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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部分基金在基金销售机构及直销机构的单笔最低申购金额、单笔最低追加申购金额、单笔最低赎回份额及最低持有份额的公告

2022-12-29 06:07:31

  为更好的满足投资者的理财需求,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决定自2022年12月30日起,调整本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在基金销售机构及直销机构(含直销中心与网上直销系统,下同)的单笔最低申购金额、单笔最低追加申购金额、单笔最低赎回份额及最低持有份额。详情如下:

  一、适用基金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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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全称

天弘国证生物医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A 类基金份额

天弘国证生物医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C 类基金份额

天弘华证沪深港长期竞争力指数证券投资基金A 类基金份额

天弘华证沪深港长期竞争力指数证券投资基金C 类基金份额

天弘中证农业主题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A 类基金份额

天弘中证农业主题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C 类基金份额

天弘中证智能汽车主题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A 类基金份额

天弘中证智能汽车主题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C 类基金份额

天弘越南市场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A 类基金份额

天弘越南市场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C 类基金份额

天弘恒生科技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A 类基金份额

天弘恒生科技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C 类基金份额

天弘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A 类基金份额

天弘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C 类基金份额

天弘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E 类基金份额

天弘中证电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A 类基金份额

天弘中证电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C 类基金份额

天弘中证芯片产业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A 类基金份额

天弘中证芯片产业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C 类基金份额

天弘MSCI 中国A50 互联互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A 类基金份额

天弘MSCI 中国A50 互联互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C 类基金份额

天弘创业板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A 类基金份额

天弘创业板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C 类基金份额

天弘上证50 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A 类基金份额

天弘上证50 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C 类基金份额

天弘中证新能源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A 类基金份额

天弘中证新能源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C 类基金份额

天弘中证全指证券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A 类基金份额

天弘中证全指证券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C 类基金份额

天弘中证人工智能主题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A 类基金份额

天弘中证人工智能主题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C 类基金份额

天弘中证新材料主题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A 类基金份额

天弘中证新材料主题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C 类基金份额

天弘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A 类基金份额

天弘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C 类基金份额

基金代码

011040

011041

014153

014154

010769

010770

010955

010956

008763

008764

012348

012349

007128

007129

009735

001617

001618

012552

012553

015037

015038

015794

015795

001548

001549

012328

012329

008590

008591

011839

011840

012561

012562

001592

0015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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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弘中证全指医疗保健设备与服务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A

类基金份额

天弘中证全指医疗保健设备与服务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C

类基金份额

天弘中证新能源汽车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A 类基金份额

天弘中证新能源汽车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C 类基金份额

天弘中证证券保险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A 类基金份额

天弘中证证券保险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C 类基金份额

012326

012327

011512

011513

001552

001553

  二、调整方案

  自2022年12月30日起,通过本公司直销机构及其他销售机构的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0.01元(含申购费,下同),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人民币0.01元。收益分配转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各销售机构对本基金最低申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但仍不得低于上述基金法律文件中规定的最低申购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份额不得少于0.01份,某笔赎回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某一销售机构全部交易账户的份额余额少于0.01份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强制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全部赎回其在该销售机构全部交易账户持有的基金份额。如因红利再投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巨额赎回、基金转换等原因导致的账户余额少于0.01份之情况,不受此限,但再次赎回时必须一次性全部赎回。各销售机构有不同规定的,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办理赎回业务时,需同时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定。

  三、重要提示

  1、上述申购业务包括普通申购业务及定期定额投资申购业务,赎回业务包括转换转出业务,但尚未开通或暂停上述业务的情形除外。

  2、本公告仅对调整上述基金在基金销售机构及公司直销机构的单笔最低申购金额、单笔最低追加申购金额、单笔最低赎回份额以及最低持有份额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产品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上述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产品资料概要等法律文件。

  投资者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咨询有关情况: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客服热线:95046

  网站:www.thfund.com.cn

  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本公司管理的基金时,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