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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安保国证创业板中盘精选88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23-06-02 10:41:49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td>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2,311.00 0.00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3,965.00 0.00

S 综合 - -

合计 262,363.00 0.2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沪港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沪港通投资股票。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300502 新易盛 200 9,700.00 0.01

2 300058 蓝色光标 1,000 9,560.00 0.01

3 300212 易华录 200 7,566.00 0.01

4 300725 药石科技 100 7,056.00 0.01

5 300068 南都电源 300 6,939.00 0.01

6 300567 精测电子 100 6,575.00 0.01

7 300017 网宿科技 900 6,471.00 0.01

8 300088 长信科技 900 6,309.00 0.00

9 300136 信维通信 300 6,276.00 0.00

10 300296 利亚德 900 6,129.00 0.00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

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

国寿安保国证创业板中盘精选88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3年第1号)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基金投资明

序号 基金名称 基金类型 运作方式 管理人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寿安保创精选88ETF 股票型 交易型开放式(ETF) 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21,182,000.00 94.45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1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2、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中,北京易华录信息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曾受到地方国税局的处罚;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股

份有限公司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曾受到地方海关的处罚;浙江南都电源动力股

份有限公司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曾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

构的处罚。

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对其

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

本基金对上述主体发行的相关证券的投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

金合同的要求。除上述主体外,本基金投资的其他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没

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2)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5,146.80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

国寿安保国证创业板中盘精选88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3年第1号)

5 应收申购款 21,070.84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26,217.64

(3)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可转换债券。

(4)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5)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国寿安保国证创业板中盘精选88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3年第1号)

第十部分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

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历史各时间段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国寿安保创精选88ETF联接A

阶段 净值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22/1/1-2022/12/31 -25.73% 1.69% -26.87% 1.75% 1.14% -0.06%

2021/1/1-2021/12/31 26.89% 1.35% 23.94% 1.39% 2.95% -0.04%

2020/3/20-2020/12/31 6.03% 1.46% 10.66% 1.81% -4.63% -0.35%

2020/3/20-2022/12/31 -0.08% 1.51% 0.29% 1.65% -0.37% -0.14%

国寿安保创精选88ETF联接C

阶段 净值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22/1/1-2022/12/31 -25.95% 1.69% -26.87% 1.75% 0.92% -0.06%

2021/1/1-2021/12/31 26.51% 1.34% 23.94% 1.39% 2.57% -0.05%

2020/3/20-2020/12/31 5.82% 1.46% 10.66% 1.81% -4.84% -0.35%

2020/3/20-2022/12/31 -0.87% 1.51% 0.29% 1.65% -1.16% -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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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部分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

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

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

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

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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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依法拥有的目标ETF基金份额、股票、债券、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

货合约及其他基金资产和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

计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

日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

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

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

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

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

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

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

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

溢价或折价。

(二)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

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

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三)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

件,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对

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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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估值方法

1、目标ETF的估值

本基金持有的目标ETF份额以估值日目标ETF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估值

日无基金份额净值的,则按该目标ETF的最近公布的净值估值。

2、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除本部分另有规定的有价证券外,交易所上市的其他有价证券(包括股票

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

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

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

外),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对应的估值净价估值;

(2)交易所上市并实行全价交易的可转换债券(含可交换债券)按估值日

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

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

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交易所上市并实行净

价交易的可交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

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固定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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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种,按成本估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6、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应参照行业协会的相关规定进行估

值,确保估值的公允性。

7、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

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

价估值。

8、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格进行估值,估值当

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

算价估值。

9、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

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10、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11、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

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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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

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

理人按约定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

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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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

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所投资的目标ETF发生暂停估值或暂停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时;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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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

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

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按约定予以公

布。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9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或证券、期货交易所、指数编制机构、登记结算公司等

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

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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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2

次,每份基金份额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该次

可供分配利润的1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

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本基金同一类别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重大实质不利影响的情

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规定媒介

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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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

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

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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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

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组合中投资于目标ETF部分的基金资产净值不计

提基金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本基金投资于目标ETF部分基

金资产净值后的剩余部分的0.3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3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本基金投资于目标ETF部分基金资产净值

后的剩余部分,金额为负时,E以零计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

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

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国寿安保国证创业板中盘精选88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3年第1号)

基金托管人对本基金投资组合中投资于目标ETF部分的基金资产净值不计

提基金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本基金投资于目标ETF部分基

金资产净值后的剩余部分的0.1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本基金投资于目标ETF部分基金资产净值

后的剩余部分,金额为负时,E以零计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销售服务费

销售服务费可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各项费

用。本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适用不同的销售服务费率。其中,A类不收

取销售服务费,C类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30%。

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计算方法如下:

H=E×0.30%÷当年天数

H为各类别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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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

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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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

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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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

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规定互联网网

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

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

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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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

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

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

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

一次。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

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

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

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

载在规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

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

协议登载在网站上。(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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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

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各类的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

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

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

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

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

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

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

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

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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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并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

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

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

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

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

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

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

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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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发生涉及本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时;

22、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基金估值时;

23、本基金变更目标ETF;

24、本基金变更标的指数;

25、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6、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27、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

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

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十)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情况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披露

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

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

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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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一)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的投资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披露投资证券公司发行的短期债券

的情况。

(十二)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的投资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季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基金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

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

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对

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三)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情况

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等文件

中披露基金参与出借业务的情况,并就报告期内发生重大关联交易事项做详细说

明。

(十四)基金的投资情况

本基金在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应设立专门章节披露所持目标

ETF的相关情况并揭示相关风险:

1、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净值披露时间等;

2、交易及持有目标ETF产生的费用,包括申购费、赎回费、销售服务费、

管理费、托管费等,在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列明计算方法并举例说明;

3、持有的目标ETF发生的重大影响事件,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

并、终止基金合同以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等;

4、基金投资于基金管理人以及基金管理人关联方所管理基金的情况。

(十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

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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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

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

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

息:

1、不可抗力;

2、发生暂停估值的情形;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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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部分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

(一)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1、联接基金风险

本基金为ETF联接基金,基金资产主要投资于目标ETF,在多数情况下将

维持较高的目标ETF投资比例,基金净值可能会随目标ETF的净值波动而波

动,目标ETF的相关风险可能直接或间接成为本基金的风险。

2、跟踪偏离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目标ETF基金份额,追求跟踪标的指数,获得与指数收

益相似的回报。以下因素可能会影响到基金的投资组合与跟踪基准之间产生偏

离:

①目标ETF与标的指数的偏离。

②基金买卖目标ETF时所产生的价格差异、交易成本和交易冲击。

③基金调整资产配置结构时所产生的跟踪误差。

④基金申购、赎回因素所产生的跟踪误差。

⑤基金现金资产拖累所产生的跟踪误差。

⑥基金的管理费和托管费所产生的跟踪误差。

⑦其他因素所产生的偏差。

3、与目标ETF业绩差异的风险

本基金为目标ETF的联接基金,但由于投资方法、交易方式等方面与目标

ETF不同,本基金的业绩表现与目标ETF的业绩表现可能出现差异。

4、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的风险

本基金力争将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控制在0.3%以内,年化跟踪误差控

制在4%以内,但因标的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可能导致跟踪误差超过上

述范围,本基金净值表现与指数价格走势可能发生较大偏离。

5、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的风险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由指数编制机构发布并管理和维护,未来指数编制机构可

能由于各种原因停止对指数的管理和维护,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自该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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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

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但前文“目标ETF的变更”另有约定的除外。

投资人将面临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

金合同等风险。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并实施前,基金

管理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作,该期间由于标的指数不再更新等原因可能

导致指数表现与相关市场表现存在差异,影响投资收益。

6、成份股停牌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股可能因各种原因临时或长期停牌,发生成份股停牌时,基金

可能因无法及时调整投资组合而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扩大。

二、市场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由于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

产生影响从而形成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变化对证

券市场产生一定影响,从而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的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经济运行周期性的变化会对基金所投资的证券

的基本面产生影响,从而影响证券的价格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直接导致债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变动,同时也影响

到证券市场资金供求状况,以及拟投资债券的融资成本和收益率水平。上述变化

将直接影响证券价格和本基金的收益。

4、购买力风险

基金收益的一部分将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的购买力可能因为通货膨

胀的影响而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投资收益下降。

三、信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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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风险指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

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四、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单一的

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五、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由于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非公开发行

和交易,且限制投资者数量上限,潜在流动性风险相对较大。若发行主体信用质

量恶化或投资者大量赎回需要变现资产时,受流动性所限,本基金可能无法卖出

所持有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不利影响或损失。

六、资产支持证券投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资产支持证券,这类证券的风险主要与资产质量有

关,比如债务人违约可能性的高低、债务人行使抵销权可能性的高低,资产收益

受自然灾害、战争、罢工的影响程度,资产收益与外部经济环境变化的相关性等。

如果资产支持证券受上述因素的影响程度低,则资产风险小,反之则风险高。

七、股指期货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以投资股指期货,可能面临基差风险、合约品种差异造成的风险和

标的物风险。标的股票指数价格与股指期货价格之间的价差被称为基差。在股指

期货交易中因基差波动的不确定性而导致的风险被称为基差风险。合约品种差异

造成的风险,是指类似的合约品种,在相同因素的影响下,价格变动不同。表现

为两种情况:(1)价格变动的方向相反;(2)价格变动的幅度不同。类似合约

品种的价格,在相同因素作用下变动幅度上的差异,也构成了合约品种差异的风

险。标的物风险是由于投资组合与股指期货的标的指数的结构不完全一致,导致

投资组合特定风险无法完全锁定所带来的风险。

八、国债期货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以投资国债期货,可能面临市场风险、基差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市

场风险是因期货市场价格波动使所持有的期货合约价值发生变化的风险。基差风

险是期货市场的特有风险之一,是指由于期货与现货间的价差的波动,影响套期

保值或套利效果,使之发生意外损益的风险。流动性风险可分为两类:一类为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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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量风险,是指期货合约无法及时以所希望的价格建立或了结头寸的风险,此类

风险往往是由市场缺乏广度或深度导致的;另一类为资金量风险,是指资金量无

法满足保证金要求,使得所持有的头寸面临被强制平仓的风险。

九、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响,这

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前面所提到的利率风险)互为消长。具体为当

利率下降时,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

较少的收益率。

十、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指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不能应付可能出现的投资

者大额赎回的风险。

(一)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为ETF联接基金,投资于目标ETF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本基金的目标ETF可以在二级市场上买卖,也可以根据申购赎回清单进

行申购赎回,通常情况下流动性情况良好。但是在目标ETF暂停交易或者暂停

赎回或个股流动性不足等特殊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能无法迅速、低成本地调整

基金投资组合,可能会对基金赎回款项的支付产生影响。

(二)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基金管理人已建立内部巨额赎回应对机制,对基金巨额赎回情况进行严格的

事前监测、事中管控与事后评估。当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时,基金经理和合规管理

部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流动性评估,确认是否可以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当发现

现金类资产不足以支付赎回款项时,需在充分评估基金组合资产变现能力、投资

比例变动与基金份额净值波动的基础上,审慎接受、确认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

在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

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可能采取延期支付部分赎回款

项或者对赎回比例过高的单一投资者延期办理部分赎回申请的流动性风险管理

措施,详见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的相关约定。

(三)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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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可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

赎回申请进行适度调整。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应对措施,

包括但不限于:

(1)暂停接受及延期办理赎回申请

投资人请参见基金合同“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的“八、暂

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和“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详

细了解本基金暂停赎回的情形。因此,在特定情形下,投资人的部分或全部赎回

申请可能被拒绝,同时在延期赎回的情形下,投资人完成基金赎回时的基金份额

净值可能与其提交赎回申请时的基金份额净值不同。

(2)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投资人请参见基金合同“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的“八、暂

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详细了解本基金发生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

情形及程序。在此情形下,投资人接收赎回款项的时间将可能比一般正常情形下

有所延迟。

(3)收取短期赎回费

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将上

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4)暂停基金估值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十四部分基金资产估值”中的“七、暂停

估值的情形”,详细了解本基金发生暂停估值的情形及程序。在此情形下,可能

暂停/延期披露基金份额净值,同时赎回申请可能被暂停接受、延期办理。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十、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可能因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等判断有

误、获取的信息不全等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管理水

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对基金收益水平存在影响。

十一、操作或技术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

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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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错误、IT系统故障等风险。

在本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

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

自基金管理公司、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等。

十二、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资违反

法规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十三、基金估值风险

指每日基金估值可能发生错误的风险。

十四、不可抗力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有遭受损失的风险。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和销售代理机构等可能因不可抗力无法

正常工作,从而影响基金的各项业务按正常时限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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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

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并自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

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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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

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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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约定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本基金或目标ETF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本基金或目标ETF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

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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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遵守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

务规则;

(10)提供基金管理人和监管机构依法要求提供的信息,以及不时的更新

和补充,并保证其真实性;

(1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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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

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

券;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

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

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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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

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

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

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

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

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

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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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

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

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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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

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

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

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

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

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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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

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

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鉴于本基金是目标ETF的联接基金,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凭所持

有的本基金份额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目标ETF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

表决,其持有的享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和表决票数为:在目标ETF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持有目标ETF份额的总数乘以该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本基金份额占本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方

法,保留到整数位。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应以本基金的名义代表本基金的全体基金份额持有

人以目标ETF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行使目标ETF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表决权,但可接受本基金的特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委托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代理人的身份出席目标ETF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

ETF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须先遵照本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召开本基金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

ETF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由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ETF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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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率(根据法律

法规的要求调整该等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率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但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变更为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指数

基金的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

或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变更为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指数基金的除外);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ETF

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3)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

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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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调低销售服务费率、变更收

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6)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

等业务规则;

(7)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或费率水平、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

调整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和规则等;

(8)由于目标ETF终止上市或目标ETF基金合同终止,而变更基金投资

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9)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

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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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规定媒介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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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

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

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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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

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

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

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

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

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

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

人也可以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

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

明。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

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

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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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

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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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

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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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

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

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

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

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并自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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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

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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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

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四、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

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

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

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

案手续,并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2、《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3、《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

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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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部分《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名称: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丰镇路806号3幢306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8号盈泰商务中心2号楼10、11、12层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王军辉

成立时间:2013年10月29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许可[2013]1308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2.88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成立时间:1995年10月25日

批准设立机关:国家工商总局

批准设立文号:100000000018305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12,926,776,029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证券经纪(限山东省、河南省、浙江省天台县、浙江省苍南县以

外区域);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承

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融资融券;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为期货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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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代销金融产品;股票期权做市。

存续期间:无限期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

金投资范围进行监督。

本基金以目标ETF基金份额、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为主要投资对

象。此外,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可少量投资于部分非成份股(包含中

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的股票)、衍生工具(股指期货、国

债期货等)、债券资产(包括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公开发行的次级

债、可转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级短

期融资券、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

现金、货币市场工具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

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本基金投资于目标ETF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9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本基金应当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其他

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改变本基金既有投资策略和风险收益特征并在控制风

险的前提下,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以提高投资效率及进行风险管理。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

投资比例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于目标ETF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本基金应当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1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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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5)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

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7)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8)本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9)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0)本基金持有的单只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

产净值的10%;

(11)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2)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与

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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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5)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

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5%;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

8)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

的有关约定;

9)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13)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需遵守下列规定:

1)出借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出借期限在10个交易日以

上的出借证券应纳入流动性受限资产;

2)参与出借业务的单只证券不得超过本基金持有该证券总量的50%;

3)最近6个月内,日均基金资产净值不得低于2亿元;

4)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30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权平

均计算;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出借业务;

(1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

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

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15)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

受限资产的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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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7)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

资比例不符合上述第(1)项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20个交易日内进行

调整;除上述第(1)、(2)、(7)、(15)、(16)项外,因证券、期货市

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

流动性限制、目标ETF申购、赎回、交易被暂停或交收延迟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

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

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

投资禁止行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进行监督: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除目标ETF外的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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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关

联投资限制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5、本基金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由基金管理人决定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的

名单,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

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

手;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需按交易对手名单中

约定的该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不对本基金参与

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和交易结算方式进行监控。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明

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

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

遵守相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

督。

(2)此处流通受限证券与上文所述的流动性受限资产并不完全一致,包括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

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

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

制度。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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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

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

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进行确认。

(4)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

法规要求的有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

件、发行证券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总

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已持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资金

划付时间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并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

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5)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

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进行监督,并审核基金管

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

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

充书面说明,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

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

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

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

决。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

7、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

行的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应

规则确定存款银行,本基金投资存款银行以外的银行存款出现由于存款银行信用

风险而造成的损失时由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基金托管人不对本基金投资银行存

款的存款银行进行监控。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

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

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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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

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

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

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应赔偿因其违反法律法规、行业自律性规定或《基金

合同》或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而致使投资者和基金托管人遭受的损失。

对于依据交易程序尚未成交的且基金托管人在交易前能够监控的投资指令,

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必须于估值完成后方可获知的监控指标或依据交易程序已经成交的投

资指令,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

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时间内

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

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

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

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

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根据

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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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

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

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

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

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

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

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或法

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

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

户,相关开户费用由基金资产承担。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

整与独立。

5、对于因为基金认申购、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

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

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基金管理人未及时催

收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

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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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对因为基金管理人投资产生的存放或存管在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的基金

财产,或交由期货公司或证券公司负责清算交收的基金财产(包括但不限于期货

保证金账户内的资金、期货合约等)及其收益,若由于该等机构或该机构会员单

位等本协议当事人外第三方的原因给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等,基金托管人不承担

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

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合同》生效前募集资金的验资和入账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银行开立

的“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管

理人宣布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

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的,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定期限内聘

请具有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出

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同时,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在基金托管人为本基金开

立的基金银行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2、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

人或相关机构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本基金

的银行账户。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托管业务结算专

用章”和基金托管人有权人名章。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

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

行。

3、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

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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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暂行条例》、《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支付结算办法》以及其

他相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本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转让本基金的证券账户;亦

不得使用本基金的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

4、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的,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

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

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

银行、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

户和资金结算专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和资金的清算。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负责完成银行间债券市场准入备案。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管理人根据投资需要按照规定开立期货保证金账户及期货交易编码

等。完成上述账户开立后,基金管理人应以书面形式将期货公司提供的期货保证

金账户的初始资金密码和市场监控中心的登录用户名及密码告知基金托管人。资

金密码和市场监控中心登录密码重置由基金管理人进行,重置后务必及时通知基

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开户过程中相互配合,并提供所需资料。基

金管理人保证所提供的账户开户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且在相关资料变更后及

时将变更的资料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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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的规定,由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协议的约定协商后

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3、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

理。

(七)基金投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应由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签订

总体合作协议,并将资金存放于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

存款账户必须以基金名义开立,账户名称为基金名称,存款账户开户文件上

加盖预留印鉴及基金管理人公章。预留印鉴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托管业务

结算专用章”和基金托管人有权人名章。存款证实书原件由托管人负责保管。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与存款银行签订具体存款协议,明

确存款的类型、期限、利率、金额、账号、对账方式、支取方式、账户管理等细

则。存款协议须约定将托管人为本产品开立的托管银行账户指定为唯一回款账

户,任何情况下,存款银行都不得将存款本息划往任何其他账户。

为防范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定期存款协议中应当约定提前支取条款。

基金所投资定期存款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

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对的真实、准确。

(八)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其档案库或保

险柜,但要与非本基金的其他有价凭证分开保管。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

基金托管人承担保管职责。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

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九)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

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合同正

本后30日内将一份正本的原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

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

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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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15年,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按照每个估值日闭市后,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

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由此

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

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

资产净值和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

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以双方

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以双方认可的

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

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就与

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

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法律法规

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最新规定估值。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估值对象

基金依法拥有的目标ETF基金份额、股票、债券、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

货合约及其他基金资产和负债。

2、估值方法

(1)目标ETF的估值

本基金持有的目标ETF份额以估值日目标ETF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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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无基金份额净值的,则按该目标ETF的最近公布的净值估值。

(2)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除本部分另有规定的有价证券外,交易所上市的其他有价证券(包括股票

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

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

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对应的估值净价估值;

2)交易所上市并实行全价交易的可转换债券(含可交换债券)按估值日收

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

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

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交易所上市并实行净价

交易的可交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

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固定收益品

种,按成本估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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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值。

(6)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应参照行业协会的相关规定进行

估值,确保估值的公允性。

(7)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

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

算价估值。

(8)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格进行估值,估值

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

结算价估值。

(9)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

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10)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11)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

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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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

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

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

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

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

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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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5、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本协议约定的估值方法的第(9)项进行估

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或证券、期货交易所、指数编制机构、登记结算公司

等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

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估值错误,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

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四)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

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所投资的目标ETF发生暂停估值或暂停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时;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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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

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记和保管基金的全套账册,对双方

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

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

查明原因并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不符,

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

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和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

制,应于每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

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

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

每年更新一次。季度报告应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告;中

期报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两个月内予以公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终了后三

个月内予以公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

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复核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

金托管人在收到后应在3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

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

应在收到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

理人在中期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

收到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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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

后4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

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

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业务印鉴或者出具加盖业务印鉴的复核意见书,双方

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

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

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

需盖章确认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八)基金管理人应每季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

编制结果。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

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20年,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

不得少于20年。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

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

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

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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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

每年6月30日、每年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其中每年12月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

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七、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

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

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

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托管

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须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

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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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

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可相应顺延。

6、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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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8、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

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9、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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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客服电话服务

1、自动语音服务

提供每周7天、每天24小时的自动语音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电话

查询最新公告信息、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账户余额、历史交易申请与确认等信息。

2、人工电话服务

人工电话服务时间为周一至周五的9: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客户服务电话:4009-258-258

客户服务传真:010-50850777

二、在线咨询服务

投资人可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http://www.gsfunds.com.cn)通过“在线客服”

或通过基金管理人官方微信(国寿安保基金,微信号gsfunds)“在线客服”栏目

进行业务咨询或留言。在线客服提供基金产品信息查询、基金业务咨询、服务投

诉和建议等服务。

在线咨询服务时间为周一至周五的9: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三、资讯服务

1、资讯查询: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微信等途径获取基

金和基金管理人各类信息,包括账户信息、基金法律文件、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

热点问题等。

基金管理人网址:www.gsfunds.com.cn

电子信箱:service@gsfunds.com.cn

2、资讯信息定制: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和客服电话提

交信息定制申请。可定制的信息主要有:基金份额净值、交易确认、对账单服务

等。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业务需要,调整定制信息的条件、方式和内容。

四、客户投诉和建议处理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客服电话语音留言、人工电话、书信、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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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邮件、传真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或提出建

议。投资者还可以通过销售机构的服务电话对该销售机构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或

提出建议。

五、资料寄送

基金管理人负责向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认购、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寄送相关资料,基金销售机构将负责向通过其销售网点认购、申购本基金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寄送相关资料。

1、基金投资者对账单

基金管理人一般情况下通过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定

期或不定期对账单。

2、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六、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客户

服务电话或其他方式联系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

了本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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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

序号 公告事项 法定披露方式 法定披露日期

1 国寿安保国证创业板中盘精选88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2022年第二季度报告 证券时报、证监会规定网站及公司网站 2022年7月21日

2 国寿安保国证创业板中盘精选88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2022年中期报告 证券时报、证监会规定网站及公司网站 2022年8月31日

3 国寿安保国证创业板中盘精选88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2022年第三季度报告 证券时报、证监会规定网站及公司网站 2022年10月26日

4 国寿安保国证创业板中盘精选88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2022年第四季度报告 证券时报、证监会规定网站及公司网站 2023年1月20日

5 国寿安保国证创业板中盘精选88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2022年年度报告 证券时报、证监会规定网站及公司网站 2023年3月31日

6 国寿安保国证创业板中盘精选88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2023年第1季度报告 证券时报、证监会规定网站及公司网站 2023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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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部分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查阅;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

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对投资者按此种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者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gsfunds.com.cn)查阅和下

载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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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部分备查文件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可供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国寿安保国证创业板中盘精选88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注册的文件

(二)《国寿安保国证创业板中盘精选88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基金合同》

(三)《国寿安保国证创业板中盘精选88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托管协议》

(四)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五)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关于申请募集注册国寿安保国证创业板中盘精选88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之法律意见书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3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