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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达宏利昇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23-05-09 06:15:21

泰达宏利昇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基金于2022年3月23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2]606号文注册,基金合

同于2022年4月15日生效。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

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

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

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

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投资本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

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投资人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

也需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因受到经济因素、

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市场风险;基金管理

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由于基金投资者连续大量赎回基

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

本基金可投资于国债期货,国债期货市场的风险类型较为复杂,涉及面广,

主要包括市场风险、基差风险、流动性风险等。

本基金可投资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具有一定的利率风险、流动性风

险、信用风险、提前偿付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风险。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

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

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

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有关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

进行特殊标识,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侧袋

账户对应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和最终变现价格都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变现

价格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

损失。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

制时的特定风险。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有

的基金份额可达到或者超过50%,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法律法规或

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3年4月15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

表现截止日为2023年3月31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我公司已于2022年11月30日发布《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股东

及实际控制人变更的公告》,原股东天津市泰达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将其

持有的本公司51%股权转让给宏利投资管理(新加坡)私人有限公司。变更后的

股东及持股比例分别为:宏利投资管理(新加坡)私人有限公司:51%;宏利投

资管理(香港)有限公司:49%。本次股权变更后,本公司的注册资本保持不变。

我公司已于2023年4月22日发布《关于公司法定名称变更的公告》,基金管

理人名称由“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变更为“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该名称变更事项已于2023年4月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目 录

一、绪言 ........................................................... 5

二、释义 ........................................................... 6

三、基金管理人 .................................................... 11

四、基金托管人 .................................................... 22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5

六、基金的募集 .................................................... 27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28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29

九、基金的投资 .................................................... 39

十、基金的业绩 .................................................... 49

十一、基金的财产 .................................................. 50

十二、基金资产估值 ................................................ 51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56

十四、基金费用与税收 .............................................. 58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0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 60

十七、侧袋机制 .................................................... 67

十八、风险揭示 .................................................... 70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79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81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98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15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 116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20

二十五、备查文件 ................................................. 120

一、 绪言

《泰达宏利昇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

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泰达宏利昇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泰达宏利昇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

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本基

金管理人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

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

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

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泰达宏利昇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

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泰达宏利昇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2、基金管理人:指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泰达宏利昇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泰达宏利昇利

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

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泰达宏利昇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泰达宏利昇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

日实施的,并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

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

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

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不包含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指基金管理人员工中依法具有基

金经理资格者,包括但不限于本基金的基金经理,下同))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

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

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1、投资人、投资者:指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和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

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法律法规或监管机

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宏利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7、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

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3个月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5、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6、封闭期:指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一年的期间。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

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至一年后的对应

日的前一日(包括该日)的期间。下一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

括该日)至一年后的对应日的前一日(包括该日)的期间,以此类推。如该对应

日不存在对应日期或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的,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本基金封闭

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37、开放期:指自封闭期结束之日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含该日)5至20个

工作日的期间,具体期间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说明。开放期内,本基金采取开

放运作模式,投资人可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如在开放期内发生

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或需依据《基金合同》暂停申购与赎

回业务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办理期间并予以公告,在

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下一个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

38、开放日:指在开放期内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

工作日

39、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0、《业务规则》:指《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

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

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1、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3、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4、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开放期内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

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

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5、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6、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7、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开放期内的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

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

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20%

48、元:指人民币元

49、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0、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1、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2、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3、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4、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

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

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5、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因

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6、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

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

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

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7、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5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泰达宏利昇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59、发起资金:指用于认购本基金且来源于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资金、基金管

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的资金

60、发起资金提供方:指以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且承诺以发起资金认购的基

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3年的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

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

61、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

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

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

户称为侧袋账户

62、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

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的资产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设立日期:2002年6月6日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针织路23号楼中国人寿金融中心6层02-07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针织路23号楼中国人寿金融中心6层02-07单元

法定代表人:高贵鑫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信息披露联系人:张强

联系电话:010-66577762

注册资本:1.8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宏利投资管理(新加坡)私人有限公司:51%;宏利投资管理(香

港)有限公司:49%

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原名湘财合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湘财荷银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泰达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

2002年6月。截至目前,公司管理着包括泰达宏利价值优化型系列基金、泰达

宏利行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风险预算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泰

达宏利货币市场基金、泰达宏利效率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泰达宏

利首选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市值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

宏利集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品质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泰达宏利红利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沪深300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泰达宏利领先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聚利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LOF)、泰达宏利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泰达宏

利逆向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宏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

淘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转型机遇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改

革动力量化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复兴伟业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新起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蓝筹

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创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

利活期友货币市场基金、泰达宏利汇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睿智稳健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京元宝货币市场基金、泰达宏利纯利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溢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恒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全能优选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泰达宏利交利3个

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金利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绩优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

泽利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泰和平衡养老目标三

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泰达宏利印度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QDII)、泰达宏利永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消费行业量化精选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中证主要消费红利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泰

和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泰达宏利价值长青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中证申万绩优策略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

利乐盈6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高研发创新6个月持有

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波控回报12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泰达宏利消费服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新能源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泰达宏利中债1-5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悠然养老目标日期

2025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泰达宏利新兴景气龙头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泰达宏利景气领航两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中短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先进制造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景气智

选18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昇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闽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泰达

宏利悠享养老目标日期2030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泰达宏利添

盈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在内的六十多只证券投资基金。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基本情况

金旭女士,董事长,北京大学及美国纽约大学硕士研究生。1993年7月至

2001年11月在中国证监会工作。2001年11月至2004年7月在华夏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任副总经理。2004年7月至2006年1月在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总经

理。2006年1月至2007年5月在梅隆全球投资有限公司北京代表处任首席代表。

2007年5月至2014年12月任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2015年1月至2022

年1月先后任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及/或副董事长。2022年1月至2022

年10月任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巡视员。2022年11月加入宏利投资(上

海)有限公司,现任中国区财富及资产管理主席及宏利投资(上海)有限公司执

行董事、总经理兼法定代表人。2022年12月23日起任公司董事长。

高贵鑫先生,董事。毕业于上海交通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分获学士、硕士

学位。2000年10月加入华夏基金任高级经理等职;2006年3月加入大成基金,

历任副总监、总监等职;2012年3月加入国泰基金任公司执委会委员、总经理

助理等职;2015年4月加入大成基金任公司执委会委员、总经理助理等职;2020

年1月加入渤海银行任总行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等职;2021年11月加入方正证

券,任资管分公司总经理等职。2022年12月加入公司,任公司总经理(法定代

表人)兼首席信息官兼财务负责人。

杜汶高先生,董事。毕业于美国卡内基梅隆大学,持有数学及管理科学学士

学位,现为宏利投资管理(亚洲)总裁兼亚洲区主管及宏利投资管理(新加坡)

私人有限公司、宏利投资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掌管亚洲(包括日本)的

资产管理业务,负责推动宏利在亚洲区内资产管理业务规模的不断发展与壮大。

出任现职前,杜先生掌管宏利于亚洲区(香港除外)的资产管理业务。2001年

至2004年,杜先生驻于波士顿,负责领导机构息差产品的开发工作。杜先生于

2001年加入宏利,之前任职于一家国际评级机构,曾获派驻纽约、伦敦及悉尼

担任杠杆融资及资产担保证券等不同部门的主管。杜先生拥有三十多年的资本市

场及资产管理经验。

张凯女士,董事,拥有美国曼荷莲学院经济学学士、美国哥伦比亚大学工商

管理硕士学位。现任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首席执行官兼总经理。出任现职前,

张凯女士曾担任花旗中国副行长、零售金融业务总裁。加入花旗前,张凯女士曾

担任麦肯锡管理咨询公司顾问以及华信惠悦咨询公司的精算分析师。张凯女士在

北美和亚洲金融业拥有20多年的经验。

查卡拉·西索瓦先生,独立董事。拥有艾戴克高等商学院(北部)工商管理

学士、法国金融分析学院财务分析学位、芝加哥商学院工商管理学硕士等学位。

曾担任欧洲联合银行(巴黎)组合经理助理、组合经理,富达管理与研究有限公

司(东京)高级分析师,NatWest Securities Asia亚洲运输研究负责人,Credit

Lyonnais International Asset Management研究部主管、高级分析师,Comgest

远东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基金经理及董事。现任Jayu Ltd.负责人。

樸睿波先生,独立董事。拥有美国西北大学经济学学士、美国西北大学凯洛

格管理学院管理学硕士、美国西北大学凯洛格管理学院金融学博士等学位。曾担

任联邦储备系统管理委员会金融经济师,芝加哥商业交易所高级金融经济师,

Ennis Knupp & Associates合伙人、研究主管,Martingale资产管理公司(波

士顿)董事,Commerz 国际资本管理(CICM)(德国)联合首席执行官/副执行

董事,德国商业银行(英国)资产管理部门董事总经理。现任上海交通大学高级

金融学院实践教授。

陆敏,独立董事。毕业于上海交通大学和美国纽约州立大学,分别获得工学

学士学位和工商管理硕士学位。1985年7月至1987年6月任上海第二工业大学

材料系助教,1987年7月至1990年6月任海上世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旅

游部经理,1994年9月至2000年9月任怡富证券上海代表处首席代表,2001

年10月至2002年7月任荷兰合作银行上海分行副总裁,2002年8月至2006年

4月任荷兰银行资产管理上海代表处首席代表,2006年5月至2007年5月担任

光辉国际上海合伙人,2007年6月至2016年2月任荷宝基金上海代表处首席代

表,2016年2月至2017年7月任荷宝投资(上海)有限公司总经理,2018年3

月至2021年6月任瀚亚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顾问/总经理,2021年7月

至今担任同济校友基金投资合伙人,同时在其投资的上海百年恺歌广告有限合伙

企业担任投资合伙人委派代表。

2、监事成员基本情况

邓嘉明先生,监事。拥有香港科技大学,工商管理硕士;资讯系统管理学硕

士;香港城市大学,仲裁及争议解决学法学硕士学位。1986年-1990年在罗兵咸

会会计师事务所担任审计主管,负责审计工作;1990年-1996年在香港证券及期

货监察委员会担任中介团体监察科高级经理,负责监察工作;1996年-1999年在

大和证券(香港)担任监察及内部核算部主管,负责监察及内部核算工作;1999

年-2002年在汇富集团(Kingsway Group)担任监察科董事/业务拓展部董事,

负责监察/业务拓展工作;2002年-2003年在Alpha Alliance Group担任营运总

监,负责营运管理工作;2004年-2007年在景顺集团(INVESCO)担任监察科董

事/业务拓展部董事,负责监察/业务拓展工作;2007年-2008年在荷银投资管理

(亚洲)担任大中华区监察、法律及风险管理部门主管,负责监察、法律及风险

管理工作;2008年-2013年在德意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担任监察部主管,负责监

察工作;2013年至今在宏利投资管理(香港)有限公司担任亚洲区财富及资产

管理规管部主管,负责监察工作。

薛涛先生,职工监事。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工商管理专业硕士。曾就职于

北京燕金源置业有限公司。2011年7月加入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行政

主管、综合管理部总经理助理、综合管理部副总经理、综合管理部总经理。

3、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高贵鑫先生,公司总经理(法定代表人)兼首席信息官兼财务负责人,简历

同上。

汪兰英女士,常务副总经理;毕业于浙江大学与北京大学,分别获得工学学

士和法学学士学位;2001年7月至2002年2月曾任职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风险投资部;2002年2月至2013年11月曾任职于中国证监会基金监管部;2013

年12月至2016年7月曾任职于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投资部等部门,

担任部门负责人;2016年9月至2020年12月任职于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曾担任公司首席大类资产配置官(副总经理级);2021年1月至2022年8月,

曾任职于国新投资有限公司,担任副总经理兼国新新格局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总经

理;2022年9月加入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22年10月至2022年12月起任

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并代任公司总经理。现任公司常务副总经理。

刘晓玲女士,副总经理,毕业于河北大学,获经济学学士学位。2002年9

月至2011年7月就职于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零售业务部渠道总监;2011

年7月至2013年9月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零售业务部负责人;2013年9月

至2015年4月任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公募事业部市场总监;2015年4月

加入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5年9月至2018年7月任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副总经理;2018年8月加入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8年9月起任宏利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徐娇女士,督察长,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硕士。2011年7月至

2013年4月就职于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任项目经理;2013年4月至2016年4

月就职于中国证券业协会任高级主办;2016年4月至2019年6月就职于第一创

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任部门负责人;2019年6月至2021年2月就职于金鹰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任督察长;2021年2月加入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21年2月

起任公司督察长。

4、基金经理

高春梅女士:北京大学工商管理硕士研究生;2007年8月至2010年8月任

职于君维诚信用评估有限公司,担任项目经理;2012年8月至2014年4月任职

于生命保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担任信用研究员;2014年4月至2014年8月任

职于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担任信用研究员;2014年9月至2018年8月任职

于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担任投资经理;2018年10月至2021年8月任职于

同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基金经理;2021年9月加入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任职于固定收益部,曾任经理,现任基金经理。2021年12月30日至今担

任泰达宏利汇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12月30日至今泰达宏

利永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12月30日至今担任泰达宏利泽

利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12月30日至

今担任泰达宏利中债1-5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年4

月15日至今担任泰达宏利昇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2022年6月1日至今担任泰达宏利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22年9月20日至今担任泰达宏利溢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具备9

年证券投资管理经验,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名单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由公司总经理高贵鑫、常务副总经理汪兰英、总经理助

理兼投资总监(权益)刘欣、权益投资部总经理王鹏、研究部总监张勋、资深基

金经理吴华、宏观策略投资部副总经理兼首席策略分析师兼基金经理庄腾飞、固

定收益部总经理助理兼基金经理宁霄、基金经理李宇璐、基金经理高春梅、固收

研究部总经理陈星屹。

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决策事项,可分类为固定收益类事项、权益类事项、其

它事项:

(1)固定收益类事项由高贵鑫、汪兰英(主任委员)、宁霄、李宇璐、陈星

屹、高春梅表决。

(2)权益类事项由汪兰英(主任委员)、刘欣、王鹏、张勋、吴华、庄腾飞

表决。

(3)其它事项由全体成员参与表决。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本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

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

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证券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4、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包括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进行虚假信息披露;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

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泄露因职务便利

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对倒、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

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11)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勤勉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

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

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2)独立性原则:设立独立的监察稽核与风险管理部,监察稽核与风险管

理部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公司各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

查;

(3)相互制约原则: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

的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

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2、内部控制的体系结构

公司的内部控制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由最高管

理层对内部控制负最终责任,各个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评估和监控,监察

稽核部负责监察公司的风险管理措施的执行。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董事会:负责制定公司的内部控制政策,对内部控制负完全的和最终

的责任;

(2)督察长:独立行使督察权利;直接对董事会负责;及时向董事会及/

或董事会下设的相关专门委员会提交有关公司规范运作和风险控制方面的工作

报告;

(3)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指导基金财产的运作、制定本基金的资产配置

方案和基本的投资策略;

(4)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对基金投资运作的风险进行测量和监控;

(5)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公司风险管理政策和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察,

并为每一个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发展提供协助,使公司在一种风险管理和控制

的环境中实现业务目标;

(6)业务部门:风险管理是每一个业务部门最首要的责任。部门经理对本

部门的风险负全部责任,负责履行公司的风险管理程序,负责本部门的风险管理

系统的开发、执行和维护,用于识别、监控和降低风险。

3、内部控制措施

(1)建立、健全内控体系,完善内控制度:公司建立、健全了内控结构,

高管人员关于内控有明确的分工,确保各项业务活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确保

监察稽核工作是独立的,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同时置备操作手册,并定期更

新;

(2)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建立、健全了各项制度,做到

基金经理分开,投资决策分开,基金交易集中,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之间的

制衡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个员工都明

确自己的任务、职责,并及时将各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以防范和减少

风险;

(4)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提示程序:分别建立了公司营运

风险和投资风险控制委员会,使用适合的程序,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和投资有

关的风险;公司建立了自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使

各个层次的人员及时掌握风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作出决策;

(5)建立内部监控系统:建立了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如电脑预警系统、

投资监控系统,能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采取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

建立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用以提示指数趋势、行业及个股的风险,以便公司

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7)提供足够的培训: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

当的培训,使员工明确其职责所在,控制风险。

4、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 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管理人发展不断完善内部合规

控制。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 号、甲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成立日期:1992年6月18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函[1992]7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66.79095亿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王江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2】75号

资产托管部总经理:李守靖

电话:(010) 63636363

传真:(010) 63639132

网址:www.cebbank.com

二、资产托管部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董事长王江先生,自2022年8月起任本行董事长、2022年3月起任本行党

委书记。现任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兼任中国光大集团股份

公司党校校长、中国光大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曾任中国建设银行山东省分行信

贷风险管理处副处长,山东省德州市分行行长,山东省分行党委副书记、副行长,

湖北省分行党委书记、行长,上海市分行党委书记、行长;交通银行党委委员、

副行长;江苏省副省长;中国银行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行长;中国建设银行

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行长。获经济学博士学位。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第

十四届全国政协委员。

行长王志恒先生,自2023年3月起任本行执行董事、行长,2022年12月

起任本行党委副书记。现任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党委委员、执行董事。曾任中

国银行总行公司业务部公司规划处副处长,总行人力资源部主管、副总经理,广

东省分行党委委员、副行长,青海省分行党委书记、行长,总行党委组织部部长、

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北京市分行党委书记、行长,总行党委委员、副行长。获经

济学硕士学位。经济师。

资产托管部总经理李守靖先生,曾任中国光大银行海口分行部门总经理,行

长助理,副行长;中国光大银行南宁分行副行长(主持工作)、行长。现任中国

光大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2023年3月31日,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托管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共303只,托管基金资产规模5913.49亿元。同时,开展了证券公司资产管

理计划、基金公司客户资产管理计划、职业年金、企业年金、QDII、QFII、银行

理财、保险债权投资计划等资产的托管及信托公司资金信托计划、产业投资基金、

股权基金等产品的保管业务。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在基金托管业务中得到全面严格的贯彻执行;确保基金托

管人有关基金托管的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操作规程在基金托管业务中得到全面

严格的贯彻执行;确保基金财产安全;保证基金托管业务稳健运行;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基金管理公司及基金托管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必须渗透到基金托管业务的各个操作环节,覆

盖所有的岗位,不留任何死角。

(2)预防性原则。树立“预防为主”的管理理念,从风险发生的源头加强

内部控制,防患于未然,尽量避免业务操作中各种问题的产生。

(3)及时性原则。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内部控制。

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堵塞漏洞。

(4)独立性原则。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机构独立于基金托管业务执行机

构,业务操作人员和内控人员分开,以保证内控机构的工作不受干扰。

3、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下设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委员

会委员由相关部门的负责人担任,工作重点是对总行各部门、各类业务的风险和

内控进行监督、管理和协调,建立横向的内控管理制约体制。各部门负责分管系

统内的内部控制的组织实施,建立纵向的内控管理制约体制。资产托管部建立了

严密的内控督察体系,设立了投资监督与内控合规处,负责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

务的内控管理。

4、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严格遵照《基金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运作办法》、《销售办

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订、完善了《中国光大银行证

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规定》、《中国光大银行资产托管部保密规定》等

十余项规章制度和实施细则,将风险控制落实到每一个工作环节。中国光大银行

资产托管部以控制和防范基金托管业务风险为主线,在重要岗位(基金清算、基

金核算、投资监督)还建立了安全保密区,安装了录像监视系统和录音监听系统,

以保障基金信息的安全。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等的要求,基金托管人主要通过定性和定量相结

合、事前监督和事后控制相结合、技术与人工监督相结合等方式方法,对基金投

资范围、投资组合比例每日进行监督;同时,对基金管理人就基金资产净值的计

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收益分配、基金费用支付

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等规定的行为,及

时以邮件、电话或书面等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

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邮件或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

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

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针织路23号楼中国人寿金融中心6层02-07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针织路23号楼中国人寿金融中心6层02-07单元

联系人:刘恋

联系电话:010-66577617

客服信箱:irm@manulifefund.com.cn

客服电话:4006988888/010-66555662

传真:010-66577760/61

公司网站:www.manulifefund.com.cn

名称:宏利基金网上直销系统

(1)网上交易系统网址:https://etrade.manulifefund.com.cn/etrading

(2)宏利基金微信公众账号:manulifefund_BJ

客户服务电话:4006988888/010-66555662

客户服务信箱:irm@manulifefund.com.cn

2、其他销售机构

(1)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398号兴业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路167号兴业大厦9层

法定代表人:吕家进

客户服务电话:95561

联系人:陈敏

银行网址:www.cib.com.cn

(2)名称:北京格上富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19号楼701内09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19号楼701内09室

法定代表人:李悦章

客服电话:400-066-8586

公司网址:www.igesafe.com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

金,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登记机构

名称: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针织路23号楼中国人寿金融中心6层02-07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针织路23号楼中国人寿金融中心6层02-07单元

法定代表人:高贵鑫

联系人:石楠

联系电话:010-66577769

传真:010-66577750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 楼

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经办律师:刘佳、李筱筱

联系人:刘佳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507单

元01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202号领展企业广场2座普华永道中心11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楼茜蓉

经办注册会计师:魏益佳、楼茜蓉

六、 基金的募集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并于2022年3月23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2]606号

文件注册募集。

一、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定期开放式

本基金的封闭期指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一年的期间。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

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至一年后的对应

日的前一日(包括该日)的期间。下一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

括该日)至一年后的对应日的前一日(包括该日)的期间,以此类推。如该对应

日不存在对应日期或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的,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本基金封闭

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本基金自封闭期结束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含该日)起进入开放期,期间可

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每个开放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并且最长不超过20个工

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

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或需依据基金合同暂停申购与赎回业务的,

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办理期间并予以公告,在不可抗力或

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下一个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

二、基金的类别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四、基金的募集情况

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本次募集的有效认购

户数为2户(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发售),净认购金额为人民币

509,999,000.00元,折合基金份额509,999,000.00份,合计募集份额

509,999,000.00份。上述资金已于2022年4月15日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中国

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托管专户。

五、其他事项

本基金允许单一投资者或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

达到或者超过50%,且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

有规定的除外。

七、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于2022

年4月15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

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的对应日,若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两亿元,《基

金合同》自动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延续基金合同期限。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内,在每个开放期的最后一个开放日日终,若发生基

金资产净值加上当日有效申购申请金额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金额扣除有效赎

回申请金额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金额后的余额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直接终止《基金合同》,并根据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清算,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后继续存续的,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

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解决方案包括持续运作、转

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的销售机构名录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

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在开放期内,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

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

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

外。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办理申购、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

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

的调整,但应在调整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2、开放期及业务办理时间

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本基金每年开放一次,每个封闭期结束

之日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含该日)进入开放期,开放期的期限为5至20个工作

日,具体期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或需依据《基

金合同》暂停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办

理期间并予以公告,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下一个工作日起,

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在开放期内,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该开放期

内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但若投资人在开放期最后一个开放日

业务办理时间结束之后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为无效申请。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

序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申购申请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

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

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

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

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

到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立或

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

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

投资者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申购,单个基金账户单笔首次申购最低金额为

人民币10万元(含申购费),如在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有本基金认购记录的,则

首次申购最低金额不受人民币10万元限制;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

(含申购费)。

2、本基金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不设上限。

3、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单个交易账户保

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份的,基金管理人有权一次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交易

账户保留的剩余基金份额全部赎回。

4、基金管理人可以设定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个投资人单

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等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申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基金申购费用。投资者如果有多笔基金份额的

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本基金对通过直销中心申购基金份额的养老金

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

(1)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申购费

率见下表:

申购金额(M,含申购费) 养老金客户申购费率

M<100万元 0.08%

100万元≤M<250万元 0.06%

250万元≤M<500万元 0.04%

M≥500万元 按笔收取,1,000元/笔

(2)本基金其他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申购费率如

下表:

申购金额(M,含申购费) 非养老金客户申购费率

M<100万元 0.80%

100万元≤M<250万元 0.60%

250万元≤M<500万元 0.40%

M≥500万元 按笔收取,1,000元/笔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应在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金财

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2、赎回费用

本基金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本基金的赎回费用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

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

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资产。详见下表:

赎回费 连续持有期限(日历日) 赎回费率 计入基金资产比例

Y<7天 1.50% 100%

7天≤Y<30天 0.75% 25%

Y≥30天 0% -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

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且对现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

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在按中国证

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5、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6、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申购费用后,以申请当日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

(1)若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基金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例如:某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投资200万元申购本基金,对应申购费率

为0.60%,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200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2,000,000/(1+0.60%)=1,988,071.57元

申购费用=2,000,000-1,988,071.57=11,928.43元

申购份额=2,000,000/(1+0.60%)/1.2000=1,656,726.31份

即: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投资200万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是1.200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1,656,726.31份。

(2)若适用固定费用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费用

申购费用=固定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例如:某投资者(养老金客户)投资600万元申购本基金,对应申购费率为

固定费率1,000元/笔,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200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

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6,000,000-1000=5,999,000.00元

申购费用=1000.00元

申购份额=(6,000,000-1,000)/1.2000=4,999,166.67份

即:投资者(养老金客户)投资600万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

额净值是1.200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4,999,166.67份。

(3)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基金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赎回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的金额,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除赎回费用的金额。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如: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份额1万份,持有时间为100日,对应的赎回费率

为0%,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12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1.1200=11,200.00元

赎回费用=11,200.00×0%=0.00元

净赎回金额=11,200.00-0.00=11,200.00元

即: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1万份,持有期限为100日,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

净值是1.12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1,200.00元。

3、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在基金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

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在基金开放期内,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

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计

算公式为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遇特殊情

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为避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因

基金份额净值的小数点保留精度受到不利影响,基金管理人可提高开放期的基金

份额净值的精度。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在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不接受个人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

另有规定的除外。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

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定以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4、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5、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或

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6、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故障等异常

情况发生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8、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个投

资人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4、6、7、9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

停接受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

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

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且开放期时间可以按暂

停申购的期间相应延长,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在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4、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

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且开

放期时间可以按暂停赎回的期间相应延长,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

准。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开放期内的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

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

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工作日的基金总份额的20%,即认为是发生

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

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

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应对当日全部赎回申请进行确认,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

不低于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2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但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延缓支付的赎回申请以赎回申请确认当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3)在开放期内,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

请超过前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40%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该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者因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而进

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在当日接受该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全部赎回的比例不低于前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40%的前提下,其余赎回申

请可以延期办理,但延期办理的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如延期办理期限超

过开放期的,开放期相应延长,延长的开放期内不办理申购,亦不接受新的赎回

申请,即基金管理人仅为原开放期内因提交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

40%以上而被延期办理赎回的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赎回业务。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采取相关措施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

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

理方法,并在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

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若暂停时间超过1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在规定媒介上刊

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也可以

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

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

被冻结的,被冻结基金份额所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

益分配,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七、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基金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

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

务。

十八、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

业务,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

制”部分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九、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追求基金资产安全的前提下,力争创造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

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

市的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金融债、公开发行的次级债、

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短期融资券、超

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

债券等)、债券回购、货币市场工具、资产支持证券、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

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现金、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直接投资股票,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

部分除外)、可交换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但应开放期流动性需要,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每个开放期开始前

1个月至开放期结束后1个月内,基金投资不受前述比例限制。开放期内,每个

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持有现金或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

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5%的限制,

但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

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一)封闭期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基金根据宏观经济运行状况、政策形势、利率走势、信用状况等的综合判断,

并结合各大类资产的估值水平和风险收益特征,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各

类资产的配置比例,并随着各类资产风险收益特征的相对变化,适时进行动态调

整。

2、久期管理策略

在全球经济的框架下,本基金管理人对宏观经济运行趋势及其引致的财政货

币政策变化做出判断,密切跟踪CPI、PPI、汇率、M2等利率敏感指标,运用数

量化工具,对未来市场利率趋势进行分析与预测,并据此确定合理的债券组合目

标久期,通过合理的久期控制实现对利率风险的有效管理。

3、债券的类属配置

本基金定性和定量地分析不同类属债券类资产的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及其

经风险调整后的收益率水平或盈利能力,通过比较或合理预期不同类属债券类资

产的风险与收益率变化,确定并动态地调整不同类属债券类资产间的配置比例。

4、收益率曲线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预期收益率曲线形态变化来调整投资组合的头寸。

在考察收益率曲线的基础上,本基金将确定采用子弹策略、哑铃策略或梯形

策略等,以从收益率曲线的形变中获利。一般而言,当收益率曲线变陡时,将采

用子弹策略;当收益率曲线变平时,将采用哑铃策略;在预期收益率曲线不变或

平行移动时,则采用梯形策略。

5、杠杆放大策略

当回购利率低于债券收益率时,本基金将实施正回购融入资金并投资于信用

债券等可投资标的,从而获取收益率超出回购资金成本(即回购利率)的套利价

值。

6、信用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对于信用类固定收益品种的投资,将根据发行人的公司背景、行业特

性、盈利能力、偿债能力、流动性等因素,对信用债进行信用风险评估,积极发

掘信用利差具有相对投资机会的个券进行投资,并采取分散化投资策略,严格控

制组合整体的违约风险水平。本基金投资信用债(含资产支持证券)的外部主体

评级或债项评级不低于AA级(含),其中投资于评级在AAA级的信用债比例

不低于信用债资产的30%,投资于评级在AA+级的信用债比例不高于信用债资

产的70%,投资于评级在AA级的信用债比例不高于信用债资产的20%。

评级信息参照资信评级机构发布的最新评级结果,评级机构不包含中债资

信。本基金持有信用债期间,如果其信用评级下降不再符合前述标准,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调整至符合约定。

7、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

的,结合对宏观经济形势和政策趋势的判断、对债券市场进行定性和定量分析,

对国债期货和现货基差、国债期货的流动性、波动水平、套期保值的有效性等指

标进行跟踪监控,在追求基金资产安全的基础上,力求实现基金资产的中长期稳

定增值。

(二)开放期投资策略

开放期内,本基金为保持较高的组合流动性,方便投资人安排投资,在遵守

本基金有关投资限制与投资比例的前提下,将主要投资于高流动性的投资品种,

减小基金净值的波动。

在保证组合流动性的前提下,本基金将根据市场变化对政府债券、信用债等

不同债券类属配置进行调整,根据目标久期的设定和收益率曲线变化,进行长、

中、短期债券的动态调整。

(三)未来,随着证券市场投资工具的发展和丰富,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相应调整和更新相关投资策略,并在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公告。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但应开放期流

动性需要,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每个开放期开始前1个月、开放期以及

开放期结束后的1个月内,本基金的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可不受上述限制;

(2)开放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

金和应收申购款等)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

上述5%的限制,但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

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

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0)开放期内,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封闭期内,本

基金的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200%;

(11)开放期内,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2)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3)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投资时,应遵循下列限制: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15%,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

的30%;

2)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

的有关约定,即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1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2)、(11)、(12)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

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

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的,如适用于本基金,则

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债总指数(全价)收益率。

中债总指数(全价)是全样本债券指数,包括市场上所有具有可比性的符合

指数编制标准的债券,从总体债券指数中进行抽样选择债券编制而成,或给以流

动性调整所编制的债券指数均可称为可复制指数,能客观反映一国或地区或某一

市场的债券总体情况。故本基金选取中债总指数(全价)收益率作为业绩比较基

准。

如果随着相关法律法规和市场环境发生变化,上述业绩比较基准不适用本基

金,或者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中所使用的指数暂停或终止发布,或者市场推出更

权威的能够代表本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指数,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

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

基金、股票型基金。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

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

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

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

规定。

九、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未经审计)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2023年5

月5日前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

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止2023年3月31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

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 -

其中:股票 - -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729,686,626.48 99.08

其中:债券 729,686,626.48 99.08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1,499,548.77 0.20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5,261,972.20 0.71

8 其他资产 6,256.55 0.00

9 合计 736,454,404.00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2.1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境内股票。

2.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股票。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

本基金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投资。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94,039,841.09 18.11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

4 企业债券 244,396,488.66 47.07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391,250,296.73 75.36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 -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729,686,626.48 140.55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1 1928010 19平安银行二级 400,000 42,344,306.85 8.16

2 102100545 21静安投资MTN001 400,000 40,338,644.81 7.77

3 101900688 19富阳城投MTN003 300,000 31,944,167.67 6.15

4 101900752 19粤智产MTN001 300,000 31,682,533.15 6.10

5 102100829 21重庆发展MTN001 300,000 31,287,476.71 6.03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

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9.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在报告期内,本基金未投资于国债期货。该策略符合基金合同的规定。

9.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无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9.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报告期本基金未投资国债期货。

10、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0.1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

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中,杭州富阳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2022年

8月16日曾受到杭州市生态环境局公开处罚;重庆发展投资有限公司2022年6月8日曾受

到重庆南岸区消防救援支队公开处罚;中国银行于2022年5月26日、2023年2月16日曾

受到银保监会公开处罚。

本基金对上述主体发行的相关证券的投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要

求。除上述主体外,本基金投资的其他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没有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

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10.2 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是否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均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10.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5,579.70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676.85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其他 -

8 合计 6,256.55

10.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0.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投资。

10.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十、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

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22年4月15日,基金合同生效以来的投资业绩及与同

期业绩比较基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

历史各时间段收益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截止到2023年3月31

日)

泰达宏利昇利债券

阶段 净值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 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 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22年4月15日至2022年12月31日 0.40% 0.05% 0.29% 0.09% 0.11% -0.04%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3月31日 1.39% 0.03% -0.16% 0.05% 1.55% -0.02%

2022年4月15日至2023年3月31日 1.80% 0.05% 0.14% 0.08% 1.66% -0.03%

注: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中债总指数(全价)收益率。

中债总指数是全样本债券指数,包括市场上所有具有可比性的符合指数

编制标准的债券,从总体债券指数中进行抽样选择债券编制而成,或给以流动性

调整所编制的债券指数均可称为可复制指数,能客观反映一国或地区或某一市场

的债券总体情况。故本基金选取中债总指数(全价)收益率作为业绩比较基准。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净值的变动情况,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的变

动的比较

泰达宏利昇利债券基金累计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

历史走势对比图

(2022年4月15日至2023年3月31日)

按基金合同规定,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六个月内为建仓期。本基金在建仓期结束

时及截止报告期末各项投资比例已达到基金合同规定的比例要求。

十一、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款项

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

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

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

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二、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

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银行存款本息、国债期货合约、应收款项、资产支持证

券、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

计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

日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

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

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

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

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

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

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

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

溢价或折价。

(二)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

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

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三)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

件,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对

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

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

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

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

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

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

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4)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以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

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

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

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其公允价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

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

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

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

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5、国债期货合约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7、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净值信息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

急调整机制。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

按规定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

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

业另有通行做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净值信息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

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净值信息并发

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第6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或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或登记结算公司等机构发送的数

据错误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

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

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

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可进行收益分配,每次收益分

配比例等具体分红方案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分红公告,若《基金合同》

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

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本基金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背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经与托管人协商一致,可在履行适当程序后调整基

金收益的分配原则,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规定

媒介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日内在

规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

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

机制”部分的规定。

十四、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

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或结算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3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3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等,

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

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0%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

人协商解决。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9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

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

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

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或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

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

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如有)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信

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

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

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

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

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

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

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

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

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

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

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

前,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

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

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及发起资金提供方持有的基金

份额、承诺持有的期限等情况。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

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

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

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

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

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

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中分别披露基金管理

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持有基金

的份额、期限及期间的变动情况。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

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

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

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

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并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

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

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

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

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

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

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

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进入开放期;

18、本基金在开放期内发生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延期办理;

19、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2、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3、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4、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以及可能损害基金

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

清。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

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

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

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

前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一)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

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清算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

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

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十二)基金投资国债期货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

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

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十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十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中充分披露基金的相关情况并揭示相关风险,说明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

的基金份额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可达到或者超过

50%,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

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净值信息、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

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披露信息的报刊。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

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不可抗力;

2、 发生暂停估值的情形;

3、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十七、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和实施程序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

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及基金管理人所在地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启用侧袋机制后及时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二、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启用侧袋机制当日,基金登记机构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账户份额为

基础,确认相应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份额。

2、对于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仅办理主袋账户的

赎回申请并支付赎回款项。对于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视为投资者

对侧袋机制启用后的主袋账户提交的申购申请。

3、实施侧袋机制期间,不办理侧袋账户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等相关业

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申购、赎回或转换侧袋账户基金份额的,该申购、赎回

或转换申请将被拒绝。

4、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招募说明书中约定的封闭期和开放期安排仅适用主

袋账户份额。

5、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赎回,

并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确定是否暂停申购。

6、实施侧袋机制期间,除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主袋账户的份额净值办理主袋

账户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外,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分的申购、

赎回规定适用于主袋账户份额。巨额赎回按照单个开放日内主袋账户份额净赎回

申请超过前一工作日主袋账户总份额的20%认定。

7、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对侧袋账户份额实行独立管理,主袋

账户沿用原基金代码,侧袋账户使用独立的基金代码。

8、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申购赎回和基金份额登记的具体事项安排见基金管

理人届时的相关公告。

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投资及业绩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招募说明书“基金的投资”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

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应当以主袋账户资产为基准。

基金管理人、基金服务机构在计算基金业绩相关指标时仅考虑主袋账户资产,分

割侧袋账户资产导致的基金净资产减少在计算基金业绩相关指标时按投资损失

处理。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20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

资组合的调整,但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

作。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

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主袋账户份额满足基金

合同分红条款的,可对主袋账户份额进行收益分配。

六、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1、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管理费和托管费等按主袋账户基金资产净值作

为基数计提。

2、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

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

管理费。其他费用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3、因启用侧袋机制产生的咨询、审计费用等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七、侧袋账户中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

特定资产恢复流动性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

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方式,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

变现款项。侧袋账户变现款项的支付不受招募说明书约定的基金封闭期的限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无论侧袋账户资产是否全部完成变现,基金管理人都应

当及时向侧袋账户全部份额持有人支付已变现部分对应的款项。若侧袋账户资产

无法一次性完成处置变现,基金管理人在每次处置变现后均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要求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侧袋账户资产全部完成变现并终止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聘请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侧袋账户资产完全清算后,基金管理人应注销侧袋账户。

八、侧袋机制的信息披露

1、临时公告

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对投资者

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启用侧袋机制的临

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启用原因及程序、特定资产流动性和估值情况、对投资者申

购赎回的影响、风险提示等重要信息。处置特定资产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特

定资产处置价格和时间、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款项、相关费用发生情况

等重要信息。

2、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招募说明书“基金的信息披露”部分规定的基金净值信息

披露方式和频率披露主袋账户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实施侧

袋机制期间本基金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定期报告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定期报告中的基金会计报表仅需针对主袋账户进行

编制。侧袋账户相关信息在定期报告中单独进行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特定资产处置进展情况,披

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应同时注明不作为特定资产最终

变现价格的承诺。

九、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行业协会对侧袋机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

部分关于侧袋机制的相关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

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或将来法律法规或监

管规则针对侧袋机制的内容有进一步规定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调整或补充,无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十八、风险揭示

本基金面临的主要风险有:

一、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1、本基金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除每个开放期开始前1个月至开放期结束

后1个月的期间外,债券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因此,本基金除承

担由于市场利率波动造成的利率风险外还要承担如企业债、公司债等信用品种的

发债主体信用恶化造成的信用风险。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的方式进行运作,封闭期长度为1年,封闭期内不接受基

金的申购、赎回,也不上市交易;在某个封闭期结束和下一封闭期开始之间设置

开放期,受理本基金的申购、赎回等申请,开放期的时长为5至20个工作日。因

此,在封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将面临不能赎回或卖出基金份额而出现的流动

性约束。

2、发起式基金及基金合同自动终止的风险

本基金同时为发起式基金,在基金募集时,发起资金提供方将运用发起资金

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不低于三年(基金合同成立不满三年提前终止的情形除外)。发起资金提供

方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满三年后,发起资金提供方将根据自身情况决定是否

继续持有,届时,发起资金提供方有可能赎回认购的本基金份额。

另外,在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的对应日,如果本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低于2

亿元,基金合同将自动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延续基金合同

期限。《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内,在每个开放期的最后一个开放日日终,若发生

基金资产净值加上当日有效申购申请金额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金额扣除有效

赎回申请金额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金额后的余额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直接终止《基金合同》,并根据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清算,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因此,投资者还将面临基金合同可能终止的不确

定性风险。

3、本基金允许单一投资者持有份额达到或超过50%的风险

(1)单一投资者大额赎回导致的基金份额净值波动风险

如果单一投资者大额赎回,可能会导致基金份额净值波动的风险。主要原因

是,根据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当单一投资者巨额赎回时,由于基金份额

净值四舍五入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份额基金财产,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发生大幅波

动。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符合基金合同和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单日大幅波动是在

现有估值方法下出现的特殊事件。

(2)单一投资者大额赎回导致的流动性风险

如果单一投资者大额赎回,为应对赎回,可能迫使基金以不适当的价格大量

抛售证券,使基金的净值增长率受到不利影响。

(3)单一投资者大额赎回导致的巨额赎回风险

如果单一投资者大额赎回引发巨额赎回,基金管理人可能根据《基金合同》

的约定决定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4、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存在信用风险、利

率风险、流动性风险、提前偿付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

(1)信用风险也称为违约风险,它是指资产支持证券参与主体对它们所承

诺的各种合约的违约所造成的可能损失。从简单意义上讲,信用风险表现为证券

化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不能支持本金和利息的及时支付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

(2)利率风险是指资产支持证券作为固定收益证券的一种,也具有利率风

险,即资产支持证券的价格受利率波动发生变动而造成的风险。

(3)流动性风险是指资产支持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变现的风险。

(4)提前偿付风险是指若合同约定债务人有权在产品到期前偿还,则存在

由于提前偿付而使投资者遭受损失的可能性。

(5)操作风险是指相关各方在业务操作过程中,因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

程而引起的风险。

(6)法律风险是指因资产支持证券交易结构较为复杂、参与方较多、交易

文件较多,而存在的法律风险和履约风险。

5、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债期货。国债期货存在市场风险、基差风险和

流动性风险等。

(1)市场风险是因期货市场价格波动使所持有的期货合约价值发生变化的

风险。

(2)基差风险是期货市场的特有风险之一,是指由于期货与现货间的价差

的波动,影响套期保值或套利效果,使之发生意外损益的风险。

(3)流动性风险可分为两类:一类为流通量风险,是指期货合约无法及时

以所希望的价格建立或了结头寸的风险,此类风险往往是由市场缺乏广度或深度

导致的;另一类为资金量风险,是指资金量无法满足保证金要求,使得所持有的

头寸面临被强制平仓的风险。

二、债券市场风险

债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

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经济形势、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等发生变化,导

致债券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利率风险。利率波动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从而影响基金的

净值表现。利率波动可能导致债券基金跌破面值。在利率波动时,债券基金的净

值波动一般会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3、信用风险。主要是指债务人的违约风险,若债务人经营不善,资不抵债,

债权人可能会损失掉大部分的投资,这主要体现在企业债中。

4、购买力风险。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

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5、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

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单一的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6、再投资风险。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

资收益的影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前面所提到的利率风险)互

为消长。具体为当利率下降时,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

再投资时,将获得较少的收益率。

7、债券回购风险。较高的债券正回购比例可能增加组合的流动性风险和利

率风险。

8、经济周期风险。证券市场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而经济运作具有周期性

的特点。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将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产生风险。

三、开放式基金共有的风险

1、管理风险。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

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

影响基金收益水平,造成管理风险。

2、流动性风险。基金投资组合中的投资品种会因各种原因面临流动性风险,

使证券交易的执行难度提高,买入成本或变现成本增加。此外,本基金属开放式

基金,在所有开放日管理人有义务接受投资人的赎回。如果出现巨额赎回的情形,

可能造成基金仓位调整和资产变现困难,加剧流动性风险。

为了克服流动性风险,本基金将在坚持分散化投资和精选个券原则的基础

上,通过一系列风险控制指标加强对流动性风险的跟踪、防范和控制,但基金管

理人并不保证完全避免此类风险。

3、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因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不完善而

产生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从而带来风

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四、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

的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

例、证券市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

期风险收益特征。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根据相

关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因

此,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法律文件中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

同,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

之间的匹配检验。

五、流动性风险评估

在某种情况下因市场交易量不足,某些投资品种的流动性不佳,可能导致证

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转变为现金,进而影响到基金投资收益的实现。

(1)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

投资者可以在基金开放期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申请,但在极端、特殊的市场情

况下,可能无法满足投资者的申购或赎回申请。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将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

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

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

书“第8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章节。

(2)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a.本基金拟投资市场根据投资范围,可分为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交易所市场。

银行间债券市场是中国债券的主体市场,债券存量约占全市场的91%,属于大宗

交易(批发市场)市场,参与者是银行等各类机构投资者,实行双边谈判成交。

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达成主要通过交易双方自主谈判、逐笔成交。双方谈判过

程即询价过程和达成交易并形成交易合同的过程,可以通过外汇交易中心的电子

交易系统(CFETS系统)进行,也可以通过电话、传真等手段进行。交易达成后,

交易双方要统一在CFETS系统中输入交易数据,生成成交单。银行间债券市场的

整体流动性较好,尤其是利率债和高等级信用债品种,这些品种成交活跃,单笔

成交量金额一般都在千万元以上。交易所市场由各类社会投资者参与,属于集中

撮合交易的零售市场,典型结算方式是净额结算。交易所市场有两种交易方式:

第一种是自由竞价、撮合成交、即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竞价成交、

竞价方式包括在每日开盘时采用集合竞价方式、在日常交易时间采用连续竞价方

式;第二种是大宗交易方式:对于在上交所进行的单笔买卖申报数量不低于1000

手,或交易金额不低于100万元的现券及回购交易,以及在深交所进行的单笔交

易数量不低于500手,或交易金额不低于50万元的现券及质押式回购交易,认定

为大宗交易。大宗交易采用协议交易或盘后定价,交易的申报包括意向申报和成

交申报,成交申报须经证券交易所确认。交易所确认后,买卖双方均不得撤销或

变更成交申报,必须承认交易结果、履行相关的清算交收义务。交易所市场的流

动性较银行间要差一些,目前竞价交易和大宗交易的方式可以互补,市场流动性

视具体品种不同,差异较大,高等级的信用债流动性要好于低等级的信用债。

b.拟投资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拟投资的具体资产可分为银行间债券、交易所债券和货币市场类(银

行存款、同业存单和债券回购),整体上银行间发行的债券的流动性要优于交易

所发行的债券,货币市场类一般投资期限较短,流动性也较好。银行间债券市场

发行的债券可分为三大类:第一类是银行间发行的国债、央票和政策性金融债,

这三类债券的流动性最好。其中,央票因存量不断减少,成交量稀少,国债和政

策性金融债的成交活跃品种以1年、3年、5年、7年和10年等关键期限的债券为主。

第二类是银行间发行的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和企业债,这几类

信用债按照信用等级的不同,高等级的流动性是优于中低等级,成交活跃品种以

信用等级为AAA的债券为主。第三类是地方政府债、资产支持证券和政策性银

行之外金融机构发行的金融债(商业银行债、商业银行次级债券、保险公司债、

证券公司债、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和其它金融机构债),这类债券虽然信用资质

较高,但成交一般不活跃,一般投资者以持有到期为主。交易所发行的债券也可

分为三大类,一是流动性较好的国债;二是交易所发行的企业债和公募公司债,

这两类债券的成交量占交易所市场成交量的近一半。但这两类信用债的流动性不

同、个券之间差异很大,部分债券竞价交易经常多日未有成交,成交活跃券种仍

集中在AAA的高等级债券。金额较大的需要通过大宗交易的方式才能成交,询

价过程类似于银行间债券。三是交易所发行的地方政府债、证券公司债和政策银

行债,这几类债券的成交量占比较小,流动性一般。尤其是政策银行债因主要在

银行间发行,交易所发行量较少,成交很不活跃,流动性与银行间发行的政策性

银行债有较大差异。货币市场类包括了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和债券回购。银行存

款分为有提前支取条款和无提前支取条款两类,一般可提前支取的流动性好于不

可提前支取的存款,但可提前支取也要看是否有额外的附加条款。同业存单在银

行间发行和交易,单只的发行金额一般较大,AAA存单的流动性较好,在二级

市场的交易较为活跃。另外,债券回购都有确定的到期日限制,到期前无法为流

动性变现提供帮助,但相对其他可投资产来说,债券回购的期限一般也较短。在

某种情况下因市场交易量不足,某些投资品种的流动性不佳,可能导致证券不能

迅速、低成本地转变为现金,进而影响到基金投资收益的实现。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基金管理人已建立内部巨额赎回应对机制,对基金巨额赎回情况进行严格的

事前监测、事中管控与事后评估。当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时,基金经理和风险管理

部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流动性评估,确认是否可以支付所有的赎回款项。当发现

因巨额赎回出现流动性风险时,基金管理人会在充分评估基金组合资产变现能

力、投资比例变动与基金份额净值波动的基础上,审慎接受、确认赎回申请。基

金管理人可以采取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应对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一)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二)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三)摆动定价;(四)中国证

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可

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

请等进行适度调整,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的辅助措施,包括但

不限于:

①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招募说明书“第8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的“九、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详细了解本基金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

形及程序。

在此情形下,投资人的部分或全部赎回申请可能被拒绝,同时投资人完成基

金赎回时的基金份额净值可能与其提交赎回申请时的基金份额净值不同。

②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在开放期内,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超过

前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40%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全部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者因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

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在当日接受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全部赎回的比例不低于前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40%的前提下,其余赎回申请可以

延期办理,但延期办理的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如延期办理期限超过开放

期的,开放期相应延长,延长的开放期内不办理申购,亦不接受新的赎回申请,

即基金管理人仅为原开放期内因提交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40%

以上而被延期办理赎回的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赎回业务。

在此情形下,投资人的部分赎回申请可能将被延期办理,同时投资人完成基

金赎回时的基金份额净值可能与其提交赎回申请时的基金份额净值不同。

③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招募说明书“第8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的“九、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和“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详细了解本基金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程序。

在此情形下,投资人接收赎回款项的时间将可能比一般正常情形下有所延

迟。

④收取短期赎回费

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0%的赎回费,并将上

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⑤暂停基金估值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招募说明书“第11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中的“七、暂停

估值的情形”,详细了解本基金暂停估值的情形及程序。

在此情形下,投资人没有可供参考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

⑥摆动定价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当基金采用摆动定价时,投资者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

时的基金份额净值,将会根据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而进行调整,使得市场的

冲击成本能够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⑦侧袋机制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

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⑧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5)实施侧袋机制对投资者的影响

侧袋机制是一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是将特定资产分离至专门的侧袋账

户进行处置清算,并以处置变现后的款项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支付,目的在

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但基金启用侧袋机制后,侧袋账户将停止披露基金净

值信息,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仅主袋账户正常开放赎回,部分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同时持有主袋账户份额和侧袋账户份额,因此,

持有侧袋账户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面临不能赎回侧袋账户份额,无法及

时获得侧袋账户对应部分的资金的流动性风险。侧袋账户对应特定资产的变现

时间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

袋机制时的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因本基金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净值,即便基金管理人

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也不作为

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因此对于特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最终变现价格,

基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保证和承诺的责任。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

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因此实施侧袋机制后主袋账户份额存在暂停申购的可能。

启用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

考虑主袋账户资产,并根据相关规定对分割侧袋账户资产导致的基金净资产减少

进行按投资损失处理,因此本基金披露的业绩指标不能反映特定资产的真实价值

及变化情况。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

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自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

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其他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

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时间不低于法律法规

规定的最低期限。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权利和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

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

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和收益分配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

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但因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的要求,或因审计、法律等外

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而向其提供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

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权利和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资金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

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因监管机构、

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的要求,或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而向其提

供的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

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

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低于法

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和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

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在开放期内,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不少于

3年,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1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

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若将来法律

法规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为准。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

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6)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变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费率水平、

收费方式、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或者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对基金份额分类

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等;

(7)基金管理人、基金登记机构调整或修改《业务规则》,包括但不限于

有关基金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内容;

(8)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

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开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规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

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或大会通知载明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

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大会通知载明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

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

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

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

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

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

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

具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

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

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

知中列明。

4、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选择纸质、

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也可以采用纸质、网络、电话、短信或

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

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

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

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

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

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

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

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

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

议,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

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

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

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

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

之一);

4、若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

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

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

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涉及主袋账户和侧袋账户

的,应分别由主袋账户、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表决。同一主侧袋账户

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表决事项未涉及侧袋账户的,侧袋账户份

额无表决权。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规定以本节特殊约定内

容为准,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部分相关约定。

(十)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

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

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

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

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自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

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其他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

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时间不低于法律法规

规定的最低期限。

四、争议的处理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

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

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

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恪守各自职责,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不含港澳台立法)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针织路23号楼中国人寿金融中心6层02-07单元

邮政编码:100026

法定代表人:高贵鑫

成立日期:2002年6月6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37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1.8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 号、甲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王江

成立时间:1992年6月18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函[1992]7号

组织形式: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人民币466.79095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75号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范围、投资比例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

市的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金融债、公开发行的次级债、

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短期融资券、超

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

债券等)、债券回购、货币市场工具、资产支持证券、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

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现金、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直接投资股票,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

部分除外)、可交换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但应开放期流动性需要,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每个开放期开始前

1个月至开放期结束后1个月内,基金投资不受前述比例限制。开放期内,每个

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持有现金或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

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5%的限制,

但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

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但应开放期流

动性需要,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每个开放期开始前1个月、开放期以及

开放期结束后的1个月内,本基金的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可不受上述限制;

(2)开放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

金和应收申购款等)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

上述5%的限制,但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

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

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0)开放期内,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封闭期内,本

基金的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200%;

(11)开放期内,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2)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3)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投资时,应遵循下列限制: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15%,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

的30%;

2)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

的有关约定,即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1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2)、(11)、(12)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

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

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

议第十五条第(十二)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

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

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

查。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的,如适用于本基金,则

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

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

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

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事后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

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如基金管理人在基金首次投资银行间

债券市场之前仍未向基金托管人提供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的,视为基金

管理人认可全市场交易对手。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

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

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

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

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3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

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向

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应予以必要的协助与配合。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

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

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书面

或以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

失和责任。

(五)基金管理人投资银行定期存款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约定。基金管理人

在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过程中,必须符合基金合同就投资品种、投资比例、存款

期限等方面的限制。基金管理人应基于审慎原则评估存款银行信用风险并据此选

择存款银行。因基金管理人违反上述原则给基金造成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

任何责任。开立定期存款账户时,定期存款账户的户名应与托管账户户名一致,

本着便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保管和日常监督核查的原则,存款行应尽量选择托管账

户所在地的分支机构。对于跨行定期存款投资,基金管理人必须和存款机构签订

定期存款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该协议作为划款指令附件。该协议中必

须有如下明确条款:“存款证实书不得被质押或以任何方式被抵押,并不得用于

转让和背书;本息到期归还或提前支取的所有款项必须划至托管专户(明确户名、

开户行、账号等),不得划入其他任何账户”。并依照本协议交接原则对存单交

接流程予以明确。如定期存款协议中未体现前述条款,托管人有权拒绝定期存款

投资的划款指令。对于跨行存款,基金管理人需提前与基金托管人就定期存款协

议及存单交接流程进行沟通。除非存款协议中规定存款证实书由存款行保管或存

款协议作为存款支取的依据,存单交接原则上采用存款行上门服务、基金管理人

负责交接的方式。特殊情况下,采用基金管理人交接存单的方式。在取得存款证

实书后,基金托管人保管证实书正本。基金管理人需对跨行存款的利率政策风险、

存款行的选择及存款协议承担责任,并指定专人在核实存款行授权人员身份信息

后,负责印鉴卡与存款证实书等凭证的监交或交接,以确保与基金托管人所交接

凭证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对投资后处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控制

之外的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跨行定期存款账户的预留印鉴为基金托管人托管业

务专用章与托管业务授权人名章。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

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

督和核查。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

制在宣传推介材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将在发现后立即报

告中国证监会。

(七)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

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

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

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

托管人合理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

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

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

就基金托管人合理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

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九)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

理人。

(十)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

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一)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

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组合限制等约定仅适用于

主袋账户。

侧袋机制的具体规则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执行。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

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

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

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

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

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

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

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

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

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

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

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与基金

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

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

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和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

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并配合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

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

金托管人应及时配合基金管理人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

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开立的“基金募集专户”。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记机构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发起资金的认购金额、发起资金提供

方及其承诺的持有期限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

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本基金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

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

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验资报告需对发起资金提供方及其持有份额进行专门说

明。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专户的名称:泰达宏利昇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1.基金托管人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基金托管专户,保管基金的

银行存款。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

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专户进行。

2.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

构的其他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

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

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

结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交收价差资金等

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

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

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本基金的名

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设银

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基金托

管人保管协议正本,基金管理人保存协议副本。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签订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

同》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

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

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

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或票据营业中

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及基金托管人

委托保管的机构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

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

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

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将重大合同传真或通过邮件将扫描件

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并在30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

保管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与合同原

件核对一致的加盖公章的合同传真件或扫描件,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合同原件不

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

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

计算公式为: 计算日基金份额净值 = 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日基金总

份额余额。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

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

制。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

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净值信息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银行存款本息、国债期货合约、应收款项、资产支持证

券、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①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

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

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

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②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

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③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

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④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以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⑤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

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⑥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

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

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公允

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

允价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

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

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

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

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

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

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

估值。

(5)国债期货合约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7)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3.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6)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

份额净值错误;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

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

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0%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由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计算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导致该基金财产或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实际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

方承担的责任进行赔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向获得不当得利之主体主

张返还不当得利。

3.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

施后仍不能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造成基

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由此造成以后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基金

份额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由提供错误

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4.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等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等原因,

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

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5.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净值信息与基金托管人的计算结果不一致时,

相关各方应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重新计算核对,如果最后仍无法达成一致,应以

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为准对外公布,由此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净值

信息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不负赔

偿责任。

(四)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

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基金份额净值。

(六)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七)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分别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

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

人的账册为准。

(八)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

对不符时,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

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在每个季

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并公告;在上半年结束之

日起两个月内完成基金中期报告的编制并公告;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

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并公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

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

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记机构应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基金托管人得到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持有人名册后与基金管理人分别进行保

管。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的规定。如

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基金托管人因编制基金定期报告等合理原因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相关资料

时,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

证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及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或本

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

委员会,根据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

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由败

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恪守各自职责,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

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不含港澳台立法)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

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

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其他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

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时间不低于法律法规

规定的最低期限。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

容,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

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基金投资者交易资料的对账服务

基金投资者可登录本公司网站(www.manulifefund.com.cn)查阅对账单。

基金投资者也可向本公司定制纸质、电子或短信形式的定期或不定期对账

单。

具体查阅和定制账单的方法可参见本公司网站或拨打客服热线咨询。

二、网上直销服务

(1)网上交易系统网址:https://etrade.manulifefund.com.cn/etrading

(2)宏利基金微信公众账号:manulifefund_BJ

三、客服电话服务

基金管理人客服中心为投资者提供7×24小时的电话语音服务,投资者可通

过客服电话4006988888/010-66555662的语音系统或登录公司网站

www.manulifefund.com.cn,查询基金净值、基金账户信息、基金产品介绍等情

况,人工座席在工作时间还将为投资者提供周到的人工答疑服务。

四、投诉建议受理

投资者可以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电话4006988888/010-66555662

或客服信箱:irm@manulifefund.com.cn向客服中心提交投诉和建议。

五、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

联系本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本基金的其他应披露事项将严格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

法》、《信息披露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与格式进行披露,并在规定

媒介上公告。

1、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2年4月16日发布《泰达宏利昇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2、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2年4月20日发布《关于终止北京晟视天下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办理旗下基金相关销售业务的公告》。

3、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2年4月20日发布《关于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旗下部分基金参与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购费率(含定期定额投资)优惠活动

的公告》。

4、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2年4月26日发布《关于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旗下部分基金参加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业易管家平台申购费率(含定期定额

投资)优惠活动的公告》。

5、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2年4月30日发布《关于终止北京唐鼎耀华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办理旗下基金相关销售业务的公告》。

6、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2年5月19日发布《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旗下部分基金参加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基金转换业务申购补差费优惠

活动的公告》。

7、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2年6月1日发布《关于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申购)费率

优惠活动的公告》。

8、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2年6月3日发布《关于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旗下部分基金参加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购费率(含定期定额投资)优惠活动

的公告》。

9、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2年6月23日发布《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旗下部分基金参加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基金转换业务申购补差费优惠活

动的公告》。

10、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2年7月8日发布《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参加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

告》。

11、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2年7月14日发布《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

于暂停喜鹊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办理旗下基金相关销售业务的公告》。

12、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2年7月21日发布《泰达宏利昇利一年定期开放债

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2022年第2季度报告》。

13、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2年7月21日发布《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

下基金2022年第2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14、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2年7月21日发布《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

于参加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

告》。

15、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2年7月21日发布《关于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泰信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申购)费

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16、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2年7月29日发布《关于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旗下部分基金参与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购费率(含定期定额投资)优惠活

动的公告》。

17、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2年8月16日发布《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

于终止北京植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办理本公司旗下基金相关销售业务的公告》。

18、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2年8月31日发布《泰达宏利昇利一年定期开放债

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2022年中期报告》。

20、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2年9月24日发布《关于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申购)费率优

惠活动的公告》。

21、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2年9月30日发布《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

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武汉伯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申购)费

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2、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2年10月15日发布《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

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23、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2年10月20日发布《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

于暂停武汉市伯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办理旗下基金相关销售业务的公告》。

24、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2年10月26日发布《泰达宏利昇利一年定期开放债

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2022年第3季度报告》。

25、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2年10月26日发布《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

下基金2022年第3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6、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2年11月9日发布《关于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旗下部分基金新增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业与金融市场统一门户为销售机

构的公告》。

27、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2年11月21日发布《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

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申购)费

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8、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2年11月30日发布《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

于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更的公告》。

29、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2年12月6日发布《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

于提醒投资者及时更新已过期身份证件及完善身份信息资料的公告》。

30、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2年12月24日发布《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

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31、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2年12月24日发布《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

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32、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2年12月24日发布《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

于董事变更的公告》。

33、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3年1月11日发布《关于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申购)费率优

惠活动的公告》。

34、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3年1月11日发布《关于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申购)费率优

惠活动的公告》。

35、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3年1月14日发布《关于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申购)费

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36、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3年1月18日发布《泰达宏利昇利一年定期开放债

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2022年第4季度报告》。

37、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3年1月18日发布《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

下基金2022年第4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38、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3年1月18日发布《关于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玄元保险代理有限公司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申购)费率优

惠活动的公告》。

39、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3年1月18日发布《关于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申购)费率优

惠活动的公告》。

40、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3年2月15日发布《关于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申购)费率优

惠活动的公告》。

41、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3年2月17日发布《关于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旗下部分基金参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申

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42、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3年3月11日发布《关于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申购)费率优

惠活动的公告》。

43、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3年3月30日发布《关于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旗下部分基金参与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购费率(含定期定额投资)优惠活

动的公告》。

44、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3年3月31日发布《泰达宏利昇利一年定期开放债

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2022年年度报告》。

45、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3年3月31日发布《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

下基金2022年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46、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3年4月14日发布《泰达宏利昇利一年定期开放债

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公告》。

47、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3年4月15日发布《关于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购费率(含定期定额投资)优惠活

动的公告》。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对投

资者按此种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

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者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manulifefund.com.cn)查阅

和下载招募说明书。

二十五、备查文件

一、本基金备查文件包括下列文件:

1、中国证监会准予本基金募集注册的文件;

2、《泰达宏利昇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泰达宏利昇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投资者查阅方式

1、存放地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其余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处(第6项除外)。

2、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到存放地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

买复印件。

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3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