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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华宝中证医疗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2020-09-10 10:49:24

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已于 2020 年 9 月 9 日在《证券时报》、华宝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官网(http://www.fsfund.com)和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http://eid.csrc.gov.cn/fund)发布了《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

方式召开华宝中证医疗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为

了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顺利召开,现发布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华宝中证医

疗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一、会议基本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华宝中证医疗指数分级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华宝中证医疗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

基金”,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包括华宝医疗份额,基金代码 162412,场内简称“医

疗分级”;华宝医疗 A 份额,基金代码 150261,场内简称“医疗 A”;华宝医疗 B

份额,基金代码 150262,场内简称“医疗 B”)的基金管理人华宝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本基

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审议本基金转型方案等相关

事宜,将本基金转型为“华宝中证医疗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并对《华宝中证医

疗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进行修订。会议

具体安排如下: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2、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2020 年 10 月 9 日起,至 2020 年 10 月 18 日 17:

00 止(投票表决时间以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的时间为准)

3、会议通讯表决票的寄达地点

收件人: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58

邮政编码:200120

联系人:唐棠

联系电话:400-700-5588, 400-820-5050,021-38924558

传真:021-38505777-985

通过专人送交、邮寄送达的,请在信封背面注明:“华宝中证医疗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按上述传真号码以

传真方式发送至基金管理人。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会议审议的事项为《关于华宝中证医疗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及基

金合同修改有关事项的议案》(见附件一)。

上述议案的内容说明见《关于华宝中证医疗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及基

金合同修改有关事项议案的说明》(见附件二)。

三、权益登记日

本次会议的权益登记日为 2020 年 9 月 30 日,即该日下午交易时间结束后,

在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含华宝医疗份额、华宝医疗

A 份额和华宝医疗 B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均享有本次会议

的表决权。

四、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

(一)本次会议表决票见附件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登陆基金管理人网

站(www.fsfund.com)下载或从报纸上剪裁、复印表决票。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正反

面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或基金管理人

认可的其他印章,下同),并提供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

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

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机构公章(如有)

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如无公章),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有效身份证件、

护照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

件,以及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

证明复印件和证券账户卡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

的复印件;

3、个人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受托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

供个人投资者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详见附件

四)。如受托人为个人,还需提供受托人的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受托人为

机构,还需提供受托人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

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4、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受托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

供机构投资者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

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以及填妥的授

权委托书原件(详见附件四)。如受托人为个人,还需提供受托人的身份证件正

反面复印件;如受托人为机构,还需提供受托人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

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

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受托人在表决票

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

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和证券账户卡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

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和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详见附件四)。如受托人为个

人,还需提供受托人的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受托人为机构,还需提供受托

人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

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5、以上各项及本公告正文全文中的公章、批文、开户证明及登记证书,以

基金管理人的认可为准。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受托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自

2020 年 10 月 9 日起,至 2020 年 10 月 18 日 17:00 以前(投票表决时间以基金

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通过专人送交、邮寄送达至以下地址或按以下传真

号码以传真的方式送达至下述收件人:

收件人: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58

邮政编码:200120

联系人:唐棠

联系电话:400-700-5588, 400-820-5050,021-38924558

传真:021-38505777-985

(四) 投 资 者 如 有 任 何 疑 问 , 可 致 电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400-700-5588、400-820-5050 或 021-38924558 咨询。

五、计票

1、本次会议的计票方式为:由本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

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在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2、华宝医疗份额、华宝医疗 A 份额、华宝医疗 B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每一基金份额在其对应份额级别内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3、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会议通知规定,且在截止时

间之前送达基金管理人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

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会议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2)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但其他各

项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

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会议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3)如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

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受托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截止时间

之前送达基金管理人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会议表决

的基金份额总数。

(4)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

为同一表决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1)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

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2)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做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计入

弃权表决票;

3)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邮寄的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的时间为准,传真的以基金管理人传真接收到的时间为准。

(5)授权效力确定规则

1)如果同一基金份额多次以有效书面方式授权的,以最后一次书面授权为

准。不能确定最后一次书面授权的,如最后时间收到的授权委托有多次,以表示

具体表决意见的书面授权为准;最后时间收到的多次书面授权均为表示具体表决

意见的,若授权表示一致,以一致的授权表示为准;若授权表示不一致,视为委

托人授权受托人选择其中一种授权表示行使表决权;

2)如委托人未在授权委托表示中明确其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

人按照受托人的意志行使表决权;如委托人在授权委托表示中表达多种表决意见

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选择其中一种授权表示行使表决权;

3)如委托人既进行委托授权,又送达了有效表决票,则以有效表决票为准。

六、决议生效条件

1、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华宝医疗份额、华宝医疗 A 份额和华宝医疗 B 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各自

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为有效召开。

2、《关于华宝中证医疗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及基金合同修改有关事项

的议案》应当由提交有效表决票的华宝医疗份额、华宝医疗 A 份额和华宝医疗 B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各自所持华宝医疗份额、华宝医疗 A 份额和华

宝医疗 B 份额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

3、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基金管理

人应当自决议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七、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根据《基金法》及《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会议需要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

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华宝医疗份额、华宝医

疗 A 份额和华宝医疗 B 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各自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

分之一)方可举行。如果本次会议不符合前述要求而不能够成功召开,根据《基

金法》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可在本次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同一议案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

华宝医疗份额、华宝医疗 A 份额和华宝医疗 B 份额权益登记日各自基金份额的持

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出面意见。重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时,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期间基金份额持

有人作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但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重

新作出授权,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详细说明见届时发布的重新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八、本次会议相关机构

1、召集人: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58 楼

联系人:唐棠

联系电话:021-38505985

传真:021-38505777-985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5588、400-820-5050、021-38924558

网址:www.fsfund.com

2、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客户服务电话:95566

网址:www.boc.cn

3、公证机构:上海市东方公证处

联系地址:上海市凤阳路 660 号

联系人:林奇

联系电话:021-62154848

邮政编码:200041

4、见证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九、重要提示

1、如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能成功召开或者未能通过本次会议审议的

议案,基金管理人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

业务的指导意见》的要求完成分级基金整改,取消分级运作机制,将华宝医疗 A

份额和华宝医疗 B 份额按照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折算为华宝医疗份额。届时,基

金管理人将相应变更产品名称、修改基金合同并就取消分级运作和转型安排进

行公告。敬请投资者合理安排投资计划。

2、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提前寄出

表决票。

3、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华宝医疗 A 份额和华宝医疗 B 份额自

2020 年 10 月 19 日(计票日)开市起停牌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公告

日 10:30(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公告发布日为非交易日,则发布日

后首个交易日开市时复牌)。

4、本次会议有关公告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查阅,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

可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 400-700-5588(免长途话费)、400-820-5050

(免长途话费)或 021-38924558 咨询。

5、基金管理人将在发布本公告后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就本次会议相关情况做必要说明,请予以留意。

6、如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能成功召开或者未能通过本次会议审议的

议案,根据《基金法》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可能会重新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7、本公告的有关内容由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0 年 9 月 10 日

附件一:《关于华宝中证医疗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及基金合同修改有关事

项的议案》

附件二:《关于华宝中证医疗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及基金合同修改有关事

项议案的说明》

附件三:华宝中证医疗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附件四:授权委托书(样本)

附件一:《关于华宝中证医疗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及基金合同修改有关事

项的议案》

华宝中证医疗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据市场环境变化,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华宝

中证医疗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有关规定,

经本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提议将本基金转

型为华宝中证医疗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并相应修改《基金合同》。基于此次本基

金由分级基金转为普通指数基金事宜,按照现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

会的有关规定对《基金合同》进行修订,修订内容包括删去基金份额的分级与净

值计算规则、场内份额配对转换、份额折算、上市交易等基金份额分级运作机制

及上市交易相关条款,变更基金名称,修改基金的投资、基金资产估值、基金费

用与税收、基金的收益与分配以及其他部分条款。具体转型方案请见附件二《关

于华宝中证医疗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及基金合同修改有关事项议案的说

明》。

为实施本基金转型方案,提议授权基金管理人办理本次基金转型及《基金合

同》修改的有关具体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根据《关于华宝中证医疗指数分级证券

投资基金转型及基金合同修改有关事项议案的说明》对《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

进行修改和补充,并在实施转型前披露修改后的基金法律文件;提议授权基金管

理人在转型实施前,制订有关基金转型正式实施的日期、转型实施前的申购赎回

安排、份额转换安排等事项的转型实施安排并提前公告。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0 年 9 月 9 日

附件二:《关于华宝中证医疗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及基金合同修改有关

事项议案的说明》

华宝中证医疗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于 2015 年 5

月 21 日成立并正式运作。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华

宝中证医疗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

有关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协商一致,提议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本基金转型及《基

金合同》修改事宜,将本基金转型为“华宝中证医疗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并对

《基金合同》进行修订。

《关于华宝中证医疗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及基金合同修改有关事项

的议案》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华宝医疗份额、华宝医疗 A 份额和华宝医疗 B 份额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各自所持华宝医疗份额、华宝医疗 A 份额和华宝医疗

B 份额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故《关于华宝中证

医疗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及基金合同修改有关事项的议案》存在无法获得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可能。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中国证监会对本次会议表决通过的事项的

备案,均不表明其对本次转型方案或本基金、华宝中证医疗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

投资价值、市场前景或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一、基金转型方案要点

(一)更名

基金名称由“华宝中证医疗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名为“华宝中证医疗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华宝中证医疗指数基金”)。

(二)不再设置基金份额的分级、折算、配对转换与上市交易等机制

华宝中证医疗指数基金拟由本基金转型而来,转型后由分级基金转为普通指

数基金,因而不再设置基金份额的分级、折算、配对转换与上市交易等机制,删

去相关内容,包括基金份额的分级与净值计算规则、场内份额的配对转换、基金

份额折算、基金的上市交易等章节以及其他相关条款。

(三)转型选择期的相关安排

本次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本基金将安排不少于 20 个交易日的选择期(具

体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为准)。选择期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选择

卖出华宝医疗 A 份额、华宝医疗 B 份额或者赎回华宝医疗份额。对于在选择期内

未作出选择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其持有的华宝医疗份额、华宝医疗 A 份额和华宝

医疗 B 份额将最终转换为华宝中证医疗指数基金基金份额。具体安排详见基金管

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在选择期期间选择赎回的,仍适用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和赎回费计入基金财产

的比例。

由于本基金在选择期期间需应对赎回等情况,基金份额持有人同意在选择期

豁免《基金合同》中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限制等条款。基金管理人提请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授权基金管理人据此落实相关事项,并授权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

况做相应调整,以及根据实际情况可暂停申购、赎回、转入、转出、配对转换或

调整赎回方式等。具体安排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四)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本基金的华宝医疗 A 份额、华宝医疗 B 份额终

止上市交易

本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

华宝医疗 A 份额以及华宝医疗 B 份额终止上市交易。本基金转型后,华宝医疗 A

份额以及华宝医疗 B 份额全部转换为非上市的华宝中证医疗指数基金基金份额,

不再进行上市交易。

(五)基金份额的转换

本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对华宝医疗份额、华宝

医疗 A 份额、华宝医疗 B 份额进行份额的转换。华宝医疗份额的场外份额将转换

为华宝中证医疗指数基金的场外份额,华宝医疗 A 份额、华宝医疗 B 份额将在终

止分级运作后以份额折算基准日华宝医疗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按照各自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折算成华宝中证医疗指数基金的场内份额,华宝医疗份额的

场内份额转换为华宝中证医疗指数基金的场内份额。转换完成后,基金份额持有

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数将按照转换规则相应增加或减少。

华宝医疗 A 份额和华宝医疗 B 份额的份额折算计算公式:

华宝医疗 A 份额(或华宝医疗 B 份额)的折算比率=份额折算基准日华宝医

疗 A 份额(或华宝医疗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份额折算基准日华宝医疗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华宝医疗 A 份额(或华宝医疗 B 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折算后华宝中

证医疗指数的场内份额数=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折算前华宝医疗 A 份额(或华

宝医疗 B 份额)的份额数×华宝医疗 A 份额(或华宝医疗 B 份额)的折算比率

华宝医疗份额、华宝医疗 A 份额、华宝医疗 B 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转

型后华宝中证医疗指数基金的基金份额数的具体计算和基金份额转换的具体安

排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

(六)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章节中增加进行融资和转融通的相关内

容,删除投资权证的相关内容并作其他修改。

1、修改前,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

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和其他经中国

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资产支持证券、权证、股指期

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

会相关规定)。”

修改后,华宝中证医疗指数基金的投资范围为:“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标

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其他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

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上市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

的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

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可转

换债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

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以

及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

定。

本基金可以参与融资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2、根据投资范围的变化补充融资和转融通的投资策略,删除权证的投资策

略,具体如下:

增加了:“7、转融通投资策略

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在加强风险防范并遵守审慎原则的前提下,本基金

可根据投资管理的需要,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本基金将在分析市场环境、

投资者类型与结构、基金历史申赎情况、出借证券流动性情况等因素的基础上,

合理确定出借证券的范围、期限和比例。

8、融资投资策略

参与融资业务时,本基金将力争利用融资的杠杆作用,降低因申购造成的基

金仓位较低带来的跟踪误差,达到有效跟踪标的指数的目的。”

删除了:“本基金在权证投资中将对权证标的证券的基本面进行研究,结合

期权定价模型和我国证券市场的交易制度估计权证价值,主要考虑运用的策略包

括:杠杆策略、价值挖掘策略、获利保护策略、价差策略、双向权证策略、卖空

有保护的认购权证策略、买入保护性的认沽权证策略等。”

3、根据投资范围的变化补充融资和转融通投资限制,删除权证的投资限制,

具体如下:

增加了:“(12)本基金参与融资,每个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融资买入

股票与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13)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1)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其中出

借期限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出借证券纳入《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所述流动性

受限证券的范围;

2)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单只证券不得超过基金持有该证券总量的

50%;

3)最近 6 个月内日均基金资产净值不得低于 2 亿元;

4)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0 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权平

均计算;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第(13)项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出借业务;”

删除了:“(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七)风险收益特征的变更

由于不再设置基金份额的分级,删除了风险收益特征中分级份额的内容。修

改前,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为:“本基金为股票型指数基金,具有较高预期风

险、较高预期收益的特征,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均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

基金和混合型基金。从本基金所分离的两类基金份额来看,华宝医疗 A 份额具

有较低风险、收益相对稳定的特征;华宝医疗 B 份额具有较高风险、较高预期

收益的特征。”

修改后,华宝中证医疗指数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为:“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

其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水平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及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具有与标的指数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八)转型后的基金估值方法

华宝中证医疗指数基金的估值方法,具体如下: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

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

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

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

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4)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

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及流通受限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

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对于

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

整,确认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则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

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

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

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

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

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

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存款的估值方法

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确认利

息收入。

5、投资证券衍生品的估值方法

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6、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7、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协会的相关

规定进行估值。

8、本基金可以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按照上述公允价值确定原则提供的估值

价格数据。

9、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10、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11、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九)转型后基金的费用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华宝中证医疗指数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0%年费率计

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5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

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不可抗力致使

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

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华宝中证医疗指数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的年费率

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

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不可抗力致使

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

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3、标的指数使用相关费用

华宝中证医疗指数基金按照基金管理人与标的指数许可方所签订的指数许

可使用协议的约定计提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具体如下:

指数许可使用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0.02%的年费率计提。指数许可

使用基点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按季支付。计算方法如下:

H=E×0.02%÷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季度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按实际计提金额收取,不设下

限。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所在季度的下一个季度起,指数许可使用费的收取下限

为每季度 5 万元。指数许可使用费将按照上述指数许可协议的约定进行支付。

如果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约定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计算方法、费率和支付

方式等发生调整,本条款将相应变更,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

理人应及时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规定媒介进行公告。”

4、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申购费率

华宝中证医疗指数基金采取前端收费模式收取基金申购费用。投资者可以多

次申购华宝中证医疗指数基金,申购费率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华宝中证医

疗指数基金的场外申购费率表如下,场内申购费率由场内销售机构参照场外申购

费率执行。

申购金额(元) 申购费率

小于 100 万 1.00%

大于等于 100 万,小于 200 万 0.60%

200 万(含)以上 每笔 1000 元

申购费用由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华宝中证医疗指数的市

场推广、销售、登记费等各项费用。

(2)赎回费率

华宝中证医疗指数基金的场外赎回费率表如下,场内赎回费率由场内销售机

构参照场外赎回费率执行。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少于 7 日 1.5%

大于等于 7 日,少于 6 个月 0.50%

大于等于 6 个月 0

注:①此处一月按 30 日计算

②华宝中证医疗指数基金转型前华宝中证医疗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将计入其持有华宝中证医疗指数的基金份额的

持有期限。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

金份额时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

产,对于持有期大于等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将赎回费总额的 25%计入基

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结算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十)转型后基金的收益分配原则

华宝中证医疗指数基金的收益分配原则,具体如下: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可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登记在登记结算

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的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

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

现金分红;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如投资人在不同销售机构选择的

分红方式不同,登记机构将以投资人最后一次选择的分红方式为准。登记在证券

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的基金份额,参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具体权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参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一)其他修改

除上述主要内容的调整需要修改《基金合同》以外,考虑到自《基金合同》

生效以来,《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配套准则等法

律法规陆续颁布和实施,基金管理人需要根据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要求及变更后

的华宝中证医疗指数的产品特征修订基金合同的相关内容。

(十二)《华宝中证医疗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生效

为实施本基金转型方案,提议授权基金管理人办理本次基金转型及《基金合

同》修改的有关具体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根据《关于华宝中证医疗指数分级证券

投资基金转型及基金合同修改有关事项议案的说明》对《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

进行修改和补充,并在实施转型前披露修改后的基金法律文件;提议授权基金管

理人在转型实施前,制订有关基金转型正式实施的日期、转型实施前的申购赎回

安排、份额转换安排等事项的转型实施安排并提前公告。

《华宝中证医疗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

方公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自基金转型实施日起生效,《基金

合同》自同一日起失效。

二、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转型及《基金合同》修改相关情况的说明

(一)历史沿革

本基金经 2015 年 4 月 8 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596 号文准予募集,

基金管理人为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基金合同》于 2015 年 5 月 21 日起正式生效。

(二)基金转型法律方面的可行性

本基金由分级基金转型为普通指数基金,删去《基金合同》中基金份额的分

级与净值计算规则、场内份额配对转换、份额折算、上市交易等基金份额分级及

上市交易相关条款,变更基金名称,修改基金的投资、基金资产估值、基金费用

与税收、基金的收益与分配以及其他部分条款。本次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事宜

符合《基金合同》第十二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规定,根据《基金合同》

第二十四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的规定,“变更基金

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且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按特殊决议处理,须经参加大会的华宝医疗份额持有人、华宝医疗 A 份额持有

人、华宝医疗 B 份额持有人或其各自代理人在各自份额类别内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生效。因此,本次基金转型相应修改《基金合

同》不存在法律方面的障碍。

(三)基金转型运作方面的可行性

为实现基金转型的平稳过渡,本基金管理人已就基金变更有关的会计处理、

登记、系统准备方面进行了深入研究,经与基金托管人的沟通和协作,做好了基

金转型的相关准备。本次基金转型不存在技术方面的障碍。

(四)基金管理人修订合同的可行性

基金管理人将严格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以及法律法规的规定修订

《基金合同》。

三、基金转型的主要风险及预备措施

(一)基金持有人大会不能成功召开的风险

根据《基金法》及《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基金持有人大会需要参加大会

的华宝医疗份额持有人、华宝医疗 A 份额持有人、华宝医疗 B 份额持有人或其各

自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各自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

之一)方可举行。为防范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符合上述要求而不能成功召

开,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各种渠道联系基金份额持有人,积极邀请基金份额持有人

自行或委托他人进行投票。

如有必要,基金管理人将推迟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

如在投票表决截止日后,因不符合上述条件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确实未

能成功召开,那么根据《基金法》和《基金合同》,基金管理人可在本次公告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本次大会议案二次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转型方案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否决的风险

为防范《基金合同》的修订方案被持有人大会否决的风险,基金管理人将提

前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征询意见。如有必要,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意

见,对《基金合同》的修订方案进行适当的调整,并重新公告。基金管理人可以

在必要的情况下,推迟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如确实未能通过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根据《基金

法》及《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可能会再次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三)基金转型后遭遇大规模赎回的流动性风险

为应对基金转型可能引发的大规模赎回,本基金会尽可能提前做好流动性安

排,保持投资组合的流动性以应对可能的赎回,降低净值波动率。

(四)预防及控制基金转型过程中的操作及市场风险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对于基金转型过程中可能发生的较大规模的申

购赎回或市场风险对基金净值造成大幅波动,基金管理人将根据申购赎回情况及

时对可能存在的市场投资风险进行有效评估,科学有效地控制基金的市场风险。

四、基金管理人联系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若对本方案的内容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通过以下方式联系

基金管理人:

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5588、400-820-5050、021-38924558

网站:www.fsfund.com

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0 年 9 月 9 日

附件三:

华宝中证医疗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表决票

基金份额持有人姓名或名称:

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营业执照号):

基金账户号/证券账号:

审议事项: 同意 反对 弃权

关于华宝中证医疗指数分级证券投资

基金转型及基金合同修改有关事项的

议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人)签名或盖章:

2020年 月 日

说明: 1、请以打“√”方式在审议事项后注明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必须选择一种且只能选

择一种表决意见。表决意见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所填基金账户号/证券账号所持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

意见。2、“基金账户号”指持有本基金场外华宝医疗份额的基金账户号,“证券账号”指持有本基

金场内华宝医疗份额、华宝医疗A份额和华宝医疗B份额的证券账号。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

此类账户且需要按照不同账户持有基金份额分别行使表决权的,应当填写基金账户号/证券账号,其

他情况可不必填写。此处空白、多填、错填、无法识别等情况的,将被默认为代表此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本基金所有份额。3、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但其他各项符合会议

通知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4、签名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表决票计为无效表决票。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登陆基金管理人网站下载(www.fsfund.com)或从报纸上

剪裁、复印本表决票。

附件四:

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 先生/女士/ 机构代表本人/本机构参加投票截止日

为 2020 年 10 月 18 日的以通讯方式召开的华宝中证医疗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代为全权行使对所有议案的表决权。表决意见以受托人

的表决意见为准。若华宝中证医疗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重新召开审议相同议案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本授权继续有效。

委托人姓名/名称(签字/盖章):

委托人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营业执照号):

基金账户号/证券账号:

受托人姓名/名称(签字/盖章):

受托人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营业执照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附注:(1)本授权委托书中“委托人证件号码”,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开立基金账户/证券账户时所使用

的证件号码或其现行有效的更新。(2)此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或内容自制在填写完整并签

字盖章后均为有效。(3)“基金账户号”指持有本基金场外华宝医疗份额的基金账户号,“证券账号”指

持有本基金场内华宝医疗份额、华宝医疗 A 份额和华宝医疗 B 份额的证券账号。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

多个此类账户且需要按照不同账户持有基金份额分别行使表决权的,应当填写基金账户号/证券账号,其他

情况可不必填写。此处空白、多填、错填、无法识别等情况的,将被默认为代表此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本基金所有份额。(4)受托人的表决意见代表委托人本基金账户/证券账户下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意见。

附件:

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华宝中证医疗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草案)

基金管理人: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零年九月

目 录

第一部分 前言...............................................................................................................................1

第二部分 释义.................................................................................................................................3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9

第四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和存续.............................................................................................10

第五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12

第六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22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29

第八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37

第九部分 基金的托管.................................................................................................................40

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41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投资.............................................................................................................43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财产.............................................................................................................50

第十三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51

第十四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57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60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62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63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70

第十九部分 违约责任.................................................................................................................72

第二十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73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74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事项.............................................................................................................75

1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

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

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

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

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

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

资者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华宝中证医疗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由华宝中证医疗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转型而来,华宝中证医疗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由华宝兴业中证医疗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更名而来。华宝兴业中证医疗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

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华宝中证医疗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为本基金的变更注

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

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

或者保证。

2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

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

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

金合同为准。

五、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3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华宝中证医疗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本基金由华宝中证

医疗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

2、基金管理人:指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华宝中证医疗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华宝中证医疗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华宝中证医疗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华宝中证医疗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及其更新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

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并经 2020 年 3 月 20 日中国证监会公布的《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

章的决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4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标的指数:指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并发布的中证医疗指数及其未来可

能发生的变更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

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

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

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2、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

的其他投资者的合称

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办理基金份额

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5

25、销售机构:指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以及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

销售业务的会员单位。其中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

的机构必须是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深

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26、场外: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外的销售机构进行基金份额申购

和赎回等业务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外申购、

场外赎回

27、场内: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利用交易

系统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也称为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28、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开放式基金账户和/或深圳证券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

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9、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华宝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或接受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

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30、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

系统。通过场外销售机构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31、证券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

系统。通过场内会员单位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32、开放式基金账户:指投资者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注册的开放式基金账户,用于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

33、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导致基金份额变动及结

6

余情况的账户

34、深圳证券账户:指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的

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即 A 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记录

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

35、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华宝中证医疗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

起始日,原《华宝中证医疗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同一日终止

36、基金转型实施日:指基金管理人公告的华宝中证医疗指数分级证券投资

基金转型为华宝中证医疗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实施日期

37、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8、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9、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0、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41、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42、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3、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4、《业务规则》:指《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和投资者共同遵守

45、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6、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7、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8、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7

49、系统内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内

不同销售机构之间或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50、跨系统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和

证券登记系统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51、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2、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53、元:指人民币元

54、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5、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6、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7、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8、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9、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

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

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60、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61、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

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

8

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

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62、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

63、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指基金以一定的费率通过证券交易所综合业务平

台向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出借证券,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到期归还

所借证券及相应权益补偿并支付费用的业务

9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华宝中证医疗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正常情况下,本基

金力争控制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

0.35%,年化跟踪误差不超过 4%。

五、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六、未来条件许可情况下的基金模式转换

本基金管理人已成立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华宝中证医疗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本基金是否采取 ETF 联接基金模式运作并

相应修改《基金合同》,如决定以 ETF 联接基金模式运作,则届时无须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但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提前公告。

七、标的指数

中证医疗指数

10

第四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

华宝中证医疗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由华宝中证医疗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

型而来。

华宝兴业中证医疗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 2015 年 4 月 8 日

《关于准予华宝兴业中证医疗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

[2015]596 号)准予募集,基金管理人为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

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华宝兴业中证医疗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从 2015 年 5 月 11 日起,至 2015

年 5 月 15 日止进行公开募集,募集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

续。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华宝兴业中证医疗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于 2015 年 5 月 21 日起正式生效。2017 年 12 月 27 日,基金管理人发布《华

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更名事宜的公告》,华宝兴业中证医疗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自 2017 年 12 月 30 日起变更基金名称为华宝中证医疗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华宝中证医疗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自 2020 年 X 月 X 日至 2020 年 X

月 X 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华宝中证医疗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及基金合同修改有关事项的议案》,同意华宝中证医疗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取消分级运作机制、由分级基金转为普通指数基金,修改基金

的投资、基金资产估值、基金费用与税收、基金的收益与分配等内容,基金名称

相应变更为“华宝中证医疗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并修订《华宝中证医疗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华宝中证医疗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华宝医疗份额、

华宝医疗 A 份额及华宝医疗 B 份额均转换为华宝中证医疗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授权,定于 202X 年 X 月 X 日正式实施基金转型,自基金转型

实施日起,《华宝中证医疗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失效且《华宝中证

医疗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时生效,华宝中证医疗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

金正式变更为华宝中证医疗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11

第五部分 基金的存续

一、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登记机构将进行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更名以及必要

信息的变更。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

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

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 个月内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12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可通过场外或场内两种方式对基金份额进

行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场外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基金销售机构将由基

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投资人需使用开放式基金账户办

理基金份额场外申购、赎回业务。

办理基金份额场内申购、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为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且经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

位。投资人需使用深圳证券账户,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场

内申购、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若

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通

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

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者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

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

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13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场外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者认购、申购、转托管时基

金份额登记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场内申购与赎回业务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等规则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

行。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者交付申购款项,申

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

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和销售机构等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

投资者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

14

款项。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

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

款顺延至上述情形消失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出。在发生巨额赎回或本基金合同载明

的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

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者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

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本基金登记机构可根据相关

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的确认及办理的时间和程序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

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

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

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等数量限制、投资者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限制、单个投资

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单个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本基金总规

15

模限额和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等。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6、对于场内申购、赎回及持有场内份额的数量限制等,深圳证券交易所和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有规定的,从其最新规定办理。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

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

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

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

明书。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中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

位为份。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及余额处理方式详见招募说明书。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

示。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

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及处理方式详见招募说明书。

4、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

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设定,具体

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

费。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

入基金财产。

6、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

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

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

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

介上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

16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

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各项

销售费率。

8、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

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9、办理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赎回业务应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

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

定,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并按照新规定执行,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

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8、指数编制单位或指数发布机构因异常情况使指数数据无法正常计算、计

算错误或发布异常时。

9、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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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额的比例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10、申购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

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时。

11、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7、8、11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

定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

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

资者。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

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对于场外赎回申请,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

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场外赎回时可

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出现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8

时,场内赎回申请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

业务规则办理。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

理并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场外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20%以上的赎回申请情形下,本基金

可以按照以下规则实施延期办理赎回申请:若发生巨额赎回,存在单个基金份额

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20%以上(“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情形,基金管

理人可以按照保护其他赎回申请人(“普通赎回申请人”)利益的原则,优先确认

普通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可接受赎回的范围内对普通赎回申请人的赎

回申请予以全部确认或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普通赎回申请人赎回申请总量

的比例确认;在普通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全部确认且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

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在仍可接受赎回申请的范围内对大额赎

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按比例确认。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

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19

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

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

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

确选择,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

最低份额的限制。

3、巨额赎回的场内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场内赎回申请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相应规则进行处理。

4、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5、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并在两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

公告。

2、暂停申购或赎回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最迟于重新

开放日依法公告。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

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

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20

者。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三、基金份额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根据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

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

照相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转托管费。

1、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

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

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2)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份额

场外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须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份额

场内赎回的会员单位(交易单元)时,须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2、跨系统转托管

(1)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

和证券登记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基金份额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办理。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投资者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21

十五、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六、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七、基金份额的质押或其他业务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

基金管理人可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22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58

法定代表人:孔祥清

设立日期: 2003 年 3 月 7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19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1.5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 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 021-38505888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检

23

查;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及转融

通出借业务;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

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申购、赎回、

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24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

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 但因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要求 ,或因审计、法律等外

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需要提供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25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刘连舸

成立时间:1983 年 10 月 31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26

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因监管机构、司

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要求,或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需要提供的情

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

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

了适当的措施;

27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8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9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

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

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0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或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

而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本基金管理人已成立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华宝中证医疗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可在履行适当程序后使本基金采取 ETF 联接基金

模式进行运作并相应修改《基金合同》;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调整有关申购、赎回、转换、

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7)在对基金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无实质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指数编制

单位变更、指数更名等事项)的前提下,变更标的指数或业绩比较基准;

(8)增加、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9)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

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

31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规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

32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

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

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

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会议

通知载明的形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系统。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

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

33

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

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

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若本人直接出具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

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

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

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本基金可采用

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也

可以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

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34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

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监督员及公证机关均认为有充分的

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

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

35

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36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

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

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

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37

第九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一)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

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

金管理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

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

38

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

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

费用由基金资产承担;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

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

金托管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

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

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临时基金托管人或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

费用由基金资产承担。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

总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9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规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三、新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管理业务,或新基金托管人或

临时基金托管人接收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托管人

应继续履行相关职责,并保证不做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的行为。

原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在继续履行相关职责期间,仍有权按照本基金合同的

规定收取基金管理费或基金托管费。

四、本部分关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更换条件和程序的约定,凡是直接

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相应内容进行修改和调

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40

第十部分 基金的托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

托管协议。

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

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

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41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一、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

包括投资者开放式基金账户和/或深圳证券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二、基金登记业务办理机构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

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

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登记、

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

利和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基金登记机构的权利

基金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1、取得登记费;

2、建立和管理投资者开放式基金账户和/或深圳证券账户;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依照有

关规定于开始实施前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四、基金登记机构的义务

基金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

务;

3、妥善保存登记数据,并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身份信息及基金份额明

细等数据备份至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其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

少于二十年;

42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

投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5、按《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者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提供

其他必要的服务;

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43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正常情况下,本基

金力争控制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

0.35%,年化跟踪误差不超过 4%。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其他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上市的股票)、债券(包

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

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政府支持

债券、地方政府债、可转换债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资产支

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货

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以及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需符

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可以参与融资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 9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保持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采用组合复制策略及适当的替代性策略以更好的跟踪标的指数,

实现基金投资目标。

1、组合复制策略

本基金主要采取完全复制法,即按照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构建基金的股

票投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对股票投资组合进行相应地

44

调整。

2、替代性策略

对于出现市场流动性不足、因法律法规原因个别成份股被限制投资等情况,

导致本基金无法获得足够数量的股票时,基金管理人将通过投资成份股、非成份

股、成份股个股衍生品等进行替代。

3、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债券投资的目的是在保证基金资产流动性的同时有效利用基金资产,

提高基金资产的投资收益。本基金债券投资组合将采用自上而下的投资策略,根

据宏观经济分析、资金面动向分析等判断未来利率变动走势,并利用债券定价技

术,进行个券选择。

4、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对宏观经济、资产池结构以及资产池资产所在行业景气变化等

因素的研究,综合运用久期管理、收益率曲线、个券选择和把握市场交易机会等

积极策略,在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控制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的前提

下,选择经风险调整后相对价值较高的品种进行投资,以期获得长期稳定收益。

5、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主要选择

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股指期货合约,以降低股票仓位调整的交易成本,提高投

资效率,从而更好地跟踪标的指数,实现投资目标。

6、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可转换债券兼具权益类证券与固定收益类证券的特性,具有抵御下行风险、

分享股票价格上涨收益的特点。可转换债券的选择结合其债性和股性特征,在对

公司基本面和转债条款深入研究的基础上进行估值分析,投资于公司基本面优

良、具有较高安全边际和良好流动性的可转换债券,获取稳健的投资回报。

7、转融通投资策略

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在加强风险防范并遵守审慎原则的前提下,本基金

可根据投资管理的需要,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本基金将在分析市场环境、

投资者类型与结构、基金历史申赎情况、出借证券流动性情况等因素的基础上,

合理确定出借证券的范围、期限和比例。

45

8、融资投资策略

参与融资业务时,本基金将力争利用融资的杠杆作用,降低因申购造成的基

金仓位较低带来的跟踪误差,达到有效跟踪标的指数的目的。

9、其他金融工具投资策略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于其他金融产品,基金管理人将根

据监管机构的规定及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制定与本基金相适应

的投资策略、比例限制、信息披露方式等。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 9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

购款等)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5)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7)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8)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9)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46

金资产净值的 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0)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1)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

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

式回购)等;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4)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

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2)本基金参与融资,每个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

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13)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其中出

借期限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出借证券纳入《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所述流动性

受限证券的范围;

2)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单只证券不得超过基金持有该证券总量的

50%;

3)最近 6 个月内日均基金资产净值不得低于 2 亿元;

4)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0 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权平

均计算;

(14)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47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投资;

(15)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

制。

除上述第(2)、(7)、(13)、(14)、(15)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

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

制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因

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第(13)项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出借业务。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48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机构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五、标的指数与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中证医疗指数。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证医疗指数收益率×95%+人民币银行活期存

款利率(税后)×5%。

中证医疗指数选取与医疗器械、医疗服务等与医疗行业相关代表性公司股票

作为指数样本股。采用自由流通调整市值加权,并根据成分股数量设置不同的权

重上限,以反映沪深两市医疗主题股票的整体走势。

如果指数编制单位变更或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发布或授权,或标的指数由

其他指数替代,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的重大变更等事项导致本基金管理人认为原

标的指数不宜继续作为业绩比较基准的组成部分,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投

资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

告。若变更标的指数对基金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无实质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指

数编制单位变更、指数更名等事项),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

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变更标的指数和业绩比较基准,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及时公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其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水平高于混合型基金、债

券型基金及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具有与标的指数相似的风险收

益特征。

七、未来条件许可情况下的基金模式转换

49

本基金管理人已成立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华宝中证医疗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本基金是否采取 ETF 联接基金模式运作并

相应修改《基金合同》,如决定以 ETF 联接基金模式运作,则届时无须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但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提前公告。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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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

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

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

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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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股指期货合约、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

计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

日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

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

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

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

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

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

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

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

溢价或折价。

(二)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

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

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三)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

件,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 0.25%以上的,应对

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52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

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

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

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

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4)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

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及流通受限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

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对于

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

整,确认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则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

53

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

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

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

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

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

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存款的估值方法

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确认利

息收入。

5、投资证券衍生品的估值方法

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6、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7、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协会的相关

规定进行估值。

8、本基金可以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按照上述公允价值确定原则提供的估值

价格数据。

9、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10、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11、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54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

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国家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

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

理人按约定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

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55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56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

业另有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

协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按约定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9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期货交易场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等发送

的数据错误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

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

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57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标的指数使用相关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账户开户费用和账户维护费;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5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

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不可抗力致使

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

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58

H=E×0.1%÷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

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不可抗力致使

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

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3、标的指数使用相关费用

本基金按照基金管理人与标的指数许可方所签订的指数许可使用协议的约

定计提标的指数使用相关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标的指数使用相关费用从基金

财产中列支。标的指数使用相关费用的费率、具体计算方法及支付方式见招募说

明书。

如果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约定的标的指数使用相关费用的计算方法、费率和支

付方式等发生调整,本基金将采用调整后的方法或费率计算标的指数使用相关费

用。基金管理人将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或其他公告中披露本基金最新适用的费率、

计算方法和支付方式等。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59

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

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60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可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登记在登记结算

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的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

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

现金分红;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如投资人在不同销售机构选择的

分红方式不同,登记机构将以投资人最后一次选择的分红方式为准。登记在证券

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的基金份额,参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具体权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参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据《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61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对

于场外份额,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

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

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对于场内基金份额,则

参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62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

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依据《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63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

披露的披露方式、披露内容、登载媒介、报备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

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

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信

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

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

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

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

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64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

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

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

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

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

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

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

(二)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

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

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65

(三)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四)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

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

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

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

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

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

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

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

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五)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并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66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

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

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

人变更;

8、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

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

三十;

10、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1、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

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2、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3、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4、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

生变更;

15、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6、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7、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8、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9、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0、本基金变更标的指数;

21、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67

22、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3、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六)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

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七)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

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若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季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

基金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

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

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若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

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

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

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

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若本基金参与融资交易,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

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参与融资情况,包括投资策略、

业务开展情况、损益情况、风险及其管理情况等。

若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期

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基金参与转融通

68

证券出借业务的交易情况,包括投资策略、业务开展情况、损益情况、风险及其

管理情况等,并就报告期内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发生的重大关联交易

事项做详细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 2 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规

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成

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

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

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

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

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

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

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

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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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

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

息:

1、不可抗力;

2、发生基金暂停估值的情形;

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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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

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自决议生效后依据《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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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

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72

第二十部分 违约责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等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

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

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损失的赔偿,仅限于直接

损失。但是发生下列情况的,当事人免责:

1、不可抗力;

2、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

造成的损失等。

二、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的前提下,《基金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非违约方当事人在职

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

损失进一步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

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三、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

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投资者损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

偿责任。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

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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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

如通过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均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其时

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

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并从其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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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经华宝中证医疗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自基金转型实施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华宝中证医疗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同一日起失效。

2、《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3、《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

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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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事项

《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协

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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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华宝中证医疗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签署页,无正文)

基金管理人: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订日: 年 月 日

签订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