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的满足广大投资者的理财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工银瑞信新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经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意并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决定自2021年2月9日起增加本基金的C类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增加份额类别事项对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分类情况
自2021年2月9日起,工银瑞信新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增加C类基金份额(基金代码:011476),本次增加该基金份额类别后,将设置两类基金份额:
在投资人申购、赎回基金时收取申购费用、赎回费用,且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为A类基金份额。
在投资人申购基金时不收取申购费用、赎回时收取赎回费用,按照本类别基金资产净值的0.5%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为C类基金份额。
两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对应的基金代码并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投资者申购时可以自主选择与A类基金份额或者C类基金份额相对应的基金代码进行申购。
二、 新增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机构
直销机构: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代销机构: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植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唐鼎耀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三、 本基金各类份额类别的费用费率结构
(一) 费用费率结构
费用种类 A类基金份额 C类基金份额
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M)<100万 1.50%
0%
100万≤M<300万 1.00%
300万≤M<500万 0.80%
M≥500万 按笔收取,1,000元/笔
赎回费率
持有期限(Y)<7天 1.50% 持有期限(Y)<7天 1.50%
7天≤Y<30天 0.75% 7天≤Y<30天 0.50%
30天≤Y<1年 0.50%
1年≤Y<2年 0.30% 30天≤Y 0%
Y≥2年 0%
销售服务费 0% 0.50%
首次申购起点金额 10元
追加申购最低金额 10元
基金账户最低基金份额余
额
10份
基金管理费率 1.50%
基金托管费率 0.25%
(二)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修订
为确保本基金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就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并完善了相关表述,本项修订对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修改详见附件《工银瑞信新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公告当日将修改后的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于公司网站及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并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进行更新。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信息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相关法律文件、信息披露文件。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上述有关内容。
投资者可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icbccs.com.cn)或拨打本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电话(400-811-9999)获取相关信息。
本公告的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
风险提示: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将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者认真阅读基金的相关法律文件,并选择适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特此公告。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二一年二月九日
《工银瑞信新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工银瑞信新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章节
原基金合同 修改后基金合同
内容 内容
第 一
部 分
前言
七、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
内容,将不晚于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第 二
部 分
释义
55、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工银瑞信新蓝筹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2020年9月1
日起执行)
53、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
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4、基金份额类别:指本基金根据申购费用、赎回费用、销售
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人
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赎回时收取赎回费用,且不从本类别基金
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申购时
不收取申购费用、赎回时收取赎回费用,且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
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C类基金份额
5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工银瑞信新蓝筹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第 三
部 分
基 金
的 基
本 情
况
八、基金份额类别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
不利影响的前提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基金发展需要,为本基金增设新的份额类别。新的份额类别
可设置不同的申购费、赎回费、管理费、托管费,而无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规则等相关事项
届时将另行公告。
八、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所收取申购费用、赎回费用、销售服务费用方式
的差异,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其中:
1、在投资人申购、赎回基金时收取申购费用、赎回费用,并
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称为 A
类基金份额。
2、在投资人申购基金时不收取申购费用、赎回时收取赎回
费用,且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A类和C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由于基金
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 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并
公布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投资人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不同基金
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
利影响的前提下,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基金发展需要,为本基金增设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新的基金份额
类别可设置不同的申购费、赎回费、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
费,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
规则等相关事项届时将另行公告。
第 六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回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
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
以份额申请;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 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
算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
份额申请;
第 六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回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
第4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
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
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
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
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
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
由基金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
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
招募说明书中列示。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
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
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
持续持有期为7日以上(含7日)的赎回费用纳入基金财产的比
例详见招募说明书,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
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均保留到小数点后3
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
产承担。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
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
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由基
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而是从该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
售服务费。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该类基金
份额净值, 有效份额单位为份,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
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
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
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A类和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由基
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赎
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
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
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担。
4、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5、 本基金A类和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
取,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
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为7日以上(含7日)的赎
回费用纳入基金财产的比例详见招募说明书, 未归入基金财产
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第 六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
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
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
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
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
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
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
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
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
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
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
动延期赎回处理。 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
制。
(3) 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
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基金管理人可以先
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10%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
理,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10%以内(含10%)的赎回申请
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
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或巨额赎回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回
或部分延期赎回。所有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
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
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具体见相关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但少于2周,暂停结束基金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个工作日在指定
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始办理
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1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
每2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连续刊
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日公告最近1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
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
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
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
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
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
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
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
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
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
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
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
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基金管理人可以先行对
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10%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而对
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10%以内(含10%)的赎回申请与其他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
产组合状况或巨额赎回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
赎回。所有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
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
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具体见相关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
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但少于2周,暂停结束基金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个工作日在指定媒
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
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1个工作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4、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
每2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连续刊登基
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
告最近1个工作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第 七
部 分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及
权 利
义务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净
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第 七
部 分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及
权 利
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
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
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
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
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
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
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
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
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
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第 八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一、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以外,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2、在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
费率、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一、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以外,当
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 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
服务费;
2、在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
率、赎回费率、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第 十
四 部
分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
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
第4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
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
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
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
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
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
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
后3位以内(含第3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
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
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
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
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
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
4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
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
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
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
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
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
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
点后3位以内(含第3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错误。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该
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
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
布。
第 十
五 部
分 基
金 费
用 与
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9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
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
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
商酌情降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此项调整不需要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3、本基金从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
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50%的年费
率计提。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50%÷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C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
管人于次月前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
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代付给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
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0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
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
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的调整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条件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
商酌情降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此项调整不
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
的费率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公告。
第 十
六 部
分 基
金 的
收 益
与 分
配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
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
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
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
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
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
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
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
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
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
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
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
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同一类别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
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
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
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第 十
八 部
分 基
金 的
信 息
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
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
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
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
(七)临时报告
15、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
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
五;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
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
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
认。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
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
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
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
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七)临时报告
15、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
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 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
分之零点五;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
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
子确认。
章节
原托管协议 修改后托管协议
内容 内容
三、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务 监
督 和
核查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
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复核。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
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
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复核。
四、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业
务 核
查
1、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
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
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协议的情况进行必要的核
查, 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
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
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1、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
金托管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 基金
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协议的情况进行必要的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
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
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
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八、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和
会 计
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开放日对基金财产估值。但基金管理
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估值原则
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
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
人应于每个开放日结束后计算得出当日的该基金份额净值,并
在盖章后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
对净值计算结果进行复核,并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将复核结果传
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
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5、 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三位内
(含第三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当基金
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
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
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计价错误
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的同时并及时进行公告。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前述内
容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开放日对基金财产估值。但基金管理
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估值原则
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
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
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结束后计算得出当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
值,并在盖章后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
人应对净值计算结果进行复核, 并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将复核结
果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
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5、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三
位内(含第三位)发生差错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
误。 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
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该
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当计价错误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的同时并及时进行公告。 如法律法规或
监管机关对前述内容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九、基
金 收
益 分
配
(二)基金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3、基金收益分配可采用现金红利的方式,或者将现金红利
按除权日的该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的
方式(下称“再投资方式” ),投资者可以选择两种方式中的一
种;如果投资者没有明示选择,则视为选择现金红利的方式处
理。
(二)基金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3、基金收益分配可采用现金红利的方式,或者将现金红利
按除权日的该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
再投资的方式(下称“再投资方式” ),投资者可以选择两种方
式中的一种;如果投资者没有明示选择,则视为选择现金红利的
方式处理。
十、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
露程序
6、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对于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基金信息的暂停或延迟披露
的(如暂停披露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并与基金托管人协商采取补救措
施。不可抗力等情形消失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及时
恢复办理信息披露。
(二)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
露程序
6、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对于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基金信息的暂停或延迟披露的
(如暂停披露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与基金托管人协商采取补救措施。
不可抗力等情形消失后,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恢复
办理信息披露。
十一、
基 金
费用
(三)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可酌情调低该基金管理费和/或托管费。
(四)从基金财产中列支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费之外的其他基金费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的规定执行。
(三)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
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50%的年费
率计提。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50%÷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C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
管人于次月前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
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代付给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
等,支付日期顺延。
(四)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可
酌情调低该基金管理费、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
(五)从基金财产中列支管理费、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之外
的其他基金费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
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