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网

首页 > 个基公告吧 > 正文

中邮纯债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20-09-15 06:41:55

中邮纯债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零年九月

重要提示

中邮纯债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于2020年8月7

日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准予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729号)。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

价值、收益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

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

决策。投资人在获得基金投资收益的同时,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可能包括:证券市场整体环境引发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

大量赎回或暴跌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启用摆动定价或侧袋机制等流动性风险管理

工具带来的风险、基金管理人在投资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以及本基金特有

风险等。本基金可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由于资产支持证券一般都针对特定机构投

资人发行,且仅在特定机构投资人范围内流通转让,该品种的流动性较差,且抵

押资产的流动性较差,持有资产支持证券可能存在风险。

本基金的一般风险及特有风险详见本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部分。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

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

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

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根据自身的投资

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相

适应,并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

购买基金。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目 录

第一部分 前言.............................................................................................................. 1

第二部分 释义.............................................................................................................. 2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8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22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30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32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37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38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50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59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60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66

第十三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68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71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72

第十六部分 侧袋机制................................................................................................ 79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81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87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89

第二十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106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25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披露事项.................................................................................. 127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128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129

第一部分 前言

《中邮纯债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

或“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

规以及《中邮纯债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中邮纯债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策

略、基金风险及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人在做出投

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中邮

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

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

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

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中邮纯债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指《中邮纯债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

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中邮纯债丰利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中邮纯债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及其更新

7.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中邮纯债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及其更新

8.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中邮纯债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9.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 《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证券法》:指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六次会议通过,经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十八次会议第一次修订,并经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自2020年3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

日实施,并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

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4.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

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7. 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

员会

18.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9.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0.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1.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2.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

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

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3. 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

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4.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25.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6. 销售机构:指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

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7. 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8. 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邮创业基金管

理股份有限公司或接受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

的机构

29. 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0.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1.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2.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3.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3个月

34.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5.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相关金融期货交易所的

正常交易日

36. 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7. 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n为自然数

38.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9.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0. 《业务规则》:指《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

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

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1.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3.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

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4.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5.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6.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7.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8. 元:指人民币元

49. 基金份额的分类:指根据认购费、申购费及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

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各基金份额类别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

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50. A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

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但不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1. C类基金份额:指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而不收取认购/申

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

52.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3.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4.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5.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6.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7. 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

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

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8. 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9.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60. 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

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

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1. 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

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

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

户称为侧袋账户

62. 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

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

性的资产

63. 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2006年5月8日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中街乙16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中街乙16号

法定代表人:曹均

注册资本:3.041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6.37%

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 28.61%

三井住友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3.67%

其他社会流通股股东 1.35%

总 计 100%

公司客服电话:400-880-1618

公司联系电话:010-82295160

联系人:李晓蕾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曹均先生,中共党员,经济学硕士研究生。曾任职河北省财政厅主任科员、

中央财政金融学院教师、北京京广中心有限公司中方财务总监、日本大和证券北

京代表处代表、北京利达行房地产集团副总经理、北京永事达投资顾问有限责任

公司总经理、首创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财务总监、首创证券副总经理。现任中

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孔军先生,大学本科学历,经济学学士,高级经济师。曾任中国人民大学财

政系助教、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投资公司业务经理、中国光大集团部门经理、

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北京总部总经理、首创证券总经理助理、中邮创业基金管

理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事业部负责人、首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中邮创

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王洪亮先生,硕士研究生,曾任深圳外汇经纪中心交易部外汇交易员、中国

新技术创业投资公司深圳证券管理部资金部经理、首创证券深圳吉华路证券营业

部总经理、首创证券经纪业务总部总经理(后为经纪业务事业部总裁)、首创证

券总经理助理、首创证券深圳分公司总经理、首创证券安徽分公司总经理。现任

首创证券副总经理兼资产管理事业部总裁、首正德盛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北京望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张志名先生,硕士研究生,曾任首创证券固定收益总部投资经理、首创证券

固定收益总部总经理助理、首创证券固定收益总部副总经理、首创证券固定收益

总部总经理、首创证券债券融资总部总经理、首创证券总经理助理。现任首创证

券副总经理、固定收益事业部总裁、证券投资总部总经理,首创京都期货有限公

司董事,首正泽富创新投资(北京)有限公司董事。

马敏先生,中共党员,本科毕业,会计师。曾任职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商

财处干部、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商财处副主任科员、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财

政厅商财处主任科员、财政部商贸司内贸二处主任科员、财政部经贸司粮食处主

任科员、财政部经建司粮食处副处长、财政部经建司粮食处处长、财政部经建司

交通处处长、财政部经建司粮食处处长、财政部经建司粮食处调研员、中国邮政

集团公司财务部干部、中国邮政集团公司财务部总经理助理(三级正)、中国邮

政集团公司财务部副总经理。现任中国邮政集团公司财务部资深经理。

村田拓也先生,曾就职于樱花银行(现三井住友银行)。入行后在神户营业

第一部、投资银行DC资金证券管理部等、后派赴投资银行营业部(香港)任亚

洲营业部(香港)副总裁、亚洲营业部(上海)副总裁,三井住友银行(中国)

有限公司金融解决方案部副总裁。后历任日本银座法人营业第二部副总裁、国际

统括部高级副总裁、国际法人营业部高级副总裁,亚洲课课长。现任三井住友银

行(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本店营业第二部副部长。

孙振华先生,中共党员,法律硕士。曾任职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科员,

中冶海外工程有限公司秘书,中冶海外香港有限公司先后任总经理助理、副总经

理、董事副总经理,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现任天津允公(北京)

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李燕女士,教授,博士生导师。曾任职中央财政金融学院财政系(现为中央

财经大学)。现任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人大预算监督研究

中心主任、政府预算管理研究所所长,中国财政学会理事、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

理事、全国政府预算研究会副会长,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东华软件股份有

限公司两家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以及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外部监事。

李铁先生,工商管理硕士。曾任职花旗银行全球公司和投资银行部高级经理、

德国HVB资本集团投资基金合伙人、中华水电公司总裁及创始人。现任哥伦比

亚中国资本集团董事长及创始人、深圳市前海先行投资公司董事长及创始人。

2、监事会成员

赵永祥先生,监事长,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曾任河北省邮

电管理局计财处干部,河北省邮电管理局经营财务处干部,石家庄市邮政局副局

长,国家邮政局计财部副处长,石家庄市邮政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主持工作)、

石家庄市邮政局局长、党委书记,河北省邮政局助理巡视员,中国邮政集团公司

财务部副总经理、河北省邮政公司助理巡视员,中国邮政集团公司财务部副总经

理。现任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审计局局长。

周桂岩先生,硕士研究生曾任中国信息信托投资公司证券部经理助理兼北京

营业部总经理、北京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航空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证券部总

经理、首创证券资产管理总部总经理、首创证券合规部总经理、首创证券合规总

监、首席风险官、总法律顾问、纪委书记。现任首正泽富创新投资(北京)有限

公司董事长。

段木女士,1979年1月出生,中共党员,博士研究生。曾任民政部管理干

部学院社会福利教研室主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副总经

理。现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经理。

李莹女士,1982年5月出生,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先后就职于北京市

教育委员会办公室、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会议处、首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邮

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量化投资部。现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总

裁办公室总经理。

吴科先生,1979年9月出生,大学本科学历。曾任中青在线任人才频道经

理、CCTV《12演播室》编导、北京远景东方影视传播有限公司任编导、主编。

现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公共事务部副总经理。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曹均先生,中共党员,经济学硕士研究生。曾任河北省财政厅主任科员、中

央财政金融学院教师、北京京广中心有限公司中方财务总监、日本大和证券北京

代表处代表、北京利达行房地产集团副总经理、北京永事达投资顾问有限责任公

司总经理、首创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财务总监、首创证券副总经理。现任中邮

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孔军先生,大学本科学历,经济学学士,高级经济师。曾任中国人民大学财

政系助教、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投资公司业务经理、中国光大集团部门经理、

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北京总部总经理、首创证券总经理助理、中邮创业基金管

理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事业部负责人、首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中邮创

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唐亚明先生,大学本科学历,经济学学士。曾任联合证券赛格科技园营业部

研究员、深圳赛格集团财务公司金融部副经理、中信实业银行业务部经理、首创

证券资金运营部总经理、计划财务部总经理、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资

产管理事业部总经理、首誉光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中邮创业基金

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朱宗树先生,中共党员,工商管理硕士,经济师。曾任重庆开县团委副书记、

重庆开县东华镇副书记、中国平安保险重庆分公司人事行政部经理、办公室主任、

国家邮政储汇局综合处处长、中法人寿保险副总经理、中国邮政集团公司代理业

务部副总经理。现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郭建华先生,工学硕士。曾任长城证券有限公司研发中心总经理助理、长城

证券有限公司海口营业部总经理。现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督察长。

杨旭鹏先生,中共党员,工程硕士。曾任北京中启计算机公司软件开发总工

程师、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技术总监、泰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互

联网金融执行总监、文明互鉴文化传播(北京)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中邮创业

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首席信息官、信息技术部总经理。

4、本基金基金经理

武志骁先生:理学硕士。曾任中国华新投资有限公司中央交易员、投资分析

员、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经理、中邮沪港深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助理、中邮沪港深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现任中邮纯

债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中邮现金驿站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中

邮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中邮稳健合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中邮增

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中邮纯债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中邮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中邮纯债裕利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本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分为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和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

会。

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包括:

主任委员:

孔军先生,见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介绍。

执行委员:

郑玲女士:金融硕士。曾任航天科技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部投资经理、中

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部员工、中邮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助理、专户理财事业部投资经理及总经理助理、权益投资部总经理、研

究部总经理。现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投资总监、中邮风格轮动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中邮军民融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委员:

陈梁先生:经济学硕士。曾任大连实德集团市场专员、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行业研究员、中信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研究员、中邮创业基金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研究部副总经理、中邮乐享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中邮稳健添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中邮多策略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现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权益投资

部副总经理、中邮核心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中邮稳健合赢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中邮军民融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中邮瑞享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聂璐女士:文学硕士。曾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员、首誉光

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经理、中邮核心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

中邮消费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中邮创业基金

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经理。现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研究部副总经

理、中邮消费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国晓雯女士:经济学硕士。曾任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中邮创

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行业研究员、中邮核心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助理、中邮核心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中邮风格轮动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现任中邮新思路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中邮睿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中邮信息产业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中邮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中邮科

技创新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中邮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

杨欢先生:经济学硕士。曾任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研究总部分析

师、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行业研究员、中邮中小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中邮中小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中邮趋势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中邮尊享一年定期开放灵

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现任中邮未来新蓝筹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中邮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中

邮中小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中邮睿信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中邮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中邮核心优

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中邮景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中邮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纪云飞先生:工学博士。曾任首创证券证券投资部总经理助理、新三板做市

负责人、中邮核心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中邮核心优选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中邮安泰双核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现任中邮

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包括:

执行委员:

衣瑛杰先生:经济学硕士。曾任中化化肥有限责任公司资金部资金专员、民

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债券投资部投资经理助理、投资经理、首创证券固定收益部

投资经理、固定收益事业部投顾业务部副总经理、固定收益事业部投顾业务部兼

金融市场部总经理、深圳分公司副总经理、固定收益事业部副总裁。现任中邮创

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固定收益总监。

委员:

武志骁先生:理学硕士。曾任中国华新投资有限公司中央交易员、投资分析

员、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经理、中邮沪港深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助理、中邮沪港深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现任中邮纯

债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中邮现金驿站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中

邮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中邮稳健合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中邮增

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中邮纯债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中邮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中邮纯债裕利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闫宜乘先生:经济学硕士。曾任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营业

部对公客户经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金运营部高级经理、中邮创业基

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邮中债-1-3年久期央企20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助理、中邮纯债优选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中邮纯

债汇利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中邮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中邮纯债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助理、中邮纯债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中邮货币市场基金基金

经理助理、中邮现金驿站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助理。现任中邮纯债恒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中邮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中邮现金驿站货币市场基

金基金经理、中邮中债-1-3年久期央企20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中

邮纯债汇利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中邮纯债优选

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中邮淳悦39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中邮景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中邮

睿信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中邮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

焦洁女士:理学硕士。曾任联合资信评估有限公司工商企业部分析师、中邮

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研究部债券研究员。现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

公司固定收益部固定收益研究员。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收益;

5.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 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 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

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及有

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证券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

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管理人关于履行诚信义务的承诺

基金管理人承诺将以取信于市场、取信于社会为宗旨,按照诚实信用、勤勉

尽责的原则,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监管规定,不断更新投

资理念,规范基金运作。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

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体系

为保证公司规范化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促进公司诚信、合法、

有效经营,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本基金

管理人建立了科学、严密、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

1、公司的内部控制目标

(1)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

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

和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4)切实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公司内部控制遵循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

风险管理必须涵盖公司各个部门和各个岗位,并渗透到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

环节,包括各项业务的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环节。

(2)有效性原则

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风险管理制度的有

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

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确保相对独立并承担各自的风险控制职责。公司基

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须分离。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对公司风险控

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4)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在制度安排、组织机构的设计、部门和岗位设置上形成权责分明、相互

制约的机制,从而建立起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消除内部风险控制中的盲点,

强化监察稽核部对业务的监督检查功能。

(5)成本效益原则

公司将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并充分发挥各机构、部门及员工的工作

积极性,尽量降低经营成本,提高经营效益,保证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

内部控制效果。

(6)适时性原则

风险管理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随着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

境的改变和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及时进行相应

的修改和完善。

(7)内控优先原则

内控制度具有高度的权威性,所有员工必须严格遵守,自觉形成风险防范意

识;执行内控制度不能有任何例外,任何人不得拥有超越制度或违反规章的权力;

公司业务的发展必须建立在内控制度完善并稳固的基础之上。

(8)防火墙原则

公司在敏感岗位如:基金投资、交易执行、基金清算岗位之间,基金会计和

公司会计之间、会计与出纳之间等等,在物理上和制度上设置严格的防火墙进行

隔离,以控制风险。

3、内部控制的制度体系

公司制定了合理、完备、有效并易于执行的制度体系。公司制度体系由不同

层面的制度构成。按照其效力大小分为四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公司章程;第二

个层面是公司内部控制大纲,它是公司制定各项规章制度的基础和依据;第三个

层面是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第四个层面是公司各机构、部门根据业务需要制定的

各种制度及实施细则等。它们的制订、修改、实施、废止遵循相应的程序,每一

层面的内容不得与其以上层面的内容相违背。监察稽核部定期对公司制度、内部

控制方式、方法和执行情况实行持续的检验,并出具专项报告。

4、内控监控防线

为体现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原则,公司根据基金管理业务的特点,设立顺

序递进、权责分明、严密有效的三道监控防线:

(1)建立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各岗位均制定明

确的岗位职责,各业务均制定详尽的操作流程,各岗位人员上岗前必须以书面形

式声明已知悉并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各自职责;

(2)建立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的第二道监控防线。公司在相

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后续部门及

岗位对前一部门及岗位负有监督的责任;

(3)建立以督察长、监察稽核部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全

面实施监督反馈的第三道监控防线。公司督察长和内部监察稽核部门独立于其他

部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反馈。

5、关于授权、研究、投资、交易等方面的控制点

(1)授权制度

公司的授权制度贯穿于整个公司活动。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必

须充分履行各自的职权,健全公司逐级授权制度,确保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

执行;各项经济经营业务和管理程序必须遵从管理层制定的操作规程,经办人员

的每一项工作必须是在业务授权范围内进行。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必须采取书面

形式,授权书应当明确授权内容和时效。公司授权要适当,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

人员应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及时修改或取消授权。

(2)公司研究业务

研究工作应保持独立、客观,不受任何部门及个人的不正当影响;建立严密

的研究工作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建立投资产品备选库制度,

研究部门根据投资产品的特征,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建立研

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制度,保持畅通的交流渠道;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

不断提高研究水平。

(3)基金投资业务

基金投资应确立科学的投资理念,根据决策的风险防范原则和效率性原则制

定合理的决策程序;在进行投资时应有明确的投资授权制度,并应建立与所授权

限相应的约束制度和考核制度。建立严格的投资禁止和投资限制制度,保证基金

投资的合法合规性。建立投资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将重点投资限制在规定的风

险权限额度内;对于投资结果建立科学的投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

(4)交易业务

建立集中交易室和集中交易制度,投资指令通过集中交易室完成;建立了交

易监测系统、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完善了相关的安全设施;集中交易室对

交易指令进行审核,建立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各基金利益的公平;交易记

录应完善,并及时进行反馈、核对和存档保管;同时建立了科学的投资交易绩效

评价体系。

(5)基金会计核算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及业务的要求建立会计制度,并根据风险控制重点建立严

密的会计系统,对于不同基金、不同客户独立建账,独立核算;公司通过复核制

度、凭证制度、合理的估值方法和估值程序等会计措施真实、完整、及时地记载

每一笔业务并正确进行会计核算和业务核算。同时还建立会计档案保管制度,确

保档案真实完整。

(6)信息披露

公司建立了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设立了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并建立了相应的程

序进行信息的收集、组织、审核和发布工作,以此加强对信息的审查核对,使所

公布的信息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加强对信息披露的检查和评价,对存在的

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办法。

(7)监察稽核

公司设立督察长,对董事会负责,经董事会聘任,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根据

公司监察稽核工作的需要和董事会授权,督察长可以列席公司相关会议,调阅公

司相关档案,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

能。督察长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对督察长

的报告进行审议。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开展监察稽核工作,并保证监察稽核部的独立性和权威

性。公司明确了监察稽核部及内部各岗位的具体职责,配备了充足的人员,严格

制订了专业任职条件、操作程序和组织纪律。

监察稽核部强化内部检查制度,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

情况,确保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有效运行。

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充分重视和支持监察稽核工作,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公

司内部控制制度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6、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1)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名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法定代表人:郑杨

成立时间:1992年10月19日

经营范围: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公司主营业

务主要包括: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

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同

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业

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

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汇、售汇;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

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

务;离岸银行业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托管业务;经中

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经营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93.5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105号

联系人:胡波

联系电话:(021)61618888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自2003年开展资产托管业务,是较早开展银行资产托管

服务的股份制商业银行之一。经过二十年来的稳健经营和业务开拓,各项业务发

展一直保持较快增长,各项经营指标在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处于较好水平。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于2003年设立基金托管部,2005年更名为资产托管

部,2013年更名为资产托管与养老金业务部,2016年进行组织架构优化调整,

并更名为资产托管部,目前下设证券托管处、客户资产托管处、内控管理处、业

务保障处、总行资产托管运营中心(含合肥分中心)五个职能处室。

目前,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已拥有客户资金托管、资金信托保管、证券投资基

金托管、全球资产托管、保险资金托管、基金专户理财托管、证券公司客户资产

托管、期货公司客户资产托管、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托管、私募股权托管、银行理

财产品托管、企业年金托管等多项托管产品,形成完备的产品体系,可满足多领

域客户、境内外市场的资产托管需求。

二、主要人员情况

郑杨,男,1966年出生,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高级经济师。曾任国家

经贸委经济法规司调研处副处长;中国机电设备招标中心开发处处长、第七招标

业务处处长;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司副司长;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党委委

员、副行长、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副局长;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党委委

员、副主任兼外汇管理部主任;上海市金融工作党委副书记、市金融办主任;上

海市金融工作党委书记、市金融办主任;上海市金融工作党委书记、市地方金融

监管局(市金融工作局)局长。现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党委书记、董事长。

潘卫东,男,1966年出生,硕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曾任宁波证券公司

业务一部副经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宁波分行资财部总经理兼任北仑办事处主任、

宁波分行副行长;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产品开发部总经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昆明

分行行长、党组书记;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挂职并任金融机构处处长;上海国

际集团党委委员、总经理助理,上海国际集团党委委员、副总经理,上海国际信

托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党委委员、执行董事、副行长、

财务总监。现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行长,上海国际信托

有限公司董事长。

孔建,男,1968年出生,博士研究生。历任工商银行山东省分行资金营运

处副处长,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济南分行信管处总经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济南分

行行长助理、副行长、党委书记、行长。现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金融市场业

务工作党委委员,资产托管部总经理。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2020年3月31日,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规模为7671.15

亿元,比去年末增加27.36%。托管证券投资基金共一百九十八只,分别为国泰

金龙行业精选基金、国泰金龙债券基金、天治财富增长基金、广发小盘成长基金、

汇添富货币基金、长信金利趋势基金、嘉实优质企业基金、国联安货币基金、长

信利众债券基金(LOF)、博时安丰18个月基金(LOF)、易方达裕丰回报基金、

鹏华丰泰定期开放基金、汇添富双利增强债券基金、华富恒财定开债券基金、汇

添富和聚宝货币基金、工银目标收益一年定开债券基金、北信瑞丰宜投宝货币基

金、中海医药健康产业基金、华富国泰民安灵活配置混合基金、安信动态策略灵

活配置基金、东方红稳健精选基金、国联安鑫享混合基金、长安鑫利优选混合基

金、工银瑞信生态环境基金、天弘新价值混合基金、嘉实机构快线货币基金、鹏

华REITs封闭式基金、华富健康文娱基金、金鹰改革红利基金、易方达裕祥回报

债券基金、中银瑞利灵活配置混合基金、华夏新活力混合基金、鑫元汇利债券型

基金、南方转型驱动灵活配置基金、银华远景债券基金、富安达长盈灵活配置混

合型基金、中信建投睿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恒享纯债基金、长信利

发债券基金、博时景发纯债基金、鑫元得利债券型基金、东方红战略沪港深混合

基金、博时富发纯债基金、博时利发纯债基金、银河君信混合基金、兴业启元一

年定开债券基金、工银瑞信瑞盈18个月定开债券基金、中信建投稳裕定开债券

基金、招商招怡纯债债券基金、中加丰享纯债债券基金、长安泓泽纯债债券基金、

银河君耀灵活配置混合基金、广发汇瑞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汇安嘉汇纯债债券基金、南方宣利定开债券基金、招商兴福灵活配置混合基金、

博时鑫润灵活配置混合基金、兴业裕华债券基金、易方达瑞通灵活配置混合基金、

招商招祥纯债债券基金、易方达瑞程混合基金、中欧骏泰货币基金、招商招华纯

债债券基金、汇安丰融灵活配置混合基金、汇安嘉源纯债债券基金、国泰普益混

合基金、汇添富鑫瑞债券基金、鑫元合丰纯债债券基金、博时鑫惠混合基金、国

泰润利纯债基金、华富天益货币基金、汇安丰华混合基金、汇安沪深300指数增

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汇安丰恒混合基金、景顺长城中证500指数基金、鹏华丰康

债券基金、兴业安润货币基金、兴业瑞丰6个月定开债券基金、兴业裕丰债券基

金、易方达瑞弘混合基金、长安鑫富领先混合基金、万家现金增利货币基金、上

银慧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易方达瑞富灵活配置证券投资基金、博时富腾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安信工业4.0主题沪港深精选混合基金、万家天添宝货币基金、

中欧瑾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银证券安弘债券基金、鑫元鑫趋势灵活配置混

合基金、泰康年年红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基金、广发高端制造股票型发起式基

金、永赢永益债券基金、南方安福混合基金、中银证券聚瑞混合基金、太平改革

红利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基金、富荣富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联安安稳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前海开源景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前海开源

润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海沪港深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基金、

中银证券祥瑞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前海开源盛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鑫元行业轮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兴业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富国颐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安安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南方泽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鹏扬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万

家鑫悦纯债债券型基金、新疆前海联合泳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永赢盈益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加颐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信保诚稳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中银中债3-5年期农发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东方红核心优

选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平安惠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夏

鼎通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鑫元全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中融恒裕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嘉实致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永赢消费主题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瑞福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景智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东兴品牌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中债1-3年

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融通通捷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富恒盛纯债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建信中证1000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汇安嘉鑫

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寿安保安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博时中债

1-3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银河家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博

时富永纯债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南方畅利定期开放债券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中加瑞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富中证5年恒定

久期国开债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永赢合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嘉实中债1-3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广发港股通优质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长安泓沣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海信息产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民生加银恒裕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寿安保尊益信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平安惠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信建投景和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工银瑞信添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富安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汇添富中债

1-3年农发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南方旭元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大

成中债3-5年国开行债券指数基金、永赢众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夏中债3-5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中证长三角一体化发展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新疆前海联合科技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尊尚稳健养

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博时颐泽平衡养老目标三

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农银养老目标日期2035三年持有期

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汇添富汇鑫浮动净值货币市场基金、泰康安欣

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恒生前海港股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丰鑫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证长三角一体化发展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联接基金、汇添富保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富安兴39个月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融睿享8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基金、南方梦元短

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鹏扬淳开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宝宝惠纯债39个月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建信MSCI中国A股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农银汇理金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博时稳欣39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同泰慧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商中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嘉实致禄3个月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永赢久利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嘉实安元39个月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

罗德裕泰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嘉鑫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建信荣禧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鹏扬浦利中短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平安惠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深证100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鹏华0-5年利率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

城弘利39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泰颐三年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安鑫浦87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汇安嘉盛纯

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东方红安鑫甄选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西藏

东财中证通信技术主题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财通裕惠63个月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南方尊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国泰

中证全指家用电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鹏华尊裕一年定期开放债券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鹏扬淳悦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兴

业鼎泰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安信丰泽39个月定期开放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国泰中证新能源汽车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恒隆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等。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基金托管人内部控制目标为:确保经营活动中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监管部门监管规则和本行规章制度,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

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和完整,确保业务活动信息的真

实、准确、完整,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基金托管人内部控制组织架构为:总行法律合规部是全行内部控制的牵

头管理部门,指导业务部门建立并维护资产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体系。总行风险

监控部是全行操作风险的牵头管理部门。指导业务部门开展资产托管业务的操作

风险管控工作。总行资产托管部下设内控管理处。内控管理处是全行托管业务条

线的内部控制具体管理实施机构,并配备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

监督工作,独立行使监督稽核职责。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基金托管人已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内控制

度贯穿资产托管业务的决策、执行、监督全过程,渗透到各业务流程和各操作环

节,覆盖到从事资产托管各级组织结构、岗位及人员。内部控制以防范风险、合

规经营为出发点,各项业务流程体现“内控优先”要求。

具体内控措施包括:培育员工树立内控优先、制度先行、全员化风险控制的

风险管理理念,营造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使风险意识贯穿到组织架构、业务岗

位、人员的各个环节。制定权责清晰的业务授权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和各项

操作规程、员工职业道德规范、业务数据备份和保密等在内的各项业务管理制度;

建立严格完善的资产隔离和资产保管制度,托管资产与托管人资产及不同托管资

产之间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对各类突发事件或故障,建立完备有效的应急

方案,定期组织灾备演练,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在基金运作办公区域建立健

全安全监控系统,利用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实现风险控制;定期对业务情况进

行自查、内部稽核等措施进行监控,通过专项/全面审计等措施实施业务监控,

排查风险隐患。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依据

托管人严格按照有关政策法规、以及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等进行监督。监督

依据具体包括:

(1)《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3)《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4)《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5)《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6)法律、法规、政策的其他规定。

2、监督内容

我行根据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约定,对基金合同生效之后所托管基金的投资

范围、投资比例、投资限制等进行严格监督,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违规风险。

3、监督方法

(1)资产托管部设置核算监督岗位,配备相应的业务人员,在授权范围内

独立行使对基金管理人投资交易行为的监督职责,规范基金运作,维护基金投资

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外界力量的干预;

(2)在日常运作中,凡可量化的监督指标,由核算监督岗通过托管业务的

自动处理程序进行监督,实现系统的自动跟踪和预警;

(3)对非量化指标、投资指令、管理人提供的各种报表和报告等,采取人

工监督的方法。

4、监督结果的处理方式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监督结果,采取定期和不定期报

告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和中国证监会报告。定期报告包括基金监控周报等。不定期

报告包括提示函、临时日报、其他临时报告等;

(2)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规违法操作,以电话、邮件、书面提

示函的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指明违规事项,明确纠正期限。在规定期限内基金

托管人再对基金管理人违规事项进行复查,如果基金管理人对违规事项未予纠正,

基金托管人将报告中国证监会。如果发现基金管理人投资运作有重大违规行为时,

基金托管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3)针对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对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的检查,应

及时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一)直销机构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中街乙16号

联系人:梁超

电话:010-82290840

传真:010-82294138

网址:www.postfund.com.cn

(二)其他销售机构:

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基金管理人网站披露的销

售机构名录。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

销售本基金。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中街乙16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中街乙16号

法定代表人:曹均

联系人:李焱

电话:010-82295160

传真:010-82292422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华阳路112号2号楼东虹桥法律服务园区302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69号裕景国际商务广场A座15层

负责人:冯加庆

联系人:张兰

电话:021-58773177

传真:021-58773268

经办律师:梁丽金、张兰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22号赛特广场五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徐华

联系人:卫俏嫔

联系电话:010-85665232

传真电话:010-85665320

经办注册会计师:卫俏嫔、李惠琦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募集,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7日证监

许可[2020]1729号文注册。

一、基金基本情况

1、基金的类别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3、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4、基金份额分类

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

为不同的类别。其中:

1、在投资人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

回费用、但不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A类基金份额。

2、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而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时

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分别

为计算日各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

间不得互相转换。

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基金合同的约定

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在履行适当程序后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调整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

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变更收费方式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的

销售等,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5、募集规模限制

本基金不设募集上限,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募集金额不少于人民币

2亿元。

二、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2、发售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网站披露的销售机构名录。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三、基金份额的认购

1、基金份额的发售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2、认购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收取认购费用,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投资人

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如下:

认购金额 (M元,前收费) 认购费率

M 0.60%

100万元≤M 0.40%

200万元≤M 0.20%

M ≥500万元 1000元/笔

基金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

用,不列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

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

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基

金投资者适当调低基金认购费率。

3、认购份额的计算

(1)认购 A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

净认购金额。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 =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的认购,认购费用=固定认购费金额)

认购份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两位;认购份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举例说明:某投资人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对应费率为

0.60%,如果募集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2元,A类基金份额发售面值1元,

则其可得到的A类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1+0.60%)=9,940.36元

认购费用=10,000-9,940.36=59.64元

认购份额=(9,940.36+2)/1.00=9,942.36份

即投资人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加上认购资金在募集期

内获得的利息,可得到9,942.36份A类基金份额。

(2)认购C类基金份额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利息转份额=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总认购份额=认购份额+利息转份额

认购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两位;认购份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设其认购资金在

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2元,无认购费率,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认购份额=10,000/1.00=10,000.00 份

利息转份额=2/1.00=2.00 份

总认购份额=10,000.00+2.00=10,002.00 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000元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设其认购资金在认

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2元,则可得到10,002.00份C类基金份额。

4、基金份额的认购程序

(1)认购时间安排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份额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请参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认购申请的确认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生效,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

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

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3)认购限制

① 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② 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费用按每笔认购申请单

独计算,但已确认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

③ 通过代销机构认购本基金时,各代销网点接受认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单

笔100元,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100元;直销网点接受首次认购申请的最

低金额为单笔50,000元,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1,000元(通过本基金管理

人基金网上交易系统等特定交易方式认购本基金暂不受此限制)。本基金直销网

点单笔最低认购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

④ 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者的累计认购金额不设上限。但如本基金单个投资

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

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

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

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

构的确认为准。

5、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四、募集资金的管理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

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

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

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

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

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

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期活期存款利息(税后);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中

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

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6个月内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中列明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

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

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相关金融期货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

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

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

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

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

序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且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

响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

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投资者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

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本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若遇证券期货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

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

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出。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

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

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

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生效,而仅代表

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

结果为准。对于申购申请及申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

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五、申购和赎回的金额

1、申购金额的限制

代销网点每个账户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100元,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

为单笔100元。

直销网点每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50,000元,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

为单笔1,000元(通过本基金管理人基金网上交易系统等特定交易方式认购本基

金暂不受此限制);代销网点的投资者欲转入直销网点进行交易要受直销网点追

加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

申购金额的限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人的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但对于可能导

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

度的情形,基金管理人有权采取控制措施。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

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

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2、单笔赎回不得少于10份(如该账户在该销售机构保留的基金余额不足

10份,则必须一次性赎回基金全部份额);若某笔赎回将导致投资者在销售机构

保留的基金余额不足10份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保留的剩

余基金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基金的申购费和赎回费

1、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

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

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

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费用

(1)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收取申购费,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2)申购费用由申购本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在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

收取,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

用。

(3)本基金申购费率按照申购金额递减,即申购金额越大,所适用的申购

费率越低。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 (M元) 申购费率

M 0.80 %

100万元≤M 0.50 %

200万元≤M 0.30 %

M ≥500万元 1000元/笔

3、赎回费用

(1)本基金对A、C类基金份额收取赎回费。

(2)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

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3)本基金赎回费率按照持有时间递减,即基金份额持有时间越长,所适

用的赎回费率越低。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与C类基金份额适用相同的赎回费率:

持有期限(N日) 赎回费率

N 1.50 %

7日≤N 0.75%

30日≤N 0%

(注:赎回份额持有时间的计算,以该份额在登记机构的登记日开始计算。)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

持有期不少于7日(含)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总额的25%计入基金财产,其余

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

上公告。

5、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投资

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

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销售服

务费率和转换费率,并进行公告。

7、关于实施特定投资群体申购基金的费率政策

本基金对特定客户投资群体实行申购费率优惠政策。特定投资群体指全国社

会保障基金、依法设立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依法制定的企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

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包括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

集合计划),以及可以投资基金的其他社会保险基金。如将来出现可以投资基金

的住房公积金、享受税收优惠的个人养老账户、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

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将其纳入特定投资群体范围。对于通过中邮基金直

销中心申购本基金的特定投资群体可享受申购费率优惠,即特定申购费率=原申

购费率×折扣比例;若原申购费率适用于固定费用的,则执行原固定费用,不再

享有费率折扣。

七、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申购和赎回数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1)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份额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

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

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A类基金份额申购采用金额申购的方

式,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

(1)A类基金份额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 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额/T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举例说明:假定T日的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2000元,申购金额10,000元,

适用申购费率为0.80%,计算如下:

净申购金额 = 10,000 /(1+0.80%) = 9,920.63元

申购费用 = 10,000- 9,920.63= 79.37元

申购份额 = 9,920.63 / 1.2000= 8,267.19份

即投资人投资10,000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T日的A类基金份额净

值为1.2000元,可得到8,267.19份A类基金份额。

(2)C类基金份额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

举例说明:假定T日的C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2000元,申购金额10,000元,

计算如下:

申购份额 = 10,000/ 1.2000= 8,333.33份。

即投资人投资10,000元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T日的C类基金份额净

值为1.2000元,可得到8,333.33份C类基金份额。

3、赎回金额的计算

(1)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与C类基金份额适用相同的赎回费率,赎回金额

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金额 = 赎回份额×T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 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 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举例说明:某投资者在T日赎回10,000份A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20日,

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75%,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2000元,则投

资者可得到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总金额=10,000.00×1.2000=12,000.00元

赎回费用=12,000.00×0.75%=90.00元

赎回金额=12,000.00-90.00=11,910.00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000份A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20日,对应的赎回

费率为0.75%,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20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

回金额为11,910.00元。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

8、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支付结算机构等因异

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销售支付结算系统、基金登记系统、基金会计系

统等无法正常运行。

9、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个投

资人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8、10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

暂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

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支付结算机构等因异

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销售支付结算系统、基金登记系统、基金会计系

统等无法正常运行。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

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

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

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

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

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

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

未获受理部分的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如发生单个开放日内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赎

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的情形,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该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者因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而

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可以先行对该单个基金

份额持有人超出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 而对该

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以内(含10%)的赎回申请与

其他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按上述(1)或(2)方式处理,具体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

公告。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

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部分的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

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

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

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4)暂停赎回:连续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

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并在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

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或者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的行为。无论在上述何种

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或按法

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执行。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七、基金份额的质押和转让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或转

让业务,并制定相应的业务规则。

本基金管理人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

的前提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以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在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进行转让,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

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但须提前在规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

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八、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十

六部分侧袋机制”的有关规定或相关公告。

十九、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产

生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根据具体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并

提前公告。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并保证充分流动性的前提下,通过积极主动的资产管理,为

投资者提供稳健持续增长的投资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是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债券(含国内依法发

行和上市交易的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可转换债券(含可

分离交易可转债)、次级债、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地方政府

债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

定)。

本基金不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或增发新股,也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上买入股

票等权益类金融工具,但可持有因可转债转股所形成的股票等。因上述原因持有

的股票等资产,本基金应在其可交易之日起的10个交易日内卖出。本基金不参

与信用评级低于AA的信用债投资。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本基金投资于信用评级AAA的信用债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30%,投资

于信用评级AA+及以下的信用债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50%,投资于信用评级

AA的信用债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

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

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对宏观经济和债券市场综合研判的基础上,通过自上而下的宏观分

析和自下而上的个券研究,使用主动管理、数量投资和组合投资的投资手段,追

求基金资产长期稳健的增值。

主动管理:我国债券市场运作时间短,市场规模较小,参与主体少,债券市

场还处于不断完善和发展的过程中。由于我国债券市场的不完全有效性为基金管

理人通过积极的投资策略,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提供了可能性。本基金

管理人将通过增强对宏观、市场利率和债券市场发展的认识和预测,运用市场时

机选择、期限选择和类别选择等方式,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力争获取超过债

券市场平均收益水平的投资业绩。

数量投资:通过数量化分析债券久期、凸性、利率、流动性和信用风险等因

素,寻找被市场错误定价或严重低估的偏离价值区域的券种。通过科学的计算方

法,严格测算和比较该项投资的风险与预期投资收益水平,研究分析所选定的品

种是否符合投资目标,是否具有投资价值,并选择有利时机进行投资决策。

组合投资:债券收益率曲线的变动并不是整体平行移动,而具有不平衡性,

往往收益率曲线的某几个期限段的变动较为突出,收益率曲线变动的不平衡性为

基金管理人集中投资于某几个期限段的债券提供了条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不同

债种的风险收益特征,在不同市场环境下进行不同比例的组合投资,采用哑铃型、

子弹型、阶梯型等方式进行债券组合。

(一)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根据各项重要的经济指标分析宏观经济形势发展和变动趋势,基于对

财政政策、货币政策和债券市场的综合研判,在遵守有关投资限制规定的前提下,

灵活运用投资策略,配置基金资产,力争在保障基金资产流动性和本金安全的前

提下实现投资组合收益的最大化。

本基金基于对以下因素的判断,进行基金资产在非信用类固定收益资产、信

用类固定收益资产和现金之间的配置:

1、基于对利率走势、利率期限结构等因素的分析,预测固定收益品种的投

资收益和风险;

2、对宏观经济、行业前景以及公司财务进行严谨的分析,考察其对固定收

益市场信用利差的影响;

3、套利性投资机会的投资期间及预期收益率;

4、可转换债券发行公司的成长性和可转债价值的判断

(二)固定收益品种投资策略

1、 固定收益品种的配置策略

(1)平均久期配置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变量(包括国内生产总值、工业增长、货币信贷、固

定资产投资、消费、通胀率、外贸差额、财政收支、价格指数和汇率等)和宏观

经济政策(包括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外贸和汇率政策等)等进行定

性和定量分析,预测未来的利率变化趋势,判断债券市场对上述变量和政策的反

应,并据此积极调整债券组合的平均久期,有效控制基金资产风险,提高债券组

合的总投资收益。当预期市场利率上升时,本基金将缩短债券投资组合久期,以

规避债券价格下跌的风险。当预期市场利率下降时,本基金将拉长债券投资组合

久期,以更大程度的获取债券价格上涨带来的价差收益。

(2)期限结构配置策略

结合对宏观经济形势和政策的判断,本基金对债券市场收益率期限结构进行

分析,运用统计和数量分析技术,预测收益率期限结构的变化方式,选择合适的

期限结构配置策略,配置各期限固定收益品种的比例,以达到预期投资收益最大

化的目的。

(3)类属配置策略

本基金对不同类型固定收益品种的信用风险、税赋水平、市场流动性、市场

风险等因素进行分析,研究同期限的国债、金融债、企业债、交易所和银行间市

场投资品种的利差和变化趋势,制定债券类属配置策略,确定组合在不同类型债

券品种上的配置比例。根据中国债券市场存在市场分割的特点,本基金将考察相

同债券在交易所市场和银行间市场的利差情况,结合流动性等因素的分析,选择

具有更高投资价值的市场进行配置。

2、固定收益品种的选择

在债券组合平均久期、期限结构和类属配置的基础上,本基金对影响个别债

券定价的主要因素,包括流动性、市场供求、信用风险、票息及付息频率、税赋、

含权等因素进行分析,选择具有良好投资价值的债券品种进行投资。

(1)非信用类固定收益品种的选择

本基金对国债、央行票据等非信用类固定收益品种的投资,主要根据宏观经

济变量和宏观经济政策的分析,预测未来收益率曲线的变动趋势,综合考虑组合

流动性决定投资品种。

(2)信用类固定收益品种的选择

本基金投资信用状况良好的信用类债券。通过对宏观经济、行业特性和公司

财务状况进行研究分析,对固定收益品种的信用风险进行分析、度量及定价,选

择风险与收益相匹配的更优品种进行投资。具体内容包括:

①根据宏观经济环境及各行业的发展状况,决定各行业的配置比例;

②充分研究和分析债券发行人的产业发展趋势、行业政策、监管环境、公司

背景、盈利情况、竞争地位、治理结构、特殊事件风险等基本面信息,分析企业

的长期运作风险;

③运用财务评分模型对债券发行人的资产流动性、盈利能力、偿债能力、现

金流水平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分,度量发行人财务风险;

④利用历史数据、市场价格以及资产质量等信息,估算债券发行人的违约率

及违约损失率;

⑤综合发行人各方面分析结果,采用数量化模型,确定信用利差的合理水平,

利用市场的相对失衡,选择价格相对低估的品种进行投资。

(三)可转换债券的投资策略

可转换债券的价值主要取决于其股权价值、债券价值和转换期权价值,本基

金管理人将对可转换债券的价值进行评估,选择具有较高投资价值的可转换债券。

本基金管理人将对发行公司的基本面进行分析,包括所处行业的景气度、公

司成长性、市场竞争力等,并参考同类公司的估值水平,判断可转换债券的股权

投资价值;基于对利率水平、票息率、派息频率及信用风险等因素的分析,判断

其债券投资价值;采用期权定价模型,估算可转换债券的转换期权价值。综合以

上因素,对可转换债券进行定价分析,制定可转换债券的投资策略。

此外,本基金还将根据新发可转换债券的预计中签率、模型定价结果,积极

参与一级市场可转债新券的申购。

(四)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分析资产支持证券的资产特征,估计违约率和提前偿付比率,并利

用收益率曲线和期权定价模型,对资产支持证券进行估值。本基金将严格控制资

产支持证券的总体投资规模并进行分散投资,以降低流动性风险。

(五)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国债期货作为利率衍生品的一种,有助于管理债券组合的久期、流动性和风

险水平。管理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对宏观经济形势和政策趋势的

判断、对债券市场进行定性和定量分析。本基金构建量化分析体系,对国债期货

和现货基差、国债期货的流动性、波动水平、套期保值的有效性等指标进行跟踪

监控,在严控风险的基础上,力求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对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2)本基金投资于信用评级AAA的信用债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30%,

投资于信用评级AA+及以下的信用债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50%,投资于信用

评级AA的信用债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

(3)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

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4)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10%;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

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

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2)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

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

产的投资;

(1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

围保持一致;

(14)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时,应当遵循下列比例限制:

(14.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

(14.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

(14.3)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

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

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4.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

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15)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

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3)、(10)、(12)、(13)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

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

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

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可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

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

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五、业绩比较基准

中债综合指数收益率×90%+活期存款利率(税后)×10%

中债综合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为中国全市场债券指

数,其以2001年12月31日为基期,基点为100点,并于2002年12月31日起

发布。中债综合指数的样本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其样本范围涵盖银行间市场

和交易所市场,成份债券包括国债、企业债券、央行票据、商业银行债券等所有

主要债券种类,能较好地反映债券市场的整体收益,因此可以作为本基金债券投

资部分的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

比较基准推出,或市场上出现更加适用于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时,本基金管理

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对业绩比较基准

进行相应调整。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应经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前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

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

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

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

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十六部分侧袋

机制”的有关规定。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

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

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

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国债期货合约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资产

支持证券、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

计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

日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

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

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

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

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形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

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

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

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

溢价或折价。

(二)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

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

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三)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

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对估值

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

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

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

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

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

价进行估值;

(4)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以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6)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

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

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

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其公允价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

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

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

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

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5、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

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

价估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除以

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均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

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及各类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

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

估值错误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6、7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

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等第三

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原因,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

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

露主袋账户的基金资产净值和份额净值,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

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

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2

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10%,若《基金合同》生效

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3、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

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4、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该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变更实施前在规定媒介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

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第十三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审计费、律师费和诉讼费和

仲裁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相关账户的开户和维护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3%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3%÷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

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1%÷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

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的年费率计提。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的

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登记机构,由登记机构分别支付给各基

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

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

理费。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

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证券法》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

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信息披

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

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规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规定网站应当无偿向投资者提供基金信息披露服务。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

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

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

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

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招募说明书。

3、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

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

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

4、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

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

载在规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

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

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

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3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

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并

将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

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

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

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

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

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

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并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终止《基金合同》、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

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

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公司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公司的实际控制

人;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

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

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

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

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19、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0、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1、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2、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3、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4、新增或调整本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5、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以及可能损害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并作出清算报告。清算报告应当经过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清算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

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十一)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

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

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

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10名资

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二)投资国债期货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中期报告、季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

新)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

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

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十六部分侧袋机制”

的有关规定。

(十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

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

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

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

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

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

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

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

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

息:

1、不可抗力;

2、出现《基金合同》约定的暂停估值的情形时;

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十六部分 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和程序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

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及时发布临时公告,并及时聘请符合《证

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二、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本基金登记机构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账户份额

为基础,确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相应侧袋账户份额;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按照

启用侧袋机制后的主袋账户份额办理;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仅办理主袋账户份

额的赎回申请并支付赎回款项。

2、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

换;同时,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赎

回,并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确定是否暂停申购。本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申购、赎回规定适用于主袋账户份额。

3、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主袋账户的份额净值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巨额赎回按照单个开放日内主袋账户份额净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主袋账户

总份额的10%认定。

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投资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招募说明书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约定的投资组合比

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

户。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应当以主袋账户资产为

基准。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动后20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

资组合的调整,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

作。

四、侧袋账户中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

特定资产以可出售、可转让、恢复交易等方式恢复流动性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方式,

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款项。

终止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及时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

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五、侧袋机制的信息披露

1、临时公告

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对投资者

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2、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本招募说明书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规定的基金

净值信息披露方式和频率披露主袋账户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3、定期报告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特定资

产处置进展情况,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需同时注明

不作为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基金业绩受证券市场价格波动的影响,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可能盈利,也可能

亏损。本基金面临的风险有:

一、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本基金投资范围包括资产支持证券,基金管理人本着谨慎和控制风险的原则

进行资产支持证券投资,但仍或面临以下风险:

1、流动性风险:即证券的流动性下降从而给证券持有人带来损失(如证券

不能卖出或贬值出售等)的可能性。

2、证券提前赎回风险:若某些交易赋予SPV在资产支持证券发行后一定期

限内以一定价格向投资者收购部分或全部证券的权利,则在市场条件许可的情况

下,SPV有可能行驶这一权利从而使投资者受到不利影响。

3、再投资风险:指证券因某种原因被提前清偿,投资者不得不将证券提前

偿付资金再做其他投资时面临的再投资收益率低于证券收益率导致投资者不能

实现其参与证券化交易所预计的投资收益目标的可能性。

4、SPV违约风险:在以债务工具作为证券化交易载体,也即交易所发行的

证券系债权凭证的情况下,SPV系投资者的债务人,其应就证券的本息偿付对投

资者负责。

二、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

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对本基金资产产生潜在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

响,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市场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宏观经济运

行状况将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股票市场及债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同时

直接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因此基金投资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

影响。

4、购买力风险

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

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5、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市场、技术、竞争、管理、财务等

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从而导致基金投资收益变化。

三、信用风险

指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

拒绝支付到期本息,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四、流动性风险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详细规则参见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的相关约定。

2、基金投资组合中的投资品种会因各种原因面临流动性风险,使证券交易

的执行难度提高,买入成本或变现成本增加。此外,本基金属开放式基金,除法

律法规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暂停赎回的情形外,在所有开放日管理人有义务

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如果出现较大数额的赎回申请,可能造成基金仓位调整

和资产变现困难,加剧流动性风险。

为了克服流动性风险,本基金将在坚持分散化投资和精选个券原则的基础上,

通过一系列风险控制指标加强对流动性风险的跟踪、防范和控制,但基金管理人

并不保证完全避免此类风险。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为应对巨额赎回情形下可能发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认为支付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

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可能采取部分延期赎回、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

者对赎回比例过高的单一投资者延期办理部分赎回申请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详细规则参见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第十条的相关约定。

4、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

提下,可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

对赎回申请进行适度调整,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

施。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包括但不限于:

(1)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2)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3)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4)收取短期赎回费;

(5)暂停基金估值;

(6)摆动定价;

(7)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巨额赎回情形下实施部分延期赎回、延期支付部分赎回款项或者对赎回比例

过高的单一投资者延期办理部分赎回申请的情形及程序详见招募说明书第八部

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第十条的相关约定。当实施部分延期赎回的措施时,申

请赎回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无法全额确认赎回,一方面可能影响自身的流动性,

另一方面将承担额外的市场波动对基金净值的影响。当实施延期支付部分赎回款

项的措施时,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如期获得全额赎回款,除了对自身

流动性产生影响外,也将损失延迟款项部分的再投资收益。当实施对赎回比例过

高的单一投资者延期办理部分赎回申请的措施时,该赎回比例过高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将无法全额确认赎回,一方面可能影响自身的流动性,另一方面将承担额外

的市场波动对基金净值的影响。

实施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程序详见招募说明书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第九条的相关约定。若实施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投资者一方面不能赎回基金份额,可能影响自身的流动性,另一方面将承担额外

的市场波动对基金净值的影响;若实施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投资者不能如期获得

全额赎回款,除了对投资者流动性产生影响外,也将损失延迟款项部分的再投资

收益。

收取短期赎回费的情形和程序详见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第六条的相关约定,对持续持有期小于7日的投资者相比于其他持有期限的

投资者将支付更高的赎回费。

暂停基金估值的情形详见招募说明书第十一部分基金资产估值第七条的相

关约定。若实施暂停基金估值,基金管理人会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

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措施,对投资者产生的风险如前所述。

当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本基金的估值采用摆

动定价机制,即将本基金因为大额申购或赎回而需要大幅增减仓位所带来的冲击

成本通过调整基金的估值和单位净值的方式传导给大额申购和赎回持有人,以保

护其他持有人的利益。在实施摆动定价的情况下,在总体大额净申购时会导致基

金的单位净值上升,对申购的投资者不利;在总体大额净赎回时会导致基金的单

位净值下降,对赎回的持有人产生不利影响。

5、实施侧袋机制对投资者的影响

侧袋机制是一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是将特定资产分离至专门的侧袋账户

进行处置清算,并以处置变现后的款项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支付,目的在于有

效隔离并化解风险,但基金启用侧袋机制后,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份额

净值,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仅主袋账户份额正常开放赎回,因此启用

侧袋机制时持有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将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同时拥有主袋账户份额

和侧袋账户份额,侧袋账户份额不能赎回,其对应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

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

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以

主袋账户资产为基准,不反映侧袋账户特定资产的真实价值及变化情况。本基金

不披露侧袋账户份额的净值,即便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末特

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也不作为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对于

特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最终变现价格,基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保证和承诺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因此实施侧袋机制

后主袋账户份额存在暂停申购的可能。

五、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可能因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等判断有

误、获取的信息不全等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管理水

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对基金收益水平存在影响。

六、操作和技术风险

指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

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

诈、交易错误、IT系统故障等风险。

在本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

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

自基金管理公司、注册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等。

七、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资违反

法规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八、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

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例、证

券市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期风险

收益特征。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其他销售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本基

金进行风险评价,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因此销售机构的风险

等级评价与法律文件中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

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

九、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因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不完善而产

生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十、声明

1、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投资人自愿投资于本基金,

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本基金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网点和指定的基金代销机构公开发售,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代销机构都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

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自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不超过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

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应当经过符合

《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

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

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

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

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

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立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

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和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

低赎回费率、调低销售服务费或变更收费方式、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对基金

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基金管理人、基金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

监会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

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开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

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

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规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

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

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

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

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书面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采

用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

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在会议召开方式上,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亦可

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表决方式上,

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采用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

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

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

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决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50%的,召集人可

以在原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

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

表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通知、形式、议事程序、表决、生效和公告等适用本合同中有关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规定。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

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

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

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

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

之一);

4、在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

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

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

(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

(十一)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

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

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

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

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自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不超过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

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应当经过符合

《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

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

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

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上海国际经

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市。仲裁裁决

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和律师费

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

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就本合同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

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

第二十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基金管理人: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中街乙16号

法定代表人:曹均

成立时间:2006年5月8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 证监基字(2006)23号

注册资本:3.041亿元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10-82295160

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法定代表人:郑杨

成立日期:1992年10月19日

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批准机关: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文号:证监基金字[2003]105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人民币293.52亿元

经营期限:永久存续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

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是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债券(含国内依法发

行和上市交易的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可转换债券(含可

分离交易可转债)、次级债、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地方政府

债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

定)。

本基金不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或增发新股,也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上买入股

票等权益类金融工具,但可持有因可转债转股所形成的股票等。因上述原因持有

的股票等资产,本基金应在其可交易之日起的10个交易日内卖出。本基金不参

与信用评级低于AA的信用债投资。

《基金合同》已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

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

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

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投

资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

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

例为: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本基金投资于信用评

级AAA的信用债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30%,投资于信用评级AA+及以下的信

用债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50%,投资于信用评级AA的信用债比例不超过基金

资产的20%;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

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等因素导致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

应在合理的期限内调整基金的投资组合,以符合上述比例限定。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时,从其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

下投资限制:

1)本基金对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2)本基金投资于信用评级AAA的信用债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30%,投

资于信用评级AA+及以下的信用债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50%,投资于信用评

级AA的信用债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

3)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

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4)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

的10%;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

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2)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

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投资;

1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4)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时,应当遵循下列比例限制:

14.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5%;

14.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

14.3)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

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

比例的有关约定;

14.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

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15)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

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基金托管人对上述指标的监督义务,仅限于监督由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托管

人托管的全部公募基金是否符合上述比例限制。《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除投资资产配置外,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本托管协议生效

之日起开始。

(3)法律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除上述3)、10)、12)、13)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

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

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规定的

投资比例限制要求,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限制、投资禁止等作出强制性调整的,本基

金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规定执行;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修改或调整

上述投资限制、投资禁止性规定,且该等调整或修改属于非强制性的,基金管理

人有权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调整或修改后的规定执行,并

应向投资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如本基金增加投资品种,投资限制以法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预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的情况下,至少提前2个工作

日正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函说明基金可能的变动规模和公司应对措施,便于基金托

管人实施交易监督。

(4)相关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本托管协议生效之日起开始。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

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

定为准。

4、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关

联投资限制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

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

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有关于基金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

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清单, 加盖公章并书面提交。基金管

理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

的名单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

金托管人确认后,新的关联交易名单开始生效。基金托管人仅按基金管理人提供

的基金关联方名单为限,进行监督。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监督流

程,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关联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责任。

5、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由于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引起的损

失,基金管理人应当负责向相关责任人追偿。

6、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银

行存款业务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当加强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风险的评估与研究,严格测算与控

制投资银行存款的风险敞口,针对不同类型存款银行建立相关投资限制制度。对

于基金投资的银行存款,由于存款银行发生信用风险事件而造成损失时,先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赔偿,之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

过程中遵循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流程,则对于由于存

款银行信用风险引起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7、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的监督责任仅限于依据本协议相关规定

对投资比例和投资限制进行事后监督;除此外,无其它监督责任。如发现异常情

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

人进行监督和核查。基金因投资中期票据导致的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基金托

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基金出现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

承担任何责任。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在投资中期票据前,基金管理人须根据法律、法规、

监管部门的规定,制定严格的关于投资中期票据的风险控制制度和流动性风险处

置预案,管理人在此承诺将严格执行该风险控制制度和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二)基金托管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对侧袋机制启用、特

定资产处置和信息披露等方面进行复核和监督。

(三)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计算、应收资

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

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四)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

《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等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

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

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

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的监督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必须在规定

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

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

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发出但未执行的投资指令或依据交易程序已

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

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的上述违规

失信行为给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对于必须于估值完成后方可获知的监控指标或依据交易程序已经成交的投

资指令,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

于基金托管人是否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是否分别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

账户及投资所需其他账、是否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是否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进行相关信息

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

无故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

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

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

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

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

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

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

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

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按本协议规定安全保管托管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基金托管人主动扣收的汇划费除外)。

基金托管人不对处于自身实际控制之外的账户及财产承担责任。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为托管的基金财产开设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及投资

所需其他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

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对于因基金认(申)购、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应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

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

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管理人的追偿行为应予以必要的协助与配合,但对基金财产的损失不承

担责任。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

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基金认购

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基金募集期满,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

由基金管理人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

效。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

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金额相一致。基金托

管人收到有效认购资金当日以书面形式确认资金到账情况,并及时将资金到账凭

证传真给基金管理人,双方进行账务处理。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备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三)基金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并根据基金管理

人合法合规的有效指令办理资金收付。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及托管行的相

关要求,提供开户所需的资料并提供其他必要协助。本基金的资产托管专户的预

留印鉴的印章由基金托管人刻制、保管和使用。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的资产托管专户进

行。基金的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除因

本基金业务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

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以基金名义开立的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暂

行条例》、《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利率管理暂行规定》、《支付结算办法》以及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

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专门的证券账户。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本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

使用本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原始开户材料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

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基金托管人代

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

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证券结算保证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和基金托管人为履行结算参与人的义务所制定的

业务规则执行。

(五)银行间市场债券托管和资金结算专户的开立和管理及市场准入备案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符合监管机构要求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

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

交易;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

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以本基金的名义分别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和资金结算账

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交易的结算。基金托管人协助基金管理人完

成银行间债券市场准入备案。

(六)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而需要开立的其它账户,可以根据《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为基金

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办理。

(七)基金投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比照相关规定,就本基

金投资银行存款业务签订书面协议。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应由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签订

总体合作协议,并将资金存放于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

存款账户必须以基金名义开立,账户名称为基金名称,存款账户开户文件上

加盖预留印鉴及基金管理人公章。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与存款银行签订具体存款协议,明

确存款的类型、期限、利率、金额、账号、对账方式、支取方式、账户管理等细

则。

为防范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定期存款协议中应当约定提前支取条款。

基金所投资定期存款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

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对的真实、准确。

(八)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其

中实物证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或票据营业中

心的代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

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

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

实际有效控制或保管的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对应的财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九)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

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

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5个工作日内

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原件应

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15年以上,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与合同原

件核对一致的并加盖基金管理人公章的合同传真件或复印件,未经双方协商一致,

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

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

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每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

应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

外。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

律、法规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各类基金份

额净值和基金资产净值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

值计算结果复核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约定对

外公布。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基金托管人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就与

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

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法律法规

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二)基金资产估值

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

律法规的规定的约定。

当相关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财产公允

价值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

价值的价格估值。

(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

露主袋账户的基金资产净值和份额净值,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四)估值错误处理

1、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差错时,视为

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

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该

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

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

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2、当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原因致使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

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

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1)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

题,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

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赔付。(2)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

而且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的,在基金份

额净值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对于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

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各自收取的管理费和托管费的比例承担相应的责任。

(3)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

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

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直接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4)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

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由于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

误、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原因,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致使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

仍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免

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

影响。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

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另

有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五)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

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

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若双

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

查明原因并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不符,

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

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

制,应于每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

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编制并

公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两个月内完成基金中期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

度结束后三个月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基金年度报告的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告,在月度报告完成当日,对报告加

盖公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或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

核;基金托管人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

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7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

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30日内完成中期报告,在中期报告完

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30日内进行复

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45日内完成年度报告,

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45日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

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印鉴或者出具加盖

托管业务部门业务章的复核意见书,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

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

需盖章确认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基

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每年6月30日、12月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

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管方式

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15年,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

的除外。

在基金托管人编制中期报告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每年6月30日、12

月31日的基金持有人名册送交基金托管人,文件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

式并且保证其的真实、准确、完整。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不得将持有人名册

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

七、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托管

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并需经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确认。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

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

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

照《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告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不超过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

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7、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

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8、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三)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应当经过符合

《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

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四)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方式

(一)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

除经友好协商可以解决的,应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届时

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上海,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

方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和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

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

容,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市场状况及自身服务能力的变化,

有权增加、修改这些服务项目。

一、对账单服务

基金管理人根据持有人账户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发送对账单,但由于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本公司未详实填写或更新客户资料(含姓名、手机号码、电子邮箱、邮

寄地址、邮政编码等)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送出的除外。

二、主动通知服务

基金管理人会根据业务开展情况,通过电子邮件、短信、电话等方式主动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各项通知服务,包括公司信息、产品信息、交易信息、投研

资料及重要信息提示等。

三、信息定制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公司网站等途径,按照服务定

制规则和定制范围,定制各种资讯,基金管理人会通过EMAIL、短信、信函等

多渠道发送相关资讯与资料。

四、客户服务热线

投资者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400-880-1618 /(010)58511618(国内免长

途话费)可享有如下服务:

1、自助语音服务:提供7×24小时基金净值信息、账户交易情况、基金产

品等自助查询服务。

2、人工服务:每个工作日的9:00—17:00。投资者可拨打客服热线获得业务

咨询、信息查询、服务投诉及建议、信息定制、资料修改等专项服务。

五、在线服务

通过本公司网站www.postfund.com.cn,基金份额持有人还可以获得如下服

务:

1、查询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均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实现基金交易查询、账户信息查询

和基金信息查询。

2、信息资讯服务

投资者可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获取基金和基金管理人的各类信息,包括基金

的法律文件、业绩报告及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等资料。

3、网上交易

基金管理人已开通个人投资者的网上直销交易业务。个人投资者通过基金管

理人网站www.postfund.com.cn可以办理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账户资料修改、

和交易申请查询等各类业务。

六、投诉建议受理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客服电话、信函、电子邮件等渠道对基金

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或提出建议。投资者还可以通过代销机

构的服务电话对该代销机构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或提出建议。

七、客户服务中心联系方式

1、客户服务电话:400-880-1618

2、客户投诉电话:(010)58511618

3、网址:www.postfund.com.cn

4、客服信箱:info@postfund.com.cn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披露事项

本基金的其他应披露事项将严格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与格式进行披露,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销售机构住所,供投资

者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其所提供的文

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者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postfund.com.cn)查阅和下

载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中邮纯债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注册的文件;

二、《中邮纯债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中邮纯债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存放地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

查阅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

件。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