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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商转债精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20-09-04 06:51:29

基金管理人: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零年九月

重要提示

华商转债精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

2020年8月7日证监许可[2020]1731号文注册。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

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者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基金投

资中的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市场价格产生影响

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连续

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积极

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

本基金属于债券型基金,长期风险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

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

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

策。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

程序后,可以启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的相关章节。侧

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

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

特定风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华商转债精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

目录

一、绪言........................................................................................................................................... 1

二、释义........................................................................................................................................... 2

三、基金管理人 ............................................................................................................................... 6

四、基金托管人 ............................................................................................................................. 19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3

六、基金的募集 ............................................................................................................................. 24

七、基金备案 ................................................................................................................................. 28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 29

九、基金的投资 ............................................................................................................................. 39

十、基金的财产 ............................................................................................................................. 46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 47

十二、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52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54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56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 57

十六、侧袋机制 ............................................................................................................................. 63

十七、风险揭示 ............................................................................................................................... 0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4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6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31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49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51

二十三、备查文件 ......................................................................................................................... 51

1

一、绪言

《华商转债精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

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 《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运作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

称“ 《信息披露办法》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规定》 ”)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 《华商转债精选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华商转债精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

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投资人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

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

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

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

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

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

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基金合同当事人按

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

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华商转债精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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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华商转债精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华商转债精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

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华商转债精选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华商转债精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华商转债精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及其更新。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的要求,自《信息

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华商转债精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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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3、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

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0、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

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

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2、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

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5、销售机构:指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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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6、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7、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华商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8、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等业务而引起的基

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华商转债精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

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6、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n 为自然数。

37、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8、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业务规则》:指《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0、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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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3、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5、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6、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7、元:指人民币元。

48、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9、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1、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2、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3、 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

刊及符合《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 (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

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4、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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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 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56、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

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

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7、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

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

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

户称为侧袋账户。

58、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

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的资产。

59、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1、名称: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 28 号楼 19 层

3、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 28 号楼 19 层

4、法定代表人:陈牧原

5、成立时间:2005 年 12 月 20 日

6、注册资本:壹亿元人民币

7、电话:010-58573600 传真:010-58573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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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联系人:高敏

9、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6%

深圳市五洲协和投资有限公司 34%

济钢集团有限公司 20%

10、客户服务电话:010-58573300 400-700-8880(免长途费)

11、 管理基金情况:目前管理华商领先企业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华

商盛世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动态

阿尔法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产业升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

稳健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

商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主题

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新趋势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

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华商价值共享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华

商大盘量化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红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华商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新量化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双债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创新成长灵活配

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华商新锐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

商未来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健康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商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量化进取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商双翼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商新常态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双驱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华商智能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商乐享互联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新兴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回报 1

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万众创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瑞鑫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丰利增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

商润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元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商瑞丰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商消费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研

究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鑫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商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上游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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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电子行业量化 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华

商计算机行业量化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华商高端装备制造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 华商医药医疗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商恒益稳健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华商科技创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龙头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商鸿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管理人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陈牧原:董事长。男,硕士。现任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

甘肃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曾就职于甘南州财政局,甘肃省

财政厅,历任农财处副主任科员、财务处主任科员、税政处副处长、控制社会集

团购买办公室及政府采购办公室负责人、政府采购办公室兼省政府采购中心主任、

经济建设处处长、行政政法处处长,甘肃省国土资源厅副巡视员、副厅长、党组

成员,甘肃省公路航空旅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兼),甘肃省保障性安居工

程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董事(兼),甘肃省财政厅副厅长、党组成员。

韩鹏:董事。男,工商管理硕士。现任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甘肃

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曾就职于甘肃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兰州信托上

海武昌路营业部、闽发证券公司,历任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总经理、

总裁助理兼投资总监。

徐国兴:董事。男,工商管理硕士。现任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曾就职于招商银行兰州分行、甘肃省国税局、中国化工集团,历任华龙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委托投资部总经理、投资副总监。

徐丹:董事。女,法律硕士。现任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曾任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恒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曹铁宁:董事。男,硕士。现任深圳市五洲协和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曾任中色地科矿产勘查股份有限公司助理地质工程师,北京矿产地质研究院地质

工程师技术负责人,深圳鸿基天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经理,禄存资产管理(香

港)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曹孟博:董事。男,工业工程硕士,高级经济师。现任济钢集团有限公司财

务部部长,曾任济南钢铁集团总公司炼铁厂科员,济钢集团有限公司财务处科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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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处长,济南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部长,山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

财务部部长,山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部长。

王小刚:董事。男,理学硕士。2018 年 6 月加入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现任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曾任职天水市信托投资公司,华龙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兰州东岗西路营业部部门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公司经纪业务管理

总部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党委委员、深

圳分公司总经理、公司固定收益总部总经理。

曲飞:独立董事。男,清华大学工商管理硕士,高级工程师。现任亿阳信通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南京长江第三大桥有限责任公司副董事长、中国电子学会

常务理事、中国公路学会常务理事、中国公路学会养护与管理分会副理事长、国

际电工委员会智慧城市系统评价组(IEC/SEG1-WG3)专家、中国研究型医院学会

实践创新分会副会长、教育部信息网络工程研究中心特聘专家、科技部现代服务

业共性服务产业联盟副理事长等职务。历任亿阳交通总裁,亿阳信通董事、副总

裁和亿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总裁等职务。

马光远:独立董事。男,经济学博士。现任北京国视大同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首席经济学家,战略顾问,中央电视台财经评论员。曾就职于浙江省嘉兴市乡镇

企业局、北京市境外融投资管理中心、北京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戚向东:独立董事。男,本科学历,研究员、高级会计师。现已退休。曾就

职于河北省宣化钢铁公司,任管理干部;河北省冶金工业厅,任经济研究室主任;

冶金工业部经济调节司,任副司长;国家冶金局体改法规司,任副司长;中国钢

铁工业协会,任常务副秘书长;冶金经济发展研究中心,任党委书记。

殷长龙:独立董事。男,经济法学硕士。现任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曾任北京市竞天公诚(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2、监事会成员

苏金奎:监事。男,本科学历,会计师。现任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

理兼总会计师,金城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曾就职于金昌市农业银行、化工

部化工机械研究院、上海恒科科技有限公司,历任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

行部职员、计划财务部会计、副总经理、总经理。

陈美羡:监事。女,会计与金融专业学士。现任深圳市五洲协和投资有限公

司财务总监。曾任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深圳分所高级审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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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锋:监事。男,硕士研究生学历,高级会计师。现任济钢集团有限公司财

务部副部长。曾任济南钢铁集团总公司财务处科员,济钢(马)钢板有限公司财

务部副部长、部长,济钢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副科长、科长、部长助理。

3、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王小刚:董事、总经理。男,理学硕士。2018 年 6 月加入华商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曾任职天水市信托投资公司;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兰州东岗西路营业

部部门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公司经纪业务管理总部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

理;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党委委员、深圳分公司总经理、公司固定

收益总部总经理。

高敏:督察长、董事会秘书。女,会计专业硕士,高级会计师、注册会计师、

注册评估师、注册税务师、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2007 年 5 月加入华商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曾任综合管理部总经理、深圳分公司总经理、公司副总经理;曾就

职于兰州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总部任主管会计,甘肃金信会计师事务

所任审计主管,兰州金瑞税务师事务所业务部任副主任,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计划财务总部任副总经理。

王华:副总经理、深圳分公司总经理。男,工商管理硕士。2007 年 4 月加

入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证券交易部主管、总经理,机构投资一部总经理、

投资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曾任中国物资再生利用总公司上海期货交易部投资

分析员、部门副经理、部门经理,上海宏达期货有限公司投资结算部总监,中国

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北京证券营业部总经理助理、研究发展部经理,中海基金

筹备组成员,北京华商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吴林谦:副总经理、上海分公司总经理。男,大学本科。2019 年 1 月加入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就职于国家地震局兰州地震研究所,任助理研究员;

上海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公司,任总经理助理;金新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从事投

资管理工作;新疆新界集团公司,从事房地产开发项目投资工作;金元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黄河路营业部,从事投行及机构客户服务工作;华龙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乌鲁木齐扬子江路证券营业部,任副总经理;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乌

鲁木齐扬子江路证券营业部,任总经理;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任

总经理。

4、基金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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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永志:男,中国籍,经济学硕士,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1999 年 9 月至 2003

年 7 月,就职于工商银行青岛市市北一支行,任科员、科长等职务;2006 年 1

月至 2007 年 5 月,就职于海通证券,任债券部交易员;2007 年 5 月加入华商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2007 年 5 月至 2009 年 1 月担任交易员;2009 年 1 月至 2010

年 8 月担任华商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2010 年 8 月 9 日

起至今担任华商稳健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1 年 3 月 15 日起至

今担任华商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5 年 2 月 17 日至 2020

年 3 月 16 日担任华商稳固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 年 8 月 24

日起至今担任华商瑞鑫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 年 3 月 1

日至 2019 年 5 月 23 日担任华商瑞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 年 12

月 22 日起至今担任华商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 年 7 月 27

日起至今担任华商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8 年 7 月 27 日至

2020 年 3 月 16 日担任华商双债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 年 7

月 27 日起至今担任华商双翼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8 年 7 月 27

日起至今担任华商回报 1 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9 年 5 月 24 日至

2019 年 8 月 23 日担任华商瑞丰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现任固定收

益部总经理助理、公司公募业务固收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本基金投资采取集体决策制度,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及职务如下:

(1)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

王小刚: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吴林谦: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上海分公司总经理。

周海栋: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总经理、华商策略精选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华商新趋势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华商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华商盛世成长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华商乐享互联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华商恒益稳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李双全: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副总经理、华商领先企业混合型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华商双驱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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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经理、华商改革创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华商未来主题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华商龙头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邓默: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量化投资部总经理、华商新量化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华商量化进取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华商动态阿尔法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华商红利优选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华商电子行业量化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华商计算机行业量化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童立: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发展部副总经理、华商新锐产业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华商研究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华商上游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华商主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华商高端装备制造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华商科技创

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张杨: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证券交易部总经理。

(2)固收投资决策委员会

王小刚: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陈杰: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经理。

张永志: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助理、华商稳健双利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华商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华商瑞

鑫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华商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华商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华商双翼平衡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华商回报 1 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胡中原: 华商润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华商元亨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华商瑞丰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华商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 华商鸿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华商双翼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张杨: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证券交易部总经理。

上述人员之间无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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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0、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1、编制季度、中期和年度报告;

12、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

义务;

13、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

他人泄露;

1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益;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会计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

资料 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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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

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

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

金托管人追偿;

2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3、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6、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

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以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的内部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便利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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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持有人或其它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 直接或间接进行其它股票投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它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11)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其它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4、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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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

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

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敬业、诚信和谨慎的原则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

定,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

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

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

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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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基金资产、

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

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①控制环境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环境控制包括管理思想、经营理念、

控制文化、公司治理结构、组织结构和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②管理层通过定期学习、讨论、检讨内控制度,组织内控设计并以身作则、

积极执行,牢固树立诚实信用和内控优先的思想,自觉形成风险管理观念;通过

营造公司内控文化氛围,增进员工风险防范意识,使其贯穿于公司各部分、岗位

和业务环节。

③董事会负责公司内部控制基本制度的制定和内控工作的评估审查,对公司

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系统承担最终责任;同时,通过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

的监督职能,避免不正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建立健

全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

④建立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的运行机制,包括民主透明的决策程

序和管理议事规则、高效严谨的业务执行系统、以及健全有效的内部监督和反馈

系统。

⑤建立科学的聘用、培训、轮岗、考评、晋升、淘汰等人事管理制度,严格

制定单位业绩和个人工作表现挂钩的薪酬制度,确保公司职员具备和保持正直、

诚实、公正、廉洁的品质与应有的专业能力。

2)风险评估

内部稽核人员定期评估公司风险状况,范围包括所有可能对经营目标产生负

面影响的内部和外部因素,评估这些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的程度及

可能性,并将评估报告报公司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

3)组织体系

内部控制组织体系包括三个层次:

①第一层次风险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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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在董事会层面设立风险控制委员会,对公司规章制度、经营管理、基金运作、

固有资金投资等方面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全面的分析检查,对各种风险预测报告

进行审议,提出相应的意见和建议。

公司设督察长。督察长作为风险控制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对董事会负责,按

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的授权进行工作。

②第二层次风险控制

第二层次风险控制是指公司经营层层面的风险控制,具体为在风险管理小组、

投资决策委员会和监察稽核部层次对公司的风险进行的预防和控制。

风险管理小组对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风险进行全面的研究、分析、

评估,全面、及时、有效地防范公司经营过程中可能面临的各种风险。

投资决策委员会研究并制定基金资产的投资策略,对基金的总体投资情况提

出指导性意见,从而达到分散投资风险,提高基金资产的安全性的目的。

监察稽核部独立于公司各业务部门和各分支机构,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

构、各项业务中的风险控制情况实施监督。

③第三层次风险控制

第三层次风险控制是指公司各部门对自身业务工作中的风险进行的自我检

查和控制。

公司各部门根据经营计划、业务规则及本部门具体情况制定本部门的工作流

程及风险控制措施,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

4)制度体系

制度是内部控制的指引和规范,制度缜密是内部控制体系的基础。

①内部控制制度包括内部控制大纲、业务控制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

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等。

②内部管理控制制度包括财务管理制度、人力资源及业绩考核制度、行政管

理制度、员工行为规范、纪律程序。

③业务控制制度包括投资管理制度、基金销售管理制度、风险控制制度、资

料档案管理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管理制度。

5)信息与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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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建立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

道,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证信息

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2、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本公司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

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鸿宁路 1788 号

法定代表人:沈仁康

联系人:邓凯

电话:0571-88261570

传真:0571-88268688

成立时间:1993 年 04 月 16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21,268,696,778 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监复〔2004〕

91 号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关于核准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资格的批复》;证监许可〔2013〕1519 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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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国

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本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以经营

结汇、售汇业务。

2、主要人员情况

沈仁康先生,浙商银行党委书记、董事长、执行董事。硕士研究生、正高级

经济师。沈先生曾任浙江省青田县委常委、副县长,县委副书记、代县长、县长;

浙江省丽水市副市长,副市长、丽水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党工委书记,市委常委、

副市长、丽水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党工委书记,市委常委、副市长,市委副书记、

市委政法委书记;浙江省衢州市委副书记、代市长、市长。

徐仁艳先生,浙商银行党委副书记、执行董事、行长。研究生、高级会计师、

注册税务师。徐先生曾任中国人民银行浙江省分行会计处财务科副科长、科长、

会计处副处长,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会计财务处副处长、处长,中国人民

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党委委员、副行长,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行长,

期间兼任浙江浙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董事长。

(二)发展概况及财务状况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浙商银行”)是 12 家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

之一,于 2004 年 8 月 18 日正式开业,总行设在浙江杭州。2016 年 3 月 30 日,

在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代码“2016.HK”;2019 年 11 月 26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股票代码“601916”,成为全国第 13 家 A+H 两地上市银行。

开业以来,浙商银行始终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在浙江工作时对本行提出的要求,

立足浙江,面向全国,稳健发展,已成为一家基础扎实、效益优良、成长迅速、

风控完善的优质商业银行。

面对经济新常态,浙商银行顺应互联网信息技术发展新趋势和客户价值创造

新需求,确立了“两最”总目标和平台化服务战略,坚持“服务实体经济、创新转

型、合规经营、防化风险、提质增效”五项经营原则,打造平台化服务银行,为

客户提供开放、高效、灵活、共享、极致的综合金融服务。截至 2019 年 9 月 30

日,浙商银行在全国 18 个省(直辖市)和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了 253 家营业分支

机构,实现了对长三角、环渤海、珠三角以及部分中西部地区的有效覆盖。 2017

年 4 月 21 日,首家控股子公司——浙江浙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正式开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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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迈出了综合化经营的第一步。2018 年 4 月 10 日,香港分行正式开业,迈出了国

际化布局的第一步。

2019 年,集团实现归属于本行股东的净利润 129.25 亿元,同比增长 12.48%,

平均总资产收益率 0.76%,平均权益回报率 12.21%。营业收入 463.64 亿元,同

比增长 19.06%,其中:利息净收入 338.74 亿元,同比增长 28.38%;非利息净收

入 124.90 亿元,同比下降 0.54%。 业务及管理费 121.68 亿元,同比增长 5.23%,

成本收入比 26.24%。计提信用减值损失 189.02 亿元,同比增长 45.07%。所得税

费用 15.37 亿元,同比下降 32.87%。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集团总资产 1.80

万亿元,吸收存款余额 1.14 万亿元,发放贷款及垫款总额 1.03 万亿元,较上年

末分别增长 9.36%、17.33%、19.06%;不良贷款率 1.37%,资产质量保持同业领

先水平。在英国《银行家》(The Banker)杂志“2020 年全球银行 1000 强(Top 1000

World Banks 2019)”榜单上,按一级资本位列第 97 位、按总资产位列第 97 位。

中诚信国际给予浙商银行金融机构评级中最高等级 AAA 主体信用评级。

(三)托管业务部的部门设置及员工情况

浙商银行资产托管部是总行独立的一级管理部门,根据业务条线下设业务管

理中心、营销中心、运营中心、监督中心,保证了托管业务前、中、后台的完整

与独立。截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资产托管部从业人员共 35 名。

浙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遵照法律法规要求,根据业务的发展模式、运营方式以

及内部控制、风险防范等各方面发展的需要,制定了一系列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

包括业务管理、操作规程、基金会计核算、清算管理、信息披露、内部稽核监控、

内控与风险防范、信息系统管理、保密与档案管理、重大可疑情况报告及应急处

理等制度,系统性地覆盖了托管业务开展的方方面面,能够有效地控制、防范托

管业务的政策风险、操作风险和经营风险。

(四)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中国证监会、银监会于 2013 年 11 月 13 日核准浙商银行开办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13〕1519 号。

截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浙商银行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108 只,规模合计 2022.86

亿元,且目前已经与数十家公募基金管理公司达成托管合作意向。

(五)基金托管人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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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规章、行政性规定、行业准则和

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

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下设资产托管部,是全行资产托管业务的管理和

运营部门,资产托管部专门设置了监督稽核团队,配备了专职内部监察稽核人员

负责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的职权和

能力。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资产托管部建立了托管系统和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制度体系包含管理制度、

实施细则、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顺利进行;

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

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

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

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

统完整、独立。

4.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负有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使监督权的职责。根据《基金法》、

《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和范围、投

资组合比例、投资限制、费用的计提和支付方式、基金会计核算、基金资产估值

和基金净值的计算、收益分配、申购赎回以及其他有关基金投资和运作的事项,

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业务监督、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

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

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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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

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

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

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 28 号楼 19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 28 号楼 19 层

法定代表人:陈牧原

直销中心: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电话:010-58573768

传真:010-58573737

网址:www.hsfund.com

2、代销机构:

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以及其他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增加、更换其他机构销售本基金,并

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登记机构

名称: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 28 号楼 19 层

法定代表人:陈牧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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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10-58573571

传真:010-58573580

联系人:董士伟

网址:www.hsfund.com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上海市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 楼

办公地:上海市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 楼

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经办律师:刘佳、姜亚萍

联系人: 刘佳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507

单元 01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首席合伙人:李丹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陈熹、俞伟敏

联系人:俞伟敏

六、基金的募集

(一)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已于2020年8月7日获得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0]1731号文,

完成募集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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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金的类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存续期间:不定期。

(五)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费、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

不同的类别。

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前端认购/申购费的,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

赎回费用,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A类基金

份额;不收取认购/申购费,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而从本类别

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C类基金份额。

A类、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

(六)募集方式及场所

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

更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具体销售机构联系方式以及发售方案以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后续关于变更

或增减本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为准,请投资者就募集和认购的具体事宜仔细阅读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七)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由基金管理人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披露。

(八)基金份额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九)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十)认购安排

1、认购时间

认购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确定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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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2、募集规模上限

本基金不设首次募集规模上限。

3、认购限制

(1)本基金采用金额认购方式。

(2)基金投资者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3)基金投资者在基金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一经受理不

得撤销。

(4)本基金首次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1.00元(含认购费) ,追加认购

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1.00元 (含认购费) ,详情请见当地销售机构公告,

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不受限制。 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

各销售机构对认购限额有其他规定的,需同时遵循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市场情况,调整认购的金额

限制,基金管理人最迟于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

介上予以公告。

(6)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

的 5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 50%比

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 金

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4、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5、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及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

(1)本基金C类份额不收取认购费, A类份额采用前端收费模式收取基金认

购费用。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认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具体认购费率如下:

认购金额区间 认购费率

100万元以下 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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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300万元以下 0.4%

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500万元以下 0.2%

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 每笔1000元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由认购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者承担,不列入

基金资产,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

各项费用。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认购费率为0。

(2)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1)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的情形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期间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2)认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的情形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期间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3)计算举例

例 1:某投资人投资30万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设其认购资金的利息为

30元,其对应的认购费率 0.6%,则其可得到的A类基金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300,000/(1+0.6%)=298,210.74 元

认购费用=300,000-298,210.74=1,789.26 元

认购份额=(298,210.74+30)/1.00=298,240.74 份

即:投资人投资30万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设其认购资金的利息为30元,

则其可得到298,240.74 份A类基金份额。

例 2:某投资人投资550万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设其认购资金的利息

为550元,其对应的认购费用为1,000 元,则其可得到的A类基金认购份额为:

认购费用=1,000.00 元

净认购金额=5,500,000-1,000=5,499,000.00 元

认购份额=(5,499,000+550)/1.00=5,499,550.00 份

即:投资人投资550万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设其认购资金的利息为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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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则其可得到5,499,550.00 份A类基金份额

6、认购的确认

当日(T日)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申请,投资者通常可在T+2 日后(包括该

日)到基金销售网点查询交易情况。销售机构对投资者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表示

对该申请的成功确认,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申请是否有效应

以基金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投资者开户和认购所需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具体程序,请参阅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十一)募集期间的资金存放和费用

本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

不得动用。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用、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

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

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

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

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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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 5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

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本基金基金合同自动终止,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由基金管理人在

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

网站公示。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

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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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

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

(三)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1. 在直销机构销售网点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元(含申购费,

下同) ,超过部分不设最低级差限制;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元,超

过1.00元的部分不设最低级差限制;已在直销机构销售网点有认购基金记录的基

金投资人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但受追加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在代销

机构销售网点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元,超过1.00元的部分不设最低

级差限制;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元,超过1.00元的部分不设最低级

差限制;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各销售机构对申购限额有其他规定的,

需同时遵循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2. 赎回的最低份额为1.00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

基金份额赎回,但某笔赎回导致在一个销售机构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1.00份时,

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并赎回; 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各销售机构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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赎回份额有其他规定的,需同时遵循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3.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具体规定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5. 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该

类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

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6. 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

该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赎回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

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

产承担。

(五)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

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

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

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

项顺延至上述情形消除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往投资人银行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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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

有效性进行确认。 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

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立或

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

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 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

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购、赎回申请及申购份额、赎回金额的确认情况,投

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因投资人怠于履行该项查询等各项义务,

致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

损失或不利后果。

4、基金管理人或登记机构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对上

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费率

1、申购费率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 A、C 两

类份额。C 类份额不收取申购费,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30%,A 类份额收取申

购费,申购采用前端收费模式, 投资人缴纳申购费用时,按单次申购金额采用比

例费率或固定费率,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

算。具体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区间 A 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 C 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

M<100 万 0.80% 0%

100 万≤M<300 万 0.50%

300 万≤M<500 万 0.30%

M≥ 500 万 1000 元/笔

投资者选择红利自动再投资所转成的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 可用于市场推广、销售、 注册登记等各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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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不列入基金资产。

2、赎回费率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具体费率如下:

持有基金份额期限 A 类赎回费率

T < 7 日 1.5%

7 日 ≤ T <1 年 0.1%

1 年≤ T < 2 年 0.05%

T ≥ 2 年 0%

注:1 年指 365 天。

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 A 类基金份额赎回。赎回费用由赎回 A 类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 A 类基金份额时收取。

对于持有期少于 7 日的 A 类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

于持有期长于 7 日的 A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收取的赎回费,其 25%计入基金财

产;基金赎回费用扣除计入基金财产部分,其他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必要的手

续费。赎回费率随赎回基金份额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递减。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具体费率如下:

持有基金份额期限 C 类赎回费率

T < 7 日 1.5%

7 日 ≤ T < 30 日 0.1%

T ≥ 30 日 0%

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 C 类基金份额赎回。赎回费用由赎回 C 类基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 C 类基金份额时收取。

对 C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

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

场情况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

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销售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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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 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额/T 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的申购: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例:某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本基

金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0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1+0.80%)=9,920.63 元

申购费用=10,000-9920.63=79.37 元

申购份额=9920.63/1.0500=9448.22 份

即:投资人投资10,000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其对应费率为0.80%,

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则其可得到9448.22份A类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T 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例: 某投资人申请赎回 10,000 份 A 类基金份额, 持有期限为 90 日, 假设赎

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0 元,则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1.0500=10,500 元

赎回费用=10,500×0.10%=10.50 元

赎回金额=10,500-10.50=10,489.50 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 万份 A 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 90 日,假设赎回

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05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489.5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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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T 日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 T 日基金资产净值 / T 日基金份额总数。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按基金合同的约定公告。遇

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

8、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

金销售系统、登记结算系统、证券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8、9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

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

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

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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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

管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

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

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

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

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部分延期赎回或暂停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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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

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

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如发生单个开放日内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超过前

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20%时, 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

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

较大波动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额 20%以上的那部分赎回申请进行延期办理;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超过上述

比例的部分,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前段“(1)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

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但是,如该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则其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

销。

(4)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

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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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规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的公告, 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

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或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的冻结、解冻与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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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基金份额所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

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法院判决、裁定另有规定

的除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

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七)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

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八)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以及相关业务的安排进

行补充和调整并提前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十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

机制”章节或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九、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目标

本基金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可转换债券为主要投资标的,在保持适当

流动性、合理控制风险的基础上,争取实现超过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业绩。

(二) 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债、央行票据、地方

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公开发行的次级债、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

府支持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

易可转换债券的纯债部分)、可交换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货币市场

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

监会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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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不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或增发新股,也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上买入股

票等权益类金融工具,因可转换债券与可交换债券转股所形成的股票等资产,本

基金应在其可交易之日起的 10 个交易日内卖出。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其中,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券的纯债部分)和可交换债券的投资比

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

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比例。

(三) 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和类属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 80%以上的基金资产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并在严格控制风险

的基础上,通过对全球经济形势、中国经济发展(包括宏观经济运行周期、财政

及货币政策、资金供需情况)、证券市场估值水平等的研判,适度把握市场时机

力争为基金资产获取稳健回报。类属资产配置由本基金管理人根据宏观经济分析、

债券基准收益率研究、不同类属债券利差水平研究,判断不同类属债券的相对投

资价值,并确定不同债券类属在组合资产中的配置比例。

2、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可转换债券等投资品种通过赋予债券投资者某种期权的形式,兼具债券属性

与权益属性,风险收益特征更加独特,相应的投资策略灵活多样。本基金将充分

利用该类投资品种的特性,研究挖掘其投资价值,债券价值方面综合考虑票面利

率、久期、信用资质、发行主体财务状况、行业特征及公司治理等因素;权益价

值方面通过对可转换债券所对应个股的价值分析,包括估值水平、盈利能力及预

期、短期题材特征等。此外,还需结合对含权条款的研究,以衍生品量化视角综

合判断内含的期权价值。

(1)个券精选策略。针对可转换债券的债券特征,本基金将对发债主体进

行深入的基本面分析,并通过分析个券的剩余期限与收益率的配比状况、信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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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级状况、流动性指标等因素,选择风险收益配比最合理的可转债个券。针对可转

换债券的权益特征,本基金将通过对其对应标的股票进行深入挖掘研究,综合个

股成长性(预期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净利润增长率、 PEG)、估值水平(DCF、

P/E、P/B、P/CF、EV/EBITDA)、主题题材以及事件驱动等因素,筛选优质正股

所对应的可转债个券。

(2)条款价值发现策略。可转换债券通常设置一些特殊条款,包括修正转

股价条款、回售条款和赎回条款等,该些条款的期权属性使其在特定的环境下对

可转换债券价值产生较大影响。具体来说,赎回条款给予发行人从投资者处赎回

可转债的权利,一般是为了促进持有人在可转换债券到期前进行转股,若发行人

放弃赎回权则会提高可转换债券的期权价值。修正转股价条款给予发行人向下修

正转股价格的权利,有利于提升可转换债券的期权价值;回售条款给予投资者将

可转换债券按照约定价格回售给发行人的权利,为可转换债券的持有人提供了一

种安全边际。本基金将深入分析发行人的经营趋势、财务状况和融资需求等基本

面因素,结合公司调研和信息跟踪,及时地了解发行人实施特殊条款的意愿,并

对条款实施方案进行情景分析,发掘条款给可转换债券带来的投资机会或规避不

利条款可能带来的投资风险。

(3)转股策略

在转股期内,当本基金所持有可转换债券市场交易价格显著低于转股平价时,

即转股溢价率明显为负时,本基金将通过转股并卖出股票以实现收益;当可转换

债券流动性不能满足组合需求时,本基金将通过转股来保障基金财产的流动性;

当正股价格上涨且满足提前赎回触发条件时,本基金将首先通过转股来锁定已有

收益,并在其可交易之日起的 10 个交易日内择机卖出。

3、可交换债券投资策略

可交换债券与可转换债券的区别在于换股期间用于交换的股票并非自身新

发的股票,而是发行人持有的其他上市公司的股票。可交换债券同样具有债券属

性和权益属性,其中债券属性与可转换债券相同,即选择持有可交换债券至到期

以获取票面价值和票面利息;而对于权益属性的分析则需关注目标公司的股票价

值以及发行人作为股东的换股意愿等。本基金将通过对目标公司股票的投资价值、

可交换债券的债券价值、以及条款带来的期权价值等综合分析,进行投资决策。

4、可分离交易可转债投资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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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分离交易可转债与普通可转换债券的区别主要体现在分离交易可转债在

上市后分离为债券部分和权证部分,并分别独自进行交易。本基金仅投资可分离

交易可转债的债券部分,并按照普通债券投资策略进行管理。

5、普通债券投资策略

(1)品种配置策略

在债券品种选择上,本基金将债券品种划分为:利率品种和信用品种,固定

利率品种和浮动利率品种。本基金采取“自上而下”的配置原则,积极主动地投

资管理策略,将固定收益类资产在不同债券品种之间进行配置。利率品种主要包

括国债、政策性金融债、央行票据等,信用品种主要包括企业债、公司债、金融

债(不含政策性金融债)、短期融资券等。固定利率债券是指在发行时规定利率

在整个偿还期内不变的债券;浮动利率品种是指发行时规定债券利率随市场利率

定期浮动的债券,其利率通常根据市场基准利率加上一定的利差来确定。在信用

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寻求组合流动性与收益的最佳配比,力求持续取得达到或超

过业绩比较基准的收益。

(2)期限结构配置策略

利率期限结构表明了债券的到期收益率与到期期限之间的关系。本基金通过

数量化方法对利率进行建模,在各种情形、各种假设下对未来利率期限结构变动

进行模拟分析,并在运作中根据期限结构不同变动情形在子弹式组合、梯式组合

和杠铃式组合当中进行选择适当的配置策略。

(3)利率策略

利率是影响债券投资收益的重要指标,利率研究是本基金投资决策前最重要

的研究工作。本基金将深入研究宏观经济的前景,预测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宏

观经济政策取向,分析金融市场资金供求状况变化趋势。在此基础上,预测金融

市场利率水平变动趋势,以及金融市场收益率曲线斜度变化趋势,为本基金的债

券投资提供策略支持。

6、信用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所指信用债包括金融债券(不包括政策性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

公开发行的次级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可分离交易可转换

债券的纯债部分等除国债、央行票据和政策性金融债之外的、非国家信用的债券。

不包括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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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主要投资信用评级在 AA 级(不含)以上的信用债,通过承担适度的

信用风险来获取信用溢价,主要关注个别债券的选择和行业配置两方面。在定性

与定量分析结合的基础上,通过自下而上的策略,在信用类固定收益金融工具中

进行个债的精选,结合适度分散的行业配置策略,构造和优化组合。

其中 AA+级信用债占本基金所投资的信用债比例为 0-50%;AAA 级占本基金

所投资的信用债比例为 50%-100%。

7、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持续研究和密切跟踪国内资产支持证券品种的发展,对普通的和创

新性的资产支持证券品种进行深入分析,制定周密的投资策略。在具体投资过程

中,重点关注基础资产的类型和资产池的质量,特别加强对未来现金流稳定性的

分析。在资产支持证券的价值评估方面综合运用定性基本面分析和定量分析。此

外,流动性风险是资产支持证券配置过程中需要考虑的重要因素,为此本基金将

严格控制资产支持证券的总量规模,不片面追求收益率水平,实现资产支持证券

对基金资产的最优贡献。

(四) 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可转换债券(含

可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券的纯债部分)和可交换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

资产的 80%;

(2)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但本基金投资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券的纯债部分)和可交换债券

部分不受此条款限制;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 10%;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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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债券和资产

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债券和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

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

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1)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2)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

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

产的投资;

(1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9)、(12) 、(13) 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

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2、禁止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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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五) 业绩比较基准

中证可转换债券指数收益率*80%+中债综合财富(总值)指数收益率*20%。

中证可转换债券指数的样本由在沪深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可转换债券组成,以

反映国内市场可转换债券的总体表现。 中债综合财富(总值)指数隶属于中债总

指数族分类,该指数成份券包含除资产支持证券、美元债券、可转债以外剩余的

所有公开发行的债券,是一个反映境内人民币债券市场价格走势情况的宽基指数,

是中债指数应用最广泛指数之一。上述指数与本基金投资特点相匹配,故适用于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

若未来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

较基准推出,或者市场发生变化导致本业绩比较基准不再适用或本业绩比较基准

的构成因子停止发布或变更名称,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在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

金合同的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与基金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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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适当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一般而言, 其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

型基金、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七)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

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

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

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

的规定。

十、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 基

金应收款项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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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

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

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资产支持证券、 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

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

计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1、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

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

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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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

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

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

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

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

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

溢价或折价。

2、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

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

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3、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

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 0.25%以上的,应对估值

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

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及证券

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

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

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

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

品种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

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

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减去债券收盘价或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

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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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全价减去债券收盘价或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4)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

投资者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

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

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

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5、基金投资同业存单,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净价估值;选

定的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6、本基金可以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按照上述公允价值确定原则提供的估值

价格数据。

7、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

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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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

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

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

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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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

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

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

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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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

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

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7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及存款银行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

误及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非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管人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

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

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

露主袋账户的基金资产净值和份额净值,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十二、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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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由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 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

售服务费,各类别基金份额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

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4、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

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并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酌情调整以上基

金收益分配原则,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

前在规定媒介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按规定在

规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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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

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

袋机制”章节的规定。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

他费用。

2、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6%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6%÷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自基金合同生效日次日起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

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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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款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

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2%÷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自基金合同生效日次日起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

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

款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

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

率为 0.30%。本基金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0.30%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

法如下:

H=E×0.30%÷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自基金合同生效日次日起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

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从基金财产中支付到指定账户。销售服务费

基金销售服务费由登记机构代收,登记机构收到后按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基金销

售机构等。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

近可支付日支付。

上述“1、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3、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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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

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

项目。

4、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

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

理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或相关公告。

(二)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 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

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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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证券法》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按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

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 按照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和符合

《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

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

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

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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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 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

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

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

基金概要信息。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编制、披露与

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其中基金产品资料概要还应当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

营业网点。其他情况下,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

基金终止运作后,基金管理人可以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

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将基金

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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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其中基金产品资料概要还应当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

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3、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

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

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份额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含

资产组合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

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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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中

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 20%

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

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

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

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

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

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

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基金管理人的实

际控制人。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

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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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2)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13)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

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

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4)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基金管理费、 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

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9)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0)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1)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2) 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时。

(23)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4)调整本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5)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6) 《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出现连续 30、40、45 个工作日基金份额

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时。

(27)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以及可能损害基金

份额持有人权益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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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10、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出现终止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

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11、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的规定。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

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相关从业人员不得泄露未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

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

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为强化投资者保护,提升信息披露服务质量,基金管理人应当自中国证监会

规定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向投资者及时提供对其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

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

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

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

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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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中列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以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基金信息披露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

时; ;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

金 资产价值时;

(3)出现《基金合同》约定的暂停估值的情形时;

(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十六、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和特定资产范围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

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及公司所在

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特定资产包括:(1)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

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2)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

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3)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启用侧袋机制当日,基金管理人应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账户份额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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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确认相应侧袋账户份额。

(二)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基金运作安排

1、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侧袋账户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和转换。基金

份额持有人申请申购、赎回或转换侧袋账户基金份额的,该申购、赎回或转换申

请将被拒绝。

(2)主袋账户

基金管理人将依法保障主袋账户份额持有人享有基金合同约定的赎回权利,

并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事项,具体事项届时将由基金管理人在相

关公告中规定。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2、基金的投资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基金的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应当以主袋

账户资产为基准。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 20 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

资组合的调整,但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3、基金的费用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侧袋账户资产不收取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可以将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从侧袋账户资产中列支,但应待特

定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

4、基金的收益分配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在主袋账户份额满足基金合同收益分配条件的情形下,

基金管理人可对主袋账户份额进行收益分配。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5、基金的信息披露

(1)基金净值信息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资产净值和份

额净值。

(2)定期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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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特定资产处置进展情况,披

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该净值或净值区间并不代表特定

资产最终的变现价格,不作为基金管理人对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

(3)临时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

能对投资者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启用侧袋机制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启用原因及程序、特定资产流动性和

估值情况、对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影响、风险提示等重要信息。

处置特定资产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特定资产处置价格和时间、向侧袋账

户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款项、相关费用发生情况等重要信息。

6、特定资产处置清算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

置变现等方式,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款项。

7、侧袋的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和终止侧袋机制后,及时聘请符合《证券法》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三) 本部分关于侧袋机制的相关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

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或将来

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针对侧袋机制的内容有进一步规定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的前提下,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

0

十七、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

基金风险表现为基金收益的波动,基金管理过程中任何影响基金收益的因素

都是基金风险的来源。作为代理基金投资人进行投资的工具,科学严谨的风险管

理对于基金投资管理成功与否至关重要。因此在基金管理过程中,对风险的识别、

评估和控制应贯穿基金投资管理的全过程。基金的风险按来源可以分为市场风险、

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投资策略风险和其他风险。

1、市场风险

金融资产价格受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

响,资产价格的变化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和证券市场监管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对证

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可能导致市场价格波动,从而影响基金收益。

(2)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市场受到宏观经济运行的影响,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而宏观

经济运行状况将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影响。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及利息收益的变动,同时直接影响企

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基金投资于债券,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市场前景、行业竞争、管理能力、

财务状况、人员素质等因素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

公司经营不善,其债券可能出现延期兑付甚至违约,从而导致基金投资收益下降,

从而给基金的投资带来风险。

(5)通货膨胀风险

由于通货膨胀率提高,基金的实际投资价值会因此降低。

(6)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和回购等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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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影响。当利率下降时,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和回购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

再投资时,将获得比以前少的收益率。

(7)法律风险

由于法律法规方面的原因,某些市场行为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导

致了基金资产损失的风险。

2、信用风险

指金融工具的一方到期无法履行约定义务致使本基金遭受损失的风险。本基

金的信用风险主要来源于金融工具的发行者或是交易对手不能履行约定义务的

行为。无论是整体市场投资者的信用偏好变化,还是基金具体投资债券和上市公

司的信用恶化,都会对本基金的回报带来负面影响。另外,信用评级调整也会带

来相应风险。当信用评级机构调低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的信用级别时,债券的价

格会下跌,从而导致本基金的收益下降。

3、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

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

平。因此,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

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4、流动性风险

(1)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以可转债为主要投资对象,可转债市场流动性风险的存在可能导致本

基金无法按照计划构建投资组合或者及时实现资产变现,从而影响投资目标的实

现。 在组合构建过程中,本基金将持续对组合的流动性构成进行权衡和优化,保

持组合的持仓分散性和组合的流动性,降低投资风险,同时不排除根据市场的可

投资规模容量,限制本基金的认购和申购,控制基金规模,以保证市场流动性能

支持本基金的运作。因此,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拟投资市场及资产的流动性,

可以与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相匹配。

(2)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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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此外,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

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

当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20%以上的赎回申请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

申请。当办理延期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对于其超过基金总份额 20%以上部分的赎

回申请, 有权实施延期办理。对于当日未超过上述比例的部分的赎回申请,应当

按规定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3)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本基金的备用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包括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

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收取短期赎回费、暂停基金估值、摆动定价、启用

侧袋机制等。

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等工具的情

形、程序见本招募说明书“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之“(九)暂停

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和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的相

关规定。若本基金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投资者被延期办理的基金份额将面临

基金份额净值波动的风险并对投资者资金安排形成影响。若本基金暂停接受赎回

申请,投资者将面临无法赎回本基金的风险。若本基金延缓支付赎回款项,赎回

款到账时间将延后,可能对投资者的资金安排带来不利影响。

本基金收取的短期赎回费适用于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费率为 1.5%。

短期赎回费由上述投资者承担,在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短期赎回费将增加持续持有期少于 7 天投资者的投资成本,对其可获取得赎回款

项造成不利影响。

暂停基金估值适用于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

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情形,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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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时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将暂停基金估值,并采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措施。若本基金暂停基金估值,一方面投资

者将无法获知该估值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信息;另一方面基金将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或暂停接受基金的申购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可能影响投资者的资金安排,

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将导致投资者无法申购或者赎回本基金。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

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启用侧袋机制的具体措施,详见招募说明书“十六、侧袋机制”的相关内容。

若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实施侧袋机制期间,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净值

信息,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因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定性,最

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资产的

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5、投资策略风险和债券品种配置风险

在基金管理人在结合分析宏观、微观分析和市场失衡的特点选择具体的投资

策略过程中,可能限于知识、技术、经验等因素而影响其对相关信息、经济形势

和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偏差,致使本基金的业绩表现不一定领先于市场平均水平。

债券品种配置风险是指由于当利率的波动或是债券信用级别的变化导致不

同债券品种利差发生变化时,基金在配置不同比例的资金购买不同品种的债券而

隐含的风险。

6、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 资产支持证券是一种债券性质的金融工具。资产

支持证券的风险主要包括资产风险及证券化风险。资产风险源于资产本身, 包括

价格波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证券化风险主要表现为信用评级风险、法律风险

等。

7、其他风险

(1)技术风险

计算机、通讯系统、交易网络等技术保障系统或信息网络支持出现异常情况,

可能导致基金日常的申购赎回无法按正常时限完成、注册登记系统瘫痪、核算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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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统无法按正常时限显示产生净值、基金的投资交易指令无法及时传输等风险。

(2)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

行,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3)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机构违约、托管行违约等超出基金管

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 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受

损。

(二)声明

1、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投资者自愿投资于本基金,

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代销机构销售,

但是,本基金并不是代销机构的存款或负债,也没有经代销机构担保或者背书,

代销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

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

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

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

担。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

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自决议生效后按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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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本基金连续 5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

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

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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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

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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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

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

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

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

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

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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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

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

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

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

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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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 但监管机构、司法机关或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要求提供的除

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

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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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

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

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

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

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

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

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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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

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

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

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但监管机构、司法机

关或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要求提供的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

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

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

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从基金管理人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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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

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

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本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设日常机构。

1、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外,当出现

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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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

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调低销售服务费,调整收费方

式、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

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调整有关申购、赎回、转换、非

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6)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

情形。

2、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

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开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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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

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

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

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

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

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

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

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

权益登记日。

3、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规定媒介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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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

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

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

见的计票效力。

4、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

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

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

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

面形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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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

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

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

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

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

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

4)上述第 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

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

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

话或其他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

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

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5)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有效基金份额低于第(1)

条第 2)款、第(2)条第 3)款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在权益登记日基金份

额总数的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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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 7 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

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6、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

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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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

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7、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

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

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

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

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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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8、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按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9、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

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

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

关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

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 (含二

分之一);

(4)在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

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 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

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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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

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

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

10、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

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

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

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1、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2、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3、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由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 C 类基金份额收取

销售服务费,各类别基金份额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

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

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

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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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

准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

值。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

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并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酌情调整以上基

金收益分配原则,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

前在规定媒介公告。

4、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5、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按规定在规

定媒介公告。

6、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

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7、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1、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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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

他费用。

2、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6%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6%÷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自基金合同生效日次日起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

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

款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

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2%÷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自基金合同生效日次日起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

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

款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

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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率为 0.30%。本基金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的 0.3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

法如下:

H=E×0.30%÷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自基金合同生效日次日起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 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

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 复核无误后从基金财产中支付到指定账户。销售服

务费基金销售服务费由登记机构代收,登记机构收到后按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基

金销售机构等。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

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上述“1、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

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

付。

3、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

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

项目。

4、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

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

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5、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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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行。 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

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1、投资目标

本基金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可转换债券为主要投资标的,在保持适当

流动性、合理控制风险的基础上,争取实现超过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业绩。

2、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债、央行票据、地方

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公开发行的次级债、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

府支持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

易可转换债券的纯债部分)、可交换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货币市场

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

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不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或增发新股,也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上买入股

票等权益类金融工具,因可转换债券与可交换债券转股所形成的股票等资产,本

基金应在其可交易之日起的 10 个交易日内卖出。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其中,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券的纯债部分)和可交换债券的投资比

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

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比例。

3、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可转换债券(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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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可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券的纯债部分)和可交换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

资产的 80%;

(2)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但本基金投资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券的纯债部分)和可交换债券

部分不受此条款限制;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 10%;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债券和资产

支持证券。基金持有债券和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

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

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1)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2)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

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

产的投资;

(1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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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保持一致;

(1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9)、(12)、(13)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

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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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六)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2、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①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

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及证券发行

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

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

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②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

种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

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③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

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减去债券收盘价或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

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

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

全价减去债券收盘价或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④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

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

供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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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照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

对于含 投资者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

售权的按 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

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

未上市期间 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

估值。

(5)基金投资同业存单,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净价估值;

选定的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6)本基金可以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按照上述公允价值确定原则提供的估

值价格数据。

(7)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

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3、基金净值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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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

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

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自决议生效后按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2、《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本基金连续 5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

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

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

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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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

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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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

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

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 28 号楼 19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 28 号楼 19 层

邮政编码:100035

法定代表人:陈牧原

成立日期:2005 年 12 月 20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160 号

组织形式: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2、基金托管人

名称: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鸿宁路 1788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延安路 368 号

邮政编码:310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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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沈仁康

成立时间: 1993 年 4 月 16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13〕1519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21,268,696,778 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

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债、央行票据、地

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公开发行的次级债、政府支持机构债券、

政府支持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

交易可转换债券的纯债部分)、可交换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货币市

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

证监会相关规定)。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不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或增发新股,也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上买入股

票等权益类金融工具,因可转换债券与可交换债券转股所形成的股票等资产,本

基金应在其可交易之日起的 10 个交易日内卖出。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可转换债券(含可

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券的纯债部分)和可交换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

产的 80%。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比例。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

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可转换债券(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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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可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券的纯债部分)和可交换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

资产的 80%;

2)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但本基金投资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券的纯债部分)和可交换债券

部分不受此条款限制;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

的 10%;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债券和资产支

持证券。基金持有债券和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

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

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1)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2)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投资;

1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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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持一致;

1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 2)、9)、12)、13)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

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

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3)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

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

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4)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

关联投资限制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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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有关于基金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与本机构有重大利害关系

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清单, 加盖公章并书面提交。基金管理人有

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

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

管人确认后,新的关联交易名单开始生效。基金托管人仅按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基

金关联方名单为限,进行监督。 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监督流程,

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关联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

任。

(5)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

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管

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

对手的名单,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

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电话或书面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管

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 并在更

新后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电话或书面回函确认,新名单自

基金托管人确认当日生效。 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

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但不

承担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

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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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需按交易对手名单

中约定的该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

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有利于信用风险控制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与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经提醒后仍未改正时

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3)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核心交易对手为浙商银行、中国工商

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调整核心交易对手名单。基金管理

人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在与核心交易对手以外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

时,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上

述监督流程,则对于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行的

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本基金核心存款银行名单为浙商银

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本基

金投资除核心存款银行以外的银行存款出现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而造成的损

失时,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过程中遵循上述监督流程,则对于由于存款银行信

用风险引起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

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对于核心存款银行名单进行调整。

(7)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的监督

1)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在投资中期票据前,基金管理人须根据法律、法

规、监管部门的规定,制定严格的关于投资中期票据的风险控制制度和流动性风

险处置预案,并书面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依据上述文件对基金管理人

投资中期票据的额度和比例进行监督。

2)如未来有关监管部门发布的法律法规对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另有

规定的,从其约定。

3)基金托管人有权监督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基金投资中期票据时的法律法规

遵守情况,有关制度、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的完善情况,有关额度、

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违反法律法规和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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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合同以及本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纠正。基金管理人

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应按相关托管协议要求

向基金托管人及时发出回函,并及时改正。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所通知事项进

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如果基金管理人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8)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

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

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

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

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

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

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9)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

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不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10)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无正

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

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

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11)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

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基金托管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侧袋机制启用、

特定资产处置和信息披露等方面进行复核和监督。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具体规则

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执行。

2、根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就基

金托管人是否及时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是否擅自动用基金资产、是否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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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时将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收益划入分红派息账户等事项, 对基金托管人进行

监督和核查。

(1)基金管理人定期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进行核查。基金管理人

发现基金托管人未对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 擅自挪用基金资产、因基金托管人

的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灭失、减损或处于危险状态的,基金管理人应立即以书面的

方式要求基金托管人予以纠正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

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2)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的行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

议或有关基金法规的规定,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

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

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3)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对方依照本协议对基金业务

执行监督、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

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

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

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

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监督方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监督

方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托管人应依法安全、完整地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

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2)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

账户,对所托管的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他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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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对于因基金投资、基金申(认)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如基金托

管人无法从公开信息或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书面资料中获取到账日期信息的,应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

没有到达托管人处的,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

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必要协助。

2、募集资金的验证

(1)认购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将认购资金划入基

金管理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基金募集专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

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

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

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的基金

银行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同时在规定时间内, 由基金管理人聘请符合《证券法》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

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

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必要协助。

3、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开设基金托管专户,保管基金的银行存款,并

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该基金托管专户是指基金托管

人代表所托管的基金进行结算的专用账户。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

承担。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专户进行。

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制作、保管和使用。托管账户预留印

鉴为基金托管人的托管业务专用章 1 枚以及人名章 1 枚。托管账户的管理需遵

循法律法规和浙商银行《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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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基金证券账户和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本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

不得使用本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

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基金托管人应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

助。结算备付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的,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除非法规另有规定,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

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市场登记结

算机构的有关规定,在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债券托管账户,持有人账

户和资金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共同

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6、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的规定,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办理。

7、基金资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证实书等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

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或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

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证实书等的购买

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托管人对托管人以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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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责任。

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证实书等在基

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8、与基金资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托

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

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如上述合同只有一份正本先由基金管理人

取得,则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或双方同意的其他方式

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保

管。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15年,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由于基金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

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

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基金管

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

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2、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的价值。

(2)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3)估值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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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①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

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及证券发行

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

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

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②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

种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

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③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

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减去债券收盘价或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

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

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

全价减去债券收盘价或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④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

投资者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

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

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

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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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5)基金投资同业存单,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净价估值;选

定的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6)本基金可以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按照上述公允价值确定原则提供的估值

价格数据。

7)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

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4)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资产支持证券、 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

资产及负债。

(5)估值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

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

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

公布。

(6)估值错误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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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

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①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

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

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

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

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

正。

②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

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③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

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

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

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

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

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④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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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⑴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

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②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

行评估;

③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

正和赔偿损失;

④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

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①基金估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

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②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资产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资产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③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7)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8)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

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

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9)特殊情形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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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7)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或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及存款银行等第三方机构

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非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

管人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

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

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3、基金账册的建账和对账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一记

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相

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若双方对

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

查明原因并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不符,

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

账册为准。

4、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

制,应于每月终了后5日内完成。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对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每年至少

更新一次并登载在规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中期报告并公告;

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年度报告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对报表盖章后,以传真方式或双方商定的

其他方式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5日内进行复核,并将

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

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5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

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中期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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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30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

管人在收到后45日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复

核过程中,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

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 若双方无法达成

一致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 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向基金管理人提供

加盖公章或者出具加盖资产托管业务业务章的复核意见书。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管理人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基

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6月30日、12月31日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

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

保管,基金管理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管方式可以

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15年,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基金托管人编制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每年6月30日、

12月31日的基金持有人名册送交基金托管人,文件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

式并且保证其的真实、准确、完整。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 不得将持有人名册

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

(六)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除经

友好协商可以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

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

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

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七)托管协议的变更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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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相关各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因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其他事由造成本基金更换基

金托管人;

(3)因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其他事由造成本基金更换基

金管理人;

(4)发生《基金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

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

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 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

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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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6)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8)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

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进行公告。

(9)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对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主要由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提供。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资料发送

1、注册登记人保留持有人名册上列明的所有持有人的基金交易记录,持有

人可通过本公司提供的网站、微信、APP等查询方式,快速获取交易信息;

2、基金管理人根据持有人账单订制情况向账单期内发生交易或账单期末仍

持有本公司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电子邮件、微信、APP等形式定期或不

定期发送对账单,但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公司未详实填写电子邮箱或未通过

微信绑定个人基金账户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发送的除外;

3、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二)直销电子(网上交易、微信、APP)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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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管理人已开通个人投资者直销电子交易业务。个人投资者通过基金管

理人网站、微信及APP可以办理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分红方式修改、账户资

料修改、交易密码修改、交易明细查询和账户资料查询等各类业务。

(三)红利再投资

本基金收益分配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选择将所获红利再投资于本基金,

登记机构将其所获红利按分红权益再投资日(具体以届时的分红公告为准)的基

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免收申购费用。

(四)定期定额投资

本基金管理人为基金投资人提供普通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和网上直销智能定

投服务,投资人可以通过固定的渠道,定期定额申购基金份额。定期定额投资计

划的有关规则另行公告。

(五)在线客服

基金管理人利用自己的网站为基金投资人提供在线交流咨询与留言服务。

(六)信息定制服务

本基金管理人通过手机短信、 Email、微信、 APP等方式为定制客户提供信息

服务,内容包括:交易确认、基金净值、最新产品及公司公告、生日祝福等信息。

(七)资讯服务

投资人如果想了解申购与赎回的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与服务

等信息,可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或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

1、客户服务中心

电话热线:4007008880(免长途费),010-58573300

传真:010-58573737

2、公司网站

公司网址:www.hsfund.com

网上交易:https://trade.hsfund.com

电子信箱:services@hsfund.com

3、电子数据服务

微信公众号、APP客户端:华商基金

(八)客户投诉和建议受理服务

华商转债精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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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客户服务电话热线、在线客服、书信、电

子邮件、传真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或提出建议。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公布后,置备于基金管理人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三、备查文件

(一) 中国证监会注册华商转债精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文件。

(二) 《华商转债精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 《华商转债精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 法律意见书。

(五)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 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