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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医疗健康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20-07-04 06:42:37

基金管理人: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零年五月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重要提示】

平安大华医疗健康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根据 2016年6月23日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1389号文注册募集,

基金合同于2017年11月24日正式生效。自2018年10月25日起,平安大华医疗健康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管理人法定名称由“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变

更为“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为保护投资者利益,避免对投资者造成混淆和误

导,基金名称由 “平安大华医疗健康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平安

医疗健康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

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

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

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因基金价格

可升可跌,亦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能全数取回其原本投资。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

人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

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投资本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

为作出独立决策。投资人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需承担相应的

投资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

信用风险、本基金投资策略所特有的风险等。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在极端情况下可

能损失全部本金。

本基金可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当基金所投资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之债务人

出现违约,或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收违约,或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信用质量降低

导致价格下降等,可能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此外,受市场规模及交易活跃程度的影

响,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可能无法在同一价格水平上进行较大数量的买入或卖出,存

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影响。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

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

同。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

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但在

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巨额赎回情

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

资者的潜在影响,详见招募说明书第十七章。

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

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期为2020年5月23日,其中投资组合报告与基

金业绩截止日期为2020年3月31日。有关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本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5日对本招募说明书进行

了复核。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目 录

一、绪言............................................................. 5

二、释义............................................................. 6

三、基金管理人...................................................... 11

四、基金托管人...................................................... 22

五、相关服务机构.................................................... 24

六、基金的募集...................................................... 49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50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51

九、基金的投资...................................................... 63

十、基金业绩........................................................ 76

十一、基金的财产.................................................... 78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79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86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88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90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91

十七、风险揭示...................................................... 98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04

十九、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106

二十、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21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33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135

二十三、对招募说明书更新部分的说明................................. 137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138

二十五、备查文件................................................... 139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一、绪言

《平安医疗健康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

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以及《平安医疗健康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

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

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

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

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

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

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

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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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平安医疗健康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原平安大

华医疗健康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原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平安医疗健康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

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平安医疗健康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平安医疗健康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平安医疗健康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

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

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

施的,并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

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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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

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保险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

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

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

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

外的机构投资者

20、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

券投资试点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

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1、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

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投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

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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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

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平安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或接受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

构为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7、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

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

办理基金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

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

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

得超过3个月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期货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

放日

35、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n为自然数

36、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7、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8、《业务规则》:指《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

资人共同遵守

39、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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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

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2、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

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份额的行为

43、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4、定投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

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5、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

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6、元:指人民币元

47、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

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48、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

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9、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0、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1、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2、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

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

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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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3、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

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

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

得到公平对待

54、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

《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

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5、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56、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平安医疗健康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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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5033号平安金融中心34层

法定代表人:罗春风

设立日期:2011年1月7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0】1917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注册资本:人民币130,000万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人:马杰

联系电话:0755-22623179

股东名称、股权结构及持股比例: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平安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88,647 68.19%

大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2,763 17.51%

三亚盈湾旅业有限公司 18,590 14.30%

合计 130,000 100%

基金管理人无任何受重大行政处罚记录。

客服电话:400-800-4800(免长途话费)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1)董事会成员

罗春风先生,董事长,博士,高级经济师。1966年生。曾任中华全国总工会国

际部干部,平安保险集团办公室主任助理、平安人寿广州分公司副总经理、平安人

寿总公司人事行政部/培训部总经理、平安保险集团品牌宣传部总经理、平安人寿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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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分公司总经理、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现任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任深圳平安汇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姚波先生,董事,硕士,1971年生。曾任R.J.Michalski Inc.(美国)养老金

咨询分析员、Guardian Life Ins.Co (美国)助理精算师、Swiss Re (美国)精

算师、Deloitte Actuarial Consulting Ltd. (香港)精算师、中国平安保险(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精算师、总经理助理等职务,现任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兼首席财务官兼总精算师。

陈敬达先生,董事,硕士,1948年生,新加坡。曾任香港罗兵咸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师;新鸿基证券有限公司执行董事;DBS唯高达香港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平安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董事长/副总经理;平安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中国平安保险(集团)执行委员会执行顾问, 现任集团投资

管理委员会副主任。

肖宇鹏先生,董事,学士,1970年生。曾任职于中国证监会系统、平安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督察长。现任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杨玉萍女士,董事,学士,1983年生。曾于平安数据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从

事运营规划,现任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中心薪酬规划管理部高

级人力资源经理。

叶杨诗明女士,董事,硕士,1961年生,加拿大籍。曾任职于澳新银行、渣打

银行、汇丰银行并担任高级管理职务。2011年加入大华银行集团,现任大华银行有

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兼香港区总裁兼大华银行(中国)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同时兼

任瑞士德科集团顾问、崇侨托管(香港)有限公司董事、数码通电讯集团独立非执

行董事、United Investments PrivateLtd董事、United Orient Capital G.P.Ltd

董事、大华银行托管(香港)有限公司董事、United Pte Equity

Investments(Cayman)Ltd董事、新加坡大华亚洲(香港)有限公司董事、大华投资

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董事。

张文杰先生,董事,学士,1964年生,新加坡。现任大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

行董事及首席执行长,新加坡投资管理协会执行委员会委员。历任新加坡政府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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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特别投资部门”首席投资员,大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组合经理,国际股票和

全球科技团队主管。

薛世峰先生,独立董事,硕士,1963年生。曾任江西省行政学院老师、深圳市

龙岗镇投资管理公司投资部部长、龙岗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法定代表人、深

圳市鑫德莱实业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房地产部部长、监事会主席、法律顾问,后

加入广东万乘律师事务所任专职律师,现任广东宏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专职

律师。

李娟娟女士,独立董事,学士,1965年生。曾任安徽商业高等专科学校教师、

深圳兴粤会计师事务所项目经理、深圳职业技术学院经济系教师、会计专业主任、

深圳职业技术学院计财处处长;现任深圳职业技术学院经济学院副院长。

刘雪生先生,独立董事,硕士,1963年生。曾任深圳蛇口中华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员、深圳华侨城集团会计师、财务经理、子公司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深圳市注

册会计师协会部门临时负责人、秘书长助理;现任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副秘书长。

潘汉腾先生,独立董事,学士,1949年生。曾任新加坡赫乐财务有限公司助理

经理、新加坡花旗银行副总裁、新加坡大华银行高级执行副总裁;现任彩日本料理

私人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一合环保控股有限公司独立董事、速美建筑集团有限公

司独立董事、华业集团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监事会成员

巢傲文先生,监事会主席,硕士,1967年生。曾任江西客车厂科室助理工程师;

深圳市龙岗区投资管理公司经济研究部科员;平安银行(原深圳发展银行)营业部

柜员、副主任、支行会计部副主任、总行电脑部规划室经理、总行零售银行部综合

室经理、总行稽核部零售稽核室主管、总行稽核部总经理助理;广东南粤银行总行

稽核监察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总行人力资源部总经理、惠州分行筹建办主任、

分行行长、总行稽核部总经理;现任职于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稽核监

察部总经理室,兼任重庆金融资产交易所监事会主席。

冯方女士,监事,硕士,1975年生,新加坡。曾任职于淡马锡控股和旗下的富

敦资产管理公司以及新加坡毕盛资产公司、鼎崴资本管理公司。于2013年加入大华

资产管理,现任区域总办公室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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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晶女士,监事,硕士,1979年生。曾任广东溢达集团研发总监助理、侨鑫集

团人力资源管理岗;现任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室经理。

李峥女士,监事,硕士,1985年生。曾任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高级审计员、

深圳市宝能投资集团财务部会计主管,现任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稽核高级经理。

(3)公司高管

罗春风先生,博士,高级经济师。1966年生。曾任中华全国总工会国际部干部,

平安保险集团办公室主任助理、平安人寿广州分公司副总经理、平安人寿总公司人

事行政部/培训部总经理、平安保险集团品牌宣传部总经理、平安人寿北京分公司总

经理、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平安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任深圳平安汇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肖宇鹏先生,学士,1970年生。曾任职于中国证监会系统、平安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督察长;现任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林婉文女士,1969年生,毕业于新加坡国立大学,拥有学士和荣誉学位,新加

坡籍。曾任新加坡国防部职员,大华银行集团助理经理、电子渠道负责人、个人金

融部投资产品销售主管、大华银行集团行长助理,大华资产管理公司大中华区业务

开发主管,高级董事。现任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陈特正先生,督察长,学士,1969年生。曾任深圳发展银行龙岗支行行长助理,

龙华支行副行长、龙岗支行副行长、布吉支行行长、深圳分行信贷风控部总经理、

平安银行深圳分行信贷审批部总经理、平安银行总行公司授信审批部高级审批师、

平安银行沈阳分行行长助理兼风控总监。现任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2、基金经理

乔海英女士,南开大学金融学硕士。曾先后任职于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民

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行业研究员,2013年加入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

任行业研究员,现任平安医疗健康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11-24至今)

基金经理。

乔海英女士曾管理的基金名称及管理时间:平安策略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5-08-04至2017-05-11)、平安深证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2014-09-12

至2017-05-11)、平安转型创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04-14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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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18)。

3、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权益投资中心投资董事总经理李化松先生,权益投资中心投资副总监张俊生先

生,研究中心研究执行总经理张晓泉先生,权益投资中心基金经理黄维先生。

4、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

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

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

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

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

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

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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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

泄露,但向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

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

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

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

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

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

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

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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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一)、基金管理人关于遵守法律法规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

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以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

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

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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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

的交易活动;

(8)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9)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

市场秩序;

(10)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1)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2)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3)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4)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在适用于本基金的情况下,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三)、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谋取最大利益;

2、不能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

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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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为了保证公司规范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管理风险、经营风险以及操作风险,

确保基金财务和公司财务以及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从而最大程度地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

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是指公司为实现内部控制目标而建立的一系列组织机制、管理方

法、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的总称。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

部门业务规章等组成。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对各项基本

管理制度的总揽和指导,内部控制大纲明确了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内

控措施等内容。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内部会计控制制度、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监察稽

核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

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2、内部控制原则

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机制必须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

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运作环节。

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

度的有效执行。

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在职能上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

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相互制衡,并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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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实可行的措施来实行。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应充分发挥各机构、各部门及各级员工的工作积极性,运

用科学化的方法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

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主要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证券投资基金会

计核算业务指引》、《企业财务通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了基金会计制度、

公司财务会计制度、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职责,并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建

立严密的会计系统控制。

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包括凭证制度、复核制度、账务处理程序、基金估值制度和

程序、基金财务清算制度和程序、成本控制制度、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和费用报销管

理办法、财产登记保管和实物资产盘点制度、会计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等。

(2)风险管理控制制度

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委员会组织各部门制定,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的

目标和原则、风险控制的机构设置、风险控制的程序、风险类型的界定、风险控制

的主要措施、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风险控制制度的监督与评价等部分组成。

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主要包括投资风险管理制度、交易风险管理制度、财务风

险控制制度以及岗位分离制度、防火墙制度、岗位职责、反馈制度、保密制度、员

工行为准则等程序性风险管理制度。

(3)监察稽核制度

公司设立督察长,经董事会聘任,报中国证监会相关机构认可。根据公司监察

稽核工作的需要,督察长可以列席公司相关会议,调阅公司相关档案,就内部控制

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督察长定期和不定期向

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对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

公司设立法律合规监察部开展监察稽核工作,并保证法律合规监察部的独立性

和权威性。公司明确了法律合规监察部及内部各岗位的具体职责,严格制订了专业

任职条件、操作程序和组织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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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合规监察部强化内部检查制度,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

行情况,促使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规范运行。

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充分重视和支持监察稽核工作,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内

部控制制度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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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年10月31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法定代表人:刘连舸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许俊

传真:(010)66594942

中国银行客服电话:95566

(二)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设立于1998年,现有员工110余人,大部分员工具有丰富

的银行、证券、基金、信托从业经验,且具有海外工作、学习或培训经历,60%以

上的员工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为给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托管服务,中国银

行已在境内、外分行开展托管业务。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银行拥有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一对多、一对一)、社保基金、保险资金、QFII、RQFII、QDII、境外

三类机构、券商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企业年金、银行理财产品、股权基金、

私募基金、资金托管等门类齐全、产品丰富的托管业务体系。在国内,中国银行首

家开展绩效评估、风险分析等增值服务,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增值服务,

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2020年3月31日,中国银行已托管780只证券投资基金,其中境内基金

735只,QDII基金45只,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型、指数型、FOF

等多种类型的基金,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规模位居同

业前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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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管理与控制工作是中国银行全面风险控制工作的组成

部分,秉承中国银行风险控制理念,坚持“规范运作、稳健经营”的原则。中国银

行托管业务部风险控制工作贯穿业务各环节,通过风险识别与评估、风险控制措施

设定及制度建设、内外部检查及审计等措施强化托管业务全员、全面、全程的风险

管控。

2007年起,中国银行连续聘请外部会计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审

阅工作。先后获得基于 “SAS70”、“AAF01/06” “ISAE3402”和“SSAE16”等国际

主流内控审阅准则的无保留意见的审阅报告。2017年,中国银行继续获得了基于

“ISAE3402”和“SSAE16”双准则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国银行托管业务内控制

度完善,内控措施严密,能够有效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的相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

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

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

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

的,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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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5033号平安金融中心34层

法定代表人:罗春风

电话:0755-22627627

传真:0755-23990088

联系人:郑权

网址:www.fund.pingan.com

2、代销机构

(1)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华路 26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华路 26 号

法定代表人: 夏平

联系人:周研

客服:95319

网址:www.jsbchina.com

(2)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4栋10层100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28号富卓大厦16层

法定代表人:杨懿

联系人:张燕

电话:010-83363099

传真:010-83363010

客服电话:400-166-1188

网址:http://8.jrj.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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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2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5号3C座7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高莉莉

电话:021-54509998

传真:021-64385308

客服电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4)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196号26号楼2楼40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1118号903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徐超逸

联系电话:021-36696312

客服电话:400-700-9665

网址:http://www.ehowbuy.com/

(5)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99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18号黄龙时代广场B座6F

法定代表人:祖国明

联系人:韩爱彬

电话:021-60897840

传真:0571-26697013

客服电话:4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6)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526号2幢220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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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267号陆家嘴金融服务广场二期11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党敏

联系电话:021-20691935

客服电话:400-820-2899

网址:http://www.erichfund.com/

(7)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1号903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同顺街18号同花顺大楼

法定代表人:吴强

联系人:董一锋

联系电话:0571-88911818

客服电话:952555

网址:http://www.5ifund.com/

(8)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王锋

联系人:王锋

联系电话:025-66996699

客服电话:95177

网址:http://www.snjijin.com/

(9)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号11层1108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号11层1108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联系人:丁向坤

联系电话:010-56282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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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400-619-905

网址:http://www.fundzone.cn

(10)一路财富(北京)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9号五栋大楼C座70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2号万通新世界广场A座2208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联系人:刘栋栋

电话:010-88312877

传真:010-88312099

客服电话:400-001-1566

网址:www.yilucaifu.com

(11)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东风南路东康宁街北6号楼5楼

503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6号院2号楼

法定代表人:温丽燕

联系人:董亚芳

联系电话:4000-555-671

客服电话:4000-555-671

网址:http://www.hgccpb.com/

(12)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中华路50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中华路50号

法定代表人:周剑秋

联系人:郭晓蓉

电话:025-68509525

传真:025-52313068

客服电话:400-828-12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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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http://www.ftol.com.cn/etrading

(13)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10栋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东方财富大厦16楼

法定代表人:徐伟琴

联系人:付佳

联系电话:021-23586603

客服电话:95357-8

网址:http://www.18.cn/

(14)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1号2号楼9层1008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1号2号楼9层1008

法定代表人:戎兵

联系人:魏晨

联系电话:010-52413385

客服电话:400-6099-200

网址:http://www.yixinfund.com/

(15)深圳市金海九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168号航天科技广场A座32楼

法定代表人:彭维熙

联系人:彭维熙

联系电话:0755-81994266

客服电话:4000993333

网址:www.jhjzfund.com

(16)上海大智慧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428号1号楼1102、1103

单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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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428号1号楼1102、1103单元

法定代表人:申健

联系人:宋楠

客服电话:021-20219988

网址:www.wg.com.cn

(17)万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口市南沙路49号通信广场2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28号时代科技大厦20层西

法定代表人:冯周让

联系人:李宛真

电话:0755-82830333-196

传真:0755-25170807

网址:ww.wanhesec.com

(18)上海陆享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南汇新城镇环湖西二路888号1幢1区14032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196号世纪汇广场二座16层

法定代表人: 陈志英

联系人:唐京莎

电话:021-53398816

网址:http://www.luxxfund.com/

(19)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1号凯石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1号凯石大厦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联系人:高浩辉

联系电话:021-63333389

客服电话:400 643 3389

网址:https://www.vstonewealth.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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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33号11楼B座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1500号万得大厦11楼

法定代表人:黄祎

联系人:徐亚丹

联系电话:021-51327185

客服电话:400-799-1888

网址:www.520fund.com.cn

(21)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277号3层31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金钟路658弄2号楼B座6楼

法定代表人:燕斌

联系人:汤蕾

联系电话:021-51507071

客服电话:4000-466-788

网址:www.66zichan.com

(22)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1800号2号楼6153室(上海泰和

经济发展区)

办公地址: 上海市杨浦区昆明路518号A1002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联系人: 蓝杰

电话: 021-65370077

传真: 021-55085991

客户服务电话: 021-65370077

网址: www.jiyufund.com.cn

(23)上海中正达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腾大道2815号302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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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腾大道2815号302室

法定代表人:黄欣

联系人:戴珉微

电话:021-33768132

客服电话:400-6767-523

网址:www.zzwealth.cn

(24)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17号10层1015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体北路甲2号盈科中心东门2层216室

法定代表人:何静

联系人:王重阳

联系电话:400-618-0707

客服电话:400-618-0707

网址:http://www.hongdianfund.com/

(25)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法定代表人:王之光

联系人:宁博宇

联系电话:021-20665952

客服电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com

(26)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349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12楼1201-1203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邱湘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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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020-89629099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网址:http://www.yingmi.cn/

(27)北京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建材城中路12号17号平房157

办公地址:北京市通州区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院A座15层

法定代表人:王苏宁

联系人:娄云

电话:4000888816

客服电话:95118

网址:http://fund.jd.com

(28)深圳市金斧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智慧广场第A栋11层1101-02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苑路18号东方科技大厦18楼

法定代表人:陈姚坚

联系人:陈姿儒

电话:4009500888

网址:www.jfzinv.com

(29)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34号院6号楼15层1501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融新科技中心C座17层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联系人:赵旸

联系电话:010-61840600

客服电话:400-159-9288

网址:http://www.danjuanapp.com/

(30)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5033 号平安金融中心 14、15、16、4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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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46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5033 号平安金融中心 14、15、16、41、44、

45、46 层

法定代表人:丁新民

联系人:葛童

联系电话:021-38646046

客服电话:95511 转 1

传真:021-50475630

网址:http://life.pingan.com

(31)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

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西路1819号深圳湾科技生态园7栋A座

法定代表人:顾敏

联系人:微众银行

联系电话:95384

客服电话:95384

网址:https://www.webank.com

(32)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1号2号楼2-45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宣武门外大街甲1号新华社三工作区5F

法定代表人:钱昊旻

联系人:徐英

电话:010-59336539

传真:010-59336500

客服电话:4008909998

网址:www.jnlc.com

(33)华瑞保险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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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众仁路399号运通星财富广场1号楼B座13、

14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众仁路399号运通星财富广场1号楼B座13、

14层

法定代表人:路昊

联系人:茆勇强

电话:021-61058785

传真:021-61098515

客服电话:400-111-5818

网址:www.huaruisales.com

(34)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1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刘连舸

联系人:吴颖媛

联系电话:010-66596317

客服电话:95566

网址:www.boc.cn

(35)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联系人:王菁

联系电话:021-58781234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36)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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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9号

法定代表人: 李庆萍

联系人:王晓琳

联系电话:010-89937325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www.citicbank.com

(37)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154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路167号兴业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陶以平(代为履行法定代表人职权)

联系人:李玮琳

联系电话:021-52629999-211054

客服热线:95561

网址:www.cib.com.cn

(38)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5023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5023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联系人:赵杨

联系电话:0755-22166574

客服电话:95511-3

传真:021-50979507

网址:http://bank.pingan.com

(39) 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19层、20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19层、20层

法定代表人:胡伏云

联系人:陈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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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020-88836999

客户服务电话:95396

传真:020-88836984

网址:www.gzs.com.cn

(40)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刘婧漪、贾鹏

电话:028-86690057、028-86690058

客服电话:95310

公司网址:www.gjzq.com.cn

(41) 浦领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13号楼A座9层908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浦项中心A座9层04-08

法定代表人:聂婉君

电话:010-59497361

传真:010-64788016

联系人:李艳

客户服务热线:4000125899

网址:www.zscffund.com

(42)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198号

办公地址:合肥市蜀山区南二环路959号财智中心华安证券B1座0327室

邮政编码:230081

法定代表人:李工

联系人:范超

联系电话:0551-65161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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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95318

网址:www.hazq.com

(43) 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8号402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8号4楼

联系人:毛林

电话:021-80133597

传真:021-80133413

客服电话:400-808-1016

公司网址:www.fundhaiyin.com

(44) 民商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黄浦区北京东路666号H区(东座)6楼A3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707号生命人寿大厦32楼

法定代表人:贲惠琴

联系人:杨一新

联系电话:021-50206003

传真:021-50206001

客服电话:021-50206003

公司网站 http://www.msftec.com

(45) 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128号前海深港基金小镇

对冲基金中心406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招商银行大厦40-42层

法定代表人:李强

联系人:徐玲娟

电话:0755-83199553

客服电话:4008323000

网址:www.csco.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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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子实路1589号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子实路1589号

法定代表人:徐丽峰

客服电话:956080

网址:www.gszq.com

(47) 江苏汇林保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高淳区经济开发区古檀大道47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2号绿地紫峰大厦2005

法定代表人:吴言林

电话:025-66046166转837

传真:025-56663409

联系人:孙平

客户服务热线:025-66046166

网址:www.huilinbd.com

(48)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

1301-1305室、14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

1301-1305室、14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联系人:韩钰

联系电话:010-6083 3754

传真:010-5776 2999

客服电话: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49)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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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768号国泰君安大厦

法定代表人:贺青

联系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联系人:钟伟镇

网址:www.gtja.com

服务热线 : 95521 / 4008888666

(50)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刘畅

联系电话:010-65608231

客服电话:400-8888-108

传真:010-65182261

网址:www.csc108.com

(51)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16-26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16-26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李颖

联系电话:0755-82133066

客服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52)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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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郑慧

联系电话:010-60838888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www.cs.ecitic.com

(53)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2-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联系人:辛国政

客服电话:400-8888-888/95551

传真:010-83574807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54)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长乐路989号世纪商贸广场45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乐路989号世纪商贸广场40楼

法定代表人:李梅

联系人:李玉婷

联系电话:021-33388229

客服电话:95523或4008895523

传真:021-33388224

网址:www.swhysc.com

(55)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尤习贵

联系人:奚博宇

联系电话:021-68751860

客服电话:95579或4008-888-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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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27-85481900

网址:www.95579.com

(56)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法定代表人:王连志

联系人:陈剑虹

电话:0755-82555551

客服电话: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57)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号西南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坚

联系人:张煜

电话:023-63786633

客服电话:95355、400-8096-096

传真:023-63786212

网址:www.swsc.com.cn

(58) 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1号高德置地广场F座18、19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1号高德置地广场E座12层

法定代表人:张建军

联系人:甘蕾

电话:020-38286026

传真:020-38286588

客服电话:400-8888-133

网址:www.wlzq.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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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42号写字楼101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8号

法定代表人:王春峰

联系人:王星

电话:022-28451922

客服电话:4006515988

网址:www.ewww.com.cn

(60)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228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28号华泰证券广场

法定代表人:周易

联系人:庞晓芸

联系电话:0755-82492193

客服电话:95597

传真:0755-82492962(深圳)

网址:www.htsc.com.cn

(61)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29号澳柯玛大厦15层(1507-1510室)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1号楼第20层

法定代表人:姜晓林

联系人:吴忠超

联系电话:0532-85022326

客服电话:95548

传真:0532-85022605

网址:sd.citics.com

(62)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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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人:尹旭航

联系电话:010-63081493

客服电话:95321

网址:www.cindasc.com

(63)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何耀、李芳芳

联系电话:021-22169999

客服电话:95525

传真:021-22169134

网址:www.ebscn.com

(64) 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大钟亭8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389号

法定代表人:步国旬

客服电话:95386

网址:www.njzq.cn

(65)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213号7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213号7楼

法定代表人:李俊杰

客服电话:4008-918-918

网址:www.962518.com

(66) 大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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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大同市城区迎宾街15号桐城中央21层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长治路111号山西世贸中心A座12、13层

法定代表人:董祥

联系人:薛津

电话:0351-4130322

传真:0351-7219891

网址:www.dtsbc.com.cn

(67) 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无锡市太湖新城金融一街8号7-9层

办公地址:江苏省无锡市太湖新城金融一街8号7-9层

法定代表人:姚志勇

联系人:沈刚

电话:0510-82831662

传真:0510-82830162

客服电话:95570

网址:www.glsc.com.cn

(68)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5023号平安金融中心B座第22-25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5023号平安金融中心B座第22-25

法定代表人:何之江

客服电话:95511-8

传真:0755-82400862

网址:www.stock.pingan.com

(69)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928号东海证券大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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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钱俊文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联系人:王一彦

客服电话:95531;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70) 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拉尔东街满世尚都办公商业综合

办公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拉尔东街满世尚都办公商业综合

法定代表人:庞介民

联系人:熊丽

电话:0471-3953168

传真:0471-3979545

客服电话:956088

网址:www.cnht.com.cn

(71)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

楼2005室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

楼2005室

法定代表人:韩志谦

联系人:王怀春

联系电话: 0991-2307105

传真:010-88085195

客服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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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20518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86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许曼华

联系电话:021-20315117

客服电话:95538

传真:0531-68889752

网址:www.zts.com.cn

(73)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号投行大厦20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号投行大厦15-20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联系人:毛诗莉

电话:0755-23838750

传真:0755-25838701

客服电话:95358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74)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法定代表人:毕明建(代)

联系人: 刘书剑

电话: 0755-83196207

传真: 0755-83196250

客服电话: 0755-83196207

网址: www.cicc.com

(75) 粤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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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惠州市江北东江三路55号广播电视新闻中心西面一层大堂和三、四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2002号中广核大厦北楼10层

法定代表人:严亦斌

联系人:彭莲

联系电话:0755-83331195

客户服务电话:95564

公司网址:http://www.ykzq.com

(二)登记机构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5033号平安金融中心34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5033号平安金融中心34层

法定代表人:罗春风

电话:0755-22624581

传真:0755-23990088

联系人:张平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俞卫锋

联系人:陈颖华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黎明、陈颖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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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202号领展企业广场2座普华永道中心11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202号领展企业广场2座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法定代表人:李丹

联系电话:(021)2323 8888

传真电话:(021)2323 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郭素宏、邓昭君

联系人:邓昭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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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

集。

注册文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1389号

自2017年10月16日至2017年11月17日,本基金面向个人投资者、机构投

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

投资者同时发售,共募集258,962,505.14份,有效认购户数为2293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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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生效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于2017年11月24日正

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

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

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进行表决。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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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

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

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

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

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

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期货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

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

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已于2018年2月12日开始办理日常申购、赎回等业务。基金管理人不

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

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

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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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

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

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基金管理人规定,本基金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10元,追加申购的最

低金额为人民币10元,各销售机构在符合上述规定的前提下,可根据情况调高最低

申购金额,具体以销售机构公布的为准,投资人需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2、直销网点单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50,000元,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

为单笔10,000元;已在直销网点有该基金认购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

的限制。其他销售网点的投资者欲转入直销网点进行交易要受直销网点最低申购金

额的限制。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或电话交易系统办理基金申购业务的不受直销网点单

笔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申购最低金额为单笔10元。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

调整本基金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3、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的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但基金管

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

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

者部分申购。

4、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对本基金的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

份基金份额。账户最低持有份额不设下限,投资者全额赎回时不受上述限制。各销

售机构在符合上述规定的前提下,可根据情况调高赎回的最低金额,具体以销售机

构公布的为准,投资人需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

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

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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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

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

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7、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调整

上述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调整前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8、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9、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赎回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

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

购或赎回的申请。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

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否则所提交

的申购申请不成立。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

提交的赎回申请不成立。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

时,申购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

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如遇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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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了业务流程,则赎回款项划付时间相

应顺延。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

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包括该日)内对该

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

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

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

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申购费率

本基金对申购设置级差费率。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

单笔分别计算。具体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M(元)(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M<50万 1.50%

50万≤M<200万 1.00%

200万≤M<500万 0.30%

M≥500万 1000元/笔

注: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系统、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实行优惠费率,

详见基金管理人公告;部分代销机构如实行优惠费率,请投资人参见代销机构公告。

本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应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

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本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

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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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赎回费率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

份额时收取。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赎回费

率随赎回基金份额持有年份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基金的赎回费率表

持有期限(N为日历日) 赎回费率

N<7天 1.50%

7天≤N<30天 0.75%

30天≤N<365天 0.50%

365天≤N<730天 0.25%

N≥730天 0%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投

资人,将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大于30日(含)但少于3个月的

投资人,赎回费总额的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3个月(含)但少于

6个月的投资人,将赎回费总额的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6个月(含)

的投资人,将赎回费总额的25%计入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

手续费。(前述一个月按30日计算)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调整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

费方式,最新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或相关公告

中列示。费率或收费方式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

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

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

金赎回费率,并进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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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额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2位,由此误差产生

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投资50,000元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对应费率为1.50%,假设申

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16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1+1.50%)=49,261.08元

申购费用=50,000-49,261.08=738.92元

申购份额=49,261.08/1.0160=48,485.31份

即:投资者投资50,000元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对应费率为1.50%,假设申购

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160 元,则可得到48,485.31份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2位,由此误差产生

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赎回10万份基金份额,份额持有期限100天,对应赎回费率为

0.50%,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213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0×1.2130=121,300.00元

赎回费用=121,300.00×0.5%=606.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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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赎回金额=121,300.00-606.50=120,693.50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万份基金份额,份额持有期限100天,假设赎回当日

基金份额净值是1.2130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20,693.50元。

3、T日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日基金份额净值 = T日基金资产净值 / T日基金份额总数。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

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摆动定价机制的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参见法律法规和自律

组织的自律规则,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的相关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接受申购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

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或者无法办理申购业务。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

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因技术故障或异常情况

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基金会计系统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无法正常运

行。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

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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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个投资者

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9、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

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并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9、10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

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

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

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或者无法办理赎回业务。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可暂停接受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并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

措施。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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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

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

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

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

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

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

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

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

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

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

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

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

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

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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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4)如果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交易日

基金总份额的10%,基金管理人有权先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10%的赎回申

请延期办理,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10%以内(含10%)的赎回申请与其他投资

者的赎回申请参照前述条款处理,参见“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中“(1)全额赎

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

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短信、电子邮件或由基金销售机构通知等方

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2日内在规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介上

刊登暂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

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

开放的公告。

(十二)其他

1、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份额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

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

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2、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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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

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

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

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

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

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3、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

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4、定投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投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

资人在办理定投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

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投计划最低定投金额,各销售机

构在符合上述规定的前提下,可根据情况调高最低定投金额,具体以销售机构公布

的为准,投资人需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5、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

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的冻结手续、冻

结方式按照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

按照我国法律法规、监管规章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以及登记机构业务规定来处理。

6、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

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7、其他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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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的条件下,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影响,基金登记

机构可依据其业务规则,受理基金份额质押等业务,并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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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采用自下而上的投资方法,以基本面分析为立足点,精选医疗健康相关

产业证券,在科学严格管理风险的前提下,谋求基金资产的中长期稳健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

票(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含中小企业私

募债、可转换债券等)、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权证、资产支持证券、银行存款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

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95%;基金持有全

部权证的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

缴纳的保证金以后,基金保留的现金或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

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类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

应收申购款等。

本基金以医疗健康行业的上市公司股票为主要投资对象,投资于医疗健康相关

产业上市公司证券的资产占非现金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

(三)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通过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分析宏观经济和证券市场发展趋势,对证

券市场当期的系统性风险以及可预见的未来时期内各大类资产的预期风险和预期收

益率进行分析评估,并据此制定本基金在股票、债券、现金、衍生品等资产之间的

配置比例、调整原则和调整范围,在保持总体风险水平相对稳定的基础上,力争投

资组合的稳定增值。此外,本基金将持续地进行定期与不定期的资产配置风险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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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时地做出相应的调整。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系统和深入的基本面研究,专注于医疗健康产业投资,对行业发

展进行密切跟踪,根据市场不同阶段充分把握各个子行业轮动带来的投资机会。在

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力争实现基金资产长期稳定增值。本基金将不低于80%的

非现金基金资产投资于国家医疗健康相关产业。

医疗健康产业不同于传统医疗产业发展模式,是由单一救治模式转向“防-治-

养”一体化防治模式。本基金所定义的医疗健康产业上市公司,是指以研究开发、

生产和销售用于预防、诊断和治疗疾病的医疗保健相关产品或服务,并致力于提升

国民健康水平的企业,以及以保健食品、药妆等功能型日用品为代表的保健产业上

市公司,将主要包含以下两类公司:

第一类:主营业务为医疗健康产业相关的上市公司,包含化学制药、中药、生

物制药、医药商业、医疗健康、医疗器械、健康食品、健康检测等;

第二类:当前非主营业务提供的产品或服务隶属于医疗健康产业,且未来这些

产品或服务会成为主要收入或利润来源的上市公司。

另外,本基金将通过对医疗健康需求变化和行业发展趋势的跟踪研究,适时调

整医疗健康主题所覆盖的行业范围。

在具体操作上,本基金将主要采用“自下而上”的方法,在备选行业内部通过

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分析方法,综合分析上市公司的业绩质量、成长性和估值水平

等,精选具有良好成长性、估值合理的个股。本基金将首先采用定量的方法分析公

司的财务指标,考察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盈利质量、成长能力、运营能力以及负

债水平等方面,初步筛选出财务健康、成长性良好的优质股票。此外,本基金将从

公司所处行业的投资价值、核心竞争力、主营业务成长性、公司治理结构、经营管

理能力、商业模式、受益于经济转型的程度等多角度对股票进行定性分析。

(1)初选股票库的构建

本基金对初选股票库的构建,是在医疗健康行业范畴中,过滤掉明显不具备投

资价值的股票。剔除的股票包括法律法规和本基金管理人制度明确禁止投资的股票、

ST 和*ST 股票、筹码集中度高且流动性差的股票、涉及重大案件和诉讼的股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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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本基金将密切关注股票市场医疗健康行业动态,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初选

股票库。

(2)风格股票库的构建

在初选股票库的基础上,本基金将结合定量评估、定性分析和估值分析来综合

评估医疗健康行业备选公司的价值,主要考虑五方面因素:

1)竞争优势: 企业的竞争优势是企业获得长期增长的根本动力。本基金对企

业竞争优势的分析将从企业的技术、管理、品牌和成本等各方面综合考虑。同时结

合医疗健康行业的特点,本基金将选择具有市场优势的企业,主要是指公司现在或

未来有可能在行业细分市场中占据较大的市场份额,或拥有较高的市场份额增长率。

2)成长性:本基金对企业成长性的分析从内生增长和外延并购两个方面进行分

析。内生增长即通过分析企业的商业模式、竞争优势、行业前景等方面来选择业绩

增速最快、持续性更强的公司。外延增长分析即通过整体上市、并购重组等方式实

现经营规模扩张的公司,以及被并购价值、资产或品牌价值明显、被并购后能够出

现经营改善、利润水平大幅提高的公司。

3)公司治理:本基金对公司治理结构的评估,主要是对上市公司经营管理层面

的组织和制度上的灵活性、完整性和规范性的全面考察,包括对所有权和经营权的

分离、对股东利益的保护、经营管理的自主性、政府及母公司对公司内部的干预程

度,管理决策的执行和传达的有效性,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实际执行情况,

企业改制彻底性、企业内部控制的制订和执行情况等。

4)财务稳定:本基金对企业财务稳定性的分析将包括定量及定性两方面。在定

量的分析方法上,我们主要参考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主营业务利润增长率、净资

产收益率(ROE)、毛利率等财务指标。同时,基于定性的公司基本面分析对公司未

来盈利状况进行预测,综合考虑行业前景、下游需求、市场地位和财务结构等方面

进行判断。

5)估值合理: 本基金基于动态静态指标相结合的原则,采用内在价值、相对

价值、收购价值相结合的评估方法,如市盈增长比率(PEG)、市盈率(P/E)、市

净率(P/B)、企业价值/息税前利润(EV/EBIT)、企业价值/息税、折旧、摊销前

利润(EV/EBITDA)、自由现金流贴现(DCF)等,对医疗健康行业中的优质公司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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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价值评估。

(3)股票组合的构建和调整。

基金经理根据本基金的投资决策程序,审慎精选,权衡风险收益特征后,构建

投资组合并动态调整。

3、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需要,适度进行债券投资。本基金在有效控制整体资产风险的基

础上,根据对宏观经济发展状况、金融市场运行特点等因素的分析确定组合整体框

架,通过对债券市场、收益率曲线以及各种债券品种价格的变化进行预测,进行以

优化流动性管理、分散投资风险为主要目标的债券投资。

4、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进行权证投资时,将通过对权证标的证券基本面的研究,并结合权证

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估值水平,主要考虑运用的策略包括:价值挖掘策略、杠杆策

略、获利保护策略、价差策略、双向权证策略、买入保护性的认沽权证策略、卖空

保护性的认购权证策略等。

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权证资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通过资产配

置、品种与类属选择,谨慎进行投资,追求较稳定的当期收益。

5、股指期货等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进行股指期货投资时,将根据风险管理原则,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

采用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通过对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究,

结合股指期货的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的估值水平,与现货资产进行匹配,通过多头

或空头套期保值等策略进行套期保值操作。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股指期货的收益

性、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运用股指期货对冲系统性风险、对冲特殊情况下的流动

性风险,如大额申购赎回等;利用金融衍生品的杠杆作用,以达到降低投资组合的

整体风险的目的。

6、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通过考量宏观经济形势、提前偿还率、违约率、资产池结构以及

资产池资产所在行业景气情况等因素,预判资产池未来现金流变动;研究标的证券

发行条款,预测提前偿还率变化对标的证券平均久期及收益率曲线的影响,同时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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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关注流动性变化对标的证券收益率的影响,在严格控制信用风险暴露程度的前提

下,通过信用研究和流动性管理,选择风险调整后收益较高的品种进行投资。

7、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资产特性即包含一个看涨期权和无风险债券资产,对可转换

债券的分析过程可将其拆分成债券和与其相对应的看涨期权所构建的投资组合,以

控制资产组合下行风险。当基础股票价格远低于转股价时,本基金可选择将可转换

公司债券持有到期,享受债券本息收益;当基础股票价格远高于转股价时,本基金

可选择将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为股票,然后卖出股票,享受股票差价收益。因此,

在此策略下,投资可转换公司债券下行风险可控,上行可享受投资收益。

在具体的投资过程中,将综合分析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股性特征、债性特征、流

动性、摊薄率等因素的基础上,采用Black-Scholes期权定价模型和二叉树期权定

价模型等数量化估值工具评定其投资价值,选择其中安全边际较高、发行条款相对

优惠、流动性良好,并且其基础股票的基本面优良、具有较好盈利能力或成长前景、

股性活跃并具有较高上涨潜力的品种,以合理价格买入并持有,根据内含收益率、

折溢价比率、久期、凸性等因素构建可转换公司债券投资组合,获取稳健的投资回

报。

此外,通过分析不同市场环境下可转换公司债券股性和债性的相对价值,通过

对标的转债股性与债性的合理定价,力求选择被市场低估的品种,来构建本基金可

转换公司债券的投资组合。

8、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策略

本基金对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主要围绕久期、流动性和信用风险三方面展

开。久期控制方面,根据宏观经济运行状况的分析和预判,灵活调整组合的久期。

信用风险控制方面,对个券信用资质进行详尽的分析,对企业性质、所处行业、增

信措施以及经营情况进行综合考量,尽可能地缩小信用风险暴露。流动性控制方面,

要根据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整体的流动性情况来调整持仓规模,在力求获取较高收益

的同时确保整体组合的流动性安全。

今后,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金融工具的丰富和交易方式的创新等,基金还将

积极寻求其他投资机会,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本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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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将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将其纳入投资范围以丰富组合投资策略。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0-95%。投资于医疗健康产业的

上市

公司证券的资产占非现金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类

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

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

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8)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

值的0.5%;

(9)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10%;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1)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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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3)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

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

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4)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6)本基金如投资股指期货的,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

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

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

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

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所持有的股票市

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

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即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95%;

(17)本基金持有的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8)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9)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

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

资产的投资;

(20)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

一致;

(2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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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第(2)、(13)、(19)、(20)项以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

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

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

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

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

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

受相关限制,届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

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

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

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

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

进行审查。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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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再受相关限制。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证医药卫生指数收益率*60%+中证全债指数收益

率*40%。

选择该业绩比较基准,是基于以下因素:

1、中证医药卫生指数和中证全债指数合理、透明;

2、中证全债指数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市场影响力;

3、中证医药卫生指数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成份股包括中证800指数全部

样本股(含沪深300 指数和中证500 指数的成份股)中属于医药卫生行业的上市公

司,可以较好地反映沪深两市医疗服务领域上市公司股票的整体表现;

4、中证医药卫生指数有一定市场覆盖率,不易被操纵;

5、基于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限制,选用该业绩比较基准能够忠实反映

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

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本基金

可以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

及时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如果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所参照的指数

在未来不再发布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按相关监

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选取相似

的或可替代的指数作为业绩比较基准的参照指数,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

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

(七)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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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

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20年3月31日,本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53,415,720.70 88.38

其中:股票 53,415,720.70 88.38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5,339,381.45 8.83

8 其他资产 1,684,727.56 2.79

9 合计 60,439,829.71 100.00

1.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2.1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42,381,627.71 71.00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1,764,000.00 2.96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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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2,162,711.00 3.62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7,107,381.99 11.91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53,415,720.70 89.49

1.2.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股票。

1.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600436 片仔癀 32,400 4,027,320.00 6.75

2 600521 华海药业 140,031 3,598,796.70 6.03

3 000661 长春高新 6,300 3,452,400.00 5.78

4 600763 通策医疗 29,600 3,190,288.00 5.34

5 600276 恒瑞医药 33,857 3,115,859.71 5.22

6 300529 健帆生物 31,800 3,010,506.00 5.04

7 002007 华兰生物 62,476 2,993,849.92 5.02

8 002821 凯莱英 16,500 2,832,885.00 4.75

9 300725 药石科技 36,200 2,624,500.00 4.40

10 300122 智飞生物 38,200 2,574,298.00 4.31

1.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投资。

1.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投资。

1.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1.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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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1.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9.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投资。

1.9.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无股指期货投资。

1.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10.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无国债期货投资。

1.10.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投资。

1.10.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无国债期货投资。

1.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1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

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1.11.2 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是否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投资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票。

1.11.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16,520.45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284,881.49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754.36

5 应收申购款 1,382,57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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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684,727.56

1.11.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1.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的情况。

1.11.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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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基金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一、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2017年11月24日)至2020年3月31日基金份额

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阶段 份额净值增长率① 份额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7.11.24-2017.12.31 1.97% 0.22% 1.30% 0.52% 0.67% -0.30%

2018.1.1-2018.12.31 -18.97% 1.18% -12.88% 1.01% -6.09% 0.17%

2019.1.1-2019.12.31 41.39% 1.06% 20.09% 0.85% 21.30% 0.21%

2020.1.1-2020.3.31 14.64% 2.01% 5.34% 1.12% 9.30% 0.89%

自合同成立以来 33.93% 1.22% 11.65% 0.94% 22.28% 0.28%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证医药卫生指数收益率*60%+中证全债指数收益率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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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注:1、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7年11月24日正式生效;

2、按照本基金的基金合同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

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截至报告期末本基金已完成建仓,

建仓结束时各项资产配置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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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

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

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

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

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

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

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

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

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

金财产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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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的开放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

值的非开放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衍生工具和其他投资等持续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

资产及负债。

1、估值依据及原则

估值应符合本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自律

规则的规定,如法律法规、自律规则未做明确规定的,参照证券投资基金的行业通

行做法处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估值数据应依据合法的数据来源独立取得。

2、估值的基本原则:

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如估值日有市价的,应采用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估值日无市价,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

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如估值日无市价,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了影响证券价格的重

大事件的,应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市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最近

交易的市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市场参与者普遍认同,且被以往市场实

际交易价格验证具有可靠性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运用估值技术得出的结果,

应反映估值日在公平条件下进行正常商业交易所采用的交易价格。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时,应尽可能使用市场参与者在定价时考虑的所有市场参数,并应通过

定期校验,确保估值技术的有效性。

(3)有充足理由表明按以上估值原则仍不能客观反映相关投资品种的公允价值

的,资产管理人应根据具体情况与托管人进行商定,按最能恰当反映公允价值的价

格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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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

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

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

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

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

外),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对应的估值净价估值,具体估值机

构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共同确定;

(3)交易所上市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

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

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

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

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

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

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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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按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

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6、中小企业私募债,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

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7、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原有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上述资产或负债公允价

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

法估值。

8、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9、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

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

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

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

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

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

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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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

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

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

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

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

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

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

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

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

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

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

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

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

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

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

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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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

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

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

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

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

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

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

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

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

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

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

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行,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由此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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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

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过错程度各

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

和核对基金管理人采用的估值方法,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

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数据等),进

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赔付。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

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

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

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在上述第3项情形下,基金管理人还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

金申购赎回申请的措施。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

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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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7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

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

数据错误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

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

由此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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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

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

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进行分红,若《基金合同》生效

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

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

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

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在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对基金收益分配原

则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

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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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

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当投资

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

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

照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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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审计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相关账户的开户及维护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

法如下:

H=E×1.5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核对一致后,基金托管人按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5个工作

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

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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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核对一致后,基金托管人按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5个工作

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9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

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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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

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

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

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

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证券法》规定

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

计师事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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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披露方式、披露内容、登

载媒介、报备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

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

通过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

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

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

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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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人重

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人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

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

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

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在招募说明书的显著位置披露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流动性风险和信

用风险,并说明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

本基金在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

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

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

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

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及基金

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

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

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规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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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

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

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

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

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

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销售机

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

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

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证券法》规定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度报告,将

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

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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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利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

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

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本基金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的投资情况。

本基金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

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

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

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

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

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

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

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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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

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

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

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披

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22、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3、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4、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25、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6、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

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

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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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情况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

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

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

序的前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一)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需按照法规要求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

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

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对基金总体风险的

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二)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需按照法规要求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

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

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

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三)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2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

规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

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四)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

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

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十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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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

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

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

定期报告和、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

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

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

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

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

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

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

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

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

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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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

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发生

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于

债券,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响着债

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债券,其收益水平

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信用风险

债券的发行主体可能由于自身财务状况的恶化而不能继续支付利息或者本金,

此时债券的持有人将面临信用风险。在我国,国债由国家财政的信用支持而具备极

低的信用风险;金融债的发行主体集中在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和大型企业集团的

财务公司,它们都拥有稳健的运营能力和优质的资产状况,信用等级较高;企业债

券的信用等级参差不齐,也会由于发行公司的经营状况产生变化,由于国内的独立

信用评级机构功能还并不健全,需要持有人具有较强的分析和追踪能力对它的信用

风险严格监控。

5、收益率曲线风险

收益率曲线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单一的久期指标并

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6、流动性风险

(一)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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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章

节。

(二)本基金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

票(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含中小企业

私募债、可转换债券等)、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权证、资产支持证券、银行

存款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

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以医疗健康行业的上市公司股票为主要投资对象,投资于医疗健康相关

产业上市公司证券的资产占非现金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基金管理人在投资

股票时,除了综合分析上市公司的业绩质量、成长性和估值水平等因素,也会考虑

股票的流动性。

综上所述,本基金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良好,流动性风险相对可

控。

(三)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当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时,本基金管理人经内部决策,并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一致后,将运用多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请进行适度调整,以应对流动

性风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包括但不限于:

(1)延缓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2)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3)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4)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措施。

具体措施,详见基金合同“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九、巨额

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的相关内容,以及招募说明书“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中“(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的相关内容。

当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时,本基金可能无法及时满足所有投资者的赎回申

请,投资者收到赎回款项的时间也可能晚于预期。

(四)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 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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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情形下,可依

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综合运用运营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

请进行适度调整,包括但不限于:

(1)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收取短期赎回费;

(4)暂停基金估值;

(5)摆动定价;

(6)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措施。

当本基金出现上述情形时,本基金可能无法及时满足所有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投资者收到赎回款项的时间也可能晚于预期,亦可能增加投资者的赎回成本。

7、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获得的收益又被称做利息的利息,这一收益取决于再投资时的市场利率

水平和再投资的策略。未来市场利率的变化可能会引起再投资收益的不确定性并可

能影响到基金投资策略的顺利实施。

8、波动性风险

波动性风险主要存在于可转换债券的投资中,具体表现为可转换债券的价格受到

其相对应股票价格波动的影响。

9、购买力风险

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

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

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因此,本基金的收益水平与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相关性

较大。因此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三)信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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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在交易过程中可能发生交收违约或者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违约、拒绝支付

到期本息等情况,从而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四)操作和技术风险

基金的相关当事人在各业务环节的操作过程中,可能因内部控制不到位或者人

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而引致风险,如越权交易、内幕交易、交易错

误和欺诈等。

此外,在基金的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

正常进行甚至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五)合规性风险

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六)本基金特有风险

本基金以医疗健康行业的上市公司股票为主要投资对象,投资于医疗健康相关

产业上市公司证券的资产占非现金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由于这类公司的经

营运作将受到经济运行情况、国家政策、居民收入水平、人口结构多重因素的影响。

上述因素的变化将影响本基金重点投资标的的收益水平,进而影响基金业绩。

(七)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特定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当基金所投资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之债务人

出现违约,或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收违约,或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信用质量降低

导致价格下降等,可能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此外,受市场规模及交易活跃程度的影

响,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可能无法在同一价格水平上进行较大数量的买入或卖出,存

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影响。

(八)投资股指期货的特定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股指期货,股指期货作为一种金融衍生品,其价值取决于一种

或多种基础资产或指数,其评价主要源自于对挂钩资产的价格与价格波动的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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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股指期货所面临的风险主要是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基差风险、保证金风险、

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具体为:

(1)市场风险是指由于股指期货价格变动而给投资者带来的风险。市场风险是

股指期货投资中最主要的风险。

(2)流动性风险是指由于股指期货合约无法及时变现所带来的风险。

(3)基差风险是指股指期货合约价格和指数价格之间的价格差的波动所造成的

风险,以及不同股指期货合约价格之间价格差的波动所造成的期现价差风险。

(4)保证金风险是指由于无法及时筹措资金满足建立或者维持股指期货合约头

寸所要求的保证金而带来的风险。

(5)信用风险是指期货经纪公司违约而产生损失的风险。

(6)操作风险是指由于内部流程的不完善,业务人员出现差错或者疏漏,或者

系统出现故障等原因造成损失的风险。

此外,由于衍生品通常具有杠杆效应,价格波动比标的工具更为剧烈,并且其

定价相当复杂,不适当的估值也有可能使基金资产面临损失风险。

(九) 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

致的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例、

证券市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期风险

收益特征。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因此销售机构的

风险等级评价与法律文件中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投资人在购买本基

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

(十)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出现问题产生的风险;

2、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但在人员配备、内控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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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并影响基金收益水平,从

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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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

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并自决

议生效后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

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

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符合《证券法》规定条件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

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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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剩余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

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证券法》

规定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

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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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

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

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

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

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

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

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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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

转换、非交易过户和定投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

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

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

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

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

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

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

泄露,但向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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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

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

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

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

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

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

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

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

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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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

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

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

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

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

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

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

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

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

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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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

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

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

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

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

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

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

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

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管理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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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人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人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

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

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

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

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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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

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

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

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1、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法

律法规、基金合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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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

费率或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变更收费方式;

3)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

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

管等业务的规则;

4)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情况下,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及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规

则进行调整;

5)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

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7)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

他情形。

2、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

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

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

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

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

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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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

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

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

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

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

登记日。

3、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规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

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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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

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

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

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

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4、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和监管机

关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

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

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

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

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

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

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

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

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

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召集人

通知的非现场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系统。通讯开会应

以召集人通知的非现场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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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

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

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

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

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

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

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

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

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

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

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或

其他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

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

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

通知中列明。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

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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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7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

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

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

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

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

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

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

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

督下形成决议。

6、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同等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

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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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与其他基

金合并、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

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

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人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人,表面符合

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

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

逐项表决。

在上述规则的前提下,具体规则以召集人发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为准。

7、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

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

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

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

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

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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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

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

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8、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

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

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9、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

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

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

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与终止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

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并

自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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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

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四)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

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

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仲裁

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

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及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两份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两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

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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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5033号平安金融中心34层

法定代表人:罗春风

设立日期:2011年1月7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0】1917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注册资本:130,000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755-22627627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 刘连舸

成立时间: 1983年10月31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经营范围: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

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

事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

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汇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

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汇、售汇;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

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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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外汇买卖;外汇信用卡的发行和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及付款;资信调查、咨询、

见证业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国际贵金属买卖;海外分支机构经营与当地法律

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在港澳地区的分行依据当地法令可发行或参与代理发行当地

货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

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将拟投资的股票库、

债券库等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

的变化,对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予以更新和调整,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

人根据上述投资范围对基金的投资进行监督;

(2)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0-95%。投资于医疗健康产业的上

市公司证券的资产占非现金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

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类资

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在本托管人处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

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

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在本托管人处托管的全部投资

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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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的0.5%;

9)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10%;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1)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

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3)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

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

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4)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6)本基金如投资股指期货的,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

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

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

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

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

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

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

比例的有关约定,即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95%;

17)本基金持有的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8)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9)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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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投资;

20)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

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

致;

2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除第2)、13)、19)、20)项以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

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

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

受相关限制,届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

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复核。

3、基金托管人在上述第1、2款的监督和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

的规定、《基金合同》及本协议的约定,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

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在限期

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

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协议的规定,应

当拒绝执行,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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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或者违反本协议约定的,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5、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在

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

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

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

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协

议的情况进行必要的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

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

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

无正当理由未执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

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依照法律

法规的规定报告中国证监会。

3、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

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

并改正。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或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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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

与独立。

(5)除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外,

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2、基金合同生效前募集资金的验资和入账

(1)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管理人宣布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

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的,由基

金管理人在法定期限内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进行验

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

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2)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在基金托管人处为本基金

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3、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

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

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

金的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4、基金进行定期存款投资的账户开设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以基金名义在基金托管人认可的存款银行的指定营业网点开立存款

账户,基金托管人负责该账户银行预留印鉴的保管和使用。在上述账户开立和账户

相关信息变更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开户或账户变更所需的

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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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基金证券账户、结算备付金账户及其他投资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本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转让本基金的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证券账

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

付金账户,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内的全部基金在证券交易所

进行证券投资所涉及的资金结算业务。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的,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

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6、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

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

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

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和资金的清算。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之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妥

善保管。基金托管人对其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责任。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

合同及有关凭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合同正本后30

日内将一份正本的原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

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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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至少20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

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

(2)基金管理人应每估值日对基金财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

《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

基金净值信息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

日结束后计算得出当日的该基金份额净值,并在盖章后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发送给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对净值计算结果进行复核,并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将复核结

果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

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3)当相关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财产公

允价值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

价值的价格估值。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双方应及

时进行协商和纠正。

(5)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内(含第4位)发生差

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

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计价错

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进行公告。如法律法规或监管

机关对前述内容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6)由于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的任何基金净值数据错误,导致该基金财产或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实际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对此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

数据正确,则基金托管人对该损失不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也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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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则基金托管人也应承担部分未正确履行复核义务的责任。如果上述错误造成

了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不当得利,且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已各自承担

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不当得利之主体主张返还不当得利。如果返还

金额不足以弥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已承担的赔偿金额,则双方按照各自赔偿

金额的比例对返还金额进行分配。

(7)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

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

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

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8)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且双方经

协商未能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

布,基金托管人可以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会计核算

(1)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

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记和保管基金的全套账册,对双方各自

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

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2)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定期就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进行核对。如发现存在

不符,双方应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

(3)基金财务报表和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

应于每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合同》生效后,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

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

上。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

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招募说明书。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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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

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

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

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

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

年度报告。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

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

托管人在收到后应3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

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

在收到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

在中期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

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15个工作日

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

上述文件往来均以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方无

法达成一致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

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

或进行电子确认,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

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

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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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

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以下几类:

(1)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4)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提供

对于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在每半年

度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对于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

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在相关的名册生成后5个工作日内向

基金托管人提供。

3、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如基金托管人无法妥善保存持有

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代为履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的职责。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给予补偿。

(七)争议解决方式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可通过友

好协商解决。但若自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

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

当事人具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

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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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

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生

效。

2、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2、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发生《基金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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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同时,基金管理人有

权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对以下主要服务内容进行增加或变更。

一、网上开户与交易服务

客户持有指定银行的账户,通过平安基金官网交易平台,可以实现在线开户交

易。

平安基金网址:www.fund.pingan.com

二、资料的寄送服务

1、基金管理人在未收到客户关于需要寄送纸质对账单的明确表示下,将发送电

子对账单。客户可根据个人需要,通过平安基金客户服务热线或者平安基金客服邮

箱定制纸质对账单寄送服务。客户无需额外承担纸质或电子对账单的服务费用。

2、如果客户选择纸质对账单,本基金管理人将采用邮寄方式提供资料。但由于

非基金管理人可控的原因邮寄资料可能无法送达,对此本基金管理人不做任何承诺

和保证。基金管理人也不对因邮寄资料出现遗漏、泄露而导致的直接或间接损害承

担任何赔偿责任。由于交易对账单记录信息属于个人隐私,请务必预留正确的通讯

地址及联系方式,并及时进行更新。

3、电子邮件对账单经互联网传送,可能因邮件服务器解析等问题无法正常显示

原发送内容。由于互联网是开放性的公众网络,基金管理人也无法完全保证其安全

性与及时性。因此平安基金管理公司不对电子邮件或短信息电子化账单的送达做出

承诺和保证,也不对因互联网或通讯等原因造成的信息不完整、泄露等而导致的直

接或间接损害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4、根据客户的需求,本基金管理人可提供如资产证明书等其它形式的账户信息

资料。

三、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利用非直销销售机构网点和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为投资者提供定

期定额投资的服务(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的定期定额投资服务目前仅对个人投资者

开通)。通过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投资者可以通过固定的渠道,定期定额申购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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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额,具体实施方法见有关公告。

四、网络在线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基金账号/开户证件号码及登录密码登录平安基金网站,可

享有账户查询、交易明细查询、对账单寄送方式或频率设置、修改查询密码等多项

在线服务。

基金管理人网站亦提供基金公告、投资资讯、理财刊物、基金常识等各种信息

供投资人查询。

公司网址:www.fund.pingan.com

客服邮箱:fundservice@pingan.com.cn

五、客户服务中心(CALL-CENTER)电话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7×24小时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产

品与服务等信息查询。

客户服务中心人工座席每个交易日9:00-17:00为投资人提供服务,投资人可

以通过该客服中心获得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投诉建议、信息定制和资料修改等专

项服务。

客服电话:400-800-4800(免长途话费)

直销电话:0755-22627627

直销传真:0755-23990088

六、投诉受理

投资人可以拨打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或以书信、电子邮件

等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网点提所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对于工作日期间受理的投诉,原则上是及时回复,对于不能及时回复的投诉,

本基金管理人将在承诺的时限内进行处理。对于非工作日提出的投诉,将在顺延的

工作日当日进行处理。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5033号平安金融中心34层

七、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联

系本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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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本基金2019年5月24日至2020年5月23日发布的公告:

2019年6月18日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提醒投资者及时提供或更新身份信息资料的公告

2019年6月30日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9年6月30日基金净值披露公告

2019年7月4日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的公告

2019年7月6日 平安医疗健康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年第1期)以及摘要

2019年7月9日 关于子公司深圳平安大华汇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名称变更的公告

2019年7月16日 平安医疗健康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9年第2季度报告

2019年7月31日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的公告

2019年8月20日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2019年8月23日 平安医疗健康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9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2019年8月23日 平安医疗健康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9年半年度报告

2019年8月26日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西藏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的公告

2019年10月9日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基金经理代为履行职务的公告

2019年10月25日 平安医疗健康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9年第3季度报告

2019年10月25日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浦领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及开通定投、转换业务并参与其费率优惠的公告

2019年11月28日 关于旗下5只基金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修订相关法律文件的公告

2019年11月28日 平安医疗健康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以及摘要(2019年11月)

2020年1月10日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的公告

2020年1月20日 平安医疗健康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9年第4季度报告

2020年2月12日 关于新增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平安医疗健康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2020年2月20日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的公告

2020年2月21日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的公告

2020年2月24日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的公告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20年2月26日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的公告

2020年2月28日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的公告

2020年2月29日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2020年3月27日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延期披露旗下基金2019年年度报告的公告

2020年4月7日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部分基金申购、赎回、转换、定投起点及账户最低持有份额下限的公告

2020年4月20日 平安医疗健康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0年第1季度报告

2020年4月28日 平安医疗健康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9年年度报告

2020年4月30日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基金经理乔海英女士恢复履职的公告

2020年5月6日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中信证券华南为销售机构及开通定投、转换业务并参与其费率优惠的公告

2020年5月21日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的公告

注:其他披露事项详见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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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对招募说明书更新部分的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

要求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对2019年11月28日公布的《平安医疗健康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年11月)》进行了更新,本次主要更新内容

如下:

1、 根据最新资料,更新了“重要提示”部分。

2、 根据最新资料,更新了“二、 释义。

3、 根据最新资料,更新了“三、 基金管理人”。

4、 根据最新资料,更新了“四、 基金托管人”。

5、 根据最新资料,更新了“五、 相关服务机构”。

6、 根据最新资料,更新了“八、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7、 根据最新资料,更新了“九、 基金的投资”。

8、 根据最新资料,更新了“十、 基金的业绩”。

9、 根据最新资料,更新了“十五、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10、 根据最新资料,更新了“十六、 基金的信息披露”。

11、 根据最新资料,更新了“十八、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

清算”。

12、 根据最新资料,更新了“十九、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13、 根据最新资料,更新了“二十、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4、 根据最新资料,更新了“二十二、 其他应披露事项”。

15、 根据最新情况,更新了“二十三、 对招募说明书更新部分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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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投资人可在办公时间

查阅;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对

投资人按此种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

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人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fund.pingan.com)查阅和下载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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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备查文件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可供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平安医疗健康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平安医疗健康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平安医疗健康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五)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关于申请募集注册平安医疗健康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律意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除以上第(五)项外,以上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

间可供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0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