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网

首页 > 个基公告吧 > 正文

德邦科技创新3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0年第1号)

2020-08-31 08:56:49

德邦科技创新3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20年第1号)

基金管理人: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零年八月

重要提示

德邦科技创新3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

金”)经2020年2月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0]233号文准予募

集注册。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

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

值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本招募说

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自

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市场风险,流

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

定风险,其他风险等。本基金的特定风险详见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后进入三年的封闭运作期,封闭运作期内投资者不能

申购、赎回基金份额。

本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会面临科创板机制下因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

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流动性风险、退市风险、投资集中

风险、投资战略配售股票风险等。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的变化,

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基金资产

并非必然投资科创板。

本基金封闭运作期内可以参与科创板发行人战略配售股票投资,由此产生的

投资风险与价格波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战略配售股票有可能出现股价波动较大

的情况,投资者有可能面临战略配售股票价格大幅波动的风险。同时,战略配售

股票在发行时明确了一定期限的锁定期,该类证券在锁定期内流动性较差,存在

市场或个券出现大幅调整时无法及时卖出的风险。同时,本基金可能面临战略配

售不成功的风险。

基金合同生效且在封闭运作期届满转为开放式运作后,连续30、40、45个工

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

本基金将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基金合同

生效且在封闭运作期届满转为开放式运作后,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

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本基金将按照基金合

同的约定进入清算程序并终止,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基金份额

持有人可能面临基金提前终止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资产支持证券,它是一种债券性质的金融工具,其向

投资者支付的本息来自于基础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或剩余权益。与股票和一般债

券不同,资产支持证券不是对某一经营实体的利益要求权,而是对基础资产池所

产生的现金流和剩余权益的要求权,是一种以资产信用为支持的证券。资产支持

证券存在信用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提前偿付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

险等。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债期货,存在流动性风险、保证金管理风险、执行

风险、基差风险、CTD券对应的国债品种发生变化的风险、展期风险、杠杆风险

等风险。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股指期货交易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由于保证金

交易具有杠杆性,当出现不利行情时,股指期货标的指数微小的变动就可能会使

投资者权益遭受较大损失。股指期货采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如果没有在规定

的时间内补足保证金,按规定将被强制平仓,可能给投资带来重大损失。此外,

交易所对股指期货的交易限制与规定会对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策略执行产生影

响,从而对基金收益产生不利影响。

本基金可投资于股票期权。股票期权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

保证金风险、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市场风险指由于标的价格变动而产生的衍

生品的价格波动。流动性风险指当期权交易量大于市场可报价的交易量而产生的

风险。保证金风险指由于无法及时筹措资金满足建立或者维持衍生品合约头寸所

要求的保证金而带来的风险。信用风险指交易对手不愿或无法履行契约的风险。

操作风险则指因交易过程、交易系统、人员疏失、或其他不可预期时间所导致的

损失。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

场基金,但低于股票型基金。

投资者应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于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

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

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

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基金本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对基金管理人相关信息、第二十一部分其他应

披露事项进行更新。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0年8月14日。

目录

重要提示 ................................................................................................................................... 2

目录........................................................................................................................................... 5

第一部分绪言 ........................................................................................................................... 6

第二部分释义 ........................................................................................................................... 7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 12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 21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 25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 ............................................................................................................. 48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 52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53

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 ............................................................................................................. 64

第十部分基金的财产 ............................................................................................................. 78

第十一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 79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收益分配 ................................................................................................. 85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87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89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 90

第十六部分风险提示 ............................................................................................................. 97

第十七部分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 103

第十八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105

第十九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21

第二十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37

第二十一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 ........................................................................................... 140

第二十二部分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41

第二十三部分备查文件 ....................................................................................................... 142

第一部分绪言

《德邦科技创新3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

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

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德邦科技创新3年封闭运作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德邦科技创新3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德邦科技创新3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德邦科技创新

3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

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德邦科技创新3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德邦科技创新3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德邦科技创新3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

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

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

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

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

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2、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

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5、销售机构:指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6、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7、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德邦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8、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

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3个月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封闭运作期: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前3年为封闭运作期,封闭运作期内本

基金不开放申购、赎回,亦不上市交易。本基金的封闭运作期为基金合同生效日

(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至3年后的年度对日前一日止。封闭运作期届满后,本

基金转为开放式基金,并更名为“德邦科技创新领航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35、年度对日:指某一特定日期在后续年度中的对应日期,如该对应日期为

非工作日或者没有对应的日历日期,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36、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7、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8、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9、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0、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1、《业务规则》:指《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2、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3、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5、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6、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7、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8、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封闭运作期届满转为开放式运作后的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

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

总份额的10%

49、元:指人民币元

50、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1、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及票据价值、期货合约、银

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2、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3、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4、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5、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

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等媒介

56、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57、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

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

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

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8、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吴淞路218号3501B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二路600号S1幢2101-2106单元

法定代表人:左畅

成立时间:2012年3月27日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5.9亿元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2]249号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

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李芸

联系电话:021-26010999

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70%

浙江省土产畜产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 20%

西子联合控股有限公司 1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左畅女士,董事长,硕士,国籍中国。现任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曾

先后于华泰证券、东海证券工作,对于证券、基金行业各类业务具有丰富的管理

经验。

包景轩先生,董事,博士,国籍中国。现任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曾于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历任公司顾问、高级总裁助理、副总裁兼董事会秘书、

副总裁,中国进出口银行法律事务部历任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上海证券交易

所市场发展部及上市公司部任业务经理,中国外运集团企业管理部任职员,河南

省机械装备工业总公司法律部任职员,还曾借调至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担任审

核员、中国证监会研究中心担任课题组成员,也曾挂职云南省人民政府金融办公

室担任主任助理。

程兴华先生,董事,博士,国籍中国,浙江大学理论经济学博士后,高级经

济师,副研究员。现任浙江省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总经理,曾任浙

江省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部负责人,金信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投资

银行总部总经理,中天发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投资总监,浙商金汇信托股份有限

公司董事、董事会法务总监、总经理,浙江省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金融产业部

总经理等职。

高初水先生,董事,博士,国籍中国。现任西子联合控股有限公司财务部副

部长兼西子金融部总经理,中国注册会计师非执业会员,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

会计师。曾任新疆独山子乙烯厂操作员,吉利汽车上海、桂林、宁波杭州湾等基

地财务负责人,广汽集团萧山基地财务部长,西子联合控股有限公司海宁工厂财

务总监。

陈星德先生,董事,博士,国籍中国。现任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曾任国泰基金管理公司副总经理,上投摩根基金管理公司督察长、副总经理。之

前还任职于瑞银集团(UBS)环球资产管理公司、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江

苏省人大常委会。兼任全国金融青联常委、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自律监察委

员会委员。

于彤先生,独立董事,硕士,国籍中国。现任北京飞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曾任帝华企业集团董事局副主席、副总裁,国务院扶贫办原扶贫培训中心

主任,中国农垦经济发展中心主任、江苏省原江宁县县委副书记(挂职)、原农

业部办公厅秘书、原国家计委办公厅秘书等职。

阮青松先生,独立董事,博士,国籍中国。现任同济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教

授、美国凯斯西储大学金融硕士项目的特聘课程教授、上海市金融学会理事、上

海市金融硕士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同济大学金融硕士教学指导委员会主任,上

海交通大学上海高级金融学院SAIF-EMBA研究生导师等职。

郑明女士,独立董事,博士,国籍中国。现任复旦大学管理学院教授、博士

生导师、副院长,教育部高等学校统计学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全国应用统计专

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委员,全国统计教材编审委员会委员,上海市统计

学会副会长等职。

2、监事会成员

汤骏先生,监事会主席,硕士,国籍中国。现任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高级

总裁助理兼财务管理部总经理,曾任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金融服务部经理、高

级经理、合伙人。此前先后在国联证券、第一证券以及普华永道工作。

王桦先生,监事,硕士,国籍中国。现任浙江省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经营

管理部高级经理,曾任中国工商银行技术员,浙江省农信联社科员,浙江省国际

贸易集团有限公司投资发展部高级主管。

杨志浩先生,职工监事,学士,国籍中国。现任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执行

总经理,兼任监察稽核部联席总经理,曾任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风控经理,

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IT应用分析师,上海海关副主任科员。

张瑾女士,职工监事,学士,国籍中国。现任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

经理,兼任人力资源部总经理,曾任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助

理,大瀚咨询金融猎头顾问,迅峰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3、高级管理人员

左畅女士,董事长,硕士。(简历请参见上述董事会成员介绍)

陈星德先生,总经理,博士。(简历请参见上述董事会成员介绍)

汪晖先生,副总经理,硕士。曾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员、投资经理、

高级投资经理,华宝信托公司信托基金经理,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

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经理、投资总监,具有20年以上的证券投资管理经历。

宣培栋先生,副总经理,硕士。曾任职于上海市第二工业大学、工商银行山

东信托投资有限公司上海证券业务部,历任招商银行上海分行经理、金桥支行行

长。

洪双龙先生,副总经理、首席信息官(CIO)、董事会秘书兼任运营与数据中

心总经理,硕士。曾任江苏省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证券投资部研究员、投资经理助

理;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证券投资部、衍生产品部投资经理、副总经理;德邦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金融产品部、量化投资部总经理,资产管理总部联席总经理,

信息技术部总经理。

曾文煜先生,副总经理兼任公募REITs业务部总经理,硕士。曾于上海应用

技术学院历任团委副书记、辅导员;于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历任虹口区金融服

务局副局长、区委办公室信息综合科科长及秘书科科长、区政府办公室副科长及

主任科员、虹口区委组织部副科长及科员、乍浦路街道办事处科员;于上海证券

交易所历任投资者服务部副总经理、投资者教育部(企业培训部)副总经理、办

公室(理事会办公室、监事会办公室)副主任。

张秀玉先生,督察长,兼任监察稽核部总经理,硕士。曾任信永中和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员;上海证监局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稽核

部总经理、风险管理部总经理、风险管理部联席总经理。

吴晨先生,副总经理,硕士。曾于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从事债券研究

工作;于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交易员、基金经理助理、投资经理、基金经

理、绝对收益投资(事业)部总监助理兼基金经理、绝对收益投资(事业)部副

总监兼基金经理、绝对收益投资(事业)部副总监(主持工作)兼基金经理、投

资总监(固收)兼绝对收益投资(事业)部副总监(主持工作)、投资总监(固

收)兼绝对收益投资(事业)部总监。

4、本基金基金经理

戴鹤忠先生,博士,毕业于北京科技大学管理科学与工程专业,从业22年。

曾任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资管理部投资经理,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

负责人,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资产管理部人民币业务处长、股票投资处主管,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专户投资总监。2014年12月加入德邦基金,现任公司

董事总经理,兼任股票投资二部总经理,担任德邦新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德邦德瑞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陈星德先生,总经理。(简历请参见上述董事会成员介绍)

汪晖先生,副总经理。(简历请参见上述高级管理人员介绍)

黎莹女士,硕士,毕业于复旦大学基础医学专业,从业10年。曾任群益证券

(医药行业)研究员。2014年4月加入德邦基金,现任公司董事总经理,兼任股

票投资一部总经理,兼任股票研究部总经理,担任德邦大健康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德邦新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德邦乐享生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德邦大消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张铮烁女士,硕士,毕业于北京交通大学技术经济及管理专业,从业12年。

曾任安邦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固定收益部投资经理、信用评估部研究员,中诚

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评级部分析师。2015年11月加入德邦基金,现任公

司董事总经理,兼任公募固收投资部联席总经理,担任德邦如意货币市场基金、

德邦锐兴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德邦鑫星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德

邦锐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德邦锐泓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德邦锐恒39个月定

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王本昌先生,硕士,毕业于上海交通大学应用数学专业,从业16年。曾任华

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高级数量分析师、投资部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经

理、量化投资部基金经理;塔塔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业务分析师;济安金信科技有

限公司金融工程师;济安陆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工程师。2015年8月加入德

邦基金,现任公司董事总经理,兼任量化投资部总经理,担任德邦量化优选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德邦量化新锐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德邦民裕进

取量化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德邦民裕进取量化精锐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德邦量化对冲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房建威先生,硕士,毕业于浙江大学化学工艺专业,从业5年。曾任上海华

谊工程有限公司化工设计工程师。2015年5月加入德邦基金,现任公司执行总经

理,担任德邦鑫星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德邦优化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德邦乐享生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戴鹤忠先生,博士,毕业于北京科技大学管理科学与工程专业,从业22年。

曾任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资管理部投资经理,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

负责人,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资产管理部人民币业务处长、股票投资处主管,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专户投资总监。2014年12月加入德邦基金,现任公司

董事总经理,兼任股票投资二部总经理,担任德邦新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德邦德瑞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及报告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

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

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

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

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5、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不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

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原则

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

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部

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

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上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受托资产、

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各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职权分明,相互制衡;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

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控制环境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包括经营理念、内控文化、公司治理结

构、组织结构和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公司应坚守诚信原则,树立内控优先的思想和风险管理理念,培养全体员工

的风险防范意识,营造一个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

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

公司应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确定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督察长

的职责权限;明确董事会的组成结构和决策程序,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

中的作用;建立监督制约机制,充分发挥监事会的监督职能;严禁不正当关联交

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保护投资人利益和公司的合法权益。

公司应依照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原则设置运作高效又互相制衡的内部组织

架构,各部门授权分工明确,操作相互独立。

公司应建立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的运行机制,包括民主、透明的

决策程序和管理议事规则;高效、严谨的业务执行系统;以及健全、有效的内部

监督和反馈系统。

公司应建立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健全激励约束机制,确保公司人员具

备和保持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公司应设计和维护畅通的信息沟通渠道,建立清晰的报告系统。

(2)风险评估

公司应当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识别、评估

和分析,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公司应定期和不定期对风险和内部控制进行评估,做好事前、事中和事后的

风险管理,并根据市场环境、新的金融工具、新的技术应用和新的法律法规等情

况,适时改进。

(3)控制体系

①内部控制机制

公司应当依据自身经营特点,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内控防

线,涵盖决策、执行、监督三个层面。

决策层面:由股东会、董事会及下设专门委员会构成,专事负责公司经营管

理、受托投资等重大事项的决策;

执行层面:由经理层及下设的投资决策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等专业委员

会和公司各部门组成,负责落实决策层制定的战略部署;

监督层面:由监事会、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门等组成,承担监督和管理职责,

确保公司经营管理、受托投资、员工行为等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各项规章制

度。

②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和具体部门规章等部分组

成。

建立完善的资产分离制度,受托资产与公司资产、不同受托资产之间应独立

运作,分别核算。

建立科学、严格的岗位分离制度,明确划分各岗位职责,重要岗位不得有人

员的重叠。重要业务部门和岗位应进行物理隔离。

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监督

制衡。

制定切实可行的紧急应变制度,建立危机处理机制和程序。以达到快速、及

时、有效化解危机的目的,减少危机造成的损失,降低不利影响,最大限度地保

护投资人利益,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公司应建立明确的授权制度,并将其贯穿于公司经营活动的始终。

A.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应当充分了解和履行各自的职权,建立

健全的公司授权标准和程序,确保授权制度的贯彻执行;

B.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和公司员工在其规定的授权范围内行使相应的职责;

C.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授权书须明确授权内容及时效;

D.公司授权要适当,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应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

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及时修改或取消。

(4)控制活动

控制活动主要包括投资管理业务控制、运营管理业务控制、销售业务控制、

信息披露控制、会计系统控制、监察稽核控制等。

公司应当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按照经营管理和受托投资

的性质、特点,严格制定各项制度、规章、操作流程和岗位手册,明确揭示不同

业务可能存在的风险点并采取控制措施。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

及管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3)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变化及基金管理人的发展不断完善内

部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1、基本情况

公司法定中文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公司法定英文名称:BANK OF COMMUNICATIONS CO.,LTD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18号

邮政编码:200336

注册时间:1987年3月30日

注册资本:742.63亿元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号

联系人:陆志俊

电话:95559

交通银行始建于1908年,是中国历史最悠久的银行之一,也是近代中国的发

钞行之一。1987年重新组建后的交通银行正式对外营业,成为中国第一家全国性

的国有股份制商业银行,总部设在上海。2005年6月交通银行在香港联合交易所

挂牌上市,2007年5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根据2019年英国《银行家》

杂志发布的全球千家大银行报告,交通银行一级资本位列第11位,连续五年跻身

全球银行20强;根据2019年美国《财富》杂志发布的世界500强公司排行榜,交

通银行营业收入位列第150位,较上年提升18位。

截至2020年3月31日,交通银行资产总额为人民币104,543.83亿元。2020年1-3

月,交通银行实现净利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人民币214.51亿元。

交通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中心(下文简称“托管中心”)。现有员工具有

多年基金、证券和银行的从业经验,具备基金从业资格,以及经济师、会计师、

工程师和律师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员工的学历层次较高,专业分布合理,职

业技能优良,职业道德素质过硬,是一支诚实勤勉、积极进取、开拓创新、奋发

向上的资产托管从业人员队伍。

(二)主要人员情况

任德奇先生,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级经济师。

任先生2020年1月起任本行董事长、执行董事,代为履行行长职责,2018年8

月至2020年1月任本行副董事长(其中:2019年4月至2020年1月代为履行董事长

职责)、执行董事,2018年8月至2019年12月任本行行长; 2016年12月至2018年6

月任中国银行执行董事、副行长,其中:2015年10月至2018年6月兼任中银香港

(控股)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2016年9月至2018年6月兼任中国银行上海人民币

交易业务总部总裁;2014年7月至2016年11月任中国银行副行长,2003年8月至

2014年5月历任中国建设银行信贷审批部副总经理、风险监控部总经理、授信管

理部总经理、湖北省分行行长、风险管理部总经理;1988年7月至2003年8月先后

在中国建设银行岳阳长岭支行、岳阳市中心支行、岳阳分行,中国建设银行信贷

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信贷风险管理部工作。任先生1988年于清华大学获工学硕士

学位。

袁庆伟女士,资产托管业务中心总裁,高级经济师。

袁女士2015年8月起任本行资产托管业务中心总裁;2007年12月至2015年8

月,历任本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本行资产托管业务中心副总裁;

1999年12月至2007年12月,历任本行乌鲁木齐分行财务会计部副科长、科长、处

长助理、副处长,会计结算部高级经理。袁女士1992年毕业于中国石油大学计算

机科学系,获得学士学位,2005年于新疆财经学院获硕士学位。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2020年3月31日,交通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452只。此外,交通银行

还托管了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

财产品、信托计划、私募投资基金、保险资金、全国社保基金、养老保障管理基

金、企业年金基金、职业年金基金、QFII证券投资资产、RQFII证券投资资产、

QDII证券投资资产、RQDII证券投资资产、QDIE资金、QDLP资金和QFLP资金

等产品。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交通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及行内相关管理规定,加强内部

管理,托管中心业务制度健全并确保贯彻执行各项规章,通过对各种风险的识别、

评估、控制及缓释,有效地实现对各项业务的风险管控,确保业务稳健运行,保

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托管中心制定的各项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

监管要求,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始终。

2、全面性原则:托管中心建立各二级部自我监控和风险合规部风险管控的

内部控制机制,覆盖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

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监督机制。

3、独立性原则:托管中心独立负责受托基金资产的保管,保证基金资产与

交通银行的自有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受托基金资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4、制衡性原则:托管中心贯彻适当授权、相互制约的原则,从组织架构的

设置上确保各二级部和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约,并通过有效的相互制衡措施

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5、有效性原则:托管中心在岗位、业务二级部和风险合规部三级内控管理

模式的基础上,形成科学合理的内部控制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通过

行之有效的控制流程、控制措施,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保障各项内控管理目标

被有效执行。

6、效益性原则:托管中心内部控制与基金托管规模、业务范围和业务运作

环节的风险控制要求相适应,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以合理的控制成本实现最

佳的内部控制目标。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资产托

管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托管中心制定了一整套严密、完整的证券投资基金托

管管理规章制度,确保基金托管业务运行的规范、安全、高效,包括《交通银行

资产托管业务管理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风险管理办法》、《交通银行资

产托管业务系统建设管理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制度》、《交通银

行资产托管业务商业秘密管理规定》、《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从业人员行为规

范》、《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等,并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业

务的发展不断加以完善。做到业务分工科学合理,技术系统管理规范,业务管理

制度健全,核心作业区实行封闭管理,落实各项安全隔离措施,相关信息披露由

专人负责。

托管中心通过对基金托管业务各环节的事前揭示、事中控制和事后检查措施

实现全流程、全链条的风险管理,聘请国际著名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托管业务运

行进行国际标准的内部控制评审。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办法》和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

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

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的申购资金的到账与赎回资金的划付、

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有关证券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行为,及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予以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及时核对确认并进行调整。

交通银行有权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交通银

行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及时纠正的,交通银行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有权立即报告

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四、其他事项

最近一年内交通银行及其负责资产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无重大违法违

规行为,未受到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中国银保监会及其他有关机关的处

罚。负责基金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在基金管理公司无兼职的情况。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吴淞路218号3501B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二路600号S1幢2101-2106单元

法定代表人:左畅

联系人:王伟

公司总机:021-26010999

直销电话:021-26010928

直销传真:021-26010960

客服热线:400-821-7788

(2)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平台

网址:www.dbfund.com.cn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网站和其他网上直销平台办理本基金的认购、

申购及赎回等业务,具体业务规则请参阅相关公告。

2、其他销售机构

(1)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法定代表人:王连志

联系人:刘玲玲

电话:0755-82558340

传真:0755-82558355

客服电话: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2)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联系人:陈飙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客服电话:95523或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3)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

20楼2005室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

20楼2005室

法定代表人:许建平

联系人:王怀春

电话:0991-2307105

传真:0991-2301802

客服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4)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层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东方路1928号东海证券大厦5楼

法定代表人:赵俊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联系人:王一彦

客服电话:95531或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5)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38-45层

办公地址:深圳福田区福华一路111号招商证券大厦23楼

法定代表人:霍达

联系人:黄婵君

电话:0755-82960167

传真:0755-83734343

客服电话:95565/4008888111

网址:www.newone.com.cn

(6)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联系人:马静懿

电话:010-60833889

传真:010-60833739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www.citics.com

(7)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1号楼20层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1号楼20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联系人:孙秋月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www.citicssd.com

(8)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19层、20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19层、20层

法定代表人:胡伏云

联系人:梁微

联系电话:020-88836999

客户服务电话:95396

传真:020-88836984

网址:www.gzs.com.cn

(9)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

1301-1305室、14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

1301-1305室、14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客服电话:400-990-8826

联系人:韩钰

电话:010-60833754

传真:010-57762999

网址:www.citicsf.com

(10)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28层A01、B01(b)单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号

法定代表人:俞洋

联系人:虞佳彦

电话:021-54967552

传真:021-54967293

客服电话:400-109-9918

网址:www.cfsc.com.cn

(11)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联系人:辛国政

联系电话:010-83574507

传真:010-83574807

客服热线: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2)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8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8楼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联系人:王阳

电话:021-38637436

传真:021-58991896

客服电话:95511-8

公司网址:http://stock.pingan.com

(13)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1号都市之门B座5层

办公地址: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1号都市之门B座5层

法定代表人:李刚

联系人:黄芳、袁伟涛

电话:029-63387256

电话:029-81887256

传真:029-18887060

客服电话:95325

网址:www.kysec.cn

(14)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

楼办公地址:北京东城区朝内大街2号凯恒中心B座18层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许梦园

电话:010-85156398

客服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15)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许曼华

联系电话:021-20315290

传真:021-20315137

客服电话:95538

网址:www.zts.com.cn

(16)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号投行大厦20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号投行大厦18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联系人:单晶

电话:0755-23838750

传真:0755-23838751

客服电话:95358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17)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95号

办公地址:中国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95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杜晶

电话:028-86690057

电话:028-86690058

传真:028-86690126

客服电话:4006-600109/95310

网址:www.gjzq.com.cn

(18)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198号新南城商务中心A栋11楼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198号新南城商务中心A栋11楼

法定代表人:孙永祥

联系人:江恩前

电话:021-38784580-8920

传真:021-68865680

客服电话: 95351

网址:www.xcsc.com

(19)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2号高科大厦4楼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99号保利广场48层

法定代表人:余磊

联系人:王雅薇

电话:13971585665

客服电话:95571

网址:www.tfzq.com

(20)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1号高德置地广场F座18、19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3号高德置地广场E座12层

法定代表人:张建军

联系人:甘蕾

电话:020-38286026

客服电话:95322

网址:www.wlzq.cn

(21)粤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惠州市江北东江三路55号广播电视新闻中心西面一层大堂和三、

四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2002号中广核大厦北楼10层

法定代表人:严亦斌

联系人:彭莲

联系电话:0755-83331195

客户服务电话:95564

公司网址:http://www.ykzq.com

(22)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拉尔东街满世尚都办公商业综

合楼

办公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拉尔东街满世尚都办公商业综

合楼

法定代表人:庞介民

联系人:熊丽

客户服务电话:956088/4001966188

网址:www.cnht.com.cn

(23)华泰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61号丽丰大厦20层

办公地址:中国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61号丽丰大厦20层

法定代表人:吴祖芳

联系人:石小磊

电话:86 21 6875 5590

传真:86 21 6875 2700

(24)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2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金座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其实

传真:021-64385308

联系人:屠彦洋

联系电话:95021

客服电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25)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360弄9号3724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长阳路1687号2号楼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郭哲晗

电话:021-80358523

传真:021-80358749

客服电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26)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5475号1033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1098号浦江金融世纪广场53F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联系人:张佳慧

电话:1391740510

传真:021-60195121

客服电话:400-921-7755

网址:www.leadbank.com.cn

(27)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8号402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8号4楼

法定代表人:巩巧丽

联系人:毛林

电话:021-80133597

传真:021-80133413

客服电话:400-808-1016

网址:www.fundhaiyin.com

(28)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66号1号楼12层1208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66号1号楼12层1208号

法定代表人:罗细安

联系人:钟苓玉

电话:010-67000988

传真:010-67000988-6000

客服电话:400-001-8811

网址:www.zcvc.com.cn

(29)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09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

法定代表人:王之光

联系人:宁博宇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客服电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30)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277号3层31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518号8座3层

法定代表人:尹彬彬

联系人:兰敏

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客服电话:400-118-1188

网址:www.66liantai.com

(31)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526号2幢22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267号11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苗明

电话:021-20691923

传真:021-2069-1861

客服电话:400-820-2899

网址:www.erichfund.com

(32)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民田路178号华融大厦27层2704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28号富卓大厦A座7层

法定代表人:洪弘

联系人:文雯

电话:010-83363101

客服电话:400-166-1188

网址:8.jrj.com.cn

(33)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196号26号楼2楼41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1118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903~906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高源

联系电话:021-36696312

客服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34)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1号903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街18号同花顺大楼4层

法定代表人:吴强

联系人:董一锋

电话:0571-88911818

传真:0571-86800423

客服电话:952555

网址:www.5ifund.com

(35)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10号五层512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甲19号SOHO嘉盛中心30层3006-3015

法定代表人:周斌

联系人:侯艳红

客服电话:4008-980-618

公司网址:www.chtfund.com

(36)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99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西湖区黄龙时代广场B座

法定代表人:祖国明

联系人:韩爱彬

电话:18205712248

客服电话: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37)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8号HALO广场4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8号HALO广场4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龚江江

电话:0755-33227950

客服电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38)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

地块新浪总部科研楼5层518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东区3号楼为明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赵芯蕊

联系人:赵芯蕊

电话:010-62675768

传真:010-62676582

客服电话:010-62675369

网址:www.xincai.com

(39)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33号11楼B座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1500号万得大厦11楼

法定代表人:黄祎

电话:021-50712782

传真:021-50710161

联系人:徐亚丹

客服电话:400-799-1888

网址:www.520fund.com.cn

(40)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住深圳市

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航天科技广场A座17楼1704室

法定代表人:TEO WEE HOWE

联系人:叶健

电话:0755-89460507

传真:0755-21674453

客服电话:400-684-0500

网址:www.ifastps.com.cn

(41)北京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建材城中路12号17号平房157

办公地址:北京市通州区亦庄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院京东集团

总部A座15层

法定代表人:王苏宁

联系人:李丹

电话:13601264918

传真:010-89189566

客服电话:95118

网址:kenterui.jd.com

(42)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1号院2号楼17层 19C13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1号院2号楼19层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电话:010-62680527

传真:010-62680827

联系人:王骁骁

客服电话:400-619-9059

网址:www.hcfunds.com

(43)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法定代表人:钱燕飞

联系人:王锋

电话:025-66996699-887226

客服电话:95177

网址:www.snjijin.com

(44)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17号10层1015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17号10层1015室

法定代表人:何静

联系人:王重阳

电话:010-65951887

客服电话:400-618-0707

网址:www.hongdianfund.com

(45)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12楼

B1201-1203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邱湘湘

电话:15692407121

传真:020-89629011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46)上海大智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428号1号楼1102单元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428号1号楼1102单元

法定代表人:申健

联系人:张蜓

电话:021-20219988

传真:021-20219923

客服电话:021-20292031

网址:www.wg.com.cn

(47)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1800号2号楼6153室(上海泰

和经济发展区)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488号的太平金融大厦1503-1504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联系人:吴鸿飞

电话:021-65370077

传真:021-55085991

客服电话:400-820-5369

网址:www.jiyufund.com.cn

(48)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1号9层公寓1008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1号9层公寓1008

法定代表人:戎兵

联系人:魏晨

电话:010-52413385

传真:010-59644496

客服电话:400-6099-200

网址: www.yixinfund.com

(49)济安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16号院1号楼3层3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16号院1号楼3层307

法定代表人:杨健

联系人:李海燕

电话:010-65309516

传真:010-65330699

客服电话:400-673-7010

网址:www.jianfortune.com

(50)上海汇付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黄河路333号201室A区056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宜山路700号普天信息产业园2期C5栋汇付天下

总部大楼2楼

法定代表人:金佶

联系人:甄宝林

电话:18001713632/021-34-13996-3011

传真:021-33323837

客服电话:021-34013999

网址:https://www.hotjijin.com

(51)万家财富基金销售(天津)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迎宾大道1988号滨海浙商大厦公寓

2-2413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28号太平洋保险大厦A座5层

法定代表人:李修辞

联系人:王芳芳

电话:010-59013842

传真:010-59013828

(52)武汉市伯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江汉区台北一路环亚大厦B座601室

办公地址:武汉市江汉区台北一路环亚大厦B座601室

法定代表人:陶捷

电话:027-83863742

传真:027-83862682

客服电话:4000279899

网址:www.buyfunds.cn

(53)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办公楼2期53层

5312-15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A座6层

法定代表人:赵学军

联系人:李雯

电话:010-60842306

传真:010-85712195

(54)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799号5楼04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799号5楼04室

法定代表人:吕柳霞

联系人:曾芸

电话:15817226189

传真:021-50810687

网址:www.wacaijijin.com

(55)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34号院6号楼15层1501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34号院融新科技中心C座17层

联系人:侯芳芳

电话:010-57319532

传真:010-84997571

客服电话:400-159-9288

网址:https://danjuanapp.com/

(56)上海攀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闸北区广中西路1207号306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银城中路488号太平金融大厦603室

法定代表人:沈茹意

联系人:吴卫东

电话:13918302493

客服电话:021-68889082

网址:http://www.pytz.cn/

(57)北京唐鼎耀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延庆县延庆经济开发区百泉街10号2栋236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39号华业国际中心A座10层

邮寄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38号院1号泰康金融大厦38层

邮编:100020

法定代表人:张冠宇

电话:010-85932884

(58)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三亚市迎宾路360-1号三亚阳光金融广场1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大街乙12号院1号昆泰国际大厦12层

法定代表人:李科

电话:010-85632771

传真:010-85632773

联系人:王超

客服电话:95510

网址:http://fund.sinosig.com/

(59)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西区4号楼1层103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西区4号楼

法定代表人:葛新

联系人:孙博超

电话:010-59403028

传真:010-59403027

客服电话:95055-4

网址:www.baiyingfund.com

(60)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东风南路东康宁街北6号楼5

楼503

办公地址: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东风南路东康宁街北6号楼5

楼503

法定代表人:温丽燕

联系人:董亚芳

联系电话:0371-855183996

客服电话:400-0555-671

公司网址:www.hgccpb.com

(61)上海中正达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腾大道2815号302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腾大道2815号302室

法定代表人:黄欣

联系人:何源

联系电话:021-33768132

客服电话:021-33635338/400-6767-523

网址:www.zhongzhengfund.com

(62)一路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宝盛南路1号院20号楼9层101-14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奥北科技园-国泰大厦9层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联系人:董宣

电话:010-88312877

传真:010-88312099

客服电话:400-001-1566

网址:www.yilucaifu.com

(63)玄元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707号1105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707号1105室

法定代表人:马永谙

联系人:卢亚博

电话:137-5252-8013

传真:021-50701053?

客服电话:400-080-8208

网址:www.licaimofang.cn

(64)大连网金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22号诺德大厦2层202室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22号诺德大厦2层202室

法定代表人:樊怀东

联系人:于秀

电话:0411-39027810

客服电话:4000-899-100

网址:www.yibaijin.com

(65)浦领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4区13号楼A座9层908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浦项中信A座9层04-08

法定代表人:聂婉君

联系人:李艳

电话:010-59497361

传真:010-64788016

客服电话:400-012-5899

网址:www.zscffund.com

(66)凤凰金信(海口)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海口市滨海大道32号复兴城互联网创新创业园E区4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紫月路18号院18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旭

联系人:汪莹

电话:010-58160084

传真:010-58160181

客服电话:400-810-5919

网址:www.fengfd.com

(67)民商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北京东路 666 号 H 区(东座)6 楼 A31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 707 号生命人寿大厦 32 楼

法定代表人:贲惠琴

联系人:郑经枢

传真:021-50206001

客服电话:021-50206003

网址:www.msftec.com

(68)其他销售机构具体名单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

关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吴淞路218号3501B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二路600号S1幢2101-2106单元

法定代表人:左畅

联系电话:021-26010999

联系人:吴培金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19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丁媛

经办律师:黎明、丁媛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法定代表人:葛明

住所:中国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6层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6层

邮政编码:100738

公司电话:010-58153000

公司传真:010-85188298

签章会计师:陈露、蔺育化

业务联系人:蔺育化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

息披露办法》、《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经

2020年2月7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0]233号文件准予募集注册。

一、基金的类别、运作方式及存续期间

1、基金类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设定一个三年

的封闭运作期。本基金的封闭运作期为基金合同生效日(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

起至三年后的年度对日前一日止。若不存在对应日期或年度对日为非工作日的,

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在封闭运作期内,本基金不接受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亦不上市交易。

封闭运作期届满后,本基金转为开放式基金,基金名称变更为“德邦科技创

新领航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并接受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3、存续期间:不定期

二、基金份额类别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可根据基金发展需要,为本

基金增设新的份额类别。新的份额类别可设置不同的申购费、赎回费、销售服务

费,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规则等相关事项

届时将另行公告。

三、募集方式和募集场所

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以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若认购无效,基金管理人将认购无效的款项退回。

本基金的具体发售方式、发售流程和发售机构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网上直销平台和与基金管

理人签订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并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其他销售机构)受理投资者的

认购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

认购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

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者任何损失

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四、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五、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发售对象的范围予以进一步限定,具体发售对象见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六、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

七、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八、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时间

本基金发售募集期间每天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销

售机构相关公告。

2、认购的确认

当日(T日)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有效申请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通

常应在申请日(T日)后的第2个工作日(T+2)(包括该日)通过销售机构查

询交易情况,但此确认是对认购申请的确认,其最终结果要待基金合同生效后才

能够确认。

投资人开户和认购所需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具体程序,请参阅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3、认购费用

本基金在认购时收取基金认购费用,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

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如下:

客户认购金额(M,含认购费) 认购费率

M<100万元 1.2%

100万元≤M<200万元 0.8%

200万元≤M<500万元 0.5%

M≥500万元 1000元/笔

注:M为认购金额

4、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计算公式如下:

认购费用采用比例费率时: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费用采用固定金额时: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1:某投资者在募集期投资10万元认购本基金,其对应认购费率为1.2%,

若认购金额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为50.00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0.00/(1+1.2%)=98,814.23元

认购费用=100,000.00-98,814.23=1,185.77元

认购份额=(98,814.23+50.00)/1.00=98,864.23份

即:投资者在募集期投资10万元认购本基金,其对应认购费率为1.2%,若

认购金额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为50.00元,则其可得到98,864.23 份基金份

额。

5、基金份额的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

投资者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基金投资者在基金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费按每笔基金份额

认购申请单独计算,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6、认购金额的限制

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首

次认购本基金份额的,每个基金账户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100元(含认购费,下

同),追加认购本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金额为100元。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

平台或除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以外的其他销售机构首次认购本基金份额的,每个

基金账户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10元人民币,追加认购本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金额

为10元。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通常情况下,募集期间不设置投资者单个账户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和最高认

购金额限制,但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

份额的5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

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50%

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

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各销售机构对本基金最低认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

的业务规定为准。

7、认购申请的确认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

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

生的投资者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九、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的具体金额以及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募集资金的管理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

人不得动用。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

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

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

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且在封闭运作期届满转为开放式运作后,连续20个工作

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本

基金将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入清算程序并终止,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封闭运作期届满后,本基金将自动转为“德邦科技创新领航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不再以封闭方式运作,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

人在本招募说明书“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或其网站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

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前3年为封闭运作期。在封闭运作期内,本基金不办理申

购、赎回业务,亦不上市交易。

封闭运作期届满后,本基金将转为开放式基金,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

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

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

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

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

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本基金转为开放式基金之日起不超过30天开始办理申购,具

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本基金转为开放式基金之日起不超过30天开始办理赎回,具

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

序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

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

赎回申请不成立。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

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

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申购款项本金将退回投资人账户,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和销售机构等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投资者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

付赎回款项。遇证券/期货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

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

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上述情形消失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出。在发生巨额

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

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

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

功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

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登记机构可根据《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内

容进行调整,并将于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首次申购本基金份额的,每个基金账户单笔最

低申购金额为100元(含申购费,下同),追加申购本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金额

为100元。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平台或除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以外的其他销

售机构首次申购本基金份额的,每个基金账户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10元人民币,

追加申购本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金额为10元。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对每个投资人每个基金

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不设限制。通常情况下,本基金对单个投资人累计

持有的基金份额不设上限,但当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的比例超过基金份额

总数的50%或者有可能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要求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

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申购费用

在封闭运作期内,本基金不办理申购业务。

本基金封闭运作期届满转为开放式运作后可办理申购业务,本基金对申购设

置级差费率,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

客户申购金额(M,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M<100万元 1.5%

100万元≤M<200万元 1.2%

200万元≤M<500万元 0.6%

M≥500万元 1000元/笔

注:M为申购金额

2、赎回费用

在封闭运作期内,本基金不办理赎回业务。

本基金封闭运作期届满转为开放式运作后可办理赎回业务,本基金赎回费用

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

续持有期不少于30日但少于3个月的投资者所收取的赎回费,其总额的75%计

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3个月但少于6个月的投资者所收取的赎回费,

其总额的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6个月但少于2年的投资者所

收取的赎回费,其总额的25%计入基金财产。对于持有期不少于2年的投资者不

收取赎回费。赎回费中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

费。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期限Y 赎回费率

Y<7日 1.5%

7日≤Y<30日 0.75%

30日≤Y<1年 0.5%

1年≤Y<2年 0.25%

Y≥2年 0

注:1个月指30日,一年指365日。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

由基金财产承担。

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计算公式如下:

申购费用采用比例费率时: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采用固定金额时: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2:某投资者投资10万元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为1.5%,假设申购当日

基金份额净值为1.0150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00/(1+1.5%)=98,522.17元

申购费用=100,000.00-98,522.17=1,477.83元

申购份额=98,522.17/1.0150=97,066.18份

即:投资者投资10万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150

元,则可得到97,066.18份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及余额处理方式

本基金的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本基金采用“份额赎回”方

式,赎回价格以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赎回金额单位为人民币

元,上述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

失由基金财产承担。计算公式如下: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例3:某投资人赎回本基金10,000.00份,持有期为120日,其对应的赎回

费率为0.50%,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250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

额为:

赎回金额=10,000.00×1.0250=10,250.00元

赎回费用=10,250.00×0.50%=51.25元

净赎回金额=10,250.00-51.25=10,198.75元

即:某持有本基金120日的投资人赎回持有的10,000.00份本基金基金份额,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250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0,198.75

元。

3、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在封闭运作期内以及封闭运作期届

满转为开放式运作后并且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

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本基金在封闭运作期届满转为开放

式运作后,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

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

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

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整基金销售费用。

6、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在基金封闭运作期届满转为开放式运作后,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

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

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申购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

个投资人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情形时。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9、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8、10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

暂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

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发生上述第7、9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

申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也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购申请。在暂停

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在基金封闭运作期届满转为开放式运作后,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

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

管理人应及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

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

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

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

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封闭运作期届满转为开放式运作后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

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

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

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

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

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如发生单个开放日内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超过前

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20%时,本基金管理人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如基金管理人对于其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20%

以上部分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未超过上述比例的部分,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前述“(1)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

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

(4)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通过

基金管理人官方网站公告的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

处理方法,并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

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也可以根据

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

开放的公告。

十二、基金转换

在基金封闭运作期届满转为开放式运作后,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

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

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在基金封闭运作期届满转为开放式运作后,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

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

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

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

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按照我国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来决定是否

冻结。在国家有权机关作出决定之前,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

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七、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受

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进行份额

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

转让业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

让业务。

十八、基金份额的质押或其他业务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登

记机构有权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投资科技创新主题的优质上市公司股票,采用积极主动的投资策

略,在合理的风险限度内,追求基金资产长期稳定增值,力争实现超越业绩基准

的超额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准予注册上市的

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地方

政府债券、中期票据、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短

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

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

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封闭运作期内,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0%-100%,其中投

资于科技创新主题相关的证券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科技创新主题

主要是指贯彻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围绕“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

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的科技创新重点领域,对于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

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以及生物医药等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具有

促进作用的科学发现和技术发明,推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和制

造业深度融合,引领中高端消费,推动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和动力变革的各类科

技创新(包括技术创新、服务创新、模式创新等)。本基金投资于同业存单的比

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

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其中,股票投资部

分可以以战略配售的方式进行投资。

封闭运作期届满转为开放式运作后,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60%-95%,其中投资于科技创新主题相关的证券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科技创新主题主要是指贯彻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围绕“面向世界科技

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的科技创新重点领域,对于新一代

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以及生物医药等高新技术产业

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具有促进作用的科学发现和技术发明,推动互联网、大数据、

云计算、人工智能和制造业深度融合,引领中高端消费,推动质量变革、效率变

革和动力变革的各类科技创新(包括技术创新、服务创新、模式创新等)。每个

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

证金后,应当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运用“自上而下”的行业配置方法,基于对经济运行周期的变动,

判断财政货币政策、科技创新相关行业发展趋势,分析大类资产的预期风险收益

特征,动态确定基金资产在固定收益类和权益类资产的配置比例。本基金同时还

将基于经济结构调整过程中的动态变化,通过策略性资产配置把握市场时机,力

争实现投资组合的收益最大化。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股票时,根据市场整体估值水平评估系统性风险,根据指数估值

水平(中证500指数的市净率P/B)决定股票资产的投资比例。

如果由于市场波动等原因致使股票类资产的投资比例连续5个工作日不符

合目标配置要求,基金管理人应在第5个工作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使基金的股票

投资比例达到下述约定,因战略配售股票锁定期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下述股票投

资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战略配售股票。

上月末中证500指数市净率P/B在过去10年每日市净率P/B中的分位 本月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下限 本月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上限

90分位及以上 0% 50%

75分位(含)至90分位 20% 70%

25分位(含)至75分位 35% 85%

25分位以下 50% 95%

(1)主题的界定

本基金所指的科技创新主题主要是指贯彻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围绕“面

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的科技创新重点领域,

对于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以及生物医药等高

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具有促进作用的科学发现和技术发明,推动互联网、

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和制造业深度融合,引领中高端消费,推动质量变革、

效率变革和动力变革的各类科技创新(包括技术创新、服务创新、模式创新等)。

本基金界定科技创新主题相关证券包括科技创新主题相关公司发行的股票和债

券。

本基金通过对科技创新主题相关子行业的精选以及对行业内相关资产的深

入分析,挖掘该类型资产的投资价值。具体可将科技创新主题分为以下六大重点

领域:

①新一代信息技术领域,主要包括半导体和集成电路、电子信息、下一代信

息网络、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新兴软件、互联网、物联网和智能硬件等;

②高端装备领域,主要包括智能制造、航空航天、先进轨道交通、海洋工程

装备及相关技术服务等;

③新材料领域,主要包括先进钢铁材料、先进有色金属材料、先进石化化工

新材料、先进无机非金属材料、高性能复合材料、前沿新材料及相关技术服务等;

④新能源领域,主要包括先进核电、大型风电、高效光电光热、高效储能及

相关技术服务等;

⑤节能环保领域,主要包括高效节能产品及设备、先进环保技术装备、先进

环保产品、资源循环利用、新能源汽车整车、新能源汽车关键零部件、动力电池

及相关技术服务等;

⑥生物医药领域,主要包括生物制品、高端化学药、高端医疗设备与器械及

相关技术服务等;

⑦符合科创板定位的其他领域。

未来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有更适当的科技创新主题划分标准,经履行适当程

序后,基金管理人有权对科技创新主题的界定方法进行变更,并在招募说明书更

新中公告。

(2)科创板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充分发挥基金管理人研究团队自下而上的选股能力,基于对科创板

个股基本面的深入研究和细致的实地调研,精选股票,构建科创板的股票投资组

合。

1)在定性分析方面,本基金通过以下研究方法进行个股筛选:

一是行业研判,我们通过产业调研的方式跟踪各子行业的需求空间、发展阶

段和增长速度,选取具有明显成长性的相关品种。科创板重点支持新一代信息技

术、高端装备、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以及生物医药等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

性新兴产业上市,我们将在以上相关领域内挑选具备远期成长性的优质子行业。

二是竞争力分析,我们关注该公司具备的核心技术,以及这种技术的成熟度、

易用性和研发壁垒。核心技术开发投入大、周期长、具有研发和应用上的较大不

确定性,同时也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所在。

2)在定量分析方面,考虑到科创板上市股票的特殊性,本基金将结合企业

所属行业、成长阶段、盈利模式等因素,灵活运用市盈率(P/E)、PEG、市净率

(P/B)、市销率(P/S)、EV/EBITDA、P/GMV 等估值方法。对于商业模式和盈

利能力相对稳定的成熟型企业,重点关注盈利成长性和盈利质量,主要采用市盈

率(P/E)、市净率(P/B)或市盈率相对盈利增长比率(PEG)等方法进行估值。

对于在盈利初期,或尚未盈利的企业,重点关注收入的增长性,用市销率法(P/S)

估值;对于固定资产投入较大的企业,采用剔除高折旧扰动的企业价值倍数

(EV/EBIDA)估值;对于创新类生物医药企业,采用研发管线现金流折现模型

(DCF-Pipeline)估值。同时考虑科创板公司与非科创板同类型或者竞争公司的

估值相对水平,考虑风险偏好的变化和流动性溢价的变化情况进估值。通过业内

比较、历史比较和公司未来增长预期以及市场空间分析等方式确定股价。

(3)其他科技创新主题股票投资策略

对于其他科技创新主题股票,本基金将在行业配置的基础上,“自下而上”

地精选出具有持续成长性、竞争优势、估值水平合理的优质个股。基金经理将通

过定性指标和定量指标相结合的方法对公司价值进行综合评估,甑选受益于科技

创新、在产业竞争中具有核心竞争优势且估值具有吸引力的上市公司,并根据市

场波动情况构建股票组合并进行动态调整。

①基本面定性分析:本基金将重点考察分析包括公司投资价值、核心竞争力、

公司治理结构、市场开发能力、商业模式优势、资源优势等方面的综合竞争实力,

挖掘具有较大成长潜力的公司。

②价值定量分析:本基金通过对上市公司的成长能力、收益质量、财务品质、

估值水平进行价值量化评估,选择价值被低估、未来具有相对成长空间的上市公

司股票,形成优化的股票池。评价指标包括P/E、PEG、PB、PS、EV/EBITDA

等。

3、战略配售策略

本基金将积极关注并深入分析和论证战略配售股票的投资机会,通过综合分

析行业景气度、企业的基本面、估值水平等多方面的因素,结合未来市场走势判

断,精选符合国家战略、掌握核心技术、市场认可度高的企业进行战略配售。战

略配售股票锁定期结束后,本基金可对股票的投资价值做出判断,结合市场环境,

在有效识别和防范风险的前提下,选择适当的退出时机,力争获取较高的投资回

报。战略配售策略仅在封闭运作期内使用。

4、债券投资策略

债券投资方面,本基金亦采取“自上而下”的投资策略,通过深入分析宏观

经济、货币政策和利率变化等趋势,从而确定债券的配置策略。同时,通过考察

不同券种的收益率水平、流动性、信用风险等因素认识债券的核心内在价值,运

用久期管理、收益率曲线策略、收益率利差策略和套利等投资策略进行债券组合

的灵活配置。

本基金在对可转换债券条款和发行债券公司基本面进行深入分析研究的基

础上,利用可转换债券定价模型进行估值,并结合市场流动性,投资具有较高预

期投资价值的可转换债券。

5、衍生品投资策略

(1)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

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

(2)股票期权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按照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参与股票期权的投

资。本基金将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通过对宏观经济、政策及法规因素和资

本市场因素等的研究,结合定性和定量方法,选择流动性好、交易活跃、估值合

理的期权合约进行投资。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审慎原则,建立股票期权交易决策部门或小组,按照有关

要求做好人员培训工作,确保投资、风控等核心岗位人员具备股票期权业务知识

和相应的专业能力,同时授权特定的管理人员负责股票期权的投资审批事项,以

防范期权投资的风险。

(3)国债期货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进行国债期货投资时,将根据风险管理原则,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

的,采用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通过对债券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

的研究,结合国债期货的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的估值水平,与现货资产进行匹配,

通过多头或空头套期保值等策略进行套期保值操作。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国债

期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运用国债期货对冲系统性风险、对冲特殊

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如大额申购赎回等;利用金融衍生品的杠杆作用,以达到

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的目的。

6、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取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投资框架进行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其中,自上而下投资策略指在平均久期配置策略与期限结构配置策略基础上,运

用定量或定性分析方法对资产支持证券的利率风险、提前偿付风险、流动性风险

溢价、税收溢价等因素进行分析,对收益率走势及其收益和风险进行判断;自下

而上投资策略指运用定量或定性分析方法对资产池信用风险进行分析和度量,选

择风险与收益相匹配的更优品种进行配置。本基金将在宏观经济和基本面分析的

基础上积极地进行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组合管理,并根据信用风险、利率风险和流

动性风险变化积极调整投资策略,以期获得长期稳定的收益。

四、投资限制

1、封闭运作期内,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0%-100%,其中投资于科技创

新主题相关的证券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本基金投资于同业存单的

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股票期权合约

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其中,现金不

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

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

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

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2)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遵循以下投资比例限制: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4)本基金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

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3)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遵循以下投资比例限制: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5%;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

3)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

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4)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

的有关约定;

(14)本基金若参与股指期货或国债期货交易,每个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

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和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5)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应当符合下列风险控制指标要求:

1)本基金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10%;

2)本基金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

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

金等价物;

3)本基金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其中,合

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16)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7)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0%;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9)、(16)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

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

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2、封闭运作期届满转为开放式运作后,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60%-95%,其中投资于科技创

新主题相关的证券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股票期权合约

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

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和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

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

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

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2)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遵循以下投资比例限制: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4)本基金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

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3)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遵循以下投资比例限制: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5%;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

3)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

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4)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

的有关约定;

(14)本基金若参与股指期货或国债期货交易,每个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

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和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5)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应当符合下列风险控制指标要求:

1)本基金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10%;

2)本基金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

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

金等价物;

3)本基金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其中,合

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1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

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

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17)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投资;

(18)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9)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2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9)、(17)、(18)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

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

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封闭运作期届满转为开放式运作后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

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

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3、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

1、封闭运作期内:50%×中国战略新兴产业成份指数收益率+50%×中债综

合全价指数收益率。

中国战略新兴产业成份指数是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选取节能环保产业、

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生物产业、高端装备制造产业、新能源产业、新材料产业、

新能源汽车产业、数字创意产业、高技术服务业等领域具有代表性的100家上市

公司,采用自由流通股本加权方式,以反映中国战略新兴产业上市公司的整体走

势。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在综合考虑了上述指数的权威性和代表性、指数的编

制方法和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理念,选用上述业绩比较基准能够使本基金投

资人理性判断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合理地衡量比较本基金的业绩表现。

随着法律法规和市场环境发生变化,或者指数编制单位变更或停止上述指数

的编制及发布、或上述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发生重大变更

等原因导致上述业绩比较基准不适用本基金,或者推出更权威的能够表征本基金

风险收益特征的指数,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

则,根据实际情况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应经基金托

管人同意,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2、封闭运作期届满转为开放式运作后:65%×中国战略新兴产业成份指数

收益率+35%×中债综合全价指数收益率。

中国战略新兴产业成份指数是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选取节能环保产业、

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生物产业、高端装备制造产业、新能源产业、新材料产业、

新能源汽车产业、数字创意产业、高技术服务业等领域具有代表性的100家上市

公司,采用自由流通股本加权方式,以反映中国战略新兴产业上市公司的整体走

势。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在综合考虑了上述指数的权威性和代表性、指数的编

制方法和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理念,选用上述业绩比较基准能够使本基金投

资人理性判断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合理地衡量比较本基金的业绩表现。

随着法律法规和市场环境发生变化,或者指数编制单位变更或停止上述指数

的编制及发布、或上述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发生重大变更

等原因导致上述业绩比较基准不适用本基金,或者推出更权威的能够表征本基金

风险收益特征的指数,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

则,根据实际情况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应经基金托

管人同意,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

场基金,但低于股票型基金。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第十部分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及票据价值、期货合约、银行存

款本息、基金应收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

户、期货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

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

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

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第十一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股票期权合约、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债券、

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

计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

日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

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

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

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

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

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

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

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

溢价或折价。

(二)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

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

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三)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

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对估值

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

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

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

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

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4)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以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

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

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

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其公允价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

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

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

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

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

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

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该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

估值。

5、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

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

价估值。

6、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

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

价估值。

7、本基金投资股票期权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

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

价估值。如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相关规定,按其规定内容进行估值。

8、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9、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10、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基金

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五、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

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

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

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

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

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

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按约定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8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证券经纪机构、期货公

司、第三方估值机构及登记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或即使

发现错误但因前述原因无法及时更正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

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

行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

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

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背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

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在中国证监会允许的

条件下调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则,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日内

在指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

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

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的相关账户的开户及维护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1.5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自动于次月首日起第三个工作日、按照指定的

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自动于次月首日起第三个工作日、按照指定的

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9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

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

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

相关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

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

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

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

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

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

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

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

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

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

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

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

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在

指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

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金

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本基金封闭运作期内以及封闭运作期届满转为开放

式运作后并且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

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本基金封闭运作期届满转为开放式运作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

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

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

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

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

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

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

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

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

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

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

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

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

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

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

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

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2、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3、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4、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5、《基金合同》生效且在封闭运作期届满转为开放式运作后,连续30、40、

45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

元情形;

26、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

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投资股指期货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

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

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

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一)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

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

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

前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二)投资国债期货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

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

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十三)投资股票期权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有关情况,

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估值方法等,并充分揭示股票

期权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十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分及

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相关基

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披露信息的报刊。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

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

1、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

营业时;

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十六部分风险提示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

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

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

期性变化。基金投资于债券,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

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债券,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在利率上升时,

基金持有的债券价格下降,如基金组合久期较长,则将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

4、购买力风险。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

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5、再投资风险。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

资收益的影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利率风险)互为消长。具体

为当利率下降时,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

获得比以前较少的收益率,这将对基金的净值增长率产生影响;

6、信用风险。基金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如出现违约、无法支付到期本息,

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等级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将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7、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

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

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

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

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二、管理风险

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而影

响基金收益水平。这种风险可能表现在基金整体的投资组合管理上,例如资产配

置、类属配置不能符合基金合同的要求,不能达到预期收益目标;也可能表现在

个券个股的选择不能符合本基金的投资风格和投资目标等。

三、流动性风险

由于开放式基金的特殊要求,本基金必须保持一定的现金比例以应付赎回的

要求。由于我国证券市场整体流动性相对不足和流动性不均匀等原因可能会造成

基金建仓困难,或建仓成本很高;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变现成本很

高;不能应付可能出现的投资者大额赎回的风险;证券投资中个券和个股的流动

性风险等。

(1)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的投资市场主要为证券交易所、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等流动性较好的

规范型交易场所,主要投资对象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

行上市的股票、债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股票期

权、资产支持证券、国债期货等),同时本基金基于分散投资的原则在行业和个

券方面未有高集中度的特征,综合评估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适

中。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或

巨额赎回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同时,如本基金单个基金

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20%以

上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其采取延期办理赎回申请的措施。具体情形、程序见招

募说明书“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

式”。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在市场大幅波动、流动性枯竭等极端情况下发生无法应对投资者巨额赎回的

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将以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前提,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基金

合同的规定,谨慎选取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收取短期赎回费、暂停基金估值、采用摆动定价机制等流动性风险管理

工具作为辅助措施。对于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使用,基金管理人将依照严

格审批、审慎决策的原则,及时有效地对风险进行监测和评估,使用前经过内部

审批程序并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实际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投

资者的赎回申请、赎回款项支付等可能受到相应影响,基金管理人将严格依照法

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操作,全面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四、特定风险

1、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

币市场基金,但低于股票型基金。

2、股指期货投资风险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股指期货交易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由于保证金

交易具有杠杆性,当出现不利行情时,股指期货标的指数微小的变动就可能会使

投资者权益遭受较大损失。股指期货采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如果没有在规定

的时间内补足保证金,按规定将被强制平仓,可能给投资带来重大损失。此外,

交易所对股指期货的交易限制与规定会对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策略执行产生影

响,从而对基金收益产生不利影响。

3、国债期货投资风险

(1)流动性风险:若期货市场流动性较差,交易难以迅速、及时、方便地

成交将产生流动性风险。

(2)保证金管理风险:期货交易采用保证金制度,每日进行结算,保证金

预留过多会导致资金运用效率过低,减少预期收益。保证金不足将有被强行平仓

的风险,使得原有的投资策略不能得以实现。

(3)执行风险:一般情况下很难在同一时间执行策略的两端交易,因此存

在一端交易已经执行,而由于价格的快速波动导致另一端交易执行后获利低于预

期甚至造成损失的可能性。

(4)基差风险:由于期货价格和现货价格都是波动的,基差的不确定性被

称为基差风险。基差的波动给套期保值者带来了无法回避的风险,直接影响套期

保值效果。

(5)CTD券对应的国债品种发生变化的风险:国债期货采用实物交割形式,

标的物是虚拟债券,CTD券对应的国债品种可能发生变化,存在基差扩大的风

险。

(6)展期风险:持有期货合约交割期限短于合同的到期日而需要将期货合

约向前延展时,合约平仓时的价格与下一个新合约开仓时的价格之差存在着不确

定性,存在多次的基差风险。

(7)杠杆风险:期货交易采用保证金交易方式,潜在损失可能成倍放大。

4、股票期权投资风险

股票期权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保证金风险、信用风险和

操作风险等。市场风险指由于标的价格变动而产生的衍生品的价格波动。流动性

风险指当期权交易量大于市场可报价的交易量而产生的风险。保证金风险指由于

无法及时筹措资金满足建立或者维持衍生品合约头寸所要求的保证金而带来的

风险。信用风险指交易对手不愿或无法履行契约的风险。操作风险则指因交易过

程、交易系统、人员疏失、或其他不可预期时间所导致的损失。

5、资产支持证券投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资产支持证券,它是一种债券性质的金融工具,其向

投资者支付的本息来自于基础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或剩余权益。与股票和一般债

券不同,资产支持证券不是对某一经营实体的利益要求权,而是对基础资产池所

产生的现金流和剩余权益的要求权,是一种以资产信用为支持的证券。资产支持

证券存在信用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提前偿付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

险等。

(1)信用风险也称为违约风险,它是指资产支持证券参与主体对它们所承

诺的各种合约的违约所造成的可能损失。从简单意义上讲,信用风险表现为证券

化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不能支持本金和利息的及时支付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

(2)利率风险是指资产支持证券作为固定收益证券的一种,也具有利率风

险,即资产支持证券的价格受利率波动发生逆向变动而造成的风险。

(3)流动性风险是指资产支持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变现的风险。

(4)提前偿付风险是指若合同约定债务人有权在产品到期前偿还,则存在

由于提前偿付而使投资者遭受损失的可能性。

(5)操作风险是指相关各方在业务操作过程中,因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

程而引起的风险。

(6)法律风险是指因资产支持证券交易结构较为复杂、参与方较多、交易

文件较多,而存在的法律风险和履约风险。

6、科创板股票投资风险

本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会面临科创板机制下因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

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流动性风险、退市风险、投资集中

风险、投资战略配售股票风险等。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的变化,

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基金资产

并非必然投资科创板。

(1)流动性风险:由于科创板股票的投资者门槛较高,股票流动性弱于A

股其他板块,投资者可能在特定阶段对科创板个股形成一致性预期,因此存在基

金持有股票无法正常交易的风险。

(2)退市风险:科创板的退市标准将比A股其他板块更加严格,且不再设

置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重新上市等环节,因此上市公司退市风险更大,可能给

基金净值带来不利影响。

(3)投资集中风险:科创板上市企业主要属于科技创新成长型企业,其商

业模式、盈利、风险和业绩波动等特征较为相似,因此基金难以通过分散投资来

降低风险,若股票价格同向波动,将引起基金净值波动。

7、投资于战略配售相关股票的风险

本基金封闭运作期内可以参与科创板发行人战略配售股票投资,由此产生的

投资风险与价格波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战略配售股票有可能出现股价波动较大

的情况,投资者有可能面临战略配售股票价格大幅波动的风险。同时,战略配售

股票在发行时明确了一定期限的锁定期,该类证券在锁定期内流动性较差,存在

市场或个券出现大幅调整时无法及时卖出的风险。同时,本基金可能面临战略配

售不成功的风险。

8、基金合同终止的风险

基金合同生效且在封闭运作期届满转为开放式运作后,连续30、40、45个

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

形的,本基金将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基

金合同生效且在封闭运作期届满转为开放式运作后,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

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本基金将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入清算程序并终止,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面临基金提前终止风险。

9、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后进入三年的封闭运作期,封闭运作期内投资者

不能申购、赎回基金份额。

五、其他风险

1、操作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

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

交易错误、IT系统故障等风险。

2、技术风险

当计算机、通讯系统、交易网络等技术保障系统或信息网络支持出现异常情

况,可能导致基金日常的申购赎回无法按正常时限完成、注册登记系统瘫痪、核

算系统无法按正常时限显示产生净值、基金的投资交易指令无法及时传输等风险。

3、法律风险

由于法律法规方面的原因,某些市场行为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导

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4、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有遭受损失的风险,以及证券

市场、基金管理人及基金销售代理人可能因不可抗力无法正常工作,从而有影响

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按正常时限完成的风险。

第十七部分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

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在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生效且在封闭运作期届满转为开放式运作后,连续50个工

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

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

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立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

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第十八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若委托其他机构办理登记业务的,应对委托的

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的行为进行监督;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

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向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账户等投

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

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

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向审计、法律等外

部专业顾问提供的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

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

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

上;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遵守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

务规则;

(10)提供基金管理人和监管机构依法要求提供的信息,以及不时的更新和

补充,并保证其真实性、完整性;

(1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

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

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增加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6)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

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7)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

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

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

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

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

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

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书面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

人也可以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除纸面授权外,基金份额持有人

也可以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具体方式由会

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载明。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

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

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

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

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或

代理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

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

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监督员及公证机关均认为有充

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

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

开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

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

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

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生效且在封闭运作期届满转为开放式运作后,连续50个工

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

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

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立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

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三)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四)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五)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

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六)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

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均应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申

请仲裁时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

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履行基金合同规定

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第十九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吴淞路218号3501B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二路600号S1幢2101-2106单元(公司运

营与数据中心相关人员仍在上海市虹口区吴淞路218号3501B室办公)

法定代表人:左畅

成立时间:2012年3月27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许可 [2012] 249号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

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注册资本:5.9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邮政编码:200120)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18号(邮政编码:200336)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德奇

成立时间:1987年3月30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发(1986)字第81 号文和中国人民

银行银发[1987]40号文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

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国务院银行业

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经营结汇、售汇业务。

注册资本:742.63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

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准予注册上市的

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地方

政府债券、中期票据、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短

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

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

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封闭运作期内,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0%-100%,其中投资

于科技创新主题相关的证券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科技创新主题主

要是指贯彻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围绕“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

面向国家重大需求”的科技创新重点领域,对于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

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以及生物医药等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具有促

进作用的科学发现和技术发明,推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和制造

业深度融合,引领中高端消费,推动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和动力变革的各类科技

创新(包括技术创新、服务创新、模式创新等)。本基金投资于同业存单的比例

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

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其中,股票投资部

分可以以战略配售的方式进行投资。

封闭运作期届满转为开放式运作后,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60%-95%,其中投资于科技创新主题相关的证券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科技创新主题主要是指贯彻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围绕“面向世界科技

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的科技创新重点领域,对于新一代

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以及生物医药等高新技术产业

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具有促进作用的科学发现和技术发明,推动互联网、大数据、

云计算、人工智能和制造业深度融合,引领中高端消费,推动质量变革、效率变

革和动力变革的各类科技创新(包括技术创新、服务创新、模式创新等)。每个

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

证金后,应当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

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封闭运作期内,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0%-100%,其中投资于科技创

新主题相关的证券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本基金投资于同业存单的

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股票期权合约

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其中,现金不

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

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

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

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2)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遵循以下投资比例限制: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4)本基金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

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3)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遵循以下投资比例限制: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5%;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

3)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

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4)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

的有关约定;

(14)本基金若参与股指期货或国债期货交易,每个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

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和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5)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应当符合下列风险控制指标要求:

1)本基金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10%;

2)本基金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

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

金等价物;

3)本基金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其中,合

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16)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7)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0%;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9)、(16)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

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

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封闭运作期届满转为开放式运作后,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60%-95%,其中投资于科技创

新主题相关的证券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股票期权合约

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

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和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

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2)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遵循以下投资比例限制: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4)本基金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

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3)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遵循以下投资比例限制: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5%;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

3)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

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4)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

的有关约定;

(14)本基金若参与股指期货或国债期货交易,每个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

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和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5)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应当符合下列风险控制指标要求:

1)本基金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10%;

2)本基金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

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

金等价物;

3)本基金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其中,合

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1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

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

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17)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投资;

(18)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9)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2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9)、(17)、(18)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

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

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封闭运作期届满转为开放式运作后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

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

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

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

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

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4.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

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债券市场

交易对手的名单。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2个工作日内电话或回函确认收到该

名单。基金管理人应定期和不定期对银行间债券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

进行更新。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2个工作日内电话或书面回函确认,新名单

自基金托管人确认当日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

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2)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时,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

风险,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当负责向相关责任人追

偿。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

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

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规定,就本基金银行存款业务另

行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在相关协议签署、账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传达与

执行、资金划拨、账目核对、到期兑付、文件保管以及存款证实书的开立、传递、

保管等流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职责,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3)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

核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4)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

法》、《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

算等的各项规定。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

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

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

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

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

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

度。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

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

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

上述资料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

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

上述资料。

(4)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

规要求的有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

发行证券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总成本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已持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资金划付

时间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

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

行审核。

(5)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进行审核,基金托管

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投资出现风险的,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

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

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

利。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

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

7.基金托管人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

投资其他方面进行监督。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的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

是否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账户及债券

托管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是否及时、准确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是否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是否按照法规规定和

《基金合同》规定进行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进行核查。基金托

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

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未对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擅自挪用基金资产、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

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

托管人在限期内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

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

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

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对基金管理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

金监督报告的,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托管人在限期内纠正。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

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

(2)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账户

和债券托管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

完整和独立。

(5)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和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

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

资产没有到达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

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

损失。

(二)基金募集资产的验证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提前结束募集之日起10日内,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

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验资完成,基

金管理人应将募集到的全部资金存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基金银行存款账

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相关证明文件。

(三)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

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息。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制作、保管

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

基金收益,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进行。

(3)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存款账户;亦

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存款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申请开通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企业网上银行业

务进行资金支付,并使用交通银行企业网上银行(简称“交通银行网银”)办理

托管资产的资金结算汇划业务。

(5)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管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人民

币银行账户结算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人民币利率管

理规定》、《支付结算办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四)基金证券交收账户、资金交收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开立证券账户。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管理人不得对基金证券交收账户、资金交收账户进行证券的超卖或超买。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

算备付金账户即资金交收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的结算。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

的名义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基金的证券交易资金结算的二级结算备付金账户。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募集资金经验资后,基金管理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进行报备,并在

备案通过后,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

所股份有限公司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

债券及资金的清算。基金管理人负责申请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

交易,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开设同业拆借市场交易账户。

(2)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协议

正本由基金管理人保存。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

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由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

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

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

实际有效控制的本基金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保管。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托

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相关业务程序另有限制除外。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

金管理人在代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尽可能保证持有二份以上的

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

及时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的保管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

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

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

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

《关于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

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以约定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可委托基金登记机构登记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

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每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负责

编制和保管,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基金托管人的要求定期和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

(一)基金管理人于《基金合同》生效日及《基金合同》终止日后10个工

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二)基金管理人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后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三)基金管理人于每年最后一个交易日后1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

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四)除上述约定时间外,如果确因业务需要,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商

议一致后,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盘备

份,保存期限为15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

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

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

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应通过友

好协商或者调解解决。托管协议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

不成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

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并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实、

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

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八、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修改后的新协议,应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或因

其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或因

其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基金法》、《销售办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

止事项。

第二十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可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登记服务

基金管理人作为登记机构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登记服务。基金管理人配备

安全、完善的电脑系统及通讯系统,准确、及时地为基金投资者办理基金账户、

基金份额的登记、管理、托管与转托管;基金转换和非交易过户;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的管理;权益分配时红利的登记派发;基金交易份额的清算过户和基金交

易资金的交收等服务。

二、资料寄送服务

1、账户资料:投资者开户申请自成功受理之日起的2个工作日后,相关基

金账户的开户确认信息可通过销售机构进行查询和打印。

2、交易确认单:投资者自交易指令成功下达之日起的2个工作日后,可通

过销售机构查询和打印交易确认单。

3、基金对账单:基金份额持有人可直接登录公司网站或拨打本公司客服电

话查询或订阅账单,本公司可以根据基金持有人的订阅申请提供基金对账单。如

基金持有人因特殊原因需要获取指定期间的纸质对账单,可拨打本公司客服电话

400-821-7788(免长途话费)或021-36034888,公司将按流程为基金持有人免

费邮寄纸质对账单。

4、其他资料: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投资者的需求,不定期寄送基金管理人介

绍和产品宣传推介材料等。

基金管理人提供的资料寄送服务原则上以电子邮件形式为主,如基金份额持

有人需纸质资料,可致电客服中心。对于纸质资料的寄送,基金管理人不对资料

的邮寄送达做出任何承诺和保证,也不对邮寄过程中所出现的遗漏、泄露而导致

的直接或间接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三、客服热线服务

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客服热线享有如下服务:

1、人工服务:客服人员在8:30-17:00的时间段内为投资者提供信息查询、

资料修改、业务咨询、信息订制、投诉受理等服务;

2、自助服务:自助语音系统为投资者提供7×24小时的全天候服务,投资

者可自行查询账户余额、交易情况、基金净值等信息,也可进行直销交易表单及

基金对账单传真索取等操作;

3、电话留言:非人工服务时间或线路繁忙时,客服中心提供电话留言功能,

客服专员将根据投资者留言,提供后续服务。

四、网上交易服务

基金管理人已开通网上交易业务。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平台可以

办理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账户资料修改、交易密码修改、交易申请查询和账

户资料查询等各类业务。在技术条件成熟时,基金管理人还将提供支持其他银行

卡种的网上交易业务。

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www.dbfund.com.cn和销售机构为投资

者提供定期定额投资服务。通过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投资者可以通过销售渠道定

期定额申购基金份额。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有关规则另行公告。

六、信息定制服务

投资者可通过网站或客服中心定制所需要的个性化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账户

信息、基金信息、产品净值、交易确认、公司活动、理财刊物等。基金管理人可

以根据实际业务需要,调整信息定制的条件、方式和内容。

七、投资者投诉受理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其他销售机构或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电话、信函及电子邮件

等形式对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对于投资者的建议或投

诉,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内容,分类管理,及时回复。对于不能及时回复的投诉,

基金管理人承诺将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共同协商确定回复时间。

八、联系方式

公司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二路600号S1幢2101-2106单元

全国地区客服热线:400-821-7788(免长途电话费)

上海地区服务热线:021-36034888

公司网址:www.dbfund.com.cn

客服邮箱:service@dbfund.com.cn

九、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联系基金管理

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一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

自2020年7月30日至2020年8月14日涉及公司及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如下:

1 德邦科技创新3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及公司网站 2020/7/30

2 德邦科技创新3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及公司网站 2020/7/30

3 德邦科技创新3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及公司网站 2020/7/30

4 德邦科技创新3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招募说明书 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及公司网站 2020/7/30

5 德邦科技创新3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 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及公司网站 2020/7/30

6 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宁波银行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及公司网站 2020/8/5

第二十二部分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

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投资人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投资人在支付工本

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招募说明书复制件或复印件。对投资人按此种方式所

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人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dbfund.com.cn)查阅和下

载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三部分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德邦科技创新3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募集注册的文件

二、《德邦科技创新3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德邦科技创新3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关于申请募集德邦科技创新3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之法律意见书

五、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存放在基金托管人处;基金合同、托管

协议及其余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处。投资人可在营业时间免费到存放地点

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