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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银瑞信智远动态配置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更新的招募说明书(2020年第1号)

2020-06-24 10:42:50

工银瑞信智远动态配置三个月持有期混合

型基金中基金(F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20年第1号)

基金管理人: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9年10月10日证监许可【2019】1867号文注册募集。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9年11月19日起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

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

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

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份额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应充分考虑投资者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

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

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

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但在基金运作

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基金管理人无法予以控制的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

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

类风险,包括:投资组合的风险、管理风险、合规性风险、操作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

以及其他风险。

本基金作为混合型基金中基金,其预期收益和风险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股票型基金

中基金,高于债券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中基金、货币市场基金、货币型基金中基金。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不包含QDII基金和香港互认基金)、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交易

的股票(包括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股票)、债券(包括

国债、政府支持机构债券、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

(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

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现金,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

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及股票期权等衍生类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占基

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其中,投资于股票、股票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的资产占基金资

产的比例为10%-40%。本基金所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

本基金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在市场波动因素影响下,本基金净值可能低于发售

面值,本基金投资者有可能出现亏损。

本基金对每份基金份额设置三个月的最短持有期限,即: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

份额而言,下同)或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对申购份额而言,下同)至该日三个月后的月

度对日的期间内,投资者不能提出赎回申请;该日三个月后的月度对日之后,投资者可以

提出赎回申请。若该月实际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下一日。最短持有期到期前,基

金份额持有人不能提出赎回申请,因此面临流动性风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本基金不保本,

可能发生亏损。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

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0年4月30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数据截止日

为2020年3月31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本招募说明书已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目 录

一、绪言 ............................................................................................................................... 4

二、释义 ............................................................................................................................... 5

三、基金管理人 .................................................................................................................. 10

四、基金托管人 .................................................................................................................. 20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3

六、基金的募集 .................................................................................................................. 24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25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 26

九、基金的投资 .................................................................................................................. 36

十、基金的业绩 .................................................................................................................. 46

十一、基金的财产 .............................................................................................................. 48

十二、基金资产估值 .......................................................................................................... 48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55

十四、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57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58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 58

十七、基金的风险揭示 ....................................................................................................... 66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71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72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73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73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 75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76

二十四、备查文件 .............................................................................................................. 76

附件一 ................................................................................................................................ 78

附件二 ................................................................................................................................ 92

一、绪言

《工银瑞信智远动态配置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以下简

称“本招募说明书”或“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2号——基

金中基金指引》(以下简称“《基金中基金指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工银瑞信智

远动态配置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

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工银瑞信智远动态配置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的

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作出投资

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本招募说明书由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

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

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

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工银瑞信智远动态配置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2、基金管理人:指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工银瑞信智远动态配置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

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工银瑞信智远动态配置三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工银瑞信智远动态配置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招

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工银瑞信智远动态配置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工银瑞信智远动态配置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

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

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基金中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2016年9月11日颁布、同年9月11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2号——基金中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6、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7、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8、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9、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0、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1、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2、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

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3、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4、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5、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6、销售机构:指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

售业务的机构

27、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8、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或接受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9、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0、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

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1、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2、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3、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

个月

34、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5、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6、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7、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8、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9、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0、《业务规则》:指《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

人共同遵守

41、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2、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3、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

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4、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

金份额的行为

45、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46、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

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7、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8、元:指人民币元

49、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0、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1、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2、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3、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54、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

(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5、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

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

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

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流通受限基金等

56、最短持有期:指本基金对投资者的每笔有效申购(或认购)设置3个月的最短持有

期限,即: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下同)或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对申购份

额而言,下同)至该日三个月后的月度对日的期间内,投资者不能提出赎回申请;该日三个

月后的月度对日之后,投资者可以提出赎回申请。若该月实际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

下一日

57、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

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8、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甲5号6层甲5号601、甲5号7层甲5号701、

甲5号8层甲5号801、甲5号9层甲5号9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A座6-9层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王海璐

成立日期:2005年6月21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93号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联系人:朱碧艳

联系电话:400-811-9999

股权结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占公司注册资本的80%;瑞士信贷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占公司注册资本的20%。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郭特华女士,董事长,博士,曾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历任中国工商银

行总行商业信贷部、资金计划部副处长,中国工商银行总行资产托管部处长、副总经理。

Michael Levin先生,董事,瑞士信贷董事总经理、亚太地区资产管理主管。 Levin

先生负责制定和指导亚太区资产管理战略,包括销售、产品和合作伙伴关系。他还与机构和

私人银行密切合作,以提供资产管理投资解决方案。 在2011年8月加入瑞士信贷之前,

Levin先生是AsiaCrest Capital的首席执行官,AsiaCrest Capital是一家位于香港的对

冲基金FoF。再之前,他曾在Hite Capital和英仕曼集团担任投资组合经理。Levin先生也

是Metropolitan Venture Partners的联合创始人。 他在流动和非流动性另类投资行业拥

有超过20年的经验。Levin先生毕业于美国宾夕法尼亚大学沃顿商学院,并获得经济学理

学士学位。

王海璐女士,董事,硕士,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1997

年7月开始先后在中国工商银行总行管理信息部、办公室、金融市场部工作;2010年9月

至2019年1月任中国工商银行总行金融市场部副总经理;2019年加入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王一心女士,董事,高级经济师。中国工商银行战略管理与投资者关系部高级专家、专

职董事。历任中国工商银行专项融资部(公司业务二部、营业部)副总经理;中国工商银行

营业部 历任副处长、处长;中国工商银行总行技术改造信贷部经理。

王莹女士,董事,高级会计师,中国工商银行战略管理与投资者关系部高级专家、专职

派出董事,于2004年11月获得国际内审协会注册内部审计师(Certified Internal Auditor)

资格证书。历任中国工商银行国际业务部外汇清算处负责人,中国工商银行清算中心外汇清

算处负责人、副处长,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督局外汇业务稽核处副处长、处长,中国工商银

行内部审计局境外机构审计处处长,工行悉尼分行内部审计师、风险专家。

田国强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院院长,上海财经大学高等

研究院院长,美国德州A&M;大学经济系Alfred F. Chalk讲席教授。首批人文社会科学长江

学者讲座教授,曾任上海市人民政府特聘决策咨询专家,中国留美经济学会会长

(1991-1992)。2006年被《华尔街电讯》列为中国大陆十大最具影响力的经济学家之一。

主要研究领域包括经济理论、激励机制设计、中国经济等。

Alan H Smith先生,独立董事,法学学士,香港太平绅士,香港律师公会律师。历任

云顶香港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怡富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香港大学法律专业讲师,恒生指数

顾问委员会委员,香港医院管理局公积金计划受托人,香港证监会程序复检委员会委员,香

港政府经济顾问委员会发展局成员,香港联合交易所新市场发展工作小组主席,曾被《亚洲

金融》杂志评为“年度银行家”。

程凤朝先生,独立董事,管理学博士,现为湖南大学博士生导师,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

生院硕士生导师,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并购融资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获湖南大学管理学博士学

位,金融科学研究员,高级会计师,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

2、监事会成员

郑剑锋先生,监事,金融学科学双硕士。2005年12月起,郑剑锋先生任职于中国工商

银行监事会办公室,先后担任综合管理处处长、监督专员和监事会办公室副主任,主要负责

风险、内控及董事高管履职的监督检查工作。2014年6月起,郑剑锋先生被任命为中国工

商银行战略管理与投资者关系部集团派驻子公司董监事办公室高级专家、专职派出董事。

黄敏女士,监事,金融学学士。黄敏女士于2006年加入Credit Suisse Group (瑞士

信贷集团),先后担任全球投资银行战略部助理副总裁、亚太区投资银行战略部副总裁、中

国区执行首席运营官,资产管理大中国区首席运营官,现任资产管理中国区负责人。

洪波女士,监事,硕士。ACCA 非执业会员。2005年至2008年任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

所高级审计员;2008年至2009年任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监察稽核总部业务主管;2009

年6月加入工银瑞信法律合规部,现任内控稽核部总监,兼任工银瑞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监

事。

倪莹女士,监事,硕士。2000年至2009年任职于中国人民大学,历任副科长、科长,

校团委副书记。2009年至2011年就职于北京市委教工委,任干部处副调研员。2011年加入

工银瑞信战略发展部,现任人力资源部总监。

章琼女士,监事,硕士。2001年至2003年任职于富友证券财务部;2003年至2005年

任职于银河基金,担任注册登记专员。2005年加入工银瑞信运作部,现任中央交易室总监。

3、高级管理人员

王海璐女士,总经理,简历同上。

朱碧艳女士,硕士,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

督察长,兼任工银瑞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监事。1997-1999年中国华融信托投资公司证券

总部经理,2000-2005年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投资银行部、证券业务部高级副经理。2005

年加入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杜海涛先生,硕士,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任工银瑞信资产管理

(国际)有限公司董事,1997 年7 月至2002 年9 月,任职于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历

任职员、债券(金融工程)研究员;2002 年10 月至2003 年5 月,任职于宝盈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历任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2003 年6 月至2006 年3月,任职于招商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历任研究员、基金经理。2006 年加入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赵紫英女士,博士,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兼任工银瑞

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信息官、工银瑞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1989 年8 月至1993 年

5 月,任职于中国工商银行海淀支行,从事国际业务;1993年6 月至2002 年4 月,任职

于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国际业务部,历任综合科科长、国际业务部副总经理;2002年5

月至2005年6月,任职于中国工商银行牡丹卡中心,历任市场营销部副总经理、清算部副

总经理。2005年加入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郝炜先生,硕士,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兼任工银瑞信

资产管理(国际)有限公司董事,工银瑞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2001年4月至2005年

6月,任职于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2005年加入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马成先生,硕士,特许金融分析师(CFA)资格持有人,曾先后担任中国工商银行总行

处长;工行河南新乡分行党委副书记、副行长;工银国际控股有限公司风险总监,执行董事、

副总经理。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工银瑞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4、本基金基金经理

周崟先生,8年证券从业经验;先后在特灵空调亚洲研发及采购中心担任助理工程师,

在北京莱博智环球科技有限公司担任分析师,在北京万特新创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职员,在中

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高级分析员;2014年加入工银瑞信,曾任产品管理部产品经理、

指数投资中心产品及营销支持部负责人兼基金经理,现任FOF投资部基金经理。2016年7

月8日至2017年7月18日,担任工银瑞信中证传媒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9

年11月19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智远动态配置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

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王海璐女士,简历同上。

杜海涛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简历同上。

宋炳珅先生,16年证券从业经验;曾任中信建投证券有限公司研究员;2007年加入工

银瑞信,现任权益投资总监。2012年2月14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添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2013年1月18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3

年1月28日至2014年12月5日,担任工银瑞信60天理财债券型基金基金经理;2014年1

月20日至2018年8月28日,担任工银瑞信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4年1

月20日至2017年5月27日,担任工银瑞信核心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4

年10月23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研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4年11月18

日至2018年8月28日,担任工银医疗保健行业股票型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2月16日至

2017年12月22日,担任工银战略转型主题股票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4月12日至2018

年12月28日,担任工银瑞信中国制造2025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欧阳凯先生,18年证券从业经验;曾任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2010年加入

工银瑞信,现任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兼固定收益部总监。2010年8月16日至今,担任工银瑞

信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1年12月27日至2017年4月21日担任工银保

本混合基金基金经理,2013年2月7日至2017年2月6日担任工银保本2号混合型发起式

基金(自2016年2月19日起变更为工银瑞信优质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3

年6月26日至2018年2月27日,担任工银瑞信保本3号混合型基金基金经理, 2013年7

月4日至2018年2月23日,担任工银信用纯债两年定期开放基金基金经理,2014年9月

19日起至今,担任工银新财富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5月26日起至2018

年6月5日,担任工银丰盈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基金经理。

黄安乐先生,17年证券从业经验;先后在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担任研究员,国信证

券经济研究所担任资深分析师,国信证券资产管理总部担任投资经理、研究员;2010年加

入工银瑞信,现任权益投资总监。2011年11月23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主题策略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3年9月23日至2019年2月13日,担任工银瑞信精选平衡基

金基金经理;2014年10月22日至2017年10月9日,担任工银高端制造行业股票型基金

基金经理;2015年4月28日至2018年3月2日,担任工银新材料新能源行业股票型基金

基金经理;2016年1月29日至2018年11月30日,担任工银瑞信国家战略主题股票型基

金基金经理;2017年4月21日至2019年1月24日,担任工银瑞信互联网加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3月28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中小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2018年6月5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高端制造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李剑峰先生,17年证券从业经验;曾任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业务经理、高

级副经理;2008年加入工银瑞信,曾任固定收益研究员,现任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兼养老金

投资中心总经理。

石正同先生,硕士,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总监,1990年至1995年,任

职于荷兰银行台北分行,担任协理;1995年至2002年,任职于日本大和投资信托(香港)

有限公司,担任资深投资经理;2003年至2004年,任职于台湾英国保诚投资信托公司,担

任投资总监;2004年至2006年,任职于台湾汇丰中华投资信托公司,担任投资管理部副总

裁;2006年至2008年,任职于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副总经理兼投资总监;2008

年至2013年,任职于台湾景顺投资信托公司,担任副总经理兼投资总监;2014年至2016

年,任职于台湾中国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担任全球权益市场负责人;2017年至2018年6月,

任职于尤梅投资公司,担任公司董事总经理。

朱碧艳女士,简历同上。

章赟先生,13年证券从业经验;复旦大学理论物理学专业博士,英国剑桥大学管理学

研究生;曾先后在上海天狮津泉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担任数量分析师,在平安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担任量化投资经理,在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指数投资组长(量化执行总监);2014

年加入工银瑞信,现任指数投资中心总经理。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但向

监管机构、司法机关、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

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

制等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

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3、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

措施,保证基金财产不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投资其他基金中基金;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

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

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

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

进行审查。

4、本基金管理人将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

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其它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禁止的行为。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

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被代理人、被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取不

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以及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

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除基金管理人以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

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

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基金管理人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基金管理

人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基金管理人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基金管理人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

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董事会下设公司治理与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对公司治理结构进行定期的评估、检验,

提出对公司治理结构的修改和完善方案,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投资业务进行风险管理和合

规性控制,对公司内部稽核审计工作结果进行审查和监督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下设资格

审查与薪酬委员会,负责对股东推荐的董事人选资格、高级管理人员资格、独立董事资格进

行审查,拟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和激励政策,报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为了有效贯彻公司

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总经理下设执行委员会,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活动中

的重要决策,执行委员会下设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风险管理委员会,就基金投资和风险控制等

发表专业意见及建议,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基金的最高投资决策机构。

公司设立督察长,对董事会负责,主要负责对公司内部控制的合法合规性、有效性和合

理性进行审查,发现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2)风险评估

a)董事会下属的公司治理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和督察长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评估;

b)执行委员会下属的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中的重大突发性事件和重大

危机情况进行评估,制定危机处理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对基金投资和运作中的重大问题和

重大事项进行风险评估;

c)各级部门负责对职责范围内的业务所面临的风险进行识别和评估。

(3)控制活动

控制活动包括自我控制、职责分离、监察稽核、实物控制、业绩评价、严格授权、资产

分离等政策、程序或措施。

控制活动体现为:自我控制以各岗位的目标责任制为基础,是内部控制的第一道防线。

在公司内部建立科学、严格的岗位分离制度、授权制度、资产分离制度等,在相关部门和相

关岗位之间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后续部门及岗位对前一部门及岗位

负有监督责任,使相互监督制衡的机制成为内部控制的第二道防线。充分发挥督察长和内控

稽核部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全面监察稽核作用,建立内部控制的第三道防

线。

(4)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双向的信息交流途径,形成了自上而下的信息传播渠道和自下而上的信息呈报

渠道。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保证了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

责相关的信息,并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公司根据组织架构和授权制度,建立了清

晰的业务报告系统。

(5)内部监控

内部监控由公司治理与风险控制委员会、督察长、风险管理委员会和内控稽核部等部门

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开展。本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内控稽核部,其中监察稽核人

员履行内部稽核职能,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内

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风险,及时提出改进意见,促进

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8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成立日期:2009年1月15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号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号

注册资本:34,998,303.4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6060069

传真:010-68121816

联系人:贺倩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总行设在北京。经国务院

批准,中国农业银行整体改制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并于2009年1月15日依法成立。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继原中国农业银行全部资产、负债、业务、机构网点和员工。

中国农业银行网点遍布中国城乡,成为国内网点最多、业务辐射范围最广,服务领域最广,

服务对象最多,业务功能齐全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之一。在海外,中国农业银行同样通过自

己的努力赢得了良好的信誉,每年位居《财富》世界500强企业之列。作为一家城乡并举、

联通国际、功能齐备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一贯秉承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

坚持审慎稳健经营、可持续发展,立足县域和城市两大市场,实施差异化竞争策略,着力打

造“伴你成长”服务品牌,依托覆盖全国的分支机构、庞大的电子化网络和多元化的金融产

品,致力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与广大客户共创价值、共同成长。

中国农业银行是中国第一批开展托管业务的国内商业银行,经验丰富,服务优质,业绩

突出,2004年被英国《全球托管人》评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2007年中国农业银行通过

了美国SAS70内部控制审计,并获得无保留意见的SAS70审计报告。自2010年起中国农业

银行连续通过托管业务国际内控标准(ISAE3402)认证,表明了独立公正第三方对中国农业

银行托管服务运作流程的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的健全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中国农业银行着力

加强能力建设,品牌声誉进一步提升,在2010年首届“‘金牌理财’TOP10颁奖盛典”中成

绩突出,获“最佳托管银行”奖。2010年再次荣获《首席财务官》杂志颁发的“最佳资产

托管奖”。2012年荣获第十届中国财经风云榜“最佳资产托管银行”称号;2013年至2017

年连续荣获上海清算所授予的“托管银行优秀奖”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授予的

“优秀托管机构奖”称号;2015年、2016年荣获中国银行业协会授予的“养老金业务最佳

发展奖”称号;2018年荣获中国基金报授予的公募基金20年“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2019

年荣获证券时报授予的“2019年度资产托管银行天玑奖”称号。

中国农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于1998年5月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

立,目前内设综合管理部、业务管理部、客户一部、客户二部、客户三部、客户四部、风险

合规部、产品研发与信息技术部、营运一部、营运二部、市场营销部、内控监管部、账户管

理部,拥有先进的安全防范设施和基金托管业务系统。

2、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现有员工近310名,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60名,服务团

队成员专业水平高、业务素质好、服务能力强,高级管理层均有20年以上金融从业经验和

高级技术职称,精通国内外证券市场的运作。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到2020年3月31日,中国农业银行托管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和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共523只。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

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

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风险管理委员会总体负责中国农业银行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业务风险

管理和内部控制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风险管理处,配备了专职内控

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独立行使监督稽核职权。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

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实行严

格的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

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

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

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通过参数设置将《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规定的投资

比例和禁止投资品种输入监控系统,每日登录监控系统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并通过

基金资金账户、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等监督基金管理人的其他行为。

当基金出现异常交易行为时,基金托管人应当针对不同情况进行以下方式的处理:

1、电话提示。对媒体和舆论反映集中的问题,电话提示基金管理人;

2、书面警示。对本基金投资比例接近超标、资金头寸不足等问题,以书面方式对基金

管理人进行提示;

3、书面报告。对投资比例超标、清算资金透支以及其他涉嫌违规交易等行为,书面提

示有关基金管理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甲5号6层甲5号601、甲5号7层甲5号701、

甲5号8层甲5号801、甲5号9层甲5号9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A座6-9层

公司网址:www.icbccs.com.cn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400-811-9999

投资者仅可通过本公司电子自助交易系统认购本基金。

2、其他销售机构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传真:010-66107914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网址:http://www.icbc.com.cn/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等的规定,

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本公司将及时更新基金管理人网站上的基金销售机构

名录。

(二)基金登记机构

名 称: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甲5号6层甲5号601、甲5号7层甲5号

701、甲5号8层甲5号801、甲5号9层甲5号901

注册登记业务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A座6层

法定代表人:王海璐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400-811-9999

传 真:010-66583100

联系人:朱辉毅

(三)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陈颖华

经办律师:黎明、陈颖华

(四)会计师事务所及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 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 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联系电话:(010)58153000

传真电话:(010)85188298

经办注册会计师:王珊珊、贺耀

联系人:贺耀

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法律

法规的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募集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2019年10月10日证监许可【2019】

1867号文予以注册。

(二)基金的类别

混合型基金中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本基金对每份基金份额设置三个月的最短持有期限,即: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

额而言,下同)或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对申购份额而言,下同)至该日三个月后的月度对

日的期间内,投资者不能提出赎回申请;该日三个月后的月度对日之后,投资者可以提出赎

回申请。若该月实际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下一日。

(四)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五)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9年11月19日起正式生效。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50个工作

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清算程序后终止《基金合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一)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

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

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

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本基金对每份基金份额设置三个月的最短持有期

限,即: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下同)或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对申购份额

而言,下同)至该日三个月后的月度对日的期间内,投资者不能提出赎回申请;该日三个月

后的月度对日之后,投资者可以提出赎回申请。若该月实际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下

一日。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

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已于2020年2月10日起开始办理日常申购业务。

本基金已于2020年2月20日起开始办理日常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

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

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后续工作日计算并披露的申请当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

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

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者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遇证券交易

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

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出。在发

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

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2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

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3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

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

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

应及时查询。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本基金登记机构可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

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申购时,投资者通过其他销售机构网点每笔申购本基金的最低金额为1元人民币(含

申购费);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电子自助交易系统申购,每个基金账户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1

元人民币(含申购费);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申购,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100万元人

民币(含申购费),已在直销中心有认/申购本公司旗下基金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申购最

低金额的限制,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1元人民币(含申购费)。实际操作中,以各销售机构

的具体规定为准。

投资人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再投资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2、每次赎回基金份额不得低于1份,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

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实际操作中,以各销售机构的

具体规定为准。

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电子自助交易系统赎回,每次赎回份额不得低于1份,基金份额持有

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基金管理人电子自助交易系统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份的,在赎回

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如遇巨额赎回等情况发生而导致延期赎回时,赎回办理和款项支付的办法将参照基金合

同有关巨额赎回或连续巨额赎回的条款处理。

3、基金管理人不设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但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

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基金管理人无

法予以控制的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

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

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申购费

本基金对申购设置级差费率,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

算。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基金的申购费率结构

费用种类 情形 费率

申购费率 M<100万 1.00%

100万≤M<500万 0.80%

M≥500万 按笔收取,1000元/笔

注:M为申购金额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

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赎回费

本基金适用的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费用种类 情形 费率

赎回费 Y<180天 0.50%

180天≤Y 0.00%

注:Y为持有期,1年指365天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

收取。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3个月但少于6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总额的50%计入基金

财产(1个月以30天计)。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

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

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

基金的销售费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申购费用后,

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申购本基金的申购费用采用前端收费模式(即申购基金时缴纳申购费),投资人的申购

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用的申购,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购费用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用的申购,申购费用=固定申购费用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1:某投资者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则

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1+1.00%)=49,504.95元

申购费用=50,000-49,504.95=495.05元

申购份额=49,504.95/1.0500=47,147.57份

即:投资者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则其可

得到47,147.57份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基金份

额净值的金额,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除赎回费用的金额,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

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本基金的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例2: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万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两年六个月,对应的赎回费率

为0,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25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1.2500=12,500.00元

赎回费用=12,500.00×0=0.00元

净赎回金额=12,500.00-0.00=12,500.00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万份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两年六个月,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25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2,500.00元。

3、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登记在册基金份额余额所

得的单位基金份额的价值。

T日基金份额净值=T日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T日登记在册基金份额余额。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T+1日计算,并在T+2日内

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

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

规定。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本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投资基金净值披露出现异

常或错误,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4、本基金投资的相当比例的其他证券投资基金暂停申购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必要暂停本基金申购的情形。

5、本基金投资的相当比例的其他证券投资基金暂停估值,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

日基金资产净值。

6、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7、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8、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

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9、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资者单日

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4、5、7、10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

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

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

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

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本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投资基金净值披露出现异

常或错误,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4、本基金投资的相当比例的其他证券投资基金暂停赎回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或延缓支

付赎回对价,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暂停本基金赎回的情形。

5、本基金投资的相当比例的其他证券投资基金暂停估值,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

日基金资产净值。

6、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7、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

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8、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基金份额的期限不满足基金合同约定的最短持有期限的。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除第8项之外)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

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且该部分按照赎回申请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进行计算。若出现

上述第6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

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

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或巨额赎回份额

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

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

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

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

份额的10%,基金管理人可以先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10%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

理,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10%以内(含10%)的赎回申请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

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或巨额赎回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

回或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

序执行,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

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

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

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

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所有延期的赎回申

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

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具体见相关公告。

(4)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

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两日内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

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但少于2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

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1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2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

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

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1个工作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

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

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

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

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

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

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

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

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本基金已于2020年2月10日起开始办理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十七)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和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

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

配。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没有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办理基

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进一步分散投资风险的要求下,本基金通过对多类型资产开展积极配置并投资,以获

取长期稳健的投资收益,并力争超越业绩比较基准。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不包含QDII基金和香港互认基金)、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交易的股

票(包括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

政府支持机构债券、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可分

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资产支

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现金,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

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及股票期权等衍生类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占基金

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其中,投资于股票、股票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比例为10%-40%。本基金所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

(三)投资策略

1、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由投资研究团队跟踪研究经济运行态势及所处周期、经济政策变化、证券市场

走势等宏观因素,基于对不同因子组合下的市场状态的判断,对各大类资产的价值水平和未

来趋势进行评估,进而对本基金的组合资产进行配置调整。此外,本基金还将关注国际政治

环境在局部的不确定性及在经济贸易、金融领域内可能形成的影响。本基金通过对各类型资

产优化配置,将有效提高基金资产在不同市场状态下的投资回报率,从而有助于实现基金资

产的稳定增值。

2、类属资产配置策略

基于上述大类资产配置策略,在类属资产层面包括对风险类属资产和债券类属资产的配

置。其中,风险类属资产包括权益类属资产和部分商品类资产。

本基金将基于对不同类属资产的判断,对各类属资产进行优化配置,以期在波动的市场

中为投资组合带来相对平稳的投资收益。本基金将参考平衡类基金给予风险类属资产适当的

配置比例,在合理承担风险的基础上,获取对应的风险报酬。

(1)权益类属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的权益类资产配置主要从行业角度开展。基于宏观研究与判断形成的资产配置框

架,本基金研究团队将运用“自上而下”的视角,通过对各宏观因子周期叠加作用的情景分

析,判断经济中各个行业的景气循环变化趋势,并从中筛选有上行趋势的行业,规避景气下

行趋势的行业。

在完成对行业的景气判断后,本基金进一步从估值模型角度出发,通过对行业上市主体

盈利趋势和市场利率走势的判断来确定行业合理的估值水平,以此为基础,结合对市场流动

性变化的分析以及与当前市场估值水平进行比较,来综合确定行业类别的配置比例。

(2)债券类属资产配置策略

针对债券类属资产配置,本基金将首先考察市场利率水平,通过对经济产出、通胀水平、

流动性及汇率等引起利率变化的因素进行深入研究,从而对市场利率水平和收益率曲线未来

的变化趋势做出预测和判断,确定固定收益资产的久期分布,并依照对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动

的预期建立或改变组合期限结构。

债券类属配置主要包括债券资产类别选择、各类资产的适当组合以及对资产组合的管

理。本基金在明确久期及组合的期限机构设置后,通过对市场流动性、股债市场表现、企业

盈利能力及债务负担、信用风险暴露程度等的分析,在利率债基、信用债基、可转债基等各

类细分债基之间进行类属配置决策,进而确定最优风险收益特征的资产组合。

(3)商品类属资产配置策略

在宏观研究及资产配置指引下,本基金将基于研究团队对经济中总需求及总供给的变化

趋势、通胀走势、产业政策、供需变化在产业链上中下游传递等的研究,确定具体类别的商

品型基金的配置比重,此外,针对避险类商品资产还将重点关注黑天鹅事件及市场避险情绪。

3、底层资产投资策略

在底层资产层面,在“自上而下”的资产配置指导框架下,本基金将按照“优中选优”

的思路精选投资标的。具体的投资工具包括除基金中基金外的证券投资基金、股票及债券等。

(1)证券投资基金投资策略

针对具体证券投资基金的选择,本基金将首先通过基金管理人建立的基金研究评价体系

进行筛选,并建立“基金可选池”,其中基金评价指标包含定性指标与定量指标,定性指标

用于评估被投资基金的公司整体实力、投研体系建情况及投研团队稳定性等,而定量指标重

点监测被投资基金的投资能力、风险控制能力、流动性等。

1)股票型基金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参考平衡型基金给予股票型基金适当的配置比例。本基金研究团队将首先按照

细分类型对主动管理的股票型基金和指数型基金进行划分,在完成细分类型划分后,本基金

将结合对行业景气程度和估值水平的判断进行投资决策。此外,本基金还将考察拟投资基金

的投资风格,并追踪投资风格的稳定性,当权益市场投资出现明确可持续的投资风格时,本

基金将重点关注在投资风格上表现稳定的投资标的。

2)债券型基金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投资于债券型基金,本基金将首先通过归因分析拆解拟投资基金的组合收益来

源,并明确基金在久期、信用和杠杆各个部分的收益贡献。此后,本基金将基于自身对组合

久期和期限结构的判断,结合债券各类属资产的配置策略,确定具体的投资对象及其投资比

例。

此外,针对二级债基,本基金同样运用归因分析方法评估其在权益资产配置、择时及选

股方面的能力,从而确定其在组合收益增强方面的效果,对于表现持续优异者,本基金也将

予以配置。

3)混合型基金投资策略

针对混合型基金,本基金将重点考察目标基金在资产配置和择时方面的能力,此外,对

于组合中股票和债券的持仓分析,将分别延续上述股票型基金和债券型基金的投资策略。

4)商品型基金投资策略

商品型基金的投资将严格按照商品类资产的配置策略执行,在选取具体基金时,还将额

外关注被投资基金的规模及商品市场容量,对于市场容量较小的商品型基金,本基金将谨慎

投资。

5)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策略

货币市场基金作为本基金的流动性管理工具,在投资货币市场基金时,除重点关注其投

资业绩外,还需要考察基金的流动性、资金利用效率和便利性等因素。

(2)个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所指个券包括股票、债券和资产支持证券等,本基金除主要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

外,还将挖掘部分有价值的个券进行投资,以增强组合收益。在个券的投资上,本基金遵循

在自上而下的资产配置框架,并重点关注个券的投资价值分析,从中寻找市场定价失衡的机

会。

1)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行业分析的基础上,选择治理结构完善、经营稳健、业绩优良、具有可持续增长

前景或价值被低估的上市公司股票,以合理价格买入并进行中长期投资。本基金股票投资具

体包括行业分析、公司财务状况评价、价值评估及股票选择与组合优化等过程。

2)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债券投资方面将延续债券类属资产的配置策略,在具体个券选择上,将根据债

券市场情况,基于利率期限结构及债券的信用级别,在综合考虑流动性、市场分割、息票率、

税赋特点、提前偿还和赎回等因素的基础上,评估债券投资价值,选择定价合理或者价值被

低估的债券构建投资组合,并根据市场变化情况对组合进行优化。

3)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针对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本基金将重点对拟投资标的的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资

产的构成及质量、提前偿还率、风险补偿收益和市场流动性等因素进行分析,同时密切关注

流动性变化对标的证券收益率的影响,在严格控制信用风险暴露程度的前提下,通过信用研

究和流动性管理,选择风险调整后收益较高的品种进行投资。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

(2)投资于股票、股票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10%-40%;

(3)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4)本基金不得持有其他基金中基金;

(5)本基金所持有的货币市场基金占基金资产的比例合计不超过15%;

(6)本基金持有单只基金的市值,不得高于本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中基金(ETF联接基金除外)持有单只基金的市值,

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20%,其中该基金资产净值以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规模为准;

(8)本基金不得持有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包括分级基金和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他基金份额;

(9)本基金投资其他基金的,被投资基金的运作期限不低于1年,且最近定期报告披

露的基金资产净值产不低于1亿元;

(10)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包括本基金所投资的基金份额),其市值不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包括本基金所投资的

基金份额),不超过该证券的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

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12)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1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4)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10%;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6)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7)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

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8)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9)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20)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基金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其中流通受限基金

是指封闭式基金、定期开放基金等变现受到限制的基金。基金管理人应制定严格的投资决策

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2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

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22)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

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3)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的,投资品种和比例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

目标和投资策略;

(2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前款第

(6)、(7)项规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2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除上述第(3)、(4)、(6)、(7)、(16)、(22)、(24)项外,因证券

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

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限制、投资禁止等作出强制性调整的,本基金应当按照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规定执行;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修改或调整上述投资限制、投资禁

止性规定,且该等调整或修改属于非强制性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按照法律

法规或监管部门调整或修改后的规定执行,并应向投资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关联交易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

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

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

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

进行审查。

本基金投资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关联方管理基金的情况,不属于前述重大关联交

易,但是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基金运用基金财产投资于基金管理人自身管理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构成关联交

易行为,根据《基金中基金指引》及《基金合同》等的要求,上述关联交易行为符合本基金

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并严格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作为基

金中基金,本基金投资自身管理的基金已制定了完善的投资管理制度,并严格按照市场公允

价格执行。本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署《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后,即表明此类关

联交易已通过基金管理人的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的审批,且已获得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

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3、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投资其他基金中基金;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

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但须提前

公告。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

中证工银财富动态配置基金指数收益率×90%+金融机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税

后)×10%。

中证工银财富动态配置基金指数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基于基金公司、基金产品、

基金经理三个维度构建综合评价体系,从股票型、混合型、债券型、货币型公募基金中选取

综合得分最高的基金作为指数样本,为市场和投资者提供更丰富的基金投资标的。上述业绩

比较基准能够较好地衡量本基金的投资策略及其投资业绩,也较好的契合本基金的产品定位

和投资目标,适宜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

出,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在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业绩

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中基金,预期收益和风险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股票型基金中基金,

高于债券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中基金、货币市场基金、货币型基金中基金。根据2017年7

月1日实施的《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按照新的风险等

级分类标准对基金重新进行风险评级,本基金的具体风险评级结果应以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

构提供的评级结果为准。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

不当利益。

(八)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

本报告期为2020年1月1日起至3月31日止(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 -

其中:股票 - -

2 基金投资 4,599,565,112.37 87.54

3 固定收益投资 78,442,942.50 1.49

其中:债券 78,442,942.50 1.49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478,818,195.07 9.11

8 其他资产 97,315,885.50 1.85

9 合计 5,254,142,135.44 100.00

注: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金额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1.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2.1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境内股票投资。

1.2.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无。

1.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1.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78,442,942.50 1.50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78,442,942.50 1.50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 -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78,442,942.50 1.50

注: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1.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018007 国开1801 778,590 78,442,942.50 1.50

1.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

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1.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1.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1.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9.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投资,也无期间损益。

1.9.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未运用股指期货进行投资。

1.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10.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未运用国债期货进行投资。

1.10.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投资,也无期间损益。

1.10.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未运用国债期货进行投资。

1.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1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

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未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

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1.11.2 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是否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1.11.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5,404.30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43,000,000.00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1,923,385.81

5 应收申购款 52,386,913.44

6 其他应收款 181.95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97,315,885.50

1.11.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1.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无。

1.11.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无。

十、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向投资者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

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1、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9年11月19日,基金合同生效以来(截至2020年3月31日)的

投资业绩及同期基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

阶段 净值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9.11.19-2019.12.31 0.26% 0.01% 1.64% 0.17% -1.38% -0.16%

2020.1.1-2020.3.31 -0.37% 0.24% 0.94% 0.39% -1.31% -0.15%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今 -0.11% 0.19% 2.60% 0.31% -2.71% -0.12%

2、本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2019年11月19日至2020年3月31日)

注:1、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9年11月19日生效。截至报告期末,本基金尚处于建

仓期。

2、根据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建仓期为6个月。建仓期满,本基金的投资应符合基金

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及投资限制的规定: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其中,投资于股票、股票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的资产占基金

资产的比例为10%-40%。本基金所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十一、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投资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的申购基

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

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

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

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

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

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

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二、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即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的归属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股票、

债券等有价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

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1、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有报价的,

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

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

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

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并

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

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

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2、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

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

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

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3、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使潜在估值

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对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

值。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证券投资基金除外)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

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

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3)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

(4)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选取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交易所

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可转债除外)按估值日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

的估值全价减去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市

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

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6)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

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

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

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

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

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

公允价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

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

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

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

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

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基金投资同业存单,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净价估值;选定的第三方

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6、证券投资基金的估值

(1)非上市基金估值

1)本基金投资的境内非货币市场基金,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

2)本基金投资的境内货币市场基金,按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后至估值日期间(含节

假日)的万份收益计提估值日基金收益。

(2)上市基金估值

1)本基金投资的ETF基金,按所投资ETF基金估值日的收盘价估值;

2)本基金投资的境内上市开放式基金(LOF),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

3)本基金投资的境内上市定期开放式基金、封闭式基金,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收盘

价估值;

4)本基金投资的境内上市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如所投资基金披露份额净值,则按所

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如所投资基金披露万份(百份)收益,则按所投资基金前

一估值日后至估值日期间(含节假日)的万份(百份)收益计提估值日基金收益。

(3)特殊情形下的基金估值处理

如本基金所投资基金不公布基金份额净值、进行折算或拆分、估值日无交易等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根据以下原则进行估值:

1)以所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的,若所投资基金与本基金估值频率一致但未公

布估值日基金份额净值,按其最近公布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估值;

2)以所投资基金的收盘价估值的,若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市场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市场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使

用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或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

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3)如果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至估值日期间发生分红除权、折算或拆分,基金管理人

应根据基金份额净值或收盘价、单位基金份额分红金额、折算拆分比例、持仓份额等因素合

理确定公允价值。

(4)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所投资基金按上述第(1)至第(3)条进行估值存在不公允时,

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采用合理的估值技术或估值标准确定其公允价值。

7、其他资产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8、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

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9、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值估值。

10、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负责赔付。

(五)估值程序

1、本基金所投资的其他证券投资基金未全部以收盘价估值,则基金管理人应根据被投

资基金合同约定在其披露净值的当日(法定节假日顺延至第一个交易日)对本基金进行估值,

并于T+2日内披露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

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

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后的下一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

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

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

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

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

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

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

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

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业有通行做

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或相关交易所等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业时;

2、占相当比例的被投资基金发生暂停估值、暂停公告基金份额净值时;

3、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暂停估值;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

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将计算的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9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

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投资的其他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造成本基金资产估值错误的,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被投资的其

他证券投资基金索取相应的赔偿,并以此为基础弥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损失。

3、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机构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

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投资其他证券投资基金产生的申购费用、赎回费用、销售服务费等销售费用,

但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基金财产中列支的除外;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公证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包含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证券投资基金)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所持有的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部

分所对应的资产净值的余额的0.5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5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所持有的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部分所对应的

资产净值的余额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

对一致后,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双方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

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或不可抗力等,支付

日期顺延。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得对基金中基金财产中持有的自身管理的基金部分收取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所持有的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基金部

分所对应的资产净值的余额的0.2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所持有的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基金部分所对应的

资产净值的余额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

对一致后,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双方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

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或不可抗力等,支付

日期顺延。

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不得对基金中基金财产中持有的自身托管的基金部分收取托管费。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

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并参照行业惯例从基金

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基金管理人运用本基金财产申购自身管理的其他基金(ETF除外)的,应当通过直

销渠道申购且不收取销申购费、赎回费(按照相关法规、招募说明书约定应当收取并计入基

金资产的赎回费用除外)、销售服务费等销售费用;

5、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基金财

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

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十四、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现金分红、利息收入、股票分红、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

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可进行收益分配;若《基金合同》生效

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3、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

将现金红利按权益登记日除息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

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4、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每次收益分配比例详见届时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公告。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将对上述基金收益

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

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

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

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或

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需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中基金指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

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

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

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

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

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

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

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

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

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

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

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

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

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将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

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

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

公告。

4、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T+2日,通过指定网站、

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后的第二个工作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

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

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

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

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

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

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

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

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

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

分析等。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

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

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

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

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2)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3)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

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

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4)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

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9)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0)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1)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者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2)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3)调整基金份额类别;

(24)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5)本基金出现连续30、40、45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时;

(26)当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7)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

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

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

会。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10、基金投资其他证券投资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

件中披露投资其他证券投资基金的如下情况,并揭示相关风险:

(1)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净值披露时间等。

(2)交易及持有基金产生的费用,包括申购费、赎回费、销售服务费、管理费、托管

费等,招募说明书中应当列明计算方法并举例说明。

(3)本基金持有的基金发生的重大影响事件,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终

止基金合同以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等。

(4)本基金投资于基金管理人以及基金管理人关联方所管理基金的情况。

11、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

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

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

细。

12、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

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1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

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

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

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

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

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

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

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

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不可抗力;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基金合同约定的暂停估值的情形;

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十七、基金的风险揭示

本基金投资过程中面临的主要风险有:投资组合的风险、管理风险、合规性风险、操作

风险、其他风险以及本基金特有的风险。与投资组合管理直接相关的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及

流动性风险等可以使用数量化指标加以度量及控制,而操作风险可以建立有效的内控体系加

以管理。

(一)投资组合的风险

本基金为基金中基金,投资组合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及流动性风险。

1、市场风险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中基金,投资于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因此,证券市场和商品市场价格因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

起的波动,将直接引起本基金所投资基金净值的波动,从而使本基金资产面临潜在的风险。

本基金的市场风险最终来源于股票市场、债券市场以及部分商品市场价格的波动,影响股票、

债券与商品市场价格波动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多种风险因素: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汇率政策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以及国际范围内主要国

家及地区的上述同类政策的变化导致证券市场和商品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

险。

(2)经济周期风险

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证券市场和商品市场的收益水平受到宏观经济运行状况的

影响,也呈现周期性变化,基金间接或直接投资于债券、上市公司股票以及商品资产,其收

益水平也会随之发生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股票市场、债券市场和商品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同

时直接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利润水平和偿债能力。基金投资于股票、债券和商品资产,其

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从而产生风险。

(4)通货膨胀风险

通货膨胀表明商品和服务领域内的价格上升,其本身意味着商品类资产价格变动的可

能。通货膨胀率的变化通常对货币政策、市场期望的报酬率水平等产生影响,从而影响股票

市场及债券市场的投资收益,从而对本基金投资带来风险。此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收益将

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如果发生通货膨胀,现金的购买力会下降,从而影响基金的实际

收益。

(5)汇率风险

人民币汇率任何大幅度的波动或形成单方向的趋势变化都将深刻影响境内各类资产的

价格,包括股票市场、债券市场、资金市场以及商品市场等。因此汇率波动将直接带来本基

金净值波动的风险。

(6)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本基金会以直接或间接的形式开展股票投资,而上市公司的经营受多种因素影响。如果

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

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本基金可通过分散化投资减少这种非系统性风险,但并不能完全消

除该种风险。

(7)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的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将直接给本基金债券类属资产配置策略带来风险,当收益率曲线的

变动的方向或变动的形状与本基金预期不一致,则本基金投资的债券基金投资将面临风险。

(8)再投资风险

本基金投资其他证券投资基金所获得的收益分配需要进行再次投资,而当市场缺乏较好

的投资机会时,将面临再投资风险。此外,本基金投资单只债券获得的利息收入同样面临利

息的再投资风险。

2、信用风险

本基金可以参与债券投资,因此本基金将面临债券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

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质量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对手因

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此外,本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投资基金面临信用风险时,也会

对本基金组合投资带来风险。

3、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为基金中基金,本基金直接参与的证券市场投资因市场交易量不足、流动性匮乏

或其他市场极端情形下,产生所投资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转变为现金的风险。此外,本

基金所投资的其他证券投资基金面临流动性风险时,如资产变现难度大、出现大额赎回、暂

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赎回款项支付效率较低的情形,也将为本基金带来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面临的流动性风险还包括由于本基金出现投资者大额赎回,致使本基金没有足够的现

金应付基金赎回支付的要求所引致的风险。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研究水平、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如果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判断不准确、获取的信息不全、投资操作出现失误,

都会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三)合规性风险

是指本基金的投资运作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要求而带来的风险。

(四)操作风险

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

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系统故障等风险。

(五)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金

资产的损失。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

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六)本基金特定风险

1、本基金为基金中基金,受基金投资比例限制,当本基金规模较大时,则市场有效投

资标的可能不足,从而使得本基金可能面临投资策略无法有效实施的风险。此外,由于拟投

资基金出现暂停申购、限制大额申购或基金转型等情形时,同样会使得本基金面临投资策略

无法有效实施的风险。

2、本基金投资其他证券投资基金的流动性比交易所或银行间上市交易的证券低,因此,

当本基金投资比例被动超出基金合同投资限制要求时,在规定时限内本基金仍然可能无法完

成投资组合的调整,从而带来一定的合规风险。

3、本基金投资其他证券投资基金,如因被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系统出现故障等不利

因素,导致基金申购和赎回确认的价格在交易日内确认失败,从而给本基金带来额外的投资

风险。

4、本基金投资其他证券投资基金出现净值计算错误、净值披露延迟或间断等情形时,

从而给本基金带来估值风险。

5、本基金为基金中基金,基金资产主要投资于其他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

除了持有的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部分不收取管理费,持有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

基金部分不收取托管费,申购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不收取申购费、赎回费(不包括

按照基金合同应归入基金资产的部分)、销售服务费等,基金中基金承担的相关基金费用可

能比普通的开放式基金高。

6、本基金对每份基金份额设置三个月的最短持有期限,即: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

购份额而言,下同)或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对申购份额而言,下同)至该日三个月后的月

度对日的期间内,投资者不能提出赎回申请;该日三个月后的月度对日之后,投资者可以提

出赎回申请。若该月实际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下一日。最短持有期到期前,基金份

额持有人不能提出赎回申请,因此面临流动性风险。

7、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而资产支持证券蕴含的风险包括:

(1)信用风险:指基金所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之债务人出现违约,或在交易过程中发

生交收违约,或由于资产支持证券信用质量降低导致证券价格下降,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2)利率风险: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资产支持证券的收益率和价格的变动,一般而言,

如果市场利率上升,本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将面临价格下降、本金损失的风险,而如果市

场利率下降,资产支持证券利息的再投资收益将面临下降的风险;

(3)流动性风险:受资产支持证券市场规模及交易活跃程度的影响,资产支持证券可

能无法在同一价格水平上进行较大数量的买入或卖出,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

(4)提前偿付风险:债务人可能会由于利率变化等原因进行提前偿付,使资产池出现

现金流不稳定的风险及再投资风险。

8、本基金参与股票申购,由于股票发行政策、发行机制等影响新股发行的因素变动,

将影响本基金的资产配置,从而影响本基金的风险收益水平。另外,发行股票的配售比例、

中签率的不确定性,或其他发售方式的不确定性,也可能使本基金面临更多的不确定因素。

(七)本基金主要的流动性风险及风险管理方法说明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将加强对开放式基金申购环节的管理,合理控制基金份额持有人集中度,审慎确

认大额申购申请,在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将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

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内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八章。

2、拟投资市场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作为基金中基金(FOF),按照投资比例要求,是以基金为主要投资工具,被投

资基金的整体流动性状况将对FOF基金流动性管理产生直接影响。截至2019年6月底,全

市场总计超过5000只基金,总规模超过13万亿元,市场整体容量庞大,从数量、规模角度

评估,均满足FOF业务布局要求。剔除禁买基金后,可买基金接近2900只,总规模仍超过

12万亿元。资产配置策略可满足日常及极端情形下的流动性管理要求;战术资产配置定位

于把握市场大的趋势,规避短期市场博弈;纪律性再平衡能够规避市场极端风险,有效应对

投资者非理性申赎行为。当遇到极端市场情况时,基金管理人会按照基金合同及相关法律法

规要求,及时启动流动性风险应对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在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或巨额赎

回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同时,如本基金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

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一定比例以上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其采取延期办

理赎回申请的措施。具体内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八章。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本基金可能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以更好地应对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经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可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

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请等进行适度调整,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

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包括但不限于:1)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2)暂停接

受赎回申请;3)延缓支付赎回款项;4)暂停基金估值,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

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本基金应当暂停基金估值;5)摆动定价。

当基金管理人实施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可能对投资者具有一定的潜在影响,包括但

不限于不能申购本基金、赎回申请不能确认、赎回款项延迟到账或者投资成本增加等。提示

投资者了解自身的流动性偏好、合理做好投资安排。

(八)基金财产投资运营过程中的增值税

鉴于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利益投资、运用基金财产过程中,可能因法律法规、税收政

策的要求而成为纳税义务人,就归属于基金的投资收益、投资回报和/或本金承担纳税义务。

因此,本基金运营过程中由于上述原因发生的增值税等税负,仍由本基金财产承担。

(九)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例、证券期

货市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期风险收益特征。

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

评价,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因此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法律文

件中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

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

后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

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

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

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

载在指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见附件一。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见附件二。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本基金的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需要和有关情况,增加或修改)。具体内容如下:

(一)关于基金账户确认

公司向首次开立基金账户的客户寄送《基金账户确认书》(公司获得投资人准确的邮寄

地址)。《基金账户确认书》将在客户开户后15个工作日内寄送。

在基金募集期间新开户的客户,公司将于基金合同生效后的15个工作日内寄送《基金账

户确认书》。

(二)关于对账单服务

1、公司的网站、热线电话提供对账单自助下载服务。

(1)份额持有人可登录公司网站(www.icbccs.com.cn)进入“网上交易”栏目,输入

开户证件号码或基金账号,自助查询或下载任意时段的对账单。

(2)份额持有人用带有传真机的电话,拨打公司热线电话(4008119999),选择自助

服务,按“3”后,输入需要下载的对账单日期,进行对账单自助传真。

2、公司将按照份额持有人的需求,提供纸质、电子邮件、短信对账单。上述对账单需

份额持有人通过电话、邮件、短信等向公司主动定制。其中:

(1)电子邮件对账单:公司为定制电子邮件对账单的份额持有人提供月度、季度和年

度电子对账单。电子对账单在月度、季度、年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向份额持有人指定的电

子信箱发送。

(2)手机短信对账单:公司为定制手机短信对账单的份额持有人发送交易发生时间

段的季度手机短账单。手机短信对账单在每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向份额持有人指定的手

机号码发送。

(3)纸质对账单:公司为定制纸制对账单的份额持有人寄送交易发生期间的季度纸

质对账单。季度内无交易发生,公司将不邮寄该季度纸质对账单。定制纸质对账单的份额持

有人将获得年度对账单。纸质对账单的寄送时间为每季度或年度结束后的15个工作日内。

3、提示:由于份额持有人提供的邮寄地址、手机号码、电子邮箱不详或因邮局投递

差错、通讯故障、延误等原因,造成对账单无法按时准确送达,请及时到原基金销售网点或

致电本公司客服中心办理相关信息变更。如需补发对账单,敬请拨打客服热线电话。

(三)关于收益分配方式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份额持有人可通过销售机构选择现金分红或红

利再投资,并通过本公司网站、客户服务中心或销售机构查询基金收益分配方式。

(四)关于定期定额投资

定期定额投资是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金额及扣

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

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定期定额投资不受最低申购金额限制,具体实施时间和业务规则将

以相关公告为准。

(五)关于资讯服务

公司为份额持有人提供本基金信息、基金投资报告、宏观形势分析、基金净值等多种资

讯(电子版)。如需通过手机或电子邮件获得上述资讯,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公司网站或热线

电话定制。

(六)关于联络方式

公司提供多种联络方式,供份额持有人与公司及时沟通,主要包括:

1、热线电话:4008119999(免长途费),客户服务传真:010-66583100。

(1)人工服务:我公司为客户提供每天24小时人工服务,内容包括:账户信息查询、

基金产品咨询、业务规则解答及网上交易咨询等服务。

(2)自助电话服务:公司提供每天24小时自动语音服务,客户可通过热线电话进行账

户信息、基金份额、基金净值、基金对账单、最新公告的自助查询,以及传真对账单及业务

单据等操作。

2、在线客户服务

公司网站、手机APP客户端和微信设置了“在线客服”栏目,份额持有人可通过登录公

司网站首页、手机APP客户端和微信,点击“在线客服”图标通过网络在线开展相关咨询。

在线客服服务时间为每天24小时,内容包括:基金产品咨询、业务规则解答及网上交易咨询

等服务。

3、电子邮件和电话留言

份额持有人可向公司客户服务电子邮箱(customerservice@icbccs.com.cn)、热线电话(按

“6”)发送邮件或留言,您的各种服务需求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得到回复。

(七)关于电子化交易

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本公司电子自助交易系统(7*24小时服务)办理基金交易业务,包

括: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撤单、分红方式变更及查询等业务。电子化交易方式有:

网上交易:客户可以使用多家银行的银行卡通过网上交易系统自助办理基金交易业务。

网址:https://etrade.icbccs.com.cn/webTrading/view/html/login/login.html。

手机APP客户端:操作简单、应用灵活,客户可随时随地通过手机客户端办理业务。下

载方式:客户可以通过在本公司官网下载,也可以通过App Store、腾讯应用宝、360手机助

手等应用市场搜索下载。

微信交易:客户可通过关注“工银微财富”的微信服务号,使用开户身份证号绑定账户即

可办理基金交易业务。

电子化交易的具体交易操作方法参考公司网站“网上交易”栏目下相关交易指引。

(八)关于网站服务

公司网站为客户提供账户查询、产品信息查询、公告信息查询、基金资讯、投资策略报

告、交易状态查询、财富俱乐部积分兑换、微博/微信/网站活动参与和交流等内容的服务。

(九)客户意见、建议或投诉处理

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本公司热线电话、电子邮箱、传真、在线客服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

和销售机构提出意见、建议或投诉。

(十)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联系本公司客户服务电

话。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期间,本基金及基金管理人的有关公告如下:

1. 工银瑞信智远动态配置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合同生效公告,

2019-11-20;

2.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代为履行基金经理职责情况的公告,2019-12-02;

3.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参加工商银行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9-12-31;

4. 关于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2020年开放日的提示性公告,

2019-12-31;

5.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春节假期延长期间交易规则的提示性公

告,2020-01-29;

6.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风险评级变动的通知,2020-02-03;

7.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关于使用固有资金投资旗下偏股型基金的公

告,2020-02-05;

8. 工银瑞信智远动态配置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开放日常申购、定期定

额投资业务的公告,2020-02-06;

9. 关于工银瑞信智远动态配置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开放日常赎回业务

的公告,2020-02-14;

10. 关于调整旗下部分基金在直销电子交易系统最低定期定额投资金额及最低转换份额的

公告,2020-02-14;

11.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风险评级变动的通知,2020-02-14;

12.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副总经理变更的公告,2020-02-22;

13.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风险评级变动的通知,2020-03-02;

14.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延迟披露旗下公募基金2019年年度报告的公告,

2020-03-26;

15.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持续完善客户身份信息的提示,2020-04-16;

16.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睿智投”业务的购买起点的公告,2020-04-29。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投资者可免

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四、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工银瑞信智远动态配置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注册的文件

(二)《工银瑞信智远动态配置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

(三)《工银瑞信智远动态配置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以上第(一)至(五)项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办公场所、营业场所,第(六)

项文件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基金投资者在营业时间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附件一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

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

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

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或转换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

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

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

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

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当本基金持有的其他证券投资基金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时,本基金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参与所持有基金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并在遵循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的前提下行使相关投票权利。表

决意见应事先征求基金托管人的意见,并将表决意见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13)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

行为;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针对被投资的其他证券投资基

金提议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提议更换被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以及

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

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和收益分配等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

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

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但向监管机

构、司法机关、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

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

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

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

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

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

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

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

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

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

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

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

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

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

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及

《托管协议》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

提供服务而向其提供的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

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

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

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

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

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

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立日常机构。

本基金持有的基金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代表其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参与所持有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在遵循本

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的前提下行使相关投票权利。本基金管理人需将表决意见

事先征求基金托管人的意见,并将表决意见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1、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以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

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

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增加、取消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6)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2、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

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

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

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

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

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

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

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

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

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3、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

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

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4、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以

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

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

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

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

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或基

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

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

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

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

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

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

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

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意见

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

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

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采用其他非

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

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

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

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

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

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

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

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

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

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6、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

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

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

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

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

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

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

决。

7、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

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

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

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

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

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

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

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8、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

约束力。

9、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

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和提前公告后,可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

调整。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的清算方式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

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

效后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2、《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

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

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

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

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

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

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四)争议的处理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

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

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

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不含港澳台立法)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

和营业场所查阅。

附件二

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甲5号6层甲5号601、甲5号7层甲5号701、

甲5号8层甲5号801、甲5号9层甲5号9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A座6-9、11层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王海璐

成立日期:2005年6月21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93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8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九层

邮政编码:100031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成立时间:2009年1月15日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号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号

注册资本:34,998,303.4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

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结汇、售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

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代理资金清算;各类汇兑业务;代理

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贷款承诺;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

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汇借款;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

价证券;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币兑换;外汇担保;资信调查、咨

询、见证业务;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务;证券投资

基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产业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

投资托管业务;代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网上银行业务;金融衍生产品

交易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

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

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

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

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不包含QDII基金和香港互认基金)、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交易的股

票(包括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

政府支持机构债券、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可分

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资产支

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现金,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

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及股票期权等衍生类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占基金

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其中,投资于股票、股票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比例为10%-40%。本基金所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比例进行监

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占 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

(2)投资于股票、股票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10%-40%;

(3)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4)本基金不得持有其他基金中基金;

(5)本基金所持有的货币市场基金占基金资产的比例合计不超过15%;

(6)本基金持有单只基金的市值,不得高于本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中基金(ETF联接基金

除外)持有单只基金的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20%,其中该基金资产净值以最近

定期报告披露的规模为准;

(8)本基金不得持有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包括分级基金和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他基金份额;

(9)本基金投资其他基金的,被投资基金的运作期限不低于1年,且最近定期报告披

露的基金资产净值产不低于1亿元;

(10)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包括本基金所投资的基金份额),其市值不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

券(不包括本基金所投资的基金份额),不超过该证券的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

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12)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1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4)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10%;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6)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7)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

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8)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9)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4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

不得展期;

(20)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基金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其中流通受限基金

是指封闭式基金、定期开放基金等变现受到限制的基金。基金管理人应制定严格的投资决策

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2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

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

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

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完全按照有关指

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

比例限制;

(22)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

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3)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的,投资品种和比例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

目标和投资策略;

(2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前款第

(6)、(7)项规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2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除上述第(3)、(4)、(6)、(7)、(16)、(22)、(24)项外,因证券

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

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限制、投资禁止等作出强制性调整的,本基金应当按照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规定执行;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修改或调整上述投资限制、投资禁

止性规定,且该等调整或修改属于非强制性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按照法律

法规或监管部门调整或修改后的规定执行,并应向投资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协议第十五条第(十

一)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

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其更新,并以双方

约定的方式提交,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完整性、全面性。基金管理人有责

任保管真实、完整、全面的关联交易名单,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及时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

严格遵循了监督流程,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关联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责任,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本基金运用基金财产投资于基金管理人自身管理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构成关联交

易行为,根据《基金中基金指引》及《基金合同》等的要求,上述关联交易行为符合本基金

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并严格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作为基

金中基金,本基金投资自身管理的基金已制定了完善的投资管理制度,并严格按照市场公允

价格执行。本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署《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后,即表明此类关

联交易已通过基金管理人的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的审批,且已获得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

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

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慎重选择的、

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

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

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更新,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

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

前3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被确认调

整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

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

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但不承担交

易对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

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

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投资银行

存款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建立投资

制度、审慎选择存款银行,做好风险控制;并按照基金托管人的要求配合基金托管人完成相

关业务办理。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

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宣传推介材

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将在发现后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七)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

券进行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

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与上文所述的流动性受限资产并不完全一致,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

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

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

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当制定相关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

制度、流动性风险控制预案等规章制度。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流动性的需要合理安排流

通受限证券的投资比例,并在风险控制制度中明确具体比例,避免基金出现流动性风险。上

述规章制度须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上述规章制度经董事会通过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将上述规章制度以及董事会批准上述规章制度的决议提交给基金托管人。

4.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至少提前一个交易日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有关

流通受限证券的相关信息,具体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如有):

拟发行数量、定价依据、监管机构的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与承销商签订的

销售协议复印件、缴款通知书、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划款账号、划款金额、

划款时间文件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

5.基金托管人在监督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过程中,如认为因市场出现剧烈变

化导致基金管理人的具体投资行为可能对基金财产造成较大风险,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

管理人对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和整改,并做出书面说明。否则,基金托管人经

事先书面告知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执行其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6.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并确保基金托管人能

够正常查询。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生的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或基金

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责任与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7.如果基金管理人未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基金托管人报送相关数据或者报送了虚假的

数据,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履行托管人职责的,基金管理人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后果。除基

金托管人未能依据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履行职责外,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产生的损失,基金托

管人按照本协议履行监督职责后不承担上述损失。

(八)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中违反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

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

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

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

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

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

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

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

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

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

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

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

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

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

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

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

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

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

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

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

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

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

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

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依据合法程序作出的合法合规指

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

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

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基金认购

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

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

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托管资金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

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

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

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可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本基金的资金账户,并根据基金管

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

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

均需通过本基金的资金账户进行。

3、基金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

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5、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办理基金

资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

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

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

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

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5、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

账户的开设、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设、使用并管理;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

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

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立债券托管与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

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

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妥善保

管,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

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

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

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保管。除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

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

件。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15年,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及复核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

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

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所投资的其他证券投资基金未全部以收盘价估值,则基金管理人应根据被投资基

金合同约定在其披露净值的当日(法定节假日顺延至第一个交易日)对本基金进行估值,并

于T+2日内披露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

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外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股票、债券等有价

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

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1)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有报价的,

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

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

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

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并

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

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

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2)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

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

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

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3)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使潜在估值

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对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

值。

3、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证券投资基金除外)的估值

I.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

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

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

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II.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III.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选

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

IV.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选取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交易所上

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可转债除外)按估值日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

估值全价减去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V.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市场

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

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VI.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以

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

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

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I.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

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II.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

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III.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

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

公允价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

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

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

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

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

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基金投资同业存单,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净价估值;选定的第三方

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6)证券投资基金的估值

I.非上市基金估值

i.本基金投资的境内非货币市场基金,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

ii.本基金投资的境内货币市场基金,按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后至估值日期间(含节

假日)的万份收益计提估值日基金收益。

II.上市基金估值

i.本基金投资的ETF基金,按所投资ETF基金估值日的收盘价估值;

ii.本基金投资的境内上市开放式基金(LOF),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

iii.本基金投资的境内上市定期开放式基金、封闭式基金,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收

盘价估值;

iv.本基金投资的境内上市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如所投资基金披露份额净值,则按所

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如所投资基金披露万份(百份)收益,则按所投资基金前

一估值日后至估值日期间(含节假日)的万份(百份)收益计提估值日基金收益。

III.特殊情形下的基金估值处理

如本基金所投资基金不公布基金份额净值、进行折算或拆分、估值日无交易等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根据以下原则进行估值:

i.以所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的,若所投资基金与本基金估值频率一致但未公布

估值日基金份额净值,按其最近公布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估值;

ii.以所投资基金的收盘价估值的,若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市场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市场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使

用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或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

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iii.如果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至估值日期间发生分红除权、折算或拆分,基金管理

人应根据基金份额净值或收盘价、单位基金份额分红金额、折算拆分比例、持仓份额等因素

合理确定公允价值。

IV.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所投资基金按上述第I至第III条进行估值存在不公允时,应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采用合理的估值技术或估值标准确定其公允价值。

7)其他资产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8)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

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9)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值估值。

10)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负责赔付。

4、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9)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

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投资的其他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造成本基金资产估值错误的,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被投资的其

他证券投资基金索取相应的赔偿,并以此为基础弥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损失。

3)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机构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

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

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

额净值错误;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

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0%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

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

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在

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会计责任方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而且基金托管人

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基金份额净值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

人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基金份额

持有人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其中基金管理人承担50%,基金托管人承担50%。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

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基金托管

人在履行正常复核程序后仍不能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

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业有通行做

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四)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或相关交易所等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

营业时;

(2)占相当比例的被投资基金发生暂停估值、暂停公告基金份额净值时;

(3)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暂停估值;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分别

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

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

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编制并对外提供真实、完整的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合同》生

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

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

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季度报告应在季度结

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毕并予以公告;中期报告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

完毕并予以公告;年度报告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毕并予以公告。基金合同生效

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复核

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

收到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中期报告

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30日内完成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

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45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

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

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业

务专用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专用章的复核意见书,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

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基金管理人应每季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合

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6

月30日、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至少应包括持有

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登记机构编制,由基金管理人审核并提交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

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任意一个交易日或全部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

管理人应及时提供,不得拖延或拒绝提供。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年6月30日和12月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

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限为15年,法律法

规或监管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

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

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能

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

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

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不含港澳台立法)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

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

的工作人员。

(3)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责,继续忠实、勤

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编制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8)公告基金清算报告;

(9)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10)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

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

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