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
上证中小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一、会议基本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上证中小盘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
关规定,上证中小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的基金管理人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决定以
现场开会方式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上证中小盘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终止基金合同并终止上市有关事项的议案》。会议
的具体安排如下:
1、会议召开方式:现场开会方式
2、会议召开时间:2022年11月18日上午9:30
3、会议召开地点:上海市浦东新区芳甸路1155号嘉里城40层
4、鉴于本基金及本基金的联接基金(即“华泰柏瑞上证中小盘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以下简称“联接基金”)的相关性,联接基
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凭所持有的联接基金的份额直接参加或者委派代表参
加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表决,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对本基金持
有的享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和表决票数为,在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权益登记日,联接基金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总数乘以该持有人所持有的联接基金
份额占联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整数
位。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持有人大会审议的事项为《关于上证中小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终止基金合同并终止上市有关事项的议案》(以下简称“《议
案》”),《议案》详见附件一。
《议案》的内容说明详见《关于上证中小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终止基金合同并终止上市有关事项的说明》(见附件四)。
三、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2022年10月18日,即在2022年10月18日交
易时间结束后,在本基金及联接基金的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及联接基金
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享有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权。以下若无特别
说明,本公告中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同时包括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联
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四、会议的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1、大会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
2、大会主持人宣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基金
份额的总数、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
3、大会主持人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
4、大会主持人确定及公布监票人,并公布见证律师、公证机关和公证员姓
名。
5、大会主持人宣读《议案》。
6、与会人员对《议案》进行审议讨论,并以提交表决票(见附件三)的方
式进行表决。
7、监票人在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公证员对计
票过程予以公证。
8、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9、公证员宣读公证词。
10、大会见证律师就本次会议召开的程序以及持有人大会形成的决议的合
法性、合规性发表法律意见。
11、本部分所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同时适用于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五、会议出席对象
1、权益登记日在本基金及联接基金的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及联接基
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
2、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3、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
4、基金管理人聘请的见证律师。
5、基金管理人聘请的公证机关人员。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需要准备的文件
1、个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需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正反
面复印件;
个人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委托他人出席会议并代理行使表决权的,应按本公
告“七、授权”的规定提供相关资料。
2、机构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需提供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
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以及代表机构出席会议的
个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及单位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委托书
上加盖该机构公章;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由授权代表出席会议,并需提供该授权代表的有效身
份证件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
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出席会议的其他证明文件,以
及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
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机构基金份额持有人委托他人出席本次大会并行使表决权的,应按本公告
“七、授权”的规定提供相关资料。
3、本部分所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同时适用于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和联
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4、以上各项中的公章、批文、开户证明、登记证书等,以基金管理人的认
可为准。
七、授权
为便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有尽可能多的机会参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使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充分表达其意志,基金份额持
有人除可以直接出席会议外,还可以授权委托他人出席会议并代其行使表决
权。本部分所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同时适用于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和联接
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在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表决需符合以下规则:
(一)委托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可委托他人代理行使本次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行使表决权的票数按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
记日所持有的基金份额数根据《基金合同》约定的规则计算。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权益登记日未持有本基金或联接基金基金份额的,授权无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是否持有基金份额以及所持有的基金份额的
数额以在登记机构登记在册为准。
(二)受托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委托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以及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机
构和个人,代为行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的表决权。
为使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得到有效行使,建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委托本基
金的基金管理人为受托人。基金管理人可发布临时公告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建议
其他新增的受托人名单。
(三)授权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仅可通过纸面方式授权受托人代为行使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向他人授权的,授权委托书的样本请见本公告附件二。基
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剪报、复印或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http://www.huatai-
pb.com)下载等方式获取授权委托书样本。
1、纸面方式授权
(1)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纸面授权所需提供的文件
①个人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委托他人出席会议并代理行使表决权的,受托
人应提供由委托人填妥并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原件(授权委托书的格式可参考附
件二的样本),并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个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正反面复印件。
如受托人为个人,还需提供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
如受托人为机构,还需提供该受托人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
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以及代表机构出席会议的个人的有效身
份证件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及单位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委托书上加盖该机构
公章。
②机构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委托他人出席会议并代理行使表决权的,受托
人应提供由委托人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授权委托书的格式可参考附件二的
样本),并在授权委托书上加盖该机构公章,并提供该机构持有人加盖公章的
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
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如受托人
为个人,还需提供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如受托人
为机构,还需提供该受托人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
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以及代表机构出席会议的个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
件及正反面复印件及单位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委托书上加盖该机构公章。
③ 以上各项中的公章、批文、开户证明、登记证书等,以基金管理人的认
可为准。
(2)纸面授权文件的送达
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基金管理人的,可选择直接送交、邮寄和柜台办理三
种方式送交书面授权文件,具体如下:
①直接送交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填妥的纸面授权文件和所需的相关文件直接送交至基
金管理人,具体地址和联系方式为: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1199弄证大五道口广场1号楼17层
联系人: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部
联系电话:400-888-0001
②邮寄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填妥的纸面授权文件和所需的相关文件邮寄至基金管
理人,具体地址和联系方式为:
收件人: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部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1199弄证大五道口广场1号楼17层
邮政编码:200135
联系电话:400-888-0001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上证中小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授权专用”。
③柜台办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在授权截止时间前至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办理授权,
填写授权委托书,并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文件。通过直销柜台办理基
金交易业务时,直销柜台将为投资者提供书面方式授权的服务。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1199弄证大五道口广场1号楼17层
联系电话:400-888-0001
为保护投资者利益,投资者在交易时,不论投资者是否授权或选择何种授
权方式进行投票,均不影响交易的进行。
2、授权效力确定规则
(1)如果同一基金份额多次以有效纸面方式授权的,以最后一次纸面授权
为准。如最后时间收到的授权委托有多次,不能确定最后一次纸面授权的,以
表示具体表决意见的纸面授权为准;最后时间收到的多次纸面授权均为表示具
体表决意见的,若授权表示一致,以一致的授权表示为准;若授权表示不一
致,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选择其中一种授权表示行使表决权;
(2)如委托人未在授权委托表示中明确其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
托人按照受托人的意志行使表决权;如委托人在授权委托表示中表达多种表决
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选择其中一种授权表示行使表决权;
(3)如委托人既进行委托授权,又亲自出席本次大会进行投票表决的,以
其本人亲自投票的表决意见为准。
3、对基金管理人的授权开始时间及截止时间
本基金管理人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自2022年10月18日起至2022年
11月17日13时。将纸面授权委托书寄送或专人送达给基金管理人指定地址
的,授权时间和有效性判断均以收到纸面授权委托书时间为准。
八、会议的计票
1、主持人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中
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
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
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
清点;如果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
果有异议,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
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重新清点后,大会持有人应
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5、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本基金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在计算参会份额和计票时,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享有表决权的
基金份额数和表决票数为:在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联接
基金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总数乘以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联接基金份额占联
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整数位。
6、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应以联接基金的名义代表联接基金的全体基金
份额持有人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行使表决权,但可接受联接基金的
特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委托以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的身份出席本
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
7、本部分所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同时适用于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和联
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九、会议召开与决议生效条件
1、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条件为: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会
议通知的规定;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全部有效凭证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含
50%)。
2、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条件为:
本次《议案》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3、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应在表决票(见附件三)上填写“同意”、
“反对”或者“弃权”,表决意见以会议现场提交的表决票(而非现场讨论时
的口头意见或其他意见)为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
决。
4、基金份额持有人虽提供了符合本会议公告规定的文件,但表决票上的表
决意见未选、多选、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或未投出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
表决权利,其所持份额数的表决结果均计为“弃权”,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仍
作为有效票,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5、2022年11月18日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的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是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的前提。
6、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将由本基金管理人在自通过
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
之日起生效。
十、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根据《基金法》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持有人大会需要到会者在权
益登记日持有的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50%)方可举行。如果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符合前述要求而不能
够成功召开,根据《基金法》的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可在本次公告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同一议案重新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
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参加,方可召开。重新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
权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作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但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
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作出授权,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详细说明见
届时发布的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十一、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1、召集人: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888-0001
联系人:汪莹白
联系电话:(021)38601630
电子邮件:rainbow.wang@huatai-pb.com
传真:(021)50103016
网址:http://www.huatai-pb.com
2、公证机构:上海市东方公证处
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凤阳路660号
联系人:林奇
联系电话:021-62154848
3、见证律师事务所: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及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05室
联系电话:(021)51150298
联系人:刘佳
十二、重要提示
1、本次会议将于2022年11月18日上午9:30召开,届时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聘请的见证律师、公证机关人员将对与会人员资格的合
法性进行审查并予以登记,请出席会议人员务必按照本公告的要求,携带必需
的文件于上午9:00之前到达会议地点,以便验证入场。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
后,不再对未登记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登记,未登记的持有人不得入场参加
会议。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保持会议秩序,服从召集人的引导,除出席会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会务人员、聘任律师和公证机关及召集人邀请的
人员以外,召集人有权依法拒绝其他人士入场,对于干扰基金份额持人大会秩
序、寻衅滋事和侵犯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召集人有权采取措
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3、特别提醒各位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进行会议现场登记时,需要提供的是开
立持有本基金及联接基金基金份额的证券账户/基金账户所使用的相关证件及
(或)其复印件,如若开立有多个账户且使用的是不同的证件,需要分别提供
各账户对应的相关证件及(或)其复印件。
4、若2022年11月18日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的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的事项未获表决通过,则无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事项是否
通过,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不生效。
5、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公告可通过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
站(http://www.huatai-pb.com)查阅,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400-
888-0001咨询。
6、本公告的有关内容由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解释。
附件一:《关于上证中小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终止基金合同并终
止上市有关事项的议案》
附件二:《授权委托书》(样本)
附件三:《上证中小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
决票》
附件四:《关于上证中小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终止基金合同并终
止上市有关事项的说明》
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2年10月18日
附件一:
《关于上证中小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终止基金合同并终止上市有
关事项的议案》
上证中小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为顺应市场环境变化,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
定和《上证中小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经与上证中小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
提议终止《基金合同》并终止上市,终止《基金合同》并终止上市的具体方案
可参见《关于上证中小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终止基金合同并终止
上市有关事项的说明》(附件四)的方案。
为实施终止《基金合同》并终止上市的方案,特提议授权基金管理人办理
本次终止《基金合同》并终止上市的有关具体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根据市场情
况确定清算程序及《基金合同》终止的具体时间,并根据《关于上证中小盘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终止基金合同并终止上市有关事项的说明》的相
关内容对本基金实施清算并终止《基金合同》,申请本基金基金份额终止上
市。
以上提案,请予审议。
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2年10月18日
附件二:
授 权 委 托 书
兹委托________________先生/女士/ 机构代表本人(或本机构)出席于2022
年11月18日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上证中小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代为全权行使对所有议案的表决权,就《关于上证中小
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终止基金合同并终止上市有关事项的议案》
按如下意见表决(请以打“√”方式选择):
审议事项 同意 反对 弃权 以受托人意见表决
《关于上证中小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终止基金合同并终止上市有关事项的议案》
上述授权有效期自签署日起至审议上述事项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结束之
日止。若本基金重新召开审议相同议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则本授权继
续有效。
委托人姓名/名称(签字/盖
章):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证件号码(填写):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证券账户/基金账户号(填
写):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签字/盖章):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证件号码(填写):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上表决意见代表委托人本证券账户/基金账户下全部本基金或联接基金基金份
额的表决意见,委托人所持基金份额数以本次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为准。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附注:
1、本授权委托书中“委托人证件号码”,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开立证券账户
/基金账户时所使用的证件号码或该证件号码的更新。
2、“证券账户/基金账户号”在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此类账户且需要
按照不同账户持有基金份额分别授权的,应当填写对应的证券账户/基金账户
号。此处空白、多填、错填、无法识别等情况但不影响持有人身份认定的,不
影响授权效力,将被默认为代表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基金或联接基金所有份额。
3、此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和内容自制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
均为有效。
4、如本次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投资者未持有本基金或联接基金的基金份
额,则其授权无效。
5、如委托人未在授权委托表示中明确其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按
照受托人的意志行使表决权;如委托人在授权委托表示中表达多种表决意见
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选择其中一种授权表示行使表决权。
6、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同时适用于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和联接基金基金
份额持有人。
附件三:
上证中小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适用于上证中小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姓名或名称:
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营业执照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证券账户号:
受托人姓名/名称: 受托人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营业执照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审议事项 同意 反对 弃权
《关于上证中小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终止基金合同并终止上市有关事项的议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说明: 1、请以打“√”方式在审议事项后注明表决意见。 2、基金份额持有人必须选择一种且只能选择一种表决意见。表决意见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本基金账户下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意见。 3、纸面表决票的效力认定以大会公告为准。
4、证券账户号在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此类账户且需要按照不同账
户持有基金份额分别行使表决权的,应当填写对应的证券账户号。此处不
填、多填、错填、无法识别等情况但不影响持有人身份认定的,不影响表
决票效力,将被默认为代表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基金所有份额的表决意见。
5、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或未投出表
决票,但其他各项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
上证中小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适用于华泰柏瑞上证中小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姓名或名称:
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营业执照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基金账户号:
受托人姓名/名称: 受托人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营业执照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审议事项 同意 反对 弃权
《关于上证中小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终止基金合同并终止上市有关事项的议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说明: 1、请以打“√”方式在审议事项后注明表决意见。 2、基金份额持有人必须选择一种且只能选择一种表决意见。表决意见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本基金联接基金账户下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意见。 3、纸面表决票的效力认定以大会公告为准。 4、基金账户号在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此类账户且需要按照不同账户持有基金份额分别行使表决权的,应当填写对应的基金账户号。此处不
填、多填、错填、无法识别等情况但不影响持有人身份认定的,不影响表
决票效力,将被默认为代表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基金联接基金所有份额的表
决意见。
5、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或未投出表
决票,但其他各项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
6、在计算参会份额和计票时,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享有表决权
的基金份额数和表决票数为:在上证中小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联接基金持有上证中小盘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的总数乘以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联接基
金份额占联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
整数位。
附件四:
《关于上证中小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终止基金合同并终止上市有
关事项的说明》
一、声明
1、上证中小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成立
于2011年1月26日,为顺应市场环境变化,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华泰柏
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上证中
小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提议终止《基金合同》,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本基金基金份额
终止上市。
2、本次《基金合同》终止方案须经参加本次持有人大会的本基金基金份额持
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存在无法获得
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可能。
二、方案要点
1、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并公告前的基金运作
在通过《关于上证中小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终止基金合同并终
止上市有关事项的议案》的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并公告前,本基金仍将按照《基
金合同》的约定进行运作。
2、基金财产清算
(1)通过《关于上证中小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终止基金合同并
终止上市有关事项的议案》的持有人大会决议自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
过之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将自决议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同意豁免本基金
《基金合同》中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限制等条款。
(3)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并公告后的下一工作日,本基金即进入清算程序,
基金管理人不再接受持有人提出的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申请。本基金进入清算
程序后,停止收取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指数使用费。
(4)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
算。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制作清算报告;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
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9)清算期限为6个月。
(6)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2)、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对于基金缴存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结算备付金和交易
单元保证金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其进行调整后方可收回。
3、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
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4、授权基金管理人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上证中小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终止上市等事宜。
基金管理人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基金管理人在本次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申请办理上证中小盘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终止上市等业务。
三、终止《基金合同》并终止本基金上市的可行性
1、法律方面
《基金合同》第二十六部分约定,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基
金合同》的,本《基金合同》应当终止。同时,根据《基金合同》第十二部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章节相关约定,终止《基金合同》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且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全部有效凭证所代
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含 50%),终止《基金合同》
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同时,《基金合同》第七部分约定,
《基金合同》终止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可终止基金的上市交易。
因此,终止《基金合同》并终止上市不存在法律方面的障碍。
2、技术运作方面
为了保障本基金持有人大会的顺利召开及后续清算工作、终止上市工作的进
行,基金管理人积极筹备持有人大会事宜,并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会计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公证机构、投资者进行沟通。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并公告后的下一工作日,本基金将进入清算期,并根据
《基金合同》的约定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履行基金财产清算程序。本基金的
管理人、托管人已就基金财产清算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充分准备,技术可行。
清算报告将由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外部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合同》终止决议通过后,基金管理人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
则申请办理本基金终止上市等业务。
因此,终止《基金合同》并终止上市不存在运营技术层面的障碍。
四、终止《基金合同》的主要风险及预备措施
1、持有人大会未达到召开条件或《议案》被否决的风险
该风险是指参会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到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
一而导致持有人大会未达到召开条件,或者《议案》未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而导致《议案》被
否决。
如果持有人大会未达到召开条件,基金管理人将在三个月后、六个月内二次
召开持有人大会。如果《议案》被否决,基金管理人计划按照有关规定重新召集
持有人大会对终止《基金合同》事项再予以审议。
2、持有人集中赎回基金份额的流动性风险
在公告召开本基金持有人大会审议终止《基金合同》的议案后,部分基金份额
持有人可能选择提前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在本基金进入清算程序前,持有人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仍需按照《基
金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但如果发生了可以暂停赎回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可以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同时,基金管理人也将提前
做好流动性安排,对资产进行变现以应对可能的赎回。
五、停复牌及暂停申购、赎回申请时间
本基金管理人将于2022年10月18日披露《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
于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上证中小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公告》,因此,本基金将于2022年10月18日停牌,并于下一交易
日(2022年10月19日)复牌。
本基金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召开日期为2022年
11月18日,本基金将于2022年11月18日当日起停牌并暂停申购赎回业务,
如果基金份额有人大会表决通过本次《议案》,本基金将终止运作并进入基金清
算程序,则本基金将不再复牌和恢复申购赎回业务。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
决未通过本次《议案》,则本基金的停复牌、申购赎回安排事宜请参见基金管理
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