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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华巨潮小盘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021-01-29 10:48:27

银华巨潮小盘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修订记录

日 期 修改内容

2021年1月29日 根据《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修改部分内容

基金管理人: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目录

一、 托管协议当事人 ............................................................................................................................ 1

二、 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原则和解释 ......................................................................................... 2

三、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 3

四、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 8

五、 基金财产保管 ................................................................................................................................ 8

六、 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 11

七、 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14

八、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 19

九、 基金收益分配 .............................................................................................................................. 26

十、 基金信息披露 .............................................................................................................................. 27

十一、 基金费用 ...................................................................................................................................... 29

十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 30

十三、 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 31

十四、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 32

十五、 禁止行为 ...................................................................................................................................... 34

十六、 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35

十七、 违约责任和责任划分................................................................................................................... 37

十八、 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方式 ........................................................................................................... 37

十九、 托管协议的效力 .......................................................................................................................... 38

二十、 托管协议的签订 .......................................................................................................................... 38

鉴于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华基金”)是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

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

力;

鉴于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证券”)是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

有效存续的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银华基金为银华巨潮小盘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华泰

证券为银华巨潮小盘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银华巨潮小盘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

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协议。

一、 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 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名称: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9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C2办公楼15层

法定代表人:王珠林

成立时间:2001年5月28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1]7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贰仟贰佰贰拾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 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名称: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江东中路228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江东中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周易

成立时间:1991年4月9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人民银行总行

批准设立文号:银复[1990]497号文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825150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证券经纪业务;证券自营;证券承销业务(限承销国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

资工具、金融债(含政策性金融债));证券投资咨询;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融资

融券业务;代销金融产品业务;证券投资基金代销;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黄金等贵金属现货

合约代理业务和黄金现货合约自营业务;股票期权做市业务;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无限期

二、 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原则和解释

(一)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

办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7

号<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

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银华巨潮小盘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

(二)目的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

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有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四)解释

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本协议所有术语与《基金合同》的相应术语具有相同含义。

三、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范围

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在建仓完成后,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

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财产的

80%,因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受限制的情形除外。

同时,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可少量投资于部分非成份股(包括中小板股票、

创业板股票、存托凭证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资产(包括国债、金融

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次级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央行票据、短

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地方政府债、中期票据、可交换债券以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

资的债券等)、银行存款(包括银行定期存款、协议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同业存单、现金、衍生工具(股指期货、期权)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

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以提高投资效率及进

行风险管理。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其投资原则及投资比例限制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执行。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比例进

行监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为:

在建仓完成后,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财产的80%,因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受限制的情形除外。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1)在建仓完成后,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的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财产的80%;

2)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4)本基金总资产不超过净资产的140%;

5)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需遵循以下投资比例限制: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在

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

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

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

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2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

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若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本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要求的内容、格式

与时限向交易所报告所交易和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情况、交易目的及对应的证券资产情况

等;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

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8)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

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

内予以全部卖出;

9)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

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

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0)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

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1)本基金参与融资的,每个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他有价证券

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12)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其中,出借期限在

10个交易日以上的出借证券,纳入《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所述流动性受限证券的范围;

○2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单只证券不得超过基金持有该证券总量的30%;

○3最近6个月内基金日均资产净值不得低于2亿元;

○4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30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权平均计算;

13)本基金参与期权交易,需遵循以下投资比例限制:

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开仓卖出

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

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20%。其中,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基金投资期权符合基金合

同约定的比例限制(如股票仓位、个股占比等)、投资目标和风险收益特征;

14)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的

股票合并计算;

15)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上述8)、9)、10)、12)项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或价格变化、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可调整之日起

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

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第12)项的,基金管理

人不得新增出借业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

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

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相应调整投资比例限制规定。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禁止行

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进行监督: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本基金,则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4、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关联投资限制

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

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

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

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

进行审查。

5、本基金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由基金管理人决定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的名单,并按

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

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

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需按交易对手名单中约定的该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

交易。基金托管人不对本基金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和交易结算方式进行监控。

6、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行的支付能

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应规则确定存款银行,本

基金投资存款银行以外的银行存款出现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而造成的损失时由相关责任

人进行赔偿。基金托管人不对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存款银行进行监控。

7、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基金管理人应当遵守审慎经营原则,配备技术系

统和专业人员,制定科学合理的投资策略和风险管理制度,完善业务流程,有效防范和控制

风险。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

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

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

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

管理人应赔偿因其违反法律法规、行业自律性规定或《基金合同》或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

规定而致使投资者和基金托管人遭受的损失。

对于依据交易程序尚未成交的且基金托管人在交易前能够监控的投资指令,基金托管人

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

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必须于估值完成后方可获知的监控指标或依据交易程序已经成交的投资指令,基金

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

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

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

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

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

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

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

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

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

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

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

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

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

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

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

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

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

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 基金财产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或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及本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相关开

户费用由基金资产承担。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对于因为基金认申购、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

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管理人应主动采

取措施进行催收。基金管理人未及时催收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

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6、对因为基金管理人投资产生的存放或存管在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的基金财产,或交

由期货公司或证券公司负责清算交收的基金财产(包括但不限于期货保证金账户内的资金、

期货合约等)及其收益,若由于该等机构或该机构会员单位等本协议当事人外第三方的原因

给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等,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

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合同》生效前募集资金的验资和入账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指定账户中。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管理人宣布停止

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含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股票按基金合同约

定的估值方法计算的价值)、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

的,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定期限内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进

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

师签字方为有效。同时,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在基金托管人为本

基金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中,股票划入基金托管人为本基金开立的基金证券账户中,并确保

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2、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

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具有托管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立基金的资产托管账

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息。本基金

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制作、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

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

《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支付结算办法》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基金管理人需提供必要的配合。

2、本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转让本基金的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证券

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对于深交所上市的ETF基金,基金托管人以产品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专门用于办理本基金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投资所涉及的资金结

算业务。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的,涉及相

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

使用的规定。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

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市场登记

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

股份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和资金结算专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债

券市场债券和资金的清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负责完成银行间债券市场准入备

案。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由

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协议的约定协商后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

定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投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存款账户必须以基金名义开立,账户名称为基金名称,存款账户开户文件上加盖预留

印鉴及基金管理人公章。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制作、保管和使用。存款证实

书原件由托管人负责保管。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与存款银行签订具体存款协议,明确存款的

类型、期限、利率、金额、账号、对账方式、支取方式、账户管理等细则。存款协议须约定

存款证实书不得被质押或以任何方式被抵押,并不得用于转让和背书,并将托管人为本产品

开立的托管银行账户指定为唯一回款账户,任何情况下,存款银行都不得将存款本息划往任

何其他账户。

为防范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定期存款协议中应当约定提前支取条款。

基金所投资定期存款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

账机制,确保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对的真实、准确。

(八)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其档案库或保险柜。保管

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基金托管人承担保管职责。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

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等财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九)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

有关凭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合同正本后30日内,基金管

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合同复印件或原件的扫描件,合同正本由基金管理人保管。重大合

同的保管期限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执行。

六、 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1、基金管理人应当事先向基金托管人发出书面通知(以下称“授权通知”),载明基金

管理人有权发送指令的人员名单(以下称“指令发送人员”)及各个人员的权限范围。基金管

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预留印鉴样本、指令发送人员的名章样本和签字样本。

2、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授权通知应由基金管理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

字并加盖公章,若由授权签字人签署,应附上基金管理人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书。基金托管人

在收到授权文件并经电话确认后,授权文件即生效。如果授权文件中载明具体生效时间的,

该生效时间不得早于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文件并经电话确认的时点。如早于前述时间,则以

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文件并经电话确认的时点为授权文件的生效时间。

对于基金管理人拟通过基金托管人电子服务平台发送划款指令的,基金管理人需与基金

托管人签署相关服务协议,并提供授权文件及其他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材料,由基金托管人为

基金管理人的被授权人在电子服务平台配置相关操作权限。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通知及其更改负有保密义务,除法律法规规定或有

权机关要求外,其内容不得向指令发送人员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披露、泄露。

(二)指令的内容

指令包括付款指令(含赎回、分红付款指令、银行间业务划款指令)以及其他资金划拨

指令等。对于通过传真或电子邮件发送扫描件方式发送的指令,基金管理人发送给基金托管

人的划款指令应写明以下要素:资金用途、支付时间、金额、账户信息等,加盖预留印鉴并

由被授权人签字或加盖名章;对于通过深证通电子直连方式发送的指令、电子服务平台发送

的划款指令或由电子平台推送给基金管理人并需基金管理人确认后才能发送的划款指令,基

金管理人的被授权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时应写明以下要素:资金用途、支付时间、

金额、账户信息等(以上内容统称为“划款指令的书面要素”)。相关登记结算公司向基金托

管人发送的结算通知视为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指令。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1、指令由“授权通知”确定的指令发送人员代表基金管理人通过传真、电子邮件发送

扫描件、深证通电子直连或电子服务平台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对于指令发送人员发出

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

2、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

易权限内,并依据相关业务规则发送指令。对于通过传真或电子邮件发送扫描件方式发送的

划款指令,基金管理人有义务在发送划款指令后及时与基金托管人进行录音电话确认。因基

金管理人未能及时与基金托管人进行指令确认,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不由基

金托管人承担。对于通过深证通电子直连或电子服务平台发送的划款指令,基金管理人需在

划款指令跟踪界面查看划款指令是否完成。如果由于基金托管人自身过错影响资金未能及时

到帐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3、基金托管人在接受指令时,应对投资指令的书面要素进行表面一致性形式审查,并

根据《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指令的内容合规性进行检查。对于通过传真或电

子邮件发送扫描件方式发送的指令,基金托管人表面一致性形式审查的方式限于验证划款指

令的前述书面要素是否齐全、审核划款指令用章和签发人的签字或名章是否与预留印鉴样

本、被授权人的签字样本或名章样本相符、操作权限是否与授权文件一致;对于通过深证通

电子直连或电子服务平台方式发送的划款指令,视为由基金管理人有效被授权人发送,基金

托管人形式审查的方式限于验证划款指令的前述书面要素是否齐全。对表面一致性形式审查

无误、合法合规的指令,基金托管人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不得延误。

4、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结束后将银行间同业市场债券交易成交单及时传真给基金托管

人。

5、基金管理人在发送指令时,应为基金托管人执行指令留出执行指令时所必需的时间。

发送指令日完成划款的指令,基金管理人应给基金托管人预留至少距划款截至时点1个工作

小时(工作时间:工作日9:00-17:00)的指令执行时间。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指令传

输不及时而未能留出足够的执行时间,致使指令未能及时执行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

6、对于T日交收的投资交易,基金管理人应于T日16:00之前发送指令至基金托管人

并进行电话确认,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本协议要求按投资指令执行。16:00之后发送的,基金

托管人尽力执行但不保证执行成功,由于基金管理人未能按照规定时间内向基金托管人发送

指令导致划付失败的,基金管理人承担该责任,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该责任。

7、基金管理人应确保基金托管人在执行指令时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

确保基金的证券账户有足够的证券余额。对超头寸的指令,以及超过证券账户证券余额的指

令,基金托管人可不予执行,但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

(四)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协议,指令发送人员无权或

超越权限发送指令,指令发送人员发送的指令不能辨识或投资指令的要素不全导致无法执行

等情形。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错误时,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如需撤销指令,应在基金托管人执行指令之前通过录音电

话、电子邮件等双方认可的方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确认后,该撤回生效。如果基

金托管人在确认撤销指令前已执行原指令,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法、违规的,有权不予执行,并及时通过录音电话、

电子邮件等双方认可的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

双方认可的方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基金管理人未予回函确认的,也视为同意基金

托管人的处理,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对于基金管理人的有效指令和通知,除非违反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基金合同》、托

管协议,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拖延执行。基金托管人因过错未按照基金管理人符合法

律法规或监管规则、《基金合同》及本协议规定的有效指令执行或拖延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前

述有效指令,致使基金的利益受到损害的,基金托管人应负赔偿责任。

(七)被授权人员及授权权限的变更

基金管理人若对授权通知的内容进行修改(包括但不限于指令发送人员的名单的修改,

及/或权限的修改),应当至少提前1个工作日通知基金托管人;新授权通知的文件应由基金

管理人加盖公章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如是授权代表,需要由法定代表人出具

授权书)。基金管理人新授权通知应当至少提前1个工作日以传真、电子邮件等双方认可的

形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同时电话通知基金托管人。新授权通知自通知送达基金托管人并经

基金托管人确认无异议之时起生效。基金管理人新授权人通知生效后,对于已被撤换的人员

无权发送的指令,或被改变授权人员超权限发送的指令,基金托管人不予执行。如因托管人

过错造成损失的,由托管人承担责任。

(八)其他事项

除因其自身故意或重大过失原因致使基金的利益受到损害而负赔偿责任外,基金托管人

按照法律法规、本协议的规定执行基金管理人指令而引起的任何损失,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

责任。

七、 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期货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期货经纪机构。

1、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

(1)资金雄厚,信誉良好。

(2)财务状况良好,经营行为规范,最近一年未因重大违规行为而受到有关管理机关

的处罚。

(3)内部管理规范、严格,具备健全的内控制度,并能满足本基金运作高度保密的要

求。

(4)具备基金运作所需的高效、安全的通讯条件,交易设施符合代理基金进行证券交

易的需要,并能为基金提供全面的信息服务。

(5)研究实力较强,有固定的研究机构和专门研究人员,能及时、定期、全面地为基

金提供宏观经济、行业情况、市场走向、证券分析的研究报告及周到的信息服务,并能根据

基金投资的特定要求,提供专题研究报告。

2、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根据以上标准进行考察后确定证券经营机构。基金管理人与被选择的证券经

纪商签订席位租用协议,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管理人席位租用协

议的扫描件及时送交基金托管人。

3、相关信息的通知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专用席位的号码、券商名称、佣金费

率等基金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其中席位租用应至少在首次进行交易的10个工作日前通

知基金托管人,席位退租应在次日内通知到基金托管人。

4、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期货交易的期货经纪机构,并与期货经纪机构、托

管人共同签订期货经纪合同,其他事宜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执行,若无

明确规定的,可参照有关证券买卖、证券经纪机构选择的规则执行。

(二)债券质押式正回购交易

在证券交易所开展债券质押式正回购交易前,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签署《债券质

押式回购委托协议》。在开展回购交易业务期间,基金管理人应确保证券账户内始终保持足

额质押券,以避免出现欠库情况;在回购交收日,基金管理人应确保托管账户资金足够支付

回购到期应付资金。

(三)基金的清算交收安排

1、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备付金管理办法》,在每月前3个工作日

内,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结算参与人的最低结算备付金、结算保证金限额进行

重新核算、调整。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调整最低结算备付金、结算

保证金当日,在资金调节表中反映调整后的最低备付金和结算保证金。基金管理人应预留最

低备付金和结算保证金,并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确定的实际最低备付金、结

算保证金数据为依据安排资金运作,调整所需的现金头寸。

2、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场内交易等的清算交收。场内资金结算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数据办理;场外资金汇划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交易

划款指令具体办理。

3、如果因为基金托管人自身原因在清算上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应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赔

偿;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基金托管人增加交易单元等事宜,致使基金托管人接收

数据不完整,造成清算差错的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需要

单独结算的交易,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违反市场操

作规则的规定进行超买、超卖及质押券欠库等原因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的,基金托

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基金托管人应给予必要的配合,

由此给基金托管人、本基金和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资产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

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必要措施,确保T日日终有足够的资金头寸完成T+1日的投资

交易资金结算;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资金头寸不足,基金管理人应在T+1日上午10:

00前补足透支款项,确保资金清算。如果未遵循上述规定备足资金头寸,影响基金资产的

清算交收及基金托管人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一级清算,由此给基金托管

人、基金资产及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资产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管理人

应知晓并同意下列事项:

(1)基金托管人有权向登记公司申报冻结其证券账户内与违约资金等额的证券,申报冻

结证券的证券品种、数量可由基金托管人确定。登记公司根据基金托管人申报的证券品种、

数量办理相应冻结。基金管理人在规定时间内补足违约交收资金的,基金托管人向登记公司

申报解除证券冻结。

(2)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收违约、但托管人未对登记公司交收违

约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有权向登记公司申报将基金管理人的回购质押券划转至基金托管人

的证券处置账户,申报划转的质押券品种、数量可由基金托管人确定。登记公司根据基金托

管人的申报办理相关质押券的划转。基金管理人在规定时间内补足违约交收资金的,基金托

管人向登记公司申报将基金托管人证券处置账户内的相关证券划回至基金管理人的证券账

户。

(3)基金管理人资金不能足额完成非担保交收业务品种资金交收的,按照登记公司相关

规定执行。

(4)基金托管人有权以基金管理人的违约交收资金为基数,按照有关规定计收违约金。

4、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时,基金银行账户或

资金交收账户上有充足的资金。基金的资金头寸不足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基金管理人发

送的划款指令,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基金管理人在发送划款指令时应

充分考虑基金托管人的划款处理时间。对于要求当天到账的指令,应在当天16:00前发送;

对于要求当天某一时点到账,则指令需提前1个工作小时(工作时间:9:00-17:00)发送,

且相关付款条件已经具备。

5、对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固定收益平台和在深圳证券交易交所综合协议交易平台交易

的、实行“实时逐笔全额结算”和“T+0逐笔全额非担保交收”的业务,基金管理人应在交

易日14:00前将划款指令发送至托管人。

6、在基金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本协议的指令不得不合理拖延或拒绝执行。如由于基金托管人的过错导致基金无法按时支付

证券清算款,由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四)交易资金最高额度

1、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交易资

金前端风险控制业务规则》(以下简称“《业务规则》”)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据在基金

托管人处托管的产品合计资产总额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提供资金前端控制最高

额度(以下简称“最高额度”)相关信息,基金管理人应确保提供的最高额度相关信息完整、

真实有效且符合相关规定。因基金管理人未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最高额度信息或所提交最

高额度信息有误或不完整而导致最高额度申报失败,由此造成的责任及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

2、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申报信息的真实、完整性进行事后稽核。基金托管人发现

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最高额度相关信息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相关业务规定时,不予申报,并应

及时以双方认可的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纠正。在正常业务受理渠道和申报规定的时间内,因

基金托管人原因未能及时提交或正确申报基金管理人提交的符合业务规定且真实有效的信

息导致对基金管理人最高额度控制造成影响的,基金托管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因不可抗力、

意外事件等非基金托管人原因造成的情形,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3、基金管理人应根据业务实际情况和自身风控需要向沪、深交易所申报自设额度。基金

管理人应定期对自设额度进行评估、优化并对全天净买入申报金额及额度使用情况进行监

测,出现接近最高或自设额度情形的,应当及时进行核查,采取相关措施保障后续交易的正

常进行。因基金管理人自设额度与最高额度产生冲突而造成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相应

责任。

4、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最高额度相关信息或盘中紧急申报信息时,应确保托管

人有足够的处理时间(至少为2个工作小时)。在每个交易日13:00(盘中紧急申报为10:00)

以后收到的最高额度相关信息或盘中紧急申报信息,基金托管人不保证当日完成申报流程。

基金管理人因最高额度信息有误或发生重大变化需进行盘中紧急申报时,需按照中国结算相

关规定提交相应材料,并在事后联合基金托管人(如需要)向沪、深交易所提交书面说明。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建立健全资金前端控制内部控制制度和应急预案,制定完

备的资金前端控制业务流程,定期对资金前端控制相关工作进行合规审查;因任何一方未按

照《业务规则》规定而导致的后果,由该方承担。

6、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技术故障或者重大差错等原因导致资金前端控制出现异常的,

沪、深交易所、中国结算可以采取调整最高额度、暂停资金前端控制、限制交易单元接入等

处置措施。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7、基金管理人根据《业务规则》及本协议应承担的义务及责任不因授权他人代为办理而

免除。

(五)资金、证券账目和交易记录核对

(1)交易记录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按日进行交易记录的核对。每日对外披露净值之前,必须保证当天所有实际

交易记录与基金会计账簿上的交易记录完全一致。如果实际交易记录与会计账簿记录不一

致,造成基金会计核算不完整或不真实,由此导致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2)资金账目的核对

资金账目按日核实。

(3)证券账目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交易日结束后核对基金交易所场内证券账目,确保双方账目

相符。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月末最后一个交易日核对非交易所场内的证券账目。

(六)申购、赎回和基金转换的资金清算

1、本基金申购、赎回业务根据《基金合同》及/或相关信息披露文件确定的时间开始办

理,基金管理人应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上述业务的开办时间。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在基金申购、赎回的时间、

场所、方式、程序、价格、费用、收款或付款等各方面相互配合,积极履行各自的义务,保

证基金的申购、赎回工作能够顺利进行。

3、T日的申购赎回发生的证券交收由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在T日收市后完成,基金托管

人应在T+2日开盘前核对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证券余额;现金替代和现金差额的清算于T+1

日办理;基金托管人根据登记公司的通知或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依据登记机构的最新规则在

T+1日办理现金替代的交收以及现金差额的清算,在T+2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如果登

记机构或相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更,则按最新规则办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也可经协商一致后,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采取其他可行的

交收方式。

八、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按照每个估值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

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

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

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

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以

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

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基金净值信息予以公布。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

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按最新规定估值。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股指期货合约、期权合约、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

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

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1)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有报价的,

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

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

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

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并

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

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

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2)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

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

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

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3)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使潜在估

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对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

价值。

2、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

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

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

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

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

近交易日的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

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

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减去债券收盘价或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或

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减去债券收盘价或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

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

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估值。

5)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

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和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

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流通受限的股票,包括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

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

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以第三方估值

机构提供的价格数据估值。

(4)同一股票、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其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本基金持有的回购以成本列示,按合同利率在回购期间内逐日计提应收或应付利

息。

(6)本基金持有的银行存款和备付金余额以本金列示,按相应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7)本基金投资同业存单,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净价估值;选定的第

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8)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期权合约,按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

结算价,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9)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协会的相关规定进

行估值。

(10)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1)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

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

因,双方协商解决,以约定的方法、程序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估值,以维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利益。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

值错误。

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后仍不能发现

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错误造成投资人或基金的损失,以及由此造成以后交易

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投资人或基金的损失,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

负责赔偿。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

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

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

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

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

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

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3)由于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

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的,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出具加盖公

章的书面说明后,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委托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而且基金托

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基金份额净值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

持有人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

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和托管费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

任。

(5)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

次重新计算和核对仍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披露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

算结果对外披露,由此给基金委托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予以免责。

(6)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后仍不

能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净值计算错误造成基金委托人的损失,以及由此造成以后交易日净

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基金委托人的损失,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5、

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本协议约定的估值方法的第(10)项进行估值时,所

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证券/期货经纪机

构及第三方估值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

此造成的影响。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

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四)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暂停估值;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

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记和保管基金的全套账册,对双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

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

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

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

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和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

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

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

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2、报表复核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

收到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

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5个工作日内完

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中期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

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20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

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

人应在收到后30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

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

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业务印

鉴或者出具加盖业务印鉴的复核意见书,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

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需盖章确

认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八)基金管理人应每季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九、 基金收益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1、当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超过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达到1%以上时,可进行收益分配,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和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的计算方法参见《招募说明书》;

2、本基金以使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尽可能贴近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为原则

进行收益分配。基于本基金的性质和特点,本基金收益分配不须以弥补浮动亏损为前提,收

益分配后有可能使除息后的基金份额净值低于面值;

3、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由基金管理人

根据上述原则确定,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4、本基金收益分配采取现金分红方式;

5、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的制定和实施程序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确定后,由基金管理人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公告。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收益分配的付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指令将收益分配的全

部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的指定账户。

(三)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十、 基金信息披露

(一)保密义务

1、除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信息披露办法》、《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

有关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运作中产生的信息以及从对方获得的业务信息

应予保密。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对本基金的任何信息,不得在其公开披露之前,先行对

双方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任何机构、组织和个人泄露。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除为履行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规定的义务所必

要之外,不得为其他目的使用、利用其所知悉的基金的保密信息,并且应当将保密信息限制

在为履行前述义务而需要了解该保密信息的职员范围之内。但是,如下情况不应视为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反保密义务:

(1)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露、泄露或公开;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为遵守和服从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或中国证监会等监管

机构的命令、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3)监管机关要求披露的;

(4)因不可抗力发生信息披露或公开的。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内容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基金净值信

息、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清单、基金份额折算日和折算结果公告、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

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临时报告、澄清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清算报告、

投资资产支持证券、期权、股指期货的相关公告、参与融资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信息披露

及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需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

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1、职责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应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宗旨,诚实

信用,严守秘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各自

承担相应的信息披露职责。基金管理人负责办理与基金有关的信息披露事宜,基金托管人应

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应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事项进行复核,基

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予以公布。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互相监督,保证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时限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指定媒介披

露。根据法律法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披露的信息,基金托管人将通过指定报刊或基金托管

人的互联网网站公开披露。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发生暂停估值的情形;

(3)不可抗力;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基金业协会、证券业协会、交易所或《基金合同》

认定的其他情形。

对于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基金信息的暂停或延迟披露的(如暂停披露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与基金托管人协商采取补救措施。不可抗力情形消

失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恢复办理信息披露。

2、程序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其他金融监管部门的规定和《基

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业绩表现数据、

基金定期报告和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

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

3、信息文本的存放与备查

予以披露的信息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投资者可以免费查阅。在支

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获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

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四)基金托管人报告

基金托管人应按《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于每个上半年

度结束后两个月内、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三个月内在基金中期报告及年度报告中分别出具托

管人报告。

十一、 基金费用

(一)基金管理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5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每月月初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

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二)基金托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

下:

H=E×0.1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每月月初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

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

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三)证券/期货交易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指数许可使用费、会计师费、律师费、

公证费、仲裁费和诉讼费、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基金的相关账户的开户费用及维护费用、

等根据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及相应协议的规定,由基金托管人按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

并根据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

失、《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和律师费、信息披露费

用等费用)、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

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不列入基金费用。

(五)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的复核程序

基金托管人对不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基金合同》以及本协议的

其他费用有权拒绝执行。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计提的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等,根据本托管协议和《基金

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复核。

(六)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本基金按照基金管理人与标的指数许可方所签订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中所规定的指数

许可使用费计提方法支付指数许可使用费。其中,基金合同生效前的许可使用固定费不列入

基金费用。

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费率、收取下限、具体计算方法及支付方式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如果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约定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计算方法、费率和支付方式等发生调

整,本基金将采用调整后的方法或费率计算指数使用费。基金管理人应在招募说明书及其更

新中披露基金最新适用的方法。

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费率、计算方法、计提时点及支付方式由基金管理人书面告知基金托

管人,如费率、计算方法、支付方式等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七)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

本协议的约定,从基金财产中列支费用,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做出书面解释,如果基金托管

人认为基金管理人无正当或合理的理由,可以拒绝支付。

(八)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基金财产投资

的相关税收包括基金财产投资运营过程中的增值税,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

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纳税和代扣代缴。

十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

式。保管期限为20年,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20年。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

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

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

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提交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合同》

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6月30日、每年12

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

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其中每年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

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十三、 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一)档案保存

基金管理人应保存财产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基金托管人应保存

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应当按

规定的期限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15年。

(二)合同档案的建立

1、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相关的重大合同文本后,应及时将合同文本复印件

或扫描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2、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与本基金账务处理、资金划拨等有关的合同、协议以传真或者

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三)变更与协助

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生变更,未变更的一方有义务协助变更后的接任人接收相

应文件。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基金账册、

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承担保密义务并保存至少15年以上。

十四、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2、更换基金管理人的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10%)基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原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新任

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新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原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

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

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

总值和净值;

(7)审计:原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

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由基金资产承

担;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应按其要

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3、原任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接受基金管理业务

前,原任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需采取审慎措施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不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利益造成损失,并有义务协助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尽快恢复基金财产的投

资运作。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2、更换基金托管人的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10%)基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新任

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

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

接收。临时基金托管人或新任基金托管人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7)审计: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

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在基金财产中

列支。

3、原任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接受基金财产和基

金托管业务前,原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需采取审慎措施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不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失,并有义务协助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尽快交接基金

资产。

(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同时更换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10%

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十五、 禁止行为

托管协议当事人禁止从事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

资。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或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

(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五)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他人泄漏基金经营过程中任何尚未按法律法规规定的

方式公开披露的信息。

(六)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投资指令和赎回、分红资

金的划拨指令,或违规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指令。

(七)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正常有效指令拖延或拒绝执行。

(八)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行政上、财务上不独立,其高级基金管理人员和其他

从业人员相互兼职。

(九)基金托管人私自动用或处分基金资产,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基金合同》

或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处分的除外。

(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利用基金财产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同本协议第

三章约定内容):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

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十六、 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托管协议,其内

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

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责,继续忠实、勤

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

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7、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8、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9、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

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10、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十七、 违约责任和责任划分

(一)本协议当事人不履行本协议或履行本协议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因本协议当事人违约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

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

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一方当事人违反本协议,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四)发生下列情况时,当事人免责:

1、不可抗力的发生,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瘟疫、

社会动乱、非一方过错情况下的电力和通讯故障、系统故障、设备故障、网络黑客攻击以及

证监会、交易所、证券业协会、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遭受不可抗力情况的违约方应

在情况发生后尽所能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双方利益、防止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并尽快通知另一

方。

2、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或中国证监会、中国

银保监会等监管机构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投资或不投资造成的损失或潜在

损失等。

(五)当事人一方违约,另一方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尽力防止损

失的扩大。

(六)违约行为虽已发生,但本协议能够继续履行的,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继续履行本协议。

(七)本协议所述责任划分仅指基金/基金管理人、基金/基金托管人之间的责任划分,

并不影响承担责任一方向其他责任方追索的权利。

(八)本协议所指损失均为直接损失。

十八、 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方式

(一)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

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可通过友好

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60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

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提交仲裁时该会的仲裁规则

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除非

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三)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

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

十九、 托管协议的效力

(一)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发售基金份额时提交的基金托管协议草案,应经

托管协议当事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协议当事人双方根据

中国证监会的意见修改托管协议草案。托管协议以中国证监会注册的文本为正式文本。

(二)本协议自《基金合同》成立之日起成立,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与《基

金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本协议与《基金合同》涉及托管人权利义务相冲突的,以本协议为

准;本协议未涉内容,以《基金合同》为准。

(三)本协议自生效之日起对双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本协议正本一式6份,协议双方各执2份,上报有关监管部门2份,每份具有同

等法律效力。

二十、 托管协议的签订

本托管协议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认可后,由该双方当事人在基金托管协议上盖

章,并由各自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注明基金托管协议的签订地点和签订日期。

本页无正文,为《银华巨潮小盘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

议》的签字盖章页。

基金管理人: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

基金托管人: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

签订地点:北京

签订日期:二〇一九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