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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信中证信用主体50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年3月更新)

2021-03-12 06:54:38

安信中证信用主体50债券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21年3月更新)

基金管理人: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安信中证信用主体50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募集申请于2019年10月24日经中国证

监会证监许可[2019] 1990号文注册。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

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

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安信中证信用主体50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

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基金投资中的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

因素对证券市场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

金份额持有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

的积极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水平低

于股票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但高于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券及备

选成份券,具有与标的指数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

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

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自主判断基金的投

资价值,谨慎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

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

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

责。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但在基金运

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1年2月14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

截止日为2020年12月31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 录

重要提示 ................................................................................................................................ 1

第一部分 绪言 ....................................................................................................................... 5

第二部分 释义 ....................................................................................................................... 6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10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20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29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46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0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1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 13

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 ......................................................................................................... 22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 23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 24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30

第十四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32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35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36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 43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49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51

第二十部分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52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53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 55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56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 57

附件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58

附件二: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73

第一部分 绪言

《安信中证信用主体50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

或“本招募说明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及《安信中证信用主体50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

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安信中证信用主体50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或“本基金”)是根据本

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

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

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

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基金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安信中证信用主体50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安信中证信用主体50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

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安信中证信用主体50债券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安信中证信用主体50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安信中证信用主体50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安信中证信用主体50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

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2、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5、销售机构:指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

售业务的机构

26、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7、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或接受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8、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

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

个月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6、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7、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8、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业务规则》:指《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

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0、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1、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2、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

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3、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

金份额的行为

44、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45、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

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6、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7、元:指人民币元

48、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

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9、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1、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2、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53、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

(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4、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

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

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

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5、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

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6、标的指数:指中证信用主体50债券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

57、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6009号新世界商务中心36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6009号新世界商务中心36层

法定代表人:刘入领

成立时间:2011年12月6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1〕1895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50,625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永续经营

联系人:陈静满

联系电话:0755-82509999

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五矿资本控股有限公司 39.84%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3.95%

佛山市顺德区新碧贸易有限公司 20.28%

中广核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5.93%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王连志先生,董事长,经济学硕士。历任长城证券有限公司投行部经理、中信证券股份

公司投行部经理、第一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安信

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现任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党委委员。

刘入领先生,董事,经济学博士。历任国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现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研究发展中心总经理助理、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助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战略部副总

经理(主持工作)、总裁办公室主任、理财客户部总经理;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

部总经理兼办公室主任、总裁助理兼营销服务中心总经理、总裁助理兼安信期货有限责任公

司董事长、总裁助理兼资产管理部总经理。现任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兼任安

信乾盛财富管理(深圳)有限公司董事长。

任珠峰先生,董事,经济学博士。历任中国五金矿产进出口总公司财务部科员、有色部

经理、上海公司副总经理,英国金属矿产有限公司小有色、铁合金及矿产部经理,五矿投资

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资本运营部总经理,五矿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五矿

资本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等职务。现任中国五矿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党组成

员,中国五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五矿资本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五矿资本控股有限公司董

事长,中国外贸金融租赁有限公司董事长,工银安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副董事长,绵阳市商

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

王晓东先生,董事,经济学硕士。历任中国五金矿产进出口总公司财务部科员,日本五

金矿产株式会社财务部科员,中国外贸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中国五矿集团公司财务

总部副总经理,五矿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五矿资本控股有限公司资本运营部总

经理等职务。现任五矿资本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党委委员,五矿资本控股有限公司副总

经理,五矿经易期货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五矿证券有限公司董事,五矿国际信托有

限公司董事,绵阳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章卉女士,董事,理学硕士。历任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高级审计员,广州华多网络科

技有限公司财务经理,广州市百果园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现任帕拉丁股权投资有

限公司财务总经理。

郭伟喜先生,董事,经济学学士。历任福云会计师事务所项目经理,上海中科合臣股份

有限公司财务主管,厦门天地安保险代理有限公司财务总监,高能资本有限公司投资银行业

务董事等职务。现任中广核财务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魏华林先生,独立董事,1977年毕业于武汉大学政治经济学专业、1979年毕业于厦门

大学政治经济学研究班。历任第一届国家教育部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第一届国务院学位办

保险专业教育委员会委员,原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中国金融学会

常务理事暨学术委员会委员,中国保险学会副会长,武汉大学经济学院金融保险系系主任、

保险经济研究所所长等职。现任武汉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湖北省政府文

史馆员。

尹公辉先生,独立董事,法学硕士。历任四川建材工业学院辅导员、学办主任,中农信

(香港)集团有限公司法务主管,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专职

律师,广东百利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现任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深圳北鼎晶辉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深圳市律师协会公平交易委员会委员。

刘忠亚先生,独立董事,工商管理硕士。历任江苏省审计厅外资处主任科员,苏亚金诚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副所长。现任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管理

合伙人。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刘国威先生,监事会主席,工商管理硕士。历任五矿集团财务公司资金部科长,香港企

荣财务有限公司资金部高级经理,五矿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综合管理部副总经理、规划发

展部总经理、资本运营部总经理,金融业务中心资本运营部总经理兼五矿投资发展有限责任

公司纪委委员等职务。现任五矿资本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党委委员,五矿资本控股有限

公司副总经理,五矿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中国外贸金融租赁有限公司董事,

五矿证券有限公司董事,五矿经易期货有限公司董事,绵阳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工银安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监事。

余斌先生,监事,经济学学士。历任深圳鸿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财务审计经理、南方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稽核部副总经理、中科证券托管组副组长。现任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计划

财务部总经理。

陈明女士,监事,会计学学士。历任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广州

分所审计经理。现任深圳市帕拉丁股权投资有限公司事业部副总经理。

范瑛女士,职工监事,工商管理硕士。历任深圳特发实业有限公司财务部主办会计,交

通银行深圳分行国际业务部主办会计,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登记清算部基金会计,大成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运营部总监,现任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助理兼运营部总经

理。

王卫峰先生,职工监事,工商管理硕士,注册会计师。历任吉林省国际信托公司财务人

员,汉唐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营业部财务经理,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

监察稽核主管,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部负责人,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监察

稽核部总经理。现任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助理兼风险管理部总经理。

张再新先生,职工监事,经济学硕士。历任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会计,安

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财务部会计、工会财务委员、运营部总经理助理。现任安信基金管

理有限责任公司运营部副总经理兼交易主管。

3、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

王连志先生,董事长,经济学硕士。简历同上。

刘入领先生,董事,总经理,经济学博士。简历同上。

陈振宇先生,副总经理,经济学硕士。历任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证券投资部经理、资

产管理部总经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福民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证券投资部副总经理,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助理兼基金

投资部总经理、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现任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副总

经理。

孙晓奇先生,副总经理,经济学硕士。历任上海石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室高级经

理,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运行部襄理、市场发展部高级经理、债券基金部执行经理,南方证

券行政接管组成员,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安信基金筹备组副组长,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

公司督察长、副总经理兼安信乾盛财富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安信基金管理有

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兼任安信乾盛财富管理(深圳)有限公司董事。

李学明先生,副总经理,哲学硕士。历任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办公室高级经理,

理财发展部高级经理;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安信基金

筹备组成员;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助理兼市场部总经理。现任安信基金管理有

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兼北京分公司总经理。

廖维坤先生,副总经理兼首席信息官,理学学士。历任轻工业部南宁设计院电算站软件

工程师,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营业部电脑主管,南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管理

总部电脑工程师、布吉营业部营业部副总经理、稽核总部高级经理、经纪业务总部高级经理,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经理。现任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兼首席

信息官,兼任安信乾盛财富管理(深圳)有限公司监事。

乔江晖女士,督察长,文学学士。历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科长、副处长,安信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安信基金筹备组成员,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助理兼北京分公司总

经理。现任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督察长,兼任安信乾盛财富管理(深圳)有限公司董

事。

4、本基金基金经理

潘巍先生,理学硕士。历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股票研究员、信用研究员,

中华联合保险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债券投资经理,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专户投资经理,安信

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固定收益部投资经理。现任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固定收益部基

金经理。2018年9月12日至今,任安信永鑫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8

年12月4日至今,任安信永丰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0年1月8日

至今,任安信睿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0年4月3日至今,任安信新

目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安信优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0

年6月2日至今,任安信中证信用主体50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0年8月

28日至今,任安信永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0年11

月25日至今,任安信中债1-3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0年12

月22日至今,任安信稳健回报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0年12

月30日至今,任安信浩盈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刘入领先生,董事,总经理,经济学博士。简历同上。

陈振宇先生,副总经理,经济学硕士。简历同上。

孙晓奇先生,副总经理,经济学硕士。简历同上。

钟光正先生,经济学硕士。历任广东发展银行总行资金部交易员,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总行资金交易部交易员,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固定收益部总经理,现任安

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兼固定收益部总经理。

陈一峰先生,经济学硕士,注册金融分析师(CFA)。历任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

产管理总部助理研究员,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安信基金筹备组研究部研究员,安信基金管

理有限责任公司研究部研究员、特定资产管理部投资经理、权益投资部基金经理、权益投资

部总经理、研究部总经理。现任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助理兼研究总监。

陈鹏先生,工商管理硕士。历任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行业研究员,鹏华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基金经理,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综合管理部首席招聘官。现任安信基金管理有限

责任公司研究部总经理。

张竞先生,金融学硕士。历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研究员,安信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证券投资部投资经理助理、安信基金筹备组研究部研究员,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研究部研究员、特定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特定资产管理部总经理。现任安信基金管理有限

责任公司权益投资部总经理。

袁玮先生,理学博士。历任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研究部研究员、权益投资部基金

经理助理。现任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权益投资部基金经理。

徐黄玮先生,理学硕士。历任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任衍生产品部研究岗、资产管理部

量化研究岗、权益及衍生品投资部量化投资岗,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量化投资部基金

经理。现任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量化投资部总经理。

占冠良先生,管理学硕士。历任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部研究员,大成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研究部研究员、投资部基金经理,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专户投资管理部投资经理,

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研究部总经理。现任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FOF投资部总

经理。

易美连女士,经济学硕士,历任湖南信息学院商学院电子商务教师,盛诺金投资顾问(深

圳)有限公司投资顾问部副经理,鹏元资信评估有限公司证券评级(二)部总经理助理,现

任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固定收益研究部总经理。

张翼飞先生,经济学硕士。历任摩根轧机(上海)有限公司财务部会计、财务主管,上

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划发展处研究员,秦皇岛嘉隆高科实业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日盛嘉富证券国际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研究部研究员,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固定收益

部基金经理。现任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混合资产投资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庄园女士,经济学硕士。历任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部交易员,工银瑞信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投资部交易员、研究部研究员,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高级经理,安信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部投资经理、资产管理部高级投资经理。现任安信基金管理有限

责任公司固定收益部基金经理。

潘巍先生,理学硕士。历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股票研究员、信用研究员,

中华联合保险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债券投资经理,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专户投资经理,安信

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固定收益部投资经理。现任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固定收益部基

金经理。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

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

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5、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

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不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岗位,并渗透到各

项业务过程,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部控制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适用的内部控制程序,

并适时调整和不断完善,维护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的职责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自

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6)防火墙原则:公司投资、交易、研究、评估、销售等业务环节,适当分离,以达

到防范风险的目的,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部信息的人员,制定严格的批准程序和监督措施。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公司董事会重视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体系。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了合规

与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针对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风险进行研究并制定相应的控

制制度。

公司经理层牢固树立内部控制优先和风险管理理念,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营

造一个浓厚的内部控制文化氛围,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使

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

公司构建有效的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监督职能,严禁不正当关联交

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

公司建立合规、高效、健全、制衡的内部组织架构,建立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

效的运行机制,包括民主、透明的决策程序和管理议事规则,高效、严谨的业务执行系统,

以及健全、有效的内部监督和反馈系统。

各职能部门是公司内部控制的具体实施单位。各部门在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根

据具体情况制订本部门的业务管理规定、操作流程及内部控制规定,加强对业务风险的控制。

部门管理层定期对部门内风险进行评估,确定风险管理战略并实施,监控风险管理绩效,以

不断改进风险管理能力。

(2)风险评估

公司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分析,及时防

范和化解风险,包括定期和不定期的风险评估、开展新业务之前的风险评估以及违规、投诉、

危机事件发生后的风险评估等。

(3)控制活动

公司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内部控制防线。

公司建立科学的授权制度。授权控制是内部控制活动的基本要点,它贯穿于公司经营活

动的始终。公司建立完善的资产分离制度,基金资产与公司资产、不同基金的资产和其他受

托资产要实行独立运作,单独核算。公司建立科学、严格的岗位分离制度,业务授权、业务

执行、业务记录和业务监督严格分离,投资和交易、交易和清算、基金会计和公司会计等重

要岗位不得有人员的重叠。重要业务部门和岗位实行物理隔离。公司制定切实有效的应急应

变措施,建立危机处理机制和程序。

(4)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适当、有效的信息沟通机制和渠道,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实

现公司内部信息的沟通和共享,促进公司内部管理顺畅实施。公司根据组织架构和授权制度,

建立清晰的业务报告系统。

(5)监督与内部稽核

内部控制的监督完善由公司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等部门在各自

的职权范围内开展。必要时,公司可聘请外部专家对内部控制进行检查和评价。

公司根据市场环境、新的金融工具、新的技术应用和新的法律法规等情况,对原有的内

部控制定期进行全面检讨,审查其合法合规性、合理性和有效性,适时改进。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管理层的

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3)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1、基本情况

本基金托管人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法定代表人:郑杨

成立时间: 1992年10月19日

经营范围: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公司主营业务主要包括:

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

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

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业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

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汇、售汇;买

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资信调查、咨询、

见证业务;离岸银行业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托管业务;经中国人

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经营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293.5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105号

联系人:胡波

联系电话:(021)61618888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自2003年开展资产托管业务,是较早开展银行资产托管服务的股份

制商业银行之一。经过二十年来的稳健经营和业务开拓,各项业务发展一直保持较快增长,

各项经营指标在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处于较好水平。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于2003年设立基金托管部,2005年更名为资产托管部,2013

年更名为资产托管与养老金业务部,2016年进行组织架构优化调整,并更名为资产托管部,

目前下设证券托管处、客户资产托管处、内控管理处、业务保障处、总行资产托管运营中心

(含合肥分中心)五个职能处室。

目前,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已拥有客户资金托管、资金信托保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全

球资产托管、保险资金托管、基金专户理财托管、证券公司客户资产托管、期货公司客户资

产托管、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托管、私募股权托管、银行理财产品托管、企业年金托管等多项

托管产品,形成完备的产品体系,可满足多领域客户、境内外市场的资产托管需求。

2、主要人员情况

郑杨,男,1966年出生,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高级经济师。曾任国家经贸委经济

法规司调研处副处长;中国机电设备招标中心开发处处长、第七招标业务处处长;国家外汇

管理局资本项目司副司长;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党委委员、副行长、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

市分局副局长;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党委委员、副主任兼外汇管理部主任;上海市金融工

作党委副书记、市金融办主任;上海市金融工作党委书记、市金融办主任;上海市金融工作

党委书记、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金融工作局)局长。现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党委书记、董

事长。

潘卫东,男,1966年出生,硕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曾任宁波证券公司业务一部副

经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宁波分行资财部总经理兼任北仑办事处主任、宁波分行副行长;上

海浦东发展银行产品开发部总经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昆明分行行长、党组书记;上海市金

融服务办公室挂职并任金融机构处处长;上海国际集团党委委员、总经理助理,上海国际集

团党委委员、副总经理,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党委

委员、执行董事、副行长、财务总监。现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行长,

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董事长。

孔建,男,1968年出生,博士研究生。历任工商银行山东省分行资金营运处副处长,上

海浦东发展银行济南分行信管处总经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济南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党

委书记、行长。现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金融市场业务工作党委委员,资产托管部总经理。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2020年12月31日,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规模为10550.89亿元,

比去年末增加75.18%。托管证券投资基金共二百八十五只,分别为国泰金龙行业精选基金、

国泰金龙债券基金、天治财富增长基金、广发小盘成长基金、汇添富货币基金、长信金利趋

势基金、嘉实优质企业基金、国联安货币基金、长信利众债券基金(LOF)、博时安丰18

个月基金(LOF)、易方达裕丰回报基金、鹏华丰泰定期开放基金、汇添富双利增强债券基

金、华富恒财定开债券基金、汇添富和聚宝货币基金、工银目标收益一年定开债券基金、北

信瑞丰宜投宝货币基金、中海医药健康产业基金、华富国泰民安灵活配置混合基金、安信动

态策略灵活配置基金、东方红稳健精选基金、国联安鑫享混合基金、长安鑫利优选混合基金、

工银瑞信生态环境基金、天弘新价值混合基金、嘉实机构快线货币基金、鹏华REITs封闭式

基金、华富健康文娱基金、金鹰改革红利基金、易方达裕祥回报债券基金、中银瑞利灵活配

置混合基金、华夏新活力混合基金、鑫元汇利债券型基金、南方转型驱动灵活配置基金、银

华远景债券基金、富安达长盈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中信建投睿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工

银瑞信恒享纯债基金、长信利发债券基金、博时景发纯债基金、鑫元得利债券型基金、东方

红战略沪港深混合基金、博时富发纯债基金、博时利发纯债基金、银河君信混合基金、兴业

启元一年定开债券基金、工银瑞信瑞盈18个月定开债券基金、中信建投稳裕定开债券基金、

招商招怡纯债债券基金、中加丰享纯债债券基金、长安泓泽纯债债券基金、银河君耀灵活配

置混合基金、广发汇瑞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汇安嘉汇纯债债券基金、

南方宣利定开债券基金、招商兴福灵活配置混合基金、博时鑫润灵活配置混合基金、兴业裕

华债券基金、易方达瑞通灵活配置混合基金、招商招祥纯债债券基金、易方达瑞程混合基金、

中欧骏泰货币基金、招商招华纯债债券基金、汇安丰融灵活配置混合基金、汇安嘉源纯债债

券基金、国泰普益混合基金、汇添富鑫瑞债券基金、鑫元合丰纯债债券基金、博时鑫惠混合

基金、国泰润利纯债基金、华富天益货币基金、汇安丰华混合基金、汇安沪深300指数增强

型证券投资基金、汇安丰恒混合基金、景顺长城中证500指数基金、鹏华丰康债券基金、兴

业安润货币基金、兴业瑞丰6个月定开债券基金、兴业裕丰债券基金、易方达瑞弘混合基金、

长安鑫富领先混合基金、万家现金增利货币基金、上银慧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易方达瑞富灵

活配置证券投资基金、博时富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安信工业4.0主题沪港深精选混

合基金、万家天添宝货币基金、中欧瑾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银证券安弘债券基金、鑫

元鑫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基金、泰康年年红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基金、广发高端制造股票型

发起式基金、永赢永益债券基金、南方安福混合基金、中银证券聚瑞混合基金、太平改革红

利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基金、富荣富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联安安稳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前海开源弘泽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前海开源弘丰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中海沪港深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中银证券祥瑞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前海开

源盛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鑫元行业轮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兴业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富国颐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安安浦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南方泽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鹏扬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万家鑫悦纯债债券型基金、新疆前海联合泳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永赢盈益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中加颐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信保诚稳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银

中债3-5年期农发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东方红核心优选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平安惠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夏鼎通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鑫元全利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中融恒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嘉实致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永赢消费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瑞福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

景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东兴品牌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中债1-3

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融通通捷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富恒盛纯债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建信中证1000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汇安嘉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国寿安保安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博时中债1-3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银河家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博时富永纯债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南方畅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中加瑞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华富中证5年恒定久期国开债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永赢合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嘉

实中债1-3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广发港股通优质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长安泓沣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海信息产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恒

裕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寿安保尊益信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平安惠泰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中信建投景和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添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华富安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汇添富中债1-3年农发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南方

旭元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大成中债3-5年国开行债券指数基金、永赢众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华夏中债3-5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中证长三角一体化发展主题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新疆前海联合科技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尊尚稳

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博时颐泽平衡养老目标三年持有

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农银养老目标日期2035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

中基金(FOF)、汇添富汇鑫浮动净值货币市场基金、泰康安欣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恒

生前海港股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丰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证长三角一体化

发展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汇添富保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华富安兴39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融睿享8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基金、

南方梦元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鹏扬淳开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宝宝惠纯债39个月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建信MSCI中国A股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农银汇理金

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博时稳欣39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同泰慧择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商中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嘉实致禄3个月定期开放纯

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永赢久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嘉实安元39个月定期开放

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裕泰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嘉鑫两

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建信荣禧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鹏扬浦利中

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平安惠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深证100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鹏华0-5年利率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弘利39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泰颐三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安

鑫浦87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汇安嘉盛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东方红安

鑫甄选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西藏东财中证通信技术主题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财通裕惠6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南方尊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中证全指家用电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鹏华尊裕一年定

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鹏扬淳悦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兴

业鼎泰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安信丰泽39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国泰中证新能源汽车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广发恒隆一年持有期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安信中证信用主体50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大成彭博巴克莱政策性银行

债券3-5年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中证全指家用电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

式联接基金、国泰中证新能源汽车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海富通

富泽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富中债-0-5年中高等级信用债收益平衡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汇添富稳健增益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南方誉慧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农银汇理永乐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鹏扬景恒六个月持有期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平安合兴1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融通中债1-3年国开行

债券指数基金、太平中债1-3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天弘永裕稳健养老目标一

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中欧真益稳健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南华

中证杭州湾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金信核心竞争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华泰紫金中债1-5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博时价值臻选两年持有期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东方红益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东方红鑫泰66个月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东方红鼎元3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富

国上海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富国上海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工

银瑞信深证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广发汇浦三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国联安增泰一年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海富通惠增多策略

一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安中债1-5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华宝中债1-3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安鑫回报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电子信息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中债3-5年政策性金融

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瑞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鹏华锦润

8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创新未来18个月封闭运作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鹏扬淳安6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融通通恒6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上银聚远盈42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新疆前海联合淳丰纯债87个月定

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兴业稳泰6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兴业睿进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悦享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易方达创新未来18个月封闭运作

混合型基金、银华汇益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永赢瑞宁87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长信浦瑞87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商添盛78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中信建投稳丰6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信保诚景裕中短债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中证申万绩优策略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乐盈

6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创金合信泰博6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淳厚安裕87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西部利得尊泰8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西部利得聚禾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德邦锐泽8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德邦惠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光大保德信尊合87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蜂巢添禧87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金惠丰39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九泰科新优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泰保兴久盈63个月定期开放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博时恒旭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卓享一年持有期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东方红明鉴优选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研究精选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恒生前海恒颐五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基金、华夏创新未来18个月封闭运作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汇添富创新未来18个月封闭运作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汇添富高质

量成长精选2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嘉实浦惠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农银养老目标日期2045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天弘睿新三个月定期

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鑫元乾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兴业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中加瑞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欧创新未来18个月封闭运作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中欧价值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创金合信医药消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新华安享

惠融88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申万菱信安泰广利6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汇丰晋信惠安6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纯债丰利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兴银汇泽87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等。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内部控制目标为:确保经营活动中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

管部门监管规则和本行规章制度,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确保经营业务的稳

健运行,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和完整,确保业务活动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内部控制组织架构为:总行法律合规部是全行内部控制的牵头管理

部门,指导业务部门建立并维护资产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体系。总行风险监控部是全行操作

风险的牵头管理部门。指导业务部门开展资产托管业务的操作风险管控工作。总行资产托管

部下设内控管理处。内控管理处是全行托管业务条线的内部控制具体管理实施机构,并配备

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独立行使监督稽核职责。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已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内控制度贯穿资产托管业务的决策、执行、监督全过程,渗透到各业务流程和各操作环

节,覆盖到从事资产托管各级组织结构、岗位及人员。内部控制以防范风险、合规经营为出

发点,各项业务流程体现“内控优先”要求。

具体内控措施包括:培育员工树立内控优先、制度先行、全员化风险控制的风险管理理

念,营造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使风险意识贯穿到组织架构、业务岗位、人员的各个环节。

制定权责清晰的业务授权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和各项操作规程、员工职业道德规范、业

务数据备份和保密等在内的各项业务管理制度;建立严格完善的资产隔离和资产保管制度,

托管资产与托管人资产及不同托管资产之间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对各类突发事件或故

障,建立完备有效的应急方案,定期组织灾备演练,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在基金运作办

公区域建立健全安全监控系统,利用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实现风险控制;定期对业务情况

进行自查、内部稽核等措施进行监控,通过专项/全面审计等措施实施业务监控,排查风险隐

患。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依据

托管人严格按照有关政策法规、以及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等进行监督。监督依据具体包

括:

(1)《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3)《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4)《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5)《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6)法律、法规、政策的其他规定。

2、监督内容

我行根据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约定,对基金合同生效之后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

比例、投资限制等进行严格监督,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违规风险。

3、监督方法

(1)资产托管部设置核算监督岗位,配备相应的业务人员,在授权范围内独立行使对基

金管理人投资交易行为的监督职责,规范基金运作,维护基金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

外界力量的干预;

(2)在日常运作中,凡可量化的监督指标,由核算监督岗通过托管业务的自动处理程序

进行监督,实现系统的自动跟踪和预警;

(3)对非量化指标、投资指令、管理人提供的各种报表和报告等,采取人工监督的方法。

4、监督结果的处理方式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监督结果,采取定期和不定期报告形式向基金

管理人和中国证监会报告。定期报告包括基金监控周报等。不定期报告包括提示函、临时日

报、其他临时报告等;

(2)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规违法操作,以电话、邮件、书面提示函的方式通

知基金管理人,指明违规事项,明确纠正期限。在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再对基金管理人违

规事项进行复查,如果基金管理人对违规事项未予纠正,基金托管人将报告中国证监会。如

果发现基金管理人投资运作有重大违规行为时,基金托管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

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3)针对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对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的检查,应及时提供有关

情况和资料。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直销中心

名称: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6009号新世界商务中心36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6009号新世界商务中心36层

法定代表人:刘入领

电话:0755-82509820

传真:0755-82509920

联系人:江程

客户服务电话:4008-088-088

公司网站:www.essencefund.com

(2)网上直销系统

交易系统网站:www.essencefund.com

目前支持的网上直销银行卡: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

招商银行和第三方支付平台通联支付支持的银行卡。

客户服务电话:4008-088-088

客户服务信箱:service@essencefund.com

2、其他销售机构

证券公司及期货公司销售渠道:

(1)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法定代表人:王连志

客户服务电话:95517

网站:www.essence.com.cn

(2)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客户服务电话:95521/400-8888-666

网站:www.gtja.com

(3)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法定代表人:周杰

客户服务电话:95553

网站:www.htsec.com

(4)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2号618室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客户服务电话:95575

网站:www.gf.com.cn

(5)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站:www. citics.com

(6)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1号楼2001

法定代表人:姜晓林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站:sd.citics.com

(7)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常州市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层

法定代表人:钱俊文

客服电话:95531;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8)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法定代表人:杨玉成

客户服务电话:95523

网站:www.swhysc.com

(9)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蔚蓝海岸社区创业路1777号海信南方大厦21层、22层

法定代表人:吴小静

客户服务电话:95329

网站:www.zszq.com

(10)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客户服务电话:95587/4008-888-108

网站:www.csc108.com

(11)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1301-1305、

14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客户服务电话:400-990-8826

网站: www.citicsf.com

(12)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法定代表人:沈如军

客户服务电话:400-910-1166

网站:www.cicc.com

(13)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18-21层及第04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单元

法定代表人:高涛

客户服务电话:95532/400-600-8008

网站: www.ciccwm.com

(14)东海期货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23、25、27、29号

法定代表人:陈太康

客户服务电话:95531/400-8888588

网站:www.qh168.com.cn

(15)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网站:www.guosen.com.cn

(16)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12、15层

法定代表人:魏庆华

客户服务电话:95309

网站:www.dxzq.net

(17)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198号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客户服务电话:95584/4008-888-818

网站:www.hx168.com.cn

(18)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长春市生态大街6666号

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客户服务电话:95360

网站:www.nesc.cn

(19)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号投行大厦20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客户服务电话:95358

网站:www.firstcapital.com.cn

(20)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8号院1号楼青海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客户服务电话:95551或4008-888-888

网站:www.chinastock.com.cn

(21)五矿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28号荣超经贸中心办公楼47层01单元

法定代表人:黄海洲

客户服务电话:40018-40028

网站:www.wkzq.com.cn

(22)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周健男

客户服务电话:95525

网站:www.ebscn.com

(23)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5023号平安金融中心B座第22-25层

法定代表人:何之江

客户服务电话:95511-8

网站:stock.pingan.com

(24)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128号前海深港基金小镇对冲基金中心

406

法定代表人:李强

客户服务电话:4008323000

网站:www.csco.com.cn

(25)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楼2005室

法定代表人:李琦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网站: www.hysec.com

(26)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19层、20层

法定代表人:胡伏云

客户服务电话: 95396

网站:www.gzs.com.cn

(27)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2026号能源大厦南塔楼10-19层

法定代表人:曹宏

客户服务电话:95514或400-6666-888

网站:www.cgws.com/cczq

(28)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网站:www.zts.com.cn

(29)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1号都市之门B座5层

法定代表人:李刚

客户服务电话:95325

网站:www.kysec.cn

(30)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10栋楼

法定代表人:徐伟琴

客户服务电话:95357

网站:http://www.18.cn

(31)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厦社区深南大道南侧金地中心大厦9楼

法定代表人:吕春卫

客户服务电话:400-620-6868

网站:www.lczq.com

(32)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大同市城区迎宾街15号桐城中央21层

法定代表人:董祥

客户服务电话:4007-121212

网站:www.dtsbc.com.cn

(33)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客户服务电话:95573

网站:www.i618.com.cn

(34)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

法定代表人:陈照星

客户服务电话:95328

网站:www.dgzq.com.cn

(35)中天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沈阳市和平区光荣街23甲

法定代表人:马功勋

客户服务电话:024-95346

网站:www.iztzq.com

(36)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东新街319号8幢10000室

法定代表人:徐朝晖

客户服务电话:95582

网站:http://www.west95582.com/jdw/

(37)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1号高德置地广场F座18、19层

法定代表人:罗钦城

客户服务电话:95322

网站:http://www.wlzq.cn

(38)中邮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陕西省西安市唐延路5号(陕西邮政信息大厦9-11层)

法定代表人:丁奇文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005

网站:www.cnpsec.com.cn

银行销售渠道

(1)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法定代表人:郑杨

客户服务电话:95528

网站:www.spdb.com.cn

(2)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张家港市人民中路66号

法定代表人:季颖

客户服务电话:0512-96065

网站:www.zrcbank.com

(3)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中华路26号

法定代表人:夏平

客户服务电话:95319

网站:www.jsbchina.cn/

第三方销售公司渠道:

(1)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18号黄龙时代广场B座6F

法定代表人:祖国明

客户服务电话:4000-766-123

网站:www.fund123.cn

(2)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5号3C座10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户服务电话:400-181-8188

网站:www.1234567.com.cn

(3)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526号2幢 220室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2899

网站:www.erichfund.com

(4)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8号保利大厦E座18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客户服务电话:400-920-0022

网站:licaike.hexun.com

(5)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路18号同花顺大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客户服务电话:4008-773-772

网站:www.5ifund.com

(6)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南路1118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9楼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665

网站:www.ehowbuy.com

(7)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

法定代表人:陈祎彬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9031

网站:www.lufunds.com

(8)深圳市金斧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中区科苑路15号科兴科学园B栋3单元11层1108

法定代表人:赖任军

客户服务电话:400-930-0660

网站:www.jfzinv.com

(9)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珠海市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1201-1203室

法定代表人:肖雯

客户服务电话:020-89629066

网站:www.yingmi.cn

(10)北京晟视天下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甲6号万通中心D座21层

法定代表人:蒋煜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866

网站:www.shengshiview.com

(11)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1号院2号楼(西环广场T2)19层 19C13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客户服务电话:400-619-9059

网站:www.hcjijin.com

(12)北京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通州区亦庄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院京东集团总部A座15层

法定代表人:王苏宁

客户服务电话:95118

网站:kenterui.jd.com

(13)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 地块新浪总部科研

楼 5 层 518 室

法定代表人:赵芯蕊

客户服务电话:010-62675369

网站:www.xincai.com

(14)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488号太平金融大厦1503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5369

网站:www.jiyufund.com.cn

(15)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1500号万得大厦11楼

法定代表人: 王廷富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0203

网站:www.520fund.com.cn

(16)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杨浦区秦皇岛路32号c栋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5399

网站:www.noah-fund.com

(17)武汉市伯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武汉市江汉区台北一路17-19号环亚大厦B座601室

法定代表人:陶捷

客户服务电话:400-027-9899

网站: www.buyfunds.cn

(18)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28号富卓大厦A座7层

法定代表人:马勇

客户服务电话:400-116-1188

网站:8.jrj.com.cn

(19)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法定代表人:王锋

客户服务电话:95177

网站:www.snjijin.com

(20)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6号物资控股大厦8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887

网站:www.zlfund.cn/www.jjmmw.com

(21)北京格上富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19号楼701内09室

法定代表人:李悦章

客户服务电话:400-066-8586

网站:www.igesafe.com

(22)一路财富(北京)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宝盛里宝盛南路1号院奥北科技园国泰大厦9层

法定代表人: 吴雪秀

客户服务电话:400-001-1566

网站:http://www.yilucaifu.com

(23)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 34 号院融新科技中心 C 座 17 层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客户服务电话:400-061-8518

网站: https://danjuanapp.com/

(24)中民财富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00号17层

法定代表人:弭洪军

客户服务电话:400-876-5716

网站:https://www.cmiwm.com/

(25)通华财富(上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沪路55号通华科技大厦7楼

法定代表人:沈丹义

客户服务电话:400-101-9301

网站:https://www.tonghuafund.com

(26)凤凰金信(银川)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紫月路18 号院 朝来高科技产业园18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旭

客户服务电话: 400-810-5919

网站: www.fengfd.com

(27)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3 号通泰大厦 B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毛淮平

客户服务电话: 400-817-5666

网站:www.amcfortune.com

(28)深圳市前海排排网基金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强路4001 号深圳市世纪工艺品文化市场313 栋E-403

法定代表人:李春瑜

客户服务电话: 400-680-3928

网站: www.simuwang.com

(29)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21号北京国际俱乐部C座写字楼11层

法定代表人:赵学军

客户服务电话: 4400-021-8850

网站:www.harvestwm.cn

(30)北京创金启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创金启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 2 号经济日报社综合楼 A 座 712 室

法定代表人:梁蓉

客户服务电话:400-6262-1818 /010-66154828

网站:www.5irich.com

(31)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799号5层01、02、03室

法定代表人:冷飞

客户服务电话: 021-50810673

网站: www.wacaijijin.com

(32)天津市润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市和平区南京路181号世纪都会1606-1607

法定代表人:王正宇

客户服务电话:4007-066-880

网站:http://www.phoenix-capital.com.cn

(33)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航天科技广场A座17楼1704室

法定代表人:TEO WEE HOWE

客户服务电话: 400-684-0500

网站:www.ifastps.com.cn

(34)北京植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惠河南路盛世龙源10号

法定代表人:王军辉

客户服务电话:4006-802-123

网站: www.zhixin-inv.com

(35)民商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707号生命人寿大厦32楼

法定代表人:贲惠琴

客户服务电话:021-50206003

网站:http://www.msftec.com/

(36)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518号8号楼3层

法定代表人:尹彬彬

客户服务电话:400-118-1188

网站:www.66liantai.com

(37)华瑞保险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向城路288号国华人寿金融大厦8楼806

法定代表人:路昊

客户服务电话:4001-115-818

网站:www.huaruisales.com

(38)江苏汇林保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2号绿地紫峰大厦2005室

法定代表人:吴言林

客户服务电话:025-66046166

网站:www.huilinbd.com

(39)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大街乙12号院1号昆泰国际大厦12层

法定代表人:李科

客户服务电话:95510

网站:http://fund.sinosig.com/

(40)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东风南路东康宁街北6号楼5楼503

法定代表人:王旋

客户服务电话:400-0555-671

网站:www.hgccpb.com

(41)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6号

法定代表人:杨明生

客户服务电话:95519

网站:www.e-chinalife.com

二、登记机构

名称: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6009号新世界商务中心36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6009号新世界商务中心36层

法定代表人:刘入领

电话:0755-82509865

传真:0755-82560289

联系人:宋发根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陈颖华

经办律师:黎明、陈颖华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6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电话:(010)58153000、(0755)25028288

传真:(010)85188298、(0755)25026188

签章注册会计师:吴翠蓉、高鹤

联系人:吴翠蓉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募集,募集申请于2019年10月24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9〕1990号文注册。

本基金募集期从2020年4月20日起至2020年5月28日止,有效份额为203,584,762.65

份基金份额,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为57,890.75份基金份额,两项合计203,642,653.40份基

金份额。有效认购户数为407户。

本基金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开放式,存续期为不定期。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已于2020年6月2日正式生效。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

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

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名单参见本招募说明书“第

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部分相关内容及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

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若基金管理

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

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

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已于2020年6月10日开放日常申购、赎回。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

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

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

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

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

不成立。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者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遇证券交易

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

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前述影响因素消除的下一

个工作日划出。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

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

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

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

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通过本基金除基金管理人以外的其他销售机构进行申购,首次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

币1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元(含申购费);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

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2、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进行申购,单个基金账户单笔首次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

币50,000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单笔人民币10,000元(含申购费)。

3、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进行申购,单个基金账户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1元

(含申购费),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单笔人民币1元(含申购费),网上直销单笔交易上限及

单日累计交易上限请参照网上直销说明。

4、投资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

的限制。

5、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基金份额时,每笔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份基金份额。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某笔交易类业务(如赎回、基金转换、转托管等)导致在销售机构(网点)

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1份时,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全部一同赎回。

6、本基金对单个投资人的累计申购金额不设上限,但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

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

或超过50%的除外)。

7、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

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8、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

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与赎回的登记

投资人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增加权益并办理登记

结算手续,投资人自T+2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人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

的登记结算手续。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本基金登记机构可对上述登记结算办理时间进行调整,本基

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七、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1、申购费率

本基金基金份额在投资人申购时收取申购费。

本基金基金份额对申购设置级差费率,申购费率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投资人在一

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中心申购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

的申购费率。

(1)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申购费率见下表:

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结构表

申购金额M(含申购费用) 申购费率

M<50万元 0.030%

50万元≤M<100万元 0.020%

100万元≤M<500万元 0.010%

M≥500万元 500元/笔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

的补充养老基金,包括:1)全国社会保障基金;2)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3)

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4)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5)基

本养老保险基金;6)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7)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等产品;8)

养老目标基金;9)职业年金计划;10)养老保障管理产品。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

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本公司将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

客户范围。

(2)本基金其他投资者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表:

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结构表

申购金额M(含申购费用) 申购费率

M<50万元 0.30%

50万元≤M<100万元 0.20%

100万元≤M<500万元 0.10%

M≥500万元 500元/笔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资产,申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

场推广、登记和销售。

2、赎回费率

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表

持有基金份额期限(T) 赎回费率

T 1.50%

7天≤T<90天 0.10%

T≥90天 0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

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天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100%归入基金资产;对持续持有期超

过7天(含7天)但少于90天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25%归入基金资产。其余部分用于

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对于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渠道赎回的养老金客户,将不计

入基金资产部分的赎回费免除。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

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

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

规定。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

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

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并进行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参加其他销售机构的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投资者

在开展对应基金促销活动的机构办理业务的适用该销售机构的费率,基金管理人可不再另行

公告。

八、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2)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2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

基金财产承担。

例:假定T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20元,某投资人本次投资25万元申购本基金,对应

的本次申购费率为0.30%,该投资人(非直销中心养老金客户)可得到的基金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250,000/(1+0.30%)=249,252.24元

申购费用=250,000- 249,252.24=747.76元

申购份额=249,252.24/1.0520=236,931.79份

即:投资人(非直销中心养老金客户)投资25万元申购本基金,假定申购当日基金份

额净值为1.0520元,可得到236,931.79份基金份额。

例:假定T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60元,某投资人投资1200万元申购本基金,其对应

的申购费用为50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费用=500.00元

净申购金额=12,000,000.00-500.00=11,999,500.00元

申购份额=11,999,500.00 /1.0560=11,363,162.88份

即,投资人(非直销中心养老金客户)投资1200万元申购本基金,假定申购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为1.0560元,可得到11,363,162.88份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非直销中心养老金客户)赎回本基金基金份额1万份,持有时间为20

天,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10%,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680元,则其可得到的净

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0680=10,680.00元

赎回费用=10,680.00×0.10%=10.68元

净赎回金额=10,680.00-10.68= 10,669.32元

即:投资者(非直销中心养老金客户)赎回本基金1万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20天,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68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0,669.32元。

例:某投资者(非直销中心养老金客户)赎回本基金基金份额2万份,持有时间为200

天,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2100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

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20,000×1.2100=24,200.00元

赎回费用=24,200.00×0%=0.00元

净赎回金额=24,200.00-0.00=24,200.00元

即:投资者(非直销中心养老金客户)赎回本基金2万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200

天,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21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24,200.00元。

3、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

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当法律法规发生变更时,从

其规定。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

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

8、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9、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

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9、10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

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

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

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

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

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

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

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

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

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

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时,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30%

以上的赎回申请,除未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30%的赎回申请按上述规定办理赎回申

请外,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30%以上部分的赎回申请延

期办理。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

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

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

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

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4)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

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2日内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

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将提前一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基金管理人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三、基金转换

本基金已于2020年6月10日开通转换业务,具体实施办法详见相关公告。

十四、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

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

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

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五、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

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

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

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六、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七、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本基金已于2020年6月10日开通了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具体实施办法详见相关公告。

十八、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和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

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

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

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指数化投资,争取在扣除各项费用之前获得与标的指数相似的总回报,追求

跟踪偏离度及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债券(国债、

金融债、地方政府债、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

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等)、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等资产,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除

外)、可交换债券。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其中

标的指数成份券和备选成份券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本基金持有现

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或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或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

例。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主要采用抽样复制和动态最优化的方法,投资于标的指数中具有代

表性和流动性的成份券和备选成份券,或选择非成份券作为替代,构造与标的指数风险收益

特征相似的资产组合,以实现对标的指数的有效跟踪。

其中,备选成份券或作为替代的非成份券的发行人须在指数公布的发行人篮子中。同时,

单一发行主体(不含国债、政策性金融债、地方政府债的发行主体)的所有债券的持仓比例

不超过组合净资产的5%。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力争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0.35%,年化跟踪误差不超

过4%。如因指数编制规则或其他因素导致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

措施避免跟踪偏离度、跟踪误差进一步扩大。

1、债券指数化投资策略

(1)债券投资组合的构建策略

构建投资组合的过程主要分为三步:划债券层级、筛选目标成份和逐步调整建仓。

① 划分债券层级

本基金根据债券的债券类型、剩余期限将标指数成份券划分层级,按照抽样分层的原理,

确定各层级成份券及其权重。

② 筛选目标组合成份券

分层完成后,本基金在各层级成份券内利用动态最优化或随机抽样等方法筛选出与各层

级总体风险收益特征(例如久期、凸性等)相近的且流动性较好(主要发行规模、日均成交

金额、期间成交天数等指标)的个券组合,或部分投资于非成份券,以更好的实现对标的指

数的跟踪。

③ 逐步建仓

本基金将根据实际的市场流动性情况和市场投资机会逐步减仓。

(2)债券投资组合的调整策略

①定期调整

基金管理人将每月评估投资组合整体以及各层级债券与标的指数的偏离情况,定期对投

资组合进行调整,以确保组合总体特征与标的指数相似,并缩小跟踪误差。

②不定期调整

当发生较大的申购赎回、组合中债券派息、债券到期以及市场波动剧烈等情况,导致投

资组合与标的指数出现偏离,本基金将综合考虑市场流动性、交易成本、偏离程度等因素,

对投资组合进行不定期的动态调整以缩小跟踪误差。

2、其他债券投资策略

对于非成份券的债券,本基金综合运用久期管理策略、收益率曲线策略、类属配置等组

合管理手段进行日常管理。另外,本基金债券投资将适当运用杠杆策略,通过债券回购融入

资金,然后买入收益率更高的债券以获得收益。

①久期管理策略是根据对宏观经济环境、利率水平预期等因素,确定组合的整体久期,

有效控制基金资产风险。

②收益率曲线策略是指在确定组合久期以后,根据收益率曲线的形态特征进行利率期限

结构管理,确定组合期限结构的分布方式,合理配置不同期限品种的配置比例。

③类属配置包括现金、不同类型固定收益品种之间的配置。在确定组合久期和期限结构

分布的基础上,根据各品种的流动性、收益性以及信用风险等确定各子类资产的配置权重,

即确定债券、存款、回购以及现金等资产的比例。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其中标的指数成份券和备选

成份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2)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完全按照

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

展期;

(6)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

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

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7)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8)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6)、(7)条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但须提前公告,不需要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

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

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

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

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证信用主体50债券指数收益率*95%+银行人民币活期存

款利率(税后)*5%

若基金标的指数发生变更,基金业绩比较基准随之变更,基金管理人可依据维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在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和标的指数对基金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无实

质性影响的前提下,根据投资情况和市场惯例调整基金业绩比较基准和标的指数,无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基金管理人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和标的指数应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

适当程序并取得基金托管人同意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若业绩比较基准和标的指数变

更涉及本基金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的实质性变更,则基金管理人应就变更业绩比较基准、标

的指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但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

票型基金。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券及备选成份券,具有与标的指数相似的风险收

益特征。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及其配套规则,基金管理人及本基金其他

销售机构将定期或不定期对本基金产品风险等级进行重新评定,因而本基金的产品风险等级

具体结果应以各销售机构提供的最新评级结果为准。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

不当利益。

八、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报告中的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

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20年12月31日,来源于《安信中证信用主体50债券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20年第4季度报告》。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 -

其 中:股票 - -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8,565,255.80 91.60

其 中:债券 8,565,255.80 91.60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 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591,517.98 6.33

8 其他资产 193,921.34 2.07

9 合计 9,350,695.12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2,200,929.30 25.92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533,399.30 6.28

4 企业债券 6,062,016.50 71.39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302,310.00 3.56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 -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8,565,255.80 100.87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108604 国开1805 5,280 532,382.40 6.27

2 143309 18苏通01 4,090 420,452.00 4.95

3 122168 12兖煤02 4,070 413,756.20 4.87

4 122150 12石化02 4,000 409,040.00 4.82

5 155389 19南网01 4,000 403,920.00 4.76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尚未在基金合同中明确国债期货的投资策略、比例限制、信息披露等,本基金暂

不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合约。

(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尚未在基金合同中明确国债期货的投资策略、比例限制、信息披露等,本基金暂

不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

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除华泰证券(证券代码:155240 SH)、国开1805(证

券代码:108604 SZ)外其他证券的发行主体未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不存在报告编制日

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020年2月14日,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因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被中国人

民银行罚款1010万元【银罚字(2020)23号-27号】。

2020年11月23日,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因未履行信披义务被证监会出具警示函

【(2020)112号】。

2020年12月25日,国家开发银行因未依法履行职责、信息披露虚假或严重误导性陈

述被银保监会罚款4880万元【银保监罚决字〔2020〕67号】。

(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是否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本基金管理人从制度和

流程上要求股票必须先入库再买入。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33,363.97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160,557.37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93,921.34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

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20年6月2日,基金合同生效以来(截至2020年12月31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如下表所示:

阶段 份额净值增长率① 份额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20.6.2(基金合同生效日)-2020.12.31 1.06% 0.05% 0.62% 0.04% 0.44% 0.01%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

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

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

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

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

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

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

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

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

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有报价的,

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

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

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

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形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并

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

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

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二)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

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

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

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三)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使潜在估

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对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

价值。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

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

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

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

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

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

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

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

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

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

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

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

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

值的公平性。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

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

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进行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

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约定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

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

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

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

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

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

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暂停估值;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

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按约定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方法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6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

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等原因,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

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下,若每年的6月及12月的倒数第5个交易日,本基金每

10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的利润高于0.20元(含),则本基金需对基金份额进行收益分配,并

以该日作为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份额每次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80%;

2、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3、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

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

金分红;

4、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5、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每次收益分配比例详见届时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公告后,基金管理人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

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第十四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指数许可使用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

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

付日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0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

下:

H=E×0.0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

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

付日支付。

3、基金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本基金作为指数型基金,需根据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签署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的约定向

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支付指数许可使用费。基金合同生效后,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为许可使用

基点费。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015%的年费率计提。

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0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季季末,按季

支付(当季不足25,000元的,按25,000元计算),计费期间不足一季度的,根据实际天数按

比例计算。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每年1月、4月、7月、

10月的前十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向中证指数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上一季度的标的指数

许可使用基点费。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标的指数供应商根据相应指数许可协议变更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率和计算方式时,本基

金将采用调整后的方法或费率计算指数使用费。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按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的规定在指定媒介进行公告。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

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后,可调整基金管

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

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的费率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基金财

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

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

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托管协

议约定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

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

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

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

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

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

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

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

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

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

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将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将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

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

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

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

过其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

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当法律法规发生变更时,从其规定。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

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

在指定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

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

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

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

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

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

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

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

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

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

公告,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

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

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

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

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2、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3、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

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

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

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

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

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

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

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

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

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

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

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

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1、不可抗力;

2、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

投资本基金面临的风险主要有: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

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

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各个行业和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

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于上市公司的证券,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波动,并影响着

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债券,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购买力风险。基金的利润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

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5)再投资风险。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

影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利率风险)互为消长。具体为当利率下降时,基

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比以前较少的收益率,这将

对基金的净值增长率产生影响。

(6)信用风险。基金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如出现违约、无法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债

券发行人信用等级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将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此外,回购交易中由于融

资方(正回购方)违约到期无法及时支付回购利息,也将会对基金资产造成损失。

2、管理风险

基金运作过程中由于基金投资策略、人为因素、管理系统设置不当造成操作失误或公司

内部失控而可能产生的损失。管理风险包括:

(1)决策风险:指基金投资的投资策略制定、投资决策执行和投资绩效监督检查过程

中,由于决策失误而给基金资产造成的可能的损失;

(2)操作风险:指基金投资决策执行中,由于投资指令不明晰、交易操作失误等人为

因素而可能导致的损失;

(3)技术风险:是指公司管理信息系统设置不当等因素而可能造成的损失。

3、职业道德风险:是指公司员工不遵守职业操守,发生违法、违规行为而可能导致的

损失。

4、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因证券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变现的风险。流

动性风险还包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致使没有足够的现金应付赎回支付所引致的风险。

5、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资违反法规及基金

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6、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1)信用违约风险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其中标的指数成份

券和备选成份券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因此信用违约风险是本基金

所面临的重要风险之一。本基金在投资信用类债券时,由于债券发行人或债项本身发生违约

或违约倾向,可能会导致本基金资产发生损失。

(2)标的指数回报与债券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

标的指数并不能完全代表整个债券市场。标的指数成份债券的平均回报率与整个债券市

场的平均回报率可能存在偏离。

(3)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债券的价格可能受到政治因素、经济因素、上市公司经营状况、投资人心

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波动,导致指数波动,从而使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化,产

生风险。

(4)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

以下因素可能使基金投资组合的收益率与标的指数的收益率发生偏离:

1)由于标的指数调整成份债券或变更编制方法,使本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中产生跟

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2)由于标的指数成份债券在标的指数中的权重发生变化,使本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

中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3)由于成份债券流动性差等原因使本基金无法及时调整投资组合或承担冲击成本而产

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4)由于基金投资过程中的证券交易成本,以及基金管理费和托管费等费用的存在,使

基金投资组合与标的指数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5)在本基金指数化投资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能力,例如跟踪指数的水平、技术

手段、买入卖出的时机选择等,都会对本基金的收益产生影响,从而影响本基金对标的指数

的跟踪程度。

6)其他因素产生的偏离。基金投资组合中个别债券的持有比例与标的指数中该债券的

权重可能不完全相同;因缺乏卖空、对冲机制及其他工具造成的指数跟踪成本较大;因基金

申购与赎回带来的现金变动;因指数发布机构指数编制错误等,由此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

误差。

(5)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

尽管可能性很小,但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如出现变更标的指数的情形,本基金将变更标

的指数。基于原标的指数的投资政策将会改变,投资组合将随之调整,基金的收益风险特征

将与新的标的指数保持一致,投资人须承担此项调整带来的风险与成本。

7、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例、证券市

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期风险收益特征。销售

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

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因此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法律文件中风

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

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

8、其他风险

(1)随着符合本基金投资理念的新投资工具的出现和发展,如果投资于这些工具,基

金可能会面临一些特殊的风险;

(2)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计算机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3)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善而产

生的风险;

(4)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5)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6)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从而

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二、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管理

(一)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参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的约定。

(二)流动性风险评估

流动性风险是指基金投资流动性受限资产时,因投资者赎回导致基金规模下降而使基金

资产的流动性出现明显降低的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在投资运作过程中,为有效应对和处理本基金可能面临的

流动性风险,防范由于流动性不足导致的风险事件或损失,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投资债券

等证券品种的流动性,以及投资组合整体的流动性,降低基金资产的流动性风险。

(三)巨额赎回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

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

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

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时,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30%

以上的赎回申请,除未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30%的赎回申请按上述规定办理赎回申

请外,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30%以上部分的赎回申请延

期办理。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

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

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

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

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4)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

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四)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可依照法

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请进行适度调整,

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包括

但不限于:

1、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具体措施详见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十一、巨额赎回的

情形及处理方式”的相关内容。

在此情形下,投资人完成基金赎回时的基金份额净值可能与其提交赎回申请时的基金份

额净值不同。

2、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具体措施详见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十、暂停赎回或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的相关内容。

在此情形下,投资人的部分或全部赎回申请可能会被拒绝。

3、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具体措施详见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十、暂停赎回或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的相关内容。

在此情形下,投资人接收赎回款项的时间将可能比一般正常情况下有所延迟。

4、收取短期赎回费;

对持有期限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

金财产。

5、暂停基金估值;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

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

估值。

在此情形下,投资人没有可供参考的基金份额净值,同时赎回申请可能被被暂停接受,

或被延期支付赎回款项。

6、摆动定价;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

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组织的规定。

当基金采用摆动定价时,投资者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的基金份额净值,将会根据投资

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而进行调整,使得市场的冲击成本能够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

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

平对待。

7、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当实施上述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投资者将可能面临其赎回申请被拒绝或延期

办理、赎回款项延缓支付,或面临赎回成本增加等风险。

三、声明

1、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基金投资者自愿投资于本基金,须自

行承担投资风险。

2、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其他基金销售机构销售,但

是,基金资产并不是销售机构的存款或负债,也没有经基金销售机构担保收益,销售机构并

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

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

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见附件一。

第二十部分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见附件二。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可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资料的寄送服务

1、每次交易结束后,投资者应在T+2个工作日后通过销售机构的网点查询和打印交易

确认单,或在T+1个工作日后通过电话、网上服务手段查询交易确认情况。基金管理人不

向投资者寄送交易确认单。

2、每月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向所有订阅电子邮件对账单的投资者发送电子邮件对账单。

投资者可以发送“订阅电子对账单”邮件到客服邮箱service@essencefund.com;也可直

接拨打全国统一客服热线4008-088-088(免长途话费)订阅。

二、定期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通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提供定期投资的服务。通过定期投资计划,投资者

可以定期申购基金份额,具体实施时间、方法另行公告。

三、网上理财服务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投资者可获得如下服务:

1、自助开户交易:投资者持有建设银行、农业银行、招商银行等银行的借记卡可以在

基金管理人网站上自助开户并进行网上交易业务。

2、查询服务: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查询所持有基金的基金份额、交易记录

等信息,同时可以修改联络信息等基本资料。

3、信息咨询服务:投资者可以利用基金管理人网站获取基金和基金管理人各类信息,

包括基金法律文件、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热点问题等。

4、在线客服:投资者可以点击基金管理人网站首页“在线客服”,与客服代表进行在线

咨询互动。

四、短信服务

基金管理人向订制短信服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相应短信服务。

五、电子邮件服务

基金管理人为投资者提供电子邮件方式的业务咨询、投诉受理、基金份额净值等服务。

六、信息订阅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客服中心提交信息订制的申请,基金管理人将以电子

邮件、手机短信的形式定期为投资者发送所订制的信息。

七、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投资者拨打基金管理人全国统一客服热线:4008-088-088(免长途话费)可享有如下服

务:

1、自助语音服务:客服中心自助语音系统提供7×24小时的全天候服务,投资者可以

自助查询账户余额、交易情况、基金净值等信息。

2、人工电话服务:客服代表可以为投资者提供业务咨询、信息查询、资料修改、投诉

受理、信息订制等服务。

3、电话留言服务:非人工服务时间或线路繁忙时,投资者可进行电话留言。

服务联系方式:

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地址及电子信箱

网址:www.essencefund.com

电子信箱:service@essencefund.com

八、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联系基金管

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序号 标题 日期

1 安信中证信用主体50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2020年6月3日

2 安信中证信用主体50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开放申购、赎回、转换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2020年6月9日

3 关于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新增开放式基金销售代理服务机构的公告 2020年8月19日

4 关于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新增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基金销售服务机构的公告 2020年8月31日

5 关于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新增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基金销售服务机构的公告 2020年9月7日

6 关于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新增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销售服务机构的公告 2020年9月11日

7 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旗下全部基金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0年10月26日

8 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终止大泰金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办理旗下基金相关销售业务的公告 2020年11月16日

9 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旗下全部基金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1年1月22日

10 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调整适用“养老金客户费率优惠”的养老金客户范围的公告 2021年1月27日

11 关于安信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等57只基金新增中邮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为基金销售服务机构的公告 2021年2月4日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

供公众查阅、复制;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对投资人按此种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

完全一致。

投资人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essencefund.com)查阅和下载招募说

明书。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安信中证信用主体50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注册的文件

(二)《安信中证信用主体50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安信中证信用主体50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关于申请募集注册安信中证信用主体50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存放在基金托管人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余

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处。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到存放地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

买复印件。

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021年3月12日

附件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

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

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

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

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和非交易过户等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

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

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

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

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

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

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

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

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

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

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

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

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

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

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

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

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变更收费方式、调整基金份额类别;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

内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6)本基金变更为同一标的指数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的联接基金并相应

变更基金类别、修改投资目标、范围和策略等内容;

(7)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

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

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

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

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

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

(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

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

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

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

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允许的

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

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

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

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或大会

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系统。通讯开会应以书面

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

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

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

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

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意

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

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

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

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

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

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

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

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

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

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

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

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

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

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

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

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

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

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

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

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

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

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

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

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

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

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

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

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

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

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

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

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

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其时有

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

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及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本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当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继续履行。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

和营业场所查阅。

附件二: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6009号新世界商务中心36层

法定代表人:刘入领

成立时间:2011年12月6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1〕1895号

注册资本:5.0625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期间:永续经营

电话:0755-82509999

(二)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法定代表人:郑杨

成立日期:1992年10月19日

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批准机关: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105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人民币293.52亿元

经营期限:永久存续

联系人:胡波

联系电话:(021)61618888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债券(国债、

金融债、地方政府债、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

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等)、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等资产,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除

外)、可交换债券。

《基金合同》已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

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

《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投资工具。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资比例进

行监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其中标的指数成份券和备选成

份券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本基金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

款等。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等因素导致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合理

的期限内调整基金的投资组合,以符合上述比例限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1)本基金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其中标的指数成份券和备选成

份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2)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

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完全按照有

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不受前述限制;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完

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6)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

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

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7)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

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8)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不

受上述限制。

除投资资产配置外,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本托管协议生效之日起开

始。

(3)法律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除上述第2)、6)、7)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

易日内进行调整,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但须提前公告,不需要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4)相关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本托管协议生效之日起开始。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禁止行为

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4.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关联投资限制进

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

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

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

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

审查。

如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有关于基金禁止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应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

其更新,并加盖业务章并书面提交,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真实、完整、全面。基金管理人有责

任保管关联交易名单,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

作中严格遵循了监督流程,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关联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

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5.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

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按以下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

控制措施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其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库,交易对手库由银行

间交易会员中财务状况较好、实力雄厚、信用等级高的交易对手组成。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对交易对手库予以更新和调整,并及时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人据以对基金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上述名单进行监督。

(2)基金托管人对银行间交易市场的交易方式的控制按如下约定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对银行间交易对手的资信状况进行评估,控制

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确定与各类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在具体的交易中,应尽

力争取对基金有利的交易方式。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赔偿

责任。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如投资银行存款,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事先

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

情况的变化,及时对存款银行的名单予以更新和调整,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据此

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上述名单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存款银行的资信控制,并对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行的支付能力等)进行评估。对于基金投资的银行存款,由于

存款银行发生信用风险事件而造成损失时,可先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之后有权要求相关

责任人进行赔偿。

7.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如下所指“流通受限证券”与本协议以及基金合同所指“流动性受限资产”定义存在不

同。流动性受限资产是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

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

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

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

限证券的比例,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

作风险等各种风险。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

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须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

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

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本基金不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2)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确保对相关风险采取

积极有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如因基金巨额赎回或市

场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出现困难时,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

保基金的支付结算。对本基金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

何责任。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本基金出现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

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等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

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对

基金业务的监督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

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

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发出但未执行的投资指令或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

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

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的上述违规失信行为给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

有人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对于必须于估值完成后方可获知的监控指标或依据交易程序已经成交的投资指令,基金

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

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

人是否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是否分别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是否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是否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

算交收、进行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无故未执

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

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

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

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

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

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

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

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

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

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按本协议规定安全保管托管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

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基金托管人主动扣收的汇划费除外)。基金托管人不对处

于自身实际控制之外的账户及财产承担责任。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为托管的基金财产开设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他

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对于因基金认(申)购、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

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

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

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

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

管理。基金募集期满,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

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

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

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金额相一致。基金托管人

收到有效认购资金当日以书面形式确认资金到账情况,并及时将资金到账凭证传真给基金管

理人,双方进行账务处理。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

款事宜。

(三)基金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

规的有效指令办理资金收付。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及托管行的相关要求,提供开户所

需的资料并提供其他必要协助。基金管理人授权基金托管人办理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销

户、变更工作,本基金银行账户无需预留印鉴,具体按基金托管人要求办理。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基金的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除因本基金业务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以基金名义

开立的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

《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利率管理暂行规定》、《支付结算办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的其他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

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专门的证券账户。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

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本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任何证券

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由基金托管人负责,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基金托管人保管证券账户卡原件。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

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基金托管人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证券结算保证金等的

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和基金托管人为履行结算参与人的义务所

制定的业务规则执行。

(五)银行间市场债券托管和资金结算专户的开立和管理及市场准入备案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符合监管机构要求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

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根据

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规

定,以本基金的名义分别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

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和资金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交易的结算。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负责完成银行间债券市场准入备案。

(六)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而需要开立的其它账户,可以根据《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为基金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

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投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的规定,就本基金投资银

行存款业务签订书面协议。

存款账户必须以基金名义开立,账户名称为基金名称,存款账户开户文件上加盖预留印

鉴及基金管理人公章。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与存款银行签订具体存款协议,明确存款的类

型、期限、利率、金额、账号、对账方式、支取方式、账户管理等细则。

为防范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定期存款协议中应当约定提前支取条款。

基金所投资定期存款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

机制,确保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对的真实、准确。

(八)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其中实物证券

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

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

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

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

制或保管的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对应的财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九)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

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

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送达

基金托管人处。合同原件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15年以上。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

资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

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

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

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及其他

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

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

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以双方认可的方

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约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

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

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

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和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①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

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

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

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②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③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

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

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⑤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以活

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

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

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

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

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

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

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

估值的公平性。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

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三)估值差错处理

1.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

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

他当事人追偿,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2.当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原因致使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

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

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1)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

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2)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而且基金托

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的,在基金份额净值出错且造成基金

份额持有人直接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对于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过错程度各自承担

相应的责任。

(3)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

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

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导致基

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等原因,致使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仍未能发现

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理

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另有通行做法,

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暂停估值;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

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

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

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

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

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六)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

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

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

度半年终了后两个月内完成中期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三个月内完成年度报告

编制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告,在月度报告完成当日,对报告加盖公章后,

以加密传真方式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

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在季度报

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7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30日内完成中期报告,在中期报告完成

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30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

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45日内完成年度报告,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

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45日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

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印鉴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业务章的复核意见

书,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

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

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需盖章确

认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

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

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6月30日、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保管期

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少于20年。基金管理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保管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15年。

在基金托管人编制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每年6月30日、12月31

日的基金持有人名册送交基金托管人,文件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并且保证其的真

实、准确、完整。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不得将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

用途。

七、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方式

(一)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

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相关双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除经友好

协商可以解决的,应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

仲裁,仲裁的地点在上海,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双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律师

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八、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托管协议,其内

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并需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加盖公章或合同

专用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确认。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

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

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7.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8.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三)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四)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