年年度报告的公告》。

33、2020 年 4 月 21 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了《天治旗下十四只基金 2020 年第 1 季度报告汇

总》。

天治低碳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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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2020 年 4 月 30 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了《天治旗下十三只基金 2019 年年度报告汇总》。

天治低碳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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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

查阅、复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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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备查文件

以下文件存于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处供投资人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天治低碳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的文件

(二)《天治低碳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天治低碳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查阅或下载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托管协议及基金的各

种定期和临时公告。

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0 年 5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