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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招惠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二三年第一号)

2023-04-04 10:26:25

招商招惠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二三年第

一号)

基金管理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截止日:2023年03月22日

重要提示

招商招惠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由招商招

惠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而来。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18年4月5日正式生效。本

基金为契约型、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

招商招惠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关于准予招商招惠纯债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注册的批复》(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2158号文)注册公开募集。基金管理

人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招商招惠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于2016年12月2日公开募集,募集结束后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招商招惠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于2016年12月7日生效。

招商招惠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8]191号文准予变更注

册。

2018年2月7日至2018年3月5日,招商招惠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以通讯方式召开,大会审议并通过了招商招惠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

项的议案,内容包括招商招惠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基金名称、运作方式、投资策

略、投资限制和修订基金合同等事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自2018年4月5日起,《招商招惠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生效,《招商招惠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时失效,招商招惠纯债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正式变更为招商招惠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本基金管理人”或“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

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中国证监会对基金的注册审查以

要件齐备和内容合规为基础,以充分的信息披露和投资者适当性为核心,以加强投资者利

益保护和防范系统性风险为目标。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

性判断或者保证。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

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

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当投资人赎回时,所得或会高于或低于投

资人先前所支付的金额。如对本招募说明书有任何疑问,应寻求独立及专业的财务意见。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

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

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

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

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投资者申购、赎回失败的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

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债券回购,债券回购为提升基金组合收益提供了可能,但也存

在一定的风险。如发生债券回购交收违约,质押券可能面临被处置的风险,因处置价格、

数量、时间等的不确定,可能会给基金资产造成损失。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中小企业私募债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非上市中小企业

采用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债券。由于不能公开交易,一般情况下,交易不活跃,潜在较大流

动性风险。当发债主体信用质量恶化时,受市场流动性所限,本基金可能无法卖出所持有

的中小企业私募债,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更大的负面影响和损失。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或发起资金申购本基金份额确认之日起(以较晚者为准)三年

后继续存续的,基金存续期内,在开放期的最后一日日终(登记机构完成最后一日申购、赎

回业务申请的确认以后),如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合同将终止并进行基金财产清算,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同时基金管理人应履行相关的监管报告和信息披露程序。投资人将面临《基金合同》提前终

止的风险。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后,

可以启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等有关章节。侧袋机

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

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型、混合型

基金。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

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投资人在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

合同。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

可达到或超过50%,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

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

书。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3年3月22日,有关财务和业绩表现数据截止

日为2022年12月31日,财务和业绩表现数据未经审计。

本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于2023年3月28日复核了本次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

目录

§1 绪言............................................................................................................................................. 6

§2 释义............................................................................................................................................. 7

§3 基金管理人 ............................................................................................................................... 12

§4 基金托管人 ............................................................................................................................... 23

§5 相关服务机构 ........................................................................................................................... 27

§6 基金的历史沿革 ....................................................................................................................... 29

§7 基金的存续 ............................................................................................................................... 30

§8 基金的封闭期和开放期 ........................................................................................................... 31

§9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及转换 ............................................................................................... 32

§10 基金的投资 ............................................................................................................................. 43

§11 基金的业绩 ............................................................................................................................. 54

§12 基金的财产 ............................................................................................................................. 55

§13 基金资产的估值 ..................................................................................................................... 56

§14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60

§15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62

§16 基金份额的登记、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解冻 ..................................................... 64

§17 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 66

§18 基金的信息披露 ..................................................................................................................... 67

§19 侧袋机制 ................................................................................................................................. 73

§20 风险揭示 ................................................................................................................................. 76

§21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81

§22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83

§23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04

§24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19

§25 其他应披露事项 ................................................................................................................... 121

§26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 ........................................................................................... 123

§27 备查文件 ............................................................................................................................... 124

§1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等

相关法律法规和《招商招惠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

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

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

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

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

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

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2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代表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招商招惠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指《招商招惠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招商招惠3个月定期开放

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招商招惠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招商招惠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

议通过,并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

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法律法

规、监管部门或基金合同要求个人投资者不得投资本基金的从其规定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

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

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发起资金:指用于申购变更注册成立的发起式基金且来源于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资

金、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指基金管理人员工中依法

具有基金经理资格者,包括但可能不限于本基金的基金经理,下同)等人员的资金

21、发起式基金:指按照《运作办法》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条件成立、且发起资金不少

于规定金额且发起资金申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的基金

22、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发起资金申购本基金且承诺以发起资金申购的基金份额持有

期限不少于三年的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

等人员

23、投资人或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4、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5、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6、销售机构:指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

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7、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

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8、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

接受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9、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

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0、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申

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1、基金合同生效日:指《招商招惠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生效日,原《招商招惠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同一日起失效

32、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

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封闭期:指本基金以3个月为一个封闭期,每个封闭期为自每个开放期结束之日

次日起(包括该日)至3个月后的月度对日(包括该日)的期间。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

自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3个月后月度对日(包括该日)的期间,以此

类推。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接受申购、赎回、转换转入、转换转出等交易申请

35、开放期:指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包括该日)或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

工作日起(包括该日)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不少

于3个工作日并且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如基金合同生效日或封闭期结束之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

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自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

个工作日开始。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

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下一个工作日起,

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

36、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7、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8、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n为自然数

39、开放日:指开放期内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

作日

40、月度对日:指某一特定日期在后续日历月度中的对应日期,如该对应日期为非工

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如该日历月度中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

41、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时间段

42、《业务规则》:指本基金登记机构办理登记业务的相应规则

43、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5、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开放期内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6、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

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7、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

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

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8、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

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20%

49、元:指人民币元

50、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

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1、基金资产总值: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款项以

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52、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3、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4、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的过程

55、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

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6、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

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

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57、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在开放期内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

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

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

对待

58、基金份额分类:本基金根据是否收取申购费、销售服务费,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

的类别: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并分别公布基

金份额净值

59、A类基金份额:指收取申购费、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

60、C类基金份额:指不收取申购费、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

61、销售服务费: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该笔费用从

基金财产中计提,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62、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63、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专门账户进行处置

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

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64、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

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

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3 基金管理人

3.1 基金管理人概况

公司名称: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

设立日期:2002年12月27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13.1亿元

法定代表人:王小青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

电话:(0755)83199596

传真:(0755)83076974

联系人:赖思斯

股权结构和公司沿革: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2002年12月27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100号文

批准设立,是中国第一家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目前公司注册资本金为人民币十三亿一

千万元(RMB1,310,000,000元),股东及股权结构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招商银行”)持有公司全部股权的55%,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

持有公司全部股权的45%。

2002年12月,公司由招商证券、ING Asset Management B.V.(荷兰投资)、中国电

力财务有限公司、中国华能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中远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共同投资组建,成

立时注册资本金人民币一亿元,股东及股权结构为:招商证券持有公司全部股权的40%,

ING Asset Management B.V.(荷兰投资)持有公司全部股权的30%,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

司、中国华能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中远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各持有公司全部股权的10%。

2005年4月,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复同意,公司注册资本金由人

民币一亿元增加至人民币一亿六千万元,股东及股权结构不变。

2007年5月,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复同意,招商银行受让中国电

力财务有限公司、中国华能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中远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及招商证券分别持

有的公司10%、10%、10%及3.4%的股权; ING Asset Management B.V.(荷兰投资)受

让招商证券持有的公司3.3%的股权。上述股权转让完成后,公司的股东及股权结构为:

招商银行持有公司全部股权的33.4%,招商证券持有公司全部股权的33.3%,ING Asset

Management B.V.(荷兰投资)持有公司全部股权的33.3%。同时,公司注册资本金由人民

币一亿六千万元增加至人民币二亿一千万元。

2013年8月,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复同意, ING Asset

Management B.V.(荷兰投资)将其持有的公司21.6%股权转让给招商银行、11.7%股权转让

给招商证券。上述股权转让完成后,公司的股东及股权结构为:招商银行持有全部股权的

55%,招商证券持有全部股权的45%。

2017年12月,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并经报备中国证监会,公司股东招商银行和招商

证券按原有股权比例向公司同比例增资人民币十一亿元。增资完成后,公司注册资本金由

人民币二亿一千万元增加至人民币十三亿一千万元,股东及股权结构不变。

公司主要股东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87年4月8日。招商银行始终坚持“因

您而变”的经营服务理念,已成长为中国境内最具品牌影响力的商业银行之一。2002年4

月9日,招商银行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代码:600036);2006年9月22日,招商

银行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股份代号:3968)。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是百年招商局集团旗下的证券公司,经过多年创业发展,已成

为拥有证券市场业务全牌照的一流券商。2009年11月17日,招商证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代码600999);2016年10月7日,招商证券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股份代号:

6099)。

公司以“为投资者创造更多价值”为使命,秉承诚信、理性、专业、协作、成长的核

心价值观,努力成为中国资产管理行业具有差异化竞争优势、一流品牌的资产管理公司。

3.2 主要人员情况

3.2.1 董事会成员

王小青先生,复旦大学经济学博士。1992年7月至1994年9月在中国农业银行江苏省

海安支行工作。1997年7月至1998年5月在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管理部工作。1998

年5月至2004年4月在中国证监会上海专员办工作。2004年4月至2005年4月在天一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工作。2005年4月至2007年8月历任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风险管理

部副总经理兼组合管理部副总经理、组合管理部副总经理、组合管理部总经理。2007年8

月至2020年3月历任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副总裁,党委委员、党委副书

记,投委会主任委员等职。2020年3月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公司党委书记、

董事、总经理、董事长等职。2021年9月起兼任招商信诺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董事长。2021

年10月起任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长助理。2021年11月起兼任招商信诺资产管理有限

公司董事长。2023年1月起任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2023年2月起兼任招商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党委书记、行长。现任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王金宝先生,理学硕士。1988年7月至1995年4月担任同济大学数学系教师,1995

年4月起在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工作,历任证券营业部经理,上海总部副总经理,上海

办事处负责人,投资部总经理,固定收益部总经理,股票销售交易部总监、联席总经理,

机构客户部董事总经理,机构业务总部总经理兼机构业务一部总经理,金融市场投资总部

总监兼债券业务创新部总经理、上海自贸试验区分公司总经理,现任招商证券财富管理及

机构业务总部总监。2003年4月至2008年6月担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监事,

2008年7月至2020年12月担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会董事,2020年10月至今兼任

招商证券国际有限公司董事。现任公司董事。

徐勇先生,复旦大学法学博士。1990年7月至1992年9月在上海钢铁汽车运输股份有

限公司工作。1998年4月至2009年3月在上海市政府办公厅工作。2009年3月至2014年

3月历任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纪委副书记,上海分公司党委书记、

副总经理、总经理。2014年3月至2015年7月历任太保安联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筹备组

副组长、党委委员、副总经理。2015年7月至2022年5月历任长江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党委委员、副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党委副书记、总经理。2022

年6月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党委副书记、董事、总经理。

何玉慧女士,加拿大皇后大学荣誉商学士。曾先后就职于加拿大National Trust

Company和Ernst&Young,1995年4月加入香港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2015年9月退休前系

香港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金融业内部审计、风险管理和合规服务主管合伙人。目前兼任汇

丰前海证券有限公司、建信金融科技有限公司、南顺(香港)集团、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

司的独立董事,同时兼任多个香港政府机构辖下委员会及审裁处成员。现任公司独立董

事。

张思宁女士,博士研究生。1989年8月至1992年11月历任中国金融学院国际金融系

助教、讲师。1992年11月至2012年6月历任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副处长、处长、副主

任,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副主任、正局级副主任,中国证监会创业板部主任。2012

年6月至2014年6月任上海证监局党委书记、局长。2014年6月至2017年4月历任中国

证监会创新部主任、打非局局长。2017年5月起任证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公司独

立董事。

陈宏民先生,博士研究生,1982年9月至1985年9月担任上海新联纺织品进出口公司

职工大学教师。1991年3月加入上海交通大学安泰经济与管理学院,历任讲师、副教授、

教授,系主任、研究所所长、副院长。1993年4月至1994年6月于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

大学作博士后研究。2009年2月至2015年3月兼任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

董事。1994年12月起任上海交通大学安泰经管学院教授,目前兼任上海交通大学行业研究

院副院长、中国管理科学与工程学会副理事长、上海市人民政府参事、《系统管理学报》杂

志主编、上海唯赛勃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现任公司独立董事。

3.2.2 监事会成员

周语菡女士,硕士研究生,先后就读于中国人民大学及加州州立大学索诺玛分校。自

2008年3月至2014年9月以及自2002年3月至2005年9月任招商局中国基金有限公司执

行董事;自2008年2月至2014年5月以及自2002年2月至2005年7月任招商局中国投资

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2014年7月起任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现任公司

监事会主席。

彭家文先生,中南财经大学国民经济计划学专业本科,武汉大学计算机软件专业本科。

2001年9月加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历任招商银行计划资金部经理、高级经理,计划

财务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2011年11月起任零售综合管理部副总经理、总经理。2014

年6月起任招商银行零售金融总部副总经理、副总裁。2016年2月起任招商银行零售金融

总部副总裁兼招商银行零售信贷部总经理。2017年3月起任招商银行郑州分行行长。2018

年1月起任招商银行资产负债管理部总经理。2023年2月起任招商银行行长助理。现任公

司监事,并兼任招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董事、招银国际金融有限公司董事、招银国际金融

控股有限公司董事、招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招商信诺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董事、招联

消费金融有限公司董事、招银云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董事。

罗琳女士,厦门大学经济学硕士。1996年加入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历

任项目经理、高级经理、业务董事;2002年起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基金核算

部高级经理、产品研发部高级经理、副总监、总监、市场推广部总监、公司首席市场官兼

银行渠道业务总部总监、渠道财富管理部总监,现任公司首席营销官兼市场支持与管理部

部门总监,公司监事。

鲁丹女士,中山大学国际工商管理硕士。先后就职于华菱集团(湘潭钢铁公司)信息技

术部、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制冷事业部、翰威特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倍智人才管理咨询

有限公司;2014年4月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业务总监兼人力资源部总监、

公司监事,兼任招商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李扬先生,中央财经大学经济学硕士。2002年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基金

核算部高级经理、副总监、总监,现任产品运营官兼产品管理部总监、公司监事。

3.2.3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徐勇先生,总经理,简历同上。

钟文岳先生,常务副总经理,厦门大学经济学硕士。1992年7月至1997年4月于中国

农村发展信托投资公司任福建(集团)公司国际业务部经理;1997年4月至2000年1月于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任九江营业部总经理;2000年1月至2001年1月任厦门海发投

资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2001年1月至2004年1月任二十一世纪科技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副

总经理;2004年1月至2008年11月任新江南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08年11月至2015

年6月任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总经理;2015年6月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现任公司常务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兼招商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欧志明先生,副总经理,华中科技大学经济学及法学双学士、投资经济硕士。2002年

加入广发证券深圳业务总部任机构客户经理;2003年4月至2004年7月于广发证券总部任

风险控制岗从事风险管理工作;2004年7月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法律合规部

高级经理、副总监、总监、督察长,现任公司副总经理、首席信息官、董事会秘书,兼任

招商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及招商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

杨渺先生,副总经理,经济学硕士。2002年起先后就职于南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巨

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金融工程研究员、行业研究员、助理基金经理。2005年加入招

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高级数量分析师、投资经理、投资管理二部(原专户资产投资部)

负责人及总经理助理,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潘西里先生,督察长,法学硕士。1998年加入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法律部,负责法

务工作;2001年10月加入天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任职主管;2003年2月加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历任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副处长及处长;2015

年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督察长。

3.2.4 基金经理

夏里鹏先生,硕士。曾任职于北京源德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四川省分行营业部高新支行;2015年2月起任职于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公

共融资评级部,历任助理分析师、项目经理,从事信用债评级相关工作;2016年11月加入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固定收益投资部研究员,现任招商招惠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20年3月6日至今)、招商中债1-5年进

出口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21年8月2日至今)、招商招悦纯

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21年8月2日至今)、招商招华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22年9月9日至今)。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包括:许强先生,管理时间为2016年12月7日至2018年2月27

日;周欣宇先生,管理时间为2018年2月27日至2020年3月6日。

3.2.5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公司的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如下成员组成:徐勇、杨渺、裴晓辉、王景、朱红裕、于立

勇、马龙。

徐勇先生,简历同上。

杨渺先生,简历同上。

裴晓辉先生,总经理助理兼固定收益投资部和国际业务部部门负责人。

王景女士,总经理助理兼投资管理一部部门负责人。

朱红裕先生,公司首席研究官。

于立勇先生,公司首席配置官兼投资管理四部部门负责人。

马龙先生,固定收益投资部专业总监。

3.3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必须履行以下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申

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及转换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1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3.4 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不得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运作

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的禁止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

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禁止利用基金财产从事以下投资或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

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

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

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

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

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4、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它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9)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5、本公司承诺履行诚信义务,如实披露法规要求的披露内容。

6、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

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其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

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它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3.5 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健全性原则、有效性原则、独立性原则、相互制约原则、成本效益原则。

2、内部控制的组织体系

公司的内部控制组织体系是一个权责分明、分工明确的组织结构,以实现对公司从决

策层到管理层和操作层的全面监督和控制。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监事会:监事会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董事和公司管理层

的行为行使监督权。

(2)董事会风险控制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作为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之一,负

责决定公司各项重要的内部控制制度并检查其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负责决定公司风

险管理战略和政策并检查其执行情况,审查公司关联交易和检查公司的内部审计和业务稽

查情况等。

(3)督察长:督察长负责监督检查基金和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

制情况,并负责组织指导公司监察稽核工作。督察长发现基金和公司存在重大风险或隐患,

或发生督察长依法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时,应当及时

向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4)风险管理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是总经理办公会下设的负责风险管理的专业委

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和重大事项进行风险评估并作出决策,并针

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中发生的重大突发性事件和重大危机情况,实施危机处理机制。

(5)监察稽核部门:监察稽核部门负责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政策的执行情

况进行合规性监督检查,向公司风险管理委员会和总经理报告。

(6)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是每一个业务部门和员工最首要的责任。各部门的主管在

权限范围内,对其负责的业务进行检查监督和风险控制。员工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公司规

章制度、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自己的岗位职责进行自律。

3、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1)内控制度概述

公司内控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公司基本制度、部门管理办法和业务管理办法组成。

其中,公司内控大纲包括《内部控制大纲》和《法规遵循政策(风险管理制度)》,它

们是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

公司基本制度包括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核算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

公司财务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和危机处理制

度等。部门管理办法在公司基本制度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

进行了规范。业务管理办法对公司各项业务的操作进行了规范。

(2)风险控制制度

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由一系列的具体制度构成,具体包括内部控制大纲、法规遵循政策、

岗位分离制度、业务隔离制度、标准化作业流程制度、集中交易制度、权限管理制度、信

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等。

(3)监察稽核制度

公司设立相对独立的内部控制组织体系和监察稽核部门。监察稽核部门的职责是依据

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在所赋予的权限内按照所规定的程序和适当的方

法对监察稽核对象进行公正客观的检查和评价,包括调查评价公司内控制度的健全性、合

理性和有效性、检查公司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的情况、进行日常风险控制的

监控工作、执行公司内部定期不定期的内部审计、调查公司内部的违法案件等。

4、内部控制的五个要素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内部监控。

(1)控制环境

公司致力于树立内控优先和风险控制的理念,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营造一

个浓厚的风险控制的文化氛围和环境,使全体员工及时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管理层的经

营思想、公司的规章制度并自觉遵循,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

业务环节。

(2)风险评估

公司对组织结构、业务流程、经营运作活动进行分析,发现风险,并将风险进行分类,

找出风险分布点,并对风险进行分析和评估,找出引致风险产生的原因,采取定性定量的

手段分析考量风险的高低和危害程度。落实责任人,并不断完善相关的风险防范措施。

(3)控制活动

公司控制活动主要包括组织结构控制、操作控制和会计控制等。

A.组织结构控制

各部门的设置体现部门之间职责有分工,但部门之间又相互合作与制衡的原则。基金

投资管理、基金运作、市场营销部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各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

相互牵制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形成了权责分明、严密有效的三道监控防线:

a.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各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合理分工、职

责明确,并有相应的岗位说明书和岗位责任制,对不相容的职务、岗位分离设置,使不同

的岗位之间形成一种相互检查、相互制约的关系,以减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

b.各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和牵制的第二道监控防线:公司在相关部门、

相关岗位之间建立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后续

部门及岗位对前一部门及岗位负有监督和检查的责任。

c.以督察长、监察稽核部门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

的第三道监控防线。

B.操作控制

公司设定了一系列的操作控制的制度手段,如标准化业务流程、业务、岗位和空间隔

离制度、授权分责制度、集中交易制度、保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档案资料保全制度、

客户投诉处理制度等,控制日常运作和经营中的风险。

C.会计控制

公司确保基金资产与公司自有财产完全分开,分账管理,独立核算;公司会计核算与

基金会计核算在业务规范、人员岗位和办公区域上进行严格区分。公司对所管理的不同基

金以及本基金下分别设立账户,分账管理,以确保每只基金和基金资产的完整和独立。

(4)信息沟通

即指及时地实现信息的流动,如自下而上的报告和自上而下的反馈。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

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

的人员进行处理。

公司制定管理和业务报告制度,包括定期报告制度和不定期报告制度。定期报告制度

按照每日、每月、每年度等不同的时间频次进行报告。

A.执行体系报告路线:各业务人员向部门负责人报告;部门负责人向分管领导、总经

理报告;

B.监督体系报告路线:公司员工、各部门负责人向监察稽核部门报告,监察稽核部门

向总经理、督察长分别报告;

C.督察长定期出具监察报告,报送董事会及其下设的风险控制委员会和中国证监会;

如发现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向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5)内部监控

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门人员负责日常监督工作,促使公司员工积极参与和遵循内部控

制制度,保证制度有效地实施。公司监事会、董事会风险控制委员会、督察长、风险管理

委员会、监察稽核部门对内部控制制度持续地进行检验,检验其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并加以

充实和改善,及时反映政策法规、市场环境、技术等因素的变化趋势,保证内控制度的有

效性。

§4 基金托管人

4.1 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公司法定中文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公司法定英文名称:BANK OF COMMUNICATIONS CO.,LTD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住 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18号

邮政编码:200336

注册时间:1987年3月30日

注册资本:742.63亿元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号

联系人:陆志俊

电 话:95559

交通银行始建于1908年,是中国历史最悠久的银行之一,也是近代中国的发钞行之一。

1987年重新组建后的交通银行正式对外营业,成为中国第一家全国性的国有股份制商业银

行,总部设在上海。2005年6月交通银行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2007年5月在上海

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交通银行连续13年跻身《财富》(FORTUNE)世界500强,营业收入排

名第137位;列《银行家》(The Banker)杂志全球千家大银行一级资本排名第11位。

截至2022年9月30日,交通银行资产总额为人民币12.69万亿元。2022年三季度,

交通银行实现净利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人民币680.2亿元。

交通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部(下文简称“托管部”)。现有员工具有多年基金、证券和

银行的从业经验,具备基金从业资格,以及经济师、会计师、工程师和律师等中高级专业

技术职称,员工的学历层次较高,专业分布合理,职业技能优良,职业道德素质过硬,是

一支诚实勤勉、积极进取、开拓创新、奋发向上的资产托管从业人员队伍。

4.2 主要人员情况

任德奇先生,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级经济师。

任先生2020年1月起任交通银行董事长(其中:2019年12月至2020年7月代为履行

行长职责)、执行董事,2018年8月至2020年1月任交通银行副董事长(其中:2019年4

月至2020年1月代为履行董事长职责)、执行董事,2018年8月至2019年12月任交通银

行行长;2016年12月至2018年6月任中国银行执行董事、副行长,其中:2015年10月至

2018年6月兼任中银香港(控股)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2016年9月至2018年6月兼任中

国银行上海人民币交易业务总部总裁;2014年7月至2016年11月任中国银行副行长,2003

年8月至2014年5月历任中国建设银行信贷审批部副总经理、风险监控部总经理、授信管

理部总经理、湖北省分行行长、风险管理部总经理;1988年7月至2003年8月先后在中国

建设银行岳阳长岭支行、岳阳市中心支行、岳阳分行,中国建设银行信贷管理委员会办公

室、信贷风险管理部工作。任先生1988年于清华大学获工学硕士学位。

刘珺先生,副董事长、执行董事、行长,高级经济师。

刘先生2020年7月起担任交通银行行长;2016年11月至2020年5月任中国投资有限

责任公司副总经理;2014年12月至2016年11月任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副总经理;2014

年6月至2014年12月任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执行董事、副总经理(2014年6月至2016

年11月期间先后兼任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光大集团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中国光大控股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副主席、中国光大国际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副主席、中

国光大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2009年9月至2014年6月历任中国光大银行

行长助理、副行长(期间先后兼任中国光大银行上海分行行长、中国光大银行金融市场中心

总经理);1993年7月至2009年9月先后在中国光大银行国际业务部、香港代表处、资金

部、投行业务部工作。刘先生2003年于香港理工大学获工商管理博士学位。

徐铁先生,资产托管部总经理。

徐铁先生2022年4月起任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2014年12月至2022年4月任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2000年7月至2014年12月,历任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客

户经理、保险与养老金部副高级经理、高级经理、保险保障业务部高级经理、总经理助理。

徐先生2000年于复旦大学获经济学硕士学位。

4.3 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2022年9月30日,交通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694只。此外,交通银行还托管

了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

划、私募投资基金、保险资金、全国社保基金、养老保障管理基金、企业年金基金、职业

年金基金、期货公司资产管理计划、QFII证券投资资产、RQFII证券投资资产、QDII证券

投资资产、RQDII证券投资资产、QDIE资金、QDLP资金和QFLP资金等产品。

4.4 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交通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及行内相关管理规定,加强内部管理,托

管部业务制度健全并确保贯彻执行各项规章,通过对各种风险的识别、评估、控制及缓释,

有效地实现对各项业务的风险管控,确保业务稳健运行,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托管部制定的各项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

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始终。

(2)全面性原则:托管部建立各二级部自我监控和风险合规部风险管控的内部控制机

制,覆盖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

环节,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监督机制。

(3)独立性原则:托管部独立负责受托基金资产的保管,保证基金资产与交通银行的

自有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受托基金资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4)制衡性原则:托管部贯彻适当授权、相互制约的原则,从组织架构的设置上确保

各二级部和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约,并通过有效的相互制衡措施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

点。

(5)有效性原则:托管部在岗位、业务二级部和风险合规部三级内控管理模式的基础

上,形成科学合理的内部控制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通过行之有效的控制流程、

控制措施,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保障各项内控管理目标被有效执行。

(6)效益性原则:托管部内部控制与基金托管规模、业务范围和业务运作环节的风险

控制要求相适应,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以合理的控制成本实现最佳的内部控制目标。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

指引》等法律法规,托管部制定了一整套严密、完整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管理规章制度,确

保基金托管业务运行的规范、安全、高效,包括《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管理办法》、《交

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风险管理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系统建设管理办法》、《交

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制度》、《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商业秘密管理规定》、《交通

银行资产托管业务从业人员行为规范》、《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等,

并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业务的发展不断加以完善。做到业务分工科学合理,技术系统管理

规范,业务管理制度健全,核心作业区实行封闭管理,落实各项安全隔离措施,相关信息

披露由专人负责。

托管部通过对基金托管业务各环节的事前揭示、事中控制和事后检查措施实现全流程、

全链条的风险管理,聘请国际著名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托管业务运行进行国际标准的内部

控制评审。

4.5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和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

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

支付、基金的申购资金的到账与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

进行监督和核查。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有关证券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行为,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予

以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及时核对确认并进行调整。交通银行有权对通知事项进行

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交通银行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及时纠正的,交

通银行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有权立即报告中国证监

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4.6 其他事项

最近一年内交通银行及其负责资产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

受到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中国银保监会及其他有关机关的处罚。负责基金托管业

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在基金管理公司无兼职的情况。

§5 相关服务机构

5.1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5.1.1 直销机构

直销机构: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基金客户服务热线:400-887-9555(免长途话费)

招商基金官网交易平台

交易网站:www.cmfchina.com

客服电话:400-887-9555(免长途话费)

电话:(0755)83076995

传真:(0755)83199059

联系人:李璟

招商基金机构业务部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1号院3号楼1801

电话:(010)56937404

联系人:贾晓航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088号上海招商银行大厦南塔15楼

电话:(021)38577388

联系人:胡祖望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23楼

电话:(0755)83190401

联系人:张鹏

招商基金直销交易服务联系方式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28号时代科技大厦7层招商基金客户服务部直

销柜台

电话:(0755)83196359 83196358

传真:(0755)83196360

备用传真:(0755)83199266

联系人:冯敏

5.1.2 代销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调整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5.2 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小青

电话:(0755)83196445

传真:(0755)83196436

联系人:宋宇彬

5.3 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楼

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经办律师:刘佳、张雯倩

联系人:刘佳

5.4 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上海市延安东路222号外滩中心30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付建超

电话:021-6141 8888

传真:021-6335 0177

经办注册会计师:吴凌志、江丽雅

联系人:吴凌志、江丽雅

§6 基金的历史沿革

招商招惠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由招商招惠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变更注册而来。

招商招惠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关于准予招商招惠纯债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注册的批复》(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2158号文)注册公开募集。基金管理

人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招商招惠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于2016年12月2日公开募集,募集结束后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招商招惠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于2016年12月7日生效。

招商招惠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8]191号文准予变更注

册。

招商招惠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通讯方式召开,大会审议并

通过了招商招惠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内容包括招商招惠纯债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基金名称、运作方式、投资策略、投资限制和修订基金合同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自2018年4月5日起,《招商招惠3个

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招商招惠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同时失效,招商招惠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正式变更为招商招惠3个月定期

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7 基金的存续

7.1 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登记机构将进行本基金份额的更名以及必要信息的变更。

7.2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或发起资金申购本基金份额确认之日起(以较晚者为准)满三

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2亿元,《基金合同》自动终止并按其约定程序进行清

算,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

《基金合同》期限。如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上述终止规定被取

消、更改或补充的,则本基金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执行。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或发起资金申购本基金份额确认之日起(以较晚者为准)三年

后继续存续的,基金存续期内,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

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

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

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或发起资金申购本基金份额确认之日起(以较晚者为准)三年

后继续存续的,基金存续期内,在开放期的最后一日日终(登记机构完成最后一日申购、赎

回业务申请的确认以后),如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合同将终止并进行基金财产清算,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同时基金管理人应履行相关的监管报告和信息披露程序。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8 基金的封闭期和开放期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即采用封闭运作和开放运作交替循环的方式。

本基金以3个月为一个封闭期,每个封闭期为自每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

至3个月后的月度对日(包括该日)的期间。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首个开放期结束之

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3个月后月度对日(包括该日)的期间,以此类推。本基金在封闭

期内不接受申购、赎回、转换转入、转换转出等交易申请。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包括该日)或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包括

该日)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并

且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如基金合同生

效日或封闭期结束之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

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自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开始。

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

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下一个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

放期时间。

§9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及转换

9.1 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开放期内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基金

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

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9.2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赎回、转换业务。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包括该日)或每个封闭期结束之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起(包

括该日)进入开放期,开放期办理投资者申购、赎回、转换业务。若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或

其他情形导致原定开放起始日或开放期不能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则开放起始日或开放

期相应顺延。

本基金的开放日为开放期的工作日。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

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

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

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包括该日)或每个封

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本

基金每个开放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并且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

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如基金合同生效日或封闭期结束之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因不可抗力或

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自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的影响

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开始。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

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

除之日下一个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开放期间本基金采取开放运作模式,投

资人可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

基金管理人应在每次开放期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开放

期的开始与结束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

转换。在开放期内,若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

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或转换的价格;但若投资者在开放期最后一个工作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之后提出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视为无效申请。

9.3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受理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各类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登记日期的先后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

5、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的最高限额和本基金的总规模

限额,但应最迟在新的限额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6、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

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9.4 申购、赎回及转换的有关限制

1、基金申购的限制

原则上,开放期内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网点每笔申购本基金的最低金额为10元(含申

购费);开放期内通过本基金管理人官网交易平台申购,每笔最低金额为10元(含申购费);

开放期内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申购,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50万元(含申购费),追

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1000元(含申购费)。实际操作中,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开放期内,投资人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再投资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2、基金赎回的限制

开放期内,每次赎回基金份额不得低于1份,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

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实际操作中,以各

代销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开放期内,通过本基金管理人官网交易平台赎回,每次赎回份额不得低于1份。

开放期内,如遇巨额赎回等情况发生而导致延期赎回时,赎回办理和款项支付的办法

将参照基金合同有关巨额赎回或连续巨额赎回的条款处理。

3、基金转换的限制

基金转换分为转换转入和转换转出。开放期内,通过各销售机构网点转换的,转出的

基金份额不得低于1份。

开放期内,通过本基金管理人官网交易平台转换的,每次转出份额不得低于1份。留

存份额不足1份的,只能一次性赎回,不能进行转换。

4、投资者投资招商基金“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每期扣款金额最低不少于人民币

100元。实际操作中,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

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9.5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

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基金份额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

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

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

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人

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

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

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

延。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提前公

告。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

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

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如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则依规定执行。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开放期最后一日日终仍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将默认

基金份额持有人继续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份额对应资产将转入下一封闭期。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

已经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与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

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于投资人的过错产生的投资

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4、如未来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对上述内容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在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造成损害的前提

下,对上述业务的办理时间、方式等规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9.6 申购、赎回及转换的费用

1、申购费用

本基金申购A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需缴纳前端申购费,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需

缴纳申购费,本基金采用金额申购方式。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按申购金额进行

分档。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见下表: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500万元 0.30%

500万元≤M 0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资产,

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申购费用的计算方法: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或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或申购费用=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第2位,小数点后第3位开始舍

去,舍去部分归基金财产。

2、赎回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均收取赎回费。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在同一开放期内申购后又赎回

且持有期限少于7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其他投资人所收取的赎回

费总额的25%计入基金财产,其余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

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在同一开放期内申购后又赎回且持有期限少于7日的份额 1.50%

在同一开放期内申购后又赎回且持有期限大于等于7日的份额 0.25%

认购或在某一开放期申购并在下一个及之后的开放期赎回的份额 0

赎回费用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用=赎回份额×T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赎回

费率

赎回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第2位,小数点后第3位开始舍

去,舍去部分归基金财产。

如法律法规对赎回费的强制性规定发生变动,本基金将依新法规进行修改,不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转换费用

(1)各基金间转换的总费用包括转出基金的赎回费和申购补差费两部分。

(2)每笔转换申请的转出基金端,收取转出基金的赎回费,赎回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及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收取,并根据上述规定按比例归入基金财产。

(3)每笔转换申请的转入基金端,从申购费率(费用)低向高的基金转换时,收取转

入基金与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用差额;申购补差费用按照转入基金金额所对应的申购费率(费

用)档次进行补差计算。从申购费率(费用)高向低的基金转换时,不收取申购补差费用。

(4)基金转换采取单笔计算法,投资者当日多次转换的,单笔计算转换费用。

4、基金管理人官网交易平台交易

包括www.cmfchina.com网上交易,详细费率标准或费率标准的调整请查阅官网交易平

台及基金管理人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不利影响的

前提下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且对现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

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

以适当调低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并进行公告。

7、当本基金在开放期内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

律规则的规定。

8、基金管理人可以针对特定投资人(如养老金客户等)开展费率优惠活动,届时将提

前公告。

9.7 申购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

1、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1)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申购费用后除以

申请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申购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

位,小数点后第3位开始舍去,舍去部分归基金财产。

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或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或申购费用=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非养老金账户)投资100,300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且该申购申

请被全额确认,对应的申购费率为0.3%,假定申购当日基金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2000元,

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金额=100,300元

净申购金额=100,300/(1+0.3%)=100,000.00元

申购费用=100,300-100,000.00=300.00元

申购份额=100,000.00/1.2000=83,333.33份

即投资者选择投资100,300元本金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定申购当日基金A类基

金份额净值为1.2000元,可得到83,333.33份A类基金份额。

(2)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除以申请当日C类基金份

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申购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第3

位开始舍去,舍去部分归基金财产。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T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投资(非养老金账户)101,200元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定申购当

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2000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1,200/1.2000=84,333.33份

即投资者选择投资101,200元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定申购当日本基金C类基

金份额净值为1.2000元,可得到84,333.33份C类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赎回总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基金份

额净值的金额,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除赎回费用的金额,赎回金额单位为元,计算结果

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第3位开始舍去,舍去部分归基金财产。

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例1:某投资者在同一开放期内申购又赎回10,000份某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少于7

日,赎回费率为1.50%,假设赎回申请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0680元,则可得到的

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1.0680=10,680.00元

赎回费用=10,680.00×1.50%=160.20元

赎回金额=10,680.00-160.20=10,519.80元

即:投资者在同一开放期内申购又赎回10,000份某类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该类基

金份额净值是1.068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0,519.80元。

例2:某投资者在同一开放期内申购又赎回10,000份某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大于等

于7日,赎回费率为0.25%,假设赎回申请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0680元,则可得

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1.0680=10,680.00元

赎回费用=10,680.00×0.25%=26.70元

赎回金额=10,680.00-26.70=10,653.30元

即:投资者在同一开放期内申购又赎回10,000份某类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该类基

金份额净值是1.068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0,653.30元。

例3:某投资人认购或在某一开放期申购并在下一个及之后的开放期赎回本基金

10,000份某类基金份额,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假设赎回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068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1.0680=10,680元

赎回费用=10,680×0=0元

赎回金额=10,680-0=10,680元

即:投资人认购或在某一开放期申购并在下一个及之后的开放期赎回本基金10,000份

某类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本基金该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0680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

金额为10,680元。

3、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T日基金份额净值=T日闭市后的该基金资产净值/T日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

进行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的各类基

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损

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如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

定,则依规定执行。

9.8 申购、赎回的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

投资者自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实

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9.9 暂停或拒绝申购、赎回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不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在开放期内发

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或对存量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

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

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个人投资者公开申购。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8)、(9)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

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且开放期按暂停申购

的期间相应延长。

2、在基金合同约定的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不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在开放期内发

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

(4)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

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且开放期间按暂停赎回的期间相应延长。

3、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在开放期内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也可以根

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

公告。

(3)以上暂停及恢复基金申购与赎回的公告规定,不适用于基金合同约定的开放期与

封闭期基金运作方式转换引起的暂停或恢复申购与赎回的情形。

9.10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开放期的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日的基金总份额的2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延期办理赎回申请。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基金管理人对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的赎回申请应于

当日全部予以接受和确认。但对于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

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按比例办理支付的赎回份额不得低于总份额的20%的情

形下,可对其余赎回款项进行延缓支付,但延缓支付的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延缓支

付的赎回申请以赎回申请确认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3)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开放期内,如果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一持有人赎回申请超过上

一日基金总份额70%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

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70%的部分进行延期办理。对于当日未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应当按

单个账户当日未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量占当日未延期办理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单个

账户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

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因此导致延期办理期限超过开放期的,开放期可以相应延长并提前公告,但开放期最长不

可超过20个工作日,延长的开放期内不办理申购亦不接受新的赎回申请;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部分延期赎回不

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延期办理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

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

有关处理方法,并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9.11 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

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

构。

9.12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申购金额,每期申购金额必须不低于基

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9.13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

节或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10 基金的投资

10.1 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力争使基金资产实现长期稳定增值。

10.2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

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小企业私募债、资产支持证券、

次级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国债期货等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权证等资产,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

部分除外)、可交换债券。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但在每个

开放期的前10个工作日和后10个工作日以及开放期期间不受前述投资组合比例的限制。在

开放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持有的现

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在封闭期内,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

一倍的现金;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10.3 投资策略

本基金以封闭期为周期进行投资运作。本基金在封闭期与开放期采取不同的投资策

略。

1、封闭期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内,通过对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国家货币政策和

财政政策、国家产业政策及资本市场资金环境的研究,积极把握宏观经济发展趋势、利率

走势、债券市场相对收益率、券种的流动性以及信用水平,结合定量分析方法,确定资产

在不同券种之间的配置状况。

(1)久期策略

本基金将考察市场利率的动态变化及预期变化,对引起利率变化的相关因素进行跟踪

和分析,进而对债券组合的久期和持仓结构制定相应的调整方案,以降低利率变动对组合

带来的影响。本基金管理人的固定收益团队将定期对利率期限结构进行预判,当预期市场

利率水平将上升时,适当降低组合的久期;预期市场利率将下降时,适当提高组合的久期。

以达到利用市场利率的波动和债券组合久期的调整提高债券组合收益率目的。

(2)期限结构策略

本基金通过预测收益率曲线的形状和变化趋势,对各类型债券进行久期配置;当收益

率曲线走势难以判断时,参考基准指数的样本券久期构建组合久期,确保组合收益超过基

准收益。具体来看,又分为跟踪收益率曲线的骑乘策略和基于收益率曲线变化的子弹策略、

杠铃策略及梯式策略。

(3)类属配置策略

本基金对不同类型固定收益品种的信用风险、税赋水平、市场流动性、市场风险等因

素进行分析,研究同期限的国债、金融债、企业债、交易所和银行间市场投资品种的利差

和变化趋势,制定债券类属配置策略,以获取不同债券类属之间利差变化所带来的投资收

益。

(4)信用策略

通过主动承担适度的信用风险来获取信用溢价,根据内、外部信用评级结果,结合对

类似债券信用利差的分析以及对未来信用利差走势的判断,选择信用利差被高估、未来信

用利差可能下降的信用债进行投资。

(5)个券选择策略

通过分析单个债券到期收益率相对于市场收益率曲线的偏离程度,结合信用等级、流

动性、选择权条款、税赋特点等因素,确定其投资价值,选择定价合理或价值被低估的债

券进行投资。

(6)杠杆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考虑债券投资的风险收益情况,以及回购成本等因素的情况下,在风险可

控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通过债券回购,放大杠杆进行投资操作。

(7)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中小企业私募债具有票面利率较高、信用风险较大、二级市场流动性较差等特点。本

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将重点关注其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综合考虑信用基本面、债

券收益率和流动性等要素,在信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追求合理回报。

(8)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策略

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本基金对资产支持证券从五个方面综合定价,选择低估的品种

进行投资。五个方面包括信用因素、流动性因素、利率因素、税收因素和提前还款因素。

(9)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在注重风险管理的前提下,以套期保值为目的,适度

运用国债期货。本基金利用国债期货合约流动性好、交易成本低和杠杆操作等特点,提高

投资组合运作效率,有效管理市场风险。

2、开放期投资策略

开放期内,本基金为保持较高的组合流动性,方便投资人安排投资,在遵守本基金有

关投资限制与投资比例的前提下,将主要投资于高流动性的投资品种,防范流动性风险,

满足开放期流动性的需求。

10.4 投资决策程序

本基金采用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团队式投资管理模式。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就投

资管理业务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基金经理、研究员、交易员在投资管理过程中责任明确、

密切合作,在各自职责内按照业务程序独立工作并合理地相互制衡。具体的投资管理程序

如下:

(1)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投资策略、资产配置和其它重大事项;

(2)投资部门通过投资例会等方式讨论拟投资的个券,研究员提供研究分析与支持;

(3)基金经理根据所管基金的特点,确定基金投资组合;

(4)基金经理发送投资指令;

(5)交易部审核与执行投资指令;

(6)数量分析人员对投资组合的分析与评估;

(7)基金经理对组合的检讨与调整。

在投资决策过程中,风险管理部门负责对各决策环节的事前及事后风险、操作风险等

投资风险进行监控,并在整个投资流程完成后,对投资风险及绩效做出评估,提供给投资

决策委员会、投资总监、基金经理等相关人员,以供决策参考。

10.5 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但在每个开放期的前10个工

作日和后10个工作日以及开放期期间不受前述投资组合比例的限制;

(2)在开放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

金持有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在封闭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

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10%;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

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自投资之日起至本次封闭期结束之日的时

间长度;

(12)本基金在封闭期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200%,在开放期总资产不得超过

基金净资产的140%;

(1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5%;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

市值的30%;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

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在任

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

值的30%;

(14)在开放期内,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

净值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5)在开放期内,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

致;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10)、(14)、(15)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

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1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

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

关限制,但需提前公告,不需要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

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

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

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

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

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10.6 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证全债指数收益率。

中证全债指数是中证指数公司编制的综合反映银行间债券市场和沪深交易所债券市场

的跨市场债券指数,指数样本由银行间市场和沪深交易所市场的国债、金融债券及企业债

券组成。根据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选用上述业绩比较基准能客观合理地反映本

基金风险收益特征。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

推出,或者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或者市场发生变化导致本业

绩比较基准不再适用,以及如果未来指数发布机构不再公布上述指数或更改指数名称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本基金管理人可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

时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7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但低于混合型基金、

股票型基金。

10.8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2、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利益;

3、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

不当利益。

10.9 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

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

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

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的规定。

10.10 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招商招惠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

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22年12月31日,来源于《招商招惠3个月定期开放

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2022年第4季度报告》。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 -

其中:股票 - -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7,696,371,665.30 99.55

其中:债券 7,696,371,665.30 99.55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24,535,254.92 0.32

8 其他资产 10,448,522.14 0.14

9 合计 7,731,355,442.36 100.00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2.1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2.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投资股票。

3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股票投资明细

3.1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98,636,243.09 1.54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2,224,325,188.50 34.65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500,832,504.11 7.80

4 企业债券 1,361,634,056.48 21.21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3,073,166,772.31 47.87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 -

8 同业存单 198,698,227.95 3.09

9 其他 739,911,176.97 11.53

10 合计 7,696,371,665.30 119.88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2021005 20青岛农商小微债01 2,000,000 205,218,093.15 3.20

2 185205 22HDGJ01 2,000,000 204,348,000.00 3.18

3 2020026 20长安银行小微债 2,000,000 204,174,082.19 3.18

4 149673 21国信10 2,000,000 201,860,843.84 3.14

5 210205 21国开05 1,500,000 161,172,575.34 2.51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

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9.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不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9.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不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0.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在注重风险管理的前提下,以套期保值为目的,适度

运用国债期货。本基金利用国债期货合约流动性好、交易成本低和杠杆操作等特点,提高

投资组合运作效率,有效管理市场风险。

10.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合约。

10.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持有国债期货合约。

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

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除20长安银行小微债(证券代码2020026)、20青岛

农商小微债01(证券代码2021005)、21国开05(证券代码210205)、21国信10(证券

代码149673)、21邮储银行二级01(证券代码2128028)、22浦发银行03(证券代码2228015)、

22兴业银行02(证券代码2228020)外其他证券的发行主体未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不

存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1、20长安银行小微债(证券代码2020026)

根据发布的相关公告,该证券发行人在报告期内因违规经营、未依法履行职责等原因,

多次受到监管机构的处罚。

2、20青岛农商小微债01(证券代码2021005)

根据发布的相关公告,该证券发行人在报告期内因未依法履行职责,多次收到监管机

构的处罚决定。

3、21国开05(证券代码210205)

根据发布的相关公告,该证券发行人在报告期内因违规经营、未依法履行职责,多次

受到监管机构的处罚。

4、21国信10(证券代码149673)

根据2022年2月22日发布的相关公告,该证券发行人因违反反洗钱法被央行深圳市中

心支行处以罚款。

5、21邮储银行二级01(证券代码2128028)

根据发布的相关公告,该证券发行人在报告期内因违规经营、违反反洗钱法、未依法

履行职责等原因,多次受到监管机构的处罚。

6、22浦发银行03(证券代码2228015)

根据发布的相关公告,该证券发行人在报告期内因违规经营、未依法履行职责、违反

反洗钱法等原因,多次受到监管机构的处罚。

7、22兴业银行02(证券代码2228020)

根据发布的相关公告,该证券发行人在报告期内因违规经营、未依法履行职责、涉嫌

违反法律法规等原因,多次受到监管机构的处罚。

对上述证券的投资决策程序的说明:本基金投资上述证券的投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要求。

11.2

根据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不包括股票。

11.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6,736.22

2 应收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10,441,785.92

7 其他 -

8 合计 10,448,522.14

11.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11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投资

者购买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本基金管理人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合同生效以来的投资业绩及与同期基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

招商招惠3个月定开债发起式A:

阶段 净值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8.04.05-2018.12.31 9.48% 0.03% 7.46% 0.08% 2.02% -0.05%

2019.01.01-2019.12.31 4.61% 0.05% 4.96% 0.05% -0.35% 0.00%

2020.01.01-2020.12.31 1.37% 0.09% 3.05% 0.10% -1.68% -0.01%

2021.01.01-2021.12.31 4.44% 0.03% 5.65% 0.05% -1.21% -0.02%

2022.01.01-2022.12.31 3.06% 0.06% 3.49% 0.07% -0.43% -0.01%

自基金成立起至2022.12.31 24.96% 0.05% 27.07% 0.07% -2.11% -0.02%

注:1.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8年4月5日。

2.本基金C类份额从成立至报告期末未有资金进入,仅披露本基金A类份额的情况。

§12 基金的财产

12.1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及其他资产

的价值总和。

12.2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12.3 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

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

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12.4 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

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

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

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

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

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13 基金资产的估值

13.1 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

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13.2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以及银行存款本息、备付金、保证金和其它资产及负债。

13.3 估值方法

1、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

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券收盘价

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3)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和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

值净价进行估值。

(2)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固定收益品种,按成

本估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

提供的估值价格数据进行估值。

3、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4、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衍生品种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

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5、银行存款以成本列示,按商定的存款利率以当日银行营业终了的存款余额为基数在

实际持有期间内逐日计提应收利息。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

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

定。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

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

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

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

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后果。

13.4 估值程序

1、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各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本类基金

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净值信息结果

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13.5 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

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

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

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

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

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

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

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

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

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

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

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

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13.6 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13.7 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净值信息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

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净值信息予以公布。

13.8 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6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

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或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13.9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

户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

§14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14.1 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

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14.2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14.3 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2次,每次

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2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

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

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

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各类基

金份额净值减去本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之间由于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而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

售服务费将导致在可供分配利润上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

配权;

5、基金可供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方可进行收益分配;

6、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和红利再投资形成的基金份额均保留到小数点后第2位,小数点

后第3位开始舍去,舍去部分归基金资产;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酌情

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变更实施

日前在指定媒介公告。

14.4 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14.5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个工作日。

14.6 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

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等有关事项遵

循《业务规则》的相关规定。

14.7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

章节的规定。

§15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15.1 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相关账户的开户及维护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15.2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3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

下:

H=E×0.3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第2个工作日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

下:

H=E×0.1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第2个工作日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

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20%。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

年度报告中对该项费用的列支情况作专项说明。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第2个工作日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登记机构,

由登记机构代付给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15.1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

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并参照行业惯例从基

金财产中支付。

15.3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15.4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

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详见本招募

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或相关公告。

15.5 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16 基金份额的登记、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解冻

16.1 基金的份额登记业务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

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

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办理。基金

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

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

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

权益。

基金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1、取得登记费;

2、建立和管理投资者基金账户;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依照有关规定于开

始实施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基金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3、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应当妥善保存登记数据,并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身份信息及

基金份额明细等数据备份至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其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

得少于二十年;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投资者或基

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5、按《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者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提供其他必要的

服务;

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16.2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

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

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

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

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

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

费。

16.3 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

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如果出现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办理转托管的销售机构因技术系统性能限制或其它

合理原因,可以暂停该业务或者拒绝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转托管申请。

16.4 基金的冻结、解冻和其他业务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

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

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的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

定的除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

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16.5 其他申购赎回方式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且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况下,调整

基金申购赎回方式,或开通其他服务功能,并提前公告。

§17 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17.1 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托管协

议约定方式确认。

17.2 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在指定媒介公告。

§18 基金的信息披露

18.1 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如有)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

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

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

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披

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

息资料。

18.2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18.3 公开披露采用的语言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18.4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

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

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

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

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

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

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

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

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2、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基金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每个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

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

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4、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

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

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

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

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

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中分别披露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

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投资管理人员以及基金管理人股东持有本基金的份额、期限及

期间的变动情况。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

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

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

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

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5、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

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

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不包括本基金封闭期与开放期运作方式的转变)、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

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8)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

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0)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11)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

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

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2)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

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3)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4)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基金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5)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达本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6)本基金进入开放期;

(17)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延期办理赎回申请;

(18)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19)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0)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时;

(21)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

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6、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

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

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

监会。

7、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8、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

作出清算报告。清算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

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

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9、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情况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

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

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

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10名资产支持证券

明细。

10、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投资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显著位置披露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流动性风险和

信用风险,说明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

后两个交易日内,基金管理人应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名称、

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并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

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投资情况。

11、投资国债期货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

等文件中披露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应当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

等,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本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

资目标等。

12、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

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的规定。

1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中

充分披露基金的相关情况并揭示相关风险,说明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或者构

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可达到或者超过50%,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

公开销售。

18.5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

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未公开披露基金信息的管控,并建立基金敏感信息

知情人登记制度。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相关从业人员不得泄露未公开披露的基金信

息。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

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

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

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单只基金只需选择

一家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

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为强化投资者保护,提升信息披露服务质量,基金管理人应当自中国证监会规定之日

起,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向投资者及时提供对其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

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

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

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

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

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

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18.6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

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18.7 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不可抗力;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19 侧袋机制

19.1 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

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启用侧袋机制当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服务机构应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账户份额

为基础,确认相应侧袋账户持有人名册和份额。

19.2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基金运作安排

1、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侧袋账户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和转换。基金份额持有

人申请申购、赎回或转换侧袋账户基金份额的,该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将被拒绝。

(2)主袋账户

基金管理人将依法保障主袋账户份额持有人享有基金合同约定的赎回权利,并根据主

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事项,具体事项届时将由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中规定。

对于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仅办理主袋账户的赎回申请并支

付赎回款项。在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视为投资者对侧袋机制启用后的主袋

账户提交的申购申请。基金管理人应依法向投资者进行充分披露。

2、基金的投资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基金的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应当以主袋账户资产

为基准。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20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资组合的调

整,但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作。

3、基金的费用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侧袋账户资产不收取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可以将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从侧袋账户资产中列支,但应待特定资产变

现后方可列支。因启用侧袋机制产生的咨询、审计费用等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4、基金的收益分配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在主袋账户份额满足基金合同收益分配条件的情形下,基金管理

人可对主袋账户份额进行收益分配。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5、基金的信息披露

(1)基金净值信息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

(2)定期报告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定期报告中的基金会计报表仅需针对主袋账户进行编制。侧

袋账户相关信息在定期报告中单独进行披露,包括但不限于:报告期内的特定资产处置进

展情况;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该净值或净值区间并不代表特定资产最终的变

现价格,不作为基金管理人对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

(3)临时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对投资

者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启用侧袋机制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启用原因及程序、特定资产流动性和估值情况、

对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影响、风险提示等重要信息。

处置特定资产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特定资产处置价格和时间、向侧袋账户份额持

有人支付的款项、相关费用发生情况等重要信息。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若侧袋账户资产无法一次性完成处置变现,基金管理人将在每次

处置变现后按规定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6、特定资产处置清算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制定变现方案,将侧袋账户资产处

置变现。无论侧袋账户资产是否全部完成变现,基金管理人都应及时向侧袋账户对应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已变现部分对应的款项。

7、侧袋的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和终止侧袋机制后,及时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具体如下: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时,就特定资产认定的相关事宜取得符合《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专业意见。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后五个工作日内,聘请于侧袋机制启用日发表意见的

会计师事务所针对侧袋机制启用日本基金持有的特定资产情况出具专项审计意见,内容应

包含侧袋账户的初始资产、份额、净资产等信息。

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年度报告进行审计时,应对报告期间基金侧袋机制运行相关的会

计核算和年报披露,执行适当程序并发表审计意见。

当侧袋账户资产全部完成变现后,基金管理人应参照基金清算报告的相关要求,聘请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侧袋账户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

见。

19.3 本部分关于侧袋机制的相关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

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

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20 风险揭示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

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

的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

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市场风险,

也包括基金自身的管理风险、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

基金分为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投资人投资不

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

预期越高,投资人承担的风险也越大。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

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

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基金管理人建议基金投资者在选择本基金之前,通过正规的途径,如:招商基金客户

服务热线(4008879555),招商基金公司网站(www.cmfchina.com)或者通过其他代销机构,

对本基金进行充分、详细的了解。在对自己的资金状况、投资期限、收益预期和风险承受

能力做出客观合理的评估后,再做出是否投资的决定。投资者应确保在投资本基金后,即

使出现短期的亏损也不会给自己的正常生活带来很大的影响。

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定期定额投资

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但是定期定额投

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

理财方式。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

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

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

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20.1 证券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受各种因素的影响所引起的波动,将对本基金资产产生潜在风险。引起市场

风险的主要因素有: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国家经济政策的变化会对证券市场产生影响,导致

证券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的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本基金的投资品

种可能发生价格波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利率的变化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同时也影响到证券市场资金供求关系,

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上市公司的盈利水平,上述变化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本基金的收益。

4、通货膨胀风险

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

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5、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响,这与利率上

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利率风险)互为消长。

20.2 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因证券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变现的风险。

流动性风险还包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致使没有足够的现金应付赎回支付所引致的风险。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10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及转换”章

节。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的投资市场主要为证券交易所、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等流动性较好的规范型交

易场所,主要投资对象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等,同时本基金基于分散

投资的原则在行业和个券方面未有高集中度的特征,综合评估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

流动性风险适中。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或巨额赎回

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同时,如本基金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

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一定比例以上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其采取

部分延期赎回申请的措施。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在市场大幅波动、流动性枯竭等极端情况下发生无法应对投资者赎回需求的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将以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前提,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谨慎

选取部分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收取短期赎回

费、暂停基金估值、摆动定价等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作为辅助措施。对于各类流动性风险

管理工具的使用,基金管理人将依照严格审批、审慎决策的原则,及时有效地对风险进行

监测和评估,使用前经过内部审批程序并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实际运用各类流动性

风险管理工具时,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赎回款项支付等可能受到相应影响,基金管理人将

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操作,全面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20.3 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管理人的知识、技能、经验、判断等主观因素会影响其对相

关信息和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20.4 本基金特定风险

1、本基金每3个月开放一次申购和赎回,投资者需在开放期提出申购赎回申请,在非

开放期间将无法按照基金份额净值进行申购和赎回。

2、开放期如果出现较大数额的净赎回申请,则使基金资产变现困难,基金可能面临一

定的流动性风险,存在着基金份额净值波动的风险。

3、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品种,因此,本基金除承担由于市场利率波动造成的

利率风险外还要承担如企业债、公司债等信用品种的发债主体信用恶化造成的信用风险。

4、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风险

基金所投资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之债务人出现违约,或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收违约,

或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信用质量降低导致价格下降,可能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此外,受

市场规模及交易活跃程度的影响,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可能无法在同一价格水平上进行较大

数量的买入或卖出,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影响。

5、金融衍生品是一种金融合约,其价值取决于一种或多种基础资产或指数,其评价主

要源自于对挂钩资产的价格与价格波动的预期。投资于衍生品需承受市场风险、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由于衍生品通常具有杠杆效应,价格波动比标的工

具更为剧烈,有时候比投资标的资产要承担更高的风险。并且由于衍生品定价相当复杂,

不适当的估值有可能使基金资产面临损失风险。

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国债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由于保证金交易具有杠杆性,

当相应期限国债收益率出现不利变动时,可能会导致投资人权益遭受较大损失。国债期货

采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保证金,按规定将被强制平仓,

可能给投资带来重大损失。

6、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

额可达到或者超过50%,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

的除外。本基金特定机构投资者赎回可能会导致现有的中小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

7、债券回购风险

债券回购为提升基金组合收益提供了可能,但也存在一定的风险。例如:回购交易中,

交易对手在回购到期时不能偿还全部或部分证券或价款,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风险;回购

利率大于债券投资收益而导致的风险;由于回购操作导致投资总量放大,进而放大基金组

合风险的风险;债券回购在对基金组合收益进行放大的同时,也放大了基金组合的波动性

(标准差),基金组合的风险将会加大;回购比例越高,风险暴露程度也就越高,对基金净

值造成损失的可能性也就越大。如发生债券回购交收违约,质押券可能面临被处置的风险,

因处置价格、数量、时间等的不确定,可能会给基金资产造成损失。

8、《基金合同》提前终止的风险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或发起资金申购本基金份额确认之日起(以较晚者为准)三年

后继续存续的,基金存续期内,在开放期的最后一日日终(登记机构完成最后一日申购、赎

回业务申请的确认以后),如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合同将终止并进行基金财产清算,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同时基金管理人应履行相关的监管报告和信息披露程序。投资人将面临《基金合同》提前终

止的风险。

20.5 启用侧袋机制的风险

当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实施侧袋机制期间,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份额净

值,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启用侧袋机制时持有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将在启用侧袋

机制后同时持有主袋账户份额和侧袋账户份额,侧袋账户份额不能赎回,其对应特定资产

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

制时的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以主袋账户

资产为基准,不反映侧袋账户特定资产的真实价值及变化情况。本基金不披露侧袋账户份

额的净值,即便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

间的,也不作为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对于特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最终变现价格,

基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保证和承诺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因此实施侧袋机制后主袋账

户份额存在暂停申购的可能。

20.6 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

的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例、证券

市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期风险收益特征。

销售机构(包括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不同

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因此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法律文件中风险

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

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

20.7 其他风险

1、操作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

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系

统故障等风险。

2、技术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

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公

司、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等。

3、法律风险

由于法律法规方面的原因,某些市场行为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导致基金资

产的损失。

4、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

金资产的损失。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托管行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

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21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21.1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可不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并自决议生

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21.2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21.3 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

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21.4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21.5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

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

配。

21.6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

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进行公告。

21.7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22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22.1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

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

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

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4)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

部机构;

(1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

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

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

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

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5)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

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

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

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资金账户及其他投资所需账户,为基

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4、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

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

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及其他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

同》及《托管协议》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

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审计、法律等外部专

业顾问提供的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

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

有未执行《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

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

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本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

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

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

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5、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在开放期内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或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6、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

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发起资金提供方持有申购的基金份额不少于3年,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

的除外;

(1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2.2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

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设立日常机构,若未来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成立日常机构,

则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2、召开事由

除本基金封闭期与开放期之间的转换及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

之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事项。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

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以外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

影响的前提下调整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调低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4)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不影响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增加或

调整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5)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7)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

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登记机构调整有关基金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

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8)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9)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情形。

3、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

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

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

召集或在规定时间内未能作出书面答复,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

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

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

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

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或在

规定时间内未能作出书面答复,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

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或在规定时间内未能作出书面答复,

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

日。

4、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

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

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

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5、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及监管机关允许

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

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

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1/2(含1/2)。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或大

会通知载明的其他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

式或大会通知载明的其他形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

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

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

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

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1/2(含1/2);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意见

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

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所持有的有效基金份额低于本条第(1)款第2)项、第(2)

款第3)项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

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到会者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少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总数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

一)。

(4)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或其他方

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

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5)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

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6、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

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

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8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

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

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

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

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

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

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

议。

7、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同等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

以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

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含2/3)通过方可做出。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

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

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

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

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

表决。

8、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

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

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

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

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

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

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

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

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

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

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9、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

有约束力。

10、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侧袋份

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

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基金份额

10%以上(含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相关

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4)当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

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

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

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涉及主袋账户和侧袋账户的,应分

别由主袋账户、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表决,同一类别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

有平等的表决权。表决事项未涉及侧袋账户的,侧袋账户份额无表决权。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规定以本节特殊约定内容为准,

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上文相关约定。

11、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和表决条件等

内容,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的部分,如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修改导致相关内

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直接对该部分内容进行修改或

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2.3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1、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

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2、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3、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2次,每次

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2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

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

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

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本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之间由于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而C类基金份额收取

销售服务费将导致在可供分配利润上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

分配权;

(5)基金可供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方可进行收益分配;

(6)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和红利再投资形成的基金份额均保留到小数点后第2位,小数

点后第3位开始舍去,舍去部分归基金资产;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酌情

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变更实施

日前在指定媒介公告。

4、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5、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个工作日。

6、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

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等有关事项遵

循《业务规则》的相关规定。

7、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22.4 基金费用与税收

1、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相关账户的开户及维护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2、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3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

下:

H=E×0.3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第2个工作日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0% 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

下:

H=E×0.1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第2个工作日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

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20%。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

年度报告中对该项费用的列支情况作专项说明。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第2个工作日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登记机构,

由登记机构代付给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1、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并参照行业惯例从

基金财产中支付。

3、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

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4、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

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其他费用详

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5、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22.5 基金的投资

1、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力争使基金资产实现长期稳定增值。

2、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

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小企业私募债、资产支持证券、

次级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国债期货等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权证等资产,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

部分除外)、可交换债券。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但在每个

开放期的前10个工作日和后10个工作日以及开放期期间不受前述投资组合比例的限制。在

开放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持有的现

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在封闭期内,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

一倍的现金;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3、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但在每个开放期的前10个工作

日和后10个工作日以及开放期期间不受前述投资组合比例的限制;

2)在开放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

持有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在

封闭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

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

券规模的10%;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

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

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

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

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自投资之日起至本次封闭期结束之日的时间

长度;

12)本基金在封闭期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200%,在开放期总资产不得超过基

金净资产的140%;

1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5%;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

值的30%;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

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在任何

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的30%;

14)在开放期内,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

值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5)在开放期内,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

致;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10)、14)、15)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

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1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

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

关限制,但需提前公告,不需要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

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

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

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

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

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22.6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2、估值方法

(1)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券收盘价中

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3)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和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

净价进行估值。

2)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固定收益品种,按成本

估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提

供的估值价格数据进行估值。

(3)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4)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衍生品种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

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5)银行存款以成本列示,按商定的存款利率以当日银行营业终了的存款余额为基数

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日计提应收利息。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

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

定。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

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

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

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

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

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后果。

3、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基金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每个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

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22.7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可

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并自决议

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2、《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

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

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

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

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

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

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

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进行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22.8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

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

分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并对相关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和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

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22.9 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金与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

文件。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章并在中国证监会注册,并经招商招惠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

决通过后,自2018年4月5日起,《招商招惠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原《招商招惠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时失效。

2、《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之日止。

3、《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内

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二份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

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23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23.1 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名称: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小青

设立日期:2002年12月27日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100号文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3.1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755)83199596

传真:(0755)83076974

联系人:赖思斯

2、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公司法定中文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公司法定英文名称:BANK OF COMMUNICATIONS CO.,LTD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住 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18号

邮政编码:200336

注册时间:1987年3月30日

注册资本:742.63亿元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号

联系人:陆志俊

电 话:95559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

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

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经

营结汇、售汇业务。

23.2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的投

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

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小企业私募债、资产支持证券、

次级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国债期货等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权证等资产,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

部分除外)、可交换债券。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但在每个

开放期的前10个工作日和后10个工作日以及开放期期间不受前述投资组合比例的限制。在

开放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持有的现

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在封闭期内,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

一倍的现金;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业务进行监督和核查的义务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开始履行。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比例应符合以下规定:

(1)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但在每个开放期的前10个工

作日和后10个工作日以及开放期期间不受前述投资组合比例的限制;

(2)在开放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

金持有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在封闭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

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10%;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

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自投资之日起至本次封闭期结束之日的时

间长度;

(12)本基金在封闭期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200%,在开放期总资产不得超过

基金净资产的140%;

(1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5%;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

市值的30%;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

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在任

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

值的30%;

(14)在开放期内,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

净值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5)在开放期内,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

致;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2)、(10)、(14)、(15)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1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

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

关限制,但需提前公告,不需要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托管人依照上述规定对本基金的投资组合限制及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

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组合限制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

户。

侧袋机制的具体规则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执行。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投资禁止

行为进行监督。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

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

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

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

事项进行审查。在基金合同生效后2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相互提供与

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以上名单发生变

化的,应及时予以更新并通知对方。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

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4、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

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

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的名单。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2个工作日内电话或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管理人应定期和

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2个

工作日内电话或书面回函确认,新名单自基金托管人确认当日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

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2)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由于交易

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当负责向相关责任人追偿。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选

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确

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

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银行存款

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规定,就本基金银行存款业务另行签订书面

协议,明确双方在相关协议签署、账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传达与执行、资金划拨、账

目核对、到期兑付、文件保管以及存款证实书的开立、传递、保管等流程中的权利、义务

和职责,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3)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核相关协议、

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4)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运

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

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

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

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

限证券。

(3)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管理人董

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上述资料应包括

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

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

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

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4)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有

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发行证券数量、发行价

格、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总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已持有流

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资金划付时间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

完整,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

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5)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

资料可能导致基金投资出现风险的,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

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

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

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

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如果基金

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

7、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的监督

基金管理在投资中期票据前,须根据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的规定,制定严格的关于

投资中期票据的风险控制制度和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并书面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人依据上述文件对基金管理人投资中期票据的比例进行监督。

如未来有关监管部门发布的法律法规对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另有规定的,从其

约定,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有权监督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基金投资中期票据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有

关制度、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的完善情况,有关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基金托

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以及本协议的规定,有权及时以

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应按相关托管协议要求向基金托管人及时发出回函,并及时改正。基金托管人

有权随时对所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如果基金管理人违规事项未能在

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8、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

募债券进行监督,监督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本基金在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前,基金管理人须根据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的规定,

制定严格的关于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并提供给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比例进行监督,如发现

异常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如未来有关监管部门对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另有规定或托管协议当事人对基金

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监督管理另有约定时,从其约定,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书面通知基

金托管人。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如果基金

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

9、基金托管人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投资其他

方面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认、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

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如果基金管理人

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宣传推介材料上,则基金托管人

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在发现后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

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

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电话或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反馈,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

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

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

管理人在限期内纠正。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

金合同》约定的,应当视情况暂缓或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有权向中国证监会

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

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有权向中国证监会

报告。

23.3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

人履行托管职责的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是否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及债券托管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是否及时、准

确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否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

理清算交收,是否按照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规定进行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

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进行核查。基金托管人应积

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

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未对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擅自挪用基金资产、未执行

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

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在限期内纠正,基金托

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

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

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对基金管理人按照法规要求

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

等。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

托管人在限期内纠正。

23.4 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

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

(2)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账户和债券托管

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

立。

(5)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和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资产没有到达基金

银行存款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

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应予以必要的协助

和配合,但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6)除依据法律法规、有权机关另有要求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

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2、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并根据中国

人民银行规定计息。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制作、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

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均需通过本基金的

银行存款账户进行。

(3)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存款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

何银行存款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申请开通本基金银行账户的企业网上银行业务进行资金支付,

并使用交通银行企业网上银行(简称“交通银行网银”)办理托管资产的资金结算汇划业

务。

(5)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管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人民币银行账户

结算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支付结算

办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3、基金证券交收账户、资金交收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

证券账户。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

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

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管理人不得对基金证券交收账户、资金交收账户进行证券的超卖或超买。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

户即资金交收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的结算。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托管人处开

立基金的证券交易资金结算的二级结算备付金账户。

4、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负责向人民银行进行报备,并在备案通过后在中央

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债券托

管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及资金的清算。基金管理人负责申请基金进入全

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交易,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开设同业拆借市场交

易账户。

(2)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协议正本由基金

管理人保存。

5、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

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由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6、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

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

本基金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保管。

7、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托管人、基金

管理人保管,相关业务程序另有限制除外。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基金签

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尽可能保证持有二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的保

管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业务章的

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23.5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及复核程序

(1)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各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本类基

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

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净值信息结

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2、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

账户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

3、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券收盘价中

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3)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和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

净价进行估值。

2)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固定收益品种,按成本

估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提

供的估值价格数据进行估值。

(3)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4)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衍生品种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

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5)银行存款以成本列示,按商定的存款利率以当日银行营业终了的存款余额为基数

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日计提应收利息。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

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

定。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

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

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

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

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

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后果。

4、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

确性、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

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本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2)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

偿:

1)如采用本协议第八章“基金资产估值、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中“4.估值方法”进

行处理时,若基金管理人净值计算出错,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没有发现,且造成基金

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

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比例各自

承担相应的责任;

2)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

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

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任;

3)由于证券交易所、期货公司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

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

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免除赔偿

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针对净值差错处理,如果法律法规或证监会有新的规定,则按新的规定执行;如果行

业有通行做法,在不违背法律法规且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双方应本着平等和保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重新协商确定处理原则。

5、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6、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

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双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

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

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7、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

每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定期报告文件应按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公告。季度报表的编

制,应于每季度终了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中期报告在基金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后的2

个月内公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3个月内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对报表盖章后,以传真方式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人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

金管理人在季度报表完成当日,以约定方式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5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更新招募说明书完

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收到15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

反馈给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中期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

托管人在收到后20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

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30日内复核,并将复核结

果反馈给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如果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

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报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可以出具复

核确认书(盖章)或以其他双方约定的方式确认,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检查。

23.6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可委托基金登记机构登记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权益登记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年最后

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负责编制和保管,并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基金托管人的要求定期和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1)基金管理人于《基金合同》生效日及《基金合同》终止日后1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管理人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后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基金管理人于每年最后一个交易日后1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登记机构

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4)除上述约定时间外,如果确因业务需要,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商议一致后,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盘备份,保存

期限为15年,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除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

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

责任。

23.7 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应通过友好协

商或者调解解决。托管协议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任何

一方当事人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

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并对相关各方当事人均

有约束力。仲裁费用、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实、勤

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23.8 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

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修改后的新协议,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或因其他事由造

成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或因其他事由造

成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基金法》、《销售办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24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下列服务。同时,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投资

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对以下服务内容进行相应调整。

24.1 网上开户与交易服务

客户持有指定银行的账户,通过招商基金官网交易平台,可以实现在线开户交易。

招商基金网址:www.cmfchina.com

24.2 资料的寄送服务

1、本基金管理人将按照份额持有人的定制情况,提供纸质、电子邮件或短信方式对账

单。客户可通过招商基金客户服务热线或者网站进行账单服务定制或更改。服务费用由本

基金管理人承担,客户无需额外承担费用。

2、由于交易对账单记录信息属于个人隐私,如果客户选择邮寄方式,请务必预留正确

的通讯地址及联系方式,并及时进行更新。本基金管理人提供的资料邮寄服务原则上采用

邮政平信邮寄方式,并不对邮寄资料的送达做出承诺和保证;也不对因邮寄资料出现遗漏、

泄露而导致的直接或间接损害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3、电子邮件对账单经互联网传送,可能因邮件服务器解析等问题无法正常显示原发送

内容,也无法完全保证其安全性与及时性。因此招商基金管理公司不对电子邮件或短信息

电子化账单的送达做出承诺和保证,也不对因互联网或通讯等原因造成的信息不完整、泄

露等而导致的直接或间接损害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4、根据客户的需求,本基金管理人可提供如资产证明书等其它形式的账户信息资料。

24.3 信息发送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招商基金管理公司网站、客户服务热线提交信息定制申请,

基金管理人通过手机短讯或E-MAIL方式发送基金份额持有人定制的信息。可定制的信息包

括:基金净值、投研观点、公司最新公告提示等,基金公司还将根据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

适时调整定制信息的内容。

除了发送基金份额持有人定制的各类信息外,基金公司也会定期或不定期向预留手机

号码及EMAIL地址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发送基金分红、节日问候、产品推广等信息。如基金

份额持有人不希望接收到该类信息,可以通过招商基金客户服务热线取消该项服务。

24.4 网络在线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基金账号/开户证件号码及登录密码登录招商基金网站,可享有账

户查询、信息定制、资料修改、理财刊物查阅等多项在线服务。

招商基金网址:www.cmfchina.com

招商基金电子邮箱:cmf@cmfchina.com

24.5 招商基金客服热线电话服务

招商基金客户服务热线提供全天候24小时的自动语音查询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进

行基金账户余额、交易情况、基金份额净值等信息的查询。

招商基金客户服务热线提供每周六天(法定节假日除外),每天不少于7小时的人工咨

询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该热线享受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投诉建议、信息定制、

资料修改等专项服务。

招商基金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热线: 400-887-9555(免长途话费)

24.6 客户投诉受理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直销和代销机构网点柜台的意见簿、基金公司网站、客户服

务热线、书信及电子邮件等不同的渠道对基金公司和销售网点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对于工作日期间受理的投诉,原则上是及时回复,对于不能及时回复的投诉,基金公

司将在承诺的时限内进行处理。对于非工作日提出的投诉,将在顺延的工作日当日进行处

理。

§25 其他应披露事项

序号 公告事项 公告日期

1 招商招惠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2021年年度报告 2022-03-30

2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21年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2-03-30

3 招商招惠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二二年第一号) 2022-04-01

4 关于招商招惠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提前结束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并进入下一运作周期的公告 2022-04-01

5 招商招惠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A类份额)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2022-04-01

6 招商招惠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C类份额)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2022-04-01

7 招商招惠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2022年第1季度报告 2022-04-21

8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22年第1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2-04-21

9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提醒投资者持续完善身份信息资料的公告 2022-05-13

10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养老金客户通过直销柜台申购旗下基金开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2-06-09

11 关于招商招惠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第十六个开放期开放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的公告 2022-07-01

12 招商招惠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2022年第2季度报告 2022-07-20

13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22年第2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2-07-20

14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高级管理人员变更的公告 2022-07-30

15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22年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2-08-30

16 招商招惠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2022年中期报告 2022-08-30

17 关于招商招惠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第十七个开放期开放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的公告 2022-09-28

18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运用固有资金投资旗下公募基金的公告 2022-10-17

19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22年第3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2-10-25

20 招商招惠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2022年第3季度报告 2022-10-25

21 招商招惠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2022年度第二次分红公告 2022-11-18

22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22年第4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3-01-18

23 招商招惠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2022年第4季度报告 2023-01-18

24 关于招商招惠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第十八个开放期开放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的公告 2023-01-19

25 招商招惠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2023年度第一次分红公告 2023-03-14

§26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

26.1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地点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住所,并刊登在基金管理人的网站

上。

26.2 招募说明书的查阅方式

投资人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本招募说明书,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说明书的复印

件,但应以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正本为准。

§27 备查文件

投资者如果需了解更详细的信息,可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销售代理人申请查

阅以下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招商招惠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文

件;

(二)《招商招惠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招商招惠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五)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3年4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