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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民生加银卓越配置两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托管协议

2023-02-24 06:12:33

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民生加银卓越配置两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

中基金(FOF)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三年二月

目 录

一、 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1

二、 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2

三、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3

四、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0

五、 基金财产保管 11

六、 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13

七、 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16

八、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22

九、 基金收益分配 28

十、 信息披露 29

十一、 基金费用 30

十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32

十三、 基金有关文件和档案的保存 32

十四、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33

十五、 禁止行为 35

十六、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36

十七、 违约责任 38

十八、 争议解决方式 39

十九、 基金托管协议的效力 39

二十、 基金托管协议的签订 40

鉴于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

的有限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

拟募集发行民生加银卓越配置两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鉴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

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民生加银卓越配置两年持有期混合

型基金中基金(FOF)的基金管理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民生加银卓

越配置两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民生加银卓越配置两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的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除非另有约定,《民生加银卓越配置两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

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相关安排见基金合同和招

募说明书的规定。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三路2005号民生金融大厦13楼13A

法定代表人:张焕南

成立时间:2008年11月3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8]1187号

注册资本:叁亿元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永续经营

电话: 010-68960030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398号兴业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路167号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吕家进

成立日期:1988年8月22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银复[1988]347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74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07.74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

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有价证券;买卖、代理买卖股票以

外的有价证券;资产托管业务;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结汇、售

汇业务;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

务;提供保管箱服务;财务顾问、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经中国银行业监

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以上范围凡涉及国家专项专营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订立本协议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2号——基金中基金指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第7号<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民生加银卓越配置两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

中基金(F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

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有关事宜中的权利、义

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本协议所使用的词语或简称与其在《基金合同》的释

义部分具有相同含义。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

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依法发行或上市的基金、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具体包括:经中国证监会

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份额(含QDII基金、香港互认基金)、股票(包

含主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内地与香港

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下允许买卖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股票(以下简称

“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国债、央行票据、

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

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

同业存单、现金,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

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

投资工具。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

投资比例进行监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

例为: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含QDII

基金、香港互认基金)的比例不低于80%。其中投资于股票、股票型基金、混合

型基金等权益类资产投资合计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10%-30%。投资于港股通标

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50%,投资于 QDII 基金和香港互认基金占基金

资产的比例合计不超过 20%。本基金保留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

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到期日在一年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投资于货币市场基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的15%。

计入上述权益类资产的混合型基金需符合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1、基金合同

约定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60%的混合型基金; 2、根据基金披露的

定期报告,最近四个季度中任一季度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比例均不低于 60%的

混合型基金。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

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

下投资限制:

1)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含QDII

基金、香港互认基金)的比例不低于80%。其中投资于股票、股票型基金、混合

型基金等权益类资产投资合计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10%-30%。投资于港股通标

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50%,投资于 QDII 基金和香港互认基金占基金

资产的比例合计不超过 20%。投资于货币市场基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的

15%;

计入上述权益类资产的混合型基金需符合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1、基金合同

约定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60%的混合型基金; 2、根据基金披露的

定期报告,最近四个季度中任一季度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比例均不低于 60%的

混合型基金。

2)本基金持有单只基金的市值,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20%,且不得持

有其他基金中基金;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ETF联接基金除外)

持有单只基金不得超过被投资基金净资产的20%,被投资基金净资产规模以最近

定期报告披露的规模为准;

4)本基金不得持有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包括分级基金和中

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基金份额;

5)本基金投资其他基金时,被投资基金的运作期限应当不少于1年,最近

定期报告披露的基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1亿元;

6)本基金投资于封闭运作基金、定期开放基金等流通受限基金的,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7)本基金持有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8)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含本基金所投资的基金份额,同一

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股合计计算),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0%;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

证券(不含本基金所投资的基金份额,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

股合计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

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11)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2)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

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4)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5)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6)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

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7)本基金的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8)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

投资;

19)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2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

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

管理且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

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第2)、3)项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2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除第2)、3)、7)、14)、18)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

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

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

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

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基金

管理人知晓基金托管人投资监督职责的履行受外部数据来源或系统开发等因素

影响,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托管人系统调整预留所需的合理必要时间。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限制、投资禁止等作出强制性调整的,本基

金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规定执行;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修改或调整

上述投资限制、投资禁止性规定,且该等调整或修改属于非强制性的,基金管理

人有权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调整或修改后的规定执行,并

应向投资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

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本基金持有其他基金中基金。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或限制性规定,如适用于

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

后的规定为准。

4、基金托管人依据以下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投资进行监

督。

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应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评估交易对手

资信风险,并自主选择交易对手。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

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

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

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

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

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

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3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解决。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银行间市场的丙类会员进行债券交易的,

可以通过邮件、电话等双方认可的方式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

金托管人提供可行性说明。基金管理人应确保可行性说明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基金托管人不对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可行性说明进行实质审查。基金管理人同意,

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

任。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以DVP(券款兑付)

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

5、关于银行存款投资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行

的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基金管理人应基于审慎原则评估

存款银行信用风险并据此选择存款银行。因基金管理人违反上述原则给基金造成

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相关损失由基金管理人先行承担。基金管

理人履行先行赔付责任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基金托管人的职责仅

限于督促基金管理人履行先行赔付责任。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

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

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

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与上文所述流动性受限资产并不完全一致,包括由《上

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

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

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

券。

(3)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

制度。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

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

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

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4)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

法规要求的有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

件、发行证券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总

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已持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资金

划付时间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

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

间进行审核。

(5)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

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进行监督,并审核基金管

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

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

充书面说明,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

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

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

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

决。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没

有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

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基

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

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

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

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基金合同》而

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对于依据交易程序尚未成交的且基金托管人在交易前能够监控的投资指令,

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必须于估值完成后方可获知的监控指标或依据交易程序已经成交的投

资指令,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知晓基金托管人投资监督职责的履行受外部数据来源或系统开

发等因素影响,基金管理人应为托管人系统调整预留所需的合理必要时间。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时间内

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

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

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

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基金账

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

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

理、无故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及

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

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

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

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

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

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

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

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基金财产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

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基金账户等

投资所需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

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

立。

5、 对于因基金认(申)购、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应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

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

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

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具备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商

业银行或者从事客户交易结算交易资金存管的商业银行等营业机构开立的“基金

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基金募集期满,募集的基金份额

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

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本基金开立

的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相关证明文件,同时聘

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保管基金

的银行存款。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

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

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暂

行条例》、《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利率管理暂行规定》、《支付结算办法》以及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

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

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

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和资金结算专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

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基金管理人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回购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

同》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

金管理人协助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

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银行存款证实书等实物证券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属

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

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

效控制或保管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

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

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5个工作日内

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

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预留印鉴和被授权人签字样本,事先书面通

知(以下称“授权通知”)基金托管人有权发送指令的人员名单,注明相应的交

易权限,并规定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时基金托管人确认有权发送人

员身份的方法。基金托管人在收到授权通知当日通过电话或邮件向基金管理人确

认。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被授权人

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但法律法规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

外。

(二)指令的内容

指令是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资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其他

款项支付的指令。基金管理人发送给基金托管人的纸质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支

付时间、到账时间、金额、账户等,加盖预留印鉴并有被授权人签字,对电子直

连划款指令或者网银形式发送的指令应包括但不限于款项事由、支付时间、金额、

账户等,基金托管人以收到电子指令为合规有效指令。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指令由“授权通知”确定的有权发送人(下称“被授权人”)代表基金管理

人用电子直连划款指令或者网银指令等双方约定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并以

传真作为应急方式备用。基金管理人有义务在发送指令后及时与基金托管人进行

确认,因基金管理人未能及时与基金托管人进行指令确认,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

账所造成的损失不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依照本托管协议及“授权通知”

约定的方法确认指令有效后,方可执行指令。对于被授权人发出的指令,基金管

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法》、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

同》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划款指令,发送人应按照其

授权权限发送划款指令。基金管理人在发送指令时,应为基金托管人留出执行指

令所必需的时间。发送指令日完成划款的指令,基金管理人应给基金托管人预留

出距划款截至时点2小时的指令执行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的指令传输不

及时、未能留出足够划款所需时间,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收到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后,应审慎验证有关指令内容要素,

复核无误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不得延误。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时,应确保基金银行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

额,对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指令,基金托管

人可不予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为不执行该指令而

造成损失的责任。

(四)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发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

令及交割信息错误,指令中重要信息不完整等。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错误时,有权拒绝执

行,并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改正。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

议或有关基金法规的有关规定,视情况暂缓或不予执行,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

知基金管理人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

管人发出回函确认,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造成未按照或者未及时按照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正

常有效指令执行,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七)更换被授权人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撤换被授权人或改变被授权人的权限,必须提前至少一个交易

日,使用传真或其他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书面确认过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发

出由授权人签字和盖章的被授权人变更通知,同时电话通知基金托管人。变更通

知应载明生效时间,并提供新的被授权人的签字样本。基金托管人收到变更通知

当日通过电话或邮件向基金管理人确认。授权变更于变更通知载明的生效时间生

效。若变更通知载明的生效时间早于基金托管人收到变更通知时间,则授权变更

于基金托管人收到变更通知时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此后三日内将被授权人变更通

知的正本送交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更换被授权人通知生效后,对于已被撤换

的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或被改变授权人员超权限发送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承

担责任。被授权人变更通知正本与基金托管人之前收到的副本不一致的,以副本

为准,相关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

基金管理人应设计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和程序。基金管

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使用其交易单元作为基金的

专用交易单元。

基金管理人和被选中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交易单元租用协议》,由基金管

理人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并将《交易单元租用协议》及时送达基金托管人,确

保基金托管人申请接收结算数据。交易单元保证金由被选中的证券经营机构交

付。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有关规定对交易单元的使用情况予以披露,并将该等情况

及基金专用单元号、佣金费率等基金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

基金托管人。

因相关法律法规或交易规则的修改带来的变化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相

关交易规则为准。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关于基金资产在证券交易所市场达成的符合中国结算公司多边净额结算

要求的证券交易业务:

1)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共同遵守双方签订的《托管银行证券资金结

算协议》。

2)基金托管人遵照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和中登公司深圳分公司备付金、保

证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确定和调整基金财产最低结算备付金、证券结算保证金

限额,基金管理人应存放于中登公司的最低备付金、结算保证金日末余额不得低

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登公司上海和深圳分公司备付金、保证金管理办法规定的限

额。基金托管人根据中登公司上海和深圳分公司规定向基金财产支付利息。

3)根据中登公司托管行集中清算规则,如基金财产T日进行了中登公司深

圳分公司T+1DVP卖出交易,基金管理人不能将该笔资金作为T+1日的可用头

寸,即该笔资金在T+1日不可用也不可提,该笔资金在T+2日才能划拨至托管

专户。

4)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结算备付金账户内的最低

备付金、交易保证金账户内的资金按月调整按季结息,因此,基金合同终止时,

基金可能有尚存放于结算公司的最低备付金、交易保证金以及结算公司尚未支付

的利息等款项。对上述款项,基金托管人将于结算公司支付该等款项时扣除相应

银行汇划费用后划付至基金清算报告中指定的收款账户。基金合同终止后,中登

根据结算规则,调增计划的结算备付以及交易保证金,基金管理人应配合基金托

管人,向基金托管人及时划付调增款项,以便基金托管人履行交收职责。

5)基金管理人签署本协议,即视为同意基金管理人在构成资金交收违约且

未能按时指定相关证券作为交收履约担保物时,基金托管人可自行向结算公司申

请由结算公司协助冻结基金管理人证券账户内相应证券,无需基金管理人另行出

具书面确认文件。

2、关于托管资产在证券交易所市场达成的符合中国结算公司T+0非担保结

算要求的证券交易:

1)对于在沪深交易所交易的采用T+0非担保交收的交易品种(如深圳公司

债大宗交易、资产支持证券等,根据中登公司业务规则适时调整),基金管理人

需在交易当日不晚于14:00向基金托管人发送交易应付资金划款指令(对于中

登业务规则规定不是必须要勾单的,若基金管理人希望基金托管人进行勾单处

理,则需在指令上备注需要托管行勾单,应急情况下允许基金管理人电话要求基

金托管人进行勾单),同时将相关交易证明文件传真至基金托管人,并与基金托

管人进行电话确认,以保证当日交易资金交收的顺利进行。对于基金管理人在

14:00后出具的划款指令,特别是需要基金托管人进行“勾单”确认的交易,

基金托管人本着勤勉尽责的原则积极处理,但不保证支付/勾单成功。

2)基金管理人一旦出现交易后无法履约的情况,应在第一时间通知基金托

管人。对于中国结算公司允许基金托管人指定不履约的交易品种,基金管理人应

向基金托管人出具书面的取消交收指令,另,鉴于中登公司对取消交收(指定不

履约)申报时间有限,基金托管人有权在电话通知基金管理人后,先行完成取消

交收操作,基金管理人承诺日终前补出具书面的取消交收指令;

3)若基金管理人未及时出具交易应付资金划款指令,或基金管理人在托管

产品资金托管账户头寸不足的情况下交易,基金托管人有权在通知基金管理人后

在中登公司取消交收截止时点前半小时内主动对该笔交易进行取消交收申报,相

应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4)对于根据结算规则不能取消交收的交易品种,如出现前述第2、3项所述

情形的,基金管理人知悉并同意基金托管人有权(但并非确保)仅根据中国结算

公司的清算交收数据,主动将托管产品资金托管账户中的资金划入中国结算公司

用以完成当日T+0非担保交收交易品种的交收,基金管理人承诺在日终前向基

金托管人补出具资金划款指令。

5)发生以下因基金管理人原因所造成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1)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处托管的产品资金不足导致其自身产品交收

失败,由基金管理人承担交易失败的风险,基金托管人无义务为该产品垫付交收

款项;

(2)因基金管理人未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交有效划款指令,

导致基金托管人无法及时完成支付结算操作而使其自身产品交收失败的,由基金

管理人自行承担交易失败的风险;

(3)因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处托管的产品资金不足,且占用基金托管

人最低备付金交收成功,造成基金托管人损失,则应承担赔偿责任,且基金托管

人保留根据上海银行间市场同业拆借利率向基金管理人追索利息的权利;

(4)因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处托管的产品资金不足或基金管理人未在

规定时间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交划款指令,且有证据证明其直接造成相应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过错范围内负赔偿责任。

6)基金管理人已充分了解托管行结算模式下可能存在的交收风险。如基金

托管人托管的其他产品资金不足或过错,进而导致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产品交收失

败的,则基金托管人会配合基金管理人提供相关数据等信息向其他客户追偿。

7)对于基金采用T+0非担保交收下实时结算(RTGS)方式完成实时交收

的收款业务,基金管理人可根据需要在交易交收后且不晚于交收当日14:00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交易应收资金收款指令,同时将相关交易证明文件传真至基金托

管人,并与基金托管人进行电话确认,以便基金托管人将交收金额提回至本基金

的资金托管账户。若基金管理人未出指令,则托管人于T+1日提款。

3、关于托管资产在证券交易所市场达成的符合中国结算公司T+N非担保结

算要求的证券交易

基金管理人知悉并同意基金托管人仅根据中国结算公司的清算交收数据主

动完成基金资金清算交收。若基金管理人出现交易后无法履约的情况,并且中国

结算公司的业务规则允许基金托管人对相关交易可以取消交收的,基金管理人应

向基金托管人出具书面的取消交收指令,并与基金托管人进行电话确认,且给基

金托管人留出合理的处理时间。

(三)银行间债券交易的清算交收安排

1、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

进行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或不及时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

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

2、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结束后将银行间同业市场债券交易成交单加盖预留

印鉴后及时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电话确认。如果银行间中债综合业务平台或上

海清算所客户终端系统已经生成的交易需要取消或终止,基金管理人要书面通知

基金托管人。

3、基金管理人发送有效指令(包括原指令被撤销、变更后再次发送的新指

令)的截止时间为当天的15:00。如基金管理人要求当天某一时点到账,则交易

结算指令需提前2 个工作小时发送,并进行电话确认。指令、成交单传输不及

时、未能留出足够的操作时间,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债券未能及时交割所造

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4、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时,应确保基金财产托管专户有足够

的资金余额,对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指令,

基金托管人可不予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为不执行

该指令而造成损失的责任。基金管理人确认该指令不予取消的,资金备足并通知

基金托管人的时间视为指令收到时间。

5、银行间交易结算方式采用券款对付的,托管专户与本基金在登记结算机

构开立的DVP资金账户之间的资金调拨,除了登记结算机构系统自动将DVP

资金账户资金退回至托管专户的之外,应当由基金管理人出具资金划款指令,基

金托管人审核无误后执行。由于基金管理人未及时出具指令导致本基金在托管专

户的头寸不足或者DVP资金账户头寸不足导致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2.交易记录、资金和证券账目核对的时间和方式

(1)资金账目的核对

资金账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日核实,账实相符。

(2)证券账目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交易日结束后核对基金证券账目,确保双方账目

相符。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按时核对交易所证券账户中的种类和数量,确

保每日交易结束后证券账户中证券的种类和数量与基金会计账簿中的记载一致。

对于资金账目及证券账目,若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不一致,双方应

积极查找原因并纠正。

(四)基金申购和赎回业务处理的基本规定

1.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确认、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登记机构负责。

2.基金管理人应将每个开放日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传送

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对传递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真实

性负责。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申购资金及转入资金的到账情况并根据基金管理

人指令及时划付赎回及转出款项。

3.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必须于每个工作日15:00前向基金

托管人发送当日确认的上述有关数据,并保证相关数据的准确、完整。

4.登记机构应通过与基金托管人建立的加密系统发送有关数据(包括电子

数据),如因各种原因,该系统无法正常发送,双方可协商解决处理方式。基金

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数据,双方各自按有关规定保存。

5.如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的登记业务,上述事宜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并保证上述事宜按时进行。

6.关于清算专用账户的设立和管理

为满足申购、赎回及分红资金汇划的需要,由基金管理人开立资金清算的专

用账户,该账户由登记机构管理。

7.对于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

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

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

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8.赎回和分红资金划拨规定

拨付赎回款或进行基金分红时,如基金银行账户有足够的资金,基金托管人

应按时拨付;如果基金托管人未能按时拨付相关款项的,责任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因基金银行账户没有足够的资金,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时拨付,如系基金管理

人的原因造成,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款义务。

9.资金指令

除申购款项到达基金银行账户需双方按约定方式对账外,资金划出、赎回和

分红资金划拨时,基金管理人需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

资金指令的格式、内容、发送、接收和确认方式等除与投资指令相同外,其

他部分另行规定。

(五)申赎净额结算

基金申购、赎回等款项以轧差方式在基金管理人总清算账户和基金银行账户

之间交收。

对于基金应收款,基金管理人将及时进行划付,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对

于未准时划付的资金,应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产生的责任由责任方承担。后果

严重的基金托管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基金应付款,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划付。对于

未准时划付的资金,基金管理人应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划付,由此产生的责任由

责任方承担。后果严重的基金管理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

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六)基金转换

1.基金托管人将根据基金管理人传送的基金转换数据进行账务处理。

2.本基金开展基金转换业务应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七)基金现金分红

1.基金管理人确定分红方案应通知基金托管人。

2.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分红进行账务处理并核对后,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现金红利的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将资金划入专用账

户。

3.基金管理人在下达指令时,应给基金托管人留出必需的划款时间。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估值

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估值日基金份额的数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

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在每个估值日的后两个工作日内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

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

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交易结束后

两个工作日内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按规定予以公布。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

成一致的意见,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出具加盖公章的书面说明后,按照基金

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

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证券投资基金、股票、存托凭证、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和银行

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本基金的估值方法为: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本基金投资的ETF基金,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收盘价进行估值。

2)本基金投资的境内上市开放式基金(LOF),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

净值进行估值。

3)本基金投资的境内上市定期开放式基金、封闭式基金,按所投资基金估

值日的收盘价进行估值。

4)本基金投资的境内上市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如所投资基金披露份额净

值,则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如所投资基金披露万份(百份)收

益,则按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后至估值日期间(含节假日)的万份(百份)收

益计提估值日基金收益。

5)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

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

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

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6)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

的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7)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

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

价进行估值。

8)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

券收盘价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券收盘

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

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

价,确定公允价格。

9)交易所上市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可转债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

供的估值全价减去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税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10)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如基金管理

人认为成本能够近似体现公允价值,基金管理人应持续评估上述做法的适当性,

并在情况发生改变时做出适当调整。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

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

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

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4)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

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

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公

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

公允价值。

(3)本基金投资于非上市基金的估值:

1)本基金投资于境内非货币市场基金的,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

进行估值。

2)本基金投资于境内货币市场基金的,按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后至估值

日期间(含节假日)的万份收益计提估值日基金收益。如所投资基金披露份额净

值,则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

(4)如遇所投资基金不公布基金份额净值、进行折算或拆分、估值日无交

易等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根据以下原则进行估值:

1)以所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的,若所投资基金与基金中基金估值

频率一致但未公布估值日基金份额净值,按其最近公布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估

值。

2)以所投资基金的收盘价估值的,若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市场

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市场环境发

生了重大变化的,可使用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或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

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3)如果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至估值日期间发生分红除权、折算或拆分,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基金份额净值或收盘价、单位基金份额分红金额、折算拆分比

例、持仓份额等因素合理确定公允价值。

(5)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

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

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

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

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

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

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6)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

估值。

(7)同业存单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净价估值;选定的第三

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8)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9)估值中的汇率选取原则:

估值计算中涉及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的货币,

其对人民币汇率以估值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

为准。

(10)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

项税金,本基金将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

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估算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调整日或

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估值调整。

(11)如有充足理由认为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12)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13)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14)存在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相关规范且适用于本基金的,从其

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差错处理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

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

后公告的,由此造成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

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按照过错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后

仍不能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造成投资者

或基金的损失,以及由此造成以后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顺延

错误而引起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存款银行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

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

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

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基金托管人的计算结果不一致时,相关

各方应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重新计算核对,如果最后仍无法达成一致,应以基金

管理人的计算结果为准对外公布,由此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

任。

(四)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

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若双

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

查明原因并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不符,

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

人的账册为准。

(五)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

制,应于每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

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

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在

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中期报告编制并公告;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

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告,在月度报告完成当日,对报告加

盖公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3个

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7个

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7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在30日内完成中期报告,在中期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

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30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

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45日内完成年度报告,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45日内复核,并将复核

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

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业务印鉴或者出具

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

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中期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需盖章确

认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或进行电子确认,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

示。

九、基金收益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

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

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每次收益分配比例详见届时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公告。

(二)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的制定和实施程序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确定后,由基金管理人在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收益分配的付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指令将收

益分配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的指定账户。

十、信息披露

(一)保密义务

除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中国证监会关于基金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进行披露以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运作中产生的信息以及从对方获得的业务信息应恪守保密的义务。基

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任何信息,除法律法规规定之外,不得在其公开

披露之前,先行对任何第三方披露。但是,如下情况不应视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违反保密义务:

1、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露、泄露或公开;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为遵守和服从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或中国证监

会等监管机构的命令、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各自承

担相应的信息披露职责。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负有积极配合、互相督促、彼

此监督、保证其履行按照法定方式和时限披露的义务。

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要求,本基金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合

同》生效公告、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澄清公告、基

金净值信息、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清算报告、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投

资其他基金的信息披露、参与所持有基金的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意见的信息披

露、参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信息披露、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等其他必要

的公告文件,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负责公布。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

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部分,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

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

国证监会规定媒介披露。根据法律法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披露的信息,基金托

管人将通过规定媒介公开披露。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

理时间获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

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三)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

1、不可抗力;

2、出现基金合同约定的暂停估值的情形;

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十一、基金费用

(一)基金管理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60%年费率计提,为避免重复收

费,本基金管理人不对本基金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部分计提管理

费。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6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所持有的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部

分所对应的资产净值的余额,若为负数,则取0

(二)基金托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5%年费率计提,本基金的托管

人不对基金中基金财产中持有的自身托管的其他基金部分收取托管费。托管费的

计算方法如下:

H=E×0.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所持有的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基金部

分所对应的资产净值的余额,若为负数,则取0

(三)证券交易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但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基金的开户费

用、账户维护费用、因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而产生的各项合理费用、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

仲裁费、基金投资其他证券投资基金产生的申购费、赎回费、销售服务费等相关

费用(但法律法规禁止从基金财产中列支的除外)等根据有关法规、《基金合同》

及相应协议的规定,由基金托管人按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并根据费用实际支出

金额支付,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

和律师费、信息披露费用等费用)、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其

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不列

入基金费用。

(五)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的复核程序、支付方式和时间。基金托管人

对不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的其他费用有权

拒绝执行。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计提的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等,根据本托管协

议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

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

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

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

期顺延。

(六)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基

金合同》、本协议的约定,从基金财产中列支费用,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做出书

面解释,如果基金托管人认为基金管理人无正当或合理的理由,可以拒绝支付。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

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

6月30日、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

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

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的保存期限自基金

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20年。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

每年6月30日、每年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其中每年12月31日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基

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

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盘备

份,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和档案的保存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基金账

册、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对相关

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除外。其中,

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基金托管人应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基金管理人签署重大合同文本后,应及时将合同文本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

处。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与本基金账务处理、资金划拨等有关的合同、协议传真

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变更后,未变更的一方有义务协助接任人接受基金

的有关文件。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 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人资格;

(2) 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 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情形。

2、更换基金管理人的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

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含2/3)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

基金管理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

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

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

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

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

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任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3、原任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新任基金管理人或基金临时管理人接受基

金管理业务前,原任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需采取审慎措施确保基金财产的安

全,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失,并有义务协助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

基金管理人尽快恢复基金财产的投资运作。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 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人资格;

(2) 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 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情形。

2、更换基金托管人的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

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含2/3)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

基金托管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

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

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

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

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

计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3、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接受基金

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原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需采取审慎措施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失,并有义务协助新任基金托管人

或临时基金托管人尽快交接基金资产。

(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同时更换程序

同时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分别按照上述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更换程序进行。

十五、禁止行为

托管协议当事人禁止从事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

产从事证券投资。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或托管的不同基金财

产。

(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

三人牟取利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

损失。

(五)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他人泄漏基金经营过程中任何尚未按法

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公开披露的信息。

(六)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投资指令和

赎回、分红资金的划拨指令,或违规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指令。

(七)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正常有效指令拖延或拒绝执行。

(八)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行政上、财务上不独立,其高级基金管

理人员相互兼职。

(九)基金托管人私自动用或处分基金资产,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

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处分的除外。

(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利用基金财产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3)从事承担无限责

任的投资;(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

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

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十一)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为,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规定禁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从事的其他行为。

十六、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

托管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

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

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

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

照《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

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6、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三)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

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四)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

定的最低期限。

十七、违约责任

(一)如果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的不履行本托管协议或者履行本托管协

议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因托管协议当事人违约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

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

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可以免

责:

1、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2、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而行使或不行使其投

资权而造成的损失等;

3、不可抗力。

(三)托管协议当事人违反托管协议,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

赔偿责任。

(四)当事人一方违约,非违约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

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进一步扩大的,不得就扩

大的损失要求赔偿。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五)违约行为虽已发生,但本托管协议能够继续履行的,在最大限度地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继续履行本协

议。

(六)本协议所指损失均为直接损失。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双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除

经友好协商可以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

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双方

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

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仅为本托管协议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

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法律。)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效力

(一)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发售基金份额时提交的本基金托管协

议草案,该等草案系经托管协议当事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协议当事人双方可能不时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意见修改托管协议草案。托管

协议以中国证监会注册的文本为正式文本。

(二)基金托管协议自《基金合同》成立之日起成立,自《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生效。基金托管协议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该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三)基金托管协议自生效之日对托管协议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基金托管协议正本一式3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份外,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分别持有一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五)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为准。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签订

本托管协议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认可后,由该双方当事人在基金托管

协议上盖章,并由各自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注明基金托管协议的签

订地点和签订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