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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金福三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20-10-19 06:46:17

基金管理人: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零年十月

目 录

重要提示........................................................................................................................................... 2

第一部分 绪言 ............................................................................................................................... 5

第二部分 释义 ............................................................................................................................... 6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12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26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30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32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36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38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 49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 58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 59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66

第十三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68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70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71

第十六部分 侧袋机制 ................................................................................................................. 79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 81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 90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92

第二十部分 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 109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32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 133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34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 135

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0年10月12日证监许可【2020】

2528号文注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

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

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

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

动。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

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投资本基金的意

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投资人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

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需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基金投资中的风险包括:

因经济、政治、社会环境等因素的变化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

性风险,个别行业或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

人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产生的运作管理风险,本基金特定风险,本基金

法律文件中涉及基金风险特征的表述与销售机构对基金的风险评级可能不

一致的风险以及由某些不可抗力因素等造成的其他风险等。

本基金可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存在与基础资产相关的风险、与资产支

持证券相关的风险、与专项计划管理相关的风险和其他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股指期货,需承受投资股指期货带来的市场风险、信用

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由于股指期货通常具有杠杆效

应,价格波动比标的工具更为剧烈,并且由于股指期货定价复杂,不适当的

估值可能使基金资产面临损失风险。股指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由于

保证金交易具有杠杆性,当出现不利行情时,股价指数微小的变动就可能

会使投资人权益遭受较大损失。股指期货采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如果

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保证金,按规定将被强制平仓,可能给投资人带

来损失。

本基金可投资国债期货,可能面临市场风险、基差风险、流动性风险。

市场风险是因期货市场价格波动使所持有的期货合约价值发生变化的风险。

招募说明书

基差风险是期货市场的特有风险之一,是指由于期货与现货间的价差的波

动,影响套期保值或套利效果,使之发生意外损益的风险。流动性风险可分

为两类:一类为流通量风险,是指期货合约无法及时以预期的价格建立或

了结头寸的风险,此类风险往往是由市场缺乏广度或深度导致的;另一类

为资金量风险,是指资金量无法满足保证金要求,使得所持有的头寸面临

被强制平仓的风险。

为对冲信用风险,本基金可能投资信用衍生品,信用衍生品的投资可

能面临流动性风险、偿付风险以及价格波动风险等。

本基金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可进行融资、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存在信用风险、投资风险和合规风险等风险。基金份额持有人需承担由此

带来的风险与成本。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理论上其预期风险、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

金和债券型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基

金资产净值低于2亿元,基金合同将自动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延续基金合同期限。《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后基金继续存续的,

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

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合同终止,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资

人将面临基金合同可能终止的不确定性风险。

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或自

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包括该日)起3个月的期间。在本基金的封闭

运作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赎回基金份额,因此,若基金份额持有人错

过某一开放期而未能赎回,其份额将转入下一封闭期,至下一开放期方可

赎回。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

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

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

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当投资人赎回时,所得或会高于或

低于投资人先前所支付的金额。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招募说明书

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

投资风险。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

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可达到或者超过50%,且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

销售。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招募说明书

第一部分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

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

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国泰金福

三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

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

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

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

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

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基本法律文件,如本招募

说明书内容与基金合同有冲突或不一致之处,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投

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

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

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

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国泰金福三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国泰金福三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国泰金福

三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

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国泰金福三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国泰金福三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国泰金福三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

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

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

月1日实施的,并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

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招募说明书

13、《运作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

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

理委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

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

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

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

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

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

22、投资人、投资者:指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

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

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

的投资人

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

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5、销售机构:指基金管理人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6、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

招募说明书

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

易过户等

27、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国泰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8、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

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

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

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

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

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

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

请的开放日

36、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7、封闭期: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包括基金合同生效

日)起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包括该日)起3个月的期间。本基

金第一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包括该日)起至3个月后的对应日

前一日(包括该日)的期间。下一个封闭期为第一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

(包括该日)起至3个月后的对应日前一日(包括该日)的期间,以此类

推。如该对应日不存在对应日期,则对应日调整至该对应日所在月度的最

后一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本基金在封闭期内

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招募说明书

38、开放期:指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等业务的期间。每一开放期自封

闭期结束之日后第一个工作日(包括该日)起最长不超过10个工作日,具

体期间由基金管理人在封闭期结束前公告说明。开放期内,本基金采取开

放运作模式,投资人可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开放期未赎回

的份额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封闭期。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

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或需依据基金合同暂停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基金管

理人有权合理调整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办理期间并予以公告,在不可抗力或

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下一个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

39、开放日:指开放期内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

的工作日

40、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1、《业务规则》:指《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

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2、发起式基金:指按照《运作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相关条件募

集、运作,由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

金经理(指基金管理人员工中依法具有基金经理资格者,包括但不限于本

基金的基金经理,下同)等人员承诺认购一定金额并持有一定期限的证券

投资基金

43、发起资金:指用于认购发起式基金且来源于基金管理人股东资金、

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的资金。

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

持有期限不少于3年

44、发起资金提供方:指以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且承诺以发起资金认

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3年的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基金

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

45、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6、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

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招募说明书

47、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基金合

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8、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

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

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9、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

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50、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

期申购日、申购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申购日在投资人

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1、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开放期内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

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

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

20%

52、元:指人民币元

53、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

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

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4、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

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5、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6、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7、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8、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

国性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

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9、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

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

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

招募说明书

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

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60、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

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

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

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1、信用衍生品:指符合证券交易所或银行间市场相关业务规则,专门

用于管理信用风险的信用衍生工具

62、信用保护买方:亦称信用保护购买方,指接受信用风险保护的一方

63、信用保护卖方:亦称信用保护提供方,指提供信用风险保护的一方

64、名义本金:亦称交易名义本金,是一笔信用衍生品交易提供信用风

险保护的金额,各项支付和结算以此金额为计算基准

65、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

个专门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

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

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66、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

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

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

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67、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

观事件

68、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指本基金以一定费率通过证券交易所综合

业务平台向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出借证券,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

公司到期归还所借证券及相应权益补偿并支付费用的业务

招募说明书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1200号2层225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18号8号楼嘉昱大厦16层-19层

设立日期:1998年3月5日

法定代表人:陈勇胜

注册资本:壹亿壹仟万元人民币

联系人:辛怡

联系电话:(021)31089000,400-888-8688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股权比例

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60%

意大利忠利集团 30%

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 1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陈勇胜,董事长,硕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1982年1月至1992年10

月在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工作,历任综合计划处、资金处副处长、国际结算部

副总经理(主持工作)。1992年11月至1998年2月任国泰证券有限公司国

际业务部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兼北京分公司总经理。1998年3月至2015

年10月在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其中1998年3月至1999年10月

任总经理,1999年10月至2015年8月任董事长。2015年1月至2016年

8月,在中建投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任纪委书记,2015年3月至2016年8月,

在中建投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任监事长。2016年8月至11月,在建投投资有

限责任公司、建投华文传媒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任监事长、纪委书记。2016

年11月起调入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6年11月至2020年4月任公

司党委书记,2017年3月起任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招募说明书

方志斌,董事,硕士研究生。2005年7月至2008年7月,任职宝钢国

际经营财务部。2008年7月至2010年2月,任职金茂集团财务总部。2010

年3月至今,在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工作,历任长期股权投资部助

理业务经理、业务经理,战略发展部业务经理、处长。2014年4月至2015

年11月,任建投华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2014年2月至2017年11

月,任中国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2017年12月起任公司董事。

张瑞兵,董事,博士研究生。2006年7月起在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

公司工作,先后任股权管理部业务副经理、业务经理,资本市场部业务经

理,策略投资部助理投资经理,公开市场投资部助理投资经理,战略发展部

业务经理、组负责人,战略发展部处长,现任战略发展部总经理助理。2014

年5月起任公司董事。

Santo Borsellino,董事,硕士研究生。1994-1995年在BANK OF ITALY

负责经济研究;1995年在UNIVERSITY OF BOLOGNA任金融部助理,

1995-1997年在ROLOFINANCE UNICREDITO ITALIANO GROUP –

SOFIPA SpA任金融分析师;1999-2004年在LEHMAN BROTHERS

INTERNATIONAL任股票保险研究员;2004-2005年任URWICK CAPITAL

LLP合伙人;2005-2006年在CREDIT SUISSE任副总裁;2006-2008年在

EURIZONCAPITAL SGR SpA历任研究员/基金经理。2009-2013年任

GENERALI INVESTMENTS EUROPE权益部总监。2013-2019年任

GENERALI INVESTMENTS EUROPE总经理。2019年4月起任Investments

& Asset Management Corporate Governance Implementation & Institutional

Relations主管。2013年11月起任公司董事。

游一冰,董事,大学本科,英国特许保险学会高级会员(FCII)及英国

特许保险师(Chartered Insurer)。1989年至1994年任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总

公司营业部助理经理;1994年至1996年任中国保险(欧洲)控股有限公司

总裁助理;1996年至1998年任忠利保险有限公司英国分公司再保险承保

人;1998年至2017年任忠利亚洲中国地区总经理;2002年至今任中意人

寿保险有限公司董事;2007年至今任中意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董事;2007年

至2017年任中意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总经理;2013年至今任中意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董事;2017年至今任忠利集团大中华区股东代表。2010年6月起

招募说明书

任公司董事。

丁琪,董事,硕士,高级政工师。1994年7月至1995年8月,在西北

电力集团物资总公司任财务科职员。1995年8月至2000年5月,在西北

电力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任财务部干事。2000年6月至2005年8月,在国

电西北公司财务部任成本电价处干事、资金运营处副处长。2005年8月至

2012年10月,在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西北分公司任副总经理(主持工

作)、总经理、党组副书记。2012年10月至2014年11月,在中国电力财

务有限公司华中分公司任总经理、党组副书记。2014年11月至今,在中国

电力财务有限公司任副总经理、党组成员、党委委员。2019年4月起任公

司董事。

周向勇,董事,硕士研究生,24年金融从业经历。1996年7月至2004

年12月在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工作,先后任办公室科员、个人银行业务部主

任科员。2004年12月至2011年1月在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工作,

任办公室高级业务经理、业务运营组负责人。2011年1月加入国泰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任总经理助理,2012年11月至2016年7月任公司副总经理,

2016年7月起任公司总经理及公司董事。

王军,独立董事,博士研究生,教授。1986年起在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法律系、法学院执教,任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院

副院长、院长,兼任国际贸易和金融法律研究所所长、中国法学会国际经济

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新加坡国际仲

裁中心仲裁员、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员、大连仲裁

委员会仲裁员等职。2015年5月起任北京采安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2010

年6月起任公司独立董事。

常瑞明,独立董事,大学学历,高级经济师。1980年起在工商银行工

作,历任河北沧州市支行主任、副行长;河北省分行办公室副主任、信息处

处长、副处长;河北保定市分行行长、党组副书记、书记;河北省分行副行

长、行长、党委书记;2004年起任工商银行山西省分行行长、党委书记;

2007年起任工商银行工会工作委员会常务副主任;2010年至2014年任北

京银泉大厦董事长。2014年10月起任公司独立董事。

黄晓衡,独立董事,硕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1975年7月至1991年

招募说明书

6月,在中国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工作,先后任职于计划处、信贷处、国际

业务部,历任副处长、处长。1991年6月至1993年9月,任中国建设银行

伦敦代表处首席代表。1993年9月至1994年7月,任中国建设银行纽约

代表处首席代表。1994年7月至1999年3月,在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工作,

历任国际部副总经理、资金计划部总经理、会计部总经理。1999年3月至

2010年1月,在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工作,历任财务总监、公司管委会

成员、顾问。2010年4月至2012年3月,任汉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香

港)董事总经理。2013年8月至2016年1月,任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

立董事。2017年3月起任公司独立董事。

吴群,独立董事,博士研究生,高级会计师。1986年6月至1999年1

月在中国财政研究院研究生部会计教研室工作,历任讲师、副研究员、副主

任、主任。1991年起兼任中国财政研究院研究生部(财政部财政科研所研

究生部)硕士生导师。1999年1月至2003年6月在沪江德勤北京分所工

作,历任技术部/企业风险管理部高级经理、总监,管理咨询部总监。2003

年6月至2005年11月,在中国电子产业工程有限公司工作,担任财务部

总经理。2014年9月至2016年7月任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军工委员会副会

长,2016年8月至2018年1月任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军工委员会顾问。2005

年11月至2016年7月在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工作,历任审计

部副主任、资产部副主任(主持工作)、主任。2012年3月至2016年7月,

担任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总经济师。2003年1月至2016年11

月,在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所投资的境内外多个公司担任董事、

监事。2017年5月起兼任首约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0年8

月起兼任中国船舶重工集团海洋防务与信息对抗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017年10月起任公司独立董事。

2、监事会成员

梁凤玉,监事会主席,硕士研究生,高级会计师。1994年8月至2006

年6月工作于中国建设银行辽宁省分行,曾任支行副行长、部门副总经理。

2006年7月至2012年8月工作于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其中,2007

年4月至2008年2月任中国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财务总监。2012年9月

至2014年8月任建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2014年9月起先后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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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纪委书记、监事会主席。

Yezdi Phiroze Chinoy,监事,大学本科。1995年12月至2000年5月

在Jardine Fleming India任公司秘书及法务。2000年9月至2003年2月,

在Dresdner Kleinwort Benson任合规部主管、公司秘书兼法务。2003年3

月至2008年1月任JP Morgan Chase India合规部副总经理。2008年2月至

2008年8月任Prudential Property Investment Management Singapore法律及

合规部主管。2008年8月至2014年3月任Allianz Global Investors Singapore

Limited东南亚及南亚合规部主管。2014年3月17日起任Generali

Investments Asia Limited首席执行官。2016年12月1日起任Generali

Investments Asia Limited执行董事。2014年12月起任公司监事。

刘锡忠,监事,研究生。1989年2月至1995年5月,中国人民银行总

行稽核监察局主任科员。1995年6月至2005年6月,在华北电力集团财

务有限公司工作,历任部门经理、副总经理。2005年7月起在中国电力财

务有限公司工作,历任华北分公司副总经理、纪检监察室主持工作、风险管

理部主任、资金管理部主任、河北业务部主任,现任风险管理部主任。2017

年3月起任公司监事。

邓时锋,监事,硕士研究生。曾任职于天同证券。2001年9月加盟国

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行业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2008年4月至2018

年3月任国泰金鼎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09年5月

至2018年3月任国泰区位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原国泰区位优势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3年9月至2015年3月任国泰估值优

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基金经理,2015年9月至2018年3月任

国泰央企改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9年7月至2020年7月

任国泰民安养老目标日期2040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的基

金经理。2019年4月至2020年7月任投资总监(FOF),2020年8月起任

投资总监(权益)。2015年8月起任公司职工监事。

吴洪涛,监事,大学本科。曾任职于恒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

7月至2008年1月,任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作保障部经理。2008年2

月加入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信息技术部工程师、运营管理部总监

助理、运营管理部副总监,现任运营管理部总监。2019年5月起任公司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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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监事。

宋凯,监事,大学本科。2008年9月至2012年10月,任毕马威华振

会计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助理经理。2012年12月加入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历任审计部总监助理、纪检监察室副主任,现任审计部总监、风险管理

部总监。2017年3月起任公司职工监事。

3、高级管理人员

陈勇胜,董事长,简历情况见董事会成员介绍。

周向勇,总经理,简历情况见董事会成员介绍。

李辉,大学本科,20年金融从业经历。1997年7月至2000年4月任

职于上海远洋运输公司,2000年4月至2002年12月任职于中宏人寿保险

有限公司,2003年1月至2005年7月任职于海康人寿保险有限公司,2005

年7月至2007年7月任职于AIG集团,2007年7月至2010年3月任职于

星展银行。2010年4月加入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担任财富大学负

责人、总经理办公室负责人、人力资源部(财富大学)及行政管理部负责

人,2015年8月至2017年2月任公司总经理助理,2017年2月起担任公

司副总经理。

封雪梅,硕士研究生,22年金融从业经历。1998年8月至2001年4

月任职于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2001年5月至2006年2月任职

于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高级产品经理;2006年3月至2014年12月

任职于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市场总监、北京分公司总经理、总

经理助理;2015年1月至2018年7月任职于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任总经理助理;2018年7月加入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公司副总经

理。

刘国华,博士研究生,26年金融从业经历。曾任职于山东省国际信托

投资公司、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08年4月加入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先后担任产品规划部总监、公司首席产品官、公司首席风险官,2019年

3月起担任公司督察长。

倪蓥,硕士研究生,19年金融从业经历。曾任新晨信息技术有限责任

公司项目经理;2001年3月加入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信息技术部

总监、信息技术部兼运营管理部总监、公司总经理助理,2019年6月起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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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公司首席信息官。

4、本基金基金经理

李恒,硕士研究生,10年证券基金从业经历。2010年7月至2016年

12月在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其中,2010年7月至2015年4月任

研究员,2015年4月至2016年8月任投资经理。2016年12月加入国泰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拟任基金经理。2017年1月起任国泰金马稳健回报证券

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7年5月起兼任国泰景气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0年2月起兼任国泰蓝筹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的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

本基金管理人设有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其成员在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投研部门负责人及业务骨干等相关人员中产生。公司总经理可以推荐上述

人员以外的投资管理相关人员担任成员,督察长和运营体系负责人列席公

司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主要职责是根据有关法规和

基金合同,审议并决策公司投资研究部门提出的公司整体投资策略、基金

大类资产配置原则,以及研究相关投资部门提出的重大投资建议等。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组成如下:

主任委员:

周向勇:总经理

执行委员:

张玮:总经理助理

委员:

邓时锋:投资总监(权益)

吴向军:投资总监(海外)、国际业务部总监

胡松:投资总监(养老金)、养老金及专户投资(事业)部总监

索峰:投资总监(固收)、绝对收益投资(事业)部负责人

孙蔚:研究部总监

6、上述成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或家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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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

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

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

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

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

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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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

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

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

格,扰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的规定,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5、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

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且不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基金管理人为防范和化解经营运作中面临的风险,保证经营活动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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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合规和有效开展,制定了一系列组织机制、管理方法、操作程序与控制措

施,形成了公司完整的内部控制体系。该内部控制体系涵盖了内部会计控

制、风险管理控制和监察稽核制度等公司运营的各个方面,并通过相应的

具体业务控制流程来严格实施。

(1)内部风险控制遵循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风险控制必须覆盖公司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

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2)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稽核监察部门,稽核监察部门保持高

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公司各部门内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

查;

3)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及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形成一种相

互制约的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保持与业务发展的同等地位原则:公司的发展必须建立在风险控制

制度完善和稳固的基础上,内部风险控制应与公司业务发展放在同等地位

上;

5)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建立完备风险控制指标体系,使风险控制

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2)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公司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准则的要求,建立了完善的内

部会计控制制度,实现了职责分离和岗位相互制约,确保会计核算的真实、

准确、完整,并保证各基金会计核算和公司财务管理的相互独立,保护基金

资产的独立、安全。

(3)风险管理控制制度

公司为有效控制管理运营中的风险,建立了一整套完整的风险管理控

制制度,其内容由一系列的具体制度构成,主要包括:岗位分离和空间分离

制度、投资管理控制制度、信息技术控制、营销业务控制、信息披露制度、

资料保全制度和独立的稽核制度、人力资源管理以及相应的业务控制流程

等。通过这些控制制度和流程,对公司面临的投资风险和管理风险进行有

效的控制。

(4)监察稽核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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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实行独立的监察稽核制度,通过对稽核监察部门充分授权,对公

司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情况、以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遵循情况和有效

性进行全面的独立监察稽核,确保公司经营的合法合规性和内部控制的有

效性。

2、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要素

(1)控制环境

公司经过多年的管理实践,建立了良好的控制环境,以保证内部会计

控制和管理控制的有效实施,主要包括科学的公司治理结构、合理的组织

结构和分级授权、注重诚信并关注风险的道德观和经营理念、独立的监察

稽核职能等方面。

1)公司建立并完善了科学的治理结构,目前有独立董事4名。董事会

下设提名及资格审查委员会、薪酬委员会、考核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对公

司重大经营决策和发展规划进行决策及监督;

2)在组织结构方面,公司设立的执行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风险

管理委员会等机构分别负责公司经营、基金投资和风险控制等方面的决策

和监督控制。同时公司各部门之间有明确的授权分工和风险控制责任,既

相互独立,又相互合作和制约,形成了合理的组织结构、决策授权和风险控

制体系;

3)公司一贯坚持诚信为投资人服务的道德观和稳健经营的管理理念。

在员工中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和风险观念,形成了诚信为本和稳健经营的企

业文化;

4)公司稽核监察部门拥有对公司任何经营活动进行独立监察稽核的权

限,并对公司内部控制措施的实施情况和有效性进行评价和提出改进建议。

(2)控制的性质和范围

1)内部会计控制

公司建立了完善的内部会计控制,保证基金核算和公司财务核算的独

立性、全面性、真实性和及时性。

首先,公司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有关会计制度和准则,制定了完善

的公司财务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以及会计业务控制流程,做好基金业务和

公司经营的核算工作,真实、完整、准确地记录和反映基金运作情况和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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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状况。

其次,公司将基金会计和公司财务核算从人员上、空间上和业务活动

上严格分开,保证两者相互独立,各基金之间做到独立建账、独立核算,保

证基金资产和公司资产之间、以及各基金资产之间的相互独立性。

公司建立了严格的岗位职责分离控制、凭证与记录控制、资产接触控

制、独立稽核等制度,确保在基金核算和公司财务管理中做到对资源的有

效控制、有关功能的相互分离和各岗位的相互监督等。

另外公司还建立了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执行严格的预算管理和财务

费用审批制度,加强成本控制和监督。

2)风险管理控制

公司在经营管理中建立了有效的风险管理控制体系,主要包括:

岗位分离和空间隔离制度:为保证各部门的相对独立性,公司建立了

明确的岗位分离制度;同时实行空间隔离制度,建立防火墙,充分保证信息

的隔离和保密;

投资管理业务控制:通过建立完整的研究业务控制、投资决策控制、交

易业务控制,完善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投资决策职能和风险管理委员会的风

险控制职能,实行投资总监和基金经理分级授权制度和股票池制度,进行

集中交易,以及风险管理部对投资交易实时监控等,加强投资管理控制,做

到研究、投资、交易、风险控制的相互独立、相互制约和相互配合,有效控

制操作风险;建立了科学先进的投资风险量化评估和管理体系,控制投资

业务中面临的市场风险、集中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建立了科学合理的投资

业绩绩效评估体系,对投资管理的风险和业绩进行及时评估和反馈;

信息技术控制:为保证信息技术系统的安全稳定,公司在硬件设备运

行维护、软件采购维护、网络安全、数据库管理、危机处理机制等方面均制

定实施了完善的制度和控制流程;

营销业务控制:公司制定了完善的市场营销、客户开发和客户服务制

度,以保证在营销业务中对有关法律法规的遵守,以及对经营风险的有效

控制;

信息披露控制和资料保全制度:公司制定了规范的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和完整;在资料保全方面,建立了完善的信息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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料保全备份系统,以及完整的会计、统计和各种业务资料档案;

独立的监察稽核制度:稽核监察部门有权对公司各业务部门工作进行

稽核检查,并保证稽核的独立性和客观性。

3)内部控制制度的实施

公司风险管理委员会首先从总体上制定了公司风险控制制度,对公司

面临的主要风险进行辨识和评估,制定了风险控制原则。在风险管理委员

会总体方针指导下,各部门根据各自业务特点,对业务活动中存在的风险

点进行了揭示和梳理,有针对性地建立了详细的风险控制流程,并在实际

业务中加以控制。

(3)内部控制制度实施情况检查

公司稽核监察部门在进行风险评估的基础上,对公司各业务活动中内

部控制措施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察稽核,重点是业务活动中

风险暴露程度较高的环节,以确保公司经营合法合规、以及内部控制制度

的有效遵循。

在确保现有内部控制制度实施情况的基础上,公司会根据新业务开展

和市场变化情况,对内部控制制度进行及时的更新和调整,以适应公司经

营活动的变化。公司稽核监察部门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察

稽核的基础上,也会重点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进行评估,并提出相应

改进建议。

(4)内部控制制度实施情况的报告

公司建立了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实施报告流程,各部门对于内部控制

制度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失效情况须及时向公司高级管理层和稽核监察部门

报告,使公司高级管理层和稽核监察部门及时了解内部控制出现的问题并

作出妥善处理。

稽核监察部门在对内部控制实施情况的监察中,对发现的问题均立即

向公司高级管理层报告,并提出相应的建议,对于重大问题,则通过督察长

及时向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同时稽核监察部门定期出具独立的

监察稽核报告,直接报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

3、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基金管理人保证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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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理人将根据市场变化和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切实维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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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银行”)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154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路167号兴业银行大厦4楼

成立日期:1988年8月22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207.74亿元

法定代表人:陶以平(代为履行法定代表人职权)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74号

托管部门联系人:刘峰

电话:021-62677777-212017

传真:021-62159217

二、发展概况及财务状况

兴业银行成立于1988年8月,是经国务院、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的

首批股份制商业银行之一,总行设在福建省福州市,2007年2月5日正式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601166),注册资本207.74亿元。

开业30多年来,兴业银行始终坚持“真诚服务,相伴成长”的经营理

念,致力于为客户提供全面、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截至2019年12月

31日,兴业银行资产总额达7.15万亿元,实现营业收入1813.08亿元,全

年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658.68亿元。

三、主要人员情况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设资产托管部,下设综合处、运行管理处、

稽核监察处、产品管理处、市场处、委托资产管理处、养老金管理中心等处

室,共有员工100余人,业务岗位人员均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四、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05年4月26日取得基金托管资格,基金

托管资格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5]74号。截至2020年6月30日,兴

业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315只,托管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合计1302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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亿元,基金份额合计12543.76亿份。

五、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

理制度,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

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兴业银行基金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兴业银行风险管理部、

法律与合规部、审计部、资产托管部内设稽核监察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

处室共同组成。总行风险管理部、法律与合规部、审计部对托管业务风险控

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资产托管部内设独立、专职的稽核监察处,配备了

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

工作职权和能力。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风险控制必须覆盖基金托管部的所有处室和岗位,

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风险控制责任应落实到每一业务部门和业

务岗位,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

(2)独立性原则:资产托管部设立独立的稽核监察处,该处室保持高

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3)相互制约原则:各处室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

制约的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

管理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5)防火墙原则:托管部自身财务与基金财务严格分开;托管业务日

常操作部门与行政、研发和营销等部门严格分离。

(6)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体系同所处的环境相适应,以合理的成本

实现内控目标,内部制度的制订应当具有前瞻性,并应当根据国家政策、法

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进行相应修改和完善;内部控制应当具有高度

的权威性,任何人不得拥有不受内部控制约束的权力,内部控制存在的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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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应当能够得到及时反馈和纠正。

(7)审慎性原则。内控与风险管理必须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

托管资产的安全与完整为出发点;托管业务经营管理必须按照“内控优先”

的原则,在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时,做到先期完成相关制度建设。

(8)责任追究原则。各业务环节都应有明确的责任人,并按规定对违

反制度的直接责任人以及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主管领导进行问责。

4、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

(1)制度建设: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

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2)建立健全的组织管理结构:前后台分离,不同部门、岗位相互牵

制。

(3)风险识别与评估:稽核监察处指导业务处室进行风险识别、评估,

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

(4)相对独立的业务操作空间: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实施门禁管理

和音像监控。

(5)人员管理:进行定期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使员工树立风险防

范与控制理念,并签订承诺书。

(6)应急预案:制定完备的《应急预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建立

异地灾备中心,保证业务不中断。

六、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

应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

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

支付、基金费用的支付、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基金收益分配、基金的融资条

件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

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

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基金托管人每日按时通过托管业务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

指标进行例行监控:如发现接近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控制比例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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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密监视,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发现违规行为,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

实,并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督促其纠正,同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

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

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

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基金合

同约定的,应当视情况暂缓或拒绝执行,并立即以录音电话或以双方认可

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以书面

或以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招募说明书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机 构 名 称 机 构 信 息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柜台 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18号8号楼嘉昱大厦16层-19层

客户服务专线:400-888-8688,021-31089000

传真:021-31081861 网址:www.gtfund.com

2、其他销售机构

具体名单详见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网站或相关文

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

二、登记机构

名称: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1200号2层225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18号8号楼嘉昱大厦16层-19层

法定代表人:陈勇胜

联系人:辛怡

传真:021-31081800

客户服务专线:400-888-8688,021-31089000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韩炯

联系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丁媛

经办律师:黎明、丁媛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招募说明书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

507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魏佳亮

经办注册会计师:许康玮、魏佳亮

招募说明书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0】2528号文《关于

准予国泰金福三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准

予注册募集。

二、基金类别、运作方式和存续期限

1、基金类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即采用封闭运作和开放运作交替循环的

方式。

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或自

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包括该日)起3个月的期间。本基金第一个封

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包括该日)起至3个月后的对应日前一日(包

括该日)的期间。下一个封闭期为第一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包括该日)

起至3个月后的对应日前一日(包括该日)的期间,以此类推。如该对应

日不存在对应日期,则对应日调整至该对应日所在月度的最后一日;如该

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

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每一个封闭期结束后,本基金即进入开放期。每一开放期自封闭期结

束之日后第一个工作日(包括该日)起最长不超过10个工作日,具体期间

由基金管理人在封闭期结束前公告说明。开放期内,本基金采取开放运作

模式,投资人可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开放期未赎回的份额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封闭期。

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或需依

据基金合同暂停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申购或赎回

业务的办理期间并予以公告,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下

一个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

3、基金的存续期限:不定期

招募说明书

三、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2、发售方式

本基金的发售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基金管理人网站或相关文件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

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

者公开销售。

四、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及金额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最低募集份额总额1000万份,基金募集金额不

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其中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基金的金额不少于1000

万元人民币,且持有期限不少于3年,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

外。

五、基金份额的面值、认购价格及计算公式、认购费用

1、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2、认购费用

募集期内投资人可多次认购本基金,认购费用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

算。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如下:

认购金额(M) 认购费率

M<100万元 1.20%

100万≤M 0.80%

M≥500万元 按笔收取,每笔1,000元

基金认购费用应在投资人认购基金份额时收取,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

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

招募说明书

用。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

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

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投资10,000.00元认购本基金,认购费率为1.20%,假定

募集期间认购资金所得利息为3.00元,则根据公式计算出:

净认购金额=10,000.00/(1+1.20%)=9,881.42元

认购费用=10,000.00–9,881.42=118.58元

认购份额=(9,881.42+3.00)/1.00=9,884.42份

即投资人投资10,000.00元认购本基金,假定认购资金所得利息为3.00

元,则可得到9,884.42份基金份额。

六、认购安排

1、认购时间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份额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

机构确定,请参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2、投资人认购本基金份额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所应提交的文件和具体办理手续详见本基金的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或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办理规则。

3、基金份额的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

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若资金未全额到账则认购无效,基金管理人将认购

无效的款项退回。

招募说明书

4、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费按每笔认购申请

单独计算。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5、认购申请的确认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

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6、认购金额的限制

投资人单笔认购最低金额为1.00元(含认购费)。各销售机构对本基金

最低认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

具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相关公告。

七、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八、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

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九、发起资金的认购

基金管理人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

员、基金经理等人员认购本基金的发起资金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3年。本基金发起资金的认购

情况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

招募说明书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发起资金提供方使用发起

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发起资金提供方承诺其

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3年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

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

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

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

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

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

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

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

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

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2亿

元,基金合同自动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延续基金合

同期限。

《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后基金继续存续的,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

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基金合同终止,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招募说明书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招募说明书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

管理人在基金管理人网站或相关文件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

或增减销售机构。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

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参见各销

售机构的相关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

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封闭期及开放期的具体规定,见基金合同第三部分“基金的基

本情况”之“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本基金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开放期内的每个工作日,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

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

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

不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

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

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

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的开放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为每个封闭期结束之日后第一个

工作日(包括该日)起最长不超过10个工作日,具体期间由基金管理人在

封闭期结束前公告说明。

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或需依

据基金合同暂停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申购或赎回

业务的办理期间并予以公告,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下

一个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

招募说明书

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

申购、赎回或者转换。在开放期的每个开放日内,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

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

价格;但若投资人在开放期最后一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之后提出申购、赎

回或者转换申请的,视为无效申请。开放期以及开放期办理申购与赎回等

业务的具体事宜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开放期内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

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

进行顺序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

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

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

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

项,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若资金在规

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人账户,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等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利息等任何损失。

招募说明书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

回时,赎回生效。投资者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

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

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

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

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

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

该日)及时到销售机构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

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

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

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

请的确认时间进行调整,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申购金额的限制

投资人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0元(含申购费)。各销售机构对本基

金最低申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2、赎回份额的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申请最低

份额为1.00份,若某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在销售机构保留的基金份额不

足1.00份,则该次赎回时必须一起赎回。

3、本基金不对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进行限制,

但各销售机构对基金交易账户最低份额余额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

的业务规定为准。

4、本基金不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进行限制。法律法

招募说明书

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

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

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

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申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万元 1.50%

100万≤M 1.00%

M≥500万元 按笔收取,每笔1,000元

申购费用由基金份额申购人承担,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不

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结算等各项费用。

2、赎回费用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具体如下:

份额持续持有期(Y) 赎回费率

Y<7日 1.50%

7日≤Y<30日 0.75%

30日≤Y 0.50%

Y≥180日 0.00%

(注:赎回份额持续持有期的计算,以该份额在登记机构的登记日开

始计算。)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

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

招募说明书

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30日但少于90日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75%计入基金财产;

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90日但少于180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

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180日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不收取赎回费。赎回费中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

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

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影响及不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持

续营销计划,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持续营销活动。在基金持续营销活

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投资人

适当调低基金销售费用。

5、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

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

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申购份额和赎回金额的计算

1、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申购采用金额申购的方式。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

购金额。

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

招募说明书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投资10,000.00元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为1.50%,假设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40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0/(1+1.50%)=9,852.22元

申购费用=10,000.00–9,852.22=147.78元

申购份额=9,852.22/1.0400=9,473.29份

即投资人投资10,000.00元申购本基金,对应申购费率为1.50%,假设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400元,则可得到9,473.29份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费用=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10,000份基金份额,假设该份额的持续持

有期为7日,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75%,假设T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200

元,则其可获得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费用=10,000×1.0200×0.75%=76.50元

赎回金额=10,000×1.0200-76.50=10,123.50元

即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10,000份基金份额,假设该份额的持续持有期

为7日,T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200元,则其可获得的赎回金额为10,123.50

元。

3、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

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基金合同生效后,T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按约定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

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在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

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招募说明书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

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

日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

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的情形。

6、个人投资者申购。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8、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

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7、8、9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

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

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

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

业务的办理,且开放期按暂停申购的期间相应顺延。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在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

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

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

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招募说明书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

申请。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

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

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巨额赎

回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

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且开放

期按暂停赎回的期间相应顺延。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开放期内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

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

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工作日的基金总份额的2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

况决定全额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

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的,基金管理人对符合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全部予以办理和确认。但对

于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如基金管理人认为全额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

款项有困难或认为全额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款项可能会对基金的资

招募说明书

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的,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按比例办理的赎回份额不低于

前一工作日的基金总份额的20%的情形下,其余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但延缓支付的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延缓支付的赎回申请以

赎回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3)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的,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工作

日基金总份额40%以上的赎回申请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超过该比

例的赎回申请进行延期办理:

1)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40%

以上的部分,基金管理人可以进行延期办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

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

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选择延期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赎回申请将与

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获受理的赎回申请作自

动延期赎回处理。

根据上述办理原则,如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出的赎回申请在该开放期

内未能全部赎回完毕的,基金管理人对其余赎回申请将于该开放期最后一

个开放日全部予以办理和确认。

2)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未超过上述比例的部分,根据

“(1)全额赎回”或“(2)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即基金管理人对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

定的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未超过40%的部分全部予以办理和确

认。但对于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包括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未超

过40%的部分以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

能力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如基

金管理人认为全额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款项有困难或认为全额支付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款项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的,基

金管理人在当日按比例办理的赎回份额不低于前一工作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20%的情形下,其余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支付的期限不

得超过20个工作日。延缓支付的赎回申请以赎回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招募说明书

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

寄、传真或者基金管理人网站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

有关处理方法,并在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

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

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

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

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

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4、以上暂停及恢复基金申购与赎回的公告规定,不适用于基金合同约

定的封闭期与开放期运作方式转换引起的暂停或恢复申购与赎回的情形。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

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

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

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

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

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

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

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

招募说明书

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非交

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

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

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

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

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

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

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

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

理人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申购金

额,每期申购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

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八、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

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可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侧

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招募说明书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

上市的股票(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股票)、

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地方政府

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中期票据、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

交换债券、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等)、债券回购、资产支持证券、银

行存款、同业存单、现金、国债期货、股指期货、信用衍生品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

定)。

本基金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融资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60%-95%,但在每个

开放期的前10个交易日、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10个交易日期间内,基

金投资不受上述投资组合比例的限制。在开放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

除股指期货合约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留的现金

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在封闭期内,

本基金不受上述5%的限制,但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和国债

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或变更投资比例限

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相应调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

资比例规定。

三、投资策略

(一)封闭期投资策略

1、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及时跟踪市场环境变化,根据宏观经济运行态势、宏观经济

政策变化、证券市场运行状况、国际市场变化情况等因素的深入研究,判断

招募说明书

证券市场的发展趋势,综合评价各类资产的风险收益水平,制定股票、债

券、现金等大类资产之间的配置比例、调整原则和调整范围。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以基本面分析为基础,采用自下而上的分析方法,主要从公司

的盈利能力、自由现金流状况、估值水平、行业地位等角度,同时结合事件

驱动分析策略,综合评价个股的投资价值,选择低估值、安全边际较高的个

股进行投资。

(1)价值投资策略

价值投资策略是通过寻找价值被低估的股票进行投资。本基金将根据

不同行业特征和市场特征,综合运用市盈率(P/E)、市净率(P/B)、市销率

(P/S)、(P/E)/G、EV/EBITDA和自由现金流折现等估值指标,精选价值

被低估的行业龙头公司进行投资。

(2)事件驱动策略

本基金将持续关注上市公司事件驱动的投资机会,包括公司资产重组、

资产注入、兼并收购、股权变动、再融资、管理层变动、股权激励计划、新

产品研发等可能对公司的经营方向、行业地位、核心竞争力产生重要影响

的事件进行合理细致的分析,选择基本面向好的公司进行投资。

3、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密切关注国内外宏观经济走势与我国财政、货币政策动向,预

测未来利率变动走势,自上而下地确定投资组合久期,并结合信用分析等

自下而上的个券选择方法构建债券投资组合,配置能够提供稳定收益的债

券资产。

4、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重点对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资产的构成及质量、提前偿

还率、风险补偿收益和市场流动性等影响资产支持证券价值的因素进行分

析,并辅助采用蒙特卡洛方法等数量化定价模型,评估资产支持证券的相

对投资价值并做出相应的投资决策。

5、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股指期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特征,通

过资产配置、合约选择,以套期保值为目的,谨慎地进行投资,旨在通过股

招募说明书

指期货实现组合风险敞口管理的目标。

6、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对宏观经济形势和政策

趋势的判断、对债券市场进行定性和定量分析,构建量化分析体系,对国债

期货和现货基差、国债期货的流动性、波动水平、套期保值的有效性等指标

进行跟踪监控,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7、信用衍生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适当投资信用衍生品及其挂钩债券,在控制信用风险的前提

下提高组合投资收益。在进行信用衍生品投资时,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

以风险对冲为目的,转移信用衍生品所挂钩债券的信用风险,改善组合的

风险收益特性。

8、融资与转融通证券出借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参与融资业务时,将通过对市场环境、利率水平、基金规模以

及基金申购赎回情况等因素的研究和判断,决定融资规模。本基金管理人

将充分考虑融资业务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谨慎进行投资,提高

基金的投资收益。若相关融资业务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本基金将从其最

新规定,以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的变化。

本基金可在封闭期内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本基金为更好实现投

资目标,在加强风险防范并遵守审慎原则的前提下,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管

理的需要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本基金将在分析市场情况、投资者类

型与结构、基金历史申赎情况、出借证券流动性等因素的基础上,合理确定

出借证券的范围、期限和比例。若相关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法律法规发

生变化,本基金将从其最新规定,以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的变化。

(二)开放期投资策略

开放期内,本基金为保持较高的组合流动性,方便投资人安排投资,在

遵守本基金有关投资限制与投资比例的前提下,将主要投资于高流动性的

投资品种。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招募说明书

(1)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60%-95%,但在每次开放

期的前10个交易日、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10个交易日的期间内,基金

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2)在开放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和国债期货合

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留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5%的限制,但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

该证券的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

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

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

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

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

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

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

票的总量;

(1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

招募说明书

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2)封闭期内,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0%;开放期内,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3)开放期内,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

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

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

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

制;

(14)开放期内,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

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

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

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5)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

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

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6)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投资限制:

1)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3)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

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规定;

4)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

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7)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投资限制:

1)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5%;

2)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

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

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

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4)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

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18)基金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开放期

内的每个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

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封闭期内的每个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和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

等;

(19)本基金参与信用衍生品交易,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1)本基金不持有具有信用保护卖方属性的信用衍生品;

2)本基金投资的信用衍生品名义本金不得超过本基金中对应受保护债

券面值的100%;

3)本基金投资于同一信用保护卖方的各类信用衍生品名义本金合计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投资的合约类信用衍生品到期日不得晚于封闭运作期到期日;

(20)本基金参与融资的,每个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融资买入股

票与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21)本基金在封闭期内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遵守以下投资

限制:

1)在任何交易日日终,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50%,出借到期日不得超过封闭期到期日;

2)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出借业

务;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

制。

招募说明书

除上述第(2)、(9)、(14)、(15)、(19)、(21)项另有约定外,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相关证

券可交易的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

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

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

为准,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

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

3、关联交易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

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

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

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

招募说明书

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

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

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五、业绩比较基准

沪深300指数收益率*90%+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税后)*10%

选择该业绩比较基准,是基于以下因素:

(1)沪深300指数编制合理、透明,有一定市场覆盖率,并且不易被

操纵;

(2)沪深300指数编制和发布有一定的历史,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市场

影响力;

(3)沪深300指数是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推出的沪深两个市场第一

个统一指数。

基于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选用上述业绩比较基准能够真实、

客观地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证券市场中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或者更

科学客观的业绩比较基准适用于本基金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

整。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应经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

理人应在调整前在规定媒介上予以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理论上其预期风险、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

金和债券型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

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招募说明书

八、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

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

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

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

置变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

制”部分的规定。

招募说明书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

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期货结算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

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

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

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

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

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

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

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

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

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招募说明书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

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银行存款本息、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

约、信用衍生品、资产支持证券、应收款项、其他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

业会计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

在估值日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

地应用于该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

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

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

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形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

允价值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

产出售或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

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

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二)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

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允价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

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

入值。

(三)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

大事件,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

上的,应对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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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

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

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

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

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

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

值;

(4)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以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值。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6)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

场的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

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

整以确认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

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

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

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

招募说明书

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

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

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

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

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

净价估值。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

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

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

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

下,按成本估值。

4、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

别估值。

5、本基金投资同业存单,采用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价格

数据进行估值。

6、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

日确认利息收入。

7、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8、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

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9、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

及监管部门、自律组织的规定。

10、信用衍生品估值方法

信用衍生品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当日估值价格进行估值,但基

金管理人依法应当承担的估值责任,不因委托而免除。

选定的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企业

会计准则的要求采用合理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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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协会

的相关规定进行估值。

12、本基金参与融资业务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相关规

定进行估值。

1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

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

值的价格估值。

1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

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

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

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

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

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

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

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

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

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

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

后,由基金管理人按约定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

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

招募说明书

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

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

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

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

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

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

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

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

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

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

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

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

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

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

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

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

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

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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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

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

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

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

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

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

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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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上述“四、估值方法”的第13项进行

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

据错误或者由于其他不可抗力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

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

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

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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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

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

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

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

况进行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

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基金份额持

有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基金

份额持有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

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

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

自行承担。当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

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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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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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

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

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9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

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9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

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

托管人复核后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0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

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0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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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

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

托管人复核后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

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9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

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

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

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

的项目。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

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

不得收取管理费。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行。

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

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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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

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

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

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

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

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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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

法》、《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

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

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

基金信息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

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

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

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

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

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

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

人民币元。

招募说明书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

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

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

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

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

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

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

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

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

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

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并登载在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亦应在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登载更

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

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

日前,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

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销售

机构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

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规定媒介上登载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及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

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人员以及基金管理人股东持有的基金份额、承

诺持有的期限等情况。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

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

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

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

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将年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

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

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

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招募说明书

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

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

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中分别披露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人员以及基金管理人股东持有

基金的份额、期限及期间的变动情况。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

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

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

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

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

告书,并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不包括本基金封闭期与开放期的转换)、基金合

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

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

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

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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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

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

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

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

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

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

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

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进入开放期;

18、本基金在开放期发生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9、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0、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1、开放期内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

回等重大事项时;

22、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3、《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后基金继续存续的,连续30、40、45个工

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

情形时;

24、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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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

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

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

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

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

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

以公告。

(十一)投资股指期货的相关公告

若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

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

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

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二)投资国债期货的相关公告

若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

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

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

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三)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中期报告及年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

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

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

例大小排序的前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招募说明书

(十四)信用衍生品的投资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

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信用衍生品的投资情况,包括投资策略、持仓情

况等,并充分揭示投资信用衍生品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

定的投资目标及策略。

(十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

分的规定。

(十六)基金参与融资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的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

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参与融资情况,包括投资策略、业务开展情

况、损益情况、风险及其管理情况等。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等文件

中披露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的情况,并就报告期内发生的重大关

联交易事项做详细说明。

(十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

说明书(更新)中充分披露基金的相关情况并揭示相关风险,说明本基金单

一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

额可达到或者超过50%,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

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

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

算报告等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

招募说明书

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

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

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

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

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

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

终止后10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

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

相关信息:

1、不可抗力;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

暂停营业时;

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招募说明书

第十六部分 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和程序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

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

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及时发布临时公告,并及时聘请符

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

计意见。

二、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启用侧袋机制当日,基金登记机构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账户份

额为基础,确认相应侧袋账户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份额;当日收到的申

购申请,按照启用侧袋机制后的主袋账户份额办理;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

仅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赎回申请并支付赎回款项。

2、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份额的申购、赎回

和转换;同时,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办理主袋账

户份额的赎回,并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确定申购政策。

3、除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主袋账户的份额净值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申购

和赎回外,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分的申购、赎回规定

适用于主袋账户。巨额赎回按照单个开放日内主袋账户份额净赎回申请超

过前一开放日主袋账户总份额的20%认定。

4、申购赎回的具体事项安排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的相关公告。

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投资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招募说明书“基金的投资”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

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

袋账户。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应当以主袋账

户资产为基准。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20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

账户投资组合的调整,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招募说明书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对主袋账户资产

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五、侧袋账户中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

特定资产以可出售、可转让、恢复交易等方式恢复流动性后,基金管理

人应当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

现等方式,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变现款项。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终止侧袋机制后及时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六、侧袋机制的信息披露

1、临时公告

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对

投资者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2、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招募说明书“基金的信息披露”部分规定的基金净

值信息披露方式和频率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实施侧袋机制期间

本基金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和累计净值。

3、定期报告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

特定资产处置进展情况,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

应同时注明不作为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

七、本部分关于侧袋机制的相关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

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

的,或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针对侧袋机制的内容有进一步规定的,基

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

容进行修改、调整和补充,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招募说明书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一、系统性风险

系统性风险是指由于经济、政治、社会环境等因素的变化对证券价格

造成的影响,其主要包括利率风险、政策风险、经济周期风险、购买力风

险。

1、利率风险:对于股票投资而言,利率的变化将导致证券市场资金供

求状况、上市公司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等发生变化,同时改变市场参与

者对于后市利率变化方向及幅度的预期,这将直接影响证券价格发生变化,

进而影响本基金的收益水平。对于债券投资而言,利率的变化不仅会影响

债券的价格及投资人对于后市的预期,而且会带来票息的再投资风险,对

基金的收益造成影响。

2、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

区域发展政策,进出口贸易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

险。

3、经济周期风险:宏观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宏观经济的运行

状况将直接影响上市公司的经营、盈利情况。证券市场对宏观经济运行状

况的直接反应将影响本基金的收益水平。

4、购买力风险:购买力风险又称通货膨胀风险,是由于通货膨胀、货

币贬值造成投资人实际收益水平下降的风险。

二、非系统性风险

非系统性风险是指个别行业或个别证券特有的风险,包括上市公司经

营风险、信用风险等。

1、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市场、技术、

竞争、管理、财务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从而导致股票价格变动的

风险。

2、信用风险:指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

的发行人出现违约、无法支付到期本息,或者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等级下

降等原因造成的基金资产损失的风险。

三、流动性风险

招募说明书

(一)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的方式运作,即采用封闭运作和开放运作交替循环

的方式。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或

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包括该日)起3个月的期间。本基金在封闭

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每一个封闭期结束后,本基金

即进入开放期。每一开放期自封闭期结束之日后第一个工作日(包括该日)

起最长不超过10个工作日,具体期间由基金管理人在封闭期结束前公告说

明。开放期内,本基金采取开放运作模式,投资人可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或其他业务,开放期未赎回的份额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封闭期。

为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优先原则,本基金管理人将审慎确认申购赎回业务申请,包括但不限于:

1、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

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

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2、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

及监管部门、自律组织的规定。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赎回申请或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提示投资人注意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和相应的流动性

风险,合理安排投资计划。

(二)本基金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

1、本基金投资的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60%-95%,其余资产可投资于

债券等。本基金所投资的股票市场/债券市场具有发展成熟、容量较大、交

易活跃、流动性充裕的特征,能够满足本基金定期开放式运作的流动性要

求。同时,本基金在充分把握市场行情与投资机会的前提下,适当进行分散

投资,以实现相对均衡的配置,保障了资产组合的流动性。在极端市场行情

招募说明书

下,存在基金管理人可能无法以合理价格及时变现或调整基金投资组合的

风险。本基金管理人将发挥专业研究优势,加强对市场、上市公司基本面和

固定收益类产品的深入研究,持续优化组合配置,以控制流动性风险。

2、资产支持证券只能通过特定的渠道进行转让交易,存在市场交易不

活跃导致的流动性风险。

3、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存在无法及时变现带来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将密切关注各类资产及投资标的的交易活跃程度与价格的

连续性情况,评估各类资产及投资标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并进行动态调整,

以满足基金运作过程中的流动性要求,应对流动性风险。

(三)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的,基金管理人对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

的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全部予以办理和确认。但对于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如

基金管理人认为全额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款项有困难或认为全额支

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款项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的,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按比例办理的赎回份额不低于前一工作日的基金总份额

的20%的情形下,其余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支付的期

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延缓支付的赎回申请以赎回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的,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工作日基

金总份额40%以上的赎回申请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超过该比例的

赎回申请进行延期办理:

1、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40%

以上的部分,基金管理人可以进行延期办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

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

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选择延期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赎回申请将与

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获受理的赎回申请作自

动延期赎回处理。

根据上述办理原则,如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出的赎回申请在该开放期

招募说明书

内未能全部赎回完毕的,基金管理人对其余赎回申请将于该开放期最后一

个开放日全部予以办理和确认。

2、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未超过上述比例的部分,根据

“全额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赎回申请一并办理,即基金管理人对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的该基

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未超过40%的部分全部予以办理和确认。但对

于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包括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未超过40%的

部分以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如基金管理人

认为全额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款项有困难或认为全额支付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赎回款项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的,基金管理人

在当日按比例办理的赎回份额不低于前一工作日的基金总份额的20%的情

形下,其余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支付的期限不得超过

20个工作日。延缓支付的赎回申请以赎回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

计算赎回金额。

(四)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实施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

在影响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

下,可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

具,对赎回申请进行适度调整,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

理的辅助措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实施情形包括:

1、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2、基金发生巨额赎回;

3、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

份额40%以上的赎回申请的情形;

4、基金份额持续持有期限小于7日;

5、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估值的情形;

6、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

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招募说明书

7、基金实施侧袋机制;

8、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认定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实施备用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决策程序依照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

管理制度的规定办理。基金管理人应时刻防范可能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对

流动性风险进行日常监控,切实保护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采取备用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可能对投资者造成无法赎回、赎回延

期办理、赎回款项延期支付、赎回时承担冲击成本产生资金损失等影响。

四、运作管理风险

1、管理风险:指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由于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

验、判断、决策等主观因素的限制而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以及对经济形势、

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而产生的风险,或者由于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不完善

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的风险。

2、交易风险:指在基金投资交易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造成的风险。

3、运作风险:由于运营系统、网络系统、计算机或交易软件等发生技

术故障等突发情况而造成的风险,或者由于操作过程中的疏忽和错误而产

生的风险。

4、道德风险:指业务人员道德行为违规产生的风险,包括由内幕交易、

违规操作、欺诈行为等原因造成的风险。

五、本基金特定风险

1、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因此股市、债市的变化将影响到本基金的业

绩表现。本基金管理人将发挥专业研究优势,加强对市场、上市公司基本面

和固定收益类产品的深入研究,持续优化组合配置,以控制特定风险。

2、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主要存在以下风险:1)特定原始权益人

破产风险、现金流预测风险等与基础资产相关的风险;2)资产支持证券信

用增级措施相关风险、资产支持证券的利率风险、评级风险等与资产支持

证券相关的风险;3)管理人违约违规风险、托管人违约违规风险、专项计

划账户管理风险、资产服务机构违规风险等与专项计划管理相关的风险;

4)政策风险、税收风险、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风险、技术风险和操作风险

等其他风险。

招募说明书

3、本基金可投资股指期货,需承受投资股指期货带来的市场风险、信

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由于股指期货通常具有杠杆

效应,价格波动比标的工具更为剧烈。并且由于股指期货定价复杂,不适当

的估值可能使基金资产面临损失风险。股指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由

于保证金交易具有杠杆性,当出现不利行情时,股价指数微小的变动就可

能会使投资人权益遭受较大损失。股指期货采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如

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保证金,按规定将被强制平仓,可能给投资人

带来损失。

4、本基金可投资国债期货,可能面临市场风险、基差风险、流动性风

险。市场风险是因期货市场价格波动使所持有的期货合约价值发生变化的

风险。基差风险是期货市场的特有风险之一,是指由于期货与现货间的价

差的波动,影响套期保值或套利效果,使之发生意外损益的风险。流动性风

险可分为两类:一类为流通量风险,是指期货合约无法及时以预期的价格

建立或了结头寸的风险,此类风险往往是由市场缺乏广度或深度导致的;

另一类为资金量风险,是指资金量无法满足保证金要求,使得所持有的头

寸面临被强制平仓的风险。

5、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或

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包括该日)起3个月的期间。在本基金的封

闭运作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赎回基金份额,因此,若基金份额持有人

错过某一开放期而未能赎回,其份额将转入下一封闭期,至下一开放期方

可赎回。

6、本基金开放期内单个开放日出现巨额赎回的,基金管理人对符合法

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的赎回申请应于当日全部予以办理和确认。基金经

理会对可能出现的巨额赎回情况进行充分准备并做好流动性管理,但如果

当基金在单个开放日出现巨额赎回被全部确认时,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仍有可能存在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风险,未赎回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

有可能承担短期内变现而带来的冲击成本对基金净资产产生的负面影响。

7、发起式基金自动终止的风险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在基金募集时,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本基金的

发起资金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

招募说明书

限不少于3年。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满三年后,发起

资金提供方将根据自身情况决定是否继续持有,届时,发起资金提供方有

可能赎回认购的本基金份额。另外,若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

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2亿元,基金合同将自动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延续基金合同期限,投资人将面临基金合同可能终止的

不确定性风险。

8、《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后基金继续存续的,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基金合同终止,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资者可能面临基金合同

提前终止的风险。

9、为对冲信用风险,本基金可能投资信用衍生品,信用衍生品的投资

可能面临流动性风险、偿付风险以及价格波动风险等。

流动性风险是指信用衍生品在交易转让过程中,因无法找到交易对手

或交易对手较少导致难以将其以合理价格变现的风险。

偿付风险是指在信用衍生品存续期内由于不可控制的市场或环境变化,

创设机构可能出现经营状况不佳或用于偿付的现金流与预期发生偏差,从

而影响信用衍生品结算的风险。

价格波动风险是指由于创设机构或所受保护债券主体经营情况或利率

环境出现变化,引起信用衍生品交易价格波动的风险。

10、参与融资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风险

本基金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可进行融资、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存在信用风险、投资风险和合规风险等风险。基金份额持有人需承担由此

带来的风险与成本。

具体而言,信用风险是指基金在融资、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中,因交易

对手方违约无法按期偿付本金、利息等证券相关权益,返还证券,导致基金

资产损失的风险。投资风险是指基金在融资或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中,因

投资策略失败、对投资标的预判失误等导致基金资产损失的风险。合规风

险是指由于违反相关监管法规,从而受到监管部门处罚的风险,主要包括

业务超出监管机关规定范围、风险控制指标超过监管部门规定阀值等。

招募说明书

六、本基金法律文件中涉及基金风险特征的表述与销售机构对基金的

风险评级可能不一致的风险

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中涉及基金风险收益特征或

风险状况的表述仅为主要基于基金投资方向与策略特点的概括性表述;而

本基金各销售机构依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的《基金募集机构投

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及内部评级标准,将基金产品按照风险

由低到高顺序进行风险级别评定划分,其风险评级结果所依据的评价要素

可能更多、范围更广,与本基金法律文件中的风险收益特征或风险状况表

述并不必然一致或存在对应关系。同时,不同销售机构因其采取的具体评

价标准和方法的差异,对同一产品风险级别的评定也可能各有不同;销售

机构还可能根据监管要求、市场变化及基金实际运作情况等适时调整对本

基金的风险评级。敬请投资人知悉,在购买本基金时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

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并须及时关注销售机构对

于本基金风险评级的调整情况,谨慎作出投资决策。

七、实施侧袋机制对投资者的影响

侧袋机制是一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是将特定资产分离至专门的侧

袋账户进行处置清算,并以处置变现后的款项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支付,

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但基金启用侧袋机制后,侧袋账户份额将

停止披露基金份额净值,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仅主袋账户份额正

常开放赎回,因此启用侧袋机制时持有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将在启用侧袋机

制后同时持有主袋账户份额和侧袋账户份额,侧袋账户份额不能赎回,其

对应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

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

能因此面临损失。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因本基金不披露侧袋账户份额的净值,即便基金

管理人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

也不作为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因此对于特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和

最终变现价格,基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保证和承诺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因此实施侧

袋机制后主袋账户份额存在暂停申购的可能。

招募说明书

启用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

时仅需考虑主袋账户资产,基金业绩指标应当以主袋账户资产为基准,因

此本基金披露的业绩指标不能反映特定资产的真实价值及变化情况。

八、其他风险

除以上主要风险以外,基金还可能遇到以下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基金在交易时所采用的电脑系统可能

因突发性事件或不可抗原因出现故障,由此给基金投资带来风险;

2、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

面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基金经理违反职业操守的道德风险,

以及因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违规风险;

4、人才流失风险,公司主要业务人员的离职如基金经理的离职等可能

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工作的连续性,并可能对基金运作产生影响;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因不可预见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风险,如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

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招募说明书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

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

行,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2亿元,

基金合同自动终止;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

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

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

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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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

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

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

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

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

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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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

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

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

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

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

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

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

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转融通证券出借;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

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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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期货经纪

机构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

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

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

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

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

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

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

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

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

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基金季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

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

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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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

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

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

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

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

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

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

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

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

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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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

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

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

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结算

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4、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

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

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

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

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

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

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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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结算账户等投

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

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内容;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季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年度

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

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

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

年以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

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

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

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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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

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5、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开放期内,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

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6、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

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

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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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

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发起资金提供方持有使用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的期限自《基

金合同》生效日起不少于3年;

(1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

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不包括本基金开放期与封闭期运作方式的转

换);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

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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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费率或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变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增加份额类别,或调整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

(6)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

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

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

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

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

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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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

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

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

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

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

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

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

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规定

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

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

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

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

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

监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

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

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

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

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

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

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

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

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

(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在

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系统。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

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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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

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

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

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

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

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

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

他人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

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

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

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亦

可采用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具体方式

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在会议召开方式上,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

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表决方式上,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

以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

会议通知中载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

大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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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

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

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

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

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

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

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

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

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

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

表决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

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

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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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

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

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监督员及公证机关均认为有

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

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

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

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

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

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

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

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

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

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

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

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

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

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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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

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

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

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

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

持有人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

例,但若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

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

相关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

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

一(含二分之一);

4、在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

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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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

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

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

(十)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

序、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

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

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

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

行,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2亿元,

基金合同自动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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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

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

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

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

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

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

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

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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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

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争议的处理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

切争议,应经友好协商解决。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

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

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

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本合同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澳门特

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

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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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部分 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1200号2层225室

法定代表人:陈勇胜

成立时间:1998年3月5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字【1998】5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壹仟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基金设立、基金业务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154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路167号

法定代表人:陶以平(代为履行法定代表人职权)

成立日期:1988年8月22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银复〔1988〕347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74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07.74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

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

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有价证券;买卖、代

理买卖股票以外的有价证券;资产托管业务;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

卖外汇;结汇、售汇业务;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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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财务顾问、资信调查、咨询、

见证业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以上范围凡涉及

国家专项专营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

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

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

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

上市的股票(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股票)、

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地方政府

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中期票据、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

可交换债券、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等)、债券回购、资产支持证券、

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现金、国债期货、股指期货、信用衍生品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

规定)。

本基金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融资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60%-95%,但在每个

开放期的前10个交易日、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10个交易日期间内,基

金投资不受上述投资组合比例的限制。在开放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

除股指期货合约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留的现金

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在封闭期内,

本基金不受上述5%的限制,但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和国债

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或变更投资比例限

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相应调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

资比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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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投资比例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60%-95%,但在每次开放

期的前10个交易日、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10个交易日的期间内,基金

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2)在开放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和国债期货合

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留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5%的限制,但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

该证券的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

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

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

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

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

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

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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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的总量;

(1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

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2)封闭期内,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0%;开放期内,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3)开放期内,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

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

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

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

制;

(14)开放期内,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

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

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

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5)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

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

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6)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投资限制:

1)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3)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

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规定;

4)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

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7)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投资限制:

1)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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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资产净值的15%;

2)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

3)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

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

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4)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

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18)基金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开放期

内的每个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

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封闭期内的每个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和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

等;

(19)本基金参与信用衍生品交易,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1)本基金不持有具有信用保护卖方属性的信用衍生品;

2)本基金投资的信用衍生品名义本金不得超过本基金中对应受保护债

券面值的100%;

3)本基金投资于同一信用保护卖方的各类信用衍生品名义本金合计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投资的合约类信用衍生品到期日不得晚于封闭运作期到期日;

(20)本基金参与融资的,每个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融资买入股

票与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21)本基金在封闭期内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遵守以下投资

限制:

1)在任何交易日日终,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50%,出借到期日不得超过封闭期到期日;

2)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出借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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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

制。

除上述第(2)、(9)、(14)、(15)、(19)、(21)项另有约定外,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相关证

券可交易的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

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

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

为准,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

托管协议项下的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

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

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

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

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

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如基金管理

人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未向基金托管人提供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

的,视为基金管理人认可全市场交易对手。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

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

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

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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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3个工作日

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

则进行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基金托管

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

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

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应予以必要的协助与配

合。基金托管人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本基金银行间债券交易的交

易对手及其结算方式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

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书面或

以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提醒基金管理人,经提醒后仍未改正时造成基金财

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相应损失和责任。如果基金托管

人未能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或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

金托管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

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有关法规

规定,与基金托管人、存款机构签订相关书面协议。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

相关法规及协议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进行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核相

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

责。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

法》、《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

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

监督。如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未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存款银行名

单的,视为基金管理人认可所有银行。

基金管理人对定期存款提前支取的损失由其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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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

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此处流通受限证券与上文所述的流动性受限资产并不完全一致,包

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

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

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

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当制定相关投资决策

流程、风险控制等规章制度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

金的投资风格和流动性的需要合理安排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比例,并在相

关制度中明确具体比例,避免基金出现流动性风险。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

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

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4、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至少提前一个交易日向基

金托管人提供有关流通受限证券的相关信息,具体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如下

文件(如有):拟发行数量、定价依据、监管机构的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基

金管理人与承销商签订的销售协议复印件、缴款通知书、基金拟认购的数

量、价格、总成本、划款账号、划款金额、划款时间文件等。基金管理人应

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

5、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

国证监会规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

价值,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6.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投资决策流程、风

险控制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情况进行监督,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供

的有关书面信息。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有

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

补充书面说明,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

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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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

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没有切实履行监督职责,

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7、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

的约定对于基金关联交易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

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

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

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

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

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

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

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加盖公章并

书面提交,并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完整性、全面性。基金

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有责任保管真实、完整、全面的关联交易名单,并负责

及时更新该名单。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发送另一方,

另一方于2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函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一方收到另一方书

面确认后,新的关联交易名单开始生效。

(八)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基金管理人应当遵守审慎经营

原则,配备技术系统和专业人员,制定科学合理的投资策略和风险管理制

度,完善业务流程,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基金托管人将对基金参与出借业

务进行监督和复核。

(九)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

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

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招募说明书

(十)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

运作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

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

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

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

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

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如果

基金托管人未能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或造成基金资产损

失的,基金托管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十一)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

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二)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

以书面或以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相应损失由

基金管理人承担。

(十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

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

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期货结算账户及投资所需的其他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

招募说明书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

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

实行分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

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

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

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

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

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

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

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

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

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

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

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账

户及投资所需的其他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确

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

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

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本基金的任何资产(不包含基金托管人依据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或称“中登公司”)结算数据完成场内交

易交收、基金开户银行扣收结算费和账户维护费等费用)。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

招募说明书

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

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

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

金托管人应予以必要的协助与配合,但对此不承担相应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

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认购款项应存于基金认购专用账户,该账户由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记机构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发起资金认购方认购金额及承诺

持有期限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

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

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

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验资报告需对发起资金提供方及其持有的基金

份额进行专门说明。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

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

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为本基金单独开立托管资金账户。托管资金账户的名称

应当包含本基金名称,具体名称以实际开立为准。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

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计划收益、收取认购/申购

款,均需通过该托管资金账户进行。

2、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

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托管资金账户的管理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定期存款账户

基金财产投资定期存款在存款机构开立的银行账户,包括实体或虚拟

账户,其预留印鉴经各方商议后预留。对于任何的定期存款投资,基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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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都必须和存款机构签订定期存款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该协议

作为划款指令附件。在取得存款证实书后,基金托管人保管证实书正本或

者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应该在合理的时间内进行定期存款的投资和支取事

宜,若基金管理人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支取定期存款,若产生息差(即本基

金已计提的资金利息和提前支取时收到的资金利息差额),该息差的处理方

法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协商解决。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以本基金的名义在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立债

券托管账户、资金结算账户,持有人账户和资金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

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六)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

公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

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

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

结算互保基金、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的规定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

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

定,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七)期货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当代表本基金,按照相关规定配合期货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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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商开立期货结算账户、期货资金账户,并在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获取交

易编码。期货结算账户名称、期货资金账户名称及交易编码对应名称应按

照有关规定设立,具体根据签署的《期货投资操作备忘录》开立和管理。

(八)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

规定,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

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办理。

(九)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

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银行间市

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

人持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理。基

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十)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

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

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协

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

时以加密方式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

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15年。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

盖公章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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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

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

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

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

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

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按约定对外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银行存款本息、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

约、信用衍生品、资产支持证券、应收款项、其他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

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

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

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

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

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4)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以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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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6)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

的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

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

以确认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

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

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

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

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

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

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

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

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

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

值净价估值。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

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

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

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

况下,按成本估值。

(4)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

分别估值。

(5)本基金投资同业存单,采用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价

格数据进行估值。

(6)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协议或合同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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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日确认利息收入。

(7)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

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8)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

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

值。

(9)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

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组织的规定。

(10)信用衍生品估值方法

信用衍生品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当日估值价格进行估值,但基

金管理人依法应当承担的估值责任,不因委托而免除。

选定的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企业

会计准则的要求采用合理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11)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协

会的相关规定进行估值。

(12)本基金参与融资业务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相关

规定进行估值。

(1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

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

价值的价格估值。

(1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

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

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

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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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3、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13)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

数据错误或者由于其他不可抗力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

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

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三)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

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

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合同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

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

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

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

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

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

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

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

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

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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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

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

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

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

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

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

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

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

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

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

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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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

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

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分别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

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

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

核。核对不符时,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

方数据完全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在

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在上半年结

束之日起2个月内完成基金中期报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

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

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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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

(2)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八)基金管理人应在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之前及

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

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

保管,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20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15年,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

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

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

确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

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

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

规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

自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招募说明书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

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应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

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

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

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

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

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

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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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

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

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剩余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

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

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

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

服务内容,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

加、修改这些服务项目。

一、客户服务专线

1、理财咨询:人工理财咨询、账户查询、投资人个人资料完善等。

2、全天候的7×24小时电话自助查询(基金净值、账户信息等)。

二、客户投诉及建议受理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电话、信函、电邮、传真等方式提出咨询、建议、投诉

等需求,基金管理人将尽快给予回复,并在处理进程中随时给予跟踪反馈。

三、短信提示发送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网站申请订制(退订)

免费的手机短信资讯。基金管理人定期或不定期向投资人发送短信资讯。

四、电子邮件电子刊物发送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网站申请订制(退订)

免费的电子邮件资讯。基金管理人定期或不定期向投资人发送电子资讯。

五、联系基金管理人

1、网址:www.gtfund.com

2、电子邮箱:service@gtfund.com

3、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688(全国免长途话费),021-31089000

4、客户服务传真:021-31081700

5、基金管理人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18号8号楼嘉昱大厦

16层-19层

邮编:200082

六、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

方式联系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

明书。

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无。

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

所,投资人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说明书复制

件或复印件,但应以招募说明书正本为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

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投资人

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一、中国证监会关于准予国泰金福三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文件

二、《国泰金福三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国泰金福三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0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