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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金衡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2021-08-26 08:04:17

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于 2021 年 8 月 25 日在《证

券日报》、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及本公司网

站(http://www.ciccfund.com)发布了《中金衡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通

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为了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顺利

召开,根据《中金衡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现发布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基金管理人旗下的中金衡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于 2019 年 7 月 2 日获得中国证监会批复函(证监许可﹝2019﹞1206 号),并于

2019 年 9 月 18 日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金衡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中金衡

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经与本基金基

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中金衡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终止

条款有关事项的议案》。会议的具体安排如下: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2、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自 2021 年 8 月 25 日起,至 2021 年 9 月 26 日

17:00 止(投票表决时间以本公告指定的表决票收件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3、会议表决票的寄达地点:

基金管理人: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B 座 43 层

邮政编码:100004

联系人:中金基金客服组

2

联系电话:400-868-1166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中金衡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表决专用”。

二、会议审议事项

《关于中金衡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终止条款有关事项

的议案》(以下简称“议案”)(见附件一)。

上述议案的说明请参见《中金衡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终

止条款的方案说明》(见附件四)。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 2021 年 8 月 25 日,即在 2021 年 8 月 25 日交易时

间结束后,在本基金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参加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投票表决。

四、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

1、本次会议表决票见附件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从相关报纸上剪裁、复印

表决票或登陆本基金管理人网站(http://www.ciccfund.com)下载并打印表决票。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包

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或经授权的业

务章或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其他印章(以下合称“公章”),并提供加盖公章的营业

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

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

上加盖本单位公章(如有)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如无公章),并提供

该授权代表的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正反面

复印件,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

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以及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3

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和取得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3)个人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

提供个人投资者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

或证明文件)正反面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参照附件三)。如代

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

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

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

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4)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

提供持有人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

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以及填妥的授

权委托书原件(参照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包

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如代

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

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

等)。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

并提供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

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以及填妥的

授权委托书原件(参照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包

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如代

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

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

等);

(5)以上(1)、(2)、(3)、(4)项及本公告全文中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公章、业务章、批文、开户证明及登记证书等文件,以基金管理人的认可为准。

3、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在自

2021 年 8 月 25 日起,至 2021 年 9 月 26 日 17:00 止的期间内通过专人送交、

4

快递或邮寄挂号信的方式送达至本公告指定的表决票收件人,并请在信封表面注

明:“中金衡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送达时间以指定地址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即: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

为准;快递送达的,以指定地址签收时间为准;以邮寄挂号信方式送达的,以挂

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五、会议召开的条件和表决票数要求

1、本次会议召开的条件为: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

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2、本次会议表决的票数要求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

票表决权,不足一份的基金份额不具有表决权。本次议案按特别决议处理,《关

于中金衡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终止条款有关事项的议案》须

经前述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

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

3、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本基金管理人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六、计票

1、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由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

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于本次通讯会议的表决截止日

期(即 2021 年 9 月 26 日)后 2 个工作日内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

程予以公证。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

票和表决结果。

2、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3、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公告规定,且在规定时间之

内送达指定地址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

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5

(2)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填、多填、字迹模糊不清、无法辨认、意愿

无法判断或相互矛盾,但其他各项符合本公告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

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3)如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

效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规定时

间之内送达指定地址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4)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

为同一表决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①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日所填写的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

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②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做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计入弃

权表决票;

③送达时间确定原则见“四、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中相关说明。

七、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金衡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次持有人大会需要有效表决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以上方可举行。如果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符合前述要求而不能够

成功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本基金管理人可在规定时

间内就同一议案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

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作出

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但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作出授

权,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详细说明见届时发布的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通知。

6

八、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1、召集人: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B 座 43 层

客服电话:400-868-1166

传真:010-66159121

邮政编码:100004

网址:www.ciccfund.com

2、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电话:95566

3、公证机构:北京市方圆公证处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内大街东水井胡同 5 号

邮政编码:100010

联系人:崔军

联系电话:010-85197622

4、见证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九、重要提示

1、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提前寄出

表决票,确保表决票于表决截止时间前送达。

2、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公告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查阅,投资者

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基金管理人客服电话 400-868-1166(免长途话费)咨询。

3、基金管理人将在发布本公告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

告,就持有人大会相关情况做必要说明,请予以留意。

4、本公告的有关内容由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附件一:《关于中金衡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终止条款有

关事项的议案》

附件二:《中金衡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7

附件三:《授权委托书》

附件四:《中金衡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终止条款的方案

说明》

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1 年 8 月 26 日

8

附件一

关于中金衡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修改基金合同终止条款有关事项的议案

中金衡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据市场环境变化,为更好地满足投资运作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金

衡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中金衡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的规定,中金衡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

金管理人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

致,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中金衡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关于本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终止条款的有关事项。《中金衡益增强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终止条款的方案说明》见附件四。

为实施本次方案,提议授权基金管理人办理本次修订基金合同的有关具体事

宜,包括但不限于根据《中金衡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终止条

款的方案说明》的相关内容对本基金基金合同进行修订等。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1 年 8 月 26 日

9

附件二

中金衡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本表决票可剪报、复印或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ciccfund.com)下载并打印,在填写完整并签

字盖章后均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姓名或名称:

证件号码

(身份证件号/营业执照号)

基金账户号

审议事项 同意 反对 弃权

关于中金衡益增强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修

改基金合同终止条款

有关事项的议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说明:

1、请以打“√”方式在审议事项后注明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必须选择一种且只能选择一

种表决意见。表决意见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所填基金账户号的全部基金份额(以权益登记日

所登记的基金份额为准)的表决意见。

2、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填、多填、字迹模糊不清、无法辨认、意愿无法判断或相互矛

盾,但其他各项符合本公告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

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3、如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份额持

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规定时间之内送达指定地址的,均为

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4、本表决票中“基金账户号”,指持有中金衡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账户号。同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此类基金账户号且需要按照不同账户持有基金份额分别行使表

决权的,应当填写基金账户号,其他情况可不必填写。此处空白、多填、错填、无法识别等

情况的,将被默认为代表此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基金所有份额。

10

附件三

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代表本人(或本机构)参加投票

截止日为 年 月 日的以通讯方式召开的中金衡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代为全权行使对议案的表决权。授权有效期自签署

日起至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结束之日止。若中金衡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重新召开审议相同议案的持有人大会的,本授权继续有效。

委托人(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证件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基金账户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理人(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理人证件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附注:此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

均为有效。

授权委托书填写注意事项:

1、本授权委托书中“委托人基金账户号”,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的

基金账户号。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此类基金账户号且需要按照不同账户

持有基金份额分别授权的,应当填写基金账户号,其他情况可不必填写。此处空

白、多填、错填、无法识别等情况的,将被默认为代表此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本基金所有份额。

2、此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

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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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四

中金衡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修改基金合同终止条款的方案说明

一、声明

1、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的中金衡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

简称“本基金”)于 2019 年 9 月 18 日成立。随着市场环境变化,为更好地满足

投资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中金衡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

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

人”)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本

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中金衡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

同终止条款等有关事项的议案。

2、本次中金衡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终止条款等有关事

项的议案需经参加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存在无法获得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可能。

3、本基金管理人自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后,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确定修

订后的基金合同的生效时间,具体安排将由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中列明。

5、中国证监会对本次中金衡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的备案,均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或投资者的收益做出

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二、修改方案要点

对《中金衡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如下:

章节 标题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三、基金存续

期内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

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

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

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

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12

数量和资产

规模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

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

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

之一的,本基金应当根据

《基金合同》的约定进入

清算程序并终止,无须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

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

出现前述情形之一的,本

基金应当根据《基金合同》

的约定进入清算程序并终

止,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连续 60 个工作

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 10 个工作日

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

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

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

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

等,并 6 个月内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一、召开事由 (1)终止《基金合同》,

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

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

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

外;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六、表决

2、特别决议

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

管人、终止《基金合同》、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

效。

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

人、终止《基金合同》、本

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

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八部

分 基 金

的信息披

五、公开披露

的基金信息

(七)临时报

删除如下内容,并更新后

续编号:

23、本基金连续 40 个工作

日、连续 50 个工作日和连

续 55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

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应对基

金合同可能触发终止情形

的事项及时进行提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