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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信中证全指证券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2020-07-15 09:41:43

基金管理人: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登记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时间:2020 年 7 月 20 日

公告时间:2019 年 7 月 15 日

建信中证全指证券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2

目 录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3

二、基金概览 ...............................................................................................................3

三、基金的募集与上市交易 .......................................................................................4

四、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 .......................................................7

六、基金合同摘要 .....................................................................................................15

七、基金财务状况 .....................................................................................................15

八、基金投资组合 .....................................................................................................16

九、重大事件揭示 .....................................................................................................19

十、基金管理人承诺 .................................................................................................19

十一、基金托管人承诺 .............................................................................................20

十二、备查文件目录 .................................................................................................20

附件:基金合同摘要 .................................................................................................22

建信中证全指证券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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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建信中证全指证券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以下简称“本公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金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 号〈上市交易公告书的

内容与格式〉》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的规定编制,建信

中证全指证券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

公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本基金托管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证

本公告中基金财务会计资料等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本基金上市交易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

明对本基金的任何保证。凡本公告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阅读刊登在相关

媒介及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网站(www.nffund.com)上的《建信中证全指

证券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二、基金概览

1、基金名称:建信中证全指证券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二级市场交易简称:证券 E

3、二级市场交易代码:515560

4、基金申购、赎回简称:证券 E

5、申购、赎回代码:515561

6、截至公告日前两个工作日即 2020 年 7 月 13 日基金份额总额:

2,977,883,311.00 份

7、截至公告日前两个工作日即 2020 年 7 月 13 日基金份额净值:1.1636 元

8、本次上市交易份额:2,977,883,311.00 份

9、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10、上市交易日期:2020 年 7 月 20 日

11、基金管理人: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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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基金托管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3、上市推荐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4、申购赎回代理券商(以下简称“一级交易商”):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

任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若有新增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代办券商,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告。

三、基金的募集与上市交易

(一)本基金上市前基金募集情况

1、基金募集申请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9 年

10 月 29 日证监许可[2019]2162 号。

2、基金运作方式:交易型开放式。

3、基金合同期限:不定期。

4、发售日期:本基金募集期自 2020 年 4 月 28 日至 2020 年 6 月 19 日,通

过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网下股票认购三种方式公开发售。网上现金认

购的发售日期为 2020 年 6 月 17 日至 2020 年 6 月 19 日;网下现金认购和网下股

票认购的发售日期为 2020 年 4 月 28 日至 2020 年 6 月 19 日。

5、发售价格:人民币 1.00 元。

6、发售期限:网下现金认购 36 个工作日,网上现金认购 3 个工作日。

7、发售方式:投资人可选择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网下股票认购

三种方式。

8、发售机构:

(1)网上现金发售代理机构

本基金网上现金认购的发售代理机构为: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及上海证券

交易所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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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网下现金发售机构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都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宏信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江海证券有限公司、平安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

有限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

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网下股票发售机构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都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宏信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江海证券有限公司、平安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

有限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

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二)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根据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10 月 29 日证监许可[2019]2162 号文注册,

自 2020 年 4 月 28 日起公开募集,截止 2020 年 6 月 19 日,基金募集工作已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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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束。经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本次募集的募集金额总

额为 2,977,883,311.00 元(含股票部分),折合基金份额 2,977,883,311.00 份;本

次募集期间有效认购资金产生的利息 1,251,743.04 元,其中通过基金管理人进行

网下现金认购的有效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 0.00 元,将折算为基金份

额归投资人所有;通过网上现金认购和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有

效认购资金在登记机构清算交收后产生的利息 1,251,743.04 元,计入基金财产,

不折算为投资人基金份额。网上现金认购和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下现金认购

的有效认购资金在基金份额登记机构清算交收后至划入基金托管专户前产生的

利息归入基金财产。募集资金已于 2020 年 6 月 29 日划入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专户。

网下认购股票认购的相关股票已过户至本基金证券账户。

本次基金募集有效基金份额持有人户数共计 41,677 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

初始面值人民币 1.00 元计算,上述募集资金及其通过基金管理人进行网下现金

认 购 的 有 效 认 购 资 金 在 募 集 期 间 产 生 的 利 息 折 算 的 基 金 份 额 共 计

2,977,883,311.00 份,已全部计入投资者基金账户,归投资者所有,募集期间通

过网上现金认购和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有效认购资金产生的

利息共计 1,251,743.04 元,将在银行结息日计入基金资产,具体金额以银行实际

结息金额为准。其中募集期间基金管理人运用固有资金认购本基金 0.00 份,占

基金总份额 0.00%。本次基金募集期间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

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以及《建信中证全指证券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建信中证全指证券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有关规

定,本基金募集符合有关条件,本基金管理人已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并于 2020 年 6 月 29 日获书面确认,基金合同自该日起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开始正式管理本基金。

(三)基金上市交易

1、基金上市交易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上证自律监管决定书【2020】194

2、上市交易日期:2020 年 7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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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4、基金二级市场交易简称:证券 E

5、二级市场交易代码:515560

投资者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证券营业部均可参与基金二级市场交

6、基金申购、赎回简称:证券 E

7、申购、赎回代码:515561

本基金管理人自 2020 年 7 月 20 日开始办理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业务。投资

者应当在本基金指定的一级交易商(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办理本基金申购和赎回

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一级交易商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目前本基金的一级交易商包括: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

任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上述排名不分先后。本公司将适时增加或调整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并及时公

告。

8、本次上市交易份额:2,977,883,311.00 份

9、未上市交易份额的流通规定:本基金上市交易后,所有的基金份额均可

进行交易,不存在未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

四、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

(一)持有人户数

截至 2020 年 7 月 13 日,本基金份额持有人户数为 41,677 户,平均每户持

有的基金份额为 71,451.48 份。

(二)持有人结构

截至 2020 年 7 月 13 日,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结构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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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为 163,135,746.00 份,占基金总份额的 5.48%;

个人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为 2,814,747,565.00 份,占基金总份额的 94.52%。

(三)前十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情况

截至 2020 年 7 月 13 日,前十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情况如下表。

序号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 持有份额(份) 占基金总份额的比

例(%)

1

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有

资金 30,000,000.00

1.01%

2

宁波珑琪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 30,000,000.00

1.01%

3

金元顺安基金-南京银行-海通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30,000,000.00

1.01%

4 张招兴 20,000,000.00 0.67%

5 刘小翠 15,000,000.00 0.50%

6 宁阳康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5,260,000.00 0.18%

7 重庆唐歌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5,030,000.00 0.17%

8

申银万国期货-宁波银行-申万致

胜科创板一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5,000,000.00

0.17%

9

江苏汇鸿国际集团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汇鸿量化对冲 1 号私募证券投

资基金 5,000,000.00

0.17%

10 刘杰 5,000,000.00 0.17%

10 王亮 5,000,000.00 0.17%

10 福建金牛贸易有限公司 5,000,000.00 0.17%

五、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

(一)基金管理人

1、基本情况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设立日期:2005 年 9 月 19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158 号文

法定代表人:孙志晨

总经理:张军红

联系人:郭雅莉

咨询电话:010-66228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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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营业执照文号:企合国副字第 001136

注册资本:人民币 2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2、股权结构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158 号文批准设

立。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65%;美国信安金融服

务公司,25%;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10%。

3、组织机构

本基金管理人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经营运作规范,能够切实维护基金投资

者的利益。股东会为公司权力机构,由全体股东组成,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以及

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等事宜。公司章程中明确公司股东通过股东会依法行使权

利,不以任何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干预公司的经营管理和基金资产的投资运作。

董事会为公司的决策机构,对股东会负责,并向股东会汇报。公司董事会

由 9 名董事组成,其中 3 名为独立董事。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行使《公

司法》规定的有关重大事项的决策权、对公司基本制度的制定权和对总裁等经营

管理人员的监督和奖惩权。

公司设监事会,由 6 名监事组成,其中包括 3 名职工代表监事。监事会向股

东会负责,主要负责检查公司财务并监督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尽职情况。

4、信息披露负责人及咨询电话

吴曙明,010-66228888

5、本基金基金经理

龚佳佳先生,硕士。2012 年 7 月至 2014 年 10 月在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数量投资部担任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2014 年 10 月至 2015 年 3 月在工银瑞

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指数投资部担任量化研究员;2015 年 3 月至 2018 年 5 月在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数量投资部担任研究员、投资经理;2018 年 5 月至今在

建信基金管理公司金融工程及指数投资部担任基金经理助理。2019 年 2 月 22 日

起任建信港股通恒生中国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9 年 3 月 7 日起任建信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建信创业板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的基金经理;2019 年 8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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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任建信沪深 300 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0 年 3

月 6 日起任建信中证沪港深粤港澳大湾区发展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的基金经理;2020 年 4 月 17 日起任建信中证 8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0 年 6 月 29 日起任建信中证全指证券公司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二)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公司法定中文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中信证券大厦、北京市朝阳区

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成立时间:1995 年 10 月 2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家工商总局,100000000018305

注册资本:人民币壹佰贰拾壹亿壹仟陆佰玖拾万捌仟肆佰元整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关于核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资格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1044 号)

联系人:吴俊文

电 话:010-60838888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关于核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资格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1044 号)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成立于 1995 年 10 月 25

日,前身是中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于 2003 年 1 月 6 日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挂牌上市,并于 2011 年 10 月 6 日在香港联交所上市交易。截至 2019 年末,

中信证券总资产为人民币 7917 亿元,净资产 1654 亿元。第一大股东为中国中信

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 16.5%)。

目前,中信证券拥有主要全资子公司 5 家,分别为中信证券(山东)有限

责任公司、中信证券国际有限公司、金石投资有限公司、中信证券投资有限公司、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拥有主要控股子公司 1 家,即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根据中国证监会核发的经营业务许可证,公司经营范围包括:证券经纪(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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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河南省、浙江省天台县、浙江省苍南县以外区域);证券投资咨询;与

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

产管理;融资融券;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代销金

融产品;股票期权做市。

2、主要人员情况

2014 年中信证券设立托管部,管理并具体承办基金托管业务。托管部下设

产品管理、估值核算、托管结算、投资监督、同业服务、渠道服务、代理清算、

营销管理、跨境运营、募集监督、运营规划支持、客户服务、风险管理、基金评

价、客户方案、综合等业务组。部门员工均具备证券投资基金从业资格,并具有

多年金融从业经历,核心业务岗人员均已具备 5 年年及以上相关业务经验。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部门员工共计 113 人,平均具备 3 年以上托管业务相关从

业经验的占 80%以上。

吴俊文女士,中信证券托管部行政负责人;西安电子科技大学计算机及应用

学学士,2000 年 7 月至 2014 年 7 月,担任中信证券清算部执行总经理,主要负

责经纪业务、资产管理业务以及自营投资业务的业务运营管理工作,2014 年 7

月起任中信证券托管部行政负责人。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中信证券于 2014 年 10 月经中国证监会核准获批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中

信证券自取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以来,秉承“忠于所托,信于所管”的宗旨,

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依靠科学的风险管理和内

部控制体系、规范的管理模式、先进的运营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切实履行资

产托管人职责,为投资者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

(三)上市推荐人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四)一级交易商

(1)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黄炎勋

客服电话:95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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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ww.essence.com.cn

(2)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长沙市天心区湘江中路二段 36 号华远华中心 4、5 号楼 3701-3717

法定代表人:施华

客服电话: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3)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法定代表人:贺青

客服电话:95521、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4)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 5023 号平安金融中心 B 座第 22-25 层

法定代表人:何之江

客服电话:95511 转 8

网址:stock.pingan.com

(5)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表人:杨玉成

客服电话: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6)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

国家大厦 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表人:李琦

客服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swhysc.com

(7)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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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沈如军

客服电话:(+86-10) 6505 1166

网址:www.cicc.com

(8) 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21 层及

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法定代表人:高涛

客服电话:95532、400 600 8008

网址:www.ciccwm.com/ciccwmweb

(9)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客服电话:95538

网址:www.zts.com.cn

(10)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www.cs.ecitic.com

(11)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 2001

法定代表人:姜晓林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sd.citics.com

(12) 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法定代表人:胡伏云

客服电话:95396

网址:www.gzs.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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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客服电话:400-8888-108

公司网址:www.csc108.com

(14)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周杰

客服电话:95553、400-8888-001

网址:www.htsec.com

(15)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 号

法定代表人:张伟

客服电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16)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客服电话:95360、4006000686

网址:www.nesc.cn

(17)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 层

法定代表人:钱俊文

客服电话:95531

网址:www.longone.com.cn

(五)验资机构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01-1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01-12 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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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联系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联系人:王珊珊

经办注册会计师:徐艳、王珊珊

六、基金合同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见附件。

七、基金财务状况

(一)基金募集期间费用

本次基金募集期间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

不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二)基金上市前重要财务事项

本基金发售后至上市交易公告书公告前无重要财务事项发生。

(三)基金资产负债表

本基金 2020 年 7 月 13 日资产负债表如下:

资产 本报告期末(2020

年 7 月 13 日)

负债和所有者权

本报告期末(2020

年 7 月 13 日)

资产 : 负债:

银行存款 1,934,945,821.75 短期借款

结算备付金 7,754,029.95 交易性金融负债

存出保证金 733,986.27 衍生金融负债

交易性金融资

1,774,490,003.49 卖出回购金融资

产款

其中:股票投资 1,774,490,003.49 应付证券清算款 253,174,905.16

债券投资 应付赎回款

资产支持证券

投资 应付管理人报酬 234,532.84

基金投资 应付托管费 58,633.22

衍生金融资产 应付销售服务费

买入返售金融

资产 应付交易费用 1,770,78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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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应收证券清算

应付税费

应收利息 2,506,887.84 应付利息

应收股利 应付利润

应收申购款 其他负债 44,073.72

其他资产 负债合计 255,282,930.96

所有者权益:

实收基金 2,977,883,311.00

未分配利润 487,264,487.34

所有者权益合计 3,465,147,798.34

资产合计: 3,720,430,729.30 负债与持有人权

益总计: 3,720,430,729.30

八、基金投资组合

截止到 2020 年 7 月 13 日,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如下:

(一)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资产类别 金额(元)

占总资产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1,774,490,003.49 47.70%

其中:股票 1,774,490,003.49 47.70%

2 固定收益投资

其中: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

3 贵金属投资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

金融资产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1,942,699,851.70 52.22%

7 其他各项资产 3,240,874.11 0.09%

8 合计 3,720,430,729.30 100.00%

(二)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A 农、林、牧、渔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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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B 采矿业

C 制造业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

生产和供应业

E 建筑业

F 批发和零售业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

H 住宿和餐饮业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

技术服务业

J 金融业 1,774,490,003.49 51.21%

K 房地产业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

管理业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

服务业

P 教育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S 综合

合 计 1,774,490,003.49 51.21%

(三)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600030 中信证券 7,661,559.00 248,847,436.32 7.18%

2 300059 东方财富 5,927,230.00 159,561,031.60 4.60%

3 600999 招商证券 4,991,571.00 142,709,014.89 4.12%

4 601688 华泰证券 5,365,211.00 126,028,806.39 3.64%

5 600837 海通证券 7,439,528.00 118,660,471.60 3.42%

6 601211 国泰君安 4,146,087.00 86,487,374.82 2.50%

7 601788 光大证券 1,885,600.00 56,153,168.00 1.62%

8 000166 申万宏源 8,288,713.00 52,053,117.64 1.50%

9 000776 广发证券 2,720,913.00 47,044,585.77 1.36%

10 600958 东方证券 3,291,828.00 42,102,480.12 1.22%

(四)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建信中证全指证券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18

截至 2020 年 7 月 13 日,本基金未持有债券。

(五)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截至 2020 年 7 月 13 日,本基金未持有债券。

(六)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明细

截至 2020 年 7 月 13 日,本基金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七)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截至 2020 年 7 月 13 日,本基金未持有贵金属。

(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截至 2020 年 7 月 13 日,本基金未持有权证。

(九)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截至 2020 年 7 月 13 日,本基金未持有股指期货。

(十)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截至 2020 年 7 月 13 日,本基金未持有国债期货。

(十一)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基金本报告期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投资的前十名证券发行

主体中,2019 年 8 月 5 日,广发证券收到《关于对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

限制业务活动措施的决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

31 号),因对广发控股(香港)有限公司风险管控缺失、合规管理存在缺陷、内

部管控不足及未做好广发控股香港月度数据统计工作等问题,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对广发证券采取了限制增加场外衍生品业务规模 6 个月、限制增加新业务

种类 6 个月的行政监管措施。2020 年 7 月 10 日,广发证券收到广东证监局《关

于对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限制业务活动、责令限制高级管理人

员权利监管措施的事先告知书》(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

措施事先告知书〔2020〕1 号),因广发证券在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非

公开发行优先股项目、2015 年公司债券项目、2016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2018

年公司债券项目、康美实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2017 年可交换公司债券项目中未

勤勉尽责,尽职调查环节基本程序缺失,缺乏应有的执业审慎,内部质量控制流

于形式,未按规定履行持续督导与受托管理义务,广东证监局拟对广发证券采取

建信中证全指证券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19

责令改正、暂停保荐机构资格 6 个月、暂不受理债券承销业务有关文件 12 个月、

责令限制高级管理人员权利的监管措施。

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名称 金额

1 存出保证金 733,986.27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3 应收股利

4 应收利息 2,506,887.84

5 应收申购款

6 其他应收款

7 待摊费用

8 其他

9 合计 3,240,874.11

4、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截至 2020 年 7 月 13 日,本基金未持有可转换债券。

5、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流通受限部分的公

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流通受限情况

说明

1 600999 招商证券 142,709,014.89 4.12% 配股停牌

九、重大事件揭示

本基金自合同生效至上市交易期间未发生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较大影响的

重大事件。

十、基金管理人承诺

本基金管理人就基金上市交易之后履行管理人职责做出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以诚实

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二)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地披露定期报告等有关信息披露文件,披露

建信中证全指证券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20

所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并接受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监

督管理。

(三)在知悉可能对基金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引起较大波动的任何公共传

播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后,将及时予以公开澄清。

十一、基金托管人承诺

基金托管人就基金上市交易后履行托管人职责做出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

规定,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安全保管基金资产。

(二)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范围、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净值的计

算、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

提和支付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将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

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将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

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

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

将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二、备查文件目录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本基金注册的文件;

(二)《建信中证全指证券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建信中证全指证券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建信中证全指证券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五)法律意见书

(六)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七)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建信中证全指证券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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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

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前应认真

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020 年 7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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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基金合同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

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

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

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款项或股票、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

建信中证全指证券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23

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

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

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

其他费用;

(4)发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

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

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建信中证全指证券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24

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期货经纪机构

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对价的方法符

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对价,编制申购赎回清单;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建信中证全指证券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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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

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对价;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

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

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

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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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

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

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

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

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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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

金合同、《托管协议》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

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

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对价;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

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

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对价的现金部分;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

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

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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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

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若以本基金为目标基金,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一致的联接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鉴于本基金和联接基金的相关性,

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凭所持有的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直接出席本基

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委派代表出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

与表决。在计算参会份额和票数时,联接基金持有人持有的享有表决权的参会份

额数和表决票数为:在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联接基金持有

本基金份额的总数乘以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联接基金份额占联接基金总

份额的比例,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整数位。联接基金折算为本

基金后的每一参会份额和本基金的每一参会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应以联接基金的名义代表联接基金的全体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行使表决权,但可接受联接基金的特

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委托以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的身份出席本基

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须先遵照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召开联接基金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由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

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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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调

整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本基金

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终止基金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

上市的情形除外;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调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相关证券交易所或者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发

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

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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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5)基金管理人、相关证券交易所和登记机构等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交易、转托管、非交易过户等业务的规则(包括但不限于申购赎回清单的

调整、开放时间的调整等);

(6)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

行调整;

(8)按照指数编制公司的要求,根据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的约定变更标的指

数许可使用费费率和计算方法;

(9)本基金的联接基金采取其他方式参与本基金的申购赎回;

(10)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

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

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建信中证全指证券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31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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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

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

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建信中证全指证券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33

一);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

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书面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采

用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

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

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

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

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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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

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

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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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在上述规则的前提下,具体规则以召集人发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为

准。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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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

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

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

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现金分红;

3、当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超过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达到 1%以上时,可进

行收益分配。在收益评价日,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和标的指数同期

增长率进行计算,计算方法参见招募说明书;

4、本基金以使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尽可能贴近标的指数同期增

长率为原则进行收益分配。基于本基金的性质和特点,本基金收益分配不须以弥

补浮动亏损为前提,收益分配后有可能使除息后的基金份额净值低于面值;

5、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

法规允许的前提下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

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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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按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期权交易、结算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账户开户及维护费用;

9、基金上市费及年费;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或不可抗力等

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建信中证全指证券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38

H=E×0.0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或不可抗力等

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本基金按照基金管理人与标的指数许可方所签订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中所

规定的指数许可使用费计提方法支付指数许可使用费。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费率、

计算方法及支付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如果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约定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计算方法、费率和支付方式

等发生调整,本基金将采用调整后的方法或费率计算指数许可使用费。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进行公告。此项变更无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或摊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

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

建信中证全指证券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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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五、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

本基金可少量投资于非成份股(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

行的股票)、衍生工具(股指期货、股票期权)、债券资产(包括国债、央行票据、

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

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券、可转换债券(含可分

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可交换债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以及中国证监会

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

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本基金每

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

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

申购款等;股指期货、股票期权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

机构的规定执行。

本基金可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融资业务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三)标的指数

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 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建信中证全指证券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40

(2)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4)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6)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7)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8)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9)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投资;

(10)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1)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2)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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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2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

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3)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①本基金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②本基金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

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

等价物;

③本基金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其中,合约

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14)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

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股票

期权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

定;

(15)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出借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出借期限在 10 个交易日以

上的出借证券应纳入《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所述流动性受限证券的范围;

2)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单只证券不得超过基金持有该证券总量的

30%;

3)最近 6 个月内日均基金资产净值不得低于 2 亿元;

4)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0 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权

平均计算。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投资不符合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出借业务;

(16)本基金参与融资业务后,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融资买入

股票与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6)、(9)、(10)、(15)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

建信中证全指证券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42

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等基

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

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六、基金资产净值

(一)基金资产总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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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净值的公告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

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

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

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

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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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责,继续忠

实、勤勉、尽责地履行本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益。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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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

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争议的处理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

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

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

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含台湾、香港、澳门地区)法律

管辖并从其解释。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

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

续,并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2、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公告之日止。

3、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

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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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