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网

首页 > 个基公告吧 > 正文

华泰柏瑞积极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020-11-20 09:42:53

华泰柏瑞积极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一、前言 ....................................................................................................................................... 2

二、释义 ....................................................................................................................................... 4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 10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与认购 ..................................................................................................... 12

五、基金备案 ............................................................................................................................. 13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 14

七、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质押及其他业务 ................................................. 21

八、基金合同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 ......................................................................................... 22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30

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37

十一、基金的托管 ..................................................................................................................... 40

十二、基金的销售 ..................................................................................................................... 41

十三、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 42

十四、基金的投资 ..................................................................................................................... 43

十五、基金的融资、融券 ......................................................................................................... 51

十六、基金的财产 ..................................................................................................................... 52

十七、基金资产估值 ................................................................................................................. 53

十八、基金费用与税收 ............................................................................................................. 57

十九、基金收益与分配 ............................................................................................................. 59

二十、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1

二十一、基金的信息披露 ......................................................................................................... 62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66

二十三、违约责任 ..................................................................................................................... 69

二十四、争议的处理 ................................................................................................................. 70

二十五、基金合同的效力 ......................................................................................................... 71

二十六、基金合同摘要 ............................................................................................................. 72

一、前言

(一)订立《华泰柏瑞积极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

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明确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华泰柏瑞

积极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运作,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

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和其他有关法律法

规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中国

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

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由于证券投资具有一定的风险,因此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三)本基金合同是约定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

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

述,均以本基金合同为准。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本基

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本基金合

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四)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存托凭证是新证券品种,本基金投

资存托凭证在承担境内上市交易股票投资的共同风险外,还将承担与存托凭证、

创新企业发行、境外发行人以及交易机制相关的特有风险。

(五)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

晚于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二、释义

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华泰柏瑞积极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华泰柏瑞积极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或本合同: 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华泰柏瑞积极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及其更新;

发售公告: 指《华泰柏瑞积极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托管协议: 指《华泰柏瑞积极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

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指《华泰柏瑞积极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2020年9

月1日起执行);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香港证监会: 指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基金法》: 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自2004年6月1日起施

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不时做出

的修订;

《销售办法》: 指2004年6月25日由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2004年7

月1日起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不

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指2004年6月29日由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2004年7

月1日起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不

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及不时作出的修订;

《流动性风险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管理人: 指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根据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

额的投资者;

注册登记业务: 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

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

记机构为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华泰柏

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

业务的机构;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

他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可以投资于证

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

设立和有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

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

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第九部分之规定召集、召开并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合法的代理人进行表决的会议;

基金募集期: 指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并经中国证监会核

准的基金份额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

不超过3个月;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结束,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募集金

额和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

合同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法》向中国证监

会办理备案手续后,中国证监会的书面确认之日;

存续期: 指本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申

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投资者申请购买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

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本基金

基金份额的行为;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申请将

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

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同一基金账户内的某

一基金的基金份额从一个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交易账

户的行为;

投资指令: 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时,向基金托

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代销机构: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

办理本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本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

点;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

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

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

由该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

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

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

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开放日: 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 日: 指销售机构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日期;

T+n日: 指T日后(不包括T日)第n个工作日,n指自然数;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

差、银行存款利息、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

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申

购款以及以其他资产等形式存在的基金财产的价值

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以计算日基金资产总值减去以计算日基金负债后

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以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余额

所得的单位基金份额的价值;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

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

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法律法规: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

解释、地方法规、地方规章、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

文件以及对于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

基金互认: 指中国证监会与香港证监会于2015年5月22日公布

并于2015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内地与香港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互认计划;

基金份额分类: 指本基金分设两类基金份额:A类份额和H类份额。

两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

A类份额: 指在中国内地市场销售的基金份额;

H类份额: 指通过基金互认,仅在香港地区销售的基金份额;

香港代表: 指按照《有关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的通函》等法律法

规担任本基金在香港地区的代表,负责接收香港地区

投资者/机构的申购赎回申请、协调基金销售、向香港

证监会进行报备和香港基金投资人的信息披露和沟

通工作等依据香港法规应履行的职责;

香港销售机构: 指香港证监会批准的,具备基金销售资格的代为办理

本基金H类份额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相关销

售机构;

名义持有人: 指依据香港市场的特点,香港代表或香港销售机构将

代表投资者名义持有人“内地互认基金”(H类份额)

的基金份额,并出现在注册登记机构的持有人名册

中;

不可抗力: 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且在

本合同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签署之日后发生

的,使本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履行或无法部分履行本

合同的任何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

他自然灾害、战争、疫情、骚乱、火灾、政府征用、

没收、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

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的名称

华泰柏瑞积极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混合型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以长期投资为基本原则。通过严格的投资纪律约束和风险管理手段,

投资于具备持续突出增长能力的优秀企业,辅以特定市场状况下的大类资产配置

调整,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

(六)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初始面值为1元。

本基金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认购金额的5%,具体费率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七)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八)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本基金根据销售地区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A类和H类不同的类别。

在中国内地销售的基金份额为A类份额,通过基金互认在香港地区销售的

基金份额为H类份额。

A类和H类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

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H类份额的申购币种、额度控制

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公告。

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符合法律法规且不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

况下,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对基金份额分

类方法及规则进行调整、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或者在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变更收

费方式等,调整前基金管理人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与认购

(一)发售时间

本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由基金

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

披露。

(二)发售方式

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向投资者公开发售。

(三)发售对象

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四)募集目标

本基金最低募集规模不低于2亿份。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募集时的市场情况

设定募集规模上限,具体限制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五)基金认购费用

本基金认购费率不高于认购金额(含认购费)的5%,实际执行费率在招募

说明书中载明。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

生的各项费用。

(六)基金认购的具体规定

投资者认购原则、认购限额、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认购时间安排、投资者

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等事项,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

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和发售公告中披露。

(七)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门账户,不得动用。认购款

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利息的计算

和折算的基金份额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计算结果为准。

(八)基金份额的持有限额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账户的持有基金份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请参见招募

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五、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验资

和基金备案手续:

1、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

(二)基金的备案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具备上述基金备案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

届满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

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三)基金合同的生效

1、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

予以公告。

(四)基金募集失败的处理方式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不能满足基金备案的条件的,则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

理人应当: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

行同期存款利息。

(五)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和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除本基金的有关公告(例如本基金为在香港销售编制的招募说明书补充文件)

及香港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则另有专门规定外,本基金H类份额在香港的申购、

赎回及转换等销售业务,应当根据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办理。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H类份额

的销售机构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具备基金销售资格的由香港代表选聘或基金

管理人直接选聘的相关销售机构。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

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投资者可以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

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A类份额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时开放交

易的工作日,H类份额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香港交易

所的共同交易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时间为准。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

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

放日的价格。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本基金的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H类份额开始办理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时间具体在招募说明书或其补充文

件或其他相关公告中载明。

在确定申购开始时间与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最迟于申购或赎回开

始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

申请;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A类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即

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A类份额进行赎回处理时,申购确认

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

用的赎回费率;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交易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的交易

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5、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

最迟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3个工作日予以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

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内对基金投资者申购、赎回申请的有效

性进行确认。

H类份额的开放日与A类份额的开放日有所不同,因此本基金H类份额的

投资者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的

具体时间见招募说明书或其补充文件的规定。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

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交后,基金管理人应通过注册登记机构按规定向投资者支

付赎回款项,赎回款项在自受理基金投资者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不超过7个工作

日的时间内划往投资者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赎回款项的支付办法按本

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本基金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2、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合理调整对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

制,基金管理人进行前述调整必须提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

介上刊登公告。

(六)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

申购费用后,以申请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

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

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T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2、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

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金额,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除赎回费用的金额,各

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本基金的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金额=赎回份数×T 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七)申购和赎回的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5%,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5%。

2、本基金A类份额的申购费率按照申购金额递减,即申购金额越大,所适

用的申购费率越低,申购费用等于申购金额减去按申购费率计算得到的净申购金

额。实际执行的申购费率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H类份额的申购费率在招募说明

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载明。

3、本基金A类份额的赎回费率按照持有时间递减,即相关基金份额持有时

间越长,所适用的赎回费率越低,赎回费用等于赎回金额乘以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实际执行的赎回费率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

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H类份额的赎回费率在招募说

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载明。

4、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

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5、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其中不低于25%的部分归入

基金财产,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和赎

回费率。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3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种中

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八)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投资者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增加

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2、投资者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扣除

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

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予以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份额扣除申购总

份额后的余额)与净转出申请(转出申请总份额扣除转入申请总份额后的余额)

之和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为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

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

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发生较大波动

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10%的前提下,

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

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受理的赎

回份额;未受理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

销者外,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香港销售机

构对持有H类份额投资者的选择权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转入下一开放

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3)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

放日基金总份额的20%,基金管理人可以先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20%

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20%以内(含20%)的

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根据前述“(1)接受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

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如下一开放日,该单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剩余未赎回部分仍旧超出前述比例约定的,继续按前述规则处理,

直至该单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单个开放日内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占上一开放日基

金总份额的比例低于前述比例。

(4)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

方法,并在2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予以公告。

(5)暂停接受和延缓支付:本基金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

指定媒介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受理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财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

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情形;

(5)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或某几笔申

购;

(6)基金互认剩余额度不足导致投资者无法申购H类份额的情形;

(7)在香港销售的基金规模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高于50%,导致投资者无

法申购H类份额的情形;

(8)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

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9)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10)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接受某些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申购款项将退回

投资者账户。发生上述第(1)、(2)、(3)、(4)、(6)、(7)、(9)、

(10)项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申购申请时,应当依法公告。在暂

停申购的情形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2、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3)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可以暂停接受赎回申

请的情况;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况;

(5)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或某几笔赎

回;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7)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

告。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当

按单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

给赎回申请人,其余部分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及时公

告。

3、暂停基金的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

4、暂停申购或赎回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

(1)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将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

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近一个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2)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将提前一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

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

的频率进行调整。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三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

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在条件成熟的情

况下提供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服务。基金转换可以收

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

规定制定并公告。

(十二)本部分约定的部分业务暂不向H类份额投资人开通,具体请见招募

说明书或其补充文件的规定。

七、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质押及其他业务

(一)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

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

“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

金会或社会团体的情形;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相关资料。

(二)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二个月内办理;申请人

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缴纳过户费用。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办理其基金份额在不同交易账户的转托管手续。

投资者于T日转托管基金份额成功后,转托管份额于T+1日到达转入方网点,

投资者可于T+2日起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

额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

结,该业务的具体办理方式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为准。

(五)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

业务,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六)H类份额的相关业务规则可能与A类份额有所不同,请见本基金招

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八、基金合同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名称: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民生路1199弄上海证大五道口广场

1号17层

法定代表人:贾波

成立日期:2004年11月18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178号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

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

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

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

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

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委托、更换基金代销机构,对基金代销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

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注册登记人办理基金注册登

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开放式基金业

务规则,决定和调整除托管费率之外的基金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3)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5)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6)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

机构;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3)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4)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

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如认为基金代销机构违反基金合同、基金销售与服务代

理协议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

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

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

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

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

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因第三方过错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

到损失,而基金管理人首先承担了责任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第三方追偿;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

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根据托管协议的约定向基金托管人

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刘连舸

成立日期:1983年10月31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

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

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

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

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

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同

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

结汇、售汇;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

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

营外汇买卖;外汇信用卡的发行和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及

付款;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

国际贵金属买卖;海外分支机构经营与当地法律许可的一切

银行业务;在港澳地区的分行依据当地法令可发行或参与代

理发行当地货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

不限于:

(1)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

其他收入;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

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

的利益;

(4)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

公司和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5)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6)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

负责基金投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7)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

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

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

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

措施;

(11)按有关规定,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

资料15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

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

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1、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本基金合同

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

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

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遵守基金合同;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

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

销机构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6)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

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8)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9)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低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变更收

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

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

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

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认为有

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

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

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40天,在至少一家指

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

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

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

收取方式。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

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

开。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

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

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会议通知的规定;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

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

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

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

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

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

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

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含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

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

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至少35天前提交召集人并由召

集人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30天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进行

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30天前公告。

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

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

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

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

和说明。

(2)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提

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

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含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

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但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要求的除外。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

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

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

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公告会议通知时应当同时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50%以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

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提交符合

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符合会议

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

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

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

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

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

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及基金

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均有约束力。

(九)H类份额持有人参与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的香港代表或香港销售机构可作为本基金H类份额的名义持有人,

代H类份额持有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代其行使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

决权等。

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1、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代表10%以上(含10%)基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

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含2/3)表决通过;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

基金管理人;

(4)核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核

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2日内

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

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

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

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代表10%以上(含10%)基

金份额的基金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

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含2/3)表决通过;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

基金托管人;

(4)核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核

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2日内

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

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

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的同时更换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

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一、基金的托管

本基金财产由基金托管人依法保管。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

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订立《华泰柏瑞积极成长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登记、基金财产的保管、基金财产的管理和运作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

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十二、基金的销售

(一)本基金的销售业务指接受投资者申请为其办理的本基金的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定期定额投资和客户服务等业务。

(二)本基金的销售业务由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

机构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认购、申购、赎回业务的,应与

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之间在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赎回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投资者和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销售机构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条

件办理本基金的销售业务。

十三、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一)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

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

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二)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

件的机构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

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投资者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

(三)注册登记机构履行如下职责:

1、建立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等;

2、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3、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4、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5、保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申购与赎回等业务记录15年以上;

6、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

投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披露的情形除外;

7、按本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的规定,为投资者

办理非交易过户、提供基金收益分配等其他必要的服务;

8、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注册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

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上公告;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注册登记机构履行上述职责后,有权取得注册登记费。

十四、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以长期投资为基本原则。通过严格的投资纪律约束和风险管理手段,

投资于具备持续突出增长能力的优秀企业,辅以特定市场状况下的大类资产配置

调整,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存托凭证、债券、现金、短期金融工具、权证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它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30%—95%;现金、债券资

产、权证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的5%-70%,

其中,基金持有全部股改权证的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基金保留的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以及投资于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本基金投资组合中突出成长A类、高速稳定成长B类和高速周期成长C类

股票的合计投资比例不低于股票资产的80%。

(三)投资理念

中国经济处于高速发展阶段,而其发展的不均衡性使某些行业和企业出现极

高的成长性。这种成长性来自于技术的变革,来自于消费方式的变化,来自于企

业管理及经营模式的转型,或者来自于政府政策的变化。本基金将致力于发掘并

投资于高成长行业中的优势企业,为投资者创造超额收益。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以股票类资产为主要投资工具,通过精选个股获取资产的长期增值;

通过适度的大类资产配置来降低组合的系统性风险。

本基金将“自上而下”的趋势投资和“自下而上”的个股选择相结合。投资决策

的重点在于寻找具有巨大发展潜力的趋势,发现并投资于有能力把握趋势并在竞

争中处于优势的公司。

1、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借鉴 AIG Global Investment Corp.(以下简称“AIGGIC”)的源于企业生

命周期理论的全球股票分类标准,根据企业成长的阶段特性,将股票进行分类,

主要投资于其中的突出成长(A 类)、高速稳定成长(B 类)和高速周期成长(C

类)的公司。

A、B、C三类股票的主要特征如下。

成长类别 主要特征

A 突出成长 新商业模式;创新科技、创新材料。

B 高速稳定成长 极强的定价能力,销售盈利稳定快速增长;极强的成本控制能力,能稳定快速占有市场。

C 高速周期成长 行业具有周期波动的特征,具有长期良好增长趋势,能通过产能扩张,不断扩大市场份额,在周期性波动中实现业绩增长。

(1)具体股票投资流程图如下。

本基金将重点关注 A、B、C 三类企业经营状况中出现的新变化因素,判断

这些因素是否会驱动行业或企业发展趋势出现良性的变化;依据企业近期销售收

入、利润、现金流和经营利润率的变化去识别增长加速的企业;同时根据各个行

业的经营特征和具体指标再加以横向比较,以进一步确认行业或企业基本面的变

化趋势。

(2)增长归因分析和三元复合评级

针对出现增长加速的行业或企业,在分析增长背后的驱动力量(这些力量包

括技术的变革、消费者消费方式的变化、企业管理及经营模式的转型、或者政府

政策的变化)的基础上,本基金将深入分析行业的竞争状况、企业的行业地位、

产品的特性和市场需求的变化等因素来判断这些驱动力量所带来的增长是否具

备持续性。

本基金借鉴 AIGGIC 的三元复合投资评级体系,从企业的基本面趋势、估

值以及企业基本面趋势的认同度三方面对备选公司进行量化综合评级,按照一定

的权重加总得出对该股票的综合评级。具体公式为:综合评级级别 = X×企业基

本面趋势的评级级别+Y×估值的评级级别+Z×企业基本面趋势的认同度的评级级

别(X、Y、Z 为设定权重)。

三元复合股票综合评级是构建股票备选库的重要环节,是基金经理投资决策

的依据之一。如需调整,将由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基金经理和投资研究团队

对市场形势等因素综合判断后的建议加以调整。

(3)股票投资组合的构建原则

本基金遵循自下而上的选股原则,基于对股票的分类、评级的结果进行股票

组合的构建。本基金将重点投资于 A、B、C 三类满足成长性标准的股票,分享

高速稳定成长类和高速周期成长类企业的发展带来的资本增值。对于处在成熟阶

段的企业,本基金将本着审慎的原则,通过准确判断其基本面改善的概率,进行

适度投资。

为了避免自下而上的选股方法造成的行业集中度过高而引起的组合流动性

下降的风险,以及较高的组合非系统性风险,本基金将在对行业的基本面趋势、

行业整体估值水平等因素进行深入研究的基础上,对股票组合进行适当的行业分

布调整。

2、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大类资产配置策略是指“基于宏观经济和证券市场运行环境的整体研究,结

合内部和外部的研究支持,本基金管理人分析判断股票和债券估值的相对吸引力,

从而决定各大类资产配置比例的调整方案,进行主动的仓位控制”。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以股票投资为主,一般情况下本基金将保持配置的基

本稳定,最高可到 95%。大类资产配置策略不作为本基金的核心策略。但考虑

到中国 A 股市场现阶段仍存在较大的系统性风险,本基金在某些特定的市场状

况下会进行大类资产配置调整(股票投资的比例最低不低于 30%)。

本基金需要进行大类资产配置调整的特定市场状况主要指股票市场的整体

估值水平严重地偏离了企业实际的盈利状况和预期的成长率,出现明显的价值高

估,如果不及时调整将可能给基金持有人带来潜在的资本损失的情况。

3、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债券投资以降低组合总体波动性从而改善组合风险构成为目的,自上

而下,深入分析宏观经济、货币政策和利率变化趋势以及不同债券品种的收益率

水平、流动性和信用风险等因素,以价值发现为基础,采取以久期管理策略为主,

辅以收益率曲线策略、收益率利差策略等,投资于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可转

债、央票、短期融资券以及资产证券化产品,确定和构造能够提供稳定收益、流

动性较高的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组合,在获取较高的利息收入的同时兼顾资本利

得,谋取超额收益。

4、权证投资策略

权证为本基金辅助性投资工具,其投资原则为有利于基金资产增值,有利于

加强基金风险控制。本基金在权证投资中将对权证标的证券的基本面进行研究,

同时综合考虑权证定价模型、市场供求关系、交易制度设计等多种因素对权证进

行定价,主要运用的投资策略为:杠杆交易策略、对冲保底组合投资策略、保底

套利组合投资策略、买入跨式投资策略、Delta 对冲策略等。

5、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投资目标和股票投资策略,基于对基础证券投资价值的深入研

究判断,进行存托凭证的投资。

(五)投资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等的有关规定;

2、投资分析团队对于宏观经济走势、宏观经济政策取向、行业增长速度等

经济数据的量化分析的报告和建议;

3、投资分析团队对于企业和债券基础分析的报告和建议;

4、投资风险管理人员对于投资组合风险评估的报告和建议。

(六)投资决策机制

1、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审定基金经理的整体投资策略和原则;审定基金经

理季度资产配置和调整计划;审定基金季度投资检讨报告;决定基金禁止的投资

事项等。

2、基金经理:在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授权范围内,根据基金的投资政策实施

投资管理,确定具体的投资品种、数量、策略,构建优化和调整投资组合,进行

投资组合的日常分析和管理。

3、基金经理助理/投资分析员:通过内部调研和参考外部研究报告,编写有

关公司分析、行业分析、宏观分析、市场分析的各类报告,提交基金经理,作为

投资决策的依据。

(七)投资程序

1、研究部、数量化投资部和交易部通过自身研究及借助外部研究机构形成

有关上市公司分析、行业分析、宏观分析、市场分析以及数据模拟的各类报告,

为本基金的投资管理提供决策依据。

2、投资决策委员会依据上述报告对基金的投资方向、资产配置比例等提出

指导性意见。

3、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参考上述报告,并结合自身对证

券市场和上市公司的分析判断,形成基金投资计划。

4、交易部依据基金经理的指令,制定交易策略,统一执行证券投资组合计

划,进行具体品种的交易。

5、监察部对投资组合计划的执行过程进行监控。

6、基金管理人在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有权根据环境变化和实

际需要对上述投资程序做出调整。

(八)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沪深300指数×60%+中债国债总指数×40%

如果指数编制单位停止计算编制该指数或更改指数名称、或有更权威的、更

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本基金管理人有权对此基准进行调整。

业绩比较基准的变更须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公告,

并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在考虑了基金股票组合的投资标的、构建流程以及市

场上各个股票指数的编制方法和历史情况后,选定被市场广泛认同的沪深 300

指数作为本基金股票组合的业绩基准;债券组合的业绩基准则采用了市场上通用

的中债国债总指数。

(九)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主动管理的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为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高风险较

高收益品种,其预期风险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型基金及货币市场

基金。本基金力争通过主动投资追求适度风险水平下的较高收益。

(十)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1、禁止用本基金财产从事以下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

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

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

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3)本基金不得违反本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4)本基金投资股权分置改革中产生的权证,在任何交易日买入的总金额,

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股改权证的市值不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股改权证的比

例不超过该权证的10%;本基金投资于其它权证的有关比例限制,遵从法规或监

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5)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

总资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

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7)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

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8)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9)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

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10)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性规定,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十一)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约定。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

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

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上述第(7)、(8)项除外。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二)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所投资证券产生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投

资者的利益。

4、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

投资者的利益。

十五、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六、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本基金基金资产总值包括基金所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

的应收款项和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开立基金资金账户以及证券账户,与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1、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

人保管。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

的财产和收益,归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范围。

4、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

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

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七、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估值的目的是为了准确、真实地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

允价值。开放式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应按基金估值后确定的基金份额净值计

算。

(二)估值日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每个交易日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持有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

(四)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的估值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

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交易

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

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

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有明确锁定期股票的估值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

市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且处于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

或行业协会的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2、固定收益证券的估值办法

(1)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净价估值,估值日

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净

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

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

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自债券计息起始日或上一起息日至估值当日的利息)

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

变化,按有交易的最近交易日所采用的净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

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

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

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6)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

估值。

3、权证估值:

(1)配股权证的估值: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类同权证处理方式的,采用估值技术进行估值。

(2)认沽/认购权证的估值:

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认沽/认购权证按估值日的

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

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

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未上市交易的认沽/认购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停止交易、但未行权

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5、其他资产的估值方法

其他资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行业约定进行估值。

6、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采用上述 1-5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

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有充足的理由

认为按上述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的基础上与

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托管人一同进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

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

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章返回

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

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财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4、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净值信息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进行

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

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予以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

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估值错误的处理

1、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四位(含第四位)内发生

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

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

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

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

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本条第(四)款有关估值方法规定的第 6项条款进行估值

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

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

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八、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因基金的证券交易或结算而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经手费、印花税、

证管费、过户费、手续费、券商佣金、权证交易的结算费及其他类似性质的费用

等);

4、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基金的资金汇划费用;

8、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1.5%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年费率计提。计算

方法如下:

H=E×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

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0.25%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年费率计提。计

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

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3、本条第(一)款第3 至第8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

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本条第(一)款约定以外的其他费用,以及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

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四)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无须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中国、中国香港及投资人所在国

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九、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收益的构成

1、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差价、

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

2、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应计入收益。

3、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

除的费用等项目后的余额。

(二)收益分配原则

1、A类份额的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或红利再投资方式,基金份额持

有人可自行选择收益分配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的,默认的分红

方式为现金红利;H类份额的基金收益分配仅采用现金方式,不设红利再投资;

2、不同类别的基金份额在收益分配数额方面可能有所不同,基金管理人可

对各类别基金份额分别制定收益分配方案,同一类别内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

配权;

3、基金当期收益先弥补前期亏损后,方可进行当期收益分配;

4、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份基金份额的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5、如果基金当期出现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6、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每类基金份额的基金收益分配每年

至多6次;

7、各类基金份额的全年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类基金份额年度基金

已实现净收益的25%。基金合同生效不满三个月,收益可不分配;

8、基金收益分配币种与其对应份额的认购/申购币种相同;

9、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及有关手续费等内容。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基金管

理人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告。

(五)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如

果基金份额持有人所获现金红利不足支付前述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注册登记机

构自动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转为基金份额。

二十、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

2、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3、会计核算制度按国家有关的会计核算制度执行。

4、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5、本基金会计责任人为基金管理人。

6、基金管理人应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

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独立的、具有从事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等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

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基

金管理人应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告。

二十一、基金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

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

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但H类份额的信息披露人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的披露方式详见招募说明书

补充文件。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

前,将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公司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

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

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

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

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

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介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

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

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

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定期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的规定单独编制,由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

法规的规定对相关内容进行复核。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

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

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

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2、基金中期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

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

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

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

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

告或者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

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

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

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

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

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事件,包括: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

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

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

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

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

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

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

生变更;

16、某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0.5%;

17、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23、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七)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

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八)公开澄清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

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

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

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

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

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

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

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十一)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2、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

并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3、但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本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修改的

情形,或者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或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而

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修改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承接的;

3、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合同终止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依照《基金法》、《运作办

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请求给付报酬、

从基金资产中获得补偿的权利。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

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

财产清算组,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

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

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制作清算报告;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各类基金份额在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发生时各自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

比例确定剩余财产在各类基金份额中的分配比例,并在各类基金份额可分配的剩

余财产范围内按各份额类别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2)、(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

持有人。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

定报刊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二十三、违约责任

(一)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履行本基金合同或履行本基金合同不符合约定的,

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因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约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

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一方当事人违反本基金合同,给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或基金财产造成

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发生下列情况时,当事人可以免责:

1、不可抗力;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协议的,可

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任何一方迟

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2、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按照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作

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

造成的损失等。

(五)在发生一方或多方当事人违约的情况下,基金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应

当继续履行。

(六)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其他当事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

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守

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二十四、争议的处理

(一)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因本基金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

争议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60日内争

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

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提交仲裁时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三)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本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当由本基金合同当事

人继续履行。

二十五、基金合同的效力

(一)本基金合同是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法律文件。基金合同于投资者缴

纳认购的基金份额的款项时成立,自基金募集结束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获中国证

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二)本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本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三)本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本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五)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

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合同复制件或复印

件,但内容应以本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二十六、基金合同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

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遵守基金合同;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

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

销机构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6)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

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

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

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

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

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委托、更换基金代销机构,对基金代销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

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注册登记人办理基金注册登

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开放式基金业

务规则,决定和调整除托管费率之外的基金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3)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5)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6)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

机构;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4、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3)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4)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

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如认为基金代销机构违反基金合同、基金销售与服务代

理协议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

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

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 除《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

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

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因第三方过错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

到损失,而基金管理人首先承担了责任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第三方追偿;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

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根据托管协议的约定向基金托管人

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5、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

不限于:

(1)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

其他收入;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

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

的利益;

(4)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

公司和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5)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6)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

负责基金投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7)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6、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

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

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

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

措施;

(11)按有关规定,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

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

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

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

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1、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8)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9)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低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

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

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

其他情形。

2、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

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

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认

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

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

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

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

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

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

提前 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

权益登记日。

3、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40 天,在至少一

家指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

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

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

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

和收取方式。

4、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

现场开会方式召开。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

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

议通知的规定;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

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

面形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

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

相关提示性公告;

2)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

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

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

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

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

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

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

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

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含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

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

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至少 35 天前提交召集人并由召

集人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 30 天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进行

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 30 天前公告。

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

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

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

和说明。

2)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提案

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

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含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

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但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要求的除外。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公告会议通知时应当同时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6、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

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

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提交符合

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符合会议

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

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7、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

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

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

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8、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

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

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及基金

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均有约束力。

9、H类份额持有人参与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的香港代表或香港销售机构可作为本基金H类份额的名义持有人,

代H类份额持有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代其行使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

决权等。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1、收益的构成

(1)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差价、

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

(2)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应计入收益。

(3)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

扣除的费用等项目后的余额。

2、收益分配原则

(1)A类份额的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或红利再投资方式,基金份额

持有人可自行选择收益分配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的,默认的分

红方式为现金红利;H类份额的基金收益分配仅采用现金方式,不设红利再投资;

(2)不同类别的基金份额在收益分配数额方面可能有所不同,基金管理人

可对各类别基金份额分别制定收益分配方案,同一类别内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

分配权;

(3)基金当期收益先弥补前期亏损后,方可进行当期收益分配;

(4)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份基金份额的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5)如果基金当期出现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6)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每类基金份额的基金收益分配每

年至多 6 次;

(7)各类基金份额的全年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类基金份额年度基

金已实现净收益的 25%。基金合同生效不满三个月,收益可不分配;

(8)基金收益分配币种与其对应份额的认购/申购币种相同;

(9)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及有关手续费等内容。

4、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基金管

理人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告。

5、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所获现金红利不足支付前述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注册

登记机构自动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转为基金份额。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1、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因基金的证券交易或结算而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经手费、印花

税、证管费、过户费、手续费、券商佣金、权证交易的结算费及其他类似性质的

费用等);

(4)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基金的资金汇划费用;

(8)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2、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年费率计提。计

算方法如下:

H=E×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

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年费率计提。计

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

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3)本条第1款第(3)至第(8)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

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3、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本条第 1 款约定以外的其他费用,以及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

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4、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无须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中国、中国香港及投资人所在国

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1、投资方向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存托凭证、债券、现金、短期金融工具、权证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它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30%—95%;现金、债券资

产、权证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的5%-70%,

其中,基金持有全部股改权证的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基金保留的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以及投资于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本基金投资组合中突出成长 A 类、高速稳定成长 B 类和高速周期成长 C

类股票的合计投资比例不低于股票资产的 80%。

2、投资禁止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

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

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3、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

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3)本基金不得违反本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4)本基金投资股权分置改革中产生的权证,在任何交易日买入的总金额,

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股改权证的市值不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股改权证的比

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本基金投资于其它权证的有关比例限制,遵从法规或

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5)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

总资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

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7)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

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8)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9)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

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10)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性规定,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1、估值目的

基金估值的目的是为了准确、真实地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

允价值。开放式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应按基金估值后确定的基金份额净值计

算。

2、估值日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每个交易日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

3、估值对象

基金所持有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

4、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的估值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

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交易

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

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

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有明确锁定期股票的估值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

市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且处于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

或行业协会的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2)固定收益证券的估值办法

1)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净价估值,估值日没

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净价

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

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

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自债券计息起始日或上一起息日至估值当日的利息)得

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按有交易的最近交易日所采用的净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

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

价,确定公允价格。

3)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

况下,按成本估值。

4)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6)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3)权证估值:

1)配股权证的估值: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类同权证处理方式的,采用估值技术进行估值。

2)认沽/认购权证的估值:

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认沽/认购权证按估值日

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

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未上市交易的认沽/认购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停止交易、但未行权

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5)其他资产的估值方法

其他资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行业约定进行估值。

(6)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采用上述 (1)-(5)项规定的方法对基

金财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有

充足的理由认为按上述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

的基础上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5、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托管人一同进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

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

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章返回

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

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2)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

并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3)但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本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修改

的情形,或者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或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修改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合同终止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依照《基金法》、《运作办

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请求给付报酬、

从基金资产中获得补偿的权利。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

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

产清算组,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

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

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

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

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制作清算报告;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各类基金份额在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发生时各自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比

例确定剩余财产在各类基金份额中的分配比例,并在各类基金份额可分配的剩余

财产范围内按各份额类别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 1)、2)、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

定报刊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八)争议解决方式

1、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2、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因本基金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争

议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60日内争议

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

易仲裁委员会,根据提交仲裁时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3、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本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当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

继续履行。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本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的办

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合同复制件或复印件,但

内容应以本基金合同正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