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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元顺安优质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年04月26日更新)

2021-04-26 03:30:26

金元顺安优质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21年04月26日更新)

基金管理人: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四月

重要提示

金元顺安优质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为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农业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金元顺安优质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金元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

金元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基金的转型已经中国证监会备案。

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或“管理人”或“本公司”)保证招募说明

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备案,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转型的备案,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和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

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

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

投资者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

本基金特有的风险等。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简明

的基金概要信息。

本基金可能投资于存托凭证,若投资可能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

险,以及与创新企业、境外发行人、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以及交易机制等相关的风险。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后,可以启用侧

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等有关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

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且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

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投资者应充分考虑投资者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于投资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

作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

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本基

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本次更新招募说明书为依据中国证监会2020年07月10日颁布并于同年08月01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侧袋机制指引(试行)》及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修订所作出的相应更新。本基金投

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策略、风险提示、会计估值、代销机构及其他应披露事项等相关信息更新截

止日为2021年03月31日。除非另有说明,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托管人信息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1年

03月31日,其他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1年03月31日,有关财务数据截止日为2021年03月31日,

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21年03月31日。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录

重要提示 ............................................................................................................................................................. 1

一、绪言 ............................................................................................................................................................. 4

二、释义 ............................................................................................................................................................. 5

三、基金管理人 ................................................................................................................................................. 9

四、基金托管人 ............................................................................................................................................... 18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1

六、基金的存续 ............................................................................................................................................... 42

七、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43

八、基金的投资 ............................................................................................................................................... 54

九、基金的财产 ............................................................................................................................................... 72

十、基金财产的估值 ....................................................................................................................................... 73

十一、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79

十二、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81

十三、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83

十四、基金的信息披露 ................................................................................................................................... 84

十五、侧袋机制 ............................................................................................................................................... 89

十六、基金的风险揭示 ................................................................................................................................... 92

十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97

十八、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100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 130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47

二十一、其它应披露事项 ............................................................................................................................. 149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50

二十三、备查文件 ......................................................................................................................................... 151

一、绪言

《金元顺安优质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或“招

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金元顺安优质精

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金元顺安优质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下简称“本基金”或“基

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

策前应仔细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

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并根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谨慎选择基金产品。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

由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

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

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

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

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

阅基金合同。

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金元顺安优质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金元顺安保本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

2、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指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或本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金元顺安优质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

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或本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金元顺安优质精选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金元顺安优质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金元顺安优质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及其更新(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2020年09月01

日起执行)。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

地方政府规章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及对该等法律法规不时作出的修订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

2004年06月0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06月25日颁布、同年07月0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管理办法》及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09月0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中国证监会2004年06月29日颁布、同年07月0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及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3、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招募说明书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

和台湾地区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登记或经

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机构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

律法规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基金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基金投资者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4、直销机构:指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5、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

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6、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7、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基金投资者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

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28、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或接受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29、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0、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基金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基金

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1、基金清算账户:指联系托管户和直销户的中间账户,其业务类型包括申购、赎回、分红等业

务的确认、手续费分成等

32、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程序终

止基金合同的日期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日:指公历日

36、月:指公历月

37、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基金投资者有效申请工作日

38、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9、开放日:指为基金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0、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1、申购:指在基金存续期内,基金投资者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赎回:指在基金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卖出基金份额的行为

43、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在本基金份额与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份额间的转换行为

44、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

操作

45、巨额赎回: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

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

额的10%

46、元:指人民币元

47、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

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8、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

价值总和

49、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0、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的数值

51、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

过程

52、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

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3、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且在本基金合同由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基金合同的任何事

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法规变化、

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54、《流动性风险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0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01日起实施的《公开

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5、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

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

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

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6、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处置清算,

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

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57、特定资产:包括:(1)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

确定性的资产;(2)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3)

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花园石桥路33号花旗集团大厦3608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花园石桥路33号花旗集团大厦3608室

法定代表人:任开宇

成立日期:2006年11月13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6]222号

经营范围:募集基金、管理基金和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

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3.4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孙筱君

联系电话:021-68882850

股权结构: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占公司总股本的51%,上海前易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曾用

名“上海泉意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占公司总股本的49%。

本基金管理人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经营运作规范,能够切实维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股东会为公

司的权力机构,由全体股东组成,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以及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等事宜。公司章程

中明确公司股东通过股东会依法行使权利,不以任何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干预公司的经营管理和基金资

产的投资运作。

董事会为公司的执行机构,对股东会负责,并向股东会汇报。公司董事会由8名董事组成,其中3

名为独立董事。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履行《公司法》规定的有关重大事项的决策权、对公司

基本制度的制定权和对总经理等经营管理人员的监督和奖惩权。

公司设监事会,由4名监事组成,其中包括2名职工代表监事。监事会向股东会负责,主要负责

检查公司财务并监督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尽职情况。

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由总经理负责。公司根据经营运作需要设置基金投资部、专户投资部、信评部、

权益研究部、基金销售部、产品开发部、市场营销部、专户理财部、北京分公司、华东营销中心、华

南营销中心、华北营销中心、信息技术部、基金事务部、交易部、财务部、人事行政部、监察稽核部、

风险管理部、资产管理部、金融同业部、创新投资部、金融工程部和资本市场部等24个职能部门。此

外,公司董事会下设风险控制与合规审核委员会、资格审查委员会和薪酬管理委员会,公司总经理下

设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任开宇先生,董事长,博士学位。曾任长春证券有限公司总裁助理,新华证券有限公司监事长,

金元证券有限公司投行总监。2008年至今,任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2017年9月至今,任金

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调研员;2010年7月出任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2010年9月至今,出

任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史克新先生,董事,学士学位。曾任珠海会计师事务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君安证券有限公司审计

师、北大方正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兴安证券东莞营业部总经理和深圳丽晶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董事

长。2007年至今,任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纪服务总部总经理、副监事长。

冷天晴先生,董事,副董事长,学士学位。曾长期在军区部队服役,主要从事军队内部的管理工

作,后相继于多家大型企业担任总经理、执行董事等高级职务,于2012年9月至2013年5月年任云

南工投集团动力配煤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现担任云南九天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主持公司

的全面工作,此外兼任云南滇中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深圳滇中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具有丰富的企业业务开拓、经营管理经验。

李宪英先生,独立董事,硕士学位。曾任大庆市第一医院医师、大庆市中胜律师事务所律师,现

任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张屹山先生,独立董事。吉林大学资深教授,曾任吉林大学数学系助教,吉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任副教授,日本关西学院大学客座教授,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1992年5月,出任吉林大

学商学院院长、博士生导师。

邝晓星先生,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学士学位。曾任海南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财务部会计,

海南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上海证券管理总部财务部经理、上海宜山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金元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上海宜山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金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审计部经理、财务总部经理助理,

历任金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基金筹备组成员,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副总经理兼董事

会秘书,上海金元百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副总经理兼公司董事会秘书。

潘书鸿先生,独立董事,学士学位。曾于1995年至1999年任上海功茂律师事务所行政主管,于

1999年至2006年任上海崇林律师事务所(后更名为上海海之纯律师事务所)行政主管,此后自2006

年至今在上海恒建律师事务所担任主任律师、首席合伙人。另外,潘书鸿先生自2013年至今在第十届

上海律师协会担任副会长,自2016年至今在上海仲裁委员会担任仲裁员。

栗旻先生,董事,硕士学位。曾长期在中国农业银行多个岗位担任管理职位,自1996年始至2012

年在农业银行先后担任了分行营业部公司业务部/国际业务部担任副总经理、总经理,在农行云南省分

行下属的支行担任副行长、行长等职务。自2012年始担任深圳滇中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总经理至今。其

长期在银行系统及非银金融领域工作,并在多个岗位担任管理职位。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郭长洲先生,监事会主席,本科学位,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财务部总经理。曾任山

东济南乾聚会计师事务所经理、BDO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业务经理、航港金控投资有限公司业务经理,

历任首都机场集团公司业务经理、首都机场财务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首都机场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财

务部总经理、财务总监。

李春光先生,监事,硕士学位,具有上海证交所颁发的董秘资格证书。曾于2005年至2015年在

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自2015年至今在上海前易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曾用名“上海泉意

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担任副总经理。

陈渝鹏先生,员工监事,兼任子公司监事会主席,硕士学位,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

术部总监。曾任银通证券信息部主管,金元证券电脑总部助理主管工程师。

洪婷女士,员工监事,本科学历,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部总监。曾任职于昆山组合服

饰有限公司出纳及华尔街英语金茂培训中心财务会计。

3、管理层人员情况

任开宇先生,董事长,简历同上。

邝晓星先生,总经理,简历同上。

凌有法先生,副总经理兼子公司董事长,硕士学位。曾任华宝信托有限公司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

债券业务部高级经理,联合证券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业务董事,金元证券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首席研

究员,首都机场集团公司资本运营部专家,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符刃先生,副总经理兼首席信息官,硕士学位。曾任海南国信资产管理公司总经理助理,香港海

信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历任金元证券有限公司基金筹备组负责人,金元比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

长。

封涌先生,督察长兼子公司董事,博士学位,高级经济师。曾任职于上海市公安局经侦总队副主

任科员,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主任科员,曾任上海金元百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

理。

李锐先生,副总经理,硕士学位。曾任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金融理财部总经理,中国民生银行

石家庄分行历任金融市场部总经理助理(主持全面工作)、金融市场部副总经理(主持全面工作)。

陈嘉楠女士,副总经理,硕士学位。曾任职于上海金元百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创新金融部副总经

理,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行部董事,新兴集团总经理助理,联想集团有限公司高级经理。

4、本基金基金经理

(1)现任基金经理

周博洋先生,金元顺安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金元顺安优质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金元顺安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金元顺安沣楹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金元顺安沣顺定期开放

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和金元顺安沣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兰卡斯特大学理学硕士。

曾任上海新世纪资信评估投资服务有限公司助理分析师,上海证券有限责任有限公司项目经理。2014

年08月加入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9年证券、基金等金融行业从业经历,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张博先生,金元顺安优质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金元顺安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和金元顺安沣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北京邮电大学工学博士。曾任普天信息技术研究院

有限公司产业研究员,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高级研究员,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经理助理,

中信保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投资经理。2018年03月加入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11年证券、基

金等金融行业从业经历,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2)历任基金经理

李飞先生:2011年08月至2012年04月;

谷伟先生:2012年03月至2013年04月;

李杰先生:2012年07月至2018年02月;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邝晓星先生,总经理,简历同上。

周博洋先生,基金经理,简历同上。

张博先生,基金经理,简历同上。

闵杭先生,总经理助理、投资总监,金元顺安消费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和金元顺安宝石动力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上海交通大学工学学士。曾任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自营分公

司总经理,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总部投资总监。2015年08月加入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历任金元顺安成长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金元顺安金通宝货币市场基金、金元

顺安桉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金元顺安桉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和金元顺安新经济主题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7年证券、基金等金融行业从业经历,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缪玮彬先生,总经理助理,金元顺安元启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复旦大学经

济学硕士。曾任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金元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资产管理部总经理助理,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高级投资经理,华宝信托投资有限责任

公司投资经理。2016年10月加入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金元顺安价值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和金元顺安桉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3年基金等金融行业从业经历,具有基金从业

资格。

郭建新先生,金元顺安桉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西南财经大学经济学硕士。曾任河

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金运营中心债券交易经理。2016年09月加入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

金元顺安桉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和金元顺安金通宝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经理。11年证券、基金等金

融行业从业经历,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孔祥鹏先生,金元顺安宝石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北京大学理学硕士。曾任上海

市盟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投资部研究员,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所研究员,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研究所研究员。2015年05月加入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金元顺安成长动力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和金元顺安新经济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10年证券、基金等金融行业

从业经历,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苏利华先生,金元顺安金元宝货币市场基金、金元顺安金通宝货币市场基金、金元顺安沣泰定期

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和金元顺安泓丰纯债87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上海交通大学应用统计学硕士。曾任内蒙古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债券交易员。2016年08月加入金

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11年证券、基金等金融行业从业经历,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贾丽杰女士,金元顺安价值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金元顺安成长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和金元顺安沣楹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清华大学理学硕士。曾任渤海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研究员,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投资经理,东兴证券投资有限公司投资经理,渤海人寿保险股份

有限公司投资经理。2018年02月加入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11年证券、基金等金融行业从业

经历,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

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

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

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

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5、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

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5、不得存在挂名情况。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

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

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

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

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

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

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

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公司建立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监督职能,严禁不正当关联交易、

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

公司管理层树立内控优先的风险管理理念,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建立风险控制优先、

风险控制人人有责、一线人员第一责任的公司内控文化,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

规章制度,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

公司建立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的运行机制,确保公司各项决策、决议的执行中,“四眼”

原则贯穿全程。各部门及岗位有明确的授权分工、工作职责和业务流程,通过重要凭据传递及信息沟

通制度,实现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的监督制衡。

公司建立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健全激励约束机制。通过法律法规培训、制度教育、执业操

守教育和行为准则教育等,确保公司人员了解与从业有关的法规与监管部门规定,熟知公司相关规章

制度、岗位职责与操作流程,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2)风险评估

公司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对公司的业务风险、人员风险、法律风险和财务风险等进行

识别、评估和分析,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通过科学的风险量化技术和严格的风险限额控制对投资风

险实现定量分析和管理。通过收集与投资组合相关的会计和市场数据,建立一个投资风险测评与绩效

评估的信息技术平台。由监察稽核部定期向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风险管理委员会提交风险测评报告。

(3)内控机制

公司全部的经营管理决策,均按照明确成文的决策程序与规定进行,防止超越或违反决策程序的

随意决策行为的发生。

操作层面上,公司依据自身经营特点,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形成第一道内控防线,以相关

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形成第二道内控防线,以监察稽核部、风险管理部、督察长、监事

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对公司各机构、各部门、各岗位、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形成第三道内控防

线,并建立内部违规违章行为的处罚机制。同时,按照分级管理、规范操作、有限授权、业务跟踪的

原则,制定公司授权管理制度,并严格区分业务授权与管理授权。

(4)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保证公司

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5)监督与内部稽核

本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其中监察稽核人员履行内部稽核职能,检查、评

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揭示公司内部管

理及基金运作中的相关风险,及时提出改进意见,促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监察稽核人员

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定期、不定期出具监察稽核报告。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本公司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8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谷澍

成立日期:2009年1月15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号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号

注册资本:34,998,303.4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6060069

传真:010-68121816

联系人:秦一楠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总行设在北京。经国务院批准,中国

农业银行整体改制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并于2009年01月15日依法成立。中国农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承继原中国农业银行全部资产、负债、业务、机构网点和员工。中国农业银行网点遍布中国

城乡,成为国内网点最多、业务辐射范围最广,服务领域最广,服务对象最多,业务功能齐全的大型

国有商业银行之一。在海外,中国农业银行同样通过自己的努力赢得了良好的信誉,每年位居《财富》

世界500强企业之列。作为一家城乡并举、联通国际、功能齐备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

一贯秉承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坚持审慎稳健经营、可持续发展,立足县域和城市两大市场,实

施差异化竞争策略,着力打造“伴你成长”服务品牌,依托覆盖全国的分支机构、庞大的电子化网络

和多元化的金融产品,致力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与广大客户共创价值、共同成长。

中国农业银行是中国第一批开展托管业务的国内商业银行,经验丰富,服务优质,业绩突出,2004

年被英国《全球托管人》评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2007年中国农业银行通过了美国SAS70内部控

制审计,并获得无保留意见的SAS70审计报告。自2010年起中国农业银行连续通过托管业务国际内控

标准(ISAE3402)认证,表明了独立公正第三方对中国农业银行托管服务运作流程的风险管理、内部

控制的健全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中国农业银行着力加强能力建设,品牌声誉进一步提升,在2010年首

届“‘金牌理财’TOP10颁奖盛典”中成绩突出,获“最佳托管银行”奖。2010年再次荣获《首席财务

官》杂志颁发的“最佳资产托管奖”。2012年荣获第十届中国财经风云榜“最佳资产托管银行”称号;

2013年至2017年连续荣获上海清算所授予的“托管银行优秀奖”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授

予的“优秀托管机构奖”称号;2015年、2016年荣获中国银行业协会授予的“养老金业务最佳发展奖”

称号;2018年荣获中国基金报授予的公募基金20年“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2019年荣获证券时报

授予的“2019年度资产托管银行天玑奖”称号;2020年被美国《环球金融》评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于1998年5月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目前内

设综合管理部、业务管理部、客户一部、客户二部、客户三部、客户四部、风险合规部、产品研发与

信息技术部、营运一部、营运二部,拥有先进的安全防范设施和基金托管业务系统。

2、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现有员工近310名,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60名,服务团队成员专业

水平高、业务素质好、服务能力强,高级管理层均有20年以上金融从业经验和高级技术职称,精通国

内外证券市场的运作。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到2021年03月31日,中国农业银行托管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共606

只。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

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风险管理委员会总体负责中国农业银行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业务风险管理和内部

控制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风险管理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

务的内控监督工作,独立行使监督稽核职权。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

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实行严格的复核、审核、检

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

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

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通过参数设置将《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规定的投资比例和禁止

投资品种输入监控系统,每日登录监控系统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并通过基金资金账户、基金

管理人的投资指令等监督基金管理人的其他行为。

当基金出现异常交易行为时,基金托管人应当针对不同情况进行以下方式的处理:

1、电话提示。对媒体和舆论反映集中的问题,电话提示基金管理人;

2、书面警示。对本基金投资比例接近超标、资金头寸不足等问题,以书面方式对基金管理人进行

提示;

3、书面报告。对投资比例超标、清算资金透支以及其他涉嫌违规交易等行为,书面提示有关基金

管理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直销机构

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花园石桥路33号花旗集团大厦3608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花园石桥路33号花旗集团大厦3608室

法定代表人:任开宇

邮政编码:200120

电话:021-68882850

传真:021-68882865

联系人:孙筱君

客户服务专线:400-666-0666、021-68881898

公司网址:www.jysa99.com

(二)代销机构

1、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8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客服电话:95599

公司网址:www.abchina.com

2、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客服电话:95588

公司网址:www.icbc.com.cn

3、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客服电话:95533

公司网址:www.ccb.com

4、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彭纯

客服电话:95559

公司网址:www.bankcomm.com

5、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8楼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客服电话:95555

公司网址:www.cmbchina.com

6、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号

法定代表人:李民吉

客服电话:95577

公司网站:www.hxb.com.cn

7、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法定代表人:高国富

客服电话:95528

公司网站:www.spdb.com.cn

8、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洪崎

客户服务电话:95568

公司网站:www.cmbc.com.cn

9、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9号

法定代表人:李庆萍

客服电话:95558

公司网址:bank.ecitic.com

10、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客服电话:95511-3

公司网址:www.bank.pingan.com

11、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海口市南宝路36号证券大厦4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4001时代金融中心大厦17楼

法定代表人:王作义

客服电话:4008-888-228

公司网址:www.jyzq.cn、www.goldstate.com.cn

12、大连网金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22号诺德大厦2层202室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22号诺德大厦2层202室

法定代表人:樊怀东

客户服务电话:4000-899-100

公司网址:www.yibaijin.com

13、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客服电话:400-8888-108、95587

公司网站:www.csc108.com

14、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周健男

客服电话:95525

公司网址:www.ebscn.com

15、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客服电话:95523或4008895523

公司网址:www.swhysc.com

16、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法定代表人:周杰

客服电话:95553、4008888001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公司网址:www.htsec.com

17、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26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1199弄证大五道口广场1号楼21层

法定代表人:杨华辉

客服电话:95562、0591-87580107

公司网站:www.xyzq.com.cn

18、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层

法定代表人:霍达

客户服务电话:95565、4008888111

公司网址:www.newone.com.cn

19、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68号上海银行大厦29楼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客户服务电话:95521

公司网址:www.gtja.com

20、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江东中路228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江东中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周易

客服电话:95597

公司网址:www.htsc.com.cn

21、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2-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2-6层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客服电话:4008-888-888、95551

公司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22、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183-187号大都会广场43楼(4301-4316房)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36、38、41、42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客服电话:95575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公司网址:www.gf.com.cn、new.gf.com.cn

23、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18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18号安徽国际金融中心A座

法定代表人:蔡咏

客服电话:95578、0551-6220714

公司网站:www.gyzq.com.cn

24、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中信建投证券

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客服电话:95548

公司网站:www.cs.ecitic.com

25、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温泉街道五四路157号7—8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7至10层(福州行政部)、北京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

20号兴业银行大厦22层(北京总部)、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088号招行上海大厦18至19层(上

海总部)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客服电话:400-88-96326、96326(福建)

公司网址:www.gfhfzq.com.cn

26、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客服电话:95321

公司网址:www.cindasc.com

27、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新华

客户服务电话:95579、4008-888-999

公司网站:www.95579.com

28、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1号楼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1号楼第20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客服电话:95548

公司网址:www.zxwt.com.cn

29、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B座4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客服电话:010-66045678

网址:www.txsec.com、www.jjm.com.cn

30、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196号26号楼2楼41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1118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9楼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客服电话:400-700-9665

公司网址:www.ehowbuy.com

31、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360弄9号3724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8楼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客服电话:400-821-5399

公司网址:www.noah-fund.com

32、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1218号1幢202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18号黄龙时代广场B座6F、上海市浦东新区峨山路91弄

陆家嘴软件园10号楼7楼

法定代表人:祖国明

客服电话: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33、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8楼801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8号HALO广场4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服电话:4006-788-887

公司网址:www.zlfund.cn36、www.jjmmw.com

34、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号100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号1002室

法定代表人:王莉

客服电话:400-920-0022、021-20835785

公司网址:www.hexun.com

35、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526号2幢22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267号11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客服电话:400-820-2899

网址:www.erichfund.com

36、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2层

办公地址:徐汇区龙田路195号3C座9层88号26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服电话:400-1818-188、4001818188

公司网址:www.1234567.com.cn、fund.eastmoney.com

37、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5475号1033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江国际金融广场53楼(上海虹口区大名路1098号)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客服电话:400-921-7755

公司网址:www.leadbank.com.cn、a.leadfund.com.cn

38、北京钱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18号1号楼11层B-1108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6号1幢9层1008-1012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客服电话:400-893-6885

公司网址:www.qianjing.com、fund.qianjing.com

39、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10号五层512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甲19号嘉盛soho25层2507

法定代表人:周斌

客服电话:4008-980-618

公司网址:www.chtwm.com

40、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217号16楼B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217号陆家嘴金融服务广场16F

法定代表人:惠晓川

客服电话:400-808-1016

公司网址:www.fundhaiyin.com

41、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4栋10层100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9层

法定代表人:洪弘

客服电话:400-166-1188

公司网址:www.jrj.com.cn

42、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154号中山大厦

办公地址:福州市湖东路154号中山大厦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客服电话:95561

公司网址:www.cib.com.cn

43、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文二西路1号903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西湖区文二西路1号元茂大厦903室

法定代表人:吴强

客服电话:4008-773-772

公司网址:www.5ifund.com

44、上海汇付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黄河路333号201室A区056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00号金外滩国际广场19楼

法定代表人:金佶

客服电话:400-820-2819

公司网址:www.chinapnr.com

45、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09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

法定代表人:王之光

客服电话:400-821-9031

公司网址:www.lufunds.com

46、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楼2005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9号

法定代表人:韩志谦

客服电话:4008-000-562

公司网址:www.hysec.com

47、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办公地址:北京建国门外大街国贸写字楼2座28层

法定代表人:丁学东

客服电话:400-910-1166

公司网址:www.cicc.com、jw.cicc.com.cn

48、大泰金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22号南京奥体中心现代五项馆2105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峨山路505号东方纯一大厦15楼、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22号奥体

中心(西便门)文体创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陈达伟

客服电话:400-928-2266

公司网址:www.dtfunds.com

49、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277号3层31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518号8座3层

法定代表人:伊彬彬

客服电话:400-166-6788

公司网址:www.66zichan.com

50、北京晟视天下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黄坎村735号03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甲六号万通中心D座21层

法定代表人:蒋煜

客服电话:400-818-8866

公司网址:www.shengshiview.com

51、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1301-1305室、14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1301-1305室、14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客服电话:400-9908-826

公司网址:www.citicsf.com

52、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700号

办公地址:中国浙江宁波市宁南南路700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客户服务电话:96528

联系电话:086-574-87050028

公司网址:www.nbcb.com.cn

53、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号11层1108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号11层1108室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客户服务电话:400-619-9059

公司网址:www.hcjijin.com

54、天津国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大街79号MSDC1-28层28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26号鹏润大厦B座9层

法定代表人:丁东华

客户服务电话:400-111-0889

公司网址:www.gomefund.com

55、泰诚财富基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3号

法定代表人:李春光

客户服务电话:400-6411-999

公司网址:www.haojiyoujijin.com

56、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33号11楼B座

法定代表人:王祎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0203

公司网址:www.520fund.com.cn

57、北京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66号1号楼22层2603-06

法定代表人:江卉

客户服务电话:4000988511、4000888816

公司网址:http://fund.jd.com

58、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3491

法定代表人:肖雯

客户服务电话:020-89629066

公司网址:www.yingmi.cn

59、武汉市伯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武汉中央商务区泛海国际SOHO城(一期)第七幢23层1号4号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武汉中央商务区泛海国际SOHO城7栋2301

法定代表人:陶捷

客户服务电话:400-027-9899

公司网址:www.buyfunds.cn

60、上海中正达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腾大道2815号302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腾大道2815号302室

法定代表人:黄欣

客户服务电话:400-6767-523

公司网址:www.zzwealth.cn

61、北京植信基金销售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密云区兴盛南路8号院2号楼106室-6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惠和南路盛世龙源10号

法定代表人:于龙

客户服务电话:4006-802-123

公司网址:www.zhixin-inv.com

62、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招商银行大厦40-42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招商银行大厦40-42层

法定代表人:姜昧军

客户服务电话:400-832-3000

公司网址:www.csco.com.cn

63、北京唐鼎耀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延庆县延庆经济开发区百泉街10号2栋236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38号院1号泰康金融中心38层

法定代表人:张冠宇

客户服务电话:400-819-9858

公司网址:www.datangwealth.com

64、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潘园公路1800号2号楼6153室(上海泰和经济发展区)

办公地址:上海市昆明路518号北美广场A1002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客户服务电话:021-65370077

公司网址:www.fofund.com.cn

65、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住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航天科技广场A座17楼1704室

法定代表人:TAN YIK KUAN

客户服务电话:400-684-0500

公司网址:www.ifanstps.com.cn

66、深圳前海凯恩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路355号岗厦皇庭中心8楼DE(凯恩斯)

法定代表人:高锋

客户服务电话:400-804-8688

公司网址:www.foreseakeynes.com

67、济安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7号4号楼40层4601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16号院1号楼冠捷大厦3层307单元

法定代表人:杨健

客户服务电话:010-65309516

公司网址:www.jianfortune.com

68、一路财富(北京)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2号1幢A2208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2号1幢A2208室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客户服务电话:4006-802-123

公司网址:www.yilucaifu.com

69、上海大智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428号1号楼1102、1103单元

法定代表人:申健

客户服务电话:021-20219988

公司网址:www.wg.com.cn

70、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徐庄软件园苏宁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王锋

客户服务电话:95177

公司网址:www.snjijin.com

71、喜鹊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藏拉萨市柳梧新区柳梧大厦1513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甲143号中国印钞造币总公司(凯旋大厦)A座4016

法定代表人:陈皓

客户服务电话:4006-697-719

公司网址:www.xiquefund.com

72、方德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2号19层A2017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2号A2106/2107

法定代表人:林柏均

客户服务电话:010-64068617

公司网址:www.fundsure.cn

73、深圳前海财厚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深圳湾科技生态园三区11栋A座3608室

法定代表人:杨艳平

客户服务电话:4001286800

公司网址:www.caiho.cn

74、北京加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1号703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1号703室

法定代表人:曲阳

客户服务电话:400-803-1188

公司网址:www.bzfunds.com

75、扬州国信嘉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扬州广陵新城信息产业基地3期20B栋

办公地址: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文昌西路56号公元国际大厦320

法定代表人:刘晓光

客户服务电话:400-021-6088

公司网址:www.gxjlcn.com

76、华瑞保险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众仁路399号运通星财富广场1号楼B座13、14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向城路288号国华金融大厦8楼

法定代表人:路昊

客户服务电话:400-111-5818

公司网址:www.huaruisales.com

77、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三亚市迎宾路360-1号三亚阳光金融广场1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大街乙12号院1号昆泰国际大厦12层

法定代表人:李科

客户服务电话:95510

公司网址:fund.sinosig.com

78、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765号602-115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1号凯石大厦4楼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客户服务电话:4006433389

公司网址:www.vstonewealth.com

79、天津市润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生态城动漫中路126号动漫大厦C区209(TG第123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和平区南京路181号世纪都会1606室

法定代表人:王正宇

客户服务电话:4007-066-880、022-23297867

公司网址:www.phoenix-capital.com.cn

80、贵州省贵文文化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龙洞堡电子商务港太升国际A栋2单元5层17号

办公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兴业西路CCDI大楼一楼

法定代表人:陈成

客户服务电话:085185407888

公司网址:www.gecaifu.com

81、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1号院6号楼2单元21层2225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1号院望京SOHO塔3A座19层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客户服务电话:4000-618-518

公司网址:www.danjuanapp.com

82、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办公楼二期53层5312-15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A座6层

法定代表人:赵学军

客户服务电话:400-021-8850

公司网址:www.harvestwm.cn

83、西藏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10栋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金座

法定代表人:徐伟琴

客户服务电话:95357

公司网址:www.xzsec.com

84、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2008号中国凤凰大厦1号楼9层

法定代表人:王连志

客户服务电话:95517

公司网址:www.essence.com.cn

85、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799号5楼04室

办公地址:上海陆家嘴世纪金融广场杨高南路799号3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冷飞

客户服务电话:400-711-8718

公司网址:wacaijijin.com

86、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厦社区深南大道南侧金地中心大厦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66号富士康大厦10F

法定代表人:吕春卫

客户服务电话:400-620-6868

公司网址:www.lczq.com

87、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1号2号楼2-45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1号2号楼2-45室

法定代表人:钱昊旻

客户服务电话:4008-909-998

公司网址:www.jnlc.com

88、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2号科技大厦四楼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99号保利广场48层

法定代表人:余磊

客户服务电话:95391、400-800-5000

公司网址:www.tfzq.com

89、北京百度百盈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定区上地十街10号1幢1层1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路甲9号奎科科技大厦1层

法定代表人:张旭阳

客户服务电话:95055-4

公司网址:www.baiyingfund.com

90、江苏汇林保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高淳区经济开房去古檀大道47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2号绿地紫峰大厦2005室

法定代表人:吴言林

客户服务电话:025-66046166

公司网址:www.huilinbd.com

91、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9号高地中心1101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城大厦42楼

法定代表人:于海锋

客户服务电话:4000803388

公司网址:www.puyifund.com

92、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19层、20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19层、20层

法定代表人:胡伏云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公司网址:www.gzs.com.cn

93、沈阳麟龙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白塔二南街18-2号B座601

办公地址: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白塔二南街18-2号B座601

法定代表人:朱荣晖

客户服务电话:024-82280808

公司网址:www.linlongtougu.com

94、通华财富(上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同丰路667弄107号20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同丰路667弄107号201室

法定代表人:沈丹义

客户服务电话:95193

公司网址:www.tonghuafund.com

95、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东新街319号8幢10000室

办公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东新街319号8幢10000室

法定代表人:徐朝辉

客户服务电话:95582

公司网址:www.west95582.com

96、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12-18层及第04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3号荣超商务中心A座4层518000

法定代表人:高涛

客户服务电话:95532

公司网址:www.ciccwm.com

97、众惠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长岭北路贵阳国际金融中心二期商务区第C4栋30层1号

办公地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长岭北路贵阳国际金融中心二期商务区第C4栋30层

法定代表人:程雷

客户服务电话:0851-86909950

公司网址:www.hyzhfund.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三)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花园石桥路33号花旗集团大厦3608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花园石桥路33号花旗集团大厦3608室

法定代表人:任开宇

电话:021-68881801

传真:021-68881875

(四)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俞卫锋

联系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6000

联系人:黎明

经办律师:黎明、孙睿

(五)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1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16层

法人代表:毛鞍宁

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联系人:陈露

经办注册会计师:陈露、施嘉文

六、基金的存续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20个工作日达不到200人,或连续2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

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七、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销售机构名单和联系方式见上述第五部分或基金管理人网站。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代销机构,最新的销售网点信息以基金管理人网站为准。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基金投资者在开放日申请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

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

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

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

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始日前2日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基金

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

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基金投资者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5、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最迟应在新的原则实施

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基金销售机构提出申

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

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内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在T+2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可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

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

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

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T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基金销售机构在T+7

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

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金额

1、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申购,个人投资者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含申购费),

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元人民币;机构投资者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500,000元人民币(含

申购费),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0元人民币。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网上交易系统申购,

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10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元。销售机构对

本基金最低申购金额有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销售机构对本基金最低申购金额有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A类基金份额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0份基金份额。基

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份的,余

额部分基金份额在赎回时需同时全部赎回;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C类基金份额时,每次赎

回申请不得低于100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单个交易账户

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500份的,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在赎回时需同时全部赎回。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

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

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的数量或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申购、赎回费用收取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申购本基金时收

取申购费用的,称为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的,称为C类基金份额。

根据基金销售情况,本基金管理人可在不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申

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变更收费方式、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

人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公告。

(七)申购费与赎回费

1、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最高申购费率不超过5%,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万 1.50%

100万≤M<500万 1.00%

500万≤M<1,000万 0.60%

M≥1,000万 每笔1,000元

注: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应在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

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C类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2、赎回费

(1)A类份额:

持有期限(N) 赎回费率

N<7天 1.50%

7天≤N<366天 0.50%

366天≤N<731天 0.25%

N≥731天 0.00%

(2)C类份额:

持有期限(N) 赎回费率

N<8天 1.50%

8天≤N<31天 0.75%

31天≤N<181天 0.50%

N≥181天 0.00%

注: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其中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者收取不少于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于

持续持有期不少于7日的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不低于25%的部分归入基金财产,赎

回费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对于根据持有C类份额的期限

收取的赎回费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比例计入基金财产,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

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C类基金份额的投资者收取不少于1.5%的赎回费并

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相关手续后,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赎回费率或调整收费

方式,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规定在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对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低于柜台交易方式的基金

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

划,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

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基金投资者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八)申购份数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本基金的申购费用采用前端收费模式(即申购基金时缴纳申购费),投资者的申购金额包括申

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

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净申购金额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申购费用以

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申购份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

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举例说明:

(1)A类份额:假定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30元,申购金额10万元,计算如下:

适用申购费率为1.5%,净申购金额=100,000/(1+1.5%)=98,522.17元,申购费用

=100,000-98,522.17=1,477.83元,申购份数=98,522.17/1.030=95652.59份。

(2)C类份额:假定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30元,申购金额200万元,无申购费。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计算公式: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赎回总额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赎回费用以人民

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赎回金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1)A类份额:假定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30元,赎回份数分别为10,000份,各时期赎回金

额如下:

持有期限 适用费率 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

N<7天 1.50% 10,300 154.50 10,145.50

7天≤N<366天 0.50% 10,300 51.50 10,248.50

366天≤N<731天 0.25% 10,300 25.75 10,274.25

N≥731天 0.00% 10,300 0.00 10,300.00

(2)C类份额:假定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30元,赎回份数分别为2,000,000份,各时期赎回

金额如下:

持有期限 适用费率 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

N<8天 1.50% 2,060,000 30,900.00 2,029,100

8天≤N<31天 0.75% 2,060,000 15,450.00 2,044,550

31天≤N<181天 0.50% 2,060,000 10,300.00 2,049,700

N≥181天 0.00% 2,060,000 0.00 2,060,000

3、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T日基金份额净值=T日基金资产净值/T日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

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

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计算结果

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九)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投资者自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2、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应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损害已有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申购;

5、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

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6、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7、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

应当暂停接受申购申请;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除第5、6项以外的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

停申购公告。如果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者。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一)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

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按

时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

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出现上述第3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

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十二)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

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

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

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

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70%以

上的部分,将自动进行延期办理。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

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

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

额的限制。对于当日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非自动延期办理赎回申请量占非自

动延期办理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基金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投资者在提

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赎回的部分申请将被撤销。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2日内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刊登公告,并通

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并说明有关处理

方法。

连续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

介上进行公告。

(十三)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依照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第2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但少于2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

应提前2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2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1次。暂停结

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四)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

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及时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五)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

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如果出现基金管理人、注册登记机构、办理转托管的销售机构因技术系统性能限制或其它合理原

因,可以暂停该业务或者拒绝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转托管申请。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在各项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本基金可为基金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服务,具体实施方法以

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为准。

(十七)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它情况而产生的

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投资者。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

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

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

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

起2个月内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上述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他销售机构不得办理该项业务。

(十八)基金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账户和基金份额冻结、解冻的业务,由注册登记机构办理。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关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注册登

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

基金份额所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法院判决、裁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基金份额处于冻结状态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其他相关机构应拒绝该部分基金份额的赎回申

请、转换出申请、非交易过户以及基金的转托管申请。

(十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或相

关公告。

八、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正确认识中国经济发展特点的基础上,透过投资于优质股票和票息优势的固定收益证券,并结

合严格风险管理,为投资者带来稳定的当期收益与长期的资本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

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企业债、公

司债、可转换债券、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等)、货币市场工具、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但届时仍需遵循有效的投资比例限制。

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存托凭证、权证的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30%-80%;债券、货币市场工

具等占基金资产的20%-70%,其中,基金保留的现金或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前述现金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三)投资理念

成功的投资管理在于能够建立一套规范的、具有实践意义的分析与投资方法,使之得以贯彻执行

并持之以恒。

(四)投资策略

1、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大类资产配置策略的关键在于自上而下的宏观分析与自下而上的市场趋势分析的有机结合。一方

面,本基金将分析和预测众多的宏观经济变量和关注经济结构调整过程中政策、法规的相关变化,另

一方面,本基金会对股票市场整体估值水平、债券市场整体收益率曲线变化进行定量分析,从而得出

对可投资市场走势和波动特征的判断。基于上述研究结果,本基金将决定股票、债券和现金等大类资

产在给定区间内的动态配置。

2、股票组合的构建与管理

本基金的股票投资采取行业配置指导下的个股精选方法,即:首先进行行业投资价值评估,确定

拟投资的优势行业;其次进行行业内个股的精选,从质地和价格两个维度精选优质股票构建股票组合。

(1)行业的选择与配置

本基金以“全球行业分类标准(GICS)”作为行业划分依据。在此基础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系

统完善的行业投资价值评估体系——行业配置综合评分模型,通过动态监测行业投资价值的变化,增

加投资价值上升行业的权重,减少投资价值下降行业的权重,从而增加股票组合的行业配置效率。

行业配置综合评分模型以五分制为基础,将行业的投资价值从六个主因素进行评估:产业结构、

国家政策、景气度、盈利状况、市场表现以及相对价值。本基金管理人的投资团队结合各证券研究机

构的行业研究成果与个人的分析判断,给出行业评分和行业评述,从而得到该行业各因素的得分,然

后将各因素得分加总,从而得到行业的综合评分。

(2)股票精选方法

本基金股票组合在行业配置指导下从质地和估值两个维度精选优质股票构建股票组合。

质地精选方法

本基金股票组合采取因素主观赋权和打分排序的方法进行质地精选。

下表展示了股票组合进行质地精选的指标框架。该框架将股票质地比较的实现问题归结为四类指

标:盈利能力、利润率、速度和稳健。四类指标又分别包括几个基本指标。

股票组合质地精选指标框架

指标类别 基本指标

盈利能力 每股收益增长率

净利润率的变化

运营利润率的变化

运营收入增长率

利润率 净利润率

净资产收益率

运营利润率

速度 存货周转率

应收账款周转率

稳健 速动比率

流动比率

估值考量的具体方法

本基金估值分析方法主要采用专业的估值模型,结合行业的不同特征,合理使用估值指标。具体

采用的方法包括股利折现模型、自由现金流折现模型、市盈率法、市净率法、EV/EBITDA等方法。

个股确定方法

依据行业投资价值排序结果及上表所示的精选框架,本基金在行业内将相关个股按质量指标由高

到低进行排序,选取每个行业内综合分值排在前10名的股票作为股票组合的拟投资标的。其次结合估

值考量,选择被低估的股票,形成优化的股票组合。

股票组合的调整

本基金对股票组合中的股票采取“买入并持有”的策略,直至股票的价格达到或超过其合理价值。

同时,将根据股票质地和估值状况的发展变化定期调整股票组合。

3、债券组合的构建与管理

本基金的债券投资组合以具票息优势的债券作为主要投资对象,并通过对债券的信用、久期和凸

性等的灵活配置,进行相对积极主动的操作,力争获取超越债券基准的收益。

(1)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满足流动性及风险监控要求下,通过宏观经济方面自上而下的分析及债券市场方面自下

而上的判断,把握市场利率水平的运行态势,根据债券市场收益率曲线的整体运动方向进行债券投资。

具体的投资策略主要有:票息策略、息差策略、利差策略。

(2)个券选择

根据上述投资策略,本基金通过对个券相对于收益率曲线被低估(或高估)的程度分析,结合个

券的信用等级、交易市场、流动性、息票率、税赋特点等,充分挖掘价值相对被低估的个券,以把握

市场失效所带来的投资机会。

(3)组合构建与组合调整

通过上述投资策略,本基金初步完成债券组合的构建。在此过程中,需要遵循以下原则:债券组

合信用等级维持在投资级以上水平;将债券组合的流动性维持在适当的水平。

在投资过程中,本基金需要随时根据宏观经济、市场变化,以及基于流动性和风险管理的要求,

对债券组合进行调整。

4、其他资产的投资策略

(1)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对权证标的证券基本面的研究,并结合权证定价模型计算权证价值。基金权证操作

将根据权证的高杠杆性、有限损失性、灵活性等特性结合基金的需要进行该产品的投资。主要考虑运

用的策略包括:限量投资、趋势投资、优化组合策略、价差策略、双向权证策略等。

(2)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分析资产支持证券的资产特征,估计违约率和提前偿付比率,并利用收益率曲线和期权

定价模型,对资产支持证券进行估值。基金将严格控制资产支持证券的总体投资规模并进行分散投资,

以降低流动性风险。

(3)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策略依照上述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投资策略执行。

(五)现金头寸管理

为了尽可能避免基金操作过程中出现的现金过度和现金不足现象对基金运作的拖累,在现金头寸

管理上,本基金通过对内生性与外生性未来现金流的预测进行现金预算管理,及时满足基金运作中的

流动性需求。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沪深300指数收益率×55%+中国债券总指数收益率×45%。

随着法律法规和市场环境发生变化,如果上述业绩比较基准不适用本基金,或者出现更权威的能

够表征本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业绩基准,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根据实际情况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应经基金托管人同意,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前2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系主动投资的混合型基金,其风险收益特征从长期平均及预期来看,低于股票型基金,高

于货币市场基金,属于中低风险的证券投资基金品种。

(八)投资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基金管理人内部相关制度的有关规定;

2、宏观经济、产业状况、上市公司基本面及相关政策等可能的影响因素;

3、可投资品种的预期风险、预期收益水平。

(九)投资决策流程

本基金采用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团队式投资管理模式。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就投资管理业务

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基金经理、分析员、交易员在投资管理过程中责任明确、密切合作,在各自职

责内按照业务程序独立工作并合理地相互制衡。具体的投资管理程序如下:

1、研究部通过自身研究及借助外部研究形成有关公司分析、行业分析、宏观分析、市场分析以及

数据模拟的各类报告,为本基金的投资管理提供决策依据。

2、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并依据上述报告为基金的投资方向、资产配置比例等提出指导

性意见;如遇重大事项,投资决策委员会及时召开临时会议作出决策。

3、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参考上述报告,并结合自身对证券市场和上市公司的分

析判断,形成基金投资计划,包括资产配置、行业配置、股票和债券选择,以及买卖时机。

4、交易部依据基金经理的指令,制定交易策略,统一执行投资组合计划,进行具体品种的交易;

基金经理必须遵守投资组合决定权和交易下单权严格分离的规定。

5、投资风险控制委员会根据市场变化对投资组合计划提出风险防范措施,监察稽核部对投资组合

计划的执行过程进行日常监督和实时风险控制,基金经理依据基金申购和赎回的情况控制投资组合的

流动性风险。

(十)投资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

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3)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债券回

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4)本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

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5)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存托凭证、权证的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30%-80%,债券、货币

市场工具等占基金资产的20%-70%;

(6)基金保留的现金或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前述现金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7)本基金投资权证,在任何交易日买入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基

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

例不超过该权证10%。投资于其他权证的投资比例,遵从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

的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0%;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

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9)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中其他有关该基金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的规定;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本基金持有资产支

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全部卖出;

(11)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

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本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

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2)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3)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14)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转型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在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非本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致

使基金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除(6)、(10、)(11)、(12)项外规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十一)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

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十二)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三)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四)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

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

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

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

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十五)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

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规定,于2021年04月23日复核了本

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21年03月31日。

1、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125,459,863.49 64.46

其中:股票 125,459,863.49 64.46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61,189,434.40 31.44

其中:债券 61,189,434.40 31.44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7,210,422.95 3.70

8 其他资产 777,903.24 0.40

9 合计 194,637,624.08 100.00

2、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101,208,705.27 52.16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67,750.68 0.03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2,668,758.57 1.38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13,336,987.77 6.87

J 金融业 4,428,351.36 2.28

K 房地产业 108,331.32 0.06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309,328.52 0.16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3,331,650.00 1.72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125,459,863.49 64.66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投资的股票。

3、期末按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600809 山西汾酒 26,288 8,748,646.40 4.51

2 603486 科沃斯 62,700 8,558,550.00 4.41

3 002311 海大集团 104,200 8,127,600.00 4.19

4 600132 重庆啤酒 66,300 7,378,527.00 3.80

5 601877 正泰电器 195,800 7,107,540.00 3.66

6 300496 中科创达 54,100 6,592,085.00 3.40

7 000858 五粮液 23,400 6,270,732.00 3.23

8 603338 浙江鼎力 59,100 5,691,330.00 2.93

9 000786 北新建材 114,100 4,924,556.00 2.54

10 300760 迈瑞医疗 12,226 4,879,518.86 2.51

4、期末按券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16,154,764.50 8.33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16,154,764.50 8.33

4 企业债券 30,012,000.00 15.47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15,022,669.90 7.74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61,189,434.40 31.54

5、期末按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143867 18电投08 100,000 10,063,000.00 5.19

2 136401 16华润01 100,000 10,013,000.00 5.16

3 210201 21国开01 100,000 9,982,000.00 5.14

4 163281 20CHNE03 100,000 9,936,000.00 5.12

5 108604 国开1805 61,390 6,172,764.50 3.18

6、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所有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投资。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股指期货。

(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股指期货。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国债期货。

(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国债期货。

(3)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的投资评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国债期货。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

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1、山西汾酒(600809)

2020年12月31日公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经查明,2020年12月26日,山西杏

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山西杏花村汾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汾酒集团)召开2020

全球经销商会议。公司董事长李秋喜在会议上表示,2020年汾酒集团收入预计增长17%,利润总额预

计同比增长60%,全年营收预计排名行业前列,利润同比增速继续保持行业第一。根据公司2019年年

报及相关公告,公司2019年的营业收入、净利润占控股股东营业收入、净利润的比例分别为98%、113%,

公司是控股股东的主要收入和利润来源,经营业绩与控股股东高度关联。董事长发布的汾酒集团相关

信息,直接涉及公司尚未披露的2020年度经营业绩,属于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和投资者决策可能产生

较大影响的信息。李秋喜作为公司时任董事长,通过非法定信息披露渠道自行对外发布涉及公司经营

的重要信息,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

第2.4条、第2.6条、第2.14条、第2.15条、第3.1.4条、第3.1.5条等有关规定,以及在《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对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李秋喜予以监管

关注。

本基金管理人做出说明如下:

(1)投资决策程序:通过对公司的基本面进行分析,认为基本面发展势头良好,业绩表现符合预

期,后续业务持续发展尚有一定的潜力;

(2)因在2020年12月26日控股股东汾酒集团召开的2020全球经销商会议上,公司董事长李秋

喜表示,2020年汾酒集团收入预计增长17%,利润总额预计同比增长60%,全年营收预计排名行业前

列,利润同比增速继续保持行业第一,直接涉及公司尚未披露的2020年度经营业绩,属于对公司股票

交易价格和投资者决策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2020年12月31日公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

管一部对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李秋喜予以监管关注。经过分析,我们认为该事

项对公司影响可控,因此继续持有该公司股票。

2、中科创达(300496)

2020年10月27日公告,2018年05月01日至09月17日期内,刘彬作为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业

人员,通过实际控制并使用“刘某”证券账户进行股票买卖.

中国证监会没收刘彬违法所得19,278.22元,并处以3万元罚款。

本基金管理人做出说明如下:

(1)投资决策程序:通过对公司的基本面进行分析,认为基本面发展势头良好,业绩表现符合预

期,后续业务持续发展尚有一定的潜力;

(2)因2018年05月01日至09月17日期内,刘彬作为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业人员,通过实际

控制并使用“刘某”证券账户进行股票买卖,2020年10月27日公告中国证监会没收刘彬违法所得

19,278.22元,并处以3万元罚款。经过分析,我们认为该事项对公司影响可控,因此继续持有该公司

股票。

(2)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票

(3)期末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31,981.99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164,031.55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580,086.94

5 应收申购款 1,802.76

6 其他应收款 -

7 其他 -

8 合计 777,903.24

(4)本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110053 苏银转债 2,232,252.00 1.15

2 110059 浦发转债 1,799,304.00 0.93

3 113021 中信转债 1,778,010.30 0.92

4 113011 光大转债 1,759,017.00 0.91

5 113516 苏农转债 1,687,328.20 0.87

6 127005 长证转债 1,291,859.80 0.67

7 127012 招路转债 1,026,034.10 0.53

8 113037 紫银转债 998,816.00 0.51

9 128129 青农转债 847,307.10 0.44

10 110067 华安转债 807,838.20 0.42

11 113013 国君转债 794,903.20 0.41

(5)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因四舍五入原因,投资组合报告中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存在尾差。

(十六)基金的业绩

本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

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

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业绩数据截至2021年03月31日。

1、本报告期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1)优质精选灵活配置混合A类份额

阶段 份额净值增长率① 份额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1-08-16至2011-12-31 1.60% 0.06% 1.89% 0.00% -0.29% 0.06%

2012-01-01至2012-12-31 3.66% 0.20% 4.62% 0.00% -0.96% 0.20%

2013-01-01至2013-12-31 2.42% 0.18% 4.25% 0.00% -1.83% 0.18%

2014-01-01至2014-12-31 6.56% 0.11% 4.22% 0.01% 2.34% 0.10%

2015-01-01至2015-06-01 1.96% 0.08% 1.59% 0.01% 0.37% 0.07%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至份额分类前 17.19% 0.14% 16.55% 0.01% 0.64% 0.13%

2015-06-02至2015-12-31 2.21% 0.09% 1.78% 0.01% 0.43% 0.08%

2016-01-01至2016-12-31 -2.06% 0.14% 2.75% 0.01% -4.81% 0.14%

2017-01-01至2017-10-09 11.02% 0.34% 2.12% 0.01% 8.90% 0.33%

份额分类后至转型前 8.22% 0.31% 6.65% 0.01% 1.57% 0.30%

2017-10-10至2017-12-31 -0.69% 0.29% 1.49% 0.43% -2.18% -0.14%

2018-01-01至2018-12-31 -21.03% 0.97% -11.99% 0.73% -9.04% 0.24%

2019-01-01至2019-12-31 25.30% 1.03% 19.63% 0.67% 5.67% 0.36%

2020-01-01至2020-12-31 49.08% 1.38% 14.85% 0.77% 34.23% 0.61%

2021-01-01至2021-03-31 -2.89% 1.48% -1.65% 0.88% -1.24% 0.60%

自基金转型起至今 42.28% 1.13% 20.70% 0.72% 21.58% 0.41%

(2)优质精选灵活配置混合C类份额

阶段 份额净值增长率① 份额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6-09-14至2016-12-31 -2.52% 0.21% 0.82% 0.01% -3.34% 0.20%

2017-01-01至2017-10-09 10.92% 0.31% 2.12% 0.01% 8.80% 0.30%

基金成立至转型前 8.12% 0.29% 2.94% 0.01% 5.18% 0.28%

2017-10-10至2017-12-31 -0.86% 0.29% 1.49% 0.43% -2.35% -0.14%

2018-01-01至2018-12-31 -21.08% 0.98% -11.99% 0.73% -9.09% 0.25%

2019-01-01至2019-12-31 25.28% 1.02% 19.63% 0.67% 5.65% 0.35%

2020-01-01至2020-12-31 49.16% 1.37% 14.85% 0.77% 34.31% 0.60%

2021-01-01至2021-03-31 -2.89% 1.47% -1.65% 0.88% -1.24% 0.59%

自基金转型起至今 41.97% 1.13% 20.70% 0.72% 21.27% 0.41%

2、自基金转型以来基金累计份额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注:

(1)“金元比联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系本基金前身,以下简称“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

2011年08月16日。自2017年10月10日起,本基金转型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业绩基准累计增长

率以2017年10月09日指数为基准;

(2)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存托凭证、权证的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30%-80%;债券、货币

市场工具等占基金资产的20%-70%,其中,基金保留的现金或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

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前述现金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沪深300指数收益率×55%+中国债券总指数收益率×45%”。

九、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

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金额。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易清算资金的结算备

付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

管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

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财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

权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

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

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

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基金财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并为基金份额提供计价

依据。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

净值的非交易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依法拥有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权证及其他基金资产。

(四)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股票的估值: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

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

允价值进行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1)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

况下,按成本价估值;

2)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

股票的市价进行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同一股票的市价进行估值;

4)非公开发行的且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

允价值。

(3)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

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

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估值方法:

(1)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

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

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截止日(含当日)后

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

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

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

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3)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照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4)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估值日不存在活跃市场时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

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成本能够近似体现公允价值,应持续评估上述做法的适当性,并在情况发生改变

时做出适当调整。

3、权证估值办法:

(1)基金持有的权证,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权证按估值日在证券交

易所挂牌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

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

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首次发行未上市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

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以及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进行估值。

(4)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3)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

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3)项规定的方法对基

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进行。

5、其他有价证券等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

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

无误后签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依据本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公布。月末、

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销机构或投资者自身

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差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

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

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

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

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

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

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

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

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

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

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

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则差

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

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

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

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的行为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

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的行为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

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

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

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有责

任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

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

(1)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位以内(含第3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基金

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

进一步扩大;当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

中国证监会;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0%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

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1)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

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会计责任方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

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2)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而且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

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份额净值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应根据法律

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其中基金管理人承

担50%,基金托管人承担50%;

3)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

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进而导致基金份额

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

结果为准。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有通行做法,双方当事

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

应当暂停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

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将当日的净值计算结果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

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依据本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股票估值方法的第(3)项、权证估值方法的第(4)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

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

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

十一、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

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6次,若进行收益分配,则每次

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该次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1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

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

分红。

3、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一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

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5、基金当期收益应先弥补上期累计亏损后,才可进行收益分配。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影响投资者利益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

配原则,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期末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

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的

规定公告。

2、在分配方案公布后(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

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3、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期末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至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

个工作日。

(六)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本基金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如果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获现金红利不足支付前述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

利按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转为基金份额。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十二、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按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1.50%/当年天数,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

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

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上述(一)中3到8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

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

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降低基

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有关规定最迟于新

的费率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六)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

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基金管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

部分的规定。

(七)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三、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01月01日至12月31日;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分别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

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书面确认。

(二)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年

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

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

人)同意后可以更换。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十四、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

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指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

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转型时将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

同、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1)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本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

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

作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2)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

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3)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

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

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

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再更新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

2、基金净值信息公告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

上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

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上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含资产组合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

指定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

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并将中期报告正文登载

在指定网站上,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

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

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文件中“影响投资者决策的

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

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

险分析等。

4、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

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

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

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公司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专门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5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

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30%;

(10)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和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11)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

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

处罚;

(12)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

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3)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4)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5)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0.5%;

(16)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7)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8)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9)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0)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1)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2)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

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5、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

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

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30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

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7、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

或者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的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

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

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

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发售机构的住所,供公

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

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十五、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

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

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及时发布临时公告,并在五个工作日内聘请于侧袋机制启用日

发表意见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二)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启用侧袋机制当日,基金登记机构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账户份额为基础,确认相应侧袋账

户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份额;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按照启用侧袋机制后的主袋账户份额办理;当

日收到的赎回申请,仅办理主袋账户的赎回申请并支付赎回款项。

2、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换;同时,基金管理人

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赎回,并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确定是否暂停

申购,具体事项届时将由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中规定。

3、除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主袋账户的份额净值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外,本招募说明书“基

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分的申购、赎回规定适用于主袋账户份额。巨额赎回按照单个开放日内主袋

账户份额净赎回申请超过前一日主袋账户总份额的10%认定。

4、基金份额的登记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对侧袋账户份额实行独立管理,主袋账户沿用原基金代码,侧

袋账户使用独立的基金代码。

(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投资及业绩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招募说明书“基金的投资”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

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基金服务

机构在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相关指标时仅需考虑主袋账户资产,分割侧袋账户资产导致

的基金净资产减少在计算基金业绩相关指标时按投资损失处理。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20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资组合的调整,因资产

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作。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估值与会计核算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

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对侧袋账户单

独设置账套,实行独立核算。如果本基金同时存在多个侧袋账户,不同侧袋账户应分开进行核算。侧

袋账户的会计核算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

(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1、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按主袋账户基金资产净值作为基数计提。

2、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

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基金管理费。基金管理费以外的其他费用详见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3、因启用侧袋机制产生的咨询、审计费用等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六)侧袋账户中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

特定资产以可出售、可转让、恢复交易等方式恢复流动性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方式,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变现

款项。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无论侧袋账户资产是否全部完成变现,基金管理人都应当及时向侧袋账户全

部份额持有人支付已变现部分对应的款项。若侧袋账户资产无法一次性完成处置变现,基金管理人在

每次处置变现后均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侧袋账户资产全部完成变现并终止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侧袋账户资产完全清算后,基金管理人应注销侧袋账户。

(七)侧袋机制的信息披露

1、临时公告

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对投资者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

事项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侧袋机制实施期间,若侧袋账户资产无法一次性完成处置变

现,基金管理人在每次处置变现后均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2、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招募说明书“基金的信息披露”部分规定的基金净值信息披露方式和频率披露

主袋账户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

基金净值信息。

3、定期报告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侧袋账

户相关信息,基金定期报告中的基金会计报表仅需针对主袋账户进行编制。侧袋账户相关信息在定期

报告中单独进行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年度报告进行审计时,应对报告期内基金侧袋机制运行相

关的会计核算和年度报告披露,执行适当程序并发表审计意见。

(八)本部分关于侧袋机制的相关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

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或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针对侧袋机制的内容

有进一步规定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

十六、基金的风险揭示

本基金作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属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收益品种。本基金主要具有以下

风险: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基金收益

水平变化,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

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于债券与上市公司的

股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

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债券和股票,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

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

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

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5、信用风险

主要是指债务人的违约风险,若债务人经营不善,资不抵债,债权人可能会损失掉大部分的投资,

这主要体现在企业债中。

6、购买力风险

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

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7、债券收益率曲线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线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单一的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

这一风险的存在。

8、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

价格风险(即前面所提到的利率风险)互为消长。具体为当利率下降时,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

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比之前较少的收益率。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

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因此,本基金的收益水平与本基金管

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相关性较大。因此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

基金收益水平。

(三)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可视为一种综合性风险,它是其他风险在基金管理和公司整体经营方面的综合体现。

中国的证券市场还处在初期发展阶段,在某些情况下某些投资品种的流动性不佳,由此可能影响到基

金投资收益的实现。开放式基金要随时应对投资者的赎回,如果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

变现为现金时使资金净值产生不利的影响,都会影响基金运作和收益水平。尤其是在发生巨额赎回时,

如果基金资产变现能力差,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可能影响基金份额净

值。

(四)资产支持证券投资风险

尽管基金管理人本着谨慎和风险可控的原则进行资产支持证券投资,但仍面临以下风险:

1、信用风险

基金所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之债务人出现违约,或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收违约,或由于资产支持

证券信用质量降低导致证券价格下降,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2、利率风险

市场利率将随宏观经济环境的变化而波动,利率波动会导致资产支持证券的收益率和价格的变动,

一般而言,如果市场利率上升,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将面临价格下降、本金损失的风险,而如果市

场利率下降,资产支持证券利息的再投资收益将面临下降的风险。

3、流动性风险

受资产支持证券市场规模及交易活跃程度的影响,可能无法在合理的时间内以公允价格卖出较大

数量的资产支持证券,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

4、提前偿付风险

债务人可能会由于利率变化等原因进行提前偿付,从而使基金资产面临再投资风险。

5、操作风险

在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过程中由于未能按照既有的操作流程进行操作或操作失误未能达到预期投

资目标而形成的风险。

6、法律风险

在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运作过程中,由于违反投资限制、信息披露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产品

合同的约定,导致公司利益受损或受到监管处罚的风险。

(五)存托凭证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能投资于存托凭证。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在承担境内上市交易股票投资的共同风险外,

还将承担与存托凭证、创新企业发行、境外发行人以及交易机制相关的特有风险,具体包括但不限于

以下风险:

1、与存托凭证相关的风险

(1)存托凭证是新证券品种,由存托人签发、以境外证券为基础在中国境内发行,代表境外基础

证券权益。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享有的权益与境外基础证券持有人的权益虽然基本相当,但并不能等

同于直接持有境外基础证券。

(2)本基金买入或者持有红筹公司境内发行的存托凭证,即被视为自动加入存托协议,成为存托

协议的当事人。存托协议可能通过红筹公司和存托人商议等方式进行修改,本基金无法单独要求红筹

公司或者存托人对存托协议作出额外修改。

(3)本基金持有红筹公司存托凭证,不是红筹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不能以股东身份直接行使股

东权利;本基金仅能根据存托协议的约定,通过存托人享有并行使分红、投票等权利。

(4)存托凭证存续期间,存托凭证项目内容可能发生重大、实质变化,包括但不限于存托凭证与

基础证券转换比例发生调整、红筹公司和存托人可能对存托协议作出修改,更换存托人、更换托管人、

存托凭证主动退市等。部分变化可能仅以事先通知的方式,即对本基金生效。本基金可能无法对此行

使表决权。

(5)存托凭证存续期间,对应的基础证券等财产可能出现被质押、挪用、司法冻结、强制执行等

情形,本基金可能存在失去应有权利的风险。

(6)存托人可能向存托凭证持有人收取存托凭证相关费用。

(7)存托凭证退市的,本基金可能面临存托人无法根据存托协议的约定卖出基础证券,本基金持

有的存托凭证无法转到境内其他市场进行公开交易或者转让,存托人无法继续按照存托协议的约定为

本基金提供相应服务等风险。

2、与创新企业发行相关的风险

创新企业证券首次公开发行的价格可能高于公司每股净资产账面值,或者高于公司在境外其他市

场公开发行的股票或者存托凭证的发行价格或者二级市场交易价格。

3、与境外发行人相关的风险

(1)红筹公司在境外注册设立,其股权结构、公司治理、运行规范等事项适用境外注册地公司法

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已经在境外上市的,还需要遵守境外上市地相关规则。投资者权利及其行使可能

与境内市场存在一定差异。此外,境内股东和境内存托凭证持有人享有的权益还可能受境外法律变化

影响。

(2)红筹公司可能仅在境内市场发行并上市较小规模的股票或者存托凭证,公司大部分或者绝大

部分的表决权由境外股东等持有,境内投资者可能无法实际参与公司重大事务的决策。

(3)红筹公司存托凭证的境内投资者可以依据境内《证券法》提起证券诉讼,但境内投资者无法

直接作为红筹公司境外注册地或者境外上市地的投资者,依据当地法律制度提起证券诉讼。

4、与交易机制相关的风险

(1)境内外市场证券停复牌制度存在差异,红筹公司境内外上市的股票或者存托凭证可能出现在

一个市场正常交易而在另一个市场实施停牌等现象。

(2)红筹公司在境外上市股票或存托凭证的价格可能因基本面变化、第三方研究报告观点、境内

外交易机制差异、异常交易情形、做空机制等出现较大波动,可能对境内证券价格产生影响。

(3)在境内法律及监管政策允许的情况下,红筹公司现在及将来境外发行的股票可能转移至境内

市场上市交易,或者公司实施配股、非公开发行、回购等行为,从而增加或者减少境内市场的股票或

者存托凭证流通数量,可能引起交易价格波动。

(4)本基金持有的红筹公司境内发行的证券,暂不允许转换为公司在境外发行的相同类别的股票

或者存托凭证;本基金持有境内发行的存托凭证,暂不允许转换为境外基础证券。

(六)实施侧袋机制的风险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招募说明书“十五、侧袋机制”,详细了解本基金侧袋机制的情形及程序。

侧袋机制是一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是将特定资产分离至专门的侧袋账户进行处置清算,并以

处置变现后的款项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支付,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但基金启用侧袋机制

后,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份额净值,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仅主袋账户份额正常开

放赎回,因此启用侧袋机制时持有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将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同时持有主袋账户份额和侧

袋账户份额,侧袋账户份额不能赎回,其对应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

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

失。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因本基金不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即便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定期报告

中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也不作为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因此对

于特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最终变现价格,基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保证和承诺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因此实施侧袋机制后主袋账户份额存在

暂停申购的可能。

启用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考虑主袋账户资产,

并根据相关规定对分割侧袋账户资产导致的基金净资产减少在计算基金业绩相关指标时按投资损失处

理,因此本基金披露的业绩指标不能反映特定资产的真实价值及变化情况。

(七)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十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下列涉及到基金合同内容变更的事项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同意: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变更基金合同等

其他事项;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

布经修订的基金合同,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

方式,调整基金份额类别;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变更的情形;

(4)基金合同的变更并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实质性变化的;

(5)因为当事人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变更,当事人分立、合并等原因导致基金合同内容必须

作出相应变动的;

(6)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

(7)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的。

2、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在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指定媒

介公告。

(二)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而在6个月内没有新的基金管理人承接的;

3、基金托管人人职责终止,而在6个月内没有新的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基金合同终止后,成立基金清算小组,基金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

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

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7)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公布基金清算报告;

(9)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

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清算小组公告;清

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十八、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花园石桥路33号花旗集团大厦3608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花园石桥路33号花旗集团大厦3608室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任开宇

成立时间:2006年11月13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6]222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3.4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基金财产;

2)获得基金管理人报酬;

3)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4)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

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决定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和管理费之外的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

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基金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基金当事人的利益;

6)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

7)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更换注册登记机构,并对注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

要的监督和检查;

8)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销售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0)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2)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以基金的名义依法为基金融资、融券;

1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由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注

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

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

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

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季度报告(含资产组合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

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9)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0)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1)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2)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3)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4)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5)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6)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7)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8)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

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以及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义务。

2、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8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F9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成立时间:2009年01月15日

注册资本:34,998,303.4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号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获得基金托管费;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财产;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

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6)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

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

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

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

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

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

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含资产组合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少于15年;

10)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11)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8)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履行其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

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19)根据本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0)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1)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

会,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2)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以及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义务。

3、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自依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完全承认和接

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同一类别内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代销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缴纳基金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处获得

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4、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的权利义务以本基金合同为依据,不因基金账户名称而有所改变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共同组成。除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2、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8)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9)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10)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变更基金合同等

其他事项;

11)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其他应由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调整基金份额类别;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3、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管理人

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

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

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

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以上含本数,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

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

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30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

不得阻碍、干扰。

4、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下简称“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

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30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6)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

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

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

书面表达意见的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5、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

力。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A、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

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含50%,下同);

B、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及授权委托等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

未能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开会的时间(至少应在25个工作日

后)和地点,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A、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B、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

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

不参加收取和统计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C、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应占

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D、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表,同时提交的持有基

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间(至少应在25个工

作日后),且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6、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

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

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35日提

交召集人。召集人对于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30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

证至少与临时提案公告日期有30日的间隔期。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包括临时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

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

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

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表决的提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修改,应当最

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前30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

有30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主持。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

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

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

的决议的效力。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

码、住所地址、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2日在

公证机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7、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通过方为有效,除下

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更

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提前终止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

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

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

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8、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

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

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

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3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任监票人。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及表决结果。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会议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会议主持人未进行

重新清点,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

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

一次。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

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监督计票的,不影响计票效力及表决结果。但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应当至少提前两个工作日通知召集人,由召集人邀请无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方担

任监督计票人员。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

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

起生效,并在生效后方可执行。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

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4)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

机关、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10、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

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

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基金份额10%以上(含

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

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

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4)若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

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

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

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

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

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

之二)通过。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涉及主袋账户和侧袋账户的,应分别由主袋账

户、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表决,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表

决事项未涉及侧袋账户的,侧袋账户份额无表决权。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规定以本节特殊约定内容为准,本节没有规

定的适用本部分的相关规定。

11、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

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1、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

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2、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3、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6次,若进行收益分配,则每

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该次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1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

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

1)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

分红。

(3)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一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

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5)基金当期收益应先弥补上期累计亏损后,才可进行收益分配。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影响投资者利益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

配原则,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公告。

4、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期末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

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5、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

的规定公告。

(2)在分配方案公布后(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3)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期末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至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

个工作日。

6、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本基金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如果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获现金红利不足支付前述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

红利按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转为基金份额。

7、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1、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2、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按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时从其规定。

3、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1.50%/当年天数,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

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

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上述1中(3)到(8)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

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4、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

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5、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降低基金管

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有关规定最迟于新的费

率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6、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

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基金管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7、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1、投资目标

在正确认识中国经济发展特点的基础上,透过投资于优质股票和票息优势的固定收益证券,并结

合严格风险管理,为投资者带来稳定的当期收益与长期的资本增值。

2、投资范围

金元顺安优质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

国内依法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包

括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企业债、公司债、可转换债券、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

等)、货币市场工具、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

监会的相关规定。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但届时仍需遵循有效的投资比例限制。

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存托凭证、权证的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30%-80%;债券、货币市场工

具等占基金资产的20%-70%,其中,基金保留的现金或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前述现金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投资理念

成功的投资管理在于能够建立一套规范的、具有实践意义的分析与投资方法,使之得以贯彻执行

并持之以恒。

4、投资策略

(1)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大类资产配置策略的关键在于自上而下的宏观分析与自下而上的市场趋势分析的有机结合。一方

面,金元顺安优质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将分析和预测众多的宏观经济变量和关注经济结

构调整过程中政策、法规的相关变化,另一方面,金元顺安优质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会

对股票市场整体估值水平、债券市场整体收益率曲线变化进行定量分析,从而得出对可投资市场走势

和波动特征的判断。基于上述研究结果,金元顺安优质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将决定股票、

债券和现金等大类资产在给定区间内的动态配置。

(2)股票组合的构建与管理

金元顺安优质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股票投资采取行业配置指导下的个股精选方法,

即:首先进行行业投资价值评估,确定拟投资的优势行业;其次进行行业内个股的精选,从质地和价

格两个维度精选优质股票构建股票组合。

1)行业的选择与配置

金元顺安优质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全球行业分类标准(GICS)”作为行业划分依

据。在此基础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系统完善的行业投资价值评估体系——行业配置综合评分模型,

通过动态监测行业投资价值的变化,增加投资价值上升行业的权重,减少投资价值下降行业的权重,

从而增加股票组合的行业配置效率。

行业配置综合评分模型以五分制为基础,将行业的投资价值从六个主因素进行评估:产业结构、

国家政策、景气度、盈利状况、市场表现以及相对价值。本基金管理人的投资团队结合各证券研究机

构的行业研究成果与个人的分析判断,给出行业评分和行业评述,从而得到该行业各因素的得分,然

后将各因素得分加总,从而得到行业的综合评分。

2)股票精选方法

金元顺安优质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股票组合在行业配置指导下从质地和估值两个维

度精选优质股票构建股票组合。

质地精选方法

金元顺安优质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股票组合采取因素主观赋权和打分排序的方法进

行质地精选。

下表展示了股票组合进行质地精选的指标框架。该框架将股票质地比较的实现问题归结为四类指

标:盈利能力、利润率、速度和稳健。四类指标又分别包括几个基本指标。

股票组合质地精选指标框架

指标类别 基本指标

盈利能力 每股收益增长率

净利润率的变化

运营利润率的变化

运营收入增长率

利润率 净利润率

净资产收益率

运营利润率

速度 存货周转率

应收账款周转率

稳健 速动比率

流动比率

估值考量的具体方法

金元顺安优质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估值分析方法主要采用专业的估值模型,结合行

业的不同特征,合理使用估值指标。具体采用的方法包括股利折现模型、自由现金流折现模型、市盈

率法、市净率法、EV/EBITDA等方法。

个股确定方法

依据行业投资价值排序结果及上表所示的精选框架,金元顺安优质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在行业内将相关个股按质量指标由高到低进行排序,选取每个行业内综合分值排在前10名的股票

作为股票组合的拟投资标的。其次结合估值考量,选择被低估的股票,形成优化的股票组合。

股票组合的调整

金元顺安优质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对股票组合中的股票采取“买入并持有”的策略,

直至股票的价格达到或超过其合理价值。同时,将根据股票质地和估值状况的发展变化定期调整股票

组合。

(3)债券组合的构建与管理

金元顺安优质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债券投资组合以具票息优势的债券作为主要投

资对象,并通过对债券的信用、久期和凸性等的灵活配置,进行相对积极主动的操作,力争获取超越

债券基准的收益。

1)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满足流动性及风险监控要求下,通过宏观经济方面自上而下的分析及债券市场方面自下

而上的判断,把握市场利率水平的运行态势,根据债券市场收益率曲线的整体运动方向进行债券投资。

具体的投资策略主要有:票息策略、息差策略、利差策略。

2)个券选择

根据上述投资策略,金元顺安优质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通过对个券相对于收益率曲

线被低估(或高估)的程度分析,结合个券的信用等级、交易市场、流动性、息票率、税赋特点等,

充分挖掘价值相对被低估的个券,以把握市场失效所带来的投资机会。

3)组合构建与组合调整

通过上述投资策略,金元顺安优质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初步完成债券组合的构建。

在此过程中,需要遵循以下原则:债券组合信用等级维持在投资级以上水平;将债券组合的流动性维

持在适当的水平。

在投资过程中,金元顺安优质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需要随时根据宏观经济、市场变

化,以及基于流动性和风险管理的要求,对债券组合进行调整。

(4)其他资产的投资策略

1)权证投资策略

金元顺安优质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将通过对权证标的证券基本面的研究,并结合权

证定价模型计算权证价值。基金权证操作将根据权证的高杠杆性、有限损失性、灵活性等特性结合基

金的需要进行该产品的投资。主要考虑运用的策略包括:限量投资、趋势投资、优化组合策略、价差

策略、双向权证策略等。

2)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金元顺安优质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将分析资产支持证券的资产特征,估计违约率和

提前偿付比率,并利用收益率曲线和期权定价模型,对资产支持证券进行估值。基金将严格控制资产

支持证券的总体投资规模并进行分散投资,以降低流动性风险。

3)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策略依照上述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投资策略执行。

5、现金头寸管理

为了尽可能避免基金操作过程中出现的现金过度和现金不足现象对基金运作的拖累,在现金头寸

管理上,金元顺安优质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通过对内生性与外生性未来现金流的预测进

行现金预算管理,及时满足基金运作中的流动性需求。

6、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沪深300指数收益率×55%+中国债券总指数收益率×45%。

随着法律法规和市场环境发生变化,如果上述业绩比较基准不适用本基金,或者出现更权威的能

够表征本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业绩基准,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根据实际情况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应经基金托管人同意,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前2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7、风险收益特征

金元顺安优质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系主动投资的混合型基金,其风险收益特征从长

期平均及预期来看,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属于中高风险的证券投资基

金品种。

8、投资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基金管理人内部相关制度的有关规定;

(2)宏观经济、产业状况、上市公司基本面及相关政策等可能的影响因素;

(3)可投资品种的预期风险、预期收益水平。

9、投资决策流程

本基金采用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团队式投资管理模式。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就投资管理业务

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基金经理、分析员、交易员在投资管理过程中责任明确、密切合作,在各自职

责内按照业务程序独立工作并合理地相互制衡。具体的投资管理程序如下:

(1)研究部通过自身研究及借助外部研究形成有关公司分析、行业分析、宏观分析、市场分析以

及数据模拟的各类报告,为本基金的投资管理提供决策依据。

(2)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并依据上述报告为基金的投资方向、资产配置比例等提出指

导性意见;如遇重大事项,投资决策委员会及时召开临时会议作出决策。

(3)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参考上述报告,并结合自身对证券市场和上市公司的

分析判断,形成基金投资计划,包括资产配置、行业配置、股票和债券选择,以及买卖时机。

(4)交易部依据基金经理的指令,制定交易策略,统一执行投资组合计划,进行具体品种的交易;

基金经理必须遵守投资组合决定权和交易下单权严格分离的规定。

(5)投资风险控制委员会根据市场变化对投资组合计划提出风险防范措施,监察稽核部对投资组

合计划的执行过程进行日常监督和实时风险控制,基金经理依据基金申购和赎回的情况控制投资组合

的流动性风险。

10、投资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

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3)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债券回

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4)本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

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5)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存托凭证、权证的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30%-80%,债券、货币

市场工具等占基金资产的20%-70%;

(6)基金保留的现金或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前述现金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7)本基金投资权证,在任何交易日买入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基

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

例不超过该权证10%。投资于其他权证的投资比例,遵从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

的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0%;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

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9)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中其他有关该基金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的规定;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本基金持有资产支

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全部卖出;

(11)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

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本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

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2)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3)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14)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转型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在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非本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致

使基金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除(6)、(10、)(11)、(12)项外规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11、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

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12、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13、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14、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

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

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

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

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1、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并为基金份额提供计价

依据。

2、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

净值的非营业日。

3、估值对象

基金依法拥有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权证及其他基金资产。

4、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股票的估值: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

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

允价值进行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A、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

况下,按成本价估值;

B、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

股票的市价进行估值;

C、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同一股票的市价进行估值;

D、非公开发行的且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

允价值。

3)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

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

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

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

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

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截止日(含当日)后

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

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

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权证估值办法:

1)基金持有的权证,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权证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

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

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首次发行未上市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

况下,按成本估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以及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

行估值。

4)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3)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

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3)项规定的方法对

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其他有价证券等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4)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进行。

5、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

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

无误后签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依据本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公布。月末、

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6、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销机构或投资者自身

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差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

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

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

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

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

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

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

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

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

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

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则差错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

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

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的行为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

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的行为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

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

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有责任的

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

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

1)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位以内(含第3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基金份

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

一步扩大;当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0%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

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A、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

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会计责任方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

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B、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而且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

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份额净值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应根据法律

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其中基金管理人承

担50%,基金托管人承担50%;

C、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

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D、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进而导致基金份额

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

果为准。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有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

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7、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

人应当暂停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8、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

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将当日的净值计算结果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

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依据本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9、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股票估值方法的第3)项、债券估值方法的第7)项、权证估值

方法的第4)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

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

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10、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

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下列涉及到基金合同内容变更的事项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同意: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变更基金合同等其

他事项;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

布经修订的基金合同,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

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变更的情形;

4)基金合同的变更并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实质性变化的;

5)因为当事人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变更,当事人分立、合并等原因导致基金合同内容必须作

出相应变动的;

6)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

7)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的。

(2)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经中国证监会核

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在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指定

媒介公告。

2、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而在6个月内没有新的基金管理人承接的;

(3)基金托管人人职责终止,而在6个月内没有新的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基金合同终止后,成立基金清算小组,基金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

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

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7)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公布基金清算报告;

9)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

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清算小组公告;清

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八)争议解决方式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

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

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

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

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基金与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1、本基金的首次募集于2011年04月11日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金元比联保本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募集期为2011年07月18日至2011年08月12日。募集期间募集及

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共计277,669,494.24份基金份额,有效认购户数为10,545户。《金元顺安优质精选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2011年08月16日正式生效。

根据《金元顺安优质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上一个保本期期满后,

在符合基金合同规定的保本基金存续的条件下,保本基金转入下一个保本期。

针对本基金第二个保本期担保人的变更,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依据《金元顺安优质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合同变更程序,经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对《金元顺安优质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进行

了修改,本次修订后的基金合同于2014年08月16日起生效。前述修改变更事项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本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

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3、本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相关监管部门两份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两份。

每份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4、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基金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

办公场所查阅。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花园石桥路33号花旗集团大厦3608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花园石桥路33号花旗集团大厦3608室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任开宇

成立日期:2006年11月13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6]222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3.4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募集基金、管理基金和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

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8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F9

邮政编码:100031

法定代表人:谷澍

成立时间:2009年01月15日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号

注册资本:34,998,303.4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

卖、代理买卖外汇;结汇、售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

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代理资金清算;各类汇兑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

构贷款业务;贷款承诺;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汇借款;发行、

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自营、代客外汇买卖;

外币兑换;外汇担保;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

算资金存管业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产业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托管业务;代理开放式基金业务;联系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网上银行业务;

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

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

式提供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

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

核准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企业债、公司债、可转换债券、

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等)、货币市场工具、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以后允许本基金

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但届时仍需遵循有

效的投资比例限制。本基金的配置比例:

股票、存托凭证、权证的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30%-80%;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等占基金资产的

20%-70%,其中,基金保留的现金或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5%,前述现金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融券比例进

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

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

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

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

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3)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债券回

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4)本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

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5)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存托凭证、权证的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30%-80%,债券、货币市场

工具等占基金资产的20%-70%;

(6)基金保留的现金或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前述现金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7)本基金投资权证,在任何交易日买入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基

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

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10%。投资于其他权证的投资比例,遵从法律法规或监管

部门的相关规定;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

的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0%;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

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9)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中其他有关该基金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的规定;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本基金持有资产支

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全部卖出;

(11)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

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本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

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2)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3)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14)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转型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在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非本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致

使基金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除(6)、(10)、(11)、(12)项外规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协议第十五条第九项基金投

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和关联交易进行

监督。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相互提供与本机构

有控股关系的股东、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交易证券名单。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

送给对方。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禁止基金从事的关联

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如基金托管

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对于基金管理人

已成交的关联交易,基金托管人事前无法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只能进行事后结算,基金托管人不

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

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

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

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

易对手名单进行更新,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应向

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1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完成确认后,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

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

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但不

承担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

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

失和责任。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符合条件

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

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

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规定,就本基金银行存款业务另行签订书面协议,明确

双方在相关协议签署、账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传达与执行、资金划拨、账目核对、到期兑付、文

件保管以及存款证实书的开立、传递、保管等流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职责,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3)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核相关协议、账户资料、

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4)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

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在选择存款银行时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的行

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

项未能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

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或拒绝结算。

6、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

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

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宣传推介材料上,则基

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将在发现后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7、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

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行为的紧急通知》、《关

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与上文所述流动性受限资产并不完全一致,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

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

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

等流通受限证券。

(3)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当制定相关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流动性

风险控制预案等规章制度。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的投资风格和流动性的需要合理安排流通受限证

券的投资比例,并在风险控制制度中明确具体比例,避免基金出现流动性风险。上述规章制度须经基

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上述规章制度经董事会通过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将上述规章制度以及董事会

批准上述规章制度的决议提交给基金托管人。

(4)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至少提前两个交易日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有关流通受

限证券的相关信息,具体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如有):

拟发行数量、定价依据、监管机构的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与承销商签订的销售协议

复印件、缴款通知书、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划款账号、划款金额、划款时间文件等。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

(5)基金托管人在监督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过程中,如认为因市场出现剧烈变化导致

基金管理人的具体投资行为可能对基金财产造成较大风险,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对该风险

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和整改,并做出书面说明。否则,基金托管人经事先书面告知基金管理人,

有权拒绝执行其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

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6)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并确保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

查询。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生的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或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的责任与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7)如果基金管理人未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基金托管人报送相关数据或者报送了虚假的数据或者

出现其他影响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人监督职责的行为,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履行托管人职责的,基金

管理人应承担相应法律后果,包括但不限于承担基金托管人可能遭受的监管部门罚款以及基金托管人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的赔偿。因投资流动受限证券产生的损失,除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基金

合同》的约定应当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的之外,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上述损失。

如因基金管理人未遵守相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方案以及投资额度和比例限制要求的原因导致本基

金出现风险损失致使基金托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应赔偿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8、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中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

同》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

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

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

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

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

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

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

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10、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

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

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1、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

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

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

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及时

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

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

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3、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

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

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

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依据合法程序作出的合法合规指令,基金

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

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

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

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2、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可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本基金的资金账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

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

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资金账户

进行。

(3)基金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

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

活动。

(4)基金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5)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

付。

3、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

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

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

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

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

助。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

(5)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

设、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设、使用并管理;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

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4、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

定,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与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

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5、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6、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妥善保管,保管

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

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

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7、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

管。除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

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

金合同》终止后15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及复核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

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

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依据本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外公布。

2、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依法拥有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权证及其他基金资产。

(2)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A、上市股票的估值: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

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

允价值进行估值。

B、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a、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

况下,按成本价估值;

b、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方式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同一股票的市价进行估值;

c、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同一股票的市价进行估值;

d、非公开发行的且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

允价值。

C、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

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

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

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D、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估值办法:

A、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

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B、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

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

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

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C、首次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

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D、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E、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

F、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G、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A-F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

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A-F小项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

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

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形成的债券估值,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

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H、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权证估值方法:

A、基金持有的权证,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权证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

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

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B、首次发行未上市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

况下,按成本估值。

C、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以及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

行估值。

D、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A-C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

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A-C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

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

值的价格估值。

E、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进行。

5)其他有价证券等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3)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股票估值方法的C项、权证估值方法的D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3、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位以内(含第3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基金

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

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

中国证监会;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0%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

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1)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

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会计责任方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

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2)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而且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

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基金份额净值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应根据

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

额,其中基金管理人承担50%,基金托管人承担50%。

3)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

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进而导致基金份额

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

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

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

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业有通行做法,双方当

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4、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交易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

益,已决定延迟估值时;

(4)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

人应当暂停估值;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5、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6、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

基金的全套账册。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

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7、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编制并对外提供真实、完整的基金财务会计报告。月度报表的编制,基金管

理人应于每月终了后5工作日内完成;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

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

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可以

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

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指定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

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

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

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

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复核

基金管理人在报表或定期报告完成当日,对报表盖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或双方书面商定的其他

方式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应

在3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

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

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中期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

到后30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

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45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

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

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或者出具加盖托

管业务专用章的复核意见书,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

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

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合同》生

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06月30日、12

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至少应包括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

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注册登记机构编制,由基金管理人审核并提交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托管

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任意一个交易日或全部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提供,不得拖延或拒绝提供。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年06月30日和12月31日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

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限为15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

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若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

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

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

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八)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

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本《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基金合同》终止后,成立基金清算小组,基金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

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

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4)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

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4)编制清算报告;

5)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7)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9)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

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清算小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基金管理人根据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或修改这些服务项目。

(一)电子版资料发送服务

在从销售机构获取准确的电子邮箱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将负责发送以下电子版资料:

1、基金交易对账单

根据投资人的定制内容,基金管理人向投资人发送基金交易电子对账单。基金交易电子对账单包

括月度对账单、季度对账单与年度对账单。在每月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定制月度对账单的投资者

发送月度对账单,在每季度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定制季度对账单的投资者发送季度对账单,在每

年度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定制年度对账单的投资者发送年度对账单。

2、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基金管理人将不定期为投资人发送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如基金新产品或新服务的相关材料、基

金经理报告、基金周刊等。

(二)基金投资类服务

1、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在技术条件成熟时,基金管理人将利用直销网点或代销网点为投资人提供定期定额投资的服务。

通过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投资人可以通过固定的渠道,定期定额申购基金份额,具体业务规则以基金

管理人的相关公告为准。

2、基金电子交易服务

基金管理人通过本公司网站为投资者提供基金账户开立、基金申购、赎回等各项业务。有关基金

网上交易的具体业务规则以基金管理人的相关公告为准。

(三)查询及修改服务

1、信息查询

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客服中心查询基金管理人信息、基金产品信息、市场资讯信息、

投资人基金账户信息等,并可以索取各种业务表格。

2、信息修改

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客服中心人工坐席对其账户的地址、邮编、联系电话、邮件地

址和寄送状态信息进行修改。

(四)信息定制服务

基金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客服中心人工坐席提交信息定制申请并确定已预留了正确

的电子邮件地址和手机号码,基金管理人将通过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的形式定期或不定期的为投资人

发送其所定制的信息。信息定制的内容包括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资讯信息、基金分红提示信息、定期

基金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五)客户投诉处理

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客服中心联系电话、信函、电子邮件、传真等渠道对基金管理

人和销售机构进行投诉。对于投资人的投诉处理,基金管理人将秉承及时处理,及时回复的原则,对

于无法及时回复的投诉,基金管理人也承诺将在3个工作日内给予信息反馈。

(六)服务联络方式

1、客服中心联系电话

1)自助服务:

客服中心联系电话提供全天候7×24小时自助查询服务。

2)人工服务:

客服中心联系电话在每个交易日9:00-17:30为投资人提供人工坐席服务。

客服电话:400-666-0666

客服传真:021-68882865

2、网上客服

公司网址:www.jysa99.com

客服邮件地址:service@jysa99.com

投诉专用邮件地址:tousu@jysa99.com

二十一、其它应披露事项

1、2020年11月05日,在《证券时报》和www.jysa99.com公布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修改旗下部分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公告;

2、2020年11月05日,在《证券时报》和www.jysa99.com公布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旗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公告;

3、2020年11月05日,在《证券时报》和www.jysa99.com公布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旗下证券投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4、2021年01月22日,在《证券时报》和www.jysa99.com公布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

证券投资基金2020年第四季度的报告;

5、2021年03月03日,在《证券时报》和www.jysa99.com公布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

部分基金增加众惠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参与费率优惠的公告;

6、2021年03月09日,在《证券时报》和www.jysa99.com公布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旗下部分基金在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开展转换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7、2021年03月17日,在《证券时报》和www.jysa99.com公布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旗下部分基金开通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并参加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8、2021年03月19日,在《证券时报》和www.jysa99.com公布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

部分基金新增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的公告;

9、2021年03月31日,在《证券时报》和www.jysa99.com公布金元顺安基金有限公司旗下证券

投资基金2020年度报告;

10、2021年04月07日,在《证券时报》和www.jysa99.com公布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

部分基金增加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参与费率优惠的公告。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按相关法律法规,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代销机构等的办公场所,投资者可在办

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在支付工本费后在合理时间内获取本招募说明书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招募

说明书正本为准。投资者也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进行查阅。

基金管理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三、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包括

1、中国证监会核准金元比联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2、《金元顺安优质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金元顺安优质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关于申请募集注册金元顺安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二)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投资者查阅方式

1、存放地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其余备查文件存放

在基金管理人处。

2、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到存放地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