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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国中债1-5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二0二一年第一号)

2021-03-30 09:15:00

富国中债1-5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更新)

(二0二一年第一号)

基金管理人: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富国中债1-5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已于

2019年10月30日获得中国证监会准予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2119号

《关于准予富国中债1-5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本基金

的基金合同于2020年4月13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

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标的指数为中债-1-5年国开行债券指数,指数代码:CBA08301,由

中债金融估值中心有限公司编制。标的指数以2011年12月31日为基日,以100

点为基点。有关标的指数具体编制方案及成份券信息详见中国债券信息网,网址:

http://www.chinabond.com.cn。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政策性金融债,可能面临政策性银行改制后的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投资集中度风险等。本基金投资中的风险包括:因经济因素、政治

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形成的市场风险;基金在交易过

程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导致

的信用风险;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再投资风险;管理风险;操作或技术风

险;合规性风险;流动性风险;基金财产投资运营过程中的增值税等税负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

等。由于本基金是指数基金,特有风险还包括:标的指数回报与债券市场平均回

报偏离的风险、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的风险、指数

编制机构停止服务的风险、成份券停牌、摘牌或违约的风险、标的指数变更的风

险等。本基金属于债券型基金,风险与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高于

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券及备选成份券,具有与标的指

数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通过被动式指数化投资以实现跟踪中债-1-5年国开行债券指数,但

由于基金费用、交易成本、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能力等因素,可能使基金投资组合

的收益率与标的指数的收益率发生偏离。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

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

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

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启用侧袋机制的风险。当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实施侧袋机制期间,侧袋

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份额净值,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因特定资产

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

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

不构成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

的,均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届时有效的仲

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

约束力。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基金投资组合报告和基金业绩表现截止至2020年9月30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本次招募说明书更新内容如下:

更新章节 更新内容

第二部分 释义 更新《指数基金指引》与侧袋机制相关释义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更新指数相关投资策略、标的指数及业绩比较基准内容

第十七部分 侧袋机制 增加侧袋机制相关安排

第十八部分 风险揭示 增加指数基金与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风险

其他根据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订情况所作的同步改动。

目录

第一部分 绪言....................................................................................................... 1

第二部分 释义...................................................................................................... 2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7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20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22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25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26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27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40

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 52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55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56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62

第十四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64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68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69

第十七部分 侧袋机制........................................................................................ 76

第十八部分 风险揭示........................................................................................ 79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87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89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06

第二十二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15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117

第二十四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 119

第二十五部分 备查文件.................................................................................. 120

第一部分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

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

“《指数基金指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富国中债1-5年国开

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富国中债1-5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

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投资者在做出投

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

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

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

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

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基本法律文件。如本招募说明书内容与

基金合同有冲突或不一致之处,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

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富国中债1-5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富国中债1-5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富国中债1-5

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富国中债1-5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富国中债1-5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富国中债1-5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

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2021年1月18日颁布、同年2月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7、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

员会

18、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9、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0、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1、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及相关

法律法规规定,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

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2、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合称

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5、销售机构:指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6、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7、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富国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

记机构为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8、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

况的账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3个月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6、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n为自然数

37、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8、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业务规则》:指《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和投资者共同遵守

40、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3、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5、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6、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7、A类基金份额:指收取认购费、申购费,而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

销售服务费的一类基金份额

48、C类基金份额:指不收取认购费、申购费,但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

销售服务费的一类基金份额

49、元:指人民币元

50、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1、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2、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3、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4、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5、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

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

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6、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因发行人债务违约

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7、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

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

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8、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9、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

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

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

户称为侧袋账户

60、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

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的资产

61、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196号世纪汇办公楼二

座27-30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196号世纪汇二座27-30层

法定代表人:裴长江

总经理:陈戈

成立日期:1999年4月13日

电话:(021)20361818

传真:(021)20361616

联系人:赵瑛

注册资本:5.2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截止于2020年10月28日):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7.775%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27.775%

加拿大蒙特利尔银行 27.775%

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16.675%

公司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

会负责制定基金投资的重大决策和投资风险管理。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公司日常

运作的风险控制和管理工作,确保公司日常经营活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

管规则,防范和化解运作风险、合规与道德风险。

公司目前下设二十九个部门、三个分公司和二个子公司,分别是:权益投资

部、固定收益投资部、固定收益专户投资部、固定收益信用研究部、固定收益策

略研究部、固定收益交易部、多元资产投资部、量化投资部、海外权益投资部、

权益专户投资部、养老金投资部、权益研究部、集中交易部、机构业务部、养老

金业务部、银行业务部、机构服务部、零售业务部、营销管理部、客户服务部、

电子商务部、战略与产品部、合规稽核部、风险管理部、计划财务部、人力资源

部、综合管理部(董事会办公室)、信息技术部、运营部、北京分公司、成都分

公司、广州分公司、富国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富国资产管理(上海)有

限公司。

权益投资部:负责权益类基金产品的投资管理;固定收益投资部:负责固定

收益类公募产品和非固定收益类公募产品的债券部分(包括公司自有资金等)的

投资管理;固定收益专户投资部:负责一对一、一对多等非公募固定收益类专户

的投资管理;固定收益信用研究部:建立和完善债券信用评级体系,开展信用研

究等,为公司固定收益类投资决策提供研究支持;固定收益策略研究部:开展固

定收益投资策略研究,统一固定收益投资中台管理,为公司固定收益类投资决策

和执行提供发展建议、研究支持和风险控制;固定收益交易部:在公司投委会、

分管领导授权范围内,负责审核并执行各固定收益投资组合指令,实现对投资交

易一线风险控制的前提下,高效、公平地完成投资指令,并结合执行情况完成交

易反馈;多元资产投资部:根据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契约要求,在授权范

围内,负责FOF基金投资运作和跨资产、跨品种、跨策略的多元资产配置产品的

投资管理;量化投资部:负责公司有关量化投资管理业务;海外权益投资部:负

责公司在中国境外(含香港)的权益投资管理;权益专户投资部:负责社保、保

险、QFII、一对一、一对多等非公募权益类专户的投资管理;养老金投资部:负

责养老金(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基本养老金、社保等)及类养老金专户等产品

的投资管理;权益研究部:负责行业研究、上市公司研究和宏观研究等;集中交

易部:负责除固定收益之外的各类投资交易和风险控制;机构业务部:负责保险、

财务公司、上市公司、主权财富基金、基金会、券商、信托、私募、同业养老金

管理人、同业公募基金FOF、海外客户等客群的销售与服务;养老金业务部:负

责养老金第一、第二支柱客户、共同参与第三支柱客户的销售与服务;银行业务

部:负责银行客户的金融市场部、同业部、资产管理部、私人银行部等部门非代

销销售与服务;机构服务部:负责协调三个机构销售部门对接公司资源,实现项

目落地,提供专业支持和项目管理,对公司已有机构客户进行持续专业服务;零

售业务部:管理华东营销中心、华中营销中心、广东营销中心、深圳营销中心、

北京营销中心、东北营销中心、西部营销中心、华北营销中心,负责公募基金的

零售业务;营销管理部:负责营销计划的拟定和落实、品牌建设和媒介关系管理,

为零售和机构业务团队、子公司等提供一站式销售支持;客户服务部:拟定客户

服务策略,制定客户服务规范,建设客户服务团队,提高客户满意度,收集客户

信息,分析客户需求,支持公司决策;电子商务部:负责基金电子商务发展趋势

分析,拟定并落实公司电子商务发展策略和实施细则,有效推进公司电子商务业

务;战略与产品部:负责开发、维护公募和非公募产品,协助管理层研究、制定、

落实、调整公司发展战略,建立数据搜集、分析平台,为公司投资决策、销售决

策、业务发展、绩效分析等提供整合的数据支持;合规稽核部:履行合规审查、

合规检查、合规咨询、反洗钱、合规宣导与培训、合规监测等合规管理职责,开

展内部审计,管理信息披露、法律事务等;风险管理部:执行公司整体风险管理

策略,牵头拟定公司风险管理制度与流程,组织开展风险识别、评估、报告、监

测与应对,负责公司旗下各投资组合合规监控等;信息技术部:负责软件开发与

系统维护等;运营部:负责基金会计与清算;计划财务部:负责公司财务计划与

管理;人力资源部:负责人力资源规划与管理;综合管理部(董事会办公室):

负责公司董事会日常事务、公司文秘管理、公司(内部)宣传、信息调研、行政

后勤管理等工作;富国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证券交易、就证券提供意见

和提供资产管理;富国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经营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以及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业务。

截止到2020年10月31日,公司有员工518人,其中72%具有硕士以上学

位。

二、 主要人员情况

(一) 董事会成员

裴长江先生,董事长,研究生学历。现任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历任上海万国证券公司研究部研究员、闸北营业部总经理助理、总经理,申银万

国证券公司闸北营业部总经理、浙江管理总部副总经理、经纪总部副总经理,华

宝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投资总监,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陈戈先生,董事,总经理,研究生学历。历任国泰君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

究所研究员,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基金经理、研究部总经理、总经理

助理、副总经理,2005年4月至2014年4月任富国天益价值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

麦陈婉芬女士(Constance Mak),董事,文学及商学学士,加拿大特许会计

师。现任BMO金融集团亚洲业务总经理(General Manager, Asia, International,

BMO Financial Group),中加贸易理事会董事和加拿大中文电视台顾问团的成员。

历任St. Margaret’s College教师,加拿大毕马威 (KPMG) 会计事务所的合伙

人。

方荣义先生,董事,博士,研究生学历,高级会计师。现任申万宏源证券有

限公司副总经理、首席风险官、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历任北京用友电子财务

技术有限公司研究所信息中心副主任,厦门大学工商管理教育中心副教授,中国

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深圳市中心支行)会计处副处长,中国人民银行深圳

市中心支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处处长,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财务

会计处处长、国有银行监管处处长,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张信军先生,董事,研究生学历。现任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海

通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海通国际证券非执行董事、海通银行

非执行董事。历任海通证券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员工、计划财务部资产管理部副

经理/经理、海通国际证券集团有限公司首席财务官、海通国际控股有限公司首

席风险官。

Edgar Normund Legzdins先生,董事,本科学历,加拿大特许会计师。现

任BMO金融集团国际业务全球总裁(SVP&Managing Director, International,

BMO Financial Group)。1980年至1984年在Coopers&Lybrand担任审计工作;

1984年加入加拿大BMO银行金融集团蒙特利尔银行。

王平先生,董事,本科学历,高级会计师。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财

务总监。历任山东鲁信实业集团公司计划财务部副经理、经理,山东鲁信投资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鲁信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财务部经理,鲁信创业投资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鲁信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吴惠明先生,董事,硕士。现任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计划财务管理总部总

经理。历任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纪管理总部员工;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办公室秘书;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总部财务部副经理(主

持工作);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办公室副主任(主持工作)、主任、申

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组织部副部长;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

源总部副总经理;申万宏源集团公司和证券公司党委办公室主任。

李彧先生,独立董事,研究生学历,高级经济师。现任上海紫江(集团)有

限公司副董事长、执行副总裁,上海威尔泰工业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上

海紫竹高新区(集团)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历任上海紫江(集团)有限公司研究

室科长、总裁室经理、总裁特别助理、董事、副总裁,上海紫江企业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董事长。

季文冠先生,独立董事,研究生学历。现任上海金融业联合会常务副理事长。

历任上海仪器仪表研究所计划科副科长、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主任、副所长;

上海市浦东新区综合规划土地局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主任、局长助理、副局长、

党组副书记;上海市浦东新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外事办公室主任、区政府党组成

员;上海市松江区区委常委、副区长;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副主任、中共上海

市金融工作委员会书记;上海市政协常委、上海市政协民族和宗教委员会主任。

李启安先生,独立董事,本科学历。现已退休。历任加拿大花旗银行副总裁,

加拿大皇家地产服务有限公司总监,MKI 集团有限公司(香港上巿公司)执行董

事,獲多利金融有限公司(香港汇丰銀行子公司)中囯部高级副总裁,香港万都

房產發展有限公司高级副总裁,香港大昌行集团有限公司(中信泰富集团子公司)

集团财务总經理及曾派驻为上海总經理,香港汇丰银行私人银行部高级副总裁並

派駐上海分行任财富管理部总经理,香港万都集团有限公司執行董事及首席财务

官。

刘江宁女士,独立董事,博士学历,副教授。现任对外经贸大学教师。历任

山东财经大学教师。

(二) 监事会成员

付吉广先生,监事长,研究生学历。现任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风控

总监。历任济宁信托投资公司投资部科员,济宁市留庄港运输总公司董事、副总

经理,山东省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投行业务部业务经理、副经理;山东省国际

信托投资有限公司稽核法律部经理,山东省中鲁远洋渔业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

监,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信托业务四部经理。

孙兆军先生,监事,研究生学历。现任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法律合规总部

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历任上海证监局办公室主任科员,兴业银行上海分行金

融市场部业务经理,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事业部产品评审总部副

总经理(总部总经理助理级),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资产管理事业部业务管理

总部、业务拓展总部总经理,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合规与风险管理中心副主任

兼风险管理总部副总经理。

张晓燕女士,监事,博士。现任蒙特利尔银行亚洲区和蒙特利尔银行(中国)

有限公司首席风险官。历任美国加州理工学院化学系研究员,加拿大多伦多大学

化学系助理教授,蒙特利尔银行市场风险管理部模型发展和风险审查高级经理,

蒙特利尔银行操作风险资本管理总监,道明证券交易风险管理部副总裁兼总监,

华侨银行集团市场风险控制主管,新加坡交易所高级副总裁和风险管理部主管。

曹志刚先生,监事,本科学历。现任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稽核部副总经理。

历任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风险控制总部整改督导部非现场财务稽核 、稽核部

非现场财务稽核岗 、稽核部稽核一部经理、稽核部总经理助理。

李雪薇女士,监事,研究生学历。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营部副总经

理。历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资金清算员、登记结算主管、运营总监助理、运

营部运营副总监、运营部运营总监。

肖凯先生,监事,博士。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集中交易部风控总监。

历任上海金新金融工程研究院部门经理、友联战略管理中心部门经理、富国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监察部风控监察员、高级风控监察员、稽核副总监。

杨轶琴女士,监事,本科学历。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零售业务部零售

总监助理。历任辽宁省证券公司北京西路营业部客户经理、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客户服务经理、营销策划经理、销售支持经理、高级销售支持经理。

沈詹慧女士,监事,本科学历。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副总

经理。历任上海交通大学南洋中学教师、博朗软件开发(上海)有限公司招聘主管、

思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人事行政部部长、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事经理、总监

助理。

(三) 督察长

赵瑛女士,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曾任职于海通证券有限公司国际业务部、

上海国盛(集团)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风险管理部、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

规与风险管理总部、上海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规与风控部;2015年7

月加入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监察稽核部总经理,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督察长。

(四) 经营管理层人员

陈戈先生,总经理(简历请参见上述关于董事的介绍)。

林志松先生,本科学历,工商管理硕士学位。曾任漳州进出口商品检验局秘

书、晋江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办事处负责人、厦门证券公司业务经理;1998年10

月参与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备,历任监察稽核部稽察员、高级稽察员、部门

副经理、部门经理、督察长,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首席信息官。

陆文佳女士,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曾任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职员,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总监、副营销总裁;2014年5月加入富国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李笑薇女士,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高级经济师。曾任国家教委外资贷款

办公室项目官员,摩根士丹利资本国际Barra公司(MSCI BARRA)BARRA股票风

险评估部高级研究员,巴克莱国际投资管理公司(Barclays Global Investors)

大中华主动股票投资总监、高级基金经理及高级研究员;2009年6月加入富国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基金经理、量化与海外投资部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

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基金经理。

朱少醒先生,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2000年6月加入富国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历任产品开发主管、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经理、研究部总经理、权益投资

部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基金经理。

(五) 本基金基金经理

现任基金经理

1) 沈博文,硕士,自2011年01月至2013年06月任国泰君安国际控股有

限公司研究部分析师;2013年07月至2018年03月任中投国际(香港)有限责

任公司债券投资部副经理;2018年03月加入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8年7

月起任富国全球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9年8月起任富国景利纯债债

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年4月起任富国中债1-5年国开行债

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富国亚洲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经理,2020

年9月起任富国荣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兼

任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助理。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2)张洋,硕士,2011年8月至2015年6月曾任招商银行总行金融市场部

交易员、资产管理部投资经理,2015年6月至2020年3月曾任平安银行总行资

产管理部投资经理;自2020年3月加入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20年5月起

任富国汇利回报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国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年6月起任富国中债1-5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2020年8月起任富国长江经济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2020年9月起任富国荣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2020年10月起任富国颐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具有

基金从业资格。

(六)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公司投委会成员:总经理陈戈,分管副总经理朱少醒,分管副总经理李笑薇

(七) 其他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

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四、 基金管理人关于遵守法律法规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运

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

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以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

内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

关规定,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

相关的交易活动;

(8)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9)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10)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1)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2)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3)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从业人员形象;

(14)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

五、 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不需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但须提前公告。

六、 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牟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

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七、 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管理体系

本基金在运作过程中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

管理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以及其他风险。

针对上述各种风险,基金管理人建立了一套完整的风险管理体系,具体包括

以下内容:

(1)建立风险管理环境。具体包括制定风险管理战略、目标,设置相应的

组织机构,配备相应的人力资源与技术系统,设定风险管理的时间范围与空间范

围等内容。

(2)识别风险。辨识组织系统与业务流程中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存在的原

因。

(3)分析风险。检查存在的控制措施,分析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引起的

后果。

(4)度量风险。评估风险水平的高低,既有定性的度量手段,也有定量的

度量手段。定性的度量是把风险水平划分为若干级别,每一种风险按其发生的可

能性与后果的严重程度分别进入相应的级别。定量的方法则是设计一些风险指

标,测量其数值的大小。

(5)处理风险。将风险水平与既定的标准相对比,对于那些级别较低的风

险,则承担它,但需加以监控。而对较为严重的风险,则实施一定的管理计划,

对于一些后果极其严重的风险,则准备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

(6)监视与检查。对已有的风险管理系统要监视及评价其管理绩效,在必

要时加以改变。

(7)报告与咨询。建立风险管理的报告系统,使公司股东、公司董事会、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监管部门了解公司风险管理状况,并寻求咨询意见。

2、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

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2)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督察长与监察稽核职能部门,并使它们保

持高度的独立性与权威性。

3)相互制约原则。公司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过切

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4)重要性原则:公司的发展必须建立在风险控制完善和稳固的基础上,内

部风险控制与公司业务发展同等重要。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重视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体系。基金管

理人在董事会下设立有独立董事参加的风险委员会,负责评价与完善公司的内部

控制体系;公司监事会负责审阅外部独立审计机构的审计报告,确保公司财务报

告的真实性、可靠性,督促实施有关审计建议。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为了有

效贯彻公司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设立了总经理办公会、投资决策

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等委员会,分别负责公司经营、基金投资、风险管理的

重大决策。

此外,公司设有督察长,全权负责公司的监察与稽核工作,对公司和基金运

作的合法性、合规性及合理性进行全面检查与监督,参与公司风险控制工作,发

生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2)风险评估

公司内部稽核人员定期评估公司及基金的风险状况,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

标、投资目标产生负面影响的内部和外部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的

可能性及影响程度,并将评估报告报总经理办公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

3)操作控制

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方面,体现部门之间职责有分工,但部门之间又相

互合作与制衡的原则。基金投资管理、基金运作、市场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

分工,各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各业务部门之间相互核

对、相互牵制。

各业务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分工合理、职责明确,形成相互检查、相互制约的

关系,以减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各工作岗位均制定有相应的书面管理制度。

在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度基础上,设置科学、合理、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

每项业务操作有清晰、书面化的操作手册,同时,规定完备的处理手续,保存完

整的业务记录,制定严格的检查、复核标准。

4)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

交流渠道,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

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5)监督与内部稽核

基金管理人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职能部门,履行内部稽核职

能,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内部控制

制度的执行情况,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风险,及时提出改进意见,

促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内部稽核人员具有相对的独立性,监察稽核

报告提交全体董事审阅并报送中国证监会。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

及管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

制制度。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年10月31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法定代表人:刘连舸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许俊

传真:(010)66594942

中国银行客服电话:95566

二、 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设立于1998年,现有员工110余人,大部分员工具有丰

富的银行、证券、基金、信托从业经验,且具有海外工作、学习或培训经历,60%

以上的员工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为给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托管服务,中

国银行已在境内、外分行开展托管业务。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银行拥有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一对多、一对一)、社保基金、保险资金、QFII、RQFII、QDII、

境外三类机构、券商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企业年金、银行理财产品、股权

基金、私募基金、资金托管等门类齐全、产品丰富的托管业务体系。在国内,中

国银行首家开展绩效评估、风险分析等增值服务,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

增值服务,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三、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2020年9月30日,中国银行已托管854只证券投资基金,其中境内基金808

只,QDII基金46只,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型、指数型、FOF

等多种类型的基金,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规模位居

同业前列。

四、 基金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管理与控制工作是中国银行全面风险控制工作的

组成部分,秉承中国银行风险控制理念,坚持“规范运作、稳健经营”的原则。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控制工作贯穿业务各环节,通过风险识别与评估、风险

控制措施设定及制度建设、内外部检查及审计等措施强化托管业务全员、全面、

全程的风险管控。

2007年起,中国银行连续聘请外部会计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托管业务内部控制

审阅工作。先后获得基于 “SAS70”、“AAF01/06” “ISAE3402”和“SSAE16”

等国际主流内控审阅准则的无保留意见的审阅报告。2017年,中国银行继续获得

了基于“ISAE3402”和“SSAE16”双准则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国银行托管

业务内控制度完善,内控措施严密,能够有效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

五、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的相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及时通知基金管理

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

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

金合同约定的,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

告。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 基金销售机构

(一) 直销机构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196号世纪汇办公楼二座27-30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196号世纪汇办公楼二

座27-30层

法定代表人:裴长江

总经理:陈戈

成立日期:1999年4月13日

直销网点:直销中心

直销中心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196号世纪汇二座27层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95105686、4008880688(全国统一,免长途话费)

传真:021-20513177

联系人:孙迪

公司网站:www.fullgoal.com.cn

(二) 代销机构

(1)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中国银行总行办公大楼

法人代表:刘连舸

联系人员: 陈洪源

客服电话: 95566

公司网站: www.boc.cn

(三) 其他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

金,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 基金登记机构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196号世纪汇办公楼二座27-30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196号世纪汇办公楼二

座27-30层

法定代表人:裴长江

成立日期:1999年4月13日

电话:(021)20361818

传真:(021)20361616

联系人:徐慧

三、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陈颖华

经办律师:黎明、陈颖华

四、 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16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号环球金融中心50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联系电话:021-22288888

传真:021-22280000

联系人:蒋燕华

经办注册会计师:蒋燕华、费泽旭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2019年10月30日证监许可【2019】

2119号文注册。

一、 基金类别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三、 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四、 募集情况

经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本次募集的有效认购户数

为214户,本次募集期的有效认购份额2,500,037,918.11份,利息结转的基金份

额0.43份,两项合计共2,500,037,918.54份基金份额。其中,募集期间基金管理

人未运用固有资金认购本基金;募集期间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认购本基金

14,529.30份,占基金总份额比例0.0006%。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 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

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

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

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

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

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

动用。

二、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

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

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

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

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 基金存续期内政策性金融债发行人发生改制的处理方式

如果本基金投资的政策性金融债发行人、政策性银行发生改制,且可能对基

金投资运作、持有人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经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转型或

清盘。

四、 基金合同生效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于2020年4月13

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 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

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者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不可抗力,或者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

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

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

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已于2020年5月27日开始办理申购、赎回、转换和定期定额投资业

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者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

5、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

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

定为准;

6、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否则所提

交的申购申请无效。投资者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

申购生效。

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申

请无效。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规定的时间内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

认赎回申请时,赎回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T日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

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银行账户。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

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

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顺延至上述情形消除后的下一个工作

日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

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

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

定媒介上公告。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

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者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因投资者未

及时进行查询而造成的后果由其自行承担。若申购不成立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

金退还给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该退回款项产生的利息等损

失。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

准。对于申请及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五、 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基金管理人规定,本基金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1元(含申购费),

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时,除需满足基金管理人最低申购金额限制外,

当销售机构设定的最低金额高于上述金额限制时,投资者还应遵循相关销售机构

的业务规定。

直销网点单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50,000元(含申购费),追

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人民币20,000元(含申购费);已在直销网点有该基金

认购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其他销售网点的投资者欲转入

直销网点进行交易要受直销网点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

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办

理基金申购业务的不受直销网点单笔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申购最低金额为单笔

人民币1元(含申购费)。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申购的最低

金额。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但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

总数的20%(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20%

的除外)。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对本基金的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0.01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

金份额余额不足0.01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申请赎回。但各销售机构对交

易账户最低份额余额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

参见招募说明书更新或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有权规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当日申购金额限制、单日净

申购比例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更新或相关公告。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 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申购费率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份额时,需交纳申购费用。投资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

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

购费,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各销售机构销售的份额类别以

其业务规定为准,敬请投资者留意。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

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具体如下: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申购费

率见下表: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万元 0.05%

100万元≤M<500万元 0.03%

M≥500万元 1000元/笔

注:上述特定申购费率适用于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申购本A类基金份额的

养老金客户,包括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

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具体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

方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

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等产品;

养老目标基金;职业年金计划。

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本公司将发布临

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

除上述养老金客户外,其他投资者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见

下表: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万元 0.50%

100万元≤M<500万元 0.30%

M≥500万元 1000元/笔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2、赎回费率

(1)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投资者认(申)购

本基金所对应的赎回费率随持有时间递减。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

额适用相同费率,赎回费率见下表:

持有时间(N) 赎回费率

N<7日 1.50%

7日≤N<30日 0.10%

N≥30日 0.00%

(注:赎回份额持有时间的计算,以该份额自登记机构确认之日开始计算。)

(2)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

续持有期不少于7日的投资者,将赎回费总额的25%计入基金财产,未归入基金

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履行适当程序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

定媒介上公告。

4、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

划,针对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

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本基金的销售费率。

七、 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申购份额的计算

(1)投资者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计算方式

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日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当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日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投资40,000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

则对应的申购费率为0.50%,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400元,则其可得

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40,000/(1+0.50%)=39,801.00元

申购费用=40,000-39,801.00=199.00元

申购份额=39,801.00/1.0400=38,270.19份

即:该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投资40,000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400元,可得到38,270.19份A类基金份额。

例:某投资者(养老金客户)投资2,000,000元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申购本

基金A类基金份额,则对应的申购费率为0.03%,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2,000,000/(1+0.03%)=1,999,400.18元

申购费用=2,000,000-1,999,400.18=599.82元

申购份额=1,999,400.18/1.0400=1,922,500.17份

即:该投资者(养老金客户)投资2,000,000元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申购本

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400元,可得到1,922,500.17

份A类基金份额。

(2)投资者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计算方式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投资10,000元申购本基金C类份额,假设申购当日C类基金

份额净值为1.150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1.1500=8,695.65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0元申购本基金C类份额,假设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

额净值为1.1500元,则其可得到8,695.65份C类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在T日赎回10,000份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2500元,持有时间为20日,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10%,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总金额=1.2500×10,000=12,500.00元

赎回费用=12,500.00×0.10%=12.50元

赎回金额=12,500.00-12.50=12,487.50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000份A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20日,假设赎

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25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2,487.50元。

例:某投资者在T日赎回10,000份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设持有时间大

于30日,则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假设赎回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800元,其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总金额=10,000×1.0800=10,800.00元

赎回费用=10,800.00×0%=0.00元

净赎回金额=10,800.00-0.00=10,800.00元

即:该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000份C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大于30日,假

设赎回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800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

为10,800.00元。

3、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

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

或公告。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

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6、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八、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或

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5、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20%,或者变相规避20%集中度的情形。

6、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

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6、7、8、9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

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

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

金将退还给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该退回款项产生的利息等损

失。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

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

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

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

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

办理并公告。

十、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部分延期赎回或暂停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

分,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

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

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者未

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出现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额10%的赎回申请(“大额赎回申请人”)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大额赎回申

请人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即按照保护其他赎回申请人(“小额赎回申请人”)利

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可以优先确认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具体为:如小

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被全部确认,则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

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在仍可接受赎回申请的范围内对

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按比例确认,对大额赎回申请人未予确认的赎回申请

延期办理;如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未被全部确认,则对全部未确认

的赎回申请(含小额赎回申请人的其余赎回申请与大额赎回申请人的全部赎回申

请)延期办理。延期办理的具体程序,按照本条规定的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的方

式办理;同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延期办理的事宜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有权根据当时市场环境调整前述比例和办理措施,并

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

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

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

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消除的,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公布最近

1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

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

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二、 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 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四、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非交易过户,或者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的行为。无论在上述何种

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或者是按

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 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投资者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 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和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

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

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八、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

制”部分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争取在扣除各项费用之前获得与标的指数相似的总回

报,力争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0.5%,年化跟踪误差不超过4%。

二、 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的成份券及备选成份券。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

标,基金还可投资于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政策性金融债、债券回购、银行存款。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也不投资于除政策性金融债以外的债券资产。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投资于待偿期1年至5年(包含1年和5年)的标的指数成份券和备

选成份券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

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变更上述投资品种的比例限制,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以变更后的比例为准,本基金的投资比例会做相应调整。

三、 投资策略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主要采用抽样复制和动态最优化的方法,投资于标的指

数中具有代表性和流动性的成份券和备选成份券,或选择非成份券作为替代,构

造与标的指数风险收益特征相似的资产组合,以实现对标的指数的有效跟踪。

在正常市场情况下,本基金力争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0.5%,年

化跟踪误差不超过4%。如因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导致跟踪误差超过上

述范围,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踪误差进一步扩大。

当指数成份券发生明显负面事件面临退市或违约风险,且指数编制机构暂未

作出调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

及时对相关成份券进行调整。

1、优化抽样复制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标的指数中各成份券的历史数据和流动性分析,选取流动性较

好的成份券构建组合,对标的指数的久期等指标进行跟踪,达到复制标的指数、

降低交易成本的目的。

2、替代性策略

对于市场流动性不足、因法律法规原因个别成份券被限制投资等情况,本基

金无法获得对个别成份券足够数量的投资时,基金管理人将通过投资其他成份

券、备选成分券、非成份券等金融工具进行替代。

3、其他债券投资策略

为了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基金费用,基金管理人还可以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

使用其他投资策略。例如,基金管理人可以利用银行间市场与交易所市场,或债

券一、二级市场间的套利机会进行跨市场套利;还可以使用事件驱动策略,即通

过分析重大事件发生对投资标的定价的影响而进行套利;也可以使用公允价值策

略,即通过对债券市场价格与模型价格偏离度的研究,采取相应的增/减仓操作;

或运用杠杆原理进行回购交易等。

未来,随着市场的发展和基金管理运作的需要,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改变投

资目标的前提下,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履行适当程序后,相应调整或更新投资

策略,并在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公告。

四、 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其中投资于待

偿期1年至5年(包含1年和5年)的标的指数成份券和备选成份券的比例不低

于本基金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2)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等;

(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4)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5)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6)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2)、(5)和(6)条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

变动、标的指数成份券调整、标的指数成份券流动性限制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不需要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但须提前公告。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五、 标的指数与业绩比较基准

1、标的指数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是中债-1-5年国开行债券指数。

中债-1-5年国开行债券指数隶属于中债总指数族分类,该指数成分券包括

国家开发银行在境内公开发行且上市流通的待偿期0.5至5年(包含0.5年和5

年)的政策性银行债。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券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

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

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

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

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

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基金合同终止。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

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作。

若出现指数更名等对基金投资无实质性影响的标的指数变更情形,则无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标的指数编制方案及查询途径

中债-1-5年国开行债券指数隶属于中债总指数族分类,该指数成分券包括国

家开发银行在境内公开发行且上市流通的待偿期0.5至5年(包含0.5年和5年)

的政策性银行债,可作为投资该类债券的业绩基准和标的指数。

(1)指数名称

中文名称:中债-1-5年国开行债券指数

英文名称:ChinaBond 1-5 Year CDB Bond Index

财富指数编码:CBA08301

(2)样本选取方法

(A)债券种类

政策性银行债,包含扶贫专项债;不包含二级资本债、次级债

(B)发行人

国家开发银行

(C)上市地点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D)托管余额/发行量

无限制

(E)债券剩余期限

0.5 年-5 年(包含 0.5 年和 5 年)

(F)债券币种

人民币

(G)付息方式

附息式固定利率

(H)上市期限

无限制

(I)含权债

不包含含权债

(J)取价源

以中债估值为参考(价格偏离度参数为 0.1%),优先选取合理的最优双边

报价中间价,若无则取合理的银行间市场加权平均结算价或交易所市场收盘价,

再无则直接采用中债估值价格。

(3)指数计算

(A)基准日

2011年12月31日,基点值为100

(B)指数计算频率

每个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日计算

(C)计算公式

①财富指标值计算公式

其中:

利息及再投资处理方式:当月收到的利息及提前偿还的本金收入作为现金投

资于活期存款,月末最后一个工作日将当月累积的现金全部再投资于债券组合

中。

②全价指标值计算公式

其中:

③净价指标值计算公式

其中:

(4)待偿期分段子指数

不包含

(5)指数调整

成分券原则上每个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日调整

(6)指数发布

指数在每个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日发布一次,发布时间为北京时间

18:00左右,用户可通过http:// www.chinabond.com.cn/进行指数指标查询,或通

过中债综合业务平台、数据下载通道进行指数查询和下载。

3、业绩比较基准

中债-1-5年国开行债券指数收益率×95%+银行人民币活期存款利率(税

后)×5%

若基金标的指数发生变更,基金业绩比较基准随之变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

标的指数变更情形履行对应适当程序,并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六、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债券型基金,风险与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高于货

币市场基金。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券及备选成份券,具有与标的指数

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七、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2、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3、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 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

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

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

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

规定。

九、 投资组合报告

(一)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 -

其中:股票 - -

2 固定收益投资 1,511,613,611.30 90.59

其中:债券 1,511,613,611.30 90.59

资产支持证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122,300,000.00 7.33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11,026,520.74 0.66

7 其他资产 23,723,236.42 1.42

8 合计 1,668,663,368.46 100.00

(二)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境内股票资产。

(三)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

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资产。

(四)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1,511,613,611.30 90.62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1,511,613,611.30 90.62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 -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1,511,613,611.30 90.62

(五)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

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1 200202 20国开02 2,800,000.00 270,732,000.00 16.23

2 190214 19国开14 2,300,000.00 229,080,000.00 13.73

3 180204 18国开04 1,500,000.00 154,965,000.00 9.29

4 170206 17国开06 1,200,000.00 121,656,000.00 7.29

5 150209 15国开09 1,000,000.00 101,650,000.00 6.09

(六)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

持证券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七)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

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投资。

(八)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

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九)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公允价值变动总额合计(元) -

股指期货投资本期收益(元) -

股指期货投资本期公允价值变动(元) -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股指期货。

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不允许投资股指期货。

(十)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不允许投资国债期货。

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公允价值变动总额合计(元) -

国债期货投资本期收益(元) -

国债期货投资本期公允价值变动(元) -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国债期货。

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国债期货。

(十一)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申明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

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

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申明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是否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在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票。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4,073.49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23,719,162.93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23,723,236.42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因四舍五入原因,投资组合报告中市值占净值比例的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存

在尾差。

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

现。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一、 本基金历史各时间段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

率的比较

(1)富国中债1-5年国开行债券指数A

阶段 净值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20.04.13-2020.09.30 -1.47% 0.08% -1.63% 0.09% 0.16% -0.01%

(2)富国中债1-5年国开行债券指数C

阶段 净值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20.04.13-2020.09.30 -1.52% 0.08% -1.63% 0.09% 0.11% -0.01%

二、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份额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

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1)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富国中债1-5年国开行债券指数A基金累计净值

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注:1、截止日期为2020年9月30日。

2、本基金于2020年4月13日成立,自合同生效日起至本报告期末不足一

年。本基金建仓期6个月,从2020年4月13日起至2020年10月12日,本期

末建仓期还未结束。

(2)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富国中债1-5年国开行债券指数C基金累计净值

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注:1、截止日期为2020年9月30日。

2、本基金于2020年4月13日成立,自合同生效日起至本报告期末不足一

年。本基金建仓期6个月,从2020年4月13日起至2020年10月12日,本期

末建仓期还未结束。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

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 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

立。

四、 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

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

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 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他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 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

计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1、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

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

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

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

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

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

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

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

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

溢价或折价。

2、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

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

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3、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

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对估值

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四、 估值方法

本节所称的固定收益品种,是指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

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交易场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政策性金

融债等债券品种。

1、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

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4、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按

成本估值。

5、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 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

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基金

合同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

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

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六、 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

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

赔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

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

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由此

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

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过错

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

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

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

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 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 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

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九、 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6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及存款银行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

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

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

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

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

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 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默认为现金分红;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事先选择将

所获分配的现金收益,按照基金合同有关基金份额申购的约定转为相应类别的基

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支付现金;

2、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由于本基金A类基

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

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

3、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

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在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并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一致后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

变更实施日前在规定媒介公告。

本基金每次收益分配比例详见届时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公告。

四、 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六、 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

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第十四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 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指数许可使用费;

4、C类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7、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8、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9、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10、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的证券账户开户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用;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基金托管人自动在次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

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05%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0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自动在次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

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取,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本基金作为指数基金,需根据与中债金融估值中心有限公司签署的指数使用

许可协议的约定向中债金融估值中心有限公司支付指数许可使用费。

在通常情况下,指数许可使用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万分之一点五

(1.5个基点)的年费率计提,指数许可使用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

计算方法如下:

H=E×0.0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付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计算时间从基金成立日的后一日开始计算;基金成立的首

个季度费用按照基金成立日所在季度剩余自然日计提。

从基金成立的第二个季度起,指数许可使用费的收取下限为每季度人民币伍

万元(5万元)。

指数许可使用费的支付方式为每季度支付一次,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

发送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季初10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中债金融估值中心有限公司。

如果指数许可协议约定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计算方法、费率和支付方式等发

生调整,本基金将采用调整后的方法或费率计算指数许可使用费。基金管理人将

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或其他公告中披露基金最新适用的方法,此项调整无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4、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

为0.10%。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的销售与基金份

额持有人服务。

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资产净值的0.1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自动在次月初5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代付给销售机构。若遇

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5-11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

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二、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

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

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三、 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申购费用

基金申购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参见本招募说明书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相应部分。

2、赎回费用

基金赎回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参见本招募说明书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相应部分。

四、 基金税收

本基金支付给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各项费用均为含税价格,具体税率

适用中国税务主管机关的规定。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

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

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五、 基金费用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和调

高基金销售服务费率,此项调整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调低基金

销售服务费率无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基金管理人须最迟于新费率

实施日前在规定媒介刊登公告。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 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 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

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

露的披露方式、登载媒介、报备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信

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

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

资料。

三、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

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

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

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

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

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

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

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

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

前,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

载在规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

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

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

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

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

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

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

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

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

告或者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

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

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

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

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并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

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

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8)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

制人变更;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

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

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

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

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 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

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调整基金份额类别;

(22)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3)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时;

(24)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5)基金变更标的指数;

(26)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

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

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

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10、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11、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

出清算报告。清算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清算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

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

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

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

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

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

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

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

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

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七、 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

息: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或无法进行信息披露时;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第十七部分 侧袋机制

一、 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

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及时发布临时公告,并在五个工作日内聘

请侧袋机制启用日发表意见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

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二、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启用侧袋机制当日,基金登记机构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账户份额为

基础,确认相应侧袋账户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份额;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按

照启用侧袋机制后的主袋账户份额办理;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仅办理主袋账户

的赎回申请并支付赎回款项。

2、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

换;同时,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赎

回,并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确定是否暂停申购。

3、除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主袋账户的份额净值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申购和赎

回外,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分的申购、赎回规定适用于主

袋账户份额。巨额赎回按照单个开放日内主袋账户份额净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

日主袋账户总份额的10%认定。

三、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投资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招募说明书“基金的投资”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

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考虑主袋账户资产。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20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

资组合的调整,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

作。

四、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

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侧袋账户的会

计核算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

五、 实施侧袋账户期间的基金费用

1、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等按主袋账户基金资

产净值作为基数计提。

2、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

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基金管理费。

六、 侧袋账户中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

特定资产以可出售、可转让、恢复交易等方式恢复流动性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方式,

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变现款项。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无论侧袋账户资产是否全部完成变现,基金管理人都应

当及时向侧袋账户全部份额持有人支付已变现部分对应的款项。若侧袋账户资产

无法一次性完成处置变现,基金管理人在每次处置变现后均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要求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侧袋账户资产全部完成变现并终止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聘请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七、 侧袋机制的信息披露

1、临时公告

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对投资者

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2、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招募说明书“基金的信息披露”部分规定的基金净值信息

披露方式和频率披露主袋账户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实施侧

袋机制期间本基金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和累计净值。

3、定期报告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侧袋账

户相关信息,基金定期报告中的基金会计报表仅需针对主袋账户进行编制。会计

师事务所对基金年度报告进行审计时,应对报告期内基金侧袋机制运行相关的会

计核算和年度报告披露等发表审计意见。

八、本部分关于侧袋机制的相关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

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或将

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针对侧袋机制的内容有进一步规定的,基金管理人经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

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十八部分 风险揭示

一、 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

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对本基金资产产生潜在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

响,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市场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宏观经济运

行状况将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债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同时直接影响企

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因此基金投资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购买力风险

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

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2、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

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3、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单一的

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4、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响,这

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前面所提到的利率风险)互为消长。具体为当

利率下降时,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

较少的收益率。

5、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可能因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等判断有

误、获取的信息不全等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管理水

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对基金收益水平存在影响。

6、操作或技术风险

指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

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

诈、交易错误、IT系统故障等风险。

在本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

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

自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期货交易所、证券/期货登记结算机

构等等。

7、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资违反

法规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8、基金估值风险

指每日基金估值可能发生错误的风险。

9、流动性风险

(1)流动性风险是指因证券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

地变现的风险。流动性风险还包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致使没有足够的现金应付

赎回支付所引致的风险。

(2)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章节。

(3)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基金合同约定:“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的成份券及备选成份券”,其中

“投资于待偿期1年至5年(包含1年和5年)的标的指数成份券和备选成份券

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从投资范围上看主要为政策性金

融债,基金资产的流动性良好;

从投资限制上看,基金合同约定:“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

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本基金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比例设置符合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综上所述,本基金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良好,流动性风险相对

可控。

(4)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当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时,本基金管理人经内部决策,并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后,将运用多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请进行适度调整,以应对

流动性风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包括但不限于:

a.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b.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c.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d.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措施。

具体措施,详见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十)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的相关内容。

(5)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在市场大幅波动、流动性枯竭等极端情况下发生无法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巨

额赎回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将以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为前提,按照法

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选取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收取短期赎回费、暂停估值、摆动定价等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

作为辅助措施。对于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使用,基金管理人将对风险进行

监测和评估,使用前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实际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

具时,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赎回款项支付等可能受到相应影响,基金管理人将依

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操作,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6)实施侧袋机制对投资者的影响

投资者具体请参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详细了解本基金侧袋机制

的情形及程序。

侧袋机制是一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是将特定资产分离至专门的侧袋账户

进行处置清算,并以处置变现后的款项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支付,目的在于有

效隔离并化解风险。但基金启用侧袋机制后,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份额

净值,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仅主袋账户份额正常开放赎回,因此启用

侧袋机制时持有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将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同时持有主袋账户份额

和侧袋账户份额,侧袋账户份额不能赎回,其对应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

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

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因本基金不披露侧袋账户份额的净值,即便基金管理人

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也不作为特

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因此对于特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最终变现价格,基

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保证和承诺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 ,因此实施侧袋机

制后主袋账户份额存在暂停申购的可能。

启用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

考虑主袋账户资产,并根据相关规定对分割侧袋账户资产导致的基金净资产减少

进行按投资损失处理,因此本基金披露的业绩指标不能反映特定资产的真实价值

及变化情况。

10、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1)标的指数回报与债券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

标的指数并不能完全代表整个债券市场。标的指数成份债券的平均回报率与

整个债券市场的平均回报率可能存在偏离。

(2)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债券的价格可能受到政治因素、经济因素、投资者心理和交易

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波动,导致指数波动,从而使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化,

产生风险。

(3)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的风险

本基金力争将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控制在0.5%以内,年化跟踪误差控

制在4%以内,但因标的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可能导致跟踪误差超过上

述范围,本基金净值表现与指数价格走势可能发生较大偏离。

以下因素可能使基金投资组合的收益率与标的指数的收益率发生偏离:

1)由于标的指数调整成份债券或变更编制方法,使本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

整中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2)由于标的指数成份债券在标的指数中的权重发生变化,使本基金在相应

的组合调整中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3)由于标的指数是每天将利息进行再投资的,而组合债券利息收入只在卖

券时和债券付息时才收到利息部分的现金,然后才可能进行这部分资金的再投

资,因此在利息再投资方面可能会导致基金收益率偏离标的指数收益率,从而产

生跟踪偏离度。另外,指数成份债券在付息时,根据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

需缴纳利息税,因此实际收到的利息金额将低于票面利息金额,相应的,利息再

投资收益也较全额票面利息降低,该两方面差异也进一步导致基金收益率偏离标

的指数收益率和加大跟踪误差偏离度。

4)由于成份债券流动性差等原因使本基金无法及时调整投资组合或承担冲

击成本而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5)由于基金投资过程中的证券交易成本,以及基金管理费和托管费等费用

的存在,使基金投资组合与标的指数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6)在本基金指数化投资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能力,例如跟踪指数的

水平、技术手段、买入卖出的时机选择等,都会对本基金的收益产生影响,从而

影响本基金对标的指数的跟踪程度。

7)其他因素产生的偏离。基金投资组合中个别债券的持有比例与标的指数

中该债券的权重可能不完全相同;因缺乏卖空、对冲机制及其他工具造成的指数

跟踪成本较大;因基金申购与赎回带来的现金变动;因指数发布机构指数编制错

误等,由此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4)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的风险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由指数编制机构发布并管理和维护,未来指数编制机构可

能由于各种原因停止对指数的管理和维护,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自该情

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

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

决未通过的,基金合同终止。投资人将面临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风险。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

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作,该期间由于标的指数不再更新等原因可能导致

指数表现与相关市场表现存在差异,影响投资收益。

(5)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

尽管可能性很小,但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如出现变更标的指数的情形,本基

金将变更标的指数。基于原标的指数的投资政策将会改变,投资组合将随之调整,

基金的收益风险特征将与新的标的指数保持一致,投资者须承担此项调整带来的

风险与成本。

(6)标的指数计算出错的风险

指数编制方法的缺陷可能导致标的指数的表现与总体市场表现产生差异,从

而使基金收益发生变化。同时,中债金融估值中心有限公司不对指数的实时性、

完整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承诺。标的指数值可能出现错误,投资者若参考指数值

进行投资决策可能导致损失。

(7)成份券停牌、摘牌或违约的风险

标的指数的当前成份券可能会被剔除、停牌、摘牌或违约,此后也可能会有

其它债券加入成为该指数的成份券。本基金投资组合与相关指数成份券之间并非

完全相关,在标的指数的成份券调整时,存在由于成份券停牌、违约或流动性差

等原因无法及时买卖成份券,从而影响本基金对标的指数的跟踪程度。当标的指

数的成份券停牌、违约时,本基金可能无法及时卖出而导致基金净值下降、跟踪

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扩大等风险。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当标的指数成份券发生明显负面事件面临退市或违约风

险,且指数编制机构暂未作出调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

则,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及时对相关成份券进行调整,但并不保证能因此避免该

成份券对本基金基金财产的影响,当基金管理人对该成份券予以调整时也可能产

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扩大等风险。

(8)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政策性金融债,可能面临以下风险:

1)政策性银行改制后的信用风险

若未来政策性银行进行改制,政策性金融债券的性质有可能发生较大变化,

债券信用等级也可能相应调整,基金投资可能面临一定信用风险。

若可能对基金投资运作、持有人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经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基金可转型或清盘本基金,届时基金面临风险收益特征变化或提前终止的风

险。

2)政策性金融债流动性风险

政策性金融债市场投资者行为具有一定趋同性,在极端市场环境下,可能集

中买入或卖出,存在流动性风险。

3)投资集中度风险

政策性金融债发行人较为单一,若单一主体发生重大事项变化,可能对基金

净值表现产生较大影响。

11、基金财产投资运营过程中的增值税

鉴于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利益投资、运用基金财产过程中,可能因法律法

规、税收政策的要求而成为纳税义务人,就归属于基金的投资收益、投资回报和

/或本金承担纳税义务。因此,本基金运营过程中由于上述原因发生的增值税等

税负,仍由本基金财产承担,届时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可能通过本基金财产

账户直接缴付,或划付至管理人账户并自基金管理人依据税务部门要求完成税款

申报缴纳。

12、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

的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

例、证券市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

期风险收益特征。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因此

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法律文件中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

投资者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

间的匹配检验。

二、 声明

1、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投资者自主投资于本基金,

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本基金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网点和指定的基金销售机构公开发售,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销售机构都不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

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

议生效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

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

规定报刊上。

七、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

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

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

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

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

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

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

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

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

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

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相关权利,为基金的利益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

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

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

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

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

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

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

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后)

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

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

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

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

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

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向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

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

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

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

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

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若未来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成立日

常机构,则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1、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

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销售服务费率;或者变更收费

方式,调整基金份额类别、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或者增设本基金的基金

份额类别;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

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6)基金管理人、基金登记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

调整或修改《业务规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

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内容;

7)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2、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

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开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

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

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

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

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

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

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

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

权益登记日。

3、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规定媒介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

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

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

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

见的计票效力。

4、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和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

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

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

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

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

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

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

面形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

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

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

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

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

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

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

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

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

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

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

采用其他书面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

权,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

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

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

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

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6、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

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

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

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监督员及公证机关均认为有充分的

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

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

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在符合上述规则的前提下,具体规则以召集人发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

知为准。

7、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

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

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

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8、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9、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

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

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

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

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

之一);

4)在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

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

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

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

10、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

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

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

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

三、 基金合同变更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

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

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2、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

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

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

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

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

规定报刊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四、 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

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均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

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

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

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法律)

管辖。

五、 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

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 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196号世纪汇办公楼二座27-30

法定代表人:裴长江

成立时间:1999年4月13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1999】11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5.2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及中

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 刘连舸

成立时间: 1983年10月31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号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经营范围: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

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

险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汇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

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汇、售汇;发行和代理发

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

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外汇信用卡的发行和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及付款;资

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国际贵金属买卖;海外分支机

构经营与当地法律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在港澳地区的分行依据当地法令可发行

或参与代理发行当地货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下列投资运作进行监督:

(1)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将拟投资的股

票库、债券库等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可以

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对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予以更新和调整,并及时通知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根据上述投资范围对基金的投资进行监督。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的成份券及备选成份券。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

标,基金还可投资于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政策性金融债、债券回购、银行存款。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也不投资于除政策性金融债以外的债券资产。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投资于待偿期1年至5年(包含1年和5年)的标的指数成份券和备

选成份券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

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变更上述投资品种的比例限制,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以变更后的比例为准,本基金的投资比例会做相应调整。

(2)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其中投资于待偿

期1年至5年(包含1年和5年)的标的指数成份券和备选成份券的比例不低于

本基金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2)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

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4)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5)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6)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

持一致;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除2)、5)和6)条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

标的指数成份券调整、标的指数成份券流动性限制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

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不需要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但须提前公告。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2、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复核。

3、基金托管人在上述第1、2款的监督和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上述约

定,应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收到提示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

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提示事项进

行复查。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提示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本协议的规定,

应当拒绝执行,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

报告。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

本协议规定的,应当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

监会报告。

5、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提

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三、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

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

履行本协议的情况进行必要的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

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

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

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无正当理由未执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

信息等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

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

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

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

管理人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中国证监会。

(3)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

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

金管理人并改正。

四、 基金财产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或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

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

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

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除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外,

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2、基金合同生效前募集资金的验资和入账

(1)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管理人宣布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的,

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定期限内聘请具有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

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2)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在基金托管人处为本

基金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3、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本基金的银行预

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

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

行。

(3)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

用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4、基金进行定期存款投资的账户开设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以基金名义在基金托管人认可的存款银行的指定营业网点开立

存款账户,基金托管人负责该账户银行预留印鉴的保管和使用。在上述账户开立

和账户相关信息变更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开户或账户变

更所需的相关资料。

5、基金证券账户、结算备付金账户及其他投资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本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转让本基金的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

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

算备付金账户,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内的全部基金在证券

交易所进行证券投资所涉及的资金结算业务。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

务的,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

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6、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

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中国人民

银行报备,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之后,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

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和资金的清算。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妥善保管。基金托管人对其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责任。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

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合同正

本后30日内将一份正本的原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

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

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由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至少15年。

对于无法取得两份以上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公章的

合同复印件,并确保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

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

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工作日该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财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

会计核算业务指引》、《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

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净值信息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结束后计算得出当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在盖章

后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对净值计算结果进行复

核,并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将复核结果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3、当相关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财产公允

价值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

价值的价格估值。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双方应

及时进行协商和纠正。

5、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四位内(含第四位)发生

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基

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的同时并及时进行公告。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前述内容另有规定的,按其规

定处理。

6、由于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的任何基金净值数据错误,导致该基金财产或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实际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对此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

净值数据正确,则基金托管人对该损失不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

据也不正确,则基金托管人也应承担部分未正确履行复核义务的责任。如果上述

错误造成了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不当得利,且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

已各自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不当得利之主体主张返还不当得

利。如果返还金额不足以弥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已承担的赔偿金额,则双

方按照各自赔偿金额的比例对返还金额进行分配。

7、由于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存款银行、第三方估值机构等第三方

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

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

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8、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且双方

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

以公布,基金托管人可以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登记机构保存期不少于

20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

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

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

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 争议解决方式

1、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

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并从其解释。

2、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可

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但若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

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

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

定,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3、除争议所涉的内容之外,本协议的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协议的其他规定。

八、 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新协议,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变更后的新协议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2、托管协议的终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应当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发生《基金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第二十二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资料服务

投资者在交易申请被受理的2个工作日后,可通过销售网点查询和打印交易

确认单。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持有人账单订制情况,向账单期内发生交易或账单期

末仍持有本公司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定期或不定期发送对账单。具体业务

规则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或相关说明。

二、 网上交易、查询服务

投资者除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和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办理申购、赎

回等交易以及账户查询外,还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fullgoal.com.cn)、

微信公众号(搜索“富国基金微管家”或“FullgoalWeFund”)或客户端“富国富

钱包”APP享受网上交易、查询服务。具体业务规则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或

相关说明。

三、 信息定制及资讯服务

投资者可通过拨打客服热线、在线客服、发送邮件、短信或登陆基金管理人

网站等多种渠道,定制对账单、基金交易确认信息、周刊等各类资讯服务。当投

资者接收定制服务的手机号码、电子邮箱、邮寄地址等信息不详、填写有误或发

生变更时,可通过以上渠道更新修改,以避免无法及时接收相关定制服务。

四、 网络在线服务

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微信公众号或客户端获得投资咨询、业务咨

询、信息查询、信息定制、服务投诉及建议等多项在线服务。

五、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7×24小时基金净值信息、账户交易情况、

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查询。

客户服务中心人工坐席提供每周5天、每天不少于8小时的座席服务,投资

者可以通过该热线获得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服务投诉、信息定制、资料修改等

专项服务,节假日除外。

六、 客户投诉受理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各销售机构网点柜台、基金公司网站投诉栏目、客户服务中

心人工热线、在线客服、微客服、书信、电子邮件、短信、传真等多渠道对基金

管理人和销售网点所提供的服务以及公司的政策规定提出投诉或意见。

七、 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联络方式

客户服务热线:95105686,4008880688(全国统一,免长途话费),工作时

间内可转人工坐席。

客户服务传真:021-20513277

公司网址:http://www.fullgoal.com.cn

电子信箱:public@fullgoal.com.cn

客服中心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196号世纪汇二座27层

八、 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联系基金管理

人客户服务中心热线,或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件等方式联系基金管理人。

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序号 公告事项 信息披露方式 公告日期

1 富国中债1-5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中国证券报 2020年4月14日

2 富国中债1-5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开放申购、赎回、转换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公告 中国证券报 2020年5月23日

3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聘富国中债1-5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2020年6月10日

4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公募基金投资关联方承销期内承销证券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2020年8月12日

5 富国中债1-5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2020年8月28日

6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投资关联方承销期内承销证券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2020年9月10日

7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投资关联方承销期内承销证券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2020年9月11日

8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投资关联方承销期内承销证券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2020年9月22日

序号 公告事项 信息披露方式 公告日期

9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投资关联方承销期内承销证券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2020年10月23日

第二十四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

的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基金备查文件正本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第二十五部分 备查文件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可供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富国中债1-5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注

册的文件

(二)《富国中债1-5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富国中债1-5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五)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关于申请募集注册富国中债1-5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之法

律意见书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