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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成兴享平衡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更新招募说明书

2023-05-05 10:53:09

大成兴享平衡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

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五月

重要提示

大成兴享平衡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以下简称“本基

金”)经中国证监会2019年11月26日证监许可[2019]2545号文注册募集。本基金基金合

同于2020年6月17日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

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

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养老”的名称不含收益保障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收益承诺,本基金不保本,可

能发生亏损。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本基金为混

合型基金中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股票型基金中基金,高于

债券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中基金、货币市场基金及货币型基金中基金。投资人在投资本基

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并

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但不限于:系统性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特定风险等其他非系统性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基金份额,在构建组合时,很大程度上依靠了基金的过往信息。但

基金的过往业绩和表现并不能代表基金的将来业绩和表现,其中存在一定的风险。

目标日期到期前,本基金投资者持有的每份基金份额存在锁定期限,锁定期为三年。

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在每份基金份额的锁定期内,投资者不得赎回。

本基金投资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

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

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

险(港股市场实行 T+0 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A股

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

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

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

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

本基金表现的保证。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可能面临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

的风险,以及与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后,

可以启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等有关章节。侧袋机

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

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

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

绩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投资有风险,

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及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

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截至日为

2022年6月17日(其中人员变动信息以公告日为准),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22年3月31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本基金本次更新招募说明书主要对基金经理相关信息进行了更新,基金经理相关信息更

新截止日为2023年4月28日。

目录

一 绪言............................................................................................................................................. 4

二 释义............................................................................................................................................. 5

三 基金管理人 ............................................................................................................................... 10

四 基金托管人 ............................................................................................................................... 23

五 相关服务机构 ........................................................................................................................... 25

六 基金合同的生效 ....................................................................................................................... 34

七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 36

八 基金的投资 ............................................................................................................................... 46

九 基金业绩 ................................................................................................................................... 56

十 基金的财产 ............................................................................................................................... 57

十一 基金资产估值 ....................................................................................................................... 58

十二 基金收益与分配 ................................................................................................................... 64

十三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65

十四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7

十五 基金的信息披露 ................................................................................................................... 68

十六 侧袋机制 ............................................................................................................................... 74

十七 风险揭示 ............................................................................................................................... 76

十八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 83

十九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85

二十 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 99

二十一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09

二十二 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 111

二十三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12

二十四 备查文件 ......................................................................................................................... 113

一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

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2号—

—基金中基金指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养老目标

证券投资基金指引(试行)》以及《大成兴享平衡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

基金(FOF)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大成兴享平衡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

(以下简称“本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

项,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

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

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

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

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大成兴享平衡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

2、基金管理人:指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大成兴享平衡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

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大成兴享平衡养老目标三

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

6、招募说明书:指《大成兴享平衡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大成兴享平衡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

金(FOF)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大成兴享平衡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

金(FOF)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

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

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

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起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

并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

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

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包

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

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

点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

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2、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

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5、销售机构:指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

业务的机构

26、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

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7、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

接受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大成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28、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

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

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

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

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个月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锁定期:对于每份基金份额,锁定期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下同)

或基金份额申购申请确认日(对申购份额而言,下同)起,至基金合同生效日或基金份额申

购申请确认日次三年的年度对日的前一日止

35、年度对日:指某一日期在后续日历年中的对应日期,若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该

日历月实际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36、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7、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8、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n为自然数

39、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0、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1、《业务规则》:指《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业务规则》,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

共同遵守

42、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

金份额的行为

43、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

金份额的行为

44、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

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5、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

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

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6、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

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7、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

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

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8、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9、元:指人民币元

50、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

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

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

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1、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

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

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2、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

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3、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基金份额、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申购基金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4、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5、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6、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的过程

57、港股通: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

所上市的股票,包括沪港通下的港股通和深港通下的港股通

58、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

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9、发起式基金:指符合《运作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相关条件而募集、运作,由

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指基金管理人员工中

依法具有基金经理资格者,包括但不限于本基金的基金经理,同时也可以包括基金经理之

外的投研人员,下同)等人员承诺认购一定金额并持有一定期限的证券投资基金

60、发起资金:指基金管理人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

人员、基金经理等人员参与认购的资金。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且

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低于三年

61、发起资金提供方:指以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且承诺以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

有期限不少于三年的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

等人员

62、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63、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

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

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64、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

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

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以上释义中涉及法律法规、业务规则的内容,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修订后,如适用本

基金,相关内容以修订后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为准。

三 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1236号大成基金总部大厦5层、27-33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1236号大成基金总部大厦27层

设立日期:1999年4月12日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公司股东为中泰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持股比例50%)、中国银河投资管理有

限公司(持股比例25%)、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25%)三家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庆斌

电话:0755-83183388

传真:0755-83199588

联系人:肖剑

(二) 主要人员情况

1. 董事会成员

吴庆斌先生,董事长,清华大学法学及工学双学士。先后任职于西南证券飞虎网、北京

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广联(南宁)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等机构。2012年7月至今,任广

联(南宁)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2012年任职于中泰信托有限责任公司,2013年6月

至今,任中泰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2019年11月3日起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长。

林昌先生,副董事长,北京大学经济学硕士。1993年进入中国光大银行从事证券业务。

1996年光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重组设立时,林昌先生随所在部门整体调入光大证券,先后

担任光大证券南方总部研究部总经理、光大证券南方总部副总经理、光大证券投资银行总部

总经理、光大证券助理总裁等职务。2005年3月至2020年11月担任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董事长。2020年12月至2022年8月,担任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化改革高级

顾问、资深董事总经理,2022年8月至今担任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监事

会办公室)资深董事总经理。2020年12月28日起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谭晓冈先生,董事、总经理,哈佛大学公共管理硕士。曾在财政部、世界银行、全国社

保基金理事会任职。2016年7月加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6年12月至2019年8月

任大成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2017年2月至2019年6月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2019年7月起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2019年8月起任大成国际资产

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2022年4月起兼任公司首席信息官。

杨红女士,董事,同济大学管理学博士。先后任职于北京总参工程兵部、招商银行上海

分行、浦发银行上海分行、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等机构,2021年8月加入中泰信托

有限责任公司,现任中泰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2022年11月起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董事。

宋立志先生,董事,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硕士。2001年至2003年任职于中国石油工程

建设(集团)公司,2006年至2007年任北京区顺义人民法院法官,2007年至2022年任职

于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历任业务经理、高级经理、部门总经理,2021年9月至2022

年7月兼任建投控股有限责任公司董事,2022年8月加入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公司,现

任资深总监,负责合规、风控等工作。2022年11月起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胡维翊先生,独立董事,波士顿大学国际银行与金融法硕士。1991年7月至1994年4

月,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研究室政治组主任科员;1994年5月至1998年8月,任北京

乾坤律师事务所合伙人;2000年2月至2001年4月任北京市中凯律师事务所律师;2001年

5月至今,历任北京市天铎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主任,现任北京市天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2019年11月起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杨晓帆先生,独立董事,香港浸会大学工商管理学士。2006年至2011年,任惠理集团

有限公司高级投资分析师兼投资组合经理;2012年至2016年,任FALCON EDGE CAPITAL

LP 合伙人和大中华区负责人;2016年至今,任晨曦投资管理公司(ANATOLE INVESTMENT

MANAGEMENT) 主要创始人。2019年11月起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卢锋先生,独立董事,英国LEEDS大学经济学博士,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教授。

曾赴美国哈佛大学、澳大利亚国立大学、英国发展研究院访问研究。英文杂志“China

Economic Journal”创始主编。目前担任财政部顾问,曾担任人社部顾问和国际组织AMRO

咨询组专家成员。2022年11月起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江涛女士,独立董事,复旦大学经济学学士。1989年至1992年任职于深圳赛格集团市

场部、1992年至1996年任深圳石化集团海外企业管理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1996年至

2002年任职于招商证券投资银行总部,任总经理助理;2002年至2004年任职于招商证券北

京代表处,任副主任;2004年至2007年任职于中投证券董事会办公室,任副主任(主持工

作);2007年至2015年7月,任职于中银国际证券,任董事会秘书兼董办主任,执委会委

员。2017年起至今任职富安达基金公司独立董事。2022年11月起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2、监事会成员

陈勇先生,监事会主席,黑龙江大学电子学与信息系统专业学士。1992年7月至1993

年5月任中国人民银行哈尔滨分行科技处技术员;1993年5月至1994年10月任哈尔滨证

券公司友谊路证券营业部电脑部助理工程师;1994年10月至1997年6月任哈尔滨证券公

司和平路证券营业部副总经理;1997年6月至1999年1月任联合证券公司哈尔滨和平路证

券营业部总经理;1999年1月至2000年6月任联合证券公司投资银行总部高级业务经理;

2000年6月至2000年11月任职于中国银河证券公司投资银行总部;2000年11月至2004

年8月任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裁办秘书处副处长(主持工作)、处长;2004年8月

至2006年12月任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裁办副主任;2007年1月至2007年9月任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办副主任;2007年9月至2010年5月任中国银河金融控股

有限责任公司战略发展部执行总经理;2010年5月至2021年8月16日任银河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2021年9月3日任大成基金监事会主席。

邓金煌先生,职工监事,上海财经大学管理学硕士。2001年9月至2003年9月任职于

株洲电力局;2003年9月至2006年1月攻读硕士学位;2006年4月至2010年5月任华为

三康技术有限公司人力资源专员;2010年5月至2011年9月任招商证券人力资源部高级经

理;2011年9月至2016年8月任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总监助理;2016年8月

加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人力资源部副总监;现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

总监。

陈焓女士,职工监事,吉林大学法学硕士。2005年8月至2008年3月任金杜律师事务

所深圳分所公司证券部律师;2008年3月加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监察稽核部律

师、总监助理;现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副总监。

3、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吴庆斌先生,董事长。简历同上。

谭晓冈先生,总经理。简历同上。

肖剑先生,副总经理,哈佛大学公共管理硕士。曾任深圳市南山区委(政府)办公室副

主任,深圳市广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广聚投资控股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深圳

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副处长、处长。2014年11月加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2015年1月起任公司副总经理,2019年8月起任大成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姚余栋先生,副总经理,英国剑桥大学经济学博士。曾任职于原国家经贸委企业司、美

国花旗银行伦敦分行。曾任世界银行咨询顾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国际资本市场部和非洲部

经济学家,原黑龙江省招商局副局长,黑龙江省商务厅副厅长,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二司

副巡视员,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司副司长,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研究所所长。2016年9月

加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首席经济学家,2017年2月起任公司副总经理。

赵冰女士,副总经理,清华大学工商管理硕士。曾供职于中国证券业协会资格管理部、

专业联络部、基金公司会员部,曾任中国证券业协会分析师委员会委员、基金销售专业委员

会委员。曾参与基金业协会筹备组的筹备工作。曾先后任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投教与媒

体公关部负责人、理财及服务机构部负责人。2017年7月加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7

年8月至2022年5月任公司督察长。2022年6月起任公司副总经理。

段皓静女士,督察长,西南财经大学会计学硕士。1996年加入深圳发展银行工作;2000

年加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历任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副处级调研员、

副处长、处长;2019年加入信达澳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督察长;2020年7月加入红塔

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督察长。2022年6月起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石国武先生,副总经理,北京大学工学硕士。曾就职于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系

统分析员、股票投资部投资经理助理、特定资产部投资经理。2012年11月加入大成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历任股票投资部基金经理、股票投资部价值组投资总监,大类资产配置部总监、

社保及养老投资管理部总监、研究部总监、权益专户投资部总监、总经理助理。2023年3月

起,任公司副总经理。

4、基金经理

(1)现任基金经理

吴翰:浙江大学管理学博士。证券从业年限23年。2000年12月至2002年6月任广东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现安信证券)研究发展中心高级研究员。2002年6月至2010年7月历

任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产品及业务拓展部高级经理、主管。2010年7月至2014年8

月先后担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产品研发与金融工程部首席产品设计师、副总监。2014年

9月至2015年4月任上海源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助理总经理。2015年4月至2017年3月

先后担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产品研发与金融工程部副总监、数量与指数投资部副总监。

2017年3月至2021年9月历任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专户投资部投资经理、资产配置

部基金经理。2021年9月加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大类资产配置部副总监。2022

年8月2日起任大成丰华稳健六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经理。

2022年8月31日起任大成颐享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

基金经理。2023年2月13日起任大成养老目标日期2040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

(FOF)基金经理。2023年4月19日起任大成兴享平衡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

基金中基金(FOF)基金经理。具有基金从业资格。国籍:中国

(2)历任基金经理

历任基金经理姓名 管理本基金时间

鲁速 2021年8月3日至2023年4月28日

尚琼 2020年6月17日至2022年8月3日

5、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

公司FOF投资决策委员会由3名成员组成,设FOF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1名,其他委

员2名。名单如下:

石国武,公司副总经理兼社保及养老投资管理部、权益专户投资部总监,股票投资决策

委员会主席、量化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专户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FOF投资决策委员会主

席;吴翰,大类资产配置部副总监,FOF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梁仲昆,监察稽核部总监,

FOF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亲属关系。

(三)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必须履行以下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

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

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

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

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但向监管

机构、司法机关或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而向其提供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

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

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人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

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

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

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 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并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法》、《运作办法》,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以下《基金法》、《运作办法》禁止的行为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本基金管理人公司制度进行基金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交易;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

序;

(11)故意损害基金投资者及其他同业机构、人员的合法权益;

(12)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3)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4)信息披露不真实,有误导、欺诈成分;

(15)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4、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

制等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5、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

措施,保证基金财产不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持有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包括分级基金和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

基金份额;

(7)投资其他基金中基金;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

(五) 基金经理的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

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被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

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

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六)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本基金管理人为加强内部控制,促进公司诚信、合法、有效经营,保障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投资基

金公司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并结合公司

实际情况,制定《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大纲》。

公司内部控制是指公司为防范和化解风险,保证经营运作符合公司的发展规划,在充

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通过建立组织机制、运用管理方法、实施操作程序与控制措

施而形成的系统。公司建立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制定科学完

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部分组成。

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建立内部控制系统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公司管理层对内

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承担责任。

1、公司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1)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成守法经

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受托资产

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2、公司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涵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包

括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

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的设置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财产、

自有资产与其他资产的运作相互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设置的各部门、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以合理的成本控制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公司制定内部控制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1)合法合规性原则。公司内控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规定。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留有制度上的空

白或漏洞。

(3)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

(4)适时性原则。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

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订或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4、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和内部监控。

(1)控制环境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控制环境包括经营理念和内控文化、公司治

理结构、组织结构、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2)公司管理层牢固树立内控优先和风险管理理念,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

营造一个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使

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

(3)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会和监事会的监督职能,禁止不正当

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

(4)公司的组织结构体现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原则,各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操

作相互独立。公司建立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的运行机制,包括民主、透明的决

策程序和管理议事规则,高效、严谨的业务执行系统,以及健全、有效的内部监督和反馈

系统。

(5)依据公司自身经营特点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内控防线:

1)各岗位职责明确,有详细的岗位说明书和业务流程,各岗位人员在上岗前均应知悉

并以书面方式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责任。

2)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

3)公司督察长和内部监察稽核部门独立于其他部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实行

严格的检查和反馈。

4)风险管理部主要负责对投资组合的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等进行风险测

量,并提出风险调整的建议;对投资业绩进行评价,包括整体表现分析、业绩构成分析以

及业绩短期和长期持续性检验;对将要展开的新业务和创新性产品的投资做全面的风险评

估,提出风险预警等工作。

(6)建立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健全激励约束机制,确保公司各级人员具备与其

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7)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分析,及时

防范和化解风险。

(8)建立严谨、有效的授权管理制度,授权控制贯穿于公司经营活动的始终。

1)确保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充分了解和履行各自的职权,建立健全公司

授权标准和程序,保证授权制度的贯彻执行。

2)公司各业务部门、分支机构和各级人员在规定授权范围内行使相应的职责。

3)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采取书面形式,明确授权书的授权内容和时效。

4)公司适当授权,建立授权评价和反馈机制,包括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的反馈和评

价,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及时修订或取消授权。

(9)建立完善的资产分离制度,公司资产与基金财产、不同基金的资产之间和其他委

托资产,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

(10)建立科学、严格的岗位分离制度,明确划分各岗位职责,投资和交易、交易和清

算、基金会计和公司会计等重要岗位不得有人员的重叠。重要业务部门和岗位进行物理隔

离。

(11)制订切实有效的应急应变措施,建立危机处理机制和程序。

(12)维护信息沟通渠道的畅通,建立清晰的报告系统。

(13)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制度,设置督察长和独立的监察稽核部门,对公司内部控制

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的监督,保证内部控制制度落实。公司定期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

性,并根据市场环境、新的金融工具、新的技术应用和新的法律法规等情况进行适时改进。

5、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公司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投资管理业务的性质和特点严格制定管理

规章、操作流程和岗位手册,明确揭示不同业务可能存在的风险点并采取控制措施。

(2)研究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1)研究工作保持独立、客观。

2)建立严密的研究工作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

3)建立投资对象备选库制度,根据基金合同要求,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

选库。

4)建立研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制度,保持通畅的交流渠道。

5)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

(3)投资决策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1)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符合基金合同所规定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

策略、投资组合和投资限制等要求。

2)健全投资决策授权制度,明确界定投资权限,严格遵守投资限制,防止越权决策。

3)投资决策有充分的投资依据,重要投资有详细的研究报告和风险分析支持,并有决

策记录。

4)建立投资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在设定的风险权限额度内进行投资决策。

5)建立科学的投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包括投资组合情况、是否符合基金产品特征和

决策程序、基金绩效归属分析等内容。

(4)基金交易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1)基金交易实行集中交易制度,基金经理不得直接向交易员下达投资指令或者直接进

行交易。

2)建立交易监测系统、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完善相关的安全设施。

3)交易管理部门审核投资指令,确认其合法、合规与完整后方可执行,如出现指令违

法违规或者其他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报告相应部门与人员。

4)公司执行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不同投资者的利益能够得到公平对待。

5)建立完善的交易记录制度,及时核对并存档保管每日投资组合列表等。

6)建立科学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7)根据内部控制的原则,制定场外交易、网下申购等特殊交易的流程和规则。

(5)建立严格有效的制度,防止不正当关联交易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基金投资

涉及关联交易的,在相关投资研究报告中特别说明,并报公司风险控制委员会审议批准。

(6)公司在审慎经营和合法规范的基础上力求金融创新。在充分论证的前提下周密考

虑金融创新品种或业务的法律性质、操作程序、经济后果等,严格控制金融新品种、新业

务的法律风险和运行风险。

(7)建立和完善客户服务标准、销售渠道管理、广告宣传行为规范,建立广告宣传、

销售行为法律审查制度,制定销售人员准则,严格奖惩措施。

(8)制定详细的登记过户工作流程,建立登记过户电脑系统、数据定期核对、备份制

度,建立客户资料的保密保管制度。

(9)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公

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10)公司配备专人负责信息披露工作,进行信息的组织、审核和发布。

(11)加强对公司及基金信息披露的检查和评价,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办法,对

出现的失误提出处理意见,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12)掌握内幕信息的人员在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泄露其内容。

(13)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遵循安全性、实用性、可操作性原则,严格制定信息

系统的管理制度。

信息技术系统的设计开发符合国家、金融行业软件工程标准的要求,编写完整的技术

资料;在实现业务电子化时,设置保密系统和相应控制机制,并保证计算机系统的可稽性,

信息技术系统投入运行前,经过业务、运营、监察稽核等部门的联合验收。

(14)通过严格的授权制度、岗位责任制度、门禁制度、内外网分离制度等管理措施,

确保系统安全运行。

(15)计算机机房、设备、网络等硬件要求符合有关标准,设备运行和维护整个过程实

施明确的责任管理,严格划分业务操作、技术维护等方面的职责。

(16)公司软件的使用充分考虑到软件的安全性、可靠性、稳定性和可扩展性,具备身

份验证、访问控制、故障恢复、安全保护、分权制约等功能。信息技术系统设计、软件开

发等技术人员不得介入实际的业务操作。用户使用的密码口令定期更换,不得向他人透露。

数据库和操作系统的密码口令分别由不同人员保管。

(17)对信息数据实行严格的管理,保证信息数据的安全、真实和完整,并能及时、准

确地传递到会计等各职能部门;严格计算机交易数据的授权修订程序,并坚持电子信息数

据的定期查验制度。

建立电子信息数据的即时保存和备份制度,重要数据异地备份并且长期保存。

(18)信息技术系统定期稽核检查,完善业务数据保管等安全措施,进行排除故障、灾

难恢复的演习,确保系统可靠、稳定、安全地运行。

(19)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通则》、《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

业务指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基金会计制度、公司财务制度、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

会计岗位工作手册,并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控制。

(20)明确职责划分,在岗位分工的基础上明确各会计岗位职责,禁止需要相互监督的

岗位由一人独自操作全过程。

(21)以基金为会计核算主体,独立建账、独立核算,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

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簿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基金会计核算与公司会计核算相互独立。

(22)采取适当的会计控制措施,以确保会计核算系统的正常运转。

1)建立凭证制度,通过凭证设计、登录、传递、归档等一系列凭证管理制度,确保正

确记载经济业务,明确经济责任。

2)建立账务组织和账务处理体系,正确设置会计账簿,有效控制会计记账程序。

3)建立复核制度,通过会计复核和业务复核防止会计差错的产生。

(23)采取合理的估值方法和科学的估值程序,公允反映基金所投资的有价证券在估值

时点的价值。

(24)规范基金清算交割工作,在授权范围内,及时准确地完成基金清算,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

(25)建立严格的成本控制和业绩考核制度,强化会计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

(26)制订完善的会计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财会部门妥善保管密押、业务用章、

支票等重要凭据和会计档案,严格会计资料的调阅手续,防止会计数据的毁损、散失和泄

密。

(27)严格制定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和费用报销运作管理办法,自觉遵守国家财税制度和

财经纪律。

(28)公司设立督察长,经董事会聘任,对董事会负责。督察长应当经中国证监会相关

派出机构认可后方可任职。根据公司监察稽核工作的需要和董事会授权,督察长可以列席

公司相关会议,调阅公司相关档案,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

报告、建议职能。督察长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对督

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

(29)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门,对公司管理层负责,开展监察稽核工作,公司保证监察

稽核部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30)明确监察稽核部门及内部各岗位的具体职责,配备充足的监察稽核人员,严格监

察稽核人员的专业任职条件,严格监察稽核的操作程序和组织纪律。

(31)强化内部检查制度,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确保公司

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有效运行。

(32)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重视和支持监察稽核工作,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控

制制度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6、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 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年10月31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法定代表人:刘连舸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许俊

传真:(010)66594942

中国银行客服电话:95566

(二)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设立于1998年,现有员工110余人,大部分员工具有丰富的银行、

证券、基金、信托从业经验,且具有海外工作、学习或培训经历,60%以上的员工具有硕士

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为给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托管服务,中国银行已在境内、外分行开展托

管业务。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一对多、一对一)、社保基金、保险资金、QFII、RQFII、QDII、境外三类机构、券商资

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企业年金、银行理财产品、股权基金、私募基金、资金托管等门类

齐全、产品丰富的托管业务体系。在国内,中国银行首家开展绩效评估、风险分析等增值服

务,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增值服务,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2022年12月31日,中国银行已托管1038只证券投资基金,其中境内基金989

只,QDII基金49只,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型、指数型、FOF等多种类型

的基金,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规模位居同业前列。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管理与控制工作是中国银行全面风险控制工作的组成部分,秉

承中国银行风险控制理念,坚持“规范运作、稳健经营”的原则。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

控制工作贯穿业务各环节,通过风险识别与评估、风险控制措施设定及制度建设、内外部检

查及审计等措施强化托管业务全员、全面、全程的风险管控。

2007年起,中国银行连续聘请外部会计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审阅工作。

先后获得基于 “SAS70”、“AAF01/06” “ISAE3402”和“SSAE16”等国际主流内控审阅

准则的无保留意见的审阅报告。2020年,中国银行继续获得了基于“ISAE3402”和“SSAE16”

双准则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国银行托管业务内控制度完善,内控措施严密,能够有效保

证托管资产的安全。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相

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

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

机构报告。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

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五 相关服务机构

(一) 销售机构及联系人

1. 直销机构

名称: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庆斌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1236号大成基金总部大厦5层、27-33层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1236号大成基金总部大厦27层

电话:0755-83183388

传真:0755-83199588

联系人:教姣

公司网址:www.dcfund.com.cn

大成基金客户服务热线: 400-888-5558(免长途固话费)

(1)大成基金深圳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1236号大成基金总部大厦27层

联系人:吴海灵、关志玲、唐悦

电话:0755-22223556/22223177/22223555

传真:0755-83195235/83195242/83195232

2、代销机构

(1)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办公地址:北京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刘连舸

联系人:张建伟

客服电话:95566

网址:www.boc.cn

(2)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号

客服电话:95577

法定代表人:吴建

联系人:李慧

电话:010-85238441

传真:010-85238680

网址:www.hxb.com.cn

(3)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宁波市江东区中山东路294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联系人:胡技勋

电话:021-63586210

传真:021-63586215

客服电话:95574

网址:www.nbcb.com.cn

(4)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客服电话:4008888108

联系人:权唐

电话:010-85130577

传真:010-65182261

网址:www.csc108.com

(5)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客服电话:95548

联系人:顾凌

电话:010-60838696

传真:010-84865560

网址:www.cs.ecitic.com

(6)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1号楼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28号龙翔广场东座5层

法定代表人:姜晓林

客服电话:95548

联系人:焦刚

电话:0531-89606166

传真:0532-85022605

网址:http://sd.citics.com/

(7)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19层、20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19层、20层

法定代表人:胡伏云

联系人:陈靖

联系电话:020-88836999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传真:020-88836984

网址:www.gzs.com.cn

(8)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信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1301-1305室、

14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信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1301-1305室、

14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联系人:刘宏莹

联系电话:010-60833754

传真:0755-83217421

客服电话: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9)鼎信汇金(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40号院1号楼3层306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40号院1号楼3层306室

法定代表人:齐凌峰

联系人:陈臣

联系方式:010-84489855-8011

客服电话:400-158-5050

网址:http://www.tl50.com

(10)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4栋10层1006号

法定代表人:杨懿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4栋10层1006号

联系人:张燕

联系电话:010-58325388*1588

网站:www.new-rand.cn

客服电话:400-166-1188

(11)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号泛利大厦10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联系人:刘洋

联系电话:021-20835785

传真:021-20835879

客服电话:400-920-0022

网址:http://licaike.hexun.com

(12)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西区4号楼1层103室

法定代表人:葛新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西区4号楼

机构联系人:孙博超

联系人电话:010-59403028

联系人传真:010-59403027

客户服务电话:95055-4

公司网址:https://www.duxiaomanfund.com/

(13)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360弄9号3724室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昆明路508号北美广场B座12楼

联系人:徐诚

联系电话:021-38509639

网站:www.noah-fund.com

客服电话:400-821-5399

(14)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8楼801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童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82080798

网址:www.zlfund.cn

客服电话:4006-788-887

(15)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5号3C座9楼

法人代表:其实

联系人:潘世友

电话:021-54509998

传真:021-64383798

客服电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16)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685弄37号4号楼449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1118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903-906

法定代表人: 杨文斌

客服电话: 400-700-9665

联系人: 张茹

联系电话: 021-58870011

传真: 021-68596916

网址: www.howbuy.com

(17)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99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路556号

法定代表人:王珺

联系人:韩爱彬

客户服务电话:95188-8

网址: www.fund123.cn

(18)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267号11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客服电话:4008202899

联系人:邱燕芳

电话:021-20691931

传真:021-20691861

网址:www.erichfund.com

(19)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西湖区文二西路1号元茂大厦903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翠柏路7号电子商务产业园2号楼

法人代表:凌顺平

联系人:林海明

电话:0571-88911818-8580

传真:0571-88911818-8002

客服电话:952555

网站地址:www.5ifund.com

(20)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5475号1033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峨山路91弄61号1幢14层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传真:021-50583633

电话:021-50583533

客服电话:4000325885

网址:www.leadfund.com.cn

(21)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办公楼二期53层5312-15单元

法定代表人:赵学军

电话: 010-65215588

传真: 010-85712195

联系人:李雯

联系人邮箱:liwen@harvestwm.cn

客服电话:400-021-8850

网址: www.harvestwm.cn

(22)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号11层1108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联系人:丁向坤

电话:010-56282140

传真:010-62680827

客服电话:400-619-9059

网址:http://www.hcfunds.com

(23)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8号402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8号4楼

法定代表人:巩巧丽

联系人:李卓南

联系方式:021-80134149

客服电话:400-808-1016

网址:www.fundhaiyin.com

(24)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33号11楼B座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1500号万得大厦11楼

法定代表人:黄祎

联系人:徐亚丹

联系电话:021-50712782

传真:021-50710161

客服电话:400-799-1888

网址: www.520fund.com.cn

(25)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277号3层31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 518 号 8 座 3 层

邮编:200335

法定代表人:燕斌

联系人:兰敏

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客服电话:400-118-1188

公司网址:www.66liantai.com

(26)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 1800 号 2 号楼 6153 室(上海泰和经济发展

区)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昆明路 518 号 a1002 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联系人:安彬

客服电话:400-820-5369

网址:www.jiyufund.com.cn

(27)上海中正达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腾大道2815号302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龙兰路277号1号楼1203、1204室

法定代表人:黄欣

公司电话:021-3376-8132

客服电话:400-6767-523

网址:http://www.zhongzhengfund.com

(28)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09单元

法定代表人:王之光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09单元

联系人:宁博宇

客服电话:4008219031

网站:www.lufunds.com

(29)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3491

法定代表人:肖雯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12楼B1201-1203

联系人:黄敏嫦

网站:www.yingmi.cn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30)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东风南路东康宁街北6号楼5楼503房间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6号院国际电子城b座

法定代表人:王旋

客服电话:4000-555-671

网址:http://www.hgccpb.com/

(31)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住深圳市前海商务秘

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路航天科技广场A座17楼1704室

法定代表人: TEO WEE HOWE

联系人:叶健

电话:0755-89460507

传真:0755-21674453

客服电话:400-684-0500

网址:www.ifastps.com.cn

(32)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222507

法定代表人:李楠

客服电话:4001599288

联系人:袁永娇

电话:010-61840688

传真:010-61840699

网址:https://danjuanapp.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

并及时公告。

(二) 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1236号大成基金总部大厦5层、27-33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1236号大成基金总部大厦27层

法定代表人:吴庆斌

电话:0755-83183388

传真:0755-83195239

联系人:黄慕平

(三) 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安冬、陆奇

联系人:安冬

(四) 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507 单元01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育路 588 号前滩中心 42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徐翘楚

经办注册会计师:陈熹、徐翘楚

六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2019年11月26日证监许可【2019】

2545号文予以注册。基金合同已于2020年6月17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二、基金运作方式和类型

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类型: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本基金设置投资者最短持有期限(即锁定期)为三年。对于每份基金份额,锁定期指自

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下同)或基金份额申购申请确认日(对申购份额而言,

下同)起,至基金合同生效日或基金份额申购申请确认日次三年的年度对日的前一日(不含

对日)止的期间。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在锁定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提出赎回申请,

锁定期届满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可以提出赎回申请。

三、基金的存续期间

不定期

四、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2亿元,基金合同自动终

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延续基金合同期限。若届时的法律法规或证监会

规定发生变化,上述终止规定被取消、更改或补充时,则本基金可以参照届时有效的法律

法规或证监会规定执行。

《基金合同》生效满3年后继续存续的,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

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

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个月内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七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其他相关

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

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基金管理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或赎回,开放日的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

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

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已于2020年6月19日开放日常赎回业务,于7月27日开始办理日常申购及定

期定额投资业务。

基金管理人自认购份额的锁定期到期后开始办理赎回(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具

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对于每份基金份额,仅可在该基金份额锁定期届满

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办理基金份额赎回(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

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

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别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的该类别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

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否则所提交的申购申

请不成立。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申请不

成立。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基

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10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

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

条款处理。如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交换系统故障或

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了业务流程,则赎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

顺延。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3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

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4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

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

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

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者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元人民币。

2、投资者每次赎回的最低份额为1份,投资者赎回本基金份额时,可申请将其持有的

部分或全部基金份额赎回;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投资者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做出

规定,具体业务规则请见有关公告。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

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

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等数量

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申购费率

本基金对基金份额申购设置级差费率,同时区分普通客户申购和通过直销柜台申购的养

老金客户。

普通客户指除直销柜台申购的养老金客户以外的其他客户。

投资人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时,需交纳申购费用,费率按申购金额递减。投资人在一天

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M,元) 申购费率

M<100万 1.20%

100 万≦M<200万 1.00%

200 万≦M<500万 0.60%

M≥500万 1000元/笔

(1)养老金账户在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办理账户认证手续后,可享受申购费率优惠,

具体情况可详见公司相关公告。

(2)本基金基金份额申购费用由申购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

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3)基金管理人对部分基金持有人费用的减免不构成对其他投资者的同等义务。

2、赎回费率

本基金不收取赎回费。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

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

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

规定。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

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

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基金投资者适当调低基金销售费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支付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和赎回数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1)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份额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享有或承担。

(2)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享有或承担。

2、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份额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为: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当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为: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人(普通客户)投资10,000元申购本基金,其对应的申购费率为1.20%,假

设申购当日本基金份额净值为1.2000元,则可得到的基金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1+1.20%)=9881.42元

申购费用=10,000-9881.42=118.58元

申购份额=9881.42/1.2000=8234.52份

即:投资人投资10,000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2000

元,则其可得到基金份额8234.52份。

3、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该类别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者在持有基金份额时间为1800天时赎回本基金10,000份,对应的赎回费率

为0,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5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0500=10,500.00元

赎回费用=0元

净赎回金额=10,500.00-0=10,500.00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000份,持有期为1800天,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0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0,500.00元。

4、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T+3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

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申购和赎回的登记

投资人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T+3日为投资人登记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

投资人自T+4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人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T+3日为投资人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

影响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或者

无法办理申购业务。

4、占本基金相当比例的被投资基金暂停申购,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暂停本基金申购

的情形。

5、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

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9、占本基金相当比例的被投资基金暂停估值,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除第5、7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当发生上述第7项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

该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购申请。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全部或部分被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

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如

果法律法规、监管要求调整导致上述第7项内容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修改上述内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或者

无法办理赎回业务。

4、占本基金相当比例的被投资基金暂停赎回,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暂停本基金赎回

的情形。

5、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6、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

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8、占本基金相当比例的被投资基金暂停估值,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

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

支付。若出现上述第5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

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

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

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

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

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

理。

(3)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发生单个开放日内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的基金

份额占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超过10%时,本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

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赎回;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超过前

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的赎回申请,与当日其他赎回申请一起,按上述(1)或(2)方式

处理。如下一开放日,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剩余未赎回部分仍旧超出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

的,继续按前述规则处理,直至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单个开放日内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占前一

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低于10%。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有权根据当时市场环境调整前述比例和办理措施,并在

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4)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

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触发“(2)部分延期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

方法,并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

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

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三、基金的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

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

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

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

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

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

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八、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

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

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

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九、基金预约赎回

在销售机构系统允许的情况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锁定期内提起预约赎回申请,办

理预约赎回手续,具体预约赎回安排请咨询相关销售机构。

二十、其他业务

在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的条件下,基金登记机构可依据其业务规则,受理基金份额质押等

业务,并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用。

二十一、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或届

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八 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目标

在控制风险的基础上,通过资产配置和基金优选,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二)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主要包括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

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含QDII 基金、香港互认基金),以及境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含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内地与

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

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

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政府支

持债券、地方政府债、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等)、货币市场工具、资产支持证券、债券

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以及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含QDII基金、

香港互认基金)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本基金投资于权益类资产的比例合计不超过

基金资产的60%,对权益类资产的战略配置比例为50%,上述权益类资产配置比例可上浮不

超过5%(即权益类资产配置比例最高为55%),下浮不超过10%(即权益类资产配置比例最

低为40%)。其中,权益类资产指股票、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和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

基金和黄金ETF),计入上述权益类资产的混合型基金需符合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1、基金合同约定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50%的混合型基金;

2、根据基金披露的定期报告,最近四个季度中任一季度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比例均不

低于50%的混合型基金。

本基金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不超过股票资产的50%;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

金、应收申购款等。

本基金不得持有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包括分级基金和中国证监会认定

的其他基金份额。

(三) 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属于平衡型的养老目标风险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约定的权益类、非权益类资

产的目标配置比重进行资产配置。同时,基金经理将根据市场实际表现及预期判断,在基

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对各大类资产配置比例进行动态调整。

在战略资产配置层面,基金管理人将结合内外部的投资研究经验,分析各大类资产历

史投资回报并对未来表现进行预判,拟定基金在各类资产的配置中枢。在战术资产配置层

面,基金管理人将结合当期宏观经济、政策导向和市场趋势变等因素,对各大类资产的短

期风险收益水平进行估算,动态分配符合风险目标的权重,使得不同环境中表现良好的各

类资产都能够为投资组合提供预期收益贡献。

为了更好通过资产配置实现投资组合的风险分散,本基金除国内股票资产、国内债券

资产之外,还将结合大类资产间的相关性、预期表现的相对强弱,通过沪港通、QDII等方

式参与海外资本市场的投资,同时积极参与商品市场,通过多元化的配置实现组合在投资

风险方面的良好控制。

2、基金投资策略

基金管理人采取定量分析与面访调研等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对不同类型的基金和

基金经理通过合理的多维度指标进行评估和验证。

在主动管理的权益基金选择上,基金管理人重点考察基金经理的投资风格和投资能力,

包括但不限于历史收益率、历史波动率、最大回撤、换手率、持股集中度等,以及在不同

市场环境下的适应性和稳定性。基金管理人将选择业绩相对优异、稳定,风险控制合理,

与当前市场环境和投资目标相匹配的权益基金进行投资。

在被动权益基金选择上,基金管理人除需重点分析跟踪标的指数外,还需重点考察基

金规模、基金流动性、费率结构、跟踪误差等。指数基金具有高透明度、风格明确、费率

较低、交易灵活等多重优势,适合进行战术资产配置。

在主动管理的债券基金选择上,采用长期固收投资业务稳定领先、规模较大、流动性

较好、风险控制能力较强的基金公司,重点考察单只基金规模、历史收益和波动率、费率

结构和申赎限制等指标,选择基金投资风格与当前市场环境相匹配的固定收益品种。

在被动债券基金选择上,重点考察跟踪指数、基金规模、流动性、跟踪误差、费率结

构等,优选选择综合评价较高、与当前市场环境匹配的债券指数基金。

在货币市场基金选择上,一般而言,基金公司旗下货币基金总体规模越大,越有利于

旗下货币基金的流动性和收益管理。本基金重点选择这些基金管理人管理的货币基金,并

考察基金的规模、收益率、申赎限制等因素。

在商品基金选择上,重点选择具备有效抵御通胀,与其他资产的相关度低的基金。

除上述针对各类基金和基金经理的考量之外,还需针对基金公司的投研团队稳定性及

绩效考核标准、合规风控等公司层面因素进行综合性评估,在基金评估水平区别相差不大

的前提下,优选整体投研实力突出、运营规范、风控有力的基金公司旗下基金。

3、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法精选个股,主要考察上市公司治理结构、核心竞

争优势、市占率、成长性、盈利能力、现金流情况以及公司基本面变化等,综合评估上市

公司的投资价值,优选具有较高投资价值的上市公司构建股票组合。

4、债券投资策略

首先,根据宏观经济形势、资金供求曲线和市场参与人行为分析判断未来利率期限结

构变化,并充分考虑本基金流动性管理的实际情况,配置债券组合的久期和债券组合结构;

其次,结合信用分析、流动性分析、税收分析等综合影响确定债券组合的类属配置;再次,

在上述基础上利用债券定价技术,进行个券选择,选择被低估的债券进行投资。在具体投

资操作中,本基金采用骑乘操作、放大操作、换券操作等灵活多样的操作方式,获取超额

的投资收益。

5、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深入分析资产支持证券的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资产的构成及质量、提

前偿还率、风险补偿收益和市场流动性等基本面因素,估计资产违约风险和提前偿付风险,

并根据资产证券化的收益结构安排,模拟资产支持证券的本金偿还和利息收益的现金流过

程,辅助采用定价模型,评估其内在价值。

6、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本基金将根据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股票投资策略,基于对基础

证券投资价值的深入研究判断,进行存托凭证的投资。

未来,随着市场的发展和基金管理运作的需要,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改变投资目标的

前提下,遵循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的规定,相应调整或更新投资策略,并在招募说明书中

更新,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 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含QDII基

金、香港互认基金)基金份额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2)本基金投资于权益类资产的比例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的60%,对权益类资产的战

略配置比例为50%,上述权益类资产配置比例可上浮不超过5%(即权益类资产配置比例最

高为55%),下浮不超过10%(即权益类资产配置比例最低为40%);

(3)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4)本基金持有单只基金的市值,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2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中基金持有单只基金(ETF联接基金除外)不得超

过被投资基金净资产的20%,被投资基金净资产规模以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规模为准;

(6)本基金不得持有其他基金中基金,不得持有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

包括分级基金和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基金份额;

(7)被投资基金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被投资基金运作期限应当不少于2年,最近2年平均季末基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2

亿元;被投资基金为指数基金、ETF和商品基金等品种的,运作期限应当不少于1年,最近

定期报告披露的季末基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1亿元;

2)被投资基金运作合规,风格清晰,中长期收益良好,业绩波动性较低;

3)被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及被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最近2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8)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的,投资品种和比例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

目标和投资策略;

(9)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含基金份额),其市值(其中,同一家公司

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 股合计计算)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含基金份额;其中,

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 股合计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10%;

(11)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1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3)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10%;

(1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5)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 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

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6)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7)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

展期;

(18)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

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

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20)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

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1)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2)本基金持有的所有封闭运作基金、定期开放基金等流通受限基金,不得超过本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23)本基金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占基金股票资产的0-50%;

(24)本基金投资于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ETF)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10%;

(25)本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基金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5%;

(26)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

的股票合并计算;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前款第

(4)、(5)项,基金管理人应当在2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

形除外;除前款第(3)、(4)、(5)、(15)、(20)、(21)项规定外,因证券市场

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

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

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持有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包括分级基金和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

基金份额;

(7)投资其他基金中基金;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

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上述重

大关联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

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

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

(五) 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中证全指指数收益率×45%+恒生指数收益率(使用估值汇率调整)

×5%+中证全债指数收益率×50%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

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的指数时,本基金可以在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并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

及时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如果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所参照的指数在未来

不再发布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选取相似的或可替代的指数作为业绩比较基准的参照指数,而无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需在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要求在指定媒介公告。

(六)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中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股票型基

金中基金,高于债券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中基金、货币市场基金及货币型基金中基金。

本基金还可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还需承担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

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七)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利益;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

不当利益。

(八) 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

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

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

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的规定。

(九) 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 -

其中:股票 - -

2 基金投资 37,736,805.13 85.88

3 固定收益投资 2,032,369.59 4.63

其中:债券 2,032,369.59 4.63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4,166,568.94 9.48

8 其他资产 3,988.05 0.01

9 合计 43,939,731.71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2.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无。

2.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无。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无。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2,032,369.59 4.64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 -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 -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2,032,369.59 4.64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019654 21国债06 10,000 1,022,442.19 2.33

2 019664 21国债16 10,000 1,009,927.40 2.30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无。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无。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无。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9.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无。

9.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无。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0.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无。

10.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无。

10.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无。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

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无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的,或在报告编制

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11.2、

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股票。

11.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2,806.67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

5 应收申购款 1,023.28

6 其他应收款 158.10

7 其他 -

8 合计 3,988.05

11.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无。

11.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无。

九 基金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一) 本报告期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阶段 净值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20.06.17-2020.12.31 10.59% 0.88% 9.78% 0.63% 0.81% 0.25%

2021.01.01-2021.12.31 5.15% 0.78% 5.04% 0.50% 0.11% 0.28%

2022.01.01-2022.03.31 -8.53% 0.71% -6.33% 0.75% -2.20% -0.04%

2020.06.17-2022.03.31 6.37% 0.80% 8.00% 0.58% -1.63% 0.22%

(二)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

率变动的比较

注:本基金合同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建仓期结束时,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

定。

十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持有的基金份额、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

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基金

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

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

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

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

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

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

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一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

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基金份额、股票、存托凭证、债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和其他投

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

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有报价的,

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

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

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

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形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为基础,

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

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

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二)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

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应优先使用可

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

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三)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使潜在估

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对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

允价值。

四、估值方法

1、基金的估值

(1)非上市基金的估值

1)境内非货币市场基金,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

2)境内货币市场基金,按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后至估值日期间(含节假日)的万份

收益计提估值日基金收益。

(2)上市基金的估值。

1)ETF基金,按所投资ETF基金估值日的收盘价估值。

2)境内上市开放式基金(LOF),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

3)境内上市定期开放式基金、封闭式基金,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收盘价估值。

4)境内上市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如所投资基金披露份额净值,则按所投资基金估值

日的份额净值估值;如所投资基金披露万份(百份)收益,则按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后至

估值日期间(含节假日)的万份(百份)收益计提估值日基金收益。

(3)若所投资基金不公布基金份额净值、进行折算或拆分、估值日无交易等特殊情况,

根据以下原则进行估值:

1)以所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的,若所投资基金与本基金估值频率一致但未公

布估值日基金份额净值,按其最近公布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估值。

2)以所投资基金的收盘价估值的,若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市场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市场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

使用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或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

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3)如果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至估值日期间发生分红除权、折算或拆分,基金管理人

应根据基金份额净值或收盘价、单位基金份额分红金额、折算拆分比例、持仓份额等因素

合理确定公允价值。

2、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

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

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

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

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4)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券收盘价中所含债

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市

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

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6)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

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

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

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3、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

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通过大宗

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

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4、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

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

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

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

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

值的公平性。

6、估值计算中涉及港币对人民币汇率的,应当以基金估值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

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准。若本基金现行估值汇率不再发布或发生重大变更,或市

场上出现更为公允、更适合本基金的估值汇率时,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

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本基金的估值汇率,并及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7、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8、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原有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上述资产或负债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9、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

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

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

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

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某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

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

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

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

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

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

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

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

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

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

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

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

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

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

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

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

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

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业有通行做

法,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或相关交易所、外汇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

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基金资产中占相当比例的被投资基金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时;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

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T+2日内计算T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

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净值按规定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8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

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或由于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等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等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

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

户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

十二 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

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

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

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2、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3、同一类别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

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当投资人的现

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登记机

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

章节的规定。

十三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基金投资其他基金产生的其他基金的销售费用,但法律法规禁止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的除外;

10、因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而产生的各项合理费用;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投资于本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的部分不收取管理费。本

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9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9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中扣除本基金持有的基金管理人自身管理的其他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部分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

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投资于本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的部分不收取托管费。本

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中扣除本基金持有的基金托管人自身托管的其他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部分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

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11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

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中基金财产申购自身管理的基金的(ETF除外),应当通过直销渠

道申购且不得收取申购费等销售费用。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

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详见本招募

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或相关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支付给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各项费用均为含税价格,具体税率适用中国

税务主管机关的规定。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基金

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

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十四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

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

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从

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十五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披露方式、

披露内容、登载媒介、报备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

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

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

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

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人重大利益的事项

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人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

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

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

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

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

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

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

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

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将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

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

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

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

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及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等人员以及基金管理人股东持有的基金份额、承诺持有的期限等情况。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后的第三

个工作日内,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第三个工作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

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

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

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

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

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中分别披露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

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人员以及基金管理人股东持有基金的份额、期限及期间的变动

情况。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

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

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

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

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

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

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

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

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

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

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2、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3、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

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

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

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

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

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10名资产支持证券

明细。

(十一)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

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十二)港股通投资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

文件中披露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的相关情况。

(十三)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情况

本基金在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投资于其他基金的相关情况,包

括(1)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净值披露时间等;(2)交易及持有基金产生的费

用,包括申购费、赎回费、管理费、托管费等,招募说明书中应当列明计算方法并举例说

明;(3)本基金持有的基金发生的重大影响事件,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终

止基金合同以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等;(4)本基金投资于本基金管理人以及基金管

理人关联方所管理基金的情况。

(十四)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信息披露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十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

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的规定。

(十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

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

与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

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

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

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

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

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

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

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

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十六 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

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启用侧袋机制当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服务机构应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账户份额

为基础,确认相应侧袋账户持有人名册和份额。

二、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基金运作安排

(一)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侧袋账户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和转换。基金份额持有

人申请申购、赎回或转换侧袋账户基金份额的,该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将被拒绝。

2、主袋账户

基金管理人将依法保障主袋账户份额持有人享有基金合同约定的赎回权利,并根据主

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事项,具体事项届时将由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中规定。

对于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仅办理主袋账户的赎回申请并支

付赎回款项。在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视为投资者对侧袋机制启用后的主袋

账户提交的申购申请。基金管理人应依法向投资者进行充分披露。

(二)基金的投资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基金的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应当以主袋账户资产

为基准。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20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资组合的调

整,但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作。

(三)基金的费用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侧袋账户资产不收取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可以将与处置侧袋账户资产相关的费用从侧袋账户资产中列支,但应待特

定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因启用侧袋机制产生的咨询、审计费用等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四)基金的收益分配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在主袋账户份额满足基金合同收益分配条件的情形下,基金管理

人可对主袋账户份额进行收益分配。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1、基金净值信息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

2、定期报告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定期报告中的基金会计报表仅需针对主袋账户进行编制。侧

袋账户相关信息在定期报告中单独进行披露,包括但不限于:报告期内的特定资产处置进

展情况;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该净值或净值区间并不代表特定资产最终的变

现价格,不作为基金管理人对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

3、临时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对投资

者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启用侧袋机制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启用原因及程序、特定资产流动性和估值情况、

对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影响、风险提示等重要信息。

处置特定资产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特定资产处置价格和时间、向侧袋账户份额持

有人支付的款项、相关费用发生情况等重要信息。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若侧袋账户资产无法一次性完成处置变现,基金管理人将在每次

处置变现后按规定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六)特定资产处置清算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制定变现方案,将侧袋账户资产处

置变现。无论侧袋账户资产是否全部完成变现,基金管理人都应及时向侧袋账户对应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已变现部分对应的款项。

(七)侧袋的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和终止侧袋机制后,及时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具体如下: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时,就特定资产认定的相关事宜取得符合《证券法》规

定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专业意见。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后五个工作日内,聘请于侧袋机制启用日发表意见的

会计师事务所针对侧袋机制启用日本基金持有的特定资产情况出具专项审计意见,内容应

包含侧袋账户的初始资产、份额、净资产等信息。

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年度报告进行审计时,应对报告期间基金侧袋机制运行相关的会

计核算和年报披露,执行适当程序并发表审计意见。

当侧袋账户资产全部完成变现后,基金管理人应参照基金清算报告的相关要求,聘请

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侧袋账户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三、本部分关于侧袋机制的相关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

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可直

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十七 风险揭示

本基金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产品特有风险等。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

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

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

基金投资于国债与上市公司的股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

响着国债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国债和股票,其收

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

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

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

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5、购买力风险。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

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6、信用风险。主要是指债务人的违约风险,若债务人经营不善,资不抵债,债权人可

能会损失掉大部分的投资,这主要体现在企业债中;

7、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

有关的风险,单一的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8、再投资风险。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

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前面所提到的利率风险)互为消长。具体为当利率

下降时,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较少的收益率。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

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造成管理风险。

三、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不能应付可能出现的投资者大额

赎回的风险。在开放式基金交易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巨额赎回可能会产

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八、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章节。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公开募集的基金份额的比例不得低于基金

资产的80%,其中绝大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10个工作日内能够确认收到赎回款项的开放式

基金,流动性情况良好。

从所投资品种方面,本基金主要投资的基金类型为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债券基金、

货币市场基金、QDII基金及其他,上述各类基金为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市场上的主要品种,

运作时间长、运作方式规范、历史流动性状况好。

按照基金合同中投资限制部分约定,同一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中基金持有单只基金

(ETF联接基金除外)不得超过被投资基金净资产的 20%,且被投资基金最近定期报告披露

的基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2亿元(若为指数基金、ETF和商品基金的,则不低于1亿元),

表明本基金占任一被投资基金的比例较低,且被投资基金具备一定的规模,整体流动性状

况良好。

在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会合理控制对所投资基金的赎回份额,尽可能避免

出现被所投资基金认定为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一定比例以上赎回申请的情

形,减少被实施延期办理赎回申请的情况。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或巨额赎回

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同时,如本基金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

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一定比例以上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其采取延期

办理赎回申请的措施。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可依照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请进行适度调

整。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应对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在此情形下,投资人的部分或全部赎回申请可能被拒绝,同时投资人完成基金赎回时

的基金份额净值可能与其提交赎回申请时的基金份额净值不同。

(2)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在此情形下,投资人接收赎回款项的时间将可能比一般正常情形下有所延迟。

(3)暂停基金估值

在此情形下,投资人没有可供参考的基金份额净值,同时赎回申请可能被暂停接受,

或被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4)摆动定价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

的公平性。当基金采用摆动定价时,投资者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的基金份额净值,将会

根据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而进行调整,使得市场的冲击成本能够分配给实际申购、赎

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

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在此情形下,当日参与申购和赎回交易的投资者存在承担申购或

者赎回产生的交易及其他成本的风险。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四、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本基金为养老目标混合型基金中基金,主要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

开募集的基金份额,基金净值会因为持有基金份额净值的变动而产生波动,持有基金的相

关风险会直接或间接成为本基金的风险,本基金具有如下特有风险:

1、无法获得收益甚至损失本金的风险

本基金名称中包含“养老”字样,但并不代表收益保障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收益承诺,

也不保证基金最终确实能够实现其投资目标。基金管理人不以任何方式保证本基金投资不

受损失,不保证投资者一定盈利,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不保本,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

融机构,存在无法获得收益甚至损失本金的风险。

2、每笔认申购份额最短期限锁定持有的风险

本基金对每份基金份额设定的最短持有期限是三年。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份额后,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或申购确认日起三年内不得赎回,因而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可能面临流动

性风险。

3、投资基金所特有的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其他基金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资产的80%,由此可能面临如下风险:

(1)被投资基金的业绩风险。本基金投资于其他基金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因此本基金投资目标的实现建立在被投资基金本身投资目标实现的基础上。如果由于被投

资基金未能实现投资目标,则本基金存在达不成投资目标的风险。

(2)赎回资金到账时间较晚的风险。本基金的赎回资金到账时间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

卖出或赎回持有基金所得款项的到账时间,赎回资金到账时间较长,受此影响本基金的赎

回资金到账时间可能会较晚。

本基金持有其他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其估值须待持有的公开募集证券基金净值披

露后方可进行,因此本基金的估值和净值披露时间较一般证券投资基金为晚。

(3)双重收费风险。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含全市场基金,投资于非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其他基金时,存在本基金与被投资基金各类基金费用的双重收取情况,相较于其他基金

产品存在额外增加投资者投资成本的风险。

(4)投资QDII基金的特有风险。本基金可投资于QDII基金,主要存在如下风险:①

QDII基金主要投资境外市场,因此本基金投资QDII基金时,将间接承担境外市场波动以及

汇率波动的风险;②按照目前的业务规则,QDII基金的赎回款项将在T+10内进行支付(T

为赎回申请日),晚于普通境内基金的支付时间。因此,可能存在QDII基金赎回款到账时

间较晚,本基金无法及时支付投资者赎回款项的风险;③由于投资QDII基金,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将于T+2日(T日为开放日)对T日的基金资产净值进行估值,T+3日对投资人申购、

赎回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人可于T+4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

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这将导致投资者承担更长时间基金净值波动的风险。

(5)可上市交易基金的二级市场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通过二级市场进行ETF、LOF、封闭式基金的买卖交易,由此可能面临交易量

不足所引起的流动性风险、交易价格与基金份额净值之间的折溢价风险以及被投资基

金暂停交易或退市的风险等。

(6)被投资基金的运作风险

具体包括基金投资风格漂移风险、基金经理变更风险、基金实际运作风险以及基金产

品设计开发创新风险等。此外,封闭式基金到期转开放、基金清算、基金合并等事件也会

带来风险。虽然本基金管理人将会从基金风格、投资能力、管理团队、实际运作情况等多

方面精选基金投资品种,但无法完全规避基金运作风险。

(7)被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经营风险

基金的投资业绩会受到基金管理人的经营状况的影响。如基金管理人面临的管理能力、

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因素的变化均会导致基金投资业绩的波动。

虽然本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特别地,在本基

金投资策略的实施过程中,可将基金资产部分或全部投资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

在这种情况下,本基金将无法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性风险。

(8)被投资基金的相关政策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各类其他基金,如遇国家金融政策发生重大调整,导致被投资基金

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操作、基金运作方式发生较大变化,可能影响本基金的收益水平。

4、持有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的风险

本基金投资范围包括流通受限证券,流通受限证券包括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

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可能面临无法及时变现或

无法以公允价格交易而遭受损失的风险。

此外,流通受限证券还包括流通受限基金。对于封闭式基金而言,当要卖出基金的时

候,可能会面临在一定的价格下无法卖出而要降价卖出的风险;对于流通受限基金而言,

由于流通受限基金的非流通特性,在本基金参与投资后将在一定的期限内无法流通,在本

基金需要变现资产时无法变现造成潜在流动性风险。

5、持有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

本基金投资范围包括资产支持证券,可能面临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现金流预测风

险。利率风险是指市场利率将随宏观经济环境的变化而波动,利率波动可能会影响资产支

持证券收益。流动性风险是指在交易对手有限的情况下,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将面临无法

在合理的时间内以公允价格出售资产支持证券而遭受损失的风险。资产支持证券的还款来

源为基础资产未来现金流,现金流预测风险是指由于对基础资产的现金流预测发生偏差导

致的资产支持证券本息无法按期或足额偿还的风险。

6、港股通机制下,港股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

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

(1)本基金将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投资于香港市场,在市

场进入、投资额度、可投资对象、税务政策等方面都有一定的限制,而且此类限制可能会

不断调整,这些限制因素的变化可能对本基金进入或退出当地市场造成障碍,从而对投资

收益以及正常的申购赎回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

(2)香港市场交易规则有别于内地A股市场规则,此外,在“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

易互联互通机制”下参与香港股票投资还将面临包括但不限于如下特殊风险:

1)香港证券交易市场实行T+0回转交易,同时,对证券交易价格并无涨跌幅上下限的

规定,因此每日涨跌幅空间相对较大,将面临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

2)汇率风险:本基金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在交易时间内提交订单依据的港币买入参

考汇率和卖出参考汇率,并不等于最终结算汇率。港股通交易日日终,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净额换汇,将换汇成本按成交金额分摊至每笔交易,确定交易实际适用

的结算汇率。

3)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只有沪港两地均为交易日且能够满足

结算安排的交易日才为港股通交易日;香港出现台风、黑色暴雨或者联交所规定的其他情

形时,联交所将可能停市;出现上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认定的交易异常情况时,上交所

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将可能暂停提供部分或者全部港股通服务。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

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基金资产中的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

4)投资者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转换、上市公司被收购等情形或者异常情况,所取

得的港股通股票以外的联交所上市证券,只能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得买入,上交所另有

规定的除外;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或者转换等情形取得的联交所上市股票的认购权利在

联交所上市的,可以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得行权;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转换或者上

市公司被收购等所取得的非联交所上市证券,可以享有相关权益,但不得通过港股通买入

或卖出。

5)代理投票。由于中国结算是在汇总投资者意愿后再向香港结算提交投票意愿,中国

结算对投资者设定的意愿征集期比香港结算的征集期稍早结束;投票没有权益登记日的,

以投票截止日的持有作为计算基准;投票数量超出持有数量的,按照比例分配持有基数。

以上所述因素可能会给本基金投资带来特殊交易风险。

(3)税务风险

香港市场在税务方面的法律法规可能与境内存在一定差异,可能会要求基金就股息、

利息、资本利得等收益向当地税务机构缴纳税金,该行为会使基金收益受到一定影响。此

外,香港市场的税收规定可能发生变化,或者实施具有追溯力的修订,从而导致基金向该

市场所在地缴纳在基金销售、估值或者出售投资当日并未预计的额外税项。

7、基金合同可能终止的不确定风险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在基金募集时,由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

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作为基金发起人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认购

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低于三年。基金发起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满三年后,将根据

自身情况决定是否继续持有,届时,基金发起人有可能赎回认购的本基金份额。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2亿元,基金合同自动终

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延续基金合同期限。上述情形下,投资者将面临

基金合同可能终止的不确定性风险。

8、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

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可能面临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

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包括存托凭证持有人与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股东在法律

地位、享有权利等方面存在差异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在分红派息、行使表决

权等方面的特殊安排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协议自动约束存托凭证持有人的风险;因多地

上市造成存托凭证价格差异以及波动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的风险;存托凭

证退市的风险;已在境外上市的基础证券发行人,在持续信息披露监管方面与境内可能存

在差异的风险;境内外法律制度、监管环境差异可能导致的其他风险。

五、启用侧袋机制的风险

当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实施侧袋机制期间,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份额净

值,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因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变现价格

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六、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出现故障产生的风险;

2、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从而带

来风险;

3、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七、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例、证券

市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期风险收益特征。

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

评价,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因此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法律

文件中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

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

十八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

后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

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

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

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十九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

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

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人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

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参与所持有基金的份额持

有人大会,并在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的前提下行使相关投票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

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非交易过户和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

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但向

监管机构、司法机关或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而向其提供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人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

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

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

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

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

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资金账户、基金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

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基金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向监管机构、司法机关或因审计、

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而向其提供的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

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

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

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

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人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

人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

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

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

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发起资金提供方使用发起资金认购的金额不少于1000万,且持有认购的基金份

额的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少于3年;

(1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

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

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未设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日常机构,本基金可根据运作需要依据相关法律法

规以及监管机构有关规定增设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但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除外;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事项。

2、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且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变更收费方式;

(3)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4)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及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规则进行调整;

(5)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7)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

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

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

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

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

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

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

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

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

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

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

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允许

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

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

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

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

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或基金

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

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

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

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

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

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

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意

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

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

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

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

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

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

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

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

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

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

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

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

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

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人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人,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

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

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

表决。

在上述规则的前提下,具体规则以召集人发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为准。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

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

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

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

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

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

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

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

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

有约束力。

九)本基金持有的基金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代表其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参与所持有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在遵循本基金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的前提下行使相关投票权利。基金管理人需将表决意见事先征求基金

托管人的意见,并将表决意见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侧袋份

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

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基金份额

10%以上(含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

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

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4、当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

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

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

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

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通过。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涉及主袋账户和侧袋账户的,应分

别由主袋账户、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表决,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

具有平等的表决权。表决事项未涉及侧袋账户的,侧袋账户份额无表决权。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规定以本节特殊约定内容为准,

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上文相关约定。

十一)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

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根据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

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

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

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

后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

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

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

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

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

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

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

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

和营业场所查阅。

二十 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名称: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1236号大成基金总部大厦5层、27-33层

法定代表人:吴庆斌

成立时间:1999年4月12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1999〕10号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 0755-83183388

传真:0755-83199588

联系人: 肖剑

(二)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 刘连舸

成立时间: 1983年10月31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号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经营范围: 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

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外汇存款;外

汇贷款;外汇汇款;外汇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

借款;外汇担保;结汇、售汇;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

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外汇信用卡的发行和代理国

外信用卡的发行及付款;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国际贵金属

买卖;海外分支机构经营与当地法律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在港澳地区的分行依据当地法

令可发行或参与代理发行当地货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下列投资运作进行监督:

1、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将拟投资的证券库等各投资

品种的具体范围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对各投资

品种的具体范围予以更新和调整,并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根据上述投资范围

对基金的投资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主要包括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

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含QDII 基金、香港互认基金),以及境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含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内地与

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

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

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政府支

持债券、地方政府债、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等)、货币市场工具、资产支持证券、债券

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以及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含QDII基金、

香港互认基金)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本基金投资于权益类资产的比例合计不超过

基金资产的60%,对权益类资产的战略配置比例为50%,上述权益类资产配置比例可上浮不

超过5%(即权益类资产配置比例最高为55%),下浮不超过10%(即权益类资产配置比例最

低为40%)。其中,权益类资产指股票、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和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

基金和黄金ETF)。

本基金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不超过股票资产的50%;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

金、应收申购款等。

本基金不得持有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包括分级基金和中国证监会认定

的其他基金份额。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投资范围。

2、对基金投资组合限制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含QDII基

金、香港互认基金)基金份额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2)本基金投资于权益类资产的比例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的60%,对权益类资产的战

略配置比例为50%,上述权益类资产配置比例可上浮不超过5%(即权益类资产配置比例最

高为55%),下浮不超过10%(即权益类资产配置比例最低为40%);

(3)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4)本基金持有单只基金的市值,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2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中基金持有单只基金

(ETF联接基金除外)不得超过被投资基金净资产的20%,被投资基金净资产规模以最近定

期报告披露的规模为准;

(6)本基金不得持有其他基金中基金,不得持有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

包括分级基金和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基金份额;

(7)被投资基金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基金运作期限应当不少于2 年,最近2 年平均季末基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2 亿元;

被投资基金为指数基金、ETF 和商品基金等品种的,运作期限应当不少于1 年,最近定期

报告披露的季末基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1 亿元;

(8)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的,投资品种和比例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

目标和投资策略;

(9)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含基金份额),其市值(其中,同一家公司

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 股合计计算)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

券(不含基金份额;其中,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 股合计计算),不超

过该证券的10%;

(11)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1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3)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10%;

(1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5)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 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

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6)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7)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

展期;

(18)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

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

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

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20)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

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1)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2)本基金持有的所有封闭运作基金、定期开放基金等流通受限基金,不得超过本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23)本基金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占基金股票资产的0-50%;

(24)本基金投资于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ETF)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10%;

(25)本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基金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5%;

(26)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

的股票合并计算;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前款第

(4)、(5)项,基金管理人应当在2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

形除外;除前款第(3)、(4)、(5)、(15)、(20)、(21)项规定外,因证券市场

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

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

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

关信息披露中登载的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复核。

(三)基金托管人在上述第(一)、(二)款的监督和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上述

约定,应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收到提示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

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提示事项进行复查。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托管人提示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

报告。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

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其更新,并

以双方约定的方式提交,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完整性、全面性。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

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上述重

大关联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

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

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四)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本协议的规定,应当拒绝

执行,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本协议规定的,应当及时提

示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五)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在规定

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提供相关数据资料

和制度等。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法

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协议的情况进行

必要的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

账户、证券账户、基金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

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无正

当理由未执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及本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

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

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

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中国证监会。

3、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

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或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基金账户以及投资所需

的其他专用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

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

除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外,基金托

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合同生效前募集资金的验资和入账

1、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管理人宣布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的,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定期

限内聘请具有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出具

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2、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在基金托管人处为本基金开立的基

金银行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

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

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

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进行定期存款投资的账户开设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以基金名义在基金托管人认可的存款银行的指定营业网点开立存款账户,

基金托管人负责该账户银行预留印鉴的保管和使用。在上述账户开立和账户相关信息变更

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开户或账户变更所需的相关资料。

(五)基金证券账户、结算备付金账户及其他投资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本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转让本基金的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

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

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内的全部基金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投资所涉

及的资金结算业务。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的,涉及相

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

使用的规定。

(六)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

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在上述

手续办理完毕之后,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

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

债券市场债券和资金的清算。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妥善保管。

基金托管人对其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

有关凭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合同正本后30日内将一份正

本的原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

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

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该等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各自

保管至少15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

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财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

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结束后计算得出当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并在盖章后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对净值计算结果进

行复核,并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将复核结果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

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3、当相关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财产公允价值时,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

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

同查明原因,双方应及时进行协商和纠正。

5、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四位内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

值估值错误。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

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的同时及时进行公告。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

关对前述内容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如果行业有通行做法,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6、由于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的任何基金净值数据错误,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实际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对此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正确,则基金

托管人对该损失不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也不正确,则基金托管人也应

承担部分未正确履行复核义务的责任。如果上述错误造成了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不当得利,且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已各自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不

当得利之主体主张返还不当得利。如果返还金额不足以弥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已承

担的赔偿金额,则双方按照各自赔偿金额的比例对返还金额进行分配。

7、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第8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

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由于不可抗力,或由于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等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等原因,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

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8、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且双方经协商未能

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基金托管人

可以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以下几类:

1、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提供

对于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在每半年度结束

后5个工作日内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对于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在相关的名册生成后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登记机构保存期不少于20年,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

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

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一)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

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可通过友好

协商解决。但若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

易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

性的,对仲裁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三)除争议所涉的内容之外,本协议的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协议的其他规定。

八、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

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变更后的新协议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托管协议的终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应当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发生《基金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基金的财产进

行清算。

二十一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具体情况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同时基金管理人

依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减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客服中心电话服务

投资者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400-888-5558(国内免长途话费)可享有如下服务:

A、自助语音服务:提供7×24小时电话自助语音的服务,可进行账户查询、基金净值、基

金产品等自助查询服务。B、人工坐席服务:提供每周五天,每天不少于8小时的人工坐席

服务(法定节假日除外)。投资者可以通过该热线获得业务咨询、基金账户查询、交易情况

查询、服务投诉及建议、信息定制、资料修改等专项服务。

(二)综合对账服务

大成基金为持有人提供综合对账服务,每年度以电子邮件、短信或其他方式向本公司

直销持有人提供基金保有情况信息。本公司账单服务类型有月度、季度、年度对账单,服

务形式由持有人自主选择定制。具体包括:电子邮件账单、手机短信账单、直销平台自助

查询、客服热线查询等。为响应国家双碳战略,倡导绿色环保对账方式,本基金管理人欢

迎持有人使用电子方式对账单,同时为更好的服务老年持有人客户,仍将保留自主订阅纸

质对账单的服务措施(订阅纸质对账单的持有人需确保邮寄地址准确可送达)。

(三)官方平台自助查询及资讯服务

基金管理人官方网站(www.dcfund.com.cn)和官方移动平台均可为投资者提供基金账

户及交易情况查询、个人资料修改、手机短信和电子邮件信息定制等自助服务,提供基金

文件查阅、公司公告、热点问答、市场点评等信息资讯服务。同时,也提供电子邮箱服务

(客户服务邮箱:callcenter@dcfund.com.cn)和在线答疑服务。

(四)网上交易服务

本基金管理人已开通个人投资者网上交易业务。个人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官方网站

以及官方移动平台办理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撤单、基金定投、分红方式修改、

账户资料修改、交易密码修改、交易情况查询和账户信息查询等各类业务。其中,基金定

投、转换等业务的开通时间以另行公告为准。

(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通过非直销销售机构网点和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为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投

资服务(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的定期定额投资服务目前仅对个人投资者开通)。通过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投资者可依托固定的渠道,定期定额申购基金份额,具体实施方法见有关公

告或咨询客服热线。

(六)客户投诉建议受理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的柜台、投资理财中心、客服热线、网站在线

栏目、电子邮件及信函等渠道进行投诉或提出建议。

二十二 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一)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目前无重大诉讼事项。

(二)最近3年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受到任何处罚。

(三)2021年12月18日至2022年6月17日发布的公告:

1. 2021年12月29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上海万得基金

销售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的公告》。

2. 2022年1月1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执行新

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的公告》。

3. 2022年1月21日《大成兴享平衡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

(FOF)2021年第4季度报告》。

4. 2022年1月27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固有资金拟申购旗下偏股型公

募基金的公告》。

5. 2022年3月11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诺亚正行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的公告》。

6. 2022年3月29日《大成兴享平衡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

(FOF)2021年年度报告》、《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宁波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为销售机构的公告》。

7. 2022年4月16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高级管理人员变更的公告》。

9. 2022年4月19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和讯信息科技有

限公司为销售机构的公告》。

10. 2022年4月22日《大成兴享平衡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

(FOF)2022年第1季度报告》。

11. 2022年6月2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高级管理人员变更的公告》。

(四)《招募说明书》及在此之前公告的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与本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内

容若有不一致之处,以本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为准。

二十三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一)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地点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的办公场所,

并刊登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网站上。

(二)招募说明书的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说明书

的复印件,但应以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正本为准。

二十四 备查文件

备查文件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

在办公时间内可供免费查阅。

1、中国证监会准予大成兴享平衡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

募集注册的文件;

2、《大成兴享平衡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

3、《大成兴享平衡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托管协议》;

4、《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业务规则》;

5、法律意见书;

6、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7、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8、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3年5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