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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创业板2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20年10月更新)

2020-10-19 06:46:21

南方创业板2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2020年10月更新)

基金管理人: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录

§1 绪言............................................................................................................................................. 6

§2 释义............................................................................................................................................. 7

§3 基金管理人 ............................................................................................................................... 12

§4 基金托管人 ............................................................................................................................... 21

§5 相关服务机构 ........................................................................................................................... 24

§6 基金的募集 ............................................................................................................................... 26

§7 基金合同的生效 ....................................................................................................................... 30

§8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31

§9 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 33

§10 基金的投资 ............................................................................................................................. 44

§11 基金的财产 ............................................................................................................................. 52

§12 基金资产估值 ......................................................................................................................... 53

§13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59

§14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61

§15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3

§16 基金的信息披露 ..................................................................................................................... 64

§17 风险揭示 ................................................................................................................................. 71

§18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 80

§19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82

§20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02

§21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 119

§22 其他应披露事项 ................................................................................................................... 121

§23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 ........................................................................................... 122

§24 备查文件 ............................................................................................................................... 123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2020年7月7日证监许可[2020]1370号文注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

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

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

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在投

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承担基金

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

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

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资产投资

于港股,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

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T+0回转交易,且对个股

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A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

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

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通股票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

流动性风险)等。本基金的特定风险详见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等。

本基金募集期内的销售对象仅包括个人投资者和特定机构投资者,如不符合上述规定

范畴,可能存在认购申请失败的风险。本基金募集期内对基金规模总额和单一个人投资者

累计认购规模上限进行限制,对于超出上限部分予以失败确认,从而可能出现投资人的认

购申请存在部分确认的风险。

本基金可通过港股通机制参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

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

通股票,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通股票。

本基金可投资于股指期货,股指期货作为一种金融衍生品,存在市场风险、流动性风

险、基差风险、保证金风险、杠杆风险、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

本基金投资范围包括国债期货,可能给本基金带来额外风险,包括杠杆风险、期货价

格与基金投资品种价格的相关度降低带来的风险等,由此可能增加本基金净值的波动性。

本基金投资范围包括股票期权,股票期权价格主要受到标的资产价格水平、标的资产

价格波动率、期权到期时间、市场利率水平等因素的影响。因此,投资股票期权主要存在

Delta 风险、Gamma 风险、Vega 风险、Theta 风险以及 Rho 风险。同时,进行股票期权

投资还面临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等。

本基金可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因此可能面临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风险、利率风险、

流动性风险、提前偿付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

本基金可选择投资战略配售股票,需参与并接受发行人战略配售股票,由此产生的投

资风险与价格波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本基金投资范围包括中国存托凭证,存在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

的风险、与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等。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一般而言,其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型基金,高

于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股票资产主要投资于创业板,会面临创业板注册制

下因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变化带来的特有风险。本基金可投资港股通股票,

除了需要承担与境内证券投资基金类似的市场波动风险等一般投资风险之外,本基金还面

临汇率风险、香港市场风险等境外证券市场投资所面临的特别投资风险。本基金可选择投

资战略配售股票,需参与并接受发行人战略配售股票,由此产生的投资风险与价格波动由

投资者自行承担。

本基金股票资产主要投资于创业板,会面临创业板注册制下因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

及交易规则等变化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退市风险、股价波动风险和投资战略配售股票风

险等。一是退市风险。创业板注册制改革后,创业板的退市标准将比A股其他板块(除科

创板)更加严格,且不设置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重新上市等环节,因此上市公司退市风险

更大,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不利影响。二是股价波动风险。创业板注册制改革后,创业板

股票价格涨跌幅限制将调整为20%,涨跌幅限制大于A股其他板块(除科创板),可能给基

金净值带来较大的波动风险。三是投资战略配售股票风险。本基金可选择投资战略配售股

票,需参与并接受发行人战略配售股票,由此产生的投资风险与价格波动由投资者自行承

担。战略配售股票有可能出现股价波动较大的情况,投资者有可能面临战略配售股票价格

大幅波动的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

金合同》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

策,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

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

绩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

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

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本次更新主要涉及投资范围增加存托凭证事项,并已在招募说明书中对相关表述做出

了修订。其他信息

§1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及《南方创业板2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

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

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

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

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

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2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南方创业板2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南方创业板2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

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南方创业板2年定期开放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南方创业板2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南方创业板2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南方创业板2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9、上市交易公告书:指《南方创业板2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上市

交易公告书》

10、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

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1、《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

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

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

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

并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16、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7、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8、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

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9、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0、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

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1、特定机构投资者:指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企业年金基金和职业

年金基金等机构投资者

22、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包

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3、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

点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

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4、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含特定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

资人的合称

25、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6、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投等业务

27、销售机构:指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

销售业务的机构,以及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会员单位。其中,可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必须是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深圳证

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28、场外: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外的销售机构进行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业

务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外认购、场外申购、

场外赎回

29、场内: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进行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以及上市交易的场所。通过该

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内认购、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30、登记业务: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相关业务规则定义的基金份额的登

记、存管、结算及相关业务,及其不时修订和补充

31、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

司或接受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32、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投

资人通过场外基金销售机构认购、申购所得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下

33、证券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系统。投

资人通过场内会员单位认购、申购或买入所得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下

34、开放式基金账户:指投资人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的开放式基金账户,用于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

情况的账户

35、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基

金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6、深圳证券账户:指投资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的深

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即A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37、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

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8、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

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9、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个月

4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4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2、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43、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n为自然数

44、定期开放:指本基金采取的在封闭期内封闭运作、封闭期与封闭期之间定期开放

的运作模式

45、开放期: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等业务的期间。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后,每两

年开放一次申购和赎回,每个开放期的起始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每两年的年度对日(如该日

为非工作日或无对应日期,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开放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并且最长不

超过20个工作日,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开放期内,投资人可以根据相关

业务规则申购、赎回基金份额

46、封闭期:本基金首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含该日)起至第一个开放期的首

日(不含该日)之间的期间,之后的封闭期为每相邻两个开放期之间的期间。本基金在封闭

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47、对日:指开放期内某一特定日期在后续日历年中的对应日期,如该对应日期为非

工作日或无对应日期,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48、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若该工作日为

非港股通交易日,则本基金可不开放,具体以届时提前发布的公告为准)

49、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50、《业务规则》:指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及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及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1、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

金份额的行为

52、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3、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54、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

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

他基金份额的行为

55、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

额销售机构的操作,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56、定投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

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

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7、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开放期内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

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20%

58、元:指人民币元

59、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

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

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

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60、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

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

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1、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

费用后的余额

62、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

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3、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4、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5、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的过程

66、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信息

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

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67、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是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分别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合交易所)建立技术连接,使内地和香港

投资者可以通过当地证券公司或经纪商买卖规定范围内的对方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内地与

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包括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沪港通”)和深港

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深港通”)

68、港股通: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境内证券交易所设立的证券交易

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沪港通下的港股通和深港通下的港股通统称港股通

69、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以上释义中涉及法律法规、业务规则的内容,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修订后,如适用本

基金,相关内容以修订后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为准。

§3 基金管理人

3.1 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32-42楼

成立时间:1998年3月6日

法定代表人:张海波

注册资本:3.6172亿元人民币

电话:(0755)82763888

传真:(0755)82763889

联系人:常克川

1998年,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4号文批准,由南方证

券有限公司、厦门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广西信托投资公司共同发起设立。2000年,经中国

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0]78号文批准进行了增资扩股,注册资本达到1亿元人民币。2005

年,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201号文批准进行增资扩股,注册资本达1.5亿元人民

币。2014年公司进行增资扩股,注册资本金达3亿元人民币。

2018年1月,公司整体变更设立为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金3亿元人民

币。

2019年7月30日,公司注册资本增至3.6172亿元,股权结构调整为华泰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41.16%、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27.44%、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13.72%、兴业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9.15%、厦门合泽吉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10%、厦门合泽祥企

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12%、厦门合泽益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11%、厦

门合泽盈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20%。

3.2 主要人员情况

3.2.1 董事会成员

张海波先生,董事长,工商管理硕士,中国籍。曾任职中共江苏省委农工部至助理调

研员,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调研员,华泰证券总裁助理、投资银行部总经理、投资银行

业务总监兼投资银行业务管理总部总经理,华泰证券副总裁兼华泰紫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董事长、华泰金融控股(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长。现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王连芬女士,董事,金融专业硕士,中国籍。曾任职赛格集团销售,深圳投资基金管

理公司投资一部研究室主任,大鹏证券经纪业务部副总经理、深圳福虹路营业部总经理、

南方总部总经理、总裁助理,第一证券总裁助理,华泰联合证券深圳华强北路营业部总经

理、渠道服务部总经理、运营中心总经理、零售客户部总经理、执行办主任、总裁助理。

现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兼深圳分公司总经理。

张辉先生,董事,管理学博士,中国籍。曾任职北京东城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华晨

集团上海办事处、通商控股有限公司、北京联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干部,华泰证券资产管

理总部高级经理、证券投资部投资策划员、南通姚港路营业部副总经理、上海瑞金一路营

业部总经理、证券投资部副总经理、综合事务部总经理。现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会秘书、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兼党委组织部长。

冯青山先生,董事,工学学士,中国籍。曾任职陆军第124师工兵营地爆连副连职排

长、代政治指导员、师政治部组织科正连职干事,陆军第42集团军政治部组织处副营职干

事,驻香港部队政治部组织处正营职干事,驻澳门部队政治部正营职干事,陆军第163师

政治部宣传科副科长(正营职),深圳市纪委教育调研室主任科员、副处级纪检员、办公厅

副主任、党风廉政建设室主任。现任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董事、党委副书记、纪委书

记,深圳市投控资本有限公司监事。

李平先生,董事,工商管理硕士,中国籍。曾任职深圳市城建集团办公室文秘、董办

文秘,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办公室(信访办)高级主管、企业三部高级主管。现任深圳

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金融发展部副部长,深圳市城市建设开发(集团)公司董事。

李自成先生,董事,近现代史专业硕士,中国籍。曾任职厦门大学哲学系团总支副书

记,厦门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办公室主任、营业部经理、计财部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厦

门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工会主席、党总支副书记。现任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

司党总支副书记、总经理。

王斌先生,董事,临床医学博士,中国籍。曾任职安徽泗县人民医院临床医生,瑞金

医院主治医师,兴业证券研究所医药行业研究员、总经理助理、副总监、副总经理。现任

兴业证券研究所总经理。

杨小松先生,董事,经济学硕士,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国籍。曾任职德勤国际会计师

行会计专业翻译,光大银行证券部职员,美国NASDAQ实习职员,证监会处长、副主任,南

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现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党委副书记,南方东

英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姚景源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硕士,中国籍。曾任职国家经委副处长,商业部政策

研究室副处长、国际合作司处长、副司长,中国国际贸易促进会商业行业分会副会长、常

务副会长,国内贸易部商业发展中心主任,中国商业联合会副会长、秘书长,安徽省政府

副秘书长,安徽省阜阳市政府市长,安徽省统计局局长、党组书记,国家统计局总经济师

兼新闻发言人。现任国务院参事室特约研究员,中国经济50人论坛成员,中国统计学会副

会长。

李心丹先生,独立董事,金融学博士,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中国籍。曾任职东南大

学经济管理学院教授,南京大学工程管理学院院长。现任南京大学-牛津大学金融创新研究

院院长、金融工程研究中心主任,南京大学创业投资研究与发展中心执行主任、教授、博

士生导师,中国金融学年会常务理事,江苏省资本市场研究会会长,江苏省科技创新协会

副会长。

周锦涛先生,独立董事,工商管理博士,法学硕士,香港证券及投资学会杰出资深会

员。曾任职香港警务处(商业罪案调查科)警务总督察,香港证券及期货专员办事处证券主

任,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法规执行部总监。现任香港金融管理局顾问。

郑建彪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硕士,工商管理硕士,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国籍。曾

任职北京市财政局干部,深圳蛇口中华会计师事务所经理,京都会计师事务所副主任。现

任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管理合伙人,中国证监会第三届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专

家咨询委员会委员。

周蕊女士,独立董事,法学硕士,中国籍。曾任职北京市万商天勤(深圳)律师事务所

律师,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信利(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

现任金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全联并购公会广东分会会长,广东省律师协会女律师工作委

员会副主任,深圳市中小企业改制专家服务团专家,深圳市女企业家协会理事。

3.2.2 监事会成员

吴晓东先生,监事会主席,法律博士,中国籍。曾任职中国证监会副处长、处长,华

泰证券合规总监,华泰联合证券副总裁、党委书记、董事长,南方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董事长。现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南方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监事。

舒本娥女士,监事,大学本科学历,中国籍。曾任职熊猫电子集团公司财务处处长,

华泰证券计划资金部副总经理、稽查监察部副总经理、总经理、计划财务部总经理。现任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主席,华泰期货有限

公司副董事长。

姜丽花女士,监事,大学本科学历,高级会计师,中国籍。曾任职浙江兰溪马涧米厂

主管会计,浙江兰溪纺织机械厂主管会计,深圳市建筑机械动力公司会计,深圳市建设集

团计划财务部助理会计师,深圳市建设投资控股公司计划财务部高级会计师、经理助理,

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经理、财务预算部副部长、考核分配部部长。现任深

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财务部部长、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深圳

市建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王克力先生,监事,船舶工程专业学士,中国籍。曾任职厦门造船厂技术员,厦门汽

车工业公司总经理助理,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国际广场筹建处副主任,厦信置业发展公

司总经理、投资部副经理、自有资产管理部副经理职务。现任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投资

发展部总经理。

林红珍女士,监事,工商管理硕士,中国籍。曾任职厦门对外供应总公司会计,厦门

中友贸易联合公司财务部副经理,厦门外供房地产开发公司财务部经理,兴业证券计财部

财务综合组负责人、直属营业部财务部经理、计划财务部经理、风险控制部总经理助理兼

审计部经理、风险管理部副总监、稽核审计部副总监、风险管理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风险管理部总经理、财务部总经理、资金运营管理部总经理。现任兴业证券计划财务部总

经理,兴证期货有限公司董事,兴证创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徐刚先生,职工监事,工商管理硕士,中国籍。曾任职深圳期货投资公司职员、项目

经理,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职员、机构业务部职员、养老金业务部主管、

上海分公司高级经理、副总经理,现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董事。

董星华女士,职工监事,硕士学历,中国籍。曾任职中国人保武汉分公司、中国人寿

再保险公司、中国再保险公司、深圳证券通信公司,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综合管理

部经理、办公室高级经理,现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室高级副总裁。

苏望先生,职工监事,法学硕士学位,中国籍。曾任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规管理

总部职员,深圳市融通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职员。现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监察

稽核部高级副总裁。

3.2.3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张海波先生,董事长,简历同上。

杨小松先生,总裁,简历同上。

俞文宏先生,副总裁,工商管理硕士,经济师,中国籍。曾任职江苏省投资公司业务

经理,江苏国际招商公司部门经理,江苏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投资银行部总经理,江苏国

信高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南方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南方基

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党委委员。

朱运东先生,副总裁,经济学学士,高级经济师,中国籍。曾任职财政部地方预算司

及办公厅秘书,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综合管理部总经理,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

京分公司总经理、产品开发部总监、总裁助理、首席市场执行官。现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副总裁、党委委员。

常克川先生,副总裁,EMBA工商管理硕士,中国籍。曾任职中国农业银行副处级秘书,

南方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业务部总经理、沈阳分公司总经理、总裁助理,华泰联合证券

董事会秘书、合规总监等职务,南方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现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

公司副总裁、董事会秘书、纪委书记。

李海鹏先生,副总裁,工商管理硕士,中国籍。曾任职美国AXA Financial 公司投资

部高级分析师,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经理、全国社保

及国际业务部执行总监、全国社保业务部总监、固定收益部总监、总裁助理兼固定收益投

资总监,南方东英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现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首席

投资官(固定收益)。

史博先生,副总裁,经济学硕士,特许金融分析师(CFA),中国籍。曾任职博时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市场部总助,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股票部高级投资经理,泰

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副总监、研究总监、首席策略分析师、基金经理,南方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研究部总监、总裁助理兼首席投资官(权益)。现任南方基金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首席投资官(权益)。

鲍文革先生,督察长,经济学硕士,中国籍。曾任职财政部中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投行部及计划财务部总经理助理,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作保障部总

监、公司监事、财务负责人、总裁助理。现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督察长,南方资

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3.2.4 基金经理

本基金的基金经理为应帅。

应帅先生,北大光华管理学院管理学硕士,具有基金从业资格。曾担任长城基金管理

公司行业研究员,2007年加入南方基金,2007年5月10日至2009年2月10日,任南方

宝元基金经理;2007年5月10日至2012年11月23日,任南方成份基金经理;2010年12

月2日至2016年3月30日,任南方宝元基金经理;2012年11月23日至今,任南方稳健、

南稳贰号基金经理;2016年3月23日至今,任南方驱动基金经理;2017年8月3日至今,

任南方智造股票基金经理。

3.2.5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副总裁兼首席投资官(固定收益)李海鹏先生,副总裁兼首席投资官(权益)史博先生,

权益研究部总经理茅炜先生,交易管理部总经理王珂女士,权益投资部总经理张原先生,

指数投资部总经理罗文杰女士,现金投资部总经理夏晨曦先生,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经理李

璇女士,固定收益专户投资部总经理乔羽夫先生,固定收益研究部总经理陶铄先生,权益

专户投资部总经理刘树坤先生。

3.2.6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3.3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披露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1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3.4 基金管理人关于遵守法律法规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遵守《基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

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下列行为: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

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5 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

3.6 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

大利益;

2、不能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3.7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为了保证公司规范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管理风险、经营风险以及操作风险,确保

基金财务和公司财务以及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从而最大程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利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是指公司为实现内部控制目标而建立的一系列组织机制、管理方法、操

作程序与控制措施的总称。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

等组成。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对各项基本管理制

度的总揽和指导,内部控制大纲明确了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内控措施等内容。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内部会计控制制度、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监察稽核制度、

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

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

任、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2、内部控制原则

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机制必须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

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运作环节。

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

效执行。

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在职能上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

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相互制衡,并通过切实可

行的措施来实行。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应充分发挥各机构、各部门及各级员工的工作积极性,运用科学

化的方法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

效果。

3、主要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了基金会计制度、公司

财务会计制度、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职责,并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

计系统控制。

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包括凭证制度、复核制度、账务处理程序、基金估值制度和程序、

基金财务清算制度和程序、成本控制制度、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和费用报销管理办法、财产

登记保管和实物资产盘点制度、会计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等。

(2)风险管理控制制度

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委员会组织各部门制定,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的目标和

原则、风险控制的机构设置、风险控制的程序、风险类型的界定、风险控制的主要措施、

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风险控制制度的监督与评价等部分组成。

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主要包括投资风险管理制度、交易风险管理制度、财务风险控制

制度以及岗位分离制度、防火墙制度、岗位职责、反馈制度、保密制度、员工行为准则等

程序性风险管理制度。

(3)监察稽核制度

公司设立督察长,负责监督检查基金和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

情况。督察长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并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督察长负责组织指导公司监察稽核工作。除应当回避的情况外,督察长享有充分的知

情权和独立的调查权。督察长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有权参加或者列席公司董事会以及公

司业务、投资决策、风险管理等相关会议,有权调阅公司相关文件、档案。督察长应当定

期或者不定期向全体董事报送工作报告,并在董事会及董事会下设的相关专门委员会定期

会议上报告基金及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门,具体执行监察稽核工作。公司配备了充足合格的监察稽核人

员,明确规定了监察稽核部门及内部各岗位的职责和工作流程。

监察稽核制度包括内部稽核管理办法、内部稽核工作准则等。通过这些制度的建立,

检查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检查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

员执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规章的情况。

§4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8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成立日期:2009年1月15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号

注册资本:32,479,411.7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6060069

传真:010-68121816

联系人:贺倩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总行设在北京。经国务院

批准,中国农业银行整体改制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并于2009年1月15日依法成

立。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继原中国农业银行全部资产、负债、业务、机构网点和

员工。中国农业银行网点遍布中国城乡,成为国内网点最多、业务辐射范围最广,服务领

域最广,服务对象最多,业务功能齐全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之一。在海外,中国农业银行

同样通过自己的努力赢得了良好的信誉,每年位居《财富》世界500强企业之列。作为一家

城乡并举、联通国际、功能齐备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一贯秉承以客户为中

心的经营理念,坚持审慎稳健经营、可持续发展,立足县域和城市两大市场,实施差异化

竞争策略,着力打造“伴你成长”服务品牌,依托覆盖全国的分支机构、庞大的电子化网

络和多元化的金融产品,致力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与广大客户共创价值、共

同成长。

中国农业银行是中国第一批开展托管业务的国内商业银行,经验丰富,服务优质,业

绩突出,2004年被英国《全球托管人》评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2007年中国农业银行

通过了美国SAS70内部控制审计,并获得无保留意见的SAS70审计报告。自2010年起中国

农业银行连续通过托管业务国际内控标准(ISAE3402)认证,表明了独立公正第三方对中国

农业银行托管服务运作流程的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的健全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中国农业银

行着力加强能力建设,品牌声誉进一步提升,在2010年首届“‘金牌理财’TOP10颁奖盛

典”中成绩突出,获“最佳托管银行”奖。2010年再次荣获《首席财务官》杂志颁发的“最

佳资产托管奖”。2012年荣获第十届中国财经风云榜“最佳资产托管银行”称号;2013年

至2017年连续荣获上海清算所授予的“托管银行优秀奖”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授予的“优秀托管机构奖”称号;2015年、2016年荣获中国银行业协会授予的“养老金

业务最佳发展奖”称号;2018年荣获中国基金报授予的公募基金20年“最佳基金托管银

行”奖;2019年荣获证券时报授予的“2019年度资产托管银行天玑奖”称号。

中国农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于1998年5月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

立,2014年更名为托管业务部/养老金管理中心,内设综合管理部、业务管理部、客户一

部、客户二部、客户三部、客户四部、风险合规部、产品研发与信息技术部、营运一部、

营运二部、市场营销部、内控监管部、账户管理部,拥有先进的安全防范设施和基金托管

业务系统。

2、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现有员工近240名,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30余名,服务

团队成员专业水平高、业务素质好、服务能力强,高级管理层均有20年以上金融从业经验

和高级技术职称,精通国内外证券市场的运作。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到2019年6月30日,中国农业银行托管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和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共473只。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风险管理委员会总体负责中国农业银行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业务风险管

理和内部控制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风险管理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

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独立行使监督稽核职权。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

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实行

严格的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

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

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

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通过参数设置将《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规定的投

资比例和禁止投资品种输入监控系统,每日登录监控系统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并

通过基金资金账户、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等监督基金管理人的其他行为。

当基金出现异常交易行为时,基金托管人应当针对不同情况进行以下方式的处理:

1、电话提示。对媒体和舆论反映集中的问题,电话提示基金管理人;

2、书面警示。对本基金投资比例接近超标、资金头寸不足等问题,以书面方式对基金

管理人进行提示;

3、书面报告。对投资比例超标、清算资金透支以及其他涉嫌违规交易等行为,书面提

示有关基金管理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5 相关服务机构

5.1 销售机构

5.1.1 直销机构

IPO不适用。

5.1.2 代销机构

IPO不适用。

5.2 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联系人:陈文祥

电话:021-68419095

传真:021-68870311

5.3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俞卫锋

联系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丁媛

经办律师:黎明、丁媛

5.4 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联系人:曹阳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曹阳

§6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2020年7月7日证监许可[2020]1370

号文注册募集。

本基金的类别为混合型。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

即采取在封闭期内封闭运作、封闭期与封闭期之间定期开放的运作方式。基金存续期限为

不定期。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每两年开放一次申购和赎回,每个开放期的起始日为基金合

同生效日每两年的年度对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或无对应日期,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开

放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并且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开放期内,投资人可以根据相关业务规则申购、赎回基金份额。

本基金首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含该日)起至第一个开放期的首日(不含该日)

之间的期间,之后的封闭期为每相邻两个开放期之间的期间。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

购与赎回业务。

开放期内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具体规则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如封闭期后或在

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

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

到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一、募集期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二、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

的其他投资人。具体发售对象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三、发售方式和销售渠道

本基金通过场外、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场外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

场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发售或按基金管理人、场外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公开发

售(具体名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相关业务公告)。场内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

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会员单位

发售(具体名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相关业务公告)。

通过场内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投资人的深圳证券账户下。通过场外认

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投资人的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其中,深圳证券账户是指

投资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

票账户或者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若资金未全额到账则认购无效,基金管理人将

认购无效的款项退回。基金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认购一经确认不得撤销。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已经接收到

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

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本基金认购的申请方式为书面申请或各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认购本基金所应提

交的文件和具体办理手续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办理

规则。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份额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确定,请参

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面值发售。

当日(T日)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申请,投资人通常可在T+2日到网点查询交易情况,

在募集截止日后3个工作日内可以到网点打印交易确认书。

四、首次募集规模上限

本基金可设置首次募集规模上限,具体募集上限及规模控制的方案详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或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若本基金设置首次募集规模上限,基金合同生效

后不受此募集规模的限制。

五、认购费用

本基金场内和场外认购费率最高不高于1.2%,且随认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如下表所

示:

认购金额(M) 认购费率

M 1.20%

100万≤M 0.80%

200万≤M 0.50%

M≥500万 1000元/笔

投资人重复认购,须按每次认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

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

生的各项费用。

基金管理人及其他基金销售机构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

下,对基金认购费用实行一定的优惠,费率优惠的相关规则和流程详见基金管理人或其他

基金销售机构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或通知。

六、认购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门账户,不得动用。有效认购款项

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

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七、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1、本基金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份额确认”的方式。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

用和净认购金额。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当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 =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当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例:某投资人投资10万元认购本基金,该笔认购产生利息50元,对应认购费率为

1.2%,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100,000/(1+1.2%)=98,814.23元

认购费用=100,000-98,814.23=1,185.77元

认购份额 =(98,814.23+50)/1.00 =98,864.23份

2、场外认购份额的计算中,涉及基金份额的计算结果均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

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弃,舍弃部分归入基金财产;涉及金额的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八、基金认购金额的限制

本基金场外销售机构首次认购和追加认购最低金额均为人民币1元,具体认购金额以

各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为准。

本基金场内认购单笔最低认购份额需为1,000份或其整数倍。投资人应以深圳证券投

资基金账户认购,可以多次认购,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限。如发生末日比例确认,认购申

请确认不受最低认购数量的限制。

九、基金份额的认购和持有限额

基金管理人不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但法律法规或监管

要求另有规定的除外。

§7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

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

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

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

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

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

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

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

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

解决方案包括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

月内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8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如基金具备下列条件,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本基金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1、本基金场内资产净值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

2、本基金场内份额持有人不少于 1000 人;

3、《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在确定上市交易的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将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指定媒介刊登基金份

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二、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三、上市交易的时间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满6个月后可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四、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基金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

五、上市交易的费用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办理。

六、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上市基金份额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等事项按照《基金法》相关规

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具体情况见基金管理人届时相关公告。

若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当基金发生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相关业务规则规

定的因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应当终止上市的情形时,本基金将变更为非上市基金,除此之

外,本基金的基金名称,开放期和封闭运作期安排,基金费率,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

略等均不变,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七、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发布系

统同时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份额净值。

八、其他

1、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

则等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基金合同》可相应予以修改,此事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

2、若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增加了基金上市交易的新功能,本基金可以增加

相应功能,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9 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9.1 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场外申购与赎回场所为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其他基金场外销售机构的销售

网点,场内申购和赎回场所为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深圳证券交易

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会员单位,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

招募说明书中或指定网站上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基金投资

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

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9.2 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基金份额的开放期和封闭期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每两年开放一次申购和赎回,每个开放期的起始日为基金合

同生效日的每两年的年度对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或无对应日期,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开放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并且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

准。开放期内,投资人可以根据相关业务规则申购、赎回基金份额。

本基金首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第一个开放期的首日(不含该日)之间的期

间,之后的封闭期为每相邻两个开放期之间的期间。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

业务。

开放期内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具体规则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如封闭期后或在

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

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

到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2、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基金管理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开放期内上海证券

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若该交易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本基金可不开

放)的交易时间(基金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可在上述范围内规定具体的交易时间),但基

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载明。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

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

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

转换。在开放期内,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

价格。但若投资人在开放期最后一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之后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等申

请的,视为无效申请。开放期以及开放期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事宜见基金管理人届

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9.3 销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

的其他投资人。

9.4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

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场外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本基金场外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场外销售机构赎回基

金份额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场外认购、申购确认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本基金场内申购、赎回等业务,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等规则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

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9.5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

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否则所提交的申购

申请不成立。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申

请不成立。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基金

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

巨额赎回时或本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

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如遇证券/期货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

系统故障、银行交换系统故障、港股通交易系统或港股通资金交收规则限制或其他非基金

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了业务流程,则赎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

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

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

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时间进行

调整,并必须在调整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9.6 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本基金场外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均为1元。本基金场内申购单笔最低申

购金额为1元,超过1元的须为1元的整数倍。本基金单笔赎回申请不低于1份,投资人

全额赎回时不受上述限制。基金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以基金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本基

金直销机构最低申购金额及最低赎回份额由基金管理人制定和调整。

2、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

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

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3、本基金不对投资人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进行限制;

4、本基金不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进行限制,但法律法规或监管要求

另有规定的除外;

5、对于场内申购、赎回及持有场内份额的数量限制,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有规定的,从其最新规定办理。

6、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

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9.7 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本基金的场内和场外申购费率最高不高于1.5%,且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如下

表所示: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万 1.5%

100万≤M<200万 1.2%

200万≤M<500万 0.8%

M≥500万 1000元/笔

投资人重复申购,须按每次申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

销售机构可参考上述标准对申购费用实施优惠。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

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2、本基金的场内和场外赎回费率具体如下,但对于认购或在某一开放期申购并持有一

个封闭期以上的份额(包括红利再投资份额)赎回时不收取赎回费。(其中1年指365天)

持有期限(N) 赎回费率

N<7日 1.50%

7日≤N<30日 0.75%

30日≤N<1年 0.50%

1年≤N<2年 0.30%

N≥2年 0.00%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

取。对于持有期少于30日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赎回费用全额归入基金财产;对于

持有期长于30日(含30日)但少于3个月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赎回费用75%归入

基金财产;对于持有期长于3个月(含3个月)但小于6个月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

赎回费用50%归入基金财产;对于持有期长于6个月(含6个月)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

费,赎回费用25%归入基金财产。

3、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

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

规或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及其他基金销售机构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对基金销售费用实行一定的优惠,费率优惠

的相关规则和流程详见基金管理人或其他基金销售机构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或通知。基金管

理人可以针对特定投资人(如养老金客户等)开展费率优惠活动,届时将提前公告。

5、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

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6、办理场内申购、赎回业务应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的有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定,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并按照新规定执

行,且此项修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9.8 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费=有效申购金额×申购费率/(1+申购费率)

申购份额=(有效申购金额-申购费)/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当申购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固定金额

申购份额=(有效申购金额-申购费)/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1)场内申购举例

例:某投资人投资10万元场内申购本基金,对应费率为1.5%,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

净值为1.016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费=100,000×1.5%/ (1+1.5%)=1,477.83元

申购份额=(100,000-1,477.83)/1.0160=96,970.64份(先按四舍五入的原则保留到小

数点后两位)=96,970份(再按截位法保留到整数位)

退回资金=0.64*1.016=0.65元

投资者申购所得的场内份额先按四舍五入的原则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再按截位法保

留到整数位,小数部分对应的金额退还投资者。

(2)场外申购举例

例:某投资人投资10万元场外申购本基金,对应费率为1.5%,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

的份额净值为1.016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费=100,000×1.5%/ (1+1.5%)=1,477.83元

申购份额=(100,000-1477.83)/1.0160=96,970.64份

申购所得的场外份额按四舍五入的原则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确认份额=赎回申请份额×赎回确认比例

赎回费=∑(赎回明细确认份额×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赎回确认金额=赎回确认份额×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

例:某投资人场内(或场外)赎回本基金10万份基金份额且全部确认,假如赎回费率

为0.7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16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费=100,000×1.0160×0.75%=762.00元

赎回确认金额=100,000×1.0160-762.00=100,838.00元

赎回金额按四舍五入的原则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3、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日的基金份额的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按约定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

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

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份

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场外申购涉及金额、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

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场内申购份额先按四舍五入的原则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再按截位法保留到整数位,

小数部分对应的金额退还投资者。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确认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赎回确认份额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来计算并扣除

相应的费用,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

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9.9 申购和赎回的登记

投资人场外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登记权益并办理登记手

续,投资人自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人场外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

续。

本基金场内申购和赎回的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实

质影响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

告。

9.10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

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港股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

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或者无法办理申购业务。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因技术故障或异常情况导致基

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基金会计系统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无法正常运行时。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

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8、港股通交易每日额度不足。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除第1、2、3、5、6、8、9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当发生上述第7项情

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

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购申请。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

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开

放期内因发生不可抗力等原因而发生暂停申购情形的,开放期将按因不可抗力等原因而暂

停申购的时间相应延长。

9.11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

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港股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

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或者无法办理赎回业务。

4、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发生损害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可暂停接受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

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对于场外赎回申请,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

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巨额赎回情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

理部分予以撤销。出现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场内赎回申请按照深圳证券交易

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办理。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开放期内因发生不可抗力等原因而发生暂停

赎回情形的,开放期将按因不可抗力等原因而暂停赎回的时间相应延长。

9.12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开放期内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工作日的基金总份额的2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场外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

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款项有困难或认为因支

付投资人的赎回款项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接受并确认所有的有效赎回申请(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当日按比例办理的赎

回份额不得低于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二十,其余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

支付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十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当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

额30%以上的赎回申请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参照以下规则实施延期办理赎回申请:

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占基金总份额30%部分的赎回申请:可以接受作为当日有效赎

回申请,根据前述“(1)全额赎回”或“(2)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约定方式对该部分有

效赎回申请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

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30%以上的赎回申请:可以实施延期赎回,延

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但若在开放期最后一日发生上述情形的,超过部分将视

为无效赎回申请。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对延期部分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

请将被撤销。如果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

期赎回处理。

当在同一个开放期内的连续两个开放日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

况,在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不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对该持有人的赎回申

请予以全部确认。

3、巨额赎回的场内处理方式

巨额赎回的场内处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

定办理。

4、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短信、电子邮件或由基金销售机构通知等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

告。

9.13 其他暂停申购和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

需要暂停基金申购、赎回的,可以经届时有效的合法程序宣布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赎

回申请。

9.14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

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

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9.15 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份额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

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

关机构。

9.16 基金份额的登记、转托管、非交易过户、冻结和解冻

基金份额的登记、转托管、非交易过户、冻结和解冻等相关业务规则按照深圳证券交

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基金份额的登记、转托管、非交

易过户、冻结和解冻业务等规则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9.17 定投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投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人在

办理定投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

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投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9.18 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

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

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

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9.19 其他业务

在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的条件下,基金登记机构可依据其业务规则,受理基金份额质押

等业务,并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用。

§10 基金的投资

10.1 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追求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

长期稳健增值。

10.2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

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以及存托凭证(下同))、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

互通机制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简称“港股通股票”)、债

券(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

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

持债券、地方政府债券、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

单、货币市场工具、金融衍生品(包括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等)以及经中国证监

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封闭期内,本基金股票(含存托凭证)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

范围为60%-100%(其中港股通股票最高投资比例不得超过股票资产的50%),且基金投资于

创业板的股票资产占非现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应开放期流动性需要,为保护持有人

利益,本基金在开放期、开放期开始前1个月以及开放期结束后1个月内,本基金的股票

资产投资比例可不受上述限制。

开放期内,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股指期货、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

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

述5%的限制,但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股指期货、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

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10.3 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通过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分析宏观经济和证券市场发展趋势,对证券市场

当期的系统性风险以及可预见的未来时期内各大类资产的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率进行分析

评估,并据此制定本基金在股票、债券、现金等资产之间的配置比例、调整原则和调整范

围,在保持总体风险水平相对稳定的基础上,力争投资组合的稳定增值。此外,本基金将

持续地进行定期与不定期的资产配置风险监控,适时地做出相应的调整。

2、股票投资策略

1)“创业板”范畴的界定

在创业板上市的股票。

2)定性分析

在定性分析方面,本基金主要挑选全部或部分具备以下特征的上市公司:

A、新经济体制下受益于改革,分享改革红利的优质企业;

B、公司在所处行业中具有明显的竞争优势;

C、具备一定竞争壁垒的核心竞争力;

D、公司具有良好的治理结构,从大股东、管理层到中层业务骨干有良好的激励机制,

并且企业的信息披露公开透明;

E、公司具有良好的创新能力。

3)定量分析

本基金将对反映上市公司质量和增长潜力的成长性指标、财务指标和估值指标等进行

定量分析,以挑选具有成长优势、财务优势和估值优势的个股。

A、成长性指标:营业利润增长率、净利润增长率和收入增长率等;

B、财务指标:毛利率、营业利润率、净资产收益率、净利率、经营活动净收益/利润

总额等;

C、估值指标:市盈率(PE)、市盈率相对盈利增长比率(PEG)、市销率(PS)和总市

值。

4)港股通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还将关注以下几类港股通股票:

A、在港股市场上市、具有行业代表性的优质中资公司;

B、具有行业稀缺性的香港本地和外资公司;

C、港股市场在行业结构、估值、AH 股折溢价、股息率等方面具有吸引力的投资标的。

5)组合股票的投资吸引力评估分析

本基金利用相对价值评估,形成最终的股票组合进行投资。相对价值评估主要运用国

际化视野,采用专业的估值模型,合理使用估值指标,将国内上市公司的有关估值与国际

公司相应指标进行比较,选择其中价值被低估的公司。本基金采用包括自由现金流贴现模

型、股息贴现模型、市盈率法、市净率法、PEG、EV/EBITDA等估值方法。力争选择最具有

投资吸引力的股票构建投资组合。

6)投资组合构建与优化

基于基金组合中单个证券的预期收益及风险特性,对组合进行优化,在合理风险水平

下追求基金收益最大化,同时监控组合中证券的估值水平,在市场价格明显高于其内在合

理价值时适时卖出证券。

7)存托凭证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要求,制定存托凭证投资策略,关注发行人有关

信息披露情况,关注发行人基本面情况、市场估值等因素,通过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

合的办法,参与存托凭证的投资,谨慎决定存托凭证的权重配置和标的选择。

3、债券投资策略

在选择债券品种时,首先根据宏观经济、资金面动向和投资人行为等方面的分析判断

未来利率期限结构变化,并充分考虑组合的流动性管理的实际情况,配置债券组合的久期;

其次,结合信用分析、流动性分析、税收分析等确定债券组合的类属配置;再次,在上述

基础上利用债券定价技术,进行个券选择,选择被低估的债券进行投资。在具体投资操作

中,采用放大操作、骑乘操作、换券操作等灵活多样的操作方式,力求获取超额的投资收

益。

4、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进行股指期货投资时,将根据风险管理原则,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采用

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通过对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究,结合股指

期货的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的估值水平,与现货资产进行匹配,通过多头或空头套期保值

等策略进行套期保值操作。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股指期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性特

征,运用股指期货对冲系统性风险、对冲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如大额申购赎回等;

利用金融衍生品的杠杆作用,以达到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的目的。

5、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进行国债期货投资时,将根据风险管理原则,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采用

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国债期货合约,通过对债券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究,结合

国债期货的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的估值水平,与现货资产进行匹配,通过多头或空头套期

保值等策略进行套期保值操作。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国债期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

性特征,运用国债期货对冲系统性风险、对冲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如大额申购赎回

等;利用金融衍生品的杠杆作用,以达到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的目的。

6、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关键在于对基础资产质量及未来现金流的分析,本基金将在国内资

产证券化产品具体政策框架下,采用基本面分析和数量化模型相结合,对个券进行风险分

析和价值评估后进行投资。本基金将严格控制资产支持证券的总体投资规模并进行分散投

资,以降低流动性风险。

7、股票期权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股票期权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充分考虑股票

期权的流动性和风险收益特征,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采取备兑开仓、delta 中性等策略

适度参与股票期权投资。

本基金将关注其他金融衍生产品的推出情况,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前

述衍生工具,本基金将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制定与本基金投资目标

相适应的投资策略和估值政策,在充分评估衍生产品的风险和收益的基础上,谨慎地进行

投资。

8、战略配售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积极关注、深入分析并论证战略配售股票的投资机会,通过综合分析行业景

气度等多方面因素,结合未来市场走势判断,精选战略配售股票。本基金的剩余封闭期应

长于获配股票的剩余锁定期。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

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战略配置股票,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于战略配置股票,本基金存

在可能无法配售股票风险。9、开放期投资策略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即采取在封闭期内封闭运作、封闭期与封闭期之间定期

开放的运作方式。开放期内,基金规模将随着投资人对本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而不断变

化。因此本基金在开放期将保持资产适当的流动性,以应付当时市场条件下的赎回要求,

并降低资产的流动性风险,做好流动性管理。

今后,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金融工具的丰富和交易方式的创新等,基金还将积极寻

求其他投资机会,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本基金将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将其纳入投资范围以丰富组合投资策略。

10.4 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封闭期内,本基金股票(含存托凭证)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60%-100%(其

中港股通股票最高投资比例不得超过股票资产的50%),且基金投资于创业板的股票资产占

非现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应开放期流动性需要,为保护持有人利益,本基金在开放

期、开放期开始前1个月以及开放期结束后1个月内,本基金的股票资产投资比例可不受

上述限制;

(2)开放期内,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股指期货、股票期权合约需

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封闭期内,本基金不

受上述5%的限制,但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股指期货、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

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A股和H股合并计算),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A股和H股合并计算),

不超过该证券的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

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

期;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

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

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

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13)开放期内,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

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5)封闭期内,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股指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

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开放期内,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股指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

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6)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

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

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7)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

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在任何交

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18)基金因未平仓的股票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开仓卖出认购股票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股票期权的,应持有

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股票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未平

仓的股票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其中,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

约乘数计算;

(19)开放期内,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封闭期内,本基金的基金

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200%;

(20)本基金投资同业存单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

(21)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内地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9)、(13)、(14)项另有约定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

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

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

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

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

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

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

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

10.5 业绩比较基准

创业板指数收益率*60%+中证港股通综合指数收益率*10%+中债总指数收益率*30%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

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本基金可以在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如果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所参照的指数在未来不再发布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一致的情况下,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的原则,选取相似的或可替代的指数作为业绩比较基准的参照指数,而无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10.6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一般而言,其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型基金,高

于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股票资产主要投资于创业板,会面临创业板注册制

下因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变化带来的特有风险。本基金可投资港股通股票,

除了需要承担与境内证券投资基金类似的市场波动风险等一般投资风险之外,本基金还面

临汇率风险、香港市场风险等境外证券市场投资所面临的特别投资风险。本基金可选择投

资战略配售股票,需参与并接受发行人战略配售股票,由此产生的投资风险与价格波动由

投资者自行承担。

10.7 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IPO不适用。

IPO不适用。

10.8 基金业绩

IPO不适用。

IPO不适用。

§11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

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

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

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

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

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

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

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

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12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

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金融衍生品和其他投资等持续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

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

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有报价的,

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

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

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

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为基础,

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

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

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二)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

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应优先使用可

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

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三)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使潜在估

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对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

允价值。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

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

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

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

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4)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以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市

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

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

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

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

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股票和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

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

定公允价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

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

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

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

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合约,按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

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

估值。

6、估值计算中涉及港币对人民币汇率的,将依据下列信息提供机构所提供的汇率为基

准:当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与港币的中间价。7、如有确凿证据表明

按原有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上述资产或负债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

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

值的公平性。

9、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内地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10、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另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

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

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

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

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

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

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

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披露。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

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约定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

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

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

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

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

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

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

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

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

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

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

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

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

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

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

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3)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

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由此给基金份

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

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过错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

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进而导致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

付。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暂停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

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净值按约定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7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

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及存款银行等

第三方机构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

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13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

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收益分配,

具体分配方案详见届时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公告,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

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登记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

式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

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登记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的基金份额,只能选择现金分红的方式,具体权益分配

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

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对基

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在规定媒介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日内在规定媒介

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现金分红及红

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相关规定。

§14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基金费用的种类如下: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上市费用及年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审计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相关账户的开户及维护费用;

10、因投资港股通股票而产生的各项合理费用;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扣

划后,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托管人协商解决。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

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扣划后,管理人

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托管人协商解决。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11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

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基金

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

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15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

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

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需在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16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披露方式、披露内容、登载媒介、报

备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

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

国证监会规定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

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人重大利益的事项

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人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

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

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

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招募

说明书。

本基金在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

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

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有关情况,包括投资政

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估值方法等,并充分揭示股票期权交易对基金总体

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参与港股通交易的相关情况。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

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

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

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

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正文应当包括产品

概况、基金投资与净值表现、投资本基金涉及的费用、风险揭示与重要提示等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披露事项,相关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有实质性差异。基金管理人将在

《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内,按照《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基金招募说

明书规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执行。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将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

规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

明书的当日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

公告。

(四)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上市日前至少3个工

作日,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上市交易公告书提示性公告登

载在规定报刊上。

(五)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或申购或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

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或申购或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

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

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六)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

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七)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

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

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

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

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

本基金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和股指期

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和

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等文件中披露参与股票期权交易

的有关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估值方法等,并充分揭示

股票期权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

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

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

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本基金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中披露参与港股通交易的相关情

况。

基金运作期间,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

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

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

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

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八)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

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

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终止《基金合同》、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

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

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

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

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

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进入开放期;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延期办理;

19、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0、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1、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2、基金份额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

23、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

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九)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

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

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

监会、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一)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

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十二)基金管理公司应在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规

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成本和账面

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十三)基金管理人在投资关联交易后按照法规要求披露,披露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交易

事项概述、交易标的基本情况、交易数量、交易金额、交易定价依据、关联人名称、交易

各方的关联关系等。

(十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

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

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

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

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

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和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网站

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

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

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17 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

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

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

基金投资于国债与上市公司的股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

响着国债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国债和股票,其收

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

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

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

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5、购买力风险。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

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6、信用风险。主要是指债务人的违约风险,若债务人经营不善,资不抵债,债权人可

能会损失掉大部分的投资,这主要体现在企业债中;

7、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

有关的风险,单一的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8、再投资风险。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

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前面所提到的利率风险)互为消长。具体为当利率

下降时,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较少的收益率。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

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造成管理风险。

三、流动性风险

1、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每两年开放一次申购和赎回,投资人需在开放期提出申购赎回申请,在非开放

期间将无法按照基金份额净值进行申购和赎回。

本基金每两年开放一次申购和赎回,并且每个开放期的起始日和终止日所对应的日历

日期可能并不相同,因此,投资人需关注本基金的相关公告,避免因错过开放期而无法申

购或赎回基金份额。

开放期内,基金规模将随着投资人对本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而不断变化,若是由于

投资人的连续大量赎回而导致本基金管理人被迫抛售所持有投资品种以应付本基金赎回的

现金需要,则可能使本基金资产变现困难,本基金面临流动性风险或需承担额外的冲击成

本。

2、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的投资标的均在证监会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合法范围之内。本基金的投资范

围的设定合理、明确,操作性较强。

封闭期内,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60%-100%(其中港股通股票最高

投资比例不得超过股票资产的50%),且基金投资于创业板的股票资产占非现金资产的比例

不低于80%。应开放期流动性需要,为保护持有人利益,本基金在开放期、开放期开始前1

个月以及开放期结束后1个月内,本基金的股票资产投资比例可不受上述限制。开放期内,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股指期货、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

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5%的限制,但每

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股指期货、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

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实际投资过程中,在严格控制组合风险并保持良好流动性的前提下,通过专业化研究

分析,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根据《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本基金会审慎评估所投资资产的流动性,并针对性制定流动性风险

管理措施,因此本基金流动性风险也可以得到有效控制。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若本基金开放期内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工作日的基金总份额的2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

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款项有困难或认为因支

付投资人的赎回款项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接受并确认所有的有效赎回申请(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当日按比例办理的赎

回份额不得低于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二十,其余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

支付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十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当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

额30%以上的赎回申请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参照以下规则实施延期办理赎回申请:

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占基金总份额30%部分的赎回申请:可以接受作为当日有效赎

回申请,根据前述“(1)全额赎回”或“(2)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约定方式对该部分有

效赎回申请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

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30%以上的赎回申请:可以实施延期赎回,延

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但若在开放期最后一日发生上述情形的,超过部分将视

为无效赎回申请。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对延期部分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

请将被撤销。如果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

期赎回处理。

当在同一个开放期内的连续两个开放日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

况,在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不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对该持有人的赎回申

请予以全部确认。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本基金在面临大规模赎回的情况下有可能因为无法变现造成流动性风险。

如果出现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

的前提下,可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包括但不限于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收取短期赎回费、摆动定价、暂停基金估值等,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

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同时基金管理人应时刻防范可能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对流动

性风险进行日常监控,保护持有人的利益。当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有可能

无法按合同约定的时限支付赎回款项。

四、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因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五、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1、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封闭期内,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60%-

100%(其中港股通股票最高投资比例不得超过股票资产的50%),且基金投资于创业板的股

票资产占非现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应开放期流动性需要,为保护持有人利益,本基

金在开放期、开放期开始前1个月以及开放期结束后1个月内,本基金的股票资产投资比

例可不受上述限制。

因此,国内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的变化均会影响到基金业绩表现,基金净值表现因此

可能受到影响。本基金管理人将发挥专业研究优势,加强对市场、上市公司基本面和固定

收益类产品的深入研究,持续优化组合配置,以控制特定风险。

2、投资港股通股票的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除了需要承担与境

内证券投资基金类似的市场波动风险等一般投资风险之外,本基金还面临汇率风险、香港

市场风险、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不同等境外证券市场投资所面临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

限于:

(1)汇率风险

在现行港股通机制下,港股的买卖是以港币报价,以人民币进行支付,并且资金不留

港(港股交易后结算的净资金余额头寸以换汇的方式兑换为人民币),故本基金每日的港股

买卖结算将进行相应的港币兑人民币的换汇操作,本基金承担港元对人民币汇率波动的风

险,以及因汇率大幅波动引起账户透支的风险。另外本基金对港股买卖每日结算中所采用

的报价汇率可能存在报价差异,本基金可能需额外承担买卖结算汇率报价点差所带来的损

失;同时根据港股通的规则设定,本基金在每日买卖港股申请时将参考汇率买入/卖出价冻

结相应的资金,该参考汇率买入价和卖出价设定上存在比例差异,以抵御该日汇率波动而

带来的结算风险,本基金将因此而遭遇资金被额外占用进而降低基金投资效率的风险。

(2)香港市场风险

与内地 A 股市场相比,港股市场上外汇资金流动更为自由,海外资金的流动对港股价

格的影响巨大,港股价格与海外资金流动表现出高度相关性,本基金在参与港股市场投资

时受到全球宏观经济和货币政策变动等因素所导致的系统风险相对更大。加之香港市场结

构性产品和衍生品种类相对丰富以及做空机制的存在,港股股价受到意外事件影响可能表

现出比A 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

(3)香港交易市场制度或规则不同带来的风险

香港市场交易规则有别于内地 A 股市场规则,在“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

机制”下参与香港股票投资还将面临包括但不限于如下特殊风险:

①港股市场实行 T+0 回转交易机制(即当日买入的股票,在交收前可以于当日卖出),

同时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因此每日涨跌幅空间相对较大;

②只有内地与香港均为交易日且能够满足结算安排的交易日才为港股通交易日;

③香港出现台风、黑色暴雨或者香港联合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时,香港联合交易所

将可能停市,投资者将面临在停市期间无法进行港股通交易的风险;出现内地证券交易所

证券交易服务公司认定的交易异常情况时,内地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将可能暂停

提供部分或者全部港股通服务,投资者将面临在暂停服务期间无法进行港股通交易的风险。

④交收制度带来的基金流动性风险

由于香港市场实行 T+2 日(T 日买卖股票,资金和股票在 T+2 日才进行交收)的交

收安排,本基金在 T 日(港股通交易日)卖出股票,T+2 日(港股通交易日,即为卖出当

日之后第二个港股通交易日)才能在香港市场完成清算交收,卖出的资金在 T+3 日才能回

到人民币资金账户。因此交收制度的不同以及港股通交易日的设定原因,本基金可能面临

卖出港股后资金不能及时到账,而造成支付赎回款日期比正常情况延后而给投资者带来流

动性风险,同时也存在不能及时调整基金资产组合中港股投资比例,造成比例超标的风险。

⑤香港联合交易所停牌、退市等制度性差异带来的风险

香港联合交易所规定,在交易所认为所要求的停牌合理而且必要时,上市公司方可采

取停牌措施。此外,不同于内地 A 股市场的停牌制度,香港联合交易所对停牌的具体时长

并没有量化规定,只是确定了“尽量缩短停牌时间”的原则;同时与 A 股市场对存在退市

可能的上市公司根据其财务状况在证券简称前加入相应标记(例如,ST 及*ST 等标记)以

警示投资者风险的做法不同,在香港联合交易所市场没有风险警示板,香港联合交易所采

用非量化的退市标准且在上市公司退市过程中拥有相对较大的主导权,使得香港联合交易

所上市公司的退市情形较 A 股市场相对复杂。

因该等制度性差异,本基金可能存在因所持个股遭遇非预期性的停牌甚至退市而给基

金带来损失的风险。

(4)港股通制度限制或调整带来的风险

①港股通额度限制

现行的港股通规则,对港股通设有每日额度上限的限制;本基金可能因为港股通市场

每日额度不足,在香港联合交易所开市前阶段,新增的买单申报将面临失败的风险;在香

港联合交易所持续交易时段或者收市竞价交易时段,当日本基金将面临不能通过港股通进

行买入交易的风险。

②港股通可投资标的范围调整带来的风险

现行的港股通规则,对港股通下可投资的港股范围进行了限制,并定期或不定期根据

范围限制规则对具体的可投资标的进行调整,对于调出在投资范围的港股,只能卖出不能

买入;本基金可能因为港股通可投资标的范围的调整而不能再进行调出港股的买入交易风

险及股价波动风险。

③港股通交易日设定的风险

根据现行的港股通规则,只有内地与香港均为交易日且能够满足结算安排的交易日才

为港股通交易日,存在港股通交易日不连贯的情形(如内地市场因放假等原因休市而香港市

场照常交易但港股通不能如常进行交易),而导致基金所持的港股组合在后续港股通交易日

开市交易中集中体现市场反应而造成其价格波动骤然增大,进而导致本基金所持港股组合

在资产估值上出现波动增大的风险。

④港股通下对公司行为的处理规则带来的风险

根据现行的港股通规则,本基金因所持港股通标的股票权益分派、转换、上市公司被

收购等情形或者异常情况,所取得的港股通标的股票以外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证券,只

能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得买入;因港股通标的股票权益分派或者转换等情形取得的香港

联合交易所上市股票的认购权利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可以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得

行权;因港股通标的股票权益分派、转换或者上市公司被收购等所取得的非香港联合交易

所上市证券,可以享有相关权益,但不得通过港股通买入或卖出。本基金存在因上述规则,

利益得不到最大化甚至受损的风险。

⑤代理投票

由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是在汇总投资者意愿后再向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

司提交投票意愿,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投资者设定的意愿征集期比香港中央

结算有限公司的征集期稍早结束;投票没有权益登记日的,以投票截止日的持有作为计算

基准;投票数量超出持有数量的,按照比例分配持有基数。

(5)法律和政治风险

由于香港市场适用不同法律法规的原因,可能导致本基金的某些投资行为受到限制或

合同不能正常执行,从而使得基金资产面临损失的可能性。此外,香港市场可能会不时采

取某些管制措施,如资本或外汇管制、没收资产以及征收高额税收等,从而对基金收益以

及基金资产带来不利影响。

(6)会计制度风险

香港市场对上市公司日常经营活动的会计处理、财务报表披露等会计核算标准的规定

可能与境内存在一定差异,可能导致基金经理对公司盈利能力、投资价值的判断产生偏差,

从而给本基金投资带来潜在风险。

(7)税务风险

香港市场在税务方面的法律法规可能与境内存在一定差异,可能会要求基金就股息、

利息、资本利得等收益向当地税务机构缴纳税金,该行为会使基金收益受到一定影响。此

外,香港市场的税收规定可能发生变化,或者实施具有追溯力的修订,从而导致基金向该

市场所在地缴纳在基金销售、估值或者出售投资当日并未预计的额外税项。

3、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股指期货,股指期货作为一种金融衍生品,主要存在以下风险:

(1)市场风险:是指由于股指期货价格变动而给投资者带来的风险。

(2)流动性风险:是指由于股指期货合约无法及时变现所带来的风险。

(3)基差风险:是指股指期货合约价格和标的指数价格之间的价格差的波动所造成的

风险。

(4)保证金风险:是指由于无法及时筹措资金满足建立或者维持股指期货合约头寸所

要求的保证金而带来的风险。 (5)杠杆风险:因股指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而存在杠

杆,基金财产可能因此产生更大的收益波动。

(6)信用风险:是指期货经纪公司违约而产生损失的风险。

(7)操作风险:是指由于内部流程的不完善,业务人员出现差错或者疏漏,或者系统

出现故障等原因造成损失的风险。

4、本基金投资范围包括国债期货,可能给本基金带来额外风险,包括杠杆风险、期货

价格与基金投资品种价格的相关度降低带来的风险等,由此可能增加本基金净值的波动性。

5、本基金投资范围包括股票期权,股票期权价格主要受到标的资产价格水平、标的资

产价格波动率、期权到期时间、市场利率水平等因素的影响。因此,投资股票期权主要存

在 Delta 风险、Gamma 风险、Vega 风险、Theta 风险以及 Rho 风险。同时,进行股票期

权投资还面临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等。

6、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因此可能面临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风险、利率风险、

流动性风险、提前偿付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本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内部信用评级、

投资授信控制等方法对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进行有效的风险评估和控制。同时,本基金管理

人将对资产支持证券进行全程合规监控,通过事前控制、事中监督和事后报告检查等方式,

确保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的合法合规。

7、二级市场折溢价风险

本基金封闭期间投资者不能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本基金在封闭期间,基金份额可上市

交易,投资者可在二级市场买卖基金份额。受市场供需关系等各种因素的影响,投资者买

卖基金份额有可能面临相应的折溢价风险。

8、封闭期内无法赎回的风险

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开放申购赎回,投资者无法在封闭期内申购赎回,只有在开放期才

能提交申购赎回申请。

9、本基金封闭期内基金总资产不超过基金净资产的200%,可能造成本基金资产净值

波动大于普通开放式基金的风险。

10、本基金可选择投资战略配售股票,需参与并接受发行人战略配售股票,由此产生

的投资风险与价格波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战略配售股票有可能出现股价波动较大的情况,

投资者有可能面临战略配售股票价格大幅波动的风险。

11、本基金股票资产主要投资于创业板,会面临创业板注册制下因投资标的、市场制

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变化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退市风险、股价波动风险和投资战略配售股

票风险等。一是退市风险。创业板注册制改革后,创业板的退市标准将比A股其他板块(除

科创板)更加严格,且不设置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重新上市等环节,因此上市公司退市风

险更大,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不利影响。二是股价波动风险。创业板注册制改革后,创业

板股票价格涨跌幅限制将调整为20%,涨跌幅限制大于A股其他板块(除科创板),可能给

基金净值带来较大的波动风险。三是投资战略配售股票风险。本基金可选择投资战略配售

股票,需参与并接受发行人战略配售股票,由此产生的投资风险与价格波动由投资者自行

承担。战略配售股票有可能出现股价波动较大的情况,投资者有可能面临战略配售股票价

格大幅波动的风险。

12、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波动的风险。在创业板注册制改革后,本基金份额上

市交易后的二级市场交易价格的每日涨跌幅限制将调整为20%,基金份额在证券交易所的

交易价格可能表现出比其他类型基金更为剧烈的波动。

13、投资于存托凭证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存托凭证(“中国存托凭证”),除与其他

仅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

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包括存托凭

证持有人与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股东在法律地位、享有权利等方面存在差异可能引发的

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在分红派息、行使表决权等方面的特殊安排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

协议自动约束存托凭证持有人的风险;因多地上市造成存托凭证价格差异以及波动的风险;

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的风险;存托凭证退市的风险;已在境外上市的基础证券发行

人,在持续信息披露监管方面与境内可能存在差异的风险;境内外法律制度、监管环境差

异可能导致的其他风险。

六、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例、证券

市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期风险收益特征。

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

评价,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因此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法律

文件中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

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

§18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并自决议生

效后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

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

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

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19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

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

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人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

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

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非交易过户和定投等业务规则,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相

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披露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或要求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

密,不向他人泄露,但向监管机构、司法机构或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而

向其提供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人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

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

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

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

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

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资金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

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

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

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机

构另有规定或要求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向监管机构、

司法机关或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而向其提供的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

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

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

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

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基金投资人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

人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

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

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

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

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若将来法律法规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

定的,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为准。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终止基金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除外;

(12)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3)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事项。

2、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

影响的情况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或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变更收费方式;

(3)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情况下,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

规则;

(4)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

响的情况下,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及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规则进行调整;

(5)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因相应的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或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而应当

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7)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8)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

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

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单独

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

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

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

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

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规定媒介公告。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

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

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

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

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

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

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

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

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召集人通知的非

现场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系统。通讯开会应以召集人通知的

非现场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

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

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

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

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

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意

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

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

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

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

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

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

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

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

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

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

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

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

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同等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

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更换基金

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

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人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人,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

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

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

表决。

在上述规则的前提下,具体规则以召集人发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为准。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

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

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

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

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

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

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

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

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

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

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根据新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

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

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收益分配,

具体分配方案详见届时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公告,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

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登记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

式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

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登记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的基金份额,只能选择现金分红的方式,具体权益分配

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

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对基

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在规定媒介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日内在规定媒介

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现金分红及红

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相关规定。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作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基金费用的种类如下: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上市费用及年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审计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相关账户的开户及维护费用;

10、因投资港股通股票而产生的各项合理费用;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扣

划后,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托管人协商解决。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

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扣划后,管理人

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托管人协商解决。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11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

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基金

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

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

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以及存托凭证(下同))、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

互通机制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简称“港股通股票”)、债

券(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

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

持债券、地方政府债券、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

单、货币市场工具、金融衍生品(包括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等)以及经中国证监

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封闭期内,本基金股票(含存托凭证)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

范围为60%-100%(其中港股通股票最高投资比例不得超过股票资产的50%),且基金投资于

创业板的股票资产占非现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应开放期流动性需要,为保护持有人

利益,本基金在开放期、开放期开始前1个月以及开放期结束后1个月内,本基金的股票

资产(含存托凭证)投资比例可不受上述限制。

开放期内,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股指期货、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

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

述5%的限制,但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股指期货、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

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二)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封闭期内,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60%-100%(其中港股通股票

最高投资比例不得超过股票资产的50%),且基金投资于创业板的股票资产占非现金资产的

比例不低于80%。应开放期流动性需要,为保护持有人利益,本基金在开放期、开放期开

始前1个月以及开放期结束后1个月内,本基金的股票资产投资比例可不受上述限制;

(2)开放期内,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股指期货、股票期权合约需

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封闭期内,本基金不

受上述5%的限制,但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股指期货、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

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A股和H股合并计算),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A股和H股合并计算),

不超过该证券的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

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

期;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

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

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

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13)开放期内,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

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5)封闭期内,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股指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

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开放期内,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股指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

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6)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

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

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7)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

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在任何交

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18)基金因未平仓的股票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开仓卖出认购股票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股票期权的,应持有

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股票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未平

仓的股票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其中,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

约乘数计算;

(19)开放期内,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封闭期内,本基金的基金

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200%;

(20)本基金投资同业存单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

(21)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内地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9)、(13)、(14)项另有约定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

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

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

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

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

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

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

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

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

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披露。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

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

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约定对外公布。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的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

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

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并自决议生

效后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

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

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

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

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

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

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

和营业场所查阅。

§20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32-42楼

法定代表人:张海波

成立日期:1998年3月6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字[1998]4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3.617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农业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8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邮政编码:100031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成立日期:2009年1月15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号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34,998,303.4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

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

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结汇、售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

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代理资金清算;各类汇兑

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贷款承诺;组织或参加银团

贷款;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汇借款;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

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币兑换;外汇担

保;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

存管业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产业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 券投资托管业务;代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网上

银行业务;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

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

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

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

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

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

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以及存托凭证(下同))、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

互通机制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简称“港股通股票”)、债

券(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

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

持债券、地方政府债券、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

单、货币市场工具、金融衍生品(包括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等)以及经中国证监

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封闭期内,本基金股票(含存托凭证)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

范围为60%-100%(其中港股通股票最高投资比例不得超过股票资产的50%),且基金投资于

创业板的股票资产占非现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应开放期流动性需要,为保护持有人

利益,本基金在开放期、开放期开始前1个月以及开放期结束后1个月内,本基金的股票

(含存托凭证)资产投资比例可不受上述限制。

开放期内,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股指期货、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

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

述5%的限制,但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股指期货、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

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融

券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封闭期内,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60%-100%(其中港股通股票

最高投资比例不得超过股票资产的50%),且基金投资于创业板的股票资产占非现金资产的

比例不低于80%。应开放期流动性需要,为保护持有人利益,本基金在开放期、开放期开

始前1个月以及开放期结束后1个月内,本基金的股票资产投资比例可不受上述限制;

(2)开放期内,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股指期货、股票期权合约需

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封闭期内,本基金不

受上述5%的限制,但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股指期货、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

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A股和H股合并计算),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A股和H股合并计算),

不超过该证券的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

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

期;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

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

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

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13)开放期内,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

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5)封闭期内,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股指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

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开放期内,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股指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

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6)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

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

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7)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

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在任何交

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18)基金因未平仓的股票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开仓卖出认购股票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股票期权的,应持有

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股票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未平

仓的股票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其中,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

约乘数计算;

(19)开放期内,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封闭期内,本基金的基金

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200%;

(20)本基金投资同业存单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

(21)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内地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9)、(13)、(14)项另有约定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

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

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

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协议第十五条第

(九)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

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其更新,并

以双方约定的方式提交,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完整性、全面性。基金管

理人有责任保管真实、完整、全面的关联交易名单,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名单变更后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及时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如果基金托

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监督流程,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关联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

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

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

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

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

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

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慎重选择的、

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

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更新,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

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在与交易对手

发生交易前3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

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

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

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

督,但不承担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

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投资银行

存款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建立投

资制度、审慎选择存款银行,做好风险控制;并按照基金托管人的要求配合基金托管人完

成相关业务办理。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

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宣传推介材

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将在发现后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七)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

券进行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

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

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

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

限证券。

3、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当制定相关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

制度、流动性风险控制预案等规章制度。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流动性的需要合理安排

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比例,并在风险控制制度中明确具体比例,避免基金出现流动性风险。

上述规章制度须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上述规章制度经董事会通过之后,基金管理人

应当将上述规章制度以及董事会批准上述规章制度的决议提交给基金托管人。

4.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至少提前一个交易日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有

关流通受限证券的相关信息,具体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如有):

拟发行数量、定价依据、监管机构的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与承销商签订

的销售协议复印件、缴款通知书、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划款账号、划款金

额、划款时间文件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

5.基金托管人在监督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过程中,如认为因市场出现剧烈

变化导致基金管理人的具体投资行为可能对基金财产造成较大风险,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

基金管理人对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和整改,并做出书面说明。否则,基金托

管人经事先书面告知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执行其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

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6.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并确保证基金托管

人能够正常查询。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生的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

或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责任与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7.如果基金管理人未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基金托管人报送相关数据或者报送了虚假的

数据,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履行托管人职责的,基金管理人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后果。除

基金托管人未能依据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履行职责外,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产生的损失,基

金托管人按照本协议履行监督职责后不承担上述损失。

(八)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中违反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

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

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

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

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

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

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

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

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

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

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

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

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

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

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

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

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

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

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

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

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

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

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

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依据合法程序作出的合法合规指

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

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

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

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基金认购

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

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

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托管资金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

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

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 基金托管人可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本基金的资金账户,并根据基金

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

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资金账户进行。

3、基金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

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5、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办理基金

资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

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

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

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

执行。

4、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

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5、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

账户的开设、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设、使用并管理;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

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立债券托管与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

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

购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妥善

保管,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

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

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托管人对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

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保管。除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

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

的原件。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15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及复核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后得到的基金份额的资产净值。基

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

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披露。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估值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外公

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金融衍生品和其他投资等持续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

及负债。

2、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

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

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

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

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4)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以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市

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

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

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

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

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股票和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

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

定公允价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

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

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

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

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合约,按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

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

估值。

6、估值计算中涉及港币对人民币汇率的,将依据下列信息提供机构所提供的汇率为基

准:当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与港币的中间价。

7、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原有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上述资产或负债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

值的公平性。

9、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内地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10、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另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

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

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

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

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

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3、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7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

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及存款银行

等第三方机构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

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三)基金估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

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

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

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

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

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

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

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

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

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

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

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

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

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

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

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3)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

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由此给基金份

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

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过错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

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进而导致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

付。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暂停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独立地设置、记

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

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

净值信息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编制并对外提供真实、完整的基金财务会计报告。月度报表的编

制,基金管理人应于每月终了后5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

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

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

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季度报告应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毕并予以公告;中期报告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毕并予以公

告;年度报告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毕并予以公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

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复核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

在收到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7个工作

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中期报告完成当日,将

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30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45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

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

托管业务专用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专用章的复核意见书,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

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

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基金管理人应每季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

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

6月30日、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至少应包括持

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登记机构编制,由基金管理人审核并提交基金托管人保管。基

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任意一个交易日或全部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不得拖延或拒绝提供。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年6月30日和12月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

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限为15年。基金托

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

密义务。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

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

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

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

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和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

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需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

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

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

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21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及时通过下述方式联系基金管

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本招募说明书,并同意全部内容。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主要由基金管理人、发售机构及销售机构提供,以下是基金

管理人提供的主要服务内容。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

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增加和修改相关服务项目。如因系统、第三方或不可抗力等原

因,导致下述服务无法提供,基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若本基金包含在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销售的H类份额,则该H类份额持有人享有的服

务项目一般情况下限于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客户投诉及建议受理服务和网站资讯等服

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资料的发送服务

1、电子对账单

基金管理人提供场外交易电子邮件对账单、场外交易微信对账单服务,基金管理人将

以电子邮件或微信服务通知形式向定制上述服务的个人投资者(本基金是否向个人投资者销

售,请以本基金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相关条款为准)定期发送对账单等相关信息,电子邮

件地址不详的、微信未绑定或取消关注的除外。

2、其他渠道对账单查询

注册登记机构和基金管理人不提供投资人的场内交易(本基金是否支持场内交易,请以

本基金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相关条款为准)对账单服务,投资人可到交易网点打印或通过

交易网点提供的自助、电话、网上服务等渠道查询。

二、线上服务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www.nffund.com)、微信公众号(可搜索“南方基金”或

“NF4008898899”)或APP客户端,投资人可获得如下服务:

1、账户查询服务

机构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个人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微信公众号或

APP客户端,可享有场外基金交易查询、账户查询和相关基金信息查询等服务。

2、网上交易服务

机构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个人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微信公众号

或APP客户端办理开户、认购/申购、赎回及信息查询等业务。有关基金管理人电子直销具

体规则请参见基金管理人网站相关公告和业务规则。

3、信息查询服务

投资人可以利用基金管理人网站等获取基金和基金管理人依法披露的各类信息,包括

基金的法律文件、基金公告、定期报告和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等各类资料。

4、智能客服服务(7×24小时)

投资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微信公众号或APP客户端,获得业务规则、净值信息

等自助咨询服务。

5、网上人工服务

投资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微信公众号或APP客户端获得投资咨询、业务咨询、

信息查询、服务投诉及建议、信息定制等专项服务。

三、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投资人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热线400-889-8899可享有如下服务:

1、自助语音服务(7×24小时):提供基金净值信息、账户信息等自助查询服务。

2、人工服务:提供每周7天,每日不少于8小时的人工服务(法定节假日除外)。投

资人可以通过该热线获得投资咨询、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服务投诉及建议、信息定制等

专项服务。

四、客户投诉及建议受理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人工热线、在线客服、书信、电子邮件、短

信及各销售机构网点柜台等不同的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网点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或

提出建议。

§22 其他应披露事项

本基金暂无其他应披露事项。《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

按有关法律法规协商解决。

§23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住所,投资人可在办公

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说明书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招募说明书正本

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24 备查文件

1、中国证监会准予本基金募集注册的文件

2、《南方创业板2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南方创业板2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注册登记协议

5、法律意见书

6、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8、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