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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信双债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2年1号)

2022-03-11 06:11:16

泰信双债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22年1号)

基金管理人: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本报告送出日期:二〇二二年三月

重要提示

泰信双债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2020年10

月10日证监许可[2020]2526号注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

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

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

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

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者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

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

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

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

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基金

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有风险等等。

本基金可以投资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具有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流动性

风险、信用风险等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指的是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资产支持证券的收

益率和价格波动。流动性风险指的是受资产支持证券市场规模及交易活跃程度的影响,

资产支持证券可能无法在同一价格水平上进行较大数量的买入或卖出,存在一定的流

动性风险。信用风险指的是基金所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之债务人出现违约,或在交易

过程中发生交收违约,或由于资产支持证券信用质量降低导致证券价格下降,造成基

金财产损失。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高

于货币市场基金。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

合同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

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

后,可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的有关章节。侧袋机制实

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投资者不得办理侧袋账户份额的申

购赎回等业务。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

特定风险。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

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

业绩表现。

本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

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有关财务数据(未经审计)和投资组合数据的截止日为2021年

12月31日,净值表现数据的截止日期为2021年12月31日,除非另有说明,其他所载内

容截止日期为2022年2月28日。原招募说明书与本更新招募说明书不一致的,以本更

新招募说明书为准。

目 录

一、绪言..................................................................... 2

二、释义..................................................................... 3

三、基金管理人 ............................................................... 8

四、基金托管人 .............................................................. 17

五、相关服务机构 ............................................................ 19

六、基金的募集 .............................................................. 31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35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36

九、基金的投资 .............................................................. 47

十、基金的财产 .............................................................. 59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 63

十二、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69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71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74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 75

十六、侧袋机制 .............................................................. 82

十七、风险揭示 .............................................................. 86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90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92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08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19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22

二十三、备查文件 ........................................................... 126

一、绪言

《泰信双债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

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

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

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招募说

明书的内容与格式>》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泰信双债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

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

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

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

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

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基金合同当事人按

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

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泰信双债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泰信双债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

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泰信双债增利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泰信双债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泰信双债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泰信双债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

实施,并经2020 年 3 月 20 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

定》修改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

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

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

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

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2、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

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5、销售机构:指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6、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7、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泰信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8、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

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三个月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6、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n为自然数

37、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8、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业务规则》:指《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0、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3、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5、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6、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7、元:指人民币元

48、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9、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1、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2、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3、基金份额的类别:指本基金根据认购费、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

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

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并分别公布基金份额净值

54、A类基金份额:指投资者认购/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费、申购费,不从本

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5、C类基金份额:指投资者认购/申购基金时不收取认购费、申购费,从本

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6、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7、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

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

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8、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59、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各类份额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

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

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

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0、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

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

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

户称为侧袋账户

61、特定资产:包括:(1)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

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2)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

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3)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

资产

62、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南路256号37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南路256号36-37层

法定代表人:万众

设立日期:2003年5月23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68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20899188

传真: 021-20899008

联系人:徐磊

股权结构:山东省鲁信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出资9000 万元,占公司总股

本的45%;江苏省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出资6000 万元,占公司总股本的30%;

青岛国信实业有限公司出资5000 万元,占公司总股本的25%。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1)董事会成员

万众先生,董事长,高级经济师,硕士;曾任山东省鲁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总经理、董事长,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

山东省鲁信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山东省鲁信投资控股集团有

限公司副总经理,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校登楼先生,副董事长,高级会计师,注册会计师,本科;曾任江苏省国际

信托投资公司证券部副科长,江苏省国信集团审计部部长、项目经理、高级经理,

江苏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财务部副总经理。现任江苏省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风

险控制部总经理。

高宇先生,董事、总经理,中级经济师,经济学博士;曾任沈阳市轻工业管

理局办公室职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资金计划处科长、中国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交易中心(上海)副总经理,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金融市场

部总监,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总部副总经理、金融市场总部副总经理

(主持工作)、金融市场总部总经理、金融市场总部董事总经理、权益投资交易

部董事总经理。现任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王静玉先生,董事,高级经济师,国际金融硕士;曾任青岛国信发展(集团)

有限责任公司资产管理部职员,青岛国信金融控股有限公司研究发展部副经理,

青岛国信资本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等。现任青岛国信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副总经

理,青岛国信资本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青岛国信创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董事,青

岛国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董事,久实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董事,久实融资租赁(上

海)有限公司董事,山东港信期货有限公司董事。

王川先生,独立董事,高级经济师,经济管理学大专;曾任山西省委政策研

究室干部、省委办公厅秘书,中国农业银行办公室秘书、综合处副处长、人事教

育部副主任、研究室副主任、信贷业务部主任、吉林分行行长兼党组书记、党组

成员兼纪检组组长、副行长兼党组成员(党委委员)、副行长兼党委副书记,中

国光大(集团)总公司副董事长、党委副书记兼中国光大银行副董事长、行长,

中国中信集团公司副董事长、党委委员、中信(金融)控股总裁。

郝亮先生,独立董事,本科;曾任中国建设银行青岛市支行副行长、分行办

公室副主任,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副主任,深圳大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会秘书、副董事长、董事长。现任大通金控(青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李华强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硕士;曾任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株洲冶

炼厂总经理,深圳科技工业园总公司总经理助理,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

理,浙江(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兼总裁,华西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副总裁,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党委副书记,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

任公司副董事长。现任华林证券董事及第二届董事会风险控制委员会主任委员和

战略与规划委员会委员,现代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监事会成员

武琳琳女士,监事会主席,工商管理硕士;曾任青岛国信实业有限公司投资

管理部职员、青岛国信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资本运营部主管、青岛国信发展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青岛国信金融控股有限公司董事兼副总经理,

青岛国信资本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青岛海洋创新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董事,国

信(青岛胶州)金融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青岛国信创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董事,

青岛国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董事,久实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法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久实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法人、董事长兼总经理,青岛清丰投资有限公司

法人、执行董事,山东港信期货有限公司监事长。

葛航先生,监事,学士;曾任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租赁部高级业务经理、

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自营业务部经理、上海锐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高级经理。

叶茂先生,监事,本科;曾任东方海外物流(中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项

目经理、南京水门电子有限公司销售经理,江苏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

办事员。现任江苏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投资部。

周向光先生,职工监事,本科;2002年12月加入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曾任综合管理部副经理、北京办事处主任、行政副总监兼理财顾问部业务副总监。

现任公司董事会秘书、董监事工作部主任、综合管理部副总监、工会主席。

张萍历女士,职工监事,硕士;2007年7月加入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

任公司集中交易部总监。

胡囡女士,职工监事,经济学硕士;2006年加入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

任渠道部、客服中心,监察稽核部总监、上海锐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事。现任

上海锐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合规总监。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万众先生,董事长,高级经济师,硕士;曾任山东省鲁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总经理、董事长,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

山东省鲁信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山东省鲁信投资控股集团有

限公司副总经理,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高宇先生,董事,总经理,博士;曾任沈阳市轻工业管理局办公室职员,中

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资金计划处科长、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易中

心(上海)副总经理,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金融市场部总监,光大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总部副总经理、金融市场总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金融

市场总部总经理、金融市场总部董事总经理、权益投资交易部董事总经理。

刘小舫女士,督察长,硕士;曾任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信息披

露专员,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副总裁,新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

稽核部总监、督察长。

岳红婷女士,副总经理,硕士;曾任中国银行安徽省分行办公室、综合管理

处、外汇信贷处科员、主任科员,中国银行资产管理总部上海分部交易所场内代

表,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副经理,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部副总监、

专户部总监、公司总经理助理兼机构部总经理,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事业二部

总监(公司总经理助理级)、公司总经理助理兼机构业务管理总部联席总经理兼

机构业务一部总监、公司副总经理。

张秉麟先生,副总经理,上海锐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硕士;曾任中

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经理,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自营主管、自营分公

司总经理,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资管九总部总经理。

叶振宇先生,首席信息官,学士;曾任上海大学职员,光大证券张杨路营业

部电脑部主管、资金计划部经理、清算中心经理、风险管理部经理、资产管理总

部运营管理部副总经理、运营管理总部总经理助理、交易中心处长、交易中心总

经理、金融市场总部董事、业务管理部总经理、风险控制部总经理,银领资产管

理有限公司合伙人,璞基资本(筹)合伙人。

2、基金经理

郑宇光先生,上海交通大学工商管理专业硕士,北京大学金融学专业与应用

数学专业本科,历任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交易员、投资组合经理,太平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经理,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经理,中信保诚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经理,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经理,上海勤

远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基金经理。2020年6月加入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曾任专户投资部副总监,现任固收投资部总监兼基金经理,2020年9月至

今任泰信双息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年10月至今任泰信增强

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年10月至今任泰信周期回报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1月至今任泰信鑫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2021年6月至今任泰信双债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附: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情况:

姓名 管理本基金的时间

何俊春 2021年3月24日至2021年6月9日

3、投资决策委员会

本基金采取集体投资决策制度,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总经理高宇先生、分

管投资副总经理张秉麟先生、权益投资部副总监兼基金经理董季周先生、固收投

资部总监兼基金经理郑宇光先生、研究部总监兼基金经理吴秉韬先生、研究部副

总监梁剑先生。

4、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转换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资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资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资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

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及

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资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资产;

(3)利用基金资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得将基金资产用于以下

投资或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

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

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资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

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内部控制渗透到公司

的决策、执行和监督层次,贯穿业务流程的所有环节,覆盖公司所有的部门、岗

位和风险点,消灭控制盲点的存在。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覆盖公司的各项

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

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督察长与监察稽核部门,

并使它们保持高度的独立性与权威性。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

基金等受托资产、自有资金以及其他类型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过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

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要做到公司决策、执行、监督体系的分离以及公司各职能部门中关键部门、岗位

的设置分离(如交易执行部门和基金清算部门的分离、直接操作人员和监督管理

人员的分离等),并通过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降低各种内控风险的发生,形

成权责分明、相互牵制的局面。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

经济效益,公司在制订新的制度或者修改原有制度时,要对制度的实施成本和效

果进行充分评估;公司应充分调动各机构、各部门和所有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尽

量降低经营成本,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重视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体系。本公司

在董事会下设立有独立董事参加的审计、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评价与完

善公司的内部控制体系;公司监事会负责审阅外部独立审计机构的审计报告,确

保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可靠性,督促实施有关审计建议。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为了有

效贯彻公司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设立了总经理办公会、投资决策

委员会等,负责公司经营、基金投资、风险管理的重大决策。

此外,公司设有督察长,负责组织指导公司监察稽核工作。督察长履行职责

的范围,涵盖基金及公司运作的所有业务环节,对公司和基金运作的合法性、合

规性及合理性进行全面检查与监督,参与公司风险控制工作,发生重大风险事件

时向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2)风险评估

公司风险管理部和内部监察稽核人员定期评估公司及基金的风险状况,包括

所有能对经营目标、投资目标产生负面影响的内部和外部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

目标产生影响的可能性及影响程度,并将评估报告报总经理办公会。

(3)操作控制

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方面,体现部门之间职责有分工,但部门之间又相

互合作与制衡的原则。基金投资管理、基金运作、市场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

分工,各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各业务部门之间相互核

对、相互牵制。各业务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分工合理、职责明确,形成相互检查、

相互制约的关系,以减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各工作岗位均制定有相应的书

面管理制度。在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度基础上,设置科学、合理、标准化的业务操

作流程,每项业务操作有清晰、书面化的操作手册,同时,规定完备的处理手续,

保存完整的业务记录,制定严格的检查、复核标准。

(4)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

交流渠道,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

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5)监督与内部稽核

本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履行内部稽核职能,检查、

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

情况,设置风险管理部,分析和监控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风险,及时提

出改进意见,促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内部稽核人员和风险管理人员

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内部稽核报告报董事长及中国证监会。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本公司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

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年10月31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法定代表人:刘连舸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许俊

传真:(010)66594942

中国银行客服电话:95566

(二)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设立于1998年,现有员工110余人,大部分员工具有

丰富的银行、证券、基金、信托从业经验,且具有海外工作、学习或培训经历,

60%以上的员工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为给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托管服务,

中国银行已在境内、外分行开展托管业务。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银行拥有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一对多、一对一)、社保基金、保险资金、QFII、RQFII、QDII、

境外三类机构、券商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企业年金、银行理财产品、股权

基金、私募基金、资金托管等门类齐全、产品丰富的托管业务体系。在国内,中

国银行首家开展绩效评估、风险分析等增值服务,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

增值服务,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2021年12月31日,中国银行已托管982只证券投资基金,其中境内

基金934只,QDII基金48只,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型、指数

型、FOF等多种类型的基金,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

规模位居同业前列。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管理与控制工作是中国银行全面风险控制工作的

组成部分,秉承中国银行风险控制理念,坚持“规范运作、稳健经营”的原则。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控制工作贯穿业务各环节,通过风险识别与评估、风险

控制措施设定及制度建设、内外部检查及审计等措施强化托管业务全员、全面、

全程的风险管控。

2007年起,中国银行连续聘请外部会计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托管业务内部控

制审阅工作。先后获得基于 “SAS70”、“AAF01/06” “ISAE3402”和“SSAE16”

等国际主流内控审阅准则的无保留意见的审阅报告。2020年,中国银行继续获

得了基于“ISAE3402”和“SSAE16”双准则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国银行托管

业务内控制度完善,内控措施严密,能够有效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的相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及时通知基金管理

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

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

金合同约定的,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

告。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南路256号37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南路256号36-37层

法定代表人:万众

总经理:高宇

成立日期:2003年5月23日

电话:(021)20899188

传真:(021)20899060

联系人:岳红婷

网址:www.ftfund.com

(2)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广成街4号院1号楼305、306室

邮政编码:100032

电话:(010)66215978

传真:(010)66215968

联系人:魏洪亮

(3)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口岸社区福田南路38号广银大厦18层C10

邮政编码:518000

电话:(0755)33988759

传真:(0755)33988757

联系人:魏洪亮

2、销售机构

(1)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154号

办公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154号

法定代表人:吕家进

客服电话:95561

网址:www.cib.com.cn

(2)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768号国泰君安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29层

法定代表人:贺青

客服电话: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3)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客服电话:400-8888-108

(4)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www.cs.ecitic.com

(5)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周杰

客服电话:95553

网址:www.htsec.com

(6)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楼

法定代表人:黄炎勋

客服电话:95517

网址:www.essence.com.cn

(7)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198号新南城商务中心A栋11楼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198号新南城商务中心A栋11楼

法定代表人:高振营

客服电话:95351

网址:www.xcsc.com

(8)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1号18、19楼全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1号高德置地广场F座18、19楼

法定代表人:罗钦城

客服电话:95322

网址:www.wlzq.com.cn

(9)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42号写字楼101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42号写字楼101室

法定代表人:安志勇

客户服务电话: 400-651-5988

网址:www.ewww.com.cn

(10)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99号院1号楼15层15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99号院1号楼15层1501

法定代表人:林雯

客服电话:95399

网址:www.xsdzq.cn

(11)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法定代表人:翁振杰

客服电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12)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928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钱俊文

客服电话:95531或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13)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

办公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

法定代表人:李峰

客服电话:95538

网址:www.zts.com.cn

(14)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1号楼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1号楼2001

法定代表人:冯恩新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www.sd.citics.com

(15)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闸北区永和路118弄24号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东湖路7号9幢

法定代表人:郑立坤

客户服务电话:95357

网址:www.xzsec.com

(16)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拉尔东街满世尚都办公商业综

合楼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7号中国人寿中心11楼

法定代表人:庞介民

客服电话:956088

网址:www.cnht.com.cn

(17)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世纪大道1600号32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600号32楼(陆家嘴商务广场)

法定代表人:祝健

客服电话:4001-962-502

网址:www.ajzq.com

(18)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95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芳甸路1088号紫竹国际大厦

法定代表人:冉云

客户热线: 95310

网址:www.gjzq.com.cn

(19)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新华路8号

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新华

客户服务热线:95579或4008-888-999

网址:www.95579.com

(20)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38号文化大厦21楼

办公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38号兰州财富中心

法定代表人:祁建邦

客户服务电话: 95368或400-689-8888

网址:www.hlzq.com

(21)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无锡市金融一街8号

办公地址:无锡市太湖新城金融一街8号国联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姚志勇

客服电话:95570(当地未有分支机构的省市优先拨打4008885288)

公司网址:www.glsc.com.cn

(22)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19层、20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5层

法定代表人:胡伏云

客户热线:95548

网址:www.gzs.com.cn

(23)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5号

办公地址:苏州市工业园区星阳街5号

法定代表人:范力

客服电话:95330

网址:www.dwzq.com.cn

(24)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99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3588号恒生大厦12楼

法定代表人:王珺

客服电话:95188-8

网址: www.fund123.cn

(25)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2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服电话:95021/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26)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峨山路91弄61号陆家嘴软件园10号楼12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1098号浦江国际金融广场53层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客服电话:400-032-5885

网址:www.leadfund.com.cn

(27)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501号6211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196号26号楼2楼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客服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howbuy.com

(28)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33号11楼B座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浦东新区浦明路1500号万得大厦11楼

法定代表人:宋晓言

客服电话:400-799-1888

网址:www.520fund.com.cn

(29)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海珠区琶洲大道东保利国际广场南塔1201楼盈米基金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阅江中路688号保利国际广场北塔33楼

法定代表人:肖雯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30)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潘园公路1800号2号楼6153室(上海泰和经济

发展区)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488号太平金融大厦1503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客服电话:400-820-5369

网址:www.jiyufund.com.cn

(31)上海中正达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兰路277号1号楼1203、1204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兰路277号东航滨江中心1号楼1203室

法定代表人:黄欣

客服电话:400-6767-523

网址:www.zhongzhengfund.com

(32)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1号院2号楼17层19C13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1号西环广场T2座19层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客服电话:400-619-9059

网址:www.hcjijin.cn

(33)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799号3号楼5层01、02、03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陆家嘴金融世纪广场3号楼5F

法定代表人:吕柳霞

客服电话:021-50810673

网址:www.wacaijijin.com

(34)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1号903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西湖区文二西路1号元茂大厦903室

法定代表人:吴强

客服电话:952555

网址:www.ijijin.com.cn

(35)上海爱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336号1806-13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1299号丁香国际大厦西塔19层02/03室

法定代表人:马金

客服电话:021-60608989

网址:www.ajwm.com.cn

(36)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西区4号楼1层103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西区4号楼

法定代表人:盛超

客服电话:95055-4

网址:www.duxiaomanfund.com

(37)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9号高地中心1101室

办公地址:成都市金牛区西宸龙湖国际B座12楼

法定代表人:于海锋

客服电话:400-080-3388

网址:www.puyifund.com

(38)北京创金启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2号院6号楼71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2号院6号楼712室

法定代表人:梁蓉

客服电话:010-66154828

网址:www.5irich.com

(39)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航天科技广场A座17楼1704室

法定代表人:TEO WEE HOWE

客服电话:400-684-0500

网址:www.ifastps.com.cn

(40)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8号402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8号4楼

法定代表人:巩巧丽

客服电话:400-808-1016

网址:www.fundhaiyin.com

(41)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

1301-1305、14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1301-

1305室、14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客服电话: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

基金,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登记机构

名称 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37层

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36-37层

法定代表人 万众

联系人 唐叶丹

电话 021-20899188

传真 021-20899057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 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楼

负责人 廖海 联系人 刘佳

电话 (021)51150298 传真 (021) 51150398

经办律师 廖海、刘佳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 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 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222号30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222号30楼

法定代表人 付建超 联系人 潘俊峰

电话 (0755)3637 6906

经办注册会计师 汪润松、潘俊峰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并于2020年10月10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0】2526

号)准予注册募集。

(一)基金类型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

不定期

(三)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本基金根据认购费、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

不同的类别。其中,投资者认购/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费、申购费,不从本类别

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A类基金份额;投资者认购/申购

基金时不收取认购费、申购费,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称为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A类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

投资人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调整

基金份额类别,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或者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

的费率水平、变更收费方式等,调整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募集方式和销售场所

本基金将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及其

他基金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六)募集期限

本基金自2021年3月10日至2021年4月9日公开发售。根据《运作办法》

的规定,如果本基金在上述时间段内未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法定条件或基金管理

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延长基金份额发售的时间,本基金可继续销售,但募集期自

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3个月。同时也可根据认购和市场情况提前结束

发售。

(七)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八)募集规模

本基金的募集份额总额应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应不少于2亿元人民

币。

(九)基金的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以初始面值发售。

(十)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方法

投资者认购时间安排、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由基金管理

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基金合同,在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2、认购的方式及确认

(1)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

(2)销售机构(包括泰信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受理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

请是否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申请是否有效应以登记

机构的确认为准。投资者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机构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

和认购的份额。

(3)基金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4)若投资者的认购申请被确认为无效,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投资者已支付的认

购金额本金退还投资者。

3、认购的限额

(1)在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但单一投资者在募集期间最终累计确认

的认购份额需低于成立时基金总份额的50%,也不得通过一致行动人变相规避50%集

中度。

(2)认购最低限额:在基金募集期内,除发售公告另有规定,其他销售机构单个

基金账户首次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

人民币1,000元(含认购费);泰信直销机构柜台单个基金账户首次最低认购金额为

人民币5万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万元(含认购费)。

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

定为准。

4、认购费率

本基金采取金额认购方式,具体的认购费率安排如下表所示:

费率种类 认购金额(M,含认购费,元) 认购费率

A类基金份额 M<100万 0.7%

100万≤M<300万 0.4%

300万≤M<500万 0.2%

M≥500万 1,000元/笔

C类基金份额 0

投资者重复认购,须按每次认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

认购费将用于支付募集期间会计师费、律师费、注册登记费、销售费及市场推广

等支出,不计入基金财产。

5、认购份额的计算

认购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采用前端收费模式,即在认购基金时缴纳

认购费。投资者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有效认购资金在基金募集期

间所产生的利息折成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投资者的总认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募集期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募集期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净认购金额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认购份额的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

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某投资者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如果募集期内认购资金

获得的利息为10元,则其可得到的A类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1+0.70%)=9,930.49元

认购费用=10,000-9,930.49=69.51元

认购份额=(9,930.49+10)/1.00=9,940.49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加上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内获

得的利息,可得到9,940.49份A类基金份额。

(十一)募集资金及利息的处理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

动用。

2、有效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折成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利息的计

算和折算的基金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计算结果为准。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

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

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

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

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则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

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终止《基金合同》,并

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程序进行清算,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网站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

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的最高限额和本基金的

总规模限额,但应最迟在新的限额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

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

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

赎回申请不成立。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

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

赎回款项。在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

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

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该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出。在发生巨额赎

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

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

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

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

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

投资者的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

认时间进行调整,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

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赎回的数量限制

1、申请申购基金的金额

投资者通过其他销售机构单个基金账户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

(含申购费),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含申购费);泰信直销

机构柜台单个基金账户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5万元(含申购费),追加申

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万元(含申购费)。

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或采用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不

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但单个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需低于基金总份额数的50%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

也不得通过一致行动人变相规避50%集中度。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

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申请赎回基金的份额

投资者可将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按照份额进行赎回,申请赎回

份额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单笔赎回的基金份额不得低于100份。基金份额持有

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00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

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的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赎回的费率

1、申购费

本基金对A类基金份额收取申购费,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前端申购费率按照申

购金额递减,即申购金额越大,所适用的申购费率越低。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

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如下:

费率种类 申购金额(M,含申购费,元) 申购费率

A类基金份额 M<100万 0.8%

100万≤M<300万 0.5%

300万≤M<500万 0.3%

M≥500万 1,000元/笔

C类基金份额 0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

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本基金对A、C类基金份额收取赎回费,在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按照持有时间递减,即相关基金份额持有时间越长,所适用

的赎回费率越低。

本基金A、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具体如下:

持有时间(Y) 赎回费率

Y 1.5%

7天≤Y 0.75%

Y≥30天 0%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

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且在不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权益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

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

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基金赎回费率和销售

服务费率。

5、当本基金各类份额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

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

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申购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

(1)当投资者选择申购基金份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①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该类基金份额的T日基金份额净值

②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该类基金份额的T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一:某投资者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

份额净值为1.0500元,则可得到的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份额为:

A类基金份额净申购金额=50,000/(1+0.8%)=49,603.17元

申购费用=50,000-49,603.17=396.83元

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份额=49,603.17/1.0500=47,241.11份

即:投资者投资5 万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

额净值为1.0500元,则其可得到47,241.11份A类基金份额。

(2)基金份额的计算按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赎回当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

行计算,计算公式: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按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

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二:假设三笔赎回申请赎回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均为10,000份,但赎回

份额类别及持有时间长短不同,其中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假设数,那么各笔赎回

负担的赎回费用和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1(A类) 赎回2(A类) 赎回3(C类)

赎回份额(份,a) 10,000 10,000 10,000

该类基金份额净值(元,b) 1.1000 1.1000 1.3000

持有时间Y Y<7天 7天≤Y<30天 Y ≥30天

适用赎回费率(c) 1.5% 0.75% 0%

赎回总额(元,d=a*b) 11,000 11,000 13,000

赎回费(元,e=c*d) 165.00 82.50 0

赎回金额(元,f=d-e) 10,835.00 10,917.50 13,000.00

3、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

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如按照上述保留位数的份额

净值对投资者的申购或赎回进行确认可能引起基金份额净值剧烈波动的,为维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管理人与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以增加基金份额净值的保

留位数并以此进行确认,具体保留位数以届时公告为准。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

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或

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结算机构因技术故障或

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基金会计系统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无法正常运行。

7、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8、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

9、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

购比例上限、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7、9、10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

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

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

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

6、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

管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

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

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

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

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

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

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

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

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

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当发生巨额赎回且存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

放日基金总份额20%以上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前

述约定比例的赎回申请进行延期办理,对于当日未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基金管

理人根据上述(1)或(2)处理。当日未获受理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

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

此类推;如该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则其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

赎回申请将被撤销。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4)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并在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

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

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

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或者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的行为。无论在上述何种

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或按法

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执行。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的冻结、解冻和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

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

或其他业务,并制定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

机制”章节或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十八)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产

生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根据具体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并

提前公告。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合理控制风险和保障必要流动性的前提下,通过主动管理充分捕捉可转债

和信用债市场投资机会,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债券(国债、金融债、

企业债、公司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

券、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资

产支持证券、同业存单、债券回购、银行存款等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股票,但可持有因可转债转股所形成的股票。因上述原因持有

的股票,本基金将在其可交易之日起的10个交易日内卖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

投资范围。

本基金固定收益投资侧重双债,双债是指信用债和可转债(含可分离交易可

转债),其中信用债包括企业债、公司债、非政策性金融债、地方政府债、中期

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公开发行的次级债等非国家信用的固定收益

类品种。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投资于债券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投资于信用债和可转债的比例合计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信用债

和可转债的比例分别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20%;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现

金或到期日在一年期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

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捕捉可转债和信用债市场中的投资机会。基于此目标,本基金将

充分发挥基金管理人的研究优势,将规范的宏观研究、严谨的个券分析与积极主

动的投资风格相结合,在分析和判断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和金融市场运行趋势的基

础上,动态调整固定收益类资产配置比例,自上而下决定债券组合久期及债券类

属配置;在严谨深入的基本面分析和信用分析基础上,综合考量可转债的内在价

值、信用债的信用评级,以及各类债券的流动性、供求关系和收益率水平等,自

下而上地精选个券。

1、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在大类资产配置中,本基金将主要考虑:(1)宏观经济指标,包括GDP 增长

率、工业增加值、PPI、CPI、市场利率变化、进出口数据变化等;(2)微观经济

指标,包括各行业主要企业的盈利变化情况及盈利预期等;(3)市场指标,包括

股票市场与债券市场的涨跌及预期收益率、市场整体估值水平及与国外市场的比

较、市场资金的供求关系及其变化等;(4)政策因素,包括财政政策、货币政策、

产业政策及其它与证券市场密切相关的各种政策。

本基金管理人通过深入分析上述指标与因素,动态调整基金资产在可转债、

信用债、利率债以及货币市场工具等大类资产间的配置比例,控制市场风险,提

高配置效率。

2、债券投资策略

在本基金的债券投资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将充分发挥在研究方面的专业化优

势,采取积极主动的投资管理,以中长期利率趋势分析为基础,结合中长期的经

济周期、宏观政策方向及收益率曲线分析,实施积极的债券投资组合管理,以获

取较高的债券组合投资收益。通过确定债券组合久期、确定债券组合期限结构配

置和挑选个券等三个步骤构建债券组合,尽可能地控制风险、提高基金投资收益。

(1)信用债投资策略

信用债收益率等于基准收益率加信用利差,信用利差收益率主要受两个方面

的影响,一是对应该信用债信用水平的市场信用利差曲线走势;二是该信用债本

身的信用变化。基于这两方面的因素,我们分别采用以下的分析策略:

1)基于信用利差曲线变化策略:分析经济周期和相关市场变化对信用利差

曲线的影响;分析信用债市场容量、结构、流动性等变化趋势对信用利差曲线的

影响,然后综合各种因素,分析信用利差曲线整体及分行业走势,确定信用债券

总比例和分行业投资比例。

2)基于信用债信用变化策略:发行人信用发生变化后,我们将采用变化后

债券信用级别所对应的信用利差曲线对公司债、企业债定价。影响信用债信用风

险的因素分为行业风险、公司风险、现金流风险、资产负债风险和其他风险等五

个方面。我们主要依靠内部评级系统分析信用债的相对信用水平、违约风险及理

论信用利差。

3)互换策略:不同券种在利息、违约风险、久期、流动性、税收和衍生条

款等方面存在差别,投资管理人可以同时买入和卖出具有相近特性的两个或两个

以上券种,赚取收益率差。互换策略又分为两种:

替代互换。判断未来利差曲线走势,比较期限相近的债券的利差水平,选择

利差较高的品种,进行价值置换。由于利差水平受流动性和信用水平的影响,因

此该策略也可扩展到新老券置换、流动性和信用的置换,即在相同收益率下买入

近期发行的债券,或是流动性更好的债券,或在相同外部信用级别和收益率下,

买入内部信用评级更高的债券。

市场间利差互换。一般在公司信用债和国家信用债之间进行。如果预期信用

利差扩大,则用国家信用债替换公司信用债;如果预期信用利差缩小,则用公司

信用债替换国家信用债。

4)息差策略:通过债券回购融入和滚动短期资金作为杠杆,投资于收益率

高于融资成本的其它获利机会,从而获得杠杆放大收益。

(2)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同时具有债券与权益类证券的双重特性,

具有抵御下行风险、分享股票价格上涨收益的特点。本基金将利用可转换债券定

价模型进行估值分析,重点结合公司投资价值、可转换债券条款、可转换债券的

转换价值溢价水平、债券价值溢价水平选择债性股性相对均衡的转债品种,获得

一定超额回报。

1)行业配置策略

本基金的行业配置从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两个角度进行考察,精选行业景气

度趋于改善或者长期增长前景看好且具有良好投资价值的行业进行重点配置。

2)个券选择策略

本基金对可转债发行公司的基本面进行分析,判断可转换债券的股权投资价

值;基于对利率水平、票息率等因素的分析,判断其债券投资价值;采用期权定

价模型,估算可转换债券的转换期权价值。综合以上因素,对可转换债券进行定

价分析,决定可转债个券的投资策略。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上,精选具有投资

价值的可转换债券,力争实现较高的投资收益。

3)条款博弈策略

可转债通常含有修正转股价、提前赎回、提前回售等条款,这些条款对可转

债的价值有着重要的影响。本基金将在个券投资策略的基础上综合分析可转债各

项可能触发条款的风险和收益,并据此制定相应的投资策略,充分把握由各类条

款触发带来的投资机会。

(3)债券评级要求

本基金投资的企业债、公司债、金融债(不包括政策性金融债)、中期票据、

公开发行的次级债、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

转债)、可交换债券经国内评级机构认定的债项评级或主体评级不低于AA+;本

基金投资的债券经国内评级机构认定的债项评级或主体评级AAA评级的比例不

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50%;本基金投资的债券经国内评级机构认定的债项评级

或主体评级AA+评级的比例不超过非现金基金资产的50%。

3、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宏观经济、提前偿还率、资产池结构及资产池资产所在行业景

气变化等因素的研究,预测资产池未来现金流变化;研究标的证券发行条款,预

测提前偿还率变化对标的证券的久期与收益率的影响,同时密切关注流动性对标

的证券收益率的影响。综合运用久期管理、收益率曲线、个券选择和把握市场交

易机会等积极策略,在严格控制风险的情况下,通过信用研究和流动性管理,选

择风险调整后的收益高的品种进行投资,以期获得长期稳定收益。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信用

债和可转债的比例合计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信用债和可转债的

比例分别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20%;

(2)每个交易日日终,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10%;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 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

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1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

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

产的投资;

(1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5)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

制。

除上述第(2)、(9)、(13)、(14)情形之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

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

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

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五)业绩比较基准

中证信用债指数收益率×60%+中证可转债指数收益率×40%

本基金以信用债、可转债为主要投资方向,强调基金资产的稳定增值;本基

金以中证信用债指数、中证可转债指数为基础构建业绩比较基准,主要是鉴于上

述指数的公允性和权威性,以及上述指数与本基金投资策略的一致性。

中证信用债指数是中证指数公司编制的,反映我国信用债市场整体价格和投

资回报情况的指数,样本包括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

易所流通的剩余期限在1年以上的企业债、公司债和中期票据等信用债品种。该

指数具有良好的市场代表性,能够分别反映我国信用债市场的总体走势,适合作

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中证可转债指数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涵盖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可转换债券中,可转换期尚未结束、票面余额超过3000万人

民币的全部可转换债券。该指数实时计算并对外公布,是可转债市场的代表性指

数,易于观测。

如果上述指数停止编制或更改名称,或者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

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

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本基金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

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

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

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

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

的规定。

(九)基金投资组合报告(未经审计)

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的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复核了本投

资组合报告的内容。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 -

其中:股票 - -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50,543,040.22 94.18

其中:债券 50,543,040.22 94.18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2,548,091.02 4.75

8 其他资产 576,526.16 1.07

9 合计 53,667,657.40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2、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股票。

2、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港股通股票。

3、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股票投资明细

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股票。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7,001,400.00 13.73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 -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

4 企业债券 14,021,853.80 27.49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29,519,786.42 57.88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50,543,040.22 99.10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019649 21国债01 70,000 7,001,400.00 13.73

2 113011 光大转债 40,000 4,480,800.00 8.79

3 110059 浦发转债 36,000 3,803,400.00 7.46

4 155389 19南网01 37,100 3,724,469.00 7.30

5 155177 19长电01 37,000 3,702,590.00 7.26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

投资明细

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

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投资贵金属。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9、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9、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9、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0、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0、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受到调查以及处罚的情况的说

本基金本报告期投资的前十名证券中发行主体未发生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10、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情况的说明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在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

的股票。

10、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10,171.81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566,354.35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其他 -

8 合计 576,526.16

10、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113011 光大转债 4,480,800.00 8.79

2 110059 浦发转债 3,803,400.00 7.46

3 113050 南银转债 3,549,600.00 6.96

4 113049 长汽转债 2,449,440.00 4.80

5 110053 苏银转债 2,367,200.00 4.64

6 127018 本钢转债 2,032,524.00 3.99

7 110047 山鹰转债 1,982,704.00 3.89

8 113044 大秦转债 1,860,480.00 3.65

9 110073 国投转债 1,491,118.20 2.92

10 110052 贵广转债 1,097,600.00 2.15

11 127024 盈峰转债 980,320.00 1.92

12 113037 紫银转债 779,676.20 1.53

13 132009 17中油EB 741,808.00 1.45

14 127025 冀东转债 727,120.77 1.43

15 128034 江银转债 637,445.25 1.25

16 127028 英特转债 376,290.00 0.74

17 128029 太阳转债 162,260.00 0.32

10、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投资股票。

10、6本报告涉及合计数相关比例的,均以合计数除以相关数据计算,而不是

对不同比例进行合计。

十、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

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

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一)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21年3月24日。基金合同生效以来(截至2021年

12月31日)的投资业绩与同期基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

泰信双债增利债券A

阶段(A类) 净值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210324-20210630 0.04% 0.14% 2.41% 0.15% -2.37% -0.01%

20210324-20211231 -0.08% 0.14% 9.25% 0.22% -9.33% -0.08%

泰信双债增利债券C

阶段(C类) 净值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210324-20210630 -1.35% 0.07% 2.41% 0.15% -3.76% -0.08%

20210324-20211231 -1.52% 0.12% 9.25% 0.22% -10.77% -0.10%

(二)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净值的变动情况,及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的

变动进行比较:

(2021年3月24日至2021年12月31日)A类

(2021年3月24日至2021年12月31日)C类

注:1、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21年3月24日正式生效。

2、本基金的建仓期为六个月。建仓期满,基金投资组合各项比例符合基金

合同的约定:投资于债券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信用债

和可转债的比例合计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信用债和可转债的

比例分别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20%;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现金或到期

日在一年期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

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十一、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款

项以及其他资产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

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

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

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

计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1、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

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

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

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

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

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

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

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

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

溢价或折价。

2、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

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

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3、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

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对估值

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四)估值方法

1、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证券的估值

(1)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实行全价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

(可转债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减去估值

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税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

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实行净价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

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

债券收盘价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税后)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3)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全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品种的估值

(1)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

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证券,在

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

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4、因投资可转债、可交换债券及可分离交易可转债转股等原因而持有的交

易所上市的权益类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

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以及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

盘价)估值;如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

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格;

5、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权益类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流通受限股票(指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

于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股东公

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

市、回购交易中质押券等。)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发布的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

值;

6、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7、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

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基

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

理人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

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

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

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

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十)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7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场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

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

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

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6

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10%;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且基金份额持有

人可对A类、C类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

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

准日的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该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

面值;

4、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

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在收益分配数额方面

可能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

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每次收益分配比例详见届时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日内

在规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

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

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

袋机制”章节的规定。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从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70%年费率计提。基金管理费的

计算方法如下:

H=E×0.7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

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初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

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0%的年费率计提。基金托管费

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

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初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

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40%,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E×0.40%÷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

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初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指

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

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

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

理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

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本基金支付给管理人、托管人的各项费用均为含税价格,具体税率适用中国

税务主管机关的规定。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证券法》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

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和《信

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

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

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

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

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

基金概要信息。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编制、披露与

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其中基金产品资料概要还应当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

营业网点。除此之外,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的,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管理人可以不再更

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

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

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在

规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

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其中基金产品资料概要还应当登载在基

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

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2、《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

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3、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公告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

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公告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4、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5、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含

资产组合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

度报告登载于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

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

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

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

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

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

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

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6、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并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

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公司的实际控制

人;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

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2)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3)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

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

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4)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

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0)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1)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2)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3)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4)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25)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6)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时;

(27)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8)连续30、40、45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

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

(29)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其

他事项。

7、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

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8、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9、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

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

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10、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

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11、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的规定。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

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

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

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

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

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

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

中列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

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以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

价值时;

3、《基金合同》约定的暂停估值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十七、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

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及公司所在地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二)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基金运作安排

1、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侧袋账户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和转换。基金份

额持有人申请申购、赎回或转换侧袋账户基金份额的,该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将

被拒绝。

(2)主袋账户

基金管理人将依法保障主袋账户份额持有人享有基金合同约定的赎回权利,

并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事项,具体事项届时将由基金管理人在相

关公告中规定。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并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

对于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仅办理主袋账户的赎回

申请并支付赎回款项。在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视为投资者对侧袋机

制启用后的主袋账户提交的申购申请。

2、基金份额的登记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对侧袋账户份额实行独立管理,主袋账户沿用

原基金代码,侧袋账户使用独立的基金代码。侧袋账户份额的名称以“基金简称+

侧袋标识S+侧袋账户建立日期”格式设定,同时主袋账户份额的名称增加大写字

母M标识作为后缀。基金所有侧袋账户注销后,将取消主袋账户份额名称中的M标

识。

启用侧袋机制当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服务机构将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

账户份额为基础,确认相应侧袋账户持有人名册和份额。

侧袋账户资产完全清算后,基金管理人将注销侧袋账户。

3、基金的投资及业绩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基金的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应当以主袋

账户资产为基准。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

其他投资操作。

基金管理人、基金服务机构在展示基金业绩时,将就前述情况进行充分的解释

说明,避免引起投资者误解。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20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资

组合的调整,但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4、基金的估值

侧袋机制启用当日,基金管理人以完成日终估值后的基金净资产为基数对主

袋账户和侧袋账户的资产进行分割,与特定资产可明确对应的资产类科目余额、除

应交税费外的负债类科目余额一并纳入侧袋账户。基金管理人应将特定资产作为

一个整体,不能仅分割其公允价值无法确定的部分。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侧袋账户单独设置账套,实行独立核算。

如果本基金同时存在多个侧袋账户,不同侧袋账户将分开进行核算。侧袋账户的会

计核算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

5、基金的费用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侧袋账户资产不收取管理费。因启用侧袋机制产生的咨询、

审计费用等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可以将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从侧袋账户资产中列支,但应待特

定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

6、基金的收益分配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在主袋账户份额满足基金合同收益分配条件的情形下,基

金管理人可对主袋账户份额进行收益分配。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7、基金的信息披露

(1)基金净值信息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

(2)定期报告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定期报告中的基金会计报表仅需针对主袋账户进行

编制。侧袋账户相关信息在定期报告中单独进行披露,包括但不限于:

1)侧袋账户的基金代码、基金名称、侧袋账户成立日期等基本信息;

2)侧袋账户的初始资产、初始负债;

3)特定资产的名称、代码、发行人等基本信息;

4)报告期内的特定资产处置进展情况、与处置特定资产相关的费用情况及其

他与特定资产状况相关的信息;

5)可根据特定资产处置进展情况披露特定资产的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参考区间,

该净值或净值区间并不代表特定资产最终的变现价格,不作为基金管理人对特定

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

6)可能对投资者利益存在重大影响的其他情况及相关风险提示。

(3)临时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

对投资者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启用侧袋机制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启用原因及程序、特定资产流动性和

估值情况、对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影响、风险提示等重要信息。

处置特定资产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特定资产处置价格和时间、向侧袋账

户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款项、相关费用发生情况等重要信息。侧袋机制实施期间,若

侧袋账户资产无法一次性完成处置变现,基金管理人在每次处置变现后均将按规

定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8、特定资产处置清算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

置变现等方式,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款项。无论侧袋账户资产是否

全部完成变现,基金管理人都将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已变现部分对应

的款项。

9、侧袋的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和终止侧袋机制后,及时聘请符合《证券法》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具体如下: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时,就特定资产认定的相关事宜取得符合《证

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专业意见。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后五个工作日内,聘请于侧袋机制启用日发

表意见的会计师事务所针对侧袋机制启用日本基金持有的特定资产情况出具专项

审计意见,内容应包含侧袋账户的初始资产、份额、净资产等信息。

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年度报告进行审计时,应对报告期间基金侧袋机制运行

相关的会计核算和年报披露,执行适当程序并发表审计意见。

当侧袋账户资产全部完成变现后,基金管理人应参照基金清算报告的相关要

求,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侧袋账户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

意见。

(三)本部分关于侧袋机制的相关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

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或将来法律

法规或监管规则针对侧袋机制的内容有进一步规定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

提下,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十八、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对本基金资产产生潜在风

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

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市场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宏观经济运行

状况将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股票市场及债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同时直

接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收益水平会受到利

率变化的影响。

4、购买力风险

本基金投资的目的是使基金资产保值增值,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

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二)信用风险

指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其他基金份额所投资的债券

违约,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三)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可能因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等判断有误、

获取的信息不全等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

术等对基金收益水平存在影响。

(四)操作或技术风险

指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

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

易错误、IT系统故障等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

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

自基金管理公司、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等。

(五)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资违反法规及

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六)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1、 特定投资对象风险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在具体投资管理过程中,本基金可能因投资债券类资产而

面临较高的市场系统性风险。

2、 信用违约风险

本基金以信用债券为投资对象,基金管理人将力争通过良好的研究与投资流程

来尽量规避基金资产中信用违约事件的发生,然而期间一旦出现引用违约事件,基金

净值将产生较大波动。

3、 流动性风险

指基金资产不能迅速、低成本地转变成现金,或者不能应付可能出现的投资者大

额赎回的风险。前者是指资产不能及时变现或无法按照正常的市场价格交易而引起

损失的可能性。为应付投资者的赎回,基金资产需保持一定的流动性,从而在收益性

方面可能会有些损失,影响基金投资目标的实现。后者是指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可能

会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巨额赎回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

险。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申购、赎回的具体安排请参见本招募说明书“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章节。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的投资市场主要为证券交易所、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等流动性较好的规

范型交易场所。本基金拟投资的具体资产大致可分为银行间债券、交易所债券和货币

市场类(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和债券回购),主要的投资对象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信

用债及可转债。整体上银行间发行的债券和交易所发行的债券流动性都较好,且货币

市场类一般投资期限较短,流动性也较好。综合评估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

性风险适中。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或巨

额赎回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同时,如本基金单个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一定比例以上的,基金管理人

有权对其采取延期办理赎回申请的措施。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在市场大幅波动、流动性枯竭等极端情况下发生无法应对投资者巨额赎回的情

形时,基金管理人将以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前提,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

规定,谨慎选取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收

取短期赎回费、摆动定价、启用侧袋机制等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作为辅助措施。对于

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使用,基金管理人将依照严格审批、审慎决策的原则,及

时有效地对风险进行监测和评估,使用前经过内部审批程序并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在实际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赎回款项支付等可

能受到相应影响,基金管理人将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操作,全面

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5)启用侧袋机制的风险

当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实施侧袋机制期间,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份

额净值,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因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定性,最终

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资产的估值,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4、参与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具有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流动性风

险、信用风险等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指的是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资产支持证券的收益

率和价格波动。流动性风险指的是受资产支持证券市场规模及交易活跃程度的影响,

资产支持证券可能无法在同一价格水平上进行较大数量的买入或卖出,存在一定的

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指的是基金所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之债务人出现违约,或在交

易过程中发生交收违约,或由于资产支持证券信用质量降低导致证券价格下降,造成

基金财产损失。

5、参与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市场的特定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需要承担可转债和可交换债券市场的

流动性风险、债券价格受所对应股票价格波动影响而波动的风险以及在转股期或换

股期不能转股或换股的风险等。

(七)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

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销售机构违约、托管行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

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持有人利益受损。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

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

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在表

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并自决议生效后按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

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

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

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

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

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

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

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

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证券法》规定

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

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

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

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

《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与转换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

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4)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

的外部机构;

(1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

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的业务规则;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

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

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

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

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但因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的要求,或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

需要提供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

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

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

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

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

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

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

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

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

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

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

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

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

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

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

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

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

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

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

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因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

关的要求,或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需要提供的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

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

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从基金管理人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

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

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

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

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

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

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

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

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

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

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

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同一类别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除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

定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

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

率和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4)在不提高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适用的费率的前提下,调整基金份额类别,对基

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

(5)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

《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7)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

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

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

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

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

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

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

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

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

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

(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

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

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规定媒介公告。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

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

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

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允

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

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

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

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

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1/2(含1/2)。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

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1/2,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

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1/3(含1/3)。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召集人通知的

非现场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召集人通知的非

现场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

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

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

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

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1/2(含1/2);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

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

总份额的1/2,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

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有代表1/3以上(含1/3)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

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

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

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

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

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

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

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

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

(含1/2)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

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

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

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

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

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

以上(含1/2)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

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含2/3)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

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

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

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

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

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

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

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

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

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

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

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

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

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

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

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

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

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按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

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

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均有约束力。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侧袋

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

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基金份额

10%以上(含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相关

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4、当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

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

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

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

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涉及主袋账户和侧袋账户的,应

分别由主袋账户、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表决,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同一类别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表决事项未涉及侧袋账户的,侧袋账户份额无表决权。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规定以本节特殊约定内容为准,

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上文相关约定。

(十)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

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

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

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变更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基金合同约定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在表决

通过之日起生效,并自决议生效后按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

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

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

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

合《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

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

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

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

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

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证券法》规定

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

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

照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

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

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本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

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

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名称: 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南路256号37层

法定代表人: 万众

成立时间:2003年5月23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3]68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2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 基金设立、基金业务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 刘连舸

成立时间: 1983年10月31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号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经营范围: 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

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

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外汇

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汇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

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汇、售汇;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

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外汇信用卡

的发行和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及付款;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组织或参加银团

贷款;国际贵金属买卖;海外分支机构经营与当地法律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在港澳地

区的分行依据当地法令可发行或参与代理发行当地货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

务。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管理人的下列投资运作进行监督:

1、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债券(国债、金融债、企业

债、公司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公开发

行的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同业

存单、债券回购、银行存款等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

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股票,但可持有因可转债转股所形成的股票。因上述原因持有的股票,

本基金将在其可交易之日起的10个交易日内卖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投资范围。

本基金固定收益投资侧重双债,双债是指信用债和可转债(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

其中信用债包括企业债、公司债、非政策性金融债、地方政府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

券、超短期融资券、公开发行的次级债等非国家信用的固定收益类品种。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投资于债券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投资

于信用债和可转债的比例合计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信用债和可转债的比

例分别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20%;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期以

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基金管理人应将拟投资的股票库、债券库等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及时提供给基金

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对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予以更新和调

整,并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根据上述投资范围对基金的投资进行监督。

2、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信用债和可转

债的比例合计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信用债和可转债的比例分别不低于非

现金基金资产的20%;

(2)每个交易日日终,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6)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10%;

(7)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8)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

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9)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

得展期;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

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

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30%;

(11)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2)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

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本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并

承担由于不一致所导致的风险或损失;

(13)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2)、(7)、(11)、(12)情形之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或

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

同的有关约定。期间,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

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

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

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

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

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复核。

(三)基金托管人在上述第(一)、(二)款的监督和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上

述约定,应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收到提示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提示事项进行复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提示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向中

国证监会报告。

(四)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本协议的规定,应当

拒绝执行,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

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本协议规定的,应

当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五)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在

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提供相关数

据资料和制度等。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

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协议的情况

进行必要的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

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

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

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无

正当理由未执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

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

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

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中国证监

会。

3、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

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四、基金财产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或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除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外,基金

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合同生效前募集资金的验资和入账

1、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管理人宣布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

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的,由基金管理人在

法定期限内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2、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在基金托管人处为本基金开立的

基金银行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

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银行账

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进行定期存款投资的账户开设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以基金名义在基金托管人认可的存款银行的指定营业网点开立存款账户,

基金托管人负责该账户银行预留印鉴的保管和使用。在上述账户开立和账户相关信息变

更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开户或账户变更所需的相关资料。

(五)基金证券账户、结算备付金账户及其他投资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本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转让本基金的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证券账户进行本基

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

户,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内的全部基金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投

资所涉及的资金结算业务。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

定执行。

4、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的,涉及

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

开设、使用的规定。

(六)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

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在

上述手续办理完毕之后,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

行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和资金的清算。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妥善保

管。基金托管人对其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

及有关凭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合同正本后30日内将一

份正本的原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

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

至少15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合同复印件或传

真件,并在复印件或传真件上加盖公章,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

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

日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财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

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

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净值信息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

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结束后计算得出当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以双方

约定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对净值计算结果进行复核,并以双方约定

的方式将复核结果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

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3、当相关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财产公允价值

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

估值。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

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

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双方应及时进行协

商和纠正。

5、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四位内(含第四位)发生差

错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

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当计价错误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知基金托管人,在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的同时及时进行公告。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前述内容另有规定的,按

其规定处理。

6、由于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的任何基金净值数据错误,导致该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实际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对此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正确,

则基金托管人对该损失不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也不正确,则基金托

管人也应承担部分未正确履行复核义务的责任。如果上述错误造成了基金财产或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不当得利,且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已各自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

人应负责向不当得利之主体主张返还不当得利。如果返还金额不足以弥补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已承担的赔偿金额,则双方按照各自赔偿金额的比例对返还金额进行分配。

7、 由于证券交易场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

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

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

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8、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且双方经协商未

能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基金托

管人可以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会计核算

1、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

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记和保管基金的全套账册,对双方各自的账册定

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

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2、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定期就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进行核对。如发现存在不符,

双方应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

3、基金财务报表和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

于每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合同》生效后,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招募说明

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

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

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

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招募说明书和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将年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

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

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

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

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方无法达成一

致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

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或进行电子确认,

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

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

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登记机构保存期不少于20年,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

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

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

务。

七、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方式

(一)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可通过

友好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60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

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时

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除非

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三)除争议所涉的内容之外,本协议的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协议的其他规定。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

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变更后的新协议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托管协议的终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应当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发生《基金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基金的财

产进行清算。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并将根据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投资交易确认服务

登记机构保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上列明的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投

资记录。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应根据在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进行交易的投资人

的要求提供成交确认单。 基金销售机构应根据在其销售网点进行交易的投资人

的要求提供成交确认单。

(二)资料寄送

1、基金投资人对账单:基金管理人将向发生交易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电子

文件形式定期发送对账单,对有需求的客户寄送纸质对账单。

2. 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三)多种收费方式选择

基金管理人在合适时机将为基金投资人提供多种收费方式购买本基金,满

足基金投资人多样化的投资需求,具体实施办法见有关公告。

(四)基金电子交易服务

基金管理人将为网上交易客户提供基金电子交易服务。

(五)咨询服务

1、投资者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如果想了解申购与赎回的交易情况、基金账户

余额、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可拨打基金管理人全国统一客服电话:400-

888-5988或021-38784566,该电话为24小时语音服务电话,在工作时间内可转

人工服务。

2、网站和电子信箱

公司网址:www.ftfund.com

电子信箱:service@ftfund.com

(六)投诉处理

本公司及时处理投资者的投诉,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反馈。由于呼叫中心

将成为投资者投诉的主要诉求对象,为了保证能及时处理投诉事宜,我们设置

了完善的投诉处理流程,这是一个闭环流程,任何进入系统内的投诉必须在规

定的时间内回复。同时我们将销售机构也纳入了这一系统,保证了我们向投资

者提供统一专业的服务。

(七)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客

户服务电话与基金管理人取得联系。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

本招募说明书。

联络方式

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直销机构网点:上海总部、北京分公司、深圳分公

司。

1、上海总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

36-37楼

电话:(021)20899188

传真:(021)20899060

联系人:岳红婷

2、北京分公司:北京市西城区广成街4号院1号楼305、306室

电话:(010)66215978

传真:(010)66215968

联系人:林洁

3、深圳分公司: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口岸社区福田南路38号广银大厦18

层C10

电话:(0755)33988759

传真:(0755)33988757

联系人:叶振宇

4.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

网址:www.ftfund.com

电子信箱:service@ftfund.com

5、客户服务中心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5988或021-38784566,该电话为24小时语音服务电

话,在工作时间内可转人工服务。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公告事项 法定披露方式 法定披露日期

泰信双债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及规定网站 2021-03-25

关于泰信双债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申购、赎回业务公告 《中国证券报》及规定网站 2021-04-19

关于泰信双债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变更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及规定网站 2021-06-09

关于泰信双债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提示性公告 《中国证券报》及规定网站 2021-06-11

招募说明书更新、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中国证券报》及规定网站 2021-06-15

关于泰信双债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提示性公告 《中国证券报》及规定网站 2021-06-26

2021年2季度报告 《中国证券报》及规定网站 2021-07-20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盈米基金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及规定网站 2021-07-22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基金销售机构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及规定网站 2021-08-04

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在销售机构开通定投、转换及参加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及规定网站 2021-08-06

泰信双债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新增销售机构及参加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及规定网站 2021-08-25

泰信双债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新增中正达广基金为销售机构并开通定投转换费率优惠 《中国证券报》及规定网站 2021-08-25

2021年中期报告 《中国证券报》及规定网站 2021-08-28

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新增度小满基金为销售机构,开通转换、定投业务并参加其费率优惠活动 《中国证券报》及规定网站 2021-09-03

关于在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调整首次申购、追加申购及定投起点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及规定网站 2021-09-09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在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参加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及规定网站 2021-09-09

关于泰信双债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资产净值连续低于5000万元的提示性公告 《中国证券报》及规定网站 2021-09-17

关于新增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开通转换、定投业务及参加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及规定网站 2021-09-27

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股权变更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及规定网站 2021-09-28

关于泰信双债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资产净值连续低于5000万元的提示性公告 《中国证券报》及规定网站 2021-10-09

在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参加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及规定网站 2021-10-15

2021年第3季度报告 《中国证券报》及规定网站 2021-10-26

在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调整申购、赎回业务起点及参加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及规定网站 2021-11-03

在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调整申购、赎回业务起点及参加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及规定网站 2021-11-03

新增泛华普益基金销 《中国证券报》及规定网站 2021-12-08

售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开通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并参加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在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申购、定期定额投资、转换业务起点并参加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及规定网站 2021-12-09

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新增销售机构并开通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及参加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及规定网站 2021-12-30

参加国金证券申购费率优惠新增北京创金启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开通定期定额投资、转换业务及参加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及规定网站 2022-01-07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开通转换、定投业务及参加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及规定网站 2022-01-11

2021年第4季度报告 《中国证券报》及规定网站 2022-01-24

新增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开通定期定额投资、转换业务及参加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及规定网站 2022-01-26

参加国金证券申购费率优惠新增北京创金启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开通定期定额投资、转换业务及参加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及规定网站 2022-01-07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以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

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二十五、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目录

1、中国证监会准予泰信双债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2、《泰信双债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泰信双债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二)存放地点

备查文件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处。

(三)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备查文件。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

取得备查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2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