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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永赢鑫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增设C类基金份额并修改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部分条款的公告

2023-06-07 07:14:2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永赢鑫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为了更好地满足投资者投资需求,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决定自2023年6月7日起,对永赢鑫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在现有份额的基础上增设C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代码:018648),原基金份额转为A类基金份额(A类基金份额代码:008723),同时对《永赢鑫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和《永赢鑫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以下简称“《托管协议》”)进行了相应修改。具体事宜如下:

  1、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在现有份额的基础上增设C类基金份额,原基金份额转为A类基金份额。

  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而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A类基金份额;投资者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并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该类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日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除非基金管理人在未来条件成熟后另行公告开通相关业务,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2、C类基金份额的费率结构

  本次增设的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40%。关于C类份额的其他费率情况详见本基金最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3、投资管理

  本基金将对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的资产合并进行投资管理。

  4、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分别公布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净值信息。

  5、C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投资者可通过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具体业务办理规则基金管理人将在相关公告中规定。

  6、其他重要事项

  (1)本次对本基金增设C类基金份额的事项系《基金合同》约定的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且对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2)《基金合同》具体修改详见附件,本公司对《托管协议》涉及的内容进行了相应的修改。

  (3)本次修改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于本公告发布之日在本公司网站发布。本公司将在更新的《永赢鑫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对本次修改涉及内容进行更新,并披露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投资者可登陆本公司网站(www.maxwealthfund.com)查询相关信息或拨打客户服务电话(400-805-8888)咨询相关事宜。

  (4)上述对《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修改已履行了规定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上述修订自2023年6月7日起生效。

  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者在投资基金前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敬请投资者在购买基金前认真考虑、谨慎决策。特此公告。

  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3年6月7日

  附件:《永赢鑫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前后对照表

章节

第二部分 释义

《永赢鑫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前)《永赢鑫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

后)

新增内容:

54、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

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C类基金份额持有

人服务的费用

55、A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申购时收取申

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而

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

56、C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申购时不收取

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

并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

情况

八、基金份额的类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

开放日及时间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三、申购与赎回的

原则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六、申购和赎回的

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六、申购和赎回的

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六、申购和赎回的

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六、申购和赎回的

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六、申购和赎回的

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

形及处理方式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十、暂停申购或赎

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的公告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十、暂停申购或赎

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的公告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

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

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管理人的

权利与义务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

事人及权利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

事人及权利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

权利与义务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

事人及权利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一、召开事由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一、召开事由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

估值

五、估值程序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

估值

五、估值程序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

估值

六、估值错误的处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

估值

六、估值错误的处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

估值

八、基金净值的确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

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

与税收

二、基金费用计提

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

方式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

与税收

二、基金费用计提

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

方式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

益与分配

三、基金收益分配

原则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

益与分配

三、基金收益分配

原则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

益与分配

三、基金收益分配

原则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

益与分配

六、基金收益分配

中发生的费用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

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

金信息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

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

金信息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

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

金信息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

息披露

六、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

基金管理人可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前提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增加或调整

基金份额类别,或者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

行调整,或者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

变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或变更收费方式、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

售等,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应履行适当程序,并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公告,不需要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

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

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

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

价格。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

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1、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

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

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

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

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

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详见《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

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

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

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

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

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

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

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

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

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

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6、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

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

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

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

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

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规定媒介上公告。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

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

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

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以对其

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

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

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

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

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

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

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

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

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

的限制。

(3)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基金管理人决定进行

延期办理的情形下,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

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部

分,将自动进行延期办理,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

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

到全部赎回为止。但是如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

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的,则其当日未获受理

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

回最低份额的限制。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

请当日未超过前述比例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有

权根据上述“(1)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

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

理。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

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若暂停时间超过1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确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基金

暂停公告的次数,并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

个估值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也可以根据

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

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210号21世纪

中心大厦27楼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

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0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李庆萍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

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每份

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

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

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增加

或调整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对基金份额分类办

法及规则进行调整、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

调整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

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

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

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

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

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将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

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

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

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

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

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

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

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

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基金净值予

以公布。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9项费用,根据有

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

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

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

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

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

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

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

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

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

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

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

则》执行。

(四)基金净值信息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

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

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

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

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

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

资料。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

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规定报刊和

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

件: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

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

分之零点五;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

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

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

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

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申购时收

取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

用,而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

基金份额称为A类基金份额。投资者申购时不收

取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

用,并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

金份额,称为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

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类基金份

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和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

算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该类别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日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除

非基金管理人在未来条件成熟后另行公告开通相

关业务,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

转换。

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

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明。基

金管理人可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前提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增加、减

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或者对基金份额分类办

法及规则进行调整,或者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规定的范围内变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申购费

率、调低赎回费率、调低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

方式、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调整

实施前基金管理人应履行适当程序,并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规定公告,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

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

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

市后计算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1、本基金分为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各

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代码,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

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

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

担。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

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

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详见《招募说明

书》。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

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中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

该类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

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

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A类基金

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

理方式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

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

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赎回金额为按实际

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

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A类基

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C类基金

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6、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A类基金份

额和C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

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

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

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

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

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

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

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

下,可以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

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

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

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

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

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

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

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

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

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

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

制。

(3)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基金管理人决定进

行延期办理的情形下,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以

上的部分,将自动进行延期办理,延期的赎回申请

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

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

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但是如该基

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

的,则其当日未获受理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而

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当日未超过前述比

例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上述“(1)全

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

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

净值。

3、若暂停时间超过1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确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

基金暂停公告的次数,并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

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

布最近1个估值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

理人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

开放的公告。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210号21世

纪中心大厦21、22、23、27层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

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

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

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各类基

金份额的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各类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的价格;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0号院1号楼6-30

层、32-42层

法定代表人:朱鹤新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

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

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同

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

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或调高销售服务费率;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

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

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增

加或调整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对基金份额分

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

的销售、调整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调低销售

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1、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

日闭市后,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

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

第5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

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

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

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

产估值后,将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

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

布。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

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

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均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

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

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

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

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

布。

新增内容: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新增内容: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

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

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的

0.4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40%÷当年实际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

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

基金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

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

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代付给销售机构。若

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0项费用,根

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

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

付。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

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

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

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

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

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均不能

低于面值;

4、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在费用收取上不同,其对

应的可分配收益可能有所不同。同一类别的每一

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

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

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

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

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

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四)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净值信息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

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

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

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

一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各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

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各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

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

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规定报刊

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

列事件: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

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

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

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各

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

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

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