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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方达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020-07-06 08:42:20

基金管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七月

目 录

一、前 言 .............................................................................................................................................. 1

二、释 义 .............................................................................................................................................. 3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 7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 .............................................................................................................................. 8

五、基金的存续 .................................................................................................................................... 10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 10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额 ................................................................ 10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 11

(一)基金投资者范围 .................................................................................................................... 11

(二)申购、赎回的场所 ................................................................................................................ 11

(三)申购、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 11

(四)申购、赎回的原则 ................................................................................................................ 12

(五)申购、赎回的程序 ................................................................................................................ 12

(六)申购、赎回的数额限制 ........................................................................................................ 13

(七)申购、赎回的费率 ................................................................................................................ 13

(八)申购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 14

(九)申购、赎回的注册登记 ........................................................................................................ 15

(十)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 15

(十一)拒绝或暂停申购、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 16

七、基金的转换 .................................................................................................................................... 19

八、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质押 ................................................................................ 20

九、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21

(一)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 21

(二)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 21

(三)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 22

(四)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 26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 28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30

十一、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37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 37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 38

十二、 基金的托管 ............................................................................................................................... 40

十三、 基金的销售 ............................................................................................................................... 41

十四、 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 42

十五、 基金的投资 ............................................................................................................................... 43

(一)投资目标 ................................................................................................................................ 43

(二)投资范围 ................................................................................................................................ 43

(三)投资理念 ................................................................................................................................ 43

(四)投资策略 ................................................................................................................................ 43

(五)业绩比较基准 ........................................................................................................................ 46

(六)风险收益特征 ........................................................................................................................ 46

(七)投资决策 ................................................................................................................................ 46

(八)投资组合限制 ........................................................................................................................ 47

(九)禁止行为 ................................................................................................................................ 48

(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所投资证券产生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 49

(十一)基金的融资、融券 ............................................................................................................ 49

(十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经理的承诺 ........................................................................................ 50

十六、 基金的财产 ............................................................................................................................... 52

(一)基金资产总值 ........................................................................................................................ 52

(二)基金资产净值 ........................................................................................................................ 52

(三)基金财产的帐户 .................................................................................................................... 52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与处分 ........................................................................................................ 52

十七、 基金资产估值 ........................................................................................................................... 54

(一)估值目的 ................................................................................................................................ 54

(二)估值日.................................................................................................................................... 54

(三)估值对象 ................................................................................................................................ 54

(四)估值方法 ................................................................................................................................ 54

(五)估值程序 ................................................................................................................................ 56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 56

(七)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 ............................................................................................................ 56

(八)估值错误的处理 .................................................................................................................... 56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 57

十八、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58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 58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 58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 60

(四)基金费用的调整 .................................................................................................................... 60

(五)基金税收 ................................................................................................................................ 60

十九、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61

(一)收益的构成 ............................................................................................................................ 61

(二)收益分配原则 ........................................................................................................................ 61

(三)收益分配方案 ........................................................................................................................ 62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 62

(五)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 62

二十、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3

(一)基金会计政策 ........................................................................................................................ 63

(二)基金审计 ................................................................................................................................ 63

二十一、基金的信息披露 .................................................................................................................... 65

(一)招募说明书 ............................................................................................................................ 65

(二)份额发售公告 ........................................................................................................................ 65

(三)定期报告 ................................................................................................................................ 65

(四)临时报告与公告 .................................................................................................................... 66

(五)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 68

二十二、业务规则 ................................................................................................................................ 69

二十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70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 70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 70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 71

二十四、违约责任 ................................................................................................................................ 73

二十五、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 ............................................................................................................ 74

二十六、基金合同的效力 .................................................................................................................... 75

二十七、基金合同摘要 ........................................................................................................................ 76

一、 前 言

(一)订立《易方达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基金合同)

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本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

利与义务、规范本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民法通则》、《基金法》、《合同法》、《证券法》、《运作办

法》、《销售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真实合法、充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

权益。

(二)本基金合同是规定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本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成为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2、基金投资者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时,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享有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所有权利和利益,承担本基金合同规定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所有义务,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应视为其对本基金合同所有条

款和条件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本基金合同上书面

签章为必要条件。

3、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公开募集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管理规定》”)、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享有权利,同时需承担相应的义务。

(三)易方达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由管理人按照《基金法》、

《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中国证监会对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

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将遵守《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大利益处理基金事务。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四)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

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二、 释 义

《易方达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

有如下含义:

1、 本合同、本基金合同:指《易方达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

本合同的任何修订和补充,本《基金合同》由《易方达月月收益中短期债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修订而成

2、 《民法通则》: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3、 《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4、 《合同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5、 《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6、 《销售办法》:指2004年6月25日由中国证监会发布并于2004年7月1日起施

行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7、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8、 《运作办法》:指2004年6月29日由中国证监会发布并于2004年7月1日施行

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9、 《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0、 元:指人民币元

11、 基金、本基金:指依据基金合同所募集的易方达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本基金由易方达月月收益中短期债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成

12、 《招募说明书》:指《易方达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3、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

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14、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易方达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及其更新

15、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 基金管理人:指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7、 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8、 代销机构:指基金管理人委托办理基金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具备证券投

资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机构

19、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指基金管理人或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基金注册与过

户登记业务的机构

20、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本基金合同约束,根据本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

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

21、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根据本基金合同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

22、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投资于证

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投资者

23、 机构投资者: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和有效存续

并依法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4、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

机构投资者

25、 投资者:指上述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26、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本基金达到规定的条件后,按规定办理了验资和备案手续后,

得到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27、 基金转型:指本基金由中短期债券基金转为债券基金,并调整基金投资目标、投

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限制与禁止、收益分配政策等条款的一系列事项的统称

28、 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开始发售之日起到基金份额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时间段,最

长不超过3个月

29、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0、 T日:指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申请日

31、 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32、 认购:指在募集期内,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3、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投资者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4、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投资者卖出基金份额的行为

35、 基金转换:基金转换是基金管理人给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一种服务

36、 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根据申购费、赎回费和销售服务费收取的方式不同,将基

金份额分为不同类别。各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设置最低认(申)购金额限制,分设

不同的基金代码,并分别公布基金份额净值

37、 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按照年费率0.3%收取销售服务费、并可对持

有期限少于30日的本类基金份额的赎回收取赎回费的基金份额类别称为A类

基金份额

38、 B类基金份额:收取申购费用、不收取销售服务费、并可对持有期限少于30日

的本类基金份额的赎回收取赎回费的基金份额类别称为B类基金份额

39、 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按照年费率0.28%收取销售服务费、并可对持有

期限少于365日的本类别基金份额的赎回收取赎回费的基金份额类别称为C类基

金份额

40、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所购买的各类证券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款项

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41、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42、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的过程

43、 基金销售网点: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44、 销售机构:指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

45、 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

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等媒介

46、 法律法规: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其他对

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47、 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本合同由基金托

管人、基金管理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履行或无法部分

履行本协议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

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场所非

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48、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

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

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

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三、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易方达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三)基金类别:债券基金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通过主要投资于债券品种,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五)最低募集份额总额: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

(六)基金份额面值:本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如基金实施分拆,基金

面值会相应改变。

(七)认购费用: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用。

(八)基金存续期限:不定期

四、 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开始发售之日起到基金份额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时间段,最

长不超过3个月。

(二)发售对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投资于证券投

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三)发售方式:公开发售。投资人的认购时间安排、认购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

续等由基金管理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制定,并在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列明。

(四)基金份额的分类:本基金根据申购费、赎回费和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

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类别。不收取申购费用、按照0.3%年费率收取销售服务费、并可对持有

期限少于30日的本类基金份额的赎回收取赎回费的基金份额类别称为A类基金份额;收取

申购费用、不收取销售服务费、并可对持有期限少于30日的本类基金份额的赎回收取赎回

费的基金份额类别称为B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按照0.28%年费率收取销售服务费、

并可对持有期限少于365日的本类别基金份额的赎回收取赎回费的基金份额类别称为C类

基金份额。各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设定最低认(申)购金额限制,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并单独

公布基金份额净值。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类别的认(申)购金额限制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中规定。基金管理人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经批准后,调整认(申)购各类

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开始调整之日的3个工作日前至少在一种中国

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各类基金份额所适用的销售费率,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

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有关基金认购数额的计算

1、募集资金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时归入投资者认购金额中,折合成基金份额,归投

资者所有。募集资金利息的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2、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用。

3、本基金的初始面值为每份基金份额人民币1.00元,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本金认购份额=认购金额/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利息认购份额=认购期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本金认购份数+利息认购份数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

表的资产计入基金财产。

(五)基金认购的限制和规定

1、投资者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的金额。

2、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投资者认购基金的数额及方式加以其它限制,具体由基金管理人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在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份额发售公告》

中列明。

五、 基金的存续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易方达月月收益中短期债券投资基金根据2005年7月29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同意易方达月月收益中短期债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基金字[2005]130号),

于2005年8月8日起向全社会公开募集,并于2005年9月19日正式成立。易方达月月收

益中短期债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通讯方式召开,大会表决投票于2007年12 月

21日24:00截止,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易方达月月收益中短期债券投资基金转型的议案》。

经中国证监会2008年1月25日证监许可[2008]101号文核准,易方达月月收益中短期债券

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自2008 年1月29日起,由《易方达月月收益中

短期债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而成的《易方达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生效。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额

本合同存续期间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或证券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六、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一)基金投资者范围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规章禁止投资证券

投资基金的除外)。

(二)申购、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进行。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条件成熟时,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或者指定的基金代销机构以电话或互联网等形式

进行申购、赎回。

(三)申购、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基金的申购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超过15个工作日开始办理。

基金的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超过15个工作日开始办理。

在确定申购开始时间、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最迟应在申购、赎回开始日前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刊登公告。

申购、赎回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具体由基金管理

人在《招募说明书》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规定。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

易时间更改或其它原因,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原则视情况进行相

应的调整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

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四)申购、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原则”,即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各类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本基金采用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对该持有人账户在该销

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即先确认的份额先赎回,后确认的份额后赎回;

4. 当日的申购、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交易结束时间前撤销,在当日的交易时间结束

后不得撤销;

5. 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应最迟在

新的原则实施前三个工作日予以公告。

(五)申购、赎回的程序

1.申购、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代销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

间提出申购、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提交赎回申请时,

帐户中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2.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自身或要求注册登记机构于受理基金投资人申购、赎回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

内对基金投资者申购、赎回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正常情况下,投资者应在T+2日到销售

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否则,如因申请未得到注册登

记机构的确认而造成的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

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者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

投资者。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指示基金托管人按有关规定将赎回款项于T+3

日前(含T+3日)从基金托管账户划出,经销售机构划往投资者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

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按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有关规定处理。

(六)申购、赎回的数额限制

本基金申购、赎回的数额限制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

规定。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

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有关申购、赎回的程序和数额限制以及在销售机构保留

的最低份额限制,但应最迟在调整生效前三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公告。

(七)申购、赎回的费率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5%,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5%。

本基金A类份额、C类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B类份额收取申购费用。经提前公告,可对

持有期限少于30日的本基金A类/B类份额、持有期限少于365日的本基金C类份额的赎回收取

赎回费;对于持有期限不少于30日的本基金A类/B类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365日的本基金C

类份额不收取赎回费。具体申购、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对持

有期限少于30日的本基金A类/B类份额、持有期限少于365日的本基金C类份额的赎回收取的

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

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八)申购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

(1)A类份额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A类份额基金份额净值

(2)B类份额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1+B类份额申购费率)×B类份额申购费率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B类份额基金份额净值

(3)C类份额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C类份额基金份额净值

各类份额的申购份数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下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

资产计入基金财产。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费用=赎回份额×T日对应类别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日对应类别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用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以人民币元为单位,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

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由基金财产所有。

(九)申购、赎回的注册登记

1.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工作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

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工作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2.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工作日为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理

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

开始实施前三个工作日予以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后的余

额)与净转出申请(转出申请总数扣除转入申请总数后的余额)之和超过前一日基金总份额

数的10%,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该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

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

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

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该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可在当日接受赎回比

例不低于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帐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其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投资者的

赎回申请未能受理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明确作出不参加顺延下一个开放日赎回

的表示外,将自动顺延至下一个开放日赎回处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转入下

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其赎回申请全部得到满足为止。投资

者在提出赎回申请时也可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该比例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对

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剩余赎回申请与其他账户赎回申请按前述条款处理。

(3)当发生巨额赎回时,基金转出与基金赎回具有相同的优先级,具体处理方式和程

序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4)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3个工

作日内通过指定媒介、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或代销机构的网点刊登公告,并说明有关处理

方法。

(5)本基金连续两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时,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

停接受赎回和转出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期限不得超过

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十一)拒绝或暂停申购、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除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3)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

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5)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

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6)当一笔新的申购申请被确认成功,使本基金总规模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本基金

总规模上限时;或使本基金单日申购金额或净申购比例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当日申购金额

或净申购比例上限时;或该投资人累计持有的份额超过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份额上限时;

或该投资人当日申购金额超过单个投资人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时;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如发生上述拒绝申购的情形,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应全额退还投资者。

基金管理人拒绝或暂停接受申购的方式包括:

(1)拒绝接受、暂停接受某笔或某数笔申购申请;

(2)拒绝接受、暂停接受某个或某数个工作日的全部申购申请;

(3)按比例拒绝接受、暂停接受某个或某数个工作日的申购申请。

2.除下列情形外,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它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

难;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

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支付时,将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

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其余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

续开放日予以兑付。

3.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

需要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应当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4.基金暂停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暂

停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天,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刊登基金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

管理人应提前1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

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进行调整。暂停结束基

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连续刊登基金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基金份额净

值。

七、 基金的转换

本基金持有人可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有关规定在其所管理的基金间进行转换。有关业务规

则和费率安排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管理人的公告。

八、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质押

(一) 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

下的非交易过户。

其中:

“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只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的情形;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

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相关资料。

(二) 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二个月内办理;申请人按基金注

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缴纳过户费用。

(三)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办理其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的转托管手续。转托管在

转出方进行申报,基金份额转托管一次完成。投资者于T日转托管基金份额成功后,转托管

份额于T+1日到达转入方网点,投资者可于T+2日起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四)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

结与解冻。基金帐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包括现金分红和红利再

投资)一并冻结。

(五)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将可以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

基金业务,并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九、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基金管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42891(集中办公区)

办公地址:广州市珠江新城珠江东路30号广州银行大厦40-43F

法定代表人:刘晓艳

设立日期:2001年4月17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1]4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3,244.2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人:陈晓梅

联系电话:4008818088

(二)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刘连舸

成立日期:1983年10月31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电话:010-66594977

传真:010-66594942

联系人:宁敏

(三)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并管理基

金财产;

(2)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得基金管理费;

(3)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决

定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4)根据基金合同规定销售基金份额,并收取基金申购费、销售费及其他法律法规规

定的费用;

(5)担任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注册登记费用;选择和更换注册

登记代理机构,并对其注册登记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

(6)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展认购、赎回、基金转换等业务;

(7)在基金存续期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拒绝和暂停受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

(8)依据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9)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1)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

合同或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对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呈报中国证

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有权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更换

基金托管人,或采取其它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12)选择、更换基金代销机构,对基金代销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如果基

金管理人认为基金代销机构的作为或不作为违反了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基金销售代理协

议,基金管理人应行使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基金销售代理协议赋予、给予、规定的基金管

理人的任何及所有权利和救济措施,以保护基金财产的安全和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13)按照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应由基金财产负担的因处理基金事务所支出的其他费用

以及对第三人所负的债务,若基金管理人以其自有财产先行支付的,对基金财产有优先受偿

的权利;

(14)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对其所投资的企业依法

行使诉讼权利或行使因投资于其他证券产生的权利;

(15)本基金合同终止时,组建或参加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6)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

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基金管理人将遵守《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大利益处理基金事务;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基金管理人保证

恪尽职守,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谨慎、有效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2)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

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3)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和其它

业务或委托其它机构代理这些业务;

(4)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的注册与过户登记工作或委托其

它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5)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固有财产相互独立,确保分别管理、分别计账;保证本基金与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在资产运作、财务管理等方面相互独立,确保分别管理、分别

计账。

(6)除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方谋取利益,基金管理人违反此义务,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方

谋取利益,所得利益归于基金财产,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基金管理人不得将基金财产转为其自有财产,违背此款规定的,将承担相应的责任,包

括但不限于恢复基金财产的原状、承担赔偿责任;

(7)除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基金

管理人不得委托第三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

(8)接受基金托管人依据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对基金管理人履行本

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情况进行的监督;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资产净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

的规定;

(10)按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11)按照法律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受理认、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

项;

(12)严格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编

制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3)保守基金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法律法规、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但因遵

守和服从司法机构、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的判决、裁决、决定、命令而作出的披露不

应视为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金合同规定的保密义务;

(14)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执行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15)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6)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7)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

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但除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外,不连带承担基金托管人的责任;

(18)依据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并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2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帐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21)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但因第三方过错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受到损失,而基金管理

人首先承担了责任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第三方行使追偿权;

(22)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3)确保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发出;保证投资人能够按

照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24)负责为基金聘请注册会计师和律师;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7)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28)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

义务。

(四)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法持有并保管基金的资产;

(2)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如认为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基金合

同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

资者的利益;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依据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4)除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其他人托管基金财产;

(5)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收益;

(6)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

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保证不

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进行证券投资;

(7)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8)设立证券账户、银行存款账户等基金财产账户,负责基金投资于证券的清算交割,

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负责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

(9)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

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0)按规定出具基金业绩和基金托管情况的报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等事项符合《基金合同》

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12)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管理人用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的方法符合《基金

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3)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投资和融资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4)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负责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对基金

财务会计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等基金定期报告出具基金托管人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

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5)按有关规定,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和记录、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15

年以上;

(16)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7)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收益和赎回款项;

(18)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中国银监会,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

而免除;

(21)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向基金管

理人追偿;但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连带承担基金管理人的责任。

(22) 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执行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3)按照规定和基金合同等协议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2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5)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依据基金合同的规定取得本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同一类别每

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按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

件的规定: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剩余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

诉讼;

(9)要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

的其他法律文件的规定履行其义务;

(10)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规定的其他权

利。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本基金合同及根据本基金合同制订的相关业务规则;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财产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返还持有基金过程中获得的不当得利;

(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6)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

义务。

十、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

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二)召开事由

1、有以下事由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基金销售服务费;

(4)更换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

(5)变更基金类别;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7)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8)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9)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涉及本基金的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2、需要决定下列事项之一时,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基金销售服务费;

(2) 在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收费方式或调

整基金份额类别;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5) 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它情形。

(三)召集

1、 在正常情况下,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开会时间及地点由基金

管理人选择确定。

2、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 代表基金份额10%(含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

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

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含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

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

日内召开。

代表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或均无法行使召集权的,代表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四)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通过指定媒介公告会议通知。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将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议事程序、表决方式;

3、 权益登记日;

4、 投票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6、 其他注意事项。

如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会议通知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且除上述内

容外还要在会议通知中说明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

决意见的寄交和收取的方式、投票表决的截止日以及表决票的送达地址等。

(五) 召开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具体由召集人确定,但

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和提前终止基金合同必须采取现场开会方

式。

1、 现场开会

(1)本基金合同所指现场开会系指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派

其代理人出席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

当出席。

(2)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应向召集人出具符合法律、

法规和规章、本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规定的有关证明文件。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代理人在出席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除应向召集人提交上述证明文件外,还应提交有关基金份额持有人

出具的有效书面授权书。

(3)现场开会须符合以下条件时,方可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经核对,汇总

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的基金份

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

2、 通讯方式开会

(1)本基金合同所指通讯方式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2)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

公告。

(3)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在以书面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应向召集人以书面方式提交

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本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规定的有关证明文件。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代

理人在以书面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应向召集人以书面方式提交有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具的

有效的书面授权委托书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提交的上述有关证明文件。不能满足上述要求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代理人所提交的书面表决意见被视为无效,其代表的

基金份额不计入参加表决的总份额。

召集人在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

意见;在表决截止日以前实际送达召集人指定的地址的投票视为有效投票。表决意见模糊不

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

额总数。

(4)以通讯方式开会须符合下列条件方视为有效:本人直接或委托授权代表出具有效

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总数的

50%。

(六)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

(1)议事内容包括“召开事由”所规定的事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10%以上(含10%)基金总份额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

集人提交需审议表决的议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前10天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

至少有10天的间隔期。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 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确

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经律师见证或公证员公证

后形成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主持。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

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

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50%以上多数(不含

50%)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

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

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公告会议通知时应当同时公布提案;在通知载明的表决截止

日期后第二天在公证机构监督下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形成决议,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表决

1、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份基金份额具有一票表决权,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委托代

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含50%)以

上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的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应以一般决议的方式

通过。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2)特别决议

须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涉及转换本基金运作方式、本

基金合同的提前终止、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等事由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

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4、采取书面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

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

矛盾的视为无效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

项表决。

(八)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

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代表与大会

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三

名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

果。

(3)如果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果大

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

决结果有异议,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

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

授权代表(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

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九)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自决议事项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

案,自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

生效之日起2日内由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予以公告。

除非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

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

额持有人应当执行。

十一、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须更换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被裁定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

产的;

(2)基金托管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基金管理人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3)根据本基金合同,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特别决议通过的;

(4)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5)中国证监会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管理人不能继续履行基金管理职责,并作出要求

基金管理人退任的决定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批准,须更换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被裁定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

产的;

(2)基金管理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基金托管人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3)根据本基金合同,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特别决议通过的;

(4)中国证监会或中国银监会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托管人不能继续基金托管职责,并

作出要求基金托管人退任的决定的;

(5)基金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代表10%以上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提名。

(2)决议:根据本基金合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被提名的新任基金管理人形成特

别决议。

(3)批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由大会召集人报中国证监

会核准。新任基金管理人经中国证监会审查批准方可继任,原任基金管理人经中国证监会批

准方可退任。

(4)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批准后2日内公告。

(5)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

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新基金管理人或者临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应

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6)审计并公告: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

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7)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原公司的

名称或商号字样。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代表10%以上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提名。

(2)决议:根据本基金合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被提名的新任基金托管人形成特

别决议。

(3)批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由大会召集人报中国证监

会核准;新任基金托管人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审查批准方可继任,原任基金托管人经

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批准方可退任;

(4)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批准后2日

内公告。

(5)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

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

收。;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6)审计并公告: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

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3、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4、新基金管理人接受基金管理或新基金托管人接受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原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应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关职责,并保证不对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原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在继续履行相关职责期间,仍有

权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收取基金管理费或基金托管费。

十二、 基金的托管

为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按

照《基金法》、《运作办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托管协议,用以明确基金托管

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登记、基金财产的保管、基金财产的管理和运用

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益。

十三、 基金的销售

(一)本基金的销售业务指接受投资者申请为其办理的本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转

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定期定额投资和客户服务等业务。

(二)本基金的销售业务由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办理。

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认购、申购、赎回业务的,应与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

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之间在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

务,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投资者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销售机构应严格

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的销售业务。

十四、 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本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

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等。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有权根

据其判断与决定,委托其他机构作为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注册与过户登

记手续。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开放式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的,应当与有关机构

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并列明代为办理开放式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的权限和职责。

注册登记机构的职责如下: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申购与赎回业务记录十五年以上;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给投资者或基

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5、按本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的规定为投资人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提供其他必

要的服务;

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十五、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通过主要投资于债券品种,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企

业债、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型可转换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等固定收益品种,

银行存款、股票,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如法律法规或

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

围。

本基金各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为:债券等固定收益品种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其中,可

转换债券不高于基金资产的30%;股票等权益类品种不高于基金资产的20%;基金保留的现

金以及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现金不

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三)投资理念

以宏观经济研究主导债券投资,在可控风险下提高债券总收益;积极运用新股申购等方

式增强基金收益。

(四)投资策略

1、 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基于对以下因素的判断,进行基金资产在固定收益品种、可转换债券、股票主

动投资以及新股(含增发)申购之间的配置:1、主要基于对利率走势、利率期限结构等因

素的分析,预测固定收益品种的投资收益和风险;2、基于新股发行频率、中签率、上市后

的平均涨幅等,预测新股申购的收益率以及风险;3、股票市场走势的预测;4、可转换债券

发行公司的成长性和转债价值的判断。

2、 固定收益品种投资策略

(1) 固定收益品种的配置策略

a.平均久期配置

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变量(包括国内生产总值、工业增长、货币信贷、固

定资产投资、消费、外贸差额、财政收支、价格指数、汇率等)和宏观经济政策(包

括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外贸和汇率政策等)进行分析,预测未来的利

率趋势,判断债券市场对上述变量和政策的反应,并据此积极调整债券组合的平均

久期,提高债券组合的总投资收益。

b.期限结构配置

本基金对债券市场收益率期限结构进行分析,运用统计和数量分析技术,预

测收益率期限结构的变化方式,选择并确定期限结构配置策略,配置各期限固定收

益品种的比例,以达到预期投资收益最大化的目的。

c.类属配置

本基金对不同类型固定收益品种的信用风险、税赋水平、市场流动性、市场

风险等因素进行分析,研究同期限的国债、金融债、企业债以及交易所和银行间市

场投资品种的利差和变化趋势,制定债券类属配置策略,以获取不同债券类属之间

利差变化所带来的投资收益。

d.信用类债券投资

本基金投资信用状况良好的信用类债券。在此基础上,分析各品种的信用溢

价,选择信用风险较低和溢价较高的品种进行投资。

(2) 投资品种的选择

在债券组合平均久期、期限结构、类属配置和信用风险管理的基础上,本基金对

影响个别债券定价的主要因素,包括流动性、局部供求、信用风险、票息、税赋、含权

等因素进行分析,选择具有良好投资价值的债券品种进行投资。

(3) 可转换债券的投资策略

可转换债券的价值主要取决于其股权价值、债券价值和转换期权价值,本基金管

理人将对可转换债券的价值进行评估,选择具有较高投资价值的可转换债券进行投资。

本管理人将对发行公司的基本面进行分析,包括所处行业的景气度、公司成长性、

市场竞争力等,并参考同类公司的估值水平,判断可转换债券的股权投资价值;基于对

利率水平、票息率及派息频率、信用风险等因素的分析,判断其债券投资价值;采用期

权定价模型,估算可转换债券的转换期权价值。综合以上因素,对可转换债券进行定价

分析,制定可转换债券的投资策略。

此外,本基金还将根据新发可转债的预计中签率、模型定价结果,积极参与可转

债新券的申购。为控制基金的波动性和流动性风险,本基金投资可转换债券的资产不超

过基金资产的30%。

(4)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本基金将分析资产支持证券的资产特征,估计违约率和提前偿付比率,并利用收

益率曲线和期权定价模型,对资产支持证券进行估值。本基金将严格控制资产支持证券

的总体投资规模并进行分散投资,以降低流动性风险。

3、 股票投资策略

(1) 新股(含增发)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新股发行公司的行业景气度、财务稳健性、公司竞争力、利润成长

性等因素的分析,参考同类公司的估值水平,进行公司股票的价值评估,从而判断一二

级市场价差的大小,并根据新股的中签率及上市后股价涨幅的统计、股票锁定期间投资

风险的判断,制定新股申购策略。在新发股票获准上市后,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对股票

内在投资价值和成长性的判断,结合股票市场环境的分析,选择适当的时机卖出。

(2) 股票二级市场的投资策略

在股票二级市场投资方面,本基金采取自下而上的投资策略,选择满足以下特征

的公司进行投资:企业治理结构良好,管理层诚信尽职,重视股东利益,能根据市场环

境的变化正确地制定和调整发展战略,经营管理能力能适应企业规模的需要;公司财务

透明、清晰,资产质量及财务状况较好,拥有良好的历史盈利记录;企业的主营产品或

服务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企业在经营许可、规模、资源、技术、品牌、创新能力等方

面拥有竞争对手在中长期时间内难以模仿的竞争优势。 本基金将根据企业业绩的长期

增长趋势以及同类企业的平均估值水平,应用本基金管理人设计的估值模型,选择价值

被市场低估的企业进行投资。

(五)业绩比较基准

中债新综合财富指数收益率*90%+沪深300指数收益率*10%

本基金是债券型基金,其中投资于债券等固定收益品种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投资

于股票等权益类品种不高于基金资产的20%。本基金采用“沪深300指数收益率”和“中

债新综合指数收益率”分别作为股票和债券投资的业绩比较基准,并分别赋予10%和90%

的权重,基于指数的权威性和代表性以及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理念,选用该业绩比较基

准能够比较真实、客观地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当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有更加适合的业绩比较基准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对此基准进行调

整,并提前三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属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其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率

低于混合型基金、股票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七)投资决策

1、决策依据

(1)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 宏观经济发展态势、微观经济运行环境和证券市场走势。

2、决策程序

(1) 研究员提交宏观经济、债券市场、新股申购、行业分析及个股研究报告;

(2) 基金经理根据研究报告以及对宏观经济、债券市场投资机会、新股申购收

益率、股票市场预期收益水平的判断,制定资产配置计划,提交投资决策

委员会审议;

(3) 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基金的资产配置计划;

(4) 基金经理制定具体的固定收益品种、新股及股票二级市场投资的方案,构

造投资组合;

(5) 集中交易室依据基金经理的指令,执行交易;

(6) 基金绩效与风险评估组定期评估基金的投资风险,并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提

交报告;

(7) 基金经理定期检讨投资组合的运作成效,并进行相应的组合调整。

(八)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投资组合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债券等固定收益品种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其中,可转换债券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30%;股票等权益类品种不高于基金资产的20%;

2. 基金保留的现金以及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的5%,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 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 本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的股票数

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5. 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6. 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

的10%;

7.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

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

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8.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

资;

9.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0. 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后三个月内应达到上述规定的投资比例;除上述2、4、8、

9以外,因基金规模、市场变化或上市公司合并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导致投资组合

超出上述约定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在十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符合有关限制规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修改或取消上述限制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将相应修改其投资组合限制规定。

(九)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 投资于其他基金份额(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 将基金财产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发行的股票或债

券;

5、 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承销证券;

8、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9、 对上述事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所投资证券产生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及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投资

者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十一)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律法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经理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

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证券法》、《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的内

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

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

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

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十六、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所购买的各类证券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款项以及

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帐户

本基金需按有关规定开立基金专用银行存款账户以及证券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它基金财产账户相互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与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

的管理、运用或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

其自有的财产承担自身相应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

他权利。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消或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

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除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消;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消。

十七、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估值的目的是为了准确、真实地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开

放式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应按基金估值后确定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

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持有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

(四)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的估值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

日的收盘价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交易所挂牌的同

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

下,按成本估值。

(3)有明确锁定期股票的估值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

票的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且处于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的有关规定

确定公允价值。

2、固定收益证券的估值办法

(1)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净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净价估值。

(2)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

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有交易的最近交易日所采用的净

价估值。

(3)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按

成本估值。

(4)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5)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

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6)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3、权证估值:

(1)配股权证的估值: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技术进行估值。

(2)认沽/认购权证的估值:

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认沽/认购权证按估值日的收盘价估

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未上市交易的认沽/认购权证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停止交易、但未行

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其他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5、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采用上述1-4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均应

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有充足的理由认为按上述方法对基金

财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

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的基础上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

估值。

6、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托管人一同进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

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

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盖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

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财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4、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予

以公布。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八)估值错误的处理

1、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四位(含第四位)内发生差错时,视

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

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

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本条第(四)款有关估值方法规定的第5项条款进行估值时,所造成

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

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

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八、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销售服务费;

4.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 证券交易费用;

8. 资金汇划费;

9.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基金合同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费按基金前一日的资产净值乘以0.6%的管理费年费率来计算,具体计算方法

如下:

每日应付的基金管理费=前一日该基金的资产净值×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应于次月前两个

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日从基金资产中一

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该基金前一日资产净值乘以0.2%的托管费年费率来计算。计算方法

如下:

每日应支付的基金托管费=前一日该基金资产净值×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应于次月前两个

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日从基金资产中一

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基金销售服务费用于支付销售机构佣金、基金的营销费用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费

等。本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定期的审计和监察稽核监督基金销售服务费的支出和使用情况,确

保其用于约定的用途。在通常情况下,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年费率为0.3%,B

类基金份额不计提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年费率为0.28%。

A类/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每日应支付的A类/C类基金销售服务费=前一日A类/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R÷当年天数

R为A类/C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应于次月前

两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日从基金

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

4.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4至8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

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四)基金费用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磋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经中国

证监会核准后公告。此项调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应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履行其纳税义务。

十九、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收入、买卖证券差价收入、银行存

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因运用基金资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等项目后的余

额。

(二)收益分配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投资者可选择获取现金红利或者将现金红利按红利发

放日前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对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下称“再投资方式”);

如果投资者没有明示选择,则视为现金方式;

2、本基金各基金份额类别在费用收取上不同,其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可能有所不同。同

一类别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基金当期收益先弥补上期亏损后,方可进行当期收益分配;

4、基金收益分配后每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5、如果基金投资当期出现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6、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2 次,全年

分配比例不低于可分配收益的60%,不足部分于次年补足;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 个月可不

进行收益分配。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分配方式及有关手

续费等内容。A、B、C类基金份额可以制订不同的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基金托管人复核,按有关规定公告。

(五)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 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 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帐等手续费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如果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获现金红利不足支付前述银行转帐手续费,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该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红利发放日前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转为对应类别的基金

份额。

二十、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 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

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 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记帐单位是人民币元;

4. 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 本基金独立建帐、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基金会计帐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

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

方式确认。

(二)基金审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

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它规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 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须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3.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金托管人

(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可以更换。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后2日内

公告。

二十一、 基金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进行。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至少在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一种媒介上公告。

(一)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本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编制并公告《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

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

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二)份额发售公告

本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基金合同等有关规定编制并发布份额发售公告。

(三)定期报告

本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一系列有关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的法规编制,包括年度

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在指定媒介公告。

年度报告:本基金的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在本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的三个月内公告。

中期报告:本基金中期报告在本基金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后的两个月内公告。

季度报告:本基金季度报告每季度公告一次,于截止日后15个工作日内公告。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每开放日的次日披露该开放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

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20%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文件中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

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

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四)临时报告

基金发生下列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

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 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 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

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 基金管理公司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 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 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

生变动;

10.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 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

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

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

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4.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 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

率发生变更;

16.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 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19. 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20. 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1.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

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五)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

信息置备于公司办公场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对投资者按此种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其所

提供的文本与所公告文本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二、 业务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遵守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及其代理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的相

关交易及业务规则。

二十三、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本基金合同的变更应经当事人同意,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经中国证

监会核准或备案,并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之日起生效。

2、但在下列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可直接变更基金合同,无须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但应进行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因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颁布之规定的相应修改而导致本基金合同的部分条款

与之不符的,则基金合同自行适用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颁布之规定的相应变更;

(2)因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基本情况发生变更,包括但不限于住所、法定代表

人、组织形式、注册资本等情况的变更;

(3)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并不涉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的基金合同的变更。

3、本基金合同规定基金管理人有权修改的事项,一经公告,即构成对基金合同的变更,

变更后的基金合同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

本基金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将本基金合同终止:

1、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终止的;

2、 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3、 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丧失基金管理资格、停止营业等事由,不能继续担

任本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六个月内无其它基金管理公司承受其原有权利及义务;

4、 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丧失基金托管资格、停止营业等事由,不能继续担

任本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六个月内无其它托管机构承受其原有权利及义务;

5、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由。

基金合同终止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行使请求给付报酬、从基金财产中获得补偿的权利时,可以留置

基金财产或者对基金财产的权利归属人提出请求。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 自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中国证

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财产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

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清算小组在成立后五个工作日内应当公告。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依法以基金的名义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 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 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5) 公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6) 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3、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

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 基金财产清算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算费用;

(2) 交纳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务;

(4)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至(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公告;清算过程

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

3个工作日内公告。

6、清算帐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帐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二十四、 违约责任

(一) 由于基金合同一方当事人的违约,造成基金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

的,由违约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基金合同双方或多方当事人的违约,根据实际情况,

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二)当发生下列情况时,当事人可以免责:

1、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规章的

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2、 在没有欺诈或过失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进行

的投资所造成的损失等;

3、不可抗力。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合同的,可根据不可抗

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任何一方迟延履行后发生

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三) 基金合同当事人违反基金合同,给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四) 基金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

(五) 本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其他当事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

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守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

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二十五、 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

(一) 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 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因本基金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可首先

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自一方书面要求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60日内如果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

决,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当时时有效的

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除提交仲裁的争

议之外,各方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基金合同的其他规定。

二十六、 基金合同的效力

(一) 基金合同是基金当事人之间的法律文件。本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在基金募集结束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获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二) 本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至本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并公告之日止。

(三) 本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在

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 本基金合同及其修订本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各一份

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的住所查阅;

投资者也可在支付一定工本费后获得本基金合同复印件或复制件,但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

准。

二十七、 基金合同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并管理基

金财产;

(2)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得基金管理费;

(3)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决

定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4)根据基金合同规定销售基金份额,并收取基金申购费、赎回费及其他法律法规规

定的费用;

(5)担任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注册登记费用;选择和更换注册

登记代理机构,并对其注册登记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

(6)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展认购、赎回、基金转换等业务;

(7)在基金存续期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拒绝和暂停受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

(8)依据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9)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1)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

合同或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对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呈报中国证

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有权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更换

基金托管人,或采取其它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12)选择、更换基金代销机构,对基金代销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如果基

金管理人认为基金代销机构的作为或不作为违反了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基金销售代理协

议,基金管理人应行使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基金销售代理协议赋予、给予、规定的基金管

理人的任何及所有权利和救济措施,以保护基金财产的安全和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13)按照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应由基金财产负担的因处理基金事务所支出的其他费用

以及对第三人所负的债务,若基金管理人以其自有财产先行支付的,对基金财产有优先受偿

的权利;

(14)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对其所投资的企业依法

行使诉讼权利或行使因投资于其他证券产生的权利;

(15)本基金合同终止时,组建或参加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6)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

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基金管理人将遵守《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大利益处理基金事务;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基金管理人保证

恪尽职守,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谨慎、有效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2)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

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3)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和其它

业务或委托其它机构代理这些业务;

(4)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的注册与过户登记工作或委托其

它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5)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固有财产相互独立,确保分别管理、分别计账;保证本基金与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在资产运作、财务管理等方面相互独立,确保分别管理、分别

计账。

(6)除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方谋取利益,基金管理人违反此义务,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方

谋取利益,所得利益归于基金财产,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基金管理人不得将基金财产转为其自有财产,违背此款规定的,将承担相应的责任,包

括但不限于恢复基金财产的原状、承担赔偿责任;

(7)除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基金

管理人不得委托第三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

(8)接受基金托管人依据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对基金管理人履行本

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情况进行的监督;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资产净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

的规定;

(10)按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11)按照法律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受理认、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

项;

(12)严格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编

制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3)保守基金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法律法规、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但因遵

守和服从司法机构、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的判决、裁决、决定、命令而作出的披露不

应视为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金合同规定的保密义务;

(14)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执行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15)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6)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7)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

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但除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外,不连带承担基金托管人的责任;

(18)依据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并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2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帐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21)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但因第三方过错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受到损失,而基金管理

人首先承担了责任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第三方行使追偿权;

(22)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3)确保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发出;保证投资人能够按

照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24)负责为基金聘请注册会计师和律师;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7)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28)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

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法持有并保管基金的资产;

(2)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如认为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基金合

同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

资者的利益;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依据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4)除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其他人托管基金财产;

(5)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收益;

(6)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

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保证不

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进行证券投资;

(7)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8)设立证券账户、银行存款账户等基金财产账户,负责基金投资于证券的清算交割,

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负责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

(9)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

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0)按规定出具基金业绩和基金托管情况的报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等事项符合《基金合同》

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12)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管理人用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的方法符合《基金

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3)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投资和融资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4)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负责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对基金

财务会计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等基金定期报告出具基金托管人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

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5)按有关规定,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和记录、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15年

以上;

(16)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7)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收益和赎回款项;

(18)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中国银监会,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

而免除;

(21)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向基金管

理人追偿;

(22) 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执行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3)按照规定和基金合同等协议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2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5)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依据基金合同的规定取得本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同一类别每

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按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

件的规定: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剩余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

诉讼;

(9)要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

的其他法律文件的规定履行其义务;

(10)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规定的其他权

利。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本基金合同及根据本基金合同制订的相关业务规则;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财产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返还持有基金过程中获得的不当得利;

(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6)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

义务。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

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2、召开事由

(1)有以下事由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基金销售服务费;

4)更换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

5)变更基金类别;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7)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8)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9)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涉及本基金的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2)需要决定下列事项之一时,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基金销售服务费;

2) 在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收费方式或调整

基金份额类别;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5) 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它情形。

3、召集

(1)在正常情况下,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开会时间及地点由基金

管理人选择确定。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

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10%(含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

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

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含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

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

日内召开。

代表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或均无法行使召集权的,代表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4、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通过指定媒介公告会议通知。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将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议事程序、表决方式;

(3)权益登记日;

(4)投票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6)其他注意事项。

如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会议通知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且除上述内

容外还要在会议通知中说明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

决意见的寄交和收取的方式、投票表决的截止日以及表决票的送达地址等。

5、 召开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具体由召集人确定,但

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和提前终止基金合同必须采取现场开会方

式。

(1)现场开会

1)本基金合同所指现场开会系指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派其

代理人出席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

出席。

2)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应向召集人出具符合法律、法

规和规章、本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规定的有关证明文件。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代理人在出席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除应向召集人提交上述证明文件外,还应提交有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出

具的有效书面授权书。

3)现场开会须符合以下条件时,方可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经核对,汇总到

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的基金份额

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

(2)通讯方式开会

1)本基金合同所指通讯方式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

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2)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

告。

3)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在以书面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应向召集人以书面方式提交符

合法律、法规和规章、本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规定的有关证明文件。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代理

人在以书面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应向召集人以书面方式提交有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具的有

效的书面授权委托书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提交的上述有关证明文件。不能满足上述要求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代理人所提交的书面表决意见被视为无效,其代表的基

金份额不计入参加表决的总份额。

召集人在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

意见;在表决截止日以前实际送达召集人指定的地址的投票视为有效投票。表决意见模糊不

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

额总数。

4)以通讯方式开会须符合下列条件方视为有效:本人直接或委托授权代表出具有效书

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总数的

50%。

6、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

1)议事内容包括“召开事由”所规定的事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10%以上(含10%)基金总份额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审

议表决的议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前10天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有10天的

间隔期。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确

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经律师见证或公证员公证

后形成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主持。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

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

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50%以上多数(不含

50%)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

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

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公告会议通知时应当同时公布提案;在通知载明的表决截止

日期后第二天在公证机构监督下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形成决议,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7、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份基金份额具有一票表决权,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委托

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含50%)以

上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的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应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

过。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2)特别决议

须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涉及转换本基金运作方式、本

基金合同的提前终止、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等事由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

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4)采取书面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

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

互矛盾的视为无效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

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

逐项表决。

8、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代表与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

三名代表担任监票人。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

果。

3) 如果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果大

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

决结果有异议,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

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

授权代表(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

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9、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自决议事项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

案,自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

生效之日起2日内由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予以公告。

除非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

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

额持有人应当执行。

(五)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1、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收入、买卖证券差价收入、银行存

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因运用基金资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等项目后的余

额。

2、收益分配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投资者可选择获取现金红利或者将现金红利按红利

发放日前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对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下称“再投资方

式”);如果投资者没有明示选择,则视为现金方式;

(2)本基金各基金份额类别在费用收取上不同,其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可能有所不同。

同一类别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基金当期收益先弥补上期亏损后,方可进行当期收益分配;

(4)基金收益分配后每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5)如果基金投资当期出现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6)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2 次,全

年分配比例不低于可分配收益的60%,不足部分于次年补足;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 个月可

不进行收益分配;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分配方式及有关手

续费等内容。A、B、C类基金份额可以制订不同的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4、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基金托管人复核,按有关规定公告。

5、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帐等手续费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如果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获现金红利不足支付前述银行转帐手续费,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该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红利发放日前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转为对应类别的基金份额。

(六)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1、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证券交易费用;

(8)资金汇划费;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基金合同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2、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费按基金前一日的资产净值乘以0.6%的管理费年费率来计算,具体计算方法

如下:

每日应付的基金管理费=前一日该基金的资产净值×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应于次月前两个

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日从基金资产中一

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该基金前一日资产净值乘以0.2%的托管费年费率来计算。计算方法

如下:

每日应支付的基金托管费=前一日该基金资产净值×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应于次月前两个

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日从基金资产中一

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基金销售服务费用于支付销售机构佣金、基金的营销费用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费

等。本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定期的审计和监察稽核监督基金销售服务费的支出和使用情况,确

保其用于约定的用途。在通常情况下,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年费率为0.3%,B

类基金份额不计提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年费率为0.28%。

A类/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每日应支付的A类/C类基金销售服务费=前一日A类/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R÷当年天数

R为A类/C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应于次月前

两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日从基金

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

(4)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4至8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

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3、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

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4、基金费用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磋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经中国

证监会核准后公告。此项调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5、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应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履行其纳税义务。

(七)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1、投资目标

通过主要投资于债券品种,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2、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企

业债、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型可转换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等固定收益品种,

银行存款、股票,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如法律法规或

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

围。

本基金各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为:债券等固定收益品种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其中,可

转换债券不高于基金资产的30%;股票等权益类品种不高于基金资产的20%;基金保留的现

金以及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现金不

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投资理念

以宏观经济研究主导债券投资,在可控风险下提高债券总收益;积极运用新股申购等方

式增强基金收益。

4、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基于对以下因素的判断,进行基金资产在固定收益品种、可转换债券、股票主

动投资以及新股(含增发)申购之间的配置:1、主要基于对利率走势、利率期限结构等因

素的分析,预测固定收益品种的投资收益和风险;2、基于新股发行频率、中签率、上市后

的平均涨幅等,预测新股申购的收益率以及风险;3、股票市场走势的预测;4、可转换债券

发行公司的成长性和转债价值的判断。

(2)固定收益品种投资策略

1)固定收益品种的配置策略

a.平均久期配置

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变量(包括国内生产总值、工业增长、货币信贷、固

定资产投资、消费、外贸差额、财政收支、价格指数、汇率等)和宏观经济政策(包

括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外贸和汇率政策等)进行分析,预测未来的利

率趋势,判断债券市场对上述变量和政策的反应,并据此积极调整债券组合的平均

久期,提高债券组合的总投资收益。

b.期限结构配置

本基金对债券市场收益率期限结构进行分析,运用统计和数量分析技术,预

测收益率期限结构的变化方式,选择并确定期限结构配置策略,配置各期限固定收

益品种的比例,以达到预期投资收益最大化的目的。

c.类属配置

本基金对不同类型固定收益品种的信用风险、税赋水平、市场流动性、市场

风险等因素进行分析,研究同期限的国债、金融债、企业债以及交易所和银行间市

场投资品种的利差和变化趋势,制定债券类属配置策略,以获取不同债券类属之间

利差变化所带来的投资收益。

d.信用类债券投资

本基金投资信用状况良好的信用类债券。在此基础上,分析各品种的信用溢

价,选择信用风险较低和溢价较高的品种进行投资。

2)投资品种的选择

在债券组合平均久期、期限结构、类属配置和信用风险管理的基础上,本基金对

影响个别债券定价的主要因素,包括流动性、局部供求、信用风险、票息、税赋、含权

等因素进行分析,选择具有良好投资价值的债券品种进行投资。

3)可转换债券的投资策略

可转换债券的价值主要取决于其股权价值、债券价值和转换期权价值,本基金管

理人将对可转换债券的价值进行评估,选择具有较高投资价值的可转换债券进行投资。

本管理人将对发行公司的基本面进行分析,包括所处行业的景气度、公司成长性、

市场竞争力等,并参考同类公司的估值水平,判断可转换债券的股权投资价值;基于对

利率水平、票息率及派息频率、信用风险等因素的分析,判断其债券投资价值;采用期

权定价模型,估算可转换债券的转换期权价值。综合以上因素,对可转换债券进行定价

分析,制定可转换债券的投资策略。

此外,本基金还将根据新发可转债的预计中签率、模型定价结果,积极参与可转

债新券的申购。为控制基金的波动性和流动性风险,本基金投资可转换债券的资产不超

过基金资产的30%。

4)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本基金将分析资产支持证券的资产特征,估计违约率和提前偿付比率,并利用收

益率曲线和期权定价模型,对资产支持证券进行估值。本基金将严格控制资产支持证券

的总体投资规模并进行分散投资,以降低流动性风险。

(3)股票投资策略

1)新股(含增发)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新股发行公司的行业景气度、财务稳健性、公司竞争力、利润成长

性等因素的分析,参考同类公司的估值水平,进行公司股票的价值评估,从而判断一二

级市场价差的大小,并根据新股的中签率及上市后股价涨幅的统计、股票锁定期间投资

风险的判断,制定新股申购策略。在新发股票获准上市后,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对股票

内在投资价值和成长性的判断,结合股票市场环境的分析,选择适当的时机卖出。

2)股票二级市场的投资策略

在股票二级市场投资方面,本基金采取自下而上的投资策略,选择满足以下特征

的公司进行投资:企业治理结构良好,管理层诚信尽职,重视股东利益,能根据市场环

境的变化正确地制定和调整发展战略,经营管理能力能适应企业规模的需要;公司财务

透明、清晰,资产质量及财务状况较好,拥有良好的历史盈利记录;企业的主营产品或

服务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企业在经营许可、规模、资源、技术、品牌、创新能力等方

面拥有竞争对手在中长期时间内难以模仿的竞争优势。 本基金将根据企业业绩的长期

增长趋势以及同类企业的平均估值水平,应用本基金管理人设计的估值模型,选择价值

被市场低估的企业进行投资。

5、业绩比较基准

中债新综合财富指数收益率*90%+沪深300指数收益率*10%

本基金是债券型基金,其中投资于债券等固定收益品种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投资

于股票等权益类品种不高于基金资产的20%。本基金采用“沪深300指数收益率”和“中

债新综合指数收益率”分别作为股票和债券投资的业绩比较基准,并分别赋予10%和90%

的权重,基于指数的权威性和代表性以及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理念,选用该业绩比较基

准能够比较真实、客观地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当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有更加适合的业绩比较基准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对此基准进行调

整,并提前三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上公告。

6、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属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其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率

低于混合型基金、股票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7、投资决策

(1)决策依据

1)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 宏观经济发展态势、微观经济运行环境和证券市场走势。

(2)决策程序

1)研究员提交宏观经济、债券市场、新股申购、行业分析及个股研究报告;

2)基金经理根据研究报告以及对宏观经济、债券市场投资机会、新股申购收益率、

股票市场预期收益水平的判断,制定资产配置计划,提交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

3)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基金的资产配置计划;

4)基金经理制定具体的固定收益品种、新股及股票二级市场投资的方案,构造投资

组合;

5)集中交易室依据基金经理的指令,执行交易;

6)基金绩效与风险评估组定期评估基金的投资风险,并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交报告;

7)基金经理定期检讨投资组合的运作成效,并进行相应的组合调整。

8、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投资组合应符合以下规定:

(1)债券等固定收益品种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其中,可转换债券不高于基金资产

的30%;股票等权益类品种不高于基金资产的20%;

(2)基金保留的现金以及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的5%,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

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

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的股票

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5)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6)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10%;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

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

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8)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9)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0)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后三个月内应达到上述规定的投资比例;除上述(2)、(4)、

(8)、(9)以外,因基金规模、市场变化或上市公司合并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导致

投资组合超出上述约定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在十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符合有关限

制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修改或取消上述限制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将相应修改其投资组合限制规定。

9、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投资于其他基金份额(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将基金财产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发行的股票或

债券;

(5)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承销证券;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9)对上述事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1、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所购买的各类证券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款项以及

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2、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3、公告方式

每开放日的次日披露该开放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九)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本基金合同的变更应经当事人同意,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经中国

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之日起生效。

(2)但在下列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可直接变更基金合同,无须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但应进行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因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颁布之规定的相应修改而导致本基金合同的部分条款与

之不符的,则基金合同自行适用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颁布之规定的相应变更;

2)因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基本情况发生变更,包括但不限于住所、法定代表人、

组织形式、注册资本等情况的变更;

3)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并不涉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基金合同的变更。

(3)本基金合同规定基金管理人有权修改的事项,一经公告,即构成对基金合同的变

更,变更后的基金合同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合同的终止

本基金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将本基金合同终止:

(1)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终止的;

(2)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3)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丧失基金管理资格、停止营业等事由,不能继

续担任本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六个月内无其它基金管理公司承受其原有权利及义务;

(4) 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丧失基金托管资格、停止营业等事由,不能继续

担任本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六个月内无其它托管机构承受其原有权利及义务;

(5)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由。

基金合同终止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行使请求给付报酬、从基金财产中获得补偿的权利时,可以留置

基金财产或者对基金财产的权利归属人提出请求。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中国证

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财产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注

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

员。清算小组在成立后五个工作日内应当公告。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可以依法以基金的名义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5)公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6)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

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清算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算费用;

2) 交纳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务;

4)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至 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公告;清算过程

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

3个工作日内公告。

(6)清算帐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帐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十)争议解决方式

1、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2、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因本基金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可首先通过友

好协商解决,自一方书面要求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60日内如果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则

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当时时有效的仲裁

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除提交仲裁的争议之

外,各方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基金合同的其他规定。

(十一)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本基金合同及其修订本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各一份外,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的住所查阅;

投资者也可在支付一定工本费后获得本基金合同复印件或复制件,但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

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