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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投摩根中证消费服务领先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22-08-26 10:28:37

上投摩根中证消费服务领先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合同生效日期: 2012年9月25日

基金管理人: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1.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2.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

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

有风险;

3.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当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4.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5.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6. 本基金标的指数为中证消费服务领先指数。

(1)指数样本空间

同中证全指指数的样本空间。

(2)选样方法

1)对样本空间内证券按照过去一年的日均成交金额由高到低排名,剔除排名后

20%的证券;

2)对样本空间内剩余证券,按照证监会行业分类,选取食品饮料业、服装及其

他纤维制品制造业、文教体育用品制造业、医药生物制品业、计算机应用服务业、

金融保险业、社会服务业、传播与文化产业、零售业以及食品、饮料、烟草和家

庭用品批发业的上市公司证券作为待选样本;

3)将上述待选样本按照过去一年日均总市值由高到低排名,在保证每个行业样

本数量占比不超过20%的前提下,依次入选排名靠前的证券作为指数样本,直到

数量达到100只。

(3)指数采用调整市值加权,并设置权重因子。权重因子介于0和1之间,以

使单个行业权重不超过20%,且单个样本权重不超过5%。

有关标的指数具体编制方案及基本信息详见如下网址:

http://www.csindex.com.cn/zh-CN/indices/index-detail/000806

7.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

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以及成份股停牌等潜在风险。

8.本基金可以参与存托凭证的投资,除与其他仅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金所

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

损的风险,以及与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

9.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

序后,可以启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的相关章节。侧袋

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

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

定风险。

10. 请个人投资者阅读并充分了解《上投摩根基金用户隐私政策》

( https://www.cifm.com/service/ETguide/rules/201908/t20190822_144519.html ),

知晓并同意上投摩根就为您开立基金账户并提供相应基金业务活动之目的及法

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如反洗钱、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名制等)的要求,根据上

述隐私政策和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收集、使用、存储或以其他方式处理您的个人

信息,您的个人信息包括个人基本资料、个人身份信息、个人财产信息等信息,

其中包括部分敏感个人信息。如果您不同意我们处理您的相关个人信息,我们将

无法为您提供基金账户以及相应的基金业务相关的服务。

对于机构投资者,如涉及提供第三方个人信息的,应当确保个人信息来源合

法并且确保管理人处理其个人信息不违反该第三方的授权同意。机构投资者请提

醒该第三方阅读《上投摩根基金用户隐私政策》,特别地应当根据《个人信息保

护法》相关规定告知管理人将如何处理其个人信息,并获得该第三方同意。

11.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2年8月1日,基金投资组合及基金业

绩的数据截止日为2022年6月30日。

二〇二二年八月

上投摩根中证消费服务领先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目 录

一、绪言........................................................................................................................................... 1

二、释义........................................................................................................................................... 1

三、基金管理人 ............................................................................................................................... 6

四、基金托管人 ............................................................................................................................. 17

五、相关服务机构 ......................................................................................................................... 19

六、基金的募集及基金合同的生效 ............................................................................................. 35

七、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换 ............................................................................................. 35

八、基金的投资 ............................................................................................................................. 43

九、基金的业绩 ............................................................................................................................. 56

十、基金的财产 ............................................................................................................................. 57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 58

十二、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63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64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6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 67

十六、侧袋机制 ............................................................................................................................. 72

十七、风险揭示 ............................................................................................................................. 76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80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83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07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19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 119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20

二十四、备查文件 ....................................................................................................................... 120

一、绪言

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以及《上投摩根中证消费服务领先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

称“合同”或“基金合同”)编写。

招募说明书阐述了上投摩根中证消费服务领先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

“本基金”或“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

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根据招募说明书所载明资料发行。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

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招募说明书主要向投资者披露与本基金相关

事项的信息,是投资者据以选择及决定是否投资于本基金的要约邀请文件。基金

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基金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上投摩根中证消费服务领先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上投摩根中证消费服务领先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该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上投摩根中证消

费服务领先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上投摩根中证消费服务领先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上投摩根中证消费服务领先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

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

实施的,并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

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9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

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颁布并于2021年2月1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

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

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实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

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5.直销机构:指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6.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

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

售业务的机构

27.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8.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

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29.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

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

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30.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

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1.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买卖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2.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3.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4.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3个月

35.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6.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7.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工作日

38.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9.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0.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1.《业务规则》:指《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

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2.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3.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

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5.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6.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7.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

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8.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

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9.元:指人民币元

50.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1.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2.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3.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4.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5.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56.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

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等媒介

5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上投摩根中证消费服务领先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58.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

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

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

户称为侧袋账户

59.特定资产:包括:(1)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

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2)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

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3)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

资产

60.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基金

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

或部分履行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

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恐怖袭击、传染病传播、法律法规变化、突

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本信息如下: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富城路99号震旦国际大楼25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富城路99号震旦国际大楼25层

法定代表人:陈兵

总经理:王大智

成立日期:2004年 5 月 12 日

实缴注册资本:贰亿伍仟万元人民币

股东名称、股权结构及持股比例:

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51%

JPMorgan Asset Management (UK) Limited 49%

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是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4]56号文批准,于

2004年5月12日成立的合资基金管理公司。2005年8月12日,基金管理人完

成了股东之间的股权变更事项。公司注册资本保持不变,股东及出资比例分别由

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67%和摩根资产管理(英国)有限公司33%变更为目前

的51%和49%。

2006年6月6日,基金管理人的名称由“上投摩根富林明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变更为“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该更名申请于2006年4月29日获

得中国证监会的批准,并于2006年6月2日在国家工商总局完成所有变更相关

手续。

2009年3月31日,基金管理人的注册资本金由一亿五千万元人民币增加到

二亿五千万元人民币,公司股东的出资比例不变。该变更事项于2009年3月31

日在国家工商总局完成所有变更相关手续。

基金管理人无任何受处罚记录。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董事会成员基本情况:

董事长:陈兵

博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

曾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大连分行资金财务部总经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

资金财务部总经理助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个人银行总部管理会计部、财富

管理部总经理,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上海国际信托有

限公司党委副书记、总经理。

现任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长。

董事:Paul Bateman

大学本科学位。

曾任Chase Fleming Asset Management Limited全球总监、摩根资产管理全球

投资管理业务行政总裁。

现任摩根资产管理全球主席、资产管理营运委员会成员及投资委员会成员。

董事:Daniel J. Watkins

学士学位。

曾任欧洲业务副首席执行官、摩根资产欧洲业务首席运营官、全球投资管理

运营总监、欧洲运营总监、欧洲注册登记业务总监、卢森堡运营总监、欧洲注册

登记业务及伦敦投资运营经理、富林明投资运营团队经理等职务。

现任摩根资产管理亚洲业务首席执行官、资产管理运营委员会成员、集团亚

太管理团队成员。

董事:Richard Titherington

牛津大学政治、哲学和经济硕士学位。

曾任摩根资产管理环球新兴市场股票投资部总监。

现任摩根资产管理董事总经理、新兴市场及亚太股票组别投资总监。

董事:王大智

学士学位。

曾任摩根资产管理香港及中国基金业务总监、摩根投信董事长暨摩根资产管

理集团台湾区负责人。

现任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董事:陈海宁

研究生学历、经济师。

曾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金融部总经理助理、公投总部贸易融资部总经理、武

汉分行副行长、武汉分行党委书记、行长、总行资产负债管理部总经理。

现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信息科技部总经理。

董事:林仪桥

硕士研究生、会计师、经济师。

曾任浦发银行总行资金总部投资组合业务部总经理助理,浦发银行总行金融

市场部总经理助理,海口分行行长助理(挂职),浦发银行总行金融机构部总经理

助理,总行金融市场部(深圳)副总经理,总行金融机构部副总经理。

现任浦发银行总行公司业务板块合规官。

董事:周晔

硕士学位。

曾任浦发银行上海分行个人信贷部副科长,办公室副科长、科长,三林支行

行长助理、副行长兼康桥工业园区支行行长,零售业务管理部副总经理(主持工

作)、总经理兼财富管理部总经理,零售业务部总经理。

现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零售业务部总经理助理。

独立董事:刘红忠

国际金融系经济学博士。

现任复旦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复旦大学金融研究中心副主任;同时兼任申银

万国期货有限责任公司、东海期货有限责任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交银

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和锦江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外部董事。

独立董事:汪棣

美国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金融专业工商管理硕士学位,并先后获得美国加州

注册会计师执照和中国注册会计师证书。

曾担任普华永道金融服务部合伙人及普华永道中国投资管理行业主管合伙

人。

现担任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复星联合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亚太财产

保险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及中国台湾旭昶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独立董事:曾翀

英国特许公认会计师公会资深会员。

曾任香港赛马会集团财务总监,香港证监会产品咨询委员会委员,协康会名

誉司库和执行委员会和投资小组委员会成员,戴麟趾爵士康乐基金、警察子女教

育信托基金和警察教育及福利信托基金投资咨询委员会主席,香港房屋协会资金

管理特设委员会成员,以及另类投资管理协会(AIMA)全球投资者指导委员会

成员。

现为独立顾问,宝积资本控股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以及安联环球投资香

港有限公司兼职顾问。

独立董事:王学杰

华东政法大学法学学士、日本帝京大学民商法专业博士前期学位。

曾在日本Sunroute公司海外业务室专门从事有关亚太地区市场发展和设立

企业的日常法律顾问工作。

现任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

2. 监事会成员基本情况:

监事会主席:叶力俭

管理学硕士。

曾就职于上海市黄浦区国有资产总公司、海通证券投资银行部;入职上海国

际信托有限公司后历任资金信托总部、资产管理总部、信托发展总部负责人。

现任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上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同时

兼任上海市股份公司联合会副理事长。

监事:梁斌

学士学位。

曾在高伟绅律师事务所(香港)任职律师多年。

现任摩根大通集团中国法律总监。

监事:张军

曾任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部总监、基金经理、投资组合管理部总

监、投资绩效评估总监、国际投资部总监、组合基金投资部总监。

现任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董事兼高级基金经理。

监事:万隽宸

曾任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高级法务经理,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

风险官,尚腾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现任尚腾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3. 总经理基本情况:

王大智先生,总经理

学士学位。

曾任摩根资产管理香港及中国基金业务总监、摩根投信董事长暨摩根资产管

理集团台湾区负责人。

4.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杜猛先生,副总经理

毕业于南京大学,获经济学硕士学位。

历任天同证券、中原证券、国信证券、中银国际研究员;上投摩根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行业专家、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经理、总经理助理/国内权益投资一部

总监兼资深基金经理。

郭鹏先生,副总经理

毕业于上海财经大学,获企业管理硕士学位。

历任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经理、市场部副总监,产品及客户营销

部总监、市场部总监兼互联网金融部总监、总经理助理。

刘鲁旦先生,副总经理

博士研究生。

历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总监、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资产

管理部固定收益总监/董事总经理。

邹树波先生,督察长

获管理学学士学位。

曾任天健会计师事务所高级项目经理,上海证监局主任科员,上投摩根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副总监、监察稽核部总监。

卢蓉女士,首席信息官

硕士研究生。

曾任第一创业摩根大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现更名为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

有限责任公司)信息技术部负责人、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研体系首席信息官。

5.本基金基金经理

胡迪女士,CFA,FRM,美国哥伦比亚大学金融工程硕士,现任指数及量化

投资部总监。胡迪女士自2008年2月至2009年12月在纽约美林证券担任全球

资产管理部高级经理;自2010年1月至2012年10月在纽约标准普尔担任量化

投资主管;自2012年11月至2020年4月在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担任资

产管理部执行总经理;自2020年5月加入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指

数及量化投资部总监。自2021年1月起同时担任上投摩根量化多因子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上投摩根动态多因子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上投摩根中证消费服务领先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投摩根MSCI中国A股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投摩根MSCI中国A股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联接基金、上投摩根标普港股通低波红利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自2021年1月至2022年6月同时担任上投摩根优选多因子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自2021年11月起同时担任上投摩根富时发达市场REITs指数

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上投摩根中证沪港深科技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21年12月起同时担任上投摩根恒生科技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经理。自2022年5月起同时担任上投摩根中证

创新药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何智豪先生,复旦大学应用数学硕士,现任指数及量化投资部基金经理。何

智豪先生自2014年7月至2020年7月,在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担任组合

与量化策略研究员、资产管理部高级经理;自2020年7月起加入上投摩根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自2021年2月起同时担任上投摩根量化多因子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上投摩根中证消费服务领先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投摩根MSCI

中国A股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投摩根MSCI中国A股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上投摩根标普港股通低波红利指数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自2021年2月至2022年6月同时担任上投摩根优选多因子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21年12月起同时担任上投摩根中证沪港深科技

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投摩根恒生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QDII)基金经理。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黄栋先生,其任职日期为2012年9月25日至2019年

12月27日;施虓文先生,任职日期为2019年12月27日至2021年1月7日。

6.基金管理人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和职务

恩学海,资产配置及退休金管理首席投资官;张军,投资董事兼高级基金经

理;刘凌云,组合基金投资部总监兼基金经理;张文峰,组合基金投资部副总监

兼投资经理;杜习杰,基金经理;胡迪,指数及量化投资部总监兼基金经理。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

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资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收益;

5、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 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 办理与基金资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12、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

及限制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

违反《证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3、基金管理人不从事下列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行为的发生:

(1)投资于其它基金,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2)违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将基金资产用于向第三人抵押、担保、资

金拆借或者贷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融资担保的除外;

(3)从事有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从事证券承销行为;

(5)将基金资产投资于与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

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6)违反证券交易业务规则,操纵和扰乱市场价格;

(7)违反法律法规而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8)法律、法规及监管机关规定禁止从事的其它行为。

4、基金管理人将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基金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它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材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

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扰乱市场秩序;

(9)在公开信息披露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0)其它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5、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它第三人谋取

不当利益;

(3) 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4) 不以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

进行证券交易。

(五)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基金管理人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

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

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基金管理人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

基金管理人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基金管理人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

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基金管理人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制订内部控制制度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合法合规性原则。基金管理人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

章和各项规定。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应当涵盖基金管理人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

不得留有制度上的空白或漏洞。

(3)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应当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

出发点。

(4)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基

金管理人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

改或完善。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1)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的变化和基金管理人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合

规控制。

4、风险管理体系:

(1)董事会下设风险控制委员会,主要负责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战略和控

制政策、协调突发重大风险等事项。

(2)董事会下设督察长,直接向董事会负责,对本公司及其工作人员的经

营管理和执业行为的合规性进行审查、监督和检查。

(3)经营管理层下设风险评估联席会议,协助管理层加强公司风险管理体

系建设,推进风险管理文化的形成,在经营管理层授权范围内,定期审议公

司各项风险管理重大事项对重大风险事项进行跨部门讨论、评估和决策,研

究和部署重大风险的防范措施。

(4)监察稽核部独立于公司各业务部门,对公司的合规运营承担独立审查、

监控、检查和报告职责,对督察长负责。监察稽核部门对在监察稽核过程中

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意见。

(5)风险管理部负责公司投资风险、流动性风险、交易对手风险政策制定

及框架管理工作,建立并完善公司投资风险、流动性风险、交易对手风险管

理框架、明确以上风险识别、监测、评估和报告的工作要求。

(6)运营风险管理部负责协助各业务部门执行内控要求,保障运营安全,

根据法规、公司制度流程和相关业务特性,厘清各业务条线的风险点,评估

其潜在影响,并结合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有效性和完整性进行梳理,找出弱

点和问题,与业务部门确定改进方案并进行持续监控。

(7)投资准则管理部负责执行和管控投资准则,通过设立投资准则、事前管

控、事后管控,保障基金投资运作符合法规、合同及公司内部要求。

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风险管理架构图

股东会

董事会

督察长 经营管理层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时间:2004年09月17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联系人:李申

联系电话:(021)6063 7102

(二)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部,下设综合处、基金市场处、证券保险

资产市场处、理财信托股权市场处、全球托管处、养老金托管处、新兴业务处、

运营管理处、跨境托管运营处、社保及大客户服务处、托管应用系统支持处、合

规监督处等12个职能处室,在安徽合肥设有托管运营中心,在上海设有托管运

营中心上海分中心,共有员工300余人。自2007年起,托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

计师事务所对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

持“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托管

人的各项职责,切实维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

管服务。经过多年稳步发展,中国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

种不断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社保基金、保险资金、基本养老个人账

户、(R)QFII、(R)QDII、企业年金、存托业务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是目

前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2022年1季度末,中国建设

银行已托管1203只证券投资基金。中国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

务水平,赢得了业内的高度认同。截至目前,中国建设银行先后多次被《全球托

管人》、 《财资》、《环球金融》杂志及《中国基金报》评选为“最佳托管银行”、

连续多年荣获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债)“优秀资产托管机构”、银

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上清所)“优秀托管银行”奖项、并在2017、2019、

2020、2021年分别荣获《亚洲银行家》颁发的“最佳托管系统实施奖”、“中国

年度托管业务科技实施奖”、“中国年度托管银行(大型银行)”以及“中国最佳

数字化资产托管银行”奖项。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

业监管规章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检查,确保业务

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

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

作,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资产托管业务部配备了专职内控合

规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合规工作,具有独立行使内控合规工作职权和能力。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资产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

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

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

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

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

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

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一)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

作。利用自行开发的“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

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

况进行监督。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

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

监督。

(二)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

制等情况进行监控,如发现投资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进行风险提示,与基金

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如有重大异常事项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指令要素等内容进行核查。

3.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

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如有必要将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同上)

2.代销机构:

1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客服电话:95533

公司网址:www.ccb.com

2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客服电话:95599

公司网址:www.abchina.com

3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刘连舸

客服电话:95566

公司网址:www.boc.cn

4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客服电话:95555

公司网址:www.cmbchina.com

5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客服电话:95559

公司网址:www.bankcomm.com

6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00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法定代表人:郑杨

客服电话:95528

公司网址:www.spdb.com.cn

7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6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金煜

客服电话:95594

公司网址:www.bosc.cn

8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高迎欣

客服电话:95568

公司网址:www.cmbc.com.cn

9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345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客服电话:95574

公司网址:www.nbcb.com.cn

10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客服电话:95511转3

公司网址:www.bank.pingan.com

11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山东二路70号上海农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冀光恒

客服电话:021-962999

公司网址:www.srcb.com

12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世纪商贸广场45层

法定代表人:杨玉成

客服电话:95523或400-889-5523

公司网址:www.swhysc.com

13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

楼2005室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

楼2005室

法定代表人:王献军

客服电话:95523或400-889-5523

公司网址:www.swhysc.com

14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213号久事商务大厦7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213号久事商务大厦7楼

法定代表人:何伟

客服电话:021-962518

公司网址:www.shzq.com

15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768号国泰君安大厦

法定代表人:贺青

客服电话:95521或400-8888-666

公司网址:www.gtja.com

16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

法定代表人:霍达

客服电话:95565

公司网址:www.cmschina.com

17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刘秋明

客服电话:95525

公司网址:www.ebscn.com

18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8号院1号楼7至18层101

办公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8号院1号楼青海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陈亮

客服电话: 4008-888-888或95551

公司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9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东城区朝内大街2号凯恒中心B座10层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客服电话:95587或4008-888-108

公司网址:www.csc108.com

20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268号

法定代表人:杨华辉

客服电话:95562

公司网址: www.xyzq.com.cn

21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周杰

客服电话:95553或4008888001

公司网址:www.htsec.com

22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法定代表人:翁振杰

客服电话:4008188118

公司网址:www.guodu.com

23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张纳沙

客服电话:95536

公司网址:www.guosen.com.cn

24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28号华泰证券广场

法定代表人:张伟

客服电话:95597

公司网址:www.htsc.com.cn

25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客服电话:95548

公司网址:www.citics.com

26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22层-29层

法定代表人:金文忠

客服电话:95503

公司网址:www.dfzq.com.cn

27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1号楼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28号龙翔广场东座

法定代表人:冯恩新

客服电话:95548

公司网址:sd.citics.com

28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鼓屏路27号1#楼3层、4层、5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客服电话:95547

公司网址:www.hfzq.com.cn

29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28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28层

法定代表人:沈如军

客服电话:400-820-9068

公司网址:www.cicc.com.cn

30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9号安信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9号安信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黄炎勋

客服电话:95517

公司网址:www.essence.com.cn

31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新华

客服电话:95579或4008-888-999

公司网址:www.95579.com

32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5023号平安金融中心B座第22-25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5023号平安金融中心B座第22-25层

法定代表人:何之江

客服电话:95511转8

公司网址:www.stock.pingan.com

33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928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钱俊文

客服电话:95531或400-8888-588

公司网址:www.longone.com.cn

34 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360弄9号3724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长阳路1687号2号楼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客服电话:400-821-5399

公司网址: www.noah-fund.com

35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526号2幢22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267号陆家嘴金融服务广场二期11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客服电话:400-820-2899

公司网址: www.erichfund.com

36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11号西楼6层604、6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27号盘古大观3205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客服电话:400-818-8000

公司网址:www.myfund.com

37 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687号1幢2楼268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B座8层

法定代表人:毛淮平

客服电话:400-817-5666

公司网址:www.amcfortune.com

38 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33号11楼B座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1500号万得大厦11楼

法定代表人:黄祎

客服电话:400-799-1888

公司网址:www.520fund.com.cn

39 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488号太平金融大厦1503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客服电话:400-820-5369

公司网址:www.jiyufund.com.cn

40 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三亚市天涯区凤凰岛1号楼7层710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21号北京国际俱乐部C座写字楼11层

法定代表人:张峰

客服电话:400-021-8850

公司网址:www.harvestwm.cn

41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95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95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客服电话:95310

公司网址:www.gjzq.com.cn

42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1301-1305

室、14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1301-1305

室、14层

法定代表人: 张皓

客服电话:400-990-8826

公司网址: www.citicsf.com

43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6号

法定代表人:王滨

客服电话:95519

公司网址:www.e-chinalife.com

44 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临江大道395号901室(部位:自编01),1001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临江大道395号901室(部位:自编01),1001室

法定代表人:胡伏云

客服电话:95548

公司网址:www.gzs.com.cn

45 华宝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00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57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00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57

法定代表人:刘加海

客服电话:400-820-9898

公司网址:www.cnhbstock.com

46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685弄37号4号楼449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张扬路500号华润时代广场10F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客服电话:400-700-9665

公司网址:www.howbuy.com

47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笋西社区梨园路8号HALO广场一期四层

12-13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笋西社区梨园路8号HALO广场一期四层

12-13室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服电话:4006-788-887

公司网址:www.zlfund.cn/www.jjmmw.com

48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99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18号黄龙时代广场B座6楼

法定代表人:祖国明

客服电话:95188-8

公司网址:www.fund123.cn

49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2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服电话:400-1818-188

公司网址: www.1234567.com.cn

50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903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7号杭州电子商务产业园2楼

法定代表人:吴强

客服电话:952555

公司网址:www.5ifund.com

51 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09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

法定代表人:胡学勤

客服电话:400-821-9031

公司网址:www.lufunds.com

52 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17号10层1015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17号10层1015室

法定代表人:何静

客服电话:400-618-0707

公司网址: www.hongdianfund.com

53 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12楼

法定代表人:肖雯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公司网址:www.yingmi.cn

54 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地块新浪

总部科研楼5层518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地块新浪

总部科研楼5层518室

法定代表人:穆飞虎

客服电话:010-62675369

公司网址:fund.sina.com.cn/fund/web/index

55 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76号(写字楼)1号楼四层1-7-2

办公地址:北京市通州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院京东集团总部A座15

法定代表人:邹保威

客服电话:95118

公司网址:kenterui.jd.com

56 中证金牛(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1号2号楼2-45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号环球财讯中心A座5层

法定代表人:钱昊旻

客服电话:4008-909-998

公司网址:www.jnlc.com

57 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

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航天科技广场A座17楼1704室

法定代表人:TEO WEE HOWE

客服电话:400-684-0500

公司网址:www.ifastps.com.cn

58 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西区4号楼1层103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西区4号楼

法定代表人:盛超

客服电话:95055-4

公司网址:www.duxiaomanfund.com

59 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277号3层31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518号8座3层

法定代表人:尹彬彬

客服电话:400-118-1188

公司网址:www.66liantai.com

60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月浦镇塘南街57号6幢22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1098号浦江国际金融广场53层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客服电话:400-032-5885

公司网址:www.leadfund.com.cn

61 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7号20层20A1、20A2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7号20层20A1、20A2单元

法定代表人:才殿阳

客服电话:400-6099-200

公司网址:www.yixinfund.com

62 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10栋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金座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戴彦

客服电话:95357

公司网址:www.18.cn

63 北京中植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10号五层5122室

办公地址:北京朝阳区大望路金地中心A座28层

法定代表人:武建华

客服电话:400-8180-888

公司网址:www.zzfund.com

64 大连网金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22号诺德大厦2层202室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22号诺德大厦2层202室

法定代表人:樊怀东

客服电话:4000-899-100

公司网址:www.yibaijin.com

65 北京创金启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2号院6号楼71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2号院6号楼712室

法定代表人:梁蓉

客服电话:010-66154828

公司网址:www.5irich.com

66 华瑞保险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众仁路399号运通星财富广场1号楼B座13、

14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区向城路288号8楼

法定代表人:杨新章

客服电话:952303

公司网址:www.huaruisales.com

67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号4层4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号环球财讯中心D座401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客服电话:400-619-9059

公司网址:www.hcfunds.com

68 鼎信汇金(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40号院1号楼3层306室

法定代表人:齐凌峰

客服电话:400-158-5050

公司网址:www.tl50.com

69 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钱燕飞

客服电话:95177

公司网址:www.snjijin.com

70 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东风南路东康宁街北6号楼5楼

503

办公地址: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东风南路东康宁街北6号楼5楼

503

法定代表人:温丽燕

客服电话:400-0555-671

公司网址:www.hgccpb.com

71 泰信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118号10层1206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118号10层1206

法定代表人:彭浩

客服电话:400-004-8821

公司网址:www.taixincf.com

72 上海攀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闸北区广中西路1207号306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路116号大华银行大厦703室

法定代表人:沈茹意

客服电话:021-68889082

公司网址:www.pytz.cn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

本基金,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同上)

(三)律师事务所与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楼

负责人:廖海

联系电话:021-5115 0298

传真:021-5115 0398

经办律师:张兰、刘佳

(四)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507单

元01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东育路588号前滩中心42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电话:(021) 23238888

传真:(021) 23238800

联系人:金诗涛

经办注册会计师:陈熹、金诗涛

六、基金的募集及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12」911号文件批准,2012年8月27

日起向全社会公开募集,截至2012年9月21日募集工作顺利结束。本次募集的

净销售额为443,742,488.74元人民币,认购款项在基金验资确认日之前产生的银

行利息共计53,275.21元人民币。

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总户数2,237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1.00元人民币计算,

募集发售期募集的有效份额为443,742,488.74份基金份额,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

为53,275.21份基金份额,两项合计共443,795,763.95份基金份额,已全部计入

投资者基金账户,归投资者所有。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12年9月25日生

效。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股票型基金,存续期限为不定期。

七、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换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

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

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

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

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并经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确认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

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

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

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

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的

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

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

缴付的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

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四)申购和赎回的金额

1. 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1元人民币(含申购费)。基金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

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基金投资者可多次申购,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 基金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按照份额进行赎回,

申请赎回份额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 每次赎回份额不得低于1份,基金账户余

额不得低于1份,如进行一次赎回后基金账户中基金份额余额将低于1份,应一

次性赎回。如因分红再投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巨额赎回、基金转换等原因

导致的账户余额少于1份之情况,不受此限,但再次赎回时必须一次性全部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

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

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

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费用 = (申购金额×申购费率) /(1+申购费率)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额/ T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申购金额区间 费率

人民币100万以下 1.2%

人民币100万以上(含),500万以下 0.8%

人民币500万以上(含) 每笔人民币1,000 元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持有基金份额期限 费率

小于7日 1.5%

大于等于7日小于一1年 0.5%

大于等于一年小于两年 0.2%

大于等于两年 0%

3.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

1 “年”为365天,下文类同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

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

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

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6.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7.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并应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不

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8.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

基金份额时收取。本基金将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

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除此之外,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9.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5%,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赎回

金额的5%。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

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

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公告。

10.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

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

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

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

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11、为了促进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与投资人利益一致,基金管理人鼓励其

从业人员申购本基金,并视情况给予一定申购费优惠。

(六)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7.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8.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些投资人的申购申请会因该等投资人违反其所适用的

法律、法规或规则等,从而可能损害本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7、9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

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

申购业务的办理。

(七)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

3.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

施。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

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

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

巨额赎回,延期支付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介上公告。投资人

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

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八)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

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

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

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

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

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

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

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

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

日基金总份额的20%,基金管理人有权先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20%

以上的部分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20%以内(含

20%)的赎回申请与当日其他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按前述条款处理,具体见相关公

告。

(4)暂停赎回:连续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

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并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九)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

上刊登暂停公告。

2. 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消除的,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公布最近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

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

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

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

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一)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

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

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

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注

册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二)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三)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

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

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四)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基金份额所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

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

机制”章节或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八、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进行被动式指数化投资,通过严格的投资纪律约束和数量化风险管理

手段,力争控制本基金的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不超

过0.35%,年跟踪误差不超过4%,以实现对中证消费服务领先指数的有效跟踪。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

的股票(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新股(一

级市场初次发行或增发)、存托凭证、债券、货币市场工具、资产支持证券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等,其中股票投资占基金净

资产的90%-95%,投资于中证消费服务领先指数成分股和备选成分股的资产不低

于股票资产的90%。本基金投资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5%。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完全复制策略,按照标的指数成份股构成及其权重构建股票资产

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化对股票组合进行动态调整。但因特

殊情况导致基金无法有效跟踪标的指数时,本基金将运用其他方法建立实际组

合,力求实现基金相对业绩比较基准的跟踪误差最小化。

1.资产配置策略

为了实现追踪误差最小化,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资产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不低于90%,将不低于90%的股票资产投资于中证消费服务领先指数的成份股

及其备选成份股。

2.股票投资策略

(1)投资组合构建

本基金通过完全复制策略进行被动式指数化投资,根据中证消费服务领先指

数成份股的基准权重构建股票资产组合,对于因法规限制、流动性限制而无法交

易的成份股,将采用与被限制股预期收益率相近的股票或股票组合进行相应的替

代。在初始建仓期或者为申购资金建仓时,本基金按照中证消费服务领先指数各

成份股所占权重逐步买入。在买入过程中,本基金采取相应的交易策略降低建仓

成本,力求跟踪误差最小化。在投资运作过程中,本基金以标的指数权重为标准

配置个股,并根据成份股构成及其权重的变动进行动态调整。

(2)投资组合调整

1)定期调整

本基金所构建的投资组合将定期根据所跟踪标的指数成份股的调整进行相

应的跟踪调整。中证消费服务领先指数的样本股每半年调整一次,分别在每年1

月和7月的第一个交易日,每次样本股调整数量不超过样本总数的10%。指数调

整方案公布后,本基金将及时对现有组合的构成进行相应的调整,若成分股的集

中调整短期内会对跟踪误差产生较大影响,将采用逐步调整的方式。

2)不定期调整

①根据指数编制规则,当标的指数成份股因增发、送配等股权变动而需进行

成份股权重调整时,本基金将根据标的指数权重比例的变化,进行相应调整。

②当标的指数成份股因停牌、流动性不足等因素导致基金无法按照指数权重

进行配置,基金管理人将综合考虑跟踪误差和投资者利益,选择相关股票进行适

当的替代。

③本基金将根据申购和赎回情况对股票投资组合进行调整,保证基金正常运

行,从而有效跟踪标的指数。

3)股票替代

通常情况下,本基金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票在指数中的权重确定成份股票的

买卖数量。 但在如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严重不足或停牌、标的指数成份股因

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而为本基金限制投资的股票等特殊情况下,本基金可以选择

其他股票或股票组合对标的指数中的成份股进行替换。

在选择替代股票时,为尽可能的降低跟踪误差,本基金将采用定性与定量相

结合的方法,在对替代股票与被替代股票的基本面、股价技术面等指标相关性分

析的基础上,优先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中选择基本面良好,流动性充

裕的股票进行替代投资。

3.债券投资策略

对于债券类资产的选择,本基金将以价值分析为主线,在综合研究的基础上

实施积极主动的组合管理,并主要通过类属配置与债券选择两个层次进行投资管

理。

在类属配置层次,结合对宏观经济、市场利率、债券供求等因素的综合分析,

根据交易所市场与银行间市场类属资产的风险收益特征,定期对投资组合类属资

产进行优化配置和调整,确定类属资产的最优权重。

在券种选择上,本基金以中长期利率趋势分析为基础,结合经济趋势、货币

政策及不同债券品种的收益率水平、流动性和信用风险等因素,重点选择那些流

动性较好、风险水平合理、到期收益率与信用质量相对较高的债券品种。

4. 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股票投资策略,基于对基础证券投资价值

的深入研究判断,进行存托凭证的投资。

(四)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95%×中证消费服务领先指数收益率+5%×税后

银行活期存款收益率

由于本基金为完全复制型指数基金,跟踪标的为中证消费服务领先指数,同

时本基金投资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因此本基金以中证消费服务领先指数收益率和税后银行活期存款收益率的

复合收益率作为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符合本基金的特性。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

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及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

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

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本基金合同自动终

止。若标的指数变更对基金投资无实质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编制机构变更、指

数更名等),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一致并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在指定媒介上及时公告,并在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中列示。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

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作。

(五)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率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

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为高风险、高收益产品。

根据2017年7月1日施行的《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基金管理

人和相关销售机构已对本基金重新进行风险评级,风险评级行为不改变本基金的

实质性风险收益特征,但由于风险等级分类标准的变化,本基金的风险等级表述

可能有相应变化,具体风险评级结果应以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提供的评级结果

为准。

(六)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投

资降低基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

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

的10%;

(2)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3)本基金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

资产的投资;

(4)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净资产的90%-95%,投资于中证消费服务领先指

数成分股和备选成分股的资产不低于股票资产的90%;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

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11)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2)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

定,与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根据

比例进行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

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1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4)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并与

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

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

再受相关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或投资限

制的,除上述第(3)、(9)、(10)、(13)条所述情况外,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开始。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9)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

再受相关限制。

(七)公司的投资决策流程

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是本基金进行投资组合和控制投资风险的制度保障。本

基金采用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投资决策委员会是本基金管

理人最高的投资决策机构。

投资决策基本原则是依据基金合同所制定投资基本方针、投资范围及投资限

制等,拟订基金投资策略及执行投资计划。适度控制风险及资产安全,并追求投

资利得的合理增长,最大限度地保障基金持有人的利益。

公司投资决策采用投资决策委员会集体决策与基金经理授权决策相结合的

分级模式。由投资决策委员会决定资产配置、投资原则等宏观决策;由基金经理

负责组合构建、品种选择、时机选择等具体决策。

本基金的具体投资决策流程如下:

1、基金的投资是建立在深入的研究分析基础上的,本基金将依托公司强大

的内部研究平台,并整合外部券商的研究成果,由研究员在实地调研和案头分析

的基础上提供研究报告供投资决策委员会和基金经理参考。

2、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基金投资管理的核心决策机构。投资决策委员会将定

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与基金合同所确定的投资限制纲领的

范围内,分析评价投资操作绩效,并在对现有资产配置进行总结的基础上,作出

资产配置决议,确定证券评级模式,作为基金经理进行投资操作的依据。

3、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策,在其授权范围内构建投资组合并

负责组织实施、追踪和调整,以实现基金的投资目标。

4、交易部执行基金经理的交易指令,并对交易情况及时作出反馈。

5、风险管理部定期和不定期对基金进行风险和绩效评估,并提供相关报告。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九)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

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

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

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

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侧袋机制启用、

特定资产处置和信息披露等方面进行复核和监督。

(十一)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27,839,312.20 89.87

其中:股票 27,839,312.20 89.87

2 固定收益投资 102,018.23 0.33

其中:债券 102,018.23 0.33

资产支持证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3,019,476.79 9.75

7 其他各项资产 17,568.03 0.06

8 合计 30,978,375.25 100.00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2.1积极投资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1,955.60 0.01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13,557.41 0.04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891.20 0.00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1,535.00 0.00

S 综合 - -

合计 17,939.21 0.06

2.2指数投资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11,921,421.83 38.80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334,801.40 1.09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888,083.86 2.89

H 住宿和餐饮业 150,960.00 0.49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4,347,183.47 14.15

J 金融业 5,334,015.76 17.36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1,592,752.72 5.18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2,035,839.58 6.63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58,479.00 0.19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999,375.37 3.25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158,460.00 0.52

S 综合 - -

合计 27,821,372.99 90.54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股票投资明细

3.1期末指数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600519 贵州茅台 748 1,529,660.00 4.98

2 601888 中国中免 5,290 1,232,199.70 4.01

3 603259 药明康德 11,142 1,158,656.58 3.77

4 600276 XD恒瑞医 27,439 1,017,712.51 3.31

5 000858 五粮液 4,912 991,880.16 3.23

6 600036 招商银行 21,580 910,676.00 2.96

7 601318 中国平安 19,119 892,666.11 2.90

8 300015 爱尔眼科 14,881 666,222.37 2.17

9 600436 片仔癀 1,859 663,161.07 2.16

10 002352 顺丰控股 10,800 602,748.00 1.96

3.2期末积极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股票投资明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603233 大参林 412.00 12,895.60 0.04

2 603658 安图生物 40.00 1,955.60 0.01

3 300144 宋城演艺 100.00 1,535.00 0.00

4 002044 美年健康 160.00 891.20 0.00

5 002024 ST易购 289.00 661.81 0.00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 -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102,018.23 0.33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102,018.23 0.33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113052 兴业转债 660 73,703.21 0.24

2 110085 通22转债 180 28,315.02 0.09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

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没有出现被监管部门立

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11.2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在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

的股票。

11.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989.00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

5 应收申购款 16,579.03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7,568.03

11.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113052 兴业转债 73,703.21 0.24

11.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11.5.1期末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指数投资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11.5.2期末积极投资前五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五名积极投资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11.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因四舍五入原因,投资组合报告中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存在尾差。

九、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

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阶段 份额净值增长率① 份额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2/09/25-2012/12/31 2.40% 0.98% 4.42% 1.17% -2.02% -0.19%

2013/01/01-2013/12/31 12.15% 1.24% 11.87% 1.25% 0.28% -0.01%

2014/01/01-2014/12/31 20.41% 1.01% 21.01% 1.02% -0.60% -0.01%

2015/01/01-2015/12/31 21.89% 2.40% 22.75% 2.27% -0.86% 0.13%

2016/01/01-2016/12/31 -11.65% 1.43% -11.24% 1.34% -0.41% 0.09%

2017/01/01-2017/12/31 21.59% 0.66% 24.29% 0.66% -2.70% 0.00%

2018/01/01-2018/12/31 -21.63% 1.39% -21.87% 1.39% 0.24% 0.00%

2019/01/01-2019/12/31 38.14% 1.24% 39.75% 1.25% -1.61% -0.01%

2020/01/01-2020/12/31 45.01% 1.40% 46.86% 1.41% -1.85% -0.01%

2021/01/01-2021/12/31 - 1 3 .1 5% 1.38% -12.71% 1.41% -0.44% -0.03%

2022/01/01-2022/06/30 -10.88% 1.41% -11.22% 1.47% 0.34% -0.06%

十、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

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

易清算资金的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

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

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与处分

基金财产是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

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

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用。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

得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

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

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二)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

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

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

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

格。

(2)交易所市场上市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

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对应的估值净价估值,具体估值机构由基金管理人与托管人

另行协商约定;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固定

收益品种收盘价中所含的固定收益品种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

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固定收益品

种收盘价减去固定收益品种收盘价中所含的固定收益品种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

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

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的股票执行。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

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5.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6.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

等资产。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

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

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

进行。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差错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

或代销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差

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

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

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

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

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

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

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

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

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

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

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

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

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

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理人和

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

责向差错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应列入基金费用,从基金资产中

支付。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

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

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直接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

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公告。

(3)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由

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并且经与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

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

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

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基金份额净值。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5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

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十二、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4次,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收益分配基

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30%;

3.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4.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后的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

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5.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

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6. 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一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收益分配基准日以及该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

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

内容。

(五)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布后,基金管理人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金红

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

资金的划付。

(六)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

袋机制”章节的规定。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

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开户费用;

9.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10.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允许的前提下,本基金可以从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

务费,具体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载明;

11.依法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

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75%年费率计提。计

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

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5%年费率计提。计

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

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标的指数使用许可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标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

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标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年费率÷当年天数,

根据基金管理人与标的指数供应商签订的相应指数许可协议的规定,本基金

标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年费率为0.02%,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标的指数许可

使用基点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基金标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每日计提,按季支付。

基金设立当年,不足3个月的,按照3个月收费。根据基金管理人与标的指数供应

商签订的相应指数许可协议的规定,标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的收取下限为每季

(自然季度)人民币50,000元,当季标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不足50,000元的,

按照50,000元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划

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每年1月,4月,7月,10月的前十个工作日内将

上季度标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休

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4.除管理费和托管费之外的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

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

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

理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或相关公告。

(六)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

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

书面确认。

(二)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

册会计师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

册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经基金

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后可以更换。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基金管理人应

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

最新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以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依法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

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按规定将应予披露的

基金信息披露事项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

“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

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

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

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

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

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

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三)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就基金份额发

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

介上。

(四)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

(五)基金净值信息

1.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

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

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

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六)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

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七)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

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

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

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4.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

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5.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

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6.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20%的情形,为保

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

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

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八)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

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

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公司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公司的实际控制

人;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

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5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30%;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

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

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0.5%;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

事项;

22.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九)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

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

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

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一)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出现终止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

金财产进行清算并制作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

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二)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的规定。

(十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十四)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十五)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

息:

(1)不可抗力;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

时;

(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十六、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和特定资产范围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

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及公司所在

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特定资产包括:(1)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

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2)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

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3)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二)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基金运作安排

1、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侧袋账户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和转换。基金

份额持有人申请申购、赎回或转换侧袋账户基金份额的,该申购、赎回或转换申

请将被拒绝。

(2)主袋账户

基金管理人将依法保障主袋账户份额持有人享有基金合同约定的赎回权利,

并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事项,具体事项届时将由基金管理人在相

关公告中规定。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并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或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

对于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仅办理主袋账户的赎回

申请并支付赎回款项。在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视为投资者对侧袋

机制启用后的主袋账户提交的申购申请。

2、基金份额的登记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对侧袋账户份额实行独立管理,主袋账户

沿用原基金代码,侧袋账户使用独立的基金代码。侧袋账户份额的名称以“基金

简称+侧袋标识S+侧袋账户建立日期”格式设定,同时主袋账户份额的名称增加

大写字母M标识作为后缀。基金所有侧袋账户注销后,将取消主袋账户份额名称

中的M标识。

启用侧袋机制当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登记机构应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

账户份额为基础,确认相应侧袋账户持有人名册和份额。

侧袋账户资产完全清算后,基金管理人将注销侧袋账户。

3、基金的投资及业绩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基金的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应当以主袋

账户资产为基准。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

其他投资操作。

基金管理人、相关服务机构在展示基金业绩时,应当就前述情况进行充分的

解释说明,避免引起投资者误解。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20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

资组合的调整,但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4、基金的估值

侧袋机制启用当日,基金管理人以完成日终估值后的基金净资产为基数对主

袋账户和侧袋账户的资产进行分割,与特定资产可明确对应的资产类科目余额、

除应交税费外的负债类科目余额一并纳入侧袋账户。基金管理人应将特定资产作

为一个整体,不能仅分割其公允价值无法确定的部分。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侧袋账户单独设置账套,实行独立核算。

如果本基金同时存在多个侧袋账户,不同侧袋账户分开进行核算。侧袋账户的会

计核算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

5、基金的费用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侧袋账户资产不收取管理费。因启用侧袋机制产生的咨

询、审计费用等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可以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将与处置侧袋账户资产相关的费用

从侧袋账户中列支。

6、基金的收益分配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在主袋账户份额满足基金合同收益分配条件的情形下,

基金管理人可对主袋账户份额进行收益分配。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7、基金的信息披露

(1)基金净值信息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

(2)定期报告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定期报告中的基金会计报表仅需针对主袋账户进行

编制。侧袋账户相关信息在定期报告中单独进行披露,包括但不限于:

1)侧袋账户的基金代码、基金名称、侧袋账户成立日期等基本信息;

2)侧袋账户的初始资产、初始负债;

3)特定资产的名称、代码、发行人等基本信息;

4)报告期内的特定资产处置进展情况、与处置特定资产相关的费用情况及

其他与特定资产状况相关的信息;

5)可根据特定资产处置进展情况披露特定资产的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参考区

间,该净值或净值区间并不代表特定资产最终的变现价格,不作为基金管理人对

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

6)可能对投资者利益存在重大影响的其他情况及相关风险提示。

(3)临时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

能对投资者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启用侧袋机制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启用原因及程序、特定资产流动性和

估值情况、对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影响、风险提示等重要信息。

处置特定资产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特定资产处置价格和时间、向侧袋账

户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款项、相关费用发生情况等重要信息。侧袋机制实施期间,

若侧袋账户资产无法一次性完成处置变现,基金管理人在每次处置变现后均应按

规定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8、特定资产处置清算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制定变现方案,将侧袋资

产处置变现。无论侧袋账户资产是否全部完成变现,基金管理人都应及时向侧袋

账户对应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已变现部分对应款项。

9、侧袋的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和终止侧袋机制后,及时聘请符合《证券法》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具体如下: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时,就特定资产认定的相关事宜取得符合

《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专业意见。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后五个工作日内,聘请于侧袋机制启用日发

表意见的会计师事务所针对侧袋机制启用日本基金持有的特定资产情况出具专

项审计意见,内容应包含侧袋账户的初始资产、份额、净资产等信息。

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年度报告进行审计时,应对报告期间基金侧袋机制运行

相关的会计核算和年报披露,执行适当程序并发表审计意见。

当侧袋账户资产全部完成变现后,基金管理人应参照基金清算报告的相关要

求,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侧袋账户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

计意见。

(三)本部分关于侧袋机制的相关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

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

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

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

十七、风险揭示

(一)投资本基金的风险

1、市场风险

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而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

资者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产生波动,从而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发生

变化,产生风险。主要的风险因素包括:

1)政策风险。因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国家宏

观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证券市场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

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

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

于债券和股票,其收益水平可能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如管理能

力、行业竞争、市场前景、技术更新、新产品研究开发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

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

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

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避免。

5)购买力风险。基金份额持有人收益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

可能因为通货膨胀因素而使其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2、管理风险

1)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

等,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以及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

金收益水平。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的变化也会影响

基金收益水平。

3、流动性风险

基金的流动性风险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是基金管理人建仓时或为实现投资

收益而进行组合调整时,可能会由于个股的市场流动性相对不足而无法按预期的

价格将股票或债券买进或卖出;二是为应付投资者的赎回,当个股的流动性较差

时,基金管理人被迫在不适当的价格大量抛售股票或债券。两者均可能使基金净

值受到不利影响。

4、启用侧袋机制的风险

当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实施侧袋机制期间,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

金份额净值,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因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定

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资

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5、投资于存托凭证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金所

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

风险,以及与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包括存托凭证持有人与境外基础证

券发行人的股东在法律地位、享有权利等方面存在差异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凭

证持有人在分红派息、行使表决权等方面的特殊安排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协议

自动约束存托凭证持有人的风险;因多地上市造成存托凭证价格差异以及波动的

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的风险;存托凭证退市的风险;已在境外上市

的基础证券发行人,在持续信息披露监管方面与境内可能存在差异的风险;境内

外法律制度、监管环境差异可能导致的其他风险。

6、指数投资特定风险

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投资标的为中证消费服务领先指数,在基金的投资运

作过程中可能面临指数型基金特有的风险。

1)标的指数的行业风险

本基金为集中投资于消费和服务的行业主题指数基金,消费服务相关行业的

业绩及其市场表现具有自身的特点,基金的投资将面临行业特有周期波动所带来

的行业风险。

2)标的指数跟踪误差风险

因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增发、配股、分红等,或者因新股认购、基金现金

资产拖累、基金交易成本和交易冲击以及基金费用的提取等原因,基金的收益水

平相对于标的指数回报率可能出现偏离,从而导致出现跟踪误差风险。

3)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的风险

本基金力争控制本基金的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

度不超过0.35%,年跟踪误差不超过4%,但因标的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

可能导致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本基金净值表现与指数价格走势可能发生较大

偏离。

4)标的指数变更风险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因标的指数的编制与发布或法律法规的变化等

原因,导致原标的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本基金的投资标的指数及业绩比较基准,本

基金可能变更标的指数,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随之调整,基金的收益风险特征可能

发生变化,投资者还须承担投资组合调整所带来的风险与成本。

5)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的风险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由指数编制机构发布并管理和维护,未来指数编制机构可

能由于各种原因停止对指数的管理和维护,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自该情

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

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

决未通过的,本基金合同终止。投资人将面临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风险。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并实施前,基金

管理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作,该期间由于标的指数不再更新等原因可能

导致指数表现与相关市场表现存在差异,影响投资收益。

6)成份股停牌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股可能因各种原因临时或长期停牌,发生成份股停牌时可能面

临如下风险:

①基金可能因无法及时调整投资组合而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扩大。

②在极端情况下,标的指数成份股可能大面积停牌,基金可能无法及时卖出

成份股以获取足额的赎回款项,由此基金管理人可能设置较低的赎回份额上限或

者采取暂停赎回的措施,投资者将面临无法赎回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的风险。

7)成份股退市的风险

指数成份股发生明显负面事件面临退市风险,且指数编制机构暂未作出调整

的,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综合考虑成份股的退市

风险、其在指数中的权重以及对跟踪误差的影响,据此制定成份股替代策略,并

对投资组合进行相应调整。

7、操作或技术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

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

交易错误、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

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

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公司、注册登记机构、代销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等等。

8、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资违反

法规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9、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

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等行为产生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的基金管理人、基金代销机构等机构

无法正常工作,从而影响基金的申购、赎回按正常时限完成的风险。

(二)声明

1、 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基金投资者自愿投资于本基金,

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 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基金代销机构代理销

售,但是,基金资产并不是代销机构的存款或负债,也没有经基金代销机构

担保收益,代销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基金合同变更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影响的,应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1)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2)变更基金类别;

(3)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4)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5)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适用的相关规定提高

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

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

形。

2.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

案,并于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并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

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

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

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 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

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及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解决方案进行

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

5.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

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

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

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

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

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

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

基金财产清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

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本上投摩根中证消费服务领先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

法权益。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遵守并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

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

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

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

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

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

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

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

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

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

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

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五)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

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

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

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

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

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六)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

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

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

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

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

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

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本

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投票权。

(二)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持有基

金份额10%以上(含10%,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

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

酬标准的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

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

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

形。

(三)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

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

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

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

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

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

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

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

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30日向中

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四)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

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

开日前30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6)代理投票的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

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

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

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

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

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如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4)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1)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

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含50%,下同);

2)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

明、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

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

基金管理人持有的注册登记资料相符。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1)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或/和基金管理人(分别或共同称为

“监督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3)召集人在监督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

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到场

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4)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5)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

理人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六)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

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

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

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

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

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

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

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

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

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

提案进行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30日及时公告。否则,会议

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30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

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召集人授权代表主持。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的,其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

份额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

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量、委托人姓名(或

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

表决截止日期后第2个工作日在公证机关及监督人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

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

成的决议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七)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

以上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

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终止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并予以公告。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

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

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

开审议、逐项表决。

(八)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

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

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

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但如果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未出席,则大会主持人可自行选举三名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3)如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

如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大会主

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

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在

监督人派出的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

证;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3名监票人进行

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

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

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关于本章第(二)条所规定的第

(1)-(8)项召开事由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

行,关于本章第(二)条所规定的第(9)、(10)项召开事由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方可执行。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如果采

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十)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

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

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

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

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

之一);

4、当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

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

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

(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涉及主袋账户和侧袋账户

的,应分别由主袋账户、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表决,同一主侧袋账户

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表决事项未涉及侧袋账户的,侧袋账户份

额无表决权。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规定以本节特殊约定内

容为准,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上文相关约定。

(十一)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4次,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收益分配基

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30%;

3.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4.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后的单位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

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5.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

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6. 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一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收益分配基准日以及该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

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

内容。

(三)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布后,基金管理人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金红

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

资金的划付。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

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开户费用;

9.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10.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允许的前提下,本基金可以从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

务费,具体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载明;

11.依法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

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75%年费率计提。计

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

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5%年费率计提。计

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

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标的指数使用许可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标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

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标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年费率÷当年天数,

根据基金管理人与标的指数供应商签订的相应指数许可协议的规定,本基金

标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年费率为0.02%,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标的指数许可

使用基点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基金标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每日计提,按季支付。

基金设立当年,不足3个月的,按照3个月收费。根据基金管理人与标的指数供应

商签订的相应指数许可协议的规定,标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的收取下限为每季

(自然季度)人民币50,000元,当季标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不足50,000元的,

按照50,000元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划

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每年1月,4月,7月,10月的前十个工作日内将

上季度标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休

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4.除管理费和托管费之外的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

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

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

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六)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进行被动式指数化投资,通过严格的投资纪律约束和数量化风险管理

手段,力争控制本基金的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不超

过0.35%,年跟踪误差不超过4%,以实现对中证消费服务领先指数的有效跟踪。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

的股票(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新股(一

级市场初次发行或增发)、存托凭证、债券、货币市场工具、资产支持证券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等,其中股票投资占基金净

资产的90%-95%,投资于中证消费服务领先指数成分股和备选成分股的资产不低

于股票资产的90%。本基金投资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投

资降低基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

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

的10%;

(2)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3)本基金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

资产的投资;

(4)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净资产的90%-95%,投资于中证消费服务领先指

数成分股和备选成分股的资产不低于股票资产的90%;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

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11)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2)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

定,与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根据

比例进行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

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1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4)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并与

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

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或投资限

制的,除上述第(3)、(9)、(10)、(13)条所述情况外,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开始。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9)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

再受相关限制。

六、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

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二)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

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

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

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

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

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

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

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的股票执行。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

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5.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6.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

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

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

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

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

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及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指

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解决方案进行表

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

5.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财产清算组,基金

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

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

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

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

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

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

基金财产清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

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八、争议解决方式和适用法律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

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

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

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

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

注册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查阅,但其效力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具体信息见本招募说明书第三条)

2.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邮政编码:100140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日期:2004年09月17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机关及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

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

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

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

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新股(一级市

场初次发行或增发)、存托凭证、债券、货币市场工具、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等,其中股票投资占基金净资产

的90%-95%,投资于中证消费服务领先指数成分股和备选成分股的资产不低于

股票资产的90%。本基金投资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2)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净资产的90%-95%,投资于中证消费服务领先指

数成分股和备选成分股的资产不低于股票资产的90%;

(3)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5)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

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6)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7)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8)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9)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2%;

(10)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并与

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

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开始。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

议第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

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

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

关系的股东、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

名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

规禁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

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如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

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对于基金管理人已成交的关联交易,基

金托管人事前无法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只能进行事后结算,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

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

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

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

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单确定前已

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

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

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3个工作日内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

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

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

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

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明确基金

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

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

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须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

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

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

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本基金不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限于可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

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券

市场交易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应保证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基金管理人负责相关

工作的落实和协调,并确保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生的

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造成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本基金资产的责任与损

失,及因受限证券存管直接影响本基金安全的责任及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2. 基金管理人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制订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并经其董

事会批准。风险处置预案应包括但不限于因投资受限证券需要解决的基金投资比

例限制失调、基金流动性困难以及相关损失的应对解决措施,以及有关异常情况

的处置。基金管理人应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投资非

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确保对相关风险采取

积极有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如因基金巨

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基金管理人应保

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算,并承担所有损失。对本基金因投资受限证

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本

基金出现损失致使基金托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应赔偿基金托管

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3.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投资前三个工作日向基

金托管人提交有关书面资料,并保证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有关资料真实、准确、

完整。有关资料如有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调整后的资料。上述书面资料

包括但不限于:

(1)中国证监会批准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准文件。

(2)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发行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等发行资料。

(3)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人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

(4)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账面价值。

4. 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

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

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本基金有关投资受限证券比例如违反有关限制规定,在合理期限内未能进行

及时调整,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编制临时报告,予以公告。

5.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有权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以下事项监督:

(1)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

(2)在基金投资受限证券管理工作方面有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的

建立与完善情况。

(3)有关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

(4)信息披露情况。

6.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

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

督和核查。

(七)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

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

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

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

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

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

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

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

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

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九)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

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十)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

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

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

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一)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

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具体规则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执行。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

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

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

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

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

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

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

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

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

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

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

方可另行协商解决。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

分配本基金的任何资产(不包含基金托管人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结算数据完成场内交易交收、托管资产开户银行扣收结算费和账户维护费等费

用)。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

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

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

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

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

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的营业机构开

立的“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

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时在规定时

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

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可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并根据基

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和使用。

2.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

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

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

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

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

结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

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

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

的有关规定,在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债券托管账户,持有人账户和资金

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

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

定,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

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开户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

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

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共同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资产不承

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

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

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

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

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

金合同终止后15年。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公章

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并对

合同的真实性负责。

五、基金收益与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与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人复

核,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

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

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

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15年。

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

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

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和适用法律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

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

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

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或备案后生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资料寄送

1. 基金投资者对账单:

基金管理人将向发生交易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书面或电子文件形式定期或

不定期寄送对账单。

2. 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二)多种收费方式选择

基金管理人在合适时机将为基金投资者提供多种收费方式购买本基金,满足

基金投资者多样化的投资需求,具体实施办法见有关公告。

(三)基金电子交易服务

基金管理人为基金投资者提供基金电子交易服务。投资人可登录基金管理人

的网站(www.cifm.com)查询详情。

(四)联系方式

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咨询电话:400 889 4888

网址:www.cifm.com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1、2021年8月12日,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的公告;

2、2021年9月4日,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注销厦门分公司的公

告;

3、2021年9月17日,关于降低上投摩根旗下部分基金最低赎回及转换转

出份额和持有份额的公告;

4、2022年1月5日,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执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的公告;

5、2022年5月5日,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所持停牌股

票估值调整的公告。

上述公告均依法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进行披露。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基

金投资者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

或复印件。

二十四、备查文件

(一) 中国证监会批准上投摩根中证消费服务领先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上投摩根中证消费服务领先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 上投摩根中证消费服务领先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 法律意见书

(五)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 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八) 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上述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基

金投资者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

或复印件。

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2年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