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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锦溶0-5年金融债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021-01-21 08:51:13

华安锦溶0-5年金融债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重要提示

1、华安锦溶0-5年金融债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

下简称“本基金”)的发售已于2020年10月12日经中国证监会《关于准予华安

锦溶0-5年金融债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

监许可[2020]2557号)准予注册。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注册并不代表中国证监

会对本基金的风险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者保证。

2、本基金是契约型、开放式、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的方式运作,即采用封闭运作和开放运作交替循环的方式。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含)或自每一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含)至3个

公历月后的月度对日(如该对日为非工作日或无该对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止的期间为本基金的一个封闭期。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

也不上市交易。

每个封闭期结束日的下一工作日起(含),本基金进入开放期,开放期不少

于1个工作日且不超过20个工作日,具体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封闭期结束

前公告。投资者可在开放期内办理本基金的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每个开放期

结束之日的次日起(含)进入下一封闭期,以此类推。

3、本基金的管理人和登记机构为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

司”),基金托管人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

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发起

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5、本基金自2021年1月25日起至2021年4月23日通过直销机构和其他

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公开发售。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不超过3个月,自基金份额开

始发售之日起计算。本公司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

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6、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发售。本基

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销售机构,并在官网公示。销售机构可

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

7、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1,000万份。认购

本基金的发起资金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持有期限不少于3年,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8、本基金认购以金额申请。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

方式全额交付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

电子交易平台认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元(含认购费,下同),各代销机

构可根据自己的情况调整首次最低认购金额和最低追加认购金额限制;投资者通

过直销机构(电子交易平台除外)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00元。

9、投资者欲购买本基金,需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每个投资者仅允许开立

一个本公司基金账户(保险公司多险种开户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开立多个

账户),已经开立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账户的投资者可免予开户申请。发

售期内各销售网点同时为投资者办理开立基金账户和认购的手续,但认购申请的

确认须以开户确认成功为前提条件。请投资者注意,如同日在不同销售机构申请

开立基金账户,可能导致开户失败。

10、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受了认购申请,申请的成功与否应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认购申

请一经登记机构有效性确认,不得撤销。

11、投资者可阅读刊登在2021年1月21日《证券时报》上的《华安锦溶0-

5年金融债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提

示性公告》。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发售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

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阅读同时刊登在2021年1月21日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

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的《华安锦溶0-5年金融债3个月定期开放

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本

公告将同时发布在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及本公司网站

(www.huaan.com.cn)。投资者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了解本公司的详细情况和本

基金发售的相关事宜。

12、对未开设销售网点地区的投资者,请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

(4008850099)及直销专线电话(021-38969933和021-38969949)垂询认购事宜。

13、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发售安排做适当调整。

14、风险提示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

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

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者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

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

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技

术风险、道德风险、合规风险、不可抗力风险以及定期开放运作方式下特有的申

购赎回相关风险和强制关闭风险等。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预期的风险及预期的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和混

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在市场波动因素影响下,本基金净值可

能低于初始面值,本基金投资者有可能出现亏损。因折算、分红等行为导致基金

份额净值变化,不会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不会降低基金投资风险或提高基

金投资收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

信息披露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

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自主判断

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

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

负”原则,在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

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5、本基金管理人拥有对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的最终解释权。

一、本次发售基本情况

1、基金名称和基金代码

基金名称:华安锦溶0-5年金融债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简称:华安锦溶0-5年金融债定开债

基金代码:010467

2、基金类型

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3、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定期开放式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的方式运作,即采用封闭运作和开放运作交替循环的方式。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含)或自每一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含)至3个

公历月后的月度对日(如该对日为非工作日或无该对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止的期间为本基金的一个封闭期。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

也不上市交易。

每个封闭期结束日的下一工作日起(含),本基金进入开放期,开放期不少

于1个工作日且不超过20个工作日,具体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封闭期结束

前公告。投资者可在开放期内办理本基金的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每个开放期

结束之日的次日起(含)进入下一封闭期,以此类推。

本基金封闭期和开放期的具体时间安排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如果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致使本基金无法按时开放或依据基金合同需

暂停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开放期安排进行调整并予以公告。

4、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5、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每份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1.00元人民币。

6、募集目标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1,000万份。认购本基

金的发起资金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自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持有期限不少于3年,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基金发起资金的认购情况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

7、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追求基金资产长期稳健增值的基础上,力争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创造

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稳定收益。

8、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债、金融债、

企业债、公司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含超短期融资券)、资产

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定期存款、协议存款、通知存款等)、同

业存单等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但须

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投资于剩余期限在0-5年(包含5年)的金融债的比例不低于非现

金基金资产的80%;但在每个开放期的开始前10个工作日和结束后10个工作

日以及开放期间不受前述投资组合比例的限制。在开放期内,本基金持有现金或

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

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前述5%的

限制。

本基金所界定的金融债券是指由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债券,包括政策

性银行、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财务公司及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债券。

当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变更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对上述资产配置比例进行适当调整。

9、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10、基金募集期与发售时间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本基金的募集期为自基金份额发售

之日起至基金份额停止发售之日止,最长不超过3个月。

本基金的发售时间为2021年1月25日至2021年4月23日。基金管理人

可以根据认购的情况提前终止或延长发售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的基金募

集期。如遇突发事件,以上募集安排可以适当调整。

11、基金备案与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1,000

万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其中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金额合

计不少于1,000万元,发起资金提供方承诺其认购的基金份额自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持有期限不少于3年)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

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

验资机构需在验资报告中对发起资金提供方及其持有份额进行专门说明。基金管

理人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动用。

《基金合同》生效时,认购款项在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将折合成基金份额归

投资者所有。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本基金仍未达到法定备案条件,本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

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届满后30日内返还

投资人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二、发售方式及相关规定

1、发售期内本基金销售机构将同时面向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

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发售本基金。

2、最低认购限额

本基金认购以金额申请。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

全额交付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电子

交易平台认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元(含认购费,下同),各代销机构可

根据自己的情况调整首次最低认购金额和最低追加认购金额限制;投资者通过直

销机构(电子交易平台除外)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00元。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认

购的金额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4、已购买过本公司管理的其它基金的投资者,在原开户机构的网点购买本

基金时不用再次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在新的销售机构网点购买本基金时,需先

办理多渠道开户业务,此业务需提供原基金账号。

5、基金认购方式与费率

认购费用由投资者承担,本基金对通过直销机构认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

外的其他投资人实施差别化的认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

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

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

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

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

通过直销机构认购本基金的养老金客户认购费率为每笔500元。

除通过直销机构认购本基金的养老金用户外,其他投资者的认购费率如下表

所示:

单笔认购金额(M) 认购费率

M 0.4%

100万≤M 0.2%

M≥500万 每笔500元

通过直销机构认购本基金的养老金用户认购费:500元/笔。

本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

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基金管理人及其他基金销售机构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

同》约定的情形下,对基金认购费用实行一定的优惠,费率优惠的相关规则和

流程详见基金管理人或其他基金销售机构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或通知。

5、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份额确认”的方式。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

用和净认购金额。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当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有效认购金额×认购费率/(1+认购费率)

认购份额=(有效认购金额-认购费)/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利息转份额=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实得认购份额=认购份额+利息转份额

当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认购份额=(有效认购金额-认购费用)/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利息转份额=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实得认购份额=认购份额+利息转份额

例:某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在认购期投资10万元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

其对应认购费率为0.4%,若认购金额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50元,则其可得

到的认购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0/(1+0.4%)=99,601.59元

认购费用=100,000-99,601.59=398.41元

认购份额=(99,601.59+50)/1.00=99,651.59份

认购份额的计算中,涉及基金份额和金额的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

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认购利息折算的基

金份额按截位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第三位以后部分舍去归基金资产。

三、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的直销地点

(1)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交易中心

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国金中心二期31-32层

联系人:刘芷伶

联系电话:021-38969933

(2)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方机构部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7号英蓝国际中心522室

联系人:杜国彥

电话:010-57635998

(3)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子交易平台

华安电子交易网站:www.huaan.com.cn

智能手机APP平台:iPhone交易客户端、Android交易客户端

华安电子交易热线:40088-50099

传真电话:(021)33626962

联系人:谢伯恩

2、其他基金销售机构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官网公示。

四、机构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机构投资者可到本公司以外各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或本公司设在上海的直

销交易中心办理基金的认购。

机构投资者开立基金账户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将向投资者分配基金账号,并

根据销售机构提供的通讯地址于开户成功后的20个工作日内寄出基金账户凭证。

机构投资者可从递交开户申请后的第二个工作日起至开户网点办理开户业务确

认手续。

(一)机构投资者在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网点办理开户和认购程序

(若已经在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立基金账户,则不需要再次办理开户手续)

1、开户和认购的时间:基金发售日的8:30—17:00(周六、周日和法定节假

日不受理)。

2、机构投资者在直销网点申请开立基金账户,须提供以下材料:

(1)填妥的《开放式基金账户业务申请书》,并在第一联、第二联加盖单

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私章;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事业法人、社

会团体或其它组织则须提供民政部门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书原件及加盖

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3)指定银行账户的银行《开户许可证》或《开立银行账户申报表》原件

及复印件;

(4)加盖预留印鉴(公章、私章各一枚)的《预留印鉴卡》一式三份;

(5)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非法人单位负责人章)的基金业务授权委

托书原件;

(6)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7)前来办理开户申请的机构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

3、认购

机构投资者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在直销网点办理认购申请,须提供以下材

料:

(1)填妥的《开放式基金交易业务申请书》,并在第一联、第二联加盖预

留印鉴;

(2)划付认购资金的贷记凭证回单复印件或电汇凭证回单复印件;

(3)前来办理认购申请的机构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

4、缴款

机构投资者申请认购开放式基金,应先到指定银行账户所在银行,将足额认

购资金汇入本公司指定的任一销售归集总账户。

本公司指定的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销售归集总账户如下:

(1)中国工商银行账户

账户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申购专户

账号:1001190729013310952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分行第二营业部

(2)中国建设银行账户

账户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申购专户

账号:31001520313056001181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浦东分行

(3)交通银行账户

账户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申购专户

账号:310066771018000423968

开户银行:交通银行上海陆家嘴支行

(4)兴业银行账户

账户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账号: 216200100100038896

开户银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营业部

5、注意事项

本公司直销网点不受理投资者以现金方式提出的认购申请。投资者开立基金

账户的当天可办理认购申请,但认购的有效要以基金账户开立成功为前提。投资

者开户时须预留指定银行账户,该银行账户作为投资者认购、申购、赎回、分红、

退款等基金交易过程中资金往来的结算账户。银行账户的户名应与投资者基金账

户的户名一致。

(1)认购申请当日17:00之前,若机构投资者的认购资金未到达本公司销

售归集总账户,则当日提交的认购申请作无效处理。

(2)基金募集期结束,以下将被认定为无效认购:

a、投资者划来资金,但逾期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b、投资者划来资金,但逾期未办理认购手续的;

c、投资者划来的认购资金少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d、投资者开户成功,但认购资金从非“指定银行账户”划来,或者资金划拨

没有使用“贷记凭证”方式或“电汇”方式的;

e、本公司确认的其它无效资金或认购失败资金。

(3)认购资金在基金登记机构确认为无效认购后2个工作日内划往投资者

指定银行账户。

(4)投资者T日提交开户申请和认购申请后,可于T+1个工作日到本公

司直销网点、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或本公司网站查询开户确认和认购受理结果。

认购确认结果可于基金成立后查询。

(二)机构投资者通过本公司以外各销售机构认购的,开立基金账户和认购

程序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五、清算与交割

1、本基金正式成立前,全部认购资金将被冻结在本公司的本基金募集验资

账户中,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折算为投资者的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

有,份额计算时采用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

基金。其中利息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利息折算份额不收取认购费。

2、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募集验资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

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3、本基金权益登记由基金登记机构(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在发行结束

后完成。

六、基金资产的验资与基金合同生效

1、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本基金具备基金备案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

集期限届满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

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予以公告。

3、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

基金财产中列支。

4、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

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

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七、本次募集有关当事人或中介机构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国金中心二期31-32层

法定代表人:朱学华

成立时间:1998年6月4日

电话:(021)38969999

传真:(021)58406138

联系人:王艳

客户服务热线:40088-50099

网址:www.huaan.com.cn

电子邮件:service@huaan.com.cn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号(100005)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号(100005)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银复(1992)391号]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5]25号

联系人:郑鹏

电话:(010)85238667

传真:(010)85238680

(三)销售机构

见本公告第三部分。

(四)登记机构

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国金中心二期31-32层

法定代表人:朱学华

电话:(021)38969999

传真:(021)33627962

联系人:赵良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40088-50099

(五)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中国上海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层

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联系人:刘佳

经办律师:刘佳、姜亚萍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507单

元0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202号领展企业广场2座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楼茜蓉

经办注册会计师:单峰、魏佳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