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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天弘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的公告

2023-06-16 07:06:59

1.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天弘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 天弘稳利定期开放

基金主代码 000244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3年7月19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机构登记名称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公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天弘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天弘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等相关文件

申购起始日 2023年06月20日

赎回起始日 2023年06月20日

转换转入起始日 2023年06月20日

转换转出起始日 2023年06月20日

下属分级基金的基金简称 天弘稳利定期开放A 天弘稳利定期开放B

下属分级基金的交易代码 000244 000245

该分级基金是否开放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 是 是

2.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的办理时间

天弘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包括该日)起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的次一工作日(包括该日)起至下一年度六月份的倒数第八个工作日(包括该日)期间为本基金的封闭期。每个封闭期结束后进入一个开放期,每个开放期自其起始日起至其结束日止。每个开放期起始日为其前一个封闭期结束日的次一工作日。开放时间原则上不少于5个工作日并且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本基金的开放期为2023年06月20日至2023年07月07日,投资者可在此开放期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若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原定开放起始日或开放期不能办理基金的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则开放起始日或开放期相应顺延。

3.日常申购业务

3.1申购金额限制

(1)本基金通过本公司直销机构及其他销售机构的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元(含申购费,下同),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人民币0.01元。收益分配转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各销售机构对本基金最低申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但仍不得低于上述基金法律文件中规定的最低申购金额。

(2)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的申购金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最迟必须在调整生效前3个工作日至少在一种规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公告。

3.2申购费率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本基金B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万元 0.6%

100万元≤M<300万元 0.4%

300万元≤M<500万元 0.2%

M≥500万元 1000元/笔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3.3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投资者在销售机构办理申购业务时,是否开展优惠活动及具体费率优惠规则均以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和规定为准。

4.日常赎回业务

4.1赎回份额限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份额不得少于0.01份,某笔赎回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某一销售机构全部交易账户的份额余额少于0.01份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强制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全部赎回其在该销售机构全部交易账户持有的基金份额。如因红利再投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巨额赎回、基金转换等原因导致的账户余额少于0.01份之情况,不受此限,但再次赎回时必须一次性全部赎回。各销售机构有不同规定的,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办理赎回业务时,需同时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定。

(2)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的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最迟必须在调整生效前3个工作日至少在一种规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公告。

4.2赎回费率

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7日的投资者不收取赎回费用。

5.日常转换业务

5.1转换费率

基金转换费用由转出基金的赎回费和基金转换的申购补差费两部分构成,具体收取情况视每次转换时不同基金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的差异情况而定。

5.2其他与转换相关的事项

(1)投资者办理本基金日常转换业务时,基金转换费用计算方式、业务规则按照本公司于2014年12月15日披露的《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旗下开放式基金转换业务规则说明的公告》执行。

(2)转换业务适用的销售机构

投资人可通过本公司直销机构(含直销中心与网上直销系统)办理相关基金转换业务。本基金其他销售机构是否支持转换业务、具体转换规则及相关优惠活动以销售机构规定为准。

6.基金销售机构

6.1直销机构

本基金的直销机构为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含直销中心与网上直销系统)。

6.2其他销售机构

本基金其他销售机构信息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敬请投资者留意。

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增加或者减少销售机构,并进行公告或在基金管理人网站进行公示。各销售机构提供的基金销售服务可能有所差异,具体请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7.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的披露安排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8.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公告仅对本基金的开放期即2023年06月20日至2023年07月07日,办理其申购、赎回及转换等相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阅读刊登规定媒介上的《招募说明书》。投资者也可登录本公司网站(www.thfund.com.cn)查阅本基金《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

(2)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等业务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3)上述申购业务限额包括普通申购业务及定期定额投资申购业务,赎回业务限额包括转换出业务,但尚未开通或暂停上述业务的情形除外。

(4)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最新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开始实施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规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公告。

(5)有关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及转换等业务的具体规定若发生变化,本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告。

(6)投资者可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www.thfund.com.cn)或拨打客户服务电话(95046)了解本基金的相关事宜。

风险提示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等相关法律文件。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六日