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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盛中债1-3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21-05-13 15:42:08

长盛中债1-3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长盛中债1-3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管理人: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长盛中债1-3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重要提示

本基金2019年11月27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9〕2584

号文注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

资价值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属于债券型基金,其预期的收益与风险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

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具有与标的指数以及标的指数

所代表的债券市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标的指数为中债1-3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

标的指数样本选取方法:1)债券种类:政策性银行债;2)上市地点:全

国银行间债券市场;3)托管余额/发行量:上市1年内的债券发行量无限制,

上市1年及以上的债券发行量大于或等于200亿元;4)债券剩余期限:0.5年

(含)-3年(含);5)债券币种:人民币;6)付息方式:附息式固定利率;7)

上市期限:上市7年内;8)含权债:不包含含权债;9)取价源:以中债估值

为参考(价格偏离度参数为0.1%),优先选取合理的最优双边报价中间价,若

无则取合理 的银行间市场加权平均结算价,再无则直接采用中债估值价格。

有关标的指数具体编制方案及成份券等指数信息详见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网站。网址:

http://yield.chinabond.com.cn/cbweb-mn/indices/single_index_query?locale=zh_CN。

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

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

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特有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管

理风险、运作风险及不可抗力风险等。其中,本基金的特有风险指本基金指数

化投资相关的特定风险。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政策性金融债,可能面临政策性银

行改制后的信用风险、政策性金融债流动性风险以及投资集中度风险等。特别

的,出于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目的,本基金为保障基金资产组合的流动性与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净赎回需求相适配,还将在特定环境下启动相应的流动性风

险管理工具。本基金为指数基金,可能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指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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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券停牌等风险,详见本招募说明书“风险提示”章节

的具体内容。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

应程序后,可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有关章节。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投资者不得办理

侧袋账户份额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

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等

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

的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理性判断市场,自主、谨慎做出

投资决策,并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

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

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

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

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

负责。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1年4月15日,有关财务数

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21年3月31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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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重要提示 ....................................................................................................................... 1

第一部分、绪言 ........................................................................................................... 1

第二部分、释义 ........................................................................................................... 2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 7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 16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 23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 ............................................................................................. 39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 40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41

第九部分、基金的侧袋机制 ..................................................................................... 54

第十部分、基金的投资 ............................................................................................. 57

第十一部分、基金的业绩 ......................................................................................... 66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财产 ......................................................................................... 67

第十三部分、基金资产的估值 ................................................................................. 68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74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76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80

第十七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 81

第十八部分、风险揭示 ............................................................................................. 88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95

第二十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98

第二十一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16

第二十二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28

第二十三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 ........................................................................... 129

第二十四部分、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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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部分、备查文件 ....................................................................................... 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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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长盛中债1-3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等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

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

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

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

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

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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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长盛中债1-3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长盛中债1-3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长盛中债1-3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

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长盛中债1-3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长盛中债1-3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长盛中债1-3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并根据2015年4月24日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

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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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

10月1日起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2021年1月22日颁布、同年2月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7、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

委员会

18、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

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9、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

20、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

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1、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

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

投资者

22、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

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

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3、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

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4、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

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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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

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6、销售机构:指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7、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8、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长盛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或接受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9、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

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0、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

机构办理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

结余情况的账户

31、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

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

确认的日期

32、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

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3、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

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34、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5、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6、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

的开放日

37、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n为自然数

38、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9、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0、《业务规则》:指《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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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制定并不时修订,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

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1、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3、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4、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5、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

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6、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

扣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

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7、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8、元:指人民币元

49、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0、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

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1、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2、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3、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4、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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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

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

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5、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

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

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6、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

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

披露网站)等媒介

57、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58、基金份额分类:本基金根据认购费用、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

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各基金份额类别代码不同,基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或有不同

59、销售服务费: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

该笔费用从基金财产中计提,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60、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基金合同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61、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

门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

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

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62、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

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的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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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中三路诺德金融中心主楼10D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5号院3号楼中建财富国际中心3层

法定代表人:周兵

电话:(010)86497888

传真:(010)86497666

联系人:张利宁

本基金管理人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1999]6号文件批准,于1999年3

月26日成立,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0600万元。截至目前,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

出资比例为: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占注册资本的41%;新加坡星展银行有限

公司占注册资本的33%;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占注册资本的13%;安

徽省投资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占注册资本的13%。截至2021年4月15日,基金

管理人共管理六十六只开放式基金和六只社保基金委托资产,同时管理专户理

财产品。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周兵先生,董事长,经济学硕士。曾任中国银行总行综合计划部副主任科

员、香港南洋商业银行内地融资部副经理、香港中银国际亚洲有限公司企业财

务部经理、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业务总部副总经理(期间兼任海南华银

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北京证券营业部托管组负责人)、北京朝阳门大街证券营业

部总经理。2004年10月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公司副总经理、总

经理。现任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任长盛基金(香港)有限公司董

事长。

蔡咏先生,董事,高级经济师。曾任安徽财经大学财政金融系讲师、会计

教研室主任,安徽省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美国分公司财务经理,安徽省国际

信托投资公司国际金融部经理、深圳证券部经理、证券总部副总经理,香港黄

山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裁、党委副书记,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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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现任安徽国元金融控股集团有限责任

公司党委委员、安徽安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董事长。

葛甘牛先生,董事,硕士。曾任职多个金融机构,包括所罗门兄弟公司、瑞

士信贷第一波士顿银行(香港)有限公司、美林集团、德意志银行、荷兰银行、中

银国际控股有限公司、瑞士信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信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现任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董事、行长/行政总裁。

钟德兴先生,董事,学士,注册会计师。曾任职多个金融机构,包括新加坡

安永会计师事务所、新加坡金融管理局、淡马锡控股私人有限公司和新加坡政府

投资公司。现任新加坡星展银行有限公司策略规划部及生态系统部主管。

江娅女士,董事,博士。曾任蚌埠市粮贸公司办公室副主任,蚌埠市政府

办公室副主任科员、秘书三室副主任,共青团蚌埠市委副书记、党组成员,共

青团蚌埠市委书记、党组书记,蚌埠市蚌山区委副书记、区长,蚌埠市委常委、

宣传部长、政府副市长,铜陵市委常委、市政府副市长、党组副书记。现任安

徽省信用担保集团党委委员、副总经理。

陈翔先生,董事,博士。曾任安徽省六安行署办公室秘书、副科长、科长、

副主任,安徽省政府办公厅综合调研室助理调研员、副主任、调研员,安徽省

政府办公厅一处处长、助理巡视员兼秘书一室主任、副主任、党组成员,安徽

省政府副秘书长、安徽省政府办公厅党组成员,安徽省委统战部副部长、安徽

省工商联党组书记、第一副主席、安徽省委非公有制经济和社会组织工作委员

会副书记。现任安徽省投资集团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

林培富先生,董事,硕士,高级经济师。曾任安徽省信托投资公司国际业

务部科长、副经理、投资银行总部副经理、经理,国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基金

公司筹备组负责人。2005年1月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公司人力资

源部总监、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长盛创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现

任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兼任长盛基金(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盛

创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李伟强先生,独立董事,美国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工商管理硕士,美国宾

州州立大学政府管理硕士和法国文学硕士。曾任摩根士丹利纽约、新加坡、香

港等地投资顾问、副总裁,花旗环球金融亚洲有限公司高级副总裁,香港国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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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香港骏程投资有限公司负责人。现任香港万里资本

有限公司负责人。

张仁良先生,独立董事,博士。现任香港教育大学校长、公共政策讲座教

授,兼任香港金融管理局ABF香港创富债券指数基金监督委员会主席、香港永

隆银行独立董事及第十三届中国全国政协委员,同时亦为复旦大学顾问教授和

上海交通大学兼任教授。曾任香港社会创新及创业发展基金专责小组主席,太

平洋经济合作香港委员会主席、香港浸会大学工商管理学院院长。2009年获香

港特区政府颁发铜紫荆星章、2007年被委任为太平绅士,并于2017年获法国

政府颁发棕榈教育军官荣誉勋章。

荣兆梓先生,独立董事,学士。曾任安徽大学经济学院副院长、院长。现

任安徽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安徽大学经济与社会发展高等研究院执行院长、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安徽省政府决策咨询专家委员会委员,全国资本论研究会

常务理事,全国马经史学会理事,安徽省经济学会副会长。

朱慈蕴女士,独立董事,博士。现任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清华大学商法研究中心主任,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中国法学

会经济法研究会常务理事,最高人民法院特约咨询员,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

委员会仲裁员。兼任泛海股份公司、绿盟科技股份公司、贵阳银行独立董事。

2、监事会成员

刘锦峰女士,监事会主席,工学及经济学双学士。曾任国元证券股份有限

责任公司投资银行总部副总经理兼业务三部总经理、资本市场部总经理、证券

事务代表、机构管理部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办公室主任,国元股权投

资有限公司董事、国元创新投资有限公司董事、国元期货有限公司董事。现任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吴达先生,监事,博士,特许金融分析师CFA。曾就职于新加坡星展资产

管理有限公司,历任星展珊顿全球收益基金经理助理、星展增裕基金经理,新

加坡毕盛高荣资产管理公司亚太专户投资组合经理、资产配置委员会成员,华

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国际策略分析师、固定收益投资经理。2007年8月起加入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长盛积极配置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长

盛创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国际业务部总监,

长盛环球景气行业大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长盛沪港深优势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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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长盛转型升级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长盛研发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长盛龙

头双核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长盛成长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兼任长盛基金(香港)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魏斯诺先生,监事,英国雷丁大学硕士。曾任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投资组合经理、高级组合经理,合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组合管理部总经理。2013

年7月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社保业务管理部总监,社保组合组合

经理。

3、管理层成员

周兵先生,董事长,经济学硕士。同上。

林培富先生,总经理,硕士,高级经济师。同上。

王宁先生,EMBA。曾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助理,兴业基金经

理等职务。2005年8月加盟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基金经理助理、长盛

动态精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长盛同庆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长盛成长价值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长盛同庆中证800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长盛同智优势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

长盛同德主题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等职务。现

任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社保组合组合经理。

蔡宾先生,硕士,特许金融分析师CFA。曾任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

员、基金经理助理。2006年2月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研究员、社

保组合助理,投资经理,基金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等职务。现任长盛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长盛稳怡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张利宁女士,学士,注册会计师。曾任职于华北计算技术研究所财务部,

太极计算机公司子公司北京润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1999年1月起加入长盛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公司研究部业务秘书,业务运营部基金会计、总监,财

务会计部总监,监察稽核部副总监、总监等职务。现任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督察长。

张壬午先生,硕士。曾任深圳市远望城多媒体电脑公司软件网络部软件开

发员,深圳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技术部软件开发员。2000年3月加入长盛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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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有限公司,历任信息技术部系统运营主管、信息技术部副总监等职务。现

任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信息官、信息技术部总监。

4、本基金基金经理

王赛飞女士,硕士。曾任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分析师、信用评审委

员会委员。2015年7月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曾任信用研究

员、基金经理助理等职务,自2018年6月22日起任长盛添利宝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经理,自2018年6月22日起兼任长盛积极配置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自2020年6月19日起兼任长盛中债1-3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王宁先生,副总经理,EMBA。同上。

蔡宾先生,副总经理,硕士,特许金融分析师CFA。同上。

吴达先生,监事,博士,特许金融分析师CFA。同上。

魏斯诺先生,监事,硕士。同上。

赵楠先生,MBA。历任安信证券研究中心研究员,光大永明资产管理股份有

限公司权益投资部高级股票投资经理、资深股票投资经理、权益创新业务负责

人、投行总部执行董事等职务。2015年2月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

权益投资部执行总监,长盛新兴成长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长盛

互联网+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长盛同锦研究精选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兼任私募资产管理计划投资经理。

郭堃先生,硕士。曾任阳光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新能源和家电行业分析

师、制造业研究组组长,泓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2019年12月加入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研究部总监,长盛同盛成长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长盛制造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长

盛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长盛同德主题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长盛优势企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葛鹤军先生,博士。曾就职于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中诚信国际信用

评级有限公司。曾任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基金

经理。2018年7月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固定收益部执行总监,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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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盛琪一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长盛安鑫中短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长盛盛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长盛稳

鑫6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注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的内部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上述法律法规的行为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防止下列禁止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

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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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

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5.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6.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能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它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本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

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

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部门和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基金资产、公司

自有资产、委托理财及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及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和岗位的设置上要权责

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

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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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风险控制与业务发展并重原则。公司的发展必须建立在风险控制制度

完善和健全的基础上,内部风险控制应与公司业务发展放在同等地位上。

2、完备严密的内部控制体系

公司建立了“三层控制二道监督”(董事会—经营管理层—业务操作层、督

察长—监察稽核部、风险管理部)内部控制组织体系。董事会下设的风险控制

管理委员会定期或者不定期听取督察长关于公司风险控制方面的报告。督察长

负责监督检查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组织指导公司监察稽核、风险管理部工

作,对基金运作、内部管理的制度执行及遵规守法进行检查监督;公司风险控

制委员会定期对基金资产运作的风险进行评估,对存在的风险隐患或发现的风

险问题进行研究;监察稽核部通过日常的的监督检查工作,督促公司各部门持

续完善且严格执行内控制度,风险管理部通过全面梳理与投资运作相关的法律、

法规、基金合同及公司制度,从法规限制、合同限制、公司制度限制三个层面

及时和全面揭示各基金风险控制要素,明确风险点并标识各风险点所采用的控

制工具与控制方法,全面加强对各基金投资合规风险监控。

3、内部控制制度的内容

公司严格按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

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合法合规性、全面性、审慎性、适时

性原则,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

理制度和公司及部门业务规章等三部分组成。

(1)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公

司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内部控制大纲对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

制环境、内控措施等内容加以明确。

(2)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管理制度、稽核监察制度、投资管理制度、

基金会计核算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资料

档案管理制度、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和危机处理制度等。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在报

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3)公司及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公司及各部

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业务流程和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公

司及部门业务规章由公司相关部门依据公司章程和基本管理制度,并结合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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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责和业务运作的要求拟定,其制定和实施需报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批准。

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根据法律法规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实际适时修订完

善。公司各部门对规章制度的调整由监察稽核部负责检查与督促。

4、内部控制制度评价与报告

公司建立了严格的内控制度评价程序和报告制度,以保证公司内部控制制

度的合理性与有效性。部门负责人是本部门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须定期检查本部门的风险控制情况和风险控制措施是否有效,对相应的内部控

制制度的合理性、有效性做出评价,并根据检查、评价结果及时调整内控制度

或修正行为。公司监察稽核部在各部门自我监督基础之上实施再监督,通过对

各项制度执行情况定期、不定期的稽核,对各项制度的合理性与有效性进行检

查评价,发现制度不合理的、不适用的,要求相关部门进行修改,同时报告公

司总经理和督察长;发现制度未能有效执行、控制失效的,要求相关部门立即

整改,并出具监察报告,及时向公司管理层和督察长报告。督察长就公司内控

制度建设与执行情况定期向监管机构及公司董事会进行报告。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本公司确知建立内部控制系统、维持其有效性以及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度

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本公司特别声明以上

关于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根据市场的变化和公司的

发展不断完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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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法定代表人: 陈四清

注册资本:人民币35,640,625.7089万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郭明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 2020 年6月,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 212 人,平均年龄

33 岁,95%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

或高级技术职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 1998 年在国内首家提

供托管服务以来,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

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规范的管理模式、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

严格履行资产托管人职责,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

户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展现优异的市场形象和影响力。建立了

国内托管银行中最丰富、最成熟的产品线。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资产、

保险资产、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基金、QFII 资产、QDII 资

产、股权投资基金、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

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QDII 专户资产、ESCROW

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品体系,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等增值

服务,可以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截至 2020 年 6 月,中国工商

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1094 只。自2003 年以来,本行连续十七年获得香

港《亚洲货币》、英国《全球托管人》、香港《财资》、美国《环球金融》、

内地《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 73项最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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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银行大奖;是获得奖项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

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评。

(四)基金托管人的职责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

格的熟悉基 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

保基金财产 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 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

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 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

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 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

据基金管理 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

定外,在基金 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

基金管理人 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

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 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

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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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

人依法自行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

不因其退任 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 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利益向基金管理人

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五)、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各项业务飞速发展,始终保持在资

产托管行业的优势地位。这些成绩的取得,是与资产托管部“一手抓业务拓展,

一手抓内控建设”的做法是分不开的。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强内部风

险管理工作,在积极拓展各项托管业务的同时,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力度,

精心培育内控文化,完善风险控制机制,强化业务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

要工作来做。从2005年至今共十四次顺利通过评估组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最

权威的ISAE3402审阅,全部获得无保留意见的控制及有效性报告。充分表明独

立第三方对我行托管服务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方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

认可,也证明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的风险控制能力已经与国际大型托管银行

接轨,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目前,ISAE3402审阅已经成为年度化、常规化的内

控工作手段。”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强化和建立守

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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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维

护持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

察部门(内控合规部、内部审计局)、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

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总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对各

业务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

察工作的内部风险控制处,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

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各业务处室在各自

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

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完整性原则。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

和监督制约;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

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3)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按

照“内控优先”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

规章制度。

(4)审慎性原则。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

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有效性原则。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

修改完善,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独立性原则。设立专门履行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直接操作人员和

控制人员必须相对独立,适当分离;内控制度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

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严格的隔离制度。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建立了明

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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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列规章制度,并采取了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能够确保资产独立、环境独

立、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网络独立。

(2)高层检查。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策和策

略的制定者和管理者,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以检

查资产托管部在实现内部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

措施,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人事控制。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建立“自控防线”、“互

控防线”、“监控防线”三道控制防线,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树立“以

人为本”的内控文化,增强员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竞争

力。并通过进行定期、定向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签订承诺书,使员工树立

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

(4)经营控制。资产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业务

营销活动、处理各项事务,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达到资源利用和

效益最大化目的。

(5)内部风险管理。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内部

风险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监控,指导业务部门进

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数据安全控制。我们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数据和传真加密、数

据传输线路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应急准备与响应。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专门的灾难恢复中心,制定了基

于数据、应用、操作、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恢复方案,并组织员工定期

演练。为使演练更加接近实战,资产托管部不断提高演练标准,从最初的按照

预订时间演练发展到现在的“随机演练”。从演练结果看,资产托管部完全有

能力在发生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

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确保

资产托管业务健康、稳定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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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完善组织结构,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

下每个员工的共同参与,只有这样,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有效。资

产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

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横向多部

门制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一贯坚持

把风险防范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经过

多年努力,资产托管部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岗位职责、

业务操作流程、稽核监察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

各项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

(4)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

资产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

调规范运作,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

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资产

托管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

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六)、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有关基金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的 投资范围和投资对象、基金投融资比例、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基金

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

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 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

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 查,其中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的监

督和核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后六个月开始。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

《基金法》、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或有关基金法 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

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

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

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

规事项未 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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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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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5号院3号楼中建财富国际中心3层

邮政编码:100029

电话:(010)86497908、(010)86497909、(010)86497910

传真:(010)86497997、(010)8649 7998

联系人:张晓丽、吕雪飞、胡琳

2、代销机构:

(1)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700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700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联系人:胡技勋

电话:0574-89068340

传真:0574-87050025

客户服务电话:95574

公司网址:www.nbcb.com.cn

(2)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刘秋明

联系人:郁疆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客户服务电话:95525

公司网址:www.ebsc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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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济南市经七路86号

办公地址:济南市经七路86号23层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许曼华

电话:021-20315290

传真:021-20315137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公司网址:www.zts.com.cn

(4) 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1号院6号楼2单元21层2225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1号院6号楼2单元21层222507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联系人:秦艳琴

电话:010-61840688

传真:010-61840699

客户服务电话:400-0618-518

公司网址:https://danjuanapp.com

公司网址:www.igesafe.com

(5) 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10号五层512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甲19号SOHO嘉盛中心30层3001

法定代表人:周斌

联系人:张敏

传真:010-53509643

客户服务电话:400-8980-618

公司网址:www.chtwm.com

(6) 北京恒宇天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长盛中债1-3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注册地址:北京市延庆区延庆经济开发区百泉街10号2栋883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滨河路乙1号航星园8号楼(东半楼)9层

法定代表人:梁越

联系人:李晨

电话:15210266234

传真:010-84259261

客户服务电话:400-188-8848

公司网址:https://www.1314fund.com

(7) 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2号裙房2层222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2号裙房2层222单元

法定代表人:郑毓栋

联系人:王重阳

电话:010-65951887

传真:010-65951887

客户服务电话:400-618-0707

公司网址: http://www.hongdianfund.com

(8) 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建材城中路12号17号平房157

办公地址:北京市大兴区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十八号院京东集团总

部A座

法定代表人:王苏宁

联系人:娄云

传真:010-89188000

客户服务电话:95118 , 4000988511

公司网址:http://fund.jd.com

(9) 北京唐鼎耀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延庆县延庆经济开发区百泉街10号2栋236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9号A座1504/1505室

长盛中债1-3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法定代表人:张冠宇

联系人:王丽敏

电话:010-85932810

传真:010-59200800

客户服务电话:400-819-9868

公司网址:www.tdyhfund.com

(10)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6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15-1号邮电新闻大厦6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人:李晓芳

电话:010-59601366转7167

传真:0351-4110714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000

公司网址:www.myfund.com

(11) 凤凰金信(海口)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海口市滨海大道32号复兴城互联网创新创业园E区4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3号院万达广场6号楼2705

法定代表人:张旭

联系人:汪莹

电话:010-58160168

传真:010-58160173

客户服务电话:400-810-5919

公司网址:www.fengfd.com

(12)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号100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号泛利大厦10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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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陈慧慧

电话:010-85657353

传真:010-65884788

客户服务电话:400-920-0022

公司网址:licaike.hexun.com

(13) 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办公楼二期53层

5312-15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A座6层

法定代表人:赵学军

联系人:闫欢

电话:010-60842306

传真:010-85097308

客户服务电话:400-021-8850

公司网址:www.harvestwm.cn

(14) 浦领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13号楼A座9层908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浦项中心A座9层04-08

法定代表人:李招弟

联系人:李艳

电话:010-59497361

传真:010-64788016

客户服务电话:400-876-9988

公司网址:www.zscffund.com

(15) 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765号602-115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1号凯石大厦4楼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联系人:高皓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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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21-63333389-239

传真:021-63333390

客户服务电话:4006-433-389

公司网址:www.vstonewealth.com

(16) 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277号3层31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 518 号 8 座 3 层

法定代表人:燕斌

联系人:兰敏

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客户服务电话:400-166-6788

公司网址:www.66zichan.com

(17)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2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屠彦洋

电话:95021

传真:021-64385308

客户服务电话:4001818188

公司网址:www.1234567.com.cn

(18)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民田路178号华融大厦27层2704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28号富卓大厦16层

法定代表人:马勇

联系人:文雯

电话:010-83363101

传真:010-83363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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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电话:4008-166-1188

公司网址: http://8.jrj.com.cn

(19) 玄元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707号1105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707号1105室

法定代表人:马永谙

联系人:卢亚博

电话:13752528013

传真:021-50701053

客户服务电话:400-080-8208

公司网址:www.xyinsure.com

(20) 一路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宝盛南路1号院20号楼9层101-14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奥北科技园-国泰大厦9层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联系人:董宣

电话:010-88312877

传真:010-88312099

客户服务电话:400-001-1566

公司网址:www.yilucaifu.com

(21) 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号9号楼15层180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号SOHO现代城C1809

法定代表人:戎兵

联系人:魏晨

电话:010-52413385

传真:010-85800047

客户服务电话:400-6099-200

公司网址:www.yixinfund.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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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1201-1203室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邱湘湘

电话:020-89629099

传真:020-89629011

客户服务电话:020-89629066

公司网址:www.yingmi.cn

(23) 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西区4号楼1层103室

法定代表人:葛新

联系人:林天赐

传真:010—59403027

客户服务电话:010—59403028

公司网址:www.duxiaomanfund.com

(24)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6号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6号

法定代表人:王滨

联系人:杨子彤

电话:010-63631752

传真:010-66222276

官网: www.e-chinalife.com

(25)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1218号1幢202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学院路28号德力西大厦1号楼19楼

法人姓名:陈柏青

联系人:韩爱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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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571-81137494

客服电话:4000-766-123

公司网址:www.fund123.cn

(26)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文二西路1号903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路18号同花顺大楼

法人姓名:凌顺平

联系人:吴强

电话:0571-88911818

传真:0571-86800423

客服电话:4008-773-772

公司网址:www.5ifund.com

(27) 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09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5楼

法人姓名:王之光

联系人:宁博宇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客服电话:4008219031

公司网址:www.lufunds.com

(28)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196号26号楼2楼41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1118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903~906室

法人姓名:杨文斌

联系人:王诗玙

电话:021-20613999

传真:021-68596919

客服电话:400-700-96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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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网址:www.ehowbuy.com

(29)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8楼801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8号HALO广场4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童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客服电话:4006-788-887

公司网址:www.zlfund.cn ;www.jjmmw.com

(30)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5475号1033室

办公地址:上海虹口区东大名路1098号浦江国际金融广场18楼

法人姓名:李兴春

联系人:陈洁

电话:021-60195121;18901780806

传真:021-61101630

客服电话:400-921-7755

公司网址:www.leadfund.com.cn

(31) 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360弄9号3724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秦皇岛路32号c栋

法人姓名:汪静波

联系人:余翼飞

电话:021-80358749

传真:021-38509777

客服电话:400-821-5399

公司网址:https://www.noah-fund.com/

(32) 上海汇付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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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00号19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宜山路700号普天软件园C5幢2楼

法人姓名:金佶

联系人:甄宝林

电话:8621-54677088

传真:8621-54677082

客服电话:400-821-3999

公司网址:https://www.hotjijin.com

(33) 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1号2号楼2-45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号环球财讯中心A座5层

法人姓名:钱昊旻

联系人:孙雯

电话:010-59336539

传真:010-59336500

客服电话:4008-909-998

公司网址:www.jnlc.com

(34)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526号2幢22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267号11层

法人姓名:张跃伟

联系人:吴艳秋

电话:021-2069-1831

传真:021-2069-1861

客服电话:4008202899

公司网址:www.erichfund.com

(35) 上海大智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428号1号楼1102单元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428号1号楼1102单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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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姓名:申健

联系人:张蜓

电话:021-20219988

传真:021-20219923

客服电话:021-20292031

公司网址:www.wg.com.cn

(36) 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住深圳市

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航天科技广场A座17楼1704室

法人姓名:TEO WEE HOWE

联系人:叶健

电话:0755-89460507

传真:0755-21674453

客服电话:400-684-0500

公司网址:www.ifastps.com.cn

(37) 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地

块新浪总部科研楼5层518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西区8号楼新浪总部大厦

法人姓名:李昭琛

联系人:李唯

电话:010-62675657、18801226859

传真:8610-62676582

客服电话:010-62675369

公司网址:www.xincai.com

(38) 大连网金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22号诺德大厦2层202室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22号诺德大厦2层202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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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姓名:卜勇

联系人:于舒

电话:0411-39027828 18640801075

传真:0411-39027835

客服电话:4000-899-100

公司网址:www.yibaijin.com

(39) 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潘园公路1800号2号楼6153室(上海泰

和经济发展区)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488号太平金融大厦1503室

法人姓名:王翔

联系人:吴鸿飞

电话:021-6537-0077

传真:021-5508-5991

客服电话:400-820-5369

公司网址:www.jiyufund.com.cn

(40) 北京植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密云县兴盛南路8号院2号楼106室-6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盛世龙源国食苑10号楼

法人姓名:于龙

联系人:张喆

电话:010-56075718

传真:010-67767615

客服电话:4006-802-123

公司网址:www.zhixin-inv.com

(41) 民商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黄浦区北京东路666号H区(东座)6楼A3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707号生命人寿大厦32楼

法人姓名:贲惠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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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林志枫

电话:021-50206002

传真:021-50206001

客服电话:021-50206002

公司网址:www. msftec.com

(42) 江苏汇林保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高淳区经济开发区古檀大道47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2号绿地紫峰大厦2005室

法人姓名:吴言林

联系人:林伊灵

电话:025-66046166-810

传真: 025-56663409

客服电话:025-66046166

公司网址:www.huilinbd.com

(43) 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法定代表人:钱燕飞

联系人:王锋

联系电话:025-66996699-887226

传真:025-66008800-887226

客服电话:95177

公司网址:www.snjijin.com

(44) 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33号11楼B座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1500号万得大厦11楼

法定代表人:王廷富

联系人:徐亚丹

联系电话:021-513271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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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21-50710161

客服电话:400-821-0203

公司网址:http://www.520fund.com.cn

(45) 通华财富(上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同丰路667弄107号20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沪路55号通华科技大厦7层

法定代表人:沈丹义

联系人:杨徐霆

联系电话:021-60818249

传真:021-60818187

客服电话:400-101-9301

公司网址:https://www.tonghuafund.com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中三路诺德金融中心主楼10D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5号院3号楼中建财富国际中心3层

法定代表人:周兵

电话:(010)86497888

传真:(010)86497666

联系人:龚珉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华阳路112号2号楼东虹桥法律服务园区302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东方路69号裕景国际商务广场A座15层

负责人: 冯加庆

电话:(021)58773177

传真:(021)58773268

联系人:张兰

经办律师:张兰、梁丽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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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 层01-1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 层01-12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经办注册会计师:王珊珊、马剑英

联系人:王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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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2019年11月27日证监许可〔2019〕2584号文

注册募集。经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人民币1.00

元计算,募集期共募集1,950,387,131.04份基金份额,有效认购户数为403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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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已于2020年6月19日正式生效。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上述情形的,直接终止《基金合同》,且无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政策性金融债发行人发生改制的处理方式

如果本基金投资的政策性金融债发行人政策性银行发生改制,且可能对基

金投资运作、基金持有人利益产生较大影响的,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

进行转型或者清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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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

人在招募说明书、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

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上予以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

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

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

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约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

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载明。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

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申购开始日:2020年7月16日

赎回开始日:2020年7月16日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或者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

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一

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限制

1、申购与赎回的数量限制

(1)本基金申购的最低申购金额为1元人民币。各代销机构对本基金最低

申购金额另有规定的,以各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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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基金不设最低赎回份额。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合理调整对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

限制,基金管理人进行前述调整必须提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2、单个账户持有本基金份额的限制

本基金暂无单个账户基金份额最低持有余额限制,根据市场情况,基金管

理人可以调整单个账户持有本基金份额的限制,基金管理人进行前述调整必须

提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为了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在特定市场条件下暂停或者拒绝接受一定金额以上的

资金申购,具体以基金管理人的公告为准。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

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

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

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请参见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的最高限额和本基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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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规模限额,但应最迟在新的限额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

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应确保账户内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

赎回申请不成立。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

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

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

效。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

项。在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

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

时,赎回款项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出。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

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

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对于基金开放日开放时间结束前成立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以

该开放日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

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

申购未生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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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本基金登记机构可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对上述

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生效,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申请是否生效以登记机构的确

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

合法权利。

六、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1、申购费率

本基金基金份额分为A类和C类两类不同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A类基

金份额的申购费率按申购金额的大小划分为三档,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适

用固定金额费率的申购除外);投资者申购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而

是从该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A类基金份额具体费率如下表所示:

申购金额(M,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养老金特定客户申购费率

M<100 万元 0.40% 0.12%

100 万元≤M<500 万元 0.20% 0.06%

M≥500 万元 1000 元/笔 1000 元/笔

养老金特定客户申购费率适用于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份额的养

老金客户,包括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

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具体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

地方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

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

如未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本公司在法律

法规允许的前提下可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应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

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

册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赎回费率

本基金A类和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见下表:

A类基金份额 持有期(Y) 费率

Y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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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天≤ Y 0.1%

Y≥30日 0

C类基金份额 持有期 费率

Y 1.5%

7天≤ Y 0.1%

Y≥30日 0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

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

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7日(含7日)的投资人,将不低于赎

回费总额的25%归入基金财产。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

相关手续费。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

式。费率或收费方式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

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

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并进行公告。

5、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

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

申购费用后,以申请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

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1)A类基金份额申购份额的计算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在500万元(含)以上的适用固定金额的申购费,即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T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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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某投资者(非养老金特定客户)投资100,000元申购本基金的A类基

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的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160元,对应的申购费率为

0.4%,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金额 100,000元

A类基金份额净值 1.0160元

净申购金额 100,000/(1+0.4%)=99,601.59元

申购费用 100,000-99,601.59=398.41元

申购份额 99,601.59/1.0160=98,033.06份

即投资人(非养老金特定客户)投资100,000元申购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

额,假设申购当日的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160元,则其可得到98,033.06份

A类基金份额。

(2)C类基金份额申购份额的计算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人投资100,000元申购本基金的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的C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15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0/1.0150=98,522.17份

即投资人投资100,000元申购本基金的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的C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150元,则其可得到98,522.17份C类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

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金额,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除赎回费用的金额,

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

由基金财产承担。

本基金的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金额=赎回份数×T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1)A类基金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

例:某投资者赎回10,000份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的A类

基金份额净值为1.0560元,持有期为20天,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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赎回份额 10,000份

基金份额净值(NAV) 1.0560元

赎回金额 10,000×1.0560=10,560.00元

赎回费用 10,560.00×0.1%=10.56元

净赎回金额 10,560.00–10.56=10,549.44元

即某投资者赎回10,000份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的A类基

金份额净值为1.0560元,持有期为20天,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0,549.44元。

(2)C类基金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

例:某投资者赎回10,000份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的C类基

金份额净值为1.0550元,持有期为40天,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份额 10,000份

基金份额净值(NAV) 1.0550元

赎回费用 0

赎回金额 10,000×1.0550=10,550.00元

即某投资者赎回10,000份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的C类基金

份额净值为1.0550元,持有期为40天,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0,550.00元。

3、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各类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

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T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在当日收市后计算,并在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但如遇

特殊情况,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可阶段性调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精度并进行相应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

T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T日该类基金资产净值总额/当日该类基金份额总

八、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基金投资者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理

人规定的时间之前可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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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投资者T日申购基金生效后,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

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投资者T日赎回基金生效后,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扣除权益并

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

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或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本基

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本基金总份额的20%,或者变相规避前述20%集中

度的情形时。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8、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因技术故障或异常

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基金会计系统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无

法正常运行。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7、8、9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

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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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

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依法公告。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7项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公告,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

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法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

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

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

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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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

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

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

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

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

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

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

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

额的限制。

(3)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

开放日基金总份额30%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对于该

单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30%以上的赎回申请,可以进

行延期办理,如下一开放日,该单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剩余未赎回部分仍旧超出

前述比例约定的,继续按前述规则处理,直至该单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单个开放

日内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占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低于前述比例;对该

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超过上述比例的赎回申请与其他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

请,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或巨额赎回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

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

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

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

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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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

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

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

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

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

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

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4)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

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

理方法,并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则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需要增加公告次数,但基

金管理人须依照《信息披露办法》,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或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的时间,届时可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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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

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或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的行为。无论在上

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或按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执行。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

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

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

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在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

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的冻结、解冻、质押及转让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

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

的,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

务,并制定相应的业务规则。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

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协议转让的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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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

份额转让业务。

十八、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产

生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根据具体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

并提前公告。

十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第

九部分 基金的侧袋机制”或相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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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部分、基金的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

为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

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

则,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并咨询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启用侧袋机制。

(二)侧袋机制的特定资产范围

本基金的特定资产由基金管理人充分审慎严格评估后确定。特定资产包括:

1、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的资产;

2、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的资产;

3、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三)侧袋机制的实施程序

基金管理人认为可以启用侧袋机制的,应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

定,并按如下程序具体实施:

1、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是否符合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进行评估,制作合规

性评估报告,并经内部程序决策通过。

2、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

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决定启用侧袋机制。

3、启用侧袋机制当日,基金管理人应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账户份额为

基础,确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相应侧袋账户份额。启用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

人应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4、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并于启用侧袋机制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相关材料。

5、基金管理人应在启用侧袋机制的次日发布临时公告,在实施侧袋机制期

间处置特定资产或发生其他可能对投资者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应及时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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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临时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销售机构提示侧袋机制启用的相关事宜。

6、在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与基金销售机构共同及时向侧袋

实施期间申购或赎回基金的相关投资者传递信息,做好相应的风险揭示。

7、侧袋账户资产全部完成变现并终止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应聘请符合

《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四)侧袋机制的运作安排

1、特定资产处置清算

特定财产的处置清算由基金管理人审慎决定。特定资产恢复流动性后,基

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

变现等方式,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款项。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

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作。

2、对基金申购赎回的影响

(1)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保障主袋账户份额持有人享有基金合同约定的赎

回权利,并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

(2)启用侧袋机制当日,基金管理人应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账户份额

为基础,确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相应侧袋账户份额。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视

为投资者对侧袋机制启用后的主袋账户提交的申购申请;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

仅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赎回申请并支付赎回款项。基金管理人应依法向投资者

进行充分披露。

(3)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得办理侧袋账户申购赎回。同时,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的约定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赎回,并

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确定是否暂停申购。

(4)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主袋账户的份额净值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申购和赎

回。巨额赎回按照单个开放日内主袋账户份额净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主袋

账户总份额的10%认定。

3、信息披露

(1)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

识。

(2)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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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按规定发布临时公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中单独披露报告期内侧袋账户相关信

息及特定资产处置进展情况等可能对投资者利益存在重大影响的其他情况及相

关风险提示,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应同时注明不

作为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

4、实施侧袋账户期间的基金费用

(1)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主袋账户的管理费和托管费按主袋账户基金

资产净值作为基数计提。

(2)与处置侧袋账户资产相关的费用可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

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且不得收取管理费。

(3)因启用侧袋机制产生的咨询、审计费用等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五)主袋账户的投资安排

1、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20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

户投资组合的调整,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2、基金的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应当以主袋账户资产为基准。

3、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

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资产净值和份额净值,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六)基金托管人的职责

基金托管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加强对侧袋机制启用、特

定资产处置和信息披露等方面的复核和监督。

(七)相关风险提示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侧袋账户份额不办理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暂停披

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侧袋账户份额对应的特定资产不得进行除变现以外的其

他投资操作,因此,持有侧袋账户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面临上述流动性风

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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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部分、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在正常市场情

况下,本基金力争追求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 0.35%,年化跟踪误差

控制在 4%以内。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债券和备选成份债券。为更好地实现基金

的投资目标,本基金会少量投资于其他债券(含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

债、地方政府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

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

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投资于待偿期1年-3年(包含1年和3年)的指数成份券及其备选

成份券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非现金资产的80%;每个交易日日终,本基金保持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

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三、标的指数

中债 1-3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

中债 1-3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隶属于中债总指数族分类,该指数成份债券

包括在境内银行间债券市场公开发行且上市流通的待偿期 0.5 至 3 年(包含

0.5和 3 年)的政策性银行债,可作为投资该类债券的业绩基准和标的指数。

标的指数编制方法具体见本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券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

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

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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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

理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作。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标的指数成份券发生明显负面事件面临退市或违约风

险,且指数编制机构暂未做出调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优先的原则,综合考虑成份券的退市风险、其在指数中的权重以及对跟踪误

差的影响,据此制定成份券替代策略,及时对标的指数成份券的投资比例进行

调整。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原则上采用完全复制法,按照成份债券在中债 1-3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中的基准权重构建指数化投资组合。

(一)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以追求标的指数长期增长的稳定收益为宗旨,在降低跟踪误差和控

制流动性风险的双重约束下构建指数化的投资组合。本基金跟踪标的指数成份

债券和备选成份债券的资产比例不低于本基金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二)债券投资策略

基于基金流动性管理和有效利用基金资产的需要,本基金将投资于流动性

较好的国债等债券,保证基金资产流动性,提高基金资产的投资收益。本基金

将根据宏观经济形势、货币政策、证券市场变化等分析判断未来利率变化,结

合债券定价技术,进行个券选择。

1、完全复制策略

本基金主要采取完全复制法构建基金债券投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

债券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的调整。

2、替代性策略

当成份债券市场流动性不足或因法规规定本基金不能投资关联方债券等情

况导致本基金无法有效复制和跟踪标的指数时,基金管理人将通过投资备选成

份债券为主,并辅以非成份债券等金融工具来构建替代组合进行跟踪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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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正常市场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力争本基金的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

之间的年跟踪误差不超过 4%。如因指数编制规则或其他因素导致跟踪偏离度

和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踪偏离度、跟踪

误差进一步扩大。

(三)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包括资产抵押贷款支持证券(ABS)、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MBS)等在

内的资产支持证券,其定价受多种因素影响,包括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

资产的构成及质量、提前偿还率等。本基金将深入分析上述基本面因素,评估

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水平,确保基金资产的相对安全和保持较好的流动性。

五、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投资于

待偿期1年-3年(包含1年和3年)的指数成分券及其备选成分券的比例不低

于本基金非现金资产的80%;

(2)每个交易日日终,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

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5)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7)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

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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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9)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0)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不符合前述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1)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

范围保持一致;

(1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比例

限制。

除上述第(2)、(7)、(10)、(11)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

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

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

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

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

限制,但须提前公告,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本基金增加投资

品种,投资限制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为准。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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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

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

循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

法律法规予以披露,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

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

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

定为准。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债 1-3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收益率×95%+银

行活期存款利率(税后) ×5%。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

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债券指

数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本基金经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按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变更本基金

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如果本基金业绩

比较基准所参照的指数在未来不再发布时,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按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

选取相似的或可替代的指数作为业绩比较基准的参照指数,而无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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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债券型基金,其预期的收益与风险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

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具有与标的指数以及标的指数

所代表的债券市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2、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3、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九、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

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

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

变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相关章节的规

定。

十、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的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

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取自长盛中债1-3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2021年第1季度报告,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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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股票 - -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211,569,000.00 86.85

其中:债券 211,569,000.00 86.85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5,900,000.00 2.42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22,046,437.87 9.05

8 其他资产 4,089,400.26 1.68

9 合计 243,604,838.13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投资股票。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211,569,000.00 95.21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211,569,000.00 95.21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 -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211,569,000.00 95.21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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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170409 17农发09 300,000 30,402,000.00 13.68

2 180309 18进出09 200,000 20,526,000.00 9.24

3 180412 18农发12 200,000 20,088,000.00 9.04

4 160207 16国开07 200,000 20,064,000.00 9.03

5 190214 19国开14 200,000 20,006,000.00 9.00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

券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

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投资国债期货。

(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无国债期货投资。

(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投资国债期货。

10、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受到调查以及处罚的情况的

说明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无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无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情况的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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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存出保证金 101.85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4,089,288.41

5 应收申购款 10.00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4,089,400.26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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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部分、基金的业绩

长盛中债1-3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成立以来的业绩如下:

长盛中债1-3年政金债A:

阶段 净值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20年6月19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20年12月31日 1.57% 0.03% 0.30% 0.05% 1.270% -0.02%

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 0.45% 0.04% -0.35% 0.05% 0.80% -0.01%

2020年6月19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21年3月31日 2.03% 0.03% -0.05% 0.05% 2.08% -0.02%

长盛中债1-3年政金债C:

阶段 净值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20年6月19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20年12月31日 1.55% 0.03% 0.30% 0.05% 1.25% -0.02%

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 0.36% 0.04% -0.35% 0.05% 0.71% -0.01%

2020年6月19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21年3月31日 1.92% 0.03% -0.05% 0.05% 1.97% -0.02%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

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

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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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部分、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

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

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

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

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将基金财产归

入其固有资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

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

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

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

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

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

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

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

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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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部分、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资产支持证券、其它投资

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

会计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

值日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

该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

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

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

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

值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

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

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

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二)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

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

输入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三)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

件,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

对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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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

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

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

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

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

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

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

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4)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以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

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

场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

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2、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

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

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

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

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

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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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

4、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5、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

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以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为准。

五、估值程序

1、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

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基金

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及各类基

金累计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

人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

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

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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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

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

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

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

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

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

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

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

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

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

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

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

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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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

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

束后计算当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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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3、4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

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场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

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

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

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

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资产净值和份额净值,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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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6

次,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

配利润的10%,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

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经除权后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该类基金

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

准日的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

面值。

4、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在可供分配利润上有所不同;

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投资者的现金红利保留到小数点后第2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

由基金资产承担;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

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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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

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

计算方法,依照本基金收益分配原则中有关规定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相

关章节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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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部分、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用;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证券账户开户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用;

10、标的指数使用费;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

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

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

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

支付的,顺延至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

消除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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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0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

计算方法如下:

H=E×0.0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

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

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

付的,顺延至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

除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支付。

3、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

率为0.10%。本基金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

务,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年度报告中对该项费用的列支情况作专项说明。销售

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 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

金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

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

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

情形消除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支付。

4、标的指数使用费

本基金作为指数基金,需根据与指数发布机构签署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的

约定向指数发布机构支付指数许可使用费。指数许可使用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

产净值所适应的年度费率计提。当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少于 10 亿元(不包

括10 亿元),指数许可使用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0.04%的年费率计

提。计算方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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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0.04%÷当年天数

当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不少于 10 亿元、少于 20 亿元(包括 10 亿元,

不包括 20 亿元),指数许可使用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0.03%的年费率

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03%÷当年天数

当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不少于 20 亿元(包括 20 亿元),指数许可使用

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0.025%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025%÷当年天数

以上计算公式中:

H 为每日应付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指数许可使用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每季支付一次,自《基金合同》生

效日起,基金管理人应于每年 1 月,4 月,7 月,10 月的前十个工作日内,

按照基金管理人与指数发布机构确认的金额向指数发布机构支付上一季度的指

数许可使用费。

如与指数编制方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约定的收费标准、计算方式、支付方

式等发生变更,本基金将按照变更后的费率、支付方式执行,并在招募说明书

(更新)中更新。此项变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9、11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

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

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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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

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

取管理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相关章节的规定。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支付给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各项费用均为含税价格,具体税

率适用中国税务主管机关的规定。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

执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

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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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

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

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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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

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

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

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

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指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

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

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

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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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

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

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

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

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

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

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

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

4、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

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

在指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

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

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

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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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若遇法定节假日指定

报刊休刊,则顺延至法定节假日后首个出报日。下同)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

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

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

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站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

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

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含

资产组合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3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

将年度报告登载于指定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

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

并将基金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

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

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

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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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

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

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

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

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

殊情形除外。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

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

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公司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公司的实际控制

人;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

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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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

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

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

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变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或基金份额分类规则;

22、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3、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

大事项时;

24、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时;

25、本基金连续30、40、45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

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情形时;

26、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

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以及可能损害

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

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清算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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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

算并作出清算报告。清算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清算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

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相关章节的规定。

(十一)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

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

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未公开披露基金信息的管控,并建立基

金敏感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相关从业人员不得泄

露未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

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

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各类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

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者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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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为强化投资者保护,提升信息披露服务质量,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

规定向投资者及时提供对其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基金销售机构应当按

照中国证监会规定做好信息传递工作。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

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

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

信息:

(1)不可抗力;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

时;

(3)发生暂停估值的情形;

(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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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部分、风险揭示

本基金主要面临的风险有:

一、市场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而各种证券的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

因素、投资者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基金收益的不确定性。

市场风险主要包括:政策风险、利率风险、上市公司经营风险、购买力风险。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

发展政策等)和证券市场监管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

资于债券和债券回购,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和货币市场供求状况的影响。

3、证券发行人经营风险。证券发行人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

能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

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证券发行人经营不善,其证券价格可能下跌,

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

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4、购买力风险。基金投资的目的是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如果发生通货膨

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使基金的实际

收益下降,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

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

益水平。因此,本基金的收益水平与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

技术等相关性较大,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三、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基金管理人未能以合理价格及时变现基金资产以支付投资

者赎回款项的风险,流动性风险管理的目标则是确保基金组合资产的变现能力

与投资者赎回需求的匹配与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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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参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的相关规定。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的投资市场主要为证券交易所、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等流动性较好

的规范型交易场所,主要投资对象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

法发行上市的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等),同时本基金基于分散投资的原则在行业

和个券方面未有高集中度的特征,综合评估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性

风险适中。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

况或巨额赎回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同时,如本基金单

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一定比例以

上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其采取延期办理赎回申请的措施。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

下,可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

对赎回申请进行适度调整,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

措施,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潜在影响如下:

(1)收取短期赎回费: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人,收取1.5%

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赎回费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

份额时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将面临较高的赎回费用。

(2)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当前一日估值日基

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可

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存在无法及时

赎回基金份额的风险;

(3)延期办理巨额赎回:当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

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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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基金份

额持有人存在无法及时赎回全部基金份额的风险;

(4)采用摆动定价机制: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

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当日参与申购与赎回交

易的投资者存在承担申购或赎回产生的交易及其他成本的风险。

5、实施侧袋机制对投资者的影响

侧袋机制是一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是将特定资产分离至专门的侧袋账

户进行处置清算,并以处置变现后的款项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支付,目的在

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但基金启用侧袋机制后,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

金份额净值,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仅主袋账户份额正常开放赎回,

因此启用侧袋机制时持有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将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同时拥有主袋

账户份额和侧袋账户份额,侧袋账户份额不能赎回,其对应特定资产的变现时

间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

机制时的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

以主袋账户资产为基准,不反映侧袋账户特定资产的真实价值及变化情况。本

基金不披露侧袋账户份额的净值,即便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

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也不作为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

诺,对于特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最终变现价格,基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保证和

承诺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因此实施侧袋机

制后主袋账户份额存在暂停申购的可能。

四、信用风险

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

拒绝支付到期本息,都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损失和收益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五、本基金特定风险

1、标的指数的风险

即标的指数因为编制方法的缺陷有可能导致标的指数的表现与总体市场表

现存在差异,因标的指数编制方法的不成熟也可能导致指数调整较大,增加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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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投资成本,并有可能因此而增加跟踪误差,影响投资收益。

2、标的指数回报与债券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

标的指数并不能完全代表整个债券市场。标的指数成份债券的平均回报率

与整个债券市场的平均回报率可能存在偏离。

3、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标的指数成份债券的价格可能受到政治因素、经

济因素、上市公司经营状况、投资人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波动,

导致指数波动,从而使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化,产生风险。

4、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

以下因素可能使基金投资组合的收益率与标的指数的收益率发生偏离:

(1)由于标的指数调整成份债券或变更编制方法,使本基金在相应的组合

调整中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2)由于标的指数成份债券在标的指数中的权重发生变化,使本基金在相

应的组合调整中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3)由于标的指数是每天将利息进行再投资的,而组合债券利息收入只在

卖券时和债券付息时才收到利息部分的现金,然后才可能进行这部分资金的再

投资,因此在利息再投资方面可能会导致基金收益率偏离标的指数收益率,从

而产生跟踪偏离度。另外,指数成份债券在付息时,根据法规,持有人需缴纳

利息税,因此实际收到的利息金额将低于票面利息金额,相应的,利息再投资

收益也较全额票面利息降低,该两方面差异也进一步导致基金收益率偏离标的

指数收益率和加大跟踪误差偏离度。

(4)由于成份债券流动性差等原因使本基金无法及时调整投资组合或承担

冲击成本而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5)由于基金投资过程中的证券交易成本,以及基金管理费和托管费等费

用的存在,使基金投资组合与标的指数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6)在本基金指数化投资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能力,例如跟踪指数

的水平、技术手段、买入卖出的时机选择等,都会对本基金的收益产生影响,

从而影响本基金对标的指数的跟踪程度。

(7)其他因素产生的偏离。基金投资组合中个别债券的持有比例与标的指

数中该债券的权重可能不完全相同;因缺乏卖空、对冲机制及其他工具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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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数跟踪成本较大;因基金申购与赎回带来的现金变动;因指数发布机构指数

编制错误等,由此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5、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因标的指数的编制与发布等原因,导致原标的指数

不宜继续作为本基金的投资标的指数及业绩比较基准,本基金可能变更标的指

数,基金的投资组合随之调整,基金收益风险特征可能发生变化,投资人需承

担投资组合调整所带来的风险与成本。

6、与投资政策性金融债相关的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政策性金融债,可能面临以下风险:

(1)政策性银行改制后的信用风险

若未来政策性银行进行改制,政策性金融债的性质可能发生较大变化,债

券信用等级也可能相应调整,基金投资可能面临一定信用风险。

(2)政策性金融债流动性风险

政策性金融债市场投资者行为存在一定趋同性,在极端市场环境下,可能

集中买入或卖出,存在流动性风险。

(3)投资集中度风险

政策性金融债发行人较为单一,若单一主体发生重大事项变化,可能对基

金净值表现产生较大影响。

7、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如发生导致标的指数变更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可以

依据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若标的指数发生变

更,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相应进行调整。届时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可能发生

变化,且投资组合调整可能产生交易成本和机会成本。投资者须承担因标的指

数变更而产生的风险与成本。

8、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的风险

本基金力争控制本基金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

绝对值误差不超过0.35%,且年化跟踪误差控制在4%以内,但因标的指数编制

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可能导致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本基金净值表现与指数

价格走势可能发生较大偏离。

9、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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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的标的指数由指数编制机构发布并管理和维护,未来若出现标的指

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券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

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

形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

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

项表决未通过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

理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作。

10、成份券停牌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券可能因各种原因临时或长期停牌,发生成份券停牌时,基金

可能因无法及时调整投资组合而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扩大。

11、本基金将资产支持证券纳入到投资范围中,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的风

险主要包括信用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提前偿付风险等,信用风险指

发行主体违约的风险,是资产支持证券最大的风险。利率风险指由于利率发生

变化和波动使得资产支持证券价格和利息产生波动,从而影响到基金业绩。流

动性风险是由于资产支持证券交易不活跃导致的风险。提前偿付风险指由于发

行方提前偿还所导致的收益率下降的风险。

12、本基金将流动受限证券纳入到投资范围中,流动受限证券的风险主要包

括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等。流动性风险指由于法律法规要求流动受限证券需要

持有一定期限,在解禁前不能变现的风险。市场风险是未来市场价格(利率、汇

率、股票价格、商品价格等)的不确定性带来的风险,它影响流动受限证券的实

际收益率。这些风险可能会给基金净值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和损失。

六、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基金在交易时所采用的电脑系统可能因突

发性事件或不可抗原因出现故障,由此给基金投资带来风险;

2、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的

不完善产生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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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基金经理违反职业操守的道德风险,以及

因内幕交易、欺诈等行为产生的违规风险;

4、人才流失风险,公司主要业务人员的离职如基金经理的离职等可能会在

一定程度上影响工作的连续性,并可能对基金运作产生影响;;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

平,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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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并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约定的程序进行。

二、《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

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在表决通过之日起生

效,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本基金被其他基金吸收合并或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为新基金的;

4、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券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

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

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解决方案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

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

5、《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6、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四、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

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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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不超过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

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五、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六、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七、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

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八、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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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基金被其他基金吸收合并或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为新基金引起本

基金基金合同终止的,本基金财产应清理、估价,但可根据届时有效的相关规

定,基金财产不予变现和分配,并直接过户至合并后的基金。本基金的债权债

务由合并后的基金享有和承担。本基金清算的其他事项参照前述约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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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本基金管理人为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依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

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和转换

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

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

券及转融通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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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

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

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

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

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及报告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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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

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

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

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

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

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

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

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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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本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

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

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

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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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

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及本基金投资所需的其他

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因审计、法律等

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净值信息、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

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

上;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

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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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

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

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

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

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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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

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同一类

别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除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

会另有规定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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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

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

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或收

费方式、调低赎回费率或调整销售服务费率;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在不提高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

适用的费率的前提下,停止某类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调整某类基金份额类别

的费率水平、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变更收费方式或者调整基金份额分类规

则等;

(4)根据指数发布机构对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的调整变更标的指数许可使用

费收费标准、计费方式和支付方式等;

(5)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7)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

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有关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

业务规则;

(8)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9)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

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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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

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

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

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

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

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介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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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

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

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

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1/2(含1/2)。若到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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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1/2,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

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

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1/3(含1/3)。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

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

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

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1/2(含1/2);若本人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

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1/2,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1/3以上(含1/3)

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

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

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

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

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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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采用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

会议并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

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

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

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

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

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

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

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

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

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

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

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5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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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50%以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

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2/3以上(含2/3)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

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

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

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

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

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

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

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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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

议,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

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

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

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

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

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

人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

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

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

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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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

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

分之一);

4、在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

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

与或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

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

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

(十)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

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

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变更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一)基金合并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约定的程序进行。

(二)《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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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和本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在表决通过之日起

生效,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本基金被其他基金吸收合并或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为新基金的;

4、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券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

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

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解决方案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

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

5、《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6、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四)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

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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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不超过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

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五)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六)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七)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

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八)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九)本基金被其他基金吸收合并或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为新基金引起

本基金基金合同终止的,本基金财产应清理、估价,但可根据届时有效的相关

规定,基金财产不予变现和分配,并直接过户至合并后的基金。本基金的债权

债务由合并后的基金享有和承担。本基金清算的其他事项参照前述约定执行。

四、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

切争议,除经友好协商可以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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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北京,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

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

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基金合同》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住所。投资者可登录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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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本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基金管理人为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

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

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债券和备选成份债券。为更好地实现基金

的投资目标,本基金会少量投资于其他债券(含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

债、地方政府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

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

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

投资工具。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

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

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其中投资于待偿期1年-3年(包含1年和3年)

的指数成分券及其备选成分券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非现金资产的80%;每个交

易日日终,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等因素导致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

人应在合理的期限内调整基金的投资组合,以符合上述比例限定。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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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

地调整投资范围。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

下投资限制:

a.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投资于待偿

期1年-3年(包含1年和3年)的指数成分券及其备选成分券的比例不低于本

基金非现金资产的80%;

b.每个交易日日终,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

申购款等;

c.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d.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e.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

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f.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

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g.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

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h.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i.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j.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合前述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如本基金增加投资品种或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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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法规规定为准,但须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方可纳入基金托管人投资监督

范围。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管理人

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但须提前公告,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组合限制等约定仅适用

于主袋账户。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后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

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但须提前公告,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后,如本基金增加投资品种,投资限制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知晓基金托管人投资监督职责的履行受外部数据来源或系统开

发等因素影响,基金管理人应为托管人系统调整预留所需的合理必要时间。

(3)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除上述第b、g、j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

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应当符合基金合同

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

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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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4、基金托管人依据以下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投资进行

监督。

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应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评估交易对

手资信风险,并自主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银行间市场

的丙类会员进行债券交易的,可以通过邮件、电话等双方认可的方式提醒基金

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可行性说明。基金管理人应确保

可行性说明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基金托管人不对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可行性

说明进行实质审查。基金管理人同意,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

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以DVP(券款兑付)

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

5、关于银行存款投资。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行

的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基金管理人应基于审慎原则评

估存款银行信用风险并据此选择存款银行。因基金管理人违反上述原则给基金

造成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相关损失由基金管理人先行承担。

基金管理人履行先行赔付责任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基金托管人

的职责仅限于督促基金管理人履行先行赔付责任。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基金份额累计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

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

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

《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

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

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

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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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基金

合同》而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对于依据交易程序尚未成交的且基金托管人在交易前能够监控的投资指

令,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

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必须于估值完成后方可获知的监控指标或依据交易程序已经成交的投

资指令,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

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时间

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

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

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

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

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托管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对侧袋机制启用、

特定资产处置和信息披露等方面进行复核和监督。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

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

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根据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

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

理、无故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

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

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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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

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基金托管人对基金

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

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

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

管理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

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

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

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

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

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

立。

5、对于因基金认(申)购、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应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

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但

对此不承担责任。

6、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

管基金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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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

理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认购专户。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基金募集期满,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

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

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

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

字有效。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

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

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备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

理退款事宜。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保管基

金的银行存款。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

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

暂行条例》、《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利率管理暂行规定》、《支付结算办法》

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

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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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

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

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

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和资金结算专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

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

场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六)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

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

由基金管理人协助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

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银行存款证实书等实物证券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

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

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

实际有效控制或保管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

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

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5个工

作日内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

同原件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15年以上。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

权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或复印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

原件不得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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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该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

产。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

托管协议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

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

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

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根据《基金法》等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因此,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就与本基金有关的

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

布。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

最新规定估值。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

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每年

6月30日、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

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

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的保存期

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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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

每年6月30日、每年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其中每年12月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

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盘

备份,保存期限为15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

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除

经友好协商可以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

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

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

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就本协议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

及台湾地区)法律管辖。

八、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托

管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

报中国证监会变更注册或备案后生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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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

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

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

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清算。

2、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

照《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终止情形出现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告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6、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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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三)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

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四)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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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对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主要由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提供。基金

管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以下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需要、市场状况以及管理人服务能力的变化,增加、修改服务项目:

一、电话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每周七天、每天24小时的自动语音服务和

查询服务,客户可以通过电话查询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信息查

询。同时,客服中心提供工作日每天8:30-17:00的电话人工服务。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热线:(010)86497888 、400-888-2666(免

长途话费)

二、在线服务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投资者可以获得如下服务:

1、在线客服。投资者可点击基金管理人网站“在线客服”,进行咨询或留

言。

2、资讯服务。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获取基金和基金管理人各类信

息,包括基金法律文件、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热点问题等。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址: www.csfunds.com.cn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电子信箱: services@csfunds.com.cn

三、投诉建议受理

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对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各项服务有疑问,可通过语音留

言、传真、Email、网站信箱、手机短信等方式随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也可直

接与客户服务人员联系,基金管理人将采用限期处理、分级管理的原则,及时

处理客户的投诉;同时,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理建议是基金管理人发展的动力

与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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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

其他在本报告期内发生的重大事件如下:

序号 公告事项 法定披露日期

1 本基金管理人、托管人目前无重大诉讼事项

2 最近3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受到任何处罚

3 长盛中债1-3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020-05-19

4 长盛中债1-3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020-05-19

5 长盛中债1-3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20-05-19

6 长盛中债1-3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020-05-19

7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长盛中债1-3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代销机构的公告 2020-06-12

8 长盛中债 1-3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提前结束募集期的公告 2020-06-17

9 长盛中债1-3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2020-06-20

10 长盛中债1-3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 赎回 转换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2020-07-14

11 关于公司旗下开放式基金降低申购和定投起点金额的公告 2020-07-28

12 长盛中债1-3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长盛中债1-3年政金债A份额)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2020-08-27

13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 宁波银行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020-10-23

14 长盛中债1-3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20年第3季度报告 2020-10-28

15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恒天明泽为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代销机构并推出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及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1-01-20

16 长盛中债1-3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20年第4季度报告 2021-01-22

17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基金经理暂停履行职务的公告 2021-02-09

18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增加销售机构并开通定投和转换业务及参加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1-03-18

19 长盛中债1-3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021-03-30

20 长盛中债1-3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021-03-30

21 长盛中债1-3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长盛中债1-3年政金债A份额)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2021-03-30

22 长盛中债1-3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21-03-30

23 关于旗下指数基金根据《侧袋机制指引》及《指数基金指引》修改基金合同部分条款的公告 2021-03-30

24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全部基金2020年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1-03-31

25 长盛中债1-3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20年年度报告 2021-03-31

长盛中债1-3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6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增加销售机构并开通定投和转换业务及参加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1-04-06

长盛中债1-3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二十四部分、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

查阅;投资人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但应以正本为准。

投资者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http://www.csfunds.com.cn)查

阅和下载招募说明书。

长盛中债1-3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二十五部分、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长盛中债1-3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注册

的批复文件

二、《长盛中债1-3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长盛中债1-3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五、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六、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文件

以上第五项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其他文件存放在基金

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基金投资者在营业时间内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