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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长信中证可转债及可交换债券5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公告

2021-11-17 08:03:58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长信中证可转债及可交换债券5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现将长信中证可转债及可交换债券5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及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长信中证可转债及可交换债券5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旗下长信中证可转债及可交换债券5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于2021年10月16日0:00起至2021年11月14日17:00止以通讯方式召开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大会表决时间于2021年11月14日17:00截止,会议期间审议了《关于持续运作长信中证可转债及可交换债券5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议案》(以下简称“议案”)。

  经计票,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代表的2,230,759.91份有效基金份额参加了此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且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6.50%,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长信中证可转债及可交换债券5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关于持有人大会(通讯方式)的召开条件。

  参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代表的2,230,759.91份基金份额表示同意,0份基金份额表示反对,0份基金份额表示弃权,经参加投票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100%同意通过该议案。同意本次会议议案的基金份额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长信中证可转债及可交换债券5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会议议案有效通过。

  此次持有人大会的计票于2021年11月15日在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及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的见证下进行,并由上海市普陀公证处公证员黄彦、工作人员冀望禹对计票过程及结果进行了公证。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由本公司资产承担。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明细如下表所示:

项目 金额(单位:元)

律师费 20,000

公证费 10,000

合计 30,000

  二、长信中证可转债及可交换债券5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生效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于2021年11月15日表决通过了《关于持续运作长信中证可转债及可交换债券5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议案》,本次大会决议自该日起生效。

  基金管理人将自该日起五日内将表决通过的事项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三、备查文件

  1、《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长信中证可转债及可交换债券5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2、《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长信中证可转债及可交换债券5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3、《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长信中证可转债及可交换债券5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4、上海市普陀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2021)沪普证经字第1498号];

  5、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关于长信中证可转债及可交换债券5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之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021年11月17日

  附件:《公证书》

  公   证   书

  (2021)沪普证经字第1498号

  申请人: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六十八号九楼

  法定代表人:刘元瑞

  委托代理人:李莹雪

  公证事项:现场监督

  申请人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0月12日向本处提出申请,称以通讯方式召开的长信中证可转债及可交换债券5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关于持续运作长信中证可转债及可交换债券5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议案》进行表决,现向本处申请对表决票计票过程及表决结果进行现场监督公证。

  经审查,申请人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向本处提交了包括《长信中证可转债及可交换债券5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长信中证可转债及可交换债券5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在内的相关材料。申请人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通讯方式召开长信中证可转债及可交换债券5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符合《长信中证可转债及可交换债券5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处受理了上述公证申请并指派公证员黄彦、工作人员冀望禹于2021年11月15日上午在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9楼(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对长信中证可转债及可交换债券5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计票过程及表决结果进行现场监督。

  自2021年10月16日0:00起至2021年11月14日17:00止,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共收到长信中证可转债及可交换债券5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二封(均为网络投票)。2021年11月15日10时03分起,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员工李莹雪、周思萌对收到的表决票进行统计,基金托管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徐浩然参与了计票过程。

  截至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2021年10月15日,本次基金总份额为3,948,429.70份,经统计,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为2,230,759.91份,占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的56.5%。本次会议无效表决票0封,有效表决票2封。

  经审核,同意本次会议议案的基金份额为2,230,759.91份,占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所持份额的100%,反对份额为0份,占0%,弃权份额为0份,占0%。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长信中证可转债及可交换债券5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计票过程符合《长信中证可转债及可交换债券5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长信中证可转债及可交换债券5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的规定,表决结果真实、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普陀公证处

  公证员:黄彦

  2021年11月15日

  长信中证可转债及可交换债券5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计票结果

  长信中证可转债及可交换债券5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通讯方式召开,审议了《关于持续运作长信中证可转债及可交换债券5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议案》,权益登记日为2021年10月15日,投票时间为2021年10月16日0:00起至2021年11月14日17:00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长信中证可转债及可交换债券5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长信中证可转债及可交换债券5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等规定,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在基金托管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公证员的现场监督及律师的现场见证下,统计了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结果。计票结果如下: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中,出席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2,230,759.91份,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6.50%,其中同意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2,230,759.91份,占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100%;反对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0份,占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0%;弃权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0份,占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0%。

  监票人(基金管理人代表):李莹雪、周思萌

  授权代表(基金托管人代表):徐浩然

  公证人员:黄彦、冀望禹

  律师:姜亚萍、杨加玲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021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