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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广发鑫裕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新增C类基金份额、调整申购费并相应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

2020-09-25 06:43:19

  广发鑫裕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本基金”)于2015年8月4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1878号文核准,于2016年3月1日正式成立运作。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基金托管人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托管人”)。

  为了更好地满足投资者投资需求,经与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通过,本公司决定于2020年9月25日起,在本基金现有份额的基础上增设C类基金份额(基金代码为:009955),原份额转为A类基金份额,同时根据最新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进行了相应修改(详见附件)。

  一、本基金新增C类基金份额情况

  本基金在现有份额的基础上增设C类基金份额,原份额转为A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根据申购时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申购基金时收取申购费用,而不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不收取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A类、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0.1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划出,由注册登记机构代收。注册登记机构收到后按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等。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销售服务费主要用于支付销售机构佣金、以及基金管理人的基金行销广告费、促销活动费、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费等;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下调销售服务费率或为促进销售特定时间内对销售服务费率进行打折优惠。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在赎回时,收取相应的赎回费。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按照持有时间递减,具体赎回费率如下:

  C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赎回期限(N) 赎回费率

1 天≤N<7 天 1.5%

7 天≤N<30 天 0.50%

N≥30 天 0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C类份额赎回费全部计入基金财产。

  二、申购费调整情况

  “本基金对申购设置级差费率,申购费率随认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最高申购费率不超过1.2%。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50 万元 1.2%

50 万元≤M<100 万元 1.0%

100 万元≤M<300 万元 0.8%

300 万元≤M<500 万元 0.6%

M≥500 万元 每笔 1000 元

  ”

  修改为

  “本基金A类份额收取申购费用,C类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但从该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本基金对A类份额申购设置级差费率,申购费率随认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最高申购费率不超过1.2%。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普通投资者的具体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50 万元 1.2%

50 万元≤M<100 万元 1.0%

100 万元≤M<300 万元 0.8%

300 万元≤M<500 万元 0.6%

M≥500 万元 每笔 1000 元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 A 类份额的特定投资群体的申购费率见下表: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50 万元 0.12%

50 万元≤M<100 万元 0.10%

100 万元≤M<300 万元 0.08%

300 万元≤M<500 万元 0.06%

M≥500 万元 每笔 100 元

  特定投资群体指依法设立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依法制定的企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经监管部门批准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险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特定投资群体需在认购前向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并经基金管理人确认。如将来出现经监管部门批准可以投资基金的其他社会保险基金、企业年金或其他养老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特定投资群体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本基金C类份额销售渠道与销售网点

  1、直销机构

  (1)电子交易平台

  网址:www.gffunds.com.cn

  客服电话:95105828(免长途费)或020-83936999

  客服传真:020-34281105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网站或移动客户端,办理本基金的开户、申购等业务,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本公司网站公告。

  (2)广州分公司

  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10楼

  电话:020-83936999

  传真:020-34281105

  (3)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9号楼11层1101单元

  (电梯楼层12层1201单元)

  电话:010-68083113

  传真:010-68083078

  (4)上海分公司

  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东路166号905-10室

  电话:021-68885310

  传真:021-68885200

  (5)投资人也可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95105828(免长途费)或020-83936999)进行本基金销售相关事宜的查询和投诉等。

  2、非直销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增减或变更基金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销售机构名录。投资者在各代销机构办理本基金业务时请遵循各代销机构业务规则与操作流程。

  四、关于本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的说明

  本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对上述相关内容进行修改,对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并已向证监会履行备案手续,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修订后的《基金合同》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生效。

  《基金合同》具体修改详见附件。本公司于本公告日在网站上同时公布经修改后的本基金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涉及前述内容的,将一并修改,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五、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基金已自2019年8月8日起,调整投资者单日单个基金账户申购及转换转入本基金的限额为50万元,即如单日单个基金账户申购及转换转入申请金额大于50万元,则50万元确认申购成功,超过50万元(不含)金额的部分本公司有权确认失败;如单日单个基金账户多笔累计申购金额大于50万元,按申请金额从大到小排序,本公司将逐笔累加至50万元的申请确认成功,其余超出部分的申请金额本公司有权确认失败。

  投资者通过多家销售渠道的多笔申购及转换转入申请将累计计算,不同份额的申请将单独计算限额,并按上述规则进行确认。

  在本基金调整投资者大额申购及转换转入业务限额期间,其它业务正常办理。本基金恢复办理大额申购及转换转入业务的具体时间将另行公告。详见本公司于2019年8月7日发布的《关于广发鑫裕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大额申购限额的公告》

  2、本公告仅对本次基金合同修改的事项予以说明,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信息,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及相关法律文件。投资者欲了解本公司旗下基金的详细情况,请登录本公司网站(www.gffunds.com.cn)查询或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95105828(免长途话费)或020-83936999进行咨询。

  特此公告。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0年9月25日

  附件:广发鑫裕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章节 原文条款

内容

修改后条款

内容 说明

第二部 分

释义

53、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将基金份额分为 A 类和 C 类不同的类别。 在投

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申购费用而不计提销售服 务费的 , 称为 A 类基

金份额; 在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不收 取申购 费用而 是从本 类别基 金资

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C 类基金份额(新增,后续次序依次更新)

新 增 C 类 份 额

修 改 相

关事宜

第三部分

基金的 基

本情况

八、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在投

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申购费用,而不计提销售服务 费的,称 为 A 类基

金份额;在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不收 取申购 费用,而 是从本类 别基金 资

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 A 类、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 由 于基金费 用的不 同,本基 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公式为:

计算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 资产净 值/计算 日

该类基金份额余额总数

投资者在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

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 平等由基 金管理 人确定 ,并在招 募

说明书中公告。 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符合法律法规且不损害已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 基金管 理人在 履行适当 程序后 可以增 加新的 基

金份额类别、 或者在法律法规和基金 合同规 定的范 围内变更 现有基 金份

额类别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 收费方 式、或者 停止现有 基金份

额类别的销售等,调整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本

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新增)

第六部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回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 则

1、“未知价”原 则 ,即 申 购 、赎 回 价 格 以 申 请 当 日 收

市后计算 的基金 份额净值 为基准 进行计算 ;

……

六、申购和 赎回的价格、费用 及其用途

1、本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3 位 ,

小数点后 第 4 位 四 舍五入 ,由 此产 生 的 收 益 或 损 失

由 基金财产 承担。 T 日 的基金份 额净值 在当天收 市

后计算,并 在 T+1 日内公 告。遇特 殊情况,经中国证

监会同意,可以适当 延迟计 算或公告 。

2、申购份额 的计 算 及 余 额 的 处理 方 式 :本 基 金 申 购

份额 的计算 详见《招募 说明书 》。 本基金的 申购费 率

由基金管 理人决定 ,并 在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列示 。 申 购

的 有 效 份 额 为 净 申 购 金 额 除 以 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有 效 份 额 单 位 为 份 ,上 述 计 算 结 果 均 按 四 舍 五

入 方 法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2 位 ,由 此 产 生 的 收 益 或

损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 的计 算 及 处理 方 式 :本 基 金 赎 回 金 额 的

计算 详见《招 募 说 明 书 》,赎 回 金 额 单 位 为 元 。 本 基

金的赎回 费率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决定 ,并 在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列示。 赎 回金额为 按实际确认的有 效赎回 份额乘

以当日基 金份额净 值 并 扣 除相 应的 费 用 ,赎 回 金 额

单 位为元 。 上述计 算 结 果均 按四舍五 入 方 法 ,保留

到小数点后 2 位 ,由 此产 生 的 收 益 或 损 失 由 基 金 财

产承担。

……

6、本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率 、申 购 份 额 具 体 的 计 算 方 法 、

赎回费 率、赎回 金额 具 体 的 计 算 方 法 和 收 费 方 式 由

基金管 理人根 据基金 合 同 的 规 定 确 定 ,并 在 招 募 说

明书中 列示。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基 金合同 约定的范

围内调整 费率或收 费 方 式 ,并 最迟应 于 新 的 费 率 或

收 费 方 式 实施日 前 依 照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的 有 关 规

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 。

……

九、巨额赎 回的情形及处理 方式

……

2、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 式

(2)部 分 延 期 赎 回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全部 赎 回 申 请 有 困 难 或 认 为 因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全

部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当日 接 受 赎 回

比 例 不 低 于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0%的 前 提

下,可 对其余 赎回 申 请 延期 办 理 。 对于 当 日 的 赎 回

申请,应当按单个 账户 赎 回 申 请 量 占 赎 回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确 定 当 日 受 理 的 赎 回 份 额 ;对 于 未 能 赎 回

部 分,投资 人在提交 赎 回 申 请 时 可 以 选 择 延期 赎 回

或 取消赎回 。 选择 延 期 赎 回 的 ,将 自 动 转 入 下 一 个

开 放 日 继续 赎 回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选 择 取 消 赎

回的,当日未获 受 理 的 部 分 赎 回 申 请 将 被撤 销 。 延

期 的赎回申 请与下 一 开 放 日 赎 回 申 请 一 并 处 理 ,无

优 先权 并 以 下 一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础 计

算 赎回金额 ,以此类 推,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 如投 资

人在提交 赎回申请 时 未作 明 确 选 择 ,投 资 人 未能赎

回 部分作 自动延期 赎回处理。

……

十一、基金 转换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决定 开 办 本 基 金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金之 间的转换 业 务 ,基 金 转 换 可 以 收 取 一 定 的

转 换费,相关 规则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及本基 金合同 的 规 定 制 定 并 公 告 ,并 提 前 告 知

基 金托管人 与相关 机构。

……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 则

1、“未知价”原 则,即申 购 、赎 回 价 格以 申 请 当日 收 市 后

计算 的各类 基金份额 净值为 基准进行 计算;

……

六、申购和 赎回的价格、费用 及其用途

1、本基金各类基金份 额净值 的计算,保 留到小 数 点后 4 位 ,小数点后 第 5 位 四 舍五入 ,由 此产 生 的 收 益 或 损 失

由 基金 财 产 承担。 T 日 的 各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在 当 天 收

市 后计算,并 在 T+1 日内 公告。 遇特 殊情况 ,经中 国 证

监会同 意,可以适 当延迟计算或公 告。

2、申 购 份 额 的 计 算 及 余 额 的 处 理 方 式 :本 基 金 申 购 份

额 的计算 详见《招募 说明书 》。 本 基 金 A 类 份 额 的 申 购

费率 由基金 管理人决定,并在 招募说明 书中列示。 申购

的 有 效 份 额 为 净 申 购 金 额 除 以 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有效份 额单位为 份 ,上 述 计 算 结 果 均按四 舍五入 方 法 ,

保留到小数 点 后 2 位 , 由 此产 生 的 收 益 或 损 失由 基 金

财产承担。

3、赎 回 金 额 的 计 算 及 处 理 方 式 :本 基 金 赎 回 金 额 的 计

算 详见《招 募说明书 》,赎回金 额单位为 元。 本基 金的赎

回费率由 基金管理 人决定 ,并在招募 说明书 中列示。 赎

回金额为 按实际确 认 的 有 效 赎 回 份 额 乘以 当日 各类 基

金份 额净值并 扣除相 应的费用 ,赎回金 额单位为 元。 上

述计算结 果均按四 舍五入 方 法 ,保留 到小数 点后 2 位 ,

由 此产生 的收益或 损失由 基金财产 承担。

……

6、 本基金 A 类 份 额 收 取 申 购 费 用 ,C 类 份 额 不 收 取 申

购费用 ,但从该 类别基金 资产中 计提销售 服务费 。 本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率 、申 购 份 额 具 体 的 计 算 方 法 、赎 回 费 率 、

赎 回金额 具体的计 算 方 法 和 收 费 方 式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基 金合同的 规定确 定,并在招 募说明书 中列示。 基金

管理人可 以在基金 合 同 约 定 的 范围 内 调整 费 率 或 收 费

方式 , 并最迟应 于 新 的 费 率 或 收 费 方 式 实施日 前 依 照

《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 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 。

……

九、巨额赎 回的情形及处理 方式

……

2、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 式

(2)部分延期 赎 回 :当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支 付投 资 人 的 全

部 赎回申 请有困难或 认 为 因支付投 资 人 的 全部 赎 回 申

请而 进行的财产变 现 可 能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较大

波动时, 基 金管 理 人 在 当日 接 受 赎 回 比 例 不 低 于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0%的 前 提 下 , 可 对其 余 赎 回 申

请 延期办 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 申请,应当按单个 账户赎

回申请量占赎 回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 确 定 当日 受 理 的 赎

回份额 ;对于未能 赎 回 部 分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可以 选择延期 赎回或 取消赎回 。 选择延期 赎回的 ,将自

动转入下 一个开放 日 继续 赎 回 ,直到 全部 赎 回 为 止 ;选

择取消赎回的 , 当 日 未获 受 理 的 部 分 赎 回 申 请 将 被 撤

销。 延期的赎回 申请与下一开放 日赎回申 请一并 处理,

无优先权 并以下一 开 放 日 的 各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础

计算 赎回金额 ,以 此类 推,直到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如投 资

人在 提交赎回 申 请 时 未作 明 确 选 择 , 投 资 人 未能 赎 回

部分 作自动延期赎回 处理。

……

十一、基金 转换

基金管理 人可以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规定 决定开办 本基金 与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之

间的转换 业务,基 金 转 换 可 以 收 取 一 定 的 转 换 费 ,相 关

规则由 基金管理 人 届 时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本 基 金 合

同 的规定制定并 公 告 , 并 提 前 告 知基 金 托 管 人 与相 关

机构。 本基 金 A 类基金 份额和 C 类基金份 额之 间 暂不

允许 进行相 互转换。

……

第七部分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及

权利义 务

三、基金份 额持有人

基 金 投 资 者 持 有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即 视 为 对

《基 金 合 同 》的 承认 和 接 受 ,基 金 投 资 者 自 依 据 《基

金 合 同 》取 得 的 基 金 份 额 ,即 成 为 本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基金 合同》的 当 事 人 ,直 至 其 不 再 持 有 本 基 金

的基 金份额 。 基金份额 持有人 作为《基金 合同》当事

人 并 不 以 在 《基 金 合 同 》上 书 面 签 章 或 签 字 为 必 要

条件 。

每份基金 份额具有 同等的 合法权益 。

……

三、基金份 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 者持 有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即 视为 对 《基

金合同 》的承认和 接 受 ,基 金 投 资 者 自 依 据 《基 金 合 同 》

取得的 基金份额 ,即成为 本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基 金 合

同》的当事人,直 至 其 不 再 持 有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作 为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并 不 以 在 《基 金

合同》上 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 件。

同一类别 的每份 基 金 份 额 具 有 同 等 的 合 法 权 益 。 本 基

金 A 类基 金份额与 C 类基金 份额由于 基金份 额净值的

不同, 基金 收 益 分 配 的 金 额 以 及 参与 清算 后 的 剩余 基

金财产 分配的数 量将可 能有所不 同。

……

第八部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一、召开事 由

……

2、在不违反有关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并 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 无 实质性 不 利 影响 的 前 提 下 ,

以 下 情 况 可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后 修

改,不需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

……

(3)在法律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范围 内 调 整 本

基金的 申购费 率、调低赎 回费率 或变更收 费方式 ;

……

一、召开事 由

……

2、在 不 违反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并 对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利 益 无 实质性 不 利 影响 的 前 提 下 , 以 下

情 况可由 基金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协商 后 修 改 , 不 需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

……

(3)在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调 整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率 、调 低 赎 回 费 率 、调 低 销 售 服 务 费 率 ,或

变更 收费方 式;

……

(9)调整基金 份额类别 ;(新增,后 续次序依 次更新 )

……

第 十 四 部

基 金 资 产

估值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 净值 是 按 照每 个 工作 日 闭 市 后 ,基 金 资

产净 值除以 当日基金 份 额 的 余 额 数 量 计 算 ,精 确 到

0.001 元,小数点后 第 4 位四舍五入。 国 家另有规 定

的,从其规 定。

每个工作 日计算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及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并

按规定公 告。

2、基金管理 人应每个 工作日 对基金资 产估值 。 但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或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暂 停

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 理人每 个工作日 对基金 资产估

值 后 ,将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结 果 发 送 基 金 托 管 人 ,经 基

金托 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 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将 采 取 必 要 、适 当 、合 理

的措施确保基金资 产 估值 的 准 确 性、及 时 性。 当 基

金份额 净值小数点后 3 位 以 内(含 第 3 位)发生 估值

错误时,视为 基金份额 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 同的当事 人应按照以下约 定处理 :

……

七、基金净 值的确认

用 于 基 金 信息 披 露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计 算 ,基 金 托 管 人 负责 进行 复

核 。 基金管 理人应于 每个开 放日交易 结束后计 算当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并 发 送 给 基 金

托 管人。 基 金托管人 对净值 计算结果复核确 认后发

送给基金 管理人,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对基 金 净 值 予以 公

布。

四、估值程序

1、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按 照 每 个 工 作 日 闭 市 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的 余 额 数 量 计 算 , 精 确 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 第 5 位四舍五入。国 家另有规 定的 ,

从其规定 。

每 个 工作 日 计 算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及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并按规 定公告。

2、基金管理 人 应每 个 工作 日 对基 金 资 产 估值 。 但基 金

管 理人根 据法律法 规 或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暂停 估值 时

除外。 基金管理 人每个 工作日对基金资产 估值后 ,将各

类基金份 额净 值 结 果发送 基 金 托 管 人 , 经基 金 托 管 人

复核无 误后,由基 金管理 人对外公 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 管 人 将 采取 必 要 、适 当 、合 理 的 措

施确保基金资产 估值的 准确性、及 时性。 当基金份额 净

值小数点后 4 位 以 内(含第 4 位)发生 估值 错误时 ,视为

基金 份额净 值错误。

本基金合 同的当事 人应按照以下约 定处理 :

……

七、基金净 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 信息披露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各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由 基金管理 人负责 计 算 ,基 金 托 管 人 负责进行 复核 。

基 金管理人 应于每 个 开 放 日 交 易 结 束 后 计 算 当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并 发 送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托管人 对净 值 计 算 结 果 复核 确 认 后 发送 给基

金 管理人,由 基金管理 人对基 金净值予以公布。

第 十 五 部

基 金 费 用

与税收

一、 基金费 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 费;

2、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 费;

……

二、基金费 用计提方 法、计提 标准和支付方式

……

2、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 费

……

上 述“一 、基 金 费 用 的 种 类 中 第 3-9 项 费 用 ”,根 据

有 关法规及 相应协议规 定 ,按 费 用 实 际支出金 额 列

入 当期费用 ,由基金 托管人从 基金财产中支付。

3、证券账户 开户 费 用 :证 券 账 户 开 户 费 经基 金 管 理

人与基金托 管人核对 无 误后 ,自 产 品成 立一 个 月 内

由基 金托管 人从基金 财产 中 划 付,如基 金 财产 余 额

不足支付该开 户费用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于 产 品成立 一

个月 后的 5 个工 作 日 内 进行 垫付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承

担垫付开户费用 义务。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 管 人 协商 一 致 后 ,可 根 据 基 金

发 展情 况 调整 基 金 管 理 费 率 和 基 金 托 管 费 率 等 相

关 费率。

调低基金 管理费率 和 基 金 托 管 费 率 等 费 率 ,无 需 召

开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

一、 基金费 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 费;

2、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 费;

3、 从 C 类基金 份额的基 金财产 中 计 提 的 销 售 服 务 费 ;

(新增 ,后续次序依次更 新)

……

二、基金费 用计提方 法、计提 标准和支付方式

……

2、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 费

……

3、销售服务 费

本 基 金 A 类 基 金 份 额 不 收 取 销 售 服 务 费 ,C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销 售 服 务 费 按 前 一 日 C 类 基 金 份 额 资 产 净 值 的

0.10%年费 率计提 。 计算方法 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 份额每日 应计提 的销售服 务费

E 为 C 类基金 份额前一 日基金 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 服务费每 日 计 算 ,逐日 累计 至 每 月 月 末,按月

支付,经基金管理 人 与基 金 托 管 人 双方 核 对无 误后 ,基

金托 管人按照与基 金 管 理 人 协 商 一 致的 方 式 于 次月 前

5 个 工作日 内从基金 财产中 一次性划 出,由 注 册登记机

构代收 。 注册登记 机 构 收 到后 按相 关 合 同 规 定 支付 给

基金 销售机构 等 。 若遇法 定 节 假 日 、公 休日 等 ,支付 日

期顺延。

销售服务 费主 要 用 于 支付 销 售 机 构 佣金 、 以 及 基 金 管

理人的 基金行销 广告 费 、促销 活动 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服务 费等;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基 金 发展情 况 下 调 销 售

服务 费率或 为促进销 售 特 定 时 间 内 对 销 售 服 务 费 率 进

行打折优惠。 (新增 )

4、证 券 账户 开 户 费 用 :证 券 账 户 开 户 费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与基金托 管人核 对 无 误后 , 自 产 品成 立一 个 月 内 由 基

金托管 人从基 金 财产 中 划 付, 如基 金 财产 余 额 不 足 支

付该开 户费用 ,由基金管 理人于 产品成立 一 个 月 后 的 5 个工作日内 进行 垫付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承 担垫付 开 户 费

用 义务。

上 述“一 、基 金 费 用 的 种 类 中 第 4-10 项 费 用 ”,根 据 有

关法规及 相应协 议规 定 , 按 费 用 实 际支出金 额 列入 当

期费用 ,由基金 托管人从 基金财产中支付。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 人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协商 一 致 后 , 可 根 据 基 金 发

展情况 调整基 金 管 理 费 率 、 基 金 托 管 费 率 和 销 售 服 务

费率 等相关费 率。

调低基金 管理 费 率 、 基 金 托 管 费 率 和 销 售 服 务 费 率 等

费率,无 需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

第 十 六 部

基 金 的 收

益与分配

三、基金收 益分配原 则

……

3、基金收益 分配后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不 能 低 于 面 值 ;即

基 金 收 益 分 配基 准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减 去 每 单 位

基金 份额收 益分配金 额后不 能低于面 值。

4、每一基金 份额享有 同等分 配权;

……

三、基金收 益分配原 则

……

3、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后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不 能 低 于 面 值 ;即 基

金 收益分 配基准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减去每 单 位 基 金 份

额收 益分配金 额后不 能低于面 值;

4、由 于 本 基 金 A 类 基 金 份 额 不 收 取 销 售 服 务 费 ,而 C 类基金 份额收 取 销 售 服 务 费 , 各 基 金 份 额 类 别 对 应的

可供分配收 益将 有 所 不 同 。 本 基 金 同 一 类 别 的 每 一 基

金 份额享有 同等分 配权;

……

第 十 八 部

基 金 的 信

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 信息

……

(七)临时报告

……

16、管理费、托 管 费 等 费 用 计 提 标准 、计 提 方 式 和 费

率发生 变更;

……

26、基金份额 实施分类 或类别 发生变化;

……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 信息

……

(七)临时报告

……

16、管理费、托 管 费 、销 售 服 务 费 等 费 用 计 提 标准 、计 提

方式 和费率 发生变更 ;

……

26、基金份额 类别发生 变化;

……

第 二 十 四

部分

基 金 合 同

内容摘要

略 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