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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安保裕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2年第2号)

2022-11-11 06:14:09

国寿安保裕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22 年第 2 号)

基金管理人: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国寿安保裕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2 年第 2 号)

【重要提示】

国寿安保裕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根据2021年5月27日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准予国寿安保裕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830号)注册并进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

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

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

主板、创业板和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

互通机制下允许投资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

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

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券、证券公司短

期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

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通知存款和其

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国债期货、股指期货、股票期权、信用衍生品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可以参与融资交易。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5%-50%,其中,投资于港股通

标的股票占股票资产的比例为 0-45%;本基金投资于同业存单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本基金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

的 2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及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基金保留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本基金所指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本基金投资的信用债券,经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认定的主体评级须在 AA+(含 AA+)以

上。主体评级为 AAA 的信用债投资占信用债资产的比例为 50%-100%;主体评级为 AA+的

信用债投资占信用债资产的比例为 0-50%。本基金将综合参考国内依法成立并拥有证券评级

资质的评级机构所出具的信用评级(具体评级机构名单以基金管理人确认为准)。如出现同

一时间多家评级机构所出具信用评级不同的情况或没有对应评级的信用债券,基金管理人将

结合自身的内部信用评级进行独立判断与认定,以基金管理人的判断结果为准。

国寿安保裕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2 年第 2 号)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港股通标的股票,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

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

必然投资港股。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比例要求有变更的,本基金将及时对其做出相应调整,并以调

整变更后的投资比例为准。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低于股

票型基金。本基金将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需承担汇率风险以及境外市场的风险。

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市场风险、管理风险、职业道德

风险、流动性风险、合规风险、本基金特定投资标的带来的风险等。

本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

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交易失败风险(港股通业务试点期间存在每日额度

和总额度限制,本基金将面临不能通过港股通进行买入交易的风险)、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

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 T+0 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

比 A 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

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

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其他境外市场的风险等。本基

金投资港股的具体风险请参见招募说明书“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为对冲信用风险,本基金可能投资信用衍生品,信用衍生品的投资可能面临流动性风险、

偿付风险以及价格波动风险等。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

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新基

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本次更新招募说明书更新了“第十四部分基金的费用与税收”中销售服务费率的相关内

容,同时对“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中高级管理人员、“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的相关内容、“第

九部分基金的投资”中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第十部分基金的业绩”、“第二十三部分其它

应披露事项”进行了更新。本次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更新截止日为2022年10月31日,有关财

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22年9月30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国寿安保裕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2 年第 2 号)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言................................................................................................................................ 1

第二部分 释义................................................................................................................................ 2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6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15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19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25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26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27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36

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 48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49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50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分配...................................................................................................... 56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58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60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61

第十七部分 侧袋机制.................................................................................................................. 67

第十八部分 风险揭示.................................................................................................................. 69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76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78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91

第二十二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08

第二十三部分 其它应披露事项................................................................................................ 110

第二十四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111

第二十五部分 备查文件........................................................................................112

1

第一部分 绪言

《国寿安保裕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

说明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

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及《国寿安保裕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

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

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

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

金合同。

国寿安保裕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2 年第 2 号)

2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以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国寿安保裕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指《国寿安保裕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

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国寿安保裕祥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国寿安保裕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国寿安保裕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

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国寿安保裕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

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

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

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并经

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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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

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

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2、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5、销售机构:指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

售业务的机构

26、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7、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或接受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8、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

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

个月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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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6、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7、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若本基金参与

港股通交易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时,则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基金暂

停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并公告)

38、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业务规则》:指《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

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投资者及其他有关各方共同遵守

40、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1、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2、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

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3、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

金份额的行为

44、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45、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

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6、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7、元:指人民币元

48、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9、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1、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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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53、港股通: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沪港通、深港通规定范围内的

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54、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信息

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

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5、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的费用

56、A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认(申)购时收取认(申)购费,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且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57、C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认(申)购时不收取认(申)购费,而是从本类别基金

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58、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

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

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

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9、信用衍生品:指符合证券交易所或银行间市场相关业务规则,专门用于管理信用风

险的信用衍生工具

60、信用保护买方:亦称信用保护购买方,指接受信用风险保护的一方

61、信用保护卖方:亦称信用保护提供方,是提供信用风险保护的一方

62、名义本金:亦称交易名义本金,是一笔信用衍生产品交易提供信用风险保护的金额,

各项支付和结算以此金额为计算基准

63、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

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4、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处

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

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65、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

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

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66、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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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概况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丰镇路806号3幢306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8号院盈泰商务中心2号楼10、11、12层

法定代表人:王军辉

设立日期:2013年10月29日

注册资本:12.88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客户服务电话:4009-258-258

联系人:耿馨雅

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1308号文核准设立。基金管理

人股东为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持有股份85.03%;AMP CAPITAL INVESTORS

LIMITED(安保资本投资有限公司),持有股份14.97%。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王军辉先生,董事长,博士。曾任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总经理助理兼投资

部总监、投资决策委员会执行委员,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副总裁、党委委

员,国寿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总裁、党委书记。现任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首席投资官,

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裁、党委书记,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寿

富兰克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刘凡先生,董事,硕士。曾任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总监、SMD,中信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委员会委员、董事总经理、债务资本市场部行政负责人等。现任中国

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裁助理。

左季庆先生,董事,硕士。曾任中国人寿资金运用中心债券投资部总经理助理,中国人

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债券投资部总经理助理、总经理,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

部总经理,并担任中国交易商协会债券专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现任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总经理、国寿财富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叶蕾女士,董事,硕士。曾任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国际联络部副处长、澳大利亚安保

集团北京代表处首席代表。现任中国人寿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国寿财富管理有限公

司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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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罗琦先生,独立董事,博士。曾任武汉造船专用设备厂助理经济师,华中科技大学管理

学院讲师、博士后,武汉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金融系副教授、副系主任,武汉大学资产经营

公司独立董事。现任武汉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金融系教授、博士生导师,《经济评论》副主

编,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入选者,湖北天瑞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杨金观先生,独立董事,硕士。曾任中央财经大学教务处处长、会计学院党总支书记兼

副院长。现任中央财经大学会计学院教授,汉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龙江元盛和牛

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铱格斯曼航空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周黎安先生,独立董事,博士。曾任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副教授。现任北京大学光华

管理学院应用经济系主任、教授,智慧互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万喜乔先生,监事长。曾任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干部,中国人寿保险公司资产管理

部员工、资金运用中心综合管理部负责人,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办公室文秘处高级经

理、办公室主任助理、办公室副主任、监察审计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中国人寿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纪委副书记、监察部/审计部总经理、监察部总经理、纪委办公室/党委巡察办公室

主任、战略发展部总经理。

张彬女士,监事,硕士。曾任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员、助理经理、经理、高级

经理及部门负责人;现任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合规管理部总经理。

马胜强先生,监事,硕士。曾任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助理、业务主办;

现任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人力资源二级部副总监。

3、高级管理人员

王军辉先生,董事长,博士。简历同上。

左季庆先生,总经理,硕士。简历同上。

王东旭先生,副总经理,法学学士。曾任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人事部处长,中国人寿保险

(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党委组织部副部长,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党群工

作部/工会工作部主任,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党委组织部部长,

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监事;现任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副总

经理。

鄂华先生,副总经理,硕士。曾任中国人寿保险公司资金运用中心投资分析部职员,中

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投资部副总经理,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权益投资部总经

理;现任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申梦玉先生,督察长,硕士。曾任中国人寿保险公司资金运用中心基金投资部副总监,

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交易管理部高级经理,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风险管理及合

规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现任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国寿财富管理有限公

司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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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张琦先生,股票投资总监,硕士。曾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基金经理助理;

现任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票投资总监、股票投资部总监及基金经理。

董瑞倩女士,固定收益投资总监,硕士。曾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专户投资部基

金经理,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定息收益部副总经理、执行总经理;现任国寿安保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投资总监、投资管理部总经理及基金经理。

王文英女士,总经理助理,硕士。曾任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务主管,中国人寿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财务会计经理,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副总经理、总经理;

现任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首席信息官。

王福新先生,总经理助理,博士后。曾任中国海洋大学教师、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

司金融机构部副总经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博士后工作站研究员,中国人寿保

险股份有限公司内控合规部高级主管、投资管理部评估分析处经理、人民币投资管理处高级

经理、委托投资管理一处资深经理;现任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王大朋先生,总经理助理,硕士MBA。曾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零售业务总部总经

理、上海丰佳集团罗马尼亚EVERFRESH公司总经理、巨田证券有限公司客户部职员。现任

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岳海先生,总经理助理,硕士。曾任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主监管员,中国工商银

行资产管理部高级经理,交通银行总行资产管理中心资本市场部负责人,西南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资产管理金融投资部总经理,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等职务。现任国寿

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4、本基金基金经理

李丹女士,硕士。2007年7月至2013年11月任职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员,2013

年11月加入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经理。2016年2

月起任国寿安保核心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2月起担任国寿安

保稳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8月至2019年8月担任国寿安保稳寿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12月至2019年8月担任国寿安保稳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2018年2月起担任国寿安保消费新蓝海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9年1

月起任国寿安保稳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年2月起任国寿安保裕祥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张琦先生: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票投资总监、股票投资部总监。

董瑞倩女士: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投资总监、投资管理部总经理。

段辰菊女士: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总经理。

黄力先生: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

桑迎先生: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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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

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

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但向监

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提供,或因向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需要提供的

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

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

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

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

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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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

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

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

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

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将严格遵守基金合同,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制全

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

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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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违法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

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

计划等信息,或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

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

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

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露在任职

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

息,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

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公司内部控制原则

(1)健全性原则

内部控制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

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

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

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它资产的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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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

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

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公司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原则

(1)合法合规性原则:公司内控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规定。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留有制度上的空

白或漏洞。

(3)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

(4)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公司经营战略、经

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

3、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控制环境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控制环境包括经营理念和内控文化、公司治理结构、

组织结构、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公司管理层贯彻内控优先和风险管理理念,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营造一个浓

厚的内控文化氛围,确保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使风险意识贯穿

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公司全体职工必须忠于职守、勤勉尽责,严格遵守

国家法规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

公司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职能,严禁不正当关联交易、利益输

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

公司的组织结构体现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原则,各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操作相互

独立。公司建立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的运行机制,包括民主、透明的决策程序和

管理议事规则,高效、严谨的业务执行系统,以及健全、有效的内部监督和反馈系统。

内部组织结构监控防线。公司依据自身经营特点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

三道监控防线。

人力资源政策和措施。公司建立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健全激励约束机制,确保公

司人员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2)风险评估

风险评估的前提条件是设立目标。只有先确立了目标,管理层才能针对目标确定风险并

采取必要的行动来管理风险。设立目标是管理过程中重要的一部分。尽管其并非内部控制要

素,但它是内部控制得以实施的先决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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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分析,及时防

范和化解风险。

(3)控制活动

授权控制。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充分了解和履行各自的职权,建立健全公

司授权标准和程序,确保授权制度的贯彻执行。公司各业务部门、分支机构和公司员工应当

在规定授权范围内行使相应的职责。公司授权要适当,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应建立有效

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及时修改或取消授权。

与控股股东之间的风险隔离。公司与控股股东之间经营业务和经营场地有效隔离,经营

管理人员不得相互兼职。公司与控股股东之间的财务管理严格隔离,保证账簿分设,会计核

算独立。公司与控股股东之间的投资运作和信息传递严格隔离,不得提供有关投资、研究等

非公开信息和资料,防范不正当关联交易,禁止任何形式的利益输送。

资产分离控制。基金资产与公司资产、不同基金的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要实行独立运作,

分别核算。

业务隔离控制。基金资产的运作管理与公司自有资金实行独立隔离运作,在人员配置、

岗位职责及其内部管理制度、业务规则与流程、有关银行存款账号、证券账号等分开设置,

并分开核算。

岗位隔离制度。公司推行内部工作的目标管理和制定规范的岗位责任制,各岗位人员各

司其职、严格遵守操作程序和工作标准,限制越权、穿插、代理等行为,以便于各部门明确

分工、各岗位相互监督;包括货币、有价证券的保管与账务相分离,重要空白凭证的保管与

使用相分离,投资决策与具体交易操作相分离,前台交易与后台结算相分离,损失的确认与

核销相分离,风险评定人员与业务办理岗位相分离等。

物理隔离制度。对于不同工作区划分不同的保密级别,基金投资、交易、研究、公司自

有资金管理等相关部门,在空间上和制度上适当隔离。强调中央交易室和综合管理部门的一

级保密性,实行严格的门禁制度,并相应建立安全保障设施;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幕信息的

人员,制定严格的批准程序、保密守则和监督处罚措施。

危机处理机制。公司制订了切实有效的紧急情况处理制度,建立危机处理机制和程序。

(4)信息与沟通

维护信息沟通渠道的畅通,建立清晰的报告系统。公司制定管理和业务报告制度。包括

定期报告制度和临时报告制度。定期报告按照每日、每周、每月、每季度等不同的时间、频

次进行报告。临时报告是指一旦出现报告事由后的及时报告。

(5)内部监督

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制度,设置督察长和独立的合规管理部和监察稽核部,对公司

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的监督,保证内部控制制度落实。

(6)法律法规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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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将严格贯彻基金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严格依法经营。

各部门规章制度及对外提交材料在实施或提交前,均需经合规管理部进行合法合规审

核。

督察长和合规管理部负责监察各部门对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基金合同的执行情况,

着重于因违反法律法规等而产生的风险。

合规管理部负责跟踪法律法规的变化和更新,对业务部门的运作提供合规建议和政策等

方面的咨询及指引,提供合规方面的培训。

4、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1)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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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鸿宁路1788号

法定代表人:张荣森(代行法定代表人职责)

联系人:卢愿

电话:0571-88261004

传真:0571-88268688

成立时间:1993年04月16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21,268,696,778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监复〔2004〕91号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关于核准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托管

资格的批复》;证监许可〔2013〕1519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

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

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

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

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本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以经营结汇、售汇业务。

2.主要人员情况

陆建强先生(董事任职资格尚待银保监会批准),本公司党委书记。哲学硕士,高

级经济师。陆先生曾任浙江省企业档案管理中心副主任,浙江省工商局办公室副主任,

浙江省工商局工商信息管理办公室主任,浙江省工商局办公室主任,浙江省工商行政

管理局党委委员、办公室主任,浙江省政协办公厅副主任、机关党组成员,浙江省政

府办公厅副主任、党组成员,浙江省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厅党组成员,财通证券党委

书记、董事长。

张荣森先生,本公司党委副书记、执行董事、行长兼北京分行党委书记。研究生

学历、经济学博士学位、高级经济师。张先生曾任广发银行北京航天桥支行行长、广

发银行北京分行党委委员、行长助理,江苏银行北京分行筹建负责人、党委书记、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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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苏银行党委委员、副行长、执行董事,浙商银行党委委员、副行长兼北京分行

党委书记、行长。

2022年1月11日,沈仁康先生因工作安排需要辞去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董

事、董事长、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及普惠金融发展委员会主任委员职务。

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

14日以书面传签方式召开第六届董事会2022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推

举董事代为履行董事长职责的议案》。经全体董事一致表决同意,由执行董事、行长

张荣森先生代为履行董事长、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董事会普惠金融发展委员

会主任委员及法定代表人职责,直至选举产生新任董事长且其任职资格获银保监会核

准之日止。

二、发展概况及财务状况

浙商银行是十二家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之一,于2004年8月18日正式开业,总部

设在浙江杭州,系全国第13家“A+H”上市银行。开业以来,浙商银行立足浙江,面

向全国,稳健发展,已成为一家基础扎实、效益优良、风控完善的优质商业银行。

浙商银行以“一流的商业银行”愿景为统领,坚持“夯基础、调结构、控风险、

创效益”十二字经营方针,以数字化改革为主线,以“深耕浙江”为首要战略,五大

板块协同发展,财富管理全新启航,聚焦“化风险、扩营收、稳股价、引战投”四大

战役,高扬正气、夯实基础、重塑形象,坚持稳字当头,发扬四干精神,全面构建“五

字”政治生态,全面提升综合金融服务能力,全面构建风控和大监督体系,全面开启

高质量发展新征程。

2022年上半年,浙商银行营业收入317.40亿元,同比增长22.53%;归属于本行股东

的净利润69.74亿元,同比增长1.80%。截至2022年2季度末,总资产2.52万亿元,比上

年末增长10.26%,其中发放贷款和垫款总额1.47万亿元,比上年末增长9.41% ;总负

债2.36万亿元,比上年末增长11.47%,其中吸收存款余额1.64万亿元,比上年末增长

15.88%;不良贷款率1.49%、拨备覆盖率185.74%,资产质量保持稳定;资本充足率

11.75%、一级资本充足率9.64%、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8.04%,均保持合理水平。

浙商银行在全国 22 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及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了 298 家分支

机构,实现了对长三角、环渤海、珠三角及海西地区和部分中西部地区的有效覆盖。

在英国《银行家》(The Banker)杂志“2022 年全球银行 1000 强”榜单中,我行按一级

资本计位列 79 位,较上年跃升 20 位。中诚信国际给予浙商银行金融机构评级中最高

等级 AAA 主体信用评级。

三、托管业务部的部门设置及员工情况

浙商银行资产托管部是总行独立的一级管理部门,根据业务条线下设业务管理中

心、营销中心、运营中心、监督中心,保证了托管业务前、中、后台的完整与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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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2022年6月30日,浙商银行资产托管部从业人员共37名,估值清算合作机构派驻人

员17人

浙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遵照法律法规要求,根据业务的发展模式、运营方式以及内

部控制、风险防范等各方面发展的需要,制定了一系列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业

务管理、操作规程、基金会计核算、清算管理、信息披露、内部稽核监控、内控与风

险防范、信息系统管理、保密与档案管理、重大可疑情况报告及应急处理等制度,系

统性地覆盖了托管业务开展的方方面面,能够有效地控制、防范托管业务的政策风险、

操作风险和经营风险。

四、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中国证监会、银监会于2013年11月13日核准浙商银行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

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13〕1519号。

截至2022年6月30日,浙商银行托管证券投资基金204只,规模合计2506.77亿元,

且目前已经与数十家公募基金管理公司达成托管合作意向。

五、基金托管人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规章、行政性规定、行业准则和行内

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资

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

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下设资产托管部,是全行资产托管业务的管理和运营

部门,资产托管部专门设置了监督稽核团队,配备了专职内部监察稽核人员负责托管

业务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的职权和能力。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资产托管部建立了托管系统和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制度体系包含管理制度、实

施细则、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顺利进行;业务

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

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

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

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4.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负有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使监督权的职责。根据《基金法》、

《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和范围、投资组

合比例、投资限制、费用的计提和支付方式、基金会计核算、基金资产估值和基金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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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的计算、收益分配、申购赎回以及其他有关基金投资和运作的事项,对基金管理人

进行业务监督、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

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

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

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

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

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

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

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

证监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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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名称: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丰镇路806号3幢306号

法定代表人:王军辉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8号院盈泰商务中心2号楼10、11、12层

客户服务电话:4009-258-258

传真:010-50850777

联系人:孙瑶

( 2 ) 国 寿 安 保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网 上 直 销 交 易 系 统 ( 网 址 :

https://e.gsfunds.com.cn/etrading/)

2、其他销售机构

(1)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联系人:孙昊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客服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2)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345号

办公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345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联系人: 张正岳

电话:021-23262719

客服电话:95574

公司网站:www.nbcb.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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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154号中山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167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联系人:许肖娜

电话:13916902865

传真:0591-87842633

客户服务电话:95561

网址:www.cib.com.cn/

(4)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联系人:邵海霞

电话:010-66568124

传真:010-66568990

客户服务电话:95551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5)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金座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屠彦洋

电话:95021

传真:021-64385308

客户服务电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6)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969 号 3 幢 5 层 599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路 556 号

法定代表人:王珺

联系人:韩爱彬

电话:0571-26888888

传真:0571-26888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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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电话:95188-8

网址:www.fund123.cn

(7)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路 18 号同花顺大楼

法定代表人:吴强

联系人:林海明

电话:0571-88911818

传真:0571-86800423

客户服务电话: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8)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801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801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龚江江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www.jjmmw.com

(9)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阅江中路 688 号保利国际广场北塔 33 层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黄敏嫦

电话:020-89629099

传真:020-89629011

客户服务电话: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10)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 1 号环球财讯中心 D 座 401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联系人:王骁骁

国寿安保裕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2 年第 2 号)

22

电话:010-56251471

传真:010-62680827

客户服务电话:400-619-9059

网址:www.hcjijin.com

(11)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建材城中路 12 号 17 号平房 157

办公地址:北京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 18 号院京东集团总部大楼 A 座 15 层

法定代表人:李骏

联系人:隋斌

电话:95118

传真:010-89189566

客户服务电话:95118

网址:http://kenterui.jd.com

(12)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潘园公路 1800 号 2 号楼 6153 室(上海泰和经济发展区)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488 号太平金融大厦 1503 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联系人:张巍婧

电话:021-6537-0077

传真:021-5508-5991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5369

网址:www.jiyufund.com.cn

(13)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十街 10 号 1 幢 1 层 1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 10 号院西区 4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旭阳

联系人:孙博超

电话:010-59403028

传真:010-59403028

客户服务电话:95055

网址:www.duxiaomanfund.com

(14)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6 号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6 号

国寿安保裕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2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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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白涛

联系人:秦泽伟

电话:010-63631539

传真:010-66573255

客户服务电话:95519

网址:www.e-chinalife.com

(15)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 10 栋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戴彦

联系人:陈亚男

电话:021-23586583

传真:021-23586860

客户服务电话:95357

网址:http://www.18.cn

(16)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67 号 11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刘旭

电话:021-20691935

传真:021-20691861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2899

网址:www.erichfund.com

(17)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 518 号 8 号楼 3 楼

法定代表人:尹彬彬

联系人:陈东

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客户服务电话:400-166-6788

网址:www.66liantai.com

其他销售机构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的官方网站。

国寿安保裕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2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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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销售机构销售本基金。

二、登记机构

名称: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丰镇路 806 号 3 幢 30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8 号院盈泰商务中心 2 号楼 10、11、12 层

法定代表人:王军辉

客户服务电话:4009-258-258

传真:010-50850966

联系人:干晓树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安冬

经办律师:安冬、陆奇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202号领展企业广场二座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电话:021 - 23238888

传真:021 - 23238800

联系人:周祎

经办注册会计师:张勇、周祎、蔡晓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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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 2021 年 5 月 27 日《关于准予国寿安保裕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830 号)注册进行募集。

本基金募集期为 2021 年 11 月 24 日至 2022 年 2 月 23 日,共募集 32,534,312.71 份国寿

安保裕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A 类份额,168,105,055.57 份国寿安保裕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C 类份额,合计 200,639,368.28 份国寿安保裕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有效认购户数

为 260 户。

本基金的基金类型为混合型基金,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开放式,存续期限为不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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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22 年 2 月 24 日生效。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

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

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 个月内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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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

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

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

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

时,则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基金暂停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并公告),但基

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

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

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

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

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别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该类别基金份额净值为

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

国寿安保裕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2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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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

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不成立。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按照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申购款项,若申购资金

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投资人全额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

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内(包括该日)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

份额持有人账户。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

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

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出。

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

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记机构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

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包括该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

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

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时间进行调整,

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

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

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投资者通过其他销售机构和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交易系统首次申购和单笔追加申购

的最低金额均为 1 元(含申购费);投资者通过直销中心首次申购的,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

人民币 1 元(含申购费),单笔追加申购金额不得低于 1 元(含申购费)。基金销售机构另

国寿安保裕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2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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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规定的,以基金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基金份额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 份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某一销售机构(网点)的某一交易账户内保留的基金份额

余额不足 1 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但各销售机构对交易账户最低份额余额有其他

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3、本基金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不设上限。

4、基金管理人有权规定单个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具体金额请参见更新招

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有权规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具体规模或比例

上限请参见更新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6、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

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赎回份额和最低

基金份额保留余额等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M) A 类基金份额 C 类基金份额

M<100 万元 0.80%

0%

100 万≤M<300 万 0.40%

300 万≤M<500 万 0.20%

M≥500 万 按笔收取,1,000 元/笔

赎回费率

持有期限(Y) A 类基金份额 C 类基金份额

Y<7 日 1.50% 1.50%

7 日≤Y<30 日 0.75% 0.50%

30 日≤Y<180 日 0.50%

0%

Y≥180 日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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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 A 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资产,

申购费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和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多次申购的,需按单一交易账户当日累计申购金额对应的费率计算申

购费用。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

取。对于 A 类基金份额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

持续持有期不少于 30 日但少于 90 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的 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

持有期不少于 90 日但少于 180 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的 50%计入基金财产。对于 C 类基

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资产。赎回费用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

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2、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

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

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

规定。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且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无

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

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基金投资

者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1)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该类别基金份额净值

(2)当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该类别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

例 1:假定 T 日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60 元,某投资人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

份额 50 万元,对应的申购费率为 0.80%,该投资人可得到的 A 类基金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0/(1+0.80%)=496,031.75 元

国寿安保裕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2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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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购费用=500,000-496,031.75=3968.25 元

申购份额=496,031.75/1.0560=469,727.04 份

即:投资人投资 50 万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假定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60 元,可得到 469,727.04 份 A 类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 日该类别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

例 2:某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30 万份 A 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 500 日,对应的赎回费

率为 0%,假设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106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300,000×1.1060=331,800.00 元

赎回费用=331,800.00×0%=0 元

净赎回金额=331,800.00-0=331,800.00 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30 万份 A 类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1060

元,持有期所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331,800.00 元。

3、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