鹏华聚合多资产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编制日期:2023年06月07日
送出日期:2023年06月09日
本概要提供本基金的重要信息,是招募说明书的一部分。
作出投资决定前,请阅读完整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一、 产品概况
基金简称
鹏华聚合多资产混合
(FOF)
基金代码 009787
基金管理人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20年07月21日
上市交易所及上市日期
(若有)
-
基金类型 基金中基金 交易币种 人民币
运作方式 其他开放式 开放频率
每个开放日,设置3个
月最短持有期
基金经理 孙博斐
开始担任本基金基金经
理的日期
2022年05月07日
证券从业日期 2014年07月01日
其他(若有)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
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
以披露;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终止《基金合
同》,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注:无。
二、 基金投资与净值表现
(一)投资目标与投资策略
本部分请阅读《鹏华聚合多资产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基金的投
资”了解详细情况。
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通过科学的大类资产配置,优选基金力争实现基
金资产的稳健增值。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主要包括经中国证监会依
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包含QDII基金、香港互认基金),以及境
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含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的股票、存托凭证)、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允许买卖的规
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
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政府支持债券、
地方政府债、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等)、货币市场工具、资产支持证
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
存款)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
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
募集的基金份额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其中投资于股票型基金的比例
不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30%;本基金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占基金股票(含存
托凭证)资产的0-50%;基金保留的现金或者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
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果法律法规对该比例要求有变更的,以变更后的比例为准,本基金的投资
范围会做相应调整。
主要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2、基金投资策略;3、股票投资策略;4、债券投资策
略;5、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策略。
业绩比较基准
中证800指数收益率*15%+恒生中国企业指数收益率*5%(经汇率估值调
整)+中债综合财富指数收益率*80%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其预期风险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债券
型基金中基金、货币市场基金和货币型基金中基金,但低于股票型基金、股
票型基金中基金。本基金将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
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二)投资组合资产配置图表/区域配置图表
(三)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最近十年(孰短)基金每年的净值增长率及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的比较图
三、 投资本基金涉及的费用
(一)基金销售相关费用
以下费用在申购/赎回基金过程中收取,其中,对通过直销中心申购的养老金客户适用特定费率
(详情请查阅招募说明书),其他投资人适用下表一般费率:
费用类型 金额(M)
/持有期限(N)
收费方式/费
率
备注
申购费
M <100万 1.2%
100万 ≤ M < 200万 0.8%
200万 ≤ M < 500万 0.6%
500万≤ M 每笔1000元
赎回费
3个月 ≤ N < 6个月 0.5%
6个月≤ N 0
注:本基金的申购费用应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
率按单笔分别计算。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
登记等各项费用。
(二)基金运作相关费用
以下费用将从基金资产中扣除:
费用类别 收费方式/年费率
管理费 0.6%
托管费 0.1%
销售服务费 0
其他费用 会计费、律师费、审计费等
注:本基金交易证券等产生的费用和税负,按实际发生额从基金资产扣除。
四、 风险揭示与重要提示
(一)风险揭示
本基金不提供任何保证。投资者可能损失投资本金。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购买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1、本基金特定风险
(1)基金运作的风险
本基金是混合型基金中基金,存在大类资产配置风险,有可能受到经济周期、市场环境或基金管
理人对市场所处的经济周期和产业周期的判断不足等因素的影响,导致基金的大类资产配置比例偏离
最优化水平,给基金投资组合的绩效带来风险。基金管理人在选择基金构建组合的时候,在很大程度
上依靠了基金的过往信息。但基金的过往业绩和表现并不能代表基金的将来业绩和表现,其中存在一
定的风险。本基金对被投资基金的评估具有一定的主观性,将在基金投资决策中给基金带来一定的不
确定性的风险。被投资基金的波动会受到宏观经济环境、行业周期、基金经理和基金管理人自身经营
状况等因素的影响。因此,本基金整体表现可能在特定时期内低于其他基金。本基金坚持价值和长期
投资理念,重视基金投资运作风险的防范,但是基于投资范围的规定,本基金无法完全规避基金市
场、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的下跌风险。
另外,本基金除了承担投资其他基金的管理费、托管费和销售费用(其中申购本基金基金管理人
自身管理的其他基金不收取申购费、赎回费(不包括按照相关法规、基金招募说明书约定应当收取,
并计入基金财产的赎回费用)、销售服务费等)外,还须承担本基金本身的管理费、托管费(其中不
收取基金财产中持有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部分的管理费、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基金部分
的托管费),因此,本基金最终获取的回报与直接投资于其他基金获取的回报存在差异。
(2)持有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
本基金投资范围包括资产支持证券,可能面临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现金流预测风险。利率风
险是指市场利率将随宏观经济环境的变化而波动,利率波动可能会影响资产支持证券收益。流动性风
险是指在交易对手有限的情况下,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将面临无法在合理的时间内以公允价格出售资
产支持证券而遭受损失的风险。资产支持证券的还款来源为基础资产未来现金流,现金流预测风险是
指由于对基础资产的现金流预测发生偏差导致的资产支持证券本息无法按期或足额偿还的风险。
(3)港股通机制下,港股投资风险
本基金投资范围包括港股通标的股票,除与其他投资于内地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共同风险
外,本基金还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者结构、投资标的构成、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
差异所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1)市场联动的风险;2)股价波动的风险;3)汇率风险;
4)港股通额度限制;5)港股通可投资标的范围调整带来的风险;6)港股通交易日设定的风险;7)
交收制度带来的基金流动性风险;8)港股通下对公司行为的处理规则带来的风险;9)香港联合交易
所停牌、退市等制度性差异带来的风险;10)港股通规则变动带来的风险;11)其他可能的风险。
(4)《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
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则基金管理人应当终止《基金合同》,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因
此,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可能面临基金合同自动终止的风险。
(5)本基金对于每份基金份额设置3个月锁定期限,基金份额在锁定持有期内不得赎回或转换转
出。
(6)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共同风险
外,本基金还将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中国存托凭证发行
机制相关的风险,包括存托凭证持有人与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股东在法律地位、享有权利等方面存
在差异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在分红派息、行使表决权等方面的特殊安排可能引发的风
险;存托协议自动约束存托凭证持有人的风险;因多地上市造成存托凭证价格差异以及波动的风险;
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的风险;存托凭证退市的风险;已在境外上市的基础证券发行人,在持续
信息披露监管方面与境内可能存在差异的风险;境内外法律制度、监管环境差异可能导致的其他风
险。
2、普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共有的风险,如系统性风险、非系统性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
及其他风险等。
3、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
(二)重要提示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或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
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
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将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其他信息发生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每年更新一次。因此,本文件内容相比基金的实际情况可能存在一定的滞后,如需及
时、准确获取基金的相关信息,敬请同时关注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临时公告等。
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
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深圳仲裁委员会),按照深圳国际仲裁院(深圳仲裁委员会)
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深圳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五、 其他资料查询方式
以下资料详见鹏华基金官方网站[www.phfund.com.cn][客服电话:400-6788-533]
(1)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
(2)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3)基金份额净值
(4)基金销售机构及联系方式
(5)其他重要资料
六、 其他情况说明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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