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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中债-0-3年长三角地方政府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二一年第一号)

2021-01-20 07:42:53

招商中债-0-3年长三角地方政府债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二零二一年第一号)

基金管理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招商中债-0-3年长三角地方政府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

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9年12月23日《关于准予招商中债-0-3年长三角地

方政府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2927号文)注

册公开募集。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本基金管理人”或“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

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中国证监会对基金募集的注册审

查以要件齐备和内容合规为基础,以充分的信息披露和投资者适当性为核心,以加强投资

者利益保护和防范系统性风险为目标。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

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

执行。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当投资人赎回时,所得或会高于或低于投资人先前

所支付的金额。如对本招募说明书有任何疑问,应寻求独立及专业的财务意见。

基金分为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投资人

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一般来说,基金

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人承担的风险也越大。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预期风险收益水平

相应会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股票型基金。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

份券及备选成份券,具有与标的指数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券和备选成份券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

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

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

的风险承受能力,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市场风险、基金管理风险、

流动性风险、本基金特有的风险等。本基金的具体风险详见“风险揭示”章节。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

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投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及《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

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本基金是否和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

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再更新基金招募

说明书。

本次更新招募说明书主要根据本基金调整最小申赎、赎回单位事项对相关信息进行了

更新,更新截止日为2021年1月15日。除非另有说明,本招募说明书其他所载内容截止日

为2020年6月18日。

目录

§1 前言............................................................................................................................................. 5

§2 释义............................................................................................................................................. 6

§3 基金管理人 ............................................................................................................................... 11

§4 基金托管人 ............................................................................................................................... 22

§5 相关服务机构 ........................................................................................................................... 25

§6 基金份额的发售 ....................................................................................................................... 27

§7 基金合同的生效 ....................................................................................................................... 34

§8 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 ....................................................................................................... 35

§9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36

§10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38

§11 基金的投资 ............................................................................................................................. 48

§12 基金的财产 ............................................................................................................................. 52

§13 基金资产估值 ......................................................................................................................... 53

§14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58

§15 基金费用与税收 ..................................................................................................................... 60

§16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2

§17 基金的信息披露 ..................................................................................................................... 63

§18 风险揭示 ................................................................................................................................. 69

§19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74

§20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76

§21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96

§22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11

§23 其他应披露事项 ................................................................................................................... 112

§24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13

§25 备查文件 ............................................................................................................................... 114

§1 前言

《招商中债-0-3年长三角地方政府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

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

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招商中债-0-3年长三角地方政

府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

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招商中债-0-3年长三角地方政府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人在作

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

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

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

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

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

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

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

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2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招商中债-0-3年长三角地方政府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招商中债-0-3年长三角地方政府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招商中债-0-3年长三角地

方政府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招商中债-0-3年长三角地方政府债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招商中债-0-3年长三角地方政府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招商中债-0-3年长三角地方政府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上市交易公告书:指《招商中债-0-3年长三角地方政府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10、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

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1、《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

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

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16、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

实施细则》定义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简称“ETF”

17、联接基金:指将绝大多数基金财产投资于本基金,与本基金的投资目标类似,采

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

18、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9、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20、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

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1、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2、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

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3、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4、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

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5、特定机构投资者:指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布的《特定机构投资者参与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基金申购赎回业务指引》所定义的机构投资者

26、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7、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8、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等业务

29、销售机构:指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

业务的机构

30、发售代理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由基金管理人

指定的代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机构

31、申购赎回代理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由基金管

理人指定的代理本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机构

32、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相

关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33、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

接受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34、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

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5、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

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6、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个月

37、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8、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9、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40、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n为自然数

41、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2、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3、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

金份额的行为

44、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以申购赎

回清单规定的申购对价向基金管理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5、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

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申购赎回清单所规定的赎回对价的行为

46、申购赎回清单:指由基金管理人编制的用以公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等信息的文

47、申购对价:指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的组

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48、赎回对价:指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

应交付给赎回人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49、标的指数:指中债金融估值中心有限公司编制并发布的中债-0-3年长三角地方政

府债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

50、组合证券:指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

51、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指本基金申购份额、赎回份额的最低数量,投资人申购、

赎回的基金份额数应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52、现金替代:指申购、赎回过程中,投资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用于

替代组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53、现金差额:指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资产净值与按基金合同约定的估值方法计算

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中的组合证券价值和现金替代之差;投资人申购、赎回时应支付或

应获得的现金差额根据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现金差额、申购或赎回的基金份额数计

54、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指基金管理人可以计算或委托其他机构计算并通过上海证券

交易所发布的,供投资人交易、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参考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简称

IOPV。基金管理人可选择是否发布IOPV,具体的计算方法与发布情况届时由基金管理人予

以公告

55、预估现金部分:指由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在T日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的当日现金差

额的预估值,预估现金部分由申购赎回代理机构预先冻结

56、基金份额折算:指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运作的需要,在基金资产净值不变的前提

下,按照一定比例调整基金份额总额及基金份额净值的行为

57、元:指人民币元

58、基金收益: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

费用后的余额

59、收益评价日:指基金管理人计算本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差

额之日

60、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指收益评价日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上市前一日基金份额净

值之比减去1乘以100%(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

算,如本基金实施份额拆分、合并,将按经拆分、合并调整后的基金份额折算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来计算基金份额的净值增长率)

61、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指收益评价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与基金上市前一日标的指数

收盘值之比减去1乘以100%(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或拆分、合并,则以基金份额折算

或拆分、合并调整后的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

62、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及其他

资产的价值总和

63、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4、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所得价值

65、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的过程

66、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

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67、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

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

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

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68、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3 基金管理人

3.1 基金管理人概况

公司名称: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

设立日期:2002年12月27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13.1亿元

法定代表人:刘辉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

电话:(0755)83199596

传真:(0755)83076974

联系人:赖思斯

股权结构和公司沿革: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2002年12月27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100号文

批准设立,是中国第一家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目前公司注册资本金为人民币十三亿一

千万元(RMB1,310,000,000元),股东及股权结构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招商银行”)持有公司全部股权的55%,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

持有公司全部股权的45%。

2002年12月,公司由招商证券、ING Asset Management B.V.(荷兰投资)、中国电

力财务有限公司、中国华能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中远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共同投资组建,成

立时注册资本金人民币一亿元,股东及股权结构为:招商证券持有公司全部股权的40%,

ING Asset Management B.V.(荷兰投资)持有公司全部股权的30%,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

司、中国华能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中远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各持有公司全部股权的10%。

2005年4月,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复同意,公司注册资本金由人

民币一亿元增加至人民币一亿六千万元,股东及股权结构不变。

2007年5月,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复同意,招商银行受让中国电

力财务有限公司、中国华能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中远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及招商证券分别持

有的公司10%、10%、10%及3.4%的股权; ING Asset Management B.V.(荷兰投资)受

让招商证券持有的公司3.3%的股权。上述股权转让完成后,公司的股东及股权结构为:

招商银行持有公司全部股权的33.4%,招商证券持有公司全部股权的33.3%,ING Asset

Management B.V.(荷兰投资)持有公司全部股权的33.3%。同时,公司注册资本金由人民

币一亿六千万元增加至人民币二亿一千万元。

2013年8月,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复同意, ING Asset

Management B.V.(荷兰投资)将其持有的公司21.6%股权转让给招商银行、11.7%股权转让

给招商证券。上述股权转让完成后,公司的股东及股权结构为:招商银行持有全部股权的

55%,招商证券持有全部股权的45%。

2017年12月,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并经报备中国证监会,公司股东招商银行和招商

证券按原有股权比例向公司同比例增资人民币十一亿元。增资完成后,公司注册资本金由

人民币二亿一千万元增加至人民币十三亿一千万元,股东及股权结构不变。

公司主要股东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87年4月8日。招商银行始终坚持“因

您而变”的经营服务理念,已成长为中国境内最具品牌影响力的商业银行之一。2002年4

月9日,招商银行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代码:600036);2006年9月22日,招商

银行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股份代号:3968)。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是百年招商局集团旗下的证券公司,经过多年创业发展,已成

为拥有证券市场业务全牌照的一流券商。2009年11月17日,招商证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代码600999);2016年10月7日,招商证券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股份代号:

6099)。

公司以“为投资者创造更多价值”为使命,秉承诚信、理性、专业、协作、成长的核

心价值观,努力成为中国资产管理行业具有差异化竞争优势、一流品牌的资产管理公司。

3.2 主要人员情况

3.2.1 董事会成员

刘辉女士,经济学硕士。1995年4月加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至2013年任

招商银行计划财务部副总经理,2013年至2015年任招商银行市场风险管理部总经理,2015

年至2017年任招商银行资产负债管理部总经理兼招商银行投资管理部总经理,2017年12

月起任招商银行投行与金融市场总部总裁兼招商银行资产管理部总经理。2019年4月起任

招商银行行长助理兼招商银行资产管理部总经理,同时兼任招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现任公司董事长。

金旭女士,北京大学硕士研究生。1993年7月至2001年11月在中国证监会工作。2001

年11月至2004年7月在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副总经理。2004年7月至2006年1月在

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总经理。2006年1月至2007年5月在梅隆全球投资有限公司北京

代表处任首席代表。2007年6月至2014年12月任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2015年

1月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5年4月起任公司总经理、董事兼招商资产管理(香港)

有限公司董事长,2018年7月起任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兼招商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

司董事长,2020年11月起兼任领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现任公司副董事长

兼招商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

杜凯先生,工商管理硕士。1992年8月至1993年11月先后在蛇口工业区商业服务公

司和蛇口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工作。1993年12月起在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工作,历任证

券营业部交易员、市场拓展部副主任、经理助理、负责人,深圳分公司总经理,渠道管理

部总经理,财富管理及机构业务总部负责人。2019年5月起兼任招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董事、招商期货有限公司董事、招商致远资本投资有限公司董事。现任公司董事。

王小青先生,复旦大学经济学博士。1992年7月至1994年9月在中国农业银行江苏省

海安支行工作。1997年7月至1998年5月在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管理部工作。1998

年5月至2004年4月在中国证监会上海专员办工作。2004年4月至2005年4月在天一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工作。2005年4月至2007年8月历任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风险管理

部副总经理兼组合管理部副总经理、组合管理部副总经理、组合管理部总经理。2007年8

月至2020年3月历任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副总裁,党委委员、党委副书

记,投委会主任委员等职。2020年3月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党委书记、

董事、总经理。

何玉慧女士,加拿大皇后大学荣誉商学士。曾先后就职于加拿大National Trust

Company和Ernst&Young;,1995年4月加入香港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2015年9月退休前系

香港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金融业内部审计、风险管理和合规服务主管合伙人。目前兼任泰

康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汇丰前海证券有限公司、建信金融科技有限公司、南顺(香港)

集团的独立董事,同时兼任多个香港政府机构辖下委员会及审裁处的成员和香港会计师公

会纪律评判小组成员。现任公司独立董事。

张思宁女士,博士研究生。1989年8月至1992年11月历任中国金融学院国际金融系

助教、讲师。1992年11月至2012年6月历任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副处长、处长、副主

任,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副主任、正局级副主任,中国证监会创业板部主任。2012

年6月至2014年6月任上海证监局党委书记、局长。2014年6月至2017年4月历任中国

证监会创新部主任、打非局局长。2017年5月起任证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公司独

立董事。

邹胜先生,管理学硕士。1992年12月至1996年12月在深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历任电

脑工程部经理、系统运行部经理。1996年12月至2017年2月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历任系统

运行部副总监、武汉中心主任、创业板存管结算部副总监、电脑工程部总监、总经理助理、

副总经理,其中2013年4月至2017年2月兼任深圳证券通信有限公司董事长。2017年3

月起任深圳华锐金融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此外,兼任深圳华锐金融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下属公司上海华锐软件有限公司董事长、华锐分布式(北京)技术有限公司董事长、华锐

分布式技术(长沙)有限公司董事长、上海华锐数字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深圳火纹区块链

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同时兼任深圳协和信息技术企业(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深

圳丰和技术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深圳平和技术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执

行事务合伙人、深圳泰和技术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兼任深圳市金融科技

协会联席会长。现任公司独立董事。

3.2.2 监事会成员

周语菡女士,硕士研究生,先后就读于中国人民大学及加州州立大学索诺玛分校。自

2008年3月至2014年9月以及自2002年3月至2005年9月任招商局中国基金有限公司执

行董事;自2008年2月至2014年5月以及自2002年2月至2005年7月任招商局中国投资

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2014年7月起任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现任公司

监事会主席。

彭家文先生,中南财经大学国民经济计划学专业本科,武汉大学计算机软件专业本科。

2001年9月加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历任招商银行计划资金部经理、高级经理,计划

财务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2011年11月起任零售综合管理部副总经理、总经理。2014

年6月起任招商银行零售金融总部副总经理、副总裁。2016年2月起任招商银行零售金融

总部副总裁兼招商银行零售信贷部总经理。2017年3月起任招商银行郑州分行行长。2018

年1月起任招商银行资产负债管理部总经理。现任公司监事。

罗琳女士,厦门大学经济学硕士。1996年加入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历

任项目经理、高级经理、业务董事;2002年起参与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备,公司成立

后先后历任基金核算部高级经理、产品研发部高级经理、副总监、总监、产品运营官、市

场推广部总监、首席市场官兼银行渠道业务总部总监、渠道财富管理部总监,现担任公司

首席营销官,协助管理营销中台,并担任公司监事。

鲁丹女士,中山大学国际工商管理硕士。2001年加入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任Oracle

ERP系统实施顾问;2005年5月至2006年12月于韬睿惠悦咨询有限公司任咨询顾问;2006

年12月至2011年2月于怡安翰威特咨询有限公司任咨询总监;2011年2月至2014年3月

任倍智人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首席运营官;2014年4月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

公司战略与人力资源总监兼人力资源部总监、公司监事,兼任招商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

李扬先生,中央财经大学经济学硕士。2002年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基金

核算部高级经理、副总监、总监,现任产品运营官兼产品管理部负责人、公司监事。

3.2.3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王小青先生,总经理,简历同上。

钟文岳先生,常务副总经理,厦门大学经济学硕士。1992年7月至1997年4月于中国

农村发展信托投资公司任福建(集团)公司国际业务部经理;1997年4月至2000年1月于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任九江营业部总经理;2000年1月至2001年1月任厦门海发投

资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2001年1月至2004年1月任深圳二十一世纪风险投资公司副总经

理;2004年1月至2008年11月任新江南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08年11月至2015年

6月任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总经理;2015年6月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现任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兼招商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沙骎先生,副总经理,南京通信工程学院工学硕士。2000年11月加入宝盈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历任TMT行业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交易主管;2008年2月加入国泰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历任交易部总监、研究部总监,投资总监兼基金经理,量化&保本投资事业部总

经理;2015年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兼招商资产管理(香港)有

限公司董事。

欧志明先生,副总经理,华中科技大学经济学及法学双学士、投资经济硕士。2002年

加入广发证券深圳业务总部任机构客户经理;2003年4月至2004年7月于广发证券总部任

风险控制岗从事风险管理工作;2004年7月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法律合规部

高级经理、副总监、总监、督察长,现任公司副总经理、首席信息官、董事会秘书,兼任

招商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兼招商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

杨渺先生,副总经理,经济学硕士。2002年起先后就职于南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巨

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金融工程研究员、行业研究员、助理基金经理。2005年加入招

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高级数量分析师、投资经理、投资管理二部(原专户资产投资部)

负责人及总经理助理,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潘西里先生,督察长,法学硕士。1998年加入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法律部,负责法

务工作;2001年10月加入天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任职主管;2003年2月加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历任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副处长及处长;2015

年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督察长。

3.2.4 本基金基金经理介绍

周欣宇先生,硕士。曾任职于松河资本管理公司,从事固定收益市场策略研究工作;

2014年加入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固定收益投资部中级信用研究员;2015年8月加入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投资经理,现任招商招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管理时间:2017年11月8日至今)、招商添润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18年1月17日至今)、招商招琪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管理时间:2018年2月27日至今)、招商招盛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管

理时间:2018年2月27日至今)、招商添琪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管理时间:2018年3月1日至今)、招商招乾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18年3月28日至今)、招商中债1-5年进出口行债券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18年12月5日至今)、招商中债3-5年国开行债

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19年6月25日至今)、招商中债-1-3年国开

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20年9月9日至今)、招商中债-0-3年

长三角地方政府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20年9月28日

至今)。

3.2.5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公司的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如下成员组成:副总经理沙骎、总经理助理兼固定收益投资

部负责人裴晓辉、总经理助理兼投资管理一部总监王景、副总经理杨渺、基金经理白海峰、

固定收益投资部副总监马龙、投资管理四部总监助理付斌。

3.2.6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3.3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必须履行以下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1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3.4 基金管理人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不得从事违反《证券法》、《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

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

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的禁止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

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禁止利用基金财产从事以下投资或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

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

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

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

关限制或按照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4、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它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9)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5、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履行诚信义务,如实披露法规要求的披露内容。

6、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

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其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

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它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3.5 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健全性原则、有效性原则、独立性原则、相互制约原则、成本效益原则。

2、内部控制的组织体系

公司的内部控制组织体系是一个权责分明、分工明确的组织结构,以实现对公司从决

策层到管理层和操作层的全面监督和控制。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监事会:监事会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董事和公司管理层的行

为行使监督权。

董事会风险控制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作为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之一,负责决

定公司各项重要的内部控制制度并检查其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负责决定公司风险管

理战略和政策并检查其执行情况,审查公司关联交易和检查公司的内部审计和业务稽查情

况等。

督察长:督察长负责监督检查基金和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

况,并负责组织指导公司监察稽核工作。督察长发现基金和公司存在重大风险或隐患,或

发生督察长依法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时,应当及时向

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风险管理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是总经理办公会下设的负责风险管理的专业委员会,

主要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和重大事项进行风险评估并作出决策,并针对公司

经营管理活动中发生的重大突发性事件和重大危机情况,实施危机处理机制。

监察稽核部门:监察稽核部门负责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政策的执行情况进

行合规性监督检查,向公司风险管理委员会和总经理报告。

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是每一个业务部门和员工最首要的责任。各部门的主管在权限

范围内,对其负责的业务进行检查监督和风险控制。员工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

度、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自己的岗位职责进行自律。

3、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1)内控制度概述

公司内控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公司基本制度、部门管理办法和业务管理办法组成。

其中,公司内控大纲包括《内部控制大纲》和《法规遵循政策(风险管理制度)》,它

们是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

公司基本制度包括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核算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

公司财务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和危机处理制

度等。部门管理办法在公司基本制度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

进行了规范。业务管理办法对公司各项业务的操作进行了规范。

(2)风险控制制度

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由一系列的具体制度构成,具体包括内部控制大纲、法规遵循政策、

岗位分离制度、业务隔离制度、标准化作业流程制度、集中交易制度、权限管理制度、信

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等。

(3)监察稽核制度

公司设立相对独立的内部控制组织体系和监察稽核部门。监察稽核部门的职责是依据

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在所赋予的权限内按照所规定的程序和适当的方

法对监察稽核对象进行公正客观的检查和评价,包括调查评价公司内控制度的健全性、合

理性和有效性、检查公司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的情况、进行日常风险控制的

监控工作、执行公司内部定期不定期的内部审计、调查公司内部的违法案件等。

4、内部控制的五个要素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内部监控。

(1)控制环境

公司致力于树立内控优先和风险控制的理念,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营造一

个浓厚的风险控制的文化氛围和环境,使全体员工及时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管理层的经

营思想、公司的规章制度并自觉遵循,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

业务环节。

(2)风险评估

公司对组织结构、业务流程、经营运作活动进行分析,发现风险,并将风险进行分类,

找出风险分布点,并对风险进行分析和评估,找出引致风险产生的原因,采取定性定量的

手段分析考量风险的高低和危害程度。落实责任人,并不断完善相关的风险防范措施。

(3)控制活动

公司控制活动主要包括组织结构控制、操作控制和会计控制等。

A.组织结构控制

各部门的设置体现部门之间职责有分工,但部门之间又相互合作与制衡的原则。基金

投资管理、基金运作、市场营销部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各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

相互牵制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形成了权责分明、严密有效的三道监控防线:

a.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各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合理分工、职

责明确,并有相应的岗位说明书和岗位责任制,对不相容的职务、岗位分离设置,使不同

的岗位之间形成一种相互检查、相互制约的关系,以减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

b.各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和牵制的第二道监控防线:公司在相关部门、

相关岗位之间建立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后续

部门及岗位对前一部门及岗位负有监督和检查的责任。

c.以督察长、监察稽核部门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

的第三道监控防线。

B.操作控制

公司设定了一系列的操作控制的制度手段,如标准化业务流程、业务、岗位和空间隔

离制度、授权分责制度、集中交易制度、保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档案资料保全制度、

客户投诉处理制度等,控制日常运作和经营中的风险。

C.会计控制

公司确保基金资产与公司自有财产完全分开,分账管理,独立核算;公司会计核算与

基金会计核算在业务规范、人员岗位和办公区域上进行严格区分。公司对所管理的不同基

金以及本基金下分别设立账户,分账管理,以确保每只基金和基金资产的完整和独立。

(4)信息沟通

即指及时地实现信息的流动,如自下而上的报告和自上而下的反馈。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

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

的人员进行处理。

公司制定管理和业务报告制度,包括定期报告制度和不定期报告制度。定期报告制度

按照每日、每月、每年度等不同的时间频次进行报告。

a.执行体系报告路线:各业务人员向部门负责人报告;部门负责人向分管领导、总经

理报告;

b.监督体系报告路线:公司员工、各部门负责人向监察稽核部门报告,监察稽核部门

向总经理、督察长分别报告;

c.督察长定期出具监察报告,报送董事会及其下设的风险控制委员会和中国证监会;

如发现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向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5)内部监控

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门人员负责日常监督工作,促使公司员工积极参与和遵循内部控

制制度,保证制度有效地实施。公司监事会、董事会风险控制委员会、督察长、风险管理

委员会、监察稽核部门对内部控制制度持续地进行检验,检验其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并加以

充实和改善,及时反映政策法规、市场环境、技术等因素的变化趋势,保证内控制度的有

效性。

§4 基金托管人

4.1 基本情况

名称: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鸿宁路1788号

法定代表人:沈仁康

联系人:邓凯

电话:0571-88261570

传真:0571-88268688

成立时间:1993年04月16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21,268,696,778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监复〔2004〕91号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关于核准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的

批复》;证监许可〔2013〕1519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

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

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

他业务。本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以经营结汇、售汇业务。

4.2 发展概况及财务状况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浙商银行”)是12家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之一,于

2004年8月18日正式开业,总行设在浙江杭州。2016年3月30日,在香港联交所上市,

股票代码“2016.HK”;2019年11月2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代码“601916”,

成为全国第13家A+H两地上市银行。

开业以来,浙商银行始终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在浙江工作时对本行提出的要求,立足浙

江,面向全国,稳健发展,已成为一家基础扎实、效益优良、成长迅速、风控完善的优质

商业银行。

面对经济新常态,浙商银行顺应互联网信息技术发展新趋势和客户价值创造新需求,

确立了“两最”总目标和平台化服务战略,坚持“服务实体经济、创新转型、合规经营、

防化风险、提质增效”五项经营原则,打造平台化服务银行,为客户提供开放、高效、灵

活、共享、极致的综合金融服务。截至2019年9月30日,浙商银行在全国18个省(直辖市)

和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了253家营业分支机构,实现了对长三角、环渤海、珠三角以及部

分中西部地区的有效覆盖。2017年4月21日,首家控股子公司——浙江浙银金融租赁股份

有限公司正式开业,迈出了综合化经营的第一步。2018年4月10日,香港分行正式开业,

迈出了国际化布局的第一步。

2019年1-9月,集团实现归属于本行股东的净利润112.39亿元,同比增长14.01%,年

化平均总资产收益率0.91%,年化平均权益回报率15.42%。营业收入344.03亿元,同比增

长25.04%,其中:利息净收入246.88亿元,同比增长35.84%;非利息净收入97.15亿元,

同比上升4.03%。业务及管理费88.83亿元,同比增长8.08%,成本收入比25.82%。计提信

用减值损失121.48亿元,同比增长70.85%。所得税费用15.06亿元,同比下降22.35%。截

至2019年9月30日,集团总资产17,204.83亿元,吸收存款余额10,897.87亿元,发放贷

款及垫款总额9,688.64亿元,较上年末分别增长4.48%、11.80%、11.98%;不良贷款率

1.40%,资产质量保持同业领先水平。在英国《银行家》(The Banker)杂志“2019年全球银

行1000强(Top 1000 World Banks 2019)”榜单上,按一级资本位列第107位、按总资产位

列第98位。中诚信国际给予浙商银行金融机构评级中最高等级AAA主体信用评级。

4.3 托管业务部的部门设置及员工情况

浙商银行资产托管部是总行独立的一级管理部门,根据业务条线下设业务管理中心、

营销中心、运营中心、监督中心,保证了托管业务前、中、后台的完整与独立。截至2019

年12月31日,资产托管部从业人员共39名。

浙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遵照法律法规要求,根据业务的发展模式、运营方式以及内部控

制、风险防范等各方面发展的需要,制定了一系列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业务管理、

操作规程、基金会计核算、清算管理、信息披露、内部稽核监控、内控与风险防范、信息

系统管理、保密与档案管理、重大可疑情况报告及应急处理等制度,系统性地覆盖了托管

业务开展的方方面面,能够有效地控制、防范托管业务的政策风险、操作风险和经营风

险。

4.4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中国证监会、银监会于2013年11月13日核准浙商银行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

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13〕1519号。

截至2019年12月31日,浙商银行托管证券投资基金94只,规模合计1,678.72亿元,

且目前已经与数十家公募基金管理公司达成托管合作意向。

4.5 基金托管人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规章、行政性规定、行业准则和行内有关

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

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下设资产托管部,是全行资产托管业务的管理和运营部门,

资产托管部专门设置了监督稽核团队,配备了专职内部监察稽核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部

控制和风险管理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的职权和能力。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资产托管部建立了托管系统和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制度体系包含管理制度、实施细

则、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

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

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

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

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4.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负有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使监督权的职责。根据《基金法》、《运作

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和范围、投资组合比例、投资

限制、费用的计提和支付方式、基金会计核算、基金资产估值和基金净值的计算、收益分

配、申购赎回以及其他有关基金投资和运作的事项,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业务监督、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

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

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

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

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

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

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

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

告。

§5 相关服务机构

5.1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5.1.1 发售协调人

发售主协调人: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5.1.2 网下现金发售和网下债券发售直销机构

名称: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19号金润大厦11层招商基金客户服务部直销柜台

电话:(0755)83196359 83196358

传真:(0755)83196360

备用传真:(0755)83199266

联系人:冯敏

5.1.3 网下现金发售代理机构、网下债券发售代理机构和网上现金发售代理机

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发售代理机构销售本基

金。

5.2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联系电话:(010)59378888

传真:(010)59378907

联系人:朱立元

5.3 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楼

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经办律师:刘佳、张雯倩

联系人:刘佳

5.4 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上海市延安东路222号外滩中心30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付建超

电话:021-6141 8888

传真:021-6335 0003

经办注册会计师:汪芳、侯雯

联系人:汪芳

§6 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业

务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基金合同》,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

【2019】2927号文注册公开募集。

二、基金类型、运作方式及存续期间

基金类型: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方式:交易型开放式

存续期间:不定期

三、发售方式

投资人可选择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和网下债券认购三种方式。

网上现金认购是指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利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上系统以现金进行认购。

网下现金认购是指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以现金进行认购。

网下债券认购是指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以债券进行认购。

投资人应当在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发售代理机构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者按

基金管理人或发售代理机构提供的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基金管理人、发售代理机构接

受的认购方式、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式,请参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发售代理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管理人可依据实际情况增减、变更

发售代理机构。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

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

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四、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

其他投资人。

五、认购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六、发售价格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认购价格为1.00元。

七、投资人的认购账户开立及使用

(1)投资人认购本基金时需具有证券账户,证券账户是指上海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以

下简称“上海A股账户”)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账户(以下简称“上海基金账户”)。

1)上海基金账户只能进行基金的现金认购和二级市场交易,如投资人需要参与网下债

券认购或基金的申购、赎回,则应开立上海A股账户。

2)投资者开立证券账户,需在认购前持本人身份证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分公司的开户代理机构办理上海A股账户或上海基金账户的开户手续。有关开设上海A

股账户和上海基金账户的具体程序和办法,请到各开户网点详细咨询有关规定。

3)开户当日无法办理指定交易,建议投资者在进行认购前至少2个工作日办理开户手续。

(2)如投资人已开立证券账户,则应注意:

1)如投资人未办理指定交易或指定交易在不办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证券公司,需要指

定交易或转指定交易在可办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证券公司。

2)当日办理指定交易或转指定交易的投资人当日无法进行认购,建议投资人在进行认

购前至少1个工作日办理指定交易或转指定交易手续。

(3)使用专用交易单元的机构投资人则无需办理指定交易。

八、认购费用

认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认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认购份额(M) 认购费率

M<50万份 0.4%

50万份≤M<100万份 0.2%

M≥100万份 每笔1,000元

基金管理人办理网下现金认购时按照上表所示费率收取认购费用,基金管理人办理网下

债券认购时不收取认购费用。发售代理机构办理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网下债券认

购时可参照上述费率结构,按照不超过认购份额0.4%的标准收取一定的佣金。投资者申请重

复现金认购的,须按每笔认购申请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

基金管理人可以针对特定投资人(如养老金客户等)开展费率优惠活动,详见基金管理

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九、网上现金认购

1、认购时间: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认购限额:网上现金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单一账户每笔认购份额需为1,000份或其

整数倍,最高不得超过99,999,000份。投资人在认购时间内可以多次认购,累计认购份额不

设上限。投资人在认购时间内可多次申报,认购申报一经确认,认购资金即被冻结。

3、认购金额: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上现金认购的投资人,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

认购佣金、认购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佣金=认购价格×认购份额×佣金比率

(或若适用固定费用的,认购佣金=固定费用)

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1+佣金比率)

(或若适用固定费用的,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固定费用)

认购佣金由发售代理机构在投资者认购时收取,投资人需以现金方式交纳认购佣金。

例:某投资人通过某发售代理机构采用现金方式认购100,000份本基金,假设该发售代

理机构确认的佣金比率为0.4%,则需准备的认购资金金额计算如下:

认购佣金=1.00×100,000×0.4%=400.00元

认购金额=1.00×100,000×(1+0.4%)=100,400.00元

即:某投资人通过某发售代理机构采用现金方式认购100,000份本基金,假设该发售代

理机构确认的佣金比率为0.4%,该投资人需准备100,400.00元资金。

4、认购手续:投资人在认购本基金时,需按发售代理机构的规定,备足认购资金,办

理认购手续。网上现金认购申请提交后,投资人可以在当日交易时间内撤销指定的认购申请,

当日交易时间后不得撤销。

5、清算交收:通过发售代理机构提交的网上现金认购申请,由该发售代理机构冻结相

应的认购资金,登记机构进行清算交收,并将有效认购数据发送发售协调人,发售协调人于

网上现金认购结束后的第4个工作日将实际到位的认购资金划往预先开设的基金募集专户。

十、网下现金认购

1、认购时间: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认购限额:网下现金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投资人每笔认购份额需为1,000份或其整

数倍。投资人在认购时间内可以多次认购,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限。投资人的认购申请提交

后,在基金管理人或发售代理机构规定的时间之后不得撤销。

3、认购金额:

(1)通过基金管理人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投资人,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认购费用、

认购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费用=认购价格×认购份额×认购费率

(若适用固定费用的,认购费用=固定费用)

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1+认购费率)

(或若适用固定费用的,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固定费用)

利息折算的份额=利息/认购价格

净认购份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的份额

认购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投资者认购时收取,投资者需以现金方式交纳认购费用。

例:某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采用现金方式认购100,000份本基金,假设认购资金在募

集期间产生的利息为2.00元,则需准备的认购资金金额及募集期间利息折算的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费用=1.00×100,000×0.4%=400.00元

认购金额=1.00×100,000×(1+0.4%)=100,400.00元

利息折算份额=2.00/1.00=2份

净认购份额=100,000+2=100,002份

即:某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采用现金方式认购100,000份本基金,假设认购资金在募

集期间产生的利息为2.00元,该投资人需准备100,400.00元资金,加上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

产生的利息折算的份额后,一共可以得到100,002份本基金基金份额。

(2)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认购金额的计算同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

网上现金认购的认购金额的计算。

4、认购手续:投资人在认购本基金时,需按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的规

定,备足认购资金,办理认购手续。

5、清算交收:T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交的网下现金认购申请,由基金管理人于T+1日进

行有效认购款项的清算交收,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预先开设的基金募集专户。有效认

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以基金管

理人的记录为准,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保留至整数位,小数部分舍去,舍去部分计入基金财

产。

T日通过发售代理机构提交的网下现金认购申请,由该发售代理机构冻结相应的认购资

金。各发售代理机构将每一个投资人账户提交的网下现金认购申请汇总后,通过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网定价发行系统代该投资人提交网上现金认购申请。之后,登记机构进行清算交收,

并将有效认购数据发送发售协调人,发售协调人将实际到位的认购资金划往基金管理人预先

开设的基金募集专户。

十一、网下债券认购

1、认购时间: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认购限额:网下债券认购以单只债券手数申报,用以认购的债券必须是本基金标的

指数成份券或已公告的备选成份券。单只债券最低认购申报数为1手(人民币1000元面值债

券为1手),超过1手的部分须为1手的整数倍。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办理网下债券认购的,

单笔认购份额须在50万份以上(含50万份)。投资人可以多次提交认购申请,累计申报数不

设上限。

3、认购份额:

n

投资者的认购份额=∑(第i只债券的价值×有效认购数量)/1.00

i=1

其中:

(1)i代表投资人提交认购申请的第i只债券,n代表投资人提交的债券总只数,如投资

人仅提交了1只债券的申请,则n=1。

(2)T日为网下债券认购期最后一日。

(3)D日为债券过户日。

(4)“第i只债券的价值”=第i只债券在T日的第三方估值机构估值价(注:如无特别

所指,则为估值净价)+(D-1)日应计利息。

若某一债券在T日至登记机构进行债券过户日(D日)的冻结期间发生利息兑付等权益变

动情况,则由于投资人获得了相应的权益,基金管理人将相应调整应计利息的计算。

(5)“有效认购数量”是指由基金管理人确认的并由登记机构完成清算交收的债券数量。

其中:

1)若基金管理人在网下债券认购日前公告了限制认购规模的个券名单,则对于经公告

限制认购规模的个券,基金管理人可确认的认购数量上限的确认方法在届时公告中列示。

2)若某一债券在网下债券认购日至登记机构进行债券过户日(D日)的冻结期间发生司

法执行,则基金管理人将根据登记机构发送的解冻数据对投资人的有效认购数量进行相应调

整。

(6)基金管理人办理网下债券认购时不收取认购费用。发售代理机构办理网下债券认

购时可按照不超过认购份额0.4%的标准收取一定的佣金。在发售代理机构允许的条件下,投

资人可选择以现金或基金份额的方式支付认购佣金。

1)若投资人选择以现金方式支付认购佣金,则其可得到的净认购份额和需支付的认购

佣金如下:

认购佣金=认购价格×认购份额×佣金比率

(或若适用固定费用的,认购佣金=固定费用)

净认购份额=认购份额

2)若投资人选择以基金份额的方式支付认购佣金,则其可得到的净认购份额和需支付

的认购佣金如下:

认购佣金=认购价格×认购份额/(1+佣金比率)×佣金比率

(或若适用固定费用的,认购佣金=固定费用)

净认购份额=认购份额-认购佣金/1.00

认购份额、净认购份额和以基金份额的方式支付认购佣金的计算保留到整数位,小数点

后部分舍去,舍去部分归入基金财产。

例:某投资人持有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的本基金标的指数成份券中债券A 500手,至某

发售代理机构网点认购本基金,选择以现金支付认购佣金。假设网下债券认购期最后一日债

券A的第三方估值机构估值价为99.50元,债券过户日前一日应计利息为0.50元。基金管理人

确认的有效认购数量为500手债券A,发售代理机构确认的认购费率为0.4%,则其可得到的基

金份额和需支付的认购佣金如下:

认购份额=(5,000×(99.50+0.50))/1.00=500,000份

认购佣金=500,000×0.4%=2,000元

即投资人可认购到500,000份本基金基金份额,并需另行支付2,000元的认购佣金。

例:某投资人持有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的本基金标的指数成份券中债券A 500手,至某

发售代理机构网点认购本基金,选择以基金份额的方式交纳认购佣金。假设网下债券认购期

最后一日债券A的第三方估值机构估值价为99.50元,债券过户日前一日应计利息为0.50元。

基金管理人确认的有效认购数量为500手债券A,发售代理机构确认的认购费率为0.4%,则其

可得到的基金净份额和需支付的认购佣金如下:

认购份额=(5,000×(99.50+0.50))/1.00=500,000份

认购佣金=1.00×500,000/(1+0.4%)×0.4%=1,992元

净认购份额=500,000-1,992/1.00=498,008份

4、特殊情形

(1)将被调出标的指数或即将到期的成份券不得用于认购本基金。

(2)限制个券认购规模:基金管理人可根据网下债券认购日前3个月个券的交易量、价

格波动及其他异常情况,决定是否对个券认购规模进行限制,并在网下债券认购日前公告限

制认购规模的个券名单。

(3)临时拒绝个券认购:对于在网下债券认购期间价格波动异常或认购申报数量异常

或网下债券认购截止日估值不合理的个券,基金管理人可不经公告,全部或部分拒绝该债券

的认购申报。

(4)根据法律法规本基金不得持有的标的指数成份券,将不能用于认购本基金。

(5)为保护投资人利益,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认购情况,全部或部分拒绝成份券的

认购申报。

5、认购手续:投资人在认购本基金时,需按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的规定,

备足认购债券和资金,办理认购手续。

十二、募集资金利息与募集债券权益的处理方式

通过基金管理人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有效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

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基金管理人的记录为准;网上现金认购和通过发售

代理机构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有效认购资金在登记机构清算交收后至划入基金托管专户前

产生的利息,计入基金财产,不折算为投资人基金份额;投资人以债券认购的,认购债券由

登记机构予以冻结,冻结期间产生的孳息归投资人所有。

十三、募集期间的资金、债券与费用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募集的债券由登记机构予以冻结,并由登记机构过户至预先设立的专门账户。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7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

金额(含网下债券认购所募集的债券按基金合同约定的估值方法计算的价值)不少于2亿元

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

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

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

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

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

存入专门账户,网下债券认购募集的债券由登记机构予以冻结,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及债券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

款利息。对于基金募集期间网下债券认购所募集的债券,登记机构应予以解冻,基金管理

人不承担相关债券冻结期间交易价格波动的责任。发售代理机构将协助基金管理人、登记

机构完成相关资金和证券的退还工作。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发售代理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发售代理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

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

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8 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

基金份额折算是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运作的需要,在基金资产净

值不变的前提下,按照一定比例调整基金份额总额及基金份额净值。

8.1 基金份额折算的时间

基金管理人应事先确定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

公告。

8.2 基金份额折算的原则

基金份额折算由基金管理人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并由登记机构进行基金份额的变更

登记。

基金份额折算后,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额将发

生调整,但调整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占基金份额总额的比例不发生变化。

基金份额折算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无实质性影响。基金份额折算后,基金份额持有人

将按照折算后的基金份额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如果基金份额折算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基金管理人可延迟办理基金份额折算。

8.3 基金份额折算的方法

基金份额折算的具体方法在份额折算公告中列示。

§9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9.1 基金上市

基金合同生效后,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可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规则》,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基金份额上市:

1、基金募集金额(含网下债券认购所募集的债券按基金合同约定的估值方法计算的价

值)不低于2亿元;

2、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1000人;

3、《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基金份额上市前,基金管理人应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签订上市协议书。基金获准在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基金份额上市日前按照相关规定发布基金上市

交易公告书。

9.2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须遵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以及《上海证券交

易所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

9.3 终止上市交易

本基金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可终止本基金基金

份额的上市交易,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不再具备本部分第一条规定的上市条件;

2、基金合同终止;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上市;

4、基金合同约定的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5、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基金上市的决定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发布基金终止上市公告。

若因上述1、4、5项等原因使本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

的,本基金将由交易型开放式基金变更为跟踪标的指数的非上市的开放式基金,而无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9.4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与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计算或委托其他机构计算并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基金份额参考净

值(IOPV),供投资人交易、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参考。基金管理人可选择是否发布IOPV,

具体的计算方法与发布情况届时由基金管理人予以公告。

9.5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

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并按照新规定执行,且此项

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9.6 若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交易

的新功能,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9.7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本基金可以申请在包括境外交易所在内的其

他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0.1 申购和赎回场所

投资人应当在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申购赎回代

理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基金管理人在开始申购、赎回业务前公告申购赎回代理机构的名单,并可依据实际情

况变更或增减申购赎回代理机构。

在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未来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可以开通申购

赎回业务,具体业务的办理时间及办理方式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告。

10.2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日。投资者应在开放日申请办理基金份额的申

购和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

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等业务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

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

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

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本基金可在基金上市交易之前开始办理申购、赎回,但在基金申请上市期间,可暂停

办理申购、赎回。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开放日常申购之前,可向本基金联接基金开通特

殊申购,申购价格以特殊申购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按金额申购,不收取与申购

相关的费用和成本。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者赎回。

10.3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份额申购、份额赎回”的原则,即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均以份额申请;

2、本基金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3、申购与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4、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应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

施细则》等规定;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

调整上述原则,但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10.4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申购赎回代理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投资人申购、赎回申请在受理当日进行确认。投资人交付申购对价,申购成立;基金

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时有足够的赎回

对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如投资人未能提供符合要求

的申购对价,则申购申请失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或未能

根据要求准备足额的现金,或本基金投资组合内不具备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或投

资人提交的赎回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当日赎回份额上限,则赎回申请失败。

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申购

赎回代理机构确实接收到该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投资人

可在申请当日通过其办理申购、赎回的销售网点查询有关申请的确认情况。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本基金申购和赎回过程中涉及的申购赎回对价和基金份额的交收适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及相关证券交易所最新的相关规则。

投资人T日申购、赎回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日收市后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与组合证

券的清算交收以及现金替代等的清算,在T+1日办理现金替代等的交收以及现金差额的清

算,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与申购

赎回代理机构于T+2日进行现金差额的交收,登记机构可以依据相关规则对此提供代收代

付服务并完成交收。

如果登记机构在清算交收时发生清算交收参与方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则依据《上海证

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交

易所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投资人应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和申购赎回代理机构的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应付的现金差

额和现金替代退补款。因投资人原因导致现金差额或现金替代退补款未能按时足额交收的,

基金管理人有权为基金的利益向该投资人追偿并要求其承担由此导致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

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若投资人用以申购的部分或全部组合证券或者用以赎回的部分或全

部基金份额因被国家有权机关冻结或强制执行导致不足额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指示申购赎

回代理机构及登记机构依法进行相应处置;如该情况导致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资产

遭受损失的,基金管理人有权代表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资产要求该投资人进行赔

偿。

4、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并不违背交易所和登记机构相关规则的

情况下可更改上述程序。基金管理人最迟须于新规则开始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10.5 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投资人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需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本基金最小申购、

赎回单位为15000份。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本基金当日申购份额及当日赎回份额上限,并在申购赎回清单

中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合理调整上述规定数量或比

例限制,并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

介公告。

10.6 申购和赎回对价、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按照基金合

同的约定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如相关法律法

规以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则依规定执行。

2、申购对价、赎回对价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投资人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数额确定。

申购对价是指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赎回对价是指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应交付给投资人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

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3、申购赎回清单由基金管理人编制。T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在当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开市

前公告。

4、投资人在申购或赎回本基金时,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可按照不超过申购或赎回份额

0.5%的标准收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若市场情况发生变化,或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化,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相关法律

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对基金份额净值、申购赎回清单

计算和公告时间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

10.7 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与格式

1、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

T日申购赎回清单公告内容包括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所对应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T

日预估现金部分、T-1日现金差额、基金份额净值、申购份额与赎回份额上限及其他相关内

容。

2、组合证券相关内容

组合证券是指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申购赎回清单将公告最小申购、

赎回单位所对应的各成份证券名称、证券代码及数量。本基金暂时要求组合证券必须在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未来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组合证券的要求。

3、现金替代相关内容

现金替代是指申购、赎回过程中,投资者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用于替代本

基金组合证券中全部或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1)现金替代分为三种类型:禁止现金替代(标志为“禁止”)、可以现金替代(标志为

“允许”)和必须现金替代(标志为“必须”)。

禁止现金替代是指在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证券不允许使用现金作为替代。

可以现金替代是指在申购基金份额时,允许使用现金作为全部或部分该成份证券的替代,

但在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证券不允许使用现金作为替代。

必须现金替代是指在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证券必须使用现金作为替代。

(2)可以现金替代

1)适用情形:可以现金替代的证券一般是由于停牌等原因导致投资人无法在申购时买

入的证券或基金管理人认为可以适用的其他情形。

2)替代金额:对于可以现金替代的证券,替代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替代金额=替代证券数量×该证券的收盘价×(1+现金替代溢价比例)。

其中:替代证券的数量单位为张;该证券的收盘价目前为该证券前一交易日除权除息后

的收盘价。如果上海证券交易所调整替代金额的计算方法或参数设置,则以上海证券交易所

的通知规定为准。

收取现金替代溢价的原因是,对于使用现金替代的证券,基金的实际买入价格(或证券

实际结算价格)加上相关交易费用后与申购时证券的参考价格可能有所差异。为便于操作,

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预先确定现金替代溢价比例,并据此收取替代金额。

申购时,如果预先收取的金额高于基金买入证券的实际成本(或证券实际结算成本),

则基金管理人将退还多收取的差额;如果预先收取的金额低于基金买入证券的实际成本(或

证券实际结算成本),则基金管理人将向投资者收取欠缺的差额。

3)替代金额的处理程序

T日,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现金替代溢价比率,并据此收取替代金额。在

T日后被替代的成份证券有正常交易的3个交易日(简称为T+3日)内,基金管理人将以收

到的替代金额买入被替代的部分证券。T+3日日终,若已购入全部被替代的证券,则以替

代金额与被替代证券的实际购入成本(含交易等费用)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人或投

资人应补交的款项;若未能购入全部被替代的证券,则以替代金额与所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

券实际购入成本加上按照T+3日的估值全价(即T+3日的估值净价与T+3日应计利息之和)

计算的未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价值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人或投资人应补交的款项。

若现金替代日(T日)后至T+3日期间被替代的证券发生付息等权益变动, 则进行相

应调整。T+3日后第1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将应退款和补款的明细数据发送给申购赎回代

理机构和基金托管人,相关款项的清算交收将于此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管理人也可以

将数据发送给登记机构,由登记机构办理相关清算交收。

4)替代限制

为有效控制基金的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基金管理人可规定投资人使用可以现金替代

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申购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一定比例。现金替代比例的计算公式为:

n∑第i只替代证券的数量×该证券的收盘价×100%i=1

现金替代比例(%)=

申购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收盘价

其中:第i只替代证券的数量单位为张;该证券的收盘价目前为该证券前一交易日除权

除息后的收盘价。基金份额收盘价目前为本基金份额前一交易日除权除息后的收盘价,如果

上海证券交易所调整现金替代比例的计算方法或参数设置,则以上海证券交易所的通知规定

为准。

(3)必须现金替代

1)适用情形:必须现金替代的证券一般是由于标的指数调整,即将被剔除的成份证券;

或因法律法规限制投资的成份证券;或基金管理人出于保护持有人利益等原因认为有必要实

行必须现金替代的成份证券。

2)替代金额:对于必须现金替代的证券,基金管理人将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替代的

一定数量的现金,即“固定替代金额”。固定替代金额的计算方法为申购赎回清单中该成份

证券的数量乘以该证券参考价格。

该证券参考价格的确定原则(下同):

该证券参考价格= 该证券T-1日估值价(注:如无特别所指,则为估值净价)+T日应

计利息。

根据债券交易市场的活跃度和流动性情况变化,基金管理人可调整“该证券参考价格”

的确定原则,并在实施日前至少3个工作日公告。

4、预估现金部分相关内容

预估现金部分是指由基金管理人估计并在T日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的当日现金差额的

估计值,预估现金部分由申购赎回代理机构预先冻结。

T日预估现金部分=T-1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申购赎回清单中必

须用现金替代的成份证券的固定替代金额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可以现金替代的成份证券

的数量与该证券参考价格相乘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禁止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该证

券参考价格相乘之和)

若T日为基金分红除息日,则预估现金需进行相应的调整。预估现金部分的数值可能

为正、为负或为零。

5、现金差额相关内容

T日现金差额在T+1日的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其计算公式为:

T日现金差额=T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申购赎回清单中必须用现

金替代的成份证券的固定替代金额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可以现金替代的成份证券的数量

与T日估值全价相乘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禁止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T日估值全价相乘

之和)

T日投资者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需按T+1日公告的T日现金差额进行交收。

现金差额的数值可能为正、为负或为零。在投资者申购时,如现金差额为正数,则投资

者应根据其申购的基金份额支付相应的现金,如现金差额为负数,则投资者将根据其申购的

基金份额获得相应的现金;在投资者赎回时,如现金差额为正数,则投资者将根据其赎回的

基金份额获得相应的现金,如现金差额为负数,则投资者应根据其赎回的基金份额支付相应

的现金。

6、申购份额上限和赎回份额上限

申购份额上限是指当日可接受的申购总份额。如果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接受后将使当日申

购总份额超过申购份额上限,则投资者的申购申请失败。

赎回份额上限是指当日可接受的赎回总份额。如果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接受后将使当日赎

回总份额超过赎回份额上限,则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失败。

7、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

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举例如下:

最新公告日期

基金名称

基金管理公司名称

一级市场基金代码

T-1日信息

现金差额(单位:元)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净值(单位:元)

基金份额净值(单位:元)

T日信息内容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预估现金部分(单位:元)

现金替代比例上限

申购上限

赎回上限

是否需要公布IOPV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单位:份)

申购赎回的允许情况

成份券信息内容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证券数量(手) 现金替代标志 现金替代溢价比率 替代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说明: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可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系统升级相应调整,具体格式以上

海证券交易所提供的清单模版为准,届时不再另行公告。

10.8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受理或办理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2、本基金进行交易的主要证券交易所或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遇公众节假

日,影响本基金投资运作或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7、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申购赎回清单中设置申购份额上限,如果一笔新的基

金份额申购申请被确认成功,会使基金份额当日申购份额超过申购赎回清单中规定的申购

份额上限时,该笔申购申请将被拒绝;

8、基金管理人开市前因异常情况无法公布申购赎回清单,或在开市后发现申购赎回清

单编制错误;

9、相关证券交易所、申购赎回代理机构、登记机构等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申购,或者

指数编制单位、相关证券交易所等因异常情况使申购赎回清单无法编制或编制不当。上述

异常情况指基金管理人无法预见并不可控制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系统故障、网络故障、

通讯故障、电力故障、数据错误等;

10、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除第6项和第7项以外的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

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相关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对价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形消除时,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10.9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受理或办理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2、本基金进行交易的主要证券交易所或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遇公众节假

日,可能影响本基金投资运作,或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延缓支付赎回对价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可暂停接受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

6、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申购赎回清单中设置赎回份额上限,如果一笔新的基

金份额赎回申请被确认成功,会使基金份额当日赎回份额超过申购赎回清单中规定的赎回

份额上限时,该笔赎回申请将被拒绝;

7、基金管理人开市前因异常情况无法公布申购赎回清单,或在开市后发现申购赎回清

单编制错误;

8、相关证券交易所、申购赎回代理机构、登记机构等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赎回,或者

指数编制单位、相关证券交易所等因异常情况使申购赎回清单无法编制或编制不当。上述

异常情况指基金管理人无法预见并不可控制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系统故障、网络故障、

通讯故障、电力故障、数据错误等;

9、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6项以外的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相关公告。在暂停赎回的情形消除时,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10.10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冻结与解冻

登记机构可根据其业务规则受理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户、冻结与解冻等业务,并收取

一定的手续费用。

10.11 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且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况下,开通

其他服务功能,并提前公告。

10.12 其他

1、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

人可开放集合申购,即允许多个投资人集合其持有的资金或组合证券共同构成最小申购、

赎回单位或其整数倍进行申购。基金管理人有权制定集合申购业务的相关规则。

2、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机构可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开展其他服务,双方

需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协议,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

人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为本基金增设新的份额类别,制定并公布相应的业务规

则。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的情况下,增加其他申购赎回方式(如增加场外申赎),并提前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

况下,调整基金申购赎回方式或申购赎回对价组成,并提前公告。

6、若基金管理人推出以本基金为目标ETF的联接基金,本基金可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向

本基金的联接基金开通特殊申购,不收取申购费用。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的情况下,限制可以参与本基金申购、赎回的投资人类型,并提前公告。

8、对于符合《特定机构投资者参与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申购赎回业务指引》要求的

特定机构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

况下,安排专门的申购方式,并于新的申购方式开始执行前另行公告。

§11 基金的投资

11.1 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11.2 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券及备选成份券。

为更好实现基金的投资目标,本基金还可以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

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其他债券资产(国债、地方政府债、政策性金融债)、债券回购以及银

行存款。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券和备选成份券的资产比例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11.3 投资策略

本基金为被动管理基金,主要采用抽样复制策略和替代性策略,投资于标的指数中具

有代表性的部分成份券,或选择非成份券作为替代,使得债券投资组合的总体特征与标的

指数相似。此外,本基金还将积极参与风险低且可控的债券回购等投资,以弥补基金费用、

增加基金收益。

在正常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风险控制目标是追求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争取不超

过0.25%,年跟踪误差争取不超过3%。如因标的指数编制规则调整等其他原因,导致基金

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超过了上述范围,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踪偏离度和

跟踪误差的进一步扩大。

1、指数化投资策略

(1)抽样复制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标的指数中各成份券的历史数据和流动性分析,选取流动性较好的债券

构建组合,对标的指数的久期等指标进行跟踪,达到复制标的指数、降低交易成本的目

的。

(2)替代性策略

对于出现市场流动性不足、因法律法规原因个别成份券被限制投资等情况,导致本基

金无法获得对个别成份券足够数量的投资时,基金管理人将通过投资其他成份券、备选成

份券或非成份券等方式进行替代。

2、债券投资策略

对于非成份券的债券,本基金将基于对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的深入分析、国内财政政

策与货币市场政策等因素对债券市场的影响,进行合理的利率预期,判断债券市场的基本

走势,制定久期控制下的资产类属配置策略。

未来,随着投资工具的发展和丰富,本基金可在不改变投资目标的前提下,相应调整

和更新相关投资策略,并在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公告。

11.4 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券和备选成份券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2)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完全按照

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不受前述限制;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不受前述限制;

(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

期;

(5)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

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

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6)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7)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5)、(6)情形之外,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券调整、

标的指数成份券流动性限制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

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

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

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

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

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

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

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11.5 标的指数与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中债-0-3年长三角地方政府债指数。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标的指数收益率,即中债-0-3年长三角地方政府债指数收益

率。

如果指数发布机构变更或者停止上述标的指数编制及发布,或者上述标的指数由其他

指数代替,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上述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标的指数,或证券

市场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更适合投资的指数推出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通过适当的程序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并同时更换本基金的基

金名称与业绩比较基准。若标的指数变更对基金投资无实质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编制机构

变更、指数更名等),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可在取得基金托管人同

意后变更标的指数和业绩比较基准,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若变更标的指数涉及

本基金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的实质性变更,则基金管理人应就变更标的指数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且在指定媒介公告。

11.6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预期风险收益水平相应会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

金、股票型基金。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券及备选成份券,具有与标的指数相似

的风险收益特征。

11.7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

不当利益。

§12 基金的财产

12.1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及其他资产

的价值总和。

12.2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12.3 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

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

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12.4 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

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

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

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

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

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13 基金资产估值

13.1 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

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13.2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13.3 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

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有报价的,

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

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

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

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为基础,

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

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

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二)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

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应优先使用可

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

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三)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使潜在估

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对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

允价值。

13.4 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对于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按第三方估值机

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2)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对于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按估值日收盘

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减去收盘价或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

变化,按最近交易日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减去收盘价

或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

重大变化的,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

价格数据进行估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相应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

因,双方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并担任基金会计责任方。就与本

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13.5 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

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净值信息结果

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13.6 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

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

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

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

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

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

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

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

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

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

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

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

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

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业另有通行

做法,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13.7 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

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暂停估值;

4、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

5、如果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

评估基金资产的;

6、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13.8 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净值信息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净值信息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

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基金净值

信息予以公布。

13.9 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6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

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或登记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等原因,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14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14.1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现金分红;

2、当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超过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达到0.10%以上时,可进行收益分

配;

3、本基金以使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尽可能贴近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为原则

进行收益分配。基于本基金的性质和特点,本基金收益分配不须以弥补浮动亏损为前提,

收益分配后有可能使除息后的基金份额净值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

前提下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

于变更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公告。

14.2 基金收益分配数额的确定

1、在收益评价日,基金管理人计算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

基金收益评价日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减去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等于或大于0.10%

的,基金管理人可以进行收益分配。

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为收益评价日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上市前一日基金份额净值之比

减去1乘以100%(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如

本基金实施份额拆分、合并,将按经拆分、合并调整后的基金份额折算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来计算基金份额的净值增长率)。精确到百分号内小数点后2位,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3

位四舍五入。

2、根据前述收益分配原则计算截至基金收益评价日本基金的可分配收益,并确定收益

分配比例及收益分配数额。

14.3 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

式等内容。

14.4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14.5 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15 基金费用与税收

15.1 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结算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账户开户及维护费用;

9、基金上市费及年费;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15.2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

下:

H=E×0.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

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

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05%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

下:

H=E×0.0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

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

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本基金按照基金管理人与标的指数许可方所签订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中所规定的指数

许可使用费计提方法支付指数许可使用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015%

的年费率计提,每日计算,逐日累计。

计算方法如下:

H=E×0.0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付的指数许可使用费,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从基金合同生效日的后一日开始计算,基金成立的首个季度费用按照基金合同生效日

所在季度剩余自然日计提。从基金合同生效后的第二个季度起,指数许可使用费的收取下

限为每季度人民币50,000元(即不足50,000元部分按照50,000元收取)。

如果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约定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计算方法、费率和支付方式等发生调

整,本基金将采用调整后的方法或费率计算指数许可使用费,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基金管理人将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或其他公告中披露基金最新适用的方法。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

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或摊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15.3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15.4 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基金

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

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16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16.1 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基金托管人承担复核责任。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

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

式确认。

16.2 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17 基金的信息披露

17.1 本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

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17.2 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如有)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

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

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

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披

露,并保证基金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

资料。

17.3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17.4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

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

文本为准。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

为人民币元。

17.5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人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

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人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

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

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

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

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

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

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

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

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将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

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其中基金产品资料概要还应当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

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

开始执行。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登载《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

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折算日和折算结果公告

基金管理人确定基金份额折算日后至少应提前2个工作日将基金份额折算日公告登载

于指定媒介上。

基金份额进行折算并由登记机构完成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后,基金管理人应在3个工

作日内将基金份额折算结果公告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六)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三个

工作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上市交易公告书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七)申购赎回清单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通过指定网

站、申购赎回代理机构以及其他媒介公告当日的申购赎回清单。

(八)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

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

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

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

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

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

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

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

分析等。

(九)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

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

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

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

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

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

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

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

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19、发生涉及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人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0、本基金变更标的指数;

21、本基金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交易;

22、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3、调整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申购赎回方式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组成;

24、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

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十)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

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

会、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十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二)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

作出清算报告。清算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

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

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17.6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

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未公开披露基金信息的管控,并建立基金敏感信息

知情人登记制度。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相关从业人员不得泄露未公开披露的基金信

息。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

与格式准则等法规以及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管理规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

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基金定期报告、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单只基金只需选择

一家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

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为强化投资者保护,提升信息披露服务质量,基金管理人应当自中国证监会规定之日

起,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向投资者及时提供对其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

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和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网站

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

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

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

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

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十年。

17.7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

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17.8 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不可抗力;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18 风险揭示

18.1 市场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由于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

从而形成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

生一定影响,从而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的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经济运行周期性的变化会对基金所投资的证券的基本面

产生影响,从而影响证券的价格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直接导致债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变动,同时也影响到证券市

场资金供求状况,以及拟投资债券的融资成本和收益率水平。上述变化将直接影响证券价

格和本基金的收益。

4、购买力风险

基金收益的一部分将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的购买力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

而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投资收益下降。

5、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

6、再投资风险

市场利率下降将影响固定收益类证券利息收入的再投资收益率,这与利率上升带来的

价格风险互为消长。

7、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指债券发行人或存款银行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债券发行人

信用质量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对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

券交割风险。

18.2 基金管理风险

基金管理风险指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风险,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由于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主观因

素的限制而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以及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而产生的风险。

2、交易风险

由于交易权限或业务流程设置不当导致交易执行流程不畅通,交易指令的执行产生偏

差或错误,或者由于故意或重大过失未能及时准确执行交易指令,事后也未能及时通知相

关人员或部门,导致基金利益的直接损失。

3、运营风险

由于运营系统、网络系统、计算机或交易软件等发生技术故障或瘫痪等情况而无法正

常完成基金的申购、赎回、注册登记、清算交收等指令而产生的操作风险,或者由于操作

过程效率低下或人为疏忽和错误而产生的操作风险。

4、道德风险

因业务人员道德行为违规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

18.3 流动性风险

1、本基金交易方式带来的流动性风险

(1)本基金最小申购、赎回单位设置较高,中小投资者只能在二级市场上按交易价格

卖出基金份额。

(2)基金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但不保证市场交易一定活跃;基金的交易可

能因各种原因被暂停,当基金不再符合相关上市条件时,基金的上市也可能被终止。

(3)尽管由于投资者可以进行申购、赎回,基金一般不会持续出现大幅折溢价情况。

但是,基金的二级市场交易价格受市场供求的影响,可能高于(称为溢价)或低于(称为折

价)基金份额净值。

2、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中债-0-3年长三角地方政府债指数的成份券及备选成份券,投资比

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为更好实现基金的投资目

标,本基金还可以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其他债券

资产(国债、地方政府债、政策性金融债)、债券回购以及银行存款。

本基金的投资标的均在证监会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合法范围之内,且一般具备良好

的市场流动性和可投资性。本基金投资范围的设定也合理、明确,操作性较强。根据《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本基金会审慎评估所投资资产的流动性,并针对性制定流动

性风险管理措施,因此本基金流动性风险也可以得到有效控制。

3、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本基金为交易型开放式基金,将依据市场最新流动性情况,在申购赎回清单中设定适

当的每日赎回上限,以尽量规避大量赎回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如果出现流动性风险,基金

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可实施备用的流动性

风险管理工具,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八、暂停赎回或

延缓支付赎回对价的情形”和本招募说明书“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九、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的情形”,详细了解本基金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形及程

序。

在此情形下,投资人的赎回申请可能被拒绝,或被延缓支付赎回对价。

(2)延缓支付赎回对价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八、暂停赎回或

延缓支付赎回对价的情形”和本招募说明书“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九、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的情形”,详细了解本基金延缓支付赎回对价的情形及程

序。

在此情形下,投资人收到赎回对价的时间将可能比一般正常情形下有所延迟。

(3)暂停基金估值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十六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中“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和本招募说明书“第十三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中“七、暂停估值的情形”,详细了解本基

金暂停估值的情形及程序。

在此情形下,投资人没有可供参考的基金份额净值,同时赎回申请可能被暂停接受,

或被延缓支付赎回对价。

(4)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同时基金管理人将时刻防范可能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对流动性风险进行日常监控,保

护持有人的利益。实施备用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决策程序依照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

理制度的规定办理。当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有可能无法按基金合同约定的

时限支付赎回对价。

18.4 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1、标的指数回报与债券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

标的指数并不能完全代表整个债券市场。标的指数成份债券的平均回报率与整个债券

市场的平均回报率可能存在偏离。

2、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债券的价格可能受到政治因素、经济因素、公司经营状况、投资人心理

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波动,导致指数波动,从而使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化,产

生风险。

3、跟踪偏离风险

以下因素可能导致基金投资组合的收益率无法紧密跟踪标的指数的收益率:

(1)基金有投资成本、各种费用及税收,而指数编制不考虑费用和税收,这将导致基

金收益率落后于标的指数收益率,产生负的跟踪偏离度。

(2)指数成份券派发现金利息等因素将导致基金收益率超过标的指数收益率,产生正

的跟踪偏离度。

(3)当标的指数调整成份券构成,或成份券在指数中的权重发生变化,或标的指数变

更编制方法时,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中可能暂时扩大与标的指数的构成差异,而且会产

生相应的交易成本,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扩大。

(4)投资者申购、赎回可能带来一定的现金流或变现需求,在遭遇标的指数成份券流

动性差等情形时,基金可能无法及时调整投资组合或承担冲击成本,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

踪误差扩大。

(5)在基金进行指数化投资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能力,例如跟踪指数的水平、

技术手段、买入卖出的时机选择等,都会对基金收益产生影响,从而影响基金跟踪偏离度

和跟踪误差。

(6)其他因素产生的偏离。如因受到最低买入手数的限制,基金投资组合中个别债券

的持有比例与标的指数中该债券的权重可能不相同;因指数发布机构指数编制错误等产生

的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4、投资人赎回失败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可能根据成份券市值规模变化等因素调整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由此可能

导致投资人按原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申购并持有的基金份额,可能无法按照新的最小申购、

赎回单位全部赎回。

5、基金份额赎回对价的变现风险

本基金赎回对价主要为组合证券。在组合证券变现过程中,由于市场变化、部分成份

券流动性差等因素,导致投资人变现后的价值与赎回时赎回对价的价值有差异,存在变现

风险。

6、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低于面值的风险

本基金收益分配原则为使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尽可能贴近标的指数同期增

长率。基于本基金的性质和特点,本基金收益分配不以弥补亏损为前提,收益分配后可能

存在基金份额净值低于面值的风险。

7、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

尽管可能性很小,但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如出现变更标的指数的情形,本基金将变更

标的指数。基于原标的指数的投资政策可能改变,投资组合需随之调整,基金的收益风险

特征将与新的标的指数保持一致,投资者须承担此项调整带来的风险与成本。

8、第三方机构服务的风险

本基金的多项服务委托第三方机构办理,存在以下风险:

(1)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因多种原因,导致代理申购、赎回业务受到限制、暂停或终止,

由此影响对投资者申购赎回服务的风险。

(2)登记机构可能调整结算制度,对投资者基金份额、组合证券及资金的结算方式发

生变化,制度调整可能给投资者带来理解偏差的风险。同样的风险还可能来自于证券交易

所及其他代理机构。

(3)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基金托管人及其他代理机构可能违约,导致基金或投资

者利益受损。

9、操作或技术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

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原因可能引致风险,例如,申购赎回清单编制错误、越权违规交易、

欺诈行为、交易错误、IT系统故障等风险。

在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

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等。

18.5 不可抗力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有遭受损失的风险。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和销售代理机构等可能因不可抗力无法正常工作,从而影

响基金的各项业务按正常时限完成。

§19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9.1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在指定媒介公告。

19.2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19.3 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

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19.4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19.5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

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

配。

19.6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

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进行公告。

19.7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20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20.1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

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

资人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

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

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基金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通知、

指南的规定以及本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和非交易过

户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

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价格、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的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对价,编制申购赎回清单;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

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对价;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

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人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

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

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

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对于基金募集期间网下债券认购所募集的债券,登记机构应予以解

冻;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

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

理证券交易等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

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

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

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对价的现金部分;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

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对价的

现金部分;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

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

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人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人

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

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

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

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款项或债券、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

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0.2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

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

权。

若以本基金为目标基金,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一致的联接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鉴于本基金和联接基金的相关性,联接基金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可以凭所持有的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直接出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

委派代表出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在计算参会份额和票数时,联接

基金持有人持有的享有表决权的参会份额数和表决票数为:在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权益登记日,联接基金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总数乘以该持有人所持有的联接基金份额占联

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整数位。联接基金折算为本

基金后的每一参会份额和本基金的每一参会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应以联接基金的名义代表联接基金的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以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行使表决权,但可接受联接基金的特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委托以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的身份出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

表决。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须先遵照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召开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联

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由联接基金

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

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2)终止基金上市,但被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情形除外;

(13)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

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调低除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外的其他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而应

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

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基金管理人、相关证券交易所和登记机构等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交

易、转托管、非交易过户等业务的规则(包括但不限于申购赎回清单的调整、开放时间的调

整等);

(7)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基金管理人可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

进行调整;

(9)按照指数编制公司的要求,根据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的约定变更标的指数许可使用

费费率和计算方法;

(10)本基金的联接基金采取其他方式参与本基金的申购赎回;

(11)调整基金的申购赎回方式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组成,调整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

调整申购赎回清单计算和公告时间或频率;

(12)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

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

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

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

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

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

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

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

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

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

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允许

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

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

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

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

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或大会

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

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

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

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

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

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

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

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

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意

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

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采用书面、网络、

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

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

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

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

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

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

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

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

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

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

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

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

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

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

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

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本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

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

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人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人,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

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

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

表决。

在上述规则的前提下,具体规则以召集人发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为准。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

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

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

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

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

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

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

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

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20.3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现金分红;

2、当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超过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达到0.10%以上时,可进行收益分

配;

3、本基金以使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尽可能贴近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为原则

进行收益分配。基于本基金的性质和特点,本基金收益分配不须以弥补浮动亏损为前提,

收益分配后有可能使除息后的基金份额净值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

前提下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

于变更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收益分配数额的确定

1、在收益评价日,基金管理人计算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

基金收益评价日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减去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等于或大于0.10%

的,基金管理人可以进行收益分配。

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为收益评价日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上市前一日基金份额净值之比

减去1乘以100%(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如

本基金实施份额拆分、合并,将按经拆分、合并调整后的基金份额折算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来计算基金份额的净值增长率)。精确到百分号内小数点后2位,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3

位四舍五入。

2、根据前述收益分配原则计算截至基金收益评价日本基金的可分配收益,并确定收益

分配比例及收益分配数额。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

式等内容。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五)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20.4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结算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账户开户及维护费用;

9、基金上市费及年费;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

下:

H=E×0.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

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

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05%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

下:

H=E×0.0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

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

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本基金按照基金管理人与标的指数许可方所签订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中所规定的指数

许可使用费计提方法支付指数许可使用费。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计算方法、费率及支付方法

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如果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约定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计算方法、费率和支付方式等发生调

整,本基金将采用调整后的方法或费率计算指数许可使用费,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基金管理人将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或其他公告中披露基金最新适用的方法。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

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或摊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基金

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

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20.5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券及备选成份券。

为更好实现基金的投资目标,本基金还可以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

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其他债券资产(国债、地方政府债、政策性金融债)、债券回购以及银

行存款。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券和备选成份券的资产比例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券和备选成份券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2)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完全按照

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不受前述限制;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不受前述限制;

(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

期;

(5)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

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

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6)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7)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5)、(6)情形之外,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券调整、

标的指数成份券流动性限制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

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

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

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

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

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

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

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四)标的指数与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中债-0-3年长三角地方政府债指数。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标的指数收益率,即中债-0-3年长三角地方政府债指数收益

率。

如果指数发布机构变更或者停止上述标的指数编制及发布,或者上述标的指数由其他

指数代替,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上述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标的指数,或证券

市场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更适合投资的指数推出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通过适当的程序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并同时更换本基金的基

金名称与业绩比较基准。若标的指数变更对基金投资无实质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编制机构

变更、指数更名等),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可在取得基金托管人同

意后变更标的指数和业绩比较基准,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若变更标的指数涉及

本基金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的实质性变更,则基金管理人应就变更标的指数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且在指定媒介公告。

20.6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二)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对于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按第三方估值机

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2)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对于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按估值日收盘

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减去收盘价或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

变化,按最近交易日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减去收盘价

或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

重大变化的,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

价格数据进行估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相应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

因,双方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并担任基金会计责任方。就与本

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

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20.7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

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

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

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

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

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

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20.8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

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

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

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和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

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20.9 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

营业场所查阅。

§21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21.1 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名称: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

法定代表人:刘辉

成立日期:2002年12月27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100号文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3.1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2、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名称: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萧山区鸿宁路1788号

法定代表人:沈仁康

电话:0571- 87659865

成立时间:1993年4月16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

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

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

他业务。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可以经营结汇、售汇业务。

21.2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

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

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

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

核查。

1、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券及备选成份券。

为更好实现基金的投资目标,本基金还可以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

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其他债券资产(国债、地方政府债、政策性金融债)、债券回购以及银

行存款。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券和备选成份券的资产比例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融券

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券和备选成份券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2)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完全按照

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不受前述限制;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不受前述限制;

(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

期;

(5)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

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

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6)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7)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5)、(6)情形之外,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券调整、

标的指数成份券流动性限制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

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

外。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

回购交易结算风险控制指引》(以下简称“《风险控制指引》”)要求,基金托管人应对以

下投资比例进行监控:

(1)本基金开展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回购的,融资回购交易未到期金额与其证券账户中

的债券托管量的比例不得高于80%。

(2)本基金开展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回购的,其持有的债券主体评级为AA+级、AA级的

信用债入库集中度占比不得超过10%。

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券调整、标的指数成份券流动性限制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应当在发生后的

五个交易日内调整完毕。若经基金托管人书面提示,本基金仍未在五个交易日内调整完毕

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因此对基金托管

人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措施的,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解释,基金托管人保留向基金管理人追究

责任的权利。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议项下的

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

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

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

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

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

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

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

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并

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完整性、全面性。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有责任

保管真实、完整、全面的关联交易名单,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

及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发送另一方,另一方于2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函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

一方收到另一方书面确认后,新的关联交易名单开始生效。

4、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

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

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

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

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

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如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未向基金托管人提供银行间债券市

场交易对手名单的,视为基金管理人认可全市场交易对手。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

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

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

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

手发生交易前3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

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

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

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应予以必要

的协助与配合。基金托管人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本基金银行间债券交易的交易对

手及其结算方式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

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书面或以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提醒基金管理

人,经提醒后仍未改正时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相应损失和

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未能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或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5、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银行存款

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有关法规规定,与存款机构签订相关书面协议。基金托管人

应根据有关相关法规及协议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进行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核相关协

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3)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运

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4)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确

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

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对定期存款提前支取的

损失由其承担。如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未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存款银行名单的,

视为基金管理人认可所有银行。

6、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

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7、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

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

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

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

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如果

基金托管人未能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或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

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8、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

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

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

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9、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

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以书面或以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通

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相应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10、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

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

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21.3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

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

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

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

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

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

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

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

金管理人并改正。

3、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

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

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

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21.4 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依据合法程序作出的合法合规指

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

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

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

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

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

动用;网下债券认购募集的债券由登记机构予以冻结,于基金募集期结束后过户至预先开

立的专门账户。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含网下债

券认购所募集的债券按基金合同约定的估值方法计算的价值)、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

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托管资金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

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在基金托管人处为本基金开立的基

金银行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网下债券认购所募集的债券应

划入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开立的证券账户下。

4、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

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资产托管专户,也称为资金账户,保管基

金财产的银行存款。该资产托管专户同时也是基金托管人在法人集中清算模式下,代表所

托管的包括本基金财产在内的所有托管资产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一级结

算的专用账户。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

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实际情况需要,为基金财产开

立资金清算辅助账户,以办理相关的资金汇划业务。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开户过程中给予必

要的配合,并提供所需资料。

2、基金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

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基金管理人授权基金托管人办理本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销户、

变更工作,具体按基金托管人要求办理。

3、基金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4、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办理基金

资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

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

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

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

行。

4、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

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5、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

账户的开设、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设、使用并管理;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

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五)定期存款账户

基金财产投资定期存款在存款机构开立的银行账户,包括实体或虚拟账户,其预留印

鉴经各方商议后预留。对于任何的定期存款投资,基金管理人都必须和存款机构签订定期

存款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该协议作为划款指令附件。在取得存款证实书后,基

金托管人保管证实书正本。基金管理人应该在合理的时间内进行定期存款的投资和支取事

宜,若基金管理人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支取定期存款,若产生息差(即本基金已计提的资金

利息和提前支取时收到的资金利息差额),该息差的处理方法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

方协商解决。

(六)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以本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立债券托管与结算账户,持有人账户和资金结算账户,

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七)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八)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妥善

保管,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

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

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

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九)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保管。除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

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

的原件。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15年。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业务章的

合同复印件或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21.5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及复核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国家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净值信息结果

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

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2、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3、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对于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按第三方估值机构

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大变化,按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2)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对于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按估值日收盘价

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减去收盘价或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

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按最近交易日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减去收盘价或

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

大变化的,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

值价格数据进行估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相应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

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

因,双方协商解决。

4、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

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

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

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

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

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

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

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

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

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

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

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

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

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

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

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

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进

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业另有通行做

法,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5、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

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

应当暂停估值;

(4)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

(5)如果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

或评估基金资产的;

(6)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6、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净值信息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净值信息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

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基金净值

信息予以公布。

7、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6)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

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或登记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等原因,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三)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四)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分

别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

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

原因而影响到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五)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对不符时,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在每个季度结束之

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基金中

期报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基金年度报告的财

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

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复

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

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六)基金管理人应在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之前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

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21.6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

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

6月30日、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至少应包括持有

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登记机构编制,由基金管理人审核并提交基金托管人保管。基

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任意一个交易日或全部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不得拖延或拒绝提供。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限为15年。基金托

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

密义务。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

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21.7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

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

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6、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

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

配。

8、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

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进行公告。

9、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21.8 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

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届时有效的

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和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

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22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对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主要由基金管理人、发售代理机构、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提

供。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下列服务。同时,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投资

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对以下服务内容进行相应调整。

22.1 网络在线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招商基金网站,可享受资讯查询、在线咨询、热点问题查询、理

财刊物查阅等服务,并可提交投诉与建议。

招商基金网址:www.cmfchina.com

招商基金电子邮箱:cmf@cmfchina.com

22.2 招商基金客服热线电话服务

招商基金客户服务热线提供全天候24 小时的自动语音查询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可

进行基金份额净值等信息的查询。

招商基金客户服务热线提供每周六天(法定节假日除外),每天不少于7 小时的人工

咨询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该热线享受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投诉建议等专项服

务。

招商基金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热线:400-887-9555(免长途话费)

22.3 客户投诉受理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直销和非直销销售机构网点柜台的意见簿、基金公司网站、

客户服务热线、书信及电子邮件等不同的渠道对基金公司和销售网点提供的服务进行投

诉。

对于工作日期间受理的投诉,原则上是及时回复,对于不能及时回复的投诉,基金公

司承诺在24 小时之内做出回复。对于非工作日提出的投诉,将在顺延的工作日当日进行

回复。

§23 其他应披露事项

无。

§24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24.1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地点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住所,并刊登在基金管理人的网站

上。

24.2 招募说明书的查阅方式

投资人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本招募说明书,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说明书的复印

件,但应以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正本为准。

§25 备查文件

投资者如果需了解更详细的信息,可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销售机构申请查阅

以下文件:

1、中国证监会准予招商中债-0-3年长三角地方政府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注册的文件

2、《招商中债-0-3年长三角地方政府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招商中债-0-3年长三角地方政府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5、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6、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