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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国天成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二0二三年第一号)

2023-05-31 06:49:44

(3)借助强大组合管理工具Barra Aegis System优化组合配置

TM</p>本基金将充分运用Barra Aegis System中的精细化风险管理和组合优化技

术,并以其提供的解决方案作为优化配置本基金投资组合的重要参考依据,力争

在投资组合承担中等偏低主动性风险的前提下,通过对行业与风格类资产的均衡

配置,主动承担具有强大研究平台支持的股票选择风险,从而实现风险调整后收

益的最大化。

本基金股票投资示意图如下:

确定基础股票库(基于数量化选股)

上市公司财务指标预警模型

确定核心股票库(基于上市公司综合素质评估模型) BARRA中国市场风险模型

有效边界

组合选择

BARRA风险分析

确定投资组合

图 股票投资示意图

3、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投资目标和股票投资策略,基于对基础证券投资价值的研究判

断,进行存托凭证的投资。

4、“自上而下”的债券投资

本基金将采用“自上而下”的投资策略,对债券类资产进行合理有效的配置,

并在此框架下进行具有针对性的债券选择。

本基金管理人将基于对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的深入分析、国内财政政策与货

币市场政策以及结构调整因素(包括:资金面结构的调整、投资者结构的变化、

制度建设和品种创新等)对债券市场的影响,进行合理的利率预期,判断债券市

场的基本走势,制定久期控制下的资产类属配置策略,力争有效控制整体资产风

1

险。在确定组合整体框架后,本基金管理人将对收益率曲线以及各种债券品种价

格的变化进行进一步预测,相机而动、积极调整。

在债券投资组合构建和管理过程中,本基金管理人将具体采用期限结构配置、

市场转换、相对价值判断、信用风险评估、现金管理等管理手段。

(1)期限结构配置:在确定组合久期后,本基金管理人将针对收益率曲线

形态特征确定合理的组合期限结构,通过采用子弹策略、杠铃策略、梯子策略等,

在长期、中期与短期债券间进行动态调整,从长、中、短期债券的相对价格变化

中获利。

(2)市场转换:本基金管理人将针对债券子市场之间不同的运行规律,在

充分研究风险-收益特征、流动性特性的基础上构建与调整组合(包括跨市场套

利操作),以求提高投资收益。

(3)相对价值判断:本基金管理人将在现金流特征相近的债券品种之间选

取价值相对低估的债券品种进行投资,并选择合适的交易时机,增持相对低估、

价格将会上升的品种,减持相对高估、价格将会下降的品种。

(4)信用风险评估:本基金管理人将充分利用现有行业与公司的研究力量,

根据发债主体的经营状况与现金流等情况对其信用风险进行评定与估测,以此作

为品种选择的基本依据。

(5)现金管理:为了满足日常赎回要求以及在资产配置与调整过程中出现

的流动性要求,基金资产中必须保留一定比例的现金类资产。本基金管理人将充

分利用货币市场投资工具进行有效的现金流管理,从而提高现金资产的收益率。

债券投资策略制定与贯彻的过程,也是本基金管理人对于风险进行动态评估

与管理的过程。在系统化的风险控制体系下,通过对管理指标的设定与监控,结

合对风险定价失效机会的把握,本基金管理人不但可以有效控制整体资产的风险

水平,而且可以在寻求风险结构优化的过程中不断提高基金的收益水平。

本基金将重点关注具有以下一项或者多项特征的债券:

(1)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债券;

1

重点关注的指标包括:信贷增长率、货币供应量增长率、消费价格指数、生产价格指数、企业商

业指数、固定资产投资增长率、GDP增长率、居民储蓄增长率等。

(2)具有较高信用等级的债券;

(3)在信用等级与剩余期限类似的条件下,到期收益率较高的债券;

(4)风险水平合理、有较好的下行保护且基本面有良性变化的可转换债券。

5、适时选择权证投资

本基金还可能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权证投资。在权证投资过程中,本基金管理

人主要通过采取有效的组合策略,将权证作为风险管理及降低投资组合风险的工

具:

(1)运用权证与标的资产可能形成的风险对冲功能,构建权证与标的股票

的组合,主要通过波幅套利及风险对冲策略实现相对收益;

(2)构建权证与债券的组合,利用债券的固定收益特征和权证的高杠杆特

性,形成保本投资组合;

(3)针对不同的市场环境,构建骑墙组合、扼制组合、蝶式组合等权证投

资组合,形成多元化的盈利模式;

(4)在严格风险监控的前提下,通过对标的股票、波动率等影响权证价值

因素的深入研究,谨慎参与以杠杆放大为目标的权证投资。

本基金的投资示意图如下:

图 本基金的投资示意图

五、 风险管理

在日常投资管理中,本基金将运用富国风险评估系统(RMS)及量化模型对

构建的投资组合进行积极、严格的风险控制,具体包括:事前的风险识别(Risk

Recognition)、事中的风险测量和处理(Risk Measurement and Control)以及

事后的风险评估和调整(Risk Evaluation and Adjustment),力争投资运作控

制在“安全区”内,以期投资组合在获取较高收益的同时承受尽可能低的风险,

从而实现预期投资目标。

六、 投资风格

“研究为本、适度选时、攻守平衡、优化配置,在稳健运作与严格风控的基

础上,实现中长期投资回报”体现了本基金的投资风格。

七、 投资决策与交易机制

本基金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

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确定本基金的大类资产配置比例、股票投资的行业配置

比例及重仓投资品种投资方案等重大投资决策。

基金经理根据对市场走势的判断,在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的投资范围内制定

并实施具体的投资策略,并向集中交易室下达投资指令。

集中交易室设立交易员,负责执行投资指令,就指令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及市

场面的变化对指令执行的影响等问题及时向基金经理反馈,并可提出基于市场面

的具体建议。集中交易室同时负责各项投资限制的实现监控以及本基金资产与公

司其他基金之间的公平交易控制。

八、 投资程序

1、基金经理根据市场的趋势、运行的格局和特点,并结合基金合同、投资

风格拟定投资策略报告。

2、投资策略报告提交给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决定基金的

投资比例、大类资产分布比例等重要事项。

3、基金经理根据批准后的投资策略确定最终的资产分布比例、个券投资分

布方式及买卖时机,并对已投资品种进行跟踪,对投资组合进行动态调整。

4、集中交易室依据基金经理的指令,制定交易策略,统一执行证券投资组

合计划,进行具体品种的交易。

5、风险控制委员会根据市场变化对投资组合计划提出风险防范措施,监察

部对投资组合计划的执行过程进行日常监督和实时风险控制。

6、基金经理须每月提交工作报告及工作计划。

图 投资程序示意图

九、 投资限制

(一)投资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该证券的10%;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

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

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4、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该基金的总资

产,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5、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40%;

6、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7、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权证投资时,不得有下列情形:

(1)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2)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3)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总和,超过该权

证的10%;

8、运用基金财产进行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的,不得有下列情形:

(1)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2)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超过该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3)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

产支持证券,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9、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0、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上述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投资;

11、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

持一致;

12、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13、除上述第6、10、11条外,因基金规模、市场变化、有关法律法规或交

易规则调整等原因导致投资组合超出上述规定的要求,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

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上述标准;

14、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中有关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的规定;

本基金股票及存托凭证资产的投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30%-80%;权证资产的投

资比例占基金资产净值的0-3%;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15%-65%,其

中资产支持证券类资产占基金资产净值的0-20%;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

收申购款等;

15、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

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则本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二)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

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则本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十、 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沪深300指数收益率×55%+中债综合全价指数收

益率×45%。

沪深 300指数是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的包含上海、深圳两个证券交易所

流动性好、规模最大的 300只 A股为样本的成分股指数,是目前中国证券市场

中市值覆盖率高、代表性强、流动性好,同时公信力较好的股票指数,适合作为

本基金股票投资的比较基准。

中债综合指数为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并发布。该指数的样本

券包括了商业银行债券、央行票据、证券公司债、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政策性

银行债券、地方企业债、中期票据、记账式国债、国际机构债券、非银行金融机

构债、短期融资券、中央企业债等债券,综合反映了债券市场整体价格和回报情

况。该指数是目前市场上较为权威的反映债券市场整体走势的基准指数之一,适

合作为本基金债券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证券市场中有其他代表性更强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有更科学

客观的权重比例适用于本基金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

法权益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本基金由于上述原

因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应经过投资决策委员会批准,并与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报中

国证监会核准,并在调整前3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十一、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一只主动投资的混合型基金,风险和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高

于债券型基金、保本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属于中高风险的证券投资基金品种。

本基金力争通过优化配置,在精细化风险管理的基础上谋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

增值。

十二、 建仓期

本基金的建仓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

十三、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四、 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

十五、 投资组合报告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691,755,935.83 75.12

其中:股票 691,755,935.83 75.12

2 固定收益投资 149,164,710.48 16.20

其中:债券 149,164,710.48 16.20

资产支持证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79,310,466.15 8.61

7 其他资产 651,872.13 0.07

8 合计 920,882,984.59 100.00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519,235,095.61 58.59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50,344,466.02 5.68

J 金融业 20,210,270.00 2.28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25,535,164.20 2.88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70,340,700.00 7.94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6,090,240.00 0.69

S 综合 - -

合计 691,755,935.83 78.0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

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1 600600 青岛啤酒 239,200 28,847,520.00 3.26

2 002044 美年健康 3,800,000 28,576,000.00 3.22

3 600426 华鲁恒升 800,000 28,200,000.00 3.18

4 600309 万华化学 288,300 27,642,204.00 3.12

5 301267 华厦眼科 366,300 27,472,500.00 3.10

6 600519 贵州茅台 14,400 26,208,000.00 2.96

7 300416 苏试试验 922,180 25,535,164.20 2.88

8 600129 太极集团 555,800 23,838,262.00 2.69

9 600132 重庆啤酒 190,200 23,775,000.00 2.68

10 688266 泽璟制药 429,942 21,243,434.22 2.40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1,524,244.52 0.17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67,480,263.01 7.61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67,480,263.01 7.61

4 企业债券 24,671.28 0.00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80,135,531.67 9.04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149,164,710.48 16.8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

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1 132018 G三峡EB1 301,000 41,107,941.10 4.64

2 190409 19农发09 300,000 30,903,493.15 3.49

3 170201 17国开01 300,000 30,595,479.45 3.45

4 110068 龙净转债 118,630 21,367,196.83 2.41

5 128135 洽洽转债 121,444 14,372,564.68 1.62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

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

属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投资。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

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公允价值变动总额合计(元) -

股指期货投资本期收益(元) -

股指期货投资本期公允价值变动(元) -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股指期货。

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不允许投资股指期货。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不允许投资国债期货。

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公允价值变动总额合计(元) -

国债期货投资本期收益(元) -

国债期货投资本期公允价值变动(元) -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国债期货。

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国债期货。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申明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

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

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申明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是否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在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票。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391,127.41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

5 应收申购款 260,744.72

6 其他应收款 -

7 其他 -

8 合计 651,872.13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132018 G三峡EB1 41,107,941.10 4.64

2 110068 龙净转债 21,367,196.83 2.41

3 128135 洽洽转债 14,372,564.68 1.62

4 113652 伟22转债 602,443.20 0.07

5 113061 拓普转债 401,080.61 0.05

6 128136 立讯转债 10,437.57 0.00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未持有流通受限的股票。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因四舍五入原因,投资组合报告中市值占净值比例的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存

在尾差。

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

现。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一、 本基金历史各时间段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

率的比较

阶段 净值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08.05.28-2008.12.31 -20.39% 1.47% -26.67% 1.65% 6.28% -0.18%

2009.01.01-2009.12.31 70.42% 1.42% 46.90% 1.11% 23.52% 0.31%

2010.01.01-2010.12.31 14.52% 1.06% -4.39% 0.85% 18.91% 0.21%

2011.01.01-2011.12.31 -17.29% 0.94% -12.93% 0.71% -4.36% 0.23%

2012.01.01-2012.12.31 7.72% 0.96% 5.95% 0.69% 1.77% 0.27%

2013.01.01-2013.12.31 21.98% 1.02% -2.08% 0.76% 24.06% 0.26%

2014.01.01-2014.12.31 17.76% 0.84% 28.35% 0.65% -10.59% 0.19%

2015.01.01-2015.12.31 47.16% 2.34% 7.28% 1.34% 39.88% 1.00%

2016.01.01-2016.12.31 -12.37% 1.50% -6.50% 0.77% -5.87% 0.73%

2017.01.01-2017.12.31 13.33% 0.57% 9.87% 0.35% 3.46% 0.22%

2018.01.01-2018.12.31 -23.21% 1.24% -12.52% 0.73% -10.69% 0.51%

2019.01.01-2019.12.31 43.46% 1.11% 19.73% 0.68% 23.73% 0.43%

2020.01.01-2020.12.31 68.57% 1.47% 14.87% 0.78% 53.70% 0.69%

2021.01.01-2021.12.31 13.53% 1.51% -1.58% 0.65% 15.11% 0.86%

2022.01.01-2022.12.31 -23.94% 1.25% -11.90% 0.70% -12.04% 0.55%

2023.01.01-2023.03.31 3.04% 0.75% 2.71% 0.47% 0.33% 0.28%

2008.05.28-2023.03.31 380.06% 1.30% 41.00% 0.85% 339.06% 0.45%

二、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份额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

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注:1、截止日期为2023年3月31日。

2、本基金于2008年5月28日成立,建仓期6个月,从2008年5月28日

起至2008年11月27日,建仓期结束时各项资产配置比例均符合基金合同约定。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清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应收申购款;

6、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7、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8、权证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9、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10、其他资产等。

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其构成主要有:

1、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购基金份额所支付的款项;

2、运用基金资产所获得收益(亏损);

3、以前年度实现的尚未分配的收益或尚未弥补的亏损。

三、 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和“富国天成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银行存款账户和基金证券账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

券交易清算资金的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富国天成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开立的基

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代理人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自

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 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

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4、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

消;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消。

5、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6、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 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是否保值、增值。依据经

基金资产估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

与赎回的基础。

二、 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

三、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股息红利、债券利息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

产。

四、 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

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增发等方式发行的股票,按估值日在交易所挂

牌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首次发行的股票,按成本价估值;

(3)配股权证,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若收盘价高于配股价,

则按收盘价和配股价的差额进行估值;若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4)权证:未上市的权证(主要指发行至上市日之间)及停牌,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已上

市的权证的公允价值以其估值日该权证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计算;该日无交易

的,以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计算。

(5)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4)小项规定的方

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

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4)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

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在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

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估值办法

(1)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

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

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自债券计息起始日或上一起息日至估值当日的利息)

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净价估值;

(3)未上市债券按其成本价估值;

(4)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按其成本价估值;

(5)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4)小项规定的方

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

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4)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

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在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

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权证估值办法

(1)从获赠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权证投资按估值日

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权证投资的市场交易收盘价估值;当日无交易的,按照最

近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从获赠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未上市交易的权证投资可应用

恰当的估值技术(如B-S模型等),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3)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

人认为按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

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在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

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资产支持证券估值方法

(1)基金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有市场价格的,按照市场价格估值;

(2)基金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没有市场价格的,应当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

的价格估值;

(3)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

人认为按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

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在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

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5、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6、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

成一致的意见,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 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资产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

将估值结果加盖业务公章以书面形式传真至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加

盖业务公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

对同时进行。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不能达成一致时,为

避免不能按时公布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基金管理人应在

单方面对外公告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结果时注明未经基金托管人复核,而基金托管

人有权将有关情况向中国证监会报告,由此给基金投资者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

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六、 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和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当基

金估值出现影响基金份额净值的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并采取合理

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5%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

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责任人追偿。本合同的当事人应将按照以下约定处

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

或代理销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行为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行为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

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

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

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

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

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

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

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

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

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由

此造成或扩大的损失由差错责任方和未更正方根据各自过错程度承担相应赔偿

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

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

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

不当得利造成其它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

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

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

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

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的行为造成基金财产

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的行

为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

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

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

行政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

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有责任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

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

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

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

值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 暂停估值的情形

1、与本基金投资有关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

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 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股票估值方法的第(5)项、债券估值方法的

第(5)项、权证估值方法的第(3)项、资产支持证券估值方法的第(3)项进

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

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

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

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 收益的构成

本基金的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

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

的节约计入收益。

二、 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

的余额。

三、 收益分配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比例按有关规定制定;

2、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2次,年度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基金年

度已实现收益的50%;

3、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

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4、基金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5、基金当年收益应先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才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6、本基金采用的定期收益分配机制:

(1)分红周期、分红额度的约定与公告:本基金管理人将遵循“谨慎性原

则”、“稳健性原则”、“合理性原则”与“可行性原则”,在对本基金实际投资运

作进行充分分析的基础上,结合对未来宏观、中观、微观环境的理性判断与合理

预期,运用历史数据模拟、情景分析、压力测试等分析手段,通过测算,拟定当

年分红周期(每季、双月、每月等)与预定分红数额(例如:每10份基金份额

分红0.10元)。本基金管理人将于每年年初(不迟于1月20日)向基金份额持

有人公布当年预定方案;基金合同生效所在年度,本基金管理人将最迟于本基金

建仓期届满(即基金合同生效后6个月)后择时公布当年预定方案;

(2)收益分配基准日:收益分配周期的最后一个工作日(若收益分配周期

为季度,则为每季度最后一个工作日;若收益分配周期为双月,则为第二个月最

后一个工作日,若收益分配周期为月度,则为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

(3)分红前提: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份额净值超过1.00元,且基金产生已

实现收益;

(4)分红规则:在收益分配基准日,当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分红条件

且已实现收益高于预定分红数额时,本基金管理人将分配预定分红数额;当本基

金满足《基金合同》分红条件但已实现收益不高于预定分红数额时,本基金管理

人将全额分配已实现收益(每份基金份额的最小分配单位为0.1分);

(5)在当年最后一个分红周期,若本基金按照预定分红数额分配后,仍无

法满足《基金合同》规定的“年度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基金年度已实现收益的50%”

时,本基金管理人有权提高当年最后一个分红周期的分红数额,以满足上述的收

益分配原则;

7、本基金约定于每个周期内结算收益,但并不保证每个周期一定能够实现

分红;

8、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收益每年至少分配一次,但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9、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10、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 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净收益、基金收益分配对

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由基金托管人复核,根据《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 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红利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

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可将投资者的现金红利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

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基金管理人开放式基金有关业务规定执行。

第十四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 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基金费用的种类

1、与基金运作有关费用列示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银行汇划费用;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资产中列支的其他费

用。

基金合同终止,基金财产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资产总值

中扣除。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支付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2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

期顺延。

(2)基金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2.5‰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支付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2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3)上述“1、与基金运作有关费用列示”中(3)-(8)项费用由基金托

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从基金

财产中支付。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和律师费、信息

披露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其他具体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依据中国证监会有

关规定执行。

二、 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申购费用

基金申购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参见本招募说明书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相应部分。

2、赎回费用

基金赎回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参见本招募说明书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相应部分。

3、转换费用

基金转换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参见本招募说明书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相应部分。

三、 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

四、 基金费用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或基金托

管费率。调高基金管理费率或基金托管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调低基金管理费率或基金托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

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3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 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

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 基金的年度审计

1、本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

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经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应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

公告。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

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

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

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一、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1、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

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

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

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2、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

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

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

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

同生效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应说明基金募集情况。

(四)基金净值信息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

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

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销售

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

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

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

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

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

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文件中“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

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

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

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

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

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

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

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50%,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30%;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

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预定的当年收益分配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

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0.5%;

18、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9、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0、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1、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2、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

事项时;

23、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4、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

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

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

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

予以公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30日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基金管理人、本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

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

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一)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信息披露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二、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

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

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

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

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

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

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

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

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三、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四、 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本基金是一只主动投资的混合型基金,风险和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高

于债券型基金、保本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属于中高风险的证券投资基金品种。

本基金力争通过灵活合理的大类资产配置与专业的个券精选,在精细化风险管理

的基础上构建优化组合,谋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一、 投资于富国天成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主要风险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

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对本基金资产产生潜在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

响,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市场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宏观经济运

行状况将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股票市场及债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同时

直接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基金投资于股票和债券,收益水平会受到

利率变化的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市场、技术、竞争、管理、财务等

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从而导致基金投资收益变化。

(5)购买力风险

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

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2、信用风险

指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

拒绝支付到期本息,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3、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

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单一的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4、再投资风险。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

资收益的影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前面所提到的利率风险)互

为消长。具体为当利率下降时,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

再投资时,将获得较少的收益率

5、流动性风险

指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不能应付可能出现的投资者大额赎回

的风险。

在本基金交易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巨额赎回可能会产生基

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6、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可能因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等判断有

误、获取的信息不全等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管理水

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对基金收益水平存在影响。

7、操作或技术风险

指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

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

诈、交易错误、IT系统故障等风险。

在本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

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

自基金管理公司、注册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等。

8、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资违反

法规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9、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红利型股票是本基金的重要投资方向,在某些特定的时期,本基金可能存在

因市场上持续分红的上市公司数目减少而导致投资范围较小的风险,也可能存在

所投资的上市公司是出于回报股东之外的其它目的而分红、进而对将来股价表现

有负面影响的投资风险。

作为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本基金将力争通过对股票、债券等大类资产的有

效合理配置规避系统风险、降低投资组合的波动性,但同时也可能存在因投资管

理人对市场判断有误从而导致资产配置比例不合适而产生的风险。

10、基金投资科创板股票的风险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目标、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

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基金并非必然投

资于科创板股票。本基金投资科创板上市交易股票将承担科创板因上市条件、交

易规则、退市制度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具体包括以下风险:

(1)公司治理风险。科创板股票发行实行注册制,上市条件与主板不同,

科创板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制度更为灵活,可能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

(2)流动性风险。由于参与科创板投资有一定的门槛要求,科创板的投资

者可能以机构投资者为主。机构投资者在投资决策上具有一定的趋同性,将会造

成市场的流动性风险。

(3)集中投资风险。科创板将集中以成长性的科技创新企业为主。由于投

入规模大、技术迭代快、盈利周期长等行业特点,科创板企业的收入及盈利水平

具有较大不确定性,可能存在公开发行时和上市后仍无法盈利的情形。

(4)退市风险。科创板退市的标准、程序和执行较主板更为严格:

1)退市情形更多。当上市公司出现新增市值低于规定标准、信息披露或者

规范运作存在重大缺陷的情形,将直接导致退市;

2)退市时间更短。因科创板取消了暂停上市和恢复上市程序,因此存在对

应当退市的企业直接终止上市的情形;

3)执行标准更严。当上市公司明显丧失持续经营能力,仅依赖与主业无关

的贸易或者不具备商业实质的关联交易维持收入时,可能会直接导致退市。

(5)股价波动风险。科创板竞价交易设置较宽的涨跌幅限制,上市后的前

5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为20%。

(6)集中度风险。科创板为新设板块,初期可投标的较少,投资者容易集

中投资于少量个股,市场可能存在高集中度状况,整体存在集中度风险。

(7)系统性风险。科创板企业均为市场认可度较高的科技创新企业,在企

业经营及盈利模式上存在趋同,所以科创板个股相关性较高,市场表现不佳时,

系统性风险将更为显著。

(8)政策风险。国家对高新技术产业扶持力度及重视程度的变化会对科创

板企业带来较大影响,国际经济形势变化对战略新兴产业及科创板企业也会带来

政策影响。

11、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风险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在承担境内上市交易股票投资的共同风险外,还将承担

与存托凭证、创新企业发行、境外发行人以及交易机制相关的特有风险,具体包

括但不限于以下风险:

(1)与存托凭证相关的风险

1)存托凭证是新证券品种,由存托人签发、以境外证券为基础在中国境内

发行,代表境外基础证券权益。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享有的权益与境外基础证券

持有人的权益虽然基本相当,但并不能等同于直接持有境外基础证券。

2)本基金买入或者持有红筹公司境内发行的存托凭证,即被视为自动加入

存托协议,成为存托协议的当事人。存托协议可能通过红筹公司和存托人商议等

方式进行修改,本基金无法单独要求红筹公司或者存托人对存托协议作出额外修

改。

3)本基金持有红筹公司存托凭证,不是红筹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不能以

股东身份直接行使股东权利;本基金仅能根据存托协议的约定,通过存托人享有

并行使分红、投票等权利。

4)存托凭证存续期间,存托凭证项目内容可能发生重大、实质变化,包括

但不限于存托凭证与基础证券转换比例发生调整、红筹公司和存托人可能对存托

协议作出修改,更换存托人、更换托管人、存托凭证主动退市等。部分变化可能

仅以事先通知的方式,即对本基金生效。本基金可能无法对此行使表决权。

5)存托凭证存续期间,对应的基础证券等财产可能出现被质押、挪用、司

法冻结、强制执行等情形,本基金可能存在失去应有权利的风险。

6)存托人可能向存托凭证持有人收取存托凭证相关费用。

7)存托凭证退市的,本基金可能面临存托人无法根据存托协议的约定卖出

基础证券,本基金持有的存托凭证无法转到境内其他市场进行公开交易或者转让,

存托人无法继续按照存托协议的约定为本基金提供相应服务等风险。

(2)与创新企业发行相关的风险

创新企业证券首次公开发行的价格可能高于公司每股净资产账面值,或者高

于公司在境外其他市场公开发行的股票或者存托凭证的发行价格或者二级市场

交易价格。

(3)与境外发行人相关的风险

1)红筹公司在境外注册设立,其股权结构、公司治理、运行规范等事项适

用境外注册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已经在境外上市的,还需要遵守境外上

市地相关规则。投资者权利及其行使可能与境内市场存在一定差异。此外,境内

股东和境内存托凭证持有人享有的权益还可能受境外法律变化影响。

2)红筹公司可能仅在境内市场发行并上市较小规模的股票或者存托凭证,

公司大部分或者绝大部分的表决权由境外股东等持有,境内投资者可能无法实际

参与公司重大事务的决策。

3)红筹公司存托凭证的境内投资者可以依据境内《证券法》提起证券诉讼,

但境内投资者无法直接作为红筹公司境外注册地或者境外上市地的投资者,依据

当地法律制度提起证券诉讼。

(4)与交易机制相关的风险

1)境内外市场证券停复牌制度存在差异,红筹公司境内外上市的股票或者

存托凭证可能出现在一个市场正常交易而在另一个市场实施停牌等现象。

2)红筹公司在境外上市股票或存托凭证的价格可能因基本面变化、第三方

研究报告观点、境内外交易机制差异、异常交易情形、做空机制等出现较大波动,

可能对境内证券价格产生影响。

3)在境内法律及监管政策允许的情况下,红筹公司现在及将来境外发行的

股票可能转移至境内市场上市交易,或者公司实施配股、非公开发行、回购等行

为,从而增加或者减少境内市场的股票或者存托凭证流通数量,可能引起交易价

格波动。

4)本基金持有的红筹公司境内发行的证券,暂不允许转换为公司在境外发

行的相同类别的股票或者存托凭证;本基金持有境内发行的存托凭证,暂不允许

转换为境外基础证券。

12、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

的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

例、证券市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

期风险收益特征。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因此

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法律文件中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

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

间的匹配检验。

13、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

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托管行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

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二、 声明

1、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投资者自愿投资于本基金,

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本基金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网点和指定的基金代销机构公开发售,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代销机构都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下列涉及到《基金合同》内容变更的事项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1)更换基金管理人;

(2)更换基金托管人;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5)变更基金类别;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7)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8)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意后修改,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变更的情形;

(2)基金合同的变更并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的;

(3)因为当事人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变更,当事人分立、合并等

原因导致基金合同内容必须作出相应变动的。

2、依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的变更自中国证监会核准

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2、基金合同终止时,基金管理人应予公告并组织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

清算。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的成立: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

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以基金的名义进行必要的民

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所欠税款和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在《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

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

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196号世纪汇办公楼二

座27-30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196号世纪汇办公楼二

座27-30层

邮政编码:200122

成立时间:1999年4月13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字[1999]11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5.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成立时间:2009年1月15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34,998,303.4万元人民币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1998]23号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3、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据《基金合同》发售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

有人作为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其他法定收入和法律法规允许或

监管部门批准的约定收入;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和

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委托、更换基金销售代理人,对基金销售代理人的相关行为进

行监督和处理。如认为基金销售代理人违反本《基金合同》、基金销售与服务代

理协议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

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9)依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0)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1)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开放式基

金业务规则,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率和调高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

结构和收费方式;

(12)依照法律法规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3)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4)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资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照《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规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基金托管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2)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3)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

管基金资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其他法定收入和其他法律法规

允许或监管部门批准的约定收入;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

资者的利益;

(4)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

公司和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5)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

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6)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

负责基金的债券及资金的清算;

(7)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安全保管基金资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

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

互独立;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资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

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

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

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1、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2、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份额持有人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遵守《基金合同》;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

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

金管理人的代理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6)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

共同组成。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8)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9)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10)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11)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

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以外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

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60日内召开。

5、如在上述第4条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

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7、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40天,在指定媒介上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登记日;

(4)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

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

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的寄交的截止时间

和收取方式。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

现场开会方式召开。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

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

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

决意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

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

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

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

(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

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

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30天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现场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

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30天前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

顺延并保证至少有30天的间隔期。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以通讯方

式开会的通知后,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增加、减少或修改需由该次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进行

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30天前公告。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

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本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

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

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

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

进行解释和说明。

(2)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提

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

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

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的除外。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50%

以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

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含2/3)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

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

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

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

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

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

见之日起生效,生效后方可执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那么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

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关、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均有约束力。

三、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下列涉及到《基金合同》内容变更的事项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1)更换基金管理人;

(2)更换基金托管人;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5)变更基金类别;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7)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8)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意后修改,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变更的情形;

(2)基金合同的变更并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的;

(3)因为当事人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变更,当事人分立、合并等

原因导致基金合同内容必须作出相应变动的。

2、依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的变更自中国证监会核准

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基金合同终止时,基金管理人应予公告并组织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的成立: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

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

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以基金的名义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所欠税款和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在《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

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

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四、 违约责任

(一)由于《基金合同》当事人违反《基金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基金

合同》的约定,造成《基金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由违反《基金

合同》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基金合同》当事人双方或多方当事人的违约

的,根据实际情况,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但是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可以免责:

1、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当时有效的法律、法

规或规章的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2、在没有故意或过失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

投资原则而投资或不投资而造成的损失等;

3、不可抗力。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

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

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

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前提下,《基金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未违约方当事人在

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

使损失进一步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守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

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五、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

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

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

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本《基金合同》的订立、解释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六、 《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代表签字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后

生效。

2、《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本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3、《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代

理人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合同》复制件

或复印件,但内容应以本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第二十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 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196号世纪汇办公楼二

座27-30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196号世纪汇办公楼二

座27-30层

成立时间:1999年4月13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9】11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5.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成立时间:2009年1月15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34,998,303.4万元人民币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1998]23号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

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结汇、售汇;从

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

管箱服务;代理资金清算;各类汇兑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

融机构贷款业务;贷款承诺;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

汇款;外汇借款;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

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币兑换;外汇担保;资信调查、

咨询、见证业务;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

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产业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托管业务;代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电话银行、手机

银行、网上银行业务;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

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托

管人的监督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的投资范围、基金投融资比例、基金资产估

值、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会计核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费用的

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申购资金的到账和赎回资金的划付、

基金收益分配、基金的融资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其中基金

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

同的有关约定。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范围及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和核查

1、本基金投资范围: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

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权证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

具或金融衍生工具。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基金托管人应建立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对象是否符

合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监督。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不符合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指

令,基金托管人可以拒绝执行,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对于已经执行的投资指

令,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行为不符合基金合同的规定的,基金托管人应书面通

知基金管理人进行调整,如基金管理人不能及时调整,基金托管人应将该情况报

告中国证监会。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和核查

1、本基金的投资组合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

券,其市值不超过该证券的10%;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

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

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

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4)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该基金的总

资产,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5)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40%;

(6)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7)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权证投资时,不得有下列情形:

【1】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2】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3】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总和,超过该权

证的10%;

(8)运用基金财产进行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的,不得有下列情形:

【1】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2】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超过该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3】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

产支持证券,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9)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0)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上述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投资;

(11)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2)除上述第(6)、(10)、(11)条外,因基金规模、市场变化、有关法

律法规或交易规则调整等原因导致投资组合超出上述规定的要求,基金管理人应

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上述标准;

(13)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中有关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的规

定;本基金股票及存托凭证资产的投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30%-80%;权证资产

的投资比例占基金资产净值的0-3%;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15%-65%,

其中资产支持证券类资产占基金资产净值的0-20%;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14)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15)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

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则本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2、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的投资和融资比例是否符合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监

督。基金托管人应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监督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投资资产配置

比例、单一投资类别比例限制、融资限制、股票申购限制、基金投资比例是否符

合法规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基金托管人应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进行整改,整改

的时限应符合法规允许的投资比例调整期限。基金管理人在规定的限期内未能纠

正的,基金托管人应书面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

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的监督和核查

1、本基金的投资禁止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

活动。

如相关法律法规对上述约定内容另有明确规定,使得此部分内容与相关法律

法规不符或冲突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当对此进行修改并遵照执行。

2、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的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属

于投资禁止的投资指令,基金托管人可以拒绝执行,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对

于已经执行的投资指令,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行为属于投资禁止行为的,基金

托管人应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进行调整,如基金管理人不能及时调整,基金托管

人应将该情况报告中国证监会。

3、为配合对关联投资限制实施监督所采取的措施。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在基金合同生效前以及关联方发生变化时,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

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

(四)为控制基金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信用风险,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应的

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列表或更改对手列表的通知,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

易对手列表的范围在银行间交易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按照交易对手列

表监督基金在银行间的交易行为。基金管理人发送的银行间交易指令不符合交易

对手列表的,基金托管人可以拒绝执行,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可

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更新,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

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应向托管人说明理由,在与交易对手交

易前3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

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

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按年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存款银行列表,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

理人提供的存款银行的列表办理定期存款、通知存款和协议存款等存款投资业务。

基金管理人需与存款银行签订合作协议,约定各项权利和义务,并将基金存款存

放在存款银行指定的分支机构。

基金托管人根据存款银行列表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

关规定进行监督。对于不符合规定的银行存款,基金托管人可以拒绝执行,并书

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以上约定如与届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符,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证券法

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

用支付及收入确定、基金申购资金的到账和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相

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对

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

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应向基金管理人

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

宣传推介材料上,则托管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并将在发现后立即报告中国证监

会。

(七)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关于基金投资范围、投融资组合比例等内

容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上述监督内容的约

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规定时间内

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

函。在规定时间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

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

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

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可以拒绝执行,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改

正,如基金管理人未能在通知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可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划款指令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规定时间内纠正。

如基金托管人认为基金管理人的作为或不作为违反了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

本托管协议,基金托管人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有权利并有义务行

使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本托管协议赋予、规定的基金托管人的所有权利和救济

措施,以保护基金财产的安全和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八)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

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

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基

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托管协议的规定行使核查权,或采取

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核查,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

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在此情形下,有权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提请更换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对因基金管理人的行

为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向基金管理人索赔。

三、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托管人及时执行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投资指令、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

办理清算交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

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

运作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行为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

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

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管理人依照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

行核查。对基金管理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托管人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

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并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基

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托管协议的规定行使核查权,或采取

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核查,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

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在此情形下,有权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提请更换基金托管人、代表基金对因基金托管人的行

为造成的基金财产的损失向基金托管人索赔。

四、 基金财产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的保管责任,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应遵守《基金法》、

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大利益安全保管

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人保证恪尽职守,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谨慎、

有效的持有并保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基金托管人应

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

的财产分别设置账户、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基金

托管人应安全、完整地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基金托管人

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对于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

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申购款

项,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

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

4、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

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

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处理,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

5、基金托管人应当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

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建立

健全内部风险监控制度,对负责基金财产托管的部门和人员的行为进行事先控制

和事后监督,防范和减少风险。

(二)基金募集期满时募集资金的验证

1、基金募集期间的资金应存于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

2、基金募集期届满,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

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由基金管理人在10日内

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

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名有效。基金管理

人应将募集的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存入基金托管人以基金名义开立的银行

账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基金财产接收报告。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

基金合同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申请办理。

基金管理人予以配合并提供相关资料。基金托管人要确保所托管基金全部存款的

安全。

2、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资金支付。本基金的预留印鉴由

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的银行账户

进行。

3、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

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交收账户、资金交收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

为基金开立托管人与本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用于本基金证券投资的清算和存管。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管理和运

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

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积极协助。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代表基金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申请

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

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

券托管与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予以配

合并提供相关资料。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回购主

协议,基金托管人保管协议正本,基金管理人保存协议副本。

(六)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实物证券可以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保存。实物

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托管人对由托管

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责任。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

金托管人保存。

(七)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1、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

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

管。基金管理人应在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

5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除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

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如上述合同只有一份正本且

该正本先由基金管理人取得,则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保

管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因基金管理人将自己保管的本基金重大合同在未经基金托管人同意的情

况下,用于抵押、质押、担保或债权转让或作其他权利处分而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托管人予以免责。

3、因基金托管人将自己保管的本基金重大合同在未经基金管理人同意的情

况下,用于抵押、质押、担保或债权转让或作其他权利处分而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管理人予以免责。

(八)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需要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办理和使用。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办理。

五、 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估值

1、估值方法

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

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增发等方式发行的股票,按估值日在交易所挂

牌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首次发行的股票,按成本价估值;

(3)配股权证,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若收盘价高于配股价,

则按收盘价和配股价的差额进行估值;若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4)权证:未上市的权证(主要指发行至上市日之间)及停牌,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已上

市的权证的公允价值以其估值日该权证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计算;该日无交易

的,以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计算。

(5)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4)小项规定的方

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

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4)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

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在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

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债券估值办法:

(1)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

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

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自债券计息起始日或上一起息日至估值当日的利息)

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净价估值;

(3)未上市债券按其成本价估值;

(4)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按其成本价估值;

(5)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4)小项规定的方

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

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4)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

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

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形成的债券估值,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

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权证估值办法:

(1)从获赠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权证投资按估值日

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权证投资的市场交易收盘价估值;当日无交易的,按照最

近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从获赠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未上市交易的权证投资可应用

恰当的估值技术(如B-S模型等),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3)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

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

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

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

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形成的债券估值,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

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资产支持证券估值方法:

(1)基金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有市场价格的,按照市场价格估值;

(2)基金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没有市场价格的,应当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

的价格估值;

(3)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

人认为按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

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在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

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

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2、如有确凿证据证明相关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基

金财产公允价值时,基金管理人可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采用更为合理的估

值方法,并在2个工作日内公告确凿证据的证明、采用的估值方法和对持有人利

益的影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单方面采用与相

关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不符的估值方法,基金托管人免除因采用上述估值方法可

能对基金或持有人产生的直接或间接损失的责任。基金管理人单方面采用与相关

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不符的估值方法,应在2个工作日内公告确凿证据的证明、

采用的估值方法、对持有人利益的影响和基金托管人的保留意见。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

估值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原则、程序违反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并因上述基金估值

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0.5%以上的,基金管理人应在2日内公告并予以纠正,并

与基金托管人一起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造成较大损失的,应当

报告中国证监。

4、由于不可抗力导致的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以及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协商一致积极予以处理,并在定期报告中报告上述基金估值的变更原因

和对持有人的影响。

5、估值及确认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开放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

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加盖业务公章以书面形式报送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与程序进行复核;基

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加盖业务公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

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6、暂停估值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估值及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

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一致,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二)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份额净值以元为单位,采用四舍五入的方法精确到小数点后4位。国家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

(含第4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下称“差错”),基金管理人

应当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注册登记机构、代

理销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它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

相关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

理原则”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

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

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由于不可抗

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它差错,因不可抗力原

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它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

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

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

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

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由

此造成或扩大的损失由差错责任方和未更正方根据各自过错程度承担相应赔偿

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

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任何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

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

不当得利造成其它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

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

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

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

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不能达成一致

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基金管理

人应在单方面对外公告基金资产净值计算结果时注明未经基金托管人复核,而基

金托管人有权将有关情况向中国证监会报告,由此给基金投资者和基金造成的损

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不负任何责任;

(6)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的

损失,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

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

追偿;

(7)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

行政法规、本《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自行或依据法

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有权向

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

损失;

(8)由于证券交易所或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以及不可抗力因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

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

免予承担赔偿责任。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消除

由此造成的影响;

(9)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

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

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0.5%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按本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股票估值方法的第(5)项、债券估值方法的第

(5)项、权证估值方法的第(3)项、资产支持证券估值方法的第(3)项进行

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三)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余额。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估值结果加盖业务公章以书

面形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

进行复核;经基金托管人在当日复核无误后,加盖业务公章并以加密传真方式传

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3、根据相关法规,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

成一致的意见,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并承担由此而产生的责任。基金托管人有权将该等情况报相关监管机构备案。

4、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

有差异,且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则基金管理人

有权按其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告,并承担由此而产生的责任。基金托管人有权将

该等情况报相关监管机构备案。

(四)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五)基金账册的建立和核对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基金合同中约定的记账

法和会计处理原则,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双方各自的

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切实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

基金管理人按日编制基金估值表,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账册每月核对一次。经对账发现双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保证双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

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收益

情况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并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由此而产

生的责任(但基金管理人无过错除外)。

(六)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分别独立编制。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

对不符时,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

一致。核对无误后,在核对过的基金财务报表上加盖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公

章,各留存一份。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月度报表的编制与复核工作,应于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基

金管理人应在每月结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编制,加盖公章后,将

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复

核,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公章,双方各自留

存一份。

(2)基金季度报告在截止日后15个工作日内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在每季度

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表编制,加盖公章后,将有关报表提供基

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核对无误

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公章,双方各自留存一份。

(3)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更新

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20日内完成招募说明书

(更新)的编制,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10日

内进行复核,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公章,双

方各自留存一份。

(4)半年度报告在基金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后60日内公告。基金管理人

应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40日内完成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

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确认收到之日起10日内完成复核,核对无误后,基金

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公章,双方各自留存一份。

(5)年度报告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90日内公告。基金管理人在每年结束

之日起60日内完成年度报告的编制,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

管人在确认收到之日起15日内完成复核,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

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公章,双方各自留存一份。

基金托管人在对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需出具相应

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4、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

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金管理人的帐务处理为准,并承担由此而产生的责任。

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文件达

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并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相关责任,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在基金的存续期内,如果中国证监会就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规则

及编制内容颁布新的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依照届时有效的法律

法规,互相配合、互相监督,进行编制和披露。

六、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一)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二)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工作日内采用电子数据表格的方式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基金合同生效日、持有人大会登记日、基金清算登记日、分红权益登记日

的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于每月初5个工作日内将截止上一个月最后一个交

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通过邮寄方式交基金托管人保管。持有人名册的内容

包括但不限于持有人的名称、身份证件名称、号码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三)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存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名册,不得将所保存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基金托

管人无法妥善保存基金管理人所提供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或将持有人名册用

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应承担由此引起的对持有人直接利益损失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15年。

七、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法律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双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应先友好

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根据该会届

时有效的金融争议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

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益。

八、 托管协议的修改和终止

(一)本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修改后的新协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生效。

(二)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承接的;

3、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发生《基金法》、基金合同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资料服务

投资者在交易申请被受理的2个工作日后,可通过销售网点查询和打印交易

确认单。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持有人账单订制情况,向账单期内发生交易或账单期

末仍持有本公司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定期或不定期发送对账单。具体业务

规则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或相关说明。

二、 网上交易、查询服务

投资者除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和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办理申购、赎

回等交易以及账户查询外,还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fullgoal.com.cn)、

微信公众号(搜索“富国基金微管家”或“FullgoalWeFund”)或客户端“富国富

钱包”APP享受网上交易、查询服务。具体业务规则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或

相关说明。

三、 信息定制及资讯服务

投资者可通过拨打客服热线、在线客服、发送邮件、短信或登陆基金管理人

网站等多种渠道,定制对账单、基金交易确认信息、周刊等各类资讯服务。当投

资者接收定制服务的手机号码、电子邮箱、邮寄地址等信息不详、填写有误或发

生变更时,可通过以上渠道更新修改,以避免无法及时接收相关定制服务。

四、 网络在线服务

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微信公众号或客户端获得投资咨询、业务咨

询、信息查询、信息定制、服务投诉及建议等多项在线服务。

五、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7×24小时基金净值信息、账户交易情况、

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查询。

客户服务中心人工坐席提供每周5天、每天不少于8小时的座席服务,投资

者可以通过该热线获得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服务投诉、信息定制、资料修改等

专项服务,节假日除外。

六、 客户投诉受理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各销售机构网点柜台、基金公司网站投诉栏目、客户服务中

心人工热线、在线客服、微客服、书信、电子邮件、短信、传真等多渠道对基金

管理人和销售网点所提供的服务以及公司的政策规定提出投诉或意见。

七、 基金管理人个人信息保护政策

投资者因订立、履行基金合同所必需或基金管理人因遵守反洗钱、投资者适

当性管理、实名制等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履行法定义务所必需,在账户开立

及基金交易时涉及个人信息处理。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微信服务号

(搜索“富国基金微管家”或“FullgoalWeFund”)、客户端“富国富钱包”APP

查看《富国基金个人信息保护政策》,了解基金管理人处理个人信息的规则。

八、 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联络方式

客户服务热线:95105686,4008880688(全国统一,免长途话费),工作时

间内可转人工坐席。

客户服务传真:021-20513277

公司网址:http://www.fullgoal.com.cn

电子信箱:public@fullgoal.com.cn

客服中心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196号世纪汇二座27层

九、 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联系基金管理

人客户服务中心热线,或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件等方式联系基金管理人。请

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序号 公告事项 信息披露方式 公告日期

1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股权变更的公告 规定披露媒介 2022年12月28日

2 关于富国天成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3年定期分红规则设定的公告 规定披露媒介 2023年2月1日

3 富国天成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3年第一次收益分配公告 规定披露媒介 2023年3月8日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代理人和注册登记

机构的办公场所,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

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备查文件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

业场所,在办公时间内可供免费查阅。

一、 中国证监会核准富国天成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

二、 《富国天成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 《富国天成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 法律意见书

五、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

六、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七、 基金销售代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八、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九、 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3年0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