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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国金标普中国A股低波红利指数增强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正文

2021-11-04 10:03:50

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国金标普中国A股低波红利指数增强

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本基金管理人”或“我

司”)依据证监许可[2019]189号文募集的国金标普中国A股低波红利指数增强

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代码:501072,场内简称“红利增强”,扩位证券简

称“标普红利增强LOF”,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已于2019年6月5

日生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金标普中国A股低波红利指数增强证券投资

基金(L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管理人经

与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本

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1年11月3日刊登了《关于

召开国金标普中国A股低波红利指数增强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公告》。会议的具体安排如下: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2、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自2021年11月4日起,至2021年12月6日

15:00止(投票表决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公证机关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3、会议通讯表决票将送达至本次大会公证机关的指定收件人,具体地址和

联系方式如下:

收件人: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87号国际财经中心D座14层

联系人:肖娜

联系电话:010-88005819

传真:010-88005816

电子邮件:service@gfund.com

邮政编码:100089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国金标普中国A股低波红利指数增强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4、投资者电话表决联系方式:

电话号码:4000-2000-18按0转人工服务

二、会议审议事项

《关于终止国金标普中国A股低波红利指数增强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

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详见附件一)。

上述议案的内容说明见《关于终止国金标普中国A股低波红利指数增强证券

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有关事项议案的说明》(详见附件四)。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2021年11月3日,即在2021年11月3日下午交

易时间结束后,在注册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参

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投票表决。

四、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

(一)纸质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

1、本次会议纸质表决票见附件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从相关报纸上剪裁、

复印表决票或登陆本基金管理人网站(http://www.gfund.com)下载并打印表决

票。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正

反面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或基金管理人

认可的其他印章(以下合称“公章”),并提供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

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

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

本机构公章(如有)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如无公章),并提供该授权

代表的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或者护照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该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以及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

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和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

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3)个人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

提供个人投资者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参照附件

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

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

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

等);

(4)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

提供持有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

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以及

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正反面复

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

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

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

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

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

证件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

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5)以上各项中的公章、批文、开户证明及登记证书等,以基金管理人的

认可为准。

3、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在2021

年11月4日起,至2021年12月6日15:00止的期间内通过专人送交、快递或

邮寄挂号信等方式送达至公证机关指定收件人的办公地址,并请在信封表面注明:

“国金标普中国A股低波红利指数增强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表决专用”。

送达时间以公证机关指定收件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即:专人送达的以实

际递交时间为准;快递送达的,以公证机关指定的收件人签收时间为准;以邮寄

挂号信方式送达的,以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公证机关指定收件人的办公地址及联系方式如下:

收件人: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87号国际财经中心D座14层

联系人:肖娜

联系电话:010-88005819

传真:010-88005816

电子邮件:service@gfund.com

邮政编码:100089

(二)投资者电话投票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参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个人基金份额持有人

于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内(自2021年11月4日起,至2021年12月6日15:

00以前,表决时间以基金管理人电话系统记录为准)可拨打公证机关指定收件

人录音的电话(4000-2000-18)进行电话投票,并在通话过程中以回答提问的方

式核实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后,在电话中对本次大会议案进行表决。

基金管理人也将通过录音电话主动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取得联系,在通话过程

中以回答提问方式核实持有人身份后,根据持有人意愿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征集其

对本次大会议案的表决意见。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所有通话过程将被录

音。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电话投票的方式仅适用于个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对机构

基金份额持有人暂不开通。

五、计票

1、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由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

管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于本次通讯会议的表决截止日

后2个工作日内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托管人拒

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2、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3、表决意见效力的认定如下:

(1)纸质表决票的效力认定

1)纸质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会议通知规定,且在规定

时间之内送达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

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

的基金份额总数。

2)如纸质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填、多填、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无法辨认

或意愿无法判断或相互矛盾,但其他各项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

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3)如纸质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

有效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规定

时间之内送达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4)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纸质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

视为同一表决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①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日所填写的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

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②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做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计入弃

权表决票;

③送达时间确定原则见“四、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中相关说明。

(2)投资者电话表决的效力认定

能够核实身份并且可以明确表决意见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按表决意见

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

决的基金份额总数;无法核实身份的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能够核实身份但未发表明确表决意见

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进行电话表决的,以基金

管理人在电话表决截止时间之前最后一次收到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电话表决内容

为准,先前的电话表决意见视为被撤回。

(3)如果同一基金份额存在有效纸质表决意见和其他有效非纸质表决意见

的,无论表决时间先后,均以有效的纸质表决意见为准。如果同一基金份额不存

在有效纸质表决意见,但存在两种不同的有效非纸质表决意见的,以基金管理人

在非纸质表决截止时间之前最后一次收到的非纸质表决意见为准。

六、决议生效条件

1、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

有的有效的国金标普中国A股低波红利指数增强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

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2、本次议案应当经参加会议的国金标普中国A股低波红利指数增强证券投

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

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

3、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并自决议生效之

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国金标普中国A股低波红利指

数增强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持有人大会需要参加大会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代表的本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

不少于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方可举行。如果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符合

前述要求而不能够成功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国金

标普中国A股低波红利指数增强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本基金管理人

可在规定时间内就同一议案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时,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期间基金份

额持有人作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但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基金份额持有

人重新作出授权,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详细说明见届时发布的重新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八、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1、召集人: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87号国际财经中心D座14层

联系人:肖娜

联系电话:010-88005819

传真:010-88005816

2、公证机构:北京市方圆公证处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东水井胡同5号北京INN大厦A516室

联系人:崔军

联系电话:010-85197622

传真:010-85197550

3、基金托管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见证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九、重要提示

1、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纸质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提前

寄出表决票。

2、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公告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和中国证监会

规定媒介查阅,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

4000-2000-18咨询。

3、本通知的有关内容由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附件一:《关于终止国金标普中国A股低波红利指数增强证券投资基金(LOF)基

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附件二:《国金标普中国A股低波红利指数增强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表决票》

附件三:《授权委托书》

附件四:《关于终止国金标普中国A股低波红利指数增强证券投资基金(LOF)基

金合同有关事项议案的说明》

特此公告。

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