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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银瑞信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20-07-24 06:49:45

基金管理人: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工银瑞信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0年6月12日证监许可【2020】1140号文注册募

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作

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份额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面认识

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应充分考虑投资者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认购(或申

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

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

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

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

类风险,包括:市场风险、利率风险、信用风险、再投资风险、操作风险、其他风险、本

基金特有风险、本基金主要的流动性风险、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

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以及税负增加风险。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但在基金运作过程

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基金管理人无法予以控制的情形导致超过 50%的除外。法律法规或监

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型基金及混合型基金,

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短

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次级债、政府支持机构债券、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

券、资产支持证券、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债券回购、现金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不在二级市场买入股票,也不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和新股增发。

本基金买入信用债的债项评级不得低于 AA+,其中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等短期工银瑞信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信用债的信用评级依照评级机构出具的主体信用评级。

本基金投资组合资产配置比例:债券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每个交易日

日终本基金所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

本基金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在市场波动因素影响下,本基金净值可能低于发售

面值,本基金投资者有可能出现亏损。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蕴含的风险包括信用风险、利率风险、流动

性风险、信用风险等风险。信用风险指基金所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之债务人出现违约,或在

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收违约,或由于资产支持证券信用质量降低导致证券价格下降,造成基金

财产损失;利率风险指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资产支持证券的收益率和价格的变动,一般而

言,如果市场利率上升,本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将面临价格下降、本金损失的风险,而如果

市场利率下降,资产支持证券利息的再投资收益将面临下降的风险;流动性风险指受资产支

持证券市场规模及交易活跃程度的影响,资产支持证券可能无法在同一价格水平上进行较大

数量的买入或卖出,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提前偿付风险指债务人可能会由于利率变化等

原因进行提前偿付,使资产池出现现金流不稳定的风险及再投资风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依

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 年 9

月 1 日起执行。工银瑞信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目  录

一、绪言....................................................................................................................................1

二、释义....................................................................................................................................2

三、基金管理人........................................................................................................................7

四、基金托管人......................................................................................................................16

五、相关服务机构..................................................................................................................20

六、基金的募集......................................................................................................................22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27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28

九、基金的投资......................................................................................................................39

十、基金的财产......................................................................................................................44

十一、基金资产估值..............................................................................................................45

十二、基金的费用与税收......................................................................................................51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53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55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56

十六、基金的风险揭示..........................................................................................................62

十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66

十八、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68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68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68

二十一、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71

二十二、备查文件..................................................................................................................71工银瑞信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

一、绪言

《工银瑞信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或“招

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工银瑞信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工银瑞信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

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

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

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本招募说明书由工银瑞信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

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

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

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工银瑞信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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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工银瑞信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指《工银瑞信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

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工银瑞信瑞益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工银瑞信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工银瑞信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

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工银瑞信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

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

会议通过,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

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

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工银瑞信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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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

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

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

21、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

试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

22、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5、销售机构:指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

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6、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

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

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7、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工银瑞信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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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或接受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8、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

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

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

的账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

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

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6、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37、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8、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业务规则》:指《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业务规

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0、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

金份额的行为

41、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

金份额的行为

42、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

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3、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

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44、基金份额类别:指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赎回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工银瑞信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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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人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赎回时收

取赎回费用,且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A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

认购/申购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赎回时收取赎回费用,且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

售服务费的,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45、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

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

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6、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

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7、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

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

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8、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9、元:指人民币元

50、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

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1、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2、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3、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4、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的过程

55、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

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

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6、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57、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

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工银瑞信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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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58、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

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

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工银瑞信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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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甲 5 号 6 层甲 5 号 601、甲 5 号 7 层甲 5 号 701、

甲 5 号 8 层甲 5 号 801、甲 5 号 9 层甲 5 号 9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A 座 6-9 层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王海璐

成立日期:2005 年 6 月 21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93 号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联系人:朱碧艳

联系电话:400-811-9999

股权结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80%;瑞士信贷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20%。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郭特华女士,董事长,博士,曾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历任中国工商

银行总行商业信贷部、资金计划部副处长,中国工商银行总行资产托管部处长、副总经

理。

Michael Levin 先生,董事,瑞士信贷董事总经理、亚太地区资产管理主管。Levin 先

生负责制定和指导亚太区资产管理战略,包括销售、产品和合作伙伴关系。他还与机构和工银瑞信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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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银行密切合作,以提供资产管理投资解决方案。在 2011 年 8 月加入瑞士信贷之前,

Levin 先生是 Asia Crest Capital 的首席执行官,Asia Crest Capital 是一家位于香港的对

冲基金 FoF。再之前,他曾在 Hite Capital 和英仕曼集团担任投资组合经理。Levin 先生

也是 Metropolitan Venture Partners 的联合创始人。他在流动和非流动性另类投资行业拥

有超过 20 年的经验。Levin 先生毕业于美国宾夕法尼亚大学沃顿商学院,并获得经济学理

学士学位。

王海璐女士,董事,硕士,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1997

年 7 月开始先后在中国工商银行总行管理信息部、办公室、金融市场部工作;2010 年 9 月

至 2019 年 1 月任中国工商银行总行金融市场部副总经理;2019 年加入工银瑞信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王一心女士,董事,高级经济师。中国工商银行战略管理与投资者关系部高级专家、

专职董事。历任中国工商银行专项融资部(公司业务二部、营业部)副总经理;中国工商

银行营业部历任副处长、处长;中国工商银行总行技术改造信贷部经理。

王莹女士,董事,高级会计师,中国工商银行战略管理与投资者关系部高级专家、专

职派出董事,于 2004 年 11 月获得国际内审协会注册内部审计师(Certified Internal

Auditor)资格证书。历任中国工商银行国际业务部外汇清算处负责人,中国工商银行清算

中心外汇清算处负责人、副处长,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督局外汇业务稽核处副处长、处

长,中国工商银行内部审计局境外机构审计处处长,工行悉尼分行内部审计师、风险专

家。

田国强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院院长,上海财经大学高

等研究院院长,美国德州 A&M; 大学经济系 Alfred F. Chalk 讲席教授。首批人文社会科学长

江学者讲座教授,曾任上海市人民政府特聘决策咨询专家,中国留美经济学会会长(1991-

1992)。2006 年被《华尔街电讯》列为中国大陆十大最具影响力的经济学家之一。主要研

究领域包括经济理论、激励机制设计、中国经济等。

Alan H Smith 先生,独立董事,法学学士,香港太平绅士,香港律师公会律师。历任

云顶香港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怡富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香港大学法律专业讲师,恒生指

数顾问委员会委员,香港医院管理局公积金计划受托人,香港证监会程序复检委员会委

员, 香港政府经济顾问委员会发展局成员,香港联合交易所新市场发展工作小组主席,曾

被 《亚洲金融》杂志评为“年度银行家”。

程凤朝先生,独立董事,管理学博士,现为湖南大学博士生导师,中国社会科学院研工银瑞信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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究生院硕士生导师,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并购融资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获湖南大学管理学博

士学位,金融科学研究员,高级会计师,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

2、监事会成员

郑剑锋先生,监事,金融学科学双硕士。2005 年 12 月起,郑剑锋先生任职于中国工

商银行监事会办公室,先后担任综合管理处处长、监督专员和监事会办公室副主任,主要

负责风险、内控及董事高管履职的监督检查工作。2014 年 6 月起,郑剑锋先生被任命为中

国工商银行战略管理与投资者关系部集团派驻子公司董监事办公室高级专家、专职派出董

事。

黄敏女士,监事,金融学学士。黄敏女士于 2006 年加入 Credit Suisse Group (瑞士信

贷集团),先后担任全球投资银行战略部助理副总裁、亚太区投资银行战略部副总裁、中国

区执行首席运营官,资产管理大中国区首席运营官,现任资产管理中国区负责人。

洪波女士,监事,硕士。ACCA 非执业会员。2005 年至 2008 年任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

所高级审计员;2008 年至 2009 年任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监察稽核总部业务主管;2009

年 6 月加入工银瑞信法律合规部,现任内控稽核部总监,兼任工银瑞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监事。

倪莹女士,监事,硕士。2000 年至 2009 年任职于中国人民大学,历任副科长、科

长,校团委副书记。2009 年至 2011 年就职于北京市委教工委,任干部处副调研员。2011

年加入工银瑞信战略发展部,现任人力资源部总监。

章琼女士,监事,硕士。2001 年至 2003 年任职于富友证券财务部;2003 年至 2005 年

任职于银河基金,担任注册登记专员。2005 年加入工银瑞信运作部,现任中央交易室总

监。

3、高级管理人员

王海璐女士,总经理,简历同上。

朱碧艳女士,硕士,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

员、督察长,兼任工银瑞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监事。1997-1999 年中国华融信托投资公司

证券总部经理,2000-2005 年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投资银行部、证券业务部高级副经

理。2005 年加入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杜海涛先生,硕士,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任工银瑞信资产管

理(国际)有限公司董事,1997 年 7 月至 2002 年 9 月,任职于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历任职员、债券(金融工程)研究员;2002 年 10 月至 2003 年 5 月,任职于宝盈基金管理工银瑞信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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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历任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2003 年 6 月至 2006 年 3 月,任职于招商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历任研究员、基金经理。2006 年加入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赵紫英女士,博士,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兼任工银

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信息官、工银瑞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1989 年 8 月至 1993

年 5 月,任职于中国工商银行海淀支行,从事国际业务;1993 年 6 月至 2002 年 4 月,任

职于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国际业务部,历任综合科科长、国际业务部副总经理;2002

年 5 月至 2005 年 6 月,任职于中国工商银行牡丹卡中心,历任市场营销部副总经理、清算

部副总经理。2005 年加入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郝炜先生,硕士,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兼任工银瑞

信资产管理(国际)有限公司董事,工银瑞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2001 年 4 月至 2005

年 6 月,任职于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2005 年加入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马成先生,硕士,特许金融分析师(CFA)资格持有人,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兼任工银瑞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曾先后担任中国工商银

行总行处长;工行河南新乡分行党委副书记、副行长;工银国际控股有限公司风险总监,

执行董事、副总经理。2017 年加入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本基金拟任基金经理

张略钊先生,6 年证券从业经验。2014 年加入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固定

收益部债券策略高级研究员、基金经理,2017 年 10 月 17 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 年 10 月 17 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国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 年 12 月 22 日至 2018 年 6 月 28 日,担任工银瑞信政府债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2018 年 8 月 28 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增强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 年 3 月 5 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开元利率债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王海璐女士,简历同上。

杜海涛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简历同上。

宋炳珅先生,16 年证券从业经验;曾任中信建投证券有限公司研究员;2007 年加入工

银瑞信,现任权益投资总监。2012 年 2 月 14 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添颐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2013 年 1 月 18 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2013 年 1 月 28 日至 2014 年 12 月 5 日,担任工银瑞信 60 天理财债券型基金基金经工银瑞信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

理;2014 年 1 月 20 日至 2018 年 8 月 28 日,担任工银瑞信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2014 年 1 月 20 日至 2017 年 5 月 27 日,担任工银瑞信核心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2014 年 10 月 23 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研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2014 年 11 月 18 日至 2018 年 8 月 28 日,担任工银医疗保健行业股票型基金基金经

理;2015 年 2 月 16 日至 2017 年 12 月 22 日,担任工银战略转型主题股票基金基金经理;

2017 年 4 月 12 日至 2018 年 12 月 28 日,担任工银瑞信中国制造 2025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

欧阳凯先生,18 年证券从业经验;曾任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2010 年加入

工银瑞信,现任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兼固定收益部总监。2010 年 8 月 16 日至今,担任工银

瑞信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1 年 12 月 27 日至 2017 年 4 月 21 日担任工银

保本混合基金基金经理,2013 年 2 月 7 日至 2017 年 2 月 6 日担任工银保本 2 号混合型发

起式基金(自 2016 年 2 月 19 日起变更为工银瑞信优质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2013 年 6 月 26 日至 2018 年 2 月 27 日,担任工银瑞信保本 3 号混合型基金基金经理,

2013 年 7 月 4 日至 2018 年 2 月 23 日,担任工银信用纯债两年定期开放基金基金经理,

2014 年 9 月 19 日起至今,担任工银新财富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基金经理,2015 年 5 月 26

日起至 2018 年 6 月 5 日,担任工银丰盈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基金经理。

黄安乐先生,17 年证券从业经验;先后在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担任研究员,国信证

券经济研究所担任资深分析师,国信证券资产管理总部担任投资经理、研究员;2010 年加

入工银瑞信,现任权益投资总监。2011 年 11 月 23 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主题策略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3 年 9 月 23 日至 2019 年 2 月 13 日,担任工银瑞信精选平衡

基金基金经理;2014 年 10 月 22 日至 2017 年 10 月 9 日,担任工银高端制造行业股票型基

金基金经理;2015 年 4 月 28 日至 2018 年 3 月 2 日,担任工银新材料新能源行业股票型基

金基金经理;2016 年 1 月 29 日至 2018 年 11 月 30 日,担任工银瑞信国家战略主题股票型

基金基金经理;2017 年 4 月 21 日至 2019 年 1 月 24 日,担任工银瑞信互联网加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 年 3 月 28 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中小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2018 年 6 月 5 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高端制造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

李剑峰先生,17 年证券从业经验;曾任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业务经理、高

级副经理;2008 年加入工银瑞信,曾任固定收益研究员,现任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兼养老金

投资中心总经理。工银瑞信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

石正同先生,硕士,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总监,1990 年至 1995 年,

任职于荷兰银行台北分行,担任协理;1995 年至 2002 年,任职于日本大和投资信托(香

港)有限公司,担任资深投资经理;2003 年至 2004 年,任职于台湾英国保诚投资信托公

司,担任投资总监;2004 年至 2006 年,任职于台湾汇丰中华投资信托公司,担任投资管

理部副总裁;2006 年至 2008 年,任职于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副总经理兼投资

总监;2008 年至 2013 年,任职于台湾景顺投资信托公司,担任副总经理兼投资总监;

2014 年至 2016 年,任职于台湾中国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担任全球权益市场负责人;2017

年至 2018 年 6 月,任职于尤梅投资公司,担任公司董事总经理。

朱碧艳女士,简历同上。

章赟先生,13 年证券从业经验;复旦大学理论物理学专业博士,英国剑桥大学管理学

研究生;曾先后在上海天狮津泉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担任数量分析师,在平安资产管理有限

公司担任量化投资经理,在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指数投资组长(量化执行总监);

2014 年加入工银瑞信,现任指数投资中心总经理。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工银瑞信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3

制等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

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3、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

措施,保证基金财产不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

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

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

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4、本基金管理人将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

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其它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禁止的行为。工银瑞信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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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

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被代理人、被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取不

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以及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

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除基金管理人以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

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

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基金管理人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基金管理

人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基金管理人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基金管理人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

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董事会下设公司治理与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对公司治理结构进行定期的评估、检

验,提出对公司治理结构的修改和完善方案,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投资业务进行风险管

理和合规性控制,对公司内部稽核审计工作结果进行审查和监督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

下设资格审查与薪酬委员会,负责对股东推荐的董事人选资格、高级管理人员资格、独立

董事资格进行审查,拟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和激励政策,报股东会或董事会

批准。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为了有效贯彻公

司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总经理下设执行委员会,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活

动中的重要决策,执行委员会下设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风险管理委员会,就基金投资和风险工银瑞信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5

控制等发表专业意见及建议,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基金的最高投资决策机构。

公司设立督察长,对董事会负责,主要负责对公司内部控制的合法合规性、有效性和

合理性进行审查,发现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2)风险评估

a)董事会下属的公司治理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和督察长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评估;

b)执行委员会下属的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中的重大突发性事件和重大

危机情况进行评估,制定危机处理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对基金投资和运作中的重大问题

和重大事项进行风险评估;

c)各级部门负责对职责范围内的业务所面临的风险进行识别和评估。

(3)控制活动

控制活动包括自我控制、职责分离、监察稽核、实物控制、业绩评价、严格授权、资

产分离等政策、程序或措施。

控制活动体现为:自我控制以各岗位的目标责任制为基础,是内部控制的第一道防

线。在公司内部建立科学、严格的岗位分离制度、授权制度、资产分离制度等,在相关部

门和相关岗位之间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后续部门及岗位对前一部

门及岗位负有监督责任,使相互监督制衡的机制成为内部控制的第二道防线。充分发挥督

察长和内控稽核部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全面监察稽核作用,建立内部控

制的第三道防线。

(4)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双向的信息交流途径,形成了自上而下的信息传播渠道和自下而上的信息呈

报渠道。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保证了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

其职责相关的信息,并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公司根据组织架构和授权制度,建

立了清晰的业务报告系统。

(5)内部监控

内部监控由公司治理与风险控制委员会、督察长、风险管理委员会和内控稽核部等部

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开展。本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内控稽核部,其中监察稽

核人员履行内部稽核职能,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风险,及时提出改进意

见,促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工银瑞信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6

(1)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

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工银瑞信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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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公司法定中文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公司法定英文名称:BANK OF COMMUNICATIONS CO.,LTD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住 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 18 号

邮政编码:200336

注册时间:1987 年 3 月 30 日

注册资本:742.63 亿元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 号

联系人:陆志俊

电 话:95559

交通银行始建于 1908 年,是中国历史最悠久的银行之一,也是近代中国的发钞行之

一。1987 年重新组建后的交通银行正式对外营业,成为中国第一家全国性的国有股份制商

业银行,总部设在上海。2005 年 6 月交通银行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2007 年 5 月在

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根据 2019 年英国《银行家》杂志发布的全球千家大银行报告,

交通银行一级资本位列第 11 位,连续五年跻身全球银行 20 强;根据 2019 年美国《财富》

杂志发布的世界 500 强公司排行榜,交通银行营业收入位列第 150 位,较上年提升 18 位。

截至 2020 年 3 月 31 日,交通银行资产总额为人民币 104,543.83 亿元。2020 年 1-3

月,交通银行实现净利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人民币 214.51 亿元。

交通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中心(下文简称“托管中心”)。现有员工具有多年基

金、证券和银行的从业经验,具备基金从业资格,以及经济师、会计师、工程师和律师等

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员工的学历层次较高,专业分布合理,职业技能优良,职业道德素

质过硬,是一支诚实勤勉、积极进取、开拓创新、奋发向上的资产托管从业人员队伍。

(二)主要人员情况工银瑞信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8

任德奇先生,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级经济师。

任先生 2020 年 1 月起任交通银行董事长、执行董事,代为履行行长职责,2018 年 8

月至 2020 年 1 月任交通银行副董事长(其中:2019 年 4 月至 2020 年 1 月代为履行董事长

职责)、执行董事,2018 年 8 月至 2019 年 12 月任交通银行行长; 2016 年 12 月至 2018 年

6 月任中国银行执行董事、副行长,其中:2015 年 10 月至 2018 年 6 月兼任中银香港(控

股)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2016 年 9 月至 2018 年 6 月兼任中国银行上海人民币交易业务

总部总裁;2014 年 7 月至 2016 年 11 月任中国银行副行长,2003 年 8 月至 2014 年 5 月历

任中国建设银行信贷审批部副总经理、风险监控部总经理、授信管理部总经理、湖北省分

行行长、风险管理部总经理;1988 年 7 月至 2003 年 8 月先后在中国建设银行岳阳长岭支

行、岳阳市中心支行、岳阳分行,中国建设银行信贷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信贷风险管理部

工作。任先生 1988 年于清华大学获工学硕士学位。

袁庆伟女士,资产托管业务中心总裁,高级经济师。

袁女士 2015 年 8 月起任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中心总裁;2007 年 12 月至 2015 年 8

月,历任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中心副总

裁;1999 年 12 月至 2007 年 12 月,历任交通银行乌鲁木齐分行财务会计部副科长、科

长、处长助理、副处长,会计结算部高级经理。袁女士 1992 年毕业于中国石油大学计算机

科学系,获得学士学位,2005 年于新疆财经学院获硕士学位。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 2020 年 3 月 31 日,交通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452 只。此外,交通银行还托

管了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

计划、私募投资基金、保险资金、全国社保基金、养老保障管理基金、企业年金基金、职

业年金基金、QFII 证券投资资产、RQFII 证券投资资产、QDII 证券投资资产、RQDII 证券

投资资产、QDIE 资金、QDLP 资金和 QFLP 资金等产品。

(四) 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交通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及行内相关管理规定,加强内部管理,托

管中心业务制度健全并确保贯彻执行各项规章,通过对各种风险的识别、评估、控制及缓

释,有效地实现对各项业务的风险管控,确保业务稳健运行,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2、内部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托管中心制定的各项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工银瑞信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9

求,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始终。

(2)全面性原则:托管中心建立各二级部自我监控和风险合规部风险管控的内部控制

机制,覆盖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

营环节,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监督机制。

(3)独立性原则:托管中心独立负责受托基金资产的保管,保证基金资产与交通银行

的自有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受托基金资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4)制衡性原则:托管中心贯彻适当授权、相互制约的原则,从组织架构的设置上确

保各二级部和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约,并通过有效的相互制衡措施消除内部控制中的

盲点。

(5)有效性原则:托管中心在岗位、业务二级部和风险合规部三级内控管理模式的基

础上,形成科学合理的内部控制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通过行之有效的控制流

程、控制措施,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保障各项内控管理目标被有效执行。

(6)效益性原则:托管中心内部控制与基金托管规模、业务范围和业务运作环节的风

险控制要求相适应,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以合理的控制成本实现最佳的内部控制目

标。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指

引》等法律法规,托管中心制定了一整套严密、完整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管理规章制度,

确保基金托管业务运行的规范、安全、高效,包括《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管理办法》、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风险管理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系统建设管理办法》、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制度》、《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商业秘密管理规定》、《交

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从业人员行为规范》、《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等,并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业务的发展不断加以完善。做到业务分工科学合理,技术系统

管理规范,业务管理制度健全,核心作业区实行封闭管理,落实各项安全隔离措施,相关

信息披露由专人负责。

托管中心通过对基金托管业务各环节的事前揭示、事中控制和事后检查措施实现全流

程、全链条的风险管理,聘请国际著名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托管业务运行进行国际标准的

内部控制评审。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工银瑞信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0

理办法》和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

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

和支付、基金的申购资金的到账与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

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有关证券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行为,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予以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及时核对确认并进行调整。交通银行有权对通知事项进

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交通银行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及时纠正的,

交通银行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有权立即报告中国证监

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六)其他事项

最近一年内交通银行及其负责资产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

受到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中国银保监会及其他有关机关的处罚。负责基金托管业

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在基金管理公司无兼职的情况。工银瑞信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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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柜台

名 称: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甲 5 号 6 层甲 5 号 601、甲 5 号 7 层甲 5 号

701、甲 5 号 8 层甲 5 号 801、甲 5 号 9 层甲 5 号 9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A 座 6-9 层

法定代表人:王海璐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400-811-9999

传真:010-81042588、010-81042599

联系人:宋倩芳

公司网站:www.icbccs.com.cn

投资者还可通过本公司电子自助交易系统认购本基金。

2、其他基金销售机构详见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等的规

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基金登记机构

名 称: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甲 5 号 6 层甲 5 号 601、甲 5 号 7 层甲 5 号

701、甲 5 号 8 层甲 5 号 801、甲 5 号 9 层甲 5 号 901

注册登记业务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A 座 6 层

法定代表人:王海璐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400-811-9999

传 真:010-66583100

联系人:朱辉毅

(三)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工银瑞信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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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 所:上海市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 楼

负责人:廖海

电 话:021-51150298

传 真:021-51150398

经办律师:刘佳、徐莘

(四)会计师事务所及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01-1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01-12 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联系电话:(010)58153000

传真电话:(010)85188298

经办注册会计师:王珊珊、马剑英

联系人:马剑英工银瑞信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3

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法律

法规的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募集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 2020 年 6 月 12 日证监许可

【2020】1140 号文予以注册。

(二)基金类别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五)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六)募集方式

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更新的基金销售机构名录。

(七)募集期限

本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

本基金自 2020 年 7 月 27 日至 2020 年 10 月 26 日进行发售。如果在此期间届满时未达

到本招募说明书第七章第(一)条规定的基金备案条件,基金可在募集期限内继续销售。

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

告。

(八)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

的其他投资人。工银瑞信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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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募集场所

本基金通过基金销售机构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网点向投资者公开发售。

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调整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

站公示。

(十)认购安排

1、认购时间:本基金具体发售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基金合

同,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2、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3、认购原则和认购限额

(1)本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

(2)投资者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3)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按每笔A类基金份

额的认购申请单独计算,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

(4)投资者通过其他销售机构网点认购,单个基金账户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1元人民

币(含认购费),追加认购每笔最低金额为1元人民币(含认购费),实际操作中,对最低认

购限额及交易级差以各销售机构网点的具体规定为准。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电子自助交易系

统认购,每笔最低金额为1元人民币(含认购费),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1元人民币(含

认购费)。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认购,单个基金账户的首次最低认购金额为100万元

人民币(含认购费),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1元人民币(含认购费),已在直销柜台有认

/申购本公司旗下基金记录的投资者不受上述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单笔认购/追加最低金

额为1元人民币(含认购费)。

(5)基金募集期间,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

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 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

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

的确认为准。

(6)投资者可以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第二个工作日起到原认购网点打印认购成交确认

凭证或查询认购成交确认信息。

4、基金份额类别工银瑞信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5

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赎回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

不同的类别。在投资人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赎回时收取赎回费用,且不从本

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A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认购/申购时不收取认购

/申购费用、赎回时收取赎回费用,且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C 类基

金份额。

本基金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基金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 A 类基

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并单独公告。

投资人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各类基金份额之间不能转换。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基金发展需要,为本基金增设新的份额类别。新的份额类别可设置不同的申购

费、赎回费、销售服务费,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规

则等相关事项届时将另行公告。

5、认购费用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如下:

A 类基金份额 C 类基金份额

费用种类 情形 费率 费率

M<100 万 0.40%

100 万≤M<300 万 0.30%

认购费率 300 万≤M<500 万 0.20%

M≥500 万 按笔收取,

1,000 元/笔

0%

注:M为认购金额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由 A 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

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6、认购价格及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认购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 1.00 元。

(1)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份额计算方法

投资者认购 A 类基金份额,当认购费用为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工银瑞信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6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认购价格

当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认购价格

认购份额(含利息折算的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

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的 A 类基金份额,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金获

得的利息为 5 元,则其可得到的 A 类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1+0.40%)=9,960.16 元

认购费用=10,000-9,960.16=39.84 元

认购份额=(9,960.16+5)/1.00=9,965.16 份

即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的 A 类基金份额,加上认购资金在认购期内获得

的利息,可得到 9,965.16 份 A 类基金份额。

(2)C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份额计算方法

投资者认购 C 类基金份额,认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认购价格

认购份额(含利息折算的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

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的 C 类基金份额,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金获得

的利息为 5 元,则其可得到的 C 类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10,000+5)/1.00=10,005.00 份

即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的 C 类基金份额,加上认购资金在认购期内获得的

利息,可得到 10,005.00 份 C 类基金份额。

7、认购的方法与确认

(1)认购方法

投资者认购时间安排、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

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基金合同,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2)认购确认

销售机构(包括直销机构的直销柜台、基金管理人电子自助交易系统和其他销售机工银瑞信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7

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

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

人应及时查询。否则,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8、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

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一)募集资金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

中支付。工银瑞信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8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

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

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

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

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

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

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

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

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50 个工

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清算程序后终止《基金合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工银瑞信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9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

明书或基金管理人网站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

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

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

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

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

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

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

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

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

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工银瑞信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0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

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

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

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

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

效。投资者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遇证券

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

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

出。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

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

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

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立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工银瑞信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1

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

资者应及时查询。因投资者怠于履行该项查询等各项义务,致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其他基金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如因申请未

得到登记机构的确认而造成的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本基金登记机构可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时

间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量限制

1、申购时,投资者通过其他销售机构网点申购,每个基金账户每笔申购本基金的最低

金额为 1 元人民币(含申购费),追加申购每笔最低金额为 1 元人民币(含申购费);通

过本基金管理人电子自助交易系统申购,每个基金账户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 1 元人民币

(含申购费),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1 元人民币(含申购费);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直

销柜台申购,每个基金账户的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 100 万元人民币(含申购费),追加申

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1 元人民币(含申购费),已在直销柜台有认/申购本公司旗下基金记录

的投资者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 1 元人民币(含申购费)。

实际操作中,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投资人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再投资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2、每次赎回基金份额不得低于 1 份,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

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 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实际操作中,以各销售机构

的具体规定为准。

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电子自助交易系统赎回,每次赎回份额不得低于 1 份,基金份额持

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基金管理人电子自助交易系统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 份的,在

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如遇巨额赎回等情况发生而导致延期赎回时,赎回办理和款项支

付的办法将参照基金合同有关巨额赎回或连续巨额赎回的条款处理。

3、基金管理人不设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但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

数不得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基金管理人无法予

以控制的情形导致超过 50%的除外)。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

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

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工银瑞信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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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

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基金份额分为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投资人申购 A 类基金份额时支付申购费

用,申购 C 类基金份额不支付申购费用,而是从该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2、申购费

本基金对 A 类基金份额申购设置级差费率,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有多笔申购,适用费

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份额 A 类基金份额 C 类基金份额

费用种类 情形 费率 费率

M<100 万 0.40%

100 万≤M<300 万 0.30%

申购费率 300 万≤M<500 万 0.20%

M≥500 万 按笔收取,1,000

元/笔

0%

注:M 为申购金额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 A 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

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3、赎回费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

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 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本基金

赎回费率均随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期限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赎回费率结构如下表所示。

份额 A 类基金份额 C 类基金份额

费用种类 情形 费率 情形 费率

赎回费率 Y<7 天 1.50% Y<7 天 1.50%

Y≥7 天 0% Y≥7 天 0%

注:Y 为持有期限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

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工银瑞信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3

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

的规定。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

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

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

低基金销售费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申购费用

后,以申请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

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1)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

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采用前端收费模式(即申购基金时缴纳申购费),

投资人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申购 A 类基金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用的申购,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购费用金

额)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用的申购,申购费用=固定申购费用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投资 5 万元申购本基金的 A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

值为 1.0500 元,则可得到的 A 类基金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1+0.40%)=49,800.80 元

申购费用=50,000-49,800.80=199.20 元

申购份额=49,800.80/1.0500=47,429.33 份

即:投资人投资 5 万元申购本基金的 A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为 1.0500 元,则其可得到 47,429.33 份 A 类基金份额。

(2)C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

申购 C 类基金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 T 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投资 5 万元申购本基金的 C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工银瑞信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4

值为 1.0500 元,则可得到的 C 类基金份额为:

申购份额=50,000/1.0500=47,619.05 份

即:投资人投资 5 万元申购本基金的 C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

为 1.0500 元,则其可得到 47619.05 份 C 类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类基金份

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

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1)A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

本基金的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如果投资人赎回 A 类基金份额,则赎

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 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A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 万份 A 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两年六个月,对应的赎回

费率为 0.00%,假设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25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1.2500=12,500.00 元

赎回费用=12,500.00×0%=0.00 元

净赎回金额=12,500.00-0.00=12,500.00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 万份 A 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两年六个月,假设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25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2,500.00 元。

(2)C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

如果投资人赎回 C 类基金份额,则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 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C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 万份 C 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大于 7 天,对应的赎回费率

为 0%,假设赎回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25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1.2500=12,500.00 元

赎回费用=12,500.00×0%=0 元

净赎回金额=12,500.00-0=12,500.00 元工银瑞信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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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 万份 C 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大于 7 天,假设赎回当日 C 类

基金份额净值是 1.25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2,500.00 元。

3、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各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登记在册

该类基金份额余额所得的单位基金份额的价值。

T 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T 日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T 日登记在册 A 类基金份

额余额。

T 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T 日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T 日登记在册 C 类基金份

额余额。

本基金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

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

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

或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

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

6、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7、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资者单日

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工银瑞信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6

发生上述第 1、2、3、6、8、9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

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

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

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

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

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

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

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

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或巨额赎回工银瑞信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7

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

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

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

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

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

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

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

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

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开放日内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

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基金管理人有权先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 10%的赎回申

请实施延期办理,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10%以内(含 10%)的赎回申请与其他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或巨额赎回份额占比

情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

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

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

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

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

取消赎回。所有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

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具体见相关

公告。

(4)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

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

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工银瑞信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8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 日内在

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

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 2 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

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 1 个工作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4、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 2 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

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

介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 1 个工

作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

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

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

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

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

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

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

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

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

费。工银瑞信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9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

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

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和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

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

分配。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

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七)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

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基金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

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

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工银瑞信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0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基础上,通过对固定收益类证券的积极投资,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

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短

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次级债、政府支持机构债券、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

券、资产支持证券、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债券回购、现金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不在二级市场买入股票,也不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和新股增发。

本基金买入信用债的债项评级不得低于 AA+,其中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等短期

信用债的信用评级依照评级机构出具的主体信用评级。

本基金投资组合资产配置比例:债券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每个交易日

日终本基金所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

(三)投资策略

1、利率预期策略与久期管理

本基金将考察市场利率的动态变化及预期变化,对 GDP、CPI、PPI、外汇收支及国际

市场流动性动态情况等引起利率变化的相关因素进行深入的研究,分析国际与国内宏观经

济运行的可能情景,并在此基础上判断包括财政政策以及国内和主要发达国家及地区的货

币政策、汇率政策在内的宏观经济政策取向,对市场利率水平和收益率曲线未来的变化趋

势做出预测和判断,结合债券市场资金及债券的供求结构及变化趋势,确定债券组合的久

期配置。

当预期市场利率水平将上升时,降低组合的久期;预期市场利率将下降时,提高组合工银瑞信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1

的久期。以达到利用市场利率的波动和债券组合久期的调整提高债券组合收益率目的。

本基金根据对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动的预期建立或改变组合期限结构。通过预测收益率

曲线变动的方向,然后根据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动的情景分析,构建组合的期限结构。具体

来看,又分为跟踪收益率曲线的骑乘策略和基于收益率曲线变化的子弹策略、杠铃策略及

梯式策略。

(1)骑乘策略是基于收益率曲线分析对债券组合进行适时调整。当收益率曲线比较陡

峭时,即相邻期限利差较大时,可以买入期限位于收益率曲线陡峭处的债券,也即收益率

水平相对较高的债券,随着持有期限的延长,债券的剩余期限将会缩短,此时债券的收益

率水平将会较投资期初有所下降,通过债券收益率的下滑来获得资本利得收益。

(2)子弹策略是使投资组合中债券久期集中于收益率曲线的一点,适用于收益率曲线

较陡时;杠铃策略是使投资组合中债券的久期集中在收益率曲线的两端,适用于收益率曲

线两头下降较中间下降更多的蝶式变动;梯式策略是使投资组合中的债券久期均匀分别于

收益率曲线,适用于收益率曲线水平移动。

2、类属配置策略

类属配置主要包括资产类别选择、各类资产的适当组合以及对资产组合的管理。本基

金将在利率预期分析及其久期配置范围确定的基础上,通过情景分析和历史预测相结合的

方法,“自上而下”在债券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银行存款、信

用债、政府债券等资产类别之间进行类属配置,进而确定具有最优风险收益特征的资产组

合。

3、信用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发行人公司所在行业发展以及公司治理、财务状况等信息,进一步结合

债券发行具体条款对债券进行分析,评估信用风险溢价,发掘具备相对价值的个券。

为控制本基金的信用风险,本基金将不定期对所投债券的信用资质和发行人的偿付能

力进行评估。

本基金买入信用债的债项评级不得低于 AA+,其中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等短期

信用债的信用评级依照评级机构出具的主体信用评级。

本基金投资 AA+的信用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超过 80%。

4、息差策略

本基金可以通过债券回购融入资金,投资于收益率高于融资成本的各类证券,从而获

得息差收益。本基金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工银瑞信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2

40%。

5、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资产支持证券主要包括资产抵押贷款支持证券(ABS)、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

(MBS)等证券品种。本基金将重点对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资产的构成及质量、提

前偿还率、风险补偿收益和市场流动性等影响资产支持证券价值的因素进行分析,并辅助

采用蒙特卡洛方法等数量化定价模型,评估资产支持证券的相对投资价值并做出相应的投

资决策。

6、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审慎原则,通过对证券行业

分析、证券公司资产负债分析、公司现金流分析等调查研究,分析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

的违约风险及合理的利差水平,对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进行独立、客观的价值评估,并

严格执行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做出相应的投资决策,以防范风险。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债券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

制;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工银瑞信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3

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本基金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和次级债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1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4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

期后不得展期;

(12)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

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

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4)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投资限制第(2)、(9)、(12)、(13)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

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或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的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工银瑞信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4

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

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

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

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

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3、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限制、投资禁止行为等作出强制性调整的,本基金

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规定执行;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修改或调整上述投资限

制、投资禁止性规定,且该等调整或修改属于非强制性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调整或修改后的规定执行,并应向投资者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但无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决定。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债综合财富(总值)指数收益率。

中债综合财富(总值)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的反映中国债券市

场总体走势的代表性指数。该指数的样本券覆盖我国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成份债券

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券、短期融资券等几乎所有债券种类,具有广泛的

市场代表性,能够反映债券市场总体走势。中债综合财富(总值)指数是以债券全价计算

的指数值,考虑了付息日利息再投资因素,即在样本券付息时将利息再投资计入指数之

中。本基金管理人认为,该业绩比较基准目前能够忠实地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如果指数编制单位停止计算编制上述指数或更改指数名称,或者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

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并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无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型基金及混合型基金,

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2、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利益;工银瑞信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5

3、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

不当利益。

十、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资

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

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

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

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

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

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

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

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工银瑞信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6

十一、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

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同业存单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资产支持证券、其它投资

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计准

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1、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有报价的,

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

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

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

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为基础,

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

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

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2、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

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

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

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3、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使潜在估值

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 0.25%以上的,应对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

价值。工银瑞信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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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

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

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

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

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3)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市

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

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以

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

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

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

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

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

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

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

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

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本基金投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

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6、本基金投资同业存单,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净价估值;选定的第三

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工银瑞信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8

7、其他资产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8、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9、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

值的公平性。

10、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

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

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

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

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

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

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五)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各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相应类别基金

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

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

性、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

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工银瑞信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9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

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

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

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

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

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

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

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

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

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

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

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

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

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工银瑞信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0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

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

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由此给基金份

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

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过错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

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

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进而导

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赔付。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暂停估值;工银瑞信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

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

管理人按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8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

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

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

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

此造成的影响。工银瑞信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2

十二、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4、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

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公证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3%÷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核对一致后,基金托管人自动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

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

下:

H=E×0.1%÷当年天数工银瑞信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3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核对一致后,基金托管人自动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

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

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0.4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40%÷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C 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自动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代付给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

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基金

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

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工银瑞信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4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

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由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基

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具体收益分配安排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公

告;

2、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3、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

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

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4、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各类基

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5、同一类别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

前提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

益分配原则,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

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

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工银瑞信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5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

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

规则》执行。工银瑞信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6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

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

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工银瑞信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7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

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

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

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

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份额发工银瑞信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8

售公告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

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

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

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

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

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

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

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

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

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5)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将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

指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

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2、《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登载《基

金合同》生效公告。

3、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

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工银瑞信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9

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

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4、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

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5、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

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

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

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

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

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

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

分析等。

6、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

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

响的下列事件: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工银瑞信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0

(2) 《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 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

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 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

更;

(8) 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 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

发生变动;

(10)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 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

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

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 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

费率发生变更;

(16) 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 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 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 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2) 调整基金份额类别;工银瑞信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1

(23) 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4) 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5) 本基金出现连续 30、40、45 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

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时;

(26)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

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7、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

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

证监会。

8、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

制作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

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1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

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

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

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本基金投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将进行临时公告,并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

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的投资情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

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未公开披露基金信息的管控,并建立基金敏感信息

知情人登记制度。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相关从业人员不得泄露未公开披露的基金信

息。工银瑞信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2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

与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

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

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

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为强化投资者保护,提升信息披露服务质量,基金管理人应当自中国证监会规定之日

起,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向投资者及时提供对其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

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

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

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

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

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不可抗力;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暂停估值的情形;

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工银瑞信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3

十六、基金的风险揭示

本基金投资过程中面临的主要风险有:市场风险、利率风险、信用风险、再投资风

险、操作风险、其他风险,本基金特有风险,本基金主要的流动性风险,本基金法律文件

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以及税负增加风险。与投资

组合管理直接相关的市场风险、利率风险、信用风险及流动性风险等可以使用数量化指标

加以度量及控制,而操作风险可以建立有效的内控体系加以管理。

(一)证券市场风险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使本基金资产面临潜在的风险,

本基金的市场风险来源于基金持有的资产市场价格的波动。

2、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债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波动也可能导致投

资债券产生亏损。基金投资于债券,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从而产生风险。

在利率波动时,本基金的净值可能会产生一定波动。

3、信用风险

债券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质量降低导致债券

价格下降的风险。另外,由于交易对手违约造成的损失也属于信用风险。

4、再投资风险

债券偿付本息后以及回购到期后可能由于市场利率的下降面临资金再投资的收益率低

于原来利率的风险。

5、操作风险

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

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系统故障等风险。

6、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

金资产的损失。金融市场危机、代理商违约、基金托管人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工银瑞信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4

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二)本基金特有风险

1、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债券受宏观

经济周期及通胀率等影响较大,因而本基金受商业周期景气循环风险较大。此外,本基金

除承担由于市场利率波动造成的利率风险外还要承担如企业债、公司债等信用品种的发债

主体信用恶化造成的信用风险。

2、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而资产支持证券蕴含的风险包括:

(1)信用风险:指基金所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之债务人出现违约,或在交易过程中发

生交收违约,或由于资产支持证券信用质量降低导致证券价格下降,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2)利率风险: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资产支持证券的收益率和价格的变动,一般而言,

如果市场利率上升,本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将面临价格下降、本金损失的风险,而如果市场

利率下降,资产支持证券利息的再投资收益将面临下降的风险;

(3)流动性风险:受资产支持证券市场规模及交易活跃程度的影响,资产支持证券可

能无法在同一价格水平上进行较大数量的买入或卖出,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

(4)提前偿付风险:债务人可能会由于利率变化等原因进行提前偿付,使资产池出现

现金流不稳定的风险及再投资风险。

3、基金合同自动终止的风险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

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50个工作日出

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清算程序后终止《基金合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故投资者还将面临基金合同自动终止的风险。

(三)本基金主要的流动性风险及风险管理方法说明

流动性风险指因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转变为现金的风险。

流动性风险还包括由于本基金出现投资者大额赎回,致使本基金没有足够的现金应付基金

赎回支付的要求所引致的风险。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将加强对开放式基金申购环节的管理,合理控制基金份额持有人集中度,审慎

确认大额申购申请,在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

时,基金管理人将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

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工银瑞信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5

权益。

具体内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八章。

2、拟投资市场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可投资于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债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和其他短期投资品种

等。一般情况下,这些资产市场流动性较好,可以支持本基金的投资和应对日常申赎的需

要,但不排除在特定阶段、特定市场环境下特定投资标的出现流动性较差的情况。因此,

本基金投资于上述资产时,可能存在以下流动性风险:一是基金管理人建仓或进行组合调

整时,可能由于特定投资标的流动性相对不足而无法按预期的价格买进或卖出;二是为应

付投资者的赎回,基金被迫以不适当的价格卖出债券或其他资产。两者均可能使基金净值

受到不利影响。根据《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

本基金会审慎评估所投资资产的流动性,并针对性制定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有效控制本

基金流动性风险,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在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或巨额

赎回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同时,如本基金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

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一定比例以上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先行对其

采取延期办理赎回申请的措施。具体内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八章。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本基金可能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以更好地应对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可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请等进行适度调整,作为特定情形

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包括但不限于:1)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2)暂停接受赎回申请;3)延缓支付赎回款项;4)收取短期赎回费,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

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5)暂停基金估值,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

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

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本基金应当暂停基金估值并采取暂停接受基金

申购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6)摆动定价。

当基金管理人实施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可能对投资者具有一定的潜在影响,包括

但不限于不能申购本基金、赎回申请不能确认或者赎回款项延迟到账、如持有期限少于7日

会产生较高的赎回费造成收益损失等、采用摆动定价机制将承担更高的申购或赎回成本。工银瑞信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6

提示投资者了解自身的流动性偏好、合理做好投资安排。

(四)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例、证券

期货市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期风险收益特

征。

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

风险评价,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因此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

法律文件中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

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

(五)税负增加风险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政[2016]140号《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

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第四条规定:“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

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鉴于基金合同中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中不包括产品运营过程

中发生的税款,本基金运营过程中需要缴纳增值税应税的,将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并从

基金资产中支付,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以基金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因此

可能增加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投资税费成本。工银瑞信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7

十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自表决

通过之日起生效,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工银瑞信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8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

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

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

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

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

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工银瑞信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9

十八、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见附件一。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见附件二。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本基金的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需要和有关情况,增加或修改)。具体内容如下:

(一)关于基金账户确认

公司向首次开立基金账户的客户寄送《基金账户确认书》(公司获得投资人准确的邮寄

地址)。《基金账户确认书》将在客户开户后15个工作日内寄送。

在基金募集期间新开户的客户,公司将于基金合同生效后的15个工作日内寄送《基金

账户确认书》。

(二)关于对账单服务

1、公司的网站、热线电话提供对账单自助下载服务。

(1)份额持有人可登录公司网站(www.icbccs.com.cn )进入“网上交易”栏目,输

入开户证件号码或基金账号,自助查询或下载任意时段的对账单。

(2)份额持有人用带有传真机的电话,拨打公司热线电话(4008119999),选择自助

服务,按“3”后,输入需要下载的对账单日期,进行对账单自助传真。工银瑞信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0

2、公司将按照份额持有人的需求,提供纸质、电子邮件、短信对账单。上述对账单需

份额持有人通过电话、邮件、短信等向公司主动定制。其中:

(1)电子邮件对账单:公司为定制电子邮件对账单的份额持有人提供月度、季度和年

度电子对账单。电子对账单在每月、季、年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向份额持有人指定的电

子信箱发送。

(2)手机短信对账单:公司为定制手机短信对账单的份额持有人发送交易发生时间段

的季度手机短信对账单。手机短信对账单在每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向份额持有人指定

的手机号码发送。

(3)纸质对账单:公司为定制纸制对账单的份额持有人寄送交易发生期间的季度纸质

对账单。季度内无交易发生,公司将不邮寄该季度纸质对账单。定制纸质对账单的份额持

有人将获得年度对账单。纸质对账单的寄送时间为每季度或年度结束后的15个工作日内。

3、提示:由于份额持有人提供的邮寄地址、手机号码、电子邮箱不详或因邮局投递差

错、通讯故障、延误等原因,造成对账单无法按时准确送达,请及时到原基金销售网点或

致电本公司客服中心办理相关信息变更。如需补发对账单,敬请拨打客服热线电话。

(三)关于收益分配方式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

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

配方式是现金分红。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销售机构选择现金分红或红利再投资,投资人

可通过本公司网站、客户服务中心或销售机构查询基金收益分配方式。

(四)关于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是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

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

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定期定额投资不受最低申购金额限制,具体实施时间和

业务规则将以相关公告为准。

(五)关于资讯服务

公司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本基金信息、基金投资报告、宏观形势分析、基金净值等

多种资讯(电子版)。如需通过手机或电子邮件获得上述资讯,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公司网站

或热线电话定制。

(六)关于联络方式

公司提供多种联络方式,供基金份额持有人与公司及时沟通,主要包括:工银瑞信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1

1、热线电话:4008119999(免长途费),客户服务传真:010-66583100。

(1)人工服务:公司为客户提供——每天24小时人工服务,内容包括:账户信息查

询、基金产品咨询、业务规则解答及网上交易咨询等服务。

(2)自助电话服务:公司提供每天24小时自动语音服务,客户可通过热线电话进行账

户信息、基金份额、基金净值、基金对账单、最新公告的自助查询,以及传真对账单等操

作。

2、在线客户服务

公司网站、手机APP客户端和微信设置了“在线客服”栏目,份额持有人可通过登录

公司网站首页、手机APP客户端和微信,点击“在线客服”图标通过网络在线开展相关咨

询。在线客服的人工服务时间为——每天24小时。人工服务内容包括:基金产品咨询、业

务规则解答及网上交易咨询等服务。

3、电子邮件和电话留言

份额持有人可向公司客户服务电子邮箱(customerservice@icbccs.com.cn)、热线电话

(按“6”)发送邮件或留言,您的各种服务需求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得到回复。

(七)关于电子化交易

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本公司电子自助交易系统(7*24小时服务)办理基金交易业务,

包括: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撤单、分红方式变更及查询等业务。电子化交易方

式有:

网上交易:客户可以使用多家银行的银行卡通过网上交易系统自助办理基金交易业

务。网址: https://etrade.icbccs.com.cn/webTrading/view/html/login/login.html。

手机APP客户端:操作简单、应用灵活,客户可随时随地通过手机客户端办理业务。

下载方式:客户可以通过在本公司官网下载,也可以通过App Store、91助手、安卓网等应

用市场搜索下载。

微信交易:客户可通过关注“工银微财富”的微信服务号,使用开户身份证号绑定账

户即可办理基金交易业务。

电子化交易的具体交易操作方法参考公司网站“网上交易”栏目下相关交易指引。

(八)关于网站服务

公司网站为客户提供账户查询、产品信息查询、公告信息查询、基金资讯、投资策略

报告、交易状态查询、财富俱乐部积分兑换、微博/微信/网站活动参与和交流等内容的服

务。工银瑞信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2

(九)客户意见、建议或投诉处理

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本公司热线电话、电子邮箱、传真、在线客服等渠道对基金管理

人和销售机构提出意见、建议或投诉。

(十)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联系本公司客户服务电

话。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二十一、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投资者可免费查阅。在

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二、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工银瑞信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申请的注册文件

(二)《工银瑞信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工银瑞信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以上第(一)至(五)项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办公场所、营业场所,第(六)

项文件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基金投资者在营业时间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

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零二零年七月二十四日 工银瑞信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3

附件一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

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或转换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工银瑞信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4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

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

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

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

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

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相关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

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14)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

务的外部机构;

(1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

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和收益分配等的业务规则;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工银瑞信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5

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

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

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

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

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

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

人泄露,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而向其提供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工银瑞信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6

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

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

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

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

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

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

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

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

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

其他费用;工银瑞信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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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

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

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

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

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

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

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

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

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

问提供服务而向其提供的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

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工银瑞信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8

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

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

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

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

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

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

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

权。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立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以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

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工银瑞信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9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或销售服务费或变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

《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增加、取消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登记机构在法律法规规

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7)在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的范围内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工银瑞信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0

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

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

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

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

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

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

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

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

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

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工银瑞信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1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

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

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

以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

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

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

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

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

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或基金

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

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工银瑞信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2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

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

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

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

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

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

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

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

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采用其他非书

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

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

面、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

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

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

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工银瑞信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3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

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

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

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

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

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

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

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

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

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

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工银瑞信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4

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

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

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

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

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

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

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

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

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

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

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工银瑞信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5

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

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

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

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

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

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自表决

通过之日起生效,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工银瑞信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6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

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

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

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

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

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四、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工银瑞信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7

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

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除非

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

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

所和营业场所查阅。工银瑞信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8

附件二

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甲5号6层甲5号601、甲5号7层甲5号701、甲5号8层

甲5号801、甲5号9层甲5号9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A座6-9层

法定代表人: 王海璐

成立时间: 2005年6月21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93号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邮政编码:200120)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18号(邮政编码:200336)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成立时间:1987年3月30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发(1986)字第81 号文和中国人民银行银发

[1987]40号文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

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

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经工银瑞信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9

营结汇、售汇业务。

注册资本:742.63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的投

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短

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次级债、政府支持机构债券、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

券、资产支持证券、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债券回购、现金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不在二级市场买入股票,也不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和新股增发。

本基金买入信用债的债项评级不得低于AA+,其中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等短期信

用债的信用评级依照评级机构出具的主体信用评级。

本基金投资组合资产配置比例:债券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每个交易日日

终本基金所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业务进行监督和核查的义务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开始履行。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比例进行监督。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比例应符合以下规定:

(1)本基金债券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工银瑞信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0

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

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

内予以全部卖出;

(10)本基金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和次级债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

(1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4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

后不得展期;

(12)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

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

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4)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投资限制第(2)、(9)、(12)、(13)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

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或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的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

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基金托管人依照上述规定对本基金的投资组合限制及调整期限进行监督。工银瑞信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1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投资禁止

行为进行监督。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

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

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

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

事项进行审查。

4、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限制、投资禁止行为等作出强制性调整的,本基金

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规定执行;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修改或调整上述投资限

制、投资禁止性规定,且该等调整或修改属于非强制性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调整或修改后的规定执行,并应向投资者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但无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决定。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

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

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的名

单。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2个工作日内电话或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管理人应定期

和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2个

工作日内电话或书面回函确认,新名单自基金托管人确认当日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

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工银瑞信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2

(2)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由于交易

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当负责向相关责任人追偿。

6、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

银行存款业务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银行存款

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规定,就本基金银行存款业务另行签订书面

协议,明确双方在相关协议签署、账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传达与执行、资金划拨、账

目核对、到期兑付、文件保管以及存款证实书的开立、传递、保管等流程中的权利、义务

和职责,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3)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核相关协

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4)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运作

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7、基金托管人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投资其

他方面进行监督。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认、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如果基金

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宣传推介材料上,则基金

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在发现后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

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

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

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

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电话或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反馈,说明违规原因及

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

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工银瑞信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3

正的,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

管理人在限期内纠正。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视情况暂缓或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有权向中国

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

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有权向中国证监

会报告。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

人履行托管职责的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是否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及债券托管账户及投资所需其他账户,是否及

时、准确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否根据基金管理人

指令办理清算交收,是否按照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规定进行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

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进行核查。基金托管人应积

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

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未对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擅自挪用基金资产、未执行

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

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在限期内纠正,基金托

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

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

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对基金管理人按照法规要求

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

等。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

托管人在限期内纠正。工银瑞信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4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

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

2、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债券托管账户等投资账

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确保基金财产的完

整和独立。

5、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和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资产没有到达基金银

行存款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并配合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

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

何责任。

6、除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资产的验证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

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

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基金银行存款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基金管理人

应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

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三)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并根据中国人

民银行规定计息。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制作、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

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

行存款账户进行。

3、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存款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工银瑞信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5

银行存款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申请开通本基金银行账户的企业网上银行业务进行资金支付,

并使用交通银行企业网上银行(简称“交通银行网银”)办理托管资产的资金结算汇划业

务。

5、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管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人民币银行账户结算

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支付结算办法》以

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四)基金证券交收账户、资金交收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

证券账户。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

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

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管理人不得对基金证券交收账户、资金交收账户进行证券的超卖或超买。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

户即资金交收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的结算。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基金托管人

处开立基金的证券交易资金结算的二级结算备付金账户。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进行报备,基金托管人在备案通

过后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本基金的名义

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及资金的清算。基金管理人负责申请

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交易,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开设同业

拆借市场交易账户。

2、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协议正本由基金管

理人保存。

(六)基金投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存款账户必须以基金名义开立,账户名称为基金名称,存款账户开户文件上加盖预留

印鉴(须包括托管人印章)及基金管理人公章。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与存款银行签订具体存款协议或存款确认单

据,明确存款的类型、期限、利率、金额、账号、对账方式、支取方式等细则。工银瑞信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6

为防范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定期存款协议中应当约定提前支取条款。

(七)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

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由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八)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

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

本基金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保管。

基金托管人只负责对存款证实书进行保管,不负责对存款证实书真伪的辨别,不承担

存款证实书对应存款的本金及收益的安全保管责任。

(九)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托管人、基金

管理人保管,相关业务程序另有限制除外。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基金签

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尽可能保证持有二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的保

管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业务章的

合同传真件或复印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与复核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

闭市后,各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相应类别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

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

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

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证券

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工银瑞信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7

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

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以约定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

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基金份额

净值予以公布。

本基金按以下方法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

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

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

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

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3)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市

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

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以

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

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

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

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

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

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

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

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

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工银瑞信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8

5、本基金投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

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6、本基金投资同业存单,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净价估值;选定的第三

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7、其他资产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8、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9、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

值的公平性。

10、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

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

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

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

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

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

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二)净值差错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

性、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该

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

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

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工银瑞信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9

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

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

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

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

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

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

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

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

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

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

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

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工银瑞信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0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

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由此给基金份

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

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过错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

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

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进而导致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

付。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三)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四)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

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双方各自的账册定期

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

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五)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双方应每个交易日核对账目,如发现双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确保核对一致。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

因而影响到基金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工银瑞信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1

(六)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

每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定期报告文件应按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

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

明书。

季度报告的编制,应于每季度终了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公告;中期报告在基金会计

年度前6个月结束后的两个月内公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三个月内公告。《基金合

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初3个工作日内完成上月度报表的编制,经盖章后,以传真或其他双方

约定的方式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收到后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

复核结果及时书面或以其他双方约定的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对于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更新招募说明书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在上述监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编制、复核及公告。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

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

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前就

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

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报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可以出具复

核确认书(盖章)或以其他双方约定的方式确认,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检查。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可委托基金登记机构登记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权益登记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年最后

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负责编制和保管,并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基金托管人的要求定期和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工银瑞信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2

名册。

(一)基金管理人于《基金合同》生效日及《基金合同》终止日后10个工作日内向基

金托管人提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二)基金管理人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后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三)基金管理人于每年最后一个交易日后1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登记机

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四)除上述约定时间外,如果确因业务需要,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商议一致

后,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盘备份,保存

期限为15年,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除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

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

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或

者调解解决。托管协议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应将争议

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

在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并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

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

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

八、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

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修改后的新协议,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工银瑞信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3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或因其他事由造成

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或因其他事由造成

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基金法》、《销售办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

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6、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工银瑞信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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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

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

配。

8、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

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

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9、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