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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盛成长价值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020-09-14 10:42:14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长盛成长价值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基金发起人: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九月

目 录

一、前 言................................................................................................................................... 0

二、释 义................................................................................................................................... 2

三、基金合同当事人 ...................................................................................................................... 5

四、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7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六、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18

七、基金的基本情况 .................................................................................................................... 20

八、基金的发行 ............................................................................................................................ 21

九、基金的成立 ............................................................................................................................ 22

十、基金的日常申购和赎回......................................................................................................... 23

十一、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30

十二、基金的托管 ........................................................................................................................ 31

十三、基金的销售与服务代理..................................................................................................... 32

十四、基金的登记注册................................................................................................................. 33

十五、基金资料的保管................................................................................................................. 34

十六、基金的投资管理................................................................................................................. 35

十七、基金的资产 ........................................................................................................................ 42

十八、基金资产估值 .................................................................................................................... 43

十九、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50

二十、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52

二十一、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54

二十二、基金的信息披露............................................................................................................. 55

二十三、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61

二十四、违约责任 ........................................................................................................................ 63

二十五、争议的处理 .................................................................................................................... 64

二十六、通知与送达 .................................................................................................................... 65

二十七、《基金合同》的效力....................................................................................................... 66

二十八、《基金合同》的修改和终止 ........................................................................................... 67

二十九、其他事项 ........................................................................................................................ 68

三十、基金合同摘要 .................................................................................................................... 69

一、前 言

(一)订立《长盛成长价值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长盛成长价值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或“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本基金合同当事

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长盛成长价值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或“本

基金”)的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1997年11月14日经国务院批准发布的《证

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2000年10月8日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及其

它有关规定。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

益。

(二)本基金由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依照《暂

行办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发起设立。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设立的批准,并不表明其对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

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三)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

及其它有关规定享有权利,同时须承担相应义务。

(四)本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本基金合同所发行的基金单位,即成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单位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

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

规定享受权利、承担义务。

(五)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

《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二、释 义

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本合同、《基金合同》:指《长盛成长价值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暂行办法》:指1997年11月14日经国务院批准发布并施行的《证券投

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试点办法》:指2000年10月8日由中国证监会发布并施行的《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

月1日起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元:指人民币元

基金或本基金:指依据本《基金合同》所设立的长盛成长价值证券投资基

招募说明书:指《长盛成长价值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长盛成长价值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及其更新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管理人:指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发起人:指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农业银行

基金销售代理人:指依据有关代理销售协议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和其他

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基金登记注册人:指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本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

个人投资者:指具有中国国籍的,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指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的企业法

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它组织

基金成立日:指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基金净销售额超过

人民币2亿元,且认购户数达到或超过100户的条件下,基金发起人可以依据

《试点办法》和实际发行情况停止发行,并宣告基金成立的日期

募集期:指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到基金成立日的时间段,最长不超过

3个月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T日:指日常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申请日

日常申购:指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提

出购买基金单位的请求。基金的日常申购从基金成立后不超过1个月开始办理

日常赎回:指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提

出卖出基金单位的请求。基金的日常赎回从基金成立后不超过1个月开始办理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差价、银行

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益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所购买的各类证券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

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单位净值的过程

公开说明书:指本基金成立后每六个月公告一次的有关基金简介、基金投

资组合公告、基金经营业绩、重要变更事项和其他按法律规定应披露事项的说

基金销售网点: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销售代理人的代销网点

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

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等媒体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

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

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

或交易的债券等

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

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

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

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三、基金合同当事人

(一)基金发起人:

名称: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富路航都大厦13C

法定代表人:王其华

成立时间:1999年3月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0号

组织形式: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0000万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管理人

名称: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富路航都大厦13C

法定代表人:王其华

成立时间:1999年3月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0号

组织形式: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0000万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三)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

地址:北京市复兴路甲23号

法定代表人:尚福林

成立时间:1979年2月(恢复)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发(1979)056号

组织形式:国有独资

注册资本:1338.65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本基金合同所发行的基金单位,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其持有基金单位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

持有人成为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并不以在本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

四、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发起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发起人的权利

(1)申请设立基金;

(2)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发起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公告招募说明书和发行公告;

(3)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它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4)基金不能成立时在法定的时间内退还所募集资金本息并承担发行费用;

(5)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自本基金成立之日起,依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运用本基金资

产;

(2)依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及其它有关规定,代表基金对被投

资的上市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3)依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

违反了本基金合同或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对基金资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造成

重大损失的,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必要时应采取措施保护基金

投资者的利益;

(4)选择、更换基金销售代理人,对基金销售代理人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

和处理;

(5)直接销售基金单位,获取认购(申购)费用;

(6)依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7)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基金单位的申购和赎回;

(8)依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得基金管理费收入;

(9)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自基金成立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

产;

(2)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资产;

(3)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单位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或委托其

它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4)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进行基金的登记注册或委托其它机构代理该项业

务;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资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资产相互独立,保证不同基金在资产运

作、财务管理等方面相互独立;

(6)除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外,不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资产;

(7)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按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单位资产净值;

(9)严格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0)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暂行

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

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1)依据《基金合同》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2)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

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3)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4)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15年以上;

(16)确保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发出;保证

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

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7)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

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19)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时,承担赔偿责任,采取适当合理的方

式向基金投资者进行赔偿,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因估值错误导致投资者的损失,属管理人责任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应代表基金向基金托管人

追偿;

(22)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本《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2)监督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监督基金管理人的基金注册及过户登记服务;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依法持有基金资产;

(2)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保管基金资产;

(3)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资产托管事宜;

(4)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资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以及不同

的基金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

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5)除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外,不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

(6)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7)以基金的名义设立证券账户、银行存款账户等基金资产账户,负责基

金投资于证券的清算交割,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并负责办理基金名下

的资金往来;

(8)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

露;

(9)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及单位基金资产净值;

(10)按规定出具基金业绩和基金托管情况的报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和中

国人民银行;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开放式基金单位的认购、申购和赎回等

事项符合基金合同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12)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管理人用以计算开放式基金单位认

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3)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投资和融资的条件符合基金合同等

法律文件的规定;

(14)在定期报告内出具基金托管人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

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5)按有关规定,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和记录等15年以上;

(16)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7)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

和赎回款项;

(18)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

告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0)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

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管理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应代表基金向基金管理人

追偿;

(22)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取得基金收益;

(2)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3)监督基金运作状况,获取基金业务及财务状况的资料;

(4)申购、赎回及其它对基金单位处分的权利,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取得

有效申请的款项或基金单位;

(5)因基金管理人、托管人、销售机构、登记注册机构的错误导致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害的情况下,要求赔偿的权利;

(6)参与基金清算后的剩余资产的分配;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每份基金单位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规定的费用;

(3)以其持有的基金份额为限承担基金亏损或者终止的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活动;

(5)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的授

权代表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二)召开事由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持有10%

以上(不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

基金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2)基金扩募或延长基金合同期限;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

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基金合同修改,但基金合同

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8)《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规定的

其它事项。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变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包括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下同)发生变

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变更;

(3)对基金合同的变更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4)对基金合同的变更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5)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它

情形。

(三)会议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由基金管理

人选择确定,在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

当自行召集并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3、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不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

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不含10%)以

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

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

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不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

金份额10%以上(不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四)通知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在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至少一种信息披露媒体公告会议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将至少载

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时间、地点、方式;

(2)会议审议事项、议事程序、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代理投票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6)其他注意事项。

2、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

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

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

(五)会议的召开方式

1、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

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4)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基金管理人更换或基金托管人

的更换事宜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条件

(1)现场开会

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1)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应当

大于在代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不含50%);

2)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

明、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

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

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未能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开会的时间

(至少应在15个工作日后)和地点,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

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2)通讯方式开会

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1)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在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不含50%);

4)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其

它代表,同时提交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

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如表决截止日前(含当日)未达到上述要求,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

重新表决的时间(至少应在15个工作日后),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六) 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仅限于本基金合同“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二)召开事

由”中所指的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

案进行审核:

1)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

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

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2)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

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

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

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

及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

表决,在公证机构的监督下形成大会决议。

基金管理人召集大会时,由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主持;基金托管人召集大

会时,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不含10%)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召集大会时,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

基金份额50%以上(不含50%)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提前10日公布提案,在

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日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构监督下形成决议。

(七)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50%(不含50%)以上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

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作出。涉及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更换、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提前终止基金合同的合同变更必须以特别决议的方式通过

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并予以公告。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4、对于通讯开会方式的表决,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

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

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无效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八)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

理人中选举两名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

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三名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

新清点;如果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没有怀疑,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

员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

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

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基金托管人担任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九)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

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

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决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至少一种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六、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更换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的;

(2)基金托管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基金管理人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的;

(3)代表50%以上基金单位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要求基金管理人退任的;

(4)中国证监会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管理人不能继续履行基金管理职责

的。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更换基金托管

人:

(1)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的;

(2)基金管理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基金托管人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的;

(3)代表50%以上基金单位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要求基金托管人退任的;

(4)中国人民银行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托管人不能继续履行基金托管职责

的。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

(3)批准:新任基金管理人经中国证监会审查批准方可继任,原任基金管

理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方可退任;

(4)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批准后5个工

作日内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与原基金管理人进行资产管理的交接手续,并与

基金托管人核对资产总值。如果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同时更换,由基金发

起人在中国证监会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公告;

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要求,应按其要求替换或

删除基金名称中“长盛”的字样。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

(3)批准:新任基金托管人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审查批准方可继

任,原任基金托管人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方可退任;

(4)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

行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公告。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原基金托管人进行资产管理的

交接手续,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资产总值。如果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同时

更换,由基金发起人在获得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公告。

七、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的名称:长盛成长价值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型:合同型开放式

(三)基金投资目标:本基金为平衡型基金,通过管理人的积极管理,在

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挖掘价值、分享成长,谋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四)基金预期发行规模:本基金不设目标发行规模。

(五)基金单位每份面值和发行价格

基金单位每份面值:1.00元

基金单位的发行价格:1.01元

(六)基金存续期限:不定期

八、基金的发行

任何与基金单位发行有关的当事人不得预留和提前发售基金单位。

(一)基金单位的募集期限、销售渠道、销售对象

1、募集期限: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

2、销售渠道:本公司的直销网点和销售代理机构的代销网点。

3、销售对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法律、法

规和有关规定禁止购买者除外)。

(二)发行价格

基金单位每份发行价格为1.01元,其中每份面值为1.00元,发行费用为

0.01元。

(三)募集规模

本基金不设目标发行规模,在设立募集期内,基金发起人可以根据认购情

况,在符合基金成立的条件下,随时宣布基金成立。

(四)有关本基金认购数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认购采用份额认购法。

净认购金额=认购份额*单位面值

认购费用=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率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费率为1%,主要用于募集期间基金销售等费用。

(五)基金单位的认购的规定

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发行公告中进行规定。

九、基金的成立

(一)基金的成立条件

本基金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基金净销售额超过人民币2

亿元,且认购户数达到或超过100户的条件下,基金发起人依据《试点办法》

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停止发行,并宣告基金成立;如三个月后仍未满足成立条件,

则本基金不成立。本基金成立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商业银行,不作

它用。

(二)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法

若本基金募集成功并依据《试点办法》及招募说明书宣告成立,募集资金

利息全部归入基金资产。

(三)基金不能成立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不成立时,本基金发起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

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设立募集期结束后30天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四)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额

本基金成立后的存续期间内,有效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20个工作日达

不到100人,或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基金管

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以及解决方案。存

续期间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60个工作日达不到100人,或连续60个

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将宣布本基金终止,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若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则按相应规定办理。

十、基金的日常申购和赎回

(一)基金投资者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禁止购买者除外)。

(二)日常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日常申购和赎回将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及基金销售代理

人的代销机构进行。待条件成熟后,基金管理人可指定其他具有相应条件的基

金销售代理人办理日常申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管理人同时考虑,在国内的电

子结算和其他技术成熟的时候,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或者指定基金销售代

理人进行电话、传真或网上等形式的申购与赎回。

(三)日常申购与赎回的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为投资者办理申购与赎回等基金业务的时间即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

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与销售代理

人约定。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

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2、日常申购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自成立日后不超过1个月的时间起开始办理申购。

3、日常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自成立日后不超过1个月的时间起开始办理赎回。

4、在确定申购开始时间与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放日前

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

算的基金单位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本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

3、投资者当日提交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内撤

销。

4、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业务需要更

改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应最迟于新规则开始实施日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5、本基金暂不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五)日常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日常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程序,在工作日的交易时间内向

基金销售网点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日常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登记注册人应以收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并在T+1工作日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并进行权益登记。投资者可

在T+2工作日之后(包括该日)向基金销售网点进行成交查询。

3、日常申购和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投资者在代销机构办理申购时,必须在指定资金

账户存有足额的申购款项,若资金不足则申购不成功。

在直销机构办理申购时,以投资者资金到账并提交申请为原则办理申购业

务,申购申请在三个工作日内有效。若资金到账日先于投资者提交申购申请日,

则以投资者申购申请日为申请受理日;若资金到账日迟于投资者提交申购申请

日,则以投资者资金到账日为申请受理日。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交后,成功赎回的款项将在T+7个工作日之内向基金份

额持有人(赎回申请人)指定账户划出。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

参照本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六)日常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申购基金的金额

投资者每次最低申购金额为1000元,但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

购基金单位或参加本基金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不受此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投资者在同一开放日可多次申购。

本基金对单个账户持有基金单位份额不设上限,但当单个账户持有本基金

单位的比例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的10%,且管理人认为其继续申购可能对其

它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造成影响时,可以限制其继续申购。因其它持有人赎回

或基金分红再投资导致该账户持有本基金单位的比例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10%时,不受此限制。

本基金不设基金总份额规模上限,但当管理人认为其资产管理能力或客户

服务能力达到上限时,可暂停接受申购。

2、申请赎回基金的数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申请将其持有的部分或全部的基金单位赎回。单笔赎回

不得少于100份,交易账户中基金单位余额不得低于100份,如余额不足100

份或进行一笔赎回后交易账户中基金单位余额低于100份,则投资者须一次性

将该交易账户内份额全部赎回。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视市场情况对以上限制进行调整并公告。

(七)日常申购份额与赎回支付金额的计算方式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2、本基金赎回支付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支付金额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金额=赎回份数×T日基金单位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支付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3、T日的基金单位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工作日内公告。遇特

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申请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资产。本基金的赎回

费用由赎回人承担,用于支付相关手续费后余额归入基金资产。本基金对持续

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

基金财产。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比例下限。

5、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3%,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1.5%。本基金

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在最新的招募说明书或公开说明书中列示。

(八)日常申购与赎回的登记注册

正常情况下,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注册人在T+1工作日自动

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登记注册手续,投资者在T+2工作日(含该日)可以

进行成交确认,并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注

册人在T+1工作日自动为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登记注册手续。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或暂停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认为继续扩大基金规模会影响基金投

资业绩,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

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代理人和登记注册人的一方或多方

技术系统出现故障或其它原因导致无法正常进行工作;

4、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或对存量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的申购;

5、因不可抗力事件造成基金的申购事实上无法办理;

6、接受某一投资者申购申请后导致其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50%以上时;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8、经中国证监会同意的其它情形。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立即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下列情形外,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1、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2、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

付出现困难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代理人和登记注册人的一方或多方

技术系统出现故障或其它原因导致无法正常进行工作;

4、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基金的赎回无法进行;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6、法律、法规、规章允许的其他情形或其他在《基金合同》已载明并获中

国证监会批准的特殊情形。

除上述情形外,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

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基金赎回时,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经批准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一个工作日内的基金单位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扣除申购申请总数

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单位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投资者的选择进行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时,将按

正常赎回程序处理投资者赎回申请。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没有能力全部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

请或全部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

管理人在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

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可延迟至第二开放日办理,

并以第二开放日的基金单位资产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直至将申请赎回份

额全部赎回为止。但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有权对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份额选择延

迟赎回或放弃延迟赎回。

(3)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的,且存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单日的赎回申

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基金份

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部分进行自动延

期办理。对于其余当日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非自动延

期办理的赎回申请量占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

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

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并与下一开放日赎

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且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

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

回申请将被撤销。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基金份

额持有人未能赎回部分作延期赎回处理。

(4)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时,基金管理人应通过

指定媒体、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或代销机构的网点在3个工作日内刊登公告,

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本基金连续三个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为连续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

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延迟支付时间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十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第二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在至少一种中国

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工作日的

基金单位资产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1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

日的基金单位资产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

刊登暂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将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

频率调整为每月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

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单位资产净值。

(十三)其他暂停申购和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

理由认为需要暂停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应当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基金管

理人应当立即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将每2周至

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公告最

近一个工作日基金单位净值。

十一、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登记注册人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

其中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单位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单位捐赠给公益、慈善福利性质

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

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单位强制判决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

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注册人和销售网点要求提供的相关资

料。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长盛成长价值证券投资基金业务规则》的

有关规定办理。

十二、基金的托管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必须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本基金

合同及有关规定订立《长盛成长价值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订立托管协议

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登记、基金

资产的保管、基金资产的管理和运作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

职责,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十三、基金的销售与服务代理

本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及相关的客户服务等业务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管理人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上

述业务的,应与代理人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合同及其它

有关规定就本基金的销售和服务事项签订《长盛成长价值证券投资基金销售和

服务代理协议》。订立代理协议的目的是为了明确基金销售代理人和基金管理

人之间在基金单位认购、申购、赎回以及相关的客户服务等事宜中的权利、义

务和职责,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十四、基金的登记注册

本基金的登记注册业务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办理。基金管理人应设立专门的

登记注册部门负责本公司开放式基金的登记注册、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等。

根据业务需要,本公司也可以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代理办理登记注册业务,

但应与代办此项业务的其他机构签定委托代理协议。

十五、基金资料的保管

(一)资料保管的内容与分工

1、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保管的资料

(1)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

(2)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资料和账户变更资料;

(3)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4)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和记录;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需保管的资料。

在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管理人也可委托其它机构代为保管上述资料。

2、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保管的资料

(1)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和记录;

(2)与基金资产有关的重大合同;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需保管的资料。

(二)资料保管的期限

1、属于基金会计档案方面的资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开户资料保存期限为15年以上;

3、基金交易资料或账户变更资料保存期限为15年以上;

4、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限为15年以上;

其它有关资料的保管期限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十六、基金的投资管理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为平衡型基金,通过管理人的积极管理,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挖掘

价值、分享成长,谋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仅限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公开

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在股票资产中,本基金投资于成长类股票和价值类股票。本基金按以下方

法确定成长、价值类股票:先按照流通市值大小将样本股的所有股票分成大、

中、小盘三组,然后在大、中、小盘股票中分别按照市净率(P/B值)从大到

小排序,以累积流通市值占该组总流通市值的百分比达到50%为界,以流通市

值在前50%的股票为成长类股票,后50%的股票为价值类股票。

(三)投资理念

本基金的投资理念基于管理人对市场有效性和市场结构的认识,进行主动

性管理,通过动态配置股票、债券和现金三类资产,在不同的风格资产之间,

包括成长类股票和价值类股票、大中小盘股票之间,进行相机地周期性轮替操

作,从而实现风险收益的长期稳定增长。

(四)投资组合

1、战略性资产配置策略

通过宏观经济、行业周期、股票市场状况和趋势分析来判断债券市场和股

票市场投资机会,进行现金、债券和股票资产的配置。

2、战术性资产配置策略

根据市场环境、投资者情绪和成长价值各类资产的风险-收益状况,确定股

票投资在成长和价值类资产间的配置比例。在成长和价值类资产配置过程中,

根据市值大小进行二次资产配置,在大盘成长、中盘成长、小盘成长、大盘价

值、中盘价值和小盘价值六类资产间进行配置,具体配置比例限制如下表所示:

投资下限 投资上限 投资下限 投资上限

大盘成长 5% 40% 大盘价值 5% 40%

中盘成长 5% 50% 中盘价值 5% 50%

小盘成长 5% 40% 小盘价值 5% 40%

成长类合计 30% 70% 价值类合计 30% 70%

3、股票选择策略

1)确定股票的初选范围

根据标普指数确定的六类风格资产,删除本公司《投资管理制度》中禁止

买入和限制性买入的股票。在此基础上,确定投资股票的初选范围。

股票风格分类

高 P/B 值 低 P/B 值

高流通市值 大盘成长 大盘价值

中流通市值 中盘成长 中盘价值

低流通市值 小盘成长 小盘价值

禁止买入的股票,是指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买入的股票,包括:

a)严重资不抵债;

b)ST、PT公司;

c)严重违规的上市公司。

限制买入的股票,是指除特殊情况下,一般不得买入的股票。所称特殊情

况,是指投资该上市公司具备以下条件:

a)投资该股票具有投资决策委员会认可的特殊充分理由;

b)有详细的公司调研报告和投资建议书。

限制买入的股票包括:

a)购买时近两年涨幅超过两市综指按总市值加权平均涨幅100%的上市公

司;

b)涉嫌违规的上市公司;

c)与本公司在股权、债权和人员等方面有重大关联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

2)确定股票池《备买备卖股票表》

研究员在股票初选范围内,根据对上市公司发展战略、管理水平、业务规

模、竞争优势、发展潜力、财务状况和市场表现等方面的研究,提交股票投资

建议书,符合规定条件的推荐股票可以纳入股票池《备买备卖股票表》。

3)投资组合构建

基金经理根据股票池的推荐股票和个人选股意见,决定基金的投资品种和

投资数量,制定投资计划。

4、债券投资策略

基于对国家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的深刻理解以及对宏观经济数据的动态跟

踪,通过科学的数量分析构造有效的国债投资组合,获取稳定的投资收益。同

时关注可转换债等新品种中可能存在的市场套利机会,适时投资获取超额利润。

(五)基金投资决策

1、决策依据

(1)国家宏观经济环境;

(2)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3)货币政策、利率走势;

(4)地区及行业发展状况;

(5)上市公司研究;

(6)证券市场的走势。

2、决策程序

基金管理人内部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基金管理实行投

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投资决策程序如下:

(1)研究发展部提供宏观分析、行业分析、企业分析及市场分析的研究报

告,并在此基础上进行投资论证,作出投资建议提交给基金经理,并为投资决

策委员会提供资产配置的决策依据。

(2)基金经理对研究发展部提交的投资建议进行初步筛选,形成股票初

选方案,提交投资决策委员会。

(3)投资决策委员会依照研究发展部提供的研究分析报告和基金经理提交

的股票初选方案,制定投资决策,其中包括确定投资原则与方向,确定股票、

国债和现金的配置比例,确定股票投资的备选范围等。

(4)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投资决策,制定相应的投资组合方案,

报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批准。

(5)投资组合方案经投资决策委员会批准后,由基金经理制定具体的操

作计划并以投资指令的形式下达至集中交易室。

(6)集中交易室依据投资指令具体执行买卖操作,并将指令的执行情况

反馈给基金经理。

(7)风险控制委员会根据市场变化对投资组合计划提出风险防范措施。监

察稽核部对计划的执行过程进行日常监督,投资组合方案执行完毕,基金经理

负责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提出总结报告。

(六)股票选择标准与程序

1、根据标普指数风格资产分类标准,将所有股票(禁止买入股票除外)

分为六类风格资产:小盘价值、小盘成长、中盘价值、中盘成长、大盘价值、

大盘成长。

2、在每类风格资产中,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行业分类标准,将股票分为13

个大类:农、林、牧、渔业;采掘业;制造业;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

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仓储业;信息技术业;批发和零售贸易业;金融、保

险业;房地产业;社会服务业;传播与文化产业;综合类。

3、在每个行业中,由负责该行业的研究员选出行业中的优秀公司。其中,

在小盘价值、中盘价值、大盘价值等三类价值型资产中选择行业优秀公司时主

要考察预期P/E指标;在小盘成长、中盘成长、大盘成长等三类成长型资产中

选择行业优秀公司时主要考察预期收益增长指标。预期指标的考察周期为未来

三年。

4、各行业研究员根据对企业素质的综合考察来预测企业的预期P/E或预期

收益增长指标。研究员在考察企业素质时主要考虑以下要素:

(1)公司背景及管理

? 沿革、体制与效率

? 决策层的素质和能力

? 部门合作与协调

? 激励机制

? 凝聚力

? 公司的主要优势和劣势

(2)行业背景

? 行业特性

? 行业近年来的发展动态

? 行业发展前景(替代产品的发展、国家特殊的行业政策、国际市场的变

化情况等)

? 公司在行业中的地位和竞争优势(如市场占有率变化等)

? 公司有关经济效益指标与行业平均水平或可比相关公司的比较

(3)业务分析

? 主要影响因素分析(原材料供应及市场情况、销售情况、产品技术含量

和科研开发、主要竞争对手分析、产品价格分析)

? 成本及利润分析(分析主要产品或项目的成本、生产能力、实际产销量、

利润及毛利率、增长速度等)

? 投资项目分析(分析在建及计划投资项目的产品市场、收益预测及主要

影响因素、未来3年内新项目的利润贡献预测等)

? 其他对外投资分析

? 特殊损益分析(税收政策变化、特殊转让收益、财政补贴、会计调整等)

(4)财务分析

? 公司财务比率分析

? 财务结构分析

? 财务趋势分析

(5)发展战略评估

5、各行业研究员通过对以上要素的综合分析,得出企业未来三年的赢利预

测,按照预期P/E或预期收益增长指标,选出各行业前35%的股票进入股票池

作为投资备选股票。

(七)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中证800指数收益率*75%+中证国债指数收益率*25%。

中证800指数由中证500和沪深300指数成份股组成,综合反映中国A股

市场大中小市值公司的股票价格表现,具有较强的指代作用。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

绩比较基准推出,或市场上出现更加适用于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时,本基金

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基金托管人同意,按

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八)投资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运作管理本基金:

本基金投资组合应遵循下列规定:

(1)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债券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资产总值的80%;

(2)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不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总和,不超过该证券的10%;

(4)本基金投资于国家债券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资产净值的20%;

(5)本基金持有的股票资产比例为35%-75%,债券资产比例为20%-60%,

现金资产比例不低于5%,其中,现金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

收申购款等;

(6)本基金持有的成长类股票和价值类股票资产的比例均不低于股票资

产的30%,不高于股票资产的70%;

(7)本基金在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

值的0.5%;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9)本公司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

证的10%;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

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

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

的30%;

(11)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

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2)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

范围保持一致;

(1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比例限制。

在本基金成立三个月内,应达到上述比例限制。除上述第(5)项中“现金

资产比例不低于5%”及第(11)、(12)项外,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剧烈变动导

致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时,管理人应在合理期限内进行调整,以符合上述

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九)禁止行为

禁止用本基金资产从事以下行为:

1、投资于其他证券投资基金;

2、以基金的名义使用不属于基金名下的资金买卖证券;

3、动用银行信贷资金从事基金投资;

4、将基金资产用于担保、抵押、资金拆借或者贷款;

5、从事证券信用交易;

6、以基金资产进行房地产投资;

7、从事可能使基金资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8、将基金资产投资于与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管理人有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

的证券;

9、当时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中国证监会规范性文件及《基金合同》

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十)基金的融资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

(十一)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和增值;

3、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基金管理人按照有关规定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

十七、基金的资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所购买的各类证券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

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资产的账户

本基金资产以“长盛成长价值证券投资基金”的名义开立基金专用银行存

款账户以及证券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代理人和基金登

记注册人自有的资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资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资产的处分

本基金资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代理人的资产,并

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代理人以其自有的资

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资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

其他权利。除依《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处分外,基金资产不得被处分。

十八、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

并为基金份额提供计价依据。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依法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及其他基金资产。

(四)估值原则

对于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

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

报价进行调整以确定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

的情况下,则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五)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

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

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

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

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和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

的除外),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全价减去债券收盘

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

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

价,确定公允价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

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对

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应对市场报价进行

调整,确认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

则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估值。

(4)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

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5、本基金可以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按照上述公允价值确定原则提供的估值

价格数据。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

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

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

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由

基金管理人依据本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公布。月末、年中和年

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七)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

值的准确性、及时性。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

代销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

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

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

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

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

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

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

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

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

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

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

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

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

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

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

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

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

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的行为造成基金财产

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的

行为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

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应列入基金费用,

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

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有责任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

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

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

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位以内(含第3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

额净值错误。

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

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0.25%时,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错误偏

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

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

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

赔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

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会计责任方的

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 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而

且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份额净值出

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

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其中基金管理人承担50%,

基金托管人承担50%;

③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

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 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

等),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的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

有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

商。

(八)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

投资者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如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

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6、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将当日的净值计算结果发送给基金

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

依据本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6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

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

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九、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证券交易费用;

4、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年费率计算。计算方法如下:

H=E×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支付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两个工作

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

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25%的年费率计算。计算方法如

下:

H=E×0.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两个工作

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 假日、休息日等,支

付日期顺延。

3、上述(一)中3至7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

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资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磋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公告后,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五)基金的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依照国家税收法律、法

规的规定予以确定和履行。

二十、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1、买卖证券差价;

2、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

3、银行存款利息;

4、已实现的其它合法收入。

因运用基金资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应计入收益。

(二)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

用后的余额。

(三)收益分配原则

1、每一基金单位享有同等分配权;

2、基金收益分配比例按有关规定制定;

3、基金投资当年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4、基金当年收益应先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才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5、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收益每年至少分配一次,但

若成立不满3个月则不进行收益分配,年度分配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

月内完成;

6、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单位资产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7、本基金的收益以现金形式进行分配,但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

红利再投资于本基金。红利再投资免收手续费用,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限制;

8、红利分配时,若投资者的现金红利不足以支付银行转帐或其它费用,基

金登记注册人将投资者的现金红利按红利发放日的基金单位净值自动转为基金

单位,不足0.01份基金单位的,四舍五入;

9、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的其它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净收益、基金收益分配

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在五

个工作日内公告。

二十一、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人;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募集的会计年

度按如下原则处理:如果基金成立少于3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记账单位是人民币元;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基金会计账目、凭证(原始凭

证由托管行保管)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审计

1、本基金管理人聘请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注册

会计师对基金进行年度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须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

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后可以更换。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5个工作

日内公告。

二十二、基金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

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

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

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

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互联网网

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

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指定网站包括基

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二)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

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

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

币元。

(三)公开披露的信息

1、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

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

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

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

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

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

2、成立公告书

在募集期间内,若基金募集满足第六项中第(一)项所述的成立条件时,

管理人应于基金成立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上刊登基金成

立公告书。

3、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3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

将年度报告登载于指定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

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

并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

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

报刊上。

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

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

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

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

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

特殊情形除外。

4、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每开放日的次日披露该开放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5、临时公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 终止《基金合同》、基金清算;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

计师事务所;

5) 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

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

等事项;

6)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 基金管理公司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公司的实

际控制人;

8) 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 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

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

过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12) 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

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

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

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4)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 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 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 本基金在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 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

20)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 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

等重大事项时;

22)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

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6、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

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以及可能损害

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

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7、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

算并作出清算报告。清算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清算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

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四)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

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未公开披露基金信息的管控,并建立基

金敏感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相关从业人员不得泄

露未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

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

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

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者电

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单只基

金只需选择一家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

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为强化投资者保护,提升信息披露服务质量,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中国证

监会规定向投资者及时提供对其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基金销售机构应

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做好信息传递工作。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

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

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五)基金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三、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一)基金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将终止:

1、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60个工作日达不到100人,或连

续6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基金管理人将宣布本基金

终止;

2、基金经持有人大会表决终止的;

3、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基金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4、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管理人的

职务,而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人承受其原有权利及义务;

5、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托管人的

职务,而无其他适当的基金托管人承受其原有权利及义务;

6、由于投资方向变更引起的基金合并、撤销;

7、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它情况。

(二)基金的清算

1、基金清算小组

(1)自基金终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清算小组在中

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

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具有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的律师以及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

清算小组可以依法以基金的名义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清算程序

(1)基金终止后,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资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4)对基金资产进行变现;

(5)将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6)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7)对基金资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4、基金剩余资产的分配

基金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清算费用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的基金单位比例进行分配。

5、基金清算的公告

基金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清算小组公告;清算

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清算结果由基金清算小组经中国证监

会批准后三个工作日内公告。

6、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存。

二十四、违约责任

(一)由于《基金合同》一方当事人的过错,造成《基金合同》不能履行

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基金合同》双方

或多方当事人的过错,根据实际情况,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

违约责任。但是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可以免责:

1、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现时有效的法律、法

规或规章的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2、在没有欺诈或过失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本《基金合同》规定

的投资原则而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利而造成的损失等。

(二)《基金合同》当事人违反《基金合同》,给其他方造成直接损失的,

应进行赔偿。

(三)《基金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

二十五、争议的处理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

争议,应由各方通过协商予以解决。协商自一方向其他各方发出书面协商通知

之日开始。如果协商开始后三十日内各方仍不能解决该争议,则任何一方均有

权就该争议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争议处理期间,除争议事项外,

《基金合同》的其他条款继续全面有效,各方当事人均应遵守、履行。

二十六、通知与送达

(一)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事宜,如需书面告知本合同的当事人,应以下

述方式作出书面通知:

1、如通知基金发起人:采用面呈递交、挂号邮寄或传真的方式;

2、如通知基金管理人:采用面呈递交、挂号邮寄或传真的方式;

3、如通知基金托管人:采用面呈递交、挂号邮寄或传真的方式;

4、如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采用挂号邮寄、电子邮件、传真或公告的方式。

(二)上述通知应当送达至相关当事人的下述地址或号码:

1、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认购或申购基金时登记的通信地址或其更改后的通

信地址,采用公告通知的方式除外。

2、基金发起人: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三环东路8号静安中心2271,邮政编码:100028

传真:010-64689475

收件人: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管理人: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三环东路8号静安中心 2271,邮政编码:100028

传真:010-64689475

收件人: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100号金玉大厦7层,邮政编码:100037

传真:010-68424181

收件人:中国农业银行托管部负责人

(三)送达

1、以面呈递交方式作出的通知,面呈递交时即视为送达;

2、以挂号邮寄方式作出的通知,在邮件发出后第七日即视为送达;

3、以传真的方式作出的通知,在传真发出后即视为送达;

4、以公告方式作出的通知,在公告发布当日即视为送达,但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除外。

二十七、《基金合同》的效力

(一)本《基金合同》经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三方盖章

以及三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生效。

(二)本《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至本基金清算结果报中国证

监会批准并公告之日止。

(三)本《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

束力。

(四)本《基金合同》及其修订本正本一式五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二

份外,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

律效力。

(五)本《基金合同》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营业场所,投资

者可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基金合同》印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

《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二十八、《基金合同》的修改和终止

(一)《基金合同》的修改

1、本基金合同的修改应经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2、修改本基金合同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修改的内容应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3、基金合同的修改应报中国证监会批准,自批准之日起生效。但如因相应

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本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修改的情形或基金合同的修

改事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修改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5、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将终止:

(1)存续期间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60个工作日达不到100人,

或连续6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将宣布本

基金终止;

(2)基金经持有人大会表决终止的;

(3)因重大违法行为,基金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4)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管理

人的职务,而无其它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受其原有权利及义务;

(5)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托管

人的职务,而无其它适当的托管机构承受其原有权利及义务;

(6)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6、《基金合同》的终止。本基金终止后,须依法和本《基金合同》对基金

进行清算。本《基金合同》于中国证监会批准基金清算结果并予以公告之日终

止。

二十九、其他事项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遵守《长盛成长价值证券投资基金业务规则》(以下称

《业务规则》)。《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制订,并由其解释与修改,但

《业务规则》的修改若实质修改了基金合同,则应召开持有人大会,对基金合

同的修改达成决议。

本基金合同未尽事宜,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协

商解决。如果协商的结果导致本基金合同的修改,则应召开持有人大会,对基

金合同的修改达成决议。

三十、基金合同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发起人的权利与义务

本基金的基金发起人为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基金发起人的权利

1)申请设立基金;

2)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发起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公告招募说明书和发行公告;

3)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它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4)基金不能成立时在法定的时间内退还所募集资金本息并承担发行费用;

5)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义务。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自本基金成立之日起,依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运用本基金资产;

2)依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及其它有关规定,代表基金对被投资

的上市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3)依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

反了本基金合同或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对基金资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造成重

大损失的,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必要时应采取措施保护基金投

资者的利益;

4)选择、更换基金销售代理人,对基金销售代理人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

和处理;

5)直接销售基金单位,获取认购(申购)费用;

6)依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7)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基金单位的申购和赎回;

8)依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得基金管理费收入;

9)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自基金成立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

产;

2)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资产;

3)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单位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或委托其

它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4)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进行基金的登记注册或委托其它机构代理该项业

务;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资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资产相互独立,保证不同基金在资产运

作、财务管理等方面相互独立;

6)除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资产;

7)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按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

9)严格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0)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暂行 办

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1)依据《基金合同》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2)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

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3)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4)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15年以上;

16)确保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发出;保证 投

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

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7)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 告

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19)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时,承担赔偿责任,采取适当合理的方 式

向基金投资者进行赔偿,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因估值错误导致投资者的损失,属管理人责任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应代表基金向基金托管人 追

偿;

22)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本《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2)监督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监督基金管理人的基金注册及过户登记服务;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依法持有基金资产;

2)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保管基金资产;

3)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

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资产托管事宜;

4)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资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以及不同

的基金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

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5)除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

6)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7)以基金的名义设立证券账户、银行存款账户等基金资产账户,负责基金

投资于证券的清算交割,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并负责办理基金名下的

资金往来;

8)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9)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及单位基金资产净值;

10)按规定出具基金业绩和基金托管情况的报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和中 国

人民银行;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开放式基金单位的认购、申购和赎回等 事

项符合基金合同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12)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管理人用以计算开放式基金单位认 购、

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3)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投资和融资的条件符合基金合同等 法

律文件的规定;

14)在定期报告内出具基金托管人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 的

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

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5)按有关规定,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和记录等15年以上;

16)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7)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 和

赎回款项;

18)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 告

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0)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 其

退任而免除;

21)基金管理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应代表基金向基金管理人 追

偿;

22)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4、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取得基金收益;

2)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3)监督基金运作状况,获取基金业务及财务状况的资料;

4)申购、赎回及其它对基金单位处分的权利,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取得 有

效申请的款项或基金单位;

5)因基金管理人、托管人、销售机构、登记注册机构的错误导致基金 份

额持有人利益受损害的情况下,要求赔偿的权利;

6)参与基金清算后的剩余资产的分配;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每份基金单位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规定的费用;

3)以其持有的基金份额为限承担基金亏损或者终止的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活动;

5)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的授权代

表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2、召开事由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持有10%

以上(不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

基金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2)基金扩募或延长基金合同期限;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

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基金合同修改,但基金合同

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8)《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规定的

其它事项。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变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包括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下同)发生变

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变更;

(3)对基金合同的变更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4)对基金合同的变更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5)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它

情形。

3、会议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

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由基金管

理人选择确定,在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

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

当自行召集并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3)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不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

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不含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

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

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不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

基金份额10%以上(不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4、通知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在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至少一种信息披露媒体公告会议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将至少

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时间、地点、方式;

2)会议审议事项、议事程序、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代理投票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6)其他注意事项。

(2)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

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

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

有 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

5、会议的召开方式

(1)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

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4)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基金管理人更换或基金托管人的

更换事宜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条件

1)现场开会

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a)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应当

大于在代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不含50%);

b)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

明、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

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

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未能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开会的时间

(至少应在15个工作日后)和地点,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

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2)通讯方式开会

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a)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b)召集人在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c)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不含50%);

d)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其

它代表,同时提交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

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如表决截止日前(含当日)未达到上述要求,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

重新表决的时间(至少应在15个工作日后),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6、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仅限于本基金合同“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二)召开事

由”中所指的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

案进行审核:

a)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

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

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b)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

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

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

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

及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

表决,在公证机构的监督下形成大会决议。

基金管理人召集大会时,由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主持;基金托管人召集大

会时,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不含10%)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召集大会时,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

基金份额50%以上(不含50%)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提前10日公布提案,在

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日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构监督下形成决议。

7、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50%(不含50%)以上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

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作出。涉及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更换、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提前终止基金合同的合同变更必须以特别决议的方式通过

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并予以公告。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4)对于通讯开会方式的表决,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

则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

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无效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8、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

人中选举两名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

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

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三名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

新清点;如果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没有怀疑,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

员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

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

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基金托管人担任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9、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

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

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决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至少一种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①基金收益的构成

1、买卖证券差价;

2、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

3、银行存款利息;

4、已实现的其它合法收入。

因运用基金资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应计入收益。

②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

用后的余额。

③收益分配原则

1、每一基金单位享有同等分配权;

2、基金收益分配比例按有关规定制定;

3、基金投资当年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4、基金当年收益应先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才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5、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收益每年至少分配一次,但

若成立不满3个月则不进行收益分配,年度分配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

月内完成;

6、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单位资产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7、本基金的收益以现金形式进行分配,但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

红利再投资于本基金。红利再投资免收手续费用,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限制;

8、红利分配时,若投资者的现金红利不足以支付银行转帐或其它费用,基

金登记注册人将投资者的现金红利按红利发放日的基金单位净值自动转为基金

单位,不足0.01份基金单位的,四舍五入;

9、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的其它规定。

④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净收益、基金收益分配

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⑤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在五

个工作日内公告。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①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证券交易费用;

4、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②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年费率计算。计算方法如下:

H=E×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支付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两个工作

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

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25%的年费率计算。计算方法如

下:

H=E×0.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两个工作

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 假日、休息日等,支

付日期顺延。

3、上述(一)中3至7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

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③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资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④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磋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经

中国证监会核准公告后,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⑤基金的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依照国家税收法律、法

规的规定予以确定和履行。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①投资目标

本基金为平衡型基金,通过管理人的积极管理,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挖掘

价值、分享成长,谋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②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仅限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公开

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在股票资产中,本基金投资于成长类股票和价值类股票。本基金按以下方

法确定成长、价值类股票:先按照流通市值大小将样本股的所有股票分成大、

中、小盘三组,然后在大、中、小盘股票中分别按照市净率(P/B值)从大到

小排序,以累积流通市值占该组总流通市值的百分比达到50%为界,以流通市

值在前50%的股票为成长类股票,后50%的股票为价值类股票。

③投资理念

本基金的投资理念基于管理人对市场有效性和市场结构的认识,进行主动

性管理,通过动态配置股票、债券和现金三类资产,在不同的风格资产之间,

包括成长类股票和价值类股票、大中小盘股票之间,进行相机地周期性轮替操

作,从而实现风险收益的长期稳定增长。

④投资组合

1、战略性资产配置策略

通过宏观经济、行业周期、股票市场状况和趋势分析来判断债券市场和股

票市场投资机会,进行现金、债券和股票资产的配置。

2、战术性资产配置策略

根据市场环境、投资者情绪和成长价值各类资产的风险-收益状况,确定股

票投资在成长和价值类资产间的配置比例。在成长和价值类资产配置过程中,

根据市值大小进行二次资产配置,在大盘成长、中盘成长、小盘成长、大盘价

值、中盘价值和小盘价值六类资产间进行配置,具体配置比例限制如下表所示:

投资下限 投资上限 投资下限 投资上限

大盘成长 5% 40% 大盘价值 5% 40%

中盘成长 5% 50% 中盘价值 5% 50%

小盘成长 5% 40% 小盘价值 5% 40%

成长类合计 30% 70% 价值类合计 30% 70%

3、股票选择策略

1)确定股票的初选范围

根据标普指数确定的六类风格资产,删除本公司《投资管理制度》中禁止

买入和限制性买入的股票。在此基础上,确定投资股票的初选范围。

股票风格分类

高 P/B 值 低 P/B 值

高流通市值 大盘成长 大盘价值

中流通市值 中盘成长 中盘价值

低流通市值 小盘成长 小盘价值

禁止买入的股票,是指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买入的股票,包括:

a)严重资不抵债;

b)ST、PT公司;

c)严重违规的上市公司。

限制买入的股票,是指除特殊情况下,一般不得买入的股票。所称特殊情

况,是指投资该上市公司具备以下条件:

a)投资该股票具有投资决策委员会认可的特殊充分理由;

b)有详细的公司调研报告和投资建议书。

限制买入的股票包括:

a)购买时近两年涨幅超过两市综指按总市值加权平均涨幅100%的上市公

司;

b)涉嫌违规的上市公司;

c)与本公司在股权、债权和人员等方面有重大关联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

2)确定股票池《备买备卖股票表》

研究员在股票初选范围内,根据对上市公司发展战略、管理水平、业务规

模、竞争优势、发展潜力、财务状况和市场表现等方面的研究,提交股票投资

建议书,符合规定条件的推荐股票可以纳入股票池《备买备卖股票表》。

3)投资组合构建

基金经理根据股票池的推荐股票和个人选股意见,决定基金的投资品种和

投资数量,制定投资计划。

4、债券投资策略

基于对国家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的深刻理解以及对宏观经济数据的动态跟

踪,通过科学的数量分析构造有效的国债投资组合,获取稳定的投资收益。同

时关注可转换债等新品种中可能存在的市场套利机会,适时投资获取超额利润。

⑤基金投资决策

1、决策依据

(1)国家宏观经济环境;

(2)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3)货币政策、利率走势;

(4)地区及行业发展状况;

(5)上市公司研究;

(6)证券市场的走势。

2、决策程序

基金管理人内部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基金管理实行投

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投资决策程序如下:

(1)研究发展部提供宏观分析、行业分析、企业分析及市场分析的研究报

告,并在此基础上进行投资论证,作出投资建议提交给基金经理,并为投资决

策委员会提供资产配置的决策依据。

(2)基金经理对研究发展部提交的投资建议进行初步筛选,形成股票初

选方案,提交投资决策委员会。

(3)投资决策委员会依照研究发展部提供的研究分析报告和基金经理提交

的股票初选方案,制定投资决策,其中包括确定投资原则与方向,确定股票、

国债和现金的配置比例,确定股票投资的备选范围等。

(4)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投资决策,制定相应的投资组合方案,

报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批准。

(5)投资组合方案经投资决策委员会批准后,由基金经理制定具体的操

作计划并以投资指令的形式下达至集中交易室。

(6)集中交易室依据投资指令具体执行买卖操作,并将指令的执行情况

反馈给基金经理。

(7)风险控制委员会根据市场变化对投资组合计划提出风险防范措施。监

察稽核部对计划的执行过程进行日常监督,投资组合方案执行完毕,基金经理

负责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提出总结报告。

⑥股票选择标准与程序

1、根据标普指数风格资产分类标准,将所有股票(禁止买入股票除外)

分为六类风格资产:小盘价值、小盘成长、中盘价值、中盘成长、大盘价值、

大盘成长。

2、在每类风格资产中,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行业分类标准,将股票分为13

个大类:农、林、牧、渔业;采掘业;制造业;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

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仓储业;信息技术业;批发和零售贸易业;金融、保

险业;房地产业;社会服务业;传播与文化产业;综合类。

3、在每个行业中,由负责该行业的研究员选出行业中的优秀公司。其中,

在小盘价值、中盘价值、大盘价值等三类价值型资产中选择行业优秀公司时主

要考察预期P/E指标;在小盘成长、中盘成长、大盘成长等三类成长型资产中

选择行业优秀公司时主要考察预期收益增长指标。预期指标的考察周期为未来

三年。

4、各行业研究员根据对企业素质的综合考察来预测企业的预期P/E或预期

收益增长指标。研究员在考察企业素质时主要考虑以下要素:

(1)公司背景及管理

? 沿革、体制与效率

? 决策层的素质和能力

? 部门合作与协调

? 激励机制

? 凝聚力

? 公司的主要优势和劣势

(2)行业背景

? 行业特性

? 行业近年来的发展动态

? 行业发展前景(替代产品的发展、国家特殊的行业政策、国际市场的变

化情况等)

? 公司在行业中的地位和竞争优势(如市场占有率变化等)

? 公司有关经济效益指标与行业平均水平或可比相关公司的比较

(3)业务分析

? 主要影响因素分析(原材料供应及市场情况、销售情况、产品技术含量

和科研开发、主要竞争对手分析、产品价格分析)

? 成本及利润分析(分析主要产品或项目的成本、生产能力、实际产销量、

利润及毛利率、增长速度等)

? 投资项目分析(分析在建及计划投资项目的产品市场、收益预测及主要

影响因素、未来3年内新项目的利润贡献预测等)

? 其他对外投资分析

? 特殊损益分析(税收政策变化、特殊转让收益、财政补贴、会计调整等)

(4)财务分析

? 公司财务比率分析

? 财务结构分析

? 财务趋势分析

(5)发展战略评估

5、各行业研究员通过对以上要素的综合分析,得出企业未来三年的赢利预

测,按照预期P/E或预期收益增长指标,选出各行业前35%的股票进入股票池

作为投资备选股票。

⑦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中证800指数收益率*75%+中证国债指数收益率*25%。

中证800指数由中证500和沪深300指数成份股组成,综合反映中国A股

市场大中小市值公司的股票价格表现,具有较强的指代作用。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

绩比较基准推出,或市场上出现更加适用于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时,本基金

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对业绩比

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应经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前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

⑧投资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运作管理本基金:

本基金投资组合应遵循下列规定:

(1)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债券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资产总值的80%;

(2)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不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总和,不超过该证券的10%;

(4)本基金投资于国家债券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资产净值的20%;

(5)本基金持有的股票资产比例为35%-75%,债券资产比例为20%-60%,

现金资产比例不低于5%,其中,现金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

收申购款等;

(6)本基金持有的成长类股票和价值类股票资产的比例均不低于股票资

产的30%,不高于股票资产的70%;

(7)本基金在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0.5%;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9)本公司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

权证的10%;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

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

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

票的30%;

(11)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

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2)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

范围保持一致;

(1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比例限制。

在本基金成立三个月内,应达到上述比例限制。除上述第(5)项中“现金

资产比例不低于5%”及第(11)、(12)项外,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剧烈变动导

致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时,管理人应在合理期限内进行调整,以符合上述

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⑨禁止行为

禁止用本基金资产从事以下行为:

1、投资于其他证券投资基金;

2、以基金的名义使用不属于基金名下的资金买卖证券;

3、动用银行信贷资金从事基金投资;

4、将基金资产用于担保、抵押、资金拆借或者贷款;

5、从事证券信用交易;

6、以基金资产进行房地产投资;

7、从事可能使基金资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8、将基金资产投资于与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管理人有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

的证券;

9、当时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中国证监会规范性文件及《基金合同》

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⑩基金的融资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

○11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和增值;

3、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基金管理人按照有关规定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是指每开放日的次日披露该开放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七)基金合同的修改和终止

①《基金合同》的修改

1、本基金合同的修改应经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2、修改本基金合同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修改的内容应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3、基金合同的修改应报中国证监会批准,自批准之日起生效。但如因相应

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本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修改的情形或基金合同的修

改事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修改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②《基金合同》的终止

5、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将终止:

(1)存续期间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60个工作日达不到100人,

或连续6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将宣布本

基金终止;

(2)基金经持有人大会表决终止的;

(3)因重大违法行为,基金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4)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管理

人的职务,而无其它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受其原有权利及义务;

(5)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托管

人的职务,而无其它适当的托管机构承受其原有权利及义务;

(6)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6、《基金合同》的终止。本基金终止后,须依法和本《基金合同》对基金

进行清算。本《基金合同》于中国证监会批准基金清算结果并予以公告之日终

止。

(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

争议,应由各方通过协商予以解决。协商自一方向其他各方发出书面协商通知

之日开始。如果协商开始后三十日内各方仍不能解决该争议,则任何一方均有

权就该争议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争议处理期间,除争议事项外,

《基金合同》的其他条款继续全面有效,各方当事人均应遵守、履行。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本《基金合同》及其修订本正本一式五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二份外,

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本《基金合同》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营业场所,投资者可免

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基金合同》印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基金合

同》正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