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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信诚金砖四国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

2023-06-01 07:29:06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信诚金砖四国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以下使用全称或其简称“《基金合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现将信诚金砖四国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使用全称或其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表决的决议及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情况

  本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2023年5月31日,在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基金管理人对本次大会的表决情况进行了计票,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公证员林奇、工作人员孙立和对表决程序及结果进行了公证,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对计票过程进行了见证。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2023年5月5日。本次大会的计票结果如下:

  参加本次大会(通讯方式)的信诚金砖四国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有效基金份额共15,522,463.77份,占2023年5月5日权益登记日信诚金砖四国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总份额28,195,439.52份的55.05%。上述参加本次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代表的本基金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以上,满足法定会议召开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本次会议审议了基金管理人于2023年4月28日在《证券时报》、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citicprufunds.com.cn)及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刊登的《关于终止信诚金砖四国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以下简称“本次会议议案”),并由参加本次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对本次会议议案进行表决,表决结果为:

  15,522,463.77份基金份额表示同意;0份基金份额表示反对;0份基金份额表示弃权,同意本次会议议案的基金份额占参加本次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基金份额的100%。同意本次会议议案的基金份额已达到参加大会的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各自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议案获得通过。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情况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本次大会于2023年5月31日表决通过了《关于终止信诚金砖四国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该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将于表决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实施情况

  (一)基金财产清算

  基金管理人依据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授权办理本次终止信诚金砖四国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的有关具体事宜。

  在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同意豁免《基金合同》中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限制条款。

  (二)赎回选择期安排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本基金安排5个工作日的赎回选择期。2023年6月1日至2023年6月7日止为本基金的赎回选择期,该期间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选择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但期间不办理投资者的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选择期内选择赎回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对于持续持有期不少于7日的投资者不收取赎回费用,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为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本基金管理人已自2023年5月24日起暂停申购、定期定额投资业务,不再恢复直至终止申购。

  (三)本基金的运作终止日为2023年6月7日。自赎回选择期届满的下一个工作日即2023年6月8日起,本基金即进入清算程序,基金管理人不再接收投资人提出的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转托管等业务的申请。本基金进入清算程序后,停止收取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四)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五)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制作清算报告;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六)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考虑到本基金的实际情况,届时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清算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代为支付全部或者部分清算费用。但在全部基金份额均被赎回的情形下,所有清算费用将由基金管理人代为支付。

  (七)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八)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后,《基金合同》终止。

  (九)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信诚金砖四国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LOF)终止上市等事宜

  在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申请办理信诚金砖四国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LOF)终止上市等业务,终止上市等业务的安排具体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本基金已于2023年5月31日开市起停牌,不再复牌直至终止上市。

  四、备查文件

  1、《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信诚金砖四国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附件一:《关于终止信诚金砖四国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附件二:《授权委托书》(样本) ;附件三:《信诚金砖四国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附件四:《关于终止信诚金砖四国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有关事项议案的说明》)

  2、《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信诚金砖四国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3、《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信诚金砖四国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4、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关于信诚金砖四国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证书

  5、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关于信诚金砖四国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LOF)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六月一日

  附件:《公证书》

  公 证 书

  (2023)沪东证经字第5736号

  申请人: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9层。

  法定代表人:涂一锴。

  委托代理人:姚燚,女,1993年4月12日出生。

  公证事项:现场监督(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计票)

  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作为信诚金砖四国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LOF)的基金管理人于2023年5月19日向本处提出申请,对该公司以通讯方式召开的信诚金砖四国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的计票过程进行现场监督公证。

  经查,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信诚金砖四国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申请人依法于2023年4月28日在有关报刊媒体上发布了以通讯方式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于2023年4月29日、5月4日分别发布了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和第二次提示性公告,大会审议的事项为:《关于终止信诚金砖四国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申请人向本处提交了该公司营业执照、信诚金砖四国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LOF)的基金合同、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二次提示性公告、截至权益登记日登记在册的信诚金砖四国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电子版)等文件,申请人具有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合法资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处公证员林奇和工作人员孙立和于2023年5月31日上午9时30分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10层申请人的办公场所对信诚金砖四国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方式)的计票过程进行现场监督公证。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议案以通讯方式进行的表决,在该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委派的授权代表黄雅萱的监督下,由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派的代表姚燚、周闻君对收取的表决票进行了清点,并由本公证员进行统计、核对。截至2023年5月29日17时,收到参加本次大会(通讯方式)的信诚金砖四国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效表决所持基金份额共15,522,463.77份,占2023年5月5日权益登记日信诚金砖四国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总份额28,195,439.52份的55.05%,达到法定开会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信诚金砖四国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大会对《关于终止信诚金砖四国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15,522,463.77份基金份额表示同意;0份基金份额表示反对;0份基金份额表示弃权,同意本次议案的基金份额占参加本次大会的持有人所持基金份额的100%,达到法定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与《信诚金砖四国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议案获得通过。

  经审查和现场监督,兹证明本次信诚金砖四国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方式)对《关于终止信诚金砖四国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表决的计票过程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表决结果符合会议议案的通过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东方公证处

  公 证 员 林奇

  2023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