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网

首页 > 个基公告吧 > 正文

人保中高等级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3年第1号)

2023-03-29 06:11:45

人保中高等级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23年第1号)

基金管理人: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人保中高等级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于2019年

3月26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9]511号文准予募集注册,2019年8月14日基

金合同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基金经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

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

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有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请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

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

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对认购(或申购)

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

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因证券市场波动引发的市场风险、因交

收违约和投资债券引发的信用风险、大量赎回或暴跌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投

资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合规风险、管理风险、本基金特有风险等。本基金的

具体运作特点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本基金的一般风险及特有风险

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部分。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可能面临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现金流预测风

险。利率风险是指市场利率将随宏观经济环境的变化而波动,利率波动可能会影

响资产支持证券收益。流动性风险是指在交易对手有限的情况下,资产支持证券

持有人将面临无法在合理的时间内以公允价格出售资产支持证券而遭受损失的风

险。资产支持证券的还款来源为基础资产未来现金流,现金流预测风险是指由于

对基础资产的现金流预测发生偏差导致的资产支持证券本息无法按期或足额偿还

的风险。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长期平均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型基金、

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

序后,可以启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等有

关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

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

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

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此外,

本基金以1元初始面值进行募集,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存在单位份额净

值跌破1元初始面值的风险。

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与债券,基金投资者有可能获得较高的收益,也有可能

损失本金。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

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

不构成对本基金表现的保证。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3年03月09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

截止日为2022年12月31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 录

重要提示.............................................................. 1

第一部分 绪言......................................................... 4

第二部分 释义......................................................... 5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10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21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26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33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34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35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46

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 55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57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58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63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65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68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69

第十七部分 侧袋机制.................................................. 76

第十八部分 风险揭示................................................. 78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82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84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07

第二十二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22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124

第二十四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125

第二十五部分 备查文件.............................................. 126

第一部分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招募说明书的内容

与格式>》和其他有关规定及《人保中高等级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人保中高等级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

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

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

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出任何

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

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

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

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

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

《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人保中高等级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人保中高等级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

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人保中高等级信

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人保中高等级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人保中高等级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人保中高等级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

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

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

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

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

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

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

外的机构投资者

21、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

券投资试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

投资的境外法人

22、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

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

投资者的合称

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5、销售机构:指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6、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

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7、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国人保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或接受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8、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

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

办理基金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

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

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

得超过3个月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

放日

36、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n为自然数

37、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8、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业务规则》:指《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

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和投资者共同遵守

40、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

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3、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

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5、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

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

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6、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

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7、A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时

收取赎回费,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48、C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但在赎

回时收取赎回费,并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49、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

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0、元:指人民币元

51、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

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2、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

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3、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4、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5、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6、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

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

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

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

57、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

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

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

得到公平对待

58、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

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

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9、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

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

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

侧袋账户

60、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

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

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

资产

61、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198号20层、21层、22层、

25层03、04单元

法定代表人:曾北川

设立日期:2003年7月16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保监机审[2003]131

开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7]107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控股的法人独资)

注册资本:人民币壹拾贰亿玖仟捌佰万元整

存续期限:不约定期限

联系电话:400-820-7999

本基金管理人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是经中国证监

会证监许可[2017]107号文批准获得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资格。中国人

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7月16日,是经国务院同意、中国保监会批准,

由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起设立的境内第一家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曾北川先生,公司执行董事,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公司党委

书记、总裁,中国人保香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经济学博士,高级工程师。

曾在建设部中国村镇建设发展总公司、中国建设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任职,曾任华

夏银行北京管理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总行营业部副总经理、党组副书记(分

行行长待遇)、稽核部总经理,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市场拓展部总经理,人

保金控筹备组成员,中国华闻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上海新华闻投资有限公司)党委

书记、董事、总裁,中泰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人保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党委委

员、副总裁,广西柳州市委常委、副市长(挂职),人保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党

委书记、董事、总裁等职。

黄本尧先生,公司执行董事,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决策委员会、风险管理与消费

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委员,公司党委副书记、副总裁,经济学博士。曾任中国人保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发展规划部/市场开发部总经理助理,财务会计部、组合管理部、

股票投资部总经理;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裁、首席投资

执行官、财务负责人等职。

杜庆鑫先生,公司非执行董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名薪酬委员会、关联交

易控制委员会、风险管理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委员。曾任职于全国政协办公厅

研究室、秘书局、教科文卫体委员会办公室,曾任中国人保控股公司发展改革部副

总经理、政策研究室副主任兼政策研究处处长,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办公室总经

理/党委办公室主任,人保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党委委员、副总裁、纪委

书记、运营总监、工会主席,人保资本保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裁、

董事会秘书等职。现任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副总经理。

索绪权先生,公司独立董事,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风险管理与消费者

权益保护委员会主任委员,审计委员会、提名薪酬委员会委员,党校研究生,高级

经济师。曾任职于中国人民银行陕西省分行、中国工商银行陕西省分行。曾任中国

工商银行陕西省分行副处长、处长,中国工商银行总行处长、部门副总经理、信用

审批部总经理、信用与投资审批部总经理、授信审批部总经理。

王长华女士,公司独立董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名薪酬委员会主任委员,

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委员。曾任职于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信息中心,曾任中信天

津工业发展公司项目开发处项目开发经理,中信兴业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处主任科员,

中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二部部门总经理、白家庄营业部总经理、经纪业务

发展管理总部总经理,投资银行委员会董事总经理、投行部总经理、委员会副主任、

党委委员,信保(天津)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中证寰球融资租赁股份

有限公司董事长。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潘峰先生,公司外部监事,会计学博士,高级会计师。现任容诚会计师事务所

管理合伙人、容诚中国(RSM China)审计业务主管合伙人。曾任安徽会计师事务

所部门副主任,安徽华普会计师事务所所长助理,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副主任会

计师、管理合伙人。

胡云先生,公司职工监事、信息科技部总经理,工学硕士。曾任中国人保资产

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助理总经理、副总经理等职。

3、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曾北川先生,经济学博士,公司执行董事、党委书记、总裁。简历同上。

蔡红标,经济学博士,公募基金事业部总经理、公募基金事业部合规负责人

(代行)。曾任中国华闻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总裁助理,中国人保资产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风险管理与法律合规部总经理、证券研究部总经理、公募基金事业部(筹)

负责人、信用评估部总经理、宏观与战略研究所/中国人保研究院宏观经济与金融

市场研究中心所长(部门总经理)、产品与营销部总经理等职。

4、本基金基金经理

吴亮谷先生,兰州商学院经济学硕士。曾任福建海峡银行资金营运部交易员,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金交易部交易员、投资经理,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

经理助理、基金经理,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资产管理部投资主办人、基金管

理部基金经理,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上海荣棠私募基金投资部投资副

总监;2012年6月至2014年1月曾任天治天得利货币市场基金、天治稳定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4月至2019年2月曾任中银证券保本1号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中银证券安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银证券现金管家货币市场基金、

中银证券瑞益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银证券瑞享定期开放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银证券瑞丰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2019年9月至2021年3月曾任招商3年封闭运作战略配售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2022年6月加入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公募基金

事业部,2022年9月15日起任人保中高等级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22年9月23日起任人保利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年12月18日

起任人保安睿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年12月23日

起任人保安和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

朱锐先生(2020年7月至2022年9月)

张玮女士(2019年8月至2020年10月)。

5、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名单

公募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姓名及职务如下:

杨坤女士,公募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委员、公募基金事业部副总经理;

聂曙光先生,公募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张永超先生,公募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基金经理;

朱锐先生,公募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基金经理;

江艺女士,公募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

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

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

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

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

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

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

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

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

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

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

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

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

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

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以下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的

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将基金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

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

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

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

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

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0)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1)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2)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五、基金管理人的风险控制和内部控制体系

1、风险控制的目标和原则

I、公司公募基金业务风险控制的主要目标是: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规章以及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规定,

自觉树立规范运作、稳健经营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

(2)不断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风险控制能力,在有效防范风险的前提下,努

力实现委托人的利益最大化;

(3)建立行之有效的风险控制机制和制度,促使公司的经营战略和经营目标

得以实现;

(4)保证公司财产与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维护公司股东与投资者的合法权

益;

(5)维护公司的良好信誉和形象。

II、公募基金业务风险控制工作应严格遵守以下原则:

(1)全面性原则

内部风险控制必须覆盖业务的所有相关部门和岗位,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

督、反馈等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因此,公司倚重各业务部门去实施持续的风

险识别、风险评估和风险控制、风险报告、后续跟踪整改等程序。

(2)全员性原则

员工是风险控制的基础及第一人,风险控制必须涵盖全体员工,不断提高员工

对风险的识别和防范能力,树立全员风险意识。

公司公募基金业务的风险控制体系包括督察长及公司管理委员会层面和事业部

经营管理层面两个层次:公司管理委员会对公募基金的风险控制负最终责任;公募

基金事业部下设基金风险管理与合规委员会,基金风险管理与合规委员会和督察长

对事业部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过程中的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经营管理层面由公司

风险管理与合规部、监察审计部及各职能部门对经营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

(3)相互制衡原则

公司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

制衡体系,强化风险管理部门对各项业务的监察稽核功能。

(4)防火墙原则

公司各项业务,如投资决策和交易、保险资金资产管理业务、年金与养老金业

务和公募基金投资业务、受托资产和公司资产应在制度上严格隔离。对因业务需要

知悉内幕信息和穿越防火墙的人员,应制定严格的批准、复核程序和监督处罚措施。

(5)适时有效原则

在保证所有风险控制措施切实有效的基础上,公司公募基金内部控制制度的制

定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和

国家法律法规、市场变化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6)风险控制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原则

风险是公司公募基金业务中客观存在的,如果没有正确的风险管理措施,可能

会给公司或投资者带来无法估量的损失。因此,公募基金业务的发展必须建立在内

部控制制度完善和稳固的基础上,内部风险控制应与公司公募基金业务发展放在同

等地位上。

(7)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原则

建立完备的制度体系和量化指标体系,采用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

同时重视数量分析模型和定性分析的应用,使风险控制更具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8)成本效益原则

内部控制应当权衡实施成本与预期效益,以适当的成本实现有效控制。

2、风险控制措施

为有效防范和控制战略风险,对投资业务主要采取了风险识别、强化研究以及

设定市场风险的监控等措施,具体如下:

(1)风险识别

风险识别主要包括:

①正确识别金融市场和各种证券投资品种的市场风险成份,为确保市场风险度

量的准确性提供科学依据;

②研究市场风险的度量方法,尽量利用风险量化技术来计算市场风险值,

并以风险限额的方式来控制风险;

③风险限额的设定、分配和监控应独立于公募基金业务投资部门,未经公司基

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查批准,不得突破风险限额。

(2)强化研究

通过加强对影响市场整体运行的各方面因素进行跟踪调查和研究,及时做出相

关的前瞻性研究报告,为投资决策提供依据,可以有效规避和防范市场风险。

主要措施包括:

①公募基金事业部投资研究部对宏观经济走势、政策变化、行业发展、个股情

况、投资策略演变以及其它影响市场变化的因素进行分析研究,并出具定期和不定

期报告供投资决策参考;

②通过与公司权益研究投资部、外部研究机构合作,获得较为全面的宏观经济

信息以及政策走向分析,帮助投资决策,规避市场风险;

③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以定期(每月)和不定期会议审定资产配置计划,决定

投资在不同业务品种之间的配置比例,决定资产在行业和市场之间的分配比例以及

融资规模,以控制投资运作的市场风险。

(3)市场风险监控管理

风险管理与合规部应利用系统软件平台,采用程序化和规范化的方式.设定市

场风险的监控点和警示点,以及时有效对市场风险做出监控和反应。主要措施包括:

①大盘波动度监控

设定大盘走势异常波动的警示和持股仓位警示,以便基金经理和基金投资决策

委员会做出投资操作决定。

②流动性监控

对流动性过小的股票之交易做出限额设定。

包括停损点监控,设定停损警示及临界点强制处理规定,对异常申赎情形进行

监控,对于大量赎回可能引发无法之支付款项情形采取对应措施。

③信用风险监控

每年针对投资对象的财务报表进行信用评议和投资额度调整。

④操作风险监控

牵头制定、梳理各公募基金业务操作流程,汇总、出具操作风险月报。

3、内部控制体系

I、内控机制和内控制度

(1)内部控制体系由内控机制和内部控制制度两个方面构成。

(2)内部控制机制是指公募基金业务职能部门组织结构及其相互之间的制约

关系。合理、健全的内部控制机制是经营活动得以正常开展的重要保证。

(3)内部控制制度指制定的一系列规章制度组成的体系,是整个内控制度存

在的基础。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依据为国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其他主管部门

有关文件。分为四个层次:

1)公司章程:公司章程是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之间以及股东

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是确定公司与其他相关利益主

体之间关系的基本规则以及保证这些规则得到具体执行的依据。为便于章程约束对

象的职责行使,根据章程进一步制定了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

的议事规则。公司章程中有关内部控制的规定是内部控制制度的最高原则,《公司

章程》及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及其下属的专门委员会的议事规则是制定各项制

度的基础和前提。

2)内部控制大纲:内部控制大纲是依据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募基金事业部内部

控制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制定各项基本管理制度和部门业务规章的纲要、总揽和

指导性文件。

3)基本管理制度:包括投资管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

会计制度、监察稽核制度等。

4)部门规章制度及实施细则:包括公募基金事业部相关部门规章制度及有关

的实施细则。

II、内部控制的原则

公募基金事业部内部控制机制和制度的基本原则是:

(1)权威性原则:公司颁布实施的各项制度具有高度的权威性,是公司参与

公募基金业务的所有员工行为及所有经营活动都必须严格遵循的准则。一方面,任

何人不得拥有超越制度约束和违反制度的权力;另一方面,所有业务活动都必须执

行相关制度的规定。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和反馈层次,贯穿了业

务流程的所有环节,覆盖了公募基金业务所有职能部门、岗位和风险点,消灭控制

盲点的存在。

(3)有效性原则:各项内控制度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得与之相抵触:

同时必须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切实可行。

(4)独立性和相互制约原则:要作到决策、执行、监督体系的独立和分离,

公募基金业务投资部门中关键部门、岗位的设置独立和分离,形成权责分明、相互

牵制的局面,并通过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降低各种内控风险的发生。

(5)及时性原则:树立“内控优先”的思想。在发生机构调整、新业务开办

等情况时,必须首先建章立制,将其纳入内控体系;同时,还应根据法律法规和客

观情况的变化及时修订、增补和完善各种内控制度。

(6)防火墙原则:公司公募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和其他资产的运作严格分离,

基金投资、决策、执行、清算、评估等岗位物理上适当隔离。

(7)成本效益原则:充分发挥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

保证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4、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的声明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和内部控制制

度。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法定代表人: 陈四清

注册资本:人民币35,640,625.7089万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郭明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2022年12月,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213人,平均年龄34岁,

95%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技术

职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1998年在国内首家提供托管

服务以来,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和内部

控制体系、规范的管理模式、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严格履行资产托

管人职责,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全、高效、

专业的托管服务,展现优异的市场形象和影响力。建立了国内托管银行中最丰富、

最成熟的产品线。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资产、保险资产、社会保障基金、

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基金、QFII资产、QDII资产、股权投资基金、证券公司集

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基金公

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QDII专户资产、ESCROW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品体系,同时在

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可以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

服务。截至2022年12月,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1337只。自2003年以来,

本行连续二十年获得香港《亚洲货币》、英国《全球托管人》、香港《财资》、美国

《环球金融》、内地《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86

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是获得奖项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

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评。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各项业务飞速发展,始终保持在资产托

管行业的优势地位。这些成绩的取得,是与资产托管部“一手抓业务拓展,一手抓

内控建设”的做法是分不开的。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工作,

在积极拓展各项托管业务的同时,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力度,精心培育内控文

化,完善风险控制机制,强化业务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来做。从

2005 年至今共十五次顺利通过评估组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最权威的ISAE3402 审

阅,全部获得无保留意见的控制及有效性报告。充分表明独立第三方对我行托管服

务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方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也证明中国工商银行

托管服务的风险控制能力已经与国际大型托管银行接轨,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目前,

ISAE3402 审阅已经成为年度化、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强化和建立守法经

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控制

度化的内控体系;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维护持有人的

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察部

门(内控合规部、内部审计局)、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

处室共同组成。总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对各业务部门风险

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的内部风险

控制处,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对

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

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

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完整性原则。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和

监督制约;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部门、

岗位和人员。

(3)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按照

“内控优先”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章制

度。

(4)审慎性原则。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资

产和其他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有效性原则。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修

改完善,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独立性原则。设立专门履行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直接操作人员和控

制人员必须相对独立,适当分离;内控制度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控制度

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严格的隔离制度。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建立了明确

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

章制度,并采取了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能够确保资产独立、环境独立、人员独

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网络独立。

(2)高层检查。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策和策略

的制定者和管理者,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以检查资产

托管部在实现内部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措施,督促

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人事控制。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建立“自控防线”、“互

控防线”、“监控防线”三道控制防线,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树立“以人为

本”的内控文化,增强员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竞争力。并通

过进行定期、定向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签订承诺书,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

制理念。

(4)经营控制。资产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业务营

销活动、处理各项事务,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达到资源利用和效益最

大化目的。

(5)内部风险管理。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内部风

险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监控,指导业务部门进行风险

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数据安全控制。我们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数据和传真加密、数据

传输线路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应急准备与响应。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专门的灾难恢复中心,制定了基于

数据、应用、操作、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恢复方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

为使演练更加接近实战,资产托管部不断提高演练标准,从最初的按照预订时间演

练发展到现在的“随机演练”。从演练结果看,资产托管部完全有能力在发生灾难

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

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确保资产托

管业务健康、稳定地发展。

(2)完善组织结构,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下

每个员工的共同参与,只有这样,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有效。资产托管

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每位员工

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横向多部门制的内部组

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一贯坚持把

风险防范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经过多年努

力,资产托管部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岗位职责、业务操作

流程、稽核监察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

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

(4)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

资产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规

范运作,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随着市

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资产托管部始终

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

发展的生命线。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有关基金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对象、基金投融资比例、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基金参与银行

间债券市场、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

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

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其中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的监督和核查自基金合同生

效之后六个月开始。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或有关

基金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

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

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198号20层、21层、22层、

25层03、04单元

法定代表人:曾北川

设立日期:2003年7月16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保监机审[2003]131

开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7)

107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控股的法人独资)

注册资本:人民币壹拾贰亿玖仟捌佰万元整

存续期限:不约定期限

联系电话:400-820-7999

传真:021-50765598

联系人:朱婷婷

网址:www.piccamc.com

2、代销机构:

(1)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2)名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一路12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一路12号

法定代表人:郑杨

传真:021-63230807

客服电话:95528

网址:www.spdb.com.cn

(3)名称: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法定代表人:黄炎勋

联系人:刘玲玲

电话:0755-82825551

网址:http://www.essence.com.cn/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1-001

(4)名称: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吉林省长春市生态大街6666号

办公地址:吉林省长春市生态大街6666号

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联系人:安岩岩

联系电话:0431-85096517

客户服务电话:95360

网址:www.nesc.cn

(5)名称: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刘秋明

邮政编码:200003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网址:http://www.ebscn.com/

(6)名称: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

法人代表人:张纳沙

联系人:李颖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7)名称: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5023号平安金融中心B座第22-

25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5023号平安金融中心B座第22-

25层

法定代表人:何之江

联系人:周一涵

电话:021-38637436

客服电话:95511转8

公司网址:http://stock.pingan.com

(8)名称: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8号院1号楼7至18层101

办公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8号院1号楼青海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联系人:辛国政

联系电话:010-83574507

传真:010-83574807

客服电话:4008-888-888或95551

公司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邮政编码:100033

(9)名称: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东城区朝内大街2号 凯恒中心B座18层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刘芸

电话:010-85156310

传真:010-65182261

客服电话:95587/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10)名称: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

法定代表人:李峰

联系人:许曼华

电话:021-20315290

传真:021-20315125

客服电话:95538

公司网址:www.zts.com.cn

(11)名称: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6号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6号

联系人:秦泽伟

电话:010-63631539

网址:www.e-chinalife.com

客户服务电话:95519

(12)名称: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501号6211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1118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903~906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电话:021-20613999

传真:021-68596919

网址:https://www.howbuy.com/

(13)名称: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99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路556号

法定代表人:王珺

联系人:韩爱彬

传真:0571-26698533

客户服务电话:95188-8

网址:www.fund123.cn

(14)名称: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二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二层

邮编:200030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服电话:95021

联系人:丁姗姗

传真:021-64385308

公司网址:www.1234567.com.cn

(15)名称: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500号30层3001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488号太平金融大厦1503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客服电话:400-820-5369

公司网址:https://www.jiyufund.com.cn/

(16)名称: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号4层4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号4层401-2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电话:010-56251471

传真:010-62680827

网址:www.hcjijin.com

客服电话:400-619-9059

邮编:100053

(17)名称: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环岛东路3000号2719室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路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1201-1203

法定发表人:肖雯

联系人:王宇昕

客户服务电话: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18)名称:宁波银行同业易管家平台

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345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345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联系人:张正岳

电话:95574

网址:www.nbcb.com.cn

(19)名称: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西区4号楼1层103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西区4号楼

法定代表人:盛超

联系人:林天赐

联系电话:010-59403028

联系传真:010-59403027

客服电话:95055-4

公司网址:www.duxiaomanfund.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调整销售机构,并在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198号20层、21层、22层、

25层03、04单元

法定代表人:曾北川

电话:400-820-7999

传真:(010)66169730

联系人:胡晨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楼

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经办律师:刘佳、张雯倩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A座8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A座8层

负责人:崔巍巍

联系电话:18501239611

传真:010-65547190

联系人:孟祥柱

经办注册会计师:崔巍巍、孟祥柱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于2019年3月26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9]511号文准予

注册。自2019年7月22日至2019年8月13日向全社会公开募集。

经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本次募集的净认购金额为

525,123,567.72元人民币,有效认购款项在本基金验资确认日之前产生的利息共计

525,187,931.97元人民币。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总户数为1552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

人民币1.00元计算,设立募集期间募集的有效份额为525,123,567.72份基金份额,

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为64,364.25份基金份额,两项合计共525,187,931.97份基金

份额,已全部记入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账户,归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本次募集

所有资金已于2019年8月13日全额划入本基金在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开立的“人保中高等级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账户。本次募集期间

所发生的与本基金有关的律师费、会计师费、信息披露费等费用不从基金资产中列

支。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规定,本公司向中国证监会办

理基金合同生效备案手续,并于2019年8月14日获得基金合同生效书面确认。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根据《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的募集情况已符

合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本基金于2019年8月14日得到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基金

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自该日起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

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

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

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

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

并在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

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者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

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

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

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

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

回或者转换。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基金销售

机构另有规定的,以基金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者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

序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

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但应最迟在新的限额实施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

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

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

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不成立。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者交付

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

回生效。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支付赎回

款项。正常情况下,投资者赎回(T日)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

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

如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交换系统故障

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了业务流程,则赎回款项划

付时间相应顺延至上述情形消除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银行账户。

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

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

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

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者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

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则申

购款项(无利息)退还给投资者。

销售机构对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

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和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

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在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造成损害

的前提下,对上述业务的办理时间、方式等规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在新规则

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限制

1、申购金额的限制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或其他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的,每个基金账户每次单笔申

购金额不得低于10 元(含申购费),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通过直销机

构申购本基金的,每个基金账户首次申购金额不得低于1万元(含申购费),已在直

销机构有认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者不受上述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单笔追加申

购最低金额为10 元(含申购费)。

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通过红利再投资方式转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

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2、赎回份额的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基金份额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00 份基

金份额,同时赎回份额必须是整数份额。投资者全额赎回时不受上述限制。

3、最低保留余额的限制

每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本基金基金份额余

额不足1份时,若当日该账户同时有份额减少类业务(如赎回、转换转出等)被确

认,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账户保留的本基金基金份额余额一次

性同时全部赎回。

4、本基金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不设上限,但须满足法律法规关

于投资者累计持有基金份额上限的相关规定。

5、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单笔或单日申购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

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本基金单日的申购金额上限或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具体规定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7、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

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

规定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8、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基金的总规模进行限制,并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

公告中列明。

9、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

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申购费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但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用由投资者承担,不

列入基金财产。投资者在申购A 类基金份额时支付申购费用。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M,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M<100 万元 0.80%

100 万元≤M<300万元 0.50%

300 万元≤M<500万元 0.30%

M≥500 万元 1000元/笔

2、赎回费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

份额时收取。本基金的赎回费率随基金份额持有时间的增加而递减。

(1)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时间(T) 赎回费率

T<7 日 1.50%

7 日≤T<180日 0.30%

T≥180日 0%

(2)本基金C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时间(T) 赎回费率

T<7 日 1.50%

7 日≤T<30 日 0.30%

T≥30 日 0%

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其余赎

回费25%计入基金财产。

(2)赎回费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

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

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销售费率。

5、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

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6、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

(1)投资者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1)若投资者选择申购A类基金份额,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2)若投资者选择申购A类基金份额,当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3)若投资者选择申购C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

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1:某投资者投资100,000元申购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

金份额净值为1.0400元,申购费率为0.80%,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总金额=100,000元

净申购金额=100,000/(1+0.80%)=99,206.35元

申购费用=100,000-99,206.35=793.65元

申购份额=99,206.35/1.0400=95,390.72份

即:某投资者投资100,000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0元,如果其选择申购A类基金份额,则其可得到95,390.72份基金份额。

例2:某投资者投资10,000 元申购本基金的C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C 类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 元,则可得到的C 类基金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1.0500=9,523.81 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0 元申购本基金的C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C 类基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 元,则可得到9,523.81 份C 类基金份额。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T 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 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

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3:某投资者在T 日赎回10,000 份A 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30 日,对应的

赎回费率为0.30%,假设赎回当日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1200 元,则投资者可得到

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总金额=10,000×1.1200=11,200.00(元)

赎回费用=11,200.00×0.30%=33.60(元)

赎回金额=11,200.00-33.60=11,166.40(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000 份A 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30 日,对应的赎回费

率为0.30%,假设赎回当日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12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

为11,166.40 元。

例4:某投资者赎回100,000 份C 类基金份额,份额持有期限10 日,对应赎回

费率为0.30%,假设赎回当日C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10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

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0×1.1000=110,000.00 元

赎回费用=110,000.00×0.30%=330.00 元

赎回金额=110,000.00-330.00=109,670.00 元

即:投资者赎回100,000 份C 类基金份额,份额持有期限10 日,对应赎回费

率为0.30%,假设赎回当日C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10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

为109,670.00 元。

(3)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T 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T 日闭市后的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T 日该

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

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

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

算或公告。

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和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

额净值。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或者无法办理申购业务。

4、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

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

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

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8、9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

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

公告。如果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无利息)将退还给投资

者。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或者无法办理赎回业务。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

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

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发生上述第1、2、3、5、6、7项情形之一而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

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

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

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

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

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

因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

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若进行上述延期办理,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超

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部分的赎回申请,将自动进行延期办理。对于其

余当日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量

占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

回部分,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

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

部赎回为止。如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作自

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

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

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并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

上刊登暂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

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

新开放的公告。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

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

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

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

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

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

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

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

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三、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

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

规定。投资者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

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

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五、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

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的冻结手续、冻

结方式按照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

按照我国法律法规、监管规章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以及登记机构业务规定来处理。

十六、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

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七、其他业务

在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的条件下,基金登记机构可依据其业务规则,受理基金份

额质押等业务,并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用。

十八、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

制”章节或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基础上,通过对中高等级信用债的积极投资,追求基金资产

的长期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

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次级债、可分

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资产支持证券、银行存款、债券回购等固定收益类金融

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不投资股票、权证,也不参与新股申购和新股增发,可转债仅投资可分

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

投资于本基金界定的中高等级信用债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现金及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

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本基金所指中高等级信用债为信用评级在AAA(含)到AA+(含)之间的信用债,

包括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不包含政策性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

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次级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等除国债、政策

性金融债和央行票据外的非国家信用的债券资产。本基金投资的地方政府债、金融

债、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次级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等信用债

的信用评级依照评级机构出具的债券信用评级;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超短期

融资券等短期信用债的信用评级依照评级机构出具的主体信用评级。

本基金将综合参考国内依法成立并拥有证券评级资质的评级机构所出具的信用

评级,信用评级应主要参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信用评级。如出现多家评级机构所

出具信用评级不同的情况,基金管理人还需结合自身的内部信用评级进行独立判断

与认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

三、投资策略

1、类属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变量和宏观经济政策进行分析,预测未来的利率趋势,

判断证券市场对上述变量和政策的反应,并根据不同类属资产的风险来源、收益率

水平、利息支付方式、利息税务处理、附加选择权价值、类属资产收益差异、市场

偏好以及流动性等因素,采取积极投资策略,定期对投资组合类属资产进行最优化

配置和调整,确定类属资产的最优权数。

2、期限结构策略

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化的主要影响因素是宏观经济基本面以及货币政策,而投资

者的期限偏好以及各期限的债券供给分布对收益率形状有一定影响。对收益率曲线

的分析采取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法。定性方法为:在对经济周期和货币政策分析

下,对收益率曲线形状可能变化给予一个方向判断;定量方法为:参考收益率曲线

的历史趋势,同时结合未来的各期限的供给分布以及投资者的期限偏好,对未来收

益率曲线形状做出判断。

在对于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化和变动幅度做出判断的基础上,结合情景分析结果,

提出可能的期限结构配置策略。

3、久期调整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中长期内的宏观经济波动趋势,形成对未来市场利率变动方向的

预期,在一定范围内适当对资产组合久期进行动态调整。当预期收益率曲线下移时,

适当提高组合久期,以增强投资组合收益;当预期收益率曲线上移时,适当降低组

合久期,以规避债券市场下跌带来的风险。

4、个券选择策略

本基金将利用公司内部信用评级体系,对债券发行主体所在行业发展以及公司

治理、财务状况等信息进行深入研究并及时跟踪。在此基础上,结合债券发行具体

条款,对债券的收益性、安全性、流动性等因素进行分析。同时参考债券外部评级,

对债券发行人和债券的信用风险细致甄别,做出综合评价,并着重挑选资质良好及

信用评级被低估的券种进行投资。

5、分散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适当分散行业选择和个券配置的集中度,以降低个券及行业信用事件

给投资组合带来的冲击。

6、回购套利策略

回购套利策略是本基金重要的操作策略之一,把信用产品投资和回购交易结合

起来,管理人根据信用产品的特征,在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或者

通过回购融资来博取超额收益,或者通过回购的不断滚动来套取信用债收益率和资

金成本的利差。

7、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宏观经济和基本面分析的基础上,对资产证券化产品的质量和构成、

利率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和提前偿付风险等进行定性和定量的全方面分析,

评估其相对投资价值并作出相应的投资决策,力求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尽可能

的提高本基金的收益。

四、投资限制

(一)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比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其中投资于本基金

界定的中高等级信用债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2)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

的10%;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

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

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1)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

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2)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

持一致;

(13)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2)、(9)、(11)、(12)情形之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

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

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二)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

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

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

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

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债高信用等级债券财富(总值)指数收益率。

采用该业绩比较基准主要是基于如下考虑:

中债高信用等级债券财富(总值)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

隶属于中债总指数族分类,该指数成份券由主体评级AA级(含)及以上的信用类债

券组成,旨在综合反映较高信用等级债券全市场整体价格和投资回报情况。该指数

涵盖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主要券种包括中央企业债、地方企业债、公司债、

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信用级别为主体评级AA级以上(含AA级),与本基金的债

券投资范围和投资信用评级都相匹配,能较为科学、合理的评价本基金的业绩表现,

适合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指数停止编制或更改指数名称,或者有更权

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市场上出现更加适用于本基

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调整

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变更

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长期平均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型基金、混

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

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

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

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的规

定。

九、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的法律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2023年3月复核了

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22年12月31日,摘自人保中高等级信用债债券

型基金2022年4季度报告,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 -

其中:股票 - -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10,035,301.85 81.68

其中:债券 10,035,301.85 81.68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2,001,505.50 16.29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248,417.47 2.02

8 其他资产 192.70 0.00

9 合计 12,285,417.52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2.1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2.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股票。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10,035,301.85 81.85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 -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 -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10,035,301.85 81.85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019666 22国债01 34,000 3,468,712.60 28.29

2 019679 22国债14 34,000 3,423,310.96 27.92

3 019638 20国债09 22,000 2,228,451.12 18.17

4 019656 21国债08 7,000 712,259.01 5.81

5 019674 22国债09 2,000 202,568.16 1.65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

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未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且在

本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未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11.2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股票,不存在投资的前十名股票超出基金合同

规定的备选股票库的情形。

11.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192.70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其他 -

8 合计 192.70

11.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11.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报告期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数据截

至2022年12月31日):

人保中高等级信用债A净值表现

阶段 净值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合同生效日至2019年12月31日 -0.44% 0.20% 1.67% 0.02% -2.11% 0.18%

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0.01% 0.09% 3.46% 0.06% -3.45% 0.03%

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1.14% 0.01% 4.62% 0.02% -3.48% -0.01%

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0.12% 0.01% 2.43% 0.04% -2.55% -0.03%

合同生效日至2022年12月31日 0.59% 0.08% 12.75% 0.04% -12.16% 0.04%

人保中高等级信用债C净值表现

阶段 净值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合同生效日至2019年12月31日 -0.61% 0.20% 1.67% 0.02% -2.28% 0.18%

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0.40% 0.09% 3.46% 0.06% -3.86% 0.03%

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0.75% 0.02% 4.62% 0.02% -3.87% 0.00%

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0.14% 0.04% 2.43% 0.04% -2.29% 0.00%

合同生效日至2022年12月31日 -0.13% 0.09% 12.75% 0.04% -12.88% 0.05%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注:1、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9年8月14日生效。根据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建

仓期为6个月,建仓期结束,本基金的各项投资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2、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债高信用等级债券财富(总值)指数收益率。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

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

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

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

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

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

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

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

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

金财产强制执行。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计

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

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或

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

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

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为

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的限

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

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或折

价。

(二)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

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

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取得不

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三)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

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对估值进

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四、估值方法

1、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

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固定收益品

种,按成本估值。

3、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4、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5、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

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

自律规则的规定。

6、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

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

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

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

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基

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

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依据

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

准确性、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

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

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

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

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

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

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

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

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

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

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

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

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

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

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

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

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

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

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

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

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

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

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

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依据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4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

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等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非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原因,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

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

主袋账户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

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

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2次,

每份基金份额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

供分配利润的1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

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

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

分配基准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

能低于面值。

4、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

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收益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

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影响投资者利益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酌情调

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变更

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

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收益分配

方案确定后,按照《信息披露办法》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

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

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

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

机制”章节的规定。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相关账户开户及维护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

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6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

法如下:

H=E×0.6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

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

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

至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2个工作

日内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

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法定节假日、休

息日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支付。

3、基金销售服务费

基金销售服务费用于支付销售机构佣金、基金的营销费用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

服务费等。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

费率为0.40%。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0.4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40%÷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

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2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给基

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

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

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

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或相关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支付给管理人、托管人的各项费用均为含税价格,具体税率适用中国税

务主管机关的规定。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

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

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

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

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

关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

会计师事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

披露内容、披露方式、登载媒介、报备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

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

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

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

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

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

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

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

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

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

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

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及

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

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

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

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

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其中基金产品资料概要还应当登载在基金

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

指定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

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登

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

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

次日,通过其指定网站、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

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

度报告正文登载于指定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

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并将

中期报告正文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

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

式。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

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

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

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编制临

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

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

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

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

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

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

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

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任一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

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2、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时;

23、调整本基金的份额类别设置;

24、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5、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

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

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

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

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

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一)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

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

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10名

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二)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的规定。

(十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

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

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

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

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

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

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

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

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

会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

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基金净值信息披露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

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基金管理人暂停估值时;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部分 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

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启用侧袋机制当日,基金管理人应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账户份额为基础,

确认相应侧袋账户份额。

二、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基金运作安排

(一)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侧袋账户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和转换。基金份

额持有人申请申购、赎回或转换侧袋账户基金份额的,该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将

被拒绝。

2、主袋账户

基金管理人将依法保障主袋账户份额持有人享有基金合同约定的赎回权利,并

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事项,具体事项届时将由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

告中规定。

(二)基金的投资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基金的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应当以主袋账

户资产为基准。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20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资组

合的调整,但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三)基金的费用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侧袋账户资产不收取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可以将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从侧袋账户资产中列支,但应待特定

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

(四)基金的收益分配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在主袋账户份额满足基金合同收益分配条件的情形下,基

金管理人可对主袋账户份额进行收益分配。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1、基金净值信息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

2、定期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特定资产处置进展情况,披露

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该净值或净值区间并不代表特定资产

最终的变现价格,不作为基金管理人对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

3、临时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

对投资者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启用侧袋机制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启用原因及程序、特定资产流动性和估

值情况、对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影响、风险提示等重要信息。

处置特定资产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特定资产处置价格和时间、向侧袋账户

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款项、相关费用发生情况等重要信息。

(六)特定资产处置清算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

变现等方式,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款项。

(七)侧袋的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和终止侧袋机制后,及时聘请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三、本部分关于侧袋机制的相关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

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

影响的前提下,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

第十八部分 风险揭示

基金业绩受证券市场价格波动的影响,投资人持有本基金可能盈利,也可能亏

损。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影响证券价格波动的因素主要有:财政与

货币政策变化、宏观经济周期变化、利率和收益率曲线变化、通货膨胀风险、债券

发行人的信用风险、公司经营风险以及政治因素的变化等。

一、投资组合的风险

基金的证券投资组合所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及流动性风险。

1、市场风险

证券价格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波动,从而可能给基金资产带来潜在的损失风险。

影响证券价格波动的因素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变化可能导致证券市场

的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

(2)经济周期风险

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受宏观经济运行的影响,证券市场也呈现周期性

变化特征。本基金集中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其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发生变化。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的利率波动直接影响各类型债券市场价格的走势变化,从而影响基金

投资的收益水平。

(4)购买力风险

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

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5)再投资风险

市场利率下降将影响固定收益类证券利息收入的再投资收益率,这与利率上升

所带来的价格风险互为消长。

2、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债券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

用质量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另外,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对手因违约

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3、流动性风险

基金的流动性风险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是基金管理人建仓时或为实现收益而

进行组合调整时,可能由于市场流动性相对不足而无法按预期的价格将债券或其他

资产买进或卖出;二是为应付投资者的赎回,基金管理人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被

迫在不适当的价格大量抛售债券或其他资产。两者均可能使基金净值受到不利影响。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在申购、赎回安排方面,本基金将加强对开放式基金申购环节的管理,合理控

制基金份额持有人集中度,审慎确认大额申购申请,在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将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

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对基金

规模予以控制,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此外,当本基金发生大

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并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投资人应注意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和相应的流动性风险,合理安排投资

计划。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章节。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的投资市场主要为证券交易所、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等流动性较好的规

范型交易场所,主要投资对象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

市的债券和银行存款等),同时本基金基于分散投资的原则在行业和个券方面未有

高集中度的特征,综合评估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适中。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或净

赎回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同时,如本基金单个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一定比例以上的,基金管理人

有权对其采取延期办理赎回申请的措施。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在市场大幅波动、流动性枯竭等极端情况下发生无法应对投资者巨额赎回的情

形时,基金管理人将以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前提,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

的规定,谨慎选取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收取短期赎回费、暂停基金估值、摆动定价等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作为辅助措施。

对于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使用,基金管理人将依照严格审批、审慎决策的原

则,及时有效地对风险进行监测和评估,使用前经过内部审批程序并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在实际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存在不能赎回

或不能及时赎回基金份额的风险;延缓收到赎回款项的风险;支付较高短期赎回费

的风险;或因摆动定价承担申购或赎回产生的交易或其他成本的风险。基金管理人

将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操作,全面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二、合规性风险

合规性风险是指本基金的投资运作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

的要求而带来的风险。

三、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研究水平、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基金

收益水平,如果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判断不准确、获取的信息不完全、

投资操作出现失误,都会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四、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是指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

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

IT系统故障等风险。

五、本基金的特定风险

1、根据本基金投资范围的规定,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各类固定收益证券,无法

完全规避发债主体特别是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公司债、企业债的发债主体的信

用质量变化造成的信用风险;另外,如果持有的信用债出现信用违约风险,将给基

金净值带来较大的负面影响和波动。

2、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可能面临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现金流预测

风险。利率风险是指市场利率将随宏观经济环境的变化而波动,利率波动可能会影

响资产支持证券收益。流动性风险是指在交易对手有限的情况下,资产支持证券持

有人将面临无法在合理的时间内以公允价格出售资产支持证券而遭受损失的风险。

资产支持证券的还款来源为基础资产未来现金流,现金流预测风险是指由于对基础

资产的现金流预测发生偏差导致的资产支持证券本息无法按期或足额偿还的风险。

六、启用侧袋机制的风险

当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实施侧袋机制期间,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

份额净值,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因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定性,

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资产的估

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七、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

导致基金资产受损。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托管行违约等超出基

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因素的出现,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受损。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

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自决议生效后方可执行,并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自决议生效后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

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

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

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

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

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

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

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

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

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

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4)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

服务的外部机构;

(1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

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和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规则;

(16)委托第三方机构办理本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业务;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

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

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

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

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

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

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

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

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

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

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

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

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

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

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向审计、法律等外部专

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

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

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

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

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

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

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

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

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

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

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

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

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

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

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设日常机构,如今后设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日常

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律

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

不利影响的情况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修改,不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基金的赎回费率和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

费方式,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及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规则进行调

整;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

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

规则;

(6)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

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

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

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

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

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

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

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

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

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

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

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

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

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

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

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

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

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

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

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或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

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

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

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

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召集人

通知的非现场方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系统。通讯开会应

以召集人通知的非现场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

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

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

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

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

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

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

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

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或

其他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

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

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

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

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

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

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

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

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

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

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同等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

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

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

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监督员及公证机关均认为有充分的相

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

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

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

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

逐项表决。

在上述规则的前提下,具体规则以召集人发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为准。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

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

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

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

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

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

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持有或

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基

金份额10%以上(含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

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

4、当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

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

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

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参与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

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涉及主袋账户和侧袋账户的,

应分别由主袋账户、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表决,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

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表决事项未涉及侧袋账户的,侧袋账户份额无表决

权。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规定以本节特殊约定内容

为准,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上文相关约定。

(十)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

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

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

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

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

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2次,

每份基金份额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

供分配利润的1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

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

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

分配基准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

能低于面值。

4、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

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收益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

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影响投资者利益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酌情调

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变更

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

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收益分配

方案确定后,按照《信息披露办法》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

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

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

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

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相关账户开户及维护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

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6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

法如下:

H=E×0.6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

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

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

至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2个工作

日内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

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法定节假日、休

息日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支付。

3、基金销售服务费

基金销售服务费用于支付销售机构佣金、基金的营销费用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

服务费等。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

费率为0.40%。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0.4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40%÷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

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2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给基

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

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

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

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支付给管理人、托管人的各项费用均为含税价格,具体税率适用中国税

务主管机关的规定。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

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

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次级债、可分

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资产支持证券、银行存款、债券回购等固定收益类金融

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不投资股票、权证,也不参与新股申购和新股增发,可转债仅投资可分

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

投资于本基金界定的中高等级信用债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现金及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

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本基金所指中高等级信用债为信用评级在AAA(含)到AA+(含)之间的信用债,

包括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不包含政策性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

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次级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等除国债、政策

性金融债和央行票据外的非国家信用的债券资产。本基金投资的地方政府债、金融

债、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次级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等信用债

的信用评级依照评级机构出具的债券信用评级;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超短期

融资券等短期信用债的信用评级依照评级机构出具的主体信用评级。

本基金将综合参考国内依法成立并拥有证券评级资质的评级机构所出具的信用

评级,信用评级应主要参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信用评级。如出现多家评级机构所

出具信用评级不同的情况,基金管理人还需结合自身的内部信用评级进行独立判断

与认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

(二)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比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其中投资于本基金

界定的中高等级信用债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2)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

的10%;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

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

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1)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

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2)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

持一致;

(13)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2)、(9)、(11)、(12)情形之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

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

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

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

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

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

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式和公布方式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

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

每周公告一次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其网站、基金份额销售机构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

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

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自决议生效后方可执行,并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自决议生效后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

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

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

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

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

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

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

会根据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

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本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

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

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198号20层、21层、22层、25层

03、04单元

法定代表人:曾北川

成立时间:2003年7月16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保监机审[2003]131

开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7]107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壹拾贰亿玖仟捌佰万元整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控股的法人独资)

经营范围:管理运用自有资金,受托或委托资产管理业务,与资产管理业务相

关的咨询业务,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资产管

理业务。

存续期间:不约定期限

联系电话:400-820-7999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100032)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电话:(010)66105799

传真:(010)66105798

联系人:郭明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35,640,625.7089万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

的决定》(国发[1983]146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同业拆借业务;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

兑、贴现、转贴现、各类汇兑业务;代理资金清算;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

销售业务;代理发行、代理承销、代理兑付政府债券;代收代付业务;代理证券投

资基金清算业务(银证转账);保险代理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

金融机构贷款业务;保管箱服务;发行金融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证券

投资基金、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受托管理服务;年金账户管理服务;开放

式基金的注册登记、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贷款承

诺;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币

兑换;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发行、

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汇

金融衍生业务;银行卡业务;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业务;办理结汇、售

汇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

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

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次级债、可分

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资产支持证券、银行存款、债券回购等固定收益类金融

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不投资股票、权证,也不参与新股申购和新股增发,可转债仅投资可分

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

本基金所指中高等级信用债为信用评级在AAA(含)到AA+(含)之间的信用债,

包括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不包含政策性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

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次级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等除国债、政策

性金融债和央行票据外的非国家信用的债券资产。本基金投资的地方政府债、金融

债、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次级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等信用债

的信用评级依照评级机构出具的债券信用评级;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超短期

融资券等短期信用债的信用评级依照评级机构出具的主体信用评级。

本基金将综合参考国内依法成立并拥有证券评级资质的评级机构所出具的信用

评级,信用评级应主要参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信用评级。如出现多家评级机构所

出具信用评级不同的情况,基金管理人还需结合自身的内部信用评级进行独立判断

与认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投资

工具。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

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

为:本基金投资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投资于本基金界定的中高

等级信用债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现金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

金、应收申购款等。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

制:

(2.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其中投资于本基金

界定的中高等级信用债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2.2)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2.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基金管理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

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2.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2.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2.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

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2.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2.1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

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2.11)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

值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

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12)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2.13)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的,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但须提前

公告。

(3)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除上述第(2.2)、(2.9)、(2.11)、(2.12)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

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

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

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预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的情况下,至少提前2个工作日

正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函说明基金可能变动规模和公司应对措施,便于托管人实施交

易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

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

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4、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

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应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评估交易对手资

信风险,并自主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银行间市场的丙类会

员进行债券交易的,可以通过邮件、电话等双方认可的方式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

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可行性说明。基金管理人应确保可行性说明内容真

实、准确、完整。基金托管人不对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可行性说明进行实质审查。基

金管理人同意,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

人不承担责任。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以DVP(券款兑付)的交

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

5、关于银行存款投资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行的支

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基金管理人应基于审慎原则评估存款银

行信用风险并据此选择存款银行。因基金管理人违反上述原则给基金造成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相关损失由基金管理人先行承担。基金管理人履行先

行赔付责任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基金托管人的职责仅限于督促基金

管理人履行先行赔付责任。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

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

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

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

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

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

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动性风

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

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1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基

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

后1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4)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

规要求的有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发

行证券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总成本占基

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已持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资金划付时间等。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1个工作

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5)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

问题的通知》规定,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进行监督,并审核基金管理人

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有权要

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

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

等备查资料的权利。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

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没有切实

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

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

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基

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

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

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基金合同》而致使

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对于依据交易程序尚未成交的且基金托管人在交易前能够监控的投资指令,基

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

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必须于估值完成后方可获知的监控指标或依据交易程序已经成交的投资指

令,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

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答

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

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

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

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

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

的其他专用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管理

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

无故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

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

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

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

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

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

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

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

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

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的账

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

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对于因基金认(申)购、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应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

金托管人处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

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

承担责任。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

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认购专户。该账

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基金募集期满或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

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验资

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

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

定办理退款事宜。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保管基金的

银行存款。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

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

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暂行

条例》、《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利率管理暂行规定》、《支付结算办法》以及银行

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

行间本币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

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

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六)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金管理

人协助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

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属于

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

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

或保管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

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专人送

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原件应存放于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15年以上。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业

务章的合同传真件或复印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

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

算日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基金份额净值

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

产。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

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

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

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

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就

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

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法律法规以

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本基金的估值方法为:

(1)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

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固定收益品种,

按成本估值。

(3)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4)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5)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

自律规则的规定。

(6)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

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三)估值差错处理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

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

公告的,由此造成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

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按照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后仍

不能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造成投资者或基

金的损失,以及由此造成以后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

引起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

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非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原因,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

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基金托管人的计算结果不一致时,相关各

方应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重新计算核对,如果最后仍无法达成一致,应以基金管理

人的计算结果为准对外公布,由此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

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任。

(四)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一

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相

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

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

明原因并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不符,暂

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

账册为准。

(五)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

应于每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

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

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告,在月度报告完成当日,对报告加盖

公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3个工作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7个工作日

内完成季度报告,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

管人在收到后7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

理人在一个月内完成中期报告,在中期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

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一个月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一个半月内完成年度报告,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

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45日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

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业务印鉴或者出具加盖托

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

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

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

需盖章确认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

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

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6月30

日、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管

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的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

户之日起不得少于20年。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

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6月

30日、每年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其中每年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

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盘备份,

保存期限为15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

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除经友

好协商可以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

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

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

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托管协

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

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第二十二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

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和修改以下服务项

目:

(一)持有人交易资料的寄送服务

1、登记机构保留持有人名册上列明的所有持有人的基金交易记录;

2、每年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向留有完整联系方式的所有持有

本基金份额或本年度内发生本基金交易的投资者以电子邮件形式发送对账单。每季

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向留有完整联系方式的本季度内发生本基金交

易的投资者以电子邮件形式发送对账单。每月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定制电子对

账单服务且本月内发生本基金交易或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者以电子邮件形式发送

对账单。

(二)红利再投资服务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将基金收益以基金份额形式进行分配,该持有人当期分

配所得的红利将按照红利发放日前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本基金份额,并免

收申购费用。

(三)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为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投资的服务。通过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投资

者可以通过固定的渠道,定期定额申购基金份额。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有关规则另行公告。

(四)网络在线服务

基金管理人利用自己的网站定期或不定期为投资者提供投资策略分析报告以及

基金经理交流等服务。投资者可以登陆该网站修改基金查询密码。

对于直销个人客户,基金管理人还将提供网上交易服务。

(五)客户服务中心(Call Center)电话服务

投资者想要了解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与服务信息或进行投诉等,

可拨打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820-7999。

(六)客户投诉受理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各销售机构网点柜台、基金管理人网站投诉栏目、自动语音留

言栏目、客户服务中心人工热线、书信、电子邮件等六种不同的渠道对基金管理人

和销售网点所提供的服务以及公司的政策规定进行投诉。

对于工作日期间受理的投诉,原则上是及时回复,对于不能及时回复的投诉,

基金管理人承诺在24小时之内做出回应。对于非工作日提出的投诉,将在顺延的工

作日当日进行回复。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本基金的其他应披露事项将严格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与格式进行披露,并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

序号 公告事项 法定披露方式 法定披露日期

1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的提示性公告 中国证监会规定报刊及网站 2022-09-22

2 人保中高等级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2年第3号) 中国证监会规定报刊及网站 2022-09-22

3 人保中高等级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中国证监会规定报刊及网站 2022-09-22

4 关于旗下基金2022年3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中国证监会规定报刊及网站 2022-10-25

5 人保中高等级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2年第三季度报告 中国证监会规定报刊及网站 2022-10-25

6 关于旗下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规定报刊及网站 2022-11-05

7 人保中高等级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恢复大额申购、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规定报刊及网站 2022-12-20

8 关于旗下基金2022年4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中国证监会规定报刊及网站 2023-01-20

9 人保中高等级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2年第四季度报告 中国证监会规定报刊及网站 2023-01-20

第二十四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的办公场所,投资

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招募说明书复制件或复印件,但

应以基金招募说明书正本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第二十五部分 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人保中高等级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注册的文

(二)《人保中高等级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人保中高等级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或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年度报告、中期报

告、季度报告和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等文本文件在编制完成后,将存放于基金管理人

所在地、基金托管人所在地,供公众查阅。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

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投资者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