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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交银施罗德国证新能源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

2020-10-29 08:48:4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和《交银施罗德国证新能源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现将交银施罗德国证新能源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本基金基础份额:交银新能源份额,基金代码:164905;稳健收益类份额:交银新能源A份额,基金代码:150217,场内简称“新能源A”;积极收益类份额:交银新能源B份额,基金代码:150218,场内简称“新能源B”)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及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本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大会表决投票起止时间自2020年10月16日起至2020年10月27日17:00止(以通讯表决票的寄达地点收到表决票时间或网络/移动网络投票系统记录时间为准)。2020年10月28日,在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基金管理人对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进行了计票,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公证员林奇、公证人员高欣对计票过程及结果进行了公证,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对计票过程进行了见证。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可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经统计:

1、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交银新能源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共计205,578,551.12份,占权益登记日该类基金总份额384,491,857.77份的53.47%;

2、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交银新能源A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共计19,973,840.00份,占权益登记日该类基金总份额32,512,201.00份的61.43%;

3、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交银新能源B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共计20,004,994.00份,占权益登记日该类基金总份额32,512,201.00份的61.53%;

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各类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满足法定会议召开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本次会议审议了《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交银施罗德国证新能源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之附件《关于交银施罗德国证新能源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及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以下简称“本次会议议案”),并由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对本次会议议案进行表决,表决结果为:

1、交银新能源份额有效表决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为205,578,551.12份,其中,同意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数为205,578,551.12份,反对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数为0份,弃权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数为0份;

2、交银新能源A份额有效表决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为19,973,840.00份,其中,同意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数为19,973,840.00份,反对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数为0份,弃权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数为0份;

3、交银新能源B份额有效表决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为20,004,994.00份,其中,同意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数为20,004,994.00份,反对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数为0份,弃权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数为0份。

同意本次会议议案的各类基金份额占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份额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议案获得通过。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费用如下表:

项目金额(单位:元)

律师费40,000

公证费15,000

合计55,000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情况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于2020年10月28日表决通过了《关于交银施罗德国证新能源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及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该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将于表决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交银施罗德国证新能源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的复牌

交银新能源A份额和交银新能源B份额自2020年10月28日开市起停牌,并将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公告日(2020年10月29日)10:30起复牌。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相关事项的实施情况

1、关于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修订情况

根据《关于交银施罗德国证新能源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及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议案的说明》,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已将《交银施罗德国证新能源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交银施罗德国证新能源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分别修订为《交银施罗德国证新能源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交银施罗德国证新能源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并据此拟定了《交银施罗德国证新能源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

上述文件已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0]1998号(《关于准予交银施罗德国证新能源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的批复》)准予变更注册。

2、转型方案实施的安排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本基金的转型选择期为2020年10月29日至2020年11月25日,以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做出赎回、卖出等选择。

选择期期间,交银新能源份额的申购赎回业务,以及交银新能源A份额和交银新能源B份额的交易、合并业务照常办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交银施罗德国证新能源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正式转型前,可以选择卖出交银新能源A份额和交银新能源B份额或者赎回交银新能源份额。对于在选择期内未作出选择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其持有的交银新能源A份额和交银新能源B份额和交银新能源份额份额将转换为交银施罗德国证新能源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交银新能源指数(LOF)”)基金份额。

在选择期期间,交银施罗德国证新能源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豁免基金合同中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限制等条款。

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本基金管理人决定自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公告日(2020年10月29日)起暂停交银施罗德国证新能源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母份额“交银新能源份额”(基金代码:164905)的场内分拆业务。

3、交银新能源A份额和交银新能源B份额的终止上市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和《交银施罗德国证新能源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等的有关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交银新能源A份额和交银新能源B份额的终止上市。具体安排详见基金管理人发布的交银新能源A份额和交银新能源B份额的终止上市公告。

4、交银施罗德国证新能源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的转换

(1)份额转换基准日

选择期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将以2020年11月26日为基金份额转换基准日。

(2)份额转换方式

在份额转换基准日日终,以交银新能源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交银新能源A份额、交银新能源B份额按照各自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转换成交银新能源份额的场内份额。交银新能源A份额(或交银新能源B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转换后交银新能源份额的场内份额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1份),余额计入基金财产。由于基金份额数取整计算产生的误差,基金份额持有人存在着持有基金份额的资产净值减小的风险。对于持有份额数较少的交银新能源A份额、交银新能源B份额,存在着持有的基金份额转换后份额数不足一份而被计入基金资产的风险。

份额转换计算公式如下:

交银新能源A份额(或交银新能源B份额)的转换比例=份额转换基准日交银新能源A份额(或交银新能源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份额转换基准日交银新能源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交银新能源A份额(或交银新能源B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转换后交银新能源份额的场内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转换前交银新能源A份额(或交银新能源B份额)的份额数×交银新能源A份额(或交银新能源B份额)的转换比例

交银新能源份额的场内份额自动转为交银新能源指数(LOF)场内份额,交银新能源份额的场外份额自动转为交银新能源指数(LOF)场外份额。

(3)份额转换后的持有期计算

根据有关业务规则,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交银新能源份额转换为交银新能源指数(LOF)份额后,其原基金份额持有期计入交银新能源指数(LOF)份额的持有期;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交银新能源A份额和交银新能源B份额转换为交银新能源指数(LOF)的场内份额后,基金份额持有期自交银新能源指数(LOF)的场内份额确认之日起计算,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份额时适用的赎回费率将根据持有期确定,具体持有时间以登记结算机构系统记录为准。如果赎回份额时持有期较短,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承担较高的赎回费。

5、基金转换的特别风险提示

(1)交银新能源A份额和交银新能源B份额转换后风险收益特征发生较大变化的风险

份额转换完成后,交银新能源A份额持有人原持有的交银新能源A份额将变为交银新能源指数(LOF)场内份额,基金份额风险收益特征将因转换而发生较大变化。份额转换完成后,交银新能源B份额持有人原持有的交银新能源B份额将变为交银新能源指数(LOF)场内份额,基金份额风险收益特征将因转换而发生较大变化。

(2)交银新能源A份额和交银新能源B份额的流动性风险

交银新能源A份额和交银新能源B份额转换为交银新能源指数(LOF)场内份额前,交银新能源A份额和交银新能源B份额的持有人可选择以下方式退出:1)在场内买入等量的对应份额(即交银新能源A份额持有人买入等量的交银新能源B份额,或者交银新能源B份额持有人买入等量的交银新能源A份额),合并为交银新能源份额的场内份额,按照交银新能源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申请场内赎回或转托管至场外后申请赎回。由于交银新能源A份额和交银新能源B份额的持有人可能选择场内卖出或合并赎回,场内份额数量可能发生较大下降,可能出现场内流动性不足的情况,特提请投资者注意流动性风险;2)在场内进行交易。

(3)转换前若存在溢价交易的交银新能源A份额和交银新能源B份额的持有人因溢价消失而造成损失的风险

基金份额转换基准日前,交银新能源A份额和交银新能源B份额仍可正常交易。期间,交银新能源A份额和交银新能源B份额可能存在折溢价交易情形,其折溢价率可能发生较大变化。

由于基金份额转换完成后,交银新能源A份额和交银新能源B份额均按各自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而不是二级市场价格)转换为交银新能源指数(LOF)的场内份额,如果投资者在转换前以溢价买入,转换后可能遭受较大损失。特提请参与二级市场交易的投资者注意折溢价所带来的风险。

投资者应密切关注交银新能源A份额和交银新能源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变化情况,可通过本公司网站(www.fund001.com)等方式进行查询。

(4)交银新能源A份额和交银新能源B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量将会在转换后发生变化的风险

基金份额转换完成后,交银新能源A份额和交银新能源B份额均按各自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而不是二级市场价格)转换为交银新能源指数(LOF)的场内份额。因此交银新能源A份额和交银新能源B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量将会在转换后发生变化。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场内份额数将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1份),舍去部分计入基金资产,持有极小数量交银新能源A份额、交银新能源B份额的持有人,存在转换后份额因为不足1份而导致相应的资产被强制归入基金资产的风险。

(5)交银新能源A份额和交银新能源B份额转换为交银新能源指数(LOF)的场内份额后无法办理场内赎回的风险

交银新能源A份额和交银新能源B份额转换为交银新能源指数(LOF)的场内份额后,投资者可以申请场内赎回基金份额或者转托管至场外后申请赎回基金份额。可以在二级市场办理基金买卖的证券公司并不全部具备中国证监会颁发的基金销售资格,而投资者只能通过具备基金销售资格的证券公司赎回基金份额。如果投资者通过不具备基金销售资格的证券公司在二级市场买入交银新能源A份额和交银新能源B份额,转换为交银新能源指数(LOF)场内份额后可能无法办理场内赎回。对于无法办理场内赎回的投资者,需先转托管至场外后再申请赎回或者先转托管到具有基金销售资格的证券公司后再申请赎回。

(6)在交银新能源指数(LOF)基金合同生效及开放赎回之前,投资者将无法办理基金赎回业务,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

6、基金转型期间可能触发不定期折算的风险提示

截至本公告日前一交易日,交银新能源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接近本基金基金合同规定的不定期份额折算的阀值1.500元,可能于转型期间触发不定期折算,敬请投资者关注。

五、本基金转型后新基金合同的生效

自2020年11月30日起,交银施罗德国证新能源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正式变更为交银施罗德国证新能源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交银施罗德国证新能源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生效,《交银施罗德国证新能源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日失效。

《交银施罗德国证新能源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根据相关规定办理交银新能源指数(LOF)的申购赎回、上市交易等业务,具体情况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六、备查文件

1、《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交银施罗德国证新能源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2、《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交银施罗德国证新能源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3、《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交银施罗德国证新能源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4、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

5、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附件:《公证书》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附件:《公证书》

公 证 书

(2020)沪东证经字第14981号

申请人: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号交通银行大楼二层(裙)。

法定代表人:阮红。

委托代理人:郝婷婷,女,一九九二年十月十四日出生。

公证事项:现场监督(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计票)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作为交银施罗德国证新能源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于二○二○年十月二十三日向本处提出申请,对该公司以通讯方式召开的交银施罗德国证新能源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的计票过程进行现场监督公证。

经查,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交银施罗德国证新能源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申请人依法于二○二○年九月二十五日在有关报刊媒体上发布了以通讯方式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于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九月二十九日分别发布了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和第二次提示性公告,大会审议的事项为:《关于交银施罗德国证新能源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及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申请人向本处提交了该公司营业执照、交银施罗德国证新能源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合同、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二次提示性公告、截至权益登记日登记在册的交银施罗德国证新能源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电子版)等文件,申请人具有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合法资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处公证员林奇和本处工作人员高欣于二○二○年十月二十八日上午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国金中心二期21楼申请人的办公场所对交银施罗德国证新能源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方式)的计票过程进行现场监督公证。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议案以通讯方式进行的表决,在该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委派的授权代表陈晨的监督下,由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派的代表郝婷婷、孙文婷进行计票。截至二○二○年十月二十七日十七时:

收到参加本次大会(通讯方式)的交银施罗德国证新能源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新能源份额持有人有效表决所持基金份额共205,578,551.12份,占二○二○年十月十五日权益登记日交银施罗德国证新能源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新能源总份额384,491,857.77份的53.47%;收到参加本次大会(通讯方式)的交银施罗德国证新能源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新能源A份额持有人有效表决所持基金份额共19,973,840.00份,占二○二○年十月十五日权益登记日交银施罗德国证新能源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新能源A总份额32,512,201.00份的61.43%;收到参加本次大会(通讯方式)的交银施罗德国证新能源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新能源B份额持有人有效表决所持基金份额共20,004,994.00份,占二○二○年十月十五日权益登记日交银施罗德国证新能源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新能源B总份额32,512,201.00份的61.53%;达到法定开会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交银施罗德国证新能源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大会对《关于交银施罗德国证新能源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及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205,578,551.12份交银新能源份额表示同意,0份交银新能源份额表示反对,0份交银新能源份额表示弃权,同意本次议案的交银新能源份额占参加本次大会的交银新能源份额持有人所持基金份额的100%;19,973,840.00份交银新能源A份额表示同意,0份交银新能源A份额表示反对,0份交银新能源A份额表示弃权,同意本次议案的交银新能源A份额占参加本次大会的交银新能源A份额持有人所持基金份额的100%;20,004,994.00份交银新能源B份额表示同意,0份交银新能源B份额表示反对,0份交银新能源B份额表示弃权,同意本次议案的交银新能源B份额占参加本次大会的交银新能源B份额持有人所持基金份额的100%;达到法定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交银施罗德国证新能源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议案获得通过。

经审查和现场监督,兹证明本次交银施罗德国证新能源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方式)对《关于交银施罗德国证新能源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及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表决的计票过程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表决结果符合会议议案的通过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东方公证处

公 证 员 林奇

二○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交银施罗德国证新能源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计票结果

交银施罗德国证新能源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通讯方式召开,审议了《关于交银施罗德国证新能源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及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以下简称“本次会议议案”),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2020年10月15日,投票表决起止时间为自2020年10月16日起至2020年10月27日17:00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交银施罗德国证新能源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交银施罗德国证新能源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等规定,计票人在监督人、公证员的现场监督及律师的现场见证下,统计了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结果。计票结果如下:

1、交银新能源份额:

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表决的交银新能源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所持基金份额共计205,578,551.12份,占权益登记日该类基金总份额384,491,857.77份的53.47%。其中,同意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205,578,551.12份,占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交银新能源份额持有人基金份额总数的100%;反对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0份,占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交银新能源份额持有人基金份额总数的0%;弃权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0份,占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交银新能源份额持有人基金份额总数的0%。

2、交银新能源A份额:

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表决的交银新能源A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所持基金份额共计19,973,840.00份,占权益登记日该类基金总份额32,512,201.00份的61.43%。其中,同意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19,973,840.00份,占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交银新能源A份额持有人基金份额总数的100%;反对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0份,占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交银新能源A份额持有人基金份额总数的0%;弃权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0份,占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交银新能源A份额持有人基金份额总数的0%。

3、交银新能源B份额:

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表决的交银新能源B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所持基金份额共计20,004,994.00份,占权益登记日该类基金总份额32,512,201.00份的61.53%。其中,同意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20,004,994.00份,占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交银新能源B份额持有人基金份额总数的100%;反对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0份,占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交银新能源B份额持有人基金份额总数的0%;弃权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0份,占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交银新能源B份额持有人基金份额总数的0%。

根据表决结果,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类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该类别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同意本次会议议案的各类基金份额占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份额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符合法律法规及《交银施罗德国证新能源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议案获得通过。

计票人(基金管理人代表): 孙文婷、郝婷婷

监督人(基金托管人代表): 陈晨

公证员:林奇、高欣

见证律师:程杨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0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